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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安全解决方案精选(九篇)

车间安全解决方案

第1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安“芯”系统 引领中国校车发展方向

宇通经过前期的精心研发,在展会当天了“安芯校车智能管理系统”,并最终形成了“安全产品+安全管理+无忧服务+安全教育”四位一体的360°专用校车安全解决方案。

此次最新的安“芯”校车管理系统,是宇通基于车联网技术的校车管理系统,它通过安装汽车上的多媒体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对车辆的行程和位置进行监控,同时通过登记学童的上下车时间,学号和上车人数,上传记录与中心核实学号、人数,确保学童安全到校上课和回家。开车前和行程中,通过核实每一个到站人数或学号、人名,及时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如非排定的驾车司机驾车,学生未上车、下车或错站,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或用短信通知相关责任人或学生家长。有了安“芯”校车管理系统,采购单位可实现校车运营过程的有效监管,实现学童安全出行。

360°全方位安全典范打造校车领军品牌

早在2005年,宇通便成立了业内第一个专门的校车研发团队,致力于为中国学童提供专业安全的交通解决方案。以后相继推出“阳光巴士”学童校车、国内首款长头专用校车产品ZK6100DA。在ZK6100DA之后,宇通又推出了ZK6662DXA、ZK6726DXA、ZK6602DXB9多个型号的长头专用校车。2010年,宇通专用校车ZK6662DXA9荣获“BAAV2010年度最佳客车安全装备奖”。2011年,53辆宇通专用校车在拉萨投入运营,宇通校车在世界屋脊上验证了其卓越的性能。到目前为止,宇通专用校车已在甘肃、广东、吉林、山东、浙江等全国各地运行。

在安全产品解决方案上,宇通全系列校车采用最优的原材料,在设计上采用半承载的车身结构,整体纵梁式底盘,以有效抵制碰撞时产生的变形;在安全保障方面,宇通校车上设置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弹,出现异常情况能自行爆破,防止火势蔓延,争取逃生救援时间,并在车顶、车窗等处设置了逃生出口,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生命安全。在主动安全方面,宇通校车基于对人体工程学的研究,在操控系统上做了优化,让驾驶员的操作精准有效,并能减轻驾驶过程中的疲劳强度和紧张程度。不仅如此,宇通校车上还设置了安全预警系统,对校车的不良状态进行全面自动监测,并及时提示驾驶员及校车管理者,进行主动避险,防止意外发生。

在服务解决方案方面,宇通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提供从售前、售中到售后的全方位贴心服务;更拥有领先行业的密集服务网络,以小于90公里的服务半径,让服务响应更迅速。同时,为了确保校车服务,宇通可根据当地需求状况为校车制定特别服务计划,包括设立专门的服务站、加强服务站的技术培训和客户服务工作、提高配件供应及时性、协调配套厂商提高服务及时性、加强客户走访、免费检查、建立驾驶员服务档案等。

勇担公民责任 推动校车工程持续发展

第2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摘要:450吨提梁机作为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建设中双线简支箱梁提、运、架设备之一的提梁设备,在架设900吨预制箱梁过程中发挥着成前后的作用。本文就其组装过程中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共享。

关键词:提梁机 组装 施工

关键词:提梁机 组装 施工

1 合理配备资源,多步工序同时进行

1 合理配备资源,多步工序同时进行

450吨提梁机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工序繁多。若要按一般工序一步一步组装,则时间耗费太长,对于惜日如金的工程单位来说,每提前一天组装好设备就给下一步工作多了一份保证。对于450吨提梁机来说,在拼装主梁时,大约需7人,包括吊车指挥1人,机械钳工4人。

450吨提梁机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工序繁多。若要按一般工序一步一步组装,则时间耗费太长,对于惜日如金的工程单位来说,每提前一天组装好设备就给下一步工作多了一份保证。对于450吨提梁机来说,在拼装主梁时,大约需7人,包括吊车指挥1人,机械钳工4人。

其中1人指挥吊车,2人用小撬棍将连接板孔与主梁孔对齐,1人在主梁外面穿螺栓,1人在主梁里面将已穿进的螺栓带上螺母,剩下2人用液压千斤顶对梁体进行局部调整,便于对孔。整个大梁拼装大约需用5天,其中梁体连接需用3天,螺栓紧固需用2天。在这5天里,很多其他工序可以同时进行。比如,在用50吨吊车拼装主梁的同时,可以安排人员安装其他主梁上的电缆线槽、安装主梁上的止挡、安装大梁走行踏板支架、安装走行踏板和护栏。

其中1人指挥吊车,2人用小撬棍将连接板孔与主梁孔对齐,1人在主梁外面穿螺栓,1人在主梁里面将已穿进的螺栓带上螺母,剩下2人用液压千斤顶对梁体进行局部调整,便于对孔。整个大梁拼装大约需用5天,其中梁体连接需用3天,螺栓紧固需用2天。在这5天里,很多其他工序可以同时进行。比如,在用50吨吊车拼装主梁的同时,可以安排人员安装其他主梁上的电缆线槽、安装主梁上的止挡、安装大梁走行踏板支架、安装走行踏板和护栏。

在提梁机主体立起来之后,可以一边安装爬梯,一边安装大车走行机构的缓冲止挡、夹轨器等。在整个提梁机组装过程中,具有限制性的组装工序先做,随时可以进行的工序安排在限制性工序进行的同时进行组装,即可以充分利用人员,也可以使组装进度不应组装工序的前后而耽搁。大车走行机构的摆放,刚性支腿、柔性支腿的组装,主梁的拼装,吊装整个大梁,摆放起重小车,安装卷扬机构,都是具有限制性的组装工序。要安装卷扬机构,必须先安装起重小车,要安装起重小车必须安装吊装整个大梁,要吊装整个大梁必须要主梁拼装完毕,支腿立起来,而支腿要立起来必须要将大车走行机构摆放好。整个工序程序图如下:

在提梁机主体立起来之后,可以一边安装爬梯,一边安装大车走行机构的缓冲止挡、夹轨器等。在整个提梁机组装过程中,具有限制性的组装工序先做,随时可以进行的工序安排在限制性工序进行的同时进行组装,即可以充分利用人员,也可以使组装进度不应组装工序的前后而耽搁。大车走行机构的摆放,刚性支腿、柔性支腿的组装,主梁的拼装,吊装整个大梁,摆放起重小车,安装卷扬机构,都是具有限制性的组装工序。要安装卷扬机构,必须先安装起重小车,要安装起重小车必须安装吊装整个大梁,要吊装整个大梁必须要主梁拼装完毕,支腿立起来,而支腿要立起来必须要将大车走行机构摆放好。整个工序程序图如下:

限制性工序组装工艺流程图

限制性工序组装工艺流程图

2 优化整体安装方案,改进作业现场施工工艺

2 优化整体安装方案,改进作业现场施工工艺

提梁机组装过程的整体进展情况取决于整体组装方案的优劣。科学、合理的组装方案必须从组装现场的实际出发,根据组装现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组装方案。不勘察现场,不了解实际情况,闭门造车做出来的组装方案充其量只是纸上谈兵。

提梁机组装过程的整体进展情况取决于整体组装方案的优劣。科学、合理的组装方案必须从组装现场的实际出发,根据组装现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组装方案。不勘察现场,不了解实际情况,闭门造车做出来的组装方案充其量只是纸上谈兵。

在组装方案确定以前必须充分做好“三了解,三落实”:①了解组装场地大小的情况;②了解场地硬化前后的地质情况;③了解组装期间的气候变化情况;④落实组装机具的配备情况;⑤落实人员的素质组成情况;⑥落实设备组装程序情况。

在组装方案确定以前必须充分做好“三了解,三落实”:①了解组装场地大小的情况;②了解场地硬化前后的地质情况;③了解组装期间的气候变化情况;④落实组装机具的配备情况;⑤落实人员的素质组成情况;⑥落实设备组装程序情况。

在充分了解和落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组装方案,才能使整个组装过程有条不紊,按部就班的进行。了解了组装场地的大小就可以决定那些工序先做,那些工序后做。对于场地比较宽敞的地方,应该在主梁全部组装完毕的时候再竖立支腿,因为支腿在竖立后,尽管有揽风绳固定,可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可尽量减少支腿竖立时间。但组装场地较小的地方,可先把支腿立起来,再进行主梁的拼装。了解场地的硬化前后的地质情况,可以安全地选择主梁的拼装位置和吊车吊装时支立的位置,使组装过程更安全、更可靠。组装期间气候的变化,对组装过程的影响很大,多雨地区制定组装方案时,要考虑组装场地周遍的排水情况;大风地区要考虑支腿竖立之后的安全性;炎热地区要考虑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

在充分了解和落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组装方案,才能使整个组装过程有条不紊,按部就班的进行。了解了组装场地的大小就可以决定那些工序先做,那些工序后做。对于场地比较宽敞的地方,应该在主梁全部组装完毕的时候再竖立支腿,因为支腿在竖立后,尽管有揽风绳固定,可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可尽量减少支腿竖立时间。但组装场地较小的地方,可先把支腿立起来,再进行主梁的拼装。了解场地的硬化前后的地质情况,可以安全地选择主梁的拼装位置和吊车吊装时支立的位置,使组装过程更安全、更可靠。组装期间气候的变化,对组装过程的影响很大,多雨地区制定组装方案时,要考虑组装场地周遍的排水情况;大风地区要考虑支腿竖立之后的安全性;炎热地区要考虑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

总之,了解组装期间的气候变化可以使组装方案更具有针对性。落实机具的配备情况,就可以在组装方案实施过程中充分调动资源,改进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提高组装效率。落实人员的素质组成情况,可以人尽其才,各展所长,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组装的熟悉程度决定着组装方案的整体时间,如果你是第一次组装,要充分考虑到组装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重点。

总之,了解组装期间的气候变化可以使组装方案更具有针对性。落实机具的配备情况,就可以在组装方案实施过程中充分调动资源,改进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提高组装效率。落实人员的素质组成情况,可以人尽其才,各展所长,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组装的熟悉程度决定着组装方案的整体时间,如果你是第一次组装,要充分考虑到组装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难点、重点。

科学的组装方案必须有高质量的施工工艺来体现。对于450吨提梁机来说,有几项施工工艺是必须要解决的。①主梁连接板的拼装;②主梁的吊装;③组装过程中关键工序施工工艺的控制;须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加以完善。

科学的组装方案必须有高质量的施工工艺来体现。对于450吨提梁机来说,有几项施工工艺是必须要解决的。①主梁连接板的拼装;②主梁的吊装;③组装过程中关键工序施工工艺的控制;须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加以完善。

3 精心打造细节,提高整体能力

3 精心打造细节,提高整体能力

提梁机结构庞大,零散件多。安装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在安装过程中,大部件的安装比较受重视,小散件的安装就比较随意。实践证明,常出问题都是因为一些小部件的丢失或毛病而造成的停工,比如①电缆线槽的尖棱锐角处理的不好,往往会造成漏电而且在检修中不容易排除;②夹轨器的安装高度不一致,经常出现夹轨器却夹不住轨的问题,为安装埋下了隐患;③护栏的螺栓没有装,使护栏自身都摇摇晃晃,起不到保护作用;④副轨的检修平台没有,在检修中检修人员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进行作业;⑤起重小车的电机离护栏的距离太近,人根本不能通过,维修时很不方便。虽然都是小问题,但却影响了整体的性能,给检修带了很大的不便,给安全运行埋了隐患,这些细节在安装中理应受到高度的重视。只有这些细节都做好了,那么组装出来的机械设备才会使用,才能确保在运行中安全无误,为科学、快速、有序的进行桥梁架设工程施工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提梁机结构庞大,零散件多。安装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在安装过程中,大部件的安装比较受重视,小散件的安装就比较随意。实践证明,常出问题都是因为一些小部件的丢失或毛病而造成的停工,比如①电缆线槽的尖棱锐角处理的不好,往往会造成漏电而且在检修中不容易排除;②夹轨器的安装高度不一致,经常出现夹轨器却夹不住轨的问题,为安装埋下了隐患;③护栏的螺栓没有装,使护栏自身都摇摇晃晃,起不到保护作用;④副轨的检修平台没有,在检修中检修人员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进行作业;⑤起重小车的电机离护栏的距离太近,人根本不能通过,维修时很不方便。虽然都是小问题,但却影响了整体的性能,给检修带了很大的不便,给安全运行埋了隐患,这些细节在安装中理应受到高度的重视。只有这些细节都做好了,那么组装出来的机械设备才会使用,才能确保在运行中安全无误,为科学、快速、有序的进行桥梁架设工程施工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4 450吨提梁机组装施工的基本步骤

4 450吨提梁机组装施工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大车走行机构布置安装;安装大车走行机构、均衡梁、下铰座,将行走车轮的踏面中心调整至与轨道中心重合。精确调整走行机构及均衡梁的位置、标高,测量平行度、跨距、对角线距离满足要求。将走行台车上夹轨器与轨道锚固锁死,车轮与轨道接触处塞楔木防止台车移位。

第一步:大车走行机构布置安装;安装大车走行机构、均衡梁、下铰座,将行走车轮的踏面中心调整至与轨道中心重合。精确调整走行机构及均衡梁的位置、标高,测量平行度、跨距、对角线距离满足要求。将走行台车上夹轨器与轨道锚固锁死,车轮与轨道接触处塞楔木防止台车移位。

第二步:主梁和支腿的地面拼装。在地面上组装主梁和支腿结构,其位置必须预先确定以保证使安装所用的吊车的吨位最小。

第二步:主梁和支腿的地面拼装。在地面上组装主梁和支腿结构,其位置必须预先确定以保证使安装所用的吊车的吨位最小。

第三步:支腿安装;由1台130t吊车在支腿顶部吊耳处栓钩(并事先在支腿上口法兰连接处以下适当位置搭好脚手架),起吊到位后与大车走行均衡梁连接。当1个支腿连接后,采用缆风绳和5T手拉葫芦临时固定。缆风绳上的手拉葫芦用以调整支腿的垂直度和后续主梁安装时的对位调整。

第三步:支腿安装;由1台130t吊车在支腿顶部吊耳处栓钩(并事先在支腿上口法兰连接处以下适当位置搭好脚手架),起吊到位后与大车走行均衡梁连接。当1个支腿连接后,采用缆风绳和5T手拉葫芦临时固定。缆风绳上的手拉葫芦用以调整支腿的垂直度和后续主梁安装时的对位调整。

第四步:主梁安装;两根主梁与端部联接梁在下面按组对工艺装好后,用1台130t、两台65t汽车吊站在大车轨道外侧分两次转换起吊位置来完成主梁吊装。以上方案起吊时,提升至主梁离开支架后制动,检查提升机构制动性能。无误后,继续向上提升主梁水平框架,至主梁端部下法兰超过已安装支腿上口法兰高度200-00mm后停止,慢速摆动吊装起重机臂架调整主梁方位,使主梁和支腿的连接法兰对位。再次同步慢速下降主梁水平框架,当上下两片法兰之间相距约20mm左右时,利用锥销穿引入铰制螺栓孔中,使连接法兰精确对位。最后主梁水平框架下降并支承于支腿上,穿好连接螺栓。

第四步:主梁安装;两根主梁与端部联接梁在下面按组对工艺装好后,用1台130t、两台65t汽车吊站在大车轨道外侧分两次转换起吊位置来完成主梁吊装。以上方案起吊时,提升至主梁离开支架后制动,检查提升机构制动性能。无误后,继续向上提升主梁水平框架,至主梁端部下法兰超过已安装支腿上口法兰高度200-00mm后停止,慢速摆动吊装起重机臂架调整主梁方位,使主梁和支腿的连接法兰对位。再次同步慢速下降主梁水平框架,当上下两片法兰之间相距约20mm左右时,利用锥销穿引入铰制螺栓孔中,使连接法兰精确对位。最后主梁水平框架下降并支承于支腿上,穿好连接螺栓。

第五步:起重天车安装;在主梁的安装完成后,用吊车吊装天车到主梁上。

第五步:起重天车安装;在主梁的安装完成后,用吊车吊装天车到主梁上。

第六步:钢丝绳的缠绕;在天车安装完成后,开始进行钢丝绳和吊具安装,其后进行设备调试及试吊工作。

第六步:钢丝绳的缠绕;在天车安装完成后,开始进行钢丝绳和吊具安装,其后进行设备调试及试吊工作。

总体来讲设备的组装工艺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鉴于450吨提梁机还是个新技术、新工艺实施过程,对其认识尚浅,有些认识还不完善,甚至错误之处。希望各位专家,广大同仁、读者能提出宝贵意见,以便相互交流,共同进步,更好的完善提梁机组装施工工艺。

第3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每年两会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中,“旧案重提”者不少,因为“重要的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解决问题。”

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汤玉祥曾经就“校车”与“新能源客车”两方面的议案,均连续提了两次。

有校车不等于安全

2010年,校车安全刺痛了全社会的神经。当时的甘肃庆阳、江苏丰县的校车惨案,更是将中小学校车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1年两会期间,汤玉祥就孩子上学的安全问题,提出了《关于大力推广使用专用校车的建议》。《建议》一经提出,立刻得到社会舆论的响应。

如果用安全可靠的校车,代替当时由报废车、混合运营车辆、父母私家车组成的“校车”大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汤玉祥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实现。在2011年提案中,他从校车专用标准、校车管理主体、配套管理制度、运营主体四方面剖析了校车现存的问题,并参照美国校车的成功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包括校车标准落实与监督、政府校车管理职责归属、校车管理法律体系搭建、政府对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四大方向。

当时,国家在2010年《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就新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校车的标准(草案)积极征求社会意见,进行修订;其次,国内众多厂家积极推出校车产品,校车产品线越来越丰富,产品的性能稳步提升;此外,国内汽车行业的制造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完全能够支撑我国社会对校车产品制造的广大需求。而且,校车使用推广上,国家积极试点,也取得了一定成绩:教育部指定了浙江德清等6个校车试点地区批量采购,广泛试点;其它各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加入试点运营的行列。

“但另一方面,校车运营在中国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同以往的运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导致运营困难,没能很好的发挥我们预想的作用。需要我们尽快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配套体系来保证校车的良好运行,为孩子们尽快使用上校车建立长效安全教育机制。”汤玉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说。

尽管汤玉祥有关校车安全的《建议》得到了认可,但2012年全国两会上汤玉祥仍再次带着“校车”上“两会”了。2012年,汤玉祥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校车运营法律法规,加快校车融入学生生活的建议》。在此《建议》中,汤玉祥指出了当下校车发展中所面临的四个问题:一、校车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二、购买校车的资金筹措还没有具体政策指引,三、校车的运营组织还不够专业和科学,四、校车文化建设和公众意识有待加强。

汤玉祥的第一次议案,让校车的社会价值深入人心:“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这个事儿,推广这个事儿”。汤玉祥的第二次议案,让校车的经济价值由理论变为实际:“比如说钱从哪来?怎么管?谁来管?路权如何解决?”

推广专用校车制度原本是一件好事,现状是国家安全校车标准已然出台,但真正按照此标准实施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最大的阻力来自社会对于校车发展的认知不足。”汤玉祥坦言。

其实,在提出第二次校车议案时,汤玉祥不仅感到一种责任,也感到一种欣慰。与上一年“两会”相比,“校车安全”的议题明显浓墨重彩,这不仅反映在2012年地方两会上,“校车”在多地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也反映在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是代表委员们提案的重头戏。

汤玉祥认为,保障学童安全,需要的不仅仅是一辆“钢筋铁骨”的车辆,更需要与之适应的校车文化。一些人还存在“有校车就安全”的错误认识,实际上学童交通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车辆运维管理、司乘人员培训体系等,才能让校车安全的跑起来。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希望政府高度重视专用校车推广,落实“校车标准”,明确校车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搭建校车管理的法律体系,为校车推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新能源客车的疯狂增长

继校车之后,在2013年汤玉祥提出有关新能源客车议案之后,在2013年~2015年,我国客车行业再次掀起了新能源客车的高潮。

2013年全国两会上,汤玉祥提出“加快推广普及常规混合动力客车,加大纯电驱动客车示范规模”的建议。他说,“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节能与新能源客车普及推广在节能环保、缓解城市拥堵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经过多年发展,节能与新能源客车运营时机已成熟,尤其是在城市普及发展节能与新能源公交已是大势所趋。首先,推广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是解决未来中、大型城市拥堵问题的最佳选择。而公共交通也一直是新能源汽车市场化的发展重点。其次,‘推广节能与新能源客车,加大柴油机车辆排放治理’是降低PM2.5、改善大中城市空气质量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第三,节能与新能源客车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发展节能与新能源客车符合国家政策,可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

2014年,汤玉祥的两会提案继续聚焦新能源客车,他提出了《继续推广常规混合动力客车、扩大新能源客车推广范围》的建议。汤玉祥希望国家在政策层面给予节能与新能源客车更为有力的支持,新能源客车应跳出试点 ,向全国推广。

2014年,虽然常规混合动力客车产品、市场和产业相对成熟,但距完全市场化还有一定的距离,仍存在一次性购买成本较高、维护技术要求高、维护成本高的问题,客户的培育和引导还需要一个过程,产品的规模化和成本降低也需要一个过程。新能源客车的主要客户是各地公交企业,其公益性特征也决定了其赢利水平较低、财力不足,但城市扩容、车辆购置是刚性需求,不采用新能源产品就必须采用传统柴油产品。

第4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法雷奥全新48V低压纯电动展车迎来全球首秀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法雷奥已经连续5年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这次也是推出了电气化、自动驾驶和数字化移动出行的三大变革核心技术。随着传统汽车逐渐让位于智能汽车,三大相关变革——电气化、自动驾驶及数字化移动出行正在给汽车行业和人们的用车方式带来快速及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雷奥全新48V低压纯电动展车迎来全球首秀,比现有高压解决方案更具价格优势;Navya全球首款无人驾驶出租车AutonomCab配备了7个法雷奥SCALA?激光扫描仪;法雷奥全新推出的创新系统可个性化调节车舱内部环境,带来量身打造的感官体验。

法雷奥全新48V低压纯电动展车相比高压纯电动解决方案而言达到节省20%的价格优势,这款纯电动车售价可低至9000美元,这主要因为它并不需要配备高压系统为了用户安全而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凭借极具吸引力的价格优势,这一创新解决方案将进一步助力汽车电气化变革。这款小型两座48V纯电动样车由法雷奥和上海交通大学共同研发而成,续航里程为100km,最高时速可达100km/h,是城市通勤的理想选择。法雷奥全新48V纯电动车足够为小型私家车或无人驾驶出租车提供动力。

随着车辆部分自动化功能的广泛应用,汽车自动化变革始终在不断发展当中。传感器是这场变革的起点,它可帮助乘用车和运输车辆检测并分析周边环境。而法雷奥SCALA?激光扫描仪能够探测静止及移动物体的传感器,其探测距离可达150m,探测视野可达145度。法雷奥还开发人工智能系统,赋予车辆自主学习的能力。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系统相互协同,使车辆能够自己做出判断。得益于法雷奥研发的解决方案,驾驶者可以在交通拥堵或泊车等令人焦躁的时段,将驾驶控制权交由车辆自行接管。这意味着驾驶者可以在开车时获得一定空闲时间。法雷奥自动驾驶样车成为全球首个在巴黎绕城高速上进行24h不间断路试的车辆。

对于法雷奥而言,智能汽車意味着车辆可以自主学习周边环境,预估并动态预测周边情况,为驾驶者提供相应建议,从而使生活更为便捷,并确保驾乘者出行安全。法雷奥MyMobius人机交互界面融合了法雷奥和机器自主学习领域专家CloudMade共同研发的领先技术。车辆通过法雷奥传感器收集车辆内外的环境数据。在不需要用户干预的情况下,这一数据将自动激活车辆功能。例如,车辆可为既定旅程推荐最佳行车路线,进行来电或短信提醒,而无需驾驶者的指令或行动。法雷奥MyMobius可以根据用户的习惯偏好设置车舱氛围,也可以探测复杂路况,推荐相应的驾驶辅助功能。集成了CloudMade领先技术的法雷奥MyMobius可以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旅行。

不论是在高速路还是在国道的驾驶中,让我们深刻感受到,要是能够看到重卡车辆身后的路况就好了,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今天我们可以看看法雷奥XtraVue超级视距创新技术,让我们穿透重型卡车获得更全面的视野。法雷奥XtraVue超级视距集成了安装于车身的远程通讯天线、激光扫描仪和法雷奥摄像系统。它能让驾驶者对道路状况一目了然,甚至包括视野之外的路况。它还能将其它联网车辆拍摄的流视屏和道路基建设施摄像头拍摄的影像呈现在车内显示屏上。得益于现有公共4G网络以及车与车之间(V2V)互联网络的发展,这种技术能够将这些复杂的数据整合在一起并且呈现出直观的影像,提升车辆驾驶的视野范围。对驾驶者而言,他们就好像具备了透视前方障碍物的能力,这将为他们的驾驶决策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让驾驶行为更加安全,尤其对于超车行为特别重要。

Drive4U.ai?样车(人工智能)通过安装的摄像头分析道路环境。凭借摄像头拍摄的3D全景图像,Drive4U.ai?可全面识别车辆周边环境,包括形状、大小、方位和运动方向。通过这种方式,即使其中一辆车暂时脱离了视线,它也可以预测车辆轨迹,分析收集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即时判断。法雷奥车辆使用的是一种可以进行自主学习的神经网络,而不是仅仅依靠算法来实现快速决策。

法雷奥投资的法国Navya公司在2018年消费电子展上推出纯电动无人驾驶出租车AutonomCab。观展者将有机会见证这款集两大市场首秀于一身的出租车。作为首款无人驾驶出租车,AutonomCab安装了7个法雷奥SCALA?激光扫描仪。SCALA?激光扫描仪是目前市场上首款也是唯一一款量产的激光雷达,具有价格优势。它提供了车辆所需的3D视野(距离超过200m)以确保车辆的整体安全。该技术通过为周围环境创建3D地图,可以确切探测障碍物,并对车辆进行精准定位。AutonomCab可以很好应对都市出行所面临的挑战。

博世看好未来智慧城市布局

未来,越来越多的人会居住在大城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中,需要应对的挑战也逐渐增多,因而城市对智能化解决方案有大量的需求。博世集团董事会成员StefanHartung博士在拉斯维加斯CES展上表示:“我们需要重新塑造一套城市理念,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科技让城市更加智能且宜居。”

预计城市交通流量到2050年将增加近三分之一,而博世正致力于实现零事故、零担忧、零排放的未来交通。在2018年的CES展上,博世展示了多个与未来交通相关的解决方案。博世参与的智慧城市项目中有一半涉及城市交通,停车问题更是成为了焦点。如今美国司机每年由于交通拥堵所花费的时间长达40h,由此产生的浪费高达1600亿美元。仅仅是寻找停车位就消耗了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博世的解决方式恰恰针对这样的痛点。博世的社区泊车让寻找车位不再困难。当汽车沿着路边行驶时,它将自动识别并测量已停泊车辆之间的空隙距离。这些信息被实时传送到电子停车地图中,司机可以直接通过该地图找到空位。博世已经在德国一些城市试点该项目,包括斯图加特在内。今年将会有多达20个美国城市相继试点,包括洛杉矶、迈阿密和波士顿。

2018年初,博世和戴姆勒还将共同推出全新的代客泊车服务。位于斯图加特梅赛德斯-奔驰博物馆停车场内的汽车将自动完成泊车而无需司机任何操作。这一服务不仅排除了停车的烦恼,也使停车场的利用更加高效——同样的空间可以多容纳20%的车辆。自动泊车的关键技术包括智能停车库基础设施,它可以和车载软件相连接。而博世最近刚刚凭借该自动代客泊车解决方案荣获2017Frost&Sullivan技术创新奖。

麦格纳展示创新出行

麦格纳etelligentDrive?在CES上亮相。麦格纳通过一辆名为“e1”的概念车来展示不同的电驱动(e-drive)概念和技术,这辆概念车还展示了麦格纳在整车集成方面的能力。e1的前桥搭载一台高度集成的电驱动系统,与后桥的双电机协同运作。通过这项创新技术,麦格纳展示车实现了卓越的动力和超高的车辆稳定性,提高了汽车安全性能。车内每台电驱动系统都使用了140kW电机,合计输出420kW的峰值功率。电机由一台单速減速器和一台逆变器组成,集成封装后结构非常紧凑。

麦格纳的动力总成电气化能力包含了适配现代化电驱动系统的核心部件:电机、变速器、逆变器和易于与车辆集成的控制软件等。产品解决方案涵盖了从48V轻度混合动力系统到适用于纯电动车的高度集成式电驱动系统。热能管理模块、电动水泵、电动油泵等电子辅助设备,进而完善了整套产品组合。近十年来,麦格纳一直为美国及欧洲客户的电动车型和插电混动车型提供涵盖从概念开发到生产制造的产品和技术。麦格纳自2012年起为沃尔沃V60和S60插电混动车型配套电驱动后桥系统(eRAD)。麦格纳开发的eRAD系统可提供多个混合驱动驾驶模式,同时具备电动四驱能力。最近,麦格纳宣布在中国与华域汽车建立合资伙伴关系,为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商提供高品质的电驱动系统。

大陆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做出贡献

互联是大陆集团所关注的三大主要创新趋势之一,在所有创新之中,大陆集团把目光从已经在车辆上获得验证的自动化技术转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面,运用各种解决方案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做出贡献,例如提高交叉路口的安全性。

大陆集团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创新可惠及所有驶近交叉路口的车辆,无论这些车辆是处于手动模式还是自动模式,也无论其是否是自动化驾驶汽车。通过应用基于传感器的技术(包括物体探测和传感器融合),在近乎实时的车联网(V2X)中广播安全通信信息,智能交叉路口技术可以让现今混乱不堪的交叉路口变得更加安全和智能化。大陆集团的全面解决方案为这样的持续对话提供了三个关键因素:完整的交叉路口传感器组、用于生成环境模型的强大传感器融合算法、安装于交叉路口和车辆中的专用短程通信(DSRC)单元。交叉路口周边360度内的所有道路使用者都会被探测到,其位置和移动状况将被传送到每一辆驶近交叉路口的搭载V2X技术的车辆中。大陆集团计划年内在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2016年美国交通部智慧城市挑战赛获胜城市)率先安装智能交叉路口技术。符合BEE概念的无人驾驶电动车可作为接受集中管理的城市车队的一部分,为每个人,包括热衷于参加聚会的年轻人,以及老人和残疾人提供灵活安全的门到门出行服务。

大陆还展示了用于帮助驾驶员减少在驾车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的3D触摸显示屏、用于改善自动化驾驶汽车传感器组性能的高分辨率激光3D成像雷达和第五代摄像头、可以提高电动汽车的可用性的大陆集团的“万能充”系统和感应充电解决方案。旨在提升日常车辆使用安全性和舒适度的创新将使私人交通受益。

第5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综合性现代汽车制造企业,现有员工3500余人,具备年产20万辆整车和20万台发动机的生产能力。公司建成了非常大的企业内网,涉及各个分支部门和多种移动设备,网络系统庞杂,过去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而病毒爆发事件和来自外界的针对性网络攻击还是时有发生。

卡巴斯基――

全系统防护,阻断病毒来路

为了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反病毒体系,在分析了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网络架构及相关应用之后,针对潜在的病毒传播威胁,卡巴斯基公司采用了结合产品、防御策略、服务为一体的反病毒体系,使用安全开放空间产品的多个组件架构,定制了适合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的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卡巴斯基主要为其企业网络提供了两种网络安全解决措施,一是针对网络边界的防护,主要内容包含内容过滤、入侵检测、入侵防护、网络管理系统等;二是针对服务器应用的防护,主要包括服务器的主机防护、网络及操作系统防护、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服务器的反病毒保护等,以此来建立一个有效可靠的完善防护体系。

卡巴斯基通过其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产品的超强性能,为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实现了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目标:

1.全网统一管理,统一进行病毒库升级以及查杀。卡巴斯基企业版反病毒方案通过统一更新和分发病毒样本数据,保证了整个网络反病毒系统的动态防御能力,确保了网络整体安全。

2. 快速布防,后台运行操作程序,确保防护工作全程对网内其他工作站零打扰。

3. 远程安装布防。快速远程安装分布在其它分部的客户端,减少网络管理员工作量。

4. 中央控制,分级、分组管理,以区别各个不同部门和群组。

5. 集中管理,操作简单。所有的系统维护工作都可以由管理员在管理控制台上完成,不需要到每个客户端去操作,使网络管理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第6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13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14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14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第7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一对一”的个性化直邮营销组合

在汽车品牌营销中,电视、平面等传统媒体历来是当仁不让的主角,它们在打造品牌知名度方面功不可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深入,各种在线网络推广方兴未艾,为消费者提供了独特的品牌体验平台。在汽车品牌的营销组合里,直邮似乎容易被人忽略于数字化的渠道中。然而,随着中国汽车市场渐趋饱和与消费者日益成熟,这种历史悠久却仍被欧美国家视为重要且不断更新的营销方式将焕发出生机。在国外,直邮营销技术与使用已有长足发展,直邮量近几年增长了123%,成为增长最快的销售媒体之一。可见,直邮营销仍是企业营销组合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和销售手段。而结合数据库营销技术的个性化创新直邮营销解决方案将再次为营销人员所关注。

中国邮政集团市场部总经理潘杰认为:“直邮具有其他营销渠道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成本低、针对性强等。中国邮政和安客诚合作推出的个性化直邮营销解决方案将帮助汽车厂商更精准有效地触及真正的目标消费群,赢得竞争优势。”

“直邮营销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消费行为数据筛选,准确界定有购买需求的目标消费者,通过专业渠道,将资讯精准送达,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沟通,这种系统而精准的直邮营销方案,必将满足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对营销的迫切需求。”潘杰强调说。

由此可见,直邮在成本和到达率方面的优势毋庸置疑。此外,它还拥有独特的个性化客户亲和力、可定制的内容与灵活的执行周期,不但适合与初次购车者沟通,更适合针对二次购车者进行推广,打造与维系品牌忠诚度。

据悉,许多大的汽车品牌都有自己的直邮出版物,定期向车主发放,和他们保持密切接触与沟通。

强强联合的精准直邮营销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800万辆,不仅蝉联世界第一,且创全球历史新高。在惊人的数据与巨大的市场背后,中国汽车厂商及经销商常常陷入一种困局:如何在众多客户中精准地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群,并且准确有效地将自己的产品信息传达给他们。事实上,这也是摆在汽车营销者面前一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在五花八门的营销方案里,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邮政集团和美国安客诚联手推出的针对汽车行业的直邮营销解决方案。这一专为中国汽车市场度身定制的直邮营销方案,包括最佳客户挖掘服务、试驾邀请服务、客户数据管理及优化解决方案、售后客户保留解决方案等四大切实有效的营销解决方案—四大方案既相互独立,又有紧密的内在联系,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直邮营销中某一特定环节的难题,也有利于制定全面实施的整合直邮营销方案。

安客诚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茹威(Frederic Jouve)表示:“安客诚在汽车行业的价值体现在提供完整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上,不仅为汽车厂商提供数据整合和风险管理,还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整合和分析,为其提供增效的行为洞察力。由此,为厂商缩短市场响应时间,提高营销投资回报率。”

汽车市场非常复杂,针对不同的消费者与市场特性,汽车厂商制定的营销战略与组合更是千变万化。而作为全球营销服务及技术的领导者,安客诚在海外市场已经和美国邮政、新西兰邮政等直邮服务提供商合作过,推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经典案例。安客诚在汽车行业直邮营销方面的成功经验证明了汽车信息管理、消费者洞察以及精准的多渠道营销战略运用的重要性。

第8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福厦铁路;GSM-R系统;光纤直放站;弱场补强;无线覆盖

中图分类号:U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18-0124-03

铁路无线列车调度通信系统是铁路行车指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通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铁路的行车安全。无线列调通信中,由于地形影响,导致机车与车站问的无线信号衰减太大,使机车与车站间无法有效通信,这种区域称为盲区,或弱场区。在无线列调系统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弱场区覆盖方案,保证良好的场强覆盖,以满足列车调度的高可靠性要求。

一、福厦铁路介绍

福厦铁路作为《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铁路“十五”规划“八纵八横”路网主骨架之一,也是我省第一条高速铁路。福厦铁路北起福州,经福清、莆田、泉州、晋江,到达厦门,全长273km。

福厦铁路是福建省第一条城际间快速客货运通道,具有速度快、高密度、大能力、安全、舒适、节省运费等优势,将有效改善沿线地区交通和投资环境,更加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港口优势和开放优势,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铁路GSM-R系统

铁路GSM-R(GSM for Railway)系统是一种基于目前世界最成熟、最通用的公共无线通信系统GSM平台上的、专门为满足铁路应用而开发的数字式的无线通信系统,针对铁路通信列车调度、列车控制、支持高速列车等特点,为铁路运营提供定制的附加功能的一种经济高效的综合无线通信系统。从集群通信的角度来看,GSM-R是一种数字式的集群系统,能提供无线列调、编组调车通信、应急通信、养护维修组通信等语音通信功能。GSM-R能满足列车运行速度为0~500km/h的无线通信要求,安全性好。GSM-R可作为信号及列控系统的良好传输平台,正在试验中的ETCS欧洲列车控制系统 (也称FZB)和另一种用于160km以下的低成本的列车控制系统 (FFB),都是将GSM-R作为传输平台。

GSM-R中文全称为铁路移动通信系统标准,是一种专门为铁路设计的专业无线数字通信系统,是中国首次从欧洲引进的移动通信铁路专用系统,它除了能提供无线列调、编组调车通信、应急通信、养护维修通信等语音通信功能外,还能够满足列车运行速度每小时500km的无线通信要求。

GSM网络优化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道拥塞率高、呼叫成功率低;越区切换失败率高,掉话严重;通话质量低、有串音;移动台占用话音信道后呼叫释放、出现振铃后无通话、移动台接通后单边通话;设备完好率较低;中继电路的配置与实际话务不相符、电路群的每线话务量差别较大等。

三、场强覆盖方式

一般地说,GSM-R网络的场强覆盖是在沿铁路轨道方向安装定向天线,形成沿路轨大椭圆形小区,但在话务量较大而速度要求较低的编组站内采用扇形小区覆盖,而在人口密度不高的低速路段和轨道交织处一般是无CTCS (ChineseTrain Control System)系统的农村地区采用全向小区覆盖。铁路带状的特点.决定了铁路场强覆盖采用线状覆盖方式。

场强覆盖往往和具体的地理位置分布相关,根据具体的地理环境和基站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许多方面调整。改善下行链路的信号覆盖,可以采用提高基站的发射功率、增加天线的挂高、调整天线的水平角或垂直角和安装直放站等措施。一般来说,上述各种方法需综合使用,才能达到满意的覆盖。当某些基站或小区信号强度提高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问题,尤其是相邻小区的同邻频干扰问题。若上行链路的接收信号不是很好,可以考虑在基站的天线塔上安放塔顶放大器或降低馈线和跳线的损耗,以增强天线的接收信号强度。

四、弱场补强方案

根据GSM-R应用环境的特点,一般地,对于山体阻挡及路堑等弱场强区,可采用增加光纤直放站的解决方案:对于隧道弱场强区,可采用增加光纤直放站、漏缆+天线的解决方案;对于特大桥隧,可采用光纤直放站及漏缆+天线的组合解决方案:对开阔地域,既可采用基站,也可采用无线直放站或光纤直放站的解决方案。目前,对弱场处理的方案较多,既可采用单独方案解决,也可采用组合方案解决。目前解决区间弱场区主要有以下方式:(1)布放中继器及架设漏泄电缆;(2)布放无线中继台设备;(3)布放光直放站设备;(4)感应通信方式“400M+400k”。

(一)布放中继器及架设漏泄电缆方式

场强覆盖系统采用异频双工、半双工方式解决铁路隧道内弱场覆盖的技术是目前最常用的解决方案之一。系统由洞口中继器、洞内中继器、漏泄电缆及其相应配件组成。当隧道长度超过漏泄电缆的最大限制长度时,必须在隧道内设置洞内中继器,以放大漏缆传输信号。因此,组网时根据隧道长度和所用漏泄电缆性能的不同,有中小型隧道和长大隧道两种方案:前者,在隧道口设置洞口中继器,隧道内壁挂漏泄电缆;后者,在隧道口设置洞口中继器,隧道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洞内中继器,隧道内壁挂漏泄电缆。洞口中继器通过天线接收到来自车站台的信号后,传送到漏泄电缆,完成隧道内的场强覆盖。隧道内的移动台发射的信号波由漏缆和中继器通过天线发送给车站台。本方案场强覆盖效果好,易于控制,技术成熟。但漏泄电缆造价较高,维修困难,只能应用于收发异频的系统。

系统由I型中继器(洞口中继器)、Ⅱ型中继器(洞内中继器)、漏泄电缆及其配件组成。系统采用漏泄电缆外泄信号的方式实现弱场区的覆盖。I型中继器一般设置在离车站较近的地方,以保证车站电台的射频信号电平能够启动I型中继器进入工作状态;射频信号经I型中继器放大之后由漏泄电缆外泄,达到覆盖弱场区的目的;当弱场区长度超过漏泄电缆的最大长度时,必须设置Ⅱ型中继器,以放大漏泄电缆的传输信号。I型中继器通过天线与车站电台传递无线射频信号。当I型中继器接收到来自车站电台的下行信号时,将信号传送到漏泄电缆,经过信号外泄完成弱场区的场强覆盖;弱场区的移动电台发射的电波由漏泄电缆和中继器通过天线发送给车站电台。

由于弱场区地形的不同,中继器、漏缆可以有多种组合方式。(1)I型中继器(1台)+漏缆;(2)I型中继器(1台)+Ⅱ型中继器+漏缆;(3)I型中继器(多台)+Ⅱ型中继器+漏缆。

当弱场区地形比较多变时,比如经过一段山丘或隧道之后,有1km左右的开阔可视地段,接着又是隧道或者山丘,Ⅱ型中继器通过天线发出的射频信号覆盖开阔地段,同时,此射频信号开启下一个I型中继器。这种组合节省漏缆,降低了投资成本。工程中同一个半区间中继器的数量不易过多,最多不超过8个。

漏泄电缆过长,末端就会出现弱场;漏泄电缆过短,则会增加投资成本。所以,工程设计中应该权衡上下行信号的链路平衡,合理取定漏泄电缆的长度。

漏缆长度理论值计算公式为:

d=(Pt-L1-L2-Δ-ΔL-Vmin-M-S1)/S2(单位:km)

其中:

Pt――发射功率;

Ll――中继器馈线损耗;

L2――机车天线馈线损耗;

Δ――各种接头损耗,A=3dB;

ΔL――避雷器插入损耗,AL=0.3dB;

Vmin――机车最小可用电平(或中继器输入电平);

M――设计储备量,M=6.5dB;

S1――漏缆耦合损耗;

S2――漏缆传输损耗(单位:dB/km)。

(二)布放无线中继台设备方式

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区间互控中继台配合适当的天线,通过4芯(或2芯)电缆通道与相应车站台构成链状网。区间互控中继台供电可通过4芯电缆中的2芯(或同一2芯电缆通道)由相应的车站台远供,也可由本地供电。每个车站台单方向最多可控制15个互控中继台,最长距离不超过20km。

互控中继台无线信道采用异频单/双工方式。当车站台发起呼叫机车台的下行呼叫时,通过4芯(或2芯)电缆通道将信号传输到其连接的所有区间互控中继台(从距车站台最近的互控中继台起编号为1~n)上,并一起发射呼叫信息;位于互控中继台覆盖范围内的机车台在所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选择最强的信号作为接收呼叫,并为应答车站台发起上行呼叫,设其中第1TI(1

(三)布放光直放站设备方式

系统由光直放站近端机(光近端机)、光直放站远端机(光远端机)、光纤和网管设备等组成。光近端机应设置在车站内距离车站电台较近的位置,通过射频耦合器与车站电台进行射频信号传递;通过光纤和光远端机连接;通过RS232、RS422或音频四线接口与网管设备连接。下行方向,车站电台发射的信号经耦合器进入光近端机进行电光转换,通过光纤传送至光远端机,光远端机把接收到的光信号转换为射频信号后通过天线发往移动台;上行方向,光远端机把移动台发射的无线射频信号转换为光信号,通过光纤传送至光近端机,光近端机对信号进行光电转换后,通过耦合器将射频信号馈入车站电台。直放站网管是为监测光纤直放站设备而开发的网管系统,能够提供光近端机、光远端机和模块等的故障报警,以及对直放站的相关参数进行设置。网管终端一般设置在无线检修所或者无线检修工区。

光直放站设备组网比较简单,其方式为:(1)一拖一方式,即一个光近端机连接一个光远端机;(2)一拖多方式,即一个光近端机连接多个光远端机。此时光近端机与光远端机之间可以星型连接,也可以共线连接。

(四)布放感应通信方式“400M+400k”

系统由“400M+400k”感应电台及过相装置构成。组网时设置车站台、机车台和手持台,并在接触网分相处设置过相装置。“400M+400k”感应电台是400MHz频段和400kHz频段合为一体的电台,两频段同时发射、同时接收,按二路话音输出方式工作。如果其中一路话音输出不能满足话音质量指标要求,将自动关闭。400kHz号的传输方式是利用波导感应原理,将400kHz信号感应到电力接触网导线上,利用接触网做波导线传输信号,它在区间内通信覆盖率达100%。在平原地区以及车站的多股道无电区,以400MH频段为主,利用两频段传输之间的互补,形成“400M+400k”的合体电台。

其优点是工程造价比漏缆方式低,适用于多路堑、多隧道的山区电气化铁路,但必须依靠电气化铁路的接触网设备才能进行传输,有一定的局限性。天线不易小型化,产品选择余地小。该方式一直没有大范围使用。

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会有更先进的技术用于解决无线列调的弱场区场强覆盖。但是,任何相关技术应用于实际工程时都有优劣之分,不管选择哪种方案解决弱场区问题,都应综合考虑线路地形、技术、经济等具体因素并进行比较,以选用适合工程的最佳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胡东源.GSM-R/CTCS在中国铁路的应用与发展战略[J].中国铁路,2003,(2).

[2]钱立新.我国铁路机车车辆现代化的关键技术[C].推进铁路新跨越加快经济大发展――中国科协2004年学术年会铁道分会场论文集,2004.

[3]胡晓辉,周兴社,党建武.基于GSM-R/CTCS的列车控制系统形式化描述和建模[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6,(1).

[4]吴浠桥,段永奇,熊杰.GSM-R系统的无线覆盖理论分析[J].铁道工程学报,2007,(12).

第9篇:车间安全解决方案范文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政策;规范;罪刑法定

【正文】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的症候

2009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民晚报》等诸多媒体在显著位置刊载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宣判:2009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执行死刑。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张玉军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该案的事实为: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后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定制了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192.6吨,麦芽糊精583吨,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销售“蛋白粉”。张玉军生产、销售的蛋白粉又经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同日,《新民晚报》还刊载了另外一起刑事案件:2009年8月28日上午,上海周先生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距离十字路口约100米处时,行驶在快车道的他发现前面有辆车停着。周先生注意了一下反光镜,发现后面虽有一辆车,但离得较远,于是他打了方向灯准备变道。当变到慢车道车身刚拉直时,感到车子一震,他发现后面的那辆车撞了上来。对方车上下来了两名男子,要求周先生赔偿。周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赶到现场查看后,认定是周违章变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协商,周先生赔付对方1000元。就在之前的两个月内,该市嘉定、长宁、松江等区连续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交通事故。警方经初步梳理及串并案件,发现与上述索赔人有密切关联,具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重大作案嫌疑。随后,6人团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3]。

以上两起案件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最终确定的犯罪性质却相同,即都被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禁又使人联想到孙伟铭案件。对于该案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明确指出:“被告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

由此我们可溯及各地对偷窨井盖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首起”案例:

2005年7月冯福东因盗窃了15个窨井盖,被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并被法院首次以此罪名当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据2005年9月15日《南国今报》刊载:“昨日,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批捕偷盗井盖的犯罪嫌疑人梁立将、周正圆,二人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据悉,这是该市首次以此罪名批捕嫌犯,将对打击日益猖獗的偷盗井盖行为起到威慑作用”,“据柳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前对偷井盖的行为大多以盗窃罪论处,威慑力不足,这也是偷盗井盖现象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检察官称,偷盗井盖者即使没有直接故意,但他们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从其危害性来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005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了两名在北京盲人学校门口盗窃井盖者。业内人士指出,以此罪名指控井盖窃贼在北京尚属首例。此外,郑州、嘉兴、温州、铜陵的法院都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盗窃窨井盖的窃贼作出判决。武汉市政法机关也曾向媒体通报,对盗窃窨井盖者,将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我们甚至还可以溯及肖永灵案:

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遂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永灵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案曾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后来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则证明了肖水灵的行为既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也不是危险方法。

从以上现实案例及其司法定性可以发现,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非食品原料、车辆“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五花八门。本罪名虽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并列的犯罪,但是后果的类似性,再加上“其他”概念的模糊性、公共安全内容的模糊性、主观故意内容基本理论理解的模糊性,危险方法越来越具有口袋化的嫌疑。

然而,行为的翻新只是症候,并不是成为口袋罪的依据,而是口袋化的结果。关键在于适用罪名的理由是法律的规范性至上还是规范的政策性至上。

在对上述案例或者裁决的解读过程中,均可以发现浓厚的政策倾向。譬如张玉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为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5]

以上裁决理由,并不是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构成的角度做出的结论,而是从后果的类似性做出的结论:首先,“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固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的结果相当,但是不能反过来说造成这样结果就构成本罪,刑法中的许多重罪都可以说必然对于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譬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次,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的严重与恶劣与否只是对犯罪行为的量刑轻重产生影响,并不对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能仅仅依据后果严重程度就依照本罪论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后果类似性的认同在上述案件中均得到体现。譬如在“碰瓷”案件中,“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多次在交通要道上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事实上很可能使被害人的车辆失控,危及到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这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碰瓷’行为,也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6]。将造成严重结果的“可能性”作为一种犯罪的认定依据,无疑也是回避法律确定性的说法。

因此,难怪在偷窨井盖案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论之后,有人这样喻古讽今:“百姓随迁临安,无以为业者众,某日某外来迁徙人员窃西湖边大街青石板砖一块,为捕快所抓,衙门以其行为有碍交通安全重判三年牢刑。百姓皆赞当朝法纪严谨,实乃百姓之福。一时间,临安得誉为天下乐居之地。太史公曰:窃砖隐害之巨,固不须提,然冒重刑而窃不值之物,焉知为何?”[7]难怪在开车冲撞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后,有人发出这样的慨叹:“就是这样的‘民意’,这样的不独立,这样的审判,这样的重典,竟也赢得了相当多的掌声,其中甚至不乏某些专家和法律人士将其张目为‘司法创新’、‘法意与民意的交集’的说词。是否有点夸张过头了呢?”[8]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的社会背景——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同解读

从上述所罗列的一系列被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来分析,无论从规模还是从级别,这一症候的出现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个的个案所折射出来的问题,而是明显地带有政策作用的痕迹。所以,必须首先对于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出正确的解读,才能合理定位司法具体认定罪名的得失利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出席吉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刑事案件质量有更大的提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张军提出,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定性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善于依据刑事政策,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处理问题,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社会效果是评判案件裁判最终效果的标准,是确保刑罚功能发挥的基础,必须努力兼顾两个效果,努力追求积极的案结事了[9]。

这样的观点曾经在学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响,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质疑:

首先,对于“定性存在争议、难以确定”应该如何理解。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的性质存在争议应该说是司空见惯、不足为奇的事情,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出现现代的诉讼模式。而法庭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案件的性质争议问题。争议有大有小,无非是为最终裁决提供一种参考。而最终的裁决无论选择哪一种结果,其首先都应该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做出的一种理解和选择,而不是依据社会效果。如果仅仅从社会效果来加以考虑,实际上就是在追求刑罚与行为客观社会危害性的平衡。这往往会忽视与主观恶性的对应,会忽视刑法的确定性。譬如在上述最终被确定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包括学界也存在不同评论,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从法律基本规范的内涵和内在逻辑出发进行释评,而不是从社会效果去考虑。社会效果并不是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社会效果虽不是评判案件裁判最终定性的标准,但却对于量刑甚至死刑都有一定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孙伟铭等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认为,“法律规定,死刑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其中,社会后果严重只是判定的一个方面。”这一阐释是合理的,但社会效果仅仅涉及量刑问题,而不涉及定性问题。

其二,如果仅仅依据社会效果来确定案件的性质,会使得刑事责任不仅失去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而且也失去了刑事政策的确定性。譬如说,过去的严打政策虽然其作用、效果乃至合理性本身都被质疑,但至少其标准是确定的、统一的。但是,社会效果的政策标准使得政策标准的基本确定性也失去了。所以,就会出现在同样的法律条件下,在不同时空中,案件的性质变得捉摸不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在孙伟铭交通肇事案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强行制定了一个标准:“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其三,社会效果内容较为艰深,不是简单的个案民意问题。所谓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大众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流评价,是公众从传统道德、文化、审美情趣、观念等社会生活的各个范畴对司法活动所作的主导性评判,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关系的过程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2002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阐述:“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笔者认为,所谓的社会效果,是融合法律效果的一种综合功能显示,它与法律效果本身并不属于同一个位阶。社会效果并不如我们大部分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非专业性的灵活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而是一种综合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质、刑法的基本理念以及社会的和谐构建等内容的结果。只有能将法律条文本身、法理基础、社会的正义融会贯通的司法者才能真正理解法律所追求社会效果的本意。在考察社会效果的时候至少必须牢牢把握两个基点:

1.法律的规范性基础。从宏观层面上说,立法本身就是一种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已经体现了社会需求。虽然法有穷情无限,但是从整体社会意义上说,立法应该是体现了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的。如果简单将个案的所谓民意视为正义的表达,实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2.政策的指导性作用。法律条文作为一种空缺性结构,必需一定的政策指导。但是对于政策的理解应当定位准确,社会效果要符合刑事政策的需要,刑事政策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谈社会效果的时候,首先就提出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于是,问题的症结便落实到了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的层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绝对不是“当宽即宽,当严即严”,更不是轻轻重重。因为“重重”俨然就是重刑的进一步体现。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俨然体现了这一重刑倾向,故与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着相悖之处。譬如,偷窨井盖行为围绕着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展开,“碰瓷”事件围绕着敲诈勒索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开车撞人事件围绕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蛋白粉”事件围绕着生产伪劣产品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间展开。毫无例外的是,司法最终选择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刑罚要严厉得多。

重刑倾向显然是对于社会效果的误读,而这种误读又源于对于社会心理的迎合。2009年8月18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3G门户网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力度,81.3%的人认为“过轻”,只有11.1%的人认为“合适”,1.2%的人认为“过重”,仅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作为一种社会心理,重刑倾向本无可厚非,也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这与民众普遍的政通人和的美好希冀也相一致。

问题在于,这种情绪一旦影响司法机关裁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以放弃或者忽视规范的公正性和确定性,以牺牲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代价。而这种裁决所显示的这种选择,又反过来迎合了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助长了重刑倾向的蔓延。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根据《意见》第7条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明显将“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作为从严的内容之一。但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法律因为其正当性而获得合法性,政策则是以合法性获取了正当性。政策的贯彻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圭臬,必须以法律的规范性为前提。不能仅仅因为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了法律的效果。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严惩处并无不妥。但是,必须合理界定本罪的规制范围,不能因为法律规范字面的抽象性而将本不应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硬塞入规制范围。

因此这一问题就此也就演化为一种司法对于规范的理解问题,刑事司法政策也外化为一种解释方法的问题。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司法犯罪化的问题并认为“司法上的犯罪化应是趋势”[10]。其核心理由在于:第一,凶恶犯罪、重大犯罪不断增加,国民的体感治安恶化,必然要求扩大处罚范围。况且,以往较弱的“市民的安全或保护的要求”,现在通过媒体更直接、更强烈、更及时地反映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国家对市民的刑法保护,成为一项公共服务内容。所以,即使刑法文字没有变化,司法机关也可能为了保护市民利益,而实行犯罪化。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严重侵害结果后再处罚,而必须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其二,随着行政管理加强,行政犯会越来越多,而且行政犯的法益侵害性也越来越明显。例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日益严重。司法机关必然不断地重新考虑行政犯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以往仅以行政违法论处的行为以行政犯论处。同样,由于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司法机关必然重新审视一般违法行为与传统犯罪之间界限,对以往的部分一般违法行为实行犯罪化。例如,以往车辆较少,城市的外来人员少,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显得并不严重,所以一般没有当犯罪处理。但随着车辆的增加,人口的膨胀,盗窃窨井盖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明显加重,所以现在一般以犯罪论处。其三,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解释刑法的过程。在具有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前提下,如果解释能力低下,不能发现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必然导致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

上述这种司法犯罪化的观点实际上为刑事司法中的罪名口袋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不仅如此,上述观点也恰恰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实证。

在刑法的解释方法上,一直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在我国,由于刑法中对于犯罪的认定长期是以危害性作为基础,所以一直存在着实质解释的冲动,从实质的合理性角度来注释刑法规范。但上述观点实际上就是一种实质解释论的延伸,或者说已经超越了实质解释论。因为解释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立法领域,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法官造法,而司法犯罪化只不过是另外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往更深层次里探究,这实际上已经对于法律的形成文化初衷构成了某种挑战。

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实质解释论并未脱离基本的规范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有必要纠正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倾向:“实质的犯罪论和刑法解释论就意味着对形式正义和刑法安定性的反动”[11]。

然而,司法犯罪化的观点显然已经脱离了实质解释论的轨道。首先,从成文法诞生伊始,就存在着犯罪的变化性与刑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即使社会发展到今天,这对矛盾也并没有消除,甚至形式也没有新的变化。所以司法犯罪化的观点并不能找到新的现实理由。恰恰相反,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写入新中国刑法也仅仅是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罪刑法定原则本身的司法化尚不尽如人意,现实司法的主要矛盾不是罪刑法定司法化过度,而是落实得不够。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司法犯罪化无疑是为司法权的扩张提供了理论武器。其次,无论是以前的单行刑法的立法方式还是当前通行的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方式,虽然存在对法律稳定性冲击的可能,但这种法律的明定化与司法犯罪化导致刑法的不确定性相比,消极后果要小得多。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实际上避免了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侵蚀,防止了成文法被曲解。其三,司法犯罪化论者根本理由是强调法益被侵害,以法益受侵害为标准,而所谓的法益又是通过犯罪化的方式被解释进去的,这实际上是将法益的内涵等同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了。其显性事例就是司法犯罪化所认为的,“随着车辆的增加,人口的膨胀,盗窃窨井盖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明显加重,所以现在一般应以犯罪论处。”于是,理论在游荡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非罪刑法定的时代。其四,司法犯罪化观点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官员必须提高“解释能力”,然而,能力“低下”或者“提高”的标准是什么呢?如果这些标准不明确,而司法官员又拥有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加以“犯罪化”的权力,在司法权很难做到中立的时候,谁能够保证出入人罪的结果不出现呢?谁能够保证重刑思想不肆无忌惮呢?在这个时候,即使司法犯罪化论者也认为:“在司法上的犯罪化成为主流趋势的时代,司法机关同时应避免重刑主义,应当积极地推进刑罚的轻缓化。换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刑法的处罚范围可能越来越宽,但刑罚的处罚程度应当越来越轻。”但这样的呼吁已经在司法犯罪化的“潮流”中显得底气不足。

三、对于规范主义抛弃的必然结果是罪名的口袋化

尽管本罪是概括性的“其他危险方法”,尽管对公共安全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看法,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具有基本规范性的,正是司法实践对于这些规范性的抛弃导致本罪成为口袋罪。这种规范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间接故意的规范内容决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的局限性

1.间接故意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

无论是偷窨井盖的行为,还是“碰瓷”行为,乃至生产销售“蛋白粉”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行为人仅仅实施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却在产生了一个直接的危害结果同时,又都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危害或风险,这也是司法实践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理由。

以偷窨井盖的案例为例,司法的基本理由通常是相同的。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盗窃窨井盖的直接目的虽然是为了牟利,并非直接追求伤害不确定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他们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盗走窨井盖后,相关部门不可能及时添补,可能使行人、车辆通行时发生危险,但他们却故意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安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偷盗窨井盖,表面上看仅仅是一般的盗窃行为,但是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却并非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由于马路上的‘血盆大口’导致的车祸、人身伤害,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因此偷盗窨井盖的行为,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损失,更严重的是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直接危及公共安全。这与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具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机关的看法类似,譬如在同样类型的案件中,《郑州晚报》报道时援引了法官的说法:“由于马路上的窨井没盖会时刻危及行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危害性特别大,在定罪量刑时要特别予以考虑。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主观上有放任道路上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2]在孙伟铭开车撞人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寓意也与上述观点基本相同。

由此在上述一系列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中就出现了一个逻辑: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偷窨井盖、“碰瓷”等行为有导致公共安全受到损害的风险,而行为人对此是有认识的、是明知的,对于后果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所以构成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一逻辑似是而非,关键就是在没有发生实害性结果的情形下如何理解间接故意的犯罪性。实际上2004年以后,从各地纷纷出现“首例”偷窨井盖行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案例开始,实践中就有不同观点,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刑庭庭长就提出,盗窃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不一,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很难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达到犯罪需要考虑,必须看社会危害是否达到一定危害程度[12]。理论中更是有不同的看法。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发生与否都无所谓。一般认为,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无论是碰瓷,还是偷窨井盖,形式上似乎符合这一要求,对于非法牟利、勒索钱财持有直接故意的心态,对于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则是一种间接故意。

单纯证明存在间接故意,还不足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危害后果发生与否十分重要。间接故意犯罪之所以不存在未遂,一方面是由其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特点决定的,即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不一定要造成特定的结果,这种放任心态所包容客观危害的多样性与不稳定性,与犯罪未遂要求的“未得逞”无法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犯罪未遂的主客观特征,即在间接故意放任心理的支配下,客观上无论是否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是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所“容忍”的。此为通说观点。[13]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意志上的放任心理决定了其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持无所谓的态度,而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又仅仅具有或然性、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根本谈不上违背本意。因为其对于结果发生本身并没有积极地追求。所以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与否是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不是犯罪既遂与否的依据。在上述“碰瓷”和偷窨井盖案件中,如果没有导致公共安全实际危害结果的出现,行为人又没有对于这一结果的积极追求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危害结果出现的时候才成立犯罪。而现实中判决大量上述犯罪,大多没有出现这样的后果。

转贴于  2.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界定问题

这在孙伟铭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属于间接故意,有如下的证据:孙伟铭无驾驶证,且案发前存在多次违章行为;案发时,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孙伟铭案发前具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稿》针对上述案件也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该说上述观点无论是说理还是结论并不是十分明确。这是因为:首先,“驾车冲撞”这一表述至多只是说明了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标准,其主观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不一定就是放任。其次,“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表述也不明确。放任后果的发生当然是间接故意,但是“放任”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醉酒驾车”就可以等同后果的发生了?

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疑问,根本原因在于主观心态的界定必须是一个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的结果,一般不是简单罗列几个程式化的标准就能够解决的,何况上述这些标准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性。无论是“醉酒驾车”还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都只是一个客观行为状态的说明,与其案发时的主观状态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并不意味着孙伟铭不具备驾车的技能。孙伟铭对交通规则的所谓“漠视”,只能说明其对违反交通规则是故意的,而不能证明案发时孙伟铭对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放纵的。同时,依据刑法规定,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影响主观罪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也已经注意到,指出不判决罪犯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可惜这用错了地方。“控制能力”问题不是刑事责任的轻重问题,而是主观的认知与意志问题。也就是说由于醉酒,实际上对于车辆控制力降低,而控制能力的降低更多的时候与“过于自信”的内容联系在一起。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多数场合下是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必须从行为人知识水平、认识能力、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来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根据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例如在孙伟铭案中,应该通过一系列细节来佐证其轻信能避免:如孙伟铭购车以来,未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虽事发前饮酒,但其仍具有一定的意志和判断力,且还将其父安全地送到火车站。发生冲撞是因其车与白色微型车发生刮擦,为避让其他车辆及行人,才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至于醉酒、无证等因素至多只能证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明知,不能证明对于结果的放任态度。

(二)危险方法的规范内容决定了危险方法的有限性

如果我们把飙车、醉驾、“碰瓷”、偷窨井盖乃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都扩大解释为“其他危险方法”,那么危险方法的外延将无限扩大,最终评判是否属于危险方法的标准只剩下了一条,那就是危害结果的危险性。如果这样的话又反过来会导致危险方法失去了确定性的内涵,这是本罪成为口袋罪的根本原因。

《刑法》第114条对危险方法犯罪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性规定的表述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一种列举式立法的兜底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兜底性条款就可以随意理解。

分析危险方法的有限性必须从危险方法的基本属性入手。所谓“以危险方法”是指用“危险”的方法,也就是说,方法本身就存在着高度的风险。对此,有学者提出危险方法的特征包括方法本身的危险性(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方法的独立性(不须借助于特殊的外部条件)、危害的相当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害相当)[14],无论如何,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危险方法中“危险”程度的参照物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而不是任何程度的危险性方法。《刑法》分则第115条明确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从同质角度而言的。从程度层次而言,构成《刑法》第114条危险犯的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什么呢?第115条对此有明确回答,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方法是足以造成这种后果的,只不过是因为其它因素,后果没有发生而已。如果一种危险方法不足以产生这种后果而没有发生后果,或者后果发生了是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就不能视为“危险方法”。一些观点认为,“作为对犯罪实施处罚的根据,要求危险的盖然性(当然,这种说法的前提是承认危险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即不能仅仅考虑危险的有无,而应当考虑从单纯可能性到高度盖然性的各种不同程度的危险状态)达到何种程度,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5]“作为可罚性的危险应当是一种被筛选后的高概率危险,即具有高度盖然性。”[16]但高度盖然性仍旧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有学者将“危险已被现实化、客观存在且有确定的指向对象”[16]当作高度盖然性应包含的基本含义之一,这种看似有道理的说法其实是将危险的有无与从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可能性混为一谈了。危险被具体化和确定化只是表明危险从可能变为了现实,即危险客观存在了,但客观存在的危险不一定就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而这里的高度盖然性说的恰是从已经存在的危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两者是不同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类型化分析所导致的结果是:要么将某种方法完全排除出去,要么将某种方法完全吸收进来,这是比较武断的。我们认为,“高概率的危险”只是确定一种方法是否属于危险方法的前提,在实际认定中还要具体分析。危险方法的内涵是在没有意外阻却的时候或者说在正常的事物发展逻辑状态下,结果是肯定发生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意外阻却事由,也没有发生结果,则行为人所适用的方法也就不是此处的危险方法。所以,无论在生产“蛋白粉”案例中,还是某些“碰瓷”的案件中,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是显然不能被囊括到本罪的“危险”方法中。

口袋罪之所以出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忽略了“其他”行为与爆炸等所列举行为的同质性,将其它危险方法的外延无节制扩大。口袋罪之所以形成,最重要的手段则是通过强调结果的危险性,从而否定了行为的规范性。还是以偷盗井盖为例,该类犯罪在2004年前多以盗窃罪论处,但盗窃罪系数额犯,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所偷盗井盖的价值是否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这便导致有相当一部分的偷盗井盖行为因不符合该数额要件而难以受到刑事追究。据报道,西安市从1991年至2002年间,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井盖被盗,共造成3人死亡、百余人受伤,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而2004年则更是发展到两个月内被盗井盖多达3156个的严重程度。[17]鉴于此,司法机关开始重新寻求遏制犯罪行为的司法途径,而在罪名适用环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替代盗窃罪成为“合适之举”,其原因不仅在于本罪不存在数额标准等特殊要件的限制,更在于本罪的具体危险犯即可予以刑事追究,而偷盗井盖行为即使尚未实际造成人身伤亡的侵害结果,亦可认为衍生出了这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概言之,坚持“结果危险性”之立场得以使偷盗井盖成为“其他危险方法”。车辆碰瓷案例曾经多以诈骗或敲诈勒索罪处理,而2007年北京法院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则被认为是“开全国之先河”[18]。

支撑口袋罪理论依据是“结果危险性”的观点。该观点否定方法的同质性,因为其认为即使列举的几类犯罪中也并不具有同质性。“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并不具有‘相似性’,至多可以发现放火、决水、爆炸三种行为具有某种共性即‘直接危险’的属性,不需要借助外力因素,也就是说,从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机制来看,放火、决水、爆炸可以直接造成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既可能直接造成结果,也可能需要借助外力因素才出现结果,如在供不特定人群饮用的水井中下毒,这就使得‘危险’的共性只能从行为的结果来加以确定。在立法机关未就‘其他危险方法’作出明确解释之前,将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需要刑罚惩罚,并且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所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解释进来,具有实质的合理性。”[19]

“结果危险性”的观点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都是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偶然因果例外),不考量直接危险或危害将会使行为与结果脱节,造成因果关系无所适从。譬如,在“蛋白粉”事件中,张玉军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是行为,销售是结果,致人死亡则是原奶经过销售直至变成奶制品销售后才出现公害性后果。如果张五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奶农以及三鹿奶粉集团相关责任人员罪何以堪?是否至少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生产有毒原奶或奶粉过程中被查处是否就符合第114条为危险犯的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很多伪劣产品犯罪后果严重的是否可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大而化之,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是紧急赈灾款物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吞、挪用行为,致使不特定或者多数灾民因得不到救助而重伤、死亡的,倘若按照“结果危险性”的观点,则亦应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非贪污、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处理,但这种结论显然难以为常人所理解和接受。

其次,“直接危险”是否可以否定“行为危险性”的理由本身就存在问题。“直接危险”是指行为会直接导致公共危险,但并不是必然导致。这是危险犯的特征所决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也不例外。所谓“直接”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概率高低的问题,是间接和直接的区别问题。或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险的概率相对低一些,但并不代表不具有直接性。因为其行为危险的可能性仍然是强烈的。换个角度说,即使有些行为更具有“直接风险”但也不一定按照危险方法论处。因为还要考虑因果关系、特殊法条的因素。

其三,刑法中的行为并非完全是客观的,其还与行为人主观内容联系在一起。因为在过失的状态下,行为可能具有高风险性,对于结果也有直接性。但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持否定态度,则至多只是以兜底性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问题。甚至在涉及到特殊法条时,兜底性条款也不能用。

因此,本罪之所以成为口袋罪,不在于法律规范本身,而在于实践的理解,这就涉及到解释方法的难题。在刑法分则中,关于“其他方法(手段、方式)”的表述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方法”之前设置特定修辞语的情形,如《刑法》第204条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其他危险方法”即属此类。二是未在“方法”之前设置特定修辞语的情形,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刑法理论认为,上述两种情形的解释有所区别。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体系解释的同类规则,即当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了具有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后,又使用“等”、“其他”等概念时,对于“等”、“其他”必须作出与所列举的要素性质相同的解释[20]。换言之,既然立法者在同一条文列举几种情况之后又跟随着一个总括词语,那么应当根据“只含同类”的法律解释格言来作出解释,“其他方法”仅限于未列举的同类情况,而不包括不同类情况[21]。

具体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根据同类规则,“其他危险方法”与同一条文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确定的行为模式具有共性特征,而这种共性正是由特定修辞语“危险”所决定的,并且同时涉及行为的自身属性与危害程度两个层面。在性质上,“其他方法”必须等同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即行为本身一经实施就具备了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高度危险性;在程度上,“其他方法”又必须达到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所能产生的同等危险状态,即足以威胁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因此,采取窃取、骗取等相对“和平”的方式实施犯罪,原则上并不同时具备这种行为性质和程度上的危险属性,也就难以纳入“其他危险方法”之评价范畴。

四、结语: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剔出刑法的暴戾之气

在孙伟铭案件判决之后,零星的反对意见,完全淹没在了支持的声浪中。多数刊发于纸质媒体的评论,亦旗帜鲜明地持赞成、赞扬态度,如《扬子晚报》刊发的评论文章《“成都醉驾”判死为公众安全加了道“防火墙”》,《半岛晨报》刊发的评论文章《判孙伟铭死刑无伤法律公正》,《羊城晚报》刊发的评论文章《醉驾凶犯判死: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等等。据此,有人认为,扑面而来的,是一道道可怕的暴戾气息。[22]

需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并没有明显的暴戾之气,只不过成为口袋罪之后,逐渐暴戾姿雎。这与其说是其本身具有的,不如说是人为的。

“口袋罪”是一个非常形象而带有一定贬义的称谓。说它形象,是因为一个罪名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说它带有贬义,是因为罪刑法定观念深入人心之后,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即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

一个罪名之所以成为口袋罪,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条文规定的模糊性,二是司法实践的曲解。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禁止模糊性,要求规范的确定性,但罪刑法定原则更是一项司法原则,因为条文的确定性是相对的,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很多“其他”字样的兜底性条款,“其他”内容的含糊性是列举式加概括式立法的通病,但是不采用列举式立法更容易出现口袋罪,所以条文字面的含糊并不足以导致口袋罪的出现,是否成为口袋罪的关键在于司法中如何理解“其他”的范围,如何信守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根据条文的内在涵义和逻辑进行解释。从这个层面说,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立法原则,更应该是一项司法资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现实境遇很大程度说是如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如何对其内容进行解读的问题。正是司法实践无视本罪的规范性内容,从而导致本罪成为一种口袋罪。此外,改善生存、生活环境、强化犯罪的查处、控制犯罪的销赃渠道等也是十分必要的,也能够很好阻遏相关犯罪。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以牺牲刑法规范的确定性、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实谓非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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