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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事例精选(九篇)

传统文化的事例

第1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摘 要: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是实行新课改后对高中语文教学的要求,但目前高中传统文化教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以人教版高中语文教材为例,探究高中语文教学中中国传统文化的教学途径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高中语文;传统文化;学习兴趣

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责任和使命,也是促进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为了实现我国“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高中语文教学要做好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任务,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加强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能力和鉴赏能力,从而实现高中语文教W中开展中国传统文化教学的目的。

一、高中语文中传统文化教学的意义

语文教育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内容延伸,对人精神领域的“深”和“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课标中已经明确提出的人文素养包涵的内容:“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情感、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认识中华文化的丰厚博大,吸收民族文化智慧。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尊重多样文化,吸取人类优秀文化的营养。”显而易见,利用传统文化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是目前高中语文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对“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策略,从而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进程。因此,在高中语文教学中,要重视传统文化的熏陶感染,使其与教师的人文素养相通,不断拓展传统文化的宽度、深度、精度,从而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的细度与高度,实现高中语文教学的目的。

二、高中语文教学中中国传统文化教学的有效途径

1.完善教材内容

完善针对传统文化教学的教材内容是提高传统文化教学有效性的前提条件,编写或是使用较为科学、系统的教材会使传统文化教学有理可依,打破了以往传统文化教学中存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对教学有效性的限制,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在编写传统文化教材时,编写人员要坚持求“广”不求“深”的原则。例如传统文学《易经》中的“先天八卦图”和“阴阳五行”这样高深的知识就不适合高中生学习。但是在人教版教材中的《离骚》《赤壁赋》等具有文学代表性和历史代表性的传统文学,难易程度适中,很适合高中阶段的传统文化教学。教材内容要有层次性,由易到难,深浅适当,循序渐进。例如传统节日、《静夜思》《咏鹅》等过于简单的传统文化不适合高中阶段的学生,编写内容时要避免过于简单或是过于复杂。另外,要选择与高考相关的内容,例如,传统的服饰文化或是古玩文化这样和高考没有太大联系的内容不适合高中传统文化教学。教材内容的大纲主要是成语故事、格言家训、经典古诗文、百家经典选集等等,选择适合的教材内容,可以让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传统文化知识,并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2.以课堂教学为中心

在高中阶段的中国传统文化教学中,由于高中语文教育的属性和高考因素,传统文化的教学要注重学生的语文水平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传统文化教学要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全面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并通过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传统文化中人物精神的学习,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塑造学生的人文精神。例如,在人教版语文教材《离骚》中,讲述了屈原一生对政治理想的抱负,并深刻抨击了当时的黑暗势力。教师可以透过课堂上《离骚》的教学内容,为学生分析屈原的性格特点和个人事迹,使得学生更容易理解《离骚》中蕴含的深刻含义和主题思想,让学生感受屈原不向恶势力低头的不屈精神和至死不渝的爱国情怀,激励学生学习先人不屈的精神和优良的传统美德,从而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另外,教师在传统文化的课堂教学中,可以引入情境教学方法,对传统文化作品中的历史故事进行解构故事情节,编写剧本进行分角色扮演。例如,在人教版语文教材《鸿门宴》中,教师可以提前布置学生制作剧本,并对刘邦、项羽、范增、张良等主要人物进行角色扮演,在课堂上布置一场“鸿门宴”的谍战大戏,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整理和识记名人名言,让学生感受名人名言中优秀的传统文化内涵,引发学生座右铭的形成。

本文通过对高中语文教学中中国传统文化教学的分析和探究,让我们知道了目前的高中传统文化教学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教师对传统文化教学的不重视,二是由于教材过于复杂,导致学生对工具书的依赖性很大。对此,本文从完善教材内容和提出课堂教学有效方法两方面解决以上问题,从而加强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能力和鉴赏能力,实现高中语文教学中中国传统文化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2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摘 要]我国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其产生原因有三,即经验哲学、贵族精神以及实用主义。由于我国盲目地引进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造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其解决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引进判例法。[关键词]古代中国;判例法;启示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 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周礼秋官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宋初颇重律、敕。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宋代各朝皇帝都有编例之举,其中较 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元朝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集辽蒙古法、汉法、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其法律统一的方式就是在继承本民族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将一些在审判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经国家机关认可,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分类汇编,成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断例”,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明代仍然采用以例断案的传统。明朝的“例”主要是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并经皇帝以上谕的形式批准,使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案生例的原则自此确立并盛行起来。明中后期的《问刑条例》将例提高到与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例优先于律。清朝大体沿袭明朝。清代例的删定、编纂是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律例馆负责。修律的主要内容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提升为法律规范,删除和更正律文与例文、例文与例文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凡馆修入律之例实际上已被纳入制定法的范畴,成为《大清律例》的构成部分。清朝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自1840鸦片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之中,富国强兵成为整个中国民族的必然选择。为此,清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法制也开始了近代化转型。环视四周,当时的日本是一面改革成功的镜子,而“东洋复采诸西洋”,这就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之路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引进日德的成文法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判例法的继续发达,从而中断了“混合法”传统。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由于新旧法制的递嬗又产生了判例法适用的空间,中国又形成了“国社本位”的“混合法”。但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判例仅具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备参考,供取资”而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边倒”政策的施行,中国以前苏联为榜样建设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也自然如此。而前苏联的法律体制除了其社会主义属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德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故而前苏联也实行成文法体制;此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将判例法看成是资本主义属性的东西而予以批判,判例法彻底地衰落了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一)经验哲学与判例法 我国法理学学者谢晖教授以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为标准,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并且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判例法与经验理性有以下逻辑上的关联,才导致了在经验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就是判例法: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二者间的可契通性。正是由于法官对复杂案件的具体分析产生了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然而,具体经验又是如何走出狭隘迈向理性的呢?或者换言说,判例法中所包含的实践理性 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是经验哲学对判例法的理性导向作用。其原理是:判例法所体现的是个别理性,而经验哲学所追求的是有关经验的一般理性,要使判例法在人类制度 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将经验哲学这种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导入,以指导、甚至支配判例法的制作和运作。 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一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 发达同样也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作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用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 相应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权变的文化——对此,李泽厚先生说道:“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代替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都成了直到今天仍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贵族精神与判例法 对于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的形成,武树臣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先秦的贵族精神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都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当时判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即宗法贵族政体。关于第一个条件,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类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正是礼为法官的灵活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上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使得贵族们非常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此外,“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履行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个人修养加上官府培养教育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此外,在贵族们看来,正如他们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再则,贵族精神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故而贵族统治者们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他们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他们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而非刻板地遵守成文法来对案件做出裁决,贵族法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在司法中立法。 历史演进至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法难以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 除却对奴隶贵族政体作了田园牧歌式的过分的美化之外,应当说,武树臣先生的上述分析是精辟入理的,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判例法产生的原因。(三)判例法产生的根本缘由:实用性除了以上原因外,笔者以为,判例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实用”性,即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不宜于实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政府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片面地推崇成文法,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中寻找法源 。“诉讼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法院或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司法在该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的定位有关。由于社会国家观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 在司法观上多强调司法是一种“国民福利”,在推行“司法积极主义”的同时,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接受司法裁判”和“接近正义”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 由此出发,现代法治国家 一般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合相对稳定的制定法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之间的沟壑。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实用主义法律概念:“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认为,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做出的判断。当然,这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然而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11]。 笔者也以为,我们应当以功能型态度对待法律,要看重法律的实际效用——其衡量标准就是“社会福利”,即单个人生活之幸福的总和。“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2]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启示(一)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们共同经验的产物,是以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为基础的。黑尔曾经将判例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霍姆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自清末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学习大陆法系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制定法),然而法律施行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有很多,不过笔者以为,统治者们不顾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进一步说就是权变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注重实用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一味急功近利地仿行大陆法系颁布成文法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是制定法虽日渐繁多但却仍不敷使用之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道德的滑坡。因为道德是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而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日趋开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受变动性的冲击而渐失拘束力,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道德的效力也随之降低。并且,自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入,使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了冲击,道德的单一体系已不复存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体系已悄然而生。就这样,失去了道德依托的法律,其存在顿失依据,违法、避法现象大量滋生,而且违法也并非就是丑恶的,相反,能规避法律倒可能是件荣耀的事情。于是,道德与(制定)法便双双失落了;而且,这种双重失落还处于一种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二)出路: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如何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笔者以为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思想的重新统一。首先,传统思想中的法律应脱离道德的支配,即实现(道德)正义价值的内生(于法律)化;其次,改变单一的成文法律形式。当代各国的法制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法源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其他法源形式的补充和配合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良好地运行。当今,在法律形式上,特别是在法官造法上,普通法与成文法已非截然不同,二者的共同点正随着哲学思想的发展、统合而增多[13]。实际上,当今两大法系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官造法,而是在多 大程度上承认的问题。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非常道、道的不可言说的思想相当流行,这可以为增加我国法律的灵活性提供思想源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应时应景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今时今日,人权、法治的全球潮流以及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又使得法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成为必需。故尔,制定法也成为不可缺少的法制因素。并且,笔者以为,在当今我国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当以遵循制定法为原则,只有当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人情事理,显失公平时,法官才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总 之,笔者以为,我国宜选择“二元”的法律体制,采取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源形式,实行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三)关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遭到滥用呢?——时下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个疑问。笔者以为方法有三:第一,要对认定、变更、撤销判例(法)的组织机构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在拥有准立法权的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专门的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专事甄别、选择判例之职能。同时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判例法。这样,判例经过判例委员会选择并予以公布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办案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轻易将之废弃。第二,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入口关,时下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当不了普通法官,但却可以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荒唐性可以说是无以复加。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改变,《法官法》将在实际上遭到废弃。第三,利用程序加强对法官的控制。上述第一、第二点是法官裁判过程之外的控制。程序控制则是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起着作用。为了维护法的相对自治性,防止法与社会的直接短路,需要设置一些有过滤效果的中介装置,法律程序就是其中之一。程序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可以保证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并且,与判例(法)机制直接相连的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经过程序而做出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审判法院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对同类问题按照同样方式来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缓和立法刚性过强的机制主要是采用法律试行的方案,在一定时间范围或空间范围内强化位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契机,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有条件的逆转、认知注意力的集中、反馈机制的利用等方法,来实现法律的动态妥当性。但由于当今我国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均不完备,这种做法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14]。由此就更凸显了笔者于本文中所提出的“二元”法律体制的实践价值。最后,与英美具有发达的司法技术一样,判例法传统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却缺乏精细的司法技术,因此,道德因素、人情因素就在没有程序控制的条件下与法律直接对接,其结果就是法律的随意化、任性化。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和发展司法技术。 注释:关于“实践理性”,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00页。作这种转型主要是实行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只是缓和其职权主义的问题,谈不上是转型。当然,这里所谓的转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并没有根本改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正式立法机关的立法。参考文献: 武树臣.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J].政治与法律,1993,(2).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J].中华法学杂志(5).曹三明.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J].法律适用,2002,(12). 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汤尧.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现代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7(1). 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J].法律科学,2000,(4). [德]黑格尔.哲学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J].法律科学,2000,(4).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319). 武树臣.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J].中外法学,19 98,(5). 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11]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181,184(1920).[美]AL考夫曼.卡多佐[M].张守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5). [13] 沈敏荣.法律形式与传统思想的嬗变——以普通法为例的研究[J].学术交流,2000,(1).[14]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A].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3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关键词]古代中国;判例法;启示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wWw.133229.cOM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

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周礼秋官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

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

宋初颇重律、敕。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宋代各朝皇帝都有编例之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

元朝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集辽蒙古法、汉法、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其法律统一的方式就是在继承本民族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将一些在审判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经国家机关认可,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分类汇编,成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断例”,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明代仍然采用以例断案的传统。明朝的“例”主要是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并经皇帝以上谕的形式批准,使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案生例的原则自此确立并盛行起来。明中后期的《问刑条例》将例提高到与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例优先于律。

清朝大体沿袭明朝。清代例的删定、编纂是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律例馆负责。修律的主要内容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提升为法律规范,删除和更正律文与例文、例文与例文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凡馆修入律之例实际上已被纳入制定法的范畴,成为《大清律例》的构成部分。清朝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

自1840鸦片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之中,富国强兵成为整个中国民族的必然选择。为此,清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法制也开始了近代化转型。环视四周,当时的日本是一面改革成功的镜子,而“东洋复采诸西洋”,这就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之路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引进日德的成文法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判例法的继续发达,从而中断了“混合法”传统。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由于新旧法制的递嬗又产生了判例法适用的空间,中国又形成了“国社本位”的“混合法”。但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判例仅具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备参考,供取资”而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边倒”政策的施行,中国以前苏联为榜样建设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也自然如此。而前苏联的法律体制除了其社会主义属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德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故而前苏联也实行成文法体制;此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将判例法看成是资本主义属性的东西而予以批判,判例法彻底地衰落了[4]。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

(一)经验哲学与判例法

我国法理学学者谢晖教授以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为标准,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并且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判例法与经验理性有以下逻辑上的关联,才导致了在经验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就是判例法: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二者间的可契通性。正是由于法官对复杂案件的具体分析产生了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然而,具体经验又是如何走出狭隘迈向理性的呢?或者换言说,判例法中所包含的实践理性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是经验哲学对判例法的理性导向作用。其原理是:判例法所体现的是个别理性,而经验哲学所追求的是有关经验的一般理性,要使判例法在人类制度

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将经验哲学这种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导入,以指导、甚至支配判例法的制作和运作[5]。

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一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同样也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用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6]相应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权变的文化——对此,李泽厚先生说道:“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代替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都成了直到今天仍普遍存在的现象。”[7]

(二)贵族精神与判例法

对于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的形成,武树臣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先秦的贵族精神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都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

当时判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即宗法贵族政体。关于第一个条件,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类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正是礼为法官的灵活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上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使得贵族们非常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此外,“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履行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个人修养加上官府培养教育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此外,在贵族们看来,正如他们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再则,贵族精神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故而贵族统治者们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他们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他们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而非刻板地遵守成文法来对案件做出裁决,贵族法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在司法中立法。

历史演进至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法难以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8]。

除却对奴隶贵族政体作了田园牧歌式的过分的美化之外,应当说,武树臣先生的上述分析是精辟入理的,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判例法产生的原因。

(三)判例法产生的根本缘由:实用性

除了以上原因外,笔者以为,判例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实用”性,即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不宜于实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政府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片面地推崇成文法,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中寻找法源[9] 。

“诉讼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法院或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司法在该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的定位有关。由于社会国家观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 在司法观上多强调司法是一种“国民福利”,在推行“司法积极主义”的同时,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接受司法裁判”和“接近正义”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10]。 由此出发,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合相对稳定的制定法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之间的沟壑。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实用主义法律概念:“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认为,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做出的判断。当然,这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然而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11]。 笔者也以为,我们应当以功能型态度对待法律,要看重法律的实际效用——其衡量标准就是“社会福利”,即单个人生活之幸福的总和。“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2]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们共同经验的产物,是以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为基础的。黑尔曾经将判例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霍姆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自清末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学习大陆法系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制定法),然而法律施行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有很多,不过笔者以为,统治者们不顾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进一步说就是权变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注重实用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一味急功近利地仿行大陆法系颁布成文法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是制定法虽日渐繁多但却仍不敷使用之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道德的滑坡。因为道德是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而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日趋开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受变动性的冲击而渐失拘束力,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道德的效力也随之降低。并且,自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入,使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了冲击,道德的单一体系已不复存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体系已悄然而生。就这样,失去了道德依托的法律,其存在顿失依据,违法、避法现象大量滋生,而且违法也并非就是丑恶的,相反,能规避法律倒可能是件荣耀的事情。于是,道德与(制定)法便双双失落了;而且,这种双重失落还处于一种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出路: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

如何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笔者以为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思想的重新统一。首先,传统思想中的法律应脱离道德的支配,即实现(道德)正义价值的内生(于法律)化;其次,改变单一的成文法律形式。当代各国的法制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法源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其他法源形式的补充和配合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良好地运行。当今,在法律形式上,特别是在法官造法上,普通法与成文法已非截然不同,二者的共同点正随着哲学思想的发展、统合而增多[13]。实际上,当今两大法系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官造法,而是在多

大程度上承认的问题。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非常道、道的不可言说的思想相当流行,这可以为增加我国法律的灵活性提供思想源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应时应景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今时今日,人权、法治的全球潮流以及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又使得法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成为必需。故尔,制定法也成为不可缺少的法制因素。并且,笔者以为,在当今我国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当以遵循制定法为原则,只有当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人情事理,显失公平时,法官才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总之,笔者以为,我国宜选择“二元”的法律体制,采取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源形式,实行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三)关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遭到滥用呢?——时下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个疑问。笔者以为方法有三:第一,要对认定、变更、撤销判例(法)的组织机构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在拥有准立法权的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专门的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专事甄别、选择判例之职能。同时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判例法。这样,判例经过判例委员会选择并予以公布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办案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轻易将之废弃。第二,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入口关,时下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当不了普通法官,但却可以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荒唐性可以说是无以复加。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改变,《法官法》将在实际上遭到废弃。第三,利用程序加强对法官的控制。上述第一、第二点是法官裁判过程之外的控制。程序控制则是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起着作用。为了维护法的相对自治性,防止法与社会的直接短路,需要设置一些有过滤效果的中介装置,法律程序就是其中之一。程序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可以保证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并且,与判例(法)机制直接相连的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经过程序而做出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审判法院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对同类问题按照同样方式来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缓和立法刚性过强的机制主要是采用法律试行的方案,在一定时间范围或空间范围内强化位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契机,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有条件的逆转、认知注意力的集中、反馈机制的利用等方法,来实现法律的动态妥当性。但由于当今我国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均不完备,这种做法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14]。由此就更凸显了笔者于本文中所提出的“二元”法律体制的实践价值。最后,与英美具有发达的司法技术一样,判例法传统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却缺乏精细的司法技术,因此,道德因素、人情因素就在没有程序控制的条件下与法律直接对接,其结果就是法律的随意化、任性化。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和发展司法技术。

注释:

关于“实践理性”,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00页。

作这种转型主要是实行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只是缓和其职权主义的问题,谈不上是转型。当然,这里所谓的转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并没有根本改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正式立法机关的立法。

参考文献:

[1] 武树臣.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j].政治与法律,1993,(2).

[2]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j].中华法学杂志(5).曹三明.中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j].法律适用,2002,(12).

[3] 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4] 汤尧.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现代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7(1).

[5] 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j].法律科学,2000,(4).

[6] [德]黑格尔.哲学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谢晖.经验哲学之兴衰与中国判例法的命运[j].法律科学,2000,(4).

[7]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319).

[8] [9]武树臣.贵族精神与判例法传统[j].中外法学,1998,(5).

[10] 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为民服务型民事审判权的构筑与实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

[11]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181,184(1920).[美]al考夫曼.卡多佐[m].张守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5).

第4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关键词]古代中国;判例法;启示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 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对此,曾任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

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周礼秋官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

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

宋初颇重律、敕。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宋代各朝皇有编例之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

元朝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集辽蒙古法、汉法、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其法律统一的方式就是在继承本民族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将一些在审判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经国家机关认可,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分类汇编,成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断例”,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明代仍然采用以例断案的传统。明朝的“例”主要是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并经皇帝以上谕的形式批准,使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案生例的原则自此确立并盛行起来。明中后期的《问刑条例》将例提高到与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例优先于律。

清朝大体沿袭明朝。清代例的删定、编纂是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律例馆负责。修律的主要内容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提升为法律规范,删除和更正律文与例文、例文与例文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凡馆修入律之例实际上已被纳入制定法的范畴,成为《大清律例》的构成部分。清朝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

自1840鸦片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之中,富国强兵成为整个中国民族的必然选择。为此,清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法制也开始了近代化转型。环视四周,当时的日本是一面改革成功的镜子,而“东洋复采诸西洋”,这就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之路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引进日德的成文法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判例法的继续发达,从而中断了“混合法”传统。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由于新旧法制的递嬗又产生了判例法适用的空间,中国又形成了“国社本位”的“混合法”。但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判例仅具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备参考,供取资”而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边倒”政策的施行,中国以前苏联为榜样建设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也自然如此。而前苏联的法律体制除了其社会主义属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德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故而前苏联也实行成文法体制;此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将判例法看成是资本主义属性的东西而予以批判,判例法彻底地衰落了[4] 。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

(一)经验哲学与判例法

我国法理学学者谢晖教授以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为标准,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并且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判例法与经验理性有以下逻辑上的关联,才导致了在经验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就是判例法: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二者间的可契通性。正是由于法官对复杂案件的具体分析产生了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然而,具体经验又是如何走出狭隘迈向理性的呢?或者换言说,判例法中所包含的实践理性 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是经验哲学对判例法的理性导向作用。其原理是:判例法所体现的是个别理性,而经验哲学所追求的是有关经验的一般理性,要使判例法在人类制度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将经验哲学这种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导入,以指导、甚至支配判例法的制作和运作[5]。

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一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同样也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用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6] 相应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权变的文化——对此,李泽厚先生说道:“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代替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都成了直到今天仍普遍存在的现象。”[7]

(二)贵族精神与判例法

对于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的形成,武树臣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先秦的贵族精神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都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

当时判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即宗法贵族政体。关于第一个条件,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类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正是礼为法官的灵活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上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使得贵族们非常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此外,“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履行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个人修养加上官府培养教育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此外,在贵族们看来,正如他们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再则,贵族精神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故而贵族统治者们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他们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他们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而非刻板地遵守成文法来对案件做出裁决,贵族法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在司法中立法。

历史演进至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法难以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8]。

除却对奴隶贵族政体作了田园牧歌式的过分的美化之外,应当说,武树臣先生的上述分析是精辟入理的,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判例法产生的原因。

(三)判例法产生的根本缘由:实用性

除了以上原因外,笔者以为,判例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实用”性,即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不宜于实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政府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片面地推崇成文法,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中寻找法源[9] 。

“诉讼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法院或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司法在该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的定位有关。由于社会国家观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 在司法观上多强调司法是一种“国民福利”,在推行“司法积极主义”的同时,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接受司法裁判”和“接近正义”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10]。 由此出发,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合相对稳定的制定法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之间的沟壑。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实用主义法律概念:“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认为,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做出的判断。当然,这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然而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11]。 笔者也以为,我们应当以功能型态度对待法律,要看重法律的实际效用——其衡量标准就是“社会福利”,即单个人生活之幸福的总和。“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2]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们共同经验的产物,是以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为基础的。黑尔曾经将判例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霍姆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自清末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学陆法系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制定法),然而法律施行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有很多,不过笔者以为,统治者们不顾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进一步说就是权变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注重实用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一味急功近利地仿行大陆法系颁布成文法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是制定法虽日渐繁多但却仍不敷使用之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道德的滑坡。因为道德是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而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日趋开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受变动性的冲击而渐失拘束力,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道德的效力也随之降低。并且,自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入,使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了冲击,道德的单一体系已不复存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体系已悄然而生。就这样,失去了道德依托的法律,其存在顿失依据,违法、避法现象大量滋生,而且违法也并非就是丑恶的,相反,能规避法律倒可能是件荣耀的事情。于是,道德与(制定)法便双双失落了;而且,这种双重失落还处于一种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出路: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

如何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笔者以为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思想的重新统一。首先,传统思想中的法律应脱离道德的支配,即实现(道德)正义价值的内生(于法律)化;其次,改变单一的成文法律形式。当代各国的法制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法源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其他法源形式的补充和配合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良好地运行。当今,在法律形式上,特别是在法官造法上,普通法与成文法已非截然不同,二者的共同点正随着哲学思想的发展、统合而增多[13]。实际上,当今两大法系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官造法,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承认的问题。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非常道、道的不可言说的思想相当流行,这可以为增加我国法律的灵活性提供思想源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应时应景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今时今日,人权、法治的全球潮流以及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又使得法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成为必需。故尔,制定法也成为不可缺少的法制因素。并且,笔者以为,在当今我国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当以遵循制定法为原则,只有当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人情事理,显失公平时,法官才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总之,笔者以为,我国宜选择“二元”的法律体制,采取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源形式,实行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三)关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遭到滥用呢?——时下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个疑问。笔者以为方法有三:第一,要对认定、变更、撤销判例(法)的组织机构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在拥有准立法权的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专门的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专事甄别、选择判例之职能。同时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判例法。这样,判例经过判例委员会选择并予以公布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办案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轻易将之废弃。第二,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入口关,时下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当不了普通法官,但却可以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荒唐性可以说是无以复加。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改变,《法官法》将在实际上遭到废弃。第三,利用程序加强对法官的控制。上述第一、第二点是法官裁判过程之外的控制。程序控制则是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起着作用。为了维护法的相对自治性,防止法与社会的直接短路,需要设置一些有过滤效果的中介装置,法律程序就是其中之一。程序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可以保证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并且,与判例(法)机制直接相连的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经过程序而做出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审判法院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对同类问题按照同样方式来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缓和立法刚性过强的机制主要是采用法律试行的方案,在一定时间范围或空间范围内强化位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契机,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有条件的逆转、认知注意力的集中、反馈机制的利用等方法,来实现法律的动态妥当性。但由于当今我国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均不完备,这种做法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14]。由此就更凸显了笔者于本文中所提出的“二元”法律体制的实践价值。最后,与英美具有发达的司法技术一样,判例法传统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却缺乏精细的司法技术,因此,道德因素、人情因素就在没有程序控制的条件下与法律直接对接,其结果就是法律的随意化、任性化。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和发展司法技术。

注释:

关于“实践理性”,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00页。

作这种转型主要是实行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只是缓和其职权主义的问题,谈不上是转型。当然,这里所谓的转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并没有根本改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正式立法机关的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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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5).

第5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关键词] 传统文化;动漫;传播形式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发展与演变过程之中汇集而成,能够反映出中华民族精神风貌以及民族特质的民族文化的综合体。其主要涉及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诸多不同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整体表征。世界民族之林中,各民族均有其自己的传统文化。纵观我国历史发展的大脉络,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儒家思想为内核,兼容道家、儒家等诸多文化形态,可谓是包罗万象,璀璨夺目。从文化内容来看,其包括了国画、书法、古文、诗歌、曲、赋、民族戏剧、民族音乐,等等。从社会层面来看,则主要有官方文化、民间文化、主流文化等。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髓所在,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保存以及传播是每个中华民族子孙应当具有的责任与义务。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与有效的传播形式密切不可分割。下面笔者结合动漫传播形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作一探讨。

一、动漫传播与中国传播媒体的发展概述

众所周知,动漫即是动画(animation)与漫画(comics,manga)的简称。溯源中国“动漫”一词出现可至1997年《漫友》杂志。其得到大力推广则是1998年的动漫资讯杂志ANIME COMIC TIME(《动漫时代》)。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演变,以及动画以及漫画两者之间的不断联系与发展,动漫逐渐深入人心。同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动画的喜爱,同时,因为动画以及漫画两者之间发展中的相似而联系日趋紧密,在大多数人的意识形态之中已经将动画以及漫画统一为“动漫”。目前我国动漫迷人数众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重要的群体。2012年3月10日,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主办了“十七大以来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成果展”会议。此次会议仅对十七大以来我国动漫产业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其中,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本次会议对于我国“十二五”做出了预见,即“我国动漫产业产值将达1 000亿元人民币”。动漫经济的发展从一个侧面呈现了我国动漫事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

从目前我国动漫人数众多,动漫内容丰富多彩方面来看,动漫传播伴随着中国传播媒介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目前学术界对于媒体主要分为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之分。所谓“传统媒体”主要是指在网络媒体诞生之前的媒体,主要包括期刊、杂志、电视、广播、报纸、电影等。传统媒体是早期人们获取知识与信息的重要载体,时至今日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尤其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受到了人们的日益关注。所谓“新媒体”即是指“互联网诞生以后出现的新的传播手段,如网络、手机、移动电视等”。动漫的发展最早主要依托于传统媒介进行广泛的传播,例如,依托报纸、期刊发行、电影等进行传播。当新媒体出现后,则其又在新媒体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例如,目前在网络上大量流传的动漫作品,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二、动漫传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呈现

影视动画场景设计对镜头画面的形成有决定意义,场景空间制约镜头画面角度必须根据场景空间的特征安排镜头画面的角度——说得简单一点影片镜头所表现的始终是场景空间中的人物和故事,而且镜头往往首先展现出来的就是场景的面貌亡这在许多影片中很常见。例如在一场戏的开始第一个镜头往往是一个场景全貌的空镜头交代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影视动画艺术是一门画出来的视听造型艺术,这就需要我们同时运用造型手段和绘画制作手段对影片进行场景空间造型设计。场景设计既要有高度的创造性,又要有很强的艺术性、一方面要艺术创作,一方面要通过绘画手段进行绘制。

动画影片的主体是动画角色场景就是围绕在角色周围与角色有关系的所有景物,即角色所处的生活场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历史环境甚至包括作为社会背景出现的群众角色,都是场景设计的范围,都是场景设计要完成的设计任务。

动漫对于各个年龄阶段,尤其是对于少年儿童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对于目前我国网络上流传的动漫作品进行了分析与归纳。通过对于网络上动漫作品部分观看后分析可得出,在这些视频之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因素的融合并不是很多。那么如何让中国传统文化在动漫之中得以较好的体现呢?笔者结合其中对中国传统文化因素表现较为优秀的动漫作品进行分析。

首先,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神话传说以及民间传说故事进行融合与创新。我国动漫发展初期其选材一般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神话传说以及民间传说故事作为蓝本进行发挥而最终创作而成的。当这些人们所常听的神话传说以及民间故事重新以一种新的形式映入人们眼帘时则往往会引起人们更大的关注。例如,我国早期动漫作品《大闹天宫》不仅得到了国人的认可,同时也受到了国外大量动漫爱好者的关注,巴黎的《世界报》当时曾经介绍说:“《大闹天宫》不但具有一般美国迪斯尼作品的美感,而且造型艺术又是迪斯尼式的美术片所做不到的,即它完美地表达了中国的传统艺术风格。”《三个和尚》选题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的民谣故事,运用动漫的形式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团结协作作出了重要诠释。其表现出来的民族文化内涵和传统思想观念更是深深影响了几代人的成长。再如,2010年12月在春城昆明举行的中国动画年度盛典,荣获“2009年度原创动画作品及创作人才扶持项目十大奖项”之一的《生肖传奇之十二生肖快乐街》则属于此类。

其次,采用我国传统文化之中优秀的人物或者是真实的故事进行动漫创作。此类动漫往往遵循着历史的发展规律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同英雄人物进行细节描绘以及相应的背景刻画,对于人物形象的一生(或部分)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与创新,以一种较为详尽、夸张的表现手法呈现给观赏者。使观赏者能够很好地对于英雄人物的人生以一种新的角度进行审视,同时得到新的体验。在整个动漫作品之中,如果动漫创作者能够很好地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融入其中,则可以使得年青一代既对于中国历史知识加深了解,同时,更好的促进民族融合力的凝聚。例如,动漫电影《郑成功》的创作,其主要选材于中国明末福建沿海,民族英雄郑成功打击倭寇的故事。在整部作品之中,有大量的闽南沿海自然与人文历史景观呈现,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的渲染,使得郑成功的战役重新展现于世人面前。动漫《郑成功》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启示,即“越具有民族特色的,就越是世界关注的”。《郑成功》不仅仅是一部好的动漫作品,同时,其对中华民族的优良品质表现得淋漓尽致,笔者认为其是采用我国传统文化之中优秀的人物或是真实的故事进行动漫创作的好作品。

第三,在动漫作品之中,采用各种艺术手段对于动漫作品内容进行辅助刻画,进而达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众所周知,动漫不仅仅是视觉艺术的体现,其背景音乐往往会给人带来更深层次的感受。例如,可以采用中华民族传统音乐对于动漫作品背景进行合理配置。动画音乐可以为动画渲染气氛、为动画营造立体的效果、引导剧情的发展以至于带动影响观众的情感等,如果能够很好地将中华民族传统因素很好的运用于动漫作品之中意境的创设过程之中,即通过对动漫之中故事情节的跌宕起伏、背景音乐的选择与变换影响,结合对“空”与“虚”之间交替,则可以构成很好的动漫意境,最终使欣赏者受到很好的中华民族文化的熏陶。笔者在实践过程之中发现,在中国动漫作品之中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则可以更好的促进动漫精神实质的最终呈现。当欣赏者身处浓郁的带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动漫之中,透过动漫之中作者精心设计的夸张的言语、动作以及各种描绘手法的衬托,则更会使中国传统文化传播得更为长远。例如,传统动漫作品《大闹天宫》之中,对于中国传统音乐背景的加入,使得整部动漫作品具有较为浓郁的中国特色。这也正是当时其不仅仅能够在国内得到关注,同时,在国外也得到了普遍认可的重要因素。很多国外的动漫爱好者对于中国动漫《大闹天宫》至今记忆犹新。

第四,笔者认为动漫作品之中融合进中华传统文化因素进而创设出完美的意境,也可以较好地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所谓“意境”,通常是指“艺术作品或自然景象中所表现出来的情调和境界。”它是艺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之一。众所周知,动漫作品是通过绘画作品以及科学技术手断进行不断的深化以及改革而最终发展而来的,而意境创设最早也源于绘画技巧,由此可见,动漫作品意境的呈现与绘画艺术有着不解之缘。意境通常可以被认为是人的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的两者之间达到的交融艺术境界。笔者认为作为生活在中华民族文化影响下的我国人群,当在动漫作品之中,结合一定的中华民族文化之中的精髓,可以更好地吸引人们的眼球。

三、结 语

动画是大众媒体的传播手段之一。是一种特有的文化产业,与其他文化知识一样具有极强的宣传和影响作用,包括社会规范、价值标准、行为方式、文化价值观等。优秀的动画电影能根植于本民族优秀文化,反映社会底层,能经得住社会发展的跌宕起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动漫作品创作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选择与呈现时,应当能够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中国传统文化均为精华,并不是所有的中华传统文化内容都可制作出完美的动漫作品。例如,《哪吒闹海》动漫创作者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封神演义》选材可谓恰到好处,其摆脱了原著之中对于天命观念、愚忠思想以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刻画与描绘。其次,动漫创作者要对中国传统文化有较深的了解,努力地提升自己的中国传统文化素养,结合对于国外动画影片的创作技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实践,寻求异域文化与传统文化的交融,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动漫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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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关键词:传统节日;符号学;继承;创新

1 符号与传统节日符号

1.1 符号的定义

在人类文明的演变中,符号出现的历史也十分久远。但是符号的含义却一直模糊不清,人们通常把符号简单地理解为某些图形。直到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把符号理解为二次元关系,他提出了符号的概论“词语符号连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1]是由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组成的统一整体,人们才对“符号”的概念逐渐清晰。其中,“能指”代表符号的形式,也就是符号的形体;“所指”代表符号的内容,也就是符号像受众所传递的思想感情,或曰“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符号”,一般指的是符号的“能指”,但实际上二者不可分割。例如交通信号灯,其中绿灯表示可以通行,那么此时“绿灯”为“能指”,“可以通行”为“所指”。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则在索绪尔的基础上运用了逻辑学等其他原理,对符号做了更为深入的解释。他认为符号是一种三次元关系,由媒介关联物、对象关联物、解释关联物三者构成。其中媒介关联物相当于“能指”,解释关联物相当于“所指”,而对象关联物指的是符号形式所“表征”的客观事物 , 这点在索绪尔的理论中并未提及。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更直接的解释为:符号用一个事物表征另一个事物,来传递一定的意义。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本身是符号,五环图案是媒介关联物,五环代表奥运会这一组织是对象关联物,而五环所代表的五大洲团结在一起则是解释关联物。

1.2 中国传统节日符号

根据皮尔斯的符号学原理,符号由媒介、对象和解释三要素构成,而在中国传统节日符号化设计的过程中,当人们接收到某种民俗文化信息,经过视觉、听觉等一系列感官处理后形成一个具象的形态。例如提到春节,人们会联想放鞭炮这一现象,放鞭炮从原来“驱邪纳祥”的意义转化为在春节期间代表“兴旺昌盛”的节日符号。我们可以归纳总结出本文中所界定的中国传统节日符号就是一种传统民俗艺术符号的体现,用一种事物代表节日,并在对应的节日背景下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如龙舟代表端午、月圆代表中秋等,但传统文化符号所蕴含的并不只是表象的描述,而是具有一定的传统节日文化寓意。

2 中国传统节日符号化再设计的继承

2.1 “形”的衍生

“形”通常指的是符号的结构和外形。将中国传统节日的视觉符号运用到现代设计当中,并不是对其“形”的简单再现、照搬照抄,而是在深入了解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后,将从传统节日中提取的符号元素进行新的设计组合,并在造型中注重实用性、概括性、完美性等特点的结合,同时考虑传统符号在造型和结构方面的多种可能性,融会贯通,将节日符号恰如其分的表现出来。并结合现代的设计手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符号化的再设计,得到一个令人耳目一新但又不失内涵的传统节日视觉符号。这样设计出来的作品,一方面能够保留传统节日文化的文化内涵和造型特征,另一方面又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能够表达出作品的原创性和设计理念。

靳埭强先生为中国银行设计的标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设计理念是将中国资本,银行服务和现代国际化融为一体,在造型上把中国古代圆形方孔钱的造型和中国的“中”字相互融合。古代圆形方孔钱为造型主题,将中间的方孔改为长方形构成电脑屏幕,红绳串联的意象化为中字的轴线,变现企业国际化的联系。这是一现代视觉语言传承创新的一个经典案例。[2]整个标志通过对“形”的融合、演变,给人一种对称、均衡、富有节奏韵律的感觉。完美地将传统文化内涵和现代的设计手法相互融合,使之焕发新的活力。

2.2 “意”的传承

从古至今,在传统节日中人们反复的运用着相同的符号,不仅在于其外形富有的美感,更重要的是这些传统节日符号所蕴含的内在含义。传统节日的符号是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沉淀积久而成的,其反映了在特定的时间范畴中人们的价值观、审美观、道德观和传统礼仪观等。就传统节日符号的内在功能而言,不论历经多少时间,其自身所蕴含的祈求纳福、吉祥瑞庆的核心价值是不变的,它作为载体承载中国几千年文化内涵的目的是不变的。中国传统节日的符号是这些内在含义的载体,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这也使得中国传统节日符号具有特别的魅力。因此,在对传统节日符号再设计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形”上的改变,同时也要时刻牢记其背后深刻的内在含义,一定要深入了解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以及各个符号背后所蕴含的人们对节日不同的需求。

例如,春节符号,该图形整体以中国结造型的“春”字为主体,同时将“福”字与之结合,中轴线上的大小不同的三个圆点,象征着在春节时处于同一直线的地球、太阳和月亮。整体又像一个倒福字,同时采用了中国红的颜色,更加凸显了春节的喜庆气氛,富含深刻的文化内涵。同时此标志也在“意”上做了深刻的挖掘,“福”字象征祈福纳祥、美好、吉祥之意,“春”字象征春节,有辞旧迎新之意,而整体的中国结造型则象征着连绵不断,代表着吉庆、祥和。

因此,在“形”上富有时代感,在“意”上具有深厚的传统节日文化底蕴的传统节日符号,更具有传承性,同时也更加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能够传达出丰富的传统节日的文化精神,充分领会传统节日的现代文化价值,对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3 中国传统节日符号化再设计的创新

第7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底蕴成“目”

所谓底蕴成“目”,就是考生在拟题时可以化用或引用名人名言、古诗词、经典歌词等,也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方法以增强标题的文化底蕴,从而给阅卷老师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比如:以“传统”为话题作文。考生可以参考以下示例。

引用或化用名人名言、古诗词等拟题:回归传统。路漫漫其修远兮/传统深深深几许/腹有“传统”气自华/失“雅”猛于虎/时尚诚可贵,传统不可抛/莫让流行遮传统/传统时尚应相宜……

运用修辞手法拟题:我和传统有个约会/留住我们的“根”/都是“时尚”惹的祸/传统。前行道路上的一盏明灯/传统与时尚的对话/传统。永不老去/与传统一路前行……

底蕴成“段”

所谓底蕴成“段”。就是考生将众多有关传统文化的材料作为写作素材,具体行文时,可以将这些素材同类叠加或异类叠加,亦可以用诗词将其串联起来。

1.同类叠加

例1百家争鸣,各有其芳华。你的歌声若不显出你最独特的嗓音。只能湮没于喧嚣的人世。庄子恣肆。老子凝练沉稳。墨子严密周全,韩非子肃穆苛刻,则《庄子》抑或《道德经》,《墨子》抑或法家大集,无不承载着其独特见解、个性思考。中国台湾云门舞集享誉全球,其舞姿超凡脱俗,摄人心魄,而其门下弟子亦无一不是高雅的性情中人。作者与作品如人与影,映照着彼此最真实的一面。作者只有将最真实的生命投射。作品才能温润如玉,毫无杂质地现其熠熠光华。

此例叠加使用老子、墨子、韩非子等文化素材,使原本较为抽象的“作品与人品”变得真切可感。下笔如有神的背后,必然有读书破万卷的文化底蕴。

2.一“线”串“珠”

例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至圣先师孔子教给我们的处世哲学:“王无罪岁”“民贵君轻”,这是主张“法先王,行仁政”的大思想家孟子教给我们的民本思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顾炎武教给我们的立身之道……传统文化不仅对我们有所启迪。而且能够提高我们的素养,陶冶我们的情操,更教给我们修身、齐家、治国之道……传统文化的意义与价值也就由此可见一斑了。

对于孔子、孟子等许多传统文化素材,作者没有进行过多的阐释,而是引用其最具代表性的言论。通过这些言论,其思想精髓便可见一斑。如此行文,不仅内容丰富,底蕴深厚,而且语言简练。

底蕴成“文”

所谓底蕴成“文”。就是考生仅选取一则有底蕴的素材,将其成文。具体方法可深度解读,可反弹琵琶,可情景再现……

1.深度解读

例3不知何时,肩上停了一只蝴蝶。“他带走的是我,留下的却是他。我们在梦中飞舞,在花间大笑,我们让后人疑惑已久,可我们感知着对方。他在这俗世累了、倦了,所以他为他妻子的解脱而开心。他无时无刻不在微笑,也无时无刻不在思考。他让生命的每一刻都如我翅膀上的花纹一样关艳。他选择了我,让自身也升华得那样美丽。”蝴蝶扑闪着翅膀,飞入花间。我闭上眼,这直透心房的花香不正是庄子的智慧吗?

庄子的智慧,就在这一花一草中吗?

“你是官吏?”脚边爬来了一只老龟。“不,不是,和你一样不是。”我俯下身子。“好得很,清爽得很!庄子曾以我为喻,拒绝相位。其实,这泥土并不脏,曳尾于其中真的是世间最快活的事儿。有人曾问我,带着这么重的壳行走累吗?殊不知,我早就把这壳视为自己的血与肉,又怎么会觉得累呢?就像有人问庄子,读那么多书累吗?在自然中行走累吗?书与自然早已是他的血与骨。何谈受累呢?”龟转过身,爬向淤泥深处。我直起腰来,原来这淤泥中也蕴藏着庄子的智慧呢……

例3借蝴蝶、老龟之口,展现了庄子的智慧。在对材料的处理上,考生仅选取庄子这一则素材进行解读,不仅彰显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还解读出了厚重与新意。

2.反弹琵琶

例4“黔无驴,有好事者船载以入。至则无可用,放之山下。”后来,驴被虎“断其喉,尽其肉”,驴可谓死得悲,死得惨!死后还留下个“黔驴技穷”的骂名,又可谓死得冤,死得屈!H本来是拉车推磨的,无车可拉,无磨可推,当然也就无可用,无可用当然也就无法显其能。驴倘若不到黔这无用武之地,那么就不会出现无可用的局面,当然也就不会有被老虎吃掉的厄运。驴到黔是其自觉自愿的吗?非也!柳老先生说得很明白:“有好事者船载以入。”显然,驴的悲剧是好事者造成的,故好事者才是罪魁祸首。人们不追究好事者的责任,却把罪责加在驴的身上。这实在是千古奇冤。所以,黔驴技穷的责任不在驴,而在好事者!

黔驴技穷是一个脍炙人口的成语,比喻仅有的一点儿本领早已使完了,再没有别的办法。此例却反弹琵琶,为驴正名。作者从“只有尽其用,方可显其能――英雄要有用武之地”的角度切入,得出了黔驴技穷的责任不在驴。而在好事者,把罪责加在驴的身上实在是千古奇冤的结论。这样处理素材,可谓视角独特。见解新颖。能够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自然可以为作文增光添彩。

3.情景再现

例5在这个有着惨白月色的夜晚,他独坐短松冈,一壶清酒伴着泪千行,他的面容在月光下憔悴而又落寞。他一定是赶了好久的路后才回到这里的,来不及洗去脸上的浮尘,来不及整理泛白的鬓角,因为他只想快快回到这里,再好好地看看那个让他魂牵梦萦的女子。如今,只有那棵棵松树掩映下的坟冢默默地回应着他的呼唤。他的手轻轻地抚过坟头,将清酒缓缓地洒在坟前,深深凝望后毅然转身。这是怎样的悲痛呀!曾经伉俪情深,如今只剩下他形单影只,但他没有沉沦,他用他那坚实的肩膀撑起这份悲痛。撑起对亡妻深深的思念。撑起那个不完整的家。化作一首千百年来被人传诵的词:“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

第8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一、文化时代背景形象化

Flash动画能够将传统文化的时代背景形象化。例如:在教学《出塞》这首诗时,教师可以利用Flash动画展现出更为丰富多彩的古代战场、大漠荒烟的景象,以生动的图、文、声、像拨动孩子们的心弦,然后将特定的镜头缓慢播放、定格、放大、重复,指导学生有意识地感受当时的环境。其实,古代诗文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在我们小学阶段的课本当中有许多脍炙人口的名诗佳句,教师要引导学生品味其中的精髓和真正的内涵,就必须要利用Flash动画的形象化功能,让学生更好地感受古诗文所凝结的文化精髓。

二、人物形象精神形象化

拯救文化缺失的教育,拯救文化苍白的孩子,这一重任当仁不让地落在了语文教师身上,这是由语文的学科性质决定的。因为,语文解读要重视民族文化性格的教育。苏教版语文课文之中有很多民族精神的文本,例如:《李时珍夜宿古寺》的教学就是深刻体会传统文化民族人格精神的良好载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增强渲染效果,可以利用Flash动画展现“破庙”的形象,展现明代时期的街道、村庄等,让学生更为深刻地感受到当时的“苦”,体会到民族大义的精神。总之,Flash动画能够使人物形象更为具体,让传统文化知识充实语文课堂,在小学语文教学中传播中华优良传统文化,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

三、故事内容形象化

第9篇:传统文化的事例范文

关键词:传统文化;中职;思想政治教育;

G711

中职学生正处于形成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多元化的信息来源通道导致学生所接触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不利于学生成长的思想观念侵蚀学生思想意识,对此中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重道远,如何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提高思想政治教学效果是每一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中职思想政治教育的联系

现代中职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进一步整理得来的一系列教学理论与教学内容,其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思想价值观念,在未来的从业道路上更加适应社会与岗位的要求,以促使学生能够正确把握自己的人生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是基于本国民族文化,有着自己民族特色的特殊思想教育,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基础,与学生成长过程中接收到的本土风俗文化具有同源性,更易被学生认可接受。

二、传统文化与中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的作用及具体方法

(一)作用

1.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怀与社会责任感

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浓浓的爱国主义情怀,同时爱国主义思想也是当代学生思想教育的最为基础的教育,其包含对祖国的热爱与忠诚。中职学生肩负着祖国的基础建设任务,学生需要有着为祖国奉献的思想精神才能自我激励认真负责并完成建设祖国的任务。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中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指导学生制定积极的人生规划,以保证学生能够用积极热情的生活工作态度去对待人生。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渗透教学利于学生形成社会责任感,能够按照义务要求在社会的不同岗位中履行职责,学生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成为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

2.树立和谐发展思想,利于学生融入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以“和”的思想观念为中心,“和”指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人与社会间的和谐相处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现今社会生活节奏快、市场经济复杂多变,导致学生进入社会之后很难做到仁爱待人的和谐相处之道,这使得许多学生因一时的失误错过许多好的发展机会。将中国传统文化引进中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指导学生严于律己、仁爱待人,教会学生待人处事的态度。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可稳定即将入职学生浮躁的心理,纠正现今大部分学生存在的实用主义心理,避免学生过分以自我为中心,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利于学生尽快地适应由校园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3.消除学生疑虑,发扬中国传统文化

现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虽然为学生的学习培养、学校的教育工作提供了诸多方便,但却由于文化差异形成的诸多矛盾也为学生带来了许多疑虑。西方文化功利性为主,而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道德为主,而现今一些网络言论则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泛化,导致学生处理事情上对主道德还是主利益而疑虑。另外,传统文化集体利益为主,而现今社会强调个人权利,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时,学生也困惑正确的选择。对此中职思想政治教育则是令学生明确道德界限与个人所享有的相应权利,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思想政治相关实际问题。另外,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宽广,将中国传统文化引入中职思想政治教学中能够拓宽学生视野,令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兴趣,进而起到发扬本国传统文化的作用。

(二)方法

1.注重实例举证,加强示范教学

将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需要加强经典实例引入分析,以经典人物形象引领学生感受理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思想,并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特点,辩证地分析事例中涉及的思想内涵。在事例的选取上,教师应尽量选取具有代表性、新鲜事例,并从不同角度综合分析,不能一味地为学生展现正面,也要从反面分析,培养学生全面看问题的思想,进而让学生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教师应当注重人格魅力对学生的影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为学生树立榜样。

2.添加文化情节,重视传统思想教育

可以在课堂设计上添加文化教学情节,让学生模拟历史文化人物,以情景扮演、小品、演讲等方式进行,不仅能够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还能够促使学生切身了解感受文化人物的思想,主观感受学习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思想,感受传统文化的精髓魅力。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政治教育也不必拘泥于课堂教学,可以积极扩展教学途径,如通过建立校园思想政治教W网络平台并渗透到学生的课余生活中去,使学生在课余生活中也能够感受传统文化魅力,接受“正能量”辐射,不仅能够潜移默化学生思想,也能够提高学生对传统文化中思想政治学习的重视。

3.结合中职背景,构建传统文化下职业思想政治教学课堂

中职思想政治教育在重视传统文化教育的基础上也要结合中职学校的职业教育思想,以提高思想政治课程的实用性,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课程参与度,促使学生将思想政治课堂中学的的知识与传统文化运用到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教师课堂设计应当积极以职场为背景,向学生展示实际职场工作中涉及到的思想政治矛盾以及学生应当以怎样的思想态度来面对职场存在的各种难题。教师也可以采取实习式教学手段,带领学生到工厂实习,培养学生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进而构建传统文化下职业思想政治教育课堂。

三、结语

中职学校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对学生思想政治培养,指导学生形成正向人生观与价值观。现今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外来文化对本民族文化冲击,中西方文化相互排斥必然导致学生在生活乃至今后职业生涯存在待人处事的矛盾。将中国传统文化引入中职思想政治教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之处,结合时展特点能够提高学生思想的深度与宽度,提高学生为人处事能力,利于学生由“校园人”向“社会人”转变,做一个德才兼备的新时代的职业技术人才,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