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知识产权策略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策略

第1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市场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知识产权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区域,而是成为国际贸易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在关税等贸易壁垒逐渐取消之后,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必将越来越集中到知识产权的竞争上,知识产权问题将不可回避地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21世纪的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而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上,发达国家完全处于主动地位,无论在知识产权的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发达国家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这种领先奠定了他们在经济发展力上的优势。因此,当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影响到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时,知识产权问题便成为其巩固优势的重要工具。然而,由于我国企业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结果导致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不断遭遇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现状

2000年初,国外杜比、1C(汤姆逊)、3C(飞利浦、索尼、先锋)、6C(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及MPEG-LA (法国电讯、富士通株式会社、通用仪器等16个专利权人组成的收费公司) 等专利集团先后向中国 DVD 生产企业提出专利侵权和许可收费问题。2000年1月和2月期间欧盟海关根据飞利浦公司的申请先后两次扣押了中国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并迫使中国企业与之进行谈判。虽然最终中国企业与3C和6C企业分别达成了协议,保证了中国DVD产品的出口,但是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却受到了遏制。

2003年初,一家名为“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拿大公司,在当地的面食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桂发祥十八街”商标。据加拿大官方网站内容显示,2003年4月30日公告的“桂发祥十八街”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设计以及指定商品等项完全套用了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商标内容。

天津著名化妆品品牌“普兰娜”是在俄罗斯经营得最为成功的中国化妆品品牌之一,波兰一家商以“波兰某普兰娜”公司的名义,在欧洲12个国家注册了“普兰娜”英文商标,并自行在俄市场上生产、销售完全不同于国内“普兰娜”的化妆品,影响了正宗的国内产“普兰娜”的销售和声誉。天津公司虽然多次交涉,但是这家公司不仅没有停止生产,反而要求俄罗斯警方阻止天津公司在俄销售“普兰娜”化妆品。目前,双方在俄罗斯开庭3次,陷入“拉锯战”。

问题远不止于此,据统计,有超过80个我国的企业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其中包括“英雄”金笔、“红星”二锅头、“红塔山”香烟和“康佳”彩电等著名品牌。近期我国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谈判索回“HiSense”商标时,博西开出了让海信无法接受的“转让”价格4000万欧元(合4亿多元人民币);此外我国许多中药古方、名方流失海外,更是凸现了问题的严重性。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策略

中国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发展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中国之所以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触及国外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目前中国已经成为WTO的重要成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是我国企业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战略选择,为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应当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

1.国内企业应当树立“大品牌”国际战略意识。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不光要把产品输出到世界各国,更应当尽快提升国际保护意识,加快知识产权的国外保护,有效防止别人抢注自己的商标或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和著作权,避免多年打造的品牌资产流失,真正实现“走出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料显示,我国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而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资料显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报告,仅2002年德国就提交国际商标申请5158件,比我国企业13年申请总和的两倍还要多。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这是我国企业应当汲取的教训。为此,我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应当防患于未然,增强预防意识:一是采取“市场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方法。在产品出口前及时办理知识产权的国外或国际保护手续,未雨绸缪,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以便扫清障碍。例如,对于商标注册,采用申请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否则,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而对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应当尽早将出口商标在出口对象国的商业活动中投入使用,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例如广告宣传)的保存至关重要。二是适当构筑防御性措施。在商标保护中,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例如“全聚德”商标除了在“烤鸭”(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注册外,还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了注册,致使韩国一家饮食公司在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意图最终以失败告终。三是企业管理必须从战略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管理。许多出口海外的家电企业,没有专门的商标或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海外的申请注册工作,往往是随便选择办公室成员管理商标事务。特别是我国公司的法务部不受重视,法务人员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其在企业中的地位需要提高(许多企业法务人员没有进入企业决策层)。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需要,设立商标或专利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由专人管理知识产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司法务部的作用,做到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财富。

2.政府应当积极研究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和立法规制。鉴于对外贸易中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对我国贸易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当说,在立法层面,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必须看到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缺乏知识产权的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政府部门缺乏完善的协调和协助机制。在实践中,我国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为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组建本行业或本专业专利网,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研况;同时, 政府应当积极主动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继续加强政府层面的双边交涉,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2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策略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知识产权的流通与应用,只有在运营得当的前提下才能发挥。高效的知识产权运营可以实现下列具体目标: 企业在产业链上具备竞争优势; 借助许可与维权得到货币回报; 知识产权成为作价目标换取有价值的股权; 透过技术标准及专利池进行知识产权营销等。

一、剖析知识产权\营

(一)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知识产权的构建方式与有形财产是有区别的,因此知识产权运营拥有着财产运营所不具备的特质。知识产权拥有专门性和无形性,其并不牵连具体对象本身和对对象的控制,而是开展对追求创新科技成果所出利益的行为的保护。这种“专门”拥有特定时间性,一旦到期,该创新科技成果将不再拥有此类特性。同时,相同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在相同时间的知识产权状态和形态也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在知识产权运营期间,不但要考量到时间、空间、类型的优化配置,在价值体现、定价策略、营销目标、综合性上都有着特别之处。

(二)知识产权运营的含义

对于企业来说,只注重创新科技成果的创新是不够的,企业必须发掘其创新成果所带来的价值。知识产权拥有“权利专有、客体分享”的特征,因此其拥有各种各样的价值实现方式,这些方式主要包括产品化、专业化、作价定投、维权诉讼、许可、技术支持等。

(三)以专利为模板,从产业竞争角度对知识产权运营的说明

专利运营必须贯穿于专利的始终,从产业分析的方向制定策略,才可以让专利技术带来经济利益。专利权的价值体现与效用成果,最终要以实体产业运营情行为凭借。在剖析产业内竞争局面时,可以依据五力分析模型。细致到专利运营中,应含有下游厂商专利设置、对上游厂商专利的布局、本产业的技术限制和专利布置、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规划等。比如,在专利技术调研之中,不仅要开展市场趋势预测,还需要剖析产业技术动态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收集并研究产业链、供应结构、价值体系、技术组成、产品系统及专利等信息,制定并实施研发项目、保证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优化布局。

二、专利协同模型的运用

(一)协同理论含义

有人认为协同就是两个或多个企业组织合作所创造的价值多于两者独立创造的价值之和。协同是一种动态进程,其要求通过有效的运营加大竞争优势。企业倘若不以协同的观念去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也许更喜欢自己领导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成果的开发和申请所有都自主进行。协同观念下的知识产权运营更注重企业所有部门资源的整合,并不是在企业内部完全运用激励去获得最大的创新成果,而是运用模式优化整合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专利协同运用模型

知识产权运营包括专利运营,后者可以凭借专利变换、许可、质押集资和监管咨询等方式来达到其价值,但是如果从专利生命周期方向来讲,它包括开发、申请、授权、应用、完成等五个阶段。现有科研相关人员认为企业应该有目的地运用知识和资源的输入和输出,并结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对企业内部创新的力度,以拓展创造性成果的外部市场。

在模型中,根本关键是专利权人,他是专利运营的决策制定人,当然其中也包括企业、私人、院校或科研机构等,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依据专利生命周期而拥有着各自的作用,政府的作用是支持和领导,高校则是开展关键功能的研究,科研机构当然是对科研相关项目的创新和研发,中介组织也具有一定的链接组织功能。

该模型具有实体和关系两大关键要素:

1.实体。包含专利权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和相关人才; 其中专利权人是决策的制定者,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都是以专利权人为核心而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2.关系。包括强关系和弱关系,强关系包括专利权人分别和政府、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相互联系,弱关系则是政府分别和中介组织以及院校,还有院校和科研、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相互关系。

三、结合专利协同运用模型制定的相关运营策略

专利运营在专利协同应用模型中已经有所展现,比如政府部门对调研、申批、授权和应用的引领与支撑,高校和科研组织的研发创新作用,中介的金融和法律依据的提供。但是依据协同运用的专利权运营模型,对于中介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对专利权人的帮助作用的探究还不够彻底,以下就从上述几个方面来阐述相关的专利运营策略。

(一)为满足目标市场的要求,专利权人企业经常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因此,可以探寻利用外部资源来弥补内部技术的欠缺,从而降低相关的内部的研发风险和从成本,形成交互式的协同网络应用。在协同创新网络中,有着两种主要要素:一为接受者,即将外界研发资源加入到企业中以节省内部成本的一类; 二为提供者,是通过出售专利许从而获的利润的一类。有专业人士提出,企业可以运用探寻许可的方法来引进外部技术支持,来提升企业内部研发的水平,尤其是通过对吸取外部知识的汲取使企业的总体研发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可以通过高效的探寻、整合、运用别人的专利技术,丰富自己的产品或技术的种类。

依据国外学者的调研,在生物医药行业中,相关组织拼接被许可专利技术获得的收益多达总量的70%,而相对比,许可方所得到的许可收益,只占总营收的 30%左右。当企业的生产效率有所欠缺或成本太大时,可凭借协同运用的法予以解决。在对外部技术进行引入时,必须注意他并不是内部技术的替代品,而只是用来加强自身研究水平的辅力量,避免出现对过分依靠外部技术而致使本身研发水准下降的现象发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当企业的专利技术已经成熟或者临近终了时,可以通过对外提供专利技术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在协同模式中有着关键的支持作用,比如在国家举办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相关会议中,有关专业人士提出: 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施支持创新推动发展,最为关键的就是人才的培养和策略的制定。人才是创新的根本,策略使创新得以高效进行。

然而,当今的知识产权监管人才的培养模式还应该从下以下地方进行改善:

1.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合理定位。

知识产权管理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很难通过短期培训来实现,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教育的顶尖规划,加大投入,全力有效的帮助相关院校实施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以及研制知识产权监管人才的培养计划,合理设置相关人才的课程、教育进度和考量准则。另外,还要有目的地实行非学历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教育,保证所有知识产权培训学校相关教育科学和高效。总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要定位明晰,互补互助,不能偏颇。

2.对知识产权非学历培训的整合和推动。

这些年,我国相关政府制定了大量知识产权培训的相关策略。尤其是,国家和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大量的培训项目,用心良苦。但是,这些培训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和针对性,是否能完全满足和支持社会的需要,以及实际效果如何,还需时间的证明。

3.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培养综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因为知识产权管理有着相当大的作用范围,需要很强的实际解决问}的能力,因此,人才培养应多在硕士或更高级别开展,并且应该更加专业化、实用化。为此,应该注重产、学的结合,更加有针对性的培养知识产权监管人才。

四、结语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强国,要综合考量相关的制度建设、产业研发、环境整治、文化氛围等各种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力度,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根本目标和最核心的原则。知识产权的高效应用,需要合理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行体制。企业应该根据产业行情和走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高效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策略,并将其整合至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之中。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部门应由熟悉本行业行情、相关专业知识扎实的精英人才组成,实行部门与企业、相关中介组织、政府等机构彼此的协同合作,并且注意对外部资源的引进以及构建多维创新运行网络,以期实现减少调研和监管成本,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及其实施研究[J].河北法学,2014(10).

第3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理念的明确和厘定,对于指引知识产权法律正确适用,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保障立法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二是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司法政策。基本政策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总纲和导向,具体政策是基本政策的体现,也是基本政策的支撑。两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的准确定位和具体政策的妥善运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重要意义

    司法政策是特定时期国家宏观政策、内政外交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需求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凝聚和体现,是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连接法律与政治的桥梁,是法律精神的提炼和总结。司法政策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灵魂,具有指导法律规则在司法中正确实施,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的重要功能。当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多个选项,或者适用结果具有一定的弹性和裁量性,或者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时,正是司法政策和理念最终决定个案的裁决方向和结果。正如以色列最高法院前院长巴拉克所说,“司法政策和司法哲学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会在最艰难的时刻为我们提供指引。”①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所说,“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它视作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通过授予个人或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②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的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的法律边界,因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都存在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上述特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理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占据着特殊的重要地位,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定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定位,主要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一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二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三是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保护需求。结合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我们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探索,总结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一)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加强保护,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加强保护,首先,要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在法律存在裁量空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时,行使司法裁量权应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做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第三,在法律范围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切实实现加强保护的效果。加强保护是由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国内外环境的新特点所决定的。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创新成为最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明显增多,经济复苏之路艰难曲折,世界经济面临严峻挑战。历史经验启示我们,走出危机,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科技、依靠创新,通过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提供新的经济增长引擎。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全球正进入一个创新空前活跃的时代。与此相适应,各国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2011年,美国新版的美国创新战略,围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目标,提出了改革专利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原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③2011年8月,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鼓励本国企业家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2011年6月,日本政府推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以应对全球化、网络化时代的新挑战。在抢占国际知识产权制高点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意图非常明显。2011年10月1日,部分国家在日本东京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该协定设立了超越《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提升和落实,加大对假冒和盗版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知识产权在获取国际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和我国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不断增强,对我国发展的防范和遏制心理日益强烈。部分国家片面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道德化的意识形态,把其国内经济发展不力、贸易逆差增大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诋毁、丑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并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我国的施压力度。2011年12月12日,某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该国国会提交了一份评价我国入世后各项进展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延续了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一贯做法,并称将通过双边及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寻求解决方案,强调该国将继续向WTO提起诉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从国内来看,我国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越发明显,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④可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外在压力和内在需求两个因素中,内在因素的作用和力量日益突出,是我们确定加强保护这一司法政策的主导性因素。这一变化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消极的被动接受阶段转变为主动选择的时期。(二)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分门别类,是指在加强保护时应根据不同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和特点,在法律原则和规则范围内有区别地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简而言之,加强保护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分门别类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包括着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既有类似绝对权的权利,又有具有某种相对性的应予保护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行为所体现的利益);既有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又有兼具精神性质的权利(例如着作权)。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这些领域中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科技成果权和商业标识权两大类。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于技术成果的扩散和传播对社会进步的重大推动作用,法律对该类知识产权往往设定了较高的保护条件,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法律边界较为清晰。与此相适应,边界范围内的保护强度相对较高,而边界之外则通常属于可以自由借鉴模仿的领域。由此所决定,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性特征。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类型、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色彩。因此,法律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穷尽性的,凡是科技成果专门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或者权利内容,通常不属于权利的范围,司法一般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以专利权为例,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规定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5种权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规定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4种权能。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缺少了“使用”这一权能。这表明,立法已经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加强保护时,司法不能无视法律这一有意安排而随意进行“漏洞填补”;二是具有较短保护期限。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如果受到长期保护,则会造成技术的长期垄断,妨碍技术的传播和利用。因此,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确立较短的保护期限,而且权利到期后一般不能续展。保护期限届满后,科技成果当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三是权利范围的严格限定性和权利边界的清晰性。技术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构思,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运用和大众对科技成果的共享,也构成后续创新的基础,因此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以免压缩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同时,它与生产和投资关系密切,如果缺乏清晰的法律边界,企业和个人就会对自己商业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预期,必将制约商业生产和投资行为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各国立法和司法无不尽力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设立清晰的法律边界。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其保护目的在于维护商业标识的声誉和显着性,制止不正当的搭车模仿行为,保护公众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铺平道路和清除障碍。与此相适应,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会超出权利人自身使用权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弹力性和模糊性。由此所决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截然不同的特点:一是权利法定性的色彩较弱。法律对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不具有穷尽性,在专门法保护之外,商业标识通常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二是保护期限的永续性。由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区别性,防止公众受到误导和误认,因此只要该商业标识存在,法律对它的保护就不应该停止。所以,商业标识的保护通常不受期限的限制,即使存在期限,该期限也是可以续展的,实际上达到了永续使用的效果。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身是没有期限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但是这个期限不仅可以续展,而且不受次数限制;三是保护范围的弹力性和权利边界的延展性。为了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尽最大努力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法律往往通过设定裁量性的法律标准对商业标识给予较宽的保

第4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一)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质量,而且,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这就是知识产权贸易。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所谓知识产权产品,就是指那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如计算器软件、集成电路、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更为活跃,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当保护知识产权。

(二)有利于形成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他人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这在事实上就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奠定了优势地位。

(三)促进形成非关税壁垒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关税壁垒将逐渐消除。而知识产权就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取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所属国家就可以要求进口到本国的产品或服务达到该知识产权所达到的高标准,这必然成为其他国家出口的一道壁垒。

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首先,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来看。我国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具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其次,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

(二)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我国进出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另外,许多企业把知识产权管理单纯理解为专利管理,实际上专利只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还有其他类型,例如品牌,一些企业只是简单地依靠广告来扩大知名度,而不重视增加品牌的技术含量;还有的重视专利而忽视技术秘密,将不应当公开的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像宝钢等有规范的企业技术秘密管理制度的企业很少;再有就是不重视专利与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形式的有机组合使用,没有形成由多种保护形式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此外,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停留在防御阶段。

2.我国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缺乏。

据调查,目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的高校仅限于北大、人大等几所院校,整个社会受过正规教育的知识产权人才仅有二千人;我国现有的有限知识产权人才资源是严重制约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提高的因素之一。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如果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社会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分析和经营的专业人才和专业咨询机构很少,高等学校在相关培训教材、师资力量、实战能力等方面也需要加强。目前,虽然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机构较多,但无法对大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有效的人才和知识支撑。

3.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反垄断法还不够完善,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常常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由于法治观念落后、相关立法滞后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对高新技术带来的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的方法技术和物质条件尚需完善等等。

加强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我国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首先,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一是应建立专门的克服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收集、研究主要贸易国家可能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特别是那些正在进行“暗箱”操作的,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建立严格、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和用于处理有关技术性贸易争端的信息传递机制。二是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我国在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应当组织更多标准化专家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当中,打破发达国家对国际标准制定的垄断。更多制定我国自己的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应当以我国的核心技术为中心。三是我国应当成立专门的专利许可委员会,对于国外的专利在我国的专利许可收费,实行总量控制。

其次,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美国等的反垄断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国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审查机构,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们的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它们在出口前线所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我们的政府能及时得到这种呼声,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

(二)我国进出口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视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其次,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等时,应当敢于大胆或应诉。当发生知识产权壁垒时,应积极主动的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进行抗辩。

再次,加强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逐步确立本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我国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状况,选取适当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为我所用。我国企业应当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

最后,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三)行会应督促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为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组建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利网,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利研况,从编制的专利网中寻求突破口,通过对专利网的分析,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发出专利预警,如出口预警和研发预警等。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使我们在获知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后,能迅速有效评估该变化对我有关产业和对外贸易产生的影响,并分析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同时通知国内产业,适时采取调整和适应措施。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系统的方案:确定重点行业或产品、重点出口国家;作为系统工程,建立专门的机制和数据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与相关机构的联络;吸取其他机构的经验教训;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形成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

第5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2011年,我国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量为163.3万件,同比增长33.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同比增长 34.5%,占到全球总量的1/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8.5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2.2万件;三种专利授权量共96.1万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 17.2万件,同比增长27.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0.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8.1万件。然而,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一,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和资源条件,知识产权研发和创造能力低下,致使核心竞争力缺乏;过多的“贴牌生产”限制了企业发明专利和自主品牌的开发。其二,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科技合作中存在的产权不清阻碍了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利用,中小企业知 识产权的实施比率和商品化程度不高。其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中小企业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 权,“拿来主义”盛行。其四,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缺乏规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若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下面就中小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做一些初步的研讨。

一是中小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训和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常规战略管理。中小企业应重点抓好专利和商标工作,特别是在专利及其产品化方面下功夫,牢牢把握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努力打造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建设方面的主体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即使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事务时,仍会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处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拥有合理的人员构成,长期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从战略构想、制度设计、运行监控到人员培训、权利保护等的体系化服务,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省时省力的一条捷径。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水平良莠不齐,因此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非常重要。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配备知识产权负责人员,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甄别,选择能够促进本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服务机构作为合作伙伴。

二是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出资入股、融资担保。探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股权债权融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和工具。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相较于大企业维权的烦恼,小微企业更多是被专利知识产权转化卡壳。近年来,小微企业在河南省专利申请上唱主角,但应用和转化率却低于10%。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近两年河南省的知识产权专利质押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专利质押近4亿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全国7个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重点推广区之一。今年上半年,河南科信电缆股份公司获得周口农村信用联社单笔1.9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下全国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数额之最。 2012年,河南省多措并举,“专利运用促进产业化”工作取得了成绩。在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方面,重点开展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需求 调查分析,共征集到500多个项目,初步建立项目数据库;联合银行、评估、、保险等中介机构搭建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筛选优秀项目与银行对接,成功实现质押融资贷款发放,同时设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质押融资企业贷款贴息和评估补贴。全国约2000家小微企业享受了公益性的托管服务,诞生了一批如大唐电信、神华集团等专利优势企业。

三是构建政府推动机制。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理顺国家和省(市)两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县区级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着眼于解决制约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资金短缺、管理不善、技术落后、信息闭塞和人才匮乏等问题,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开发、运营、保护和管理能力。此外,还应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并支持中介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工作的服务;引导并支持产学研合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引导相关要素向中小企业聚集。一年来,我国积极推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稳步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推动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机制,全面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建立产业专利联盟;围绕国家重点发展政策加强专利审查服务,积极推动专利分析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第6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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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从第9条到第40条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③相关论述详见孙玉荣的《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余 翔、李 伟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初探》;姜 南、徐 明的《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实证研究》。

④名人形象,即名人的身份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在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有专门的形象权,未经许可而在商业活动中适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签名以及显著服饰,均属于侵犯形象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禁令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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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交易方式也由传统的面对面发展出电子商务这一产业,并且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也日趋突出,亟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使之得到适当的解决。

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

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电子商务便是互联网发展下的新的商业模式。但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因此,现在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仍层出不穷,给权利人以及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种类

就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而言,涉及电子商务的案件纠纷种类较多,其中涉及侵犯著作权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数量最多。根据2011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占到42%,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占到了42%,其他案件所占比重则相对较少,如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占6%,其他的案件类型则只占到了10%。①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涉及到了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其中,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还可细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的客体较为广泛,因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种类也较多,其中数量最多的还属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的案件。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包括商标的域名抢注,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抢先注册成自己的域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上的盗版书由于价格低廉因此十分畅销;电子布告板系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一些经营者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便使用其商标来吸引用户②等。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比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框架也带来了一些冲击,例如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为知识产权侵权者提供了便利。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将贸易范围拓宽,人们不仅仅可以在网上买到国内的产品,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提供方买到海外的产品,因此,十分可能涉及到外国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界,因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涉及到的范围会更广泛,不仅仅是国内产品会存在侵犯国内知识产权的问题,往往还会存在国内产品侵犯国外知识产权或者国外产品侵犯国内知识产权等问题。电子商务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常会给侵权者提供便利,使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过程变得复杂与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几乎人人都可以看到或者买到产品,此时一些权利人则会基于自己的判断对与自己产品相似的商品进行投诉,但这些投诉常会因为有着强烈的主观因素,而变成滥用投诉权利,因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量很大,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工作量。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电子商务的特点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所引起的。首先,电子商务监管难度大。信息网络的虚拟化和匿名化使得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比传统交易方式更难进行,加之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监管难度更大。其次,电商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他们不能通过互联网自行采取一些如恢复链接的救济措施,而需要依赖淘宝等交易平台。再次,一些买家的维权意识薄弱,没能及时的向交易平台管理者反应情况,导致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式,没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最后,我国尚缺乏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有关恶意投诉的规制,对于恶意投诉的认定及处罚尚无明确的规定。不论是电商,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生都起到了影响。

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投诉程序

现在的一些电商服务平台会接受投诉,并对卖家链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删除链接等。但就目前情况而言,绝大多数电商服务平台管理者会在接到投诉后对相应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若提供的资料符合一定条件则会删除卖家链接,但由于这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卖家提供的商品是否真的侵权则不能直接认定,因此,虽然卖家在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后能恢复链接,但期间的损失却没人承担。由此可见,完善投诉程序是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不仅对保护商家有重要意义,对于真正权利人的维权也不失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手段。由于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一定有能力做出正确的认定,因此,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投诉程序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逐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以及在纠纷发生后的维权机制的建设。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对电商的投诉作为被保险的对象,由卖家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投保,若在他人恶意投诉时,由保险公司对卖家承担赔偿,以适当弥补损失,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恶意投诉者追偿。

(二)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对于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措施是最为有效的。以数据库为例,制作者可以采取反复制设备、水印加密等技术措施,防止作品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被传播,这是在源头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后,可以通过追踪软件,查出侵权设备的地址,在追究责任时不至于毫无线索。或许某天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能创造出能自动识别侵权产品的软件,能及时的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交易过程扼杀在摇篮里。当然,由于知识产权内容的特殊性,这样的技术在目前还较难实现。

(三)构建网络交易管理平台

目前,对于网络交易的管理有很大一部分工作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进行着,例如“天猫”作为一个为电子交易提供平台的地方,常常会受理对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的投诉,但由于平台在技术和权力上的限制,对投诉的处理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网络交易的管理平台,旨在通过公权力来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该管理平台扮演着公安和法院的角色。网络交易管理平台通过监管每一类网络交易和及时审查是否存在侵权情况,不仅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卖家采取一些惩罚措施,而且也对恶意投诉的卖家给以一定的惩罚。网络交易管理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将有权力与能力处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纠纷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完善现有法律

现行有效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并不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的问题会陆续出现,仅靠自律和行业自行管理往往不够,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以及更新现有法律,逐步规范电子交易,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了法律依据后,作为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和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方应及时学习法律规定,能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将损失降到最小。毕竟自己的权利最积极的行使者是自己。只有在充分学习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后,人们才能高效地行使权力。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型交易模式,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由于其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电子商务侵权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若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那么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遇到发展的瓶颈,难以进入经济发达的国家。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通过不同的途径妥善解决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作者:俞陈一 吴演宏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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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一、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著作、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我市公安经侦部门近几年所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上。从办案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还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相当薄弱。如我市企业的主流是民营企业,而其管理方式多为沿袭创业之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尽管近年来在树立企业现代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的资产方面认识不到位,措施相当乏力,有的企业铤而走险,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有的企业苦心经营的名牌商标或域名被他人抢注、或商标被他人假冒,危害后果都相当严重。特别是有些企业、人员还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侵权假冒能创造效益,“繁荣”地方经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异地企业或涉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在束缚本地企业的发展,或者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仅仅是为了国际关系,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导致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二)刑事法条过于原则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解释性规定还是比较详尽,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许多漏洞,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笼统简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措施的落实。比如,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追诉标准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往往在实际办案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很难统计或者难于取证。又如,由于认识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简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律条文,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刑事保护。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过程中,由于对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术语及其证据规格认识存在分歧,造成在认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统一,出现了“‘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的认定是以刑事执法部门获取的证据来认定,还是必须以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为准?”、“侵权产品制造者陈列厅等地方的陈列品标价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标价?”、“‘市场中间价格’牵涉到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不同,甚至相差悬殊,实际委托评估操作困难,如何认定?”等问题,歧义较大。

(三)犯罪智能化、专业化趋势明显,执法办案难度不断加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样,打击难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现的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传统侦破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反观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普遍存在办案人员专业知识肤浅、办案经验匮乏,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较多,侦办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普遍采用在交易中不设帐册、不出具票据和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机关发现难、取证难、抓捕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的力度、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

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商解决专利等纠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从而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出现了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滞后和不完善问题,削弱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适应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针对刑事立法上笼统简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便于能够准确、统一认定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一的现状,真正体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二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特别是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大力加强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方面的解释工作。诸如犯罪客观要件的具体量刑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如何保证知识产权权益人受到侵害时的刑事诉权以及立案的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使之明确具体,易于实践操作,以弥补立法过于原则的不足;三要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修改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一些保护我们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好我们自己的权益,促进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完善打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

第9篇:知识产权策略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发展;策略

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和经济一体化将成为今后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战略性资源,是一个企业甚至国家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通过保持知识产权的领先,可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然而伴随着经济一体化及自由竞争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捆绑,通过控制技术标准来达到控制竞争市场的目的。技术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但是传统意义上看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如何保持与技术标准化协调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若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能良性结合和相互协调发展,就可能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一良性发展模式。否则,出现从专利排他性发展到技术标准垄断性,从而打击个人或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最终也会影响到整行业的向前发展。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关系演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近年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了协同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对技术标准的保护作用。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就促使行业组织在制定各类技术标准时对标准中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作出甄别,技术标准是公开的,因此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可获取,那些需要声明都是制定标准中要考虑的。因此各种标准化制定组织中都会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政策,这虽是出于保护自身这一出发点,但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律地位基础上,可视作知识产权对技术标准的一种保护作用。 二是技术标准化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作用。在传统产业里,经济效益主要取决于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行业在没有形成技术标准前往往处于一种行业自由发展和竞争状态,因为没有一个有约束力的规范,行业在一种自由竞争状态下发展,可能会出现重复研发,恶性竞争的后果。但是如果形成了技术标准就有可能形成技术和市场的良性竞争,行业内组织将集中精力来研发,从而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也就促进了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另一方面技术标准也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加速传播,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信息利用和共享机制也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三、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发展策略

(一)实现利益平衡。标准的实施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双方代表不同的利益,双方可能存在利益竞争,因此要实现双方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发展策略的关键。对技术标准许可进行反垄断审查是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技术标准时必须要进行反垄断审查。专利联营和交叉许可是技术标准许可反垄断审查的重点。联营协议和交叉许可就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因此,通过这种交叉许可方式可以降低操作的复杂性。

(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竞争。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企业在战略实施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促使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竞争。企业通过参与国际标准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企业创新和管理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可以把握国际标准的主动权,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赢得先机。

(三)建立相应的标准管理机制。企业在标准竞争取得成功之后,要想使其标准能保持持久的竞争力,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标准管理机制,这种标准管理机制可以有助于企业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修定等。技术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企业必须依靠一定的管理机制才能紧跟技术发展和保持对技术领先的敏感。二是要持续保持企业已经形成的市场标准的领导地位,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应该积极地参与全球标准制定,国家、政府和企业应形成合力,并借助于国内广大的市场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战略和务实的行动参与全球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结论:从世界经济发展进程可以看出,每一次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背后的重要推动力就是生产技术发展。各国为激励创新而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内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方面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垄断”特点。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也令行业的技术标准也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使两者的协同存在合理性将影响企业甚至一个产业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