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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险营销解决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保险营销解决方案

第1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保险行业信息化

最佳解决方案奖

“智能移动保险平台(神行太保)”为业内首创的基于平板电脑、3G 网络及第三方支付的实时销售及契约作业一体化系统,是目前保险业最智能化的实时投保移动解决方案之一,可以极大地方便营销人员实现移动作业,7×24小时“随时随地”咨询、投保、交费。

“智能移动保险平台(神行太保)”,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金融行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精神,实施太保集团公司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战略,以“改善客户体验,构筑卓越营运体系”为指导思想和 “运用新技术,推动业务发展”为目标,而自主设计研发和实施的智能移动保险业务系统。

“神行太保”作为业内首创的基于平板电脑、3G 网络及第三方支付的实时销售及契约作业一体化系统,是目前保险业最智能化的实时投保移动解决方案之一,该平台围绕“便捷、诚信、安全”进行新技术应用的模式创新和流程再造: 便捷,即移动服务,实时投保;诚信,即客制产品,权益明示;安全,即信息验证、安全支付。

“便捷”体现在通过该平台可以极大地方便营销员实现移动作业,7×24小时“随时随地”的咨询、投保、交费。通过智能化系统,营销人员只需随身携带装载有“神行太保”系统的平板电脑与移动POS机,就能在日常与客户接触过程中轻松完成自我介绍、品牌宣传以及产品讲解,在15分钟内完成投保与支付流程。

“诚信”是通过标准化契约作业流程和IT系统,固化客户互动信息,规范诚信销售行为。客户在办理投保业务时可清晰直观地看到每个操作步骤,确认自己的每项权益。借助系统规则引擎对客户真实需求进行分析,量身定制,推荐客制化的产品保障方案,同时辅以完整的权利义务演示,从技术上最大程度地避免了销售误导,改善了客户的消费体验。

“安全”体现在所有承保信息加密传输并实时保存于集中式核心系统,移动终端无业务信息保存,保障客户信息不泄露;另外在支付上采用经银联安全认证的POS刷卡或通过授权银行转帐扣款;而在客户接触点和客户关注点提供主动推送的短信告知服务,收费、生效实时短信提醒,实现了全程透明化。

2012年7月“神行太保”成功加载“客制化模块”,在业内率先进入第三代智能移动保险平台——客制化阶段,即用系统化的专业设计支持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且符合客户的最经济成本取舍。通过对客户生命周期、家庭结构、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5大层次的需求分析,洞见并匹配客户的真实保障需求,以系统化的专业设计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保障方案,帮助客户真正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保障类型及保障程度,以“优选保障方案”,支持客户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和调整保障类型,实现智能化的保障方案双向互动,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真正实现了保险保障方案的“量身定制”。

第2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寿险 营销模式 创新 保险商品 网络营销 媒体营销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中国寿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如何选择适当的寿险营销模式已成为推动中国 寿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寿险营销模式的涵义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寿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 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 到最大满足的过程。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 分析 ,投保人行为研 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二、我国现有寿险营销模式与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寿险营销模式

所谓“模式”按字面理解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具体到寿险营销模式应该是指较为成型的、大家都可运用的销售方式。决定寿险营销 模式的因素很多,如 法律因素, 历史因素,市场需求因素及企业 的产品、战略因素和渠 道的选择及其组织等,但我们认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渠道因素,因此本文将主要从 渠道方面探讨我国寿险营销模式。

在美国友邦进入上海之前,我国的寿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也没有个人寿 险的概念,业务以团险为主,销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和行业代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这一时期寿险的销售还带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手段,并至今还在产生影响。 1992年友邦进入上海,将个人代理人这一行销方式引入国内,随着平安及中国人寿和太 保在全国推行个人代理人制度,这一销售方式发展迅猛,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要渠 道。总体看, 目前 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代理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 员直销和兼业代理为主导的营销模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 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

(二)现有寿险营销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渠道单一。个人代理与团险业务员在行业代理中占居绝对主导地位,而经纪、直销 等渠道所占份额微不足道,既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又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2.以产品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现有销售模式下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产品,出现同一 客户拥有同一公司不同销售渠道的多张保单,同一公司多头服务的现象,不仅浪费企业 成本,而且影响保险企业在客户中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建立和培养长期忠诚客户群。 不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还造成保险企业间的经营方式雷同,各保险企业间没有明确 的市场细分目标,产品大同小异,以同一产品应对各个层次的客户,体现不了个性化的 营销特征。 3.中介严重不发达、不规范。由于体制及观念的原因,中介特别是经纪人在我国一直 处于空白,近年虽然开始发展,但举步维艰。与国外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成立 时间短,经验少、规模不大,专业人士缺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处于求生 存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垄断因素等原因,中介的发展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如兼业代 理的强制保险、乱收手续费,经纪人缺乏合理的佣金标准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公平 竞争和发展。在现有营销方式下,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 与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的是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

4.个人代理人定位不明确。从法律定位讲,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属委托代理关系而 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个人代理人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方面采 取了一些类似员工的管理形式,如培训和考勤等,有的公司为了留住特别优秀的个人代 理人,还采取了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的措施。这使得社会上对个人代理人的定位产生误解 ,加大了保险企业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难度。5.人海战术,经营粗放。由于个人代理人队伍的增长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而目前 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令人担忧的是,在保费快速增长的压力下,个险 盲目增员的方式也开始波及到团险队伍的发展管理,对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极为 不利的影响。

三、寿险营销模式创新的思路

(一)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

现在中国保监会已经放开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 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 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 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 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 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 益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大大地减轻了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显然保监会决心要改变 目前 保险中介弱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过多的局面 ,这个政策从客观上给了保险中介机会,而对一些老牌公司的老网点有较大冲击。

(二)发展网络营销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1.经营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代理网点 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在信息 电子 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 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成本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不仅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 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地克服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陷。客户有什么要 求和 问题 ,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 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 ,顾客可以随意访问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中选择最合适的险种 。3.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和销售。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几乎无需其他环节 就可以立即进网,供顾客选择。由于网络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着等待销售代表回复电 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而且保险网络营销还具有24小时随时调 用的优势,减少了市场壁垒,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大力拓展其他营销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模式将被中国寿险界首次引入。

1.媒体营销。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 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一改寿险业过去几乎不做广告的传统,通过高密集度的广告投 放吸引目标客户。2.电话营销。这种方式将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代理和团险营销模式,而引用 “电话营销”手段。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将致电客户、介绍保 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3.方案营销。传统的销售是以产品为导向。而方案则创造了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 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的险种最适合你 的家庭,公司提供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案给你。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

虽然个人代理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位居寿险营销主流地位,但国际寿险界现有 的各种营销方式却将在中国陆续出现。多层次营销方式并存,借助 科技 手段营销模式创 新将成为寿险界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第3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寿险营销模式创新保险商品网络营销媒体营销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中国寿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如何选择适当的寿险营销模式已成为推动中国寿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寿险营销模式的涵义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寿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满足的过程。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二、我国现有寿险营销模式与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寿险营销模式

所谓“模式”按字面理解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具体到寿险营销模式应该是指较为成型的、大家都可运用的销售方式。决定寿险营销模式的因素很多,如法律因素,历史因素,市场需求因素及企业的产品、战略因素和渠道的选择及其组织等,但我们认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渠道因素,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渠道方面探讨我国寿险营销模式。

在美国友邦进入上海之前,我国的寿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也没有个人寿险的概念,业务以团险为主,销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和行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一时期寿险的销售还带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手段,并至今还在产生影响。1992年友邦进入上海,将个人人这一行销方式引入国内,随着平安及中国人寿和太保在全国推行个人人制度,这一销售方式发展迅猛,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总体看,目前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员直销和兼业为主导的营销模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

(二)现有寿险营销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渠道单一。个人与团险业务员在行业中占居绝对主导地位,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微不足道,既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又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2.以产品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现有销售模式下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产品,出现同一客户拥有同一公司不同销售渠道的多张保单,同一公司多头服务的现象,不仅浪费企业成本,而且影响保险企业在客户中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建立和培养长期忠诚客户群。不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还造成保险企业间的经营方式雷同,各保险企业间没有明确的市场细分目标,产品大同小异,以同一产品应对各个层次的客户,体现不了个性化的营销特征。3.中介严重不发达、不规范。由于体制及观念的原因,中介特别是经纪人在我国一直处于空白,近年虽然开始发展,但举步维艰。与国外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成立时间短,经验少、规模不大,专业人士缺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处于求生存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垄断因素等原因,中介的发展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如兼业的强制保险、乱收手续费,经纪人缺乏合理的佣金标准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在现有营销方式下,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的是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

4.个人人定位不明确。从法律定位讲,个人人与保险公司属委托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个人人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个人人的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类似员工的管理形式,如培训和考勤等,有的公司为了留住特别优秀的个人人,还采取了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的措施。这使得社会上对个人人的定位产生误解,加大了保险企业对个人人的管理难度。5.人海战术,经营粗放。由于个人人队伍的增长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而目前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令人担忧的是,在保费快速增长的压力下,个险盲目增员的方式也开始波及到团险队伍的发展管理,对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寿险营销模式创新的思路

(一)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

现在中国保监会已经放开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大大地减轻了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显然保监会决心要改变目前保险中介弱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过多的局面,这个政策从客观上给了保险中介机会,而对一些老牌公司的老网点有较大冲击。

(二)发展网络营销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1.经营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在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成本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不仅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地克服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陷。客户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顾客可以随意访问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中选择最合适的险种。3.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和销售。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几乎无需其他环节就可以立即进网,供顾客选择。由于网络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着等待销售代表回复电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而且保险网络营销还具有24小时随时调用的优势,减少了市场壁垒,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大力拓展其他营销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模式将被中国寿险界首次引入。

1.媒体营销。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一改寿险业过去几乎不做广告的传统,通过高密集度的广告投放吸引目标客户。2.电话营销。这种方式将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和团险营销模式,而引用“电话营销”手段。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将致电客户、介绍保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3.方案营销。传统的销售是以产品为导向。而方案则创造了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的险种最适合你的家庭,公司提供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案给你。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

虽然个人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位居寿险营销主流地位,但国际寿险界现有的各种营销方式却将在中国陆续出现。多层次营销方式并存,借助科技手段营销模式创新将成为寿险界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第4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因此,应以缓进为原则,积极建立经纪人的自我管理体系以控制潜在风险。浮动佣金制迫使券商的整体利润水平摊薄,券商只有加强证券营销,扩大销售规模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证券经纪人=实践中,许多券商也将自己的经纪人组织称为营销团队或其他名称>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正是它强大的营销潜能。经纪人制度=或称营销团队制度>是典型的进攻型经营模式。从本质上讲,它是通过改变传统营业部职员的激励约束制度来刺激强大的营销潜力,挖掘客户的潜在交易需求。在实践中,不少券商实际上将小型的营业分支异化为少数经纪人组成的营销团队,从而大幅度扩展了营业网点的覆盖面。从#$$$年开始,由原开封证券改制而来的新型券商富友证券建立了以经纪人团队为核心的营业模式,在仅有三家营业部的情况下大幅度地拓展了市场份额,引起国内券商的瞩目和竞相效仿?(@。但市场上亦能听到不少反对的声音,一些券商认为证券经纪人制度并非是适合所有券商的灵丹妙药,推行过程中的风险和阻力值得转型中的券商慎重考虑。本文主要讨论经纪人制度隐含的风险及其制度防范。

一、经纪人制度=或营销团队>的天然缺陷=一>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我国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示证券经纪人的合法地位,甚至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根本没有证券经纪人这种提法。最初证券经纪人的得名来自对保险经纪人的模仿,许多券商推行这项制度时也充分借鉴了目前人寿保险经纪团队的管理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证券经纪人无法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证券经纪人的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其所属营业部的行为,转而由券商代为承担风险责任。营业部将原有员工剥离出来行使营销职能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开放式的经营体制,通过经纪人团队的自发收缩膨胀来增加经营弹性,减少固定成本支出,回避市场风险。而事实上法律上不独立的经纪人组织反而可能由于自主性过强、疏于控制而加大经营风险。这种情况下,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越多,券商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典型的风险如经纪人代客理财造成的巨额亏损,可能远远大于经纪人营销增加的佣金收入。

支持系统建设滞后,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纪人营销体系的成功运转前提是将营销职能与金融产品的设计生产相分离,通过后台生产加前台销售的模式强化经纪人的营销效率,因而成功的经纪人营销体系对券商总部的后台支持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虽然目前市场上亦有券商通过销售简单的“通道型”产品取得相对的成功,但我们认为,当市场上许多券商都开始推行这种营销体系时,继续依靠简单产品和缺乏支持的经纪人组织生存的券商将必然地走向衰落。由于传统营业部职员习惯于“坐商”角色,与营销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力量组织等辅助销售的功能系统都必须从头开始规划,更无法有效地与前台销售力量结合。在支持系统滞后的条件下,急于拓展业务的经纪人团队面对客户并无真正差别化的金融产品可卖,那么其营销行为必然流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像寿险经纪人初期那样靠拉关系扩大销量。当市场上所有的经纪人都采取这种方式竞争时,营业部的利润将进一步摊薄,日益深陷价格泥潭。如果忽视价值型营销的理念成为市场中的主流,全部经纪人的营销合力会进一步透支客户资源的潜力,快速诱发客户与券商之间的信任危机,迫使证券经济市场的规模缩小,破坏证券市场的长期均衡。最终,看似简单的经纪人制度通过连锁反应,间接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水平和资金融通效率。这种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局其实已有其他行业的先行者提供了丰富的教训,典型的如快餐业中的红高粱连锁加盟店。#

三、经营成本结构上的转换易于损耗人力资本的整体贡献经纪人资薪与业务拓展效果密切挂钩,客观上促成了营业部经营成本重心从固定成本向变动成本的转化。对习惯固定资薪结构的原有员工来说,与业绩挂钩的资薪结构往往意味着较大的风险,甚至实际收入的减少,从而易于招致员工的不满情绪。来自基层的反对力量虽然不如决策层的反对直接,但却会以间接的消极怠工、降低客户认同度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消极的抵抗将会大幅降低人力资本的整体效率,而且易于使原本正确的投资决策日渐偏离正常轨道,影响高层推动转型的信心。

二、经纪人制度推行中的过程风险#一$转型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传统经纪业务模式向以经纪人制度为主体的营销模式转型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动态过程。由于国内大多数券商并没有控制营销组织的现成经验,在转型的初期必然会出现多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如果经纪人的服务质量跟不上,反而可能会使推行经纪人制度的券商的长期利益受损。券商出于激励原有营业部员工向经纪人转型的考虑,从一开始就会采取积极的营销措施提高客户的认同度和主动性。其中一些举措#如向主动转型的客户给予更高的佣金折扣和赠送价值不菲的礼品等$由于过于向有意转型的客户倾斜而易于激发未转型客户的不满,如果控制不力,反而可能加速客户向竞争者流失。

此外,积极的营销预期将带动有效的客户自发传播,而客户自发传播从而引起自发需求的假设可能由于传播速度过快而违背“以时间换制度”的初衷。转而接受经纪人模式的客户数量应在不同时点上与公司接受新客户的能力相匹配。实践中,通常人们容易头脑过热,忽视过程控制,采取激进的做法,诱使长期运营中积累起来的矛盾骤然爆发。当前市场上较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适应一定背景条件的,比如新设券商由于老客户的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采取存量客户竞拍的方式是可行的。而已经在地方市场上存续多年的券商如果盲目照搬,新老客户间的矛盾、营销人员之间的矛盾将成为成功推行的重大阻力。#二$总部与营业部之间的配合风险营业部与券商总部由于所处的决策层次不同,决策习惯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经纪人制度的推行是与具体营业部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从根本上说是由营业部的需求拉动起来的,只是考虑到营业部研究水平有限及视角过于微观的局限性,转型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通常由券商总部统一规划实施。但这样的实施过程就存在着总部与营业部间的配合不当风险,很容易造成极端的现象,即营业部在转型方案的设计上毫无作为而选择听任总部安排。营业部不支持经纪人模式或消极对抗的风险亦值得转型中的券商重视。传统营业部与券商总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离使营业部难以得到有效监控,许多券商所了解的营业部情况仅限于营业部提交的财务报告。由此,总部制定的转型方案如果事先未能得到营业部的认同,可能将会给营业部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在实施中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反之,若总部对营业部转型实施管制过严过细,一方面可能因缺乏对当地市场的直观了解而提出偏差较大的方案,另一方面会大幅削弱营业部执行的积极性。这种两难境地通常会迫使总部作出妥协,放宽对营业部的限制,从而造成营业部风险监控不力的局面。

三、经纪人制度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一$强化制度控制,建立经纪人团队的自我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双刃剑特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以求与经纪管理体系相得益彰。如下图:可把风险防范制度根据时间序列的不同分成两类,一类是创设阶段的准入型风险控制方法,包括资格审核、创业基金制和完善的培训体系;另一类是经营阶段的日常风险控制方法,包括销售人独立核算制、经营风险准备制及营销管理总部的日常监控。创设阶段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素质较高的营销队伍,分别对销售人的证券知识或经验、创业资金额度及市场营销知识作出一定要求,如富友证券规定:设立销售组织需由与公司签约员工所组成,创业基金不低于%万元(特殊情况经营销总部书面批准后不低于&万元),销售人员需经过总部组织的专业营销培训及考试后持证上岗’()。关于培训体系的建设,我们认为最有效的途径是借鉴寿险公司的培训体系或者直接请寿险公司培训人员参与。由于以往公司经纪业务是几乎没有营销概念的“坐商”,营业部员工普遍缺乏营销意识,因而建设培训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向销售人员灌输证券营销意识,从根本上撬动营销人员的理念。接下来,只要不吝给予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以丰厚的回报,树立榜样,销售人员之间互相竞争、互相促进的机制很容易自发地形成。经营阶段的控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销售组织操纵客户资源、销售人诉讼损失及销售组织间恶性竞争或串谋欺骗公司的行为。

第5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保险代理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案情】

2001年,原告A保险公司与被告顾某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有效期一年。合同延展至2004年,原告A保险公司以《关于杨波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聘任顾某为其公司某营销中心职场经理,月基本工资800元,全年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各项经营目标挂钩分类考核。被告顾某作为职场经理,具体工作为:开拓乡镇人寿保险市场,发展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管理、培训、考核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保险营销业务,完成保险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收取个人保险代理人营销的保险费并统一缴纳至保险公司,发放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等。2005年原告A保险公司将该营销中心营业执照负责人也变更为被告顾某。被告顾某的办公地点和宿舍均由原告A保险公司安排。2008年,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顾某)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顾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和以往没有实质变动。2009年,被告顾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支持其仲裁申请,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A保险公司聘任被告顾某任职场经理、负责人,被告顾某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均为原告提供,且其按月领取原告A保险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被告顾某管理、培训个人保险代理人并考核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业务的相关职责与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业务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顾某富作为职场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原告A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为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为:其公司每月支付固定报酬给顾某是对在团队中具备一定能力的业务员给予的职级奖励,该奖励属于佣金;其公司并未对顾某实施考勤方面的管理行为,对顾某进行业绩考核亦有保险法明文可依。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顾某已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自2004年起,顾某于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所任职务均由A保险公司行文任命,办公和生活场所等基本劳动条件均为A保险公司提供,且顾某按月于A保险公司处领取基本工资。其次,顾某在任职期间于其所辖区域内一直从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工作,在领受A保险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其工作业绩、目标任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顾某个人收益挂钩),顾某所从事工作为A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组成部分,与个人保险代理人单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明显区别,故可以认定顾某对于A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身份上处于从属地位。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与之前相比,顾某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未发生变化,A保险公司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顾某进行结算并给予补偿,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A保险公司发放给顾某的劳动报酬中虽含有保险佣金,但此不足以否认顾某在A保险公司处从事上述工作并享有基本工资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保险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基本制度,与非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相比,个人保险代理人专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依此,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似已明确,但保险实务中,就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质疑并未销声匿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该通知同时以多种制度措施区别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其目的昭然——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主管部门用心虽苦,但保险实践纷繁复杂,由此而致的法律争议已涌向司法机关,本案即为其中一例。

1.应当以何标准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在先,但自2004年起(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保险公司便以通知等各种形式对其与顾某之间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双方所立合同的性质?对此,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认定合同性质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持此观点者认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为,判断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之表述,似可作为此种观点的进一步阐释。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过于主观,查明真伪较难操作,难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客观标准,至于“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则有失笼统且有循环解释的嫌疑。因此,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之权利义务综合判断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最直接便利的做法。

2.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可否并存?保险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职工(也可称为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也可以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前一种情形下,若保险公司采用与其职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方式进行展业。此时,是否存在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并存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明显不同,因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而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过于武断,保险公司的职工改做保险营销员时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并非不言而喻。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并非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保险营销员(劳动合同制)作为公司职工对外代表公司展业时,实际上先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职工)劳动关系的订立,后为在劳动关系下,职工(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的授权与保险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是否影响其与保险公司劳动关系的建立,笔者持肯定意见。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原则,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建立。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未对保险营销员与个人保险代理人加以区分。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为独立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市场主体,其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已为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这与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有本质区别。综上,鉴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两种法律关系不可同时存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此,那种认为在本案中,顾某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楚州人保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观点,系因对顾某与楚州人保公司法律地位认识不明导致。

第6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干部职工齐心协力

从邮政自身角度讲,保险业务的开办进一步拓宽了邮政的服务种类,实现了邮政网络的增值,从业务收益来分析,除手续费收入外,保险沉淀资金形成的收益也非常可观。局领导多次专门召开全局职工动员大会,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使全局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保险通过强强联手,共拓市场,提高邮政的知名度和综合服务能力,创建邮政储蓄连锁式的金融服务体系,从整体上增强邮政储蓄的竞争能力。形势告诉我们,商机无所不在,竞争日趋激烈,唯有不断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年初工作会上,我局把保险业务确定为全年工作重中之重的一项重点业务来抓,全局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奋力拼搏,顺利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项新业务的起步,必须有专业人才做指导。保险业务专业性强、营销策略复杂、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更高。邮政保险业务能否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最终决定于邮政自身能否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保险人才。为此,我局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关系邮政保险业务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我局与保险公司联合制定了培训方案,多次组织全局职工参加保险知识培训会,由保险专业讲师具体培训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技巧。同时,开展“一帮一”活动,由保险公司派驻的资深保险营销员分别带队入户营销,以师带徒的方式,使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营销能力。开展潜在客户的“双挖掘”,即首先在办理储蓄或其他业务时积极向客户宣传保险,力争促成当时签单,实现“首次挖掘”;其次对于有投保意向但有疑虑情绪的客户进行记录,积累客户资料,利用轮班的时间上门营销,实现“二次挖掘”。这种做法的普遍应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制定激励措施、推进经营创新

首先是在利用邮政网点进行柜台营销的同时,将上门营销定位为发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方式。其次是将全局邮政职工及营销员全部按经营业绩予以考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揽保者多收入,完全按险种的佣金比例计提报酬。对营销业绩进行排名,对业务发展优秀的营销员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三是严格落实《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保险管理制度》等规章办法,实行钱、账分离,岗位制约,严格事后监督和审计稽核,从而为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打好基础。

四、真诚服务、优质理赔

服务是邮政的永恒主题,也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为此,我局将“创优质服务、树邮政品牌”始终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树立“视用户为朋友”的观念,真正从客户出发,首先,为用户“量体裁衣”设计最合适的险种。例如,向身体素质较差的人重点推荐重大疾病保险,向有车辆的家庭和经常出差的人重点推荐意外伤害保险等;其次,本着“宁可自己麻烦决不让用户麻烦”的宗旨,邮政营销员宁可自己辛苦一万次,也决不让用户不满意一次。为了加强情感联络,邮政营销员对保户和群众的困难也总是尽力帮助解决,病了去探视、农忙当帮手,靠真诚赢得信任,靠服务树立形象。

为了取信于民、早日创出邮政的保险品牌,我局将理赔视作最大的服务和最有说服力的宣传。凡理赔案件,一经查证属实,立即落实赔付。凡是通过邮政投保的客户出险,市场部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协助家属办理死亡证明等相关手续及前往县人寿保险公司索赔等。

第7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电力营销管理是保证基层电力企业健康、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电力事业得以运行的基础。基层电力企业想要提高经济效益,应该采用科学的管理措施对电力营销进行管理,全过程管理在基层电力营销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创建先进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对电力营销进行全过程电费风险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对促进基层电力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全过程管理在基层电力营销管理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创建全过程管理的电力营销管理体系。基层电力企业的全过程营销管理体系应该以信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将电力的营销工作和信息化管理进行综合。电力营销管理工作实行高度信息化,电力作为一种能源商品,应该讲服务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中心,以便捷服务客户为主要宗旨,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增强监督管理、创新服务方式,让企业的营销决策和管理得到提高,为加快电力营销的服务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等提供可靠的保障。全过程管理的营销管理体系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决策支持模块,通过仔细、全面的分析客户服务模块、共组质量模块、业务模块等信息,提供可以作为管理决策辅助作用的信息,为市场的动态与预测、客户的需求信息、市场的开发和运营等提供可靠的参考;其二,质量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投诉举报管理、合同的执行管理、稽查营销业务管理以及监督和优化工作的流程管理等;其三,营销业务模块,主要包括电能计量管理、负荷管理、收费和账务管理、合同管理、电量电费管理、用电变更、新装、增容等业务的管理;其四,客户服务模块,该模块直接和电力市场连接,主要包括客户现场、呼叫中心以及营业厅等多种服务手段,该模块的主要作用是为用户提供用电技术、用电常识、用电政策、电力法规以及相关的用电信息查询等工作,尽可能的满足用户的需求。

2.电力营销全过程质量管理。电力营销全过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科学、合理的划分电力营销工作环节,并强化对各个电力营销环节的管理,尤其是把好电力营销质量的审核管理,通过层层把关,尽可能的减少甚至是避免各个营销环节出现质量问题,例如,新的集聚区对小区智能化配电网建设需求日益高涨,但是基层电力企业在抄表过程中依然存在存在的抄表日程执行不严肃、抄表日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对此,基层电力企业应该逐渐的在农村推行城镇化建设新形式,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远程抄表和集中集中抄表系统,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抄表工作的管理;其二,制定正确的供电方案,供电方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为供多少电,另一个为怎样供电,供电方案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电网的运行质量以及电力营销工作中合理建立供电双方关系、合理收取电费、正确选择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正确执行分类电价,为了电力营销的质量,应该制定合理、经济、安全的供电方案,从用户开始申请用电开始到基层电力企业向用户供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三,安全装表接电,接电是基层电力企业将申请用电者的受电装置接入到电网的行为,为了提高电力营销的质量管理,电能计量运行部门应该进行安全装表接电,然后根据变压器容量核对表用互感器的极性与变比,防止出现计量错误的问题,当计量用表安装完成之后,还应该和相关调度部门沟通,然后才能投入运行;其四,制定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全面的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基层电力企业应该贯彻落实质量管理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这样能够充分的调动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创建质量内容审批与报告制度,量化质量管理的标准,将质量管理作为业绩考核的标准之一,促使基层电力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积极的工作,各个部门之间也应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以及相互制约,强化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的提高电力营销管理质量。

3.全过程的电费风险管理。通常状况下,电力营销管理全过程中的电费风险相对单一,但是风险源相对较多,会给基层电力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增加了电费风险,因此,全过程的电费风险管理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电费风险分析,不同的用户造成的电费风险不同,其影响程度也不同,通过针对性的分析电费风险,例如采用ISM模型分析法、情境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风险图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对电费风险进行分析;其二,创建健全的电费风险管理制度,构建电力营销全过程的“风险防线”,做好基础防护,做好电费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成本控制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以及其他部门的风险管理,构建全过程的电费风险管理体系;其三,强化电费审核,电费审核工作是规避电费风险的有效途径,电费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及时、准确的回收,财务管理以及数字统计是否正确,其关键在于电费审核工作,审核工作人员应该根据《供用电规则》,对电力营销业务上转入的各项平整、传单以及票据等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当发现错误时应该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将问题解决;其四,强化电费回收管理,为了有效的解决电力营销过程中存在的电费缴纳途径狭窄的问题,基层电力企业应该逐渐的拓宽缴费渠道,通过和银行强化合作,实现银行缴费业务,这样能够有效的降低拖欠电费的风险,电力企业还应该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反应欠费问题,并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电费回收造成的损失;其五,推行“三规范一防范”制度,三规指的是:规范登记、规范管理、规范文书,一防范指的是执行风险。

二、结语

第8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这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是较早探索并取得成绩的一个。作为金融企业的典型代表,借助百度搜索平台,“人保财险”一年多的搜索营销推广已初具规模,取得了很好的营销效果。“人保财险”的营销服务商国双科技公司高级副总裁李峰和我们分享了“人保财险”的搜索营销之路,以及对搜索营销的全新认识。

人保财险:搜索营销有三要素

在李峰看来,营销的趋势是传统营销与搜索营销的融合,比如电视广告、平面广告都会移植入一个百度搜索框;搜索引擎营销距离消费者的精准性消费更近,是传统营销方式的最终收口,可以直接产生购买行为。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搜索营销,“一个好的搜索营销推广需要在覆盖率、转化率和用户体验上有上佳表现。”

据李峰介绍,国双科技在为“人保财险”制定营销方案的过程中发现,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营销平台,百度无疑可以为“人保财险”提供最广泛的用户人群,而通过甄别出如车险、财险等搜索关键词的用户,更可以帮助“人保财险”有效锁定目标人群,更精准地向目标人群推广保险产品。

但是,找到的目标人群虽然有很强的购买意愿,却并不等同于消费者的最终消费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人保财险”同搜索营销平台相互配合来推动消费行为。

作为品牌客户,“人保财险”对于搜索引擎的需求同电商客户和网络服务类客户不同。电商客户的各项指标容易量化,“比如它在百度平台上的投入是多少,产生了多少订单,盈利如何马上就可以计算出来”。而“人保财险”的搜索转化效果却并不这么直观,除了线上交易方式外,“人保财险”还有许多线下营业网点,比如用户在网上搜索了某个人保的险种,觉得不错,但他是通过营业网点购买了保险,搜索营销的效果就不能简单通过线上交易指标量化。所以还要选择很多过程指标,这些指标对百度营销平台的信息依赖性很强,要通过对过程指标的分析,比如关键词搜索排名、页面访问量和用户黏性等,来调整自己的营销方案,从而促进最终消费行为的出现。

用户体验,是网络搜索营销最为关键的一环,用户体验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用户是否购买产品。李峰以着陆页的用户体验为例,比如“人保财险”设定了“车险”这个关键词,当百度用户搜索“车险”时,用户希望打开的搜索结果是跟他需求相关的一个具体险种的页面,而不是“人保财险”的首页。用户体验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网络信息数据的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国双科技为“人保财险”网站做出了全流程的诊断,在提升了用户访问网页满意度的同时,也提高了访问转化率,将用户访问变为购买行为。搜索营销同样能够塑造品牌

“人保财险”的案例是金融类客户中的成功案例,除此以外,国双科技的网络营销经验来源于过程中的不断总结和发现。李峰告诉记者,在以往的实践中,品牌客户往往认为搜索营销平台最主要的作用是帮助他们增加销量,然而通过追踪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国双科技发现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例如,百度营销平台还能帮助企业建立品牌,起到品牌推广的效果。

李峰以兰蔻旗下的一款眼霜为例告诉记者:“在研究之前,我们都认为消费者购买这款眼霜首先是了解兰蔻这一品牌的,首次搜索关键词应该是带有‘兰蔻’字样的。然而通过追踪消费历史,我们却发现消费者最初的搜索关键词却是‘眼霜’、‘40岁眼霜’或‘眼霜推荐’这样笼统的通用词。由于在首次搜索结果中发现了兰蔻眼霜,消费者会对它进行第二次搜索,表明消费者对兰蔻品牌已有了初步的印象,通过第三次、第四次对兰蔻化妆品的搜索,消费者最终提交订单,购买了这款眼霜。”

第9篇:保险营销解决方案范文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2015年1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总业务规模已达5.7%。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规范。7月27日,保监会召开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放开部分险种经营区域限制

按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仅限于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对于未明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其它人身保险险种,一是考虑到一些险种可能无法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服务,有赖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满足其产品经营服务需求,比如健康险;二是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难以有效突破保险本质,而是简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

他表示,对于没有放开区域限制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也可以继续与第三方平台进行合作销售,但前提是,保险公司不得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本公司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投保人的地理位置,而且,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应该作好消费者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包括风险提示以及可能无法提供服务的提示。

在《办法》明文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中,并不包括车险,但此前不久,并无线下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获批可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说,如车险等一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很高,原则上在无解决方案之前,监管部门禁止这种跨区域经营。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那么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开展该类业务。之所以批复众安开办车险业务,是基于它找到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与平安财险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的网络来进行。

规范高现价理财险 近期或约谈几家公司

就人身保险而言,目前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大部分为存续期短、收益高的网销理财险。目前,一些网络在售的理财险预期收益率高达6-8%,且短至三个月或一年便可零手续费退保。去年9月,理财险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保监会曾集中整顿网销理财险,一时间,网销理财险曾纷纷下架。不过,近段时间,网销高收益理财险悄然回归。在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招财宝上,大部分短期理财产品均为保险机构开发的万能险种,期限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显示的历史年化结算利率最高达8.02%。

对此,袁序成说,保监会已注意近期部分保险公司的网销产品偏重强调高收益,近期可能会约谈几家公司, 要求他们按新出台的《办法》进行规范。去年保监会曾要求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互联网业务。如果再发现部分公司有违监管部门规定,可能会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不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关于“信息披露”部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袁序成表示,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能做到如线下业务的投保、承保等流程,保监会根据《办法》对高现价理财险加强规范。

第三方平台参与经营要取得资质

保监会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