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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特点精选(九篇)

行政案件的特点

第1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一、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1.案件总量。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1件,其中受理86件,不予受理及依法作其他处理的25件,已结案件75件。

2013年全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事项仍然集中在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两大类,其中工伤保险类总量比2012年下降18.18%,养老保险类总量比2012年上升66.67%,这两类占全区申请复议案件总数的72.07%。此外,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申请出现了新变化。如行政不作为案件申请从2012年零件猛增到2013年的8件;劳动监察案件申请从2012年2件增加到2013年7件;人事行政案件申请从2012年6件降到2013年3件。

3.处理情况。在2013年已审结的75件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55件,占73.33%;撤销和责令履行6件,占8.0%;作其他处理14件,占18.67%。

表3 2013年、2012年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表(单位:件)

[年度\&已审结总数\&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其他处理\&2013年\&75\&55\&6\&14\&2012年\&60\&54\&5\&1\&]

2013年全区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的分别比2012年下降了16.67个百分点、0.33个百分点,作其他处理的上升了17.0个百分点。

(二)被复议的情况

2013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参加复议,作出复议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履行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职责。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复议15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9件,增幅为32.77%。

(三)行政应诉情况

1.案件总量。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处理行政应诉案件21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2件,增幅为17.39%。

2.应诉事项。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工伤保险158件,占73.15%;养老保险24件,占11.11%;行政审批11件,占5.09%;劳动监察9件,占4.17%;行政不作为3件,占1.39%;其他11件,占5.09%。

2013年全区行政应诉案件中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占全区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84.26%,工伤保险比2012年上升1.41个百分点,养老保险比2012年下降8.46个百分点。此外,行政审批类案件明显增多,比2012年上升4.55个百分点。

3.处理情况。2013年已审结175件,未结41件。已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维持126件,占72.0%;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18件,占10.29%;作其他处理的31件,占17.71%。

表5 2013年、2012年全区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表(单位:件)

[年度\&已审结总数\&维持\&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3年\&175\&126\&18\&31\&2012年\&140\&103\&14\&23\&]

2013年全区已审结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判决维持的比2012年下降1.57个百分点;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作其他处理的分别比2012年上升0.29个百分点、1.28个百分点。

二、主要特点

(一)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增加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全区行政复议案件、被复议案件数量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均有所增加,增幅分别为13.27%、32.77%和17.39%。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社会各界特别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增强。二是人社领域特别是就业、社会保障、人才、工资和劳动关系等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人社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仍将呈上升趋势。三是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复议“居中裁决”和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特点,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影响力增强。

(二)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仍居首位

工伤保险类案件以工伤认定为主,养老保险类案件以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为主。2013年,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中占40.54%,在行政应诉案件总数中占73.15%;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中占31.53%,在行政应诉案件总数中占11.11%。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工伤认定争议仍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引发。二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因国家相关的配套规定尚未完善,相关规定无法执行而引发争议。三是《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占行政应诉案件的比例相对行政复议案件更高。四是人社部门在作出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或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未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依据,申请事项未得到支持的原因不明而导致行政争议产生。

(三)行政不作为行政争议案件数量增加

与2012年相比,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人社部门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从0件增加到8件,行政应诉从2件增加到3件。主要原因:一是申请人以举报投诉的形式要求对其认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人社行政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而简单地将其作为件处理,造成超出法定期限,申请人以此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或行政审批,个别人社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公开范围或其不符合批准条件,未予以任何回复或只是简单口头告知后不再作出处理而造成的行政不作为。三是人社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引起行政争议。

(四)行政复议综合纠错率和间接纠错率较高

2013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为73.33%,直接纠错率(通过撤销和限期责令履行等处理方式)为8%,间接纠错率(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通过调解、和解以终止方式结案)占18.67%,综合纠错率(直接纠错率和间接纠错率相加)达26.67%。2012年的直接纠错率为8.33%,间接纠错率为1.67%,综合纠错率为10%。间接纠错率的提高,说明行政复议机关更注重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行政争议,多起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得到了妥善处理,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大大减轻了行政诉讼和的压力。同时,综合纠错率较高,也说明广西基层人社干部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三、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亟待完善

如《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至今仍未规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二)在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如调查取证不够,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不依法作出书面意见,未依法告知理由和依据等,导致了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者行政不作为等问题。

四、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广西人社法规体系

对于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人社部门积极协调立法部门纳入立法计划并推动做好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防止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坚持征求意见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防止因具体决策不当而引发行政争议。二是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注意根据法定权利和程序,为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合法依据。三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注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四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减少行政争议。

(三)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2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行政,文书,制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解决行政争议并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质的直接载体。因而,制作出高质量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时代和社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一、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审判的实践标明,当前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就拿同民事诉讼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与之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比如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全面审查等是行政诉讼的突出特点和适用原则。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法官应特别强调这些方面。然而,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却忽略了这些本不应忽略的问题。笔者认为,所以出现如此疏忽,与这些法官至今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够明确不无关系。须知,“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①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所在。就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看,它是为了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和谐统一,并力求使双方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得以适当平衡。因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主体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上述的限制和原则恰恰体现了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官运用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审理行政案件,致使重点旁落,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理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并人为地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定原则变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酌定裁量,把本应由原告胜诉的案件,却因法官制造的“举证不力”而以败诉告终。在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余年后仍如此审理行政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主审法官至今尚未把握行政诉讼的实质特征,至于出于故意“枉法”裁判者,只是个别现象。

(二)轻视程序性叙述及论理

司法公正的实质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意义下的实体公正。当前为数可观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均存在忽视程序叙述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忽视程序性表述。如不表述或不全面表述自立案至开庭阶段的详细过程;二是忽视程序性论理。不讲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相关程序。主审法官的这种怠于作为的做法,其结果恰恰导致了剥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甚至人为地造成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错过诉权行使的法定时限,而出现胜诉权的不当丧失情况。

轻视程序叙述及论理的原因,除受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个人认识方面的问题。因为某些法官并不理解:司法活动的真正使命,并不在于追求客观真实本身,而是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当事人各方都能接受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判。②换言之,程序公正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绝不可轻易省略,尤其是不陈缘由的恣意舍弃。程序正义的要旨就在于: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慎用自由裁量权,且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参与机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随意变更其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尽力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的行政裁判文书在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时,没能抓住重点,集中归纳,造成所归纳焦点较分散,不突出,甚至偏离方向,直接导致证据分析不力,主次不分,层次混乱,叙述缺乏逻辑性,乃至认定事实失误。

与此同时,某些行政裁判文书(尤其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叙述过分简略,且多是事理的直陈,很少法理的阐释,更少论及如何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去运用证据规则推导案件事实,怎样运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在作出裁判结论时,要么不予论证,要么简单从事,“高度概括”,分析不明,论理不透,令当事人看后不得其解,疑团丛生。

笔者认为,新世纪新阶段的行政裁判文书,不仅要大力彰显司法公正与文明,还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为此,要求主审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时,主要靠事理分析论断与裁判理由的精辟阐述来具体体现。一份优秀的行政裁判文书的论理,是该裁判文书的精华和灵魂,是将推定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桥梁,通过法官令人折服的论理,“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版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③沿用演绎推理和思维定式说理时,力求做到具备针对性、逻辑性、完整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整合的特点,既符合规范又具有个性。作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化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还应具有逻辑学(尤其形式逻辑),语法修辞(主要是积极修辞)、写作基本知识以及熟练驾驭文字的基本功底。倘若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则很难充分把握“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真谛,也无法胜任职业法官的神圣职责。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诉讼中法官采取合法的手段于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幅度内对具体案件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粗疏,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克服的通病,丰富而多变的司法实践总是让制定法显得乏力和被动。④面对成文法的空白和行政争议与纠纷的客观存在,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个案审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展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公平处理案件。而表现在裁判文书中,自由裁量权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把握。包括对法律原则、精神的准确理解和对客观事实的准确叙述。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启动应有一个最起码的标准,那就是:只有在“法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才应根据个人对立法宗旨的把握力度和职业道德要求,运用自由裁量权对采取的相关措施做出尽可能合理的选择,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十分慎重,以防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具体的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表现是:

1、随意扩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某些法官(尤其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动辄就要自作主张“依职权”主动为被告“补充”证据。如此露骨的枉法取证,难脱“官审相护”之虞。作出的裁判文书又如何能保证起码的公正进而取信于民呢?

2、具有实体观点的二审裁定。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裁定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突出了说理性,这本无可非议。然而,某些“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的内容要素已大大超出了“纯程序”的范畴,不仅详陈发还理由,而且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作出预断。此种做法的本身会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的审判权,这也许是出于好心的二审主审法官所始料不及的。

3、对诉讼费收取及负担轻率处置。某些行政裁判文书中显示出法官对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与负担问题随意进行处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格格不入。其具体表现是:不按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任意裁断当事人的负担比例,尤其对不便讲明的收费名堂,便含糊其辞地统统称作“其他诉讼费”或“其他费用”以及“实际支出费”。

(五)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

作为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是指行政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必须达到格式规范,在内容上必须做到要素齐备,同时符合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缜密的基本特征。可是,从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际情况看,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现象比比皆是,其具体表现在:(1)格式不标准,从当事人称谓到案由确定以及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用法等较为混乱;(2)内容要素不完整,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随意取舍,遗漏当事人以及漏判现象时有发生;(3)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脱离案情另起炉灶,文不对题,并与判决主文相脱节;(4)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5)将案件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混淆,在理由部分认定事实;(6)在事实的认定中仅仅以事实的罗列代替说理;(7)在适用法律时,引法不全面、不完整、不具体,轻视引用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8)判决主文中所列内容不明确,不写履行期限,不便执行;(9)文书结构分散,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使用方言土语,乱点标点符号,等等。

二、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初探

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力求符合规范化要求,要紧紧围绕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正义,并在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分析论证方面下功夫,使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和信赖的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平台。初步设想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裁判文书应重点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予以制作并展开叙事论理。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只要涉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问题,都在审查之列;(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得在诉讼阶段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无正当理由,违反了《证据规定》的要求,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因行政裁判方式(尤其行政判决)具有多样化特点,故对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叙事论理上要有所侧重等。从上述的主要特点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以“监督”促“保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作为个案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应突显法官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是:

1、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除按一般要求必须审查行政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外,还要根据个案特点,重点审查:(1)对照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如系越超职权,是属于地域超越,还是级别超越,抑或是部门超越?如属滥用职权是系执法的目的动机违背了立法的宗旨、精神,还是出于对法律的曲解?(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有,是属于先裁决后取证,还是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诉、听证权,抑或是执法人员应回避未回避?(3)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行政赔偿是否存在赔偿的事实和根据?(4)确认案件是属确认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涉及采取补救措施情形?(5)履行职责案件,是否具备责令限期履行的条件,等等,对上述情况的审查结果,都应在裁判文书中交待清楚。

2、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相关要求,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在法定期限内举出全部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把紧允许在一审中“补充”证据的有限范围、提供证据(含新证据)的相关要求,以及推定规则的适用情况等。

3、突显由于被告的怠于告知(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原告“超期”起诉的救济措施,即自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诉权及起诉期限之日起的期限延伸和其各自计算方法,并予立案受理问题。

强调在裁判文书中突出上述特点,核心问题是为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二)增强程序性表述及论理

为充分体现行政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赋予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全面的知情权,主审法官应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由来与审判经过部分详列立案时间、诉讼风险告知、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合议庭成员变更、当事人变更及追加、委托人权限、开庭时间及庭审次数、回避申请处理、管辖权异议处置、诉前及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强制措施适用、超审限及审批以及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及理由等。这不是在记流水帐,因为上述事项直接关涉当事人的诉权问题。诉权对当事人而言,是其进行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丧失了诉权就意味着输了官司,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因而,全方位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既然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直接载体,那么,如实地表述上述程序性事项就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那些虽然有理但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知识,且因经济拮据请不起人的弱势群体来讲,有着更为深切的含义。他们急需法律援助,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凡涉及弱势群体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法官应对他们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耐心和诚心,要多尽释明义务,万万不可怕麻烦怕费力,动辄就要以“经传唤未到庭”而冠冕堂皇,且轻而易举地作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绝情裁判。人民法官必须强化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谨防“公正败在了法官告知权的懈怠之中”。⑤

在进行程序性说理时应注意有针对性,不可面面俱到,重点应放在当事人有争议的程序性问题上,如对回避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的驳回、简易程序的适用、保全及强制措施的采取、当事人的变更及追加、按撤诉处理及缺席判决等。在论述时,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讲事理、讲法理。在论理时要注意仅对程序性问题阐释,防止涉及实体事项,既不能就最终实体性结果作出预断,也不宜流露出对实体裁判的观点或态度。⑥同时,作为程序性说理,要做到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简明扼要。

(三)注重案件事实的叙述与说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式诉讼文书样本的要求,行政裁判文书先要叙述经查明的事实后列举证据予以证明。如此规定,有违事物正常的发展规律,不乏“先斩后奏”的味道儿。通常情况下,裁判文书制作的正常逻辑结构应当是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论断,尔后才能推导出案件事实(指法律事实),换句话说,将认定事实(即结论)置于证据列举及经法庭质证、认证之后,更符合裁判文书制作的正常规律。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各地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书对事实部分的写法多有创新,较之92式样本的模式更符合逻辑性要求,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某些方面仍不尽人意。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事实部分的写法应遵循以下思路设计为宜:(1)要在准确、完整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分析论断。在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时要力求做到突出针对性,以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之间具有衔接性。法官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既是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所作的总结,也是对他们举证时应予遵循的目标,它能起到引导作用。因此,所归纳的焦点既要体现诉讼各方争议的关键问题,也要代表他们主张的重要事项,既不得偏离方向,更不可断章取义。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主审法官应在对一方当事人举出的同类型证据归纳出证明目的后,再令对方当事人质异辩驳,尔后再由他方举证。主审法官通过从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的分析论证,到是否采信进行论理,尤其对当事人争执较强烈的证据,更应作为分析论证的重点对象,最终由作为可定案依据的证据推演出待定案件事实。如此举证、质证、认证,更能清楚、具体地体现《证据规定》的基本要求并符合规范化,同时使合议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所采信的证据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显示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一致性。(2)要表明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优势规则、推定规则、经验法则等)及其理由。在合议庭认证过程中,要针对具体案情,对选择适用相关证据规则作出分析判断,并讲明理由。同时,对当事人所举瑕疵证据也应作出分析评断,并确定相关瑕疵证据能否作为可定案的依据且叙明理由。对于当庭认定的证据应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3)要注意事实认定的顺序。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应首先表述对被诉行政主体有否法定职权的审查结果,即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该项行政管理职权,以便于确认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否合法。此外,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认定,但合议庭因证据瑕疵而未予认定的事实,也应作出相应论述。(4)要注意适当综合。尤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在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加以概括叙述的前提下,着重对有争议事实进行详细分析论述,力争做到繁简适当,条理清晰,逻辑严谨,个性突出。

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且自身无力举证证明的事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职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做出调查。决不能明知案件事实不清、有疑问,而消极地放任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人民法官,有责任和义务力求案件事实(特指客观事实)清楚。不应以当事人举证不力为由将案件错判出去,只要有可能,法官就应当将案件查个水落石出。⑦要象“铁案法官”李增亮那样,“视公正司法为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要以“通过自身的劳作把法律价值转化为当事人的幸福企盼”做为“人生最大的快乐”。

(四)深化对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

第3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当前,尽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尚未根除,反腐败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和复杂的。从最近几年揭露出来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看,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值得注意:一是违纪违法案件仍居高不下;二是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三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四是涉及“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突出;五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六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相当突出;七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加强。除了上述腐败行为的特点外,一些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校乱收费、医生收红包等问题,存在基层干部作风霸道、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的问题。这些不正之风问题虽然涉及的干部级别不高,但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它的危害性。

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注意把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九个特点”,做到“九个盯住”。

一是针对贪图钱财,违纪违法与不法“大款”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不法私营企业老板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问题。

二是针对腐败“家庭化”,违纪违法与老婆、孩子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通过“夫妻二人转”、“父子二人转”等形式非法敛财问题。

三是针对有钱贪美色,违纪违法与贪婪女人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包二奶、养情妇、妓等生活腐化方面的问题。

四是针对卖官鬻爵,违纪违法与插手提拔任用干部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跑官、要官、保官方面的权钱交易问题。

五是针对得势便放纵,违纪违法与位高权重、功成名就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重要人物特别是在主要领导岗位上发生的问题。

六是针对交友庸俗化,违纪违法与长期固守一地、被人情关系包围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酒肉朋友”和黑恶势力的问题。

七是针对巧取豪夺,违纪违法与插手干预热点经济领域和微观经济活动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银行贷款、土地批租、工程发包等方面的问题。

八是针对捞钱铺后路,违纪违法与“五九现象”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离职退休、岗位转换前后的问题。

九是针对作案靠帮手,违纪违法与身边工作人员有关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

二、今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重点

(一)突出重点对象

各级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重点对象、重点部门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既重点查办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同时重点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

(二)突出重点领域

着重查办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经济、金融、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领导干部伙同或支持其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严重腐化堕落的案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

(三)突出阶段重点

根据不同时期突出的消极腐败现象,确定查处重点。当前要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认真查处和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把握政策要准确

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法纪为准绳,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错误与失误的界限,把握好改革中因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在深化公有企业改革中国有集体资产的正常流动与流失的界限,正常的公务接待、业务往来、企业行为与公款吃喝、拉个人关系的界限等。对打着改革旗号或以招商引资为名中饱私囊、谋取私利的行为,特别是对破坏招商引资环境、扰乱经济秩序的案件,要坚决从严从快查处。对敢于干事创业而出现失误的干部、因客观因素出现失误的干部,对改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出现的失误,要具体分析,慎重稳妥地处理。通过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政策,严厉惩治腐败者,鼓励和支持改革者,努力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心齐实干的良好氛围。

(二)查办案件态度要坚决

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手段多么隐蔽,无论背景多么复杂,都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抓住“两头”,既重点查办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严肃查办基层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查办案件这个惩治腐败的有效手段,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中央的权

威,保证政令畅通。(三)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剖析案件、总结教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重要作用,是三次全会对办案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

一是对已经查结的重大典型案件,要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总结剖析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要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既要剖析违纪违法者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又要剖析涉案单位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针对性强的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和深化改革的建议,并督促落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第4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及其特征

有人认为,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制作的笔录。其基本要素包括:

1、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程序中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现场笔录主要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此时的行政机关(被告)不可能再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由于人民法院享有依法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权力,当然它就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2、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这是现场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凡是在案件现场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笔录。不在现场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笔录。

3、制作的时间,既可以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案件发生之后。

4、制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有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有的需要当事人签字,有的必须依照法定的格式和形式制作。

5、现场笔录的种类包括许多种,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音像视听资料等。

还有人认为,现场笔录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在实际中也确实存在。但是单纯的、与其他证据截然不同的“现场笔录”是不存在的。这些现场笔录都或多或少的与其他证据种类相联系,具有其他证据的特征,可以被其他证据所吸收。如现场检查笔录,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所做的证言,没有必要再单纯的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只不过在采信证据时对这些证据的“份量”予以特别考虑即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是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出现的,不能再为被诉的行政行为调取证据。因此,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包括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对于现场笔录的理解和把握,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的实际。一切证据的规则都是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理性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规则是毫无用途的,等于空想。我国法律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确定下来,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和行政证据特点的。现场笔录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独立的必要性。现场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现场笔录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可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包括人民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证据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收集,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越俎代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到现场制作的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都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并且时间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后,事过境迁,此现场已非彼现场。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人们不可能先后踏入同一条河流。脱离案件发生的过程,在事情发生之后根据印象或者回想记忆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或多或少的出现偏差。

3、现场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脱离案件现场就不能保证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违反程序制作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有无行使勘验、检查的权力。涉及专门性技术的问题,是否指派或聘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进行勘验、检查时,是否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是否到场,有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勘验、检查人员、被邀请参加人员、见证人、当事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总之,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在现场对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予以记载的证据种类。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制作时间地点的即时性、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原始性的特点。

二、现场笔录的识别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现场笔录的确与其他的证据种类存在交叉和重叠。如现场检查笔录与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与证人证言等。实践中对现场笔录的具体形式也有不同的称谓,甚至在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未作科学的划分,使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种类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不清。如: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这里的现场笔录形式是“勘验检查笔录”,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笔录合二为一。表现出现场笔录的复合性。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场作出处罚按下列程序办理:(1)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二)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法的法律规范的条款;(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四)制作现场笔录;……”。在这一条中,对现场笔录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包括现场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形式的证据。这里的现场笔录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笔录,而不是在发生过程中制作的笔录。

再如,《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此时的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应当包括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

还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将现场笔录排除于法定证据形式之外。例如《医药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显然,该规定已将现场笔录排除于法定证据种类之外,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认为现场笔录可以被所列举的七种证据形式所包括和涵概,再单列现场笔录就是画蛇添足?这或许是一种行得通的解释。

总之,作为一种证据,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的确存在交叉、兼容的现象。这就需要认真地进行识别和区分。

1、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这两种证据比较容易区分和识别。简单地说,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是现场或者物品。制作、形成的时间是在事实发生之后。如《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勘验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到事故发生地制作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制作的,具有现场性、即时性的特点。这就是二者的最主要区别。

2、现场笔录与书证、物证。书证是指记载或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其物质属性通常为纸张、金属、石块、竹木等。其形成方式通常有书写、印刷、绘画、刻制等。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物证以其存在的形状、性质、特征等证明案件的事实。

现场笔录与物证的区别显而易见。现场笔录是以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据的效力,与物证相比是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有内外之别。

现场笔录与书证有时则难以区分。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可以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但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形成的时间不同。书证大都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而现场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即时性。

3、现场笔录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陈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和说明,二是对裁决和处理的要求和请求。能够用做证据的主要是前者。从当事人陈述形成的时间看,有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有当事人脱离现场之后所做的陈述。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陈述所做的笔录,究竟应当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还是现场笔录?这是区分这两种证据的关键。

笔者认为,要作出合理的区分,关键是要给现场笔录定好位,把握好现场笔录的基本特征。不能认为凡是在现场所做的笔录都是现场笔录。只要不是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形成的笔录都不是现场笔录。因此,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仍然是当事人陈述。例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仍然是他对事故发生过程回忆的描述。虽然地点相同,但时间上已不具备现场性的特点,并不完全具备现场笔录的特征。因此,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的最大不同是形成的时间不同。

4、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转述他人的所见所闻。对证人口头陈述要制作证人证言笔录。从笔录形成的时间看,大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形成的。制作笔录的地点即使是在现场,因其不具备“在事实发生的过程中”制作的特征,仍然是普通的证人证言。

但是有一种笔录同时具备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特征,因而应作为现场笔录使用。这种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所见所闻所做的笔录。如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工厂、车辆等的声音、气味、污染气体的排放辆、速度的监测等的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是以书证的形式出现的,发挥的作用确是证人证言的作用。这种特殊形式的证人证言应当认定为现场笔录。这是因为:

第一,符合现场笔录的特征。

第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以通过现场检查、检测等取得的证据,作出行政行为,

是基本的行政模式。

第三,至今我国的警察作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证人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在行政程序中,面对众多的行政案件,让行政执法人员一一出来作证,也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四,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的角度不同。对前者,不仅要审查取得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严重违法取得的证言应当排除),还要审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而对于现场笔录则主要审查其取得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即可。

因此,将这种证据认定为现场笔录,不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实际和行政效率原则。

5、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这两种证据的确存在重合的现象。例如,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在许多交通路口都安装了电子摄像机,进行实时监控。在查处违章行为时,以所摄取的录像带作为基本证据。这里的录像带是一种视听资料是毫无疑问的。它是不是现场笔录呢?

笔者认为,现场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当属于现场笔录。理由如下:

第一,完全符合现场笔录的基本特征。

第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现场笔录的理解也应当脱离以往那种原始物质概念。现场笔录并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亲临现场。摄象机就是执法人员的化身和代表。现场笔录也不一定必须用“笔”记录。科技的发展,已经使我们逐步实现办公无纸化、无笔化。这当然不能推断出“笔录”即将消亡的结论。二者之间之不过是工作的方式不同而已。

第三,视听资料是一种普通的证据种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都存在。而现场笔录是一种特殊的证据,仅存在于行政诉讼中。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重合时,应当以现场笔录来使用。

三、现场笔录的证据力

第5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同志们:

全市这次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是经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而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既是总结交流前一阶段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情况的会议,也是对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委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和研究。市委政法委和市法院作了认真的准备。刚才,__院长传达了省委政法委8月14日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精神,并总结和分析了全市清理积案工作的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__书记宣读了全市清理执行积案情况通报和实行重点督办的决定;__*等法院作了经验介绍;__区法院、__法院作了表态发言;公安、工商、国土等市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了发言;__市长宣读了省政府电传。希望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豫政办明电[20__]147号文《关于认真解决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下面,根据全省清理积案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研究的要求,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肯定取得的成绩,正视存在的问题。

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在省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法院系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认真开展清理积案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从6月9日全市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问题动员会议以来,市委、政府出台了五项措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市委、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采取各种措施有力推进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为清理执行积案主力军的全市两级法院党组和法院干警负重加压,顽强拼搏,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破釜沉舟的勇气、百折不挠的毅力、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决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困难,努力拼搏,积极工作,在短时间内一举扭转了全市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被动局面,实现了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质的飞跃。在8月14日召开的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上,__市被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省辖市(全省共4个省辖市受奖,我市名列第三),__院长代表__市身披绶带上台领奖。__县、__县分别被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县(全省共20个县受奖),其中__县法院院长杨磊因工作成绩突出还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同时,市委政法委副书记__*同志、市中级法院副院长__同志以及基层法院的4名同志还分别被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先进个人(全省共105名同志受奖)。

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全市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清积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还有一些急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还有差距。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中央、省委和市委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前一段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由于社会各界对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认识还不到位,或者虽然认识有了,一旦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时,便不能认真落实市委规定的有关执行措施,甚至抵触。个别党政部门负责人、少数党员干部对执行难的问题认识还不够,认为案件能不能执行是法院自己的事,涉及的只是少数当事人,与自己无关,参与、支持、配合清理积案的热情和力度还不够,而没有充分认识到案件不能执行,群众利益得不到保护,不仅损害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还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最终从根本上动摇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动摇着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

二是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市委、市委政法委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有些制度落实得不够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领导包案制度,个别县市区领导虽然挂了名,包了案,但既不抓督促,又不抓落实,听之任之,等闲视之,所承包的案件至今尚未执结1件,使包案制度流于了形式。

三是任务仍然很繁重。截止8月20日,共执结9634件,执结率为65.47%,仍有5082件尚未执结,未执结数位居

全省第5位,是省委政法委关注的六个重点市之一,进行重点督办。市委政法委__书记、市中级法院__院长被省委政法委文件明确为第一责任人,要求每月3日都要向省委政法委汇报清理积案进展情况。四是未结案件执行难度大。据分析,目前全市法院尚未执结的5082件积案,大都属于执行难度大、积压多年的难案、骨头案。被执行主体涉及国家机关、乡镇以上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执行。这些案件虽然仅有1424件,约占未结案件的28%,但影响大,涉及面广,直接制约着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开展,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度。

五是少数执行干警有畏难厌战情绪。随着清理工作的深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日益突出。涉府、涉困案件得不到执行成为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执行难度的加大,矛盾的增多,导致少数执行干警的畏难情绪有所增加,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使下一步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受阻。

六是办案经费保障不够依然存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市、县两级财政为法院拨付了一些执行专项资金,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条件,但两级法院执行办案经费依然十分困难,执行装备依然十分落后,不能适应清理积案工作的需要,急需改善。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引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全市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任何工作都有个认识问题。认识上去了,责任心自然就会增强,工作的办法就多,措施就有力;反之,认识上不去,就不会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也是这样,所以,如何认识法院的执行工作,直接影响着这项工作的开展。执行难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着加快和谐社会的建立,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执行难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不是法院一个方面的任务,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做好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不仅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又是维护司法权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服务经济建设,实现__崛起的现实需要,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__的必然要求。大量的执行积案长期得不到执结,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投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党的性质决定了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清理执行积案,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执法为民、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们的份内之责,我们没有完不成的理由。

各县(市、区)党委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区)两级法院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从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真对待并全力推进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三、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突出四个工作重点。一是执结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法院。这些法院要采取措施,确保年底完成执结90的目标。二是未结积案数较多的法院,也就是未结积案数在400件以上的法院。除__因执行积案数超1000件以上被列为省委政法委的重点督办单位外,还有__*。这些单位要加大力度,加快进程,决不能拖全市的后腿。三是7类案件,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涉及特困企业、政府为被执行人等类案件。两级法院要把这些案件作为执行的重点,进一步认真梳理,因案施策,确保年底前基本执结。四是市中院执行的案件。中院要在加强对下级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督促指导的同时,对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切实提高自身案件的执结率。市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紧紧盯住这些重点地方、重点单位和重点案件,尽快扭转这些地方和单位的被动局面。

要严格执结标准,确保执结质量。前一段,省督导组对个别重点问题进行了了解,对以发放债权凭证方式结案的比例超过10的县(市、区)法院,市中院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复查;低于10的县市区法院要进行自查自纠。复查纠正的情况,市中院要于9月底之前专题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并通报全市。这次会议后,到10月底,全市法院不得再发放债权凭证,这要作为一项硬指标。这也是省委政法委明确规定的一项内容。符合法律和上级规定需要发放的,必须报中院审查批准后方能发放,且发放时间从11月份开始。

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用足各种手段,确保案件得到有效执结。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法院要认真落实《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法[20__]16号)、《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活动目标责任制》(豫政法[20__]14号),任务已经分解,坚持十天一通报,为此,各位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们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执行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重要活动要亲自参加。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必须全力以赴,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执行中弄虚作假,或者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按豫政法[20__]55号文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关于对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实行重点督办的决定、关于责任追究的决定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及时听取清理执行积案情况汇报,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政法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汇报,亲自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分管副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经常过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两级政法委还要继续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完善通报内容,增强通报效果。要加大对重点单位的督导力度。被列入重点督办的单位,要进一步制定更为具体的工作方案

,量化任务指标,详细列出年底前的工作进度表,明确工作责任。被列为重点督办单位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要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汇报,亲自研究协调工作,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两级党委政法委要根据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件、走访群众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督查质量。9月份,市委政法委将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执结率低的地方和单位。年底,要组织全面检查。对先进单位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坚决进行责任追究。要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者,坚决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暴力抗法,抗拒执行,是对法律的挑战,是对党和政府的挑战,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党委政法委要及时研究部署,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触犯者,要坚决予以打击,要有这个意识。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得到依法查处的暴力抗拒执行案件,要逐案听取汇报,尽快做出处理。在这个问题上,两级政法委和公安、检察机关要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大力支持两级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保护干警的人身安全。五、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要切实把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情况很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有的是多年来积累下来的陈年老案,有的涉及地方、部门经济利益问题,务必引起县市两级党委和政法委的高度重视,要切实摆上议事日程。

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按照省委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四大班子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落实,亲自抓督促,真正形成党委领导亲自参与,人大、政府鼎力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全力以赴的大执行格局,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把责任制落实到位。

要建立特困群体救助机制。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金是政府拨付的和人民法院会同民政部门在社会上公开募集的用于救助特困申请人的专门资金。对于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破产企业的案件,市、县两级政府、民政部门采取拨付专款、向社会募集资金等方式,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资金,对特困群体确需救助的,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适当救助,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缓解社会压力。

要建立基层执行网络。基层执行网络是指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参与下,以人民法庭为依托,派出所、司法所、民调组织、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的执行网络,共同协助法院执行。其效能主要有两个:(1)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的优点,有效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我市是农业大市,大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而这些人大多在外打工,人难找,财产难寻,仅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执行。建立执行网络,能充分发挥这些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的优点,及时发现执行线索,协助法院执行。(2)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优点,防止激化矛盾,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在执行案件时,通过基层组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政策和法律,被执行人容易接受,一般不易产生抵触情绪,能有效减少和避免产生暴力抗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

要及时拨付清理积案专项资金。市委、市政府在市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市中院筹集专项资金和执行装备款。目前,已拨付专项资金60万元。各县(市、区)党委也要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政府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办案经费紧张、执行装备不足、车辆老化等问题,积极推动清理积案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6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一、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市、县区纪委班子换届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也是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一年。半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坚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履行职能,从严治标、着力治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并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以加强宣教载体建设为抓手,深化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特色性工作和亮点来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各地积极谋划,推出了一批廉政文艺节目和宣传项目。坚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不断创新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市级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对原市人防办主任赵建伟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市级机关不少部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在押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教育活动。同时,各地还通过制作节日专题栏目、发送廉政短信、寄廉政贺卡、赠廉政书(刊)等活动,督促和提醒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并完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任务,巩固了“大宣教”工作格局。

(二)以贯彻两个条例为契机,加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认真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市和各县区通过组织观看电视辅导报告、召开座谈会、开设专家辅导讲座、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开展党内法规知识测试和竞赛等形式,积极营造两个条例的浓厚宣传氛围。在推动面上学习宣传之外,着力抓好监督制度的落实。全面开展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有392名领导干部在会上做了述职述廉报告。认真落实谈话制度,市县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288人次。严格执行诫勉谈话制度,已实行诫勉谈话16人次。继续抓好礼品登记上交制度的落实,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

(三)以提高查案能力为突破口,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加强领导,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上半年,全市共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电话1123件次,累计立案124件,处分127人,其中科级以上干部15人。特别是查处了一些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如查处了原市人防办主任赵建伟重大经济违纪违法案、安吉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徐新良等人失职案;查处了一批土地领域和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共有27名村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农业园区改造项目专项检查,从中发现了一批案件线索。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出台案件线索集体排查、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办案和审理主办人员工作责任制、案件质量百分考核办法等制度。加强办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全市办案人才库。积极探索健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坚持以质量为本,严格“两规”使用条件,开展县区案件质量检查,确保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四)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加大了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对5起教育乱收费案件及违规问题进行了查处,清退违规收费10万余元,3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其中一些典型案件在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通报。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县区以上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顺加作价情况的督查力度。深入推进农民、企业减负工作,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对农村报刊征订限额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建立了企业负担监测点。加强对春运期间公路“三乱”的明察暗访。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已基本完成。开展全市党政机关超标小汽车排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底数。制定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矿产企业的通知》,切实规范机关干部行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党政机关公车管理,对市司法局副局长周某违规驾驶公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开采权有偿公开出让、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等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了有关整改措施。

(五)以规范权力运行为切入点,扎实推进了治本抓源工作。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45个市级部门单位经清理后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648项。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市级机关部门综合预算改革试点已在8家单位展开。市招投标中心正式挂牌运行,已实施各类交易项目1585项,累计总额10.76亿元。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全部建立了机关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通了投诉热线“96178”。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六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公车乱停等违反“禁令”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制订出台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及时召开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对策措施。以提高公开质量为重点,市、县区、乡镇政务公开正在深入展开。探索建立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物质激励制度,公安、检察院、卫生等系统建立了廉政保证金制度。

(六)以机关效能建设为载体,加强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认真开展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建设,针对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推进边整改,努力在思想教育、建章立制、加强督察、完善考核等方面下功夫。在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开展了“树三观、争六好”班子创建活动。采取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工作研讨会、“贯彻两个条例、服务人民群众”现场宣传咨询活动等形式,着力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执纪能力。结合机关基本职能和具体业务,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制订出台了《*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察工作规则》。同时,加强乡镇(街道)纪委组织建设工作调研,进一步明确抓好乡镇(街道)纪委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加强对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实行机构负责人工作汇报交流制度。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在办公室内部增挂了法规室牌子,建立了专门从事法规工作的工作机构。

总的看,上半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快,有特色,成效比较明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仍然存在,公款相互请吃、收送“三礼”、违规驾驶公车等问题虽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仍时有发生,治理效果不很明显。二是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虽然引起了各级重视,治理措施也在逐步跟上,但是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反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建设工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件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学校乱收费、医药医疗行业“吃回扣”、“拿红包”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竞争性行业中基层干部与民争利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党内两个条例,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虽然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宣传,但一些监督制度在实践中贯彻仍有不少难度,各项监督的整体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四是各地的查案工作虽然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平衡,特别是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查得不多,发现、调查、取证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着力研究、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二、抓住重点,有所作为,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市纪委三次全会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当前的任务,是要对照年初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认真梳理,查漏补缺,抓好落实。同时,要善于把握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和特点,把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总抓手,抓住工作重点,狠抓措施到位,努力在机制体制创新中形成*自己的特色。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要重点把握和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在推进工作任务落实上要有新思路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领导制度,更是抓落实的一项根本性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是下发一个文件,确定一下职责和分工就算完成了。抓责任制要有平台、有抓手、有措施,要有新招,不能停留在一般要求和口号上。衡量党风廉政建设制是否落到实处,关键要看通过抓责任制这个龙头,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是否真正得到推进。我们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好好梳理一下,今年各项工作到底落实得怎么样,特别是各级部门的工作是否真正到位。要克服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防止出现部署任务时仔细周到,落实工作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的做法,做到每确定一项工作,就要落实一项工作,推进一项工作,切切实实抓出成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履行好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能,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纪委就这么几个人,不可能每项工作都要纪委直接参与。因此,纪委在开展工作中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做到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对于事关反腐倡廉全局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大胆牵头,积极协调,同时又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注意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抓工作的合力。前段时间,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重点抓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这项重点工作,在分头调研的基础上,座谈研究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对策措施,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时召开了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实际效果证明,这种形式,既能发挥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又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强化督促检查,这也是抓落实、求实效的重要方法之一。今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两年一次检查,市里打算先于省里对县区、市级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初步定于10月份,希望各县区、各部门认真做好准备。

(二)继续加大查案工作力度,在查处案件上要有新进展

从上半年案件查办情况看,查案工作保持平稳推进的态势,查处了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全市案件结案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6%。但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有质量的举报不多,案件线索少,案件发现的难度不断增加,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不多,查办案件形势依然严峻。针对当前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困难,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力争在查处案件上有新的进展。

一是要拓宽办案视野。案件检查工作不下指标,不等于没有工作目标,一定要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办。查办案件工作,关键是要善于发现新形势下的发案规律,提高发现能力和取证能力。要不断拓宽办案视野,研究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能光局限于群众的举报。纪委的每一个同志都要有案件的意识,要有敏锐的眼光,善于在、纠风、执法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事案件查处的同志,不要怕引起误会,要敢于参与到一些工作中去,在参与中发现线索。现在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外人是难于发现的,有许多案件要通过其它事情暴露后才会搞清楚的,所以两者要很好结合起来。

二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案件检查工作也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善于把近几年形成的办案经验,加工提炼上升到理性的高度,为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提供多种思路。既要重视举报,又要主动出击挖掘案件线索;既要抓好自办案件,又要加强县区办案工作的指导;既要提高独立查办案件的能力,又要加强对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实现案源信息的共享,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三是要严格依纪依法和安全文明办案。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和办案安全关,确保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严格掌握“两规”、“两指”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在使用时,力量组织和安全措施要确保到位。认真抓好党纪政纪处分执行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又不积极整改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到位。

四是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抓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继续处理好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的关系,认真剖析本地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通过举一反三、以案论纪,警示他人,教育后人。要重视研究发案原因和特点,找准发案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加强防范。要针对近几年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比较多的实际情况,下半年,我们要对已查处的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分析,编一本典型案例小册子,适当时候召开一次案件查处通报会,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

(三)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上要有新突破

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去年,省委又制订并实施全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为我们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但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内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体制改革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要针对易于发生和难于发现腐败现象的重点部门和关键领域,坚持每年抓住几个重点,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力求取得良好效果,以此来逐步推进和完善惩防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不断创新党风廉政教育的载体和形式。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教育的主题,就是要树立正气,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好干部,对社会有所贡献。如何拓展教育领域,创造更多载体,这里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一定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办法措施,立足于创新,注意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拓宽党风廉政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要认真落实全省廉政文化建设座谈会精神,抓住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有利时机,制订完善廉政文化建设规划,精心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抓出特点,抓出成效,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廉崇廉的良好氛围。廉政文化建设一定要与宣传部门紧密协作,紧紧依靠文化、教育、媒体等单位,把这项工作融入到大宣教、大文化之中,纪委主要是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

二是要进一步抓好招投标中心建设。招投标中心的建立只是为重大项目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提供了一个统一平台,属于有形市场的建设,而大量的、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则是后续制度配套、监管措施落实等“软件”建设还需要加强,这些不是靠突击性抓一下就能出成效,必须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来抓。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帮助和督促“中心”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进一步严肃纪律,督促少数尚未完全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交易项目,尽快、彻底进入中心;进一步理顺办、管、督的关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制定办事程序,优化对招投标和各项交易活动的管理等。三县的招投标中心,要按照年初省、市要求,年内都要建立起来。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监督保障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在国土、建设等系统暴露出来的问题比较突出,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这使我们感到,建立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监督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再等,应该是集中精力去抓,务求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了。建立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监督保障制度,就是要改变以往粗线条的、不系统的做法,着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整体筹划,利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体推进,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从体制上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抑制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空间”。上个星期,市纪委专门牵头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建立重大项目廉政建设监督保障制度座谈会,围绕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内容,研究探讨具有我市特色的监督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市里还将作出专题工作部署。

四是切实重视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创新。最近,从中央到各省市,正在围绕《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陆续出台和推出一些具体监督制度,如全面开展巡视工作,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行省部级廉政承诺制和领导“问责制”等。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监督制度体系。要继续抓住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这个重点,着力从体制机制创新上做文章,加大源头治腐的力度。“三礼”问题是个顽症,这几年经常抓,但经常出现反复。去年以来,我们着眼于源头治理,抓住金融、商贸主管部门和重点商贸单位这些重点,通过公开承诺、明查暗访、公开曝光等形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半年,我们要针对节日多、活动多这个特点,进一步加大力度,早点行动,约法三章,一方面狠抓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三礼”问题的治理,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度建设入手,防止“三礼”问题的反弹。对公款请吃、公车私用等纠而复生的问题,也要重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坚持常抓不懈。

(四)努力提高行政监察工作实效,在服务大局、服务中心上要有新举措

开展行政监察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和重要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标志。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方法,形成合力,确保行政监察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一是要加大行政监察工作的力度。行政监察工作包括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执法监察。今年以来,省委、市委十分重视抓机关效能建设,为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效能监察工作提供了良好氛围,创造了有利环境。最近召开的全省效能监察暨投诉中心工作会议,对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我们要把行政监察工作的重心放在效能监察上,通过突出效能监察,来促进和深化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推进行政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从上半年情况看,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在抓效能监察工作中,出台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是明显的,为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势而上,高高举起机关效能建设这面旗帜,把效能监察作为服务经济建设、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结合点,作为强化行政监察的有效手段,作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力保障,抓出特色、抓出效果、抓出声势。要立足自身特点,发挥职能优势,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用监察这个手段来促进机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要把效能监察作为衡量今年行政监察工作成效的重中之重内容,确保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要善于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行政监察工作领域广阔,内容丰富。可以说,政府不少部门都与监察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我们要防止事事要抓、事事抓不住重点这种倾向,做到“有所作为”。纪委不能单枪匹马,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看准问题,集中精力,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形成自己的“拳头”产品,创出自己的特色性工作。如果我们每年都能有几项重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那么整个行政监察工作就有新的起色,就能取得工作实效。当前,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切实加大监察工作力度,查处几起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事)件。要着重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要着重在“四个坚决纠正”、“四个加大力度”、“两个巩固成果”和“开展一项整顿”上下功夫,切切实实解决几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着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进行监察,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三是要着力抓好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深化完善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效能监察投诉网络,加大投诉件的督办联办力度,提高处理效率。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规范,建立健全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制、效能监察工作办法、投诉中心工作办法等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快完善“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联动高效、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效能投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基层和群众投诉的渠道。要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的明查暗访力度,加大对违反“六条禁令”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手软。

(五)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要有新成效

做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一定要把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基层基础,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下力气抓紧抓好。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乡镇和村是重点。因为,乡镇和村的干部每天都要面对农民群众,他们的廉洁有否,群众看得见、听得到,他们所处理的事情,也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特别是不少地方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不断扩大,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不少村的干部手中掌握着相当大的财物支配权。与此相反的是,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却有所削弱,造成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逐年增多。从举报情况看,这几年群众的举报、投诉,甚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有许多都是反映基层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从县区查处的违纪人员来看,农村党员干部也占了大多数。所以,我们要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放在乡镇、村一级,主要是遏制这种势头,把基层基础打扎实。要认真抓好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通过综合治理,系统推进,切实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创出工作特色,扎实推进基层民主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乡镇党委、政府是责任主体。基层工作靠谁抓,责任是谁,县区很关键,最主要的是乡镇党委、政府。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原先都有制度,但现在又有所松懈,所以,责任主体一定要明确,要认真承担起责任。县区党委和纪委一定要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关健来抓,充分发挥教育、监督、制度的综合作用,进一步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当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基层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好多工作离不开各条线上的支持。基层站所是县区机关部门职能的延伸,联系城乡千家万户,代表县区机关和部门的形象。但由于体制机制的问题,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还存在着“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状况。现在,基层站所干部的权力比较大,如果监督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容易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2002年以来,我市已查处基层站所干部违纪案件39件,其中站所负责人21名。如最近长兴县查处的县国土资源系统10个基层所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问题,涉案金额500万元,涉及党员干部6人,其中3人移送司法部门。基层站所已成为案件多发领域和群众反映问题的焦点之一。所以,县区机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把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自己“份内”的事,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所属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条线上的纪检组织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大胆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办法,把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局面。

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乡镇纪检干部队伍,着力提高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规范办事制度,真正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在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7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适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体现行政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反映行政诉讼的特点,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指导意义,在解决和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括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集中体现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和精神实质,是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基本问题高度抽象和概括。它概括地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凡是在诉讼阶段上和具体制度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不能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之中,不仅是行政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据,特别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重大疑难问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的精神处理和解决。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定性。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确立,反映行政诉讼立法精神的活动准则。它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规定,违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同样是违法和无效的。

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对象是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注: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对等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它们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对等。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法律救济不对等。行政主体对其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自我修正,但行政相对人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法律救济,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获得补救。),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注:《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需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由于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和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诉讼必然是一种平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这就客观要求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基本目标的同时,兼顾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兼顾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才能实现。从行政诉讼这些内在相互联系的基本要求和特点分析,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和行政诉讼目的与性质,决定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为了实现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确立并体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并且反映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具体地表现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判决。

2.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诉讼活动,一方面必须使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不能妨碍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正常活动,而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因此,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应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维护公共利益发挥重要的确认作用。具体表现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平衡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注: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由于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事实上的不对等,在不平等的前提下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为矫正失衡的天平,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对称。笔者认为,其目的是以新的“不对称”对抗原有的“不对等”,以实现真正有效的平衡。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起诉权。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接受司法审查的应诉者,而不能作为控诉者起诉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行政诉讼以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目标,行政诉讼的对象(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权力享有与行使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诉讼被告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假司法之手段,达到向行政相对人追责的目的。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存在“诬告”和“滥诉”的问题。3、行政诉讼的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就是使得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一致,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是一种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应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贯穿行政诉讼过程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表现为:在行政诉讼中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诉讼赖以发挥其根本作用的保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可能性,不可避免地对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产生影响,从而妨碍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因此,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和功能,促进行政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具体落实,行政诉讼必须贯彻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中有各种(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原则等。还有一些制度性的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辩论原则。除了这些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还确立了专门为适应行政诉讼客观要求的特别原则,如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等。因此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划分。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分成一般原则、特别原则和制度性原则。一般原则,又称法律原则,是指体现诉讼活动共同规律性的原则,在各类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它集中表现了诉讼法律的精神。特别原则,又称适用规则,是指为适应行政诉讼特点而设置的诉讼规则,它是一种诉讼区别于另一种诉讼的显著标志。制度原则,又称审判规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制度,它是司法体制设计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这种划分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与其他各种诉讼形式的共性和特殊性。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是从行政诉讼的基本特性出发,对行政诉讼活动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的法律准则。为了深入揭示行政诉讼内在的特点和要求,准确地概括和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探讨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判断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何平衡的标准就是法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职权,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时才代表公共利益。同时,国家制定的法律确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予以保护,因此法律既是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又是行政相对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更是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权与审判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不受司法权任意干涉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注: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实质上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显失公正是自由裁量问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是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限定性例外。)。

(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注: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案件与不可诉性事项的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行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扩大性(或者说权利回归性)司法诠释。),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完全管辖权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才能归人民法院主管。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引起的行政纠纷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有些行政争议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由人民法院解决(注:在我国,以行政争议作为处理对象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机关的救济渠道是行政复议;司法机关的救济方式是行政诉讼。两种制度相互衔接,但并不必然对接,有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是终局救济。)。必须明确区分人民法院解决的行政纠纷与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解决的行政纠纷的界线,从而保证行政纠纷案件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同时也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优越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特定主管的先决条件是:1.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且只对其合法性问题争议做出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及抽象行政行为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2.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有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本身就可以作出最终处理。3.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前提,有些行政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才能提起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实质上是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即行政复议前置,就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行政争议,可以运用行政程序,也可适用司法程序,但在司法审查之前,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利于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及时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利于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把行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纠纷消失在行政程序阶段,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因此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既符合行政管理自身的特点,又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实质上反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其中有选择行政复议后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有选择行政复议后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3.行政复议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4.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采用了自由选择的原则精神,其涵义是: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作为原则的例外。

(四)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行政机关最清楚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行政相对人一般只能列举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易了解和提供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注: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举证原则(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两者是否矛盾?笔者认为,这不是对行政诉讼适用规则的修改,也不是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的并列,被告举证的原则没有变化。因为:1、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仍然由被告承担。2、原告的举证,只是对一些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所证明的对象不同,这种补充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改变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合法有效地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以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因此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确立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既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行政权,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人不致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并不否认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尤其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重要作用。

(五)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也不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是在查明案情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首先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预先设定性,双方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更不能随意地处分行政职权。调解的本身意味着可以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处分。因此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调解的基础。其次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唯一标准是法律,依据法律评判的对象是行政权运用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经原告和法院同意以撤诉处理的,不能认为是调解,因为这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自由处分问题。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不受调解原则的约束,行政诉讼的原告对赔偿权利的行使和赔偿数额的大小有权处分,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与原告协商决定赔偿数额。行政赔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能够适用调解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是行政诉讼原则的例外。

(六)起诉不停止执行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而停止其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仍然要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并执行有关内容(注:《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法律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者甚至法官认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就不能再强制执行了,只能等待诉讼的终结。这种认识是对法律条文机械理解和对行政法学原理(行政行为理论)的误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是由行政权力的性质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决定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法律上即推定为有效,就可以依法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是内在的,并不因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而必然中止与暂停行政行为的实现。)。

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由行政权的性质和行政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行政权的优先性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先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行。不能因行政相对人的意志的改变和起诉行为而停止其效力,只有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判停止执行时才能停止执行。其次,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行政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任意中断,这种要求自然延伸到行政诉讼领域中。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相对人便可以拒绝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会对公共利益带来极大损害,使行政管理处于停顿状态,甚至导致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瘫痪。因此,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根本要求。但是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原告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有限司法变更

有限司法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注: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确立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是法律现实和政治体制冲突中的两难选择。首先,完整的司法权应当包括维持权、撤销权和变更权,否则司法权则失去其完整性。但是,行政诉讼实质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控。如果全面肯定依据司法权作出的行政判决可以变更依据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无异于说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然而这种设计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不符合的。基于这样的局面,既要宪政体制的现实性,又要照顾司法权的完整性。因此限定司法变更权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认定行为不当,依法改变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因为人民法院不能运用司法权去代替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作出的决定,只是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能依法变更。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监督是有限的。可见,行政审判权也是有限的司法审判权。在行政诉讼中赋予人民法院有部分司法变更权,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实际的司法变更权,才能真正实现保障的目的。如果人民法院不享有司法变更权,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予以撤销,然后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难免会产生行政机关拒绝重新作出或作出的行政行为仍不合法的现象,行政争议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十分必要的。

三、行政诉讼制度性原则

(一)合议制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行政案件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采取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合议制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一切行政案件都要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合议庭在行政案件受理后立即组成,对行政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原则上均由合议庭集体负责,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政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往往涉及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行政职权,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正确适用法律,以确保人民法院能客观公正地审理行政案件。

(二)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裁判行政案件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就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活动应向人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公开报道。行政案件公开审判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案件公开审理,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二是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案件所作的判决一律公开,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在宣读判决结果时也应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民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公正审判行政案件的保证。这不仅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而且对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增强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主、平等意识。

(三)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关任务的情形,经法定程序不参加有关案件的审理或免除有关任务的执行的制度。行政案件回避是以被要求回避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条件。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到法庭辩论终结以前都有权依法要求回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就应当暂停执行职务,当事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但不能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实行回避原则,既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或利用职权循私舞弊,产生不公正的偏袒行为,又可以避免嫌疑,有利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这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8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论文关键词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内部监督 风险点 党风廉政建设

一、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理论基石——内部监督理论

检察机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将风险防控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践,以防控廉政风险为核心内容,针对可能诱发腐败的各类风险,通过分析评估,找到风险点,形成对防控工作实施“过程”和“质量”管理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它将科学的管理理论应用于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视角、载体和途径。

该项工作,在国内走在前列的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他们的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对检察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与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确立工作目标及工作程序,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它体现了“预”与“防”两方面有机的统一,通过“预”来预见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判断具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领域;通过“防”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将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梳理出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主要方面

(一)把握廉政风险性质,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

1.明确廉政风险类型

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腐败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由于风险因素复杂,为明确风险防控的主要方向,查找之前需要科学地划分风险类型。如果从内容和性质上分类,显然难以做到,也不便把握,而从工作的外延上进行分类查找相对而言划分简易,也尽可能地顾及了全面。以此为标准,将廉政风险分为如下几类:一是个人廉政风险。二是部门廉政风险。三是单位廉政风险。

2.三个层面双向排查的有效方式

风险排查,是构成防控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也是下一步采取防控措施的重要前提,其目的主要在于明确风险范围和风险点。风险点的查找主要是全体检察人员紧抓“找、防、控”三个环节,通过个人、部门、单位三个层面结合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的方式重点查找廉政风险,以便及时预防与化解岗位廉政风险。

按照规定,全面排查。首先是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在梳理自身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从岗位最基本的廉政制度要求、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等方面入手,初步查找个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外部环境等方面风险。其次是各科室对照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采取召开科室、科室会议、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科室检察人员认真讨论本科室在业务工作流程和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查漏补缺。再次是从整个单位的角度,认真查找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

创新方式,双向排查。双向排查是指案件流程和岗位职位相结合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的方式。一方面,从纵向依据案件进程查找出案件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送犯罪线索等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并根据风险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评估风险属性和等级,便于加强进程监管。另一方面,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从横向上查找每个岗位的风险。对案件审查部门负责人、案件主办人等不同岗位职责,逐一查找特定人的廉政风险,切实把风险点找准、找全。

3.风险等级的评估

根据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和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高低,将个人、部门、单位风险分别划分等级,具体可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发生机率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二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高,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违纪政纪和相关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三级风险为发生机率较小,或者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在单位或岗位内部,通过一定手段很快能解决的风险。

(二)教育防控为基础,突出特色制度防控

防控措施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要素,关系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

1.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让权力得到“提醒”

预防腐败,防控风险以教育为先,必须要让“有岗位即有风险”、“有权力就有风险”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构建岗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需开展多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模式。一是警示、示范教育。二是风险模拟教育。它将容易引发和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点和高风险岗位作为重点,以廉政风险为依据,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情景,是通过细分岗位类别、设计教育内容、落实教育措施等手段进行个性化教育的一种教育模式。

2.防范廉政风险,完善内控机制

当官员不能固守住自己的道德和良知时,单纯的道德教化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好的“防腐屏障”。

(1)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干警执法办案等行为时容易出现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前期分析,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处理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等成果,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及时遏制苗头的发展,预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2)建立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从案件分析、干部考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媒体报道、问卷调查等方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充实和完善廉政风险信息库。(3)建立风险防控考核机制。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效果进行动态监控。对不按照规定执行预警提示、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室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提醒警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特色工作与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开展岗位廉政防控机制建设高度重视,注重理论创新与工作实际运用,更加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防控岗位廉政风险,将几项特色性的工作融入到了机制建设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推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规避廉政风险。着重对领导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检察人员以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轮训,着重让检察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进一步克服和解决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公正、廉洁执法。

二是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区别于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我院开阔视野,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实行案件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同步监督等流程管理,以科技手段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人员滥用检察权的空间,切实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科技化水平。

三是执法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制度与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结合。我院着力把三者合一,使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新的抓手和载体,进一步促进检察人员办案质量意识的提高和接受监督意识的提升。执法廉政档案将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执法行为,并对执法的环节、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执法质量评估。

四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永嘉县检察院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有效地与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如规定我院在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十五天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能够有效节省办案资源,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五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务督察。一是向内部各执法部门发出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察的通知,要求对不立、不捕、不诉、撤销等九类案件在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网上报备,接受常规性监督。二是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每年定期向业务科室所办的重点案件开展专项评查活动。通过对案件的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利用执法权利“交易”的可能性。

四、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广大检察人员岗位风险的意识较为淡薄

一方面,认识不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缺乏主动参与、主动监督的自觉性,尤其是业务科室的干警工作任务繁重难以配合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广大干警对权力运行的情况不了解,加之缺乏实施有效监督的平台和渠道,群众监督难以真正开展。

(二)监督部门的难处

一是监督的目标不够具体明确,对权力部门、权力岗位监督重点不明晰;监督的途径不够具体明确,局限于会议监督、文件监督,监督停留在形式上、表面上和要求上。二是在工作中,监督部门不敢进行深度监督,担心承担影响业务发展的骂名,导致对权力的实质性监督“缺位、不到位、难到位”。

(三)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难结合

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难结合,一般只局限于党纪条规的学习和队伍思想教育,没有很好地融入业务工作之中,特别是没有体现在对权力运行的控制之中。一方面,岗位廉政风险逐步积聚,急需加以防控;另一方面,防控措施缺失,出现管理真空,长期以往,必然加剧廉政风险,甚至引发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思考

任何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我们能从制度建设入手,使其能为业务工作服务,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弥补漏洞,消除隐患,完全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概率,避免很多遗憾。

(一)摸清权力倾向

在自查的基础上,监督部门着重摸清各部门有何种权力,权力集中在哪些方面、哪些岗位、哪些环节。从检务公开和落实监控责任上入手,将每一个廉政风险点都置于监督之下,间接加强检察人员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同时也减小监督人员的阻力。

(二)加强宣传动员,公示廉政风险点

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在全检察机关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岗位廉政风险点,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第9篇:行政案件的特点范文

1、质量监管措施有力。一是深入推进“质量兴市(区、县)”。拟定《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2011-2015),把小河区作为“质量兴区”活动试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二是深入开展名牌培育工作。拟定了《市“十二五”名牌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名特优产品的推荐宣传。组织72家企业133个产品申报省名牌产品,有51家企业91个产品通过评定,占全省通过审定的98家企业157个产品的58%。组织开展市级名牌评审工作,50家企业69种产品申报,34家企业46种产品通过专家组评审,6家餐饮企业申报了服务业名牌,增设了7个旅游小商品的评价、评审工作。三是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工作。对11大类33种产品的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共检604个批次,合格批次547个,合格率为90.5%;监督抽查各类工业产品47批次,合格44批次,合格率为93.6%,市“两路二环”重点工程共抽检工程主要材料24批次,合格22批次,合格率为91.67%。对定检和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均进行后处理工作。四是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加大无证查处力度。为222家获证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10起;组织应参加201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的187家企业进行年度自查,147家自查合格,对未参加年度自查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或注销。五是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在已列入计划的18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生产场地已拆除,6家企业已拆除淘汰生产线(设备),1家企业完成升级改造,其余均已停产;同时,扎实开展水泥企业“质量对比提升活动”,盘江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被评为水泥行业标杆企业。

2、两个安全监管到位。一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等制度,逐步完善动态监管网络数据。结合“创卫”和“协办九运会”,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710人(次),对454家食品生产企业、163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1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2家相关化工产品企业进行督检,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48件,涉案货值892.2万元,取缔黑作坊49个,处理群众投诉举报37件,全年无一件因食品质量引起的安全事故。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和安全使用知识;认真做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工作,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卷烟厂、刘老四新食品有限公司、前进轮胎有限公司3家单位被评选为标杆锅炉房;对全市重点监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旅游景点、宾馆浴室等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1816人次、车辆602台次,检查330家单位708台特种设备,发现安全隐患42处,立即完成整改的28处,督促完成整改11处,采取措施监护使用3处。特别在2011年生态文明会议、2011中国·酒类博览会及全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我局切实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查隐患、抓落实”,加大车站、宾馆、旅游景点、医院、游乐场、商场等“重点区”和比赛训练场馆、运动员驻地、新闻中心、签约宾馆、定点医院、后勤保障服务场所等“核心区”监察力度,对涉及重点核心区域的特种设备逐台建档、彻底督查,成功完成会议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全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民生工作扎实有效。一是标准化工作成效明显。小河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试点通过专家评估验收(试点单位——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部级服务标准化单位”称号);花溪香菇种植、乌当杨梅种植等第六批部级农业标准示范区及小河省农业标准示范区进行了成果展示,全面启动第七批部级农业标准试范区——清镇“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参与、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国家标准5项、行业标准2项,已上报政府拟实施奖励;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标牌设置调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标志、标牌进行整改;利用自行开发的“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登记,全市备案企业标准195项(市局备案132项,区县局63项)。二是民生计量和认证工作扎实开展。以“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活动为抓手,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计量、医疗卫生单位计量专项行动、加油站专项整治、液化气充装站执法检查;与省级28家重点能耗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邀请省计量测试学会专家对全市104位能耗企业工作人员进行能源计量知识培训;出动执法人员188人次,对65家食品生产企业、19家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查,对32家获得实验室认定授权(验收)的质检机构和全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线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CCC获证企业的监管工作,查处无CCC认证生产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生产案件1起。

4、打假工作深入显著。重点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已先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农资打假下乡、家电(汽摩下乡)”行动、农资计量专项整治行动、建筑材料质量整治、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执法等一系列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有效规范了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今年来,我局系统共查处行政案件630件,其中立案218件(已结案213件),立案查处结案率97.7%,当场处罚案件412件,涉案货值2200余万元,收缴罚没款312万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28个,销毁假冒伪劣产品1次,货值金额200余万元;移交公安案件1件,移交工商案件2件,行政复议案件1件(即2010年办理的津成案件,当事人对我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讼,经一审、二审我局均胜诉,今年我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正在行政复议中);受理、处理举报投诉120件,投诉处理解决率100%,为企业、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5、法制质监稳步推进。一是对全系统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案卷进行评查,共考评行政执法案卷344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63件、简易程序案件181件、行政许可案件47件。通过考评,6件优秀案卷、1件优秀行政许可案件、1份优秀处罚决定书已上报省局。目前为止,无行政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案件和行政执法被追究的情况。二是实行法制报告备案制。我局办理的重大案件均已按要求报省局、市法制办备案,需上一级审批的案件均及时报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积极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按要求进行限时办结、公开和立卷归档。共办理计量类行政许可36件,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9815件,无因办理行政许可导致国家赔偿的情况。

(二)强素质,重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呈现新形象

1、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一是深入推进“学习型、团结型、实干型、创新型、廉洁型”的“五型”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各种议事决策程序,提升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有力增强。二是通过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以执行力建设为重点,强化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健全完善作风监督、责任追究、目标考核等制度,增强了干部职工努力工作、加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三是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深入推进“满意在”、“百千万”、推选先进典型、“扶贫帮困献爱心”、开展“绿丝带”志愿者服务等活动;组织市局机关职工向望谟灾区捐款7660元;组织5批90人次参加“绿丝带”志愿者活动。

2、创先争优深入开展。一是争先创优成效明显。今年,我局被先后评获“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全国质检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省‘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优秀等奖”、“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工业发展协作先进单位”、“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直机关‘百佳效能处室’”、“市企业减负治乱目标管理协作奖”、“市协办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先进集体”、“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先进单位”、全省质监系统纪念建党90周年“爱党爱国大家唱”歌唱比赛二等奖,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先进个人”、1名党员干部和1个窗口部门被评为市“双百”先进。二是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建立了公开承诺办理信息报送、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利用《质监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坚持“按岗位定责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层层落实承诺责任制,提高群众满意度。三是扎实开展“四帮四促”活动。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制和“结对”工作台帐制,对下基层的工作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实行包保。局处级干部每月深入基层走访帮扶均在5天以上,科级干部均不少于20天;四是深入推进“服务百家企业”活动。牵头走访服务18家企业,上门服务企业31次,落实帮扶措施25条。五是“三个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分别给花溪马玲乡留守儿童、纺织社区困难群众送去2000元、1000元的慰问金,为纺织社区、垄岩社区解决电脑、照相机等办公设备,给清镇市麦格乡新厂村20户计生户送去6000元慰问金。

3、效能建设有力推进。一是建立完善了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等制度;二是党组书记、局长解克俭在《日报》上公开作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等七项承诺,并公布了我局“环境建设年”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组织召开企业代表及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向基层单位、企业发放调查问卷,认真查找效能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四是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将原有的7项行政许可压缩为2类,将原有的3项行政许可压缩为1项,将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原已压缩的基础上再压缩50%,并对办事项目和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结果和纪律全部公开。

4、党建工作不断加强。一是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局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局党组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党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二是加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每周五政治学习制度。三是组织开展“学党史、讲党性、争先锋、作表率”知识答题竞赛、党的光辉历程图片展、党史知识讲座、纪念建党90周年表彰大会和“质监颂歌献给党”文艺演出,慰问老党员、困难党员等纪念建党90周年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四是召开“以点带面”的党建工作现场会,交流和总结质监党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推动系统党建工作的整体发展。五是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区县局、进企业,在局机关楼道设置6幅廉政宣传画,发放廉政台历65本;组织职工参观樊中黔案例实物展,利用局域网给职工推荐“每周一课”廉政教材,全系统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得到加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认真开展“三访”活动,共与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55人(次),干部任前谈话3人,诫勉谈话2人。

5、社会管理扎实创新。一是群众工作扎实推进。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话,详询群众所急所需,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组织开展“入基层、大走访、实调研”活动,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群众利益。二是社会管理机制建设逐步完善。结合实际,针对社会管理最薄弱环节环节,建立完善调研决策机制、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执行力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推进工作高效落实。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取得实效。通过采取建机制、重执行、严追究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食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得到很好落实,全年无一起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无一起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为推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贡献了力量。

(三)强举措,重宣传,社会质量意识迈出新步伐

1、企业质量意识有力提升。一是组织开展“质量年”、“以质取胜”等主题活动,积极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咨询、培训。二是深入企业宣传有关质检的法律法规,围绕企业重点产品开展术培训、业务指导、生产许可咨询等服务,积极做好后处理工作,落实定期回访制度,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三是通过组织企业召开质量诚信宣传会、发出质量诚信倡议书等形式,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今年3月,我局组织“质量诚信”宣传会,100多家企业围绕“质量诚信”重要性和企业如何提高“质量诚信”等问题展开激励讨论,并在“质量诚信”倡议书上签字,表示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诚信意识,争做讲诚信、守信誉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