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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分析报告精选(九篇)

粮食分析报告

第1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对于当前粮食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自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党总支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体党员干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同时结合部门职能工作,深入调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对粮食工作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达成了共识。

(一)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通过坚持不断地学习,深刻地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同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作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粮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转化为推动粮食工作科学发展、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强大动力。

(二)进一步强化了做好粮食工作的责任心。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长抓不懈。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民以食为天,粮食不稳,天下不稳,粮食安全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要用科学发展的立场方法解决事关民生、群众关注的吃饭问题,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进一步认识了粮食工作科学发展的紧迫性。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剧、世界经济衰退、国际粮价波动,对粮食流通工作和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和挑战。区级粮食流通工作也面临着新问题: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应急保障机制、流通监管机制等还不够完善,购销企业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主渠道”和“多渠道”的关系有待妥善处理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加强调查研究,把问题找准,积极探索应对措施,通过建立和着力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认真履行好粮食部门职责,更好地保障区级粮食安全。

二、改革以来我区粮食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逐步实现了粮食保供市场化,市场管理政府抓,粮食经营、资产经营两分开,形成了粮食经营、资产管理、储备粮经营三线运行的格局。

(一)粮食企业活力倍增。改制后的民营股份制企业,继续承担了收购农民余粮,保障全区粮食供应的职能,从原来的政府要求收,变为自觉主动收;从原来的地购地销,变为积极向外采购,满足本地粮食供应,人员大幅度减少,经营量却成倍增加,扭转了原来的亏损局面,企业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二)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增值。改制后,对全区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闲置资产得到盘活并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

(三)储备粮管理风险相应减少。由原来的代储兼管到专库保管,有效地掌握储备粮的适时轮换,防止失管和空库的风险。

(四)粮源供应稳定,粮质安全可信。尽管我区粮食产需缺口较大,但市场没有出现因粮源不足而引起的价格浮涨和缺粮供应等情况,也未发生有毒有害粮食进入我区的现象。

三、当前制约粮食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回顾近年来的改革,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和完善。

(一)粮食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粮食行业的特点是市场风险比较大。近几年,国家对农民种粮采取了各种补贴政策,稳定了市场粮价,农民种粮得到了一定的实惠。由于粮价上涨,粮食流通购销差价获利的空间很小,基本上是微利保本,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亏损。小规模粮食经营企业一般只能维持正常生计,企业做强做大难度较大。

(二)企业产业化经营规模不够。全区的粮食经营企业目前还处于买卖原粮或简单加工阶段,产品的加工转化和增值率偏低。企业间各自为战,没有走向联合,即使是原国有粮食企业转制组建的公司,其加工产品在整个市场份额中的比重仍不大。

(三)经营秩序尚难把握。一些社会性经营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以劣粮充好粮,以陈粮混新粮,市场销售粮价没有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正常的企业难以真正把握市场行情,影响采购供应计划的制订。

(四)企业职工的观念尚未根本转变。改制后的粮食企业职工,大部分是返聘原国有粮食企业分流的职工,因此在思想意识上没有随企业性质的改变而真正转变。面对新的市场经营形势,缺乏创新发展意识、市场竞争意识,主人翁意识不强,影响和困扰了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

(五)改革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国家提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行业市场化、粮食企业改制民营化的要求,但对改制企业经营粮食这一特殊商品如何配之以特殊的优惠政策措施尚未完备。为了扶持转制企业的发展,目前区内转制后的民营股份制粮食企业,仍继续沿用原国有粮管所的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因此,尽管企业已为民营化、经营已是市场化,但企业经营的风险尚未真正与政府脱开。

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对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自觉性不高,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二是思想观念不够新。干部职工思想观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思维方式、工作方法陈旧,求稳怕乱,缺乏创新意识,创新举措不多,难以形成新的工作局面。三是工作作风不够实。开展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不够,特别是带着问题下基层,针对问题出主意比较少。

四、推动区级粮食事业开创新局面的具体措施。

从近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果看,要发展社会主义粮食市场经济,实现粮食流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已逐步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经济管理向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向行政调控的转变,部门重点工作主要集中在宏观调控、行业指导、执法监督等方面。结合当前粮食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强化粮食部门行政职能,促进粮食行业科学发展,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提出如下措施:

(一)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是努力实现政企彻底分开。经请示区政府研究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原改制收购企业与国有粮管所完全脱钩,改制企业不再借用粮管所牌子经营,粮管所牌子、执照、印章等统一收归粮食局保管,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彻底解除政府风险;对企业所承担的收购农民余粮、市场保供的政府职能,政府给予必要补贴,对加工企业按照保供需要,政府加以补贴。

二是着力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针对现有改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意识不强,企业职工的思想比较保守等情况,积极引导全区粮食行业干部职工和原国有粮食改制企业、相关民营企业,在认真回顾总结粮食流通体制改革5年来所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新形势下粮食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有效的对策、措施。第一,要求企业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规范运作。第二,要求企业改革内部用工分配制度。通过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并实行任期考核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制度,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促进企业经营方式转变。积极采取政府联络协调、企业经营运作的方式,引导企业发展与东北地区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积极开展省内协作挂钩,与苏北产粮县建立常年协作供应关系,有效保证区内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三是牢固树立“大粮食”观念。对所有涉粮企业,都积极纳入部门服务、管理范围,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制度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鼓励和支持符合经营粮食资质条件的所有企业或个人参与粮食经营,积极培育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发展多元化主体参与经营的粮食市场。第一,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每季定期组织区内民营企业开展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夏、秋粮收购期间召集企业进行政策讲解和行情分析;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基础台帐和经营台帐。第二,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基层调研活动,及时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针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加以解决。

(二)大力推进粮食仓储基地建设。

进一步突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全区的仓储资源,保证全区仓储设施的完好、安全,提高设施利用率,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力度,确保粮食供需保持平衡。一方面全面清理国有固定资产。按照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全区仓储设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评估,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详细的基础台帐,并报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另一方面积极研究制订粮食储备基地撤并及扩建方案。综合考虑,规划撤并原**、**、**、**、**、***、**、**粮管所仓库;重点改建**、**两个中心库,新建**中心粮库。通过改扩建,力争到2011年形成总仓容*万吨的地方粮食储备基地。同时采用以地方储备为主,结合委托代储、社会企业共同储备和争取国家、省级粮食储备的方式,加快完善储备体系建设。

(三)全力保证区级粮食市场供应。

一是科学指导地方储备粮轮换。积极探索储备粮购销市场化运作模式,在粮食局核定全年费用的基础上,由储备库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以减轻财政对储备粮补贴的负担,粮食局加强指导监管。通过适时收购、轮换储备粮,有效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是积极开展对外协作。巩固省内南北协作挂钩,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由苏北产粮县按照市场价格,常年供应本区粮食。同时稳定发展与东北产粮省的产销合作关系,巩固与吉林省永吉县、白城市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的建立常年协作关系。

(四)着力维护粮油市场秩序。

一是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实行市场零售与集伙单位招标统一供应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供应覆盖面,力争达到全社会供应总量的80%。首先,对学校、医院、敬老院、机关、大型工矿企业等集伙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实现由区内14家“放心粮油”经营单位统一供应的目标,保证粮油供应安全。其次,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以“镇、村、社区”为基础,设立“放心粮油”供应门店(因我区紧靠*市区,不宜设立大型粮食交易市场)。积极构建供应服务网络,形成“米、面、油”质量安全连锁体系。

二是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不哄抬粮价,不以次充好,认真开展粮食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积极树立行业典型,培育企业良好的信用意识。同时,联合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定期开展粮油市场检查联合执法活动,对市场粮食流通和粮价、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任何有毒有害大米、食用油案件,全力维护区内粮食市场供应有序、质量安全。

五、努力推进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

在充分开展学习调研、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局领导班子现状,对切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出几点要求:

(一)注重理论学习,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把抓好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履行好工作职责的首要任务。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真正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同时积极把学习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在各项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拓宽视野,增强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注重培养战略思维,用实际工作成果实现科学发展。

(二)注重调查研究,努力提升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深化对粮食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认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不做表面文章,力戒和形式主义。同时领导班子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办事,坚决维护和贯彻集体决定的工作机制,增强民主意识,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合力。

(三)注重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粮食部门为民服务水平。加深和提高对密切联系群众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

第2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局以“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__粮食工作新突破”为载体,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局党组把这次活动作为推动粮食流通工作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解放思想、带头深入调研、带头边学边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本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回顾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总体情况,认真查找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今后科学发展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改革和创新粮食流通体制,扎实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

(一)不断深化改革,基本解决了困扰粮食部门改革与发展的“三老”问题。我局着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解决“老粮、老人、老账”问题作为突破口,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近4亿元,分别采取补贴价差、内部退养与置换身份和分清责任、理清挂账的办法,基本解决了“三老”问题。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储备体系,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构建新型粮食流通体制。根据我区实际,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建立了权责一致、精干高效、统一管理的粮食流通行政管理新体制。按照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要求,对自治区直属库和3个代储库实行集中管理,完善了粮食储备调节体系,保证了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符合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三)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我局始终把确保区域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一是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制定了《__粮食应急预案》,在全区确定了28家粮油应急定点加工单位和60家粮油应急定点供应单位。同时,加快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全区粮食储备企业和部分粮食应急定点加工企业的远程监控。20__年9月,成功举行了__重大粮食应急预案演习,观摩演习的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区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建立粮食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在全区建立了50个国家和自治区粮食价格监测点,及时市场价格信息,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三是调整和充实自治区储备粮规模与结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核定的指标充实了自治区储备粮库存,使自治区原粮储备达到国家核定规模;建立了由企业承储、定点加工、政府监管、适时轮换、确保数量的应急成品粮动态管理模式,审核确定了27家应急成品粮油定点储存企业,全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分别达到8500吨和4350吨,为确保粮食安全供给奠定了物质基础。四是积极协调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批准,建立了银川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并指导其开展交易活动。20__年交易量达27万吨,为调节区内粮食供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结合储备粮轮换,有效调节市场供求,20__年元旦、春节期间,针对市场粮价波动,适时抛售轮换出库的自治区储备粮2万吨,满足了市场需求,平抑了上涨过快的市场粮价,保持了区内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的“蓄水池”作用。此举得到了国务院节日市场检查督导组的充分肯定。

(四)坚持依法管粮,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管体系。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法规体系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颁布了《__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严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我区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建立了__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及石嘴山、吴忠市两个通过部级粮油质检机构认证的粮油质检站,初步构建了我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

(五)加大扭亏增盈工作力度,直属企业实现整体盈利。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狠抓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通过与直属企业签订扭亏增盈目标责任书,指导企业拓展经营思路和空间,积极争取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完善企业内控机制,优化企业外部经营环境。20__年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减亏50%,直属企业实现整体盈利,储备企业实现利润177万元。

(六)服务“三农”,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大力发展“粮食订单”,引导农民调优种植结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科学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合理确定我区粮食收购指导价,通过流通环节促进种粮农民增产增收。20__年4月,同心、中宁、红寺堡等地出现玉米滞销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全区粮食购销协调会议,引导__和外省区用粮企业入市收购,紧急协调经贸委和兰州铁路局,帮助落实铁路运输车皮2400多个,解决了玉米“卖难”问题。20__年秋收时节,由于受气候变化的影响,部分地区稻谷质量较差,市场价格相对较低,农民出现“卖粮难”。针对这一情况,局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农村和收购企业调查研究,把解决农民“卖粮难”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采取实施自治区临时储备政策和进行托市收购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农民“卖粮难”问题,维护了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

(七)关注民生,“放心粮油”工程惠及城乡居民。大力组织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全区“放心粮油店”已达233家;支持和引导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逐步提高“放心粮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普 及率,让广大城乡居民就近享受购买放心粮油的便利。我区军供“放心粮油店”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国家粮食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同时,针对粮油食品价格易升难降的难题,前移粮食宏观调控平台,规划建设国有或国有控股粮店,发挥稳定粮价的“标杆”作用。

(八)以效能建设为核心,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局党组从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入手,以完善制度和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突破口,以提升干部综合能力为重点,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改革选拔用人机制,切实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能力。形成了一个风正、气顺、团结、务实、创新、劲足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局党组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学习与调研相结合,突出实践这个根本,组成了六个调研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对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储备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等7个方面17个调研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粮食局、粮食加工企业、局直各单位发了征求意见函(表),分层次召开直属单位、机关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走访部队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对粮食工作以及局党组的意见建议。由局主要领导带队到吉林、广东、福建、上海等地考察,学习取经,找出差距。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原汁原味听取了收集到的108条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梳理归类。局党组认为,党的十六大以来,虽然在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在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跨越式发展方面还是在自身科学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上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近年来,局党组组织了多次学习班集中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但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理解的还不够深,结合实践不够好。尤其是对全局的、战略的、长远发展的问题思考的还不够,还没有完全树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依据科学发展观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还不够。

(二)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思路不宽、办法不多,抓手少,政策、科技和资金支撑力不强。国有粮食购销和储备企业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观念滞后,发展模式定位不清晰,产业化经营发展慢、效果不明显;龙头企业规模小、知名品牌少、辐射带动作用不大;粮食产业集团没有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自身经营与发展陷入困境;产业化发展整体协调推动机制不健全,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可靠的保障机制,影响了粮食产业化的发展。

(三)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主要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定位还不够准;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对引导购销企业转变观念、参与市场竞争工作力度还不够大;对制约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重大问题调研的还不细,配套政策措施还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对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力还不大。

(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还不到位。一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伍尚未建立,县级执法工作体系不健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粮食经纪人监管力度不大,特别是针对目前大部分粮食经纪人分散收购、规模小、不够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条件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管工作存在空白点。二是粮食质量监测体系还不健全,全区三级粮食检测检验大格局尚未建立。三是对成品粮监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成品粮油监管有责无权,难以有效监管。

(五)储备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整体合力发挥不足,盈利能力较弱。储备企业管理模式还不够科学,监管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购销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储备粮轮换机制不活、形式单一,整体合力发挥不足;企业积累薄弱,部分企业仓储设施陈旧、老化,机械设备严重不足;市场营销人才奇缺,管理粗放,适应和驾驭市场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自我造血功能不足,经济效益不佳。

(六)粮食流通工作机制创新还不够,机关效能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与粮食生产、科研、金融等部门联系沟通不紧密,工作协调机制不规范,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发挥还不够。二是对粮食流通工作调研还不深入,尤其是对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部门如何适应新形势,加快职能转变,如何围绕产业化发展,服务“三农”等事关粮食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新路子、好办法不多。三是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有些制度落实还不到位,行政执行力较差。四是有的干部职工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看不到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看不到与兄弟省区存在的差距,看不到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工作中存在畏难和厌战情绪。五是个别处室之间沟通协调不紧密,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服务意识不强。六是文件多、会议多、检查多,基层忙于应付。

(七)改进作风、服务群众还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关注干部职工利益。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还不够,有些干部作风飘浮,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设身处地为基层着想、为干部群众办实事还不够;对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关心体贴还不够细致;干部职工文体活动不够丰富。

三、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区粮食流通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局党组认真进行分析,认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一是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近年来,我区粮食流通管理体制发生变化较大,工作量不断增加,班子自身学习抓的还不够紧,学风不够扎实,特别是系统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还不够,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对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认识有时还不到位;对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和理论体系,有些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运用科学理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自觉性还不够;对制约和影响粮食流通工作长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还不深。

二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粮食流通工作能力和水平还不够。一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工作实际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自觉应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的意识和应用能力还不够强,对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深入细致思考还不够。二是对扶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还不深、措施还不具体、整体推动力不强。三是领导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是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创新发展意识还不够强。近年来,我局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助农增收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成绩面前,部分干部职工产生了一定的自满情绪,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进即满、盲目乐观的思想,忧患意识、抢抓机遇意识还不够强,有求稳怕乱的思想,缺乏蓬勃向上的朝气、开拓进取的锐气和不畏艰险的勇气,用科学发展观开展工作的眼界不够宽、思路不够广、办法不够多,攻坚克难、创新机制、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还不强,在推进工作时,仍然缺乏“小省区也能办大事”的大气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没有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跨越式发展的要求。

四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还不够高。求智于民、问计于民 、取信于民的作风还不够扎实,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对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把握还不准,制定的有些文件和制度还缺乏针对性,抓工作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部分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积极性发挥还不够到位,独挡一面、责权统一的工作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反映出党组的领导能力、领导方法、领导艺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改进。

(二)客观原因。

一是粮食流通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建立后,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体制和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区粮食行政垂直管理只垂管到地级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委托当地政府管理,政令不够畅通,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客观上影响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整体发挥。粮食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重点在市、县,由于市、县粮食局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缺少编制和必要的行政执法经费、设施设备,特别是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部门多、涉及面广,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粮食流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不断受到挑战。目前,粮食流通依然存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不健全和滞后的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被迫承担了更多“消防队”的职责,往往是被动跟进,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在所难免;城乡居民粮油消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不健全、技术保障不到位,留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是粮食产业化发展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推进难度大。粮食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部门处在流通环节,在联系产、购、加、消等环节的衔接机制还没有形成,推进产业化发展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制约和影响了粮食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比较重,政策措施和改革资金筹措难,既影响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影响了粮食产业化的推进。

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和措施

科学发展观是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的思想理论武器和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确保粮食安全和有效供给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来抓,制定颁布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把粮食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要从我区粮食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把握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主动性、规律性,制定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好影响我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局的重大和首要政治任务,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采取专题辅导讲座、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座谈会等有效措施,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上下功夫,在领会理论精髓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下功夫,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思考和指导粮食流通工作上下功夫,在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切实做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二是抢抓机遇,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跨越式发展。局党组在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出台措施、部署工作时,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抓住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__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重要战略机遇,学好用好用足政策,紧紧围绕涉及粮食工作的民生工程、仓储基础设施、物流中心和粮深加工,切实抓好项目规划、论证和实施,带动__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实现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切实提高区域粮食安全的控制力。一是制定《__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建立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沟通协作机制,促进优质粮食生产,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符合__区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集粮食资源管理、粮油交易、政务管理三网一体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扩大全区城乡市场粮油价格监测的覆盖面,全面提升信息服务功能。三是坚持“提质、扩量、增效”的原则,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改革现行管理体制,优化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储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四是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制定《__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分级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建立市县粮食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定点加工、供应单位职责,形成粮食购销、储备、加工企业和城市连锁店联动应急供应体系,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

(三)着力完善粮食流通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对粮食市场的约束力。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要求,尽快完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机制,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位。一是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尽快制定《__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理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由监管原粮质量向监管成品粮油质量的延伸。建立健全粮食经纪人管理制度,开展规范粮食经纪人试点工作,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年检工作,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建立区、市两级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操控粮价、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绝不让劣质粮食流入市场,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三是加强和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大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力度,构建粮油“大质检”格局,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四)着力完善粮食产业化发展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一是积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是高度关注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积极争取和研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科研机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联营合作,通过企业重组、兼并等形式,盘活、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是指导和鼓励储备企业、民营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破产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形成富有活力的多元化的市场投资经营主体。四是加快重组__粮食产业集团步伐,化解债务,盘活优良资产,为粮食流通产业化发展打好基础。五是进一步深化储备企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储备粮经营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储备企业间的合作,整合力量,扩大规模,发挥优势,逐步建立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运作的大储备体系,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储备企业的盈利能力。六是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紧紧抓住国家拉动内需、促进发展的良好政策机遇,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落实好__粮食流通领域重点项目的论证申报和建设任务,加快粮食流通物流体系和仓储设施建设,夯实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基础,进一步提升我区储备体系的整体功能。

(五)着力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切实提高粮食行业的影响力。站在关注民生的高度,强化服务意识、充实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优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果, 着力建设服务型机关。一是为“三农”服务。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搭建粮食产销平台,促进粮食顺畅流通;认真分析研究区内外粮食产销形势,探索建立区内外粮食产销衔接协作机制,拓展粮食销售渠道,指导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增加农民种粮收入;组织推广农村科技储粮技术,减少产后损失。二是为企业服务。加强引导,积极协调,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加工企业争创自治区级和部级名牌产品,着力提升我区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加工企业捆绑式和股份合作式经营的新机制,着力推行“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部门﹢农户”、“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放心粮油店”等先进的粮食产业化组织形式,实现粮食生产与流通的良性互动;指导企业开办“粮食银行”和“四代一换”业务,拓宽业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三是为城乡居民服务。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按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加强督查、稳步推进的原则,强化对“放心粮油店”的监管力度,有效提升“放心粮油店”粮油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店,不断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安全放心粮油消费的需求。

(六)着力完善高效务实的行政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粮食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一是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粮食部门的良好形象。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科学界定处室职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运转程序,全面落实机关ab岗、限时办结制等效能建设制度,加强处室之间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认真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效能考评等各项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在粮食收购、销售、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改革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严格执行各项检查考核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严格按工作规则办事,理顺工作关系,注重发挥基层工作积极性,克服越级行使职权现象。四是精减文件,改进会风,杜绝各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评比活动,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效能。

第3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系统粮食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粮食安全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粮食安全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粮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谐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粮食系统范围内建立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不断促进粮食系统粮食储存、加工发展为主线,对粮食安全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粮食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遏制粮食安全问题的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粮食安全预警,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流通领域粮食安全隐患,防止粮食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粮食安全隐患的发生,形成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粮食安全长效预警机制,增强生产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粮食安全的信心,提高社会满意度,保障全市粮食安全。

四、组织体系

设立全市粮食系统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领导指挥机构,成立市粮食系统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粮食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地方粮食储备库、面业有限公司、市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6处市直企业及市粮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14处原改制粮所法人代表组成,负责系统内粮食安全应急预警及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市粮食局办公室为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

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负责本单位的粮食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对粮食企业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安全事故隐患的。

2、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六、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安全应急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安全形势,对粮食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安全日常监管;及时分析粮食市场的价格走向,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粮食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对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三)报告制度

1、报告时限

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市粮食局进行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2、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进程、粮食供应量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总结报告

及时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粮食安全事故鉴定结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5、责任报告人

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七、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局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局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市局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粮食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

粮食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粮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p#分页标题#e#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有关单位要在市局的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粮食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总结报告

粮食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局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粮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粮食安全的监测、预测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切实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利。凡因救援工作不利,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反应、举报粮食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反应、举报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粮食安全事故监管责任的行为。

第4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异常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抓好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支行、火车站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1.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1.2指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2.1.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1.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2办公室职责

2.2.2.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2.2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

2.2.2.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2.2.4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2.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2.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新闻办:负责统筹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区县以及市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委、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做好运输综合协调,保障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

区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区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农发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风险管理

商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

3.1.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区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油)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了解全市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3库存分析。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1.险管理。区商务局负责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登记、评估、控制等各项工作。

3.2预警

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急状态(I级,红色)。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方出现主要粮食(油)品种脱销断档。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3.2.2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同时报告市商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后,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2.3.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2.3.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3.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3.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经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粮食应急供应。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1.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4.1.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通报情况。

4.1.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区新闻办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1.2.2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1.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3.3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3.4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处置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当出现一般(或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4.2.1.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2.1.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2.2.1.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当本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市级储备粮。

4.2.2.1.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结合有关镇(街)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原则,组织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恢复全区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4.2.2.3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或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动用在永的中央储备粮。

4.2.3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干预权限相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4.2.3.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区商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2.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指挥部提出,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同意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储备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区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各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5.2.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厂负责应急条件下粮食(大米)加工。

5.2.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水库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销售网点(包括军粮供应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区交委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后的支出及时兑付;对粮食应急中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审核、清算,及时拨付到位;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区政府同意后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对粮食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支行与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5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规范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与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

(二)控制风险。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调控能力强、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扶持;

(三)专项管理。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按期收回。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定期结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二)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四)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五)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参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不予办理展期的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仓储设施贷款,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付息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三)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自有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开户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接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其次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对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贷款调查人对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可成立贷款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诚信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期至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六)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来源情况,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请人内部员工缴纳的上岗风险抵押金、外来投资等可视同自有资金,除此之外的负债资金不视为满足贷款条件中的自有资金要求;

(七)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八)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评估。凡申请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单一新建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应当首先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或委托下级行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评估。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评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的品行、学识、信誉和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地理位置、施工条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

(四)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五)财务及现金流量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清偿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综合指标的测算、分析,合理、科学地评价和判断项目贷款风险程度;

(八)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名称、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和封底组成。正文主要陈述项目背景、项目及项目业主概况、组织管理机构、投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结论、建议等内容。特别要对项目实施与否、怎样实施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有叙有议、全面翔实、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初审,报本行行长(经理)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级分行上报贷款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二级分行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贷款审查人应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初审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原则上集中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一般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审批行接到贷款审查意见后,应首先由信贷部门或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内容进行查验评估,并提交书面查验评估意见,报贷款审批人。贷款审批人收到查验评估认可意见后应在总行下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对超出省级分行授权范围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总行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批的贷款项目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仓储设施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竣工验收,贷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发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的资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跟踪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和总结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贷款项目档案是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资料、农发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齐全、收集及时、保管完整、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项一卷和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进行管理存放,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油脂储存设施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

第6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粮食安全责任制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市政府对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特制定2019年度*****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根据长治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长治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长粮安考核字〔20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结合我市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2019年度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为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45项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同时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9年12月20日前,承担考核任务的各牵头部门要按照《2019年度*****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件1)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9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并按照《自评材料上报要求》(附件2)上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部门要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抽查。2018年1月1日前,领导小组根据各牵头部门的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三)综合评价。2018年1月1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自查评分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向各部门及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县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端正考核态度,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务求达到考核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7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5]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8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部级应急状态、省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五个级别:

(1)部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省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重大应急状态。按照?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较大应急状态。主要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向上级请求协调支援,并负责具体应急处置的情况。

(5)一般应急状态。在本县的局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粮食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商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向市和驻景武警中队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

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及征用社会商品粮的建议。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

(4)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县发展改革局要协调铁路部门及时落实县内部署的涉及铁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县卫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注入市场。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县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项资金(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县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2)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应急新闻预案,负责组织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县武装部、**武警中队负责提供应急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市场监测与预测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

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

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部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省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衡水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4.1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4.4.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于每日的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在县内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外市商调应急粮食。

(4)启动相关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3出现较大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4.4在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4.5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5.1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5.2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县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6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本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地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及时动用市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7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重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5.2.5粮食局建立的应急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5.5培训和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要会同财政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好已动用的粮食库存。

6.2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等违法、违纪行为的;(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粮食分析报告范文

这次全国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去年以来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会审汇编20*年度全国粮油统计年报,研究分析今年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安排部署全年粮食调控与统计工作,并通报全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结果。国家粮食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聂振邦同志对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去年的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并对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粮食调控工作取得的新成绩

20*年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关键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成效显著,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促进了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及时研究分析粮油供求形势,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建议

20*年,国际粮食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粮食供求和市场形势也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点。我们加强研究分析,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及时提出相应的调控措施和建议。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我国粮食安全中长期问题的研究,形成了《关于大力发展植物油产业提高国内市场控制力保障安全的措施意见》,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加强对完善玉米深加工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完成了《我国玉米深加工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协助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二是及时开展粮食供需形势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先后向中办、国办和国家发改委报送了《当前我国粮食购销存基本情况及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建议》、《当前我国粮食供需状况及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建议》等多份材料,及时反映全国粮食收购、销售、库存、价格等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三是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及时反映粮食调控工作的最新动态。召开了市场专家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当前粮食价格及走势分析的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

(二)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指导,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

一是适时组织召开小麦、早籼稻、中晚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收购工作,分析预测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二是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开展中央储备玉米、国家临时储存玉米和粳稻收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印发了20*年小麦、早籼稻、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根据主产区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启动小麦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适当提高了吉林、黑龙江两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辽宁省粳稻实行国家临时储存收购。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两批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上述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对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组成多个调研组,由局领导带队赴有关主产区检查指导粮食收购工作。总体看,20*年粮食收购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地方政府、农民和粮食企业都比较满意。

(三)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做好临时存储粮食的销售工作。加大最低收购价稻谷和小麦销售力度,适时调整销售底价。二是为满足南方主销区和养殖大省对饲料玉米的需求,从20*年11月起,安排中储粮总公司结合中央储备玉米轮换向市场投放部分储备玉米。此后安排部分中央储备玉米每周公开竞价销售。三是在京津沪和东南沿海等主销区及时安排抛售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以及对部分大型食用油加工企业定向销售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四是继续做好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充实销区粮食库存,改善库存地区结构,缓解了主产区收储压力。

(四)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增强宏观调控物质基础

一是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加强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二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20*〕59号)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了下一步中央储备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增储方案。三是妥善解决国债投资建设粮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将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划转的国债投资建设粮库名单提交财政部,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四是督促各地积极充实储备粮油,合理测算地方储备粮规模。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充实地方储备粮油,尤其是成品粮油(含小包装),以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急能力。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国地方储备粮规模初步建议数,并已分别征求了各地意见,拟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后抓紧下达。

(五)加强粮食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认真完成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修订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食用油统计信息直报制度,适时召开社会粮食供需调查数据分析评估会,及时完成数据汇总和调查报告撰写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全面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家粮食局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系统的功能,每周编印《粮油市场监测信息》,实现了全国200多个重点食用油企业统计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安全管理。三是对相关食用油企业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了统计基础知识培训,组织编写《粮食流通统计培训教材》。此外,完成了“社会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等六个专项统计调查课题。

(六)积极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一是指导各地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先后5次下发电报通知,并派出多个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督促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应急抢险抗灾工作。各地普遍成立了抗灾保供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粮食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灾区粮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平稳、供应正常,没有出现粮油断档脱销和排队抢购等现象。抗灾期间,贵州、安徽、广西、湖南、江西、四川、广东等地的部分市县及时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继续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及时报送健全粮食应急体系的有关材料。大多数省份已成立了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立了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和应急供应指定企业等应急保障体系。20*年,北京、江苏、陕西、青海等地先后开展了应急演习演练活动。

(七)大力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

一是继续鼓励和支持地方举办产销合作贸易洽谈会,做好粮食产销衔接工作。20*年全国共举办各类粮食产销衔接交易会17次,签订粮食购销合同380亿斤。二是认真落实关内销区到东北采购粳稻运费补贴政策。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在哈尔滨和长春召开了产销衔接见面会,产销双方企业共签订稻谷和大米购销合同227亿斤。此外,继续指导各地做好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就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进行调研,完善后续政策,完成了退耕还林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

同志们,20*年粮食宏观调控与统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各级粮食部门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大家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国家粮食局,向全国各级粮食部门从事粮食调控和统计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慰问,对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把握重点,切实提高粮食调控工作水平

20*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中央农村工作和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保障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此,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把握粮食供求形势,努力增强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粮食供求形势变化较快,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和进出口变化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预测,准确把握粮食供求形势发展变化趋势,及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根据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和“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原则,正确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按照聂局长在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合理确定调控目标,健全完善调控方式,准确把握调控时机,灵活运用调控手段,努力掌握好粮食宏观调控这门艺术,切实提高粮食宏观调控水平,为保证供应和稳定市场服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加强对本地区主要粮食品种和敏感品种的分析研究,切实做好本地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一是积极抓好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定心丸”。我们将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完善20*年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初步意见,争取尽早下发。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今年还将召开主要粮食品种收购形势座谈会。各地要及早动手,提前做好粮食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中央的政策及时传达到基层,并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缩水。新粮上市后,要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分析粮食形势和市场行情,引导他们面向市场,服务农民,搞活经营,积极主动地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二是继续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中央储备粮跨省移库工作,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库存。今后,我们将根据粮食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安排跨省移库工作,调整优化布局,确保市场供应。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抓住春运后运力相对宽松的有利时机积极抢运,力争尽快完成已下达的移库任务。

三是认真做好粮食销售工作,保证市场供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价格情况,继续分期分批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和中央储备玉米的竞价销售,适当控制销售节奏。既要保证市场粮食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又要防止打压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7号)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承储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规定积极出库,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的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立即停止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托市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粮食收购政策专项检查,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四是认真做好奥运会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第29届奥运会的主会场在北京,另外在青岛、秦皇岛、上海、天津、沈阳等地设有6个分会场。各地特别是比赛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准备,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做好预案,扎扎实实做好奥运会期间市场供应工作,为奥运会的胜利召开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物质基础

一是加强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要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把握好轮换节奏,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稳定市场粮价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机制。稳步推进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逐步实现储备粮轮换的公开化、透明化。三是指导各地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充实储备库存,明确调控责任。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协商有关部门研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分省规模的指导性计划。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和品种结构,要在与中央储备粮油进行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调整。

(四)认真做好粮食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服务

一是做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粮食流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统计工作调研,及时修订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二是认真组织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完成20*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数据的汇总和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研究确定20*年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将全国农村家庭存粮情况作为调查工作的重点,全面掌握粮食资源的实际数量、品种和结构。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社会食用油供需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尽快设计制定20*年度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调查方案,并着手组织开展调查。重点对各地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户、食用植物油加工经营企业、油料转化企业和餐饮企业进行食用油产、消、存、进出口和流通中损失损耗等项内容进行调查。三是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要继续健全全国性和区域性粮食市场监测网络,适当增加部分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作为直报点,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市场信息的监测跟踪。各地也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粮食市场监测的质量和水平。要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形势和需要,及时调整监测频率和密度,增强市场监测的敏感性和及时性,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四是认真做好重点食用油企业旬(月)统计工作。食用植物油市场放开较早,要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各类食用油企业油脂油料的基本情况工作难度较大。为保证我局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认真做好国内食用植物油供需形势分析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辖区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用油统计工作。此外,要及时完成《粮食流通统计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

(五)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继续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在今年南方抗击雨雪灾害的过程中,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储备粮源主要集中在地市一级大库里,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缺乏应急粮源。因此,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灾后重建工作和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细化粮食应急预案,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对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要增设必要的网点。这次灾害造成的长时间停水停电,给粮食部门抗灾保供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为此要加强粮食企业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要加强对承担应急工作定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情况,对不符合应急工作要求或不能正常运营的企业,要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应急网络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要继续抓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继续推动粮食产销合作,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

一是积极做好关内销区到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大米)的调运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企业积极到东北产区购粮,落实好已签订好的购销合同,促进粮食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有序流通。要继续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衔接协调力度,力争做到同方向整列运输,提高运输效率。要继续做好东北粳稻入关进度统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可靠信息。二是建立健全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北京市到主产区建立粮食储备等长期有效的产销合作模式,鼓励产区与销区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努力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对于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铁路、交通运输、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三是继续做好政策性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要继续认真抓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贫困缺粮地区的口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供应需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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