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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精选(九篇)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

第1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

开展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保证攻高速公路的畅通,减少交通事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并不够完善。因而,为了充分发挥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各种问题。

1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高速公路行政责任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高速公路对于行政职责的界定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体现的,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并不相同。而且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二是高速行政执法主体全责不明确。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主体比较多样性。也正因为如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各个执法主体通力配合。但也造成了权限不明确的问题。比如曾经出现过公安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权争夺问题。三是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较大。高速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实施扣分、扣押车辆等行为,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四是执法监督问题。只要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我国对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监督层面缺乏规范的法律文件,无法约束高速公路执法监督工作。总的来说,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权限不明确、监督弱化等问题比较突出。

2解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2.1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

完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才能明确与权力相应的责任,才能将责任深入到权力中心,从而保证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应当完善高速公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体系。依据我国责任体系划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权力责任体系的建立要先建立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体系。所谓政治责任是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同时作为规范高速运营、维护高速公路秩序的执法人员,其具有的政治素养、职业修养不能明文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驶权力的同时,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人员、公务人员所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其次,应当完善制度责任体系。也就是通过构建完善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如建立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最后,应当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权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2.2推行高速公路行政执法

机构综合执法解决高速公路多部门执法、法责交叉问题可以通过推进综合执法,优化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的方法实现。综合执法是一种探索性的执法体系,是将执法权在不同的部门件进行配置,从而集中到一个部门。构建高速公路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系。整合各种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改变传统的分散执法形式,实现全责高度统一,从而有效提升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的效率。二是要优化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配置,实现权限分离,并充分发挥出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三是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只有加强各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才能使各部门的职责得以充分发挥,才能保证高速公路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四是在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时,应当在不同的区域设置相应的执法机构,划定责任范围,避免出现权限冲突问题。同时还应当减少执法层次,下移行政执法权,从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3加强高速公路执法队伍建设

只有整合各部门资源优势,组建起高素质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队伍才能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才能真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首先,应当重视提高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高速公路日常管理的水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先要具备足够的法律法规知识。比如了解《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办事。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了解公路工程、交通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毕竟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横跨区域交广,其专业性、复杂性也非常强。比如只有具备道路安全、信息档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才能快速处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其次,应当引入执法考评机制,以此充分调动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高速公路的区域性差别,设置与其相符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另外,还可以充分应用互联网,改变传统的考核评价体系。

2.4完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有效解决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还应当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同时设置与其相对应的监督系统,从而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充分发挥处社会主体的监督作用。比如新闻媒体等,促进多形式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新闻媒体是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能够有效提高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性。其次,应当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标准、执行程序,从而保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最后,要强化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主体的自我监督机制。在积极引入各种社会主体时还应当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自我监督意识,使其能够在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执法主体要严格开展执法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如果超过范围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只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才能有效约束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高速公路执法工作效率。同时,国家还加强调控和约束,推进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全责的高度统一,从而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

参考文献:

[1]李静.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厂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6.

[2]叶均勇.我国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福州:福州大学,2014.

第2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一)沿线群众对高速公路的功能和特点缺乏认识,不听劝阻,易引发事故。

主要体现在行人上高速的问题上。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闭、全立交,路段两侧均设置禁入栅,交叉口全立交,避免横向穿越,使车速的提高和安全有了保证。××高速公路沿线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山区居民,根据民警沿线走访的情况了解到,沿线村民大部分是老人和留守儿童,青壮年大部分在外务工和就学,在高速警察进村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之前,受到的交通安全教育几乎为零,他们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的特点和功能不了解,高速公路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件非常新鲜的事物,认为是:路就可以走,不然怎么叫路呢?因而行人经常置高速公路管理民警的劝告和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提示于不顾,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进行赶集、走亲访友、上学、搭车等其他行为,易使松弛的驾驶员突然反应,在毫秒之间,躲闪不及,轻则影响驾驶员驾驶,重则车毁人亡。

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所发现的行人中,以下几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1、高速公路延线的居民。

2、在高速公路上下车的乘客。

3、部分拾荒、流浪人员。

4、观光采风人员。

(二)高速公路沿线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差,几种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较突出。

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列出第四章第五节对高速公路行车进行了特别规定。新开通高速公路配套设施较新,也较全。全程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诸如“不系安全带”、“超速”、“酒后驾驶”等,都设有警示标志。各涵洞、桥梁上的禁止、取消禁止,提示标志也较为明显,然而民警在执勤执法的时候发现,沿线驾驶员违反以下几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多。

1、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违法行为多。许多沿线居民,因为离高速公路近,不去车站买票坐车,而是直接和驾驶员电话联系,或者干脆就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邀手,示意坐车,驾驶员为了营利,不顾危险,而突然刹车,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上下客。

2、超速行驶、遮挡号码、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多。在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上,由于路况复杂,限速较低,初期超速车辆甚至能达到50%以上。处罚的普遍性,使得许多沿线司机养成了上高速挡号牌、挂套牌、不挂牌的习惯,上高速公路后,经常把车开在超车道上一路狂飙,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3、驾驶车辆不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没有手续的、走私的、报废的、拼装的车辆违法行为多。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在沿线的驾驶员违法情况中比较突出,自认为,自己在本县跑,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应该不会有人查车,查了车,有关系打个电话就可以放;有的沿线驾驶员驾驶已经报废的、走私的、拼装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况很差,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二、新开通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是新建成的高速公路,出现诸多问题是难免的。由于规划设计经验的缺乏使得桥梁、涵洞等方便通行的道路设置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以及居民对新事物、新交通方式还存在的不了解,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使得新建成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新老问题。

(一)行人上高速,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出行需要。××高速公路多穿越山区、贫地。年青人外出打工较多,留守的多为孤老病残,人员素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相对较低。为了出行的需要,他们常破坏高速两旁的防护网而进入高速。高速公路的修建满足了城镇间的沟通,但因为设计与成本的原因,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考虑得面面具到,便不会是全程天桥与地下通道,使一部分沿线居民的出行绕了远路。而新建成的××高速公路,远离省会城市之地,车流量相较老高速而言较少,少数生活于高速旁的人,麻痹大意,敢于横穿高速。再则新建的××高速大多穿山越涧,特别是跨河大桥、高山涵洞的建成,缩短河两岸、山两边的距离。沿高速走将减少行程,从而不必翻山越岭,节约出行时间,这也是少数人敢于以身涉险的原因所在。以××大队沅陵中队辖区数百米长的樱桃湾隧道为例。该隧道大大缩短了往来沅陵县凉水井镇何家村、白合村、王家岭村、云从洞村、凉水井集镇等地间的距离,节省了翻山越岭近一个多小时的路程,每天在早中晚均有人穿隧道而过。

2、在高速公路上等车的现象并非新开通的××高速所独有,却以新开通的××高速较为突出。新建高速公路直接连接上了周边的市州中心城市,而城乡差距的明显,周边车站车辆班次规划的不健全,使一些小的出口附近乡镇的居民不再愿意到县区车站去转车,而直接选择了上高速招拦过路的客运货运车辆。大多高速出口没有配备车站站点,部分司机,为了利益的需要,也敢于在高速公路上停车载客,不顾事故隐患,严重违反高速行车规定。

3、在拾荒、流浪人员中,尤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大多车流量较少,但还是有部分拾荒者,为了一时经济利益的驱动,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制造的生活垃圾感兴趣,少数不文明的司乘人员抛洒到高速公路的生活垃圾成为拾荒者所青睐的财富。而沿高速流浪的人员中,以精神病人最为典型。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流浪人员上高速公路。2009年3月10日晚上,一名痴呆老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沅陵中队巡逻民警刘念、向胜及时发现,并联系其家人送回。像这样的例子,在××高速沅陵中队日常的执勤执法中,经常能够碰到,而且经常能碰到的,就是家住高速沿线的一两个精神病人。

4、观光采风人员偶尔有之。新建的××高速两旁大多山川迤逦,溪涧潺潺,春有油菜花遍野;夏有青山蝉鸣;秋有漫山红叶;冬有银装素裹。不少采风、摄影人员偏就喜欢另辟蹊径,或乘汽车而下,或由路口而上,以独特的视角,“观赏自然,感悟人生”。2009年3月上旬之后,天气变暖,阳光明媚之时,在××高速沅陵出口附近,常能够看到三两手持相机的摄影爱好者,对高速公路两旁的金灿灿的油菜花颇感兴趣,在沅陵中队执勤民警的多次劝阻下,才从××高速沅陵收费站下高速。

(二)针对沿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行驶出现的许多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1、新开通的××高速大多每小时限速一百公里以下。这是针对高速涵洞桥梁多的整体而言,在某些路况较好的路段,因为是新建高速,路面条件甚至优于某些平原旧高速。驾驶员便会放松警惕,加速行驶。随着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及居民购买能力的增强,普通小轿车的最高时速都能达到每小时160公里以上。而走遍全国,没有一条高速会允许你跑到每小时120公里以上。以××高速沅陵段为例,该路段全程限速每小时80公里,但实际上,查处的超速驾驶员经常抱怨,以每小时80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跑,“感觉就像是爬一样”。

许多驾驶员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不够重视,把平时驾车随意行驶的习惯带上高速,占超车道、骑线、随意停靠的比较多。特别是新开通的××高速车辆较少的情况下,前后没有车辆时,便把两个车道当成一个车道开。极易在超车前后造成其他驾驶员的心理紧张,易酿事故。

2、一些短途驾驶员,习惯性的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行。一些新车,临时牌照过期一两个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也照常上路行驶。对张贴检验保险标志的问题,普遍的不够重视,怕影响车辆美观,难以清洗,放在车上也不想去贴。认为万一被交警查到了一个电话也可以解决问题;一些车况不好的报废、拼装、走私车辆,驾驶员为了贪图便宜,坏了再修,只要能发动,能行驶就开着上路,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不顾,这些虽都与驾驶人员日常的习惯有关,但也与当地地方交警部门管理的松懈不无关系。

三、交通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解决办法之初步探讨

正因为新开通的高速有着这样那样的新老问题,这就对我们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的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省高速公路民警队伍不断扩大的情形之下,新民警、新面孔不断的充实到高速公路管理队伍中来,必然会在管理中出现经验不足,协调能力欠缺等诸多问题。这就对新开通的高速公路的民警执勤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问题不是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是发现的不够及时,处理的不够完善到位。初步应做到“加强学习,做好宣传,有效管理,搞好沟通。”

(一)认真学好交通法规,善于向老同志学习,善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民警自身执法水平和能力。

法律是执法者的武器,高速公路警察在执勤执法之余,应当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只有学好用好法律法规,民警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才能够在处罚当事人时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才能够对违法违章人员产生威慑能力;才能够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侵害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熟悉沿线执勤执法环境,开展执法宣传。

1、对高速沿线的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民情社情,了解治安状况。对沿线的学校,居民集中聚居区进行走访,充分利用老师、村镇干部、党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对群众进行教育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针对客车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情况,要找准原因,对车站的驾驶员,重点对私营的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让其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了解我们高速警察的管理意图,对于屡次违反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

3、在醒目和重要的路段悬挂标语条幅,用手将安全知识贴在群众的心里,要走村窜户,用口将章程规定送到老百姓的耳中。只有沿线居民真正意识到你的认真,你的不遗余力,他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他才会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树立高速警察良好形象。

1、对行人上高速等问题,以规劝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可以提出警告,纠正违法后放行。通过教育宣传的手段,逐步使居民习惯于不再走上高速。对规劝不听的,影响通行的也要尝试着进行处罚,毕竟对行人上高速的处罚是有法可依。

2、对驾驶员的处罚,不仅仅是使其交钱接受惩罚,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在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扣分等处罚的同时,要使驾驶员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确是违了法的,以后不能再犯,而不仅仅只是当面的唯唯诺诺;从心底里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仅是针对驾驶员个人的规定,而是对整个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规定;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仅置自己于险境,还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利益。

(四)与相关部门联动,共同抓好高速管理工作。

1、对护栏被破坏的地方,及时通知路政部门进行维护修理。护栏破损而得不到修复,使得许多本不上高速的人也跟风走上了高速,形成行人上高速的习惯。

2、对超员、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违法行为,通报车站、运管等部门。可尝试配合车站、运管,建立营运车辆的违法违规准入机制,对经常超载超员,视法律如无物的进行严厉打击,直至取消其载客资格。

第3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第4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第5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4、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车上下人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法律本身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同时,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模式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第6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论文摘要:高速公路作为我国交通事业的一项重要课题,至今已有二十来年的发展历史,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之迅猛是有目共睹的,随着现代交通、通讯科技的日新月异,高速公路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管理,使高速公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现代交通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大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间断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第7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交警执法权;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世界上无论哪种体制下的国家,只要有高速公路的存在,就需要有高速交警的存在,因为社会及民众都需要高速交警来维护人们的权利。然而,人们又担心高速交警的权力太强大会强大到不受控制,而反过来侵害社会或人民的权益,因此期望对高速交警的权力给予限制和约束。这种矛盾心态是人民大众对高速交警的一种真正反映,在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的良好秩序时,人民大众强烈需要高速交警,去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和人们的各种权益,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秩序的安定甚至国家的安全的要求;在保障自身各种权益的同时,人民大众又希望高速交警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受到制约与监督的,不希望高速交警成为不受控制的侵害人民大众利益的一种公权力。这种矛盾心态,事实上,也正是依据这样的心态我们来研究高速交警执法权执行中要遵循的原则,也正是我们探析高速交警执法权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行使高速交警的执法权,首先要保证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及时、高效和合法,在人民大众真正需要高速交警时,能跟得上问题的发展,能真正解决掉人民大众的麻烦;其次,我们要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这种权力进行管理,要能控制住权力往好的方面前进,不能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关原则既要能遵循宪法思想的理念精神,又要成为高速交警执法权合理执行的根本依据。高速交警的这种执法权,也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必然要符合现代法治化国家关于公权力的思想原则。宪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宪法,所维护和保障的无非是这两种权益关系,至于哪种关系的权益受到了更大的保护,那是因国家和制度的不同而差异。高速交警的权力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公权力理所当然是国家意识的具体体现,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核心思想在于控制各种公权力,以防权力被少数人滥用,侵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高速交警的执行权主要以行政权为主,承担着保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代表国家执行各种治安行政管理和侦查犯罪、制止犯罪的任务。当然,高速交警权力合理运行与合法性、公正性等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何保障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正确运行,成为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也成为高速交警所面临的挑战。解决方法必须是使用法律工具防止这种执法权的滥用,依据法律法规对它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高速交警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  执法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

        所谓高速交警的合法性原则,也是法治原则在高速交警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它主要包括执法权的由来、执行、使用等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符合法治化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与法律产生冲突,否则就造成违法行为。作为违法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权力,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行为,更不能使用规定以外的为自己所私有的特权。当权力主体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时,就造成违法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受法律制裁。这种公权力的合法性原则有很多不同的要求,在世界上各个国家是不相同的,主要是因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差异而产生的。而在我国,依照我国当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程度,应该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不管国家制定何种执法权,都应该有合法的根据,这种依据主要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依照法律而制定的具体权力,才有存在的价值所在,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没有制定的根据,结果可想而知,就是非法的。

        其次,权力实施的主体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执法主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在如何确立主体时也要求合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其他义务或者侵害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自作主张减少当事人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再次,执法权的授权要求合法。工作中,如果有授权的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把自己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最后,作为执法主体的高速交警来讲,凡是公务中的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不能有凌驾和超越法律之上行为,更不能作任何强权的东西,一旦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对于高速交警来说,也是主要的工作基础。高速交警在实际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第8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大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间断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但就现有情况来看,巡逻人员从数量到素质上都很难达到现实要求。巡逻中出现由“灰色”区域转为空白”区域的现象,而违章、毁坏路段的逃逸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以过程中损失的价值是可想而知的,这里面固然有装备不完善的问题,但在路政巡查人员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来看,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不管从促进高速公路的自身发展来讲,还是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局来考虑,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强调克服困难而使制度安于现状,我们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完善公诉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使权责分明,提高效率。这方面主要就是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行政部门和经营企业间进一步划分权力和责任,避免政策的冲突减少事后的不良影晌。

第9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范文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建设也是日新月异,而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快捷、方便、高效的运输方式更是迅猛发展。但是快速发展的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投资主体等等不同出现了不同程度资产运营问题。

1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

1.1 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2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我国公路资产的国有决定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是在保护国有资产。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当然也不例外。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

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初探

近年来,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为加快我国交通现代化建设步伐,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指出,中国正在拟建庞大的高速公路发展计划,简称“7918”网,总规模8万多公里,建成后将连通我国20万以上人口的所有城市。随着大规模建设高潮的逐渐消退,公路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管理工作,国家建成这么多的高速公路,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路政管理工作将是我国未来公路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特别是国家税费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切实把改革公路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路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路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公路法》规定,只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才具备路政执法主体资格。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绝大部分省份都没有完成路政委派工作,因此形成了前面所提到的多种路政管理模式,导致许多高速公路的路政执法主体和路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不合法。而且目前大量的高速公路公司是由企业来负责经营管理,这些经营企业显然不具备路政执法主体资格,作为企业编制的路政人员也不符合路政执法身份,导致行政执法主体严重错位。二是执法标识、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不统一。例如有的交通系统内部执法人员以及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都不认识自己队伍的标志标识,使路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路政管理体制不一而出现的政出多门、多层执法、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多重标准、执法不公、执法成本过高等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社会反映极其强烈。所以一直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制度,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3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措施

3.1 经济与行政手段 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一样都是经济社会活动赖以进行、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它所具有的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它具有的起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经营风险大等特点,使一般企业无力经营或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涉足。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即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进行规制,既适应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

3.2 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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