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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第1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展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前言

随着全球生态问题的不断涌现,生态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要想顺应这一形势的要求,有效保护生态,必须对生态破坏状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而生态环境监测是全面掌握生态状况的唯一途径,其体系的建立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

生态环境监测简称生态监测,国内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采用生态学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从不同角度对各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时空格局的度量,主要通过监测生态系统的条件、变化、对环境压力的反映及其趋势而获得[1]。

固原市位于宁夏南部,是我国北方生态脆弱带的组成部分。建设其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生态监测网络,研究黄土高原生态系统,为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性

2.1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在生态环境恶化的固原市,建立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系统,是科学的改善生态环境,使之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固原市生态环境遭受过重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不但使得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也加剧了贫困问题,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极大地压力,严重地制约着区域经济、社会、资源、人口的稳定协调发展。因此,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是宁夏南部山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2.2研究水源保护林工程技术

固原市水资源十分紧缺。据统计,固原市特大旱灾百年来急剧上升,从19世纪末16年1次上升到20世纪10年1次,由过去3年l小旱,变为3年1中旱,小旱年年有,不少河流基本干涸,地下水不断减少。缺水给固原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障碍,为此固原市采取了许多措施提高对水的利用,农业采用集雨、集水、打井、打窖、修水库、百井扶贫等生命工程;林业在整地环节上采取“漏斗式”、“88542”方式整地等[2]。这些都是一些应急措施,从根本上还是缓解不了旱情,因此,只有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技术支撑,扩大水源涵养林面积,提高境内水源保护林工程技术水平。

2.3维持区域生物多样性

固原市境内有部级六盘山森林自然保护区、云雾山长芒草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火石寨丹霞地貌自然保护区、党家岔(震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形成了森林野生动植物、草原生态系统、地质遗迹、地震遗迹、湿地类型较全面的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格局。

六盘山自然保护区是宁夏水资源最丰富和植物种类最多的地区。云雾山属干草原类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黄土高原长芒草草原保留面积最大的典型地段。因此,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的准确数据,科学合理的指导实施大六盘该区域生态经济建设,切实保护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持和丰富生物多样性是十分必要的。

生态环境问题已是全球性问题,所确定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应与国内国际生态监测工作发展衔接[3]。固原市位于黄河中下游黄土高原地区和半湿润向半干旱过渡区,其生态环境好坏也影响着邻近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就要求其在保护过程中要依据生态经济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如果生态环境建设只求改良当地生态环境而忽略周边地区的环境,那么这一区域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有足够、长期、连续、准确、有效的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做支撑,因此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2.4科学建立绿色GDP核算及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目前,环境质量指标已列入各地政府考核,通过对当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长期定位研究,深入了解其对生态环境的功能作用和动态变化趋势,可以确定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各类森林的量与质的阈值,有效监控环境生态工程的实施。评价建设中的生态经济工程。通过量化评估,为建立绿色GDP核算、生态经济科学补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生态建设工程等的投入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多数回族主要聚居在固原市。固原市的回族人口比例48%,有的县已超过70%。近20年,固原市发生严重旱灾7次,平均3年一遇。山大沟深,靠“天”吃饭,“十年九旱、春夏连旱、靠天吃饭”是这里的基本特征。就是在这样的恶劣自然条件下还生存着180万人口。虽然固原市实施的扶贫开发工程有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严重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使得这一地区在灾年的返贫率特别高,扶贫难度很大,一直困扰着各级政府。因而固原市不能与宁夏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步,形成了很大的区域发展差距。

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的准确数据,科学合理的指导实施固原区域生态经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落实国家民族政策和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结与社会的稳定。

三、结论

建设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是研究该地区生态系统发生、发展和演替规律的必然手段,对于开展山区天然森林生态系统、天然草原生态系统、人工草地和农田生态系统的类型、结构、功能和空间垂直分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具有很高的科研和学术价值。也是对我国西部典型生态脆弱区的开发活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普遍的支持作用和示范意义。因此,建设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张建辉,吴忠勇,王文杰,等.生态监测指标选择一般过程探讨[J].中国环境监测,1996,12(4):3-5.

[2]刘平,曹文洪.彭阳县南山生态经济流域治理模式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2(10):3-4.

第2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按照生态县建设环境保护指标,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视角,以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县建设制度创新为根本,提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符合县域实际的生态环境体系构建,具体包括县域水生态环境体系、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噪声防控体系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县;生态环境体系;构建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生态县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生态县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支撑与保障,是促进生态县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自《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生态县经济建设成就显著,但环境建设却经常被忽视,生态环境体系尚未构建,资源浪费与污染现象并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理论依据,不断探索。

一、研究综述

目前已有的国内文献中尚没有关于生态县环境建设的专题研究,针对该问题的论述大多集中在生态县建设措施、规划编制、路径探索等总体研究中或通过典型案例形式呈现出来,综述如下:部分学者认为,生态县环境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责、划定功能示范区以及选择合理的建设模式等;部分学者提出应当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使其能够为生态县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部分学者提出生态县环境建设应优先进行重要环境工程项目,通过重要工程项目带动整体建设;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开发清洁能源来推动生态县环境建设;部分学者提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生态县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性,认为应统筹规划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此作为生态县环境建设的突破口;其他学者也提出生态县环境建设应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改善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状况,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国外研究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分析了生态县(市)环境建设的基本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1990年著名的“城市生态组织”阐述了生态城市环境建设的十项原则;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生态城市发展规划,为生态城市环境建设设计了框架;与此同时,生态城市国际会议也提出了生态城市建设计划书,为生态城市环境建设开辟了新思路;其他研究也都集中在重新利用、循环回收、能源保护、能力修复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生态县(市)环境建设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关于生态县环境建设方面的研究大都结合现实问题展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生态县环境建设理论依据的研究,或相关理论探讨不深入、不全面,不能够为生态县环境建设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因此难以把握生态县环境建设问题的实质;(2)缺少针对生态县环境建设的专门研究,即没有将生态县建设指标进行分解和细化,研究内容与研究结论不具体、不详细、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3)缺少针对生态县环境建设的全面研究,大多数研究仍停留在单个问题解决的层面,欠缺系统性、整体性、规范性的阐述和论证。本文将生态县建设指标进行分解,并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专门研究生态县环境建设,同时将环境建设置于整个生态县建设中统筹规划与设计,提出生态县环境建设的根本在于建设制度的创新;生态县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体系构建,将水环境建设、大气环境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结合起来,突出生态县环境建设的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县建设

关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高兹、莱易斯和福斯特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生态危机、资源枯竭、环境恶化虽表面可解释为人与自然相处的不和谐,在理念、方式与行动上存在缺陷,但实质原因则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偏差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制度的偏差。因此,“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分析生态环境问题,而且要从制度和人际关系角度来不断改革所有不完善之处,从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认为社会制度创新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而且其最值得深思之处在于提出了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他们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批判资本主义生态环境危机,阐述社会主义建立的必要性。“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为社会主义增加新内容的同时,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够顺利实现。生态县(含县级市)是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生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县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园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最终目标。基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生态县建设,就是通过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在县域范围内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可持续的关系,即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符合县域实际的生态文明制度和生态县建设制度,加快生态县建设进程,实现生态县建设目标。“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县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必须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之成为我国生态县建设的理论支撑,构建全新的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从而为生态县建设提供有益路径。反过来,生态县建设实践也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内涵,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新的实践源泉。

三、生态县建设环境指标及其分类

根据《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规定,生态县建设指标分为经济发展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和社会进步指标。其中,涉及生态县环境保护的指标共有21项,可分为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大气污染防治指标、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指标、噪声防控指标等四类。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是县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利用县域水资源环境、防治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县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与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工业用水重复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化肥施用强度及农村灌溉达标率等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指标是县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整治县域重要污染点源、实施总量控制和开发新能源的条件和依据,主要包括县域空气环境质量总体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及秸秆综合利用率等内容。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指标是县域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县域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与高效回收利用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及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等内容。噪声防控指标是县域防控噪声污染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县域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危害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县域噪声环境质量总体要求、隔音或消音处理等内容。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大气污染防治指标、固体废物处置与利用指标、噪声防控指标等四类指标共同构成了生态县建设环境指标的主要内容。以“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导向,强调对以上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强调制度形成与完善在生态县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度保障生态县环境建设的有效推进,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符合县域实际的生态环境体系,才能不断满足生态县建设的要求,加快生态县建设的进程,推动生态县建设的创新,实现生态县建设的目标。

四、生态县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体系构建路径

构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符合县域实际的生态环境体系,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县域水生态环境体系构建。开展河道整治与雨污分流整治,加快县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县域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深化小流域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贯彻实施国家水法律法规,加强县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健全水价机制,实行鼓励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推广高效农业灌溉节水技术;加强节水型工业管理,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加快县域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实施污水资源化。建设人工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县域湿地系统,逐步修复县域水生态系统;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县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二)县域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构建。加强对县域内各种炉窑的工业粉尘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监管,对未实现达标排污的企业限期治理;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实行县域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民用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开展县域生态环境建设,防治建筑、拆迁、市政、运输、堆放和地面的扬尘污染;及时清扫路面,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城郊结合部扬尘污染防治,防止通过空气输送对城区的污染。开发经济、清洁、可再生新能源,积极探索再生能源的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发展替代能源;提高优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优化县域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发展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能源环保技术。(三)县域固体废物处置体系构建。推行县域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监管;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建设密闭式的垃圾压缩式转运站,减少垃圾收集环节和在城区停留时间,避免二次污染。建设县域可再生废旧物资回收系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建立县域物资和废物交换中心,促进物资交换和副产品与废物的处置。建立县域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构建县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市场化运作模式;城区生活垃圾处置以焚烧为主,结合卫生填埋以及综合处理等多种处置技术;非城区以卫生填埋为主,焚烧、综合处理为辅。(四)县域噪声防控体系构建。禁止县域街道、广场、公园内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场所,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采用技术先进的设备,降低声源强度;调整县域工业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或消音处理,减少工业噪声外泄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县域内高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在夜间和午休时间使用;合理调配建筑工地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的运输装卸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智刚.城市辖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中若干问题探讨[J].干旱环境监测,1999.13.2.

[2]麻朝晖.论欠发达地区生态示范区建设中补偿机制建设[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3.

[3]任海,周国逸,夏汉平等.广东连平建设部级生态县的总体生态规划[J].生态科学,2002.21.1.

第3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1 生态城市的内涵和主要特点

1.1 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简而言之,生态城市是一类生态健康的城市。

1.2 生态城市的主要特点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比较,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1.2.1 和谐性

生态城市的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自然融于城市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1.2.2 高效性

生态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1.2.3 可持续性

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

1.2.4 整体性

生态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1.2.5 区域性

生态城市作为城乡统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而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 2 中国目前的城市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2.1 目前的城市状况

“九五”期间是环境保护大发展的五年,集中体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等方面。但是,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全国有36%城市河段的水质为劣5类,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受监测的341个城市中,有66.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白色污染”仍然严重;全国城市垃圾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还不到总量的10%;城市噪音扰民十分普遍,2001年监测区域55.7%的城市噪音处于中度以上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市民发生多种疾病。

2.2 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1999年海南率先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生态省,2001年吉林和黑龙江又获得批准建设生态省,陕西、福建、山东、四川也先后提出建设生态省。许多城市如上海市、长沙市、宜春市、扬州市、威海市、深圳市等都先后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最近几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以及他们的地方学会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地方性学术讨论会,将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到了高潮。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于2002年8月19日至23日在深圳市召开,《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是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将对世界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人居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3 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

3.1 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城市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城市规划为蓝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城市管理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建设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保持高度和谐的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城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效的生态产业和人们的需求与愿望得到满足、和谐的生态文化与功能相整合的生态景观,实现自然、农业和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

3.2 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它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意识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针对环境差、底子薄、人口多的国情,提出以下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3.2.1 转变思想,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从不可持续发展思想向可持续发展思想转变。其内涵包括:从追求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转向追求长期的间接经济效果;从追求单一的经济高效率转向追求经济、生态合并的高效率。这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转变就不可能有忧患意识、危机感和责任感。这对决策者和企业家尤为重要。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影响一片,企业家影响一个企业,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是任期制,任期内的绩效考核主要还是经济绩效。这很容易使干部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要完成这种思想转变必须把干部任期内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功与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环境责任,尊重历史文化,改变传统的消费方式,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高质量运行。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除了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外,还应:(1)让市民亲身感受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2)使市民形成“向自然资源索取是有代价的,污染是要付费的”的概念;(3)营造社会公德大环境,规范那些不规范的环境行为。

3.2.2 加快理论研究,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现在可持续发展到处都在讲。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指导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又如何知道决策和实践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呢?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理论和政策都是重资源开发,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主线兼顾市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指标体系。

(1)生态城市应采用整体的系统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理解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也有较好的社会基础,为不少人所接受。政府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研究,使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扩大,发展成为包括“新财富理论”的多科学、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性学科。其领域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以及这些领域的生态经济学理论。以环境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机遇,中国应该走在世界前列。

(2)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这些目标又应按生态城市建设的阶段(初级、过渡、高级阶段)分解为阶段性的目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用它在建设的各个阶段来衡量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设计的指标应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既有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又有监测预警指标。选择指标的原则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来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械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

3.2.3 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新机制

环境质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建设、生态恢复和生态平衡维持的重要而直接的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

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社会主体角度看,社会行为可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与公众行为。这三种行为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不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都决定于这三种行为。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行为都没有考虑到自然环境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制约,没有把自然环境纳入到经济系统中,致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大。

政府应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的引导、规定、维护、激励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1)国家应提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实质性的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重大项目从初步方案拟订就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体系、加强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3)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中设置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监控,以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4)强调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制订和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场推进就是环境保护引入价值观念,建立和推广市场机制。通过税、费和环境产权的手段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配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意识,以达到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公众和企业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的目的。但政府应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照顾到公众的承受力。

在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不高、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依靠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政府应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律综合体系,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制度化;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随着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更有群众基础。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公众参与,应体现在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要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必须:(1)修订法律,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3)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3.2.4 把握关键环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全面的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以人为本制定战略性的、能指导和控制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与计划。它必须具备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作为强制性内容。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一旦批准,必须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任何改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

为搞好生态城市规划应采取以下对策:(1)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2)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使每个环节都能有效的得到控制。(3)建立新的城市规划过程程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4)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5)建立公众参与的正常渠道,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正确性。代表市民的最大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平。

生态城市规划除了常规内容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建设生态城市首先应确定城市人口承载力,人口承载力不是指城市最大容量,而是指在满足人们健康发育及生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人口的最大限量。既要考虑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满足一定生活质量的人口规模合理性;既要考虑固定静态人口的分布规律,又要考虑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乡村——城市之间和城市商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动态人口分布和涨落规律。

(2)景观格局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景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整体优化原则;②功能分区原则;③景观稳定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⑤活化边缘原则。

(3)城市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城市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城市的基本活动方向、内容、形式及空间分布。因地制宜地按照生态学中的“共生”原理,通过企业之间以及工业、居民与生态亚系统之间的物质、能源的输入和输出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能量的综合平衡。

(4)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开发及再生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在城市区域内建立高效和谐的物流、能源供应网,实现物流的“闭路再循环”,重新确定“废物”的价值,减少污染产生。

3.2.5 突出城市个性特点,树立城市生态风尚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要尊重、研究、发扬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从一个或几个侧面,抓住优势,体现个性。制定实际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融“山水城市”、“园林城市”、“花园城市”、“田园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绿色城市”等于一体。既体现生态城市建设的优势,又给人们一个醒目的形象。

为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及其成果的保护,管理者应建立制度,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①限制甚至拒绝摩托车进城;②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使用环保车;③提倡以自行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者以步代车;④提倡使用布袋子、莱篮子、饭盒子,拒绝“白色污染”;⑤提倡“绿色旅馆”、“绿色饭店”,禁止旅馆业提供一次性用品;⑥提倡商店与厂家结合对商品实行全程绿色服务;⑦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⑧有条件的城市应限制建筑高度,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3.2.6 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城市和区域是密不可分的。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是城市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城市间,区域间不断地在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城市越发展,这种交换就越频繁,相互作用就越强。生态城市的建设特别要强调城市间、区域间的分工协作、协调发展。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繁荣,还要确保城市自身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利益。

第4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1生态城市的内涵和主要特点

1.1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简而言之,生态城市是一类生态健康的城市。

1.2生态城市的主要特点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比较,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1.2.1和谐性

生态城市的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自然融于城市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1.2.2高效性

生态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1.2.3可持续性

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

1.2.4整体性

生态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1.2.5区域性

生态城市作为城乡统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而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2中国目前的城市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2.1目前的城市状况

“九五”期间是环境保护大发展的五年,集中体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等方面。但是,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全国有36%城市河段的水质为劣5类,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受监测的341个城市中,有66.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白色污染”仍然严重;全国城市垃圾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还不到总量的10%;城市噪音扰民十分普遍,2001年监测区域55.7%的城市噪音处于中度以上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市民发生多种疾病。

2.2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1999年海南率先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生态省,2001年吉林和黑龙江又获得批准建设生态省,陕西、福建、山东、四川也先后提出建设生态省。许多城市如上海市、长沙市、宜春市、扬州市、威海市、深圳市等都先后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最近几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以及他们的地方学会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地方性学术讨论会,将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到了高潮。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于2002年8月19日至23日在深圳市召开,《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是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将对世界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人居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3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

3.1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城市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城市规划为蓝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城市管理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建设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保持高度和谐的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城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效的生态产业和人们的需求与愿望得到满足、和谐的生态文化与功能相整合的生态景观,实现自然、农业和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

3.2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它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意识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针对环境差、底子薄、人口多的国情,提出以下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3.2.1转变思想,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从不可持续发展思想向可持续发展思想转变。其内涵包括:从追求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转向追求长期的间接经济效果;从追求单一的经济高效率转向追求经济、生态合并的高效率。这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转变就不可能有忧患意识、危机感和责任感。这对决策者和企业家尤为重要。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影响一片,企业家影响一个企业,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是任期制,任期内的绩效考核主要还是经济绩效。这很容易使干部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要完成这种思想转变必须把干部任期内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功与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环境责任,尊重历史文化,改变传统的消费方式,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高质量运行。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除了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外,还应:(1)让市民亲身感受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2)使市民形成“向自然资源索取是有代价的,污染是要付费的”的概念;(3)营造社会公德大环境,规范那些不规范的环境行为。

3.2.2加快理论研究,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现在可持续发展到处都在讲。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指导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又如何知道决策和实践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呢?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理论和政策都是重资源开发,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主线兼顾市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指标体系。

(1)生态城市应采用整体的系统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理解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也有较好的社会基础,为不少人所接受。政府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研究,使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扩大,发展成为包括“新财富理论”的多科学、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性学科。其领域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以及这些领域的生态经济学理论。以环境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机遇,中国应该走在世界前列。

(2)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这些目标又应按生态城市建设的阶段(初级、过渡、高级阶段)分解为阶段性的目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用它在建设的各个阶段来衡量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设计的指标应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既有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又有监测预警指标。选择指标的原则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来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械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

3.2.3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新机制

环境质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建设、生态恢复和生态平衡维持的重要而直接的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

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社会主体角度看,社会行为可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与公众行为。这三种行为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不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都决定于这三种行为。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行为都没有考虑到自然环境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制约,没有把自然环境纳入到经济系统中,致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大。

政府应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的引导、规定、维护、激励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1)国家应提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实质性的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重大项目从初步方案拟订就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体系、加强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3)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中设置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监控,以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4)强调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制订和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场推进就是环境保护引入价值观念,建立和推广市场机制。通过税、费和环境产权的手段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配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意识,以达到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公众和企业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的目的。但政府应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照顾到公众的承受力。

在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不高、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依靠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政府应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律综合体系,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制度化;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随着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更有群众基础。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公众参与,应体现在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要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必须:(1)修订法律,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3)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3.2.4把握关键环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全面的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以人为本制定战略性的、能指导和控制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与计划。它必须具备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作为强制性内容。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一旦批准,必须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任何改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

为搞好生态城市规划应采取以下对策:(1)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2)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使每个环节都能有效的得到控制。(3)建立新的城市规划过程程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4)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5)建立公众参与的正常渠道,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正确性。代表市民的最大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平。

生态城市规划除了常规内容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建设生态城市首先应确定城市人口承载力,人口承载力不是指城市最大容量,而是指在满足人们健康发育及生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人口的最大限量。既要考虑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满足一定生活质量的人口规模合理性;既要考虑固定静态人口的分布规律,又要考虑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乡村——城市之间和城市商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动态人口分布和涨落规律。

(2)景观格局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景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整体优化原则;②功能分区原则;③景观稳定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⑤活化边缘原则。

(3)城市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城市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城市的基本活动方向、内容、形式及空间分布。因地制宜地按照生态学中的“共生”原理,通过企业之间以及工业、居民与生态亚系统之间的物质、能源的输入和输出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能量的综合平衡。

(4)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开发及再生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在城市区域内建立高效和谐的物流、能源供应网,实现物流的“闭路再循环”,重新确定“废物”的价值,减少污染产生。

3.2.5突出城市个性特点,树立城市生态风尚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要尊重、研究、发扬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从一个或几个侧面,抓住优势,体现个性。制定实际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融“山水城市”、“园林城市”、“花园城市”、“田园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绿色城市”等于一体。既体现生态城市建设的优势,又给人们一个醒目的形象。

为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及其成果的保护,管理者应建立制度,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①限制甚至拒绝摩托车进城;②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使用环保车;③提倡以自行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者以步代车;④提倡使用布袋子、莱篮子、饭盒子,拒绝“白色污染”;⑤提倡“绿色旅馆”、“绿色饭店”,禁止旅馆业提供一次性用品;⑥提倡商店与厂家结合对商品实行全程绿色服务;⑦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⑧有条件的城市应限制建筑高度,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3.2.6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城市和区域是密不可分的。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是城市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城市间,区域间不断地在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城市越发展,这种交换就越频繁,相互作用就越强。生态城市的建设特别要强调城市间、区域间的分工协作、协调发展。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繁荣,还要确保城市自身的活动不损害其他城市的利益。

第5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同时也带动了对建筑的需求始终旺盛,然而旺盛的城市发展需求却并未有为恶劣的生态环境带来好转,造成交通拥挤、噪声严重、垃圾成堆、污水四溢等问题,为建筑活动带来的一系列负效应。其中诸如建材、噪声、环境污染等现象,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存与健康,同时由于建筑的分布缺乏合理性,因而相对封闭的居住空间环境,易使住户产生压抑心理,进而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城市建筑设计中缺乏生态理念。

1 非生态建筑问题产生的原因

探寻城市非生态建筑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于缺乏相应的生态设计理念,缺乏人文、绿色、层次信息,景观空间的亲和力不足,引发一系列资源再生难的问题。城市建设与发展中,从自然中获取的物资资源,最终只有一小部分作为建筑成品投入到了生态循环中,其它大部分成为了污染源,在环境中滞留堆积,引发一系列环境问题,同时索取之后没有及时回报与反馈生态环境,使得生态环境系统失调。当产生环境破坏问题后,无论设计、施工与监管单位,均产生推诿情绪,任由外部环境的逐渐恶化,而对于建筑污染物,单一对其生态破坏性过度关注,极少对其重复利用性、可再生性等环境价值,进行深入探究。

2 以人为本与因地制宜原则

在对城市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具备资源重构与生态布局意识。例如,在小区内设置相应的观赏假山或娱乐设施、健身器材等,增强城市建筑的宜居性,让人、建筑和环境得以和谐地相处。针对部分老旧矿区内的小区所产生与存在的污染问题,依照生态设计的理念,可把原作为污染源的渣土矿山,在进行一定的垫土、隔离、防尘、绿植后,进行生态改造提升为绿化活动公园,为居民提供活动与休憩场所。同时生态建筑作为细部具体概念,城市建筑与景观设计者首先应从观念上进行深刻认知,以现有资源与环境为载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改造自然环境,以重构和再生的理念为出发点来优化居住环境,使区内维持健康、绿色、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居住绿化是改善区环境的关键所在,合理的绿化规划和布局,不仅可以起到美化环境、丰富园区观赏性的作用,还能起到防风和遮阳的效果,绿地还是衡量区是否怡人的重要标准,也是展现生态理念最核心的部分,既要做好各类植物的搭配,根据植物的不同特性,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做到全方位绿化,除了楼下和楼间,楼顶也要做好绿化,以及墙面、阳台等地方,提升绿化的层次性与完备性。

3 城市建筑中生态设计理念的应用

规划设计城市建筑时,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论证―设计―实施―管理”的步骤要求,关系城市总体布局的重要建筑工程,要形成政府部门牵头,规划、设计与专家组实行共同会商的原则,寻求最优的设计方案。作为建筑设计单位,应将生态宜居的理念作为根本原则来进行科学规划,始终坚持绿色效应在设计中的比重,不应过度追求容积率等经济性指标。在施工的时候,施工方也要严格遵循设计方案的步骤,尽可能地去利用新技术,节约建筑材料。除此之外,生态建筑还应对后续的管理加以规范,加强建筑的优质管理:其一,加强物业管理水平,区内要配备专门的维修人员来处理日常的水、电、暖、气等问题,设置专职园艺人员间歇性修剪植被,维护城市建筑区的绿化与生态环境。其二,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日常活动中注意对公共设施以及绿化植物等的保护,要做好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将垃圾进行分类,用垃圾袋装好之后放在封闭的容器内,收集和分类的工作要做好;处理废弃物时应以减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生率为准则,最大程度地变废为宝和循环利用。

在进行态节能建筑设计时,应以程序化设计为准则,确保城市建筑的可靠性与科学性,注重生态空间的开放性与私密性相结合,加强景观配置的层次错落性与色彩协调性。综合考虑资源节约与建筑结构间的平衡性,避免因过度关注节约能源的需求,产生与城市建筑生态设计理念相背离的方案,从而出现物资材料无法让建筑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在建筑施工的时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要通过相应的措施来尽量地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应避免过度保护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第6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生态法治

2018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这意味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好乡村有更高的要求,上升到制度层面。通过实行严格而健全的制度,为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依据。

一、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与生态法治内涵

1.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之界定对于“法规体系”这个词,从目前的法学理论上看,还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为理解法规体系之内涵,需寻找其相近词——法律体系。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解,其中一个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国现行法律规则、原则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所组合形成的整体,其基本构建元素是法律部门,其原子是法律规则和原则。而对于法规体系这个词,更多的是用在描述党内法规方面。学者曾对党内法规体系具体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构成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包括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其内容涉及抽象性规范、党内规章制度和伦理文化三个方面。综上,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党内法规体系”,表达的都是由一定的元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体系,所不同的是在具体构成要素方面。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是部门法,党内法规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政党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规体系,本文认为,法规体系,指的是法源意义上的,即指除法律(狭义上的)以外的就某专门领域而形成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的整体,其构成要素是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解释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等。而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指的是关于环境生态和生态文明方面所形成的一系列的规范整体。

2.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与农村生态法治之关系保障民众饮水卫生、饮食安全、居住环境安心,满足广大老百姓对生态环境的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一项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在实现农村生态文明中,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建章立据,是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加剧,水污染、土壤污染严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实现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各种社会调整方式,运用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调整方式。但在所有的社会调整方式中,法规法制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正当性、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等优势而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它将那些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利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稳定下来,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和谐安稳的外部环境。但值得注意的是,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功能,必须要有“生态良法”可依,也即所制定的生态法规必须符合科学、合理精神,从而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之问题

农村生态环境与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近些年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对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在社会经济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模式下,更注重城市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缺失于农村生态法治建设,与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不相是适应。由于长期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化缺位,使得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丰富性不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生态保护的领域既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也包括污染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但目前关于农村生态法规建设还不够充分,还未实现全覆盖,导致某些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滞后。在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主要形成的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体系。但涉及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有:“对农业资源保护的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等;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关于农业环境标准的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这些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法规体系确实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很明显:一是缺乏一部独立的综合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我国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但保护的对象主要侧重于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目前,“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和治理,其主要法治依据是分散在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单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有体现农村生态环境方面,但大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直接针对性的内容,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农村专门领域立法的空白。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村社会,农村环境污染费不仅速度快,而且范围广。不但有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也有城市工业转移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而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保护重城市而轻城市,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诸多空白。如在农田灌溉、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安全、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在一些新的交叉领域,如农村循环经济、农业清洁生产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制约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2.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协调性不足农村覆盖范围广,经济发展不均衡。同时,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多,既有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也有城管部门和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管理事项,如果在法规体系建设中不协调好,就会出现利益部门化,进而导致制度碎片化、职能重叠化矛盾,主要体现为:一是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碎片化”现象严重。应当在同一条款或立法中进行整体性、协同性设计的法律制度,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被不同法律及条款切割,导致碎片化现象。比如农村的禽畜粪污处理、重金属污染、土壤污染、流域环境污染,这些涉及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不在立法中予以整治,容易导致法规体系的碎片化,影响法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低效。由于关于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的缺失,各地方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使自主立法,内容混乱、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同时,各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具有任意性和不兼容性,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缺乏配套机制,制约生态环境保护法效果的整体发挥。甚至有些地方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解决人口就业问题,支持污染企业的发展,导致对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

3.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执行性不足生态文明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此,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是空喊口号,必须要落地实施。为更好地保障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法规必须要具有操作性、针对性。但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普遍存在执行力不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的缺失。由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的滞后,没有专门的统一的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规体系。因此,对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体系,而这些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范。如《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对农村污染的防治和保护都是原则性规范,内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适用性。而且对于农村生态立法基本都是“确认性”规则,也即明确应保护的行为,确没有相应的违反后的惩罚措施,造成违法之后没有制裁后果,影响生态环境法的权威。二是聚焦农村生态法规正当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法规范欠缺。在当前各地方的生态保护立法程序缺乏规范,特别是一些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没有经过严格程序,出台的任意性较强,不符合农村发展实际,执行难落实难。与此同时,由于立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方面缺乏必要的权力,很多立法确立的法律制度缺少与之相符合的执行机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普遍存在建设不到位,执法主体力量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效果差。

三、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对策

由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它需要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综合治理。本文针对上文提出的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法规体系建设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构建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路径,从法律层面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依据。

1.制定《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作为农村生态文明保护综合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离不开“农村生态文明”基本法的出台。基本法是对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可以发挥统领和引领作用,消除各环境资源相关的法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我国当前,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已形成,其中也有很多内容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但主要是一些分散的、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用于解决当前农村环境恶化的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独立的《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作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为农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依据,确保农村生态文明保护有法可依。在制定《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时,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设想和新修改的宪法体现的生态文明精神,全面规定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界定农村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地位,明确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内容、目标和标准等相关内容。二是根据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和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突出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的内容,完善农村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治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鉴于农村环境问题的零散性特点,在《农村生态文明促进法》的指引下,各地方可根据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共同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

2.构建农村交叉领域生态文明保护单行法体系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涉及农村金融经济、农村科技等交叉领域的生态文明保护不足。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主要注重于农村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层面,对于一些交叉领域很少涉及。因此,构建农村交叉领域生态文明保护单行法体系是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加强农村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建设,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它是将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发展模式,被专家称为化解农村“三农”问题的经济模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节约开发并重,构建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建立农村循环经济发展法规体系,制定《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在建设农村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基础之上,完善农业污染治理、农业产品无公害化等单行法规体系建设。农业生产、生活污染涉及面广、分布较散,农村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需要有专门的单行法规定,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农业污染问题。

3.完善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态文明执法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有关职能部门权限不清,容易发生执法部门相互“争利”或“推诿”现象。而通过出台专门的、具体的农村生态文明执法实施准则和执法程序规范,可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的执法能力。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文明执行性法规,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统一管理机构体系,不隶属于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农村环境监测、治理和统筹规划。同时,在执行性法规里配备相应的执法编制和队伍,特别要加强基层农村生态文明执法力量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相关生态环境问题。二是规范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生态文明执法手段和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三是规定生态文明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案件的移送机制。四是落实农村生态文明执法的监督规范,将生态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地衔接,将生态文明的监督贯穿执法全过程。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环境问题问责,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7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广西生态环境经济发展

Abstract: If Guangxi wants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ecological sustainability is the premise.

Key words: Guangxi ; ecological environment ; economic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广西这个战略位置重要,森林资源丰富、植物多样性丰富、可利用的资源植物也非常丰富的地区,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大投入、科技创新,结合西部实际大力科技创新,取得显著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树立建设生态省的战略目标,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1广西生态环境现状的概况

广西森林资源丰富。属于亚热带气候,雨量充沛、雨热同季。

广西植物多样性丰富。主要植被类型有典型常绿阔叶林、季风常绿阔叶林、常绿季节性雨林、中山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中山针阔混交林、次生季节性雨林、亚热带针叶林、亚热带落叶阔叶林、石灰岩常绿季雨林、石灰岩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红树林、草丛等。

广西可利用的资源植物也非常丰富。按用途分,有材用植物;药用植物;油脂植物等等。

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神奇美妙的森林景观,极大地丰富了广西的旅游资源,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迅速,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广西的生态环境建设进展

广西是岩溶地貌发育的典型地区,分布广、面积大。建国以来,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六大林业生态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有效地保护了生态区位重要的部级公益林,为广西生态安全建立了一道稳固的森林生态屏障。二是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对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实施重点区域防护林工程。有效地改善了生态环境。四是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山口红树林湿地、钦州湾湿地的保护与建设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优先项目”。

广西地区自然资源十分丰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战略思路和规划,即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核心应是促进广西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心内容是要在保护好广西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满足地区生态持续化的需求,发展地区经济。

3广西可持续发展中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3.1 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以往对广西地区的开发建设,曾不同程度地使生态环境恶化。一些地区为一时的经济利益,对草场、森林乱垦滥伐,对矿产资源乱开乱采,使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发展循环经济。把生态建设的切入点放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上,充分利用科技力量,以生态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来带动生态环境改善,这是广西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循环经济可以为优化人类经济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提供整体性的思路,消解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因此,应该按照循环经济原理来发展新产业,调整老产业,建设产业生态园区、工业生态园区。

在开发中,既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要按自然规律办事。彻底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实行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并重的指导方针。尤其要采取措施防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短期的经济增长,盲目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力度,从而使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应该慎重确定开发项目,合理制定开发规划,使广西开发的正确决策有一更加科学的实施方案。

3.2 广西大开发要以环境先行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搞好大开发,必须重视水土保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广西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优先考虑生态效益,这是建设目标的体现,是不应有争议的。所以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必须适当照顾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部分措施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样的生态环境建设才是有生命力的,可持续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有时有矛盾,但也有一致的地方。要善于找出生态和经济的结合点,在不同的利益格局和支撑强度下,采取有利于综合发挥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措施,坚持全局利益,照顾地方利益,引导和满足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自然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于生存生发展的基本条件。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是鱼水关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没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建设就会失去活力;没有优良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应有的基础,发展将难以为继。在促进加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倍加珍惜自然,保护环境,坚决克服不尊重自然规律,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开发不讲保护的行为,坚决禁止过度性放牧、掠夺性开采、毁灭性砍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防止出现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发展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把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加大力度,切实解决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的状况。要重点实施好路边绿化工程、封山育林工程、荒坝开发工程、县城综合治理工程,努力实现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要大力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着力发展绿色特色产业,实施农产品的科技改良。

3.3 加快广西生态环境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广西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建设任务艰巨,而经济发展和开发又迫切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支撑。要加快广西生态环境建设,使其可持续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

(1)依靠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人民群众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力军,他们当中蕴藏着治理水土流失的巨大潜力和能量。只要机制对路,政策到位,就能把这些潜在的能量释放出来,转化为实施山川秀美工程的强大动力。

第8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相对来说,对十七大报告提出、十报告系统阐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层面依据的理解要更容易些,而对此最权威的概括无疑是十报告的表述:“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因而有理由相信,上述三方面事实信息的充分公开本身就是对全社会公众的超乎我们想象的有力的社会政治动员。人们会更加确信,我国所遭遇的是对一系列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区域性“红线”突破的危机,因而面临的是从发展阶段性、发展模式到发展理念的一种综合性挑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层面阐释,是一个更为复杂、也会蕴涵着更多争议的问题,但对于如何理解其现实推进的政治动力异常重要。换句话说,我们只有搞清楚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设什么,才能真正明白如何从政治上去推动这一进程。依据十七大、十报告的阐述,生态文明(建设)概念可以概括为如下四重意涵:其一,生态文明在哲学理论层面上是一种弱(准)生态中心主义的自然/生态关系价值和伦理道德;其二,生态文明在政治意识形态层面上是一种有别于当今世界资本主义主导性范式的替代性经济与社会选择;其三,生态文明建设或实践则是指社会主义文明整体及其创建实践中的适当自然/生态关系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广义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四,生态文明建设或实践在现代化或发展语境下,则是指社会主义现代化或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向度。进一步说,前两点基础上的综合,应该是一种更为完整的“生态文明观念”的概括。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概念内在地意味着或蕴涵着一种既“红”又“绿”的革命性变革。但客观而论,迄今为止的学术探讨都拘泥于或者“红”或者“绿”的议题领域,而明显缺乏一种实质性的“红绿”联盟或融合思路。后两点在相当程度上只是不同学术视角和语境下的理论概括或表述,却有着大致相同的对象实指(在现实中自然生态景观与人文历史遗产的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往往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一个逐渐被认同和接受的观点是,“建设生态文明”应该是一个同时包括生态文明的生态(自然)管理、经济(生产与生活)、社会(人居)、文化、制度的复合性系统。生态文明(建设)概念上述界定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这样一种新型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挑战与变革意蕴。概括地说,我们不仅需要在认识上实现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五位一体”的整体性理解,而且要致力于构建一种确保“五位一体”总布局得以实现的新制度体系和体制,也就是创建一种新政治。一方面,生态文明的政治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它包括两个核心性要素:一是建立在一种生态民主的新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二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性质。就前者来说,我们要学会和通过不断“绿化”的公民政治意识,来主动地重构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之间的政治制度性关系;就后者来说,我们要逐渐学会和更多通过资源生态与社会财富的公正与公平分配,来尽可能减轻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压力。无论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还是“努力迈向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等提法,都首先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奉与承诺的一种表达,当然同时也是中华民族长远/根本利益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意愿的体现。因而,生态文明政治制度的建设过程,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制度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道路与理论不断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推进离不开绿色的政治动力。创建或走向生态文明的关键在于“建设”,而生态文明的建设举措和实际进展,都离不开绿色政治力量的推动。如果把生态文明划分为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社会(人居)、生态制度和生态文化等五个构成性部分,那么所有这些构成性要素的萌生、成长与扩展,都需要适当的政治力量的积极推动。比如,生态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也许是市场,但无论是市场的培育管理、技术产品的研发,还是消费者的意识与行为转变,都离不开政府或非政府力量的政治推动。更明确地说,落实“五位一体”总布局、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首要政治目标,或者说“重中之重”,就是建设一个强大的“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环境国家”是指现代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绿色契约”关系。国家(政府)依法享有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治权限与职能,而人民拥有对国家(政府)的环境管治进行赋(撤)权并行使民主政治监督与抗争的权利。具体地说,“环境国家”体现为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执法和生态环境司法制度体系的总和。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着维护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健康与美丽的管治责任,而这种管治责任的大小及其行使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再)赋权和政治监督。生态环境尤其是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遗产的有效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性任务,而这也是“环境国家”理应承担的首要责任。由此而言,强有力的“环境国家”,既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会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的重要动力。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或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是“环境国家”权能与管治能力的基本体现。从最终可能写入宪法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条款,到街道社区的生活垃圾分拣处置规定,真正体现的都是我们国家对一种生态文明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自觉意愿和政治追求。俗话说,“无规矩无以成方圆”,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不断政策化与法规化,表面看起来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某种程度制约与限制,但从根本上说,则会有助于人们主动形成与接受一种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习惯、文化与文明。即使从文明的最原始意涵来说,它也不仅意味着人类在自然世界中的生存与行动自由(基于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组织改进),还包含着人类对自身的诸多纯粹自然望的主动节制与约束。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如此。而必须强调的是,广义上的“环境国家”,除了包括一大批掌握先进绿色技艺、又具有生态意识自觉的企业,还应包括或依托于一个健全的“生态文明社会”。也就是说,生态意识自觉与组织起来的公民,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与主要推动力。一方面,就像文明的根本性体现是人的素质一样,生态文明的根本性体现也是人的素质。这意味着,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归根结底是要实现人的素质的培育与提高。换句话说,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造就成千上万的具有生态文明素质的“绿色新人”。另一方面,“绿色新人”只能首先来自那些率先实现了文化意识革新与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少数公民(群体),而他们将会成为整个社会实现生态文明性变革的引领性力量。因而,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前提,就是创造适当的经济社会条件,从而使之成为由少数“绿色新人”带动的、由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大众性事业。

2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的构想

基于上述理解,即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治要求,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创建一个社会主义的“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就是一个远为全面而深刻的“生态民主重建”进程,而不简单是一个“行政扩权”或“制度与政策经济化”过程。从宏观构架的角度讲,“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建设,应特别强调如下四点:一是执政党“绿化”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分为16个部分、60项议题,最后一项、但也最为关键的一项,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对照《决定》第58-60条,如何把全党同志的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如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如何更好发挥人民改革主体的作用,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都至关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成立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中组部出台了明确不再以GDP作为考核地方领导干部政绩主要依据的规定,以及全国各省市已广泛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都是党中央加强与改善这方面改革领导的重要体现,尽管其长期效果还有待验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对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这个崭新的议题领域来说,中国共产党还首先是一个学习者和探索者。比如,近几年来由于雾霾频发而凸显的生态环境质量问题,需要全党作出一种更为积极的民生与民主政治回应。必须让全党充分认识到,我们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与挑战,已很难简单通过污染治理与节能减排等经济技术手段来加以解决,而是必须致力于从发展模式到发展理念的全方位转变,而实现这种转变的“理论武器”和“政策抓手”,就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执政党“绿化”建设来说,可以做的工作还有许多,但最根本的是对党政干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思想教育。十报告在执政党建设部分强调了“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而必须强调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样是党面临的长期的、复杂的和严峻的考验,生态环境管治失信(甚或失败)危险同样日趋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总之,必须像惩治腐败那样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实质性提高全党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当然,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从来都是一个有机整体,离开了后者的前两者都难以取得实效。而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共产党“绿化”建设的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进展。二是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十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法治精神统领和指导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尤其是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检察权。

具体到我国的环境法治政府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以宪法、刑法、民法等相关基本法和环境保护法、专门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为基本内容的法律体系(当然还包括相关性国际法和地方法律规章),以及负责法律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机制。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也必须承认,我国的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与不足,未能在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立法方面,环境立法精神与原则的严重滞后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一点在最近的《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已暴露无遗———仍不愿明确接受已成为国际通例的宪法性公民环境权益和基础性环境政治参与权利;在司法方面,生态环境法律的“软法”或“二等法”地位虽然是一个世界性现象,但在我国表现得尤为严重,而这与司法部门长期过于谨小慎微的态度密切相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对法律渠道本身的不信任和对行政处罚手段的青睐(“以罚代法”),在进一步损害环境法律本身权威的同时,也严重弱化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效力。解决上述问题的总体思路,还在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既要进一步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立法质量与水平,使之更加契合我国应对严重环境挑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又要花大力气提高我们的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实质性克服目前的“有法不依”和“以罚代法”问题。更具体地说,提高环境立法的重要路径之一,是更广泛地开展相关议题立法的民主辩论和公众参与。而改善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关键,则是真正保证司法与执法系统的独立性,同时大力强化对司法与行政系统的法律和民主监督,并对各种形式的渎职、失职或违法行为严加惩处。而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就是社会、公众与媒体的更充分和有序介入。三是环境行政监管制度/体制建设。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来说,目前这种条块分割的行政制度与体制并不是一种适当的模式,甚至有着许多内在性的缺陷。正因为如此,十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决定》和同志的系列讲话,都强调了应依据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努力建立一种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与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环境行政监管制度与体制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职权落差”———自2008年升格为部级的环保部依然是中央政府权力构架中的一个弱势单元,因而很难履行公众期待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的国家责任;“整体协调性差”———不仅不同生态环境要素,而且不同大气成分也可能隶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现实,使环保部与其他部委缺乏应有的既分工又合作,而大部分环境突发事件的失当处置所损害的都是环保部的社会形象;“体制不畅”———环保部目前的机构框架(主体司局、区域督查中心和附属性事业单位),与其他传统型部委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很难成为一种有效应对复杂的生态环境议题的监管制度/体制;“能力较弱”———以环保部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政策管理、领导水平和职员素质,都存在着一个能力不足的问题,因而难以在协调各政府部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方面扮演一种领导者的作用。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划定各种“生态红线”,其中许多领域的“红线”并不是目前的环保部一家能够划定的,而即便它这样做的话,也有一个所划定的“红线”会不会被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合法名义突破的问题。改进我国环境行政监管制度/体制的总体思路也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个国家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上做出一种更为合理的规划,比如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基本人权”写入宪法,设立“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目前的“中央文明办”工作范围),组建更高行政级别的“国家生态环境与遗产委员会”。但所有这些制度性安排,不是为了简单扩大某一行政部门的权力,而是确保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真正按照“五位一体”的总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中,直至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自觉的执政理念与行政意识。二是经过重建或整合的新环境部(或生态环境与遗产委员会)能够在组织架构(横向和纵向)、运行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比如,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贯彻落实与行政监管责任更多转交给地方政府,将工作重点更多地转向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或可持续发展提出立法与政策建议,更多地扮演“环境国家”创建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管治平台提供者的角色,等等。四是“环境公民社会”建设。应该说,环境公众参与或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民主体参与,都是理论上不难说明的问题。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

第9篇: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公路 建设 环保 技术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高等级公路不断增加,公路不仅要绿化美化,还要承担防止水土流失,满足视线引导、缓冲、强调目标、标志等作用,它需要一整套技术,这是一种以植被恢复为代表的生态工程技术。公路建设工程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突出表现在生态破坏、水土流失等方面。公路工程的路堤、路堑边坡及其它开挖面等,将受到水土流失的威胁。人类要设法走出目前所面临的严重生态危机,就必须重建地球上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征服、掠夺自然转为保护、建设自然,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共生关系。

1 生态公路的主要意义

生态公路是在公路的设计、建设中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在公路建设项目整个生命周期里综合运用各种工程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与污染,形成行车安全舒适、运输高效便利、景观完整和谐的带状公路 交通 生态系统和区域交通生态系统,实现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生态化。近年来,公路大规模发展导致生态负效应,如气候热岛、环境污染、能量耗散、景观割裂、生物多样性减少、廊道效应等,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主要因为公路建设中,大量的挖填,破坏了原有的地质环境;施工的影响导致了环境污染;失控的取弃土,造成了人为的地质病害;对地形的过多切割和阻碍,改变了水文的平衡状态;最严重的是,由于植被和地表土的损失,自然植被的恢复十分困难。公路环境问题的根源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环境的重视不够,对公路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估计不足。因此,公路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环境和人口之间的矛盾,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应该协调发展,而不是一味索取与征服。在公路建设中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仅是向社会作出承诺,更重要的是对后代子孙的高度负责。如何协调好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是保护自然环境、协调公路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2 环境保护对公路建设的要求

公路的外在形式是公路的 网络 结构、线形等技术指标,而其内涵是公路环境总体对人类运输活动的服务和支持,把环境与公路割裂开来考虑是不全面的。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拆迁道路在规划和确定方案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尽量减少耕地占用和电力电讯、村镇居民点、厂矿 企业 等设施的拆迁,从而减少对现有社会环境的影响。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工程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并针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气候、地形、地质情况,采用合理的排水与防护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道路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注重道路美化、绿化在道路两侧种植花草树木,营造防噪性卫生防护林,搞绿化美化工程,既能美化路容、防止水土流失,又可减噪、吸收汽车尾气及粉尘,净化空气,减轻汽车尾气和噪声对沿线环境的污染,特别是营造乔、灌、草多层次复合结构林带,防噪减污效果更佳。 科学 设计,精心施工公路规划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应以费用最小、社会代价最小为目的,采取“最佳可能性方案、中级可能性方案,初级可能性方案”多层次的设计,力求在宏观目标上与经济总体发展趋势相符合,在环境标准上与居民生活要求相一致,在财政的保证上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实施的序列上与公路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相联系。科学的路、桥设计,精良的施工,快捷、通畅的路网,可以缓解交通压力,降低污染程度。

3 公路生态工程技术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结合主体工程,综合考虑生态工程的 交通 安全、工程防护、景观、视线诱导、线性预告、防眩、缓冲、遮蔽和标志等目的,使主体工程与绿化美化恢复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于受景观、生态、交通安全及施工管理等因素限制,公路生态工程设计既不同于传统园林的景观设计又不同于都市中互通立交桥的景观设计,它首先应将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交通安全等放在首位,在植被恢复的设计方面应以景观优美、生态系统长期稳定和养护管理粗放为宗旨,这是一种取代传统设计的新途径,其目的就是要创造更 自然 的景观,提倡用种群多样、结构复杂和竞争自由的植被类型,发挥其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功能。生态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一般公路路线较长,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设计前应明确各环境单元的设计目的和要求,做到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 艺术 性兼顾,体现地方风格,创造公路景观个性。公路生态工程技术是把公路征地范围的生物和非生物看作一个整体,是整个公路工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提高安全和舒适性以及美化、减噪、净化空气、生态恢复和优化等为目的,最大范围地采用生物材料,减少公路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所实施的植被恢复工程技术。它与以往的单纯绿化不同,作为公路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工验收,并针对修筑的公路特点,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材料,实施植被恢复计划。公路生态工程的范围,包括公路征地范围内的用地,有中央分隔带、土路肩、上下边坡、排水沟、隔离栅、桥梁等构造物,以及立交区、服务区、管理所等,还有取、弃土场地等需要恢复植被的土地。

4 道路的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