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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政策精选(九篇)

财税金融政策

第1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逐渐被社会所认知。全球变暖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其对人类生存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和压力也是很多学者研究的重点,低碳经济逐渐被社会重视。众所周知,黑龙江省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但是由于发展模式以及工业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使得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约束。黑龙江省应当好好利用丰富的地质资源和广阔的地理环境,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下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低碳经济是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实现低碳经济与财税金融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通过财税金融政策的效力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提高黑龙江省的低碳技术水平及核心技术,助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

1.理论基础

对于低碳经济的解释有众多说法,总结起来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采取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以及新能源开发等多种形式,尽量减少煤炭及石油等高碳产品能源消耗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

2.财税与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框架

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支持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明晰其职责。政府与市场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政府的职责范围体现在运用财政补贴、税收、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与约束低碳经济的发展;作为金融部门应该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相应的低碳信用交易平台,促进低碳交易等方面的工作。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两者协调配合,产生的合力才能扩大政策的功效,从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三、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策

1.财税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策

(1)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政府调节经济走势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低碳经济企业,对于调动企业开展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社会资源倾向投资于低碳经济项目。因此,为了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研发低碳技术,对于能够独立实现研发和创新或者能够采用先进的低碳环保设备投入生产和运营的,应该给予相关财政补贴。具体分为:企业价格方面补贴、亏损方面补贴、折扣方面等政策。对于购置了低碳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尽快提完折旧,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进程。(2)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中税收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当前税收政策的功效主要集中体现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提供有力支持。用税收的形式优化配置有限资源,使其资源达到合理有效配置。通过征税来处理企业污染外部性的问题,解决外部负效应的问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在低碳技术领域进行科研创新。①健全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允许地方政府有权限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依据税负公平的原则,应将不可再生性的资源与再生性周期较长,以及生产难度较大的资源都应扩大到征税范围之内;对于资源供给较为匮乏的,不宜大量开采的绿色资源产品也应扩充到征税范围之列。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要包括矿产性资源,还要包括土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只有把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均纳入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的税基,合理征收资源税,才能真正实现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实现低碳经济。资源税制中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节能环保型的企业给予适度的鼓励,例如能够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低耗低排放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与采取补偿的措施。同时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高污染的企业,不仅要课以重税,还要对其进行停业整顿、改进技术,达到经济发展的要求。②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应该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制中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的所得税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低碳技术、环保技术以及新能源开发技术的低碳企业,实施免税政策。对于能够积极主动投资于低碳项目的企业可以采取减税政策。由于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大量投资,并且具有周期较长、收益较低的特性,低碳经济的发展与企业投资的力度密不可分。因此,应该对于低碳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政策。对于能够改善设备,使用低碳设备、回收利用再生资源,有效利用资源的企业,根据企业购买的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允许多抵扣,实现减税。对于污染较为严重、生产效率低的企业鼓励更新设备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实现由“高碳”向“低碳”的过度。虽然目前相当大一部分中小企业在低碳经济领域的投入和研发达不到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要看到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力度,可以采取税后补贴或延迟纳税的措施。

2.金融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策

(1)形成政策性金融制度。现在是一个发展低碳经济的大好时机,目前已有国家开发银行制订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金融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为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专门的银行机构,致力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建立类似的特殊服务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政策倾向金融机构、金融政策,支持特别项目及相关领域,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用金融基金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应该成立低碳发展银行,属于地方性政策性银行,银行的资本来源于省市政府、有关企业以及民间资本金,广泛筹集资金支持发展低碳经济,尤其重点支持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环保项目。逐步健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如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黑龙江省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撑作用。(2)增强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政策,完善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发展的资金需求。实施绿色信贷资金政策,着重商业性银行对信贷业务进行相关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和监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系统建设。借此扩大商业性银行的绿色信贷规模效应,新能源、节能减排项目的贷款采取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提供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绿色信贷额度的界定标准,降低新能源、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风险;加强低碳产业和下游产业的项目和增值。根据实际需要做好黑龙江省发展低碳经济的绿色信贷的规模额度,并且有效规定绿色信贷的贷款期限和银行利率。(3)加强资本市场推动作用。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发挥优势资本市场的初始投资和融资。目前,大量的低碳经济相关行业和企业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产业数量和行业的市场价值低于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证监会应该相关政策,对于财务指标正常,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建设项目。以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模式转型,将其资本和技术更多的投放低碳经济领域。(4)提升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根据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的特性,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研发。第一,让低碳项目有大额、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直接设置专属低碳企业的投资基金。第二,为了促进低碳交易,建议建立低碳信用交易平台。第三,采用低碳品牌,促进企业使用低碳经济信用卡。第四,加快低碳金融服务的进程,如金融产品和碳排放交易数量组合,形成与资源相挂钩的金融产品,结合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的金融服务产品。第五,创新的金融中介服务,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提供低碳项目信用登记、托管和基金为低碳项目结算和清算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第六,继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满足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的环保、碳交易信用保险以及绿色汽车保险等等,减少碳排量、减少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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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 小微企业 政府扶持 政府采购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4-0067-04

小微企业是支撑经济增长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决定了比大中企业更需要财税金融支持。对小微企业予以税收及其他财政措施扶持,更能够激励私人资本投资,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对小微企业予以财税金融支持,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本文结合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困难,阐述了财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必要性,并针对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较为可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财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理论基础

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大于对大中企业的影响,对小微企业所产生的税收效应大于对大中企业的影响,这可以用福利经济学理论及税收效应理论来阐明。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将功利主义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运用于经济学当中,提出,社会总福利即GDP是社会中所有人福利的加总,而个人福利是个人从消费各种商品和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用,直接取决于个人的收入和财富。该理论基于三个核心假设:一是个人福利可以用基数的形式进行衡量,收入和财富越多的人,福利也就越大;二是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以后,还能够有所剩余,那么这种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实质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三是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总,得出社会总福利。所得税制度就是基于这一假设实现的。庇古提出“收入从较富裕者转移给具有类似气质的较贫困者,必定会使满足的总和增加,因为它以牺牲较弱的需求而满足了较强的需求。”由此我们可以推出,税收扶持对小微企业意义更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相对于对大中企业税收优惠,会发挥出更好的税收效应,就社会总福利分析,会使社会总福利增加。

再从政府征税对企业经济效应分析,征税一般会产生替代效应。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会降低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如果因此而减低了投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会导致其减少投资,就会发生税收对投资的替代效应。

二、政府税收扶持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

1 小微企业成长中的需求。企业总是经过起步、成长到成熟发展,大中型企业一般是从小规模发展而来,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进入成熟发展期,而小微企业大多处于创业期,起步期是最为艰难的时期,产品有待推广,技术有待完善,资金不够雄厚,与现存的成熟企业相比,竞争处于劣势。此外,受制于产业结构与分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分工协作较少,单个企业的经营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也难以从大中企业获得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

2 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生产成本提高。除了自身的弱势以外,目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小微企业在市场上没有话语权,通胀的压力无法转嫁,小微企业经营更加困难。2011年11月,生产经营成本持续升高,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原油购进价格指数上涨24.5%,煤、油等动力燃料价格同比上涨10%。在通胀背景下,小微企业成本增加是一个长期趋势。由于小微企业在市场定价方面缺少话语权,上升的成本又无法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嫁,或者转嫁数额远远小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小微企业普遍陷入生存困境。

3 劳动力成本加大,利润空间受挤压。小微企业还必须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环境。2010年,有30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全国又有24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全国27个省份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增幅多在14%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最低工资分别达到1160元、1280元、1300元和1310元,中部省份如安徽、河北分别达到1010元和1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力最低工资也大多达到800元以上,在如此工资标准下小微企业劳动力成本负担沉重。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选择

(一)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的财税扶持

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口径偏小,而且2011年,国家颁布的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划分不同,企业所得税中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规模标准因素以外,突出以实际盈利作为标准予以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口径小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以工业企业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20人以上是小型企业,20人以下是微型企业,人数标准远远低于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标准;从营业收入上比较,营业收入300万以上是小型,3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如果按国家规定一般行业的盈利率10%计算,那么年度营业收入就超过300万。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借鉴发达国家对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让更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且使税收优惠制度长期化

2012年2月,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国家这些最新的规定,体现出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给小微企业较为实际的税收优惠,但这些政策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优惠措施没有根据企业创建与发展形成完整的扶持体系;二是国家出台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是短期的不是长效的税收制度。本文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

1 根据小微企业成长周期制定全面的税收扶持制度

小微企业创建阶段。创建阶段小微企业在资金、产品打开销路方面最为困难,生产成本高,容易亏损,政府具体的税收扶持可以通过:第一,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建议增值税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由300元提高到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月营业额由5000元提高到20000元。第二,针对小微企业创办阶段成本高、利润空间小的状况,地方政府对刚创办的小微企业,从创办起,免除三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五年享受所得税减半政策。

小微企业成长阶段。该阶段是企业自主研发最旺盛的时期,企业需要购买大量的先进设备,同时必须引进大量的科技人才。政府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第一,所得税方面,在2006年2月国家颁布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基础上,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做出进一步调整。我国目前研发费可以向后结转5年,建议对小微企业税收制度中研发费用的结转可改为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7年。第二,建议我国目前实行的单位在30万元以上的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费,采用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改为根据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允许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第三,提高个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比例。小微企业中,很多专利专有技术来自个人创新,就我国个人所得税而言,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专利、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特许权的所得适用税率以及扣除标准同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相同;从高技术企业获得投资分红等没有扣除,这些措施显然不利于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应调整为:对个人转让的技术收入按收入额的40%两倍于劳动报酬、财产租赁的扣除比例征税个人所得税;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分红等收入因先征过企业所得税所以免于征收,以激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小微企业进入成熟期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渐提高,企业盈利增加,企业也有能力增加自身积累,将盈余转化为资本,同时企业开始了二次创业,实行从规模、管理到技术的蜕变,企业要进行这种蜕变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国家对小微企业最好的税收扶持政策就是再投资抵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金额及所属年度已纳税额给予全部退税,激发小微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2 实行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的长效税收制度

目前国家出台的有关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有时间节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至2015年底,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这些政策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对政府长期税收扶持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法律条例,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在相关税种优惠中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之具有长效的法律效力。

(三)缩小财政直接投资规模,发挥财政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效益

财政补贴是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又一种重要渠道,近些年,政府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截至2010年累计安排139.5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2000年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87.5亿元支持了21.2万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资金规模;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达109亿元;2012年2月,国家决定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从财政政策沿革看,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增大,特别是2012年,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小微企业,突显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从另一个方面看,资金使用较分散、使用重点不突出,项目管理透明度有待提高,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不够,整体效益不明显。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政策和资金分别在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形不成合力,导致财政政策整体效果差,同时,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通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获得支持,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重立项和资金分配,轻管理和绩效,特别是目前一些支持小微企业的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评审,既脱离各地发展的实际,又加大了成本,在评审过程中容易出现寻租行为,滋生腐败。因此,本文建议,缩小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规模,代之以更为公平的税收扶持。就目前财政支持来看,应统筹整合支持小微企业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将分散的、针对性不强的以及不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严格项目评审程序,增加透明度,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实施,制定可行的考核体系,客观地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效果差、偏离项目的资金使用政府停止对其扶持。

第3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金融业服务外包;财税政策;行业发展规律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32-02

一、我国金融业服务外包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BPO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内需市场发展迅速,2006―2008年的增长率超过了20%,截至2008年底,BPO服务外包行业已经发展为一个约23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市场。其中,作为中国BPO服务外包的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BPO服务外包(以下简称金融业服务外包)占整体BPO服务外包市场约20%的份额。2006年中国金融业BPO市场规模为33亿元人民币;2007年为39亿元人民币;发展到2008年,已达到48亿元人民币。2006―2008年,年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1%左右。

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服务外包市场还处于成长初期,与发达国家市场相比,总体规模还很小。IDC的《中国BPO服务外包市场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到2008年底,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规模仅为48亿人民币,而同期美国的市场规模为97亿美元。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不及美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规模的7.4%。此外,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的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的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一)业务种类

目前,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品种较少,仍然以基本的后台处理业务为主(如业务录入),而成熟市场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则早已超越了初期数据录入的阶段,已经将大部分职能型业务,如财务、人事、采购等,和行业性业务共同进行外包。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将相对比较高端的前台业务,如金融市场的研究和数据逐渐剥离,也已开始进行外包。

(二)业务深度

中国的金融机构目前多采用单点或局部业务外包,大多具有操作相对简单且重复性强的特征,目前,对于较为复杂或涵盖环节较多的流程外包开拓和参与的不多。与此相比,成熟市场金融机构的发包已经以整体流程为主,而且外包服务提供上通常具有很强的业务流程的咨询能力和IT系统实施能力。

(三)发包方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关系

中国金融机构客户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价值定位主要在短期“补缺”方面,特别是短期的人力和技能等资源的提供,而较少通过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合作来实现流程优化、创新业务能力及改善运营模式等长期持续发展和战略性价值为目标。然而,国际上许多较早进行外包的金融机构,已经把优质外包服务提供商定位为其全球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如AVIVA和WNS),将外包服务提供商纳入其全球运营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规划并不断优化其全球运营服务网络。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层次和水平同国际上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一定差距。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流程改造、后台集中工作的稳步推进,其外包需求也将得到进一步释放。同时,鉴于日益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企业对借助外包提高效率、减低成本的要求会更加迫切。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了支撑业务快速成长,弥补自身能力短期内的不足,也需要借助许多外包之力。未来中国金融业服务外包,作为服务外包内需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备很大的成长潜力。到2008年底,中国金融行业服务外包支出进展占整体金融业运营支出的0.53%,而同期美国金融行业服务外包支出占到了其运营支出的1.86%,相比之下,中国还具备很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二、我国政府对金融业服务外包的现有财税扶持政策

政府扶持对于金融企业和金融外包提供商的吸引力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扶持包括了很多方面,如税收、人才培训、政策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重视程度等多方面。我国自2006年开始,陆续推出了“千百十工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基金等扶持外包产业发展的措施。

(一)中央颁布的服务外包财税扶持政策

1.财政政策

对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不超过4500元/人的补贴,经定向培训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对企业定额补贴500元/人。取得示范城市称号未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承接地予以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对企业取得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税收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示范城市实施的服务外包财税扶持政策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将北京、天津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税收、劳动用工、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等各方面提出了优惠措施。而政策颁布之后,各个城市又在税收、招商、奖励等各方面提出更优惠的、更吸引人的政策。

1.财政政策

大多数示范城市对于培训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对劳动者参加培训予以补贴;同时,地方财政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创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技术支撑平台、联合攻关、技术联盟活动,如天津市给予相当资金的支持;对服务外包技术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如佛山市对取得金融创新的机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部分城市对园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利和具体的服务,如佛山市、昆山市、天津市等对房租予以补贴,对人才引进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解决户籍问题。

2.税收政策

对园区内实缴的五税留成部分进行部分或者全额奖励,如:天津市、昆山市前五年全额奖励,杭州市服务外包大于100万美元的企业的增值税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园区内的营业税进行全面或者减半,如大连市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部分退还;高层个人所得税按比例返还个人所得税,如昆山市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50%奖励。

三、对我国政府现有财税扶持政策的评价

中央和各城市采取的各项积极发展政策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服务业外包的迅速发展,仅2010年的前五个月,全国就新增服务外包企业1 105家,新增从业人员18.2万人,其中大学毕业生达12.4万人;全国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54.97亿美元,同比增长139.2%。但这些支持政策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示范城市各自为政,优惠政策纷多繁杂,优惠补贴力度过大,缺乏针对金融业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四、我国金融业服务外包的财税扶持政策建议

(一)确定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

1.细化中央,边缘地方

现有的财税扶持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中央简洁宽泛的政策和地方城市繁杂的政策。这种政策形式往往会由于地区间经济资源的争夺导致政府利益受到损害,政府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因此,在制定扶持政策时应当遵循“细化中央,边缘地方”的原则,即中央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就资金支持和税收等主体部分制定更为详细的政策,而地方政府则制定边缘化更具有地方发展优势的政策,发挥地方财政的职能。

2.适度原则

2010年6月15日,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会议上指出“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正步入快速成长期”,我国的金融业服务外包较其他外包发展较晚,但根据行业发展生命理论也可判断,中国的金融业服务外包也至少处于成长期的初期。行业处于成长期时,政府就不需再大幅度,甚至另付出的扶持产业发展,应当采取适度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保证金融业服务外包平稳健康发展。

(二)财税政策建议

1.财政政策

(1)金融业服务外包作为金融业的外延服务项目,具有金融行业的特点:高风险、客户保密等。为了给金融业服务外包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客户资料保密的行业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是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的重点,财政应当给予这些方面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2)地方对企业用地租房的支持,应当取消补贴,提供稍低于市场的价格。

(3)由于金融业服务外包企业是高风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应当把握给予信贷资金的规模;同时,筛选金融业服务外包企业,对信誉良好、营业稳定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服务可予以担保。

2.税收政策

(1)规范所得税的征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远远低于一般企业的25%,该优惠税率较合适。示范城市内有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变相全部或部分退换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中央应当取消;同时取消示范城市对个人所得税的返还;企业将利润留在园区,或者尽行技术业务开拓,经认定后,应当予以税收优惠。

(2)营业税全免。相比较其他行业的服务外包企业,金融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其税收负担中,营业税的比重是最重的,现有规定中,仅提出对离岸服务营业税全免,实际上,国内的金融外包需求潜力巨大,为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中央应将规定中“离岸”去掉,即企业的营业税全免,按照行业发展规律,可采取两免两减半。

(3)中央应当继续对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免税的优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抵扣力度应当加强,由8%上升至10%,以提高金融业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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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关键词:纽约;财税政策;国际金融中心;上海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62-04

纽约是世界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纽约,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云集,许多外国银行也在纽约设有分支机构。纽约金融中心不仅引领了全球金融市场,也影响着世界金融交易、结算、储备等金融和资源产品的走势。英国伦敦金融城2008年3月公布的第三次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l3)中纽约得786分,排在第二。该调查显示纽约正在赶超伦敦,而且金融界对构成金融中心竞争力主要因素的看法也在改变。以前,人才和技术被认为是构成竞争力的首要因素,如今受访者关注的重点是政策监管和税收环境。财税政策对吸引国际金融公司和人才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以纽约为例来研究金融中心建设的财税政策,以便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有所启示。

一、纽约金融业的税收情况

在美国的税收体系中,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一直呈降低的趋势。就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而言,一向以税制完备而著称的美国至令尚未采用增值税。因此,主要介绍一下纽约的直接税。

1、个人所得税。

从总体上看,直接税是美国税收制度的基础。其中个人所得税始终保持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总额中,个人所得税一般占到40%左右。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了各自的税制改革方案,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减税浪潮。美国国会多次通过布什政府的减税方案,减税力度之大、次数之频繁是前所未有的。2000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15%、28%、31%、36%、39.6%五个档次。2001年,除了最低15%的税率保持不变外,其他各档次分别降低了0.5个百分点。在2002年,各档次税率再次分别降低0.5个百分点,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降到38.6%。2003年,税率继续降低,最低10%和15%的税率不变,其他档次的税率分别降低2%或3.6%,最高税率降到35%。到2008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六个档次。

除联邦税以外,纽约州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4%、4.5%、5.25%、5.9%和6.85%五个档次。6.85%的最高税率适用于应税所得超过20,000美元的单身个人。另外,2004年到2006年临时实施了两个更高的税率7.5%(7375%)和7.7%,7.7%的税率只适用于收入超过500,000美元的纳税人。纽约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平均来说,低收入者纳税是其所得的1.3%,20%的中产阶级纳税是其所得的2.6%,1%最富的人纳税是其个人所得的6%。然而,如果考虑到联邦所得税申报的扣除项,纽约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就降低了,富人的税负也随之降低。联邦扣除以后,1%最富的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从6%降到了4.3%。据调查,纽约富裕阶层的近四分之一是金融证券方面的人士,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促使金融知识水平高、国际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汇集纽约,使得国际金融中心的人才储备条件得以保证。

2、公司所得税。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联邦和其50个州各有自己的税法。就金融行业而言,在联邦和所在地州及地方政府设置的各个税种中,公司所得税是其主要税种。在联邦层面,金融行业与非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公司所得税适用15%-38%的多级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先累进,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后,税率又有所降低(应税所得低于1833万美元,适用税率为15-38%;应税所得高于1833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

在州层面上,纽约州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呈下降的趋势,2000年税率是9%,2008年降到7.1%。而且,由于存在很多的优惠和抵免措施,使得公司缴纳的税款远远低于按照它的实际所得应缴税额,这就意味着在纽约公司的有效税率远远低于7.1%的名义税率。如1969年纽约制定了《纽约投资减税法》,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在纽约的投资符合相应条件,投资额的1%可以从公司的所得税中扣除。之后抵免数额又增加到投资低于3.5亿美元的公司允许5%的抵免,对于超过3.5亿美元的允许4%的抵免,而且投资应抵免税额可以结转以抵补以后15年的所得税。每年,在纽约经营的公司有十亿美元可以用作税收抵免的结转。

2004年9月,ITEP调查了美国275家最大且利润最丰厚的公司,发现其中的82家公司在2001年到2003年中,至少有一年没有缴税或是缴税低于联邦公司所得税。换句话说,这期间几乎是所有的公司实际上都从联邦政府那里得到了净退税。因为纽约的应税所得是建立在联邦应税所得的基础上,这些规定和优惠措施减少了纽约公司应纳税额。调查还显示,2001-2003年总部设在纽约的财富500强企业所纳税的有效税率远远低于联邦税率。有20多家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还不到法定税率的一半,这其中有摩根大通、雷曼兄弟和纽约银行等著名的金融公司。较低的有效税率吸引了众多大公司把总部设在纽约或在纽约建立分公司,同时也对金融行业产生了示范和集聚效应,促进了纽约全球金融中心的发展,

3、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在美国,个人和企业都要为资本利得缴税。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超过1年的投资)税率较低。2008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降到15%(对于归人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不缴资本利得税)。被豁免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包括:(1)当出售一份房产时,如果该房产是出售者在出售前5年中的2年的主要居所,出售者可获得250,000美元(对单身)或500,000美元(对夫妇)的豁免额;(2)资本利得计算的是净值。即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

4、财产税。

美国的财产税尤其是房地产税是各州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应税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个人财产和无形财产。几十年来,很多州取消了对个人财产和无形财产征税,只对不动产征财产税。大部分州的财产税税率在2%到4%之间,纽约不同的行政区税率不l司,在2001-2002年,平均税率是2.3%,各区从0.38%到2.63%不等;购房的银行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美国政府对财产税还制定了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税和免征、“断路器”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和分类税率等。除此之外,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加利福尼亚第13条建议》,降低了财产税税率,并对其增长加以限制。这之后,几乎所有的州都对财产税提出了某些形式的限制,包括限制和控制财产税的增长速度,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设限、对法定财产税率设限、冻结财产税率增长、对财产税收入增幅设限、对地方支出封顶等。纽约州对各级政府征收财产税的税率施加了限制。县级政府可以征1.5%的财产税,大多数市政府可以征2%的税。

二、中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现状

与纽约相比,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着税制不够合理、税率偏高、税负偏重和税收覆盖面偏窄的问题。

(一)营业税税率偏高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我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我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二)流转税负担偏重

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详见表1)。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例如1997年5月9日,为平抑过热的股市,我国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2008年4月,印花税从3%下调至1‰:进入9月,为了刺激股市,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并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很低,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从两方面影响金融业务:一方面是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目前,我国对个人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1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部分收益征税,部分收益不征税,本身有失税收公平,会扭曲资金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对金融企业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已存在诸多不适应,如税率偏高(近些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最高边际税率已普遍降到40%以下,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已显得很高),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金融行业工资水平较高,且与国外同行相比,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

(四)企业所得税扣除限制较多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原则上同普通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法定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税前扣除限制将大大加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限制主要有两项:(1)工资扣除,即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月工资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列支。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金融企业对此反映也比较强烈。(2)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其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就可以冲抵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原则上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认定为坏账予以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三、纽约财税政策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启示

目前,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纽约在税收体制方面的经验能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降低金融业营业税负担,扩大征收范围

金融行业的营业税是针对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和税前收益等项收入征税。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形成的资产质量差,银行存贷利差空间不大,而实际利差与名义利差差距较大,债转股又出现实际利差严重倒挂以及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经营困难,竞争乏力。而纽约的经验表明,对银行业不征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因此为降低我国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降低金融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必要的。同时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征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

(二)降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税负,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应当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账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进行适当调整,取消计税工资限额,放宽坏账核销标准,即建议将认定为坏账的逾期时间适当缩短。

(三)给予金融行业特殊的税收优惠

第5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赢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第6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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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1.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系数,从而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的全面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调整农村贷款利率来减缓农民的贷款压力,从而使农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学习之中,进而在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农业收益。2.农村金融发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之收益周期较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补给。但是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手续烦琐,且供给能力不足,从而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风险系数较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观干预和调控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3.农村金融发展的控制要点:加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整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群体,一方面,服务对象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条件;另一方面,该群体的贷款业务存在周期短、频次高的特点,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涉农业务,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要将二者的协同一致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之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发展中,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等。1.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中西部地区、参与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对于其他普通地区、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应缴纳税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农村信用社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税额等等。2.涉农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财税(2014)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次,对村镇银行、有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最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3.金融企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而言,其实行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且能够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1.不宜采取以财政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存款、财政支农资金等;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业务。由此可见,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是其对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农村正规信贷机构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续复杂。农村正规信贷机构在业务办理上不具有资源优势,且在合同执行上也不占优势。首先,当放款机构为政府机关时,出现违约情况时则难以有效应对;其次,对信贷机构员工的激励作用难以找到准确的借力点;再次,信贷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响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独特优势。总之,我国不宜采取以财政大规模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因此,可以适当地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财务压力。2.从税制结构出发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首先,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税制主要将商品课税作为税收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如果强制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则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系统的稳定性。其次,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属于金融保险业的范畴,因此,按照现行的税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承担金额较大的流转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运而生,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的不匹配和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狭窄等。最后,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金融运营的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1.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流转税税负。首先,就营业税政策而言,为了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税负的重复征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的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流转税税务的优惠和减免,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增值税范畴;最后,在出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行和监督,以确保农村金融流转税税负的有效降低,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长远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解决三农资金问题。2.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由机构向业务的转变。首先,要对涉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涉农业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涉农业务或涉农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借助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其次,采用“涉农业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来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创新,从而使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在涉农贷款上实行普遍优惠;最后,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农村金融机构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在财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坚持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并在确定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标准。3.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修改频率的加快,虽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反过来看,整个税收优惠政策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则较差。因此,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调研,然后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用长期发展的眼光和预测工具,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优惠体系的稳定性。4.积极大胆地试行和推广新型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就要加强新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从而在试行成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于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长效机制构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农机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性,如对部分农村金融税收进行特定比例的财政返还等等。六、结语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机关的辅助和支撑,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的转变。因此,要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作者:张春瑜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培,尚勤.用财税政策引导金融定向惠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就延长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5,(2).

[2]谌英.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2014,(2).

[3]张金茂.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J].纳税,2012,(1).

第8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金融危机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财政税收等亟待改进的地方,它在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的改革升级提供了有利契机和广阔机会,促进着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这方面看,金融危机是有利的。反观我国财政税收,如行使增值税、对进出口税进行改革,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中,还增加了很多的财政补贴措施,但是这些财政政策还是不够的,还有很大的局限。在应对金融风暴的时候,为了保证我国企业的稳健发展,我国更要革新相关的财政政策,根据国际形势,制定出符合国情又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相关措施。

2我国财政税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为我国经济敲响了警钟,财政税收制度必须要改革,只有革新才有发展空间,只有创新才有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2.1我国财政税收改革的必要性国际金融危机下,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水平下降,效益受到冲击,一部分人被迫下岗的情况,可见,我国的财政税收的增长的主力军,是我国大大小小的企业。企业生产增长,我国的税收就高,金融危机下,为了保证我国税收的连续不断的稳定增长,就必须要改革我国的财税政策。政府是市场调节的一只手,必须要加强这一时期的宏观调控,进行相应的改革,稳定市场。

2.2我国财政税收改革的重要意义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财税政策的改革,对于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财税政策改革后,我国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经济的运行更加顺畅,保证税收,也就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二,财税政策的改革对我国政治发展有重要意义。财政税收政策改革表现了我国的政治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国发展的政治理论路线,改革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必要手段。第三,财税政策改革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财税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在于税收的来源,一方面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财政支出是国家二次分配,调节民生的主要手段,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我国财政税收改革的策略研究

研究了我国财政改革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重要性,就要制定相关的策略,拿出必要的措施,取得金融政策的实效性。

3.1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要想使经济和财政之间良性发展,互相促进,就需要政府发挥调节作用。政府可以以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出发点,增加公共性投入,从而使相关的企业得到带动和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2大力调节分税制国税和地税是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税收对我国的意义重大,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重要职能任务。据统计,我国有92%以上的财政收入都是来源于税收。国税和地税的两套征税机构的存在,是改革的一项任务。但是目前,由于地方税制改革仍然跟不上趋势,所以存在很大难度。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目前还是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弥补这种不足,如,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增强之间的协调联动、合理沟通,要及时性地进行税务整合,最大限度地促使税收工作的合理高效的进行。

3.3完善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的法规政策,对税收工作的管理、征收和检查的活动。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需要加强税收的管理,掌握税源的变化,依法行政,保证以稳定有序的税收管理来保障经济的运行。如何运用现代的管理理念,就需要考虑管理职能和组织结构两方面的问题。

3.3.1管理职能的加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市场的协调有序的运行,就更需要税收征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坚持管事和管户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而切实提高征管的效率,加强监督,杜绝漏管漏征的现象出现。双管齐下制度的实行,就要精简管理层次,加强业务流程的管理,将职能理好,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3.2组织结构的优化优化基层的征管部门,精简行政主体的数量和征管机构审批的环节,合并一些业务重复的部门,组织结构的优化,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的缴纳,开设一些快捷支付的手段,减少纳税过程的繁杂化,提高征税效率。

3.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税收的目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财政支出。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民生问题又引起人们的重视,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要将“财政支出”,用在“刀刃”上,减少财政支出,实现行政成本的降低。由于金融危机造成了就业问题,所以就要努力完善就业的扶持,扩大市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国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就业创业广开“绿灯”。在关系到人们的住房问题上,要实行转让的营业税的减免,减少人们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保障上,更要加强二次分配的公平性,保障最低收入的同时,对于生活困难的居民要特别关照,同时要支持医药领域的改革。另外,还要注意节能减排,增加科技含量,加快技术革新速度。改革资源税,合理利用资源,大力推进资源的有偿利用,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增加科研项目,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

4结语

第9篇:财税金融政策范文

一、金融危机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持续,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社会危机。金融危机一旦深化就会演变成经济危机,更会导致社会经济出现衰退。经济衰退现象严重就会引起社会深层次问题,一旦金融危机演变成经济危机,就会上升到社会危机,是个连锁反应。从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经济运行状态看,虽然没有向其他国家那样出现严重衰退,但是我国原本高速运转的经济也受到严重创伤,大量工厂倒闭,大批工人失业,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抑制经济的进一步恶化,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来帮助经济走出危机。当然,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和政策有很多,也可以采取一些组合拳来更好的促进经济复苏,但是这些方法中,首先是政府应该采取财政税收政策来带动经济发展,而且,这种方法的成效最明显最直接。国家对税收的政策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武器,国家对税收采取最规范最严格的管理模式。税收肩负着为国家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提供财力支持的使命。税收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是巨大的,会起到以小搏大的杠杆性作用。

二、金融危机下财政税收增值税改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税收增值税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改革思路和方案。我国对所有行业实行消费类增值说的征收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当时全球出现通货膨胀迹象,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国际经济出现不确定性和动荡性,人民币升值。这些综合性因素决定了我国的出口必定受到严重影响,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出口增长速度放缓。在这种境况下,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减少外界环境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因此,我国政府必须迅速反应、作出决策,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改革。这样的改革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当前经济形式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完善的内在要求。这些举措对我国经济运行的影响是多角度、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刺激我国企业投资、带动企业发展,加速企业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换代,同时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减少技术创新成本。这一系列的作用都是经济运行企业发展所必须的改革方向,只有做到这些,企业的产品才能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有效降低成本、促进产品附加价提高、增加收益、降低风险。金融危机环境下我国税收增值税改革可以起到三方面的积极成效。其一表现在企业新购设备上,企业新采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的规范化得到提高,可以采取一些抵扣措施,最终促使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达到提高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其二增值税改革点多面广,转型改革覆盖全国,涉及城乡,从而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可以促进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发展。其三扩大内需,增值税改革有效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三、金融危机下进出口税收政策改革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实体经济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尤其是进出口等外贸行业所受影响最大。因此对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就显的尤为重要,也是我国政府金融危机下采取积极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我国政府陆续采取了4次出口退税的改革和政策调整。曾先后从钢材、纺织服装、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方面增加出口退税率,涉及产品种类高达6600种。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增强了抵御和战胜国际金融危机的信心和勇气。我国政府对进出口税收政策改革有明确要求,其表现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进一步转变思路,改变工作作风,积极思考研究更加优化的出口退税流程和实施方法;我国税务机关采取的积极出口退税政策可以提高出口退税进度,从而有效补偿企业资金不足状况,提升其现金流量。因此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采取最优的进出口税收政策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出后退税政策的引导下可以发展壮大,从而可以有效促进出口企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对外贸易才能真正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四、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前进路上困难重重,其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乏,导致其在行业中竞争力下降、优势得不到发挥。我国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在产业链中处于低端的制造业,这部分企业迫切需要政府采取一些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其发展,帮助度过生死关头。我国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帮助其“过冬”。具体表现在:

其一、对一些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中小企业,国家按照一定条件和标准对其评估,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降低20%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二、对于一些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和房屋使用费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标准和政策申请减免。

其三、对于销售或受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差额征收相关营业税。

其四、对于筹资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再担保中小企业可以享受3年内减免税收待遇。

其五、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风险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可以用来抵消其所得税。

其六、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捐助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捐助支出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其七、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采取暂免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积极税收政策。

其八、国家鼓励部分技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其技术转让资金国家可以定额减免其经营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九、国家鼓励中小软件企业的发展,对于一些中小软件企业国家采取减免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