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精选(九篇)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

第1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功能;政策性金融;改革和定位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功能观点(functionalperspective)的视角分析金融体系和金融中介,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perspective)的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转换。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和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前提,金融体系的调整与改革一般是在这个既定的前提下进行;功能观点则认为,在长期内,金融中介机构所履行的功能,远比它们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中采取的形式和开展的业务要稳定得多,而且机构形式的变迁将最终由它们所履行的功能决定。因此应该把金融中介研究的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功能,建立能最好地实现这些功能效应的机构与组织。作为总体金融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政策性金融功能,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在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从功能观视角研究政策性金融,能够科学而正确地认识政策性金融,从根本上澄清对政策性金融的误解、错解乃至曲解,也有助于决策层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

在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研究方面,白钦先、曲昭光(1993)早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的分析,实际上是对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初步研究。白钦先(1998)将政策性金融功能概括为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逆向性选择功能、倡导与诱导、虹吸与扩张、补充与辅助、服务与协调功能。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基础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核心功能),在扩展功能上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在衍生功能上侧重于宏观调节功能。国外对政策性金融功能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小椋·吉野等(1984)认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是结构调整功能;日向野(1986)在国内最早提出政策性金融的诱导(功能)效应。此外,W.G.谢波德(W.G.Shephard,1975)从产业组织论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业寡占的情况下,设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井手和林(1992)则通过建立同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银行之间的竞争模型证明,在存在斯塔克尔伯格(Stackelberg)竞争均衡的情况下,经营方针与商业性银行不同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领导方,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行动,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基于市场原则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内容及效用

基于市场原则或市场经济金融体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观,是在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功能和金融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为主导,包括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不同分类在内的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观。

(一)基本功能。是指各种专业性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所共有的、且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功能的特有的基础性或一般,包括:

1.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这是政策性金融首要的、最基本的因而也最能体现其本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执行政府不同时期的经济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社会稳定政策,对强位弱势特殊群体和地区、领域等所义不容辞地承担的信用引导和扶助支持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和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产业和群体,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商业性金融至少不愿先期主动涉足其中,而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导向与扶持功能,则要求利用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组织来承担这一特殊的历史使命。

2.补充与辅助。即政策性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对商业性金融的诱导补充和对融资对象在不易从商业银行融资时的扶持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包揽一切金融活动和业务,并从信贷额度、期限、风险、信用、收益等方面,起到补充与完善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

3.有限金融。政策性金融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稀缺而有限的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否则,既有悖于其金融的一般属性、进而无异于财政融资职能,也难以保证这种制度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属性又完全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金融属性,而是一种对金融业务行为有所限制与约束的金融属性,如不能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能主动竞争抢客户而有损于商业性金融的利益,因而是一种非主动竞争性的自然盈利,否则就无异于商业性金融,也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核心功能。核心体现了维护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既是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的基础和主体,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业务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核心也可以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所有具体业务的导向。核心主要包括倡导和诱导基础上的虹吸扩张,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

1.逆向选择与择机而退。只有在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或无力选择的融资领域、行业或部门,方能真正显现政策性金融的价值所在和逆向性选择的客观必要性。在这里,政策性金融的市场逆向性选择是结果,商业性金融依市场机制的正向性选择是前提,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性过程。在市场逆向性选择的项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后,政策性金融就要在适当时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如资产转让、减少或停止继续投入等,尽快退出这一融资领域并转而扶持其他行业,以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和市场性融资的主导作用,否则,就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和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其本质要求。

2.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或者说是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简称诱导。即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其特别拥有的信息优势、政策优势等有利条件,不断率先开创性发掘和引领新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并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直接作倡导性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小搏大,引致更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免费乘车地跟随投资,从而间接地虹吸和引发更多的民间商业性资金的功能。一旦商业性金融对某一产业和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并开始新的另一轮循环。这就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机制。由此也可看出,政策性金融作为商业性金融项目资源、风险收益的“勘探”先锋,对于有效开发利用所有的(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金融资源,补充完善金融整体功能机制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作用。

(三)衍生功能。即针对不同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并由政策性金融基本功能派生而出的具体功能,主要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功能等。

1.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即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投资量大、融资期限长、风险性高、收益不确定的产业项目,所从事的开创与发掘性投资和直接的强力推进功能,以及对贫穷落后地区的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

2.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即对农业生产的直接扶植、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功能。前者是通过发放大量的低息贷款和财政扶持的农业生产保险及其相应的专业性辅助和服务,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后者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大量的低息贷款,支持农产品收购和储备,以平衡农产品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功能。即为了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实现对外经济金融战略和政治与外交战略目标,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所从事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援助的功能。

此外,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功能中,还包括社会保障保险功能、民族金融功能、就业金融功能、住房金融功能、军事金融功能(如战时融资、随军银行、军人保险)等等。

据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商业性金融,就会相伴而生政策性金融,尽管有些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可以由商业性金融机构兼营和,但基于政策性金融功能观并已由实践所证明,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并由其组织和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其部分政策性业务,效果会更直接、更明显、更有效。在这方面,国际领域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即世界银行曾一度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更多利用私人资本,私人部门投资将在基础设施领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从自身战略上逐渐忽视公共部门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然而,超乎世行意料的是,由于市场风险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的特点等因素,私人部门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大大低于预期,投资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减少。目前,国内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所出现的业务摩擦和竞争,只是在于二者的关系没有协调理顺,但不能由此而否定政策性金融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所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共生共存,不仅是一个经济金融规律,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规律;不仅有其一般的经济理论基础,而且金融功能观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佐证视角。

根据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金融的历史进程中,自始至终都不能否定乃至取消政策性金融;在与商业性金融共生并存的相互协调发展中,政策性金融可以针对商业性金融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围绕自身特有的功能要求来建立相应的政策性金融组织制度结构(包括机构类型、法律法规等),开展具体的金融业务。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行为不能有悖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要求,即使在开发不发达地区和某些特殊产业政策领域和项目,在商业性金融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而需要政策性金融开始唱主角时,也要尽可能地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

三、诱导是政策性金融的主导性核心功能

政策性金融的首倡诱导与虹吸扩张即诱导,更能体现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精髓所在,也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要求,因而是政策性金融诸多特殊功能中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的主导,也是协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关系的基石和主导。这是因为,一方面,受政府财力资源的限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和资金规模相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极为有限,而超过其现有实力的对政策性金融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如超贷和资产超量扩张,不仅会影响或限制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总量,而且会造成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而利用其自身优势先期优选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并投入少量资金以小搏大,可以虹吸更多的商业性或民间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政策性投融资领域;另一方面,现代经济金融是以商业性金融为主要载体的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强调诱导,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励商业性金融的融资积极性,扩大其融资规模,增加其盈利机会,降低政策性金融对金融市场的过度介入和不必要的、过多的政府干预,因而诱导更为符合和顺应现代经济金融制度的趋势要求,也深受商业性金融的拥护和支持,便于协调二者的关系。同时,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在信息生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政策信息往往处于垄断地位,能够利用信息生产优势,筛选优良企业,审查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管理是否稳健,并实施贷后管理,因而其信息溢出效应和信贷决策活动提高了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声誉,对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具有诱导效应,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审查能力(即信息生产能力)强的信息,免费乘车,参与融资,从而有利于降低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平均水平。

在政策性金融诱导方面,国内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都有一些成功的实践。据日本《经济白皮书》披露的情况,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开发银行向基干产业贷款时,已普遍实行先导性协调融资方式,出现了城市银行追随政府开发银行向特定企业贷款的情况,两者所提供的融资大体保持1:1的比例。进入60年代后,日本开发银行进一步改变了其量的直接补充方式,将重点放在质的提高方面,其贷款在整个金融机构融资中比重有所降低,主要是发挥着以小搏大的倡导与诱导,其诱导功能的作用更显突出。有些日本企业之所以自豪地在本公司文件袋上印上“日本开发银行客户”字样,无非是借以宣示本身的实力和信赖性,期待获得更多民间贷款的广告效果。在日本2000年中小企业得到的307万亿日元贷款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只占9.5%,商业性金融机构占90.5%。主要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提供信用保证,来带动商业银行贷款,使其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目前,约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利用这一制度从金融机构取得了’信贷资金。

在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对三峡工程的金融支持,也是一个发挥政策性金融诱导的典型案例:三峡工程在1994年建设的初期急需资金,却得不到商业银行贷款。当时,刚刚成立的开发银行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责,通过合理的测算和安排,决定向三峡工程提供每年30亿元、总额为300亿元的贷款,确保了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行与各方面共同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法人、现金流和信用建设,以自身业绩和信用,提供包括承销三峡债券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1997年,大江截流,三峡工程进入二期建设,三峡总公司也具备条件到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此后商业银行纷纷介入,三峡工程多渠道融资方案得以实现。三峡总公司负责人在回顾这段历程时还不禁感慨:当初如果没有开行提供巨额资金鼎力支持,三峡工程多渠道融资就不可能打开局面。

为了进一步量化政策性金融的诱导,我国的学者白钦先教授等(2002)还借鉴宏观经济学中财政投资乘数原理,提出了诱导乘数计算公式,即根据政策性资金额倡导商业性金融投资额的数量比计算出倡导与诱导的倍数。这个诱导乘数的大小直接反映了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诱导能力的大小。假设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了Q数量的先行投资(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安排),然后带动了数量为M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诱导乘数为R,则诱导乘数的计算公式为:R=M/Q。

例如,非洲进出口银行就曾计算过其资金的诱导乘数。在2000年非洲银行进出易金额19.67亿美元中,非洲进出口银行仅仅提供了1.81亿美元的资金,占8%左右。该银行的测算结果显示,非洲进出口银行每提供1美元的资金就可以吸引10.9美元的国际性资金,所以其诱导乘数为10.9,而在1999年.其诱导乘数为8.7,这说明其诱导国际性资金的功能在增强,也说明其杠杆作用增强。

四、功能、职能与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发展和定位

对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实际上应该是指基于政策性金融功能基础上的机构性质定位和职能定位的有机统一,而非功能定位,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业务职责及其作用范围的界定。其中,性质定位即“定性”表明了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属性,职能定位是对不同类型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职责及其作用范围所进行的具体划分和界定。机构定性是职能定位的前提,职能定位是机构性质的具体体现。前者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后者具有动态调整性,即随着不同时期和阶段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和政府政策的调整,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也需要作相应的局部调整和改变。

目前,对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首先进行定位非常重要和迫切,是保证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的对称和补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定位协调问题,首先是在一般意义上,前者在“政策性”(定性)的定义域内从事其金融业务活动,后者是在“商业性”(定性)的定义域内从事金融业务,但是也不排斥而且欢迎后者也兼营一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因而二者的职能定位协调,主要是依据专门的立法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职能定位并在不同时期予以重新调整的问题,以尽量避免其业务行为的越位或缺位或既越位又缺位,达到既能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目的。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较多,专业性较强,而且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政策目标不同,经济金融运行环境不同,加之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的随机渗透性和不断的扩展性,使得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不仅有所区别和复杂多样,而且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性的特征。所以,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职能定位的总体的、一般的原则,应该是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贸外交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项目领域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贷款、保险和担保等政策性金融(保险)业务,而且这些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先期介入和支持的根本条件和先决条件。

国内在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问题的研究上,一般可归纳为三种理论观点及政策倾向:第一种是在陈元(2004)提出的开发性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张涛(2005)等人主张三家政策性银行都应当转型为主动竞争性盈利的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并采取“分账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第二种是李扬(2005)等人把开发性金融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认为政策性金融在短期内不仅不应弱化,还应从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方面进一步加以发展和寻求创新,并以此作为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向。第三种是白钦先、王伟(2004),曾康霖(2004),秦池江(2005)等人基于政策性金融理论,认为政策性银行要坚持政策性为主的方向,在实现政策性金融“六大协调均衡”基础上,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运作机制,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在2006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提出了政策性银行“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改革原则,但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总体思路仍未达成共识。

第2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金融学界往往关注发展中国家进行金融抑制的经济根源、主要手段以及经济绩效,然而“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制度形式,其经济绩效以及它同金融抑制之间的关系,却常常被研究者所忽视。白钦先先生《政策性金融论》(载《经济学家》,1998年第8期)曾对政策性金融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初步评价。所谓政策性金融,就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虽然同其他资金融通形式一样具有融资性和有偿性特征,但是其更重要的特征却是政策性和优惠性,是服务于国家特殊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种特殊金融制度。政策性金融大量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传统计划经济国家以及某些发达国家,有其积极的社会经济功能,但是从金融抑制的角度来看,政策性金融由于强调国家作为资金配置主体的作用,所以对于金融体系的市场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在此,我们先简要描述政策性金融的特征和经济功能,然后再讨论政策性金融潜在的消极因素和对金融效率的影响,由此解释为什么在一些国家政策性金融很容易形成一种隐性的变相的金融抑制手段。

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种假设: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同时遵循经济上的有效率性和社会效果的合理性,而在现实经济中,单纯依赖市场机制虽然可能达成经济上的有效率性,但是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却常常遭到破坏,市场机制内部的缺陷使得国家有必要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以政策性融资的形式直接介入资金分配,以实现资金配置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出资建立的负责政策性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而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并非利润最大化,而是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原则也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在项目选择上不以经济效益为首要条件,而是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条件上,政策性金融的贷款一般期限较长而利率比较优惠,而且在贷款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着“最后偿债人”的特殊角色。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政府除保证充足的资金供应之外还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和特殊保护,甚至政府还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经营风险。

政策性金融承担着政府所赋予的特殊经济和金融职能,这同一般金融中介机构有很大区别。政策性金融机构除对某些产业按照政府要求直接扶植和推动之外,还具有一种诱导性的功能,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方向会对私人金融机构产生示范作用,比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一些具有长远发展意义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投资,可以向私人金融机构暗示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从而提高这些私人机构的投资意愿,促使这些新兴产业迅速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一种“领袖”功能,反映着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来说,它在选择金融服务对象的时候又有一种反常的“逆选择”倾向,即越是在获取资金方面困难的产业部门或者地区,就越是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这对于某些弱势产业(如农业和中小企业)、地缘条件差的偏僻地区的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政策性金融还承担着社会稳定功能,因此在国家出现影响稳定的经济因素的时候,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要求提供及时的资金协助。应该说,在很多国家,包括象日本、德国以及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存在着政策性金融,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政策性金融更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政策性金融是从“市场失败”假设出发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客观地说,它的确曾经或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但是这些职能的实现需要相当苛刻的条件与前提。在这些条件和前提难以满足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的积极功能就难以发挥,甚至有通向金融抑制的潜在趋势。而且,我们通过分析还可以发现,其实政策性金融所承担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而那些运转良好的所谓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秘诀,也正是在于充分运用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甄选机制。

二.政策性金融向金融抑制的可能过渡

政策性金融的出发点是试图通过政府所建立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国家金融体系,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战略,以此来弥补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合理性目标方面的缺陷,达到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性和社会合理性的协调与统一。这是一种理论上的非常理想的情形,事实上,政策性金融的全部逻辑没有超越国家干预经济的一整套经济学理由。但是深入考察政策性金融的实施手段、特殊地位以及约束条件,我们就会发现,政策性金融的潜在风险和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由于内部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政策性金融很容易成为一种损失资金配置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从而从根本上与社会合理性目标相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方式与发展中国家或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趋同性,具有国有金融机构全部机制扭曲的特征。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行为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说不能脱离政府行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入,难以保证其决策和经营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承担的经济职能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政策性金融功能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我们尝试在下面详细叙述这些理由。

第3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三农”发展;金融服务;“功能”视角;体系构建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舒尔茨.经济增长与农业[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成思危.改革与发展:推进中国的农村金融[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N].中国证券报,2007-03-02.

8、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4(8).

第4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农业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转型;博弈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5-0042-04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4年成立至今业务范围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在1998年,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决定实行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工作,其业务范围由全方位信贷支农转变为只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储备、收购和调销贷款。第二次是在2004年,国务院在第57常务会议上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审慎调整业务范围,并要求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两类业务要分类管理,分别考核。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和以后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开办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粮油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和县域城镇建设贷款等信贷业务。这些业务被定位为商业性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截至2008年末,商业性业务已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额的26.2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又经营商业性业务,今后到底应朝哪个方向发展,即坚持政策性还是步国家开发银行后尘向商业化转型,或是长期混合性经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的混合性经营规范为专营政策性业务,还是漠然处之,顺其发展。对这些问题,官方至今尚无明确的表态。2007年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深化内部改革,为进行全面改革创造条件”。同时也提出:“从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看,体现国家战略、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还需要有政策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接受国务院委托,研究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态度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政府意图。200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各分行下发了《关于进行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转型与发展调研的通知》,目的是“探索农发行商业化转型与改革的最优路径,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的态度是倾向于商业化转型。就此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博弈论的方法通过分析博弈各方的行为进行研究。

二、利益集团和博弈框架

(一)利益集团

本文所称利益集团,首先是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的行为主体,这一行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自身的努力,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从而改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机制,实现商业化转型。显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中的利益集团包括三个: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代表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供给主体,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往往按照理性原则权衡制度供给成本和收益,然后实施恰当的制度供给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在贯彻政府意图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部门自身的利益,如部门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就有可能会牺牲政府的利益,维护部门自身的利益。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过程中,也会按照理性原则权衡商业化转型对其自身带来的收益和所付出的成本,以此为基础向政府提供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的需求者,同时也是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给者,还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对象,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同样会基于理性原则权衡收益和成本,在执行政策和维护自身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并倾向于以自身利益为主、执行政策为辅。

需要指出的是,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需求主体虽然既是制度的需求者又是产品的需求者,在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中也是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能够对产品的供给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对制度的变迁起到一定的诱致作用,但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型,作用和影响甚微。这是因为这些需求主体本身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与诉求权利,它们没有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契约式的权责利对应关系,即使业务范围内扶持的对象没有得到应有的信贷支持,也不会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法律诉讼关系。因此,众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需求主体形不成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中的利益集团。

(二)博弈的框架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的博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上述三个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过程。但为便于分析和论述,本文采用“两两博弈”方法将其划分为三个博弈: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二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三是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前提条件:一是假定所有参加博弈的利益集团都是有限理性的,即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同时都不具备完全的计算能力。二是假定博弈各方都是博弈的决策主体和策略的制定者。三是假定三个博弈都是完全信息状态下的静态博弈。

三、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1 博弈模型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博弈的基本要素包括:第一是局中人,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第二是策略集合,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策略集合是坚持政策性与商业化转型。政府的策略集合是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不予规范。第三是效用或称支付。图1各栏中左侧的字母或数字为政府的效用或支付,右侧的字母或数字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效用或支付。

2 理性假定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政府用以弥补农业和农村领

域金融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的手段,是政府用以提供准公共金融产品的工具,所以政府希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方向,与商业性金融形成互补关系,实现良性协调发展。而不愿看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减少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给,增加商业性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业务交叉,产生竞争摩擦,增加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在此假定下,如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方向,则政府是受益者;反之,如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则政府的利益将受到损失。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在功能作用上和职能定位上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但它毕竟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必然讲求盈利,除非中国政府能像日本政府那样不要求它盈利,恰恰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考虑它的政策性因素,设置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而是将它视同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评,重视利润指标。所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证实自己的经营业绩,不可避免地也会有追求利润的愿望,只不过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追求的程度上存在差异而已,甚至没有差异。事实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几年设置的7项内部经营绩效考评指标中有5项以利润为核心或指向利润。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提高盈利水平,在动机上有突破政策性框架困囿,积极开办商业性业务,并向商业化转型的激励和冲动。再者,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核算模式,财务开支受财政部核定指标的严格限制,不能向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根据经营情况和利润水平灵活掌握。尤其是对于职工的薪酬福利要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受到双重控制,即工资总额受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控制,工资总额占费用指标的比例还要受财政部的控制,致使职工的薪酬福利远远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造成大量的人才流失。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争取内部福利,也有商业化转型的内在动力。

3 博弈过程

当政府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即选择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坚持政策性,则其将有效发挥功能作用,政府可得到效用x(x>0),同时政府须付出规范成本X(X>0),因此政府可获得的总效用为X-X。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其支付为-c(c>0)。

当政府按政策性方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即选择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则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政府将寻求新的改革方案,建立新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但若绩效考评机制和财务管理规定不改变,新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来也会选择商业化转型,政府为此将发生支付-x(x>0)。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付出阻挠改革的成本,其支付为-a(c>a>0)。

当政府不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愿选择坚持政策性,则政府可不必付出规范成本即可得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坚持政策性的好处,政府获得的效用为x。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失,其支付为-b(b>0,b≈c)。

当政府不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即选择不规范)时,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其业务范围和信贷支持对象按商业化趋势发展,政府不用付出规范成本,也得不到规范所带来的收益,即政府的效用或支付为0。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效用或支付也为0。

4 博弈结果

给定政府选择规范,商业化转型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给定政府选择不规范,商业化转型也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给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坚持政策性,不规范是政府的占优策略;给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不规范也是政府的占优策略。所以,政府选择不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理性假定、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和上述其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类似,详细情况不再赘述。略有不同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是具体负责金融体制改革的办事机构,除承担政府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外还要承担具体的办事责任,除考虑政府应当考虑的国家利益外还要考虑自身的部门利益,这些办事责任和部门利益有可能阻碍其不折不扣地贯彻政府的战略意图。具体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商业化转型和是否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的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所权衡的收益和成本与政府相比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某种方案所带来的收益可能比政府的少些,所付出的成本可能比政府的多些,具体到博弈模型中就是X可能比政府的小些,X可能比政府的大些,x可能比政府的大些。但这个差异不影响博弈的结果,同样,政府有关部门选择不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选择商业化转型是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

(三)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从法理上可以这样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它们的利益和责任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府交办的事务时,要另外承担一些具体的办事责任,要另外考虑一些部门自身的利益,但是不会因此而与政府相对立。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本身是弱性博弈,本不必单独提及。但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所产生的纳什均衡状态,会使二者结成事实上的“联盟”,共同与政府进行博弈,会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博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改变现行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必然转型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当然,转型后的机构可能兼营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但是随着商业性业务比重的不断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补充、扶持等功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将令人担忧。

然而,当前我国的农业和农村还十分落后,农民还很不富裕,农业和农村金融领域市场失灵的地方还很多,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的弱势群体规模还很大,政府财政的实力还不够强大,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作用发挥的空间还很大,农业政策性业务范围还应进一步拓宽,还需要一个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即使像美国、日本这样发达的国家,都还设置了不兼营商业性业务的专门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不可取。

为妥善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化转型问题,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机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组织机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经营管理、利益补偿、政府监管、绩效考评等相关内容。只有这样,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才能依法办事,减少经营管理的盲目性和监督管理的随意性。

第二,围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针对不同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和农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当前,应当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把对农业生产领域和对贫困人群、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纳入其中,以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补充和扶持功能。

第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情况和信贷风险状况,合理测算资本金数量,及时补充注入资本金。具体可采取直接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税后返还、利润转增等方式解决。同时,政府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并适当提高税前计提拨备的比例。

第5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策金融主要指的是公共部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是与民间金融相对应的。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政策金融在目标、手段、规模、运作方式等各个方面的显著差别,政策金融的涵义也有所不同。

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体)都把政策金融当作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而加以运用,但是效果差异很大.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等比较成功,而拉美、南亚的许多国家都失败了。在这些有限的成功者之中,韩国的政策金融最为特殊。在韩国,政策金融成为了其经济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杠杆,它与韩国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企业模式等融为一体,共同支撑了韩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制造了“汉江奇迹”。但是它的实施也带来了韩国经济结构性、体制性的顽症,以致韩国在 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中一败涂地。因此,研究韩国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金融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一、韩国的政策金融

(一)韩国政策金融的内容、作用及特点

韩国的政策金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控制金融系统;二是政府控制利率;三是通过金融机构向特定产业以优惠条件贷出资金。

1.韩国政策金融的内容及作用

韩国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始于朴正熙政权的建立,朴正熙高度重视国家对金融部门的控制,认为金融应该作为政府手中的得力工具推动经济增长,于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官治”金融体系,政府不但控制了政策制定权及金融监管权,而且在实际上控制了大部分的储蓄存款,这使政府在实施政策金融时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实力,见表1。

表1 韩国政府金融机构储蓄占总储蓄的比例(%)

时间

政府或邮政

储蓄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和

专业银行

总计

1971—1975年

4.8

80.7

85.5

1976—1980年

1.0

80.0

81.0

1981—1985年

2.2

57.9

60.1

1986—1990年

1.1

32.1

33.2

资料来源:《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世界银行政策调研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第191页。

利率是重要的金融杠杆,韩国政府自然要将它控制在手中。政府不但把利率作为一般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且作为政策金融的有力杠杆去刺激经济的开发,其调控范围、调整幅度都相当的大,甚至不惜形成“逆利率”、“差别利率(歧视性利率)”等典型的管制利率形态。

韩国的政策金融是与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的。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执行出口导向战略,政策金融向出口部门倾斜。用于支持出口的政策性资金占银行信贷总量的比例不断增加。在强有力的金融支援下,韩国的出口迅速扩张,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战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973年,韩国政府正式提出“重化学工业”立国的方针,把经济建设的重点转向重化学工业部门。政策金融的重点也由此转向重化工业。商业银行贷款大量向重化工业部门倾斜,至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用于推动重化学工业发展的银行贷款共有298种,其中政策金融占221种。用于重化工业的政策性贷款有力地推动了韩国的产业升级,使韩国这个资本匮乏、技术落后的国家迅速实现了高质量的工业化。

2.韩国政策金融的特点

(1)在政策金融运作过程中,政府与民间部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协商机制,并且对政策金融贷款对象进行密切的监督与管理。

韩国总统每月都要主持召开“外贸促进会”和“经济趋势碰头会”,参加人员有政府部门高级官员、产业界领导、银行家以及工会领导。这样,在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便建立了一个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成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实现。政府、银行、企业三者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系统,共担风险、共谋发展、互相支持,成为韩国政策金融,也是经济发展模式的一大特色。政策金融只支持那些完成产业政策目标出色的大企业,这样必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这无疑增强了政策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政策金融的范围广、程度深、规模大、时间长,可以说它不但支撑了高速的经济增长,而且塑造了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这与日本以及其他新兴工业经济体相比,都是非常特殊的。

(3)政策金融对中央银行依赖很大。通过商业银行贷出的政策性资金中,来自中央银行贷款的资金高达35%左右。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倾斜性利率比一般利率低得多,比如,出口票据贴现率只有3.5%,而一般银行是9.0%; 1974年商业票据再贴现率是11.0%,比一般商业银行低4.5%。这使得政策金融中,中央银行的利率补贴比重很大,容易引发通货膨胀,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事实上,从20世纪60年代初经济起飞一直到80年代初,韩国的通货膨胀率几乎年年都是两位数,1964年和1974年甚至达到30%以上。

(4)外资也被置于产业政策之下,成为政策金融的一部分。

(二)韩国政策金融的弊病及改革

韩国的政策金融虽然对制造“汉江奇迹”功不可没,但是也逐渐暴露了它的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韩国政府就开始了渐进的金融改革,但是由于体制惰性,大量的政策性贷款依然没有取消,政策金融的核心依然没有改变,终于酿成了1997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使人们把目光投向韩国式政策金融的负面作用,而此前却一直为人们所忽视。

1.政策金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政策金融使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增加了财务风险,助长了不合理的企业扩张,使企业家养成了依赖政府、依赖银行的不良经营习惯,阻碍了企业家经营能力的提高。

2.政策金融阻碍了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一个非市场化的、效益低下、管理落后、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能力的脆弱的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中显得不堪一击。

3.政策金融恶化了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控股银行,特别是管理利率,这使得金融市场上信号扭曲,不能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政策性贷款更是一种直接的人为干预,是一种根本上反市场的行为。政策金融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结构。长期对出口产业、重化工业的倾斜政策,造成了内需产业、农业、轻工业的相对落后,在部门之间造成了严重的不均衡。长期支持大企业集团,歧视中小企业的政策,造成了企业规模结构的失衡,降低了整个经济结构的弹性,增大了风险。

4.政策金融以歧视性为特征,损害了公平原则。它人为地阻碍了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也,包括银行)间的平等竞争,造成了垄断,在长期中肯定不利于经济发展,同时也扩大了收入差距,使社会动荡日益加剧。

5.政策金融使政府权力过大,官员寻租的可能性增加,助长了腐败。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第二次石油危机的冲击下,再加上国内的政治动荡,韩国经济大幅滑坡,在1980年出现了负增长,政策金融的弊端也随之暴露。从全斗焕政府开始,韩国进行了渐进式的金融改革,与政策金融相关的许多做法都发生了改变,经过十几年的改革,韩国的政策金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长期形成的金融体制积重难返,很难在本质上有所改变。畸形的产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负债率过高而又盲目扩张的大企业集团,脆弱的金融体系,仍然延续了下来而没有质的改变,这些经济深层结构中蕴藏的体制性矛盾终于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发生了总爆发,使韩国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在“亚洲四小龙”中,韩国的损失最大,危机最严重,应该说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其特殊的发展道路密切相关。

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大中政府,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建议,推行了一条市场化、民主化的改革路线。其四大措施(分别针对企业、金融业、劳工制度和政府机构)动作之大、影响之深都是空前的。这次改革对整个企业结构、产业结构、金融体系以及政府机构都动了大手术,原来的政策金融体系看来很难再存在下去了。这些重大措施取得的效果也是令人振奋的,韩国仅用了两年就走出了低谷,成为最先摆脱危机的东亚国家(包括东南亚)。这说明韩国式的政策金融只能是一个暂时性的措施,它在一个落后经济的起飞阶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祸根”也从此埋下,当经济进一步成长、成熟起来之后,其弊端也暴露得日益明显,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否则就避免不了经济危机。从韩国的发展史中我们看到的是政府与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复杂作用,看来最终是政府向市场的复归。

二、韩国的政策金融带给我们的启示

政策金融本质上是政府对市场的一种干预,而韩国的政策金融在政府干预度上甚至超过许多政策金融失败的国家,为什么却取得了成功呢?答案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政策金融必须是对市场效果的一种逼近。也就是说,政策金融手段要达成的目标必须是市场同样要达成的目标,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只不过依靠政府的力量可以缩短时间,而依靠市场的力量更加耗时罢了。反过来,如果政策金融从本质上变成了一种反市场的行为,那么它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所以,对市场效果的逼近是政策金融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一)考察韩国的政策金融我们可以发现,它实现了对市场效果的逼近

1.虽然金融机构为政府所控股,但贷款对象却基本上都是私营企业。公营企业因其产权的公有性质,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同时因为公有企业缺乏利润动机和激励机制,难以避免效率低下。向公有企业提供大量政策性贷款,无疑会造成资源的非效益使用,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引起宏观经济的一系列问题。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比如土耳其、印度、墨西哥及一些拉美国家)长期用政策金融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绩效始终不尽人意,其根源就在于此。国有企业是人为建立的,大规模支持国有企业的政策金融是对市场的背离,与市场所要达到的目标南辕北辙,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失败。

2.韩国政策金融在运作上逼近了市场效果。首先,政策金融的实施以经营状况作为标准,出口多、效益好的企业能够继续得到贷款支持,而不成功的企业便不能再得到贷款,这就依据客观经营状况人为地实现了优胜劣汰,逼近了市场机制所能达到的效果。其次,这种做法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原因就在于政府所依据的标准是市场化的。出口工业市场在国外,经营实绩由国际市场的竞争决定,因此反馈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发展重化工业也从一开始就是面向出口的,因此作用机理是相似的。要想达成此种效果,经济体必须是一个开放的经济,关起门来搞进口替代,市场信号不可避免地是扭曲的,政策。金融所依据的标准也不可能是客观的。

3.高效、廉洁的发展型政府是韩国政策金融成功的有力保证。政策金融的执行者——政府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韩国的朴正熙政权是一个务实的军人政权,其反腐败措施非常有力,机构精简、运转高效,满足了成功的政策金融对政府的苛刻要求,保障了政策金融在逼近市场的轨道上运行良好。

(二)我国能否模仿韩国,通过政策金融推动经济发展呢?答案是否定的

1.我国的国情与韩国不同。虽然我国与韩国在50年前处于几乎相同的低发展水平,但是此后却走向了不同的发展模式,韩国融入了所谓资本主义阵营,而我国则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整套体制所带来的弊病都是韩国在经济起飞之初所不曾遇到的,这也就是说,韩国能够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崭新的政策金融体系,而我国则扛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每前进一步都步履维艰。我国首先面临的是深化改革的问题,从改革中脱胎出来的各方面体制与20世纪60年代的韩国颇为不同,因而不可能简单地模仿韩国的政策金融。

2.韩国的政策金融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我们不可能对之进行模仿。想达到那样的效果而又不建立那样的体制是很难的,但是建立类似韩国的金融体系和企业制度必然重蹈韩国的覆辙。

3.韩国的体制性弊端从一开始就存在着,而在20世纪60-70年代之所以未遇到严重的问题,原因就在于韩国处于半保护状态下,尤其是资本市场处于关闭状态。今天,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经济一体化程度与60年代相比大大加深了,金融深化已是各国都普遍认同的一个趋势,对利率进行大范围的、长期的管制已经不可能,对某些产业、企业倾力支持而忽视其他产业、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也已不再是明智之举,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必须打破,因此我国不可能再去模仿韩国的政策金融了。韩国的政策金融无疑是一种金融压抑,而我国长期形成的金融体制是与韩国类似的金融压抑,需要的是金融深化,需要一个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机制。

4.韩国上台的务实军人政府是实施政策金融的有力保障,而我国的文官政府是不适合韩国式政策金融的。即使在韩国,那样的军人政府也只能是—种历史的过渡。

但是,政策金融也不光是韩国一种,世界各国都存在着政策金融,而韩国政策金融由于贴近市场运行效果取得了成功,这是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良好示范。我国虽然不能模仿韩国的政策金融,但是可以学习借鉴它的许多东西,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使政府干预逼近市场效果。为此,我们在体制层面上应该做到:第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弃对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转而支持私营企业,把私营经济提高到战略地位;第二,建立真正的产权保护,彻底打破超经济权力的压制,实现财产权的解放;第三,扩大经济开放度,不再把进口替代战略作为基本的发展战略;第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政策金融的具体实施上,有这样几个要点:第一,控制政策金融规模,比例不宜过大;第二,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金融机构完全分开,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要全部取消;第三,政策金融的主要支持对象应转向私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政策金融的针对性要加强,力度也要加强而不是减弱,手段多样化,可以更多地采取政府担保等?接手段。

由于我国在许多方面仍然落后,所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政策金融仍将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我国的政策金融将与韩国大不相同,它一方面要彻底从旧体制中摆脱出来,一方面又要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形势,从一开始就带有鲜明的市场化色彩。我们相信,这样的政策金融能够逼近市场运行效果,同时又能够避免韩国政策金融的各种弊端,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瞿强.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金融——若干案例研究[n].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晓轩,于洋,王丽娟.韩国金融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3]张蕴岭.韩国市场经济模式——发展、政策与体制[n].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4]徐剑峰,朴姬福.韩国中小企业[m].东方出版社,1995.

第6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金融;政策性金融;金融机构

一、发展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意义

政策性银行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逐步完善了筹融资机制,加大了对国家基本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贷款支持,合理调整了信贷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它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经营风险大、资产流动性差的特点使其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多种功能。

1.政策。主要表现在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本出发点,通常以优惠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和融资条件对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提供资金支持。这特别表现在基础产业和农业方面,农业是任何国家的基础性产业,更是弱质性产业,因而需要采取政府直接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发展中国家财力所限,强度难以很大,只有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可以给农业以直接的、强有力的扶植与推进。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则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巨额的、持续性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这些领域,政策性金融就发挥主体或主导,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2.诱导。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导致间接地吸引商业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意图或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的放款,充分发挥其首倡性、引导,从而对政策扶植项目的投资形成一种乘数效应,达到以较少的资金推动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扶持的领域和项目的目的。一般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重点产业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了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当商业金融机构对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起来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就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把该投资领域让给商业金融机构,转而扶持别的行业,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

3.区域经济梯度整合的功能。政策性金融以政府赋予的区域调控职能为“天职,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配台政府进行梯度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这主要是在商业性金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从低利产业、地区配置到高利产业、地区的情形下,从微观和效率的角度看,这种逐利是合理或有效的;但从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合理性角度看,则会带来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而政策性金融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必要工具。政策性金融的主要活动领域,例如农业、中小企业、住房、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正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予选择的领域,政策性融资活动对这些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

二、我国政策性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支持、推进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政策性金融在发展中经历着许多艰难与困苦,面临着诸多的矛盾与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正困扰着我国政策性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1.政策性金融主体性质的定位发生偏差

关于政府性金融主体的性质已由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然而在实践中却过于强调“三自一保”(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和保本微利)的经营机制。既然强调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并实行独立核算,为什么在强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同时只追求保本微利而非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显然是一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表现。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过分偏向“独立法人”――企业而远离这种企业的“政策性”,其结果是淡化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特征,从而又模糊了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应有区别,阻碍了原国有专业银行真正实现向商业性银行的转型,同时也损害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陷自身于迷茫困惑的窘境。

2.政策性金融主体的资产与负债失衡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主体性质定位偏差的必然结果之一,是其资产与负债难以达到均衡与稳定。这种失衡突出表现在:

(1)总量失衡。政策性金融机构过分趋近企业而偏离政府财政,导致财政性拨款和贷款渠道的梗阻甚至断流。而其一般不被允许直接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限制,更使其筹资渠道变得单一,最终不得不主要依靠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来融资。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政策性项目的建设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强有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资金供给的有限性与不稳定性,使其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政策性产业、项目快速发展所形成的对政策性金融资源的刚性需求。

(2)期限结构失衡。国家政策性产业和项目的投资建设,往往不仅数量巨大且期限较长,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借款等负债却一般表现为资金使用权的短期性。政策性金融资源投放的长期性与来源的短期性矛盾及其尖锐化,导致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失衡。

(3)收益与成本的失衡。已如前述,政策性金融资源流入的产业和项目一般是具有明显外部间接净正效应但其内部直接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准公共产品,因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往往较低,有时甚至出现负收益,这是由政策性特点所决定的。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实践中政策性金融机构负债渠道单一,不得不主要依靠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从而形成其负债的高成本。资产低收益与负债高成本的严重失衡,正威胁着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3.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与理想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成长有赖于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还远不够宽松和理想。主要表现在:

(1)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制约。商业性金融机构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政策性金融机构初建之时,原国有专业银行借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分立之机,将大量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推给了初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先天不足。其二,因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分支机构不足的限制,相当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

得不委托一些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来付诸实施,某些商业性金融机构挤占挪用政策性金融资源,从而形成对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制约。

(2)受国有企业发展的制约。我国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基本对象群体是国有企业。遗憾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尚未最终成功,而且亏损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和严重。由此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被长期占压、收益低下、质量下降,极大地制约着资产与负债均衡的实现,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经营机制有效运行。

三、我国政策性金融的改革建议

1.正确认识政策性金融主体性质,进一步理顺其与政府财政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种政策性企业。作为企业当然应该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应该进行经济核算,允许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保证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企业将难以在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另一个方面作为政策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然是一种政府银行或者说政府财政性金融机构。这就是说,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府用于控制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是这一杠杆的运用主体,杠杆运用的范围、杠杆作用的力度等均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与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性金融与政府财政具有共性和密切联系,两者都是政府直接用于调控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我国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界定政府性金融的业务范围和大致的业务规模,也就是为政策性金融之“鸟”构造一个尽可能精致的“笼子”。

2.规范和稳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促进政策性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均衡。

(1)政府财政无偿拨款、有偿贷款应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基本资金来源。财政无偿拨款具体分两个部分:一部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另一部分用于政策性金融资产低收益而负债高成本的缺口补偿。原来由财政直接安排的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应通过无偿拨款的方式纳入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由政策性金融最终实现对各类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偿。财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无偿性拨款应成为财政预算经常而稳定的支出项目,绝不能时断时续、时多时少。财政信用支出中用于基础产业、基础没施、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财政投资,应归口纳入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以有偿贷款的方式由财政借给政策性金融具体配置,贷款条件相对优惠。需强调的是,政府财政不应事先指定贷款的具体投放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能为自身经济利益而以此优惠性财政贷款与商业性金融资源竞争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政府预先划定的政策性项目范围内,具体选择有一定优势的政策性投资项目。在这层关系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实际上担当政府财政信用资金贷放的受托人、人。

(2)注意借鉴日本等外国政策性金融融资的成功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作法,将我国的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和保障基金列入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融资的范围。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资金来源的稳定充裕,是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和保障基金可让渡使用权的时间跨度较长,并且其数量将随社会保险与保障制度的完善而稳步,这些无疑表明了它们有可能而且也适合成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关键在于作好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规范。

3.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结构体系和风险防范、管理与控制机制。

第7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很不成熟。就其各个组成部分看,功能不完善、产权不清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相当有限,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完全;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大量撤并机构,商业性支农功能严重萎缩;农村信用社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合作金融的特征,对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力不从心,合作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基本空白;邮政储蓄抽走了大量农村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刚刚起步,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非正规金融由于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始终处于“地下”运作,潜藏着很大风险。就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来看,分工不明确,运转不协调,监管不到位。正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和制度功能的缺陷,使广大农户和农村其他经济主体贷款相当困难,存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

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上,当前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财政与金融的关系财政履行公共职能,对于农村的许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开发推广、贫困农户的扶持等,都属于财政支持范围,如果把本属于财政的职能由金融机构去服务,结果只能是低效的。如对贫困农户的救济应该属于财政支持的范围,而我们经常把它纳入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简单地把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工具,从而忽视了小额信贷机构财务的可持续性。

2、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金融具有共性、具有普遍性规律,但金融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又具有各自的特点。当前,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要注意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地把城市金融的理念完全照搬到农村,用城市金融来改造农村金融。二是消极地延用传统农村金融的工具、组织形式,认为还是“越老越好”、“越小越好”。农村金融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必须考虑到农村经济结构的特点,但金融供给主导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创造需求。当前,要承认金融市场的“二元”事实,但我们发展金融市场的最终目标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千万要避免由于我们体制和政策的因素,使金融市场“二元”结构更加强化、固化。

3、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关系作为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政策性金融是必要的,不仅发展中国家,就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政策性金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政策性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金融萎缩是一种趋势,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是一种规律。过去,我们总认为,政策性与商业性必须完全分开,政策性金融必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现在看来未必如此。对我国而言,最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性”与“计划性”的区别,政策性银行并不等于计划性银行。通过财政有限补贴、公开招标、商业银行市场运作,是一种完全基于自愿和市场机制运作的金融模式。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不能由此推出我国不能产生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这一制度条件下农户要规避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着强烈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完全有它的制度和经济基础,并与政策性、商业性金融一起构成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三角”。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第8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当前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及其总体绩效考量

就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从机构定位及功能的角度进行归纳,常常表述为:充分体现政府特定政策意图,而且不单纯以市场化商业机制作为运营基础的金融活动,该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往往直接或间接担负了部分公共性的金融政策职能,它们或者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或者由政府承担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部分成本。

因循上述概念来理解政策性金融的体系架构,其主体除了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还应包括一部分负载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只不过,在此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过程中,该金融机构必须认同并遵守政策意图指向的公共金融属性。据此,可以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当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主体架构

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为标志,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为“两基一支”、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等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存在问题及改革进展

综合考量,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及原有设计缺陷、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很多问题日积月累,愈发凸显。诸如,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框架以外,仍然存在很多三家政策性银行无法涵盖和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于职能定位及业务界限模糊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外延约束不清,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摩擦屡屡发生;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提升与资本金补充、拨备管理等风险控制机制缺乏同步;区别于商业金融监管原则下的风险容忍导致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严峻考验;等等。

由此,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陆续展开。本世纪初期,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的先行典范。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原则和总体思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初步完成,进出口银行将在兼顾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农发行将继续保留政策性业务为主。

体系架构与制度供给缺口

政策性金融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及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主导方向及业务领域等方面均有所侧重或偏废。概言之,一个功能完备、架构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般应涵盖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置了支持环境、医疗卫生及国民福利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显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功能涵盖及整体架构上尚有缺憾。经过不断深化的改革和转型调整,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在开发性金融、农业及进出口等项政策性金融业务领域所体现的扶持功能及政策效应将日益增强,有望“恪尽职守”。此外,现阶段最为迫切的政策性金融需求当属住房和中小企业两个业务领域。其中,国务院与住建部、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已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房地产金融及推动保障房建设等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措施,尽管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至少始终处于政策当局的密切关注之中(从政策指向看,房地产市场尤其资金面的问题绝非总量匮乏而是流动性过度集中及不同供给取向房地产产品的结构调整)。而关涉科技自主创新及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重大战略的中小企业发展甚至生存问题的解决方案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招法,现有的所有制度设计及政策输出似乎都在隔靴搔痒,无济于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很多企业在极其脆弱的财务链条边缘徘徊。可以断定,若不尽快切实解决这些企业的金融需求及财务危机,类似“三荒”频现及温州众多企业主“跑路”、跳楼等倒闭风潮(2011年3~9月,温州已有80多家企业发生老板失踪、公司破产、员工讨薪事件,仅仅9月,就高达25起。其中,包括信泰集团、三旗集团、波特曼、江南皮革等一批知名民企)将会继续蔓延、愈演愈烈。

快速推进建设科技金融体系可能成为效率最高的危机应对路径

按照卡罗塔•佩蕾丝(Carlota Perez)在《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中的阐述,技术创新与金融资本的基本范式为:新技术早期的崛起是一个爆炸性增长时期,会导致经济出现极大的动荡和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为获取高额利润,迅速投资于新技术领域,继而产生金融资本与技术创新的高度融合,从而出现技术创新的繁荣和金融资产的几何级数增长。事实上,世界经济的历次技术革命也无一不印证了这种技术――经济范式的伟大:每次技术革命的成功财富化,都必然伴随金融创新。从近40年的统计数据看,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对经济体财富增长贡献的差距――李约瑟之谜的破解法门也应在此。

科技金融体系已成为实施国家科技战略的必备条件和重要支撑

一般地,科技金融是指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从创新内涵及机制分析的多个角度进行总结,科技金融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2)科技金融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3)科技金融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4)科技金融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

我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自2006年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78项《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细则中,有20多项属于科技金融范畴,内容涉及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债券等;各省市出台的570多个政策文件中,有接近1/3属于科技金融范畴。

科技金融政策取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技术的吸纳主力

从逻辑上说,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应用及步入产业化都需要一定的货币资本投入,在货币资本投入达到一定强度时,新技术才能在发展和应用的各个阶段上实现质的飞跃。

从历史角度考察,近几十年的新技术发展除航空航天技术仍需政府投入和大公司投入支撑外,绝大部分高新技术都以充满个性和全面创新为特色,而这些技术成果在推广和应用时又首先被中小企业所吸纳。为什么有实力的大公司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方面作用反不如中小企业呢?其原因在于大公司产品的拓展具有“母体依赖”特性,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这些研发费用总是优先服务于本公司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领域,它可以为本公司创造新的部门、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却很难创造出那种横空出世的全新企业。

只有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才能有效支撑新技术转化

什么样的金融形式能与这些吸纳高新技术的“主力”匹配并胜任其吸纳转化新技术的金融支撑功能呢?

多年来,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大都把关注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了令人目眩神迷的金融衍生工具上。但事实证明,尽管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生生不息,堪称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却没有担当起这项重任。其原因在于,大量的衍生工具交易已构成了一种可脱离实体经济独立运动的虚拟金融部门,而“科技金融”的要义应是为实体经济及产业发展提供真金白银的资本服务。

同样,传统的银行和主板、高新技术板、创业板服票市场无法胜任。保守的银行家们常常在吸纳了新技术的具有极大成长潜力同时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却步不前;而股票市场因为门槛太高、市场容量有限、上市指标严控又使得这些新兴企业不得不“望市兴叹”。

由此,需要另外寻求或创造一种机制: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正是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取向与战略定位。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效应评价

以往,科技金融的政策性支持手段或措施涉及多个部委机关及多种专项名目,尽管出发点的“行善之心”不容质疑,但其中不乏重叠甚至冲突。政策集成、资源整合及部际协调对政策效率提升将大有裨益。

若干有代表性的科技金融政策及措施

近些年,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银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若干有针对性地鼓励投资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措施。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成立于1999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支持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面向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并将为其进入产业化扩张和商业性资本的介入起到铺垫和引导作用。创新基金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7年设立,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支持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有关税收政策。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者,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缺陷

如果基于政策性金融视角并结合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来思考科技金融的定位及使命,充分领会构建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技术创新不可替代的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政策框架和资源平台上,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步优化政策设计并进一步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

应认知并赋予科技金融以部级战略的历史使命。目前,科技金融无论在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还是金融战略中,只是作为配套条件涉及但均未被作为独立的战略组成内容正式纳入。在当前部委职能及其体系架构下,科技金融工作单纯依靠科技部门或金融部门都无法收效。多年来的部际协调及文件会签经验表明,只有统一认识,在同一战略高度通力合作,科技金融体系的完备方才有望。

现有的科技金融资源需要在更高层级集成整合、均衡布局。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经受多头监管、忍耐政出多门似已成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常态。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对重叠冲突的政策脉络重新梳理贯通、对过度集中在局部区域的科技及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引导以实现均衡布局,将是提升科技金融政策性效应的重大挑战。

应妥善处理科技金融的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如同政策性银行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科技金融体现政策性禀赋的同时,是否会侵占竞争者利益、破坏市场规则,其界限如何划定,标准如何把握;财政性资金进入市场的方式如何选择,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评价有否量化可能;干预的后果会否导致本为弥补市场失灵避免政府“缺位”转向“越位”;如此等等。处理不当,均有可能成为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缺陷。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提升政策性效应的成功模式

第9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范文

一、关于政策性金融的理论探讨

(一)政策性金融的有关概念

对于政策性金融的基本概念,目前的探讨主要在国内理论界进行,并且存在描述上的差异,这也反映了对于政策性金融研究的假设前提与出发点还存在较大争议。在此,我们所定义的政策性金融的一般概念为:充分体现政府特定政策意图,而且不单纯以市场化商业机制作为运营基础的金融活动,该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往往直接或间接担负了部分公共性的金融政策职能,它们或者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或者由政府承担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部分成本。

应该说,政策性金融的背后,总是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责。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内涵和边界,对于政策性金融的概念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政府作为运作主体或者委托人,为达到特定政策目标,而直接或间接展开的、组织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过程。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现有各种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某些政策导向的金融活动,而且涵盖了围绕政府信用进行的投融资活动。

第二,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主体,政府通过立法来规定该类机构的基本行为,并在金融监管和融资方面提供特殊政策,围绕该类机构来实现政府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目标,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政策性金融的概念。

第三,由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运作主体,政府为了达到特定政策性目标,通过具体手段来指导或影响这些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过程。在此,政府通过优惠或惩罚性措施,来引导金融机构的行为,使之符合自己的特定目标,并以此对整个金融运行产生影响。

(二)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与作用

1.政策性金融的一般功能

(1)体现政府的“政策性”意图。这是政策性金融区别于一般商业金融的根本特点,也是对这种金融运作形式展开研究和分析的基础。所谓政策性,就是指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运作和经营活动中,或者商业性机构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中,总是隐含着政府特定的价值判断和具体目标。这种政策性通常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政策性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方面,二是在政策性金融活动的资金运用方面。

对于前者,我们知道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了具有普通商业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市场融资手段之外,通常还会得到政府的某些特别支持,例如补充资本、给予特殊的债务融资权、短期信贷支持等措施,这正是政府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惠性融资政策的表现。同时,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时,也往往会获得政府在税收、再融资等方面的间接支持。

对于后者,我们看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通常会受到特别法令的限定,其掌握的资金主要被运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准公共领域”,特别是商业金融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的领域,这更直接反映了政府应有的、增进市场经济效率的政策职能。而对于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商业金融机构来说,在获得政府相关支持后,其特定业务也往往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被明确下来。

(2)联系不同的金融范畴。由于政策性金融又必须是某一经济体系中金融活动的组成部份,因此应当体现出现代金融的基本特征,也是一般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特征。在此,如果我们把金融结构分为公共金融和私人金融两个层面,则政策性金融应作为联系这两个层面的中间部分。

所谓公共金融,实际上是公共财政的核心内容。财政学理论告诉我们,公共财政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公共财政的行为对象主要是经济资源。而对于公共金融,则是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掌握和运用金融资源的过程,因此是公共财政的必要环节。从本质上说,公共金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并由政府或其他公共组织作为主体来运行,而且是以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比较作为运行原则。也正是基于此,公共金融活动具有了非盈利性的外生特征,也必须通过某种公共选择过程、以强制性的形式来获取金融资源。

所谓私人金融,则是指渗透到国民经济各个层面的、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的、以商业性运作方式为基本原则的、由私人组织或机构来运用金融资源的过程。私人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充分考虑任何经营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亦即能够直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成本和收益。私人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其运行目标必然是以私人金融机构的利润最大化或市场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除非能够有利于其利润或市场价值目标,否则私人金融的范围绝对不可能涵盖非盈利性的公共领域。

虽然从概念上来看,公共金融与私人金融是截然不同的,但在现实经济中,二者并没有泾渭分明的边界,也是难以进行严格划分的。事实上,公共金融与私人金融的划分,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即: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存在既具有满足公共需要的特点、又具有私人竞争性需求特点的金融资源的组织与运用活动,政策性金融恰恰是在这一方面把公共金融和私人金融联系在一起。

2.政策性金融的具体作用

根据各国的政策性金融发展实践,可以看到其在现实中主要发挥如下具体作用。

(1)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农业发展,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政策性金融最为基本的目标。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产业由于其内在的特殊性,都是必须得到政府关注的弱势产业。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保障农业从业人员的福利水平、实现农业基础产业的社会稳定作用,各国政府都主导或参与建立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支持农业的发展。

(2)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由于其公共性或准公共性特征,也往往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对象。健全的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而由于基础设施通常具有非盈利性或盈利周期长的特征,商业性金融难以成为支持其发展的主体。在各国的工业化中期以前,政府往往都利用政策性金融来支持基础设施的投资。

(3)影响国家进出口业务。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利益差别,使得各国都在某种程度上运用金融手段来影响自己的进出口情况。虽然国际合作是当今世界贸易的主流,但也要看到,目前并未形成公平合理的国家贸易秩序,贸易保护主义还处处存在。在此情况下,政府往往通过政策性金融来对进出口业务产生金融影响,从而在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利益。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特殊地位与其融资的困难,使其经常成为政府特殊政策所关注的对象,这也是政府出于促进风险产业成长、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维护市场竞争等目标的考虑。鉴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背后隐含着众多的政府特定目标,因此政策性金融在这方面经常大有作为。

(5)增进社会福利水平。经济发展不仅要求总量的扩张,而且要求一国居民社会福利水平的普遍提高,这也是像我国这样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国家所必须注意的。政府把增进社会福利水平的目标落实到金融体系建设上,就表现为运用政策性金融来有针对性地对关系居民福利的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尤其表现在住房金融、社会保障等方面。

(6)优化经济结构。鉴于私人部门通常认为政策性金融活动的背后隐含着特定的政府意图,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来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中,政府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主要政策手段还是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如果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利用政策性金融活动来传递调控者的意图,协调私人部门的经济行为,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政策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二、关于各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实践考察

(一)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三种模式

从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实践来看,有三种基本发展模式。

第一,美国模式。即由政府发起建立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运作是市场化方式,依靠专门法律来确定机构的业务经营。在美国,早期基本上由政府来保障这类机构的盈亏,而到上世纪中后期,这些机构普遍实行了私有化改革,在组织结构上趋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最后保留的是政府信用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主要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来保障政策性意图的实现。

第二,日本模式。即是由政府发起设立、并长期保留政府控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与商业性金融严格分离。如日本的“两行九库”,以及这之外的三个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长期金融资源的主要提供者,这套政策性金融体系曾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过度管制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在上世纪末出现了严重问题。

第三,德国模式。实际上是取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的中间形式,即在政府目标与商业运行之间达到最大限度平衡,代表性的是德国复兴开发银行。相对于美国模式来说,德国模式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而相对于日本模式来讲,则其运作方式显得更偏重市场一些。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

当前,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突出表现出三大趋势性特点。

第一,根据前面的三类概念区分,当前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阶段,已经先后渡过了以第一类和第二类政策性金融活动为主的阶段,而进入第三类政策性金融为主的时期,即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完成政府政策意图。

第二,从发展模式来看,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主流逐渐成为美国模式,即市场主导完成政府政策性金融目标的模式。

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这一趋势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方面,美国模式本身在不断调整,开始向增加政府干预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回归,呈现出强化传统政策性金融的特点;另一方面,各国都对政府主导或特殊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有所强化,类似于德国模式的中间模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

第三,未来的国外政策性金融在三方面将体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一是在房地产政策性金融领域。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危机都与房地产市场动荡结合在一起,这对于各国的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都产生较大冲击,因此,危机之后各国普遍重视强化房地产政策性金融支持。二是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危机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重新拾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各国都试图使自己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利益,因此传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手段得到更广泛地运用。三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领域。危机爆发时,许多国家的中小企业都大批倒闭,使得这些国家的失业率急剧上升,这使得通过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变得更加引人关注。

(三)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状况,对于我国有四方面的重要启示。

第一,国外政策性金融发展模式与特点的演变,都是与其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相适应的,也是与其金融基础条件的变化相应的。国外政策性金融的最新变化,很多是基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于处于工业化中前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能照搬其市场化改革模式。

第二,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要兼顾政府与市场,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在此过程中要避免政策性金融发展走向极端,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例如,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就是一度走向了过度依靠政府、忽视市场原则的极端,因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再比如,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简称“两房”)这两大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却一度走上过度依靠市场的另一极端。“两房”正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走向私有化,因此与其承担的政策性目标产生了内在冲突,导致在本轮美国次贷危机中出现严重问题,最终在2008年被政府“接管”,重新回到了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这也充分体现了“过犹不及”的问题。

第三,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趋势存在反复性和多元性。一方面,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的总体趋势虽然是转向市场化、依靠商业金融机构,但金融危机后依靠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非市场化的情况却重新加强。另一方面,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众多,仍然需要依靠政府主导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的相关金融支持。

第四,对于健全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来说,需要协调发展政府主导、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导这三种类型的政策性金融,区别在于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对这三种类型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三、中国政策性金融改革的现状与思考

(一)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现状的反思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为“两基一支”、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等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应该说,自成立以来,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也日益体现出某些问题。例如:职能定位不清,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与商业性金融竞争的态势日益明显;缺乏负债规模约束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导致负债规模与资金本比例不相称;不良资产率高,风险准备金严重不足。

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开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经过长期争论,2007年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原则和思路。目前,开行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初步完成,进出口行将在兼顾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农发行将继续保留政策性业务为主。

在此阶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反思政策性银行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要避免政策性金融改革思路走向极端。对此,我们有三方面判断。

第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全面商业化的时机尚未成熟。根据国际经验来看,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市场化转型,都是建立在一国金融不断深化、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基础上。这样政策性银行才可能在特定政策目标约束下,游刃有余地进行资金运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政策性金融业务全面商业化的时机尚未成熟。政策性金融业务涉及的往往是商业金融难以自发解决的领域,多是市场失灵领域。各国经验表明,政府采取招标等市场化手段来实行政策性金融目标,通常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是超出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容纳能力,二是完全市场化运行更有效率。而从国内情况来看,包括农业发展在内的很多领域还需要大量以非盈利、甚至亏损目标的金融资源投入,也缺乏依靠市场商业化运行的成功模式。在此情况下,脱离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全面实行业务市场化是不现实的。

第三,某些领域仍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在商业化转型的呼声中容易被忽视。如中小企业、住房等方面从未建立起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而这是多数国家所不可或缺的。

应该说,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虽是长期趋势,但却不要操之过急。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仍然是处于应不断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时期。对此,在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开行作为商业化转型的试点对象基础上,在其他领域的改革则要更加慎重。例如在农业方面应保持甚至扩大非盈利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包括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结合、纯商业性的、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此外,发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住房市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是当前历史阶段所需要的。

(二)未来中国政策性金融改革的重点

我们认为,未来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的重点,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完善和发展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导的活动,避免片面追求其市场化、商业化的极端倾向,在某些领域,反而需要加强和创新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住房政策性金融领域、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

第二,完善和创新政策性金融业务与产品,探索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实现政策性金融目标的模式。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中长期信用支持领域等。

第三,继续保留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活动,主要是在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因为,各国政策性金融发展历史表明,在其工业化中前期,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大部分成本必然是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片面脱离发展阶段,要求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转型,会导致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之,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经验,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发展应该是:以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导作为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两条并行主线,以政府主导、政府买单的政策性金融活动为重要补充。

[1]杨 涛.关于改革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思考[J].中国社科院要报领导参阅,2004,(15).

[2]杨 涛.政策性金融改革要避免走极端[N].上海证券报 ,2007-03-27(A05).

[3]白钦先,郭纲.关于我国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再探索[J].

财贸经济,2000,(10):21-26.

[4]陈 元.中国政策性理论与实践[J].金融科学,2000,(3):1-12.

[5]龚明华.经济发展中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分析与框架设计[J].

社会科学辑刊 ,2003,(1):85-89.

[6]谢 锋.政策性金融与经济发展[J].西南金融,2001,(11):31-34.

[7]陶玲琴.论金融发展与政策性金融的变革[J].兰州学刊,2003,(4):77-79.

[8]曹文炼.德日韩政策性银行透视[J].中国投资,2001,(9):76-79.

[9]刘 波.浅析政策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J].武汉金融,2002,(7):28-29.

[10]张桂华,尹桦.中国政策性金融: 问题与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0,(1):22-24.

[11]李 扬.中国金融改革三十年[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8.

Reflection on China’s Policy-oriented Financial Refor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Yang Tao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Banking,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10073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