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水利工程施工报告精选(九篇)

水利工程施工报告

第1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关 键 词:资料整理; 整编成卷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fil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files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author, combining with the experience of archives organiz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discusses the compilation, archiving and organiz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rchives.

Key words: data compilation; organization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的内涵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是水利工程在前期准备、实施阶段、法人验收及政府验收等各阶段中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到竣工投产等形成资料的主要过程,经常以相关文件、图表、计算材料、声像图片等不同形式组成资料,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按给定的目录整编成案卷。二、工程档案资料整编的内容

㈠、编写依据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附件3中所列的文件资料名称,并根据目前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相关条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规定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和应准备的备查资料清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附录E中承包人用表、监理机构用表名称,结合近几年承接的水利工程档案整编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归类整理编写的。

㈡、整编内容

1、施工准备卷

⑴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开工令

⑵ 设计部门或项目法人编写的技术要求文件材料

⑶ 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书面材料

⑷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进度计划)及审批意见

⑸ 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文件及附件

⑹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⑺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质量评定及试验报告

⑻ 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测量、复核记录

⑼ 施工放样记录及施工测量成果报验

⑽ 质量监督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确认通知

⑾ 质量监督计划书

2、施工进度卷

⑴ 各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及开工申请

⑵ 各月施工月报合订(施工期间)

⑶ 延长工期申报及批准意见

3、质量评定卷

⑴ 工程项目划分表

⑵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⑶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

⑷ 一分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各单元工程(或工序)施工质量评定表、)

⑸ 二分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序质量评定表、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

⑹ 三分部……四分部……

4、质量检测、检验卷

A施工质量自检部分

⑴ 桩基工程质量自检记录

⑵ 混凝土工程质量自检记录

⑶ 浆砌石、干砌石质量自检记录

⑷ 土方(砂砾料)填筑压实质量自检记录

B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复检部分

⑴ 水泥、钢筋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⑵ 砂子、石子、块石(料)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⑶ 橡胶止水带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⑷ 钢丝网、土工布、土工膜、土工格室等质量复检试验报告

C砂浆、混凝土配比及试块试验报告

⑴ 各种强度(标号)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⑵ 各种强度(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⑶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⑷ 混凝土试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⑸ 设计防渗混凝土抗渗试块试验报告

⑹ 设计抗冻混凝土抗冻试块试验报告

D其它质量检测

⑴ 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工程现场压实土方、混凝土建筑物、基桩整体完整性、基桩压强、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焊接探伤等检测(试验)报告

⑵ 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测(试验)报告

E购进物资质量证明资料

⑴ 建筑原材(钢筋、水泥、木材)厂家质量证明资料

⑵ 各种管材厂家质量证明资料

⑶ 金属结构、机泵设备、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厂方设备质量测试、参建相关单位质量验收记录

⑷ 电气设施及配件厂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设施质量测试、验收记录

⑸ 橡胶止水带及其它橡胶(塑料)制品合格证、质检证明;混凝土外加剂厂家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质检证明

⑹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以上“38条至41条”产品现场质量核验证明及相关资料

⑺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材料代用技术说明、质量检测证明

5、工程设计变更卷

⑴ 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图纸

⑵ 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设计部门变更文件、资料、图纸

⑶ 建设单位对变更造价的批复文件

⑷ 施工单位对合同新增项目申请、报告及建设单位批复

6、综合卷

⑴ 监理通知、指令、指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⑵ 建设单位通知、指示、批复、核定文件及相关资料

⑶ 质量监督机构通知、批准、核定文件材料

⑷ 设计部门的答复、批复及相关资料

⑸ 上级部门(建设单位上级)的指示、通知、批复文件材料

⑹ 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意见、决定及相关质量检验记录、报告及相关资料

7、法人验收卷

⑴、分各部工程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⑵、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⑶、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及批复文件

⑷、工程档案审核或验收结论

⑸、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及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⑹、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8、竣工图册

9、施工日志册

10、工程造价卷

六、结束语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完整、成套、系统的工程档案资料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了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建设的凭证性和基础性文件,是工程建设永久保存的法律性依据。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文印发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第2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各水利局:

根据**的要求和布署,为保证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已完成工程项目尽早安全投入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请各有关旗县(市、区)水利局要抓紧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验收工作依据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等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二、验收工作阶段

一是对已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法人验收 。工程按照批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并召开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并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二是存在设计变更的须办理变更并得到批准。工程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请尽快完成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并以正式文件申报进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三、验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准备的档案资料

根据相关规范和自治区水利厅要求,凡准备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并完善以下工作报告,并加盖签约单位(公司)印章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验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

2.设计变更已经批准;

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5.工程档案资料准备就绪。

(二)验收工作应完备的档案资料

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7.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四.验收工作要求

凡具备验收条件的应立即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复单位主持,其它的阶段验收工作由旗县(市、区)水利局及项目法人等组织进行。各旗县(市、区)水利局要尽快着手组织项目法人完成法人验收,并要求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程,做好项目施工的质量评定等工作。同时对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要求的《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清单》等内容完善资料,确保按程序如期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以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五.验收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按照水利厅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宜尽量集中进行验收。请各**水利局于2018年*月*日前向*局上报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电子文档,由*局统一报水利厅确定验收时间。

(二)为全面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竣工后能够及时发挥工程效益,要求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完善和竣工验收请示上报工作,确实有困难的,必须书面上报*局,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由市局于10月30日前具体安排竣工验收时间。

(三)工程已完成建设任务但不能如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须详细说明存在问题和原因书面上报市局。如果在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其它原因导致进度滞后,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亦需将存在问题和原因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第3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 侧重点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190-01

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提出了“防洪评价”的概念,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影响评价逐步受到重视。由于水利部尚未出台统一的编制规定,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2004年8月5日,水利部颁布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逐步规范。

由于编制导则并非面面俱到,各人在对具体条文解读上也有不同理解,具体内容、计算方法、编制深度、计算参数选取等标准不一致,任意性较大,导致防洪评价报告结构上虽然相似,有些却难以达到防洪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审查主要技术性支撑依据的目的。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浅析几点认识。

1 工作思路要明确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常出现为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而评价的现象,完全依赖于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对设计方案中不可行、不合理的部分,只在评价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及时反馈给业主单位修改、优化、完善设计方案,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时当然就就很难通过。作为防洪评价单位,首先应明确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站在公正、公平、合理的立场,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杜绝完全依赖建设单位的设计方案作评价。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大部分对水利不是很了解,更多的是考虑项目自身布置的合理与方便,对河道防洪考虑不足,这就需要评价单位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建设项目区域水利规划和工程管理要求,保证项目设计满足水利规划及工程管理要求,避免建设项目设计与水利规划实施及工程管理产生冲突。评价单位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改进和优化项目工程的布置,使项目的建设对河道防洪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同时要及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汇报项目布置、修改及优化情况,使建设项目获取最优布置。以这样的评价思路来做好评价前期工作,事半功倍。

2 工程资料要详实

防洪评价所需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总体布置、结构形式及纵横剖面图、施工方案、所处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等。工程资料的详实程度关系到防洪评价结论的可靠程度。资料详实一方面是要业主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施工方案必须详细及时。防洪评价阶段,大部分业主单位只能提供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则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才能确定,所以评价报告中常出现施工组织设计叙述不清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施工组织设计滞后。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滞后,评价单位要本着对建设项目负责的态度,多与业主单位沟通,要求业主单位尽快组织施工设计,完善施工布置、施工计划,并复核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是要对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要进行相应的校核,确保基础资料的准确性,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如某水厂取水工程从淮沭河东偏泓取水,收到设计资料后,评价单位发现设计方采用的河道大断面资料中淮沭河东大堤堤顶高程比评价单位施测的堤顶高程低了两米多,发现问题后,评价单位首先检查本单位的施测资料有无错误,检查无误后及时与业主单位反映情况,经核查,确实是测绘单位出了错。

3 数据采用要规范

目前,淮河流域水利部门水情监测、工程调度、水文资料收集高程系统通常采用废黄河零点高程,而工程规划、设计部门一般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报告编制中为统一高程系统需进行高程转换,由于转换系数精确至毫米,转换后的水位数据也就出现了三位小数,参照水位观测规范水位应保留两位小数,因此对于报告中出现三位小数的水位数据这种不规范情况,应将水位数据统一按偏安全考虑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的方法进行取舍。

4 评价重点要突出

防洪综合评价一般从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与河道行洪的相互影响、对河道河势流态的影响、对河道岸坡和其他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对河道防汛抢险的影响、防御洪水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述分析,但也应突出评价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包括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拦河、占河建筑物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河道和行洪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防洪评价时,应考虑其影响情况不同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方式进行防洪评价。

对于桥梁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桥墩布置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形成阻水造成壅水、冲刷等不利影响和支墩占用堤身断面可能对堤身渗流稳定产生的影响以及桥梁施工可能对堤防等防洪工程产生影响等方面。桥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超过7%时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桥梁支墩应避免布设在堤防的迎水面和堤防设计断面上。如果支墩必须布设在堤身上,则一定要做好防渗措施,同时应做好冲刷计算,确定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范围。

对于码头、渡口类项目工程,评价重点应放在泥沙冲淤计算(尤其是项目工程本身原因造成的输沙不平衡导致的冲淤影响)、河道演变分析及对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码头工程阻水比宜控制在7%以内,超过10%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的夹角应控制在20 °以内,一般以小于10 °为宜。

对于取水类项目工程,主要应侧重围绕项目自身安全、与堤防连接关系、对堤防防渗、抗滑稳定影响分析、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以及项目施工期的影响分析等方面。由于取水工程一般涉及与堤防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施工期对防洪安全影响较大,需制定施工度汛方案或避免在主汛期施工,防洪评价中应对施工期防洪安全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将施工期的防洪影响降到最低。

5 结语

上述几个问题是在近几年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在以后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中应明确工作思路,结合项目工程及河道、流域实际情况,有侧重点的进行分析评价,本着对项目负责,对河道负责,对防洪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

第4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5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一、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主要特点

1.法制性。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要求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并依法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另外,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文件、各村的地形图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以充分体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饮水安全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井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档案体系,哪一个单井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在竣工验收时是农村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各村屯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护养护工程的依据。因此,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也是设备运行维护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

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打井在论证、报批、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磁盘、光盘、照片等原始记录材料。

1.工程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规划报告、规划设计、各个村屯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文件等。

2.工程报批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开工申请审批表、单井工程计划请示文件、发改委和水利主管部门机构的批件。

3.工程施工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开工报告、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变更报审表及图纸、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变频器、潜水泵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法人、技术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监理人员所做的各施工阶段结论性报告等。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各单井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5.工程竣工后自检验收报告。包括由宁安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自检验收小组验收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各验收村屯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由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和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三、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6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第7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8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关键词:环境影响 评价 水利水电 作用

1. 前 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基本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中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环评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明确的分工:可研报告主要关注工程本身的各项指标,并不关注工程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环评报告则主要关注工程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为解决工程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矛盾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

可以预见,我国的水利水电建设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环境影响方面,与其它工程相比,水利水电工程有突出的特点:影响地域范围广阔,影响人口众多,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外部环境对工程也同样施以巨大的影响。目前,整个社会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环境影响评价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在减小环境不利影响、保证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把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问题解决在摇篮中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笔者曾负责编制了许多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来刚完成了山西省张峰水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任务,本文以此为例简要论述环境影响评价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职能

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水利水电工程环评的主要职能如下:

(1)调查工程影响区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状况,调查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监测环境质量现状;

(2)研究预测工程建设对当地自然、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研究外部环境对工程的影响;

(3)依据各种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防止、减缓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

(4)从环境角度论证工程的可行性,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5)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为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提供优化方案,为施工期环保设计提供依据;

(6)制定环境监测计划,计算环境保护投资,将环保投资追加到工程投资预算中,使环保措施能够实施;

(7) 进行公众意见调查,沟通政府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与利益相关的群众之间的对话渠道。

在张峰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以水库为中心的广大地区进行了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的调查研究,重点对水环境、水文情势、土地资源、移民生活、下游水资源利用等一些问题进行了预测评价,提出了对应的缓解措施和建议。以上都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共同性问题。

3. 山西张峰水库工程概况

张峰水库拟建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河干流,水库为大(2)型,坝址以上干流长度为224km,控制流域面积4990km2,坝址处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自然状态)约为4.79亿m3。建设项目分为水库工程和输水工程两大部分,坝型拟采用粘土斜心墙碾压堆石坝,坝顶长637m,最大坝高72.2m,总库容3.92亿m3,库水面积为14.36km2。水电站拟设3台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90KW。设计输水渠系由总干渠及3条支干渠组成,渠道全长约145km。工程开发目的是:城市生活供水;工业供水;农村人畜饮水;防洪;发电。

张峰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3年4月在北京通过了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的审查,9月份获得批文,工程得到国家批准立项,目前刚开始施工。

张峰水库是一项典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其面对的环境问题具有代表性,因此,以它为例子,能很好的说明问题。

4. 水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的多数水库都兼有向城市供水的任务,水库建成后,如何确保水质显然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水质预测及保护措施的制定是环评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水库水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广大的地域范围,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在张峰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水环境问题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掌握污染源及水质现状

对库区上、下游沁河干流沿线的10多个重要城镇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了社会经济及环境状况,把握了污染源情况,收集到了大量资料。调查范围涉及坝址以上120km、坝址以下80km。

在以库区为核心布设了6个监测断面,对丰、平、枯水季节的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项目有水温、PH值、DO、CODcr、BOD5、氨氮等17项,对水文情况也进行了同步测量。还收集到8个常设水质监测站的资料。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水质现状进行了评价。

4.2 对水库水质进行了预测

根据上游地区两个县的经济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以2010年及2020年为水平年,对污染源进行了预测。选用95%及50%保证率的流量,利用数学模型对入库水质、出库水质进行了预测,预测了污染物需要控制的总量。

4.3 进行了富营养化预测

总磷是影响水库湖泊富营养化的控制性因素,通过计算总磷浓度计算及类比调查,进行了预测分析。报告中分析了磷的来源,对总磷的入库负荷进行了预测,利用Dillon模型计算了库水总磷浓度。对临近两座已运行了40多年的大型水库进行了调查。综合各种条件,对水库发生富营养化的可能性给出了结论。

4.4 对水库下游河道水质进行了预测

水库的兴建将会大大地改变下游河道的水文情势,引起河道水质变化。基于对下游社会、经济、环境的调查,预测了2010年、2020年下游河段污染物排放量,利用一维河道水质模型,预测了枯水年、平水年情况下水质变化,为下游地区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了依据。

4.5 制定了水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库上游地区水环境保护规划。划分了3级保护区,明确了各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了各级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明确了各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明确了各保护区内人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控制要求。

5.水温问题

水库蓄水后,水温沿水深方向变化较大,大坝泄流水温与自然水温之间产生一定的差别,对河道生态环境及农田灌溉产生一定的影响。预测水温变化也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峰水库坝前水深在50m以上,为深水型水库,根据气象参数、水库特征、入库来流、运行调度等条件,利用经验公式对一年中各月的坝前垂向水温分布进行了计算预测,发现5~6月表底温差最大,可达5~8℃。5~6月是农业灌溉期,也是水生生物重要的生长期,下泄水温比自然水温低4~6℃,利用数学模型对水库泄水水温沿河道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计算预测。发现泄水要流淌近35km左右的距离后,水温才能恢复到低于自然水温1~2℃的程度。据此可以判断出水温对河道生态环境及农田灌溉的影响区间,为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提供了依据。

6. 最小下泄流量问题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北方地区,河流水量本来就少,再加上近年降雨偏少,水资源更加宝贵。由于河流穿越的行政区域较多,上游修建水库截水,加剧了下游地区用水困难,因此,上下游地区之间经常因此产生矛盾。应该确保多大的最小下泄流量往往是争执的焦点。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也需要确保一个最小基本流量。最小流量问题往往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协调,把结果落实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张峰水库工程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沁河发源于山西省,出山西流入河南省,最后注入黄河。修建张峰水库的计划,引起了下游河南省的极大关注。在最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润城断面(坝下约80km)的实测最枯流量0.86m3/s作为控制大坝放流量的数据。河南省则提出了不低于3m3/s的要求,若满足这一要求,则水库规模需要大幅度减小,工程的经济效益就变得很小,因此,山西省无法接受。最后,在水利部的协调下,标准确定为1.5m3/s,被双方接受。这一流量也满足90%保证率月均流量的生态基准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计算和论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则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对水库进行了调整设计,适当减小了水库规模。

7. 淹没影响问题

水库工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淹没损失较大,淹没大量耕地、树木,拆迁大量的房屋,有的还要淹没珍稀生物、淹没文物古迹。这些淹没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也是不可逆的。一般在工程可研报告中,这些淹没实物数据都能够列出,目的是为了计算补偿损失,作为工程投资的一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则从价值的角度进行详细地调查论证,提出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

张峰水库淹没范围涉及10个行政村,搬迁人口3730人(1114户);淹没土地15431亩,其中耕地9716亩、园地627亩、林地1556亩;淹没房屋20多万m2;清除树木28万颗。这些淹没对于生态环境来讲是一大损失。

评价单位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拟建库区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宏观测量,在现场对村镇建设、农田耕作、树木植被、动植物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评估出了农田淹没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评估了生物量的损失,进而提出了移民农业扶持措施及生态补偿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减少农业损失、维护生态环境有一定的作用,但要完全挽回损失是做不到的。

8. 移民拆迁问题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数量往往较多,移民问题显然是最复杂、最敏感的事情,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一般情况下,都专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但移民设计到的问题多而复杂,是一项需要行政支持、多专业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在此问题上,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是从另外一种观点来审视移民规划是否适当,对规划提出一些修正意见。

张峰水库工程初步移民规划中,拟将3700多移民安置在附近12处村庄,并提出了利用山沟淤地80ha作为耕地的计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淹没区及安置区的社会、自然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移民计划与土地资源及生产能力不均衡,对部分村庄原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提出了新的平衡配置方案。此外,山沟淤地措施难以实现,建议放弃。还提出了政府投资支持移民搞好农田灌溉设施、改善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建议。以上重要建议均被采纳,进一步完善了移民方案。

9. 下游水资源利用影响问题

一般情况下,山区河谷地带人口密集、村镇众多、资源丰富、土地开发利用较完备。在上游修建水库会对下游水资源利用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评价人员对库区以下沁河干流约80 km范围内的5个乡镇、几十处村庄、十几座小水电站的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个别村镇从河床底下取水,作为生活用水。绝大多数村镇及工矿企业用水均取自地下水,一般不直接从河道取水。下游共有140多处农业灌溉抽水点,2万多亩农田灌溉面积,合计最大取水量约40000m3/d。上游修建水库提高了旱季供水的保证率,对农业用水有益处。

水库下游已建有12处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约1万KW,年总发电量约3千万度,还有2个规划待建的小水电站。这些小水电站单机容量在200~800KW之间,机组台数在2~4台,都属于当地县、镇、村投资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小水电发电损失进行了计算评估,提出了建立协调机制、确定补偿措施、及时通知投资者修改待建小水电规模的建议。

10. 上下游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

已有经验说明,水库修建以后,对供水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有很大的利益,而由于在上游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使上游地区的城镇建设及工业发展受到严格限制,地区间经济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在山西省,水库上游地区的民众对此有很大的怨言。2003年4月,在北京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山西省环保局官员则强烈要求在环评报告中提出一套经济补偿方案,由受益区以一定的方式补偿上游受损区。这一要求在与会者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经济补偿问题涉及到的社会、经济问题复杂,需要省政府制定统一的政策、需要省人大立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层面上已无法解决此问题。最后,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地方政府统一协调,由受益区制定扶持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的计划,支持上游发展旅游、生态农业及污染较轻的产业,投资帮助上游治理污染。

11.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在环境影响方面有突出的特点,表现在影响地域范围广阔,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外部环境对工程的影响也十分巨大。水质保护、水温、水文情势变化、最小下泄流量、淹没影响、移民拆迁、下游水资源利用、上下游经济发展均衡性影响等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环境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减缓环境影响有重要作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第9篇:水利工程施工报告范文

一、 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1、施工管理及建设单位:

业主:**县**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质量监督单位:普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计: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监理:云南恒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云南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

2、工程施工开展情况:

2009年6月5日完成工程招标,于6月10日在**县会议中心签订了施工合同;

3、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普水政资[2009]3号批复《**县**水库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普发改农经[2009]36号批复《**县**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

普水[2009]50号批复《**县**水库初步设计报告》;

普水保[ 2009]29号批复《**县**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报告书》;

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环准[2009]46号)批复《**县**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云南省林业厅云(普)林资许准[2009]554号批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资金情况:

二、2009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三、工作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