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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精选(九篇)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

第1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人;项目质量管理;质量自控;监管体系;粗糙集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3?0101?09

一、引言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2010年4月,国务院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重要建设管理模式的应用将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代建制是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于政府投资方与代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1]和合同的不完备性,往往会导致代建单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一般来说,解决这两类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在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通过合同方式,根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代建单位费率,给予其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即设计激励机制;另一种就是建立监督机制,即政府作为产权主体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约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方的人,拥有招标选择项目执行层中各方的权,为了更好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达到预期项目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项目建设单位与政府的目标保持一致。本文在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3]的基础上研究代建人质量管理的监管问题,提出建立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以及监管主体的横向监管体系,在寻找共同监控点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

二、文献综述

Donme E. Hancher和Seane E. Lamberl提出基于质量的建设主体认证问题,把建设主体建设活动中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认证评价中,揭示了“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管理思想[4]。Florence Ling等人指出:亚行、世行以投资人角度对贷款的项目进行监管。在项目前期,派出评估团到现场进行全面评估,以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在项目执行阶段,派出检查团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跟踪检查并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以达到掌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动态情况,及时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项目顺利实施[5]。Sangyoon Chin等基于2000年核定的ISO9000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基于流程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涵盖了QS检查和测试,不合格报告以及施工阶段的纠正措施[6]。国外学者建立了一个综合通信系统来监控施工过程中

收稿日期:2012?02?1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103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问题软科学项目(50100800030039)

作者简介:乌云娜(1956?),女,蒙古族,吉林前郭旗人,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的质量和进度,该系统已经运用到现实项目建设中并得到良好效果[4]。Ahmet Oztas等人利用两个矩阵模型来衡量质量管理体系(QMS)的效益。第一矩阵是原则矩阵,它给出该公司能否有效的达到质量管理系统的目标;第二个矩阵是目标矩阵,它给出公司能否有效的达到公司规定的质量目标[7]。

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有以下特点:一是极其注重对人的监管和激励;二是对施工现场监察和第一手数据的搜集;三是基于流程的管理系统,使监管更易进行;四是运用定量的方法来进行质量评价。很多发达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度极高,任何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都具有知情权,政府投资项目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采用严格透明的操作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工程管理的有效进行。二是制定严格的外部监督体制,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8?9]。这一管理理念对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徐艳在文章中借鉴了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指出在代建制中,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审批职责、计划职责、稽查协调和依法监督职责,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管理的职责,使用单位应承担提出使用功能要求、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管的职责[10]。严玲和周国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优化代建制的监督机制,政府要从代建市场与代建项目两个层面优化监督机制,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11]。曾勇总结了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为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12]。肖艳等针对施工过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在项目施工过程的某一时间点,由有关评价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过程质量控制能力进行评价,以判断施工过程质量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13]。韩洁探讨了代建项目管理绩效改善的途径,通过绩效改善与评价间形成的“改善—实施—评价—反馈—改善”往复循环,实现对代建项目管理绩效的持续改善[14]。杨玲等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结合实践经验确立了模糊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等级;并开发了建筑工程质量综合分析评价程序,该程序对评价过程中的权重计算、隶属度计算、综合评价分析等全过程进行支持[15]。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研究从实践研究向理论研究发展,从定性制度研究向量化研究发展,主要是研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评价体系、行为特征、风险分担和经济性,重在揭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内在规律性[16]。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项目建设管理的政府监管问题。相较之下,国内研究注重监管体制的完善,更贴近我国国情,但实用性值得商榷;国外研究更注重具体监管问题的处理,比较贴近实践,却不一定能为我国直接应用。从以上综述获得的启示如下:首先,由于国情不同,对于国外的项目质量监管方法和研究成果要有选择的借鉴;其次,对于项目质量的监管研究,要明确监管主客体,根据监管目标和指导原则,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合理实施监管。

三、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监管体系

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成员所组成的协同监管委员会,监管对象是以代建人为代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参与各方及其质量管理活动。协同监管委员会由发改委、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成员组成,各成员在委员会中行使其相应的权利,一方面依据其行政权利对代建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依据代建合同,以委托人的身份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本文首先建立以质量目标为导向的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横向监管体系,即在纵向,代建人依据代建合同,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等实施;代建人通过分析本阶段工作特点,根据质量要求,设置控制点,以求实现质量目标。在横向,政府作为监管者,依据代建合同及相关法律基础,以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为基础,通过对代建人的质量自控点进行分析找出监管点,通过对监管点实施监管,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

在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如何合理的确定监管点是至关重要的。政府监管部门设立质量监管点应该在代建人质量自控点的基础上进行,显然横向监管的频率要低于代建人自控的频率,即监管点的个数应少于或等于自控点的个数,政府在设立监管点时,应以影响项目质量的重要度作为设立监管点的依据。如图1所示,黑色圆点表示代建人质量自控点,当自控点与政府横向协同监管重合时,我们就将该点设为政府横向监管部门对代建人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管点。

图1 代建人质量管理监管体系框架

(一) 构建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

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是指在满足代建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代建人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通过分析各个阶段的质量影响因素,制定项目质量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总结经验,以保证代建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1. 代建人自控阶段划分

当前,代建制按代建范围不同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全过程代建,一种是两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是代建人负责从项目前期、实施、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两阶段代建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将其分为建设前期和建设实施两阶段。由于全过程代建方式对代建单位能力的要求高,政府承担的风险大,目前应用较少,而更为稳妥的两阶段代建方式得到了更多的试点。因此,本文以两阶段代建形式为基础,建立代建人质量管理自控体系。

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按照项目的建设周期,将其分为建设前期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如图2所示。

2. 代建合同WBS管理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他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总体控制和保证作用。合同管理是实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核心,强化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是实现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合同是委托人和代建单位关系的基础,是政府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在约定的项目中一切活动的依据。在代建项目中,代建人首先与委托人签订代建合同,作为“业主”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之后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采购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管理控制和协调。可以说,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以合同为最终依据的。

分解代建项目是合同管理的首要工作。代建人合同的WBS分解直接影响代建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在招标阶段代建人要策划合同WBS,并分析其合理性和全面性。代建合同的分解如图3所示。

代建项目实施过程是合同体系的实现过程,其不仅关系到代建人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地完成合同约定,而且关系到能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代建人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需要从

图2 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

图3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合同工作结构分解图

以下三个方面着手:①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代建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合同订立的基础资料和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资料,随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并及时归档;③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培训。参与合同管理的所有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识,代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培训等工作,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实现合同中要求达到的目的。

3. 代建项目质量自控

按照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在建设前期阶段,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以及初步设计实施阶段。代建人组织招标投标签订设计合同,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人,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人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建人通过招投标签订施工、采购、安装等合同,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主要是代建人对内进行的项目管理。代建人自控阶段较为重要的控制内容如表1所示。

(二)基于代建人自控体系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

基于自控体系的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是以政府作为监管的主要主体,以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作为监管的客体,运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手段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这一层面是在代建人对内进行目标控制的基础上,政府职能部门在项目各目标的关键控制点上对代建人项目实施的监管。政府对代建人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

表1 代建人质量自控主要内容

项目

阶段 项目

工作 管理内容 管理措施

建设前期阶段 决策

阶段 可行性研究 审核可研是否符合业主要求;审核可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经济规范

项目质量目标 完善质量方针;管理制度化

设计

招标 招标准备 明确项目范围和项目质量目标;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制定合理的评标方法

设计评选 设计方案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并采用专家论证会进行评标的方法

初步

设计 设计文件 明确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和设计深度

设计审查 设计材料是否齐全;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各专业之间是否协调

建设实施阶段 施工图

设计 设计过程管理 业主要求的功能;国家和地方的验收标准;设计成品的质量特性

图纸会审 计算依据的可靠性;阶段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文字说明的准确性;成果资料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施工

招标 施工单位招标 研究投标单位的报价、经营管理状况、技术力量、

施工能力、财务实力、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

监理单位招标 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水平、监理能力、财务实力等因素综合评价

采购单位招标 考虑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

质量稳定性、技术先进、价格合理、服务优良和按期交货能力

施工

阶段 施工准备 技术准备;物质准备;组织准备;现场准备

工序质量 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

隐蔽工程 画出操作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工序;严格验收程序

图4 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

面:①审批审核。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②计划监督。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③监管协调。监管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④依法监督。对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质量横向协同监管体系如图4所示。

1. 质量协同监管主体

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投资计划部门、财政部 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等。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中,政府对项目质量的监管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质量活动进行系统的监管,监管对象为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所有项目参与方;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代建项目的业主(投资方),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依据合同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实施对代建项目质量横向协同监管,要有效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环节和多头重复监管的现象,保证代建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如表2所示。

2. 质量协同监管客体

对代建人的前期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对代建合同的监管,首先要针对代建单位对合同的WBS分解结果进行审核,审查WBS分解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二是监管人对合同实施的监管,要求代建人严格执行经政府批准的合同WBS,落实合同实施计划。最后是对合同变更的监管,要严格合同变更程序和变更价格,监管变更指令的正确执行,重大工程变更指令前要经政府批准。

(2)对招投标的监管,施工前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设计招投标的监督,二是施工承包招投标的监督,三是委托监理招投标监督,四是大型设备、材料订购招投标的监督。

(3)对设计质量的审核监管,第一是对设计过程的监管,检查项目部是否向设计方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了必要资料并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监督代建项目部是否按照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方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是否符合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设计管理规定等。第二是加强对设计结果的监管,检查设计内容是否满足质量目标,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

代建人施工阶段的监管客体包括:

(1)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监管,主要包括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对涉及公众利益、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对代建人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的监督。

(2)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一是加强对施工中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施工人员的资历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审查供货商的信誉;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是对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竣工验收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审核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标准是否合相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规定。

3. 质量协同监管流程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管是针对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所做的基于监管权力和职责的外部性阶段评价和调控。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分析代建人的质量自控点,提取出关键质量管理监控点,然后分解监管任务至各个部门。在实施质量阶段监管的过程中,引入评价流程,将评价方法应运到政府监管中,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种监管依据,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针对具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横向监管的各部门中抽调一部分人员组成一个协同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内各个部门的成员依据其监管权力及职能,相互协作,对代建人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监管。质量横向协同监管流程具体如图5所示。

表2 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建设部门 审计部门

建设

前期 代建项目的审批

可研的审批

代建人招标工作

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 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代建项目的预算审批 制定代建人的准入

和准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和概算的审计监管

审计代建人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建设实施 施工图预算审批

代建人招标工作

施工过程的重大变更 代建资金支付

项目的结算

项目的决算 代建人招标工作

规范建设程序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代建人的招标工作;代建合同审计;工程支付审计;参与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程序和工程管理的审计

表3 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层 准则层 指标层 说明

建人质量管理评价 建设前期 项目组

织构建 项目经理能力 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管理和技术技能

项目团队能力 拥有足够胜任工作的人力,人员质量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信息开放

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完善,管理制度化

勘察设

计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目标的描述准确

招标方式 符合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招投标准备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答疑

招标过程管理 评标委员会组成合理;评标标准和方法与招标书载明一致;中标价格合理

合同签订 合同文本规范性、完备性、合理性

合同的WBS 划分合理,权责明确

初步

设计 设计要求文件 制定设计标准,且符合相关规定

设计过程管理 提供资料信息及时;充分与设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作

设计成果管理 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对相关规定的符合性,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设计相关文件存档整理情况

设计审查 审查人员的资质,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建设实施 项目组

织构建 项目经理能力 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管理和技术技能

项目团队能力 拥有足够胜任工作的人力,人员质量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渠道,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信息开放

质量方针 质量方针完善,管理制度化

施工图

设计 设计过程管理 信息畅通、沟通充分

设计成果管理 符合相关规定,方案可行性及先进性,设计相关文件存档整理情况

设计审查 审查人员的资质,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招标

管理 监理招标 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中标单位的选定符合项目利益最大化原则

施工招标 审查投标人资质,评标工作严谨

主材设备招标 按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审查供货商的信誉、资质、质量保证体系

合同签订 合同文本规范性、完备性、合理性

施工

准备 施工组织审查 施工人员资质审查,施工人员参与率

材料质量控制 材料设备投入率

施工环境控制 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计划 进行目标分析,预测可能对项目质量产生影响的各项因素并制定相应措施,

与施工单位协调及时并达成一致

质量控制方法 控制方法及工具的有效合理性

施工

过程 质量控制情况 技术交底、过程质量控制记录,重点控制关键工作,与计划符合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 处理事故及时性,有效性

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流畅

合同实施管理 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谈判,变更记录材料完备性

分部(项)及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人员资质,验收程序符合规定

竣工

验收 竣工验收评定 实体质量等级

验评组织和程序 验收人员资质、声誉,程序符合规定

验评资料情况 竣工记录的全面准确、工程档案完整

图5 质量横向协同监管流程

四、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模型

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是以代建人的质量管理工作为对象,从代建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针对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两个方面,对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要素进行层级划分。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监督不需要像代建人对项目本身的质量控制那样实时周密,而是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式的监控点着重实施监管,把握住项目质量的发展方向,避免因代建人的管理疏漏或主观隐瞒而影响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项目前期的管理内容和中期代建阶段管理内容的侧重点有很大差距,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不同,质量控制的内容不同,管理方法不同,代建项目组具体执行管理任务的人员组成结构也会有很多差别。所以,根据两个阶段不同特点建立监管指标体系,是充分考虑了建设前期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的管理特点,旨在使指标体系适用性更强,以满足政府监管需求。基于粗糙集的数据处理原理,文中提出了一种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方法,从代建人质量自控活动的成果大小和质量管理行为的有效性以及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三个方面,设立了代建人质量自控点,也即评价代建人质量指标体系,建立的指标体系如表3所示。

五、结论

本文研究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监管体制,提出以合同监管为核心,建立纵向代建人质量自控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横向监管人协同质量监管体系。文章首先构建了代建人自控体系,该体系以代建合同为基础,强调代建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接着文章从政府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流程三个方面详细的阐述了政府协同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

为了便于政府部门的监管,研究按照两阶段代建方式,建立了建设前期及建设实施期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的统计和稽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同时可以为今后研究涉及质量管理评价在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动态评价指标体系提供相关依据。

最后本文基于粗糙集理论提出构建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模型的设想,建立了代建人质量自控及监管模型构建流程,为进一步的模型定量研究提供了参考,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该评价模型计算结果,针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特点,做出质量监管规划,以保证对代建人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管,全面提高代建项目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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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Quality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onstruction Agent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WU Yunna, HUANG Yong, ZHANG Shuo, ZHANG Yan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102206, China)

第2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项目管理工作。目前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发展不利。例如: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是指人在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的特征之一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范畴的。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之一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问题。为了取得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 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但根据对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在 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担自然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但是,总承包合同的利润空间是很大的,风险分配较代建合同而言是均衡的。

第3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4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05.7.1-2006.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5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交易成本;合资铁路;代建;项目管理承包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行业背景

合资铁路自上世纪80年代探索起步,已在中国铁路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历经近30年风风雨雨。合资铁路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建设铁路的积极性,拓宽了投融资渠道,促进了铁路建设和运营体制的变革,加快了铁路建设速度,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自2000年开始,各铁路局合资公司逐步进行管理方式创新,上海铁路局为例,路局管内除了金温公司未委托管理外,其他运营中合资公司将生产经营权委托上海铁路局管理。

而在目前铁路建设融资的背景下,新建的铁路往往依靠原有的合资公司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合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面临基建的压力。而目前合资公司的基本建设主要两个特点:

一是合资公司的人大幅度减少,自身管理能力受限。以上海局为例,自从合资公司运输经营委托管理后,大部分单位人员在五十人以内,且大部分人员均是铁路运营为主。即使保留了部分基建管理人才,但因近几年铁路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往往专业人才逐步调动频繁,难以保证各专业人才的储备。

二是铁路基建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大,建设工艺复杂。近几年铁路建设大型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社会发展对工程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铁路建设水平得到迅猛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也对项目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大规模、高标准的工程建设需要项目管理人员不断更新建设理念、工作方法。

运营合资铁路公司往往缺乏管理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人员,在这种形势下,便出现了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二、合资铁路的代建模式

代建项目模式在我国起源于政府对于一些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在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11月建设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目前,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合资公司往往采取委托铁路局代建的模式,由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在模式下,代建方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根据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编制委托代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环保水保、节约用地、文明施工、文物保护等全过程负总责。

2.由代建方经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核备概算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3.由代建房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督促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三、基于交易成本分析代建模式的合理性

委托代建模式中,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方代替自己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支付给代建方建设管理费,这是一种制度成本,也是交易成本一部分。代建方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熟悉工程市场情况,具有管理、技术、人员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合资公司搜集需要的信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降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环境、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并可以利用价值工程、管理集成等方法,提高基建项目的效用投资比率,提高合资公司的效益。同时,还可以从以下各个方面降低合资公司的交易成本。

1.投资决策方面

代建方可利用其信息、管理、技术等优势,帮助合资公司估算项目成本,预计项目收益,进行合理的投资收益分析,为合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减少基建项目的决策失误。

2.信息方面

代建方作为专职的项目管理组织,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发现开展业务的机会,并需要对业内主要工程施工承包商有充分了解,熟悉其优势和不足,使其自身具备为合资公司提供良好服务的机会,能够有效解决合资公司市场信息不足的问题。

3.招标方面

代建方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招标管理程序,在基建项目招标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适合项目特定的招标文件框架,减少为本项目单独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评标方面可以理清评标的关键因素,使评标结果更加合理化。

4.协议谈判方面

在协议谈判方面,代建方掌握大量的专业信息和谈判技巧,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后果,使工程合同更加合理化,降低施工承包商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可能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

5.监督管理方面

代建方是专业管理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在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方面,可以理清监督管理重点,辨别承包商可能的欺诈行为。并在合同变更调整的谈判过程中为合资公司提供足够的信息,抵消承包商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协助合资公司进行谈判,减少公司的机会损失。

四、目前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1.代建方的法律地位问题

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一些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推广,但是,委托代建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不完善、不健全。虽然2007年铁道部从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委托代建模式予以规范,各路局也相继出台详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财务核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站在更高层面的法规并没有出台,并没有委托方和代建方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客观上无法得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操作中往往采取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

2.代建方企业资质及组织结构问题

目前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下,一般是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并采取铁路局内设机构指挥部承担真正的项目管理服务。而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第三条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而实际各铁路局并无前述的各类资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以铁路局作为代建方并不可行。

在现有的代建协议中,由铁路局作为代建方,铁路局还有另一个身份,是铁道部的出资方代表,也就是说是合资公司的母公司。由于委托代建模式的双方的这种关系,在代建协议中,对于工程建设管理中权利与义务没有充分明确,特别是对出现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责任承担内容采取回避的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应用之一就是小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而假如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万一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合资公司的利益同时也牵涉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给自身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委托代建模式下涉及的税收问题

本文讨论的委托代建模式是涉及两个经营性法人企业之间的相关交易行为,按照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来看,并没有将铁路企业之间的代建纳入免税的范畴,代建行为已属于涉税行为。

目前铁路基建项目代建模式下,代建方除了支付60%左右发包施工单位工程款外,剩余40%为土地补偿款设计费、监理费、甲供材料款等,如严格按现行的建筑业的营业税来计算,代建方支付的税金将是一个全部代建款1.5%以上,基于交易成本角度,对委托方、代建方而言都将是庞大的成本数字,应研究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负担。目前实际操作中,代建方对于税务问题采取回避的方式。

五、完善合资公司委托代建模式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建模式下各种法律法规制度

既然委托代建模式已经在合资公司的基建项目中得到应用,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代建方选择可能不仅仅以铁路局的身份出现,可能各种中介企业、铁路局下的专业公司作为代建方的身份出现。

(1)在国家层面尚未存在完整的法律制度,铁道部层面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委托代建模式下协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出台指导性文件,同时对代建方的主体地位予以明确。

(2)需进一步明确合资公司委托代建的范围、委托代建模式的组织管理、代建方资格的要求、代建方选择的方法、选择代建代建合同的性质等方面。

2.培育委托代建模式下代建方主体

前文已讨论铁路局作为代建方的种种弊端,铁路局下属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从人才结构、经验水平等方面来看作为代建方有着先天性的优势,铁路局应充分利用该优势,以合适的组织形式整合原有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打破代建方资格的行业壁垒。虽目前的各种文件并没有对代建方资格的选择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代建方一般是选择铁路局。笔者建议,只要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技术力量及相应的资金实力,很多施工、设计、咨询以及监理公司均具备作为代建方的相应能力。只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代建方的监管,委托方出台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多方成为代建方市场的格局,在该种情况下,作为委托方的合资公司,可以从代建方竞争的市场格局中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在竞争的市场格局中,代建方将进一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委托代建模式的优势进一步显现,并形成良性的循环。

3.委托代建模式需建立完善的激励考核机制

在目前的委托代建协议中,对于代建方的收益是委托管理费,并实行委托管理费总额控制、预算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对于代建方而言,其最高收益就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管费。

根据委托理论,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项目进展过程的不确定性,代建方管理成效的不可比性,客观上决定了委托人难以把握代建方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在委托方与代建方间建立合适激励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代建方道德风险问题。也可以说,代建方给合资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资公司当然应根据服务的水平与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委托代建模式还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评方法,实现对代建方的激励与约束,最终达到使协议双方的目标高度一致,规范项目建设市场的各种行为,提高合资公司基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水平。

第6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有了很大的改进。但迄今为止,各政府工程的投资主体仍是沿用过去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四位一体”的模式,多数工程还是自建、自管、自用,导致诸多问题。

(一)业主单位缺乏专业知识,工程隐患多。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制情况下,业主单位既要参与项目前期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有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包括基地选址、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等,应当说这些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由于业主单位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这些必要的专业知识,难以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投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投资规模无法控制,腐败现象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设秩序被破坏等。

(二)临时组建基建班子,缺乏稳定性。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政府每上一个新项目就专门成立一个基建班子,这使很多行政机构人员膨胀,且这种临时性的基建班子大部分专业不配套,也没有工程管理经验的积累,该项目完成竣工后,面临无事可干的问题,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观念较严重,责任心较差,难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三)建设实施各环节之间责任不明、利益不清,导致投资无法控制。现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又是建成后该项目的使用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往往在设计、施工阶段随意修改设计扩大规模,增加设备提高标准互相攀比,造成了工期延长,投资大大超标,追加预算,形成钓鱼工程。据有关数据,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真正按计划投资完成的极少,多数都超过预算的20%~30%,超过1~2倍的也屡见不鲜。

(四)现行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很好的过程控制,在法律层次上也缺乏追究责任的效力,项目使用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参与方都成了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提出的必要性

代建制是进行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与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相分离的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实行严格规范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成后再交使用单位或部门管理。这种模式主要是政府将投资项目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建设管理,该专业机构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实行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机构对政府负责。具体特点有以下三点:

社会化“代建制”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实行项目管理社会化,通过把政府投资项目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建设管理,专业机构对政府负责,同时又对使用单位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工程中各方主题的责、权、利,从而促使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以前的项目的实施者转变为对项目实施监督的监管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

职业化依靠社会专业机构实施代建,促使项目管理专业化。利用代建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以科学的论证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创造条件。

商业化代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能自觉地按投资主体的要求严格控制投资,较主动的按照经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代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求政府从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向依照市场规划进行宏观的、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的一种制度形式,在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具有进步意义。

三、国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地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一般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一)工程总承包

1、设计—建造总承包(即D-B)。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D-B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设计—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和项目融资。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2、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即EPC/Turkey)。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

1、项目管理服务(PM)。是指工程咨询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为业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管理和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和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服务方式。

2、项目管理承包(PMC)。即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定

一、工程招标、选择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四、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的做法

(一)加强代建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实施的管理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执行贯彻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国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集团并不多,我们国家对这行业的管理还是个空白。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的需要,首先要加强代建单位市场准入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一些条件:一是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三是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四是曾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作为重要业绩保存在历史记录中,以发挥多次的优势。其次要加强代建单位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

(二)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工程建设甲乙双方之间靠合同来连接,社会资源的配置通过合同来体现和落实,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在约定的项目中一切生产活动的依据。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步由行政手段向法律和经济手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具体做法有:代建合同需要明确政府是确定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尤其需要明确政府决策人、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各自控制变更的权力范围,明确责任和权力,并且进一步公开和透明,有效杜绝机会主义,杜绝公共项目投资膨胀的可能性;为有效的发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作用,合同应明确代建的组织规划、项目班子组建、角色和职责的分派、项目班子建设和项目各参与方之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违约的赔偿责任问题,除了一般的违约责任外,还要明确若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

通过编制标准合同文本可以简化委托谈判的过程,明确代建企业实现项目工期、成本控制与质量控制目标的责任及权限,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确定业主委员会对代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三)加强费用管理。费用控制包括费用的预算和控制过程。原有的监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履行三控二管一协调的监理责任,原有的监理收费也无法涵盖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际费用,所以应由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际费用情况编制新的收费标准和方法,以规范委托代建双方的收费行为。在关键的款项支付上,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执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规定,如需在现场监理、代建合同双方这三方都一致认可的条件下,才可拨付建设资金。

(四)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代建制的制度建设,要建立强制性规定,对于由政府财力,或主要由政府财力,或由政府担保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要强制性规定必须实行“代建制”,并通过招投标选择代建人;要建立禁止性规定,参与投标的代建人,必须与招标人,以及以后的工程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没有任何财产和认识方面的牵连;要建立平台设置,制定适合代建制特点的招标文件范本,可以共用现有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平台,但其评标方法等应根据代建制的特点重新设定。

第7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有了很大的改进。但迄今为止,各政府工程的投资主体仍是沿用过去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四位一体”的模式,多数工程还是自建、自管、自用,导致诸多问题。

(一)业主单位缺乏专业知识,工程隐患多。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制情况下,业主单位既要参与项目前期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有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包括基地选址、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等,应当说这些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由于业主单位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这些必要的专业知识,难以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投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投资规模无法控制,腐败现象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设秩序被破坏等。

(二)临时组建基建班子,缺乏稳定性。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政府每上一个新项目就专门成立一个基建班子,这使很多行政机构人员膨胀,且这种临时性的基建班子大部分专业不配套,也没有工程管理经验的积累,该项目完成竣工后,面临无事可干的问题,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观念较严重,责任心较差,难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三)建设实施各环节之间责任不明、利益不清,导致投资无法控制。现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又是建成后该项目的使用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往往在设计、施工阶段随意修改设计扩大规模,增加设备提高标准互相攀比,造成了工期延长,投资大大超标,追加预算,形成钓鱼工程。据有关数据,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真正按计划投资完成的极少,多数都超过预算的20%~30%,超过1~2倍的也屡见不鲜。

(四)现行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很好的过程控制,在法律层次上也缺乏追究责任的效力,项目使用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参与方都成了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提出的必要性

代建制是进行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与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相分离的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实行严格规范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成后再交使用单位或部门管理。这种模式主要是政府将投资项目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建设管理,该专业机构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实行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机构对政府负责。具体特点有以下三点:

社会化 “代建制”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实行项目管理社会化,通过把政府投资项目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建设管理,专业机构对政府负责,同时又对使用单位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工程中各方主题的责、权、利,从而促使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以前的项目的实施者转变为对项目实施监督的监管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

职业化 依靠社会专业机构实施代建,促使项目管理专业化。利用代建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以科学的论证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创造条件。

商业化 代建制实行商业化运作,能自觉地按投资主体的要求严格控制投资,较主动的按照经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代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要求政府从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向依照市场规划进行宏观的、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的一种制度形式,在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具有进步意义。

三、国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地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一般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一)工程总承包

1、设计―建造总承包(即D-B)。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D-B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设计―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和项目融资。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2、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即EPC/Turkey)。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

1、项目管理服务(PM)。是指工程咨询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为业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管理和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和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服务方式。

2、项目管理承包(PMC)。即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定一、工程招标、选择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四、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的做法

(一)加强代建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实施的管理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执行贯彻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国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集团并不多,我们国家对这行业的管理还是个空白。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的需要,首先要加强代建单位市场准入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一些条件:一是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三是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四是曾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作为重要业绩保存在历史记录中,以发挥多次的优势。其次要加强代建单位资格管理。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资质。

(二)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工程建设甲乙双方之间靠合同来连接,社会资源的配置通过合同来体现和落实,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在约定的项目中一切生产活动的依据。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逐步由行政手段向法律和经济手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具体做法有:代建合同需要明确政府是确定项目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尤其需要明确政府决策人、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各自控制变更的权力范围,明确责任和权力,并且进一步公开和透明,有效杜绝机会主义,杜绝公共项目投资膨胀的可能性;为有效的发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作用,合同应明确代建的组织规划、项目班子组建、角色和职责的分派、项目班子建设和项目各参与方之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违约的赔偿责任问题,除了一般的违约责任外,还要明确若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

通过编制标准合同文本可以简化委托谈判的过程,明确代建企业实现项目工期、成本控制与质量控制目标的责任及权限,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确定业主委员会对代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三)加强费用管理。费用控制包括费用的预算和控制过程。原有的监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履行三控二管一协调的监理责任,原有的监理收费也无法涵盖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际费用,所以应由有关部门尽快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际费用情况编制新的收费标准和方法,以规范委托代建双方的收费行为。在关键的款项支付上,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执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规定,如需在现场监理、代建合同双方这三方都一致认可的条件下,才可拨付建设资金。

第8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11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榕政综〔〕2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9篇: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830.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037-02

0 前言

投资项目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还可进一步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推行代建制可以实现对现行投资体制改革,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并且有效地防止腐败浪费问题的发生。

1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优越性

我国从2000年开始,陆续在上海、宁波和重庆等城市进行了代建制试点工作。实施的几年来,可以看到,代建制在市场、主体和管理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1.1 市场交易的优越性

从市场的角度看,代建制是独立于项目之外的市场主体,确保了项目的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的分离,从而有效地抑制超投资和腐败行为。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工程市场的中间人在与业主和供应商的联系过程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如制定价格、协调交易和简化合同程序等,犹如钱德勒所说的“看得见的手”,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其次,代建制可以促进工程建设市场交易。代建机构根据业主支付意愿和供应商的价格回应来制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从而促进交易,减少了反复沟通而造成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最后,代建制能够改善工程建设市场的微观结构,减低市场风险。在代建制的背景下,代建机构可以制定合理价格寻求供求平衡,提高了市场运作和交易效率,从而改善微观结构。此外,代建机构特有的专业优势(材料、设备及智力产品等)可以实现对业主和供应商的有效配给,平抑需求和供给的波动。

1.2 主体分工的优越性

从主体角度看,各参与方角色发生了转变。现行体制下的政府业主与使用单位的行政关系被政府业主、代建机构和使用单位三方的合同关系所取代,各方的权、责、利得到清楚界定。代建制打破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建立起了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政府投资部门成为独立的项目决策者和监督者,主要负责签订委托合同及与供应商的一些关键合同,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和功能要求,监督代建机构的实施过程,进行验收等。另外,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如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也从不同角度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核设计规模、标准,计划并及时拨付工程资金,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代建机构受业主委托,履行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一般包括项目定义和策划、协调各个参与方、组织和管理施工、监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等。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1.3 管理实施的优越性

从管理角度看,代建制可以从投资、质量和工期上优化施工过程,实现专业化管理,有效防止腐败浪费。

首先,自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使用单位受利益驱使,往往会提高建设标准,从而导致三超现象。代建制受政府业主委托项目的管理权,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建设范围标准,保证投资计划的切实履行。其次,旧模式下的项目单位往往由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其中大部分人员缺乏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边学边用,导致低效率和低质量。代建机构具有相应专业的资质,可以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最后,由代建机构作为使用单位的人选定设计单位、建筑公司、设备供应商,等于设置了防止腐败的隔离墙,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

2 实施代建制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从各地区试行代建制的情况来看,代建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不可否认代建制仍是新兴的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在试行的时候也暴露了一些弊端,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2.1 委托的问题和风险

代建制的委托关系尚不明确,造成了一种困难的局面:代建机构作为委托人必须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处理施工管理中的一切问题,而一旦发生重大工程问题,业主投资单位还是要负全责,因为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实施代建制而转移。这样就造成了风险无法正常分担和转移,确切地说是代建机构只承担了民事风险,而业主仍承担着行政以及刑事责任。日后若遇到工程问题,可能会引起扯皮、纠纷和推卸责任的现象。

2.2 制度层面的缺陷

代建制在制度上的缺陷包括制度空白和制度交叠。制度空白的原因是代建制作为新出台的政策,还不是一个法定制度,需要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加之社会对代建制的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大大增加了代建机构工作的难度,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问题,使之无法独立决策和解决。

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的状况,从而带来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分割和交叠,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工程中介服务等。推行代建制相当于增加了一项中介服务,也可能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效率。此外,代建机构与监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有相当大的重叠部分,例如承担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双方需进行协调。

2.3 代建市场的不完善

代建制依然缺乏明确市场规则。代建机构的取费标准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代建费通常从管理费中划拨,而实际代建机构的工作(以全过程代建为例)包括了项目前期策划、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等,取费时应考虑这些过程的成本和必要的税费和利润,而不仅是从阶段性的管理费中扣除。

现阶段,具备良好条件的代建机构仍是稀缺的。由于旧模式和制度的原因,建筑企业专业化很明显,大多数却缺乏整合管理,从机器设备到人员配备都不能满足代建制要求。例如,工程总承包类公司虽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却对项目策划、设计及后评价阶段经验较少。相反,工程管理咨询类公司具有良好的全过程管理经验,尤其是在前期策划阶段,但是在资金投入较大的施工阶段优势就明显不如施工总包类公司。

3 解决对策和展望

针对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思路:确立代建制合法地位,实现风险转移,加强管理和分工。在这三个环节中,前一个环节的实现直接决定后一个环节的有效运行,具有制约作用。

3.1 确立代建制的合法地位

保证代建制的合法地位是根本,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法律建设方面,国家可以加强立法调研,通过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对代建制涉及的监管主体、资格审查、实施范围和业绩评价等做出明文规定或参考。同时,代建管理费用应明确合理,需考虑无形资产(经验及智力投入)及风险因素。

必要的行政手段可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完成。项目的前期风险主要涉及拆迁、征地、安置和补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单靠代建机构的市场行为尤显单薄无力,而且耗费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这时政府有关部门若能介入,与代建人共同完成拆迁补偿和安置,可以极大地提高工程进度和降低风险。

3.2 实现风险转移

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和合同管理可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实现风险转移。代建合同是约束双方,考核履约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其地方特点实行了不同模式的代建合同,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合同管理中的权利、利益分配仍需进一步改善。代建机构应该通过合同被赋予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从而方便资源的购买与调配,实现真正意义的投资体制改革。政府业主则主要执行监督和知情权,并履行协助和筹资的义务。

3.3 加强管理和分工

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合同的签订最终要落实到项目实施中去,代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政府业主的合作是项目平稳运行的关键。

首先,代建企业应该借鉴国内外代建项目的经验,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员工士气,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目前我国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现场实践经验较多,却缺乏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所以,应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出更多熟悉国际惯例、通晓法律、心理、社会等知识的双语复合型人才。

政府业主对于代建机构的有效管理是另一只强有力的大手,保证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为防止代建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而发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或寻租行为,使业主蒙受损失,业主必须对代建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并可采用工程担保或保险制度转移风险。此外,严格的监管并不一定能提高代建机构的积极性,将管理费与风险联系起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优化业主与代建人之间的产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代建人高效完成项目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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