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第1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 乡村关系 偏离

随着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兴起,传统的行政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①。

诚然,包括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现实中的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简称乡村关系)又常常与成文法律所规范的存在着种种“偏离”,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本文拟在对若干乡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乡村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

乡村关系的偏离,最经常、也最突出地表现在许多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

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而不受干预,这是它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必然要求,它使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不少乡镇政权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干预、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当然,不同的地区,乡镇施加影响的方式与效果也有所区别。相对说来,实行直选的地区,乡镇对选举一般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他们主要通过宣传、说服工作,在候选人资格认定,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环节上做文章,其影响力依然存在,但不能完全左右选举结果。而其他地区的一些乡镇则存在直接干预甚至操纵选举的情况。我们在苏北某县调查时,就碰到一个乡的党委书记(曾任过县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民政局副局长)以农民素质太低、该乡情况特殊为由,坚决抵制直选,并且直接操纵几个村的选举。有关研究资料和我们的调查均显示,现阶段,乡镇政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大多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干预(如取消贿选产生的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平时的村务活动中,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不仅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还往往运用手中的资源诱使村委会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以及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如“钉子户”拒交公粮、提留款、计划生育问题等)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非得依靠乡镇帮助。同时,村委会还希望能从乡镇多得到一些拨款。因此,许多村委会便尽量地贯彻乡镇的意图,有的甚至有讨好乡镇的倾向。这样乡镇政权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实现了对村委会的控制。

乡镇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党委(乡镇长大都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笔者接触过的一些乡党委书记曾明白无误地告诉笔者:“《村组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是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据我们对江苏12个县40多个乡镇的调查,村财乡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村里所有的资金、帐目都上交给乡镇的农经站和信用社管理,村里若需花钱,得事先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拿出预算,再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有的地方实行“三权分立”,即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审批权分开:村里用钱但不允许存钱、管钱,村里存钱过多或不将多余的钱存交于乡镇,将按贪污论处。乡镇农经站能管钱、存钱但不能用钱、批钱。乡镇政府能批钱但不能管钱;还有的地方将村里的会计人员统一集中在乡镇办公,用管住会计人员的办法来管住村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村财乡管虽然形式多样,但其基本特征是一致的:扩张乡镇的权力,通过加大乡镇对村级以财务收支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监督制约的力度,以此来重新调整乡村关系。

村财乡管作为一种制度强制推行,有悖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首先,既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让广大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么村级财务就应由村落内部自我管理。即便乡镇是本着良好的愿望,是为了管好村级财务,防止村干部不把钱用在刀刃上,防止他们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也不应采用村财乡管的方式,而应积极引导村落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权力基督来实现。村财乡管是乡镇对村民的一种制度侵权,它以侵蚀村民自治为代价。其次,村财乡管为乡镇侵占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村级财产是交上去了,可用的时候却往往很难发下来。调查中,不少村干部向我们抱怨:“村里要用钱时,还得到乡里去求爷爷拜奶奶。自己用自己的钱,还要去求人!”“我们的钱有时给乡里挪用了,我们要用钱时,很难拿到,他们反正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乡镇为监督村里的经济活动实行村财乡管,可乡镇掌握了村级财产后,谁又能对其进行监督呢?在一个权力系统内,单向度的监督极易导致监督者因不受制约而滥用权力。再次,推行村财乡管弱化了乡镇同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进而不利村干部改变过去那种对上不对下的工作作风,服务群众。

就村委会而言,对规范化的乡村关系的偏离则有两种典型表现形式。一是有些村委会只是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忙于“收粮、催款、乱官、引产”,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从而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二是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往往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政管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过分干预。应该说,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组法》已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任何合理行为若超出一定限度也可能变得不合理。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有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它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②。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如对本村村民的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二、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

造成乡村关系出现上述偏离的原因是非常错综复杂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浅层的,也有深层的,述其要者如下:

(一)现行的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者只有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对此,《村组法》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该说,就成文的法律制度而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③。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偏离现象。

当然,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变迁及其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与区域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提供一个细致的整齐划一的具可操作性的成文法律,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补充有关程序性规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乡村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

村民自治中偏离现象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缘由,是一些乡镇干部作为原有乡村控制模式下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手中的利益,不愿意下放权力。

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官员是活生生的人,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也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由他们行使的国家权力除了代表公共利益以外,还有着自身的利益──“公共机构的利益”,包括公共机构的自身利益和机构之中人员自身的利益。这样,国家机构在执行法律原则时就难免出现背离之处。加之改革前中国“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的社会结构,改革中“放权让利”的基本思路,使得乡镇政权中的“干部利益群体”④经常利用对政策的变通这一方式对抗中央,截流国家下放给农村社会的权利。

改革前,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稀缺资源,并且为了执行国家的意志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表面上看政治机构有着强大的控制力。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如不具备有效的统计系统、发达的科层系统、完善的组织条件、良好的交通、通讯条件等),就使所设定的集权型体制原则与体制的实际运作条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张力。因此这种体制在制定政策时,一般只有笼统含糊的原则性目标,而要求各个地方和单位在执行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理解和执行。在运用过程中,经常借助于党的文件、工作队、现场经验交流会乃至于政治运动等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工作方式。这样变通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了。所以看上去国家是高度组织化的,但是由于“政策执行变通化”,科层机构在功能上是互相分割的,在不同的层次和部门之间存在着经常的紧张状态、讨价还价和利益冲突。这就是所谓的“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或唐尼索恩提出的“蜂窝状结构”。改革的二十年来,“放权让利”作为基本思路和核心内容,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中央向地方放权;国家向社会放权。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地方化趋势、部门化趋势、单位的法团主义趋势,导致蜂窝状结构的加剧。这样,中央政府就面临着一系列拥有自主利益的主体。本来上级在“摸着石头过河”时为了鼓励下级大胆探索与试验,默许或示意下级进行变通,但下能的变通则是基于利益实体上的利益驱动。结果原来推动改革的措施,成了对抗中央政府的手段。于是我们便看到许多地方的“放权过程中的截留现象”⑤。

具体到村民自治制度上,国家并没有设计出具体、明细、严格的法律框架,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在地区非均衡的情况下,鼓励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同时避免其它制度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被扼杀,社会活力下降⑥。结果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关法律过于相略和原则化,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而乡镇政权又比村民拥有多得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他们便能较为便利、有效地利用制度空隙,成功地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⑦。于是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的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己利益的活动空间。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时,不少乡镇干部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要大打折扣,甚至以种种手段抵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一部分乡镇干部、村级干部、乡村先富起来的“大款”构成了乡村的权势阶层,这个阶层手中的筹码日益加重,阵容逐渐膨大,形成了独立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他们不但与中央利益发生矛盾,更与当地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在中央目前对农村的五大政策上,这个阶层采取了公开的抵制甚至对抗的态度⑧,成为农村政策在执行中的一大梗阻。

(三)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

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既不能简单归之于一些乡镇领导对既得利益的维护,也不能完全归因于上面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应该从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中探寻。

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和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经济社会的超常规发展或现代化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国家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力,培育社会自组织力量。而现代化进程又要求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地抽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瓦解,国家通过改变对农村的控制方式,“让渡”给农民自主谋生空间,并在组织方式、政策及宣传上宽容和鼓励乡村自行发展乡镇企业,自行积累财富。这种“放权让利”的做法,一方面使农村经济体制产生深刻的变更,形成新的经济关系格局,使农村社会的潜在能量被空前地释放出来,使农村社会财富急剧增长,国家也因此从中抽取到更多的资源。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导致农村政治结构、政治关系产生了脱胎换骨式的改造。农村权力和利益日趋分化,农民处于高度分散状态:政府权力相对从农村收缩,农村正式组织也因此渐趋衰落,这使得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难以在农村贯彻,从而影响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同时,新时期农村也出现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诸如社会治安紊乱,干群矛盾突出,农民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下等。这些都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当前国家仍需要让农村继续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粮食作物,部分工业品和工业原料,以及限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因此极其重视粮食作物生产和控制乡村人口流动问题,并且仍然通过下达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保证农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保障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基础,同时通过户籍制度来限制农民从职业身份改变走向摆脱区域附属关系和户籍身份。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家必须加强在农村的影响、加强对农村的控制。那么,如何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原来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已失去基础;把正式的政府延伸至村一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国家实在不堪重负。剩下的可行性选择便是实行村民自治。国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村民组织起来,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国家仍需要通过正式的政权组织渠道,特别是乡镇政权来引导和规约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村委会的活动。因此,村民自治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能较顺利地从农村社会抽取资源,在政治上采用的一种新的控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上出现的矛盾,正是在这种控制方式下国家艰难地寻求“放权”与“控制”两者平衡的外在表现。

(四)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

与上一点密切相关,乡村关系偏离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是乡镇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能。

众所周知,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目标、计划和任务是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层层下达的,其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工作实绩”、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这3项工作都被量化为一些具体指标。这些指标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指标制订后逐级分解并落实任务和责任到人,乡镇领导只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否则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这迫使乡镇领导及机关干部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别是那些直接由村民负担的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棉种植和订购、税款负担等等。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这其中的确有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而假公济私或工作方法上粗暴、简单等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乡镇政府所担负的特殊角色使然。我们所走访的几十位乡镇领导在谈及对一问题的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都声称并不是不支持村民自治,也不是不知道村民自治长远来说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上面交付的硬性任务难以完成,因此不得不干预甚至操纵村委会的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坦承他们做的许多事情违反了《村组法》,但又补充道:“我们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是奉命违法”。理由很简单,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那种指导或协商方式,是很难支配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说,这种看法在目前的乡镇干部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理论界也不乏回应者。如有学者曾提出“村委会准政权化”的设想,试图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以为政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政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⑨。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 1995年提交的一份权威报告,甚至主张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小范围的自然村,在自然村之上设立村公所,作为乡政府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⑩。这种似乎不合时宜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无稽之谈。

(五)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

上述两点决定了村委会实际上扮演着双重角色,而这双重角色的相互冲突和失衡恰恰是乡村关系偏离的又一深层根源。村委会无疑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希望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村委会由村民产生和罢免,也决定了村委会必须代表村民意愿,以为村民服务来换取村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这只是村委会性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村民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村委会实际上又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具有准政权组织的意味。许多调查显示,村委会除了完成属于自治范围的工作外,它的另一方面的工作(约占其全部工作的2/3)就是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⑾。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政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⑿。这两种角色的最终归属应该是一致的(这是由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质决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两种角色所分别体现的村民意志与乡镇行政意志的冲突则是大量的,经常的。这是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在其进程中,必然会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乡村组织去强制执行,这当然就会发生村民意志与作为国家意志者的乡镇意志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村委会“海选”模式的首创地吉林省梨树县的一些民选的村干部可谓深有体会,他们说,“当选”比“任命”的压力更重,因为原来只有一个责任方向(上级——乡镇),现在至少变成两个;原来对他们只有一种要求,现在变成多种要求⒀。村委会要做到两者兼顾,有一定难度。但若偏重于某一角色,就势必引发纠纷。

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

上述可见,乡村关系的偏离,或者说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代表村民)和乡镇政府(代表国家)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从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政府,也就是说,拥有基层政权的行政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是造成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但缓解和克服矛盾的办法却不能仅仅从乡镇政府本身入手。笔者这里无意提出系统、成熟的对策,只想谈几点初步的设想。

一是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它在性质上虽不同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但在功能上二者又有相通之处。笔者设想,是否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只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乡镇人大,这并不会改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

二是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这样制定的考核指标才易于羸得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才切实可行。同时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乡镇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完成。这一部分指令大都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诸如屡减不轻的农民负担,屡禁不止的达标升级以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个人目标而乐此不疲的“政绩”工程等等,它们恰恰是村民最激烈反对的,是造成乡村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因此,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

三是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在中国农村处于急剧社会变迁且经济社会发展地区不平衡的背景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利益边界及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着的,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如《村组法》)是无法清楚界定的,而只能由各地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定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已经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政府的规则,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地衔接起来,也就使村委会的双重角色能达到大体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乡镇布置的国家任务和非法干涉村内事务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村委会“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的两种不良村治倾向⒁。需要说明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政与村治之间并非简单的零和博弈,二者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这样的成例案例也并不少见。一些地区的村委会负责人注意平衡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两方面的意志,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智慧来减少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对抗的强度,从而使村委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平衡两方面的利益,照顾到两种功能。

四是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虽然近20年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政治素质的迅速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些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不协调,同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较低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等,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乡村干群的教育、培训固然是一个有效手段,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乡镇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为乡村干群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制度实践的课堂。

注 释:

①参见徐勇:《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②参见贺雪峰:《论理想村级组织的制度基础》,《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③参见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④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见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4页。

⑤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⑥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⑦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⑧林平:《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广角镜月刊》(香港),1999年第1期。

⑨参见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

⑩参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课题组:《村级组织建设研究》第43页。

⑾参见李连江、熊景朋:《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

⑿参见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

第2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全州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调整优化乡镇布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利于发展的原则,结合海西州依托资源优势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西州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将原来的41个乡镇调整为35个,撤并6个乡镇,精简14.6%。同时,以构建促进产业发展、人口聚集的乡镇体系为目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7个乡撤乡设镇,拓展中心城镇发展空间,以中心城镇的发展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在乡镇类别划分上,根据我州乡镇区域面积大、但辖区人口少、经济总量小的特点,参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的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创新乡镇分类标准,适当调整有关指标值,将人口单位和经济指标单位由大变小,并将土地面积单位指标由小变大,依据调整后的乡镇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三项指标值,将35个乡镇划分为一类乡镇13个,二类乡镇5个,三类乡镇17个,以此作为乡镇的机构和岗位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的基本依据。

(二)明确界定乡镇职能。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镇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五大职能,各地根据“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和廉洁高效政府为目标,坚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二十字”方针,确定了切合实际的具体职能。主要有七项:宣传、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牧区经济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促进和建立农村牧区公共财政制度;加强农村牧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乡,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同时,结合乡镇区位优势、产业特点等实际,进一步细化乡镇具体职能,突出乡镇的新职能,如工业类型镇,突出加快城镇化具体职能,工业化进程,提升社会事务服务功能的职能;农业类型乡镇,突出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高效农业的职能;牧业类型乡镇,突出了加强畜种改良、畜疫防治、保护生态、发展特色旅游等职能;城乡结合型乡镇,突出围绕区位优势,加快城镇化发展,加强城镇管理,搞好社区服务,为居民提供农副产品,做好劳务输出服务等职能。

(三)理顺县乡村关系。明确县乡政府的事权关系,县级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乡镇则主要负责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乡镇工作实行综合、一次性的年终目标考核管理,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外,取消其他“一票否决”事项。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对整合后的乡镇事业单位按程序依法登记,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增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决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执法职能上划县政府主管部门。坚持村社事务“民主决策”的原则,取消乡镇干部“包村包片”的做法,放权于村社,尊重村社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权益,提高村级自治功能。

(四)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乡镇类别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原则,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乡镇领导兼职、交叉任职。

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593名,比机构改革前的627名减少34名,精简5.4%。乡镇领导职数一类乡镇核定7名,二、三类乡镇核定5名。考虑到个别乡镇自然条件艰苦,服务半径过大、乡镇干部轮休的需要及人口数量大、扶贫任务重的实际,对1个一类镇、一个二类镇领导职数各增加1名,2个三类乡镇各增加1名。全州乡镇(冷湖行委冷湖镇除外)共核定领导职数213名(含德令哈市街道办事处14名),比机构改革前的257名减少44名,精简17.1%。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建设,增强基层公安、司法队伍力量,将乡镇机构改革中预留的34名行政编制置换为公安专项编制29名,司法专项编制5名。

(五)合理设置乡镇机构和职位。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类别和撤并乡镇的实际合理设置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和职位,除在人口数量较大的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都兰县香日德镇、察汗乌苏镇和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四个镇各设置一个党镇综合办公室外,其他31个乡镇不设内设机构,只设综合性职位。

在职位设置上,根据组织建设职能设置了党政综合事务联络员、组织宣传、团委、妇联等综合职位;根据发展经济职能设置了农业、牧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统计财务等综合职位;根据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设置了民政、科教文卫、人事劳动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综合职位;根据维护稳定的职能设置了民族宗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综合职位。同时,制定了职位说明书,明确了职位职责。

(六)整合规范事业站所。根据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整合事业站所。结合实际,各乡镇均保留了畜牧兽医站和林业站,并更名林业站为林业环境保护站,整合并按流域设置水务管理站。撤并乡镇农机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经营管理站,组建为农牧业经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牧业、农机、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了资源和技术的整合与有效利用。撤并乡镇综合站、文化站、电视差转台(广播站),组建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机构改革后,全州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和卫生院)93个,比机构改革前的151个减少48个,精简32%。核定乡镇事业编制612名。比改革前的622名减少10名。

整合后的乡镇事业单位中,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兽医站、林业环境保护站、水管站三个事业单位实行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体制,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通过实行双重管理,以解决乡镇事业单位“看不见、管得着”和“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

(七)规范上级派驻机构。对上级派驻乡镇的法庭、工商、税务等机构保持现状不变。为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海西地域面积广、资源开发力度加大和外来人口增加等实际,改革中全州新设10个乡镇公安派出所。同时 ,根据省编办、省司法厅确定的海西州乡镇司法所设置数,设置乡镇司法所30个。

(八)加强乡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根据改革的要求和上岗工作的需要,我州制定和印发了《海西州乡镇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并以县为单位分类组织开展了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重点就政府职能转变之后乡镇干部干什么、怎么干,事业站所如何发挥职责,搞好技术服务以及农林牧水专业技术知识等为主要内容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使乡镇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增强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客观上促进了乡镇工作人员意识转变和能力的提高。通过岗前培训,全州累计培训乡镇行政、事业人员1093人。培训结束后,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

(九)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这次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做好竞聘上岗工作,结合海西实际制定印发了《海西州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定岗工作的意见》和《海西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中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规定了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员竞聘上岗的范围、条件、程序以及人员分流的原则、途径、组织领导等。实行以县为主,按照总编制不减的原则,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符合条件的上岗,不符合的待岗培训。公开竞争中,全州34个乡镇(冷湖镇除外)共826名干部职工参加了竞争上岗,其中公务员286名,事业单位职工540名;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的797名,其中公务员283名,事业单位职工514名;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能上岗的29名,其中公务员3名,事业单位职工26名。

通过乡镇机构改革、岗位设置、全员竞聘上岗等工作,全州乡镇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海西州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范了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程序。按照青海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内容,乡镇事业站所514名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 至5年的聘用合同。

对落聘人员,按照《海西州乡镇机构改革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对基本符合退休条件的一次性办理退休手续、在分流期内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提前离岗、鼓励分流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创立社会中介机构、下派到村社任职或挂职等办法进行分流。鼓励分流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十)建立乡镇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一是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凡属县级职责的行政事务,不再推到乡镇,使乡镇有时间、有精力做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为乡镇“减压松绑”;二是县对乡镇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性综合考核,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外,取消其他“一票否决”事项;三是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德、能、勤、绩”标准和工作指标及工作要求、完成期限、完成质量和农牧民群众满意度为内容对乡镇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四是成立了乡镇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乡镇领导、村社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定期考评,作出评价。

海西乡镇机构改革的经验和体会

(一)加强领导和上下联动是推进改革的保证。机构改革前期,州、县(市、行委)成立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共海西州委常委会3次研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次听取改革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各个阶段的改革工作给予指导。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10次会议,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乡镇机构改革各阶段的工作,加强对全州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特别是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试点海西指导工作组每到改革关键时期,及时深入州、县、乡镇进行调研和指导,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和重要指示,有力地保证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是推进改革的前提。乡镇机构改革中,州县有关领导多次深入农村牧区,就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在了解情况、听取乡镇干部和农牧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在制定乡镇改革方案中,明确了“一乡一策”的指导思想,要求乡镇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不做统一标准,给了乡镇一定的自。同时要求各地正确理解“一乡一策”的内涵,不能曲解为各自为政,制定的改革方案不能背离省上的要求。严格按省州机构设置、编制与领导职数核定等改革要求制定改革方案,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拓展公共服务领域,严守改革的“两条底线”,在职能确定上体现了不同特色。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是推进改革的关键。根据全州乡镇不存在机构臃肿、人员超编但存在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和人员结构性失衡问题的实际,我们强调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是乡镇职能转变和优化人员结构。据此,将“不以减人为目的”作为工作基点,将改革的目标和重心放在了乡镇职能转变、明确岗位职责和全员竞聘上岗方面,在保证机构改革平稳推进的同时,增强了乡镇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和事业站所技术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是推进改革的保障。改革中,州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了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人员分流、人员培训、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人员聘用、干部纪律等一系列意见、制度和办法、确保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按要求、有步骤、依程序规范运作。

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依然存在体制障碍。由于乡镇一级在县乡管理体制中始终处于执行者的地位,乡镇机构改革后,如果仅仅是乡镇一级职能发生转变,而县以上政府依然沿用过去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那么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将会大打折扣,最终将反弹到以往的工作状态。

(二)配套制度和措施有待不断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促进乡镇职能转变和乡镇事业单位功能作用发挥的绩效考评机制尚不够完善,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三)乡镇工作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乡镇事业站所人员学历较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培训工作滞后,专业知识老化,能力素质不高,需要强化培训,提高其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服务“三农”的水平。

推进农村牧区纵深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上下联动深化机构改革。把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同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结合起来,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结合起来,继续探索乡镇政府服务“三农”的方式,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站所服务功能的提升。推进县级机构改革,认真解决县乡两级职能转换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的农牧区运行体系。

(二)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编制、人事、财政相互配合的约束机制,确保乡镇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两道“底线”。

(三)健全乡镇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探索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现代人才观要求的乡镇人员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起促使乡镇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乡镇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长效机制。

第3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 科学 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 农村 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 政治 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 经济 、 历史 和 自然 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交通 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WWw.133229.CoM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 法律 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 发展 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 总结 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 教育 ,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 农村 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 科学 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 经济 发展 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第4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弊端 改革方案 有限自治 法律分权 直选 民主合作制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基层政权的设置历经多次变化,在1954年9月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中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从此,乡镇政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制正式确立。但不久后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再加之文革十年动乱,因此在1958年以后的20多年间乡镇政权体制一度被取消,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所代替。历史轮回,1982年所修订的宪法又重新确立乡镇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农村民主法制的发展,乡镇政权组织弊端不断暴露出来,时至今日,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基层民主法制的进程,亟需改进。

一,当前乡镇政权的弊端及评析:

当前乡镇政权的弊端归结起来,可以说有内外两大方面:

(一)内部结构存在弊端:

首先,党政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当前多数乡镇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一元化领导、乡镇长负责制有名无实、乡镇人大职能严重虚化的以党代政、不合理的基层政权体制。

其次,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政赤字严重。目前全国大部份乡镇基本属于“吃饭型财政”甚至“要饭型财政”,负债现象普遍①。相应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再者,乡镇领导唯上不唯民。在现行干部体制下,乡镇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均为上级所决定,怎样迎合上级、做出政绩就当然是乡镇领导的优先考虑的问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大多数地方出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欺上瞒下”“虚报数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了。由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国家的威信受损、乡镇政权存在潜在危机。

(二)外部关系不协调:

这首先表现在乡(镇)村关系紧张。自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乡镇政府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任务的落实,普遍仍然通过干预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务,实现对村庄的行政主控来予以实现。因此,两者关系普遍比较紧张,村委会主任被乡政府罢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权的成长。

其次,县乡关系不畅、“条块分割”严重。由于县乡两级政权的设立是按照“县政权建设取实,乡政权建设取虚”,因而使乡镇往往无法履行一级政权的职能,而县政府为了履行其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职能,则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在乡镇设置了不少派出机构,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造成了县乡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乡镇政权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当前的乡镇政治组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和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强调的是行政干预至上,因此形成了机构庞大、无所不能的政府。而在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民主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原有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阶段,要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社会的良性发展,适应民主法制化潮流,要求的是服务性的弱政府结构,亦即强调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应该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二是压力型体制①的作用。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计划和任务,都要由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但乡镇政府本身拥有的公共权力很小,掌握的公共资源也很少,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超出其本身能力范围的任务,就只好通过各种手段向上要权,向下要钱(资/源),甚至瞒上欺下,这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事务介入过深的必然结果②。

二,乡镇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案及评析

(一)针对上述乡镇政权的现存问题,理论界提出了以下三种主要的改革方案:

(1)强化乡镇体制。观点是要在维持目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的前提下,整合乡镇现有的“七站八所”,包括将现有的县派驻机构等变成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使乡镇政府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政府。

其依据主要是:在目前情况下,乡镇政府是国家实现对广大农村控制与统治的重要基层政权,承担大量的任务,在国家治理结构中其作用十分重要。另外,乡镇政府拥有了独立的财权,就可以避免乱收费现象,并且有更多的精力去组织发展当地经济。

(2)改乡政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乡政府为乡公所。乡公所不是一级政权,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而是县级政府为解决行政事务而在乡镇一级设置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产生乡镇政权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的权、责、能不一致。与其他层级的政府相比,乡级政府在治理结构上突出表现为权小、责大、能弱③。

(3)乡镇自治。乡镇自治就是使乡镇和村两级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自治体,它们两者成为平等的主体。与之相关,实行乡村民众对乡官和村官的直接选举。

主张乡镇自治的学者认为,目前的乡镇政权基层政权实际上成为了国家吸取农村资源的工具。实行乡村自治,减少了国家权力与农民利益的冲突,让农民从根本上摆脱压力型体制的困境,这样可以理顺乡镇与国家,以及与村委会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同时乡镇自治也是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二)对上述方案的评析

强化乡镇体制的观点,将乡镇作为一级完备的实体政权,它将带来更加严重的机构和人员的膨胀,施政成本将更高。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认为,在国家主义极度扩张和政治无所不能的前改革时期,乡镇尚且没有建成一级完备的政权组织,在现今更不可能,而且会打破国家与乡村社会在乡镇层次上已有的均衡格局④。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乡派”的改革方式将使得乡镇基层的行政化程度以及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亦将更甚于今,这将加剧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冲突。同时,此种观点片面强调“治民”而忽视“民治”和“民富”,治标不治本,忽视城乡社会的严重分化①。

乡镇自治的观点,虽然吻合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但笔者认为此种改革方式改革程度大、涉及面广,带来的波动过大,无异于一次农村社会革命,不利“稳定压倒一切”的现行政治要求。而且目前农民文化程度及自治意识不高,尚且缺乏完全自治的土壤。因此此种观点操之过急,不太现实。

三、笔者对乡镇改革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评析可知,三者多少均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在参考黄宗智提出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的分析范式②,借鉴西方地方自治制度以及结合当前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乡镇改革应该采取“乡镇有限自治”的模式进行。

何谓“乡镇有限自治”,就是在不改变乡镇政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现有的宪政体制下,推进基层政治民主进程,采用法律分权制厘清国家与地方的各自的权职范围,使得乡镇政权对本辖区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人事权和财权;同时通过乡镇人大权威的确立、乡镇长直选、党委领导规范化三者结合重置乡镇权力结构;另外,采用民主合作制理顺乡镇与上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民众的关系。

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词在于“自治”,从字义上理解,自治就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毋庸他人过问与管理。在学理上,有学者这样定义地方自治:国家特定区域的人民,由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下自行组织法人团体,用地方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政治制度③。可以说地方自治的核心即在于地方对于人事权、事权和财权的掌握。乡镇有限自治就是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乡镇 有限度地掌握 当地的人、财、事权。

在这里有必要对乡镇“有限自治”与“完全自治”进行区分,这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不改变现有宪政模式和政权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增强乡镇的自主性,改变它完全依附于上一级政权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有效治理的主体;后者则是取消乡镇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它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组织。

四、制度设计

(一)法律分权制

要推行乡镇的有限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乡镇政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否则则又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乡镇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解决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与乡镇各自的事权、财权,才能在实质上推行有限自治制度。然而,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双方均能自觉遵守,特别是上级政府不违规?还有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笔者认为有学者所主张的法律分权制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法律分权制在乡镇一级的应用即是通过制定法律把乡镇的公共事务分成三类,一类是国家专有事务,如税收、征兵、计划生育等,由国家执行;第二类是乡镇地方专有事务,涉及地方自身发展的问题交由乡镇自己处理;第三类是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如果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因权力行使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当然,在分权制实施之初,对国家的权力范围的规定应比较宽泛,如第三类事务可规定由国家所有,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

(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是推行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政治中心舞台。

(三)乡镇长直选

人事权是实现自治的核心之一,因此乡镇长直接选举是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重要环节。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目前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干部制度改革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都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近年来在四川、广东等省的部分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

笔者认为,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下的乡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既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且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又遵循了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四)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及领导方式的转变

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党委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实际实施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为保证新制度的推行,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笔者认为在当前可以通过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员中的直选,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党委领导方式的转变①,推进执政党法法制化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五)民主合作制②

本文所提的民主合作制是构建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之下,其核心内容包括民主听证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此制度有利于理顺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级组织及民众关系。

首先,对于乡镇与县级政权的关系,上文在法律分权制已讲到,双方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但要实现国家和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两者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渠道。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听证会,规定县级政权在作重大决策时以及在行使分权制所规定的第三类事务(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涉及到所辖乡镇的重大利益时,应该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乡镇政权的意见③。

其次,乡镇与村委会及民众的关系,目前浙江温岭市实行的“民主恳谈会” ①,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是凡乡镇做出的有关本乡镇的重大事宜,如修路、建学校、建市场等重大事情均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意见,再提交乡镇人大表决;二是各村应实行村级民主议事机制,将本村的重大事情交由本村村民会议产生的民主议事会决定,此举将有利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便存在的“两委矛盾”。

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

(一)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古代的乡村社会就存在行政与自治两种权力体系,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在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了乡村政治②。这种皇权与绅权结合的“亦官亦民”制度,笔者认为具备某些在国家权力有限干涉下的自治的特征。因此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具有某种历史的传承性。

(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乡镇的有限自治模式是在现有宪政模式下对现存乡镇政权运行制度所做的局部改良,对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冲击不大,因此阻力较小易于实行;同时目前已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为乡镇有限自治的推行作了铺垫。

(三)乡镇有限自治模式是针对上述乡镇现有弊端而对症下药,能够有力解决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消除压力型体制、乡村关系不畅等弊端对乡村社会发展的阻碍。

(四)实行乡镇有限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而且符合了现代乡村的发展方向,为最终向自治社会转变提供了基础。

(五)乡镇有限自治模式将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个实验模式,它的实施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解决探寻一个新的模式,推进地方分权的发展。

注释:

①“据专家估计: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0亿元左右”,参见章青松:“两千亿债务困扰中国乡镇,财政危机埋下腐败伏笔”,《中国改革报》, 2001.6.19

①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引自荣敬本等著《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83页。

②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④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①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②参见吴理财在《乡政新论》中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的理解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特殊领域

③高秉雄,李广平:“论地方自治”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第5卷第2期

④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参见 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第220--221页,法律出版社

①也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对乡镇的领导,应尊重人大的职能,不得直接做出任何决定和命令来实现其意志,而应通过在人大大表达会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各方面的政策和主张上身为国家意志,由人大通过正式决议的方式实现。

②“民主合作制是一种地方政府对上负责和对下相结合的体制。基本特征是政府将受到人民的民主监督,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来办,地方的事由各地人民来办,以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及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参见荣敬本等著《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第83页

③为了确保听证程序不走过场,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同时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493页。刚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在听证程序中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

① “民主恳谈会” 是由镇、村组织主持的,由广大群众或相关代表人员参加的,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民主议事活动和沟通交流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参见李锦鹏《建立民主恳谈和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②于建嵘:《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诠释》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参考资料〉

1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2蔡定剑 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杨君 《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引自《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5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6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7张文山 《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8徐勇 《变乡级政府为派出机构》载 《决策咨询》2003年第5期

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 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 2001年

第5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弊端 改革方案 有限自治 法律分权 直选 民主合作制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基层政权的设置历经多次变化,在1954年9月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从此,乡镇政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制正式确立。但不久后由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再加之文革十年动乱,因此在1958年以后的20多年间乡镇政权体制一度被取消,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所代替。轮回,1982年所修订的宪法又重新确立乡镇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地位。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由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农村民主法制的,乡镇政权组织弊端不断暴露出来,时至今日,已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基层民主法制的进程,亟需改进。

一,当前乡镇政权的弊端及评析:

当前乡镇政权的弊端归结起来,可以说有内外两大方面:

(一)内部结构存在弊端:

首先,党政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当前多数乡镇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一元化领导、乡镇长负责制有名无实、乡镇人大职能严重虚化的以党代政、不合理的基层政权体制。

其次,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政赤字严重。全国大部份乡镇基本属于“吃饭型财政”甚至“要饭型财政”,负债现象普遍①。相应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再者,乡镇领导唯上不唯民。在现行干部体制下,乡镇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均为上级所决定,怎样迎合上级、做出政绩就当然是乡镇领导的优先考虑的,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大多数地方出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欺上瞒下”“虚报数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了。由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国家的威信受损、乡镇政权存在潜在危机。

(二)外部关系不协调:

这首先表现在乡(镇)村关系紧张。自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乡镇政府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任务的落实,普遍仍然通过干预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务,实现对村庄的行政主控来予以实现。因此,两者关系普遍比较紧张,村委会主任被乡政府罢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权的成长。

其次,县乡关系不畅、“条块分割”严重。由于县乡两级政权的设立是按照“县政权建设取实,乡政权建设取虚”,因而使乡镇往往无法履行一级政权的职能,而县政府为了履行其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职能,则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在乡镇设置了不少派出机构,肢解了乡镇政府的职能,造成了县乡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乡镇政权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当前的乡镇组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强调的是行政干预至上,因此形成了机构庞大、无所不能的政府。而在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民主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原有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阶段,要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社会的良性发展,适应民主法制化潮流,要求的是服务性的弱政府结构,亦即强调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应该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二是压力型体制①的作用。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计划和任务,都要由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但乡镇政府本身拥有的公共权力很小,掌握的公共资源也很少,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超出其本身能力范围的任务,就只好通过各种手段向上要权,向下要钱(资/源),甚至瞒上欺下,这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事务介入过深的必然结果②。

二,乡镇体制改革的主要方案及评析

(一)针对上述乡镇政权的现存问题,理论界提出了以下三种主要的改革方案:

(1)强化乡镇体制。观点是要在维持目前乡镇政府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的前提下,整合乡镇现有的“七站八所”,包括将现有的县派驻机构等变成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使乡镇政府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政府。

其依据主要是:在情况下,乡镇政府是国家实现对广大控制与统治的重要基层政权,承担大量的任务,在国家治理结构中其作用十分重要。另外,乡镇政府拥有了独立的财权,就可以避免乱收费现象,并且有更多的精力去组织当地。

(2)改乡政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乡政府为乡公所。乡公所不是一级政权,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而是县级政府为解决行政事务而在乡镇一级设置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产生乡镇政权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的权、责、能不一致。与其他层级的政府相比,乡级政府在治理结构上突出表现为权小、责大、能弱③。

(3)乡镇自治。乡镇自治就是使乡镇和村两级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自治体,它们两者成为平等的主体。与之相关,实行乡村民众对乡官和村官的直接选举。

主张乡镇自治的学者认为,目前的乡镇政权基层政权实际上成为了国家吸取农村资源的工具。实行乡村自治,减少了国家权力与农民利益的冲突,让农民从根本上摆脱压力型体制的困境,这样可以理顺乡镇与国家,以及与村委会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同时乡镇自治也是未来民主发展的方向。

(二)对上述方案的评析

强化乡镇体制的观点,将乡镇作为一级完备的实体政权,它将带来更加严重的机构和人员的膨胀,施政成本将更高。有学者从的角度认为,在国家主义极度扩张和政治无所不能的前改革时期,乡镇尚且没有建成一级完备的政权组织,在现今更不可能,而且会打破国家与乡村在乡镇层次上已有的均衡格局④。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乡派”的改革方式将使得乡镇基层的行政化程度以及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亦将更甚于今,这将加剧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冲突。同时,此种观点片面强调“治民”而忽视“民治”和“民富”,治标不治本,忽视城乡社会的严重分化①。

乡镇自治的观点,虽然吻合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但笔者认为此种改革方式改革程度大、涉及面广,带来的波动过大,无异于一次农村社会革命,不利“稳定压倒一切”的现行政治要求。而且目前农民文化程度及自治意识不高,尚且缺乏完全自治的土壤。因此此种观点操之过急,不太现实。

三、笔者对乡镇改革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观点评析可知,三者多少均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在黄宗智提出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的范式②,借鉴西方地方自治制度以及结合当前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乡镇改革应该采取“乡镇有限自治”的模式进行。

何谓“乡镇有限自治”,就是在不改变乡镇政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现有的宪政体制下,推进基层政治民主进程,采用分权制厘清国家与地方的各自的权职范围,使得乡镇政权对本辖区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人事权和财权;同时通过乡镇人大权威的确立、乡镇长直选、党委领导规范化三者结合重置乡镇权力结构;另外,采用民主合作制理顺乡镇与上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民众的关系。

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词在于“自治”,从字义上理解,自治就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毋庸他人过问与管理。在学理上,有学者这样定义地方自治:国家特定区域的人民,由于国家授权或依据国家法令,在国家监督下自行组织法人团体,用地方的人力财力物力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政治制度③。可以说地方自治的核心即在于地方对于人事权、事权和财权的掌握。乡镇有限自治就是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乡镇 有限度地掌握 当地的人、财、事权。

在这里有必要对乡镇“有限自治”与“完全自治”进行区分,这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不改变现有宪政模式和政权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增强乡镇的自主性,改变它完全依附于上一级政权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有效治理的主体;后者则是取消乡镇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它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组织。

四、制度设计

(一)分权制

要推行乡镇的有限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乡镇政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否则则又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乡镇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接着的一个重要就是必须解决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与乡镇各自的事权、财权,才能在实质上推行有限自治制度。然而,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双方均能自觉遵守,特别是上级政府不违规?还有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笔者认为有学者所主张的法律分权制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法律分权制在乡镇一级的即是通过制定法律把乡镇的公共事务分成三类,一类是国家专有事务,如税收、征兵、计划生育等,由国家执行;第二类是乡镇地方专有事务,涉及地方自身的问题交由乡镇自己处理;第三类是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如果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因权力行使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当然,在分权制实施之初,对国家的权力范围的规定应比较宽泛,如第三类事务可规定由国家所有,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

(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是推行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环节。从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中心舞台。

(三)乡镇长直选

人事权是实现自治的核心之一,因此乡镇长直接选举是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重要环节。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目前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干部制度改革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都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近年来在四川、广东等省的部分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

笔者认为,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下的乡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既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且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又遵循了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四)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及领导方式的转变

由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党委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实际实施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为保证新制度的推行,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笔者认为在当前可以通过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员中的直选,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党委领导方式的转变①,推进执政党法法制化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五)民主合作制②

本文所提的民主合作制是构建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之下,其核心包括民主听证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此制度有利于理顺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级组织及民众关系。

首先,对于乡镇与县级政权的关系,上文在法律分权制已讲到,双方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但要实现国家和乡村的良性互动,两者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渠道。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听证会,规定县级政权在作重大决策时以及在行使分权制所规定的第三类事务(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涉及到所辖乡镇的重大利益时,应该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乡镇政权的意见③。

其次,乡镇与村委会及民众的关系,浙江温岭市实行的“民主恳谈会” ①,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是凡乡镇做出的有关本乡镇的重大事宜,如修路、建学校、建市场等重大事情均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意见,再提交乡镇人大表决;二是各村应实行村级民主议事机制,将本村的重大事情交由本村村民会议产生的民主议事会决定,此举将有利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当前普便存在的“两委矛盾”。

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

(一)从的角度而言,古代的乡村就存在行政与自治两种权力体系,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在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了乡村②。这种皇权与绅权结合的“亦官亦民”制度,笔者认为具备某些在国家权力有限干涉下的自治的特征。因此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具有某种历史的传承性。

(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乡镇的有限自治模式是在现有宪政模式下对现存乡镇政权运行制度所做的局部改良,对现有的政治体制冲击不大,因此阻力较小易于实行;同时目前已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为乡镇有限自治的推行作了铺垫。

(三)乡镇有限自治模式是针对上述乡镇现有弊端而对症下药,能够有力解决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消除压力型体制、乡村关系不畅等弊端对乡村社会的阻碍。

(四)实行乡镇有限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而且符合了乡村的发展方向,为最终向自治社会转变提供了基础。

(五)乡镇有限自治模式将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个实验模式,它的实施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解决探寻一个新的模式,推进地方分权的发展。

注释:

①“据专家估计: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0亿元左右”,参见章青松:“两千亿债务困扰中国乡镇,财政危机埋下腐败伏笔”,《中国改革报》, 2001.6.19

①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引自荣敬本等著《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报告》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83页。

②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2002年第2期

④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2002年第5期

①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②参见吴理财在《乡政新论》中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的理解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特殊领域

③高秉雄,李广平:“论地方自治” 《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第5卷第2期

④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参见 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第220--221页,法律出版社

①也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对乡镇的领导,应尊重人大的职能,不得直接做出任何决定和命令来实现其意志,而应通过在人大大表达会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各方面的政策和主张上身为国家意志,由人大通过正式决议的方式实现。

②“民主合作制是一种地方政府对上负责和对下相结合的体制。基本特征是政府将受到人民的民主监督,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来办,地方的事由各地人民来办,以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及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参见荣敬本等著《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第83页

③为了确保听证程序不走过场,必须用手段予以规范,同时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493页。刚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在听证程序中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

① “民主恳谈会” 是由镇、村组织主持的,由广大群众或相关代表人员参加的,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民主议事活动和沟通交流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参见李锦鹏《建立民主恳谈和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载《浙江》2003年第1期

②于建嵘:《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诠释》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资料〉

1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2蔡定剑 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杨君 《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引自《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5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6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2002年第5期

7张文山 《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8徐勇 《变乡级政府为派出机构》载 《决策咨询》2003年第5期

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 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 2001年

第6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率,具体贯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总书记“七一”主要发言和省市区委全会精神,围绕推进城乡统筹、调和发展、具体提高,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探究城区带动乡镇、乡镇带动村社统筹发展的新路子,促进城乡一体化,为我区打造“都会农业精品区”、“休闲旅行示范区”以及建立“之江新城”、“西山丛林公园”等工作供应服务保证。

二、工作目的

经过乡村城管服务站建立,深化底层、切近群众、服务庶民,更好地处理我区广阔乡村地域城管服务不足,乡村群众乞助、投诉坚苦的问题,完成城乡城市治理工作力气装备一体化、管控规范一致化、治理服务均等化;打造具有西湖特征的乡村城管服务系统,努力进步乡村的城市化治理程度,构成乡村治理新格式;加强乡村居民的城市治理司法律例认识和城市化观念,削减乡村城市治理违法问题的发作,提拔人民群众的称心度。

三、根本准则

村镇(街)主导——乡村城管服务站由各行政村依据本村城市治理工作需求,向当地镇县政府(街道做事处)提出建站请求,并经同意后施行。服务站首要为行政村开展乡村城管相关范畴的工作供应服务与保证。

部分支撑——区各相关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乡村城管服务站建立的指导、支撑力度;各部分的底层站、所、队、办依照定人定责定片的方式,有用完成城督工作在乡村地域的掩盖和延长,构成长效机制。

村民自治——以乡村城管服务站为阵地,推进乡村城督工作村民自治,坚持自治步队,宣传城治理念,完美村民条约,监视村民自律,维护乡村城督工作成效,使广阔乡村居民真正成为乡村城督工作的主力军。

城乡照应——落实城乡统筹,顺应新乡村的建立和发展,执行城督工作城乡一体化。一致方案,统筹布置,为村所需,全体推进,努力改动城督工作的“二元”近况,加速消除主城区与城郊结合部、乡村地域城市治理程度的差距。

四、组织指导

区县政府成立由分担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分和镇街担任报酬成员的区乡村城管服务站建立工作指导小组,担任一致指导和协调乡村城管服务站建立各项工作(指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五、施行步调

乡村城管服务站建立工作以两年为期,分三个阶段施行。

1、组织试点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2月):在镇村、村、村坚持第一批乡村城管服务站试点,坚持准则,培训人员,营建气氛,投入运转。其他镇街同步在本辖区培养1-2个试点。

2、总结进步阶段(2012年1月-2012年3月):对各试点站的运转状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健全规章准则、理顺运转机制。还,应用各类序言普遍宣传乡村城管服务站工作,为服务站在全区乡村地域的具体掩盖做好预备。

3、具体推行阶段(2012年4月-2012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乡村城管服务站形式,至2012岁尾前完成具体掩盖、标准运转。

六、工作办法

(一)标准组织架构。乡村城管服务站的根本组织构造为“一村一站”;偏僻地域可采纳以中间村为主体辐射周边村的方式,设立“多村一站”。服务站设站长1人,普通由地点村首要指导或分担指导担任,担任服务站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人员由镇街和区城管办、区城管法律局、区喜欢卫办等部分在底层站、所、队、办机关干部中遴派,构成服务站的工作主干,担任服务站日常工作;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服务站联络员,担任搜集和反应村民意见,并监视服务站工作的开展。服务站下设村民城管自治队或自治组若干。

(二)明确服务内容。1、宣传指导类。结合社会主义新乡村建立的要求,向村民宣传触及新乡村城市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政策,指导村民积极参加城镇治理,盲目恪守相关司法规则,并供应实时专业的指导。2、法律管控类。结合城管法律工作“7+X”的根本本能机能与乡村地域实践状况,对所辖区内国有地盘上及地盘性质尚未改变但已撤村建居区域的违法建筑、情况维护、村容村貌、环卫、无证养犬等违法行为施行日常监视检查,并根据职责进行法律查处。3、项目建立类。对辖区乡村建立工程项目标渣土运输、夜间施工手续处理、工地围护规范等相关内容供应征询服务。4、市容环卫类。结合城市治理要求,进步情况卫生保洁规范,整合伙源,发明洁净有序的乡村情况。5、受理审批类。为村民供应触及城市治理方面的规划类、渣土类、户外广告类及犬证处理流程等审批征询服务;积极履行各类便民服务行动,开拓绿色通道,合时联络相关部分,便利村民处理各类审批手续。6、争创服务类。积极开展创优服务活动,实时受理措置村民反映城市治理的各类投诉;协助村委会和其他单元开展日常事务,处理城市治理热难点问题;组织意愿者步队开展帮贫扶困、便民利民等服务。7、整治支撑类。依据本地镇(街)、村的要求,积极参与严重整治任务,为县政府各项工作供应需要支撑;参加村社举行的各类活动,做好次序维护。

(三)完美规章准则。坚持完美服务站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公开公示准则,来访招待准则,材料台账准则,工作例会准则,内部协作准则,检查考评准则,意愿服务准则,自治队工作准则,首问责任准则,值勤准则,村民联络准则,信息传递准则等。一切规章准则上墙公示,承受群众监视,保证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四)落实服务行动。1、供应日常服务。工作工夫服务站有工作人员在岗,随时供应相关服务;工作工夫以外坚持通信疏通,遇有问题能实时处理措置。2、进行放哨检查。组织工作人员及自治步队开展日常放哨,发现问题催促实时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严厉落实查处。3、开展专治。合时开展渣土、犬类、抛洒滴漏等专治,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情况,维护次序。4、设立群众信箱。设立群众信箱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投诉,每周开箱检查,认真落实。5、设立城管宣传服务日。每月按期开展活动,宣传司法律例及生活知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受理投诉告发等。6、开展入户走访。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期入户走访,调查群众需求,把握底层动态。7、完成相关部分交办的任务。指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处置96310投诉、数字城管檀卷等。8、开展城管服务程度评价。每年组织村民进行一次城管服务程度评价,以利改良工作。

(五)增强相关保证。各相关部分、镇街要为服务站的坚持、运转供应需要保证,落实响应办公场合或许办公区域,装备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步队),配套需要办公设备,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在营业指导、人员培训等软件方面供应大力支撑,保证服务站建立标准、运转优越。保证分工准则:硬件设备由村镇保证,软件提拔由部分担任,经费布置多方统筹。

(六)总结推行提拔。服务站在坚持及运转进程中,要实时总结经历、发现不足,在组织构造、服务内容、规章准则、服务行动等方面合时进行需要的改良和调整,逐渐理顺机制、充分内容、完美准则、优化服务,不时提拔乡村城管服务站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程度。在此基本上,将乡村城管服务站向全区推行,逐渐完成对区内各行政村的具体掩盖。

七、工作要求

1、一致思想,进步看法。建立乡村城管服务站是我区城督工作的年度创新项目之一,是创新社会治理、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行动和详细理论,是利民便民惠民的主要表现。区各相关部分、镇街要把建立乡村城管服务站作为当时及往后一个期间乡村城督工作的主要抓手,高度注重,增强指导,相互共同,通力协作,积极作为,保证建站工作顺畅推进。

第7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第8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今日此次会议,首要是贯彻落实全市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任务会议精力,发动全县上下敏捷举动起来,具体完成试点村村容村貌整治任务义务。方才,杜县长传达了《县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施行方案》,明白了试点村综合整治任务的目的义务和详细要求。最终,楚书记还要作主要讲话,但愿同志们深入体会,仔细抓好落实。下面,就试点村整治任务,我讲三点意见。

一、高度注重,充沛看法展开村容村貌整治的主要意义

乡村是农人出产生涯的家园,“村容整洁”是新乡村建立的主要内容,也是广阔农人的急迫愿望,搞好村容村貌整治,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开展、加速具体建立小康社会历程具有主要意义。

(一)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是推进新乡村建立的主要行动。县委、县当局高度注重新乡村建立任务,近年来,依照“出产开展、生涯裕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治理民主”的要求,我县科学规划、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新乡村建立,乡村出产生涯前提不时改善,村容村貌也发作了一些转变。但从全体上看,乡村根底建立还比拟单薄,脏乱差问题还比拟凸起。渣滓乱倒、污水乱流、粪土乱堆、杂物乱放成为大大都乡村的遍及景象,甚至在一些经济开展较好的村庄,固然农人敷裕了,新房建得很美丽,但因为无视了村庄建立与治理,村庄情况存在分歧水平的脏乱差景象。假如不积极地加以指导和标准,即便农业持续丰盈、农人持续增收,农人的寓居情况也很可贵到改善,城乡情况反差将越来越大。依照新乡村建立统筹城乡开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各级各部分要充沛看法村容村貌整治的主要意义,经过管理乡村寓居情况,出力改善出产生涯前提,进一步进步农人生涯质量和乡村文明水平,具体推进新乡村建立。

(二)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是统筹城乡开展的实际需求。近年来,跟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城市建立一日千里,社区相貌面目一新。而长时间以来乡村大局部当地缺乏一致规划建立,农人房屋建立随意性大,乱搭乱建问题凸起,形成村庄无序开展,“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很多当地农人盲目沿公路建房,成为“公路村庄”,影响了交通,埋下了很多隐患,形成了很多“空心村”。还,乡村的根底设备、生态情况、公共效劳以及科技、教育、文明、卫生等社会事业相对滞后,假如这些差距不尽快减少、消弭,完成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一体化新格式就不克不及成为实际。为此,我们要实在依照中心统筹城乡开展的要求,将根底设备建立的重点转向乡村,进一步加大对乡村的投入,出力处理好村容村貌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开展。

(三)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是建立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开展速度分明加速,综合实力明显加强、质量效益大幅提拔,尽快改动乡村掉队相貌,已成为进一步提拔我县全体形象和全体竞争力的急迫要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本年的中心一号文件都对具体建立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还,中心财务支农投入的加大,也为我县增强乡村根底设备建立、搞好村容村貌整治任务供应了可贵的时机。各乡镇、各有关部分必然要掌握时机,顺势而为,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力抓好村容村貌整治任务,推进新乡村建立获得打破性发展。

二、凸起重点,确保完成村容村貌整治的各项任务义务

搞好村容村貌整治,义务艰难深重。连系我县实践,当时要实在抓好试点村庄情况卫生和重点路途沿线村庄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乡村人居情况,改动乡村全体相貌。

(一)高规范抓好市级试点村的整治。

我县归入市级村容村貌整治试点的村庄有6个,这6个村庄的任务结果,可以说是我们此次试点村整治成效的标记,要严厉依照市方案的要求,确保达标。这里我首要强调5个重点:一是路途方面。村内主街道要做到沥青或水泥硬化,其它要到达砖渣硬面,确保村民出行便利。二是路灯亮化方面。当前村庄曾经装置有路灯的,要增强治理,到达亮化规范,尚未装置路灯的要依据实践状况分期施行。三是排水设备方面。村内首要街道要铺设排水沟,做到排水疏通。四是街道绿化方面。街道两旁的树木,要依照规划规范要求,进行补植完美。五是路途绿化方面。要依照绿化规范补植完美,悉数涂白。路肩边沟依照规范进行建筑完美,路途两侧及视野内不克不及有渣滓和违章修建。这6个村庄曾经有6个市直单元帮扶,在此根底上,我们也布置了6个县直单元进行分包,必然要搞好对接,竭尽全力,争夺建成全县村容村貌整治的“样板”。

(二)全力抓好县级和乡级试点村情况整治。

连系实践,我们确定了重点路途沿线的34个村庄、12个乡镇当局地点地的村庄、名优花木出产科技园区内的42个村庄为县级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还,依照《方案》要求,每个乡镇要择优选定3—5个村两委班子任务才能强、特征财产凸起、经济开展较快的村庄作为乡级试点村进行综合整治。连系我县实践,我以为,县乡两级试点村的整治任务应抓住三个重点:

一是出力抓好村庄情况卫生整治。要以村庄情况卫生整治为重点,积极组织群众管理柴草乱垛、棚圈乱搭、粪土乱堆、渣滓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等问题。特殊是县乡路途上修建资料占道问题要重点处理。各乡镇要组织村民搞好卫生管理,具体清算村表里的积压渣滓,肃清河流、沟塘内多年蕴蓄的渣滓,捡拾村庄周边的白色污染,确保不留卫死活角;要连系路途建立,加大村庄排水水渠的建筑,从泉源上处理乡村生涯污水无序排放和村内积水问题;要具体整顿街道、胡同内争堆乱放的柴草、杂物、废旧修建资料,清算房前屋后的杂草和杂物;撤除修整私搭乱建、影响村容村貌的坍塌破房、残垣断壁;要积极指导农人养殖向村外集中,逐渐处理村民房屋与畜禽圈舍混同景象,发明划一洁净的生涯情况;要研讨制订卫发展效治理机制,变集中整治运动为群众参加、机制落实和常常化治理,培训指导群众逐渐构成优越的保洁习气,使整个村庄的情况卫生情况获得分明改观。各乡镇要树立责任制,分片包干,班子成员包区,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街道、包路段,组干部包户、包渣滓堆放点,明白清算规范,责任到人,定岗定责,限日整治。

二是出力抓好村庄绿化美化。充沛发扬我县花木财产的资本优势,依照“速生林围村、常绿树种上路、果品树种进院、闲置地盘建园”的准则,发起和组织广阔农人群众,普遍展开植树造林,有前提的村,要量体裁衣地建立一些供农人休闲健身的公共游园绿地。要依照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统筹的准则,在明白林权归属的前提下,发起农人鼎力栽种各类优质特征果树和经济价值较高的优秀乡土树种,在广阔乡村展示林木葱茏、桃红柳绿的田园风景,全力推进“生态”建立。

三是出力抓好言论宣传。广阔农人群众既是村庄整治运动的参加者,也是直接的受益者。要增强言论宣传,使农人群众看法到整治运动与自已亲身好处亲密相关,然后博得最广阔农人群众的积极支撑和自动参加。新闻媒体要发扬好言论导向效果,对整治运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要应用播送、电视、口号等多种方式,深化农户、深化群众,鼎力宣传报道好经历、好典型,起劲营建优越的社会气氛。要增强政策指导,有用带动和指导广阔农人由“要”变为“我要干”,用本人的聪明和双手建立美妙家园。要增强教育培训,积极展开各类文明创立运动,使广阔农人摒弃成规陋习,构成人人讲卫生、户户搞洁净的优越场面。

三、增强指导,强力推进村容村貌整治任务

各乡镇、各有关部分要把村容村貌综合整治任务摆上主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年促进民生改善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力争整治任务早达标、早奏效。

(一)强化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分要把村容村貌试点整治作为近期推进新乡村建立的重点,实时把握任务进度,不时完美政策办法,协调停决实践问题。为增强这项任务,县里成立了由县纪委楚书记任组长,我和王县长、杜县长任副组长的指导小组,并设立了村容村貌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乡镇也要成立指导组织,详细担任试点村庄村容村貌综合整治的组织指导、批示协调,协助处理详细问题。有关部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亲密共同,构成合力,自动与乡、村搞好对接,确保资金、项目、效劳三到位。

(二)明白职责。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建立,执行“县指点、乡为主、村参加”的任务推进机制。县里首要担任整治任务的综合协调、催促指点、组织单元帮扶和项目资金的布置投入等;各乡镇担任整治任务的详细组织施行,包罗规划方案的制定;村里首要担任发动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县直抽调的81个对口帮扶单元要明白一名副职牵头,构成帮建任务队,尽快到岗到位。要整合部分项目资金,尽能够向试点村和帮扶村倾斜,协助村里处理实践问题。

(三)强化督导。为确保试点任务顺畅推进,经县委研讨决议,由县委、当局两办牵头,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建立局、城管局各抽调一名科级指导和两名主干同志构成督导组,对村容村貌整治任务进行督导;名优花木出产科技园区触及的42个村的村容村貌整治任务,由园区批示部担任督导;6个市级试点村由农业局担任督导;其他试点村要依照《方案》要求,由林业局、建立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担任督导。各督导单元每周对试点村至少督导一次,并将督导状况以书面方式上报县村容村貌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构成合力。试点村庄村容村貌整治所需的资金,以村庄投入为主。县里接纳整合项目资金、帮扶单元支撑、县财务“以奖代补”等方法搀扶。在涉农资金的整合上,要依照“渠道不乱、用处不变、各记其功、打捆运用”的准则,集中各部分、各个专项的涉农资金,在不改动治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执行资金项目跟着整治规划走,集顶用于相关项目建立。个中,交通部分要做好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触及线路的修善任务,依据路途现有情况,搞好路面修补、边坡路沟整治、养护治理、树木补栽等任务。建立部分要担任协调各乡镇及相关部分,催促指点村容村貌综合整治规划的制订及施行任务。计生部分争夺9月底前,确保试点村方案生育村室建立到达“六一致”规范。卫生部分要将试点村归入2009年村卫生室建立项目局限,争夺5月底前到达《河南省村卫生室根本规范》,并装备必然的医疗器械。教育体育部分要在今明两年完成试点村的体育健身场合建立义务。商务部分要搞好查询摸底,对试点村中未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天然村按规范建立“农家店”,搞好物流配送,提拔效劳质量;并对试点村优先掩盖“家电下乡”、“汽车下乡”项目,起劲做到送货效劳到村、售后效劳到村。环保部分要对试点村进行工业企业排查,对污染物不克不及达标排放的企业,限于5月底前完成管理义务,确保达标排放。民政部分在选择敬老院建立项目时,依照本地总体规划,对契合前提的试点村予以倾斜。文明部分担任在试点村中先期建立文明信息资本共享工程底层效劳网点,起劲争夺全掩盖。电力部分要对试点村中需求电网革新的村完成电网革新。水利部分要依照全县乡村平安饮水工程方案,出力处理试点村的饮水平安问题,并应用抗旱应急工程项目建立,做好试点村整修水利工程和新打维修机井任务;还,担任制订试点村水渠坑塘的整修规划,并督导落实。林业部分详细担任试点村的绿化规划和规范的制订,并督导落实;省、市布置的村镇绿化项目要优先向试点村布置,依据各村实践完成的绿化面积给以津贴;对到达许昌市林业生态示范村建立规范的村,验收及格后,按规范给以津贴。农行、农刊行、农信社要加大对试点村的信贷支撑力度,但凡契合借款前提的企业和农户,优先供应借款支撑,并做好信誉村的培养建立任务。各乡镇也要制订并落实优惠政策,鼓舞和指导社会力气参加建立,多渠道筹措建立资金。

第9篇: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范文

调研开题报告

------区司法局

**

一、

调研选题的背景

党的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何把依法治国理念贯穿到乡村振兴事业中去,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

‘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看出,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各项重点工作中去,努力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19年11月8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体现出党中央对当前法治乡村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调研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农村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一村一法律顾问”三级网络平台为依托的乡村公共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基本满足乡村干部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谐稳定,依法治村理念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在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针对乡村基层的普法宣传形式多样化、多元化、针对性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努力;二是对乡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积极性不够高,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三是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上还有差距,“法治进乡村”活动还要加大力度等。通过调研,发现和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促进和提高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三、

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

当前我区法制乡村建设的现状。

1、当前我区基层党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调研,了

解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村务管理、财务公开、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工程对外承包、“三资”管理等重点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开展监督等。

2、当前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通过调研,对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情况、“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乡村法律服务资源配套情况、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情况等进行能效评定,看是否满足当前乡村法律服务需求。

3、当前我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通过调研,了解和掌握全区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服务平台、工作开展、取得实效等方面的情况,看是否满足党中央制定的法治乡村建设的标准。

(二)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及时发现我区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制约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的问题,向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目前在依法治理方面,特别是制度建设、规范程序、民主决策、群众自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刻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背景和原因。

(三)解决当前我区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1、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找

出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征求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改进各项涉及依法治村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在服务需求方面,根据基层干部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出当前法治建设的成果与基层干部群众的服务需求之间的差距,提出完善和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