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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精选(九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

第1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灰色关联;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4-0022-05

一、区域保险差异内涵及衡量指标

区域保险差异是指在区域保险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保险发展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某时点和空间上区域保险发展水平、保险发展进程、保险结构、保险经营管理、保险法律制度及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差距和差别。区域保险受区域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及结构、保险企业经营能力、保险营销模式、保险市场化程度、保险市场结构、保险监管、保险法律、保险政策等内部条件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观念等外部条件的共同影响,区域保险的发展是区域保险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区域保险差异可以采用保险发展水平指标、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和保险结构性指标等来衡量。保险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区域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保险发展进程指标包括区域保费增长数量及速度,保费收入的GDP弹性、潜在保源转化率;保险结构性指标包括区域产、寿险结构比例、保险产品结构比例、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比例和区域保险市场集中度。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如图1所示。

二、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楚天骄(2002)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影响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城市化水平、经济总量和图1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人均量、产业结构、市场开放程度、保险市场的基础等诸多方面。田霖(2005)运用统计描述、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对保险市场的区域差异及其成因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区域保险市场差异影响因素分别为居民储蓄、产业结构变动、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人。张伟(2005)等以1997~2003年各地区所包括省(市、区)的数据组成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引起地区间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差距、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差距、经济开放程度的差距以及人们风险意识的差距。黄薇(2006)以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各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方程,研究表明保险不仅是经济现象,也是社会现象,其发展水平受到市场供给因素(保险公司或机构数量)、经济基础因素(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居民储蓄余额)、社会因素(社会保障水平、城市化程度、家庭结构)、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抚养比、盲率)、观念因素(对待风险态度、保险意识)等很多因素影响,尤其对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最有力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市场主体数、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人口的总抚养比。

袁峰(2007)对我国保险业区域不平衡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务量等方面考虑,用各地区的保费收入规模、国民生产总值、城镇居民购买力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公司数量、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保险营销员数量作为主要指标,以除外的35个省、市、自治区2005年的截面数据为样本,分别建立区域人身保险规模和区域财产保险规模的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各地区人身保险发展规模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险营销员数量、人寿保险公司数量这些因素的影响,各地区财产保险发展规模受到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财产保险公司数量、生产总值这些因素的影响。陈华(2008/03在分析我国保险业地区差异的环境、市场供给、市场需求三大影响因素基础上,选取居民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国民生产总值、社会保障福利费等与保费收入具有因果关系的变量,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1999~2004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异。孙祁祥(2008)ETa认为保险市场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金融市场环境、保险产业政策、区域人口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形成的差异以及地区文化观念的差异等。上述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无疑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的从产业政策和经济因素加以研究,有的从社会和市场供给视角予以分析,但产业政策只是一个引导商业保险发展的宏观导向,而保险市场需求是区域保险差异形成的结果,本文从区域保险差异影响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因素相结合的视角加以探讨。

三、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假设

1 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是影响区域保险业发展的环境因素,体现了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GDP很低的时候,人们有限的收入仅能维持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作为较高消费层次的保险产品大多数无人问津;当GDP较高时,人们经过必要的消费后还有部分剩余,于是商业保险产品就成为较高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低应与保险业的发展呈正相关。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2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反映居民储蓄倾向和金融资源数量,可以观察储蓄对保险的替代和收入效应。当利率水平较高时,人们把资金存于银行比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更有利可图;反之,当利率水平较低时,人们就倾向于购买商业投资型保险,保险需求增加。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商业人身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等均证明了它们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3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的支付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可以观察居民收入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当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时,人们消费购买能力就较强,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人口数量增多,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空间较大。因此,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田霖(2005)、黄薇(2006)、袁峰(2007)、陈华(2008)等在分析区域保险差异时均将其作为解释变量。

4 人口数量。包括城镇和农村人口,用来反映人口数量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从保险需求角度看,人口数量增加,身患疾病、遇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口数量增加,导致人身保险总需求量增加}从保险供给的角度看,人口数量越多,从事保险业的就业人员越多,有利于保险宣传,增强人们风险意识,进而促进保险需求增长。从理论上讲,人口数量与

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例如楚天骄(2002)、黄薇(2006)、孙祁祥(2008)等证明了二者的相关性。

5 社会保险福利费。包括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离休金、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这一因素反映社会保险水平,可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商业保险的替代效应。一方面,国家社会保障福利费增加,使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不幸事件的家庭或个人获得财政支持的水平增加,从而减少对商业保险需求;另一方面,获得保障支持的家庭或个人能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提高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对人身保险需求。二者的关系视双方力量大小而定。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陈华(2008)、孙祁祥(2008)等均在分析区域保险发展差异影响因素时考虑了这一点。

6 人们风险意识。即人们风险意识越强,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对商业保险需求就越大;反之,人们对人身保险需求就越小。因此人们风险意识高低与保险业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的。例如,张伟(2005)、黄薇(2006)等说明了人们风险意识对区域保险发展差异的影响。

四、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的灰色关联实证分析

(一)灰色关联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灰色表示部分信息清楚,部分信息不清楚,即信息不完全的领域。灰色关联分析是灰色系统理论的一个分支,灰色关联分析模型可以解决因子间关联的相对度量,并且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指标权重测度的方法,使各因素之间的灰色关系量化、序化、显化。根据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假设有n个样本和m个数据可得的影响因素,将参考数列记为Xio(1,2,……,n),将比较数列记为Xij(i=1,2,……,n;J=1,2,……,m),再对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可以使用均值化处理方法,并将处理后的数列分别记为Xio和Xij其次,求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的灰色关联系数。记Xij=

(二)搜集、建立原始数据表

2008年度东、中、西部保险与经济运行情况如表1所示(数据来源根据《2009中国保险年鉴》和《2009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根据对表1数据的整理,得到了各假设影响因素对区域保险差异的各项指标得分,其中Y1,Y2,Y3,Y4,Y5,Y6分别表示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数量、社会保障福利费、人们风险意识。指标后的数值表示该项权重,权重值根据区域保险差异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评价项目的得分值由其对应的具体问题的得分累加得到,为了便于数据的可比性,经数值变换后的各项值如表2所示。区域保险差异系统是一个灰色系统,影响这一系统的因素较多,主次轻重程度不一,需根据样本数据显示的特征,识别和分析与区域保险差异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因而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可遴选出主要影响因素。

(三)灰色系统建模及实证分析

1 确定指标。令:x1=保费收入,x2=保险深度,X2=保险密度,X4=保险公司数量及分布密度,X5=保险增长数量及速度,X6=保费收入的GDP弹性,X2=潜在保源转化率,X8=产、寿险结构,X9=保险产品结构,X10=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结构,X11=保险市场集中度。从图1构建的区域保险差异层次结构和指标体系中可以看到,在3项主因素层下的11个分指标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符合灰色系统建模的要求。

8 根据加权平均关联度,得出评价结果。由表 4可知,关联度序为δ(0.974)>δ(0.923)>δ(0. 681)>δ(0.617)>δ(0.481)>δ(0.467),即区域 保险差异影响因素依次是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 配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口数量、人们风 险意识和社会保障福利费。

第2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措施

2012年8月30日,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利用基本医保结余基金,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该文件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政府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这种大病保险模式实质上是“社会保险的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人身险公司管理。

一、承办大病保险给商业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

(一)提升企业形象和公信力

商业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确立了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进而明确了政府医改政策的执行者身份。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借助政府惠民政策,搭乘基本医疗平台,服务城乡大众,将大大提高公众关注度、信任度,企业形象深入人心。由于深入而广泛地参与政府惠民项目,社会公信力会前所未有地提升。

(二)推动产品设计的进步

通过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社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合作,可以充分深入地获取承办地区的群众基础健康数据,帮助商业保险公司设计、丰富新的健康险产品及其他保险产品。从长期来看,健康险将成为具有高成长性的潜力险种。

(三)提高客户粘性,带动增量保费

通过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可获得庞大准客户群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大病理赔、量身定做地推销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阶层、不同保险需求的其他保险产品,极大地提高客户粘性,为销售商业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创造了准客户条件,推进整体业务的大发展。

(四)凸显风险管控的专业管理能力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承办大病保险,可在政府授权下通过深入病房的医疗巡查、事前事中事后的医疗核查,监督医院的医疗行为,抑制医院的过度医疗,从而逐步积累起对医院的约束力,提升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效果。

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困难挑战

(一)政策风险

无论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其政策和运行受政府干预多,变数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之对应的大病保险业务也有很大的政策风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有可能要承担地方医保遗留问题的风险。

(二)支付风险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合参保人员主要构成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基本医保补偿金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大病理赔金支付,由于支付对象的原因不得不以现金支付,且以受益人委托领取方式为主。存在因支付不到位等情况引发的现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基本医疗基础管理参差不齐影响大病保险服务品质

居民医保,特别是面向农民的新农合,基本以县区为管理核心。新农合的管理模式、管理水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个别地方尚存在基本医疗补偿手工操作的情况。这就给与之密切关联的大病保险的高效运营带来障碍,进而影响服务品质、企业形象和政府信誉。

三、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要点

(一)不遗余力地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城乡居民患病就医的分类和基本医疗补偿方式,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结束后,只需结算自负医疗费部分,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保险公司定期与医院结算。这种情况适合基本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基本医疗已经实行即时结算的情况。第二个层级:在医保和农合办一次性受理大病理赔申请,审核后大病理赔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参保人无需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申请手续。这种情况适于参保人没有在基本医疗已经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基本医疗补偿需要到经办机构手工处理的情况。因大病保险以基本医疗已经补偿为基础,故需兼顾此类情况提供差异化的“一站式”服务。第三个层级: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自身网络优势,对跨省、跨市救治、必须回原籍管辖医保/新农合申请补偿的参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可在医保/新农合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优势,为参合参保患者提供异地结算、异地受理等“一站式”服务。

(二)发挥专业和行业优势,与基本医疗联动,强化医疗核查,加强风险管控

大病保险的理赔给付风险和医疗核点是医疗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与基本医疗联动,进行事中、事后的医疗核查。通过进入医院的医疗信息或医疗档案管理部门、走访主治医生等方式核实医疗档案的真实性:核对姓名、病种、医疗费用、住院ID号码、医疗费金额、医疗费发票号码等信息,查证提供核查的信息与医院保存的信息是否一致,核实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随意、私自添加药物、检查或诊疗服务项目,变换药物分类,放任患者挂床治疗同时收取各项费用等现象。

在具体医疗核查形式上,商业保险公司应区分两个方面开展风险管控工作:第一,对于在基本医保辖区内定点医疗单位救治的患者,应以借助医保核查平台为主。通过结合网上核查结果,对重点患者与医保稽查人员一道深入医院病房,开展事中走访、核查。第二,对于外转到医保辖区外救治的患者,医保的稽查鞭长莫及,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借助自身网络优势,协助医保/新农合完成核查工作,弥补基本医疗风险管控的短板。

(三)打造专业队伍,提高专业能力

凡事以人为本。尽管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专业能力毋庸置疑,但大病保险参保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建立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队伍,提高业务的专业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是承保好大病保险的前提。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技术保障

商业保险公司应立足长远,加大信息资源的投入,立足基本医疗需求,改造和提升现有的基本医疗信息系统。协助政府搭建省级及其以上的技术支持平台。提高“一站式”服务中即时结算比例,探索异地结算网络建设,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合理、准确的大病保障服务。同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不合理基金支出,把政府的医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周钦,臧文斌,刘国恩.医疗保障水平与中国家庭的医疗经济风险[J].保险研究,2013(7):95-107.

[2]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Z].

第3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 市场失灵 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第4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 银行保险 启示 实践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在需求驱动下也逐渐面临着一系列的瓶径。由此,如何更大程度的挖掘潜在消费者,则成为目前需要认真解决的课题。从增大保险覆盖范围来看,从国外发达国家所引入的银行保险业务,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所谓“银行保险”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网点,代为销售、合作处理相应的保险事宜。实践表明,依托银行网点布局的广泛性,以及银行业务与消费者联系的紧密性,在极大的方面了消费者的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当然,银行也能获得不菲的收益。

那么应如何结合国情来形成合理的银行保险事业呢。笔者认为,在“先易后难”原则下,首先应从银行保险的技术层面下工夫。为此,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成功经验来武装自己,则成为建构自身后发优势的必然选择。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发达国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综述

以下将以美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为考察对象,对其的综述涉及两个部分:(1)美国银行保险业的运作模式;(2)美国银行保险业成本的基本要素。

1.美国银行保险业的运作模式。美国银行保险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非常广泛:(1)人寿产品。在银保合作发展初期,该类产品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因为它与银行本身的产品很接近,银行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和客户资源经营起来相对高效,获得更多的边际效益。(2)产险产品。如办理住房贷款时的火灾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的汽车保险,办理押汇业务时的运输保险等,这些产品通常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美国银行业一般会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如针对高端客户采用专门的方式,以佣金的形式收取费用,进行个人化销售。而针对大众客户及简单产品,如抵押贷款保险,则利用银行网络,电话等简便快捷的工具进行低成本批量化市场营销。

2.美国银行保险业成本的基本要素。其成功的要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点:(1)金融管制的放松。(2)强大的分行网络和广阔的业务地域覆盖面。美国银行运用现代网络技术,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实现了银行保险业务的电子化。(3)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一体化联合形成了统一的文化。许多商业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时,虽然都表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但是由于两者行业文化的差异,很少能做到这一点。(4)美国银行业并不把保险看作增加短期收入的捷径,而是将保险业务作为银行的长期目标。消费者普遍会信赖那些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因为它们规模越大越不容易倒闭,由银行推荐的保险产品安全系数很高。

二、基于综述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启示

根据以上阐述的内在逻辑可知,在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策略选择中,寻求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须被认真对待。那么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保险发展对我们带来哪些启示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须建立在这样几点共识的基础上:(1)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应植根于我们的国情,这也就成为吸取美国经验的前提;(2)在总结美国成功经验的同时还须明确,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业都面临着各自发展路径的优化与升级,进而在建立二者业务合作关系上难以完全复制美国的成熟模式。

建立在上述基础上的启示,可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目的的启示。从银行保险的功能定位可知,其向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仍是保险产品,且产品的品项决定于保险公司方面。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将通过自身组织资源的积累,来支撑、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就其目的的启示而言可归纳为:通过借助银行业长期发展所积累起的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提升我国保险产品在设计、营销和售后等环节的质量。最终实现,保险公司、银行二者双赢的局面。

2.针对银行保险业务手段的启示。从美国经验中不难发,银行保险业务的建立存在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惟有这样,才能使得双方在利益驱动下自然形成联盟态势。同时,文中也提到了组织文化元素和产品差异化元素。由此,其对于我国银行保险业实施的启示包括:应不断深化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充分引入市场和竞争机制,并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与保险业形成契合。在突出组织文化元素方面,应通过相互持股和人员往来等形成,构筑深层次合作关系来逐步调和双方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对于产品的差异化来说,则依托于完善制度设计和产品开发团队的创新能力。

3.针对银行保险业务结果的启示。就我国国情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建立起来的银行保险事业,决不只是关注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经济利益的获得,而是还包含了其所释放的正外部性而提供给民众的福利大小。这种福利具体体现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便利程度和产品品质,以及在寻求售后和转换服务上的高效性。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启示不难得出,我国所发展的银行保险事业,一定是围绕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元统一的目标下来实施的。关于这一点,与奉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美国是截然不同的。

三、我国保险业变革之路的价值判断

以下以商业健康保险为考察对象,探讨其在当下应实施变革的路径。从而,为建立一定形式下的银行保险体系提供价值取向。

1.完善客户关系管理。从市场营销学原理的一般层面来看待“客户关系管理”,其主要起到改善产品公共关系,以及通过良性互动来建构稳定的顾客忠诚度。然而,在客户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相对于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来说,人体健康风险则是可以预测的)。从而,其客户关系开展的内在要求,关键还在于及时获取客户的身体健康信息。

2.改善产品公共关系。改善产品的公共关系,则是客户关系管理的一般要求。根据产品品牌建立的逻辑路径,可知:作为产品“附加产品”同心圈层的辅助作用,将促进公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解与感知;从而,在顾客忠诚度形成的基础上,建构起该产品的品牌效应。

改善产品公共关系,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1)定期举办免费体检活动。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可以联系定点医院,或者自行开展必要的身体检查与健康咨询活动。(2)开展针对性的赞助活动。如,根据产品推广需要,可以针对学校及社区的有关公共活动开展赞助。从而,扩大产品的知名度。这样一来,将增强普通民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解。

3.优化产品项目结构。社会医疗保险已在劳资关系的建立上被各类组织所购买,这就在产品替代效应上影响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推广。为此,设计差异化保险项目,并向公众充分阐释其中的优势则成为必须。

(1)保险项目优化。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在使用这些保险项目时面临着:指定医院、指定药品、指定报销比例、指定报销地点等诸多刚性约束。因此,针对我国目前劳动人口特点,开发出弹性、灵活性、柔性化的保险制度,将极大的吸引普通民众的购买欲望。(2)项目信息。我国民众仍然存在着依靠血缘、亲缘力量抵抗外部风险的习惯。尽管在商品经济推动下,购买个人保险已成为极为普通的事情,但诸多民众仍然被动理解商业保险的功能。为此,应优化保险项目信息渠道。如,与各组织工会建立联系从而宣传商业健康保险的特点与优势,这将明显影响普通民众的购买行为。

四、价值判断基础上的实践形式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路径指向,以下将一一给予应对。

1.针对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模式。根据我国消费者的理财偏好可知,其一般购买商业银行的储蓄服务。这就意味着,相对于保险公司他们更熟悉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同时在高频率互动中与银行建立起了密切的自然人和法人关系。依托这一点,各大保险公司便可以借助我国银行的社会声誉,来实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管理。由于受到诸多制度约束,保险公司可先期寻求中小股份商业银行的合作,从而通过它们的区域影响力来实施区域范围内的客户关系管理。

2.针对改善公共关系的实践模式。实践表明,我国消费者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并不充分,即使针对商业健康保险也因每年较高的保费而回避。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同时,还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网点多的优势,来增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出售某些营销组合产品,来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3.针对优化项目结构的实践模式。上文已经指出,开发保险项目需要一个高效的产品创新团队。而在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开发流程银行业务的背景下,实则为保险产品设计准备了数量客观的人力资源。通过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融合式开发,将保险元素与理财元素有机结合,从而能满足对保险产品的差异化需要。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事业的一点想法。相信,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的要素构建,我国银行保险必能获得长足发展。

五、小结

本文认为,在植根于国情的前提下,启示包括:能获得保险公司、银行二者双赢的局面;需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二者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努力实现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马晖.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中国外资,2012(10).

[2]梁立.银保新规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及出路[J].上海保险,2012(2).

第5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摘 要 在我国处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性和差异,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及发展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融合 建议

养老保险是解决社会成员养老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费用日益增多和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大的背景下,21世纪国际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分析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是通过提供经常或长期支付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而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通过以上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的界定及分析后,可以总结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在社会保障范畴之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在这个基础上,两者又存在着差异和融合。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第一,二者的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性质是非盈利的;商业保险强调盈利目的,是企业组织的一种市场行为。

第二,二者的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大多是政府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经营,而各保险企业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第三,二者的保险保障程度不同。劳动者最基本的收入保障由社会保险提供,商业保险主要提供补偿性保险保障。

第四,两者的保障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国民,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第一,保障作用和范围的融合。社会保险目的是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给社会成员,对投保金额和发放标准都有标准来限制。其提供的只是作用有限的低层次的保障。而商业保险范围和事故均十分广泛,投保人只符合险种的条件就可投保于该险种,投保人的选择很多。可见互补性体现的非常明显在两者的保障作用和范围上。

第二,保险技术和原理上的融合。近些年来,商业保险的一些技术与原理被社会保险所运用。许多西方福利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险资金压力下赤字增多的情况下,开始引用商业保险的技术和方法来解决问题。商业保险领域中,精算师可以计算出精确的保险缴费标准与给付水平,以保证养老金的安全与稳定,这一精算原理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于社会保险核算之中。

第三,实行方式的融合。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一律要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之中,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具有自愿的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设立险种并运营,险种期限与金额都为双方约定而成,投保事项完全由当事人意愿决定。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稳定的要求,商业保险满足了社会成员个体的需要,实施方式上实现了互补与融合。

二、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较为迅速、在政府和各个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企业年金逐渐出现投资路径多元化和运营模式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政府也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仍有一些方面则存在不足。

我国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的数量和覆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地区发展水平不均衡。在投资收益方面,社会保险定向国债的投资只占企业年金的投资的一小部分,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未有真正的企业年金投资,企业年金投资大部分是银行存款的形式,投资收益率偏低。

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单一,投资范围狭窄,还不能起到养老保险第二层次的功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尚未完成,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建议

1.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以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体系的结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则,用相关立法来确定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的比重,搞好法律的执行力度,建立合理的社保法律体系,对于使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的意义十分重大。

2.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在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指导下,政府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要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商业保险发展,对企业年金等实行税收优惠。西方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水平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企业年金而言,在缴费阶段,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率为15%左右,而我国为4%,政府有必要在我国近年来职工平均薪酬水平上涨的情况下提高税收优惠比例。

3.进一步调整投资策略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起步较晚,人才储备与市场经验都相对不足,国内市场经济环境尚未完全成熟,以及养老金安全对整个社会稳定的特殊意义,安全性成为基金运用的首要考虑,所以投资策略应当谨慎。

政府应分阶段进行对商业保险投资范围的扩大。适当允许国内保险公司投资于国外发展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不但有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对投资组合的扩展和风险水平的降低都有很大的帮助。

4.努力培养与发展商业保险中的养老金业务

现在我国商业保险中的养老金业务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种类和覆盖面与发达国家养老金有较大差距。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努力提高养老保险业务在商业保险所占比重,建立理论和舆论指导使商业保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得到正确的认识,强化社会成员的投保参保意识,扩大养老金业务的覆盖层次,以使其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另外要对保险业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养老金市场的良性运作。

5.提高相关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水平

第一,推进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建设。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都要依靠其自身的经营管理。而公司管理模式的合理与否决定了能否达到健康运营养老金业务的目标。所以,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优化内部控制框架,完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强化自我约束功能。有关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推动投保企业自身的改革进程。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国家全面负责退休保障已经不再现实。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养老金成为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一个拥有良好养老金制度的企业能够吸引优秀人才的到来。由此可见投保企业自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能够根本上增加养老金的需求水平,增大养老保险的规模。

参考文献:

[1]林义.西方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制度分析.保险与社会保障问题探索.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第6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传统价值;商业保险;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B8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02-02

1保险人应是同舟共济的倡导者

1.1商业保险是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形式

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关系时提到,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两点:其一,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其二,同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作斗争,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物质资料再生产中,人们需要为了消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造成的不安定因素,采取共同的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用集体的力量提升同自然界斗争的能力,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就形成了人们之间特有的“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也能成为买卖对象,是因为它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功能,满足人们转嫁风险损失的需要。在保险商品市场上,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实现保险商品的交易。所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成为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一种形式,就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1.2保险人应是消费者同舟共济的倡导人

保险人把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应是互济互助、同舟共济的倡导者,为参与平均分担的所有成员提供专业化的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服务。风险服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互动,风险服务的本质就是保险人通过和消费者信息的沟通、情感的传递,达到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价值认同。保险人发挥对风险处理的专业能力,使消费者联合起来,组成应对风险的团体,以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

保险人如何为消费者搭建共同应对风险的舞台,这应是商业保险经营的一大难题,制约着商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险人既要考虑保险这种商品的特性,又要考虑影响消费者消费保险的诸多因素。从保险商品的特性来说,保险既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商品,又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很少有消费者主动来消费这种商品,人们在风险事故发生前总是存有侥幸心理。正因为保险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保险必须靠推销才能实现交易活动。从影响消费者诸多影响因素来讲,既涉及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消费者的收入、消费者对处理风险手段的认识,又涉及对保险人的评价。特别是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评价,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保险这种处理风险的方式。因为保险商品还是一种异质性商品,保险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异质性,即易变性,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不同,就会带来很大的差异。不同的保险人即使提供同样的保险产品,消费者的感受也会不同,甚至同一个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也不一定会一成不变,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同,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保险人的言行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这些人的言行必须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可能唤起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欲望,实现消费者的要约行为。保险人的言行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双方的价值观应有相同之处,因为价值观是决定人们行为的心理基础。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以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因此,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将直接影响保险交易的实现。从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仁”的角度看,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倡导人们进行换位思考,关爱他人、扶持困难群体,体现仁爱之心。所以,保险人应该有一种慈悲、关爱的内在精神。因为从事保险事业,必须用慈悲关爱之心,去对待被保险人的风险、意外、不幸和灾难,让他们的身心得到安稳、安宁和安定。

2我国传统价值观的内容

儒家提出的“仁义礼智信”观念,凝聚了我国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智慧和经验,具有高度概括性,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仁”在儒家文化中处于核心位置,孔圣人将“仁”作为 “五常”的核心和个人修养的至高境界。仁和爱是一体的,只有具备了仁慈的心境,才能够放开胸襟去爱人。因此,仁是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会自然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的五伦状态,社会将会和谐发展,人与人要和睦相处,互爱互助,患难与共。 “义”即大义、正义、公平、公正、公道,“义”是循理,言谈举止要合情、合理、合法。我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将义与仁并用,提出诸如“仁义道德”等思想,这是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 “礼”是谦虚、恭敬,“礼”调整着人的各种行为,注重礼仪是我国这个“礼仪之邦”的传统美德。礼和仁互为表里,仁爱之心是礼的内涵,礼敬是仁爱的外在。“智”指智慧,而非知识技能,“智”表现为遵德守礼,法道自然,智而不迷。“信”是诚信,指对人对事要真诚守信,“信”是个人和社会的立身之本,兴业和治世之道。君子重信轻利,“一诺千金”和临危“拖”孤成为美谈。

3忽视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后果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让人们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明确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消费者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把生产与生活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难以应对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进行专业的处理。保险人通过科学专业的分散风险安排,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补偿。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服务,是保险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同时,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发挥,也体现了保险的公信力。

但在我国商品交易条件下,公平、公正的保险商品交易原则,又让人们在风险转移交易中,因保险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保险人的行为,产生权益难以实现的顾虑。

3.1忽视消费者知情权的后果

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因为有风险存在,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保险,是因为自身暴露在某种风险之下,保险人应是应对风险的专业人士。在销售保险商品时,应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诊断,再推荐合适的保险商品。如果保险销售人员不会对消费者的风险进行分析,把消费者误认为与自己同样的风险观念,保险人何谈风险处理的专业人士,在保险信息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又怎能买到适合自己消费的保险商品呢?

基于保险产品的设计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一份保险合同往往包含了大量专业术语,切实需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清楚的解释和说明。实际上,保险合同这一纸契约,已成为横亘在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道天然屏障。当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进行非实宣传、介绍时,会片面夸大产品的收益,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这种行为,既有不“智”的表现,又有不“仁”、不“义”、不“礼”、不“信”的嫌疑。

3.2忽视消费者求偿权的后果

与消费者索赔有关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对保险信息优势的地位,转变了推销保险时表现的为消费者风险服务的姿态,高高在上,为了本公司或本人的任务指标,推三阻四,让消费者在受到经济损失的惨况下,在实现自己合理期待的过程中备受磨难,即使是自己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消费者也难体会到在索赔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更何况那些因保险签单引发的保险补偿预期而实际遭受拒赔的被保险人呢?这些人如何看待保险,如何评价保险从业人员,就可想而知了。

在利益或利润的驱动下,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通常会采取拖赔、惜赔等方式减少(降低)赔付责任,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险求偿权,也导致保险业的“理赔难”的现实。甚至有的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保险保障和保险价格等利益形成了侵犯。保险人这种做法,既是失“信”的行为,又让人产生不“仁”、不“义”、不“礼”、不“智”的联想。

上述问题使得保险行业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长此以往,消费者越发的不信任保险。如今,无论在保险行业做何工作,人们只要听说与保险有联系,多以“卖保险”的概之。可见,保险这种让人称道的分配制度,形成了如此局面,不得不让每一个关心保险的人深思。

4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五常和五伦等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是中国人长治久安的基础,不论是对个人、行业,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体现在:

一是传统价值观能够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风险认知是保险存在的基础,也是保险长久发展的保障。信息不对称是经济社会的常态,在保险行业中也不能避免。因此,为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保障消费的知情权尤显重要。按照我国传统价值观,“信”是立身立业的基础,以此为基础,保险公司(保险人)会主动解释保险合同中的难点和重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因为保险人知道,失信于人,是不仁义和不道德的行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绝对有害,他自身会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较少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二是传统价值观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消费者的求索权是保险理赔事件发生后发生的,是消费者(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现实社会中保险的“理赔难”现象,根源在于保险公司的“唯利是图”,缺乏传统的价值观的约束,失去了道德底线。大力弘扬传统价值观,使之成为保险企业的企业文化,重视仁义道德,经济行为以“信”为本,这样就能有效降低保险企业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为。另外,大力弘扬传统文化,也可以增进保险消费者的守信意识,减少保险理赔事件发生的概率,促进保险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7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一、税收政策对寿险需求的影响

(一)寿险商品的需求。寿险商品的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投保人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寿险商品总量。该定义涵盖了两方面内容,即投保人有购买寿险商品的愿望和投保人有购买寿险商品的能力。寿险商品的需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质”是指对各种不同的寿险商品所提供的经济生命保障及其服务质量的需求,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寿险商品经济保障的种类和质量的需求是有其客观规定性的;“量”是指对各种不同的寿险种类所提供的经济保障量的需求,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寿险商品经济保障需求的量是一定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注重寿险商品需求质的规定性,还要考虑寿险商品需求量的限度。

寿险商品的需求量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其中主要的因素有两类:一类是直接变量或内生变量,包括寿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费率p)、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w、损失幅度L和损失概率π等,用公式表示即为寿险商品需求函数:

QD=Q(w,L,p,π)

这些因素直接决定着需求及其变动;另一类是环境变量或外生变量,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社会保障制度、财政税收政策、社会人口结构、传统文化观念以及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等。环境变量一般通过直接变量作用于寿险需求,引起寿险商品需求数量的变动。例如,韩国、日本和其他亚洲国家的文化倾向于大量储蓄,政府也对此加以鼓励,因此推动了市场上以储蓄为目的的寿险商品需求上升。

(二)税收政策对寿险需求的影响。税收政策作为影响寿险需求的一个重要的外生变量,其影响主要通过两种效应来表现:一是替代效应,即对寿险商品价格的影响;二是收入效应,即对寿险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影响。

1、税收替代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税收通过对寿险商品课税,引起寿险商品自身价格及其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由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了寿险商品需求量的变化,即形成了寿险税收的替代效应。税收的存在带来寿险商品价格的提高,也意味着寿险商品实际收益率的下降,与此同时形成寿险商品与其他金融商品实际收益率相对关系的变动。比较利益机制必然促使消费者选择实际收益率高的金融商品,因此,与其他金融商品相比,如果税收政策对寿险商品实施减、免税等措施,则会带来寿险商品相对价格降低、实际收益率上升,在替代效应的作用下,寿险商品需求将增加,反之亦然。

2、收入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由寿险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由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引起了消费者对寿险商品需求量的变动,这即是寿险税收的收入效应。其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效应水平的变化。

由于收入与寿险需求正相关,收入增长速度放慢甚至负增长将导致寿险商品需求增长速度的下降或减少。所以,对基于寿险商品的收益课税时,寿险消费者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就会低于名义增长速度,严重的还会出现负增长,结果必然是寿险需求的减少;同时,税收的存在引起寿险商品价格上升,寿险消费者在用于寿险的收入保持一定的条件下,将直接导致其对寿险商品需求的减少。

具体来讲,在无税条件下,寿险消费者的预算约束线(设为X1Y1)与其无差异曲线(设为U1)相切于一点(设该点为el),此时寿险需求量将对应一点,假设为Dl。引入税收因素后,寿险价格被提高,预算约束线将由原来的位置向原点移动,假设移至X2Y1,这样新形成的无差异曲线(设为U2)就会与X2Y1相切于新的一点(设为e2),此时寿险需求量会下降,假设由降低到D2。同时,再构造一条与X1Y1平行的预算约束线(设为X3Y3),其与无差异曲线U2又会相切于另一点(设为e3),此时的寿险需求量会发生改变,调整为新的量(假设为D3)。那么,从Dl到D3代表收入效应的结果,因为预算约束线X1Y1平行于X3Y3,表示价格没有变动,只是收入减少的结果。从D3到D2代表替代效应的结果,因为无差异曲线没有变动,而无差异线上点的移动意味着一种商品对另一种商品的代替。

二、税收政策对寿险供给影响分析

(一)寿险商品的供给。寿险商品的有效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寿险市场上的寿险经营主体(寿险公司)愿意并有能力提供的寿险商品的总量。与寿险需求类似,寿险供给也包含质和量两方面:“质”既包括寿险企业提供的各种不同寿险商品的品种,还包括每一具体的寿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量”既包括寿险企业为某一寿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寿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寿险商品的经济保障额度的总额。影响寿险供给的主要因素有:保险成本、保险价格、寿险承保技术水平、承保能力、公司目标及其他保险代替品、互补品的价格等。

(二)税收政策对寿险供给的影响

1、税收影响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包括营业费用、投资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在承保利润前列示,投资费用在资金运用利润前列示。一方面,税收因子的存在直接增加了寿险的经营管理成本,由于保险人(寿险公司)不能提高寿险费率,其只能牺牲自己的经营利润;另一方面,对寿险投资征税,加大了寿险投资的费用和难度,直接造成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预期投资收益率。

2、税收影响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寿险的经营风险体现于其对投保人的实际偿付能力。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直接降低寿险公司的盈利,从而影响公积金的积累,使其偿付能力下降,经营风险提升。税收无论是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还是对经营风险的影响,都会一定程度的提高成本,降低利润,冲击寿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地位,长此以往,寿险公司的生存将发生困难,寿险商品的供给必然下降。

三、税收政策与寿险市场均衡

第8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1.1财产保险业市场结构和市场发展需求

1.1.1结构变化我们可将市场结构变化划分成两大来源:其一,新保险公司的进入成为了保费收入单位,这样便大大降低保费收入的集中度;其二,在位保险公司内部不均衡的增长,若增长率不同,那么市场结构也会随着被调整。和过去十年相比,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正在呈下降的趋势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新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01-2012年间,共新增加了45家保险公司,且在2012年底保费收入占市场份额达到近25%.第二,人保业务增长速度较慢,所占份额自2001的74%下降到2012年的35%。与此同时,这也会导致市场集中度的下降。

1.1.2发展需求若保险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单后未兑现其承诺,这样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也就不会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执行阶段,出现的各种未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如:拖延赔付时间、拒赔付等情况,这些行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对保险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户做出转保的行为。除此之外,若财产保险行业的保险商品牌信用水平均处在一个偏低的水平,那么投保人也可能会做出不再购买保险的决定。所以,虽然经济总量与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会增加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但行业品牌信用水平过低,并且经济总量增加速度降低,那么将会导致财产保险行业的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2财产保险业市场特征及行业监管环境

1.1.1市场特征站在财产保险自身竞争角度,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积累从而开发出具有差异化特性的产品,而且还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同时还要确保具有一定的成本与渠道销售优势,不然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此外,因保险产品不具有专利保护的特性,在某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某类保险产品销售具有了一定竞争优势时,其它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提供相类似的产品。根据当前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商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主要是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等。其中,车险所占公司的比例较大,约为60%,并且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并无较大差异,因此,在条款以及费率方面也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

1.1.2监管环境因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经营,因此,承保保单也就承担这赔偿的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会涉及到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人民活的稳定。所以,保监会应履行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职能。主要分为三种监管职能,即经营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3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的现状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财产保险商来说,在理赔阶段带给被保险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赔程序较复杂、理赔时效性较差;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投诉数据分析,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理赔额度不足或是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第三,因销售误导可能会导致保险商失信的情况。由此看来,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并不是非常高。

2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品牌信用和行业竞争

2.1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及保险商间的委托关系分析

2.1.1双重人身份连接保险商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就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是因为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既要为投保人提供咨询、选择投方案、防灾防损等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保人选择最佳的保险商及保险产品;另外,还要为保险商寻找最佳的投保人,帮助保险商签订保单,增加财产保险商的保费收入。

2.1.2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的前提条件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来说,他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商的利益。特别是作为保险人,若故意夸大保单利益或是可以隐瞒保单利益的约束条件,将会损害到保险商与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购买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人与投保商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间要进行反复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险后没有得到预期的赔付效果,投保人有权终止与保险销售人员间的这种关系,同时保险商还会流失一大批的财产保险客户资源。因此,为确保保险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最大限度的履行诚信义务,不能刻意隐瞒投保利益的约束条件或是夸大投保利益。

第9篇: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薪酬;福利费;准则;税法

职工的范围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外,职工范围还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1 职工薪酬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差异分析:税法定义的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第(一)、(四)、(六)、(七)、(八)项职工薪酬相对应,此外,股份支付也应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税法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险费等项目独立于工资薪金之外,并且分别规定了税务处理方法。

2 工资提取数与实发数不一致的财税处理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工资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从合理性考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企业在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补发报告年度的以前年度的工资,以及企业在汇缴申报期后补发以前年度(包括报告年度)的工资,都应当作为补发年度的实发工资。

3 特殊情况群体工资的财税处理

3.1 残疾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差异分析:单位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将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所说工资的范围,是《实施条例》明确的工资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的职工薪酬范围。

3.2 研究开发人员工资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但加计扣除是否受到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限制,目前仍不明确(老税法规定加计扣除受到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限制)。

4 社会保险费的财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差异分析:税法对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作了一定的限制,企业发生的超标准补充保险和超范围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永久性差异)。我们认为,税法的这种限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企业为职工负担的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应当并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发放现金并没有区别,都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也可直接发放现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如此可避免纳税调整。需要说明的是,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会计处理时,有些保险费计入了生产成本,有些保险费予以资本化,并没有在税前直接扣除,考虑到这些保险费将来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5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财税处理

5.1 职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第一,此处所说“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第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那么差额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数小于实际发生数,那么差额部分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此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计税基础始终为0。第三,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那么将形成永久性差异,超过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2 工会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职工工会经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职工福利费相类似。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当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准。

5.3 职工教育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差异分析:与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同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支部分结转扣除从损益表的角度来看,属于时间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未引起资产或负债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发生差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