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精选(九篇)

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1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组织制度

在日语中,海关被称为“税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日本海关是财务省的地方机构,接受财务省下属关税局的监督和指挥。此外,财务省还设有对海关职员进行培训的税关研修所、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析的关税中央分析所。2008年日本海关系统在编人员为8620人。

关税局在职能上类似于我国海关总署,但我国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而日本关税局只是财务省的一个内部机构,内设“六课”,“六课”下又有“六室”,2008年全局在编人员176人。

关税局内各部门的主要业务各有侧重。总务课的职能是处理关税、吨税及特别吨税相关政策事务;处理有关关税局和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和预算的事务;联络、协调关税局和各海关间的事务。其下设的事务管理室处理有关进出口及港湾关联信息处理中心股份公司的事务,同时负责调查、规划、协调有关海关信息化系统的事务。

管理课的职能相对简单,主要是处理有关海关职员的人事、教育、培训及福利待遇事务。其下设的税关考查管理室负责对海关事务的运作、海关职员的服务进行监督考察。

关税课的职能包括调查、规划、起草与关税等事务相关的制度;就关税等方面的政策基础进行调查研究;处理关税事务;处理外汇审议会关税分科会的日常事务。下设的参事官室(国际机构)负责处理与国际机构(WTO、WCO、APEC等)相关的事务,并规划、起草涉及海关事务的多边协议。另设参事官室(国际调查)负责规划、起草涉及海关事务的双边协议,并调查、研究外国的关税制度、贸易情况。税关调查室负责调查、研究海关行政的基础事项。经济连携室则负责规划、调查涉及海关事务的经济合作协议。

监视课的职能是处理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乘务人员进行监视管理的相关事务,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的相关事务,旅客、乘务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手续的相关事务,以及与保税区域、开放口岸(港口、机场)相关的事务。

业务课主要负责征税、减免税、退税等相关事务,以及与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邮递物品进出口手续相关的事务,同时处理报关从业许可、报关从业者监督、报关员考试相关事务,调查分析的相关事务、关税不服审查会的日常事务也归业务课负责。

调查课的职能是处理与海关估价、稽查有关的事务,以及违法事件调查、处分、情报等相关事务,同时与外国海关进行情报联络和协调,并编制、贸易统计数据。

日本在函馆、东京、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门司、长崎和冲绳设有税关。税关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直属海关,其下又设有 68处“税关支署”、35处“出张所”、1处“监视署”,相当于我国的隶属海关。但与中国海关的三级管理不同,日本海关采取四级管理制度,因此下面还设有82处“税关支署出张所”、8处“税关支署监视署”。以上合计共194处。

各税关内部设有“总务部”、“监视部”、“业务部”和“调查部”,各部部长大致相当于中国海关各直属海关副关长。

法律体系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以及用以规定这两部法律相关临时性措施的《关税暂定措施法》,是日本海关的基本法。其中《关税法》是海关行政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了关税征收、进出口通关相关事项等,而税率、完税价格的决定方法、减免税等则由《关税定率法》规定。《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适应产业、经济情况变化,从短期、暂定的角度规定税率、减免税以及特惠关税制度等事项的法律,它是规定《关税定率法》特例的附有期限的法,通常规定了法令的适用期限。

具体来看,日本《关税法》以关税征收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为中心,同时,为保证征税、通关的适当、顺利进行,还规定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出入港手续、保税制度以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等。根据海关业务,可对日本《关税法》的规定作如下归类:总则,包括主旨、定义、海关手续费;税收管理,包括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确定时间、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修正申报、关税的缴纳及缴纳期限、担保以及征收权的消灭时效;货运管理,包括外国贸易船进出开放港口的入港手续、货物的卸载、外国贸易船等的出港手续、未开放港口的出入港手续、外国货物的转运、船用品的装货手续、外国货物存放场所的限制、保税运输、进出口许可、货物的检查场所、禁止出口的物品、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关税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确认、外国货物的退运等;保税管理,主要包括与保税区域相关的内容;通关管理,包括进出口许可、进出口申报时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认定手续;行邮管理,主要包括邮递物品进出境简易手续;海关统计,包括统计编制等内容;调查与稽查,包括武器的携带及使用、海关职员的权限;罚则,即处罚规则;犯罪侦查,即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分。

至于日本海关现行的《关税定率法》,是在1910年4月全面修改了1899年旧关税定率法后,于次年7月开始施行的,内容包括37个条文,以及作为附表的税率表,后者对基本税率作了规定。正如其第1条所规定的,《关税定率法》规定了税率、征收关税时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减免税和退税、反倾销税等特殊关税,以及其他与关税制度相关的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与税率相关的内容,即征税标准与税率、入境人员的简易税率、小额货物的简易税率;与海关估价相关的内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同种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基于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完税价格确定;与特殊关税相关的内容,包括报复性关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以及紧急关税等;与减免税、退税相关的内容,包括变质、损伤等事项的减税措施、为加工或修理而出口的货物的减税措施、生活用品的减免税、无条件免税、特定用途免税、外交官所用货物免税、复出口免税、复出口退税、违约品复出口或废弃的退税措施等。

《关税暂定措施法》于1960年3月公布,同年4月正式施行,内容包括26个条文,以及规定了暂定税率的附表、规定了普遍优惠税率的附表。《关税暂定措施法》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关税法》和《关税定率法》的暂时性特别法对必要物品的税率进行调整,它规定了暂定税率,以及临时性的减免税制度、紧急措施关税和普遍优惠关税等。由于该法主要规定临时性措施,因此其法令均体现为附加条件的规定,如“2001年3月31日之前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见附表第1”等。《关税暂定措施法》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与暂定税率相关的内容;与减免税相关的内容,包括飞机零部件等产品的免税规定、为加工或组装而出口的原材料的减税规定;与紧急措施关税相关的内容,包括进口数量超过进口基准数量情况下的特别紧急关税等;与普遍优惠关税相关的内容。

第2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部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第3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税收服务 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

一、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重要意义

1、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大量涉及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对税收服务工作明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和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新征管法最具时代特色的一个显著特点。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纳税人合理合法的税收期望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创新税收服务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氛围,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还能使纳税人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自觉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从而促进纳税人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2、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税务部门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作为对纳税人缴税的回报,在纳税人面前,税务部门不再怀有单纯的监督打击理念,而是努力地创新税收服务以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从而降低税收成本、缓解征纳阻力,实现征纳双方的共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机制的不断加强,通过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税收管理层次,能够有效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在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征收率、降低欠税率等方面会有明显的改进,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3、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

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这一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向纳税人展示了其作为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税收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政府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影响。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税收工作正逐步由征收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方向发展。税务部门通过以创新税收服务为前导,将服务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在公平、高效、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正当的税收需求,能够较好地展示其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树立起公共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如近几年来,我们税务部门推行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开通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的网上税务局等等,就是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有益尝试。

二、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目标愿景

1、遵从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可见,税收服务属于依法行政范畴,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其职责既包括依法征税,也包括依法提供的税收服务,税收服务应寓于税收执法活动之中,同时,必须依法规范税收服务行为。

2、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

现代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优化治税环境作为工作目标。税收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税收征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基本要求。一是平等。指税务机关要充分尊重纳税人在国家税收中的纳税主体地位,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二是效率。就是税务机关在提供税收服务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包括纳税成本在内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三是无偿。这是税收服务作为公共产品的最基本的特征。它要求纳税人享受税收服务不受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不能因为经济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四是规范。是指税收服务应有确定的内容和标准,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税收服务的工作标准,满足纳税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需求。五是持续改进。它要求税收服务的形式、内容等要贴近纳税人、经济、社会和税收征管形势,以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时效性。

3、适应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

从本质上讲,税收首先表现为一个经济范畴,由此决定了经济既是税收的出发点,也是税收的归宿点。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税收服务作为税收职能运用的重要形式,必须更好地坚持“税收从属于经济并反作用经济”这一基本观点,以认识和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为基本前提,以服务于纳税人税收需求为中心,积极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尽量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与此同时,根据税收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其对税收政策的确定与税收征管实践都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因此,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其提供的税收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终极目标,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

4、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在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现代税收征管要求、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等多层次目标取向的共同要求下,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以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就成为我们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在2001年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和实施以前,税收服务就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那种传统以“保姆式”为特征的税收服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未能正确地处理好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的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职能于一身,为纳税人包办一切涉税事项,不仅出现了因强调服务而疏于对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极容易造成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有损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问题。因此,实现依法服务、适应征管、促进经济和社会政治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科学税收发展观”的必然选择,而“以人为本”这一人文主义的治国、执政理念则要求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各项税收工作必须从“人的根本需要”出发,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职能优化。

三、科学发展观下创新税收服务的实践途径

1、理念创新

创新税收服务理念,首先必须对当前的税收形势作出新的判断,以正确地把握税收服务理念的导向。一方面,要认识到税务部门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以及对纳税人不信任的问题依然存在,税收服务与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还不够适应;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社会主义现代精神文明、税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税收服务价值取向的重要转变。税收服务价值取向应当本着“公平、便捷、节约”的原则,以“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为要求,使执法、管理与服务得以有机结合,实现对纳税人由执法管理、被动服务、形象服务转变为执法服务、主动服务、实效服务,以更好地体现税收服务也是生产力,不断地满足纳税人的税收需求。

2、机制创新

为保障税收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必须切实地规范税收服务,形成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税收服务管理机制。即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如税务服务中心或税务援助中心等,具体负责税收服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责任服务。二是建立税收服务考评机制。应构建科学、实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辅之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量化和加强对税收服务的考核评价;同时,要本着“谁出问题,追究谁和谁纠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增强服务考核的刚性,促进税收服务工作不断改进,使之永远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三是建立税收服务激励机制。税务机关除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外,更应当建立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将税收服务水平作为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绩效工作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将税收服务融入其中,使服务的质量标准更具刚性,借此促进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3、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的核心就是使管理与服务互动共融,以期达到更加完美的结合,从而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一是实现资源共享。要从高效、便民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地整合、合并形式和内容相近的税务管理业务,并实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以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的职能管理而导致业务分割、工作交叉以及相互衔接不好的情况。如,实行国、地税合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联合稽查,既可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加强国、地税部门间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促进税收公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应立足现行法律法规,研究税收服务的法定要求,包括内容、时限、标准、形式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使税收服务既能体现法制精神,又能符合征管实际。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实行“阳光操作”,公开税收服务,广泛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化的形式,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三是优化工作规程。在确保正常税收管理的前提下,应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要求,科学地设计工作规程的环节和流向,并在实践中予以反复检验、修改、完善;同时,要建立起相关的维护机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部门、岗位撤并或职权调整、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纳税人的诉求等情况,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有效地运作。

4、手段创新

要依托互联网,将税收管理与服务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成,积极构建全方位面向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是要构建征纳互动式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远程认证、税务电子稽查等多种税收信息化目标的集中处理和控管。这其中,尤其是要建立完善便捷的多元化报税体系,如利用电话、网络、磁卡以及税银联网等报税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服务,降低纳税人的报税费用,提高办税效率。同时,要继续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为要求,及时地开展个性化、交互式、及时有效的税收服务业务。

此外,要重视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为不断创新税收服务提供重要的思想和精神资源,推动税收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 杨志强:关于纳税服务的理论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5年第1期。

第4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理论 优化服务体系 税收征管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组织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理论界对纳税服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基本理论、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纳税服务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是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大系列:其一是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其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税收信息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纳税程序服务,即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信誉等级鉴定、税务检查等;纳税环境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条件和场所;纳税救济服务,即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行政救济服务,主要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纳税权益服务,即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提供的服务。纳税人享有税法的知悉权、纳税情况保密权、申请减税免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讼诉权、请求赔偿权、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权利。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分化过程后,开始走向各学科的融合,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为学科发展的新趋势,形成了 “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 “企业家政府”,内容包括十项原则: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缉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 “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见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 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启示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只有观念的转变,没有法律的保障,纳税服务仍然难以规范地开展。因此,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是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条为纳税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纳税服务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响和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将纳税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纳税人,把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操作总原则,并根据纳税服务的总原则,制定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工作方式和岗位责任体系等。这样纳税服务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经济、效率、效能。联系到税收工作,我们也应该把“经济、效率、效能” 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的: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针对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减少税务登记、核定申报方式、政策性减免税等审批手续,使程序运作现代化;针对纳税服务绩效难以衡量的问题,继续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有效执行没借口、决定成败靠细节”的思想,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和每一道环节;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重要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要针对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趋势,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

新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的决策模式,而不是封闭式的,认为由越多人参与的共同决策,就会掌握到越多顾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决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顾客的心声。严格来说,顾客导向的层次就是由外而内、由下而上,顾客导向的运作前提就是要集体决策,共同参与。在实施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可以透过调查与统计分析去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心声和感受,这往往只能通过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去探求。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者,他们能够直接接触纳税人,最能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切身感受。所以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纳税服务决策时,必须让广大基层税务工作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成为决策的主体。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纳税服务决策机制不仅训练基层工作人员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们自己考核自己的决策执行成效,从而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应区分业务体系和非业务体系分别考核。业务体系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非业务体系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对业务体系除参照工作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外,一并对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非业务体系的考核应将税前服务、信息反馈与处理、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作为重点,进行综合考核。

(五)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要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就要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地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发放“个人联系卡”、“征求意见卡”等形式,让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陈述自己对纳税服务的意见,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 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纳税人对税务人员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周到的投诉;在税务政务公开和外部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广泛聘请社会各界代表、纳税人代表对纳税服务进行监督评估,以便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随时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孙利军.关于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诸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3

2.戴子钧.构建现代化税收服务新体系[J].税务研究,2003

3.吴旭东.税收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乔家华.在制度创新中推进纳税服务:对当前纳税服务的实证分析和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3

5.陈捷.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3

第5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 现状 改革

一、新形势下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教学难度大

为适应国际化和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手段的税收,正不断发生着变化,税法体系中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调控的目的不同而频繁变动,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加大了税法课程教学的难度。

(二)内容复杂、关联性强、学习难度大

税法课程涉及的税种多,实体法就有十几种,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税款的计算等,此外还有税收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学习税法的过程中,既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对比各税种间的异同,还要掌握好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点。而这对相当一部分学生而言,学习难度较大。

(三)理论枯燥、实践性强、兼顾难度大

不论从税收实体法的各构成要素到税款的计算,还是从税收基本理论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都是理论枯燥的法律规范,然而,由于税法内容复杂、关联性强、更新快、时效性强,在有限的课时内,要兼顾二者难度较大。

二、财务管理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学生重视不够,学习动力不足

除了准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外,与其他的会计专业课程如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比较,学生主观上普遍地没有同等重视税法课程的学习,加上税法内容繁s,实践性强,学生畏难情绪严重,学习动力不足,直接影响到税法课程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教学内容缺乏关联性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注重讲解各税种的基本内容,但是往往孤立静止地讲解,忽视了从各税种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的角度进行教学。同时,一个纳税人、一种经济业务往往也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另外,税法与会计学、财务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联性也很强,唯税法而税法的教学,带来的是教学效率低,学生联系实际和动手能力得不到较好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仍然采用传统的以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等较少采用,使学生难以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特别是在各税种的比较、各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等方面,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学生大多还是被动地接受。

(四)理论联系实际不足、实践教学欠缺

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且强调实践的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同时贯穿于税法教学的全过程。然而,许多院校没有税法模拟实验室,也没有比较实用的实践课教材,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践教学,然而实践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最优兼顾,税法课程设计基本上是要求学生完成税款计算到税务处理,然后是纳税申报的处理过程,而且通常是各个税种的单项模拟训练,即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某个税种的税务处理过程。

三、改革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更新教学内容、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密切关注税收动态,搜集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既保持各税种之间的联系,又兼顾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同时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一致。对于会计专业学生,选择基本理论和实例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注重税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 在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的同时,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保证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体现税法课程独特性的要求。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一是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主动性。二是情景教学法,通过给学生营造不同的问题情景,以及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三是比较教学法,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相关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培养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1)加强税收模拟实验。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按照税收征管程序,让学生轮流模拟不同岗位人员,如模拟税务人员、税务会计,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模拟税务法庭等,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动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带领会计专业的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熟悉经济业务及纳税业务全过程,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弱的状况,为理论和实践良好的结合打下基础。

(3)手工操作和计算机操作相结合。随着会计信息化和税务信息化的广泛应用,要求学生手工操作完成纳税申报实务,并利用税务软件进行计算机操作,熟悉原始资料的录入、记账凭证的打印、账簿登记、纳税申报表的生成,并根据实训资料进行税务分析,编制税务情况说明书,提高学生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又掌握了完整的税务业务流程。

(4)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可安排学生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局进行中短期实习。通过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6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简单的可以说是国家公共的财产创立的,在社会上的事业单位有很多种,例如:开展教育类的,环保单位,科学技术研究等各种组织机构。财政税收是整个单位的核心内容,也是每个事业单位应该重视的。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合理的解决方法,让事业单位的经济能得到提高。

1 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缴纳不规范

在事业单位中,税收缴纳等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来看一下存在的几个方面。首先,事业单位对于一些工作没有真正做到按步骤的流程。比如单位中的现有资产和无形的资产应该按照缴纳的步骤进行扣除。不应该一次的全部缴纳,这样可能就出现了一些财产的偏差,导致了单位没有缴纳足够的税。其次,有些单位不想缴纳税。事业单位和政府单位有一样的管理任务,但是有些税务本应该缴纳的却不需要缴纳,所以造成了逃避缴税等现象的出现。最后,由于一些小型的单位对员工的报酬等没有记到应该缴税的里面,所以影响了事业单位没有全部的收缴个人地税务。

1.2 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力度。因为票据在税务当中起到了真实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所缴纳的税务是正规合理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事业单位对票据管理的忽视,认为不是重要的。在开发票据的时候,要严格的按照缴纳的环节进行开票据,让票据规范完整。避免有些单位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发生。有些单位的票据不正规,出现了借条方式的缴纳税务的证据,这样会混乱票据的使用,会让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中产生误差,做不到合理的保护。

1.3 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我国纳税有明确的政策,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义无合法纳税。事业单位要缴纳的税务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有些税种有一定的难度性,这样就应该加强对人员的培养,要有一定的基本常识。但大多数情况下,一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知能力较弱,应该加强合理的指导和改善。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1.4 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在事业单位的整体机构中,应该加强对内部的严格管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基本政策。由于多种原因对事业单位的内部的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这样没有办法尽自己的职责去做事,这样就很难保证管理中的问题。整个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是非常主要的经济来源方式,所以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重视起来。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2 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单位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单位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 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要有真实性和规范性,要严格对票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体系,在计算出税收过程中应该严格的对财务税收这方面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打借条等没有依据的凭证,要制定出合法的票据,在内容上在格式上都应该做到规范化。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2.3 要充分的管理整体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一点,要对单位中应该缴纳的税务和不应该缴纳的税务进行合理的分类,让员工能够直接就能区分是应该缴纳的还是不应该缴纳,避免了有些单位的税务产生了多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现象。第二点,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活动。让单位的人员都能了解到合法纳税的理念,要做到不逃避税务,不漏税,按时交纳的好风气。第三大,要根据政府有关部分进行全面的推广,增强缴纳税务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认识,从而提高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的稳定性,做到可持续发展。

2.4 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结束语

通过上述内容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对我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所以事业单位也不例外。要重视对财务税收的管理方面的培养,首先要对事业单位的人员的综合能力进行全方面的提升,注重专业性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对于税收的特点,掌握基本的管理方法,提高事业单位的可信度,为我国经济发展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税务,2014(8).

[2]张玫.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探讨[J].新会计,2014(7).

[3]聂庆芝.行政事业单位纳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基于某行政事业单位税务检查案例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4(4).

第7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

随着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快速稳定性持续发展,以及各类型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企业内部税务风险要素的逐渐增多,我国现有企业实际具备的税务风险要素管理,以及税务风险要素控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路径造成了深刻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现有企业针对现有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体系展开适当程度的改善优化。遵照目前已经获取的调查研究数据信息分析资料。受多元化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企业现有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工作构成内容和工作任务体系层面均存在着显著局限性,给一定历史时期之内,我国企业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持续组织开展,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从这一角度展开分析,我国企业想要在具体的经营实践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效果,必须针对企业内部现有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展开使得程度的改善优化,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展开简要阐释。

一、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演进历史背景之下,一切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基础性生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本身都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表现形式的涉税经济行为,因而势必也会不可避免地面对一系列表现状态鲜明的涉税风险,给我国现有的各类型企业组织的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开展状态造成深刻影响。遵照目前获取的调查研究报告资料,涉税风险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均具备不可避免性。从具体的引致原因角度展开系统分析,我国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的引致原因,通常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我国企业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经营业务实践目标的片面追逐,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过程中盲目启动运用税收筹划业务实践流程,在不断做出类型多样的盲目性“节税行为”条件下,给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过程中,引致和造成了较大数量规模的税务风险要素。第二,受多元化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过程中,本身存在着基于业务活动开展流程,以及业务活动构成内容层面的显著缺陷,给我国企业具体获取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收益获取水平,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遵照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涉税性经营业务环节角度展开分析,通常可以将现阶段我国企业实际面对的税务风险要素类型,具体划分如下六个方面:其一,因企业内部性因素引致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展现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内部基础业务流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其二,因对企业内部现有涉税政策要素理解失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优惠性税率政策的使用等环节。其三,因企业内部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业务处理方式而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对收入要素、成本要素、费用要素,以及特殊项目要素的财务会计确认环节。第四,因企业内部关联易活动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主要集中展现在企业内部融资业务环节。第五,因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工作环节,以及税务处理工作环节而引致的税务风险要素,其中具体涉及了增值税发票文本的保管运用,以及营业税的财务处理等具体方面。第六,因企业内部纳税申报业务环节,以及税款缴纳业务环节而引致的税务风险因素,其中具体涉及了纳税申报业务环节及时性,以及税款缴纳业务环节及时性等具体方面。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

第一,切实把握和优化我国企业在开展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理论基础。我国企业想要在建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背景之下,实现对我国企业内部各类税务风险要素、稳定充分处置,应当优先完成针对基础性税务管理理论的分析理解。通过学习和吸纳基础性的企业税务管理指导理论,能够保证和促进企业内部现有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实现对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基础任务体系的全面清晰认识,从而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组织开展,创造和提供稳定且有效的理论指导支持条件。第二,切实建构形成指向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业务环节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我国企业想要在具体组织开展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过程中,获取到基础业务组织开展流程的充分规范性,应当切实建构和执行指向我国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条文体系,并且在具体的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过程中,充分实现对相关性法律法规条文内部的充分贯彻,从而有效改善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开展效果。

三、结束语

针对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本文择取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思路,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的分析论述,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天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管理世界,2013,06:176-177.

[2]杨堃,付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刍议[J].邢台学院学报,2014,02:62-64.

[3]张瑜.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商,2014,24:168.

[4]金翔.浅议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价值工程,2015,09:223-224.

第8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法治;纳税人权利

2001年修订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行政程序基本法,其把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重要的地位,对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该法修订以来,社会各界对其好评颇多。但是,“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 ,[1]因此,从法治的角度来考量《征管法》,以期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寻求完善的途径对实现税收法治显得极为必要。而众所周知,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制的完善,即必须同时符合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双重要求的良法的存在。具体而言,即在实质上,法律必须符合现代立法理念与潮流,定位于保障私利、限制公权;在形式上,法律必须内容完整、统一、不存在硬伤、便于操作,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以此观照,《征管法》中尚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一、立法定位及立法理念方面尚存偏差

1、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健全的状态,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基本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税收法等长期缺位,《征管法》作为税收征收方面的程序基本法,承载了远远超出税收行政程序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内容。例如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2、《征管法》总体上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而不是控权的法律。首先,从名称看,“管理法”表达的是居高临下的、主客体式的一种关系,当前在世界各国及各地区,法律冠之以某某“管理法”的名称的做法已不多见,命名为“管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透视出立法者主客体思维的心态;其次,该法第1条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前提,并将其置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之前,明确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国库利益”。事实上,在“国家本位”立法理念支配下,导致该法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主要表现在:(1)《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部门要求退还,而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国务院颁布的该法《实施细则》规定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少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至于纳税人偷骗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该规定的缺陷主要有二:一则在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则在于对于纳税人偷骗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的规定,事实上难以实现。因为查处偷骗税行为需要确凿的证据,而时间久远势必造成证据的灭失,按照《实施细则》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10年后当事人有权予以销毁。因此,无期限征缴税款实践中势必难以落实;(2)《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规定了不少纳税人的权利条款,但其中只有第8条是从正面予以规定的,其余的大部分都是融合在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条款中,总体上还是为了方便税收征管而制定的;(3)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法中体现国民主权的基础,行使申报权意味着纳税人在行使国民主权。[2]但在我国《征管法》中,申报纳税制度是作为纳税人的义务而规定的,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的立法惯例。

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不足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保障。税收从本质上来讲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因此,在现代社会对公民征税必须接受合法性追问。事实上,税收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公民之所以纳税,其前提为社会契约的存在,即公民以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纳税人权利保护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无代议士,不纳税”、“税收法定”等在现代社会已成为基本常识。当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纳税人权利法》,纳税人税收立法权、用税监督权等重要的基本性权利尚处于缺位的状态,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尚处于通过《征管法》所规定的较低层次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方面,而且即使在程序性权利方面,亦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某些重要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没有规定。例如,缺乏诚实推定权,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将纳税人视为潜在的逃税者,“有罪推定”的思维挥之不去,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人格尊严及其

他合法权利情况的发生;又如,由于缺乏纳税人拒绝不合理的检查权,实践中纳税人若“得罪”了征税机关,容易遭到征税机关出于报复纳税人的目的,而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稽查。

其次,某些纳税人权利规定得不够细化。例如,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条款中没有明确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实践中一些地方擅自加收滞纳金,使纳税人多付出一笔成本;又如,规定纳税人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核准或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均缺乏相应的规定,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9篇: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范文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应尽职责。作为承担税收执法和组织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政为民,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健康、协调的工作要求,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就必须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税收 税收执法 纳税服务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税务机关针对特定人(包括法人和人)或事采取的专门行为。(2)它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着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它是税务机关依法单方面实施的行为。(4)它是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二)纳税服务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纳税服务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2)纳税服务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4)纳税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有效降低全的税收成本,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5)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的各项服务。

纳税服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共同之处

1、二者有共同的目标

税收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的目标就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完成税收职能,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促使管理相对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而纳税服务的目的同样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目标是一致的。

2、二者相互渗透、缺一不可

税收工作是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载体,离开了税收工作就谈不上执法,也谈不上服务。从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含义和内容可知,二者同样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代会都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当包含“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几项职能均直接或间接地融入了服务的理念。税务机关作为税收行政执法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客体都是纳税人,服务行为必然寓于执法过程当中,因此,二者显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税收执法的过程,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因此,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不同之处

1、基本内涵不同。

(1)执法就是执行法律。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宪法规定: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贯彻执行。这种执法行为能够直接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和后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理念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而严格税收执法则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手段。

(2)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为他人做事,为国家、为集体或为别人工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党和政府中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仆。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服务是“三个代表”的本质体现,服务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服务是对管理相对人的人权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税收工作的性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税收工作的实践看,服务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纳税服务的内涵是要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通过行政方式改革和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服务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无偿的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服务的本质是护法维权,通过推动税收的公正、公平,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改进体制、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2、基本内容不同

(1)税收执法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征管法的规定内容上看,税收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五大方面。

(2)从纳税服务的概念可知,纳税服务的内容极其丰实。从征管法的内容上看,已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就有近30个,还有多条通过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服务的理念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从税收工作实践上看,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五大方面。服务无止境。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和服务立法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服务内容将不断丰富充实,服务体系将不断完善规范。

3、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1)税收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贯穿于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对税收执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根据税收执法的和实践,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权限、、手段法定;执法程序法定),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念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税收工作实践来看纳税服务也有其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普遍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无偿性原则。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通过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异同点的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

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重执法、轻服务的单纯权力观

由于长期受计划体制模式的,在诸多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权利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明确,导致一些税务人员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衙门作风严重,认为“我是执法的,高人一等”,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权力,不讲义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甚至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逆反心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如: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 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相当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所具有的管理相对人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的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我国加入WTO后对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完善投资和环境,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为提供一系列优质、高效、公开、透明和便捷的服务。因此,税务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服务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牢固树立税收“四观”,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执行税法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严格执行税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不仅是“治外”更要“治内”。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我革命”。“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

(三)不断加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实践探索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资讯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大力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两大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二者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一要公开办税制度。完善税收法规信息库,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制度、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的监督。二要健全岗责体系。按照定责定岗、职责明确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岗位的整体合力。三要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和量化对执法和服务的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执法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总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执法中体现出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