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采购的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采购的管理规定

第1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2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比较

采购管理,一般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效制衡、保障服务”的管理体制。对纳入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对纳入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低于集中采购标准但高于采购标准的项目,实施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方式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主要是把集中采购职能集中到总行和被授权分行的采购部门。优点是采购工作由总分行采购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决策、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集中采购资源,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还可以统一调配资源,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缺点是采购工作手续增加,涉及需求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等,采购需时较长;集中采购金额较高,采购物资使用区域更广,如采购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导致较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产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分散采购方式的特点

商业银行的分散采购,主要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实施采购。优点是采购工作由需求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方式灵活、简便,可以迅速满足需求部门的使用需要,问题反馈更直接、迅速。缺点是采购工作决策层次低,采购实施主体分散,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没有批量采购的规模效应,不能有效压降采购成本;容易出现资源过度或重复采购,导致资源浪费。

二、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集中度越来越高,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采购系统化管理的探索时间较短、经验积累较少,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评价等方面仍存在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不全面,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目前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采购行为的管理规范,还沿用2003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此为依据,借鉴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行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但规范的内容参差不齐,信息的可共享性较差。

一是制度不够统一全面。有的商业银行总行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没有统一制定采购操作规程,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采购工作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由于各分支机构理解不一、管理规范程度不同,制定的操作规程往往不够全面,未能覆盖采购工作的全流程,对采购的立项、签约、验收等环节往往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甚至可能出现因理解有误,制定的内容与总行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相冲突。

二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由于商业银行采购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还有所不足,采购工作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部分共性化的采购需求没有定制标准化模板,造成采购流程中的重复工作多,影响了采购效率。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动还不够密切,资源和信息没有充分共享,制约了采购管理规模效益和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采购管理过度集中,岗位未有效分离

部分商业银行在集中采购职能的过程中,由于流程重整、系统建设、人员配置未能及时跟上,导致采购管理过度集中,影响了采购效率,甚至出现管理和实施岗位未有效分离,不能起到控风险的效果。

一是采购权限过度集中。有的商业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将辖内分支机构的采购权限,不区分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全部集中至总行或分行采购部门,但组织流程、信息系统、人员配置等机制未相应跟上,导致采购时效性低,不能及时满足业务开展的需求;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太大,精力分散,反而不能发挥集中和专业的优势。

二是不相容岗位未分离。部分商业银行将采购管理与实施职能集中设在采购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实施部门没有分离,导致采购部门扮演着“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容易出现对自我操作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

(三)采购行为欠规范,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采购是一项涉及多机构、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通力合作,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才能实现采购的目标。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往往存在采购行为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导致采购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未能有效节约采购成本,采购质量欠佳。

一是采购行为不够规范。如在采购立项环节,市场调研不充分,项目预算金额与市场水平偏差较大;在采购评审环节,聘任或选派的评委专业知识不足,不能起到评审把关的作用;在采购验收环节,缺乏规范的验收标准,由验收人员按照自己理解去检测,出现不同人员验收结论不一样的情形。

二是考核标准不够严谨。商业银行对采购行为往往缺乏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项目没有全流程跟踪和后评价,对采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考核缺乏针对性,存在采购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形,不能监督促进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改进采购工作质效。

三、商业银行完善采购管理模式的措施建议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仅靠一种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活动的需要。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保障采购质量;而分散采购方式简便、快捷,可以快速满足采购主体的采购需要,是集中采购的有益补充。综合两种采购方式的互补效应,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集中与分散相辅而成的采购管理体系。

(一)优化采购管理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可按照“集中有度、授权有限”的设计思路,构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管理组织架构和授权体系。

一是设立独立的采购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可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采购管理部,在全国按照区域设置直接隶属于总行的集中采购中心,实现采购管理与采购实施相互分离。各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不再设立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同时按照“大、重、通”实行集中采购、“小、少、特”实行分散采购的原则,确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大宗物资、全行重要项目、通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小额低值易耗品、短期少量服务、当地市场独有的项目(如押运服务)或者须与当地商场合作的信用卡积分兑换等特殊需求等,可由二级分支行实施分散采购。

二是按采购范围和金额有限授权。对集中和分散采购实行分层管理,对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安排各区域集中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而非集中采购范围或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分支行实施分散采购,同时由一级分行采购管理部负责辖内各分支机构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既防范风险又提高采购效率。

(二)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应从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两个层面,制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关制度体系,为规范采购行为夯实制度基础,同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独立监督审查的内控机制。

一是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层面,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基础规范,包括采购及评审的项目范围、职责分工、采购方式、基本程序等。操作规程方面,明确采购工作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采购立项、采购评标、采购评审、合同管理、项目验收、采购档案、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二是建立采购内控机制。建立以“三分离、四审查”为核心的管理机制。“三分离”是指采购与使用分离、采购与审查分离、采购与付款验收分离,其作用在于相互制约以降低道德风险。“四审查”是指法律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监察部门的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的合理性审查、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议审核,即法律部门负责审查采购文件(含合同)有无法律风险,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采购过程有无人员或流程违规,尽职调查人员负责分析采购结果的合规合理性,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

(三)加强采购信息化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采购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为优化采购流程提供技术支持,实现采购信息全流程记录,促进采购信息共享,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采购实施效果。

一是采购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化的采购管理系统,对采购立项、采购评审、采购实施、采购合同、供应商等进行管理,实现采购资金流和实物流的全过程跟踪,以及对预算控制、合同执行、库存控制、采购批量的实时管理,促进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加强采购行为过程管控。

二是采购信息共享。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类采购信息,统一管理和加工运用,促进采购资源、市场价格、供应商、合同条款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互通有无、互采所长,从而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采购资源品质。

(四)建立采购考核评价指标

采购的立项、实施、结果审批和通知、合同签署、验收及付款、项目文件归档,涉及不同部门的职责,需要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进行考核,促进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关。

第3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一、继续集中精力做好现行各项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20__年的核心工作内容。为此,要认真做好相关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力争在9月份前上报县有关部门,主要有:货物类招投标管理办法、限额招标实行公告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监督管理制度、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分散采购的管理制度等。计划制定的制度办法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评委、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国货等方面。

2、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按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推行并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3、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5、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委的监督管理。

6、进一步做好车辆保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将对全县公务车辆保险进行招标,实行定点保险。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1、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区域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2、加快“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脱钩,成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也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3、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4、探索并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办拨付办法。

5、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6、加强各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各部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县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建设性意见。

7、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三、积极做好其它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其它财政性工作。

第4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绩效

我国政府采购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实践。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问题。为维护公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购审计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读者。

一、政府采购审计概述

1.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进行审计,是财政预算支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进行,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其审计内容包括:①政府采购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解政府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的商品类型、采购品目、数量、价格,是否存在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支出而未实行的现象。②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审查政府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使用及账务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三个方面,看其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购经费的问题。③审查政府采购的商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执行部门的工作需要,价格是否合理,质量如何,时效如何。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

2.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再监督。其审计内容包括:①审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采购预算要求采购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③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审查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④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⑤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3.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机构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审计的核心。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审计,主要是围绕政府采购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项及自身的财务收支情况。

4.对采购人的审计。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实施

(一)政府采购审计重点与方法

1.对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的编制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政部门采购资金筹集和供应的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2.审计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挤占、挪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

3.审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供应商是否具备资格、竞争资格,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从查阅档案人手,实施事后审计,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获取比较全面完整的审计证据,依此作出专业判断。

4.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零售价,商品质量是否过硬,售后服务是否完善;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审计现状与难点

1.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现实中虽然一些招标活动也有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和公证机关参与监督,但受专业知识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局限,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形成,外部监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

2.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3)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4)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购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办法不十分具体,采购手段落后,供应商的范围窄,并且缺乏受托开展各类物品采购的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从采购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对部分货物的采购,基建工程因涉及现行的基建程序,服务项目难度较大,多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4.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5.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购缺乏弹性。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在实际实施中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重复投入,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及规范已基本形成,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推进我国政府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特点

1.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亚建国不到100周年,但却拥有比较健全的法制和执法体系,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亚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购准则,名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则)》。《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也对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准则以公开、有效竞争为中心原则,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购法律、政策、行为、信息及程序必须公开,杜绝偏见和偏袒;并且推行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等,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为澳大利亚审计部门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

2.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绩效测评程序规范,重点明确。澳大利亚国家审计主要包括绩效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两方面内容。联邦审计署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审计实施目标、人员配备、执行程序、质量标准以及取证模式、审计结论和报告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审计属于绩效审计范围,审计部门以政府采购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审计。

(二)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购审计重要环节。实施审计时,应严格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注意抓住关键环节,开展有效审计。审计的重点环节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环节审计。

(2)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审计。

(3)资金支付环节审计。

(4)采购结果环节审计。

(5)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计。

2.借鉴澳大利亚审计经验应关注的几点内容

(1)严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依据。

(2)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

(3)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4)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回访制度,保证审计效果。

四、政府采购审计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政府采购机构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扩展,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着广泛的前景。

1.政府采购能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抑制腐败等。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这项工作,积极推动它向前发展。

2.中央政府的重视。《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变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前,政府采购主要依据一些暂行办法,全国性的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

3.由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政府采购审计人员的不足,正加紧培训政府采购审计人员。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审计队伍。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比较高的素质,具有坚定不移地政治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工作中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除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政策,不仅懂技术,还要通过电子网络和建立采购信息库来了解市场。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①组织、人事等部门把政府采购审计监管工作与行政首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相结合,也就是将审计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作为考核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②审计机关把政府采购审计作为财政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当年政府预算内外资金采购情况作出总体审计评价,作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建立“三结合”的审计模式。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体系也应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可参照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制度,探索建立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参考文献:

[1]郭彩云.关于政府采购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府审计,2004,(3).

[2]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J].财经论坛,2003,(8).

[3]楼继伟.政府采购[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第5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军队院校;物资采购改革;集中采管

中图分类号:E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46-02

一、我军推行集中采购改革的政策发展背景

从整体上看,军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这十年却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经历了从总部、大单位机关向军以下部队以及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非作战部队拓展,并且有效尝试、探索了兼具区域联合、平战兼备、军民结合等特点的军队物资区域联合采购、军地一体物资应急采购等模式。这为新时期军队物资采购更加快速高效、更加规范地完成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大规模、更高起点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2001年11月,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后勤部关于深入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拉开了军队采购改革的序幕。方案提出了以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为主的“坚持集中采购原则”,主要规范了总部和大单位机关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工作程序。2005年,《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二级管理体制。按照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机关军需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的原则,总部、大单位建立了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军以下部队和非作战部队也成立了相关采购机构。

(二)法规制度逐步完善

物资采购改革坚持立法先行,总部先后出台16项物资采购规章,从法律层而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管理体制。如2002年12月,总装备部后勤部依据中央军委的总体方案,制定并颁布了《总装备部深化直属单位设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总装各二级部,以及机关各业务局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对采购管理范围进了补充和细化,对采购计划、招标投标、信息、合同管理、采购监管等现行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充实和完善,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完善配套、操作性强的军队物资采购制度体系。

(三)新型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2005年11月,总装备部后勤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总装直属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军以下部队物资采购组织体系的建立方式,即:“成立本级党委领导下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在后勤部、装备部分别确定采购管理机构”,“各级物资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执行《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赋予各级后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而的职责”,“总装直属学院、研究所机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参照上述意见进行物资采购的组织机构建设”。各单位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法实施,对物资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形成了总部、大单位和军以下部队二级完善配套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有数据显示,白2001年军队物资采购改革启动以来,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08年采购金额就从改革初期的16亿元增加到200多亿元,累计达900多亿元;到2012年,全军物资集中采购金额增长到2000多亿元,共节约经费140亿元。

二、军队院校集中采购的实施情况

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推进,院校传统的物资采购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全而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当前,部分院校己参照总后勤部一系列规定和通知精神,初步建立了“采管分离、分段管理”的新型运行机制。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划定集中采购范围,实现了采购的相对集中。从组织机构看,实行集中采购的院校都按照三级管理体制成立了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并实行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支付分段管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了总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积极探索一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资金,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阳光交易”、“绿色采购”之路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但由于院校实施集中采购起步较晚,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加上相关的法规制度出台时间不长,针对院校层而的法规政策还尚未完善,这导致院校在开展集中采购改革的过程中,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诸多问题也必然会逐渐暴露出来。

一是采购管理范围不全而。军队院校工作围绕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展开,与之相关的采购任务量占院校总体采购任务量的多数,采购项目除通用设备、办公用品、教学设备器材、实验仪器设备外,包含订制生产、制作加工、科研协作、软件开发在内的技术服务采购在采购经费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技术服务采购产品具有长期性、应用性、战略性,投资风险大,未来不确定性高的特点,因此在国内当前的政府采购中,对于技术服务采购组织普遍缺乏有效的过程实践指南,因而在军队院校的集中采购中,技术服务采购一般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如何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扩展采购管理范围,规范非集中采购行为,对这部分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对院校采购工作有重大影响。

二是集中采购效率不高。调研发现,即便是在己实施集中采购多年的院校,采购周期过长、效率偏低仍为各需求单位所诟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而是院校采购任务多为教学、科研项目的配套任务,采购的时间安排往往受项目进度影响,需求拟制提前量不多、采购周期较为紧张;另一方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的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很难满足较为密集的集中采购工作。以笔者所在院校的物资采购中心为例,中心无正式编制,人数通常不超过3人且多为从其他单位抽调,很难满足具备较高专业化程度的要求;第三,由于院校集中采购的对象多为教学条件建设中的配套项目,如实验设备、仪器、元器件等,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差,单项数量少,难以通过集中采购需求,实现采购规模效益。

三是项目管理与采购管理不统一。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院校采购项目多数用于系统集成,如模拟器研制生产、大型实验设备建设、信息系统开发等。因此,项目管理部门在研究论证和方案设计就会采用品牌、规格相对具体的产品,这有利于项目研制阶段的工作。而将其作为采购需求,则会给采购工作带来极大的限制,尤其是采购需求为专业设备或技术服务时,采购部门难以组织有效的竞争性采购。以笔者所在单位数字化校园平台采购为例,项目组通过需求分析、市场调研和方案设计,最终确定了平台的技术路线和实现方式,但市场上各平台提供商都只能提供具有自家技术特点的解决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屈指可数,其导致的直接结果相当于项目组在方案设计阶段就间接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可以看出,对于这类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即便履行集中采购程序,也无法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竞争性效益。

三、完善院校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于军队院校物资采购改革来说,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现实矛盾:如何在集中采购工作中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忽视分散采购管理;重视采购程序执行,忽视采购效率提高;重视完成采购任务,忽视保证采购质量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院校物资集中采购部门要继续准确把握总部政策要求,把“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确保采购质量”作为工作的总体目标,通过创新实践,解决采购工作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真正把采购改革做到,做好。基于以上,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而对物资集中采购工作予以完善。

(一)实行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按照总部文件精神,采购改革的目的不只是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规范,而是要对所有采购行为进行规范。装备物资种类多,品种杂,采购类型多样化,不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占少数,因此,对非集中采购项目,也需要加强其管理。另一方而,从经费角度看,装备物资采购经费均出白装备项目经费,学院对装备项目及经费的管理是相对集中的,实行装备物资采购统一管理,有利于项目管理部门、装备财务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的业务衔接和监督。

(二)建立采管结合的管理机制,保证采购工作高效有序

在统一的装备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下,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实行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项目纳入集中管理,建立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机制。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需求单位实施采购,对于招标、谈判等大项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审批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方案、招标文件以及采购报告等,实现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对于小批量元器件、仪表、线材等零星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备案登记,财务部门进行核实报销的方式,实现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建立集中采购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采购管理机制,便于采购管理部门在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能够灵活合理的划分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项目。有利于调动各业务部门的专业力量参与采购,减少集中采购压力,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还能够形成全而准确的装备物资采购数据,为装备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详实依据。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装备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

根据总部有关要求,物资采购应独立建立一套业务程序,包括采购需求汇总、采购计划报批、采购实施方案和采购报告审批在内的多个具体流程,而项目方案审批和经费核销等程序仍必不可少,导致物资采购程序格外繁琐。为使采购工作能够高效进行,最佳方式则是运用精细化管理思想,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业务流程和采购文件、报表,实现采购管理的网络化。同时,可在集中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整合项目与采购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责权意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殷亚红.军队物资采购改革稳健发展[J]中国政府采购,2008(8).

第6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采购;内部控制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但是由于历史发展和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国内高校无法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一直采取“分散采购”与“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采购工作。多年来,高校采购工作在探索中前进,采购模式不断改进,采购效率不断提高,但是高校采购信息的公开性、采购过程的严谨性和评审专家抽取的合法性仍需要进一步规范。2015年,财政部要求国内部署高校采购工作参照财政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批报备,至此国内部署高校按照教育部要求,相继建立独立采购部门,采购限额、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等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执行,高校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正轨。

一、高校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现状

2016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彰显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高度重视,文中提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基层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用好,接住”采购自,是各高校采购部门的工作重点。事实上,现在我国大部分高校已明确了采购归口部门,高校采购工作从最初的“分散”状态,逐步探索“集中”,随着2016年财政部发文对高校科研设备采购进行松绑,高校采购工作初步达到了政策规范与实际操作层面的平衡状态。高校采购归口部门需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来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转。

二、高校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举措

1.加强风险意识,明确责任主体

采购工作是一项流程复杂、规则严谨且廉政问题高发的管理工作,高校管理层面应提高对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应掌握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采购流程设置风险评估点,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高校采购部门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不同采购项目的风险等级,为每一个采购项目建立风险事项档案,做到全岗可控、全程可控、全方位可控,提升高校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加快建章立制,优化采购流程

完整合理的制度规范是采购工作正常运行的根本,很多高校在采购内控制度设计仍存在很多欠缺,采购部门容易盲目陷入繁重的采购任务中而忽略了制度建设工作。高校采购工作应以内部控制管理为导向,以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为标准,科学合理进行制度体系建设,制度规则应覆盖采购工作的全流程,切实做到所有采购环节有章可循,对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申请、采购信息公告、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报批、供应商投诉处理、合同签订等流程制定标准操作流程,最大限度的避免程序风险,形成完备的内控制度体系。

3.科学岗位设置,规范权力运行

近年,国内很多高校设立了独立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大多处在组织架构建立阶段,人员配备紧张、一岗多责、权责不清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高校采购应在“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上,充分配备专业采购人员,建立岗位间制衡原则,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采购文件审核,合同履行与验收管理等岗位分别设置,高风险采购环节多人参与,实施定期轮岗制度,明确采购项目责任制,防止权力集中出现廉政问题。

4.强化技术保障,提高采购效率

高校采购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固化采购流程,将内控理念、采购制度体现在信息系统中。将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申请审批通过管理系统实现流程化审批,采购项目全程无纸化办公;探索供应商管理、供应商服务质量跟踪、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抽取等管理职能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全程可追溯。现在很多高校已经建立了采购管理系统,专人负责采购审核,有效提高采购效率,强化了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部分高校推出了网上竞价平台,供应商在同一平台提供报价、服务,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

5.加强信息公开,引入外部监督

现有高校内部控制监督常常都是事后评价,监管部门并未参与采购全过程,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未发挥有效监督作用。各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明确主动公开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采购透明度。针对采购合同、采购项目质疑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监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真实有效。同时考虑引入外部监督,对采购工作实行多方位监管,提高高校采购工作管理水平。

6.注重全面管控,确保全流程可控

据调研,国内大多数高校是财务部门制定采购预算,使用部门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按照既定的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即可,三个重要的采购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连接。而且项目验收经常流于形式,前期采购工作严格的风险防控,却常常由于验收管理松懈,导致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和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注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采购的计划性,关注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不同部门分工协作,制定全流程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保证采购工作全程可控,确保财政资金能够充分利用。规范科学的内部控制管理是高校采购工作有效运作的基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高校采购部门应合理规划内控管理模式、科学衔接采购流程,提高采购管理水平,规范高校采购权力运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Z].财库[2016]99号.

[2]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财会[2012]21号.

[3]陈梁,胡文淑.关于做好当前政府采购内控工作若干基础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府采购,2016,2(177):41-44.

[4]白积洋.建立风险管理导向的政府采购内控体系的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6,5(180):69-73.

第7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年政府采购工作,部署20*年政府采购工作,为20*年协议供货和20*——20*年定点印刷中标单位授牌。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市直

各单位领导和政府采购联络员,有各县市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办主任、业务骨干,有市直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52家中标供应商的代表共300多人。市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廉世界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正确评价20*年政府采购工作

20*年,全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办法,按照“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要求,围绕新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规模节资创下新记录。截止20*年11月底,全市组织政府采购活动4550次,采购预算375*.*万元,合同金额323*.32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1*.62,节约资金5198.73万元,比上年度多节约1160.09万元,节支率13.86,占财政支出比率9.35。其中,市本级组织政府采购活动550次,采购预算16510.1万元,合同金额14213.92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221,节约资金2296.18万元,比上年多节约1432.22万元,节支率13.91,占财政支出比率23.69。完成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情况较好的县市区是芷江县、辰溪县、洪江市、麻阳县、鹤城区、通道县,分别完成年初计划比率为122.26、1*.37、104.86、100.37、95.56、92.18。

(二)依法采购取得新进展。20*年度,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依法采购,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社会各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观念明显加强。一年来,市采购办编印《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5000册,该汇编较全面地收集了现行的部级、省级、市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下发到全市各个单位,使依法采购概念更加深入人心。全市财政系统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条幅、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进行了政府采购法制宣传教育,并在__政府采购网各类信息110条以上。

(三)规范采购显现新成效。一是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简化,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市采购办改革了支付制度,30万以上的项目资金打到政府采购专户,30万以下的由支付局直接支付。减少了采购资金在财政管理帐户之间划拨的环节,方便了采购人。二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进一步成熟,节约资金效果明显。市直单位公务车保险定点公开招标,600台车,保费预算300万元,实际支付保费203万元,节约资金97万元,节支率32.33。而且,预算内险种在20*年7个险基础上加保了盗抢险。公务车定点维修监督员现场审核把关制,使台公务车年平均维修费由原来的1.2万元下降到8000元,节支率33以上。长沙定点接待项目平均优惠幅度为40。规范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消耗材料、汽车轮胎、汽车装饰协议供货制度,使零星分散采购获得规模采购的优势,既简化了程序,方便了采购人,又获得了价格优惠,放大了政府采购效率。三是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很好贯彻了政府采购“三依三公”原则。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规范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不断充实政府采购专家,专家库人数由原来不足100人,增加到了300多人。在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上督促采购机构严格按“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治理商业贿赂获得新突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按照上级部署,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内的商业赌赂工作做为中心工作来抓,采取得力措施,收到较好效果。一是及时成立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__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全面部署了全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三是治理商业赌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五)调查研究探索新思路。一年来,全市围绕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采取组织考察组走出去的方式,到长沙、浏阳等先进地区考察学习,认真学习外地做好基建领域政府采购工作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经验,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为做好明年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了知识储备。通过采取走下去的方式,到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认真研究县市区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新方法,提出了市县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行资源共享、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采购的新思路。由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思路清晰,符合当前形势要求,先后吸引郴州、邵阳、张家界采购办的同志到__考察学习。

>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者的爱岗敬业和开拓进取。在此,我谨代表市财政局党组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在源头治腐风口浪尖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一是部门和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依然存在。有些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认为政府采购可搞可不搞,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力,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理解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难度。有的在选用采购方式上过分强调客观因素,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偏多;有的对政策法规吃不透、拿不准,尤其对工程采购持怀疑观望态度,很多单位未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二是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不平衡,有的县市组织实施形式单一,程序不够到位,行为不够规范,采购效率偏低。有的单位不按政府采购程序和规章办事,随意性较大。此外,采购人缺乏统筹合理的安排等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三是管采分离工作没有完全落实。现在,部分县市仍然将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没有从具体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而是热衷于具体操作,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四是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还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与依法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政府采购专家数量不足,专家不专的问题亟待改善。五是个别采购人不讲信用。一些采购人随意拖欠政府采购项目款,影响了政府采购声誉,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些问题和不足,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理清思路,明确重点,认真做好20*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正在由初级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制度创新的任务非常艰巨。在今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五项目标和四项原则。五项目标是:完善规则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采购结果最佳,确保物有所值;发挥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形成制约机制,防范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四项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这五项目标和四项原则,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行动指南。按照上述要求,20*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核心,以规范促规模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进一步围绕扩大规模、完善规则、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等四个方面开展工作,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据此,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作为重中之重。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效益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节约更多的资金。规模还是落实政策功能的前提,只有规模上去了,调控才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要把扩大范围和规模作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20*年,我市政府采购规模目标是在20*年基础上增长20。要实现今年的目标,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落到实处,第一,要大力推行增长潜力较大的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已经列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范围,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很大,进展不快。近两年,*市州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逐步介入工程采购领域。主要做法是按照“计划部门立好项,建设部门办好事,财政部门管好钱”的思路,与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政府采购的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财政管理手段,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招标信息、合同备案、落实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工程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等几个环节介入工程采购管理。至于工程招投标,建筑有形市场管理、工程招标中介机构管理、工程监理等管理事务,仍由有关部门负责。市委、市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强调,只要符合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项目一律要纳入政府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20*年的工作重点就在这里,希望各市直单位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第二、要以创新为先导大力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展,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都离不开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制度上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采购方式方法上要大胆创新和突破。同时,要对中央拨付和省专项安排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实施政府采购。各县市区要及时交流经验,积极推广探索出新领域、新路子。第三、要积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__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直单位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特别是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从20*年起试编政府采购预算。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28日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市直20*年部门预算草案,请未交“三上”预算草案的单位,在明天上午下班前将“三上”预算草案交我局预算科和归口管理科。第四、要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执法检查。要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通过执法检查解决老问题,发现新问题。要把每一次执法检查当成宣传《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机会,对查处的问题及时通报,帮助和教育被查单位提高认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做到“应采尽采”。

(二)将尽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当务之急。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保障。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长令第31号),这些配套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对我们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及时消化这些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结合我市实际拿出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认真清理我们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时修正或废止那些与财政部新近出台的配套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三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制定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各项采购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将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作为治本之策。规范化建设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根本举措,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的兴衰成败。20*年度,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要围绕这一根本,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进一步健全“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我们可以考虑县市区市场发育低、竞争不充分、财力差距悬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不搞“一刀切”。但各县市区一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做法,试行市县联合、县县联合、区域统一市场等模式,逐步积累经验,争取在20*年内实现管采分离。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发挥各自职能,监管部门要监督有规,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分清职责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第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20*年,市本级将根据批复给各市直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建立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台帐,年底将各单位实际采购情况与年初政府采购计划相对照,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促进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更加细化和完善。此外,还要继续探索建立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高效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环境,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要及时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要求、强化服务,稳妥推进20*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

第8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9篇:采购的管理规定范文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近年来**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20xx年,全省政府采购仅45.53亿元,20xx年达到133.44亿元。20xx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实际完成190亿元,节约率7.9%。与此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推动政府采购有序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先后研究出台了《**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市州结合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工作规程》等。

完善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全省建立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强了日常监管。一些地区还通过在采购过程中推行电子化监控摄像技术手段,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对采购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规范采购运行。20xx年正式启用“**政府采购网”作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专家管理系统”和“机构管理系统”,研发了“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建立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入库专家共22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内跨地区、跨部门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相应法规缺少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政策的空白点。比如现有法规对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比较原则,政府采购审批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明确,容易导致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现象发生。对于委托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也是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什么是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否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缺乏明确规定,给实际监管带来难度。

采购运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采购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由谁管理,对谁负责,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存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二是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刚性不足,预算编制支出项目细化不够,通用性的办公用品没有集中统一配置标准,容易造成政府采购随意性较大,每次采购规模小、效率低,节约财政资金的潜力有待深化。三是评审专家库虽已初步建立,但数量少、门类不齐、总体资质水平偏低。尤其市州一级评审专家较为缺乏,有的市州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仅20余人。大多数专家为兼职,一些还兼任了企业顾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合理、权威,容易导致专家倾向性评标以及专家评审采购的物品“质次价高”等现象。

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目前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比较偏重于事后监督,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解决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部分供应商采取陪标串标等各种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甚至与采购人串通进行“幕后交易”等。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技术参数时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招标文件明显倾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倾向。

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高。目前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不知晓,相关当事人不明了等问题,这就可能导致采购人指定品牌、机构干预评审、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供应商相互勾结搞串标陪标、政府官员与企业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虽然相关的法规规章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的责任、处分的档次等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直接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规定,因此较难实施问责。在问责方式方面,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中属于公务员的问责方式主要限于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很少运用组织处理等措施。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考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采购管理、电子采购、决策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一是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规范采购信息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采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一是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和计划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期分批集中统一采购,以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二是严格实行部门采购资金集中直接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根据采购结果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三是推行技术参数格式化。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功能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设备采购参数数据库,杜绝指定性和倾向性。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四是推行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等公用设施标准化配置。积极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通用设备建立一套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采购指标体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增设协议和定点供货渠道,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采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视野。三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监督着力点。财政部门主要着眼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审计部门重在采购资金的使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纪律条规的角度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