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精选(九篇)

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

第1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 代建制;招标管理;招标模式;代建模式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1-105-01

1引言

招标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和根本目的在于按照招标投标的操作规则,通过资格审核,合理竞争性投标报价,形成价格、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约,经过严格的评标,建设单位与最大限度符合事先制定评标标准的投标单位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而在我国全面推进代建制管理的今天,新型招标管理模式必须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有效结合,以保证代建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可控。

2代建模式和招标模式

自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全国已有45个省市开始陆续开展代建制工作,29个省市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范文件,其中部分试点地区由于建设项目丰富,已取得了一些初步经验,也有部分较为失败的案例。我国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代建模式主要有上海、北京和深圳三种模式。

2.1“上海模式”通过设立政府附属的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代表,具有投资主体的地位,工程管理公司接受投资公司的委托作为代建人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公司可以自主进行招标(在不同的条件下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各类招标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招标公司完成相应招标工作,一般不由工程管理公司进行招标管理,只需要提供一些专业意见或建议而已,“上海模式”中投资公司对招标的控制权很大,能很好地贯彻投资公司对标的和承包商的期待。

2.2“北京模式”是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代建单位代业主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包括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合同。在这种模式下,代建单位主导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同样也包括工程招标过程,如何达到业主要求,同时保证自主管理,减少权责不清,完成代建公司的使命,保证招投标的合理性和之后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北京模式”对代建单位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在招标管理方面主要要求人员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经验,由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3“深圳模式”采取成立建筑工务署,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一次性业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公益性工程全部纳入建筑工务署集中统一实施,该模式将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专业水平,保证工程效益,且委托成本低,操作灵活。在这种模式下,建筑工务署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进行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公司招标,这一点与“上海模式”相似,但行政事业单位与代建公司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前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后者通过代建服务工作获取合理的回报,其对招标管理和投资管理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3代建招标的现状分析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代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对代建机构的职能定位、代建机构的选择、代建成果的评判、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等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表现在招标管理中也有类似的问题:

3.1招标缺乏科学的选择方法,随意性较强,选择余地较小,缺乏信息沟通和针对性。由于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公开招标,在选择入围的潜在投标人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如一定家数的随机抽签),有时候很难达到优选承包商的目的,而更多地是为了合法选择和满足程序要求,使一些优质投标人失去了投标机会或者降低了其竞争的优势。这就要求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建立科学的选择方法,严把资格审查关,同时拓宽信息渠道,加强对承包商和供货商的信息采集。

3.2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较难判定,部分专家评委业务水平须进一步提高。在评标中如何确定其是否属于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如何比较其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和是否具有针对性,由于专家评委多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虽然避免了一些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但同时造成了专家水平的不可预见性,是否能合理评标,帮助投资单位优先承包商,而或只是走流程,完成手续,都会对招标管理工作的成功与否造成影响。对于这一点,代建单位要针对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部分人员参与评标,同高提供专业评委的准入门槛,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期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能有一个详尽而准确的评价。

3.3代建合同主体不定,关系模糊,权责不清,致使后期合同管理中存在隐患。由于投资方、建设方、监管方和使用方四方分离,使一些关系较为模糊,投标单位经常很难理清楚之间的关系,也对实际招标和现场施工管理造成影响,甚至对资金的合理支付也会造成滞后,也有可能造成多头管理。乃至在发生一些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很难明确法律责任,说到底还是缺乏一些法律背景的支撑。这方面只有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健全招投标体系。

4结论

在代建制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的今天,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在招标管理方面,对于不同的代建模式下不同的招标模式,如何灵活运用,达到招标的本质目标,而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是代建制推行下去必须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钱寅泉等.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初探[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2:28~30

2李爱民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管理[J].江西化工,2007;4:70~72

第2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3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范文1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阳煤集团人行天桥附属部分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人行桥油漆、塑胶贴面、电照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

2.2 竣工日期:

第三条:工程造价:执行20xx年市政定额和相关文件。

第四条 施工准备:

4.1 甲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

4.2 乙方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五条 工程质量: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5.2 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5.3 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5.4 甲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乙方和质量监督站。

5.5 甲方负责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安全条款

6.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约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事故隐患,消灭一切人员伤亡事故。

6.2 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及人生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认可后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责任: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7.2 乙方责任

7.2.1 工程进度不符合工期进度计划的按延误工期处罚。

7.2.2 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可视违约,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 20xx 元。

7.2.3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8.1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按照20xx年的市政定额和相关文件进行结算。

8.2 上级部门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上交 的管理费由乙方支付,同时上交工程税金及定编费。

8.3 工程款支付按照筹备处付款方式按月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 15% ,留 5% 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下一年付清。

8.4 甲方每月按时对乙方进行月末验收,经项目部和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计财部审核后作为付款依据。

第九条 竣工验收:

9.1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颁发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9.2 甲方接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的费用。

9.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十条 其它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10.2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各自发给有关单位。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范文2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若干施工单位发出招标书,指定招标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提请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所属的几个施工企业发出指令性招标书)。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

四,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

六,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报名日期:一九年_月_日;

投标期限:一九年_月_日起至一九年_月_日止。

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七,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一九年_月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评标结束时间:一九年_月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结构:砖混;

(2)屋面:株洲小波石棉瓦

(3)外墙:外砖面砖

(4)内墙:混合砂浆盖白;

(5)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6)窗:前后铝合金窗;

(7)卫生间厨房:现浇楼面;

(8)地面:墙面抹水泥砂浆,预留卫生洁具位;

(9)空调机位:客厅设有专用空调机位;

(10)供水:每户独立水表位;

(11)排水:优质PVC管;

(12)供电:暗管线敷设,每户独立电表位;

(13)有线电视:客厅、主卧设有有线电视插口;

(14)电话:客厅、主卧预留电话插口。

第二条: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该工程以285元/平方米的价格包干,乙方不缴纳任何税费,不论物价的涨跌该包干价格不变。

2、承包内容:该工程按甲方规划,两行每行10米×15米的规格,底层为门面。二、三层为三室二厅一厨二厕,二、三层临街面为全封闭阳台(乙方如需变更,可在施工中提出申请)。基础采用桩基上设承台梁。要据实际设抗震柱若干及每层设封闭圈梁一道,底层均采用240眠墙,M5混合砂浆砌筑。二、三层采用240斗墙,M5混合砂浆砌筑。厨厕楼面采用现浇楼面,其余均采用预制空心板楼面。地面采用外C10砼地面,楼地面均采用水泥砂浆找平拉毛。屋面采用外天沟集中排水,株洲石棉瓦斜屋面。装饰工程:临街面外墙采用外墙砖,其余水泥砂浆抹面。内墙:厨厕墙面采用水泥砂浆打底拉毛,其余均采用混合砂浆一遍成活。安装工程:电采用预埋暗敷,主卧、客厅电视、电话线采用预埋。上、下水采用优质PVC管,每套做包边门一张。

3、由乡统一办好建房证,附属建筑工程三化:硬化、亮化、绿化,下水道以及房屋西边公共通道5米,房屋后面公共通道3米,屋前后挡土墙由乡负责建设好,每行加收附属建筑费800元。

第三条:工程结算方式

工程总造价:建筑面积×285元(含基础),一层门面卷闸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基础竣工每行付壹万元

2、一层安板后每行付壹万伍仟元。

3、主体竣工付壹万伍仟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后拾天内工程款除支付款项,其余一次付清。

5、你站已建房行数(两行四层),请按规定交款,如有不服,甲方有权处置。

第五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六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按合同要求保证质量,如因甲方责任使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无条件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责任:按合同要求按期分步付款,如工程竣工验收后贰拾天内不能付清,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预付款不能退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4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5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石庄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公用广场、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路灯绿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按照石庄镇人民政府及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石庄镇工程建设年度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设想;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年度建议书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由财政所牵头会审后,上报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对零星工程、特殊急办的新增项目,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概算总价在三万元以下的急办零星工程,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立项工程应包括实施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内容,其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不再另行立项。需要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评审

第十条根据已经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由建设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设计要点、技术参数、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迫下,经招投标管理工作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核,采取跟标等方式比选商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的设计应采用最优方案,对特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影响外观形象的项目应采用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分别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1.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邀请主要领导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石庄镇的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还要邀请市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2.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无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邀请条线主管领导参加评审,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应在2个星期内完成,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程预算及招标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确定后,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定额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在镇纪委指导监督下,编制标底,然后由镇招标工作组按程序进行招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按照市场询价或指导信息编制预算,工程最高限价(标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镇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座桥梁改造估算投资额在20万以上、装修工程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开招标。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可由镇招标工作组组织公开招标。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镇政府急办工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最高限价、评标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对外。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镇招标管理工作组起草,经镇主要领导、纪检领导同时审阅修改定稿,在市级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由招标管理工作组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到会人员均在工程招投标确认表上签字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并报镇纪检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商方式落实的投资(实施)主体,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招商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招标程序,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负责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行会签制,由纪检、财政、招投标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审阅会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经纪检、财政、招投标共同会签后,由主要领导代表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议标确定的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各类合同文本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除给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备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财务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凡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开项目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记录情况及执行意见。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协调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足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的方式,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标。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派员常驻工地,并经常监督、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实施主体参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建设服务中心、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应联合参加。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确需要认质认价的,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参加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此类变更可由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收到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材料后,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建设服务中心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设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手续,同类变更数额在叁万元以下的,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牵头,建设服务中心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审查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调整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范围时,必须在三家会审一致的基础上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代表业主审查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所有变更都必须手续齐全,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获得批准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时不予验收,结算时不予承认,同时对擅自变更的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镇分管领导、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纪检部门及市级相关质量监督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八章项目预审、终审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进行结算预审;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应按原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编制。对预审核减率超过10%的结算书,将发回原单位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应在施工单位结算书送达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通过初审后,施工结算书将送至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终审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以终审结算价格为支付依据,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编制工程付款支付计划。

第九章工程的档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运行、养护、管理等费用的,由接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费用预算申请报告,但不影响接收工作的进行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存档,对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竣工图部分报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由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及一定的罚款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出扣款凭证从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服务中心及接管部门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确认。

第6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一、明确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国债资金投资、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和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融)资项目范围。

二、规范项目概预算管理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由中标单位进行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具体编制投资概算,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房屋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代建中心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核确认;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公路交通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概算,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手续。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非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将自筹资金的80%缴存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县发改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后,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组织开展设计深化,编制施工图和详细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工程概算。设计文件须经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工程预算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如确因特殊原因超过工程投资概算的,须重新报县政府批准,确定新的项目建设规模。县财政局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批表》(附件1)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

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并须经县财政局备案。招标最高控制价高于工程定额预算价以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采购确定施工(服务)单位的,财政部门拒付建设资金,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一)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以批准确认的投资总额为准,工程造价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项目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2.建设单位应对每次变更的报批金额把关,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按程序报批。《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作为变更工程计量的依据之一。

3.政府对投资项目变更实行控制审批。为规范项目变更行为,减少变更的随意性,实行项目变更预审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填写《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分管县长批准后实施;凡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或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分管县长审签,报县长批准后实施。

(二)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此造成的投资总额增加,亦由建设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项目变更审批结束后,相关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追加工程资金的依据。

(四)项目变更较大(超出批准投资规模10%),经建设主管部门鉴定可单独施工的部分,必须根据项目工程量情况重新招标。对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以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工程价款的调整按上级有关施工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设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等引起项目变更的,应按照设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因招标编制的项目清单误差引起造价变动较大的,应由招标单位按照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准投资额的10%以内。项目建设费用增加总额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须在项目变更实施前向县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五、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1.经县人代会批准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及经批准年度内预算追加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进度足额划拨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2.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本县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补助资金,直接转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相应的扶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入建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亦直接划缴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

3.经批准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及建设单位的其他自筹资金,根据项目预算的需要量,由各预算外资金专户或建设单位账户划入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户或政府代建项目财政专户。

4.对上级专项拨款、银行项目贷款,如要求在上级指定银行或贷款银行直接开户进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可在相关银行开户建账。

5.属于政府工程代建项目的,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1.县财政局为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项目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县财政局要严把资金拨付关,在审核有关工程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通过项目资金的拨付环节,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拨付要求: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备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比例和抵扣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支付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决算审计前应预留合同价20%-30%的工程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预留审计结算价10%的工程款,在县财政局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余款。

(3)质保金支付时间至少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以上。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4)项目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为确保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的地下部分以及装饰工程的隐蔽部分的计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签证后方可确认。凡遇项目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抽查、验证,为决算审计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逐步实现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需分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按项目类别分别邀请县住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县住建、发改、财政(国资办)、审计、监察、消防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七、严格项目结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竣工结算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竣工结算资料须附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招投标以及《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时间送县审计局审计,县审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凡未填报《县政府投(融)资项目变更审批表》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未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不予认可,建设资金余款不予拨付。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过10%的,其超出的部分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工程费用中抵扣;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单位除需支付上述费用外,由相应审查机构予以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暂停承接工程业务的处罚。

八、健全项目决算审批

(一)项目结算审计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凭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的具体要求按《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按规定拨付工程余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防范项目融资风险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是公共财政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适当前瞻、量力而行的原则。凡需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的,必须事先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每年必须编制债务预算报县财政局,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防范、控制债务风险。

十、强化部门责任考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做好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变更调整申报和资金的计划、筹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和财务决算工作。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凡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或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由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建设单位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抓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好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管部门的关系。凡因初审把关不严,造成工作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查批复;建立、管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库;组织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审批、投资概算审核、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债务预算;参与有关项目变更审核;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

3.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

4.县代建中心:负责代建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和计划使用工程资金;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决算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5.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安排项目审计计划,及时做好项目审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时结算。

第7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城轨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

引言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号线建设至今,已走过将近60年的发展历程,截止2020年底,我国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45个。营业线路244条,运营里程7970km,2020全年完成建设投资6286亿元,在建项目可研批复投资累计45289亿元,在建项目总里程6798km,建设规模、建设水平目前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资额约占建设总投资的40%,土建工程内容多、工期紧、管理复杂、安全质量风险大,投资控制难度大。故要择优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若因招标策划出现漏洞,导致选定的承包商无法胜任建设任务,则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管控,必然出现问题,建设目标将难以实现。因此,招标成功与否是项目建设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轨道交通市场目前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合理设置合同执行条件,合理设置项目建设目标,合理设置评标方法和评标指标等条件,基本能选定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土建招标目前大多采用综合评标法。因招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存在差异,各地的习惯和特点也不尽相同,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1限制竞标

尽管招投标法中明却要求,招标人不得以排他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在实践中,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本身管理难度大、技术复杂度高、风险点多、风险高且频发。导致招标人对投标人经验业绩要求不得不高,甚至会设置一些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业绩要求,这些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搞行业壁垒、区域保护肯定违规违法。要严禁杜绝在业绩设置中犯此类错误。其次,把握好业绩条件设置的适应性,过高会排斥潜在投标人,降低竞标的充分性,难以选定高性价比的承包商。过低会增加招标评标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甚至会造成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环境。

1.2细则偏差

评标细则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以建设目标实现为导向,设置择优选定承包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细则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择优价廉”选择承包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成败。因此,评标细则设置需结合项目特点,体现招标人的意志、需求,能全面响应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建设目标。目前,在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业务水平有限,在评标细则设置上不合理、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评审操作性差,评审结果无法体现投标人的真正实力,评审结果与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给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实现埋下隐患。

1.3低价中标

部分无经验的招标人,为了控制工程投资,盲目选用低价评标办法,导致投标人为博取中标而可以压低报价,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应对低价中标。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不违反投标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预判,调整一部分清单的报价,对未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清单价格尽可能调低,对未来工程量可能会大幅提高的清单项,尽可能报高价,对未来预计先期实施的,提高报价,未来预计后期实施的,降低报价,通过调整实现项目在未来收益的最大化。不平衡报价如果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则会发生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因此,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导致工程的实际投资增加,引发建设市场竞标价格混乱,甚至造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为避免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在公布招标限价时,应对可能发生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单价进行公布,将单价评分纳入报价评审打分,对过高或过低的综合报价提出修正意见,要求投标人承诺,一旦中标须在合同报价中进行修正,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2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

2.1招标策划依据

招标策划是招标工作的计划酝酿阶段,是招标调研、方案研讨、方案拟定的总称。招标策划的依据比较多,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立项批复、规划批复、线位布置、车站车场设置、施工工法、建设投资等。(2)法律法规: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如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各类规范、标准,地方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制度等。(3)项目管理:包括招标人拟采取的建设管理模式、标段划分、工程筹划、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前期工作要求等,应在符合相关法规前提下最大化满足招标人的管理需求。(4)市场竞争: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商进行摸底调研,了解市场竞争情况及成交价格,如具备承揽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实际作业能力、专业特长优势、区域分布及经营战略、企业规模及从属关系、本区域市场价格、本区域承揽项目及信誉评价等。(5)项目经验,主要包括参照已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合理进行建设模式选定、标段划分、资格设定、评标定标办法选定、项目进展计划、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预案等。

2.2招标策划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要以项目基本概况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则,以项目管理需求作为导向,围绕如何合理、合规、全面、系统的编制招标方案这条主线开展编制工作。确保招标方案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其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概况信息: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批复、初勘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初设批复、各项专项方案评审等。(2)建设管理要求:包括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标段划分、工程筹划及工期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投资控制等。(3)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计划、招标文件组成、投标保证金设置、评标方法、评标细则及定标办法、招标限价设置等。(4)承包合同内容:主要合同条款、工期质量安全考核条款、主要权利义务、验工计价付款程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考评办法等。

2.3招标策划流程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复杂,体量大,牵扯方方面面的工作,招标策划工作一般会委托有经验的招标机构实施,其正常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签约: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组建招标业务组,进行分工安排、时间计划。(2)进场会:双方就招标计划、招标人诉求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时间,确定招标策划各要素。(3)专项沟通会:招标机构与前期、工管、法务、合约等招标人职能部门沟通,了解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标人需求,编制招标方案相关内容。(4)专项汇报会:招标策划专项问题汇报,招标人根据机构的初步意见,确定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标段划分等招标要素。(5)专项审查会:招标机构编制招标初步方案,专题会议汇报,由招标人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研讨、评审、确定。(6)审议审批:招标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方案,报招标领导委员会审查、决策。(7)方案定稿:招标机构按照招标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修改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定稿。

2.4招标策划要点

根据以往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策划要点如下:(1)施工承包模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各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都在推行大标段总承包模式,这种模式既减轻了建设管理的压力,又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优势较大,因此得到广泛采用。(2)施工承包范围:以大标段总承包模式为例,施工承包范围一般为前期管线迁改、交通导改、绿化移栽恢复、临时租地、文物勘探、土建施工、轨道施工等。或者采用全专业总承包,除了前期工程和土建、轨道工程外还包括安装装修、四电系统、外电源工程、辅助设施等,既全专业大标段总承包。(3)施工标段划分:标段划分应以综合考虑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工法、水文地质、工点位置、投资等要素,以便于施工管理、便于节约资源。近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加大,建设速度、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单位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大标段总承包模式倍受青睐,一般一条线路划分成2至3个大标段,每个标段的建安费约50至80亿元。(4)资格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应满足一定限度的竞争数量,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专业资质,总承包资质分特级、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和二级。类似业绩,一般是指与招标项目在专业、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方面相似的建设项目。业绩设置注意禁止设定限制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条件,另需注意合理设置业绩数量。负责人资历,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大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和资质一般要求较高,必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并执掌过同类规模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5)资格审查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竞争异常激烈,潜在投标人众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一般要进行资格预审,但缺点是增加了评标时间。也可选择资格后审方式,能够大幅缩减评标时间。选用预审方式时,推荐评审方式采用合格制,可增强投标的竞争性。(6)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费用的2%。保证金有效期需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各地招办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招标机构应和招办事先沟通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如保证金形式、提交阶段、是否转给当地交易中心等。(7)招标限价:合理设置招标限价,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目前,在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时,都会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设计图编制招标限价,并报送地方财政、定额站等部门评审。合理设置报价清单及报价,并纳入评标打分,确保投资可控。(8)市场调研:市场调研、收集信息是投标策划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招标机构要安排专人搜集整理包括项目概况信息、承发包模式、标段划分、承包范围、投标资格、潜在投标人信息、评标方法和分制设置、控制价设置、成交价格、合同价款等信息,供招标策划、决策参考。(9)评标方法:目前,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招标大多选用综合评标法定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纳入了资质、业绩、人员配置、技术方案、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报价等多项评分指标,能客观全面的反映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因此,得到各地广泛采用。

第8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 代建单位 项目 管理

[Abstract]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PM) mode i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model, that is, into specialized project management unit, i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process standardization,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project goals.

[Key words] The construction unit; Project; Management

引言

代建制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工程项目管理(PM)模式,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管理(PM)模式;代建制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我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一次重大的革新。

一、项目总览

杭州市第十人民医院(下称“十院”)项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小河山地块。项目床位数为500床,其中烈性传染病200张,普通传染病300张,日门诊量1500人次,总建筑面积为68500平方米,总投资为39150万元。设计功能定位为集传染病救治领域的临床、科研、专业人员培训于一体,可应对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平时面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综合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建筑单体有医疗综合楼,主要功能为满足普通患者的急诊、门诊、医技和住院;传染病房楼主要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时作为封闭的独立单元运作,行政后勤楼主要功能有宿舍、厨房、餐厅等。功能设计严格按照烈性传染病设计规范执行。

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杭州市政府决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本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成为十院项目代建单位。

1.树立管理理念:万事预则立

代建公司介入项目之初,就确定所有代建工作要遵从“先规划、再计划、后实施”的指导思想。避免的工作的随意性,强调了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性。由代建公司总工程师牵头,从熟悉设计方案、了解功能定位、分析项目目标入手, 编制了《十院项目代建实施规划》,规划主要围绕两条主线:

1.1围绕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传统目标和绿色、节能创新目标,阐述具体实现目标的措施。

1.2围绕代建“前期报批管理”、“设计优化管理”、“投资资金管理”、“招标合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文档信息管理”,阐述代建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分解。

规划完成后,分别了编制《项目总控进度计划》《报批专项实施计划》、《设计管理专项实施计划》《资金使用专项计划》、《招标管理专项计划》。

根据《国际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美国PMBOK系统理论,结合五洲公司多年管理经验,总结出代建项目“管理技术和专业技术”两大内容。

2.三大管理技术

目标管理、利益相关方需求管理、沟通管理

2.1目标管理

项目目标是所有代建工作的出发点,分析、分解目标后,制定可执行计划,分解落实。针对十医院项目,代建方制定了两个层面的计划:一、“五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洁;二、创新目标:功能最优、绿色建筑、绿色施工、注重品质。

2.2利益相关方需求管理

项目利益相关方涉及几个层面: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运作核心层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政府管理层面,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等相关层面。在保证目标前提下,着力分析各方需求,营造和谐的项目利益各方的关系,创造积极、主动的大项目团队氛围,是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

2.3沟通管理

代建公司编制完成《十院代建事实规划》后,由代建经理组织召开专题的“十院项目代建启动会议”,详细向建设单位汇报了“十院代建实施规划”和“总控计划”内容,并就如何在今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高效协调、发挥各自优势进行了沟通,减少信息漏斗。通过启动会,明确了项目目标,统筹分析了后续代建工作内容。为后期的关系和谐、高效协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代建过程中采用每月“专题沟通”、“代建月报”“专题快报”等信息沟通手段,通过项目代建经理的主动沟通,达到了多方的高效协同。

二、六大专业技术

设计优化管理、投资资金管理、招标合约管理是重点,前期报批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文档信息管理是难点。

1.前期报批管理

根据传统项目经验,报批工作往往是阻碍项目前期进展的最重要因素。如何具体开展报批工作,我们制定以下四条具体措施:

1.1制定了“专项报批计划”,对十院所有涉及的报批内容事先谋划;从方案设计报审、用地批准书办理、初步设计会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报批和配套协调共涉及34项内容。

1.2报批和设计工作合理交叉,不机械套用建设程序规定;

1.3提前并主动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

1.4本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是报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2.设计优化管理

项目设计阶段决定了项目的造价约 80%的影响因素;对功能、工期、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设计管理是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建筑物的核心是满足使用功能,设计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功能。

2.1设计管理人员首先进行了六院逐个门诊和医技科室的参观调研,和医护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并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的各科室面积数据”、“本项目设计文件中面积数据”,“各科室调研得到的实际使用需求面积”进行了切块对比和百分比分析,利用数据管理,为初步设计阶段的功能优化、各科室合理的面积资源分配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尽可能的追求完美,不留遗憾,为建筑物“增值减缺”。

2.2在施工图设计启动前,将概算按专业、按单体进行切块分解,和对应专业的设计师进行交底,要求在切块的限额范围内开展设计,尝试扭转传统设计和投资脱节的现象。

2.3在机电设备选型和系统定位上,高度关注后期运行成本,分析设备与机电系统的全寿命最优性价比。

3.招标合约管理

招标管理区别于传统的招标,招标完成的是单项招标的程序符合性和合法性的工作,招标管理侧重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的统筹采购,确保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之间有序衔接,是代建工作的重点内容。

招标无序造成 “形象进度”等待“服务商进场”的现象是造成进度延误的最直接原因。如很多项目主体已节顶,业主才启动装饰设计委托工作,造成装饰设计、装饰施工招标、装饰进场准备等一系列工作滞后,无法及时衔接,施工现场出现真空期。

代建公司在十院项目中采取了以下几条具体措施,确保招标工作有序开展:

3.1执行“招标规划、招标计划、单项实施”的顺序,对十院的所有协作单位分为服务类、工程类、设备类。共22项招标内容,并对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进行了合理划分,避免漏项或重叠。

3.2前置招标:根据规划,在每项招标的最早开始时间即启动,避免传统招标计划倒排方法,造成主体和专业脱节的工地现场真空现象。

3.3编制了“十院项目合同网络图”,运用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在招标文件中即制定了“相关专业条款”,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纠纷。

3.4业主纪委、财政局等各方参与、优势互补、相互监督、实现招标工作阳光化。

4.投资资金管理

投资管理直接决定了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是代建工作的重点,十院代建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4.1高度重视概算评估工作,合理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总投资是根据单方造价或者功能单位造价计算得出的,且目前大部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缺乏调研,估算总投资目标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初步设计概算中承前启后的重要衔接作用,在十院项目上,五洲管理公司、六院、设计院三方召开了3次的概算讨论会议,发改委也已牵头组织了财政、审计、评估中介等多方参加的概算评审会议,代建单位针对性的提出了多次意见,经多次完善概算总投资。

4.2概算切块分解,反向指导“施工图设计”,尝试推行“切块限额设计”;

4.3通过招标环节合理竞争,合理节约造价;

4.4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表》,合理使用资金,减少财务成本。为财政合理资金安排提供决策依据。

5.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阶段费用集中发生,施工单位多,协调工作量大,是代建管理工作的难点,五洲项目管理在“代建实施规划中”提出了以下管理原则:

5.1明确合同目标,交底先行,理顺规则、提高效率;

5.2关注里程碑进度节点;找主要矛盾,加快工期;

5.3帮助施工单位理顺外部关系;创造和谐施工条件;

5.4实施绿色施工,追求施工过程动态美;

5.5质量保“使用安全”、施工保“生产安全”。

5.6执行强规、克服通病、注重节能、塑造亮点。

6.文档信息管理

文档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全面、准确,代建公司每月编制“工程代建月报”,重大事项编制“工程专题简报”,施工阶段还将编制“每周快报”,快速向建设单位及其他管理部门传达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工程技术资料动态(影象资料)和静态(书面)并举;实现隐蔽工程阳光化。

三、本项目代建工作进展顺利的经验总结

本项目虽然还处于主体施工阶段,但前期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各方好评,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本项目通过采用代建制模式,实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通过项目建设主要各方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约束,实现了权力阳光下运行的机制,各项决策阳光、透明、高效。实现了“政府投资、医院监管、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代建意图,代建制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

2.建设单位在履行好项目监管、项目投资、项目功能定位等主要职权的情况下,不乱对代建单位施加影响,“有权不专权”,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专业管理优势,通过代建单位的专业管理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专业创造价值”,项目管理整体性、连贯性、预控性大大增强,项目管理水平大幅提高。

3.五洲管理作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代建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综合代建管理实力,代建理念超前,代建技术先进,代建措施得当,代建工作高效,通过整合内部资源,竭力向建设单位提供最全面、最系统、最完善的代建服务。 五洲管理在代建工作开展过程中忠实的履行了代建职责,“尽责而不越位”。

4.代建单位引入时机恰当,市十医院尚在设计阶段就引入了代建单位,可以通过代建单位的专业管理贯彻设计阶段是管理重点这一意图,对于优化功能、专业穿插、提前谋划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代建单位的选择时机可以总结为“早介入,早主动”。

结语

代建制的优越性通过十院项目得到了较明显的体现,代建制的进一步推广,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均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第9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经验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应对政策

1、工程实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目的

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所以工程招投标阶段是合同的制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合同的执行。与国外非常重视合同签订和执行,一切以合同为准则办事不同,合同管理一直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

2、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四制”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的掌控不力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不高,对当前不断推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合同管理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难以胜任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影响对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管理。项目法人制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项目法人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察、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由他们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会直接影响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影响今后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担任或以其为基础组建,所以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建设管理机构往往很难与原管理单位分清,建设者和使用者责、权、利不明,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而且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并不具备项目法人一定要具有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人员、技术、经验和水平,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投资效益不高、工作效率低下、工程建设超过概算等。

2)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 目前在电力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其实是一种很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合格性审查,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综合评分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使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标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引起投标者恶性竞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而电力工程往往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别重要,选择的施工企业素质如何,会对工程合同管理带来最直接的影响。

4)电力工程市场开放,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很多,经常有多家单位报名参与,施工招标竞争激烈,虽然招标过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但实际上真正中标的单位却未必是较优的,这样给接下来的施工合同管理带来很大阻力。

电力工程市场还未真正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电力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数量多,竞争激烈,一方面说明电力工程施工存在较高利润;另一方面也说明招投标操作和工程合同管理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些私人老板往往不择手段,通过挂靠、围标,以达到中标目的,形成“劣胜优汰”的怪现象。选择了施工质量和信誉较差的施工单位,会导致施工合同管理困难,工程质量、投资、工期难于控制,由此引起的纠纷问题会很多。如有的施工企业真正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与投标书中提供的不一致;施工管理水平与施工单位资质不相称,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很差等。

3、应对政策

3.1推行代建制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可以解决现行基建体制中建设项目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科学管理。代建制的优点是: ①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将现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建设和使用本质为同一单位”真正转变为“建设和使用为两个独立的单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化,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高效益; ②可以克服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投资的建设现象; ③在政府机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2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接合

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而且目前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考核是以中标价为标准,使招标机构感到压力较大,所以招标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要求还需招标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有一个整体的控制,从而降低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对合同执行不力带来的风险。

3.3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根据电力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其实是招投标的核心,是一把双刃剑,好的评标方法在评标中是“择优”,相反,不合理的评标方法往往是“择差”。按照电力工程的特点,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是比较适宜的,但不考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采用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合格性审查的评标方法,也是不合适的。对于施工特别复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应该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量化后,进行加权,计算综合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样就会突出那些报价合理、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限制部分信誉差的企业来浑水摸鱼,扰乱市场,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出好的施工单位,就会给合同管理带来便利,业主和监理的压力会减轻不少,施工管理会相对轻松,良好的施工组织和规范化的管理更会使甲乙双方减少摩擦和纠纷,为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控制打下基础。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有的定额已完全失去参考意义,而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最高限价一般都是参考地方定额计算的。所以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最高限价未必能反映工程实际。目前的施工企业绝大部分还没有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没有摆脱传统的套用定额的模式,对自己企业扣除成本消耗后能够获取多大的利润并没有充分的了解,投标报价失去主动性,报出的工程项目单价往往随意性很强。因此有实力的电力施工企业应该主动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提高在招投标行为中的主动性,为健全市场环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