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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1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 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2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3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4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物资管理 有效途径 招标采购

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展,在企业内部管理中,人、财、物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对象,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点内容,因此,有效缩减物资采购周期,提高效率,实现其最大程度的效益成了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企业只有实现这一目标,才能有效地控制物资的采购成本,在采购过程中实施风险预防,在经营过程中减少物资损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一、物资招标采购管理

基于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为了保证将各种物资提供给企业的供应商得到订单的方式公平公正,为了促使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具有合法性,为了帮助企业获取更好、更多的物资资源而建立的一种渠道,这便是物资招标采购。

公开性是物资招标采购的最显著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广大供应商自己需求的物资,这样不仅有利于丰富物资资源,还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这种选购物资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传统采购方式中相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问题,这也有利于企业采购到品质更好地物资,并在招标过程中增强其采购监管能力;不仅如此,相较于传统的采购方式而言,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采购成本,因为供应商为了获取企业订单,会在深入了解市场后,充分分析物资成本以及经济效益,致使其所投标价与产品实际价值相差无几。而供应商能否获得企业的订单,并不仅取决于其所投标价,产品的信誉、品质以及售后服务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不仅能有效地减少其物资采购成本,保证所采购的物资品质,还可以在整体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效益。因此,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加大对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视度。

二、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缺陷

(一)没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

我国现阶段有很多企业并没有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流程,导致招标过程中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企业进行物资招标的主要限制因素。在我国,一般都是省级以上的单位才会对物资招标管理设立服务机构,而省级以下的单位由于服务机构并不完善,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的归口部门。这便导致很多企业由于归口部门的缺失,不得不将采购招标权进行下放,最终致使企业内部无法对物资进行集中采购,只能各负其责,进行分散采购。例如,办公设备、电脑、烟用包装物、地膜、农药以及化肥等物质,就是由企业各个部门分散进行采购。对物资进行分散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资源快速配置,但由于企业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相关采购人员都只负责本部门物资的采购,无法实现物资的批量采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领导者对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致使物资的采购成本在整体上大幅度提升。

(二)没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我国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监督机制。这不仅导致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环节无法合理规范的进行,还产生了工作人员不负责、中饱私囊的现象。相较于企业的生产环节来说,企业的采购环节即使产生了纰漏也不易被发现,基于这种状况,很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工作人员容易被利益蒙蔽双眼,通过工作职权,在对物资进行采购时,偏重于质量较差、价格较高的物资,从而将企业资金变为自身财富,这样不仅导致自身触犯经济法规,还严重影响了企业物资采购的质量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市场效益、社会效益。虽然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并建立了内外监管体系,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致使监督体系过于形式化,无法有效地发挥自身功能。

(三)相关工作人员素质较差

很多企业的领导者并没有对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形成明确的认知,普遍认为物资招标采购只是寻常的商品买卖行为,对相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具体专业要求。因此,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就出现了鱼龙混杂的情况,他们并没有给予物资采购工作足够的重视,无法准确把握物资的采购价格,也无法鉴定物资品质的好坏,根本无法满足物资采购的市场需求。

在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包括:制定采购计划、调研市场价格、选择供应商、签订合作合同、交接检验、资金结算以及全程监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及时把握物资市场的动向。所以说,企业一定要选拔专业的人员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会经常进行涉及资金的交易,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与思想道德品质,这对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强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措施

(一)遵守物资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

企业要想顺利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就要先针对该环节进行一系列的设计规划,制定开展该环节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其基本原则,并对该原则不断进行充实与完善。一般企业都会设定五个基本原则,即运行原则、范围原则、招投原则、选定原则以及监控原则。

运行原则是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该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范围原则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一律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招投原则是指企业的招标对象应该不受行业、区域的限制,面向全国专业的经销商、企业以及生产厂,并且不设立中间环节,使厂家可以实现物资直购;选定原则即中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物资具有较好的品质、价格实惠且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以及送货及时等;监控原则是指在该环节中,不仅是企业的采购管理部门参与其中,监察、业务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从而保障招标的公开性,促使招标更加合理合法。

(二)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调控与分析

企业在进行物资招标采购时,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只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物资的采购行为符合规范要求,招标的操作具有程序化。不仅如此,企业要想完成采购工作,还需要先向供应商支付约定货款,企业不仅要对资金流向进行宏观调控,还要树立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传统的采购工作总会由于各个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以及资金匮乏等问题,而出现资金无法正确分配与使用的困扰。因此,企业在进行物资招标采购时,必须加大资金控制力度。企业应先制定采购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对其进行研讨。再由企业的财务部门依据例会内容对采购资金进行分配与使用。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调控,不仅能及时满足采购部门对资金的需求,还能有效地减少个人中饱私囊的现象。

(三)严格检验采购物资的品质

企业要想招标采购的物资具有质量保障,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选拔,保证投标的供应商的物资质量都是符合企业需求的,并且送货效率高;其次,还要对供应商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要确保供应商的货源来自正规的生产厂;最后,企业要设立一个专门检验招标采购物资的质检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四)完善物资招标采购监管制度

虽然企业制定了严格的物资招标采购原则,规范了采购操作行为并设立了物资质量检测部门,但还无法解决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问题。企业还要建立物资招标采购监管制度,并对物资招标采购的全程运作进行监察、审计,其中包括编制计划、招标议标、供应商审核、签订合同、检验物资、储存物资、发放物资等流程。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监管体系的制约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保障企业的物流招标采购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企业为了顺应时展的需求,应该将公开招标的方式运用到物资采购工作中,并建立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监督制度体系,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采购物资品质的提高,降低企业物资采购的成本,还可以有效推动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资金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企业要深入了解并分析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发展需求的资金管理策略。企业要想实现资金的宏观调控,就要强化自身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继而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斌.施工企业如何做好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J].商业经济,2008(6).

[2]张迪,呼建军.实行招标采购加强企业物资管理[J].商情(财经研究),2008(6).

[3]陈德祥.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漏洞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14(11).

[4]郭立功.试析加强企业物资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4(29).

[5]徐美兰.浅谈加强企业物资管理的有效途径[J].现代经济信息,2012(9).

第5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贯彻十关于“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

法律是最可靠的“守门员”。制定法律,不仅为了约束政府的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和公正,更重要的是为监督机制提供依据,使各种形式的监督有法可依。

美国从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了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迄今为止,美国专门性的联邦政府采购法规以及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达500余部,有关条款多达4000余个。这些法律涵盖了整个政府采购的规则、原则、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联邦采购财产管理法》、《联邦采购合理化法规》、《联邦合同法》、《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武装部队采购条例》等。

法制原则、竞争原则和申诉原则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律的三大基本原则,其中竞争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采购方式主要有小额采购、大额采购和电子贸易。小额采购一般采用货比三家的程序,而大额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和协商采购的方式。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市场,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为了刺激本土经济,《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必须优先购买美国产品,如果外国公司想参加美国政府采购,则必须在美国设分公司,或在美国寻找商,方可参与。

英国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法,也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文件,例如《地方政府法案》、《地方政府房屋及土地方案》、《政府采购指南》、《采购实施指南》等。中央政府各部门的采购都必须在法律和政府政策的指导下进行。此外,自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以后,英国还需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系列法规,如:“公共合同指令”、“公用事业指令”和“救济指令”。其政府采购的政策及核心分别是“物有所值”和竞争,通过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而亚洲国家韩国也先后颁布了《政府作为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也叫《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法令》、《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地方政府财政采购法》和《政府投资企业会计规则》。韩国政府采购管理手段较为先进,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制定有《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拥有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韩国政府采购原则包括透明公正原则、诚实和信用原则。采购方式有公开竞争合同、有限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随意合同,即采购金额在2000万韩元以下,按规定可以用直接洽谈的方式签约。采购厅是韩国财政经济院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韩国政府采购基本上按照国际惯例并依照本国法律规定进行。

独立的监管机构

6月24日,中国审计署公布了本部门201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检查结果,检查发现了2000多万元的问题金额。“自曝家丑”又一次引发人们对于“谁来审计审计署”的质疑。一个机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永远踢不出有公信力的比赛。

美国政府采购的机构设置实行“采购权、使用权、监督权分离”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三权分立式的体系,有效防止了权力过度集中可能带来的舞弊。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美国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负责。而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的联邦会计总署,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总审计署办公室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为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此外,美国政府采购还有一个监督机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

联邦会计总署和采购政策办公室,独立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管办分离”,政府与具体从事的机构、执行主体、监督机关相分离,使得每个权力主体都享有不同的采购或监督的权力,权责明晰,监督体系才不会陷入推诿扯皮。在美国,除了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而在英国,政府采购是在政策指引、议会授权控制、预算控制、个人责任约束、高度中立监督机构保障的全过程监管下完成的。议会“公共支出委员会”全程监控政府的各项采购,该委员会并接受“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领导下的“全国审计办公室”监督。部门审计员兼总审计长享有高度的独立工作权,既有权独立决定审计程序及方针,也有权进行其他职能范围的检查,还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拥有充分的监督权。

在法国,支出决策和支付执行分离的会计管理规则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应用。公共会计监督贯穿公共支出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共有8万名公共会计遍布法国各地,掌握着国家财会,担负着国家公共收入和公共支出的核算任务。

最大程度的公开透明

阳光是腐败最好的杀毒剂。对于人们的质疑,公开是最有效的辟谣。

美国拥有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它们的指导原则是一致的: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如果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这条原则确保了采购信息的对外公开。

在英国,对政府采购的投诉和质疑一直很少。重要原因就在于英国对政府采购程序有严格要求,如所有的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采购都要上网,同时最终授予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公布。

透明公开的程序,不仅是为了消除“共谋”和串标、围标等作弊现象,也是为了保证供应商公平竞争。

美国公共契约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通过完全而公开的竞争程序选定相对当事人。若要采用非竞争性程序,必须说明原因并取得上级机关的批准。作为集中采购机关的美国联邦总务署其下属机构,基本做到了统一信息和管理。联邦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相关的具体事务。通过建立、更新、维护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除了有关采购信息公告,让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外,还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让政府部门通过庞大的供应商信息库和商品信息库了解市场。

欧盟则规定,达到其“指令”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在本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欧盟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基于公开透明原则,瑞典规定政府采购过程应当在公开的和有监督的状态中进行,对于供应商和产品的各项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完整地体现,如采购人在采购程序开始后,认为需变更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应重新启动所有程序。

完善申诉投诉制度

为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除了设立制度对各种可能的舞弊行为进行防范,保障申诉、投诉渠道的畅通也很必要。

日本和新加坡都建立了统一的政府采购申诉体制以确保监督和管理采购各个环节。为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申诉问题,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政府采购仲裁法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协定》本身无法调解的投诉。

日本的申诉制度由三个单位组成。第一个是日本官房长官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内阁秘书长担任主席,成员来自各部委机构副职或高层主管,主要任务是决定申诉的审议程序;第二个是政府采购审议委员会,委员会是独立运作的公正单位,负责审议各项申诉,若发现已执行的采购中有不符合GPA规定或其他适用规则的,则拟定建议书送政府采购机构查处,委员会由政府采购方面学者、专家和退休官员等组成,目前有25名成员;第三个是秘书处,由经济企划厅协调局负责,是受理申诉的联系部门。

美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审查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无论公众还是供货商都可以对政府的采购行为提出申诉。联邦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办公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争议的,可向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一定金额以上的服务或工程,一旦受到审查即暂停活动。审查办公室可根据调查结果,敦促采购人纠正违法采购行为。

如果投诉人对审查办公室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联邦或州的经济部卡特尔局采购庭投诉。采购庭只受理合同尚未签订前提出的投诉。合同一经签订,有关纠纷由普通民事法院处理。如果当事人对采购庭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6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采购绩效;供应链;采购质量控制;保障体系

[DOI]10.13939/ki.zgsc.2016.36.041

1 引 言

供应链既是物流管理在广度与深度方面的扩展而形成,同时又是一个上、下游企业间基于供应价值与采购价值的功能价值相互满足的均衡、维系与延伸。供应链作为一个动态联盟,联盟的基础是上游节点产品或服务对下游节点需求价值的满足,由此可见,从该角度上看,采购绩效水平的高低是供应链稳定性的基础。供应链采购绩效水平的高低及其稳定性,直接取决于采购质量的控制,因此,必须对供应链采购质量进行科学控制并加强管理。

采购质量控制需要制定原则、计划[1]、质量检验保障体系[2]、控制采购质量、降低成本[3]、供应商考评体系[4]和保障体系[5]等。

2 采购质量控制的原则

一般而言,采购质量控制主要围绕质量、数量、交期(时间)、地点和供应商等五个方面[6]进行,质量控制具体原则如下。

(1)适当的质量原则。“不求完美无瑕,但求完全满足”即为适当质量原则。质量过剩将会导致采购方成本增加,只要物化性能、材料质地等能够完全满足采购方需求即可。

(2)适当的数量原则。是指在满足采购方数量需求前提下的采购成本与储存成本的最小化。

(3)适当的时间原则。是指能够按照采购方采购计划适时供货,既可达到生产、销售顺畅,又可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

(4)适当的地点原则。是指发货地点就近与配送地点准确的原则,这样可达到降低成本与方便协调沟通的目的。

(5)适当的供应商原则。是指采购方根据采购商品或物流料的差异制定不同的供应商选择标准,由于标准不同可以适当降低采购总成本。

3 基于采购绩效的采购质量控制的对策

提高供应链采购绩效就必须开展采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对策包括供应层面与企业层面两个方面。

3.1 供应链层面的对策

3.1.1 从供应链的层面重视采购质量控制管理

供应链的竞争力的高低与其产品、服务、成本、效率等因素直接关联。为提高供应链整体的竞争力水平,必须确保供应链采购绩效,因此,需要从供应链层面制度有关质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1)制定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供应链的竞争力、稳定性、服务和采购绩效等方面的好与坏,都与核心企业直接关联,因此,必须建立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为核心和主导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的相关制度。

(2)制定供应链质量目标与控制体系。供应链最基本的质量目标是供应商的品质保障系统必须与客户内部的质量需求具有一致性。建立供应绩效的衡量是以客户采购绩效的满足为前提的评价机制。因此,在具有供应商与客户双重角色的节点企业所处的供应链中,在核心企业主导下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供应链质量控制体系应以供应链信息共享为前提,从供应商原材料或构件质量、生产过程质量、产品质量、供应物流计划与客户需求计划的协同、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质量控制协作与反馈等方面来构建。

(3)建立基于采购质量绩效的评价与调整机制。在核心企业的机制主导下,从供应链整体及节点企业两个层面,开展基于采购项目周期和定期两种方式的采购质量绩效评价工作,依据采购质量绩效评价的过程及结果,一方面对质量控制中好的一面进行肯定,另一方面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必须对质量控制中存在不可调和的节点企业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提高整个供应链质量保障与竞争力的目的。

3.1.2 建立供应链采购质量协调控制与反馈流程

对既有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市场调研与分析,确定供应链的产品战略与发展战略;通过对产品、功能、质量、成本、服务、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并结合市场需要分析、行业竞争态势和核心企业自身的优势,确定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

有关质量方面,核心企业确立所有节点企业的供应质量必须满足下游采购商的质量要求;确定各节点企业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督促节点企业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及相互协作方式;开展基于定期和采购项目周期两种方式的采购绩效评估及反馈工作;通过对各节点企业的采购绩效评估情况,做出对节点企业的肯定、完善或调整的决定,对于调整情况,核心企业依据供应链的质量目标与要求选择新的节点企业。供应链质量控制流程如图1所示。

3.2 企业层面的对策

供应链采购质量控制的关键在于企业层面工作的正确落实。企业采购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解决“做什么、如何做和做多久”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由采购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控制流程和保障机制来解决。

3.2.1 合理确定企业内部采购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

(1)计划工作。包括:①采购部门与企业内需求相关部门沟通,对企业所需采购各类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等进行合理准确定义;②利用历史采购数据与调研所获数据对供应链内、外部优选供应商与备选供应商进行评估与综合对比分析,以便确定主要的备选供应商;③编制采购计划与内部审核。

(2)组织工作。包括:①组织与主要备选供应商进行采购谈判,确定各种物资的最终供应商,并相应供应商签订内容合理、条款完备的采购合同;②确定各个合同跟单员,依据合同规定组织供应物流;③按照企业对各类物资的验收项目规定组织到货验收、入库与储存保管工作,对不合格品与供应商协调组织退换货工作;④按照企业生产部门其他部门的生产计划或需求计划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组织企业内生产物流与供应工作。

(3)协调工作。企业内部协调工作,最主要的是协调采购部门与生产部门之间的矛盾;其次是协调采购与财务部门、质检部门及审批部门之间的矛盾;企业外部主要是协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有关交货期、质量、退换货、付款等方面的矛盾。

(4)控制工作。企业的采购工作如果控制不好,则极易产生腐败现象,损害公司利益、信誉与竞争力等。因此,必须通过计划制度、审批制度、资金使用制度、评价制度与汇报制度来约束与防范。

3.2.2 制定规范的采购质量控制流程

采购质量的好与坏与其控制流程的科学性有着必然联系,因此必须制定企业内部采购质量控制的规范流程见图2所求。

3.2.3 完善企业内部采购质量控制的管理保障体系

制度化管理能够保障其管理的长效性。因此,在企业采购质量控制中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

(1)组织保障。采购质量控制组织中主要包括负责产品及质量的副总、采购总监(采购经理)、品质总监、采购员及跟单员、质检员、生产人员等。

(2)流程保障。制定合理与规范化的采购质量控制流程,对于采购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指导具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流程见图2所示。

(3)执行保障。采购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必须从制度化给予规定执行。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定期的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是按照一项重要采购周期的结束时间为准。

(4)职责保障。在上述采购质量控制工作相关的组织中,赋予各组织部门明确的职责与范围,并把采购绩效和质量控制工作绩效与员工年度考核相关联。

(5)协作保障。采购质量控制主要涉及采购与质检两个部门,工作的开展经常需要部门之间的协作,为避免工作中的相互推诿,从制度上规定质量控制中必须协作的内容。

(6)标准化保障。采购质量控制的标准化主要体现在:质量标准、控制流程、检验程序、检验指标、评估内容等方面,因此需要企业针对上述方面制定出标准化的工作内容。

(7)反馈保障。反馈是基于采购绩效水平、流程的合理性、工作效率的高低、协作流畅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改进建议等为基本内容。反馈工作的开展具有对于采购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其工作流程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4 结 论

做好供应链的采购质量控制工作,对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力与采购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需要在核心企业的主导下构建供应链层面与企业层面的质量控制流程与相应的管理与协调制度,确保供应链的采购有效性、稳定性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伟.浅议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对策[J].价值工程,2014(19):19-21.

[2]邓育坤.采购质量检验的过程控制[J].学术月刊,2010(12):339-340.

[3]薄传华.石油石化企业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问题,2003(5):30-32.

[4]张彦平.物资采购供应质量管理模式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4(25):75-76.

第7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卷烟生产企业 物资采购 内部控制

一、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卷烟生产企业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有原辅材料物资、烟机等部分组成。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内部控制管理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物资采购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下面简要介绍几种物资采购的原则。

(一)物资采购择优原则

采购要遵守从优选择的原则,要对所采购的物品做好充分的调查,从全方面、多角度去了解该产品的信息,通过比较选出最符合企业需求的产品,从而达到择优的标准。

(二)物资采购批量原则

批量采购是采购中重要的选择方式,也是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次大批量的产品销售和采购会在价格上取得优惠的效果,因此在采购中,企业应把能一起采购的物品放到一次采购中,这样的采购会大大增加采购批量,从而达到节约成本的目标。

(三)物资采购竞争原则

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供应商正处于商品出售的激烈竞争中。物资采购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供应商之间的价格攀比等条件,取得最低价的支出,获得最高质量的服务。

(四)物资采购专业原则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这给物资的采购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合理的采购离不开科学的采购方式,而科学的采购方式又离不开专业的采购人员,因此,要想实现采购目标,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采购团队,这样才能以最科学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发展现状

随着近几年我国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的不断发展,其在采购管理中也在不断的改革创新,目前已经具有了一些独具特色的采购方式。

(一)以统一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随着烟草行业的不断改革,烟草工业企业的格局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各省的烟草工业企业合并成一个省级中烟工业公司,原有的烟草工业企业成为中烟公司下属的加工点,实现了省级烟草工业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生产”的四统一。在此情形下,很多企业为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相关投标和采购规定,制订了一系列适应当前形式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以统一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这种采购模式下,给卷烟生产企业采购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不仅很大程度发挥了批量采购的优势,还大大减少了投入的采购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以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招标采购是当前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具有的公开、公平的优势得到采购企业的广泛认可。在卷烟生产企业中,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了物资采购必须要以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物资采购都是要先聘请招标机构来组织招标,之后选取确定供应商,招标成功后签署合作,以这样的形式开展招标采购方式。同时,对于其他方式的采购条件和过程,相关部门也有具体的监管办法。

三、物资采购内部管理的不足

虽然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采购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采购部门过度分散,采购不专业。卷烟生产企业物资采购主要由企业管理部、供应部、信息中心等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下,极大的抑制了企业采购团队的专业化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其监督管理;其次,采购方式过于陈旧、单一,不能有效的发挥采购中的各种优势。卷烟生产企业采购管理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大一部分采购都被要求招标方式进行。但是很多卷烟生产企业尚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资质和能力,很多条件都对其起到了限制作用,因此很难操作;最后,采购人员的专业性普遍不够,素质水平不一,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掌握不准确,存在乱作为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这使得采购工作的进行效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工作效率不高。

四、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企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物资采购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参与,其采购范围十分广泛,所需要的专业性也十分强,所以采购的合理实施是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的,只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形成规范、严谨的采购工作流程。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要支持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明确各个部门在采购中的职责权限,让每个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加大监管部门和审查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开展、人员配置等顺利的进行。在权力上,要极大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追查工作,对于违反条理的行为要给予处罚建议的权利,以此来保障内部监管职能的发挥。其次,接受企业群众的监督,将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布制度, 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最后,要开展定期的检查考核评价。通过检查来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进行。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管长效机制

要想使企业的内部控制长期良好的发展,就必须科学的选择企业的管理层,因为企业的管理层决定着企业的内部环境,而内部环境恰恰又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企业管理层的理念决定着员工的思想,所以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科学选择恰当的管理层尤为重要。所以首先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严格按照企业管理规则进行约束和管理,做到定期评价,定期教育。其次,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加强职工的岗位职责意识,促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五、总结

目前,卷烟生产企业在物资采购内部控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上的创新,同时也离不开管理制度的不断更新,只要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卷烟生产企业才能取得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连升. 山东烟草物资采购工作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山东大学, 2013.

第8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中国;政府采购;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获取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转向全面推行的过程中,为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有关政府采购的一些法律问题确实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开始于1995年,后来逐年加大试点范围,到2000年已在全国铺开,目前全国29个省市区各级政府都已建立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范围逐年激增,且增长潜力巨大。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己经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领域涉及政府办公用品、车辆、重大国家投资工程以及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等方面,各地普遍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各地政府采购部门相继建立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正逐步走上依法高效采购的道路。

日前,我国己经初步具备了进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的条件,未来中国采购的发展前景广阔。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运作在现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

(1)规模采购伴随着大规模的低效益浪费。据有关统计,我国的政府采购总额每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5%-10%。与此大规模的采购不相协调的是我国政府采购资金的低效益使用。由于制度安排不合理,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出现了大量盲目采购、重复采购、低质高价采购,严重背离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2)腐败现象严重,开放性不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与必要的法制监督,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极差,暗箱操作大行其道,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的采购情况堪忧。

(3)政府采购活动作为政府的一种公共财政管理配置方式,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国政府采购比较分散,重审批轻管理,大大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开展时间较短,实践与立法经验不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虽然有所发展,但远未达到健全完善的地步,具体表现在:

首先,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龙头法的《政府采购法》在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形势下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地方及部门立法不规范,缺乏协调性与科学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另外,还存在法律适用范围较窄,条文本身在公共政策、信息等环节因过于抽象而缺乏操作性等缺陷。

其次,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也有很大的影响,WTO法律规则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它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程序符合WTO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按大多数WTO成员的做法,在本国内不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将之融入本国国内法制。因此,加入WTO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契机。加入WTO为中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国际平台。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改变过去闭门造车型的立法模式,转向开放借鉴型立法,注重立法的实际社会经济效益,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法律制度创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法制推动力。在这一过程中,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应该成为中国立法的国际标准,因为WTO的基本原则即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它既是建构WTO协议的基石同时也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第三,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机制、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等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违背国际政府采购通行法律规范,法律程序设计既不具体也不合理,法律实施效果难如人意,缺乏特色型与外向型法律体制创新等不足。中央、地方及各部门颁布的法规往往自成一套,缺乏一套统一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

第四,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线条过于粗糙,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性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应该认识到,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也正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我国目前己就政府采购法律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运作方式做出了规定,但诸多原则性规定尚欠具体化,缺乏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

三、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完善的对策建议

我国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理利用国际协议中的有利条款,利用国内政府采购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制定竞争性立法鼓励国内供应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及相关协议,适当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本国经济,培植本国企业。我国应当对目前与我国有关的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进行分析,并明确我国在各个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分析研究各国对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态度和采取的对策,尽快制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我们应当把重点放在对协议条款的研究和对国内政府采购中实际问题的整理和归纳上,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之前的有利时机加强对国内企业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对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的宣传和教育,培养一批对政府采购熟悉的法律人才,同时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使企业界对政府采购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国际投标。另一方面要不惜牺牲暂时的经济利益来培养国内的重要企业,主要是一些薄弱但是对于国民经济又十分重要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于这些企业应当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重点扶植一些可以和外国同类供应商相抗衡的企业。[4]

(2)建立有效运作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在财政部门内明确一个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对采购事务进行协调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与评估,必要时还可直接进行采购等。此外,还应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规则,确定政府采购因素,控制采购资金总量,建立政府采购的记帐中心。中央一般要设立政府采购的实施中心和监督中心,各省、市、自治区、县也应设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并在各级机构之间建立必要联系,形成全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体系和网络。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需要对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及操作方法进行改革,以便做好制度的衔接、配套工作,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制度基础。首先,必须单独编发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其次,要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支出账户,对政府采购支出单独核算;再次,需要修改现行的国库拨款体系,允许财政部门依法办理直接拨款。

(4)建立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急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明确、统一规定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途径、主管机关、救济时效、主管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争议方面的分工、权限、方式以及具体的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其中,供应商申诉制度是重中之重,应确保申诉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申诉受理机构,使管理机构与申诉受理机构相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使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也得到正当有力的保障,促进双方利益的平衡,全面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标。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与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95-98.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34.

第9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一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主权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