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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公司盈利模式精选(九篇)

财税公司盈利模式

第1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盈余管理; 所得税税负; 非应税项目损益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划分为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盈余管理行为也存在着调增会计损益和调减会计损益两个方向。因此,这两种方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均可能与非应税项目损益问题相关。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针对性的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减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影响国家降低法定税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率与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调低会计损益的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会面临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间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相关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过操纵会计利润与应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假设1。

假设1: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一个问题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在资本市场中,公司管理层出于融资、契约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叶康涛,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为也会产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会对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当中。根据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如果两种产品联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例如汽车和汽油,这两种产品即为互补品;如果两种产品均可独立发挥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叶与咖啡,这两种产品即为替代品。如果将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分别理解为一种产品,那么由于这两种产品均可对非应税项损益产生影响,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互补效应。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的关系,特别地侧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盈余来规避相应的所得税成本。笔者通过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本文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差额来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为解释变量:EM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衡量;TAX为实际所得税率,其与盈余管理之间有负相关关系,不同税率的企业盈余管理时的动机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操作非应税项目损益的程度会不同;EM×TAX为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税率的交叉变量,它考核了不同税率层次的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动机程度。

本文预计β2、β3的符号均为正,即随着操控性应计利润与所得税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也随之上升,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本文预计β4的符号将显著为正,即高税率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更有可能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所得税成本。

此外,本文借鉴Mills和Newberry(2001)、叶康涛(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用DBET表示。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将面临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从而违反债务契约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规避违反债务契约的目的会倾向于虚增盈余。此外,本文还加入了外部审计是否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的对数值作为控制变量,来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和规模效应对公司纳税申报的可能影响。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以沪、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亏损上市公司;剔除当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变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共筛选出1 061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会计利润、应计利润和实际所得税率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其余指标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2007年开始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原先执行高所得税率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选择在2006年有意调低应税利润,并在以后年度调高应税所得,已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但是没有依据认为该现象会影响本文的研究假说。

样本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从描述性统计来看,所得税率最高为25%,最低仅为1%,均值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样本的46.94%)的所得税率低于25%,表明即使财政部自2001年以来多次清理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仍然相当普遍。从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为0.0002,最高却达到0.4183,表明不同税率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由于动机的差异而导致操纵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给出了有关变量的相关矩阵。从相关矩阵来看,模型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不超过0.2,说明没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且DBT与EM及TAX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税率的增加,公司明显存在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所得税负的动机。

五、实证分析结果

我们采用回归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与操控性非应税项目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1、2、3来看,EM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都会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强而增加,从而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不过回归系数也表明公司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税成本是相当高的。另外,TAX的系数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与假设1一致。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强,所得税率越高,则公司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税负。

在回归结果4中,将EM与TAX的交互变量纳入了回归模型,发现回归系数也显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EM与TAX之间存在互补效应。进一步又把样本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回归: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25%)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即:税率

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看,DEBT与SIZE变量在所有回归中得到了显著的结果,这表明上市公司进行操控是出于债务契约和公司规模的考虑。FIRST变量在大部分回归中达到了显著为正的结果,说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倾向通过操控相关损益规避税负。此外,外部审计对于公司操纵行为并无显著的影响。

六、结论

由于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因此,公司会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所得税成本。本文证实了该结论: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税率越高,从而上市公司操纵非应税项目的损益越高,即公司有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成本的动机。此外,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随着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的爆发,一些社会人士提出加强财务报告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虽然公司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所得税负的动机,但可以从实证检验的结果中发现公司通过此途径所规避的所得税负极为有限,即公司事实上会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为支付所得税。因此,通过强化财务报告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形式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从而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6(2):205-224.

[2]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5):48-59.

[3] 郑红霞,韩梅芳.基于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税收筹划行为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9):122-131.

[4] 张兆国,刘晓霞,邢道勇.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软科学,2009.(1):122-133.

第2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联邦所得税;双重纳税;IRC;财务结构

一、问题的引出――联邦所得税对财务的影响

联邦所得税因素的形成:假设M以他几年前1000万美元买来的农场用作经营,后随着土地价格的升值,M转换投资渠道,将农场入股换做A公司价值1500万美元的普通股,。这个交易就会被视为纳税交易,意味着M需要将这500万美元收益在个人所得纳税申报中作为收入报告。而如果M不是用土地换做A公司的股票,而是M自己成立了A公司,并把土地作为出资换取普通股,那么从形式上讲,M拥有A公司的所有股票,同时A公司拥有土地。在概念上,这都是以土地换取新成立的公司的股票,与以土地换取A的股票一样,而且其收入应当纳税。但在法律中,M只是改变了对土地的所有形式,这一交易得到所得税法律认可,交易的收益不被“认可”[1],即无需纳税。

作为商事交易主体之一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其成立运营的主旨在于盈利,那么企业财务问题则应为商事判断的主要考量。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存在“双重课税”的弊端,但公司也有诸如“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等合伙所不及的优势,如何合理运用财务手段,达到财务效应最大化,可以通过简单的经济学分析做些初探。

二、公司和合伙在所得税缴纳中的一般问题

(一)公司的“双重纳税”问题

1.一般分析

公司是一个独立实体,换句话说,其盈利与否都要独立于股东而承担赋税。组建公司的一大财务弊端就是“双重纳税”问题[2]。公司要对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后给股东分红,股东的红利作为其收入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同一笔收入上被分别加征了两次所得税。例如:假设A公司净盈利1000万美元,美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累计所得税,简化将其定为35%,那么A公司要交税350万。税后为650万,暂不考虑提取公积金或者其他支出,而将其全部分配给股东,暂定个人所得税为30%,那么股东所需缴纳的税款是195万。所有的税款总和为545万,相当于对这笔盈利苛征了54.5%的高额税负后才最终流入股东的口袋中。(但如果这里的股东是公司的话,对分得红利所征的税率将会非常低,这是对“公司红利”的特殊安排)

2.经营者选择性规避

在封闭公司当中,双重课税的问题并不像看起来那么严重,如果公司在税前将利润以高额薪金支付给管理者(一般也就是所有者)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因为支付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大部分红利的征税只是在个人所得的层面,而不是公司层面(因为公司在支付完薪金之后所余将非常少)。双重课税问题只有在公司红利实际分配之后才存在,如果公司将其红利用于再投资,就只有公司层面的征税了。(美国国内税收法也可能会为了防止公司以这种方式积聚资本而专门设置了对这种分配方式征税的条款)

税法上也对公司纳税问题做了分类安排,如果公司在扣除成本后盈利适中,公司层面的实际税负将会较低。原因在于如果公司申报的盈利在1.5万美元到7.5万美元之间,税法对这个类别的盈利设定了较低的税率,就比分配给股东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低得多(这种假定是基于公司将此盈利留存或再投资,而不是作为工资薪金等发放)。美国国内税收法第S章也对特殊规模和盈利的公司做了专门规定[3]:如果公司的规模和运营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的第S章规定,一般的公司税负就会避免。

另外,许多给予管理者(一般也是所有者)的额外福利都享受到了优惠的税收待遇[4]。例如,养老金和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等,此时,作为公司就会比合伙的分配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一般分析

合伙企业和公司不同,不是分别纳税的实体,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加总。合伙企业会填写一个税款返还表,这种填写仅仅为了披露其盈利状况和合伙人之间的分配,真正的纳税只是在个人层面,并根据个人的收入和支出来汇总纳税。合伙可以避免在公司中发生的双重课税,例如刚才提到的A公司案例,1000万美元的税前盈利可能最多只被征收300万美元的税款,所有的税款只在合伙人个人收入的层面加征。

(二)税法在规制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上的发展

多年以来,公司以及合伙等其他企业的纳税区分主要由IRS(国内税务局)规制,被称为“Kintner规则”[6],IRS认定公司时主要遵循四个特征,分别为:存续时间;集中管理,有限责任和股份的流动性。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多,“Kintner规则”成为了新企业实体发展的“在喉之鲠”,为了避免被加征公司层面的税款,章程起草者和业务的筹备者被迫消除至少两个方面的公司特征:如解散规则(非永久存续),限制权益的流动(而非自由流动),建立成员管理的机制(而非集中管理)等,因此,税法在公司形态的多元发展上拖了后腿,强迫有限公司成员去建立一种为规避税收而成立的畸形实体。

从1996年之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观,IRS实施了大胆的“箱内检查”[7]规则(Check-the-box Regulation),允许任何封闭的非公司实体按照合伙组织纳税,除非当事人选择公司征税方法,非公司实体如一般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投资者的组织形式,赋予这些组织以流动纳税实体的地位。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四、税负规制下企业的路径选择

在“箱内检查”规则出台之前,公司经营者在不丧失有限责任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来规避双重征税,这些方式对公司形式的采纳仍有借鉴意义。

(一)采用S章中规定的特殊公司形式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允许某些公司选择流动收入实体(flow-through entity)的税收待遇[8]。S公司具有一般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在内的全部特征,但却不属于独立纳税实体,所有的公司收入、损失、扣减等都直接归属于股东,其设立非常灵活:

1.S公司是国内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2.只发行一种股票;

3.其股东不超过100人,包括一些免税实体的股东在内,如员工持股计划,退休金支付方案,慈善机构等;

4.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排除所有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

当预计有较大亏损时,S公司的组织形式就不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S公司的股东只能在其认缴的股款限额内抵扣损失,虽然这种损失可以分摊到未来几年。

(二)封闭公司的影响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中,一些封闭公司(LLC)能规避公司层面的税收。联邦所得税对债务和股权决策的相关规定如下[9]:

1.除了盈利非常低的情况,公司层面的所得税是固定税率,没有盈利的公司不用交税,如经营亏损,课税扣除以及免税规定等。

2.在计算公司的应税收入时,利息支付要在盈利中扣减,而红利不能扣减。

3.个人投资者要对多的的利息和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东不必为未分配的利润交税,因此公司留存盈利在股东层面的纳税可以延迟支付。

5.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的税率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

6.如果股份一直被个人持有致死,将使用遗产税基,以前的利得就规避了税收。

7.公司证券可以被免税机构或者养老基金等持有。

这些规则证实了许多一般性观点。首先,公司盈利分配给股东后,就需要被双层课税;其次,未分配的盈利仅征收公司层面的所得税,股东只有在实现资本利得时才需缴税,如将股票卖出的溢价所得;第三,将盈利作为利息支出时,债权人仅承担个人所得税。

(三)股东零分配

公司层面的纳税可以通过一些分配安排而大大减少,如一般的封闭公司可以将盈利以薪金或者其他利益而支出,扣减之后的可纳税所得额为零,就只能在股东层面征税了。

兼为员工的股东可以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利润共享方案。合理的薪金支出是可以从公司的盈利中扣减的,而分红则不能。如果薪金支付不合理,如和其劳务付出不相关时,IRS可将这些超额支付视为“推定的分红”(constructive dividend)[10],公司不能做扣减。

兼为借贷者的股东可以支付利息而非红利来达到应纳税额的扣减,如果这些借款被置于经营的风险之下而具有股款的特征时,IRS也会将其视为资产。

五、联邦所得税对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

(一)个人税率低于公司税率时

从一个极端探讨,假定公司税率为35%,而个人所得税率为零,那么公司的投资价值将会随着债权取代股权比例的提高而提高,也就是存在有利于最大可能运用财务杠杆的税收刺激。例如,假设公司所有的证券都有一个慈善组织所有,该组织对红利、利息或资本利得都免税。从税收分析的目的来看,忽略个人所得税而至考虑公司层面的税负。假定公司的盈利为1000万美元,如果它拥有全股权的资本结构时,将支付350万美元的税收,余下的650万美元作为留存收益或红利分配。如果该公司能用负债替代股权直到利息支付1000万美元时(支付给该慈善组织),该公司将不缴纳任何税收。该慈善组织能保有全部的1000万美元,此时比全股权结构和税后收益做出红利分配的情形多出350万美元。或者可以将该1000万的收益留存而再投资,那么该投资价值将比全股权结构和税后收益作为公司留存的情形要远大于350万美元。

这种分析也可适用于拥有要交税的股东而个人税率低于公司税率的情形。假定公司盈利为1000万美元,个人所得税率为30%。在一个全股权结构的情形下,股东分得的红利即使可以在合并纳税时作出相应扣减,最多能获得的收益也不超过650万美元。在全债权结构的公司中,盈利的1000万美元作为利息支出时,公司不用交税,投资者支付的税收为300万美元,最终将获得700万美元。此时,税收安排有利于债权融资。

(二)公司税率低于个人税率时

在美国税收史的大部分时期,对红利和利息的最高个人税率多数高于公司税率[11]。例如,1980年,最高的公司税率为46%,而最高的个人税率为70%,此时投资者将倾向于用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活动,虽然这样做将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效果,对经营采取公司形式,可以通过将收益留存于公司而规避双重征税。如果希望公司将一些盈利支付出去,可以采取其他策略:其一是在资本机构中加大债务比重,利息支出可以做扣减;其二是用盈利回购普通股票,从而增加未出售的股票价值,且免于交税。确已卖出股票实现溢价的股东则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即使最终这些盈利要归为股东,也实现了税收的迟延支付(deferred payment)。此时,税收安排有利于股权融资。

(三)税收效应有利于债权而不利于股权时

假设没有税收,A、B两家公司的总体价值都为1000万美元,A公司的资本结构全部由股权构成,而B公司的资本结构为一半股权和一半债权,其盈利都为100万美元。

A公司股权的收益以10%资本化,B证券的总体价值也反映了10%的比率,这和“资本结构无关论”[12]的原理一致。B的总体价值是通过平均资本成本率对总收益资本化的,平均资本成本率为10%,和A一样。但B的债务以8%的比率资本化,而股权是以12%的比率(60/500)资本化的。

假定在公司的收益扣除利息后征收35%的所得税,A公司要支付35万美元的税收,剩下65万美元归于股东。若以10%的比率资本化,其税后回报将为650万美元。对于B公司,40万美元归债券持有人,不用在公司层面纳税,余下60万美元要缴纳19.5万美元的税负,余下的40.5万美元归为股东,若股权以12%的比例资本化,价值为337.5万。加上500万美元的债务为837.5万――比A公司的650万多出187.5万。

换个角度可以认为,公司层面的课税使得政府成为了35%股权索取的权利人,而不是债务索取者,因此对A的索取是35万,而对B的索取是19.5万。因此,使用财务杠杆的公司在税收方面有很大优势。

(四)税收效应有利于股权而不利于债权时

忽略个人层面的税负,只要公司能以投资的当前回报率对收益进行投资,留存收益就会因股权价值的增长而得以体现,股东在收益被留存时的处境改善将等同于收益被当做红利分配时的处境改善。当考虑个人所得税时,利息的分配需要被加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分红可以留存并再投资,因此,留存的收益节约了个人层面的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可递延至最终实现为止;资本利得税享有优惠税率;股份持有至死可以完全规避税收;股份可以赠予给低收入的人或者慈善组织。

如果100万美元的公司收益作为利息支出,将免于公司层面的所得税,但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假定此时边际税率档为70%,需缴纳70万美元的个税,税后为30万美元。如果公司税率为35%,盈利留存,则公司承担35万美元的税负,余下65万美元可以分配给股权,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留存优势,则将这65万美元用于转投资,最终税负的现值可能会很低,比如说30%,那么65万美元红利的税收现值为19.5万,这意味者留存收益的价值将是45.5万,比30万多15.5万。

(五)小结

米顿・米勒论证了企业债务对股权的最优比率[13]。公司的总体债务将存在一个均衡水平……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行业,存在均衡的债权股权比例,但对于具体企业,将不会存在最优的负债比例。无财务杠杆或低财务杠杆(如IBM或KODAK)会发现高税负的投资者市场;而高财务杠杆的公司(电力等公共事业公司)也会发现自己债权的投资者群体。尽管在计算公司应纳税额时要扣减利息支付,但任何企业的均衡价值独立于它的资本结构。

六、结语

税法的调整会对资本市场造成影响。公司作为传统的“双重纳税”实体是选择企业形式时的一大考量,通过经济学的例证分析可以明显得出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上的优惠,但在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制下,公司可以采取S章下的形式,封闭公司或者留存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获得税收利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在财务安排方面也要做出不同选择,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根据IRC 351(a)而达成,认为“当个人财产转入公司换取股份时,盈利或损失在纳税层面上就不为该法承认”,参见,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5日.

[2]See .The Income Tax Return for an S Corporation see .

[8]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并非通常翻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实体介于“公司”和“合伙”之间,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其经营较为灵活,作为流动纳税实体(flow-through entity)避免了公司层面的纳税,只在成员个人层面缴税.

[9]See .

[10]LLC filing as a Corporation or Partnership,see .

[11]See

第3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摘 要:在我国能源中,煤炭资源首当其冲受到关注,煤炭企业的发展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分析煤炭企业税负水平,改进税负中不合理因素,对煤炭企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利用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煤炭企业税负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规模、盈利水平、投资报酬率和固定资产比率与公司所得税税收负担显著相关,与资产负债率和管理水平不具有显著相关性。结合影响煤炭企业税收负担因素的分析结果,利用行业间的相关性,针对刚上市的陕西煤业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税负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50-04

一、引言

煤炭行业是我国的支柱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煤炭企业的发展关乎到能源的“命运”。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企业的稳健发展关系着能源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若干年内,煤炭仍是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基础能源。现阶段,煤炭作为能源消耗之最,在经济增长的拉动下对煤炭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然而,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日见端倪。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分析煤炭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帮助企业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扩大煤炭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一定意义。

二、研究综述

国外对能源税负的研究开始较早,Hotelling首先研究了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速度以达到调节资源税费的目的[1]。Maarten Allers通过分析新西兰执政党对地方税负的影响,得出不同党派对税负会产生影响的结论[2],同年David M.S也证明政府税收体制会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3]。由于国外煤炭资源不及我国丰富,因此专门针对煤炭行业税负的研究不多。我国对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研究较为全面,席玮,王一涵测算了2010年中国不同行业实际有效税负,结果表明,煤炭行业存在较高的资本税负问题[4]。王延明利用参数及非参数方法验证了规模、地区及行业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5]。李国平,张海莹调查了某县煤炭开采企业实缴税费负担水平,结果表明,企业实缴税费负担水平高于应缴税费负担水平[6]。娄权基于1994-2004年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上市公司税负以及影响因素。发现上市公司总体税负与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显著负相关[7] 。周国栋以2006-2010年我国A股上市的能源企业为样本,研究得出了流转税、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均对企业总体税负有关键的影响的结论[8]。

税收负担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税收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政府对税收的影响,国内对煤炭企业的税负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指出煤炭企业税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如何确定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多为宏观层面的研究,而对煤炭企业税负影响因素的专门研究很少。鉴于此,本文将运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经验数据,定量分析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

三、实证分析

图1列出了2008-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企业总体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虽呈波动状态,但总体有上升的趋势。不同规模的企业,其税收负担不同。

吴祖光在研究评述中从政治成本、政治影响、产业政策、政治关联以及企业特征角度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差异进行了解释。本文只是站在企业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以企业特征作为研究对象。企业特征是企业的本质,是各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企业特征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资本密集度、盈利能力和企业的成长能力[9]。规模是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公司规模与企业税收负担的关系备受关注但一直没有取得一致结论,学术界对此有两类观点:第一类是政治影响假说,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可能利用他们的经济影响力影响税收立法,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第二类观点是政治成本假说,认为大公司受到公众关注程度高,实际税收负担也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与规模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其他环境或者企业特征因素的调节,从而表现出复杂性。由于负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利是从税后利润支付,理论上财务杠杆高的公司,其有效税率越低。但有些新企业主要利用短期债务融资,较少使用长期债务融资,从而表现出税收负担与财务杠杆之间的非显著关系。税法规定折旧和摊销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资本密集度会对有效税率有一定作用。企业投资规模和获利能力是导致同一行业、不同年度税收负担存在显著差异的重要原因。大量的经验研究并没有就公司特征如何影响税收负担取得一致结论。本文借鉴企业特征因素,从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密集度六个方面提出假设,分析影响煤炭企业税负的因素。

(一)研究假设

企业规模较大,营业收入也会高,从而带来各项税收负担就越高,煤炭企业的各项税负也高,因此提出假设1:

H1:企业规模越大,煤炭企业税负也越大。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具有抵税作用。资本结构理论中的净收益理论、MM理论均说明负债有税盾作用。所以公司的税负与财务杠杆相关,负债越高,抵税效果越明显,因此提出假设2:

H2:资产负债率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低。

宏观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其必要的消费占收入总量的比重越小,剩余财富越多,国家可集中的收入越高。从宏观的国家税负延伸到微观的个体企业上,结论也应成立。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重。故提出假设3:

H3:盈利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高。

煤炭是一种资源性产品,其企业投资大,风险高,受环境制约较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我国煤炭行业未来不能单纯以扩大产量为目标,而是要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环境负担。由此可见,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一方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与国家政策相一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可支付较少的费用;另一方面,管理水平高,设备养护及时得当,利于充分发挥设备的最优生产效率。故提出假设4:

H4:管理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低。

煤炭企业建设周期长,前期需要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筹建,又受到资源条件的约束,因此投资报酬率对煤炭企业来说是衡量经营好坏的指标之一。投资报酬率高,说明相同投资水平下企业收入多,因此提出假设5:

H5:投资报酬率越高,企业税负越高。

煤炭行业前期投入多,用于采掘、开发煤炭资源及后期加工的设备较多,且价值较高。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每年的折旧费用相对较多。税法上规定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折旧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提出假设6:

H6:固定资产越多,税负越低。

(二)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为基础,经整理计算得出所得税税负、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密集度七个指标。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

(三)实证检验

1、建立模型及定义变量

线性回归分析主要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每个自变量的单位变动对因变量均有影响。所得税负担是所得税与利润的比值,利润、盈利能力、投资报酬率、资本密集度和管理费用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所得税税负分子或分母的变化。因此为更好验证假设因素对总体税负的影响,建立多元线性样本回归模型,进行OLS回归:

tax burden= β0+β1size+β2lev+β3roa+β4management+β5investprofit+β6capital+μi

其中β0为截距项,μi是随机误差项,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2、模型的多重共线性诊断

为了检验各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重叠部分,下面进行模型的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如表2所示

利用特征值检验多重共线性,从表2中可知,自变量不存在特别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3、假设检验及结果分析

利用spss17.0软件进行处理,得出以下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F统计量为14.067,对应的显著性水平Sig.=0.009<0.05,方程总体回归效果显著。表明模型中所有变量对因变量的“总体影响”是显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解释变量的单独影响都是显著的。表3所显示模型的拟合优度系数R 方为0.566,这6个变量的共同作用可以解释因变量56.6%左右的变动,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效果一般。为了验证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否显著,进行参数的显著性检验。

表4显示,煤炭上市公司总体税负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投资报酬率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管理水平和固定资产比率负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为-0.008,即,资产负债率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轻。但由于Sig.=

0.633,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负债具有抵税作用,负债越大,抵税作用越明显,税收越少。但资产负债率并不是影响煤炭企业总体税负的主要因素。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盈利能力的回归系数为0.042,盈利能力变动一单位,税负变化4.2%,说明盈利能力高即营业收入中净利润所占比重大的企业税负较高,从而证明假设3成立。盈利能力对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有显著作用。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管理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06,即管理能力差的煤炭企业其税收负担越重。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管理水平高的煤炭企业的确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原因可能是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工人工作效率相关的其他税费支出,这些支出与管理水平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煤炭企业投资报酬率与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159,投资报酬率增加一个单位,税负增加15.9%,说明投资报酬率高的企业税收负担重。本文定义的投资报酬率是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在企业资产一定的前提下,利润总额的增加会加大企业所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提高企业税负。

煤炭企业的公司规模与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001,即公司规模越大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重,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而验证了假设1。

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比率与企业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002,即资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低,从而验证假设6。固定资产的折旧具有的抵税作用可以减少煤炭企业的税负。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2012年我国26家上市煤炭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以看出,公司规模越大、盈利水平越高、投资报酬率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重;资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轻。由于显著相关的因素是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因此结合有显著影响的因素针对陕西煤业提出建设性建议。

作为陕西省的煤炭大企业,陕西煤业在成功上市后,紧随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成为中国煤炭产量第三大上市公司。作为陕西唯一集产、运、销为一体的省属特大型煤炭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煤炭生产、销售和运输体系,自成立以来连续实现高速增长。陕西煤业与其他公司一样,煤炭需求的增长与经济发展高度挂钩,煤炭资源的整合是以国家对煤炭行业的高度控制力为前提。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对煤炭企业税收多次监管。陕西煤业刚上市,面临更多的财务披露,所得税便是其中之一。因此陕西煤业借鉴其他煤炭上市公司的经验来控制税收负担有一定意义。

首先,投资报酬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盈利能力的提升会适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盈利的增长额大于税收费用的增加值。作为大型煤炭企业,需要进行作业分析,重构作业连,消除无增值作业,提高增值作业的效率;同时重构价值链,减少资金的占用。不能一味追求高速发展,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促进煤炭行业绿色生态以及与环境和谐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降低环境负担,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其次,企业规模的增加会加大税收负担,陕煤可以转变煤炭经济的增长方式。企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扩张规模,这时企业可以通过扩大产业链,分割产业的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把产业更加细化,增加企业下游产品品种,采用分劈技术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促进煤炭企业资源结构调整,规范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型煤炭集团,稳步推进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扩大煤炭企业公司规模,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第三,企业需要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降低税负。减少一次能源大规模长距离输送压力,提高煤炭就地加工转化水平,合理规划、建设煤炭设施。随着国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煤炭需求增幅将有所趋缓,作为煤炭企业,及时更新和养护大型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结合国家的环境保护原则,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企业设备,为企业添置固定资产的同时合理降低税负。

本文只是从企业财务数据宏观方面进行税负因素的分析,没有验证资源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由于有的企业数据缺失较多,不能得到准确的相关性分析。针对以上不足,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更深入的研究和发现。

参考文献:

[1] Hotelling.H,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Journalof Political Economy,1931(39):137-145.

[2] Allers ,M.D.&.C.,Partisaninfluence on the local tax burden in theNetherlands[J].2001(106):351-363

[3] David M.S.Frictions as a constraint on tax planning[Z].workingpaper,Columbia Universityschool of law,NewYok,2001,(2).26-45.

[4] 席玮,王一涵.中国行业要素收入有效税负测算—基于税源视角的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2(11):10-14.

[5] 王延明.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研究—来自规模、地区和行业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03(1):115-122.

[6] 李国平,张海莹.煤炭资源开采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研究—以某县煤炭资源开采企业为例[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0(9):93-97.

[7] 娄权.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特区经济,2007(1):99-101.

[8] 周国栋.我国能源企业税负影响因素分析[J].软科学,2012(4): 127-130.

第4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 经营目标 经理人理 销售模式 服务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工作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与建筑行业、服务业等支柱型产业一同作为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的最后一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意义。营改增旨在降低税负成本,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税负转嫁,促进经济发展。方案实施后,已实现平稳过渡,各保险行业主体通过自身调整,逐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各项变化,市场格局在主体行为调整中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本文从保险机构经营目标角度出发,考察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对经理人行为的考核激励方式,通过分析经理人理,判断营改增政策对保险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

一、基于现代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模型下的经理人决策

(一)考虑监管压力制定的“盈利”目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判保险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车险、非车险的增速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大类,分支机构10个、总部机构12个指标构成。监管综合考察分析市场后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稳增长,避免恶性竞争。规模增速类指标车险、非车险增速权重占比30%,但评价方式较为宽松。

增速在-10%至60%之间均可获得满分,正常经营保险机构均能够满足,但超过60%以上的增长将会扣分,避免保险公司争抢新业务造成相互抬升费用水平,降低报价的恶性竞争。

2.重盈利,保证持续发展。经营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评价较为苛刻。

综合成本率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低于106%,否则本项0分;综合赔付率与车险销售费用率指标要求行业对标,超过行业平均值5%,则本项0分。则要求保险公司经理人,尤其是分支机构经理人必须将避免亏损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尤其是在占财产险公司70%以上的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在合理运用销售费用吸揽低赔付率优质业务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两方面寻求均衡点。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人目标

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处于监管评价优秀及良好的A、B类公司得分范围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围绕“盈利”大局的全面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通过财务约束与考核激励两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对总、分机构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多在财务管理架构中,多选择财务集中的方式,即: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直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管辖,执行总公司财务方面管理文件,接受审计条线定期检查,总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董事会或法人任命或管辖,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分机构经理人对财务部门人事、政策制定等方面仅有建议权,而无直接决策权。

营改增后,基于财务集中的保险总、分公司经营将面临增值税抵扣及专用发票获得对利润将产生直接压力:①增值税部分不再确认成为保费收入,使得保费收入下降约5.66%;②若各项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全额计入经营成本,无法通过价税分离实现进项税抵扣;③最终,赠送行为将按照视同销售完成增值税进项税缴纳;④如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非手续费部分销售费用率提升将带来当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上升,影响已赚保费。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为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在核算方面的不利影响,经理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决策:

第一,配置销售费用时将更加倾向结算手续费的渠道业务;

第二,更加倾向优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供应商;

第三,针对直销渠道礼品赠送行为颁布禁止性管理文件;

第四,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预算制定时核跷薹ㄌ峁┰鲋邓白ㄓ梅⑵钡闹С觯例如销售人员福利。

二、保险市场销售格局调整

随着营改增各项工作逐步落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抵扣规则、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机构内部调整的一致行动也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

(一)传统直销模式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

传统业务人员直销模式的销售成本中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差旅等业务维护费用占比较高。营改增后,此类费用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将含税费用全额计入成本。但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却要进行价税分离,计入保费收入账户的仅为原先的94.34%,核算方式到来渠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保证渠道盈利性,经理人不得不削减传统直销模式下的销售费用政策,导致渠道竞争力下降,客户将转向高竞争力渠道。

(二)中介中间收益率出现竞争性上限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个人三类,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客户所享受的出单、理赔、救援等服务的提供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而非机构提供,因此机构产品同质性较高。

长期以来,个人更多体现在寿险领域,在财产险领域以往各地准入要求差异较大,且监管较为严格,个人人生存空间有限。新国十条颁布后,个人获得监管认可后,个人与机构将在传统险业务终端市场一同参与竞争。

如将保险公司看成生产型企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选择并建立合作关系的行为,可参考要素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关系模型进行探讨。目前,新国十条相关政策逐步落地实施过程中,个人人准入门槛降低,试点地区已开始放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绑定要求,使得个人人在未来大量涌入财产险行业成为可能。虽目前机构虽目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个人人拥有最广泛的群体与较低的准入条件,已对机构服务产生替代作用,中介要素市场便符合卖方完全竞争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模型,在要素供求双方博弈中,要素的供给方个人人,将遵守完全竞争的法则,在正常利润率水平下提供服务。

因潜在个人人主体数目庞大,业务来源分散,单笔业务佣金量替代当月佣金量进行分析,个人人的要素市场均衡点为个人人当月保费总收入对应的全部应税项目纳税比例与机构税前利润率相同时对应的手续费规模。

其中:各段约束公式为:

机构人若单笔业务手续费超过上表计算后对应比例,则选择个人成本较低,若单笔业务手续费低于该均衡点,则选择机构成本较低,即中介中间收益率受到个人应税比例上限约束。

三、保险市场未来服务格局调整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售前,针对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明确,此类问题将对保险行业未来服务定位产生更加深层次影响。

(一)理赔款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获得的救援发票、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涉及。从增值税原理出发,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款到维修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为采购维修服务的事实行为主体,维修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进行抵扣。

如政策最终明确理赔款项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目前维修专票增值税率最高可_17%,价税分离后将直接降低综合赔付率3%~5%。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大力推动理赔服务供应商采购制度,直赔、零配件集中化采购与直供、理赔服务团队外包等新服务模式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认同推广,保险及其下游的维修、检测、鉴定等行业将产生一个紧密围绕保险行业的产业集群,这也与营改增政策密切上下游相关产业联系的初衷相切合。

(二)增值服务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保险机构免费赠送客户非保险相关类产品(例如加油卡)已明确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被保险标的风险防控、损失控制等相关的赠送类产品、服务是作为视同销售仍有待明确。此类用品如:赠送安全锤、逃生绳索、灭火器、烟感探测等预防、自救设施,赠送定期检测、赠送救援服务等。对于上述用品是否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目前执行层面标准参差不齐,甚至频繁变动,未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给保险机构经营造成困扰。

如政策最终放风控用产品、服务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将激励保险主体将风控重点由事后向事前进行转移,更多安全做业配置将在保险服务实践中得到应用推广,成为取代目前不易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费用部分的合理替代。

(三)共保业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规则

共保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服务形式,在风险较为集中的重大项目领域应用广泛,营改增后,共保业务在承保出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费用支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与抵扣环节、日常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抵扣环节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操作繁琐并承受较高监管风险。

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兼业机构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关系”,若该渠道共保业务由3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将有共保方因无法签署兼业协议而无法获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主承保方出具全额保单的共保方式下,主承方首先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全额专票,再由共保方开具抬头为主承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承方进行抵扣的操作中,共保方将承担保单流与现金流、发票流不匹配的监管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仍处于实践完善阶段,针对税务工作细节,应更多结合保险行业自身运行特点,以期通过分税制改革,对行业经营不合理,不规范的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局部宏观调控功能,对保险行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辅助保监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向着更活跃,更规范,更具保障力的方向发展,将是分税制改革又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12.

[2]王薇茜.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5:137-138.

[3]柯豫.对餐饮业“营改增”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6:124.

第5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模式;集团纳税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两法合并,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的不公平,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持续发展。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仍然需要“特批”。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中心、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的《2007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大型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支柱作用。2006年,中国企业集团数量达到2856家。但是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仅一二百家。而从国际惯例来看,允许合并纳税的国家大多对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众所周知,企业集团形成的诸多动机就包括可获取财务(税收)协同效应。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限制,使得我国不同规模企业集团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公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跨国投资(经营)活动。本文将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问题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的比较

企业集团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企业组织,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企业集团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来披露它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的国家,对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规定相比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要严格很多,下文试比较之。

(一)企业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与合并纳税

一个企业买入或取得另一个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且达到控制权的状态(即控股合并),就组成了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收购企业是购买企业的子公司,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会计主体仍然需要披露各自的会计信息,而通过有表决权股份的控制形成的企业集团,既不是法律实体,也不是单一的会计主体。会计上,基于母公司对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法律主体资产的控制权和指导使用这些资产的能力,这时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由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中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结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对外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以法律形式明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为满足企业集团的发展需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用来规范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活动。

各国通常采用以法律主体为基本纳税单位,对企业所得征税,即法人税制。对于企业集团这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国认为,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法律上应该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税收上当然也应该分别承担纳税义务,所以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则认为,包括多个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因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整体性,作为法人税制的特例,这些国家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集团税制;而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纳税,则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才可实施。

为了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这一整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而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各国对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资格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一个企业往往会投资多个企业,但是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并不是所有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都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条件,通常包括法律控制和实质控制标准。法律控制,也称为数量控制,它主要是从数量上强调投资公司应拥有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以上。数量控制的满足又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实质控制,普遍认为投资企业如果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投资企业实质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纳入报表合并范围。所以,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质控制标准来确定合并范围。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所有子公司——不论是符合法律控制标准还是符合实质控制标准的被投资单位,都必须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中。

(三)合并纳税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组织)。企业集团中往往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纳税主体标准的个体,此时为了纳税的方便及核算的准确,按国际惯例允许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主体出现,即企业集团合并纳税。但并非所有的集团成员都可以纳入这个纳税主体,各国对集团合并纳税政策的运用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企业、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而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的合并纳税集团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为80%,德国则以50%以上表决权为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的条件。可见,不同国家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范围的控股条件有严格的限制。我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从便于操作出发,严格按照直接控制条件作为合并纳税的依据;美、法等国的合并纳税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控制都可以作为合并范围确定的法律控制条件。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并财务报表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属性而不拘泥于法律特征;合并纳税既强调企业集团的经济实体性也注重控制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纳税制度控制条件的子公司就被排除掉了。因此,符合合并纳税要求的纳税集团,通常要小于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集团。

二、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合并纳税模式及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就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盈亏相抵制定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合并纳税规则。合并纳税规则避免了在征税时将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视为单独的法律实体。大多数国家往往只允许居民公司在纳税上进行合并处理,但是法国和丹麦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合并纳税处理。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下面进行简单的比较。

(一)集团合并纳税模式

采用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丹麦、冰岛、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波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等。集团合并纳税模式下,集团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集合所有集团成员的盈亏并制作出一张合并纳税申报表。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在并入前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于抵扣纳税集团的总利润。对于该类损失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在一定年度内继续结转,以抵扣其自身未来的利润。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通常必须构成一国税法居民并负有纳税义务,而且集团对其产权或者表决权达到法律规定的水平。但是,在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下,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法国、德国和美国等主要国家的税法规定作进一步的比较。

1、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法国和丹麦是目前仅有的允许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并纳税处理的两个国家。法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国内范围或者全球范围子公司进行集团纳税。(1)国内集团纳税。根据《统一财政法案》,被同一法国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95%以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法国子公司,可以选择制作统一纳税申报表。此外,法国母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当然,并不是每个适格的子公司都必须包括在内,但是所有合并纳税的公司都必须在财政年度之初就应当股权受控,而且必须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集团内部的支付将免于征收法国预提税和均衡税。每次选择此种纳税方式的适用期间为5年,可以申请延续。(2)全球集团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必须事先得到法国财政部的批准。具体有下列两种方法:其一,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在其法国纳税申报表中列举其外国分支机构、代表处和机构(不包括子公司)的盈亏;其二,法国的居民公司可以就其在法国和国外的拥有50%表决权以上的营业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公司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盈亏,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法国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上述方法,并且5年内不得撤销。对于国外已缴税收可以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2、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德国母公司可以选择将其控制的所有德国居民公司的盈亏合并进行纳税,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居民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居民子公司50%以上有效表决权。(2)除少许决策权外,子公司在财务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与母公司是统一的。(3)合并纳税的方法得到受控公司的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控股母公司可以是公司、独立贸易者、合伙企业或是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分支机构。但是德国母公司的规则一般要求所有公司都是德国的居民,子公司的损失在汇总前不得扣除。适用所选择的纳税方法的期间为5年。不过,根据德国2000年《减税法案》,合并纳税规则已经自由化。德国已经不再要求经济上或组织上的统一性。只要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德自子公司50%以上表决权即可适用该规则。该修正案适用于公司所得税,而旧规则仍然适用于德国贸易所得税。

3、美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关联集团可以制作联合纳税申报表,将集团内的盈亏合并计算。关联集团包括了美国居民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80%以上表决权和股权的美国居民子公司。对于在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子公司,美国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公司。

(二)集团费用分摊模式

采用集团费用分摊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典、芬兰和挪威等。该种模式下,一个盈利的公司分摊集团内部一个或两个亏损公司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在支付公司的所得中进行扣除,并在接受公司的所得中征税。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该国税法居民。

1、挪威的合并纳税制度。母公司拥有居民子公司90%以上直接或间接表决权的,可以组成纳税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分配,一个居民公司的损失可以用于抵扣另一个居民公司的利润。只要这些公司在会计期间符合条件且拥有相同的财政年度终点,控股权的最低期限没有具体要求。当然,并非所有适格的子公司都应参加集团。此外,母公司不必然为挪威公司。根据集团分摊方法,每个子公司分别纳税。分摊额的收支状况必须记载于各自的法定账本。如果集团内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则可以给予免税。纳税上,受让人的费用是转让人扣除折旧后的资产价值。

2、瑞典的合并纳税制度。同一集团内,盈利公司可以将利润分摊给亏损公司。支付公司和接受公司都必须是瑞典居民,且在整个纳税年度中其90%的股权被同一母公司所拥有。集团各公司并不要求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虽然国内法规定母公司必须为瑞典居民,但是该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存在冲突。

(三)集团内部抵免模式

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为集团内部抵免模式。集团内部抵免模式为一个亏损居民公司将其目前的亏损转嫁给同一集团内部的盈利居民公司,这种转嫁可能需要支付特别津贴。①每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

1、澳大利亚的合并纳税制度。澳大利亚允许根据集团减免制度将一个公司的损失在集团拥有的全资居民公司之间转移。居民母公司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拥有该集团子公司的100%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所有权。除了营业损失以外,集团公司的净资产损失也可以转嫁给另一个集团内居民公司,以抵扣其净资产:利得。此外,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移而不产生相应的财产收益税的纳税义务。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澳大利亚以集团纳税制度取代集团内部抵免制度。据此,一个澳大利亚的母公司可以选择就集团内部所有全资居民子公司制作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并统一纳税,且该种选择一旦作出不可撤销。

2、英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根据集团内部抵免制度,集团某一公司的当前贸易损失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另一集团成员,用以抵扣当年利润(包括财产收益)。除营业损失外,超额管理费用、所得收费和特定未使用折旧费也可以进行转嫁。集团内部资产转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集团包括英国居民的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75%控制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如果构成英国的税法居民,外国子公司也可以包括在内。适格的英国公司内部的财团也可以适用类似规定。对于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的英国居民子公司。其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预提税。根据2000年《英国财政法案》规定,非英国居民的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可以加入集团。虽然现在并不完全要求集团或财团成员的英国税法居民身份,但是税收减免只适用于那些适用英国公司所得法的公司。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集团合并纳税模式是当前企业集团纳税制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从澳大利亚等国家企业集团纳税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相比于其他另外两种模式有其制度优势。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集团纳税制度。

三、集团合并纳税:对中国的启示

合并纳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保持税收中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合并纳税制度中的优势举措,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通过上述合并纳税模式的分析以及不同国家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建设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请制度。目前,我国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只有以下两类——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这两类企业集团的数量占我国企业集团总数不到5%。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全业集团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因为中国的汇总与合并纳税制度包含着更为直接和强烈的税收激励因素在内。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20多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国家大多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资格及成员企业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是否申请合并纳税,完全由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并不需要税务机关的批准。国外合并纳税通行的做法是,由母公司在合并纳税年度开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纳税的备案登记,附上合并纳税子公司的名簿及相关资料。鉴于国际经验。基于税负公平和国际战略的考虑,我国应该逐步淡化合并纳税制度的税收激励效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以法律手段来明确可以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资格。这样,所有适格的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都可以申请合并纳税。

第6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 所得税 盈余管理

一、引言

盈余管理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如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是实证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的盈余管理实证会计研究虽然刚刚起步,却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吴联生、薄仙慧、王亚平(2007)以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作为基准, 运用参数估计的方法, 对股票市场是否提高了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问题进行研究。陆建桥(1999)通过对我国亏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公司会采取种种盈余管理手段以避免亏损或连续亏损,迎合监管的盈余管理动机较为强烈。Tanya Y.H. Tang(2006)以中国公司作为研究实例,探讨中国环境下会计—税收差异在识别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方面的潜力。将会计—税收差异分为正常会计—税收差异(BTD)和异常会计—税收差异(ABTD),剔除会计与税法固有差异后运用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来盈余管理水平。研究表明拥有较强盈余管理和税收筹划动机的公司其ABTD也更高。在我国,相关的制度环境同其他国家存在很大差异,相关研究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刘文军、米莉、许黎莉(2009)利用中国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会计—税收差异与主流的Jones模型估算出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在识别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上的能力。得出结论:会计- 税收差异能识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而Jones模型在利用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探测盈余管理行为时则存在系统性偏误, 也就是说,与主流的Jones模型相比,会计- 税收差异在识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上能提供增量信息。为后续利用会计—税收差异进行盈余管理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税收相关的研究代来了新的契机,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高丽娜、闫洪霞(2010)分析了税制改革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发现税改之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在我国GDP中所占的比重显著提高,表明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地位有所加强。王丽晖、康会英(2009)在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容的基础上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等方面探讨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问题。基于税制改革的推进,公司税率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其实际税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施行是否放大了了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是否存在应对预期税收政策变化的盈余管理行为?而不同性质和不同变化情况的公司在税改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又有何差异?这些问题值得探讨。现有相关文献较多的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宏观效应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制度变更以及企业纳税筹划等方面入手。本文则试图通过对税改前后公司实际税率和会计—税收差异的分析,来研究新税法的施行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2008年税改之后企业整体名义税率有所下降,且与税改前年度相比,税改之后企业名义税率分布更加集中,优惠税率层次明显降低;此外,税改之后税前扣除项目也有较大变化。税率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企业实际税负,由此假设:

假设1:法定税率降低后,大样本公司的总体实际税率降低

基于税率向不同方向变化带来的影响不同,预测税改前后,名义税率升高或降低的公司在盈余管理方面有不同表现,为此假设:

假设2:名义税率降低的公司其会计—税收差异变化程度更大

已有研究表明会计—税收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并能够比主流的应计利润模型估计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具有更好的解释能力。税制改革使得企业税负升高或降低,企业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以利用制度变化达到经营管理目标。然而,一般来说实际操作中应税收益纵的程度要低于会计收益操纵程度,这就表现在会计—税收差异水平的变化上,为此假设:

假设3:税制改革前后,存在会计—税收差异扩大的现象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差异,税制改革对两者的影响也应有所不同。较国有企业而言,非国有企业更为重视公司的经营绩效,且基于避税动机的盈余管理倾向更为强烈。税率变化对非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影响更大,其会计—税收差异变化程度大于国有企业,为此提出假设:

假设4:国有企业会计—税收差异变化程度小于非国有企业

(二)变量定义 本文以会计—税收差异作为盈余管理水平的,探讨所得税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会计—税收差异主要受到以下影响:制度因素、盈余管理因素、公司个体差异、宏观经济因素、制度变化或税收法规变化会影响公司的会计—税收差异水平。基于上述影响公司会计—税收差异的诸多因素,直接用总的会计税收差异进行盈余管理相关的研究是有偏差的。可以认为会计—税收差异的异常部分是公司盈余管理和税收管理行为产生的,因此,本文以异常会计—税收差异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1)实际税率(ETR)的计算。实际税率是衡量企业实际税负的常用指标,本文中沿用此惯例,文中实际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费用和利润总额来计算: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2)会计—税收差异的计算。会计—税收差异的获得方式有以下三种:根据公司纳税申报数据计算;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基于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和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两者的计算。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计算方法的有效性,本文采取以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计算会计—税收差异的方法,公式如下:会计—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适用税率倒推获得:应纳税所得=所得税费用/企业适用税率。(3)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获得。借鉴Tanya Y.H. Tang(2006)的模型,因为本文的数据分析剔除了利润以及所得税费用为负的公司数据,不存在税务亏损因素,所以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去掉税务亏损和税务亏损利用因素。得到如下模型:BTDit=β0+β1INVit+β2REVit+ε (1)

BTDit代表i企业第t年的BTD;INVit指企业第t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和,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规模;ΔREVit指从t-1年到t年的收入变化,代表经济增长因素;t为估计期间,εit表示i公司在第t年的误差项。所有变量都除以公司总资产,以消除规模效应。正常会计—税收差异估计值为公式(1)的拟合值:BTDit=β0+β1INVit+β2REVit (2)

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估计值为期望模型的残差:ABTDit=BTDit-(β0+β1INVit+β2ΔREVit ) (3)

(三)模型建立 为进行假设检验,分别以异常会计—税收差异和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变化量为因变量来建立回归模型如下:

模型1:ABTD=α0+α1ATR+α2Year+■αn+1HYn++α8Lnasset+α9Lev+α10Q+ε2 (4)

模型1的相关变量定义见表(1)。由于要通过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幅度来衡量盈余管理水平,此处的ABTD为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绝对值。在回归模型中引入Year这个虚拟变量,以2009年相对于2006年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水平的变化。公司规模和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用来控制规模效应,以年末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作为其。行业这个虚拟变量则是用来对行业因素对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进行控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行业代码,分别设定变量HY2、HY3、HY4、HY5和HY6来代表公用事业、房地产、综合、工业和商业几个行业。此外模型中还加入了财务杠杆和公司托宾值这两个控制变量来控制公司的投资机会及市场价值差异引起的偏差。

模型2: ΔABTD=γ0+γ1Gov+γ2ATR+γ3H+γ4ΔLansset+

γ5Lev+γ6Q+ ■γn+5HYn+ε3…(5)

回归模型的相关变量定义见表(2)。模型中ABTD的变化量为ABTD绝对值的变化值。该模型以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的变化量作为因变量,Gov这个虚拟变量用以考察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异常会计—税收差异变化的差异,H也是虚拟变量,用来显示税率升高的公司与税率降低的公司之间的盈余管理水平差异。同第一个回归模型一样,在回归方程中以公司规模变化量、行业变量、财务杠杆以及托宾值作为控制变量。

(四)样本选取和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2005年至200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行业企业, PT、ST公司,利润或所得税费用为负的公司以及一些缺失数据的公司后,得到各年的样本量如表(3)所示。为了进一步分析讨论所得税改革前后公司各项指标的变化,单独列出2006和200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对比分析。之所以选择2006年和2009年是考虑到2007年会计制度变化的特殊情况,新政策执行的时间性以及公司对于改革后政策调整反应的滞后性。在剔除如前所示几种情况以及2006年之后上市公司后,得到的样本量为841,总体观测值为1682。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运用截面模型分别估算每一年度的会计—税收差异,以消除不同年度政策变更及经济效应对估算结果的影响。表(4)为BTD估算结果。可以发现,各年度ΔREV的回归系数都在0.01的水平下显著,且都为正数,表明经济增长因素对会计—税收差异水平有正向的影响。INV是公司本期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净额之和,公司本年度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效应。在估算基础上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见表(5)。如表所示,企业实际税率的平均数2005年至2006年基本保持不变为0.24, 2008年至2009年则基本保持在0.20的水平。公司实际税率标准差较小,说明其分布较为集中。企业名义税率均值从2005年至2007年逐年升高,到2007年出现转折,2008年和2009年均呈下降趋势。从两者的分布规律不难看出,税制改革后,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而法定税率的下降幅度要大于实际税负的降低幅度,该现象从侧面揭示了企业税改前后存在基于税收动因的盈余管理行为。用会计—税收差异的绝对值这一指标来考察会计—税收差异的程度变化。从2005年至2009年,会计—税收差异的绝对值在不考虑2007年异常峰值的情况下也逐年上升,在2007年达最高点。而从会计—税收差异本身的值来看,不包括2007年在内,会计—税收差异逐年扩大,而2007年则较为特殊,其会计—税收差异均值为负。对回归模型中的其它各变量进行描述统计分析,得到如表(6)所示的结果。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均值在2007年度明显高于其他年度,且与其他年度相差较大,从2006年至2009年总体均值变化呈现出一个峰形的变化轨迹,在2007年达到峰值,这一趋势反映了税改前后异常盈余管理水平变化的时间性特点,在税改之前盈余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2006年至2009年,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水平变化量均值为总资产的0.001,而2006年至2007年起变化量均值扩大到总资产的0.4549,说明2007年企业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有较大幅度扩大,反映了盈余管理程度的扩大。此次研究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例在百分之七十左右。根据税率升高或者降低公司差异的虚拟变量H的描述统计结果,发现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名义税率升高的公司仅有21%。

(二)独立样本T检验 对实际税率和名义税率2006年至2009年的变化值做了T检验,从表(7)结果来看,名义税率变化量T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000,拒绝名义税率变化为0的假设,由此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名义税率变化量显著为负,也就是说所得税改革后,企业总体名义税率有明显的降低。同样地,企业实际税负变化量也显著为负,表明其税制改革之后有显著的下降,假设1成立。此外,从样本均值来看,实际税负变化量的均值为-0.0324,而法定税率的变化量为-0.0499,实际税率变化量的绝对值小于名义税率变化量的绝对值。这一特征从侧面反映了基于税收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抑制了实际税负随着名义税率变化的幅度。对异常会计—税收差异2006年与2009年的绝对值进行T检验分析,F值为1.685,F检验的sig值为0.194大于0.05,该方差齐性的假设成立。2009年与2006年ABTD均值之差为总资产的0.0011,说明与2006年相比2009年的ABTD程度有一定的扩大。但均值检验的t值为-0.746,显著性系数sig为0.456,税改前后ABTD差异不显著。该结果不能很好地支持假设3,这可能与会计—税收差异分布较为离散,存在超出正常水平的异常数据有关,将在后文的研究中通过回归模型来进行进一步检验。考虑到税制改革相关的盈余管理时间点可能集中在2007年和2008年,对比较期间做了相应的调整,把2007年和2008年的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纳入对比范围。如表(7)所示,方差检验的sig值为0.000,说明方差齐性的假设不成立。T检验的sig值为0.000,检验结果显著,均值差异为-0.4850,说明2007年企业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水平比2006年显著扩大。同样的,对2007年和2008年的异常会计—税收差异作T检验,可以发现2007年的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显著大于2008年。从统计数据来看,2007年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水平较其他年度有明显扩大,这一结果反映了税改前可能存在的管理层针对预期变化而进行的盈余管理。这一结果验证了假设3,在税制改革之前出现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扩大的现象。

(三)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从2005年到2009年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的分布可以看出2007年的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在几年中最大,而2008年和2009年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水平都逐年降低。于是,有理由认为在2007年管理层会考虑到税制改革的预期影响而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会计—税收差异扩大。利用前述假设检验的回归模型,再次对2006年与200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在检验2006年至2007年ABTD变化程度的时候因为两组样本均属于税改之前,回归模型中以ΔATR和H这两个变量来衡量预期不同税率变化情况下的盈余管理水平变化差异。如表(9)所示,从2006年至2007年假设检验模型(2)回归结果可以看出2006年到2007年异常会计—税收差异变化量回归模型中Gov的回归系数为0.120,与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绝对值变化量呈正向关系,回归系数不显著,表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绝对值的变化量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说明税制改革前,基于预期政策变化的盈余管理行为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显著差异。

四、结论

本文通过以会计—税收差异和企业实际税负为出发点,考察我国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通过考察上市公司异常会计—税收差异的变化情况,来度量盈余管理程度变化,研究中剔除会计—税收差异中制度因素引起的固有差异,避免了直接使用会计—税收差异来盈余管理行为的误差。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税制改革之后,大样本公司实际税负有所降低,但实际税率降低的幅度明显低于名义税率的降低幅度,侧面反映了基于税收政策变动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抑制了实际税率随着名义税率变化的幅度。(2)税制改革之后,大样本公司实际税负有所降低,但实际税率降低的幅度明显低于名义税率的降低幅度,侧面反映了基于税收政策变动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抑制了实际税率随着名义税率变化的幅度。(3)与2006年相比,2009年公司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有显著降低。说明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异常会计—税收差异水平有负向的影响。税制改革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企业盈余管理水平产生了负向的影响。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异常会计—税收差异变化程度小于非国有企业,表明政策变动对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要小于非国有企业。

参考文献:

[1]白云霞、吴联生:《信息披露与国有股权私有化中的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8年第10期。

[2]曹书军、刘星、张婉君:《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公司实际税负》,《世界经济》2009年第4期。

[3]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9期。

[4]毛新述、戴德明:《会计制度改革、盈余稳健性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9年第12期。

第7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盈利模式;“政策性盈利模式”

1建设和运营中的困境

地铁作为一种方便、快捷、舒适、安全、准时、运量大和环保的交通工具,已成为解决各大城市目前所面临的交通问题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然而,地铁造价之高,运营亏损给地方政府财政上带来的压力之大,也令许多城市感到十分困难。

国际上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大都有自己的地铁。但我国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这几个城市外,其余的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基本还没有地铁。就是已经有了地铁的城市,地铁规模也相当小。从1965年我国开始修建第一条地铁到现在,中国总的地铁通车里程还很短,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发展要求是极不相称的。现在,中国正兴起一轮建设地铁的热潮,2002年在建、拟建、正式立项报批地铁项目的城市达到20多个,正在扩建或建设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深圳、南京等城市,而成都、杭州、沈阳、西安、哈尔滨、青岛和苏州等城市也都已做好建设地铁的规划。然而,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地铁建设浪潮中,如何解决资金来源,如何在运营上实现资金收支的基本平衡成了一个大问题。

地铁属于投资和运营成本都非常高的项目。例如,美国巴尔的摩地铁每千米造价为1900万美元-2500万美元;华盛顿为6300万美元;中国香港地铁跨越海峡,每千米造价7500万美元;日本地铁的造价高达每千米1亿美元。从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城市在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三条地铁线来看,综合平均造价每千米均在6亿元-8亿元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建设投资对于目前中国的城市来说是难以负担的。而且,地铁运营成本非常高。世界上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要靠政府财政进行补贴,这对地方政府来说又是一项巨大的财政负担。所以,如何筹措建设资金和维持运营收支平衡成了制约中国地铁发展的主要问题。

2盈利模式是根本问题

地铁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对于地铁公司来说,其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即地铁在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高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传统上人们将地铁看成是准经营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对经营亏损进行补贴。但是,地铁的建设和运营成本都非常巨大,地方政府无力负担,单靠政府会制约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目前,“多元投资,商业运作”的模式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多元投资就是要突破目前融资体制的限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对于社会资金来说,以债务方式向企业投资的债权人要求企业定期偿还其本金和利息,以权益方式投入企业的股东则要求股权收益。而地铁公司如果不能盈利,就没有资金来偿债和为股东带来回报。此外,地铁公司要想实现商业化运作,也必须要解决盈利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自筹、自建、自营、自还的商业化运作机制。所以,地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和维持运营平衡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地铁公司如何盈利的问题。盈利问题解决了,采用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就可行,资金来源问题就可以解决;盈利问题解决了,运营上就可以自给自足,不用政府补贴;盈利问题解决了,公司运作上就可以有许多有效的方式可供采用。

3盈利模式探讨

探索地铁公司的盈利模式对国内各城市地铁的发展来说意义非常重大。然而,地铁公司的盈利模式问题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处于亏损状态。香港地铁公司是一个特例。据香港地铁公司公布的资料,他们仅凭票务收入就可以实现盈利。但是,我们在看到地铁公司有盈利而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应保持审慎的乐观。因为,香港地铁公司所处的情况很特殊。虽然高效的运营管理是其盈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香特的社会情况也是世界上许多城市所不具备的。香港地区面积狭小,人口密集,经济繁荣,居民收入水平高,客流均衡稳定,这对于地铁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有利的环境。只有在这种环境下,香港地铁才能维持日平均228.4万人次的客运量,才能维持亚洲最高的票价。所以,香港地铁公司的盈利模式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对盈利模式的探讨还要根据地铁所处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合理规划,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在寻找地铁公司的盈利模式之前,首先要明确地铁公司必须要盈利,其次地铁公司是可能盈利的。之所以说地铁公司必须要盈利,是因为:如果地铁公司盈利与否并不太重要,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为这种社会公益性事业寻找盈利模式,或者没有必要这么急迫地寻找地铁公司的盈利模式。就像其他有些社会公益性项目,通过政府补贴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是可取的。地铁公司是可能盈利的,因为地铁公司有票务上的收入和大量的乘客,而乘客就是公司最宝贵的资源,只要能创造性的利用这些资源,公司就可能实现盈利。此外,地铁公司还拥有很多其他资源,资源开发收益也是地铁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

从香港地铁公司公布的年报看,地铁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车费收入、非车费收入(包括车站内其他业务收入、租务及管业收入)和物业发展收入。车费收入取决于票价和客流量;非车费收入取决于地铁公司对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而物业发展收入主要取决于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地铁公司对物业的开发能力。所以,概括起来讲,要想让地铁公司盈利,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相关的可控变量,即从地铁公司方面和从政府方面。地铁公司所要做的就是提高运营管理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源,以及努力利用和开发相关资源以获得收益。而政府所要做的就是为地铁公司有效的做好上述工作提供支持。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也可能有财政上的支持。地铁公司的盈利将是地铁公司自身努力和政府大力支持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4政策性盈利模式

从世界上大多数地铁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可以看出,单靠地铁公司本身的运营很难扭转经营亏损的现状。所以,问题的焦点就落在了政府的支持上,地铁公司盈利的关键是政府想不想让地铁公司盈利以及通过什么手段来盈利。首先,要纠正地铁是公益性事业,经营必定亏损,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对经营亏损进行补贴的观念。因为:首先,虽然地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但是政府无力全额承担地铁的建设投资和经营亏损;其次,地铁公司只有实现盈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为市民和城市发展提供服务的承诺。1996年,香港政府通过了“集体运输铁路条例”,条例规定,地铁公司必须按商业原则经营,不得出现经营亏损,政府虽然为公司的惟一股东,但如果因政府干预经营而导致经营损失,港府必须予以赔偿。可见,香港政府特别关注地铁公司的盈利,因为地铁公司不能盈利,其自身就无法健康地生存和发展,而对于政府则是一个大包袱。香港地铁公司是世界上少数能盈利的地铁公司之一,而且香港地铁公司目前运营状况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了同步进展,这是香港地铁公司和香港特区政府共同致力于让公司实现盈利的结果。

那么政府如何通过自己的支持让地铁公司盈利呢?政府对地铁公司的支持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1 )政策手段引导客源。政府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和价格杠杆来调节城市交通结构,利用收费、税收、许可证等手段鼓励或限制某些交通工具的使用,从而鼓励人们更多地选择地铁这种交通方式。例如,对于私人轿车可以采取“鼓励拥有,限制使用”的办法,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应限制私人轿车的使用,如德国慕尼黑市限制个人开车进城,美国旧金山规定汽车载员3人以上时方可走快行道;或实行汽车通行证制度,如意大利罗马市规定只有持通行证的车辆才准驶入城区,而这些通行证不仅价格高,而且数量有限;或是增加汽油消费税,加大汽车使用成本;或增加城区内轿车停车费用等。对公交车交通系统进行重新规划,用公交车来弥补地铁不能覆盖的区域,避免交通线路重叠,以减少公交车争夺地铁客源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轨道交通资费,以鼓励居民大量使用地铁这种交通方式。向市民宣传地铁的好处,鼓励市民乘坐地铁,以减少地面交通和环境压力。

(2)调整定价政策。票价是决定地铁公司收入的重要因素,香港地铁公司票务收入在运营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80%。而北京、上海等城市地铁票价相对较低,这是这些公司经营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地铁票价的制定上,目前一般是政府定价,地铁公司没有根据运营成本和乘客情况来决定票价的权力。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的提高,政府可将定价权适度交给地铁公司。在地铁票价的制定上可采用地铁公司提议、听政会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以使票价能基本反映成本状况。

(3)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地方政府可以针对地铁公司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公司资产折旧、税收等方面给地铁公司以特殊优惠,从而降低地铁公司的运营成本。现在,在不提设备折旧的情况下,上海和广州地铁公司在运营上基本可以实现收支平衡甚至有少量盈利。地铁公司资本存量大,固定资产价值高,每年的折旧数额巨大,所以,在折旧上的政策优惠可以缓解目前地铁公司亏损严重的情况。但是,这样却会造成严重的潜在亏损。在税收上,政府可以降低地铁公司的税率,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以降低运营成本。也可以将税收纳入用于地铁建设的专项基金,使税收重新流回地铁公司。

(4)政策上给资源,供地铁公司开发。地铁的建设势必会使地铁沿线的地价升值。地方政府可以将地铁沿线的部分地上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交给地铁公司开发,用地上来养地下。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城市的通用做法。例如,香港地铁公司就是香港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于这些土地资源,地铁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也可以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共同受益。

(5 )财政补贴。即政府对地铁公司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由于地铁公司经营的初期很难实现盈利,而且,地铁公司的亏损部分又是政策造成的,即政策性亏损,所以由政府对地铁公司的亏损进行补贴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香港政府明文规定,地铁要“以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港府保证每年在成本扣除和15%的利润之外给予补贴,发生的差值由政府补贴。通过政府补贴让地铁公司盈利,可以使地铁公司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加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地铁。可以采用这样的做法:由地铁公司制订一份长期的审慎的财务计划,并且每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下年度的财务预算,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日后政府对地铁公司进行补贴的依据。政府根据财务计划和地铁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亏损进行补贴。这样既可以调动地铁公司搞好经营的积极性,又可以保证地铁公司的健康运营。

总之,在地铁公司目前不可能通过自身运营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政府在各方面的支持是地铁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径。地铁公司目前的盈利模式必定是“政策性盈利模式”,即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在政策甚至财政上给予地铁公司以支持,从而帮助地铁公司实现盈利。政策性盈利模式并不是要加大政府对地铁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干预,而是政府在政策上给地铁公司大量的、能让地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可能盈利的优惠,然后由地铁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逐渐向商业化运作过渡。其目的是,加强地铁公司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加强投资者对地铁公司的信心,吸引多方投资,使地铁公司在投融资、建设、运营和资源开发上形成良性的循环,从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恺宁.中国地铁.?望新闻周刊.2001.4.

[2]程明霞.地铁建设蜂拥而上2000亿投资何处着落.经济观察报2003.3

[3]香港地铁公司业绩公告.2003

第8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公积金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公积金(Ruecklagen)由公开的公积金、隐蔽的公积金和特殊的公积金三大部分构成。

(一)公开的公积金公开的公积金是对隐蔽的公积金而言,它由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组成。资本公积金通过发行股票的溢价、长期可转换债券与有选择权债券所支付的选择权收入、股东为得到股份的优先权所支付的优先权收入和股东自有资本的追加额形成。集团公司在兼并购买中取得的商誉以及外币资产折算的差价。资本公积金可用来转增资本以及在盈余公积金不足补偿亏损时,起补偿亏损的作用。

盈余公积金由法定公积金、章程公积金、自有股票公积金和其他公积金组成。根据《股票法》第150条对于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若资本公积金加上法定公积金之和不足注册资本的10%,企业应在扣除了上年亏损后的利润中计提5%的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总和未达到注册资本的10%之前,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作补亏,不能用来增资。违反此规定的财务报表为无效财务报表。章程公积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特定目的或非特定目的,按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比例应计提的公积金。法律上并没有对计提章程公积金作出要求,只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出。自有股票公积金是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的自身股票,它以市值入账,对应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方下的“自有股票”一项。自有股票公积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自有股票公积金随着自有股票的出售、减值或注销而减少或注销。在股利分配时,可分配的股利必须扣除此项目的金额。自有股票公积金可以作为自有资本的调节账户。其他盈余公积金则汇集以上公积金没有包括的盈余公积项目,公司可以在年末计提完以上公积金的利润中最多再计提50%的资金作为其他盈余公积金。监理会和董事会可利用此账户留存利润,起到减少分红的作用。

(二)隐蔽的公积金 隐蔽的公积金是企业自有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它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现出来。隐蔽的公积金通过低估资产的价值与高估负债的价值两种方法实现。低估资产价值,可通过人为地低估资产或加速折旧,从而增大费用,减少利润;或不计自然的资产升值而得以实现。高估负债价值,可通过多计提各种准备金,从而增加费用的开支,减少利润得以实现。这些缩减的资产价值和夸大的负债价值形成的资金,使企业有了一块“多余的、属于自己的、隐蔽的资金。德国法律要求对隐蔽的公积金必须在年报附注中进行披露。

导致隐蔽公积金形成的原因有三种:由硬性法规产生,由软性法规产牛和随意行为产生。

德国《商法》和《税法》对会计的规定可分为硬性和软性的两种。硬性的规定,即在业务事项的确认与计量中,法律规定必须列示,并按一定计价方式进行计量;或规定禁止列示,并禁止采用某种方式进行计量。从强制性的角度造成企业形成隐蔽的公积金。软性的规定,即法律表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决定对某个业务事项是否列示或采用某种计量方法。大部分企业出于少缴税、缓缴税的目的,都会采用这些法律所提供的可选择方法,从而形成隐蔽公积金。隐蔽公积金减少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方法。显性的方法是通过账面的资产升值。如原固定资产通过加速折旧后,较低的账面价值可通过市价,或“理智的商人判断”在年末进行资产升值(但最高不能超过历史成本),使隐蔽公积金减少;隐性的方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提前作为成本转入利润的资产费用逐渐减少,利润相对越来越大,被低估的资产价值通过企业的成果逐渐显现出来,隐蔽公积金通过自然方式减少。隐蔽公积金中的随意公积金是指企业没有法律依据地随意低估资产价值,高估负债价值而形成的隐蔽公积金。由此产生的财务报表为无效报表,在一定情况下,企业负责人和董事会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殊公积金 特殊公积金是德国会计中的一个特色。它是德国财务会计法设定的一个会计科目,是由于国家通过税法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提供的一些收益免税转移、财政补助或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而引起的。如企业获得的某项资产赔偿金大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收益免税转移。若当年购置了替代资产,则差额一方面可以作为其他经营收入的来源入账,另一方面可作为新购替代资产的计划外折旧额冲减新购资产的原值,起到不增加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当期税额的作用。若企业当年没有购置新的替代资产,这笔差额则通过增加其他经营支出形成税法中的“免税公积金”,从而减少当期利润及税额,待下年购买替代资产时,再将差额从“免税公积金”转入其他经营收入,同时冲减新的替代资产的原值。根据德国会计法的规定:税法中的某些条款特别是优惠条款,如在税务报表中采用,则在财务报表中也应采用。为了对应税法中的“免税公积金”,财务会计中专门设置了“特殊公积金”科目。特殊公积金起到了连接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会计报表的桥梁作用。

特殊公积金既不属于公开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也不属于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扣除了所得税后的利润中计提的,不会减少企业的被征税额;而特殊公积金形成时,是以费用的方式计提的,降低了当期的利润,减少了当期的应缴税额。当它解除时,是以收入的方式处理的,提高了当期的利润,增加了当期应缴税额。特殊公积金更不属于隐蔽公积金,因为作为隐蔽公积金,在企业“藏而不露”,而特殊公积金一旦形成,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占据一席之地。特殊公积金主要由内部资金构成,它本身是利润的部分,但却作为公积金留在企业,具有自有资本的性质;它含有尚未被征税的利润,且推迟了征税期,是包含了应付款的外来资本,因此又有外来资本的性质。

二、中德公积金差异分析

就资本公积金而言,我国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的溢价、接受的捐赠、投资准备、外币资产折合差价、拨款转入等。其用途是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中、德两国的资本公积金内容、用途和使用顺序基本一致。但德国的资本公积金没有捐赠项,企业接收捐赠可以作为隐蔽公积金。这说明企业对受赠财产处理的自由以及立法人对企业隐蔽公积金的不反对态度。另外,德国财政拨款转入是在特殊公积金中反映,特殊公积金是财务报表为了适应税务会计的处理而专门设置的项目。在德国,财政、税收是一个机构,财政补助和优惠税收政策的会计处理都在税法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体现了德国法律明确的目的性、清晰的条理性和连贯性。

盈余公积金中,两国都设立了法定公积金作为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德国的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比我国的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小,只要求计提到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之和占注册资本的10%即可,而我国仅法定公积金一项的上限就达注册资本的50%。德国的章程公积金和其他盈余公积金与我国的任意公积金在性质上相似,德国的章程公积金是一个长期性的计提比例,而其他盈余公积金是公司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计提的,主要为了控

制利润分配,立法人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定了计提比例的上限。在我国,任意公积金的计提比例由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确定,在与法定公积金相同的计提基础上计提,没有规定计提的上限。德国按市值计价的自有股票公积金,为公司调整权益资本以及向本公司职工发放本公司股票开了方便之门。但这一方法在我国却不适用。我国的法定公益金是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在德国没有此项目,德国的各项福利都已社会化,它以全社会的保险形式出现。基金来源由企业和雇员按财税局规定的比例各交一半,从工资总额中扣除。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法定公益金也将会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完善而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没有德国的特殊公积金这一会计科目。但存在着隐蔽的公积金,只不过德国的隐蔽公积金较特别,已成为会计理论界探讨的一个课题。

三、德国公积金对我国的启示

(一)处理好债权人和股东两者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德国的公积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德国会计的国家特征及其会计为国家政体理念服务的思想,会计法与整个经济体制、经济指导思想相一致,鼓励支持市场竞争,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在公开的公积金中体现了对债权人和小股东的保护。如在法定公积金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自有股票公积金在分配股利前必须扣除。为兼顾到小股东的权益,规定了其他盈余公积金计提比例的上限,保证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分红,以避免企业大量留存盈利,影响到没有关键表决权的小股东权益。在我国采用的是较高的公积金计提比例和累计计提最低限额,没有规定计提的上限。它体现的是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公有制的利益,这是与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特点分不开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发展,国有股份公司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以及民营股份公司的增加,注重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会计政策应予以考虑的一个方面。

第9篇:财税公司盈利模式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融资租赁 影响因素 logistic分析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更新设备、革新技术,企业要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租赁设备渗透率低,因此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理论

以往关于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往往假设没有交易成本、税率差异、破产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同样的信息做出决策。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筹资和借款筹资完全没有区别,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与负债购买并无差异。然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租赁成本与负债成本也有区别。另外,因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有些债务人盲目投资,致使借贷双方的冲突加剧,由此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代、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等租赁相关理论被提出。

(一)税收差别理论。每个国家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率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就政策扶持的企业制定了优惠税率,由此产生了税率差别理论。税率差别理论指出,当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税率不同时,双方能够利用融资租赁活动减少税收,在租赁活动中税收挡板自税率较低的承租方转嫁给税率相对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额租金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补偿,正是因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这种税率差异,才促使了租赁交易的发生。

(二)债务替论。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与贷款筹资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多种途径进行筹资,但是企业的负债融资结构是一定的。融资租赁会形成应付融资租赁款,它与借贷筹资、债权筹资等一样都是固定的、契约式的义务,都能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所以,在债务替论框架下,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成负相关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产成本理论。由于成本的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投资人的目的是回笼资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而融资方是为了拓展业务将资金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虽然债权人会通过提高预期收益来降低投资风险,并运用合同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仍会发生融资方为了使自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而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相比能更好地防止这种问题的产生。破产成本则表现为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法定所有权,相对于借款人来说较易收回资产,损失较小,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认为这就是租赁交易活动发生的动因。

二、logistic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文通过泰安数据库选取指标数据,一些指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筹措资金,本文对2013年 1 029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逐一手工筛选。主要依据标准:(1)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附注明细项目下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2)在长期应付账款中包含应付融资租赁款的上市公司;(3)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存在实付金额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就认为该企业在本年采用了融资租赁。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文还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为避免因财务状况不稳定而影响研究结论,剔除2013年被披露为ST或*ST的企业。(2)因金融业、保险业资本结构特殊,财务报告结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本文在实证分析时予以剔除。(3)为了使研究样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数据完整的公司样本。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筛选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标记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获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表,本文将78家采用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划分。

如表1所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仍然较少,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普及。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和变量设计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从税收因素、债务替代因素、成本和破产成本因素角度出发,提出假设、选取变量和样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变量的设计和选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税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当年的名义所得税率,即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检验税收因素与融资租赁的关系。关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来明敏(2005)采用了实际所得税率作为变量,但是胡春静(2009)运用单变量T检验证明采用融资租赁和未采用融资租赁的两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本文只选取了名义所得税率。根据税收差别理论,本文提出假设一:名义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负相关。

(二)负债因素。本文选取债务比率,即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和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来检验债务替代因素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这与胡春静(2009)所选取的长期负债校正比、负债比率相符。根据债务替论,本文提出假设二:债务比率与企业融资租赁负相关。

(三)成长机会。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检验成长机会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其基本表现就是总资产的增加。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越高,成长机会越大。成本理论认为,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机会,但是处于财务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较低的状况下,企业会更少地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总资产增长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净利润率检验盈利能力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据破产成本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会越不倾向于通过融资租赁来筹得资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净利润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多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因变量是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是一个定性的(0-1)变量,因此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归模型中,P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概率,P=1表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P=0表示企业未采用融资租赁;c为常量;b1表示各指标变量的系数,i=1,2,3,4,5;X1表示企业名义所得税率;X2表示负债比率;X3表示总资产增长率;X4表示净利润率。

(二)logistic回归结果。本文使用spss 17.0对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4是运行软件得出的模型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检验结果。

在表4中,B是系数值,Wals表示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变量的显著程度,Exp(B)表示系数的幂值。其中,名义所得税率的P值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义所得税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值是负数,即名义所得税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一成立。负债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负债比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是正数,即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二相反。总资产增长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业融资租赁与成长机会没有显著关系,假设三不成立。净利润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业盈利能力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而且B值是负数,所以认为企业融资租赁与盈利能力是负相关关系,假设四得到验证。

五、结论

(一)名义所得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越低,越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对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税率较低的承租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把折旧税盾转嫁给较高税率的出租方,承租方会支付较少的租金,因此,名义所得税率成为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筹资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与债务替论相反,企业的负债比率越高,越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这说明国外的债务替论并不适用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在进行筹措资金时,通过衡量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来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所以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为了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性,会考虑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等。因此,企业的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呈正相关关系。

(三)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融资租赁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的破产成本理论一致。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会尽量避免现金流的恶化,控制现金的流出。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获得租赁物件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更易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这一结论也与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业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资租赁来缓解这一状况,这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综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中,税率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有显著影响,而成本理论没有显著影响。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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