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精选(九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1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权责一致、审用统一的原则;

4、违纪违法必究、教育管理并重的原则;

5、奖罚分明,普遍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依据材料,是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后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专题报告和案件线索移送材料。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除《审计法》有明确规定外,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批准执行。

第六条县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运用好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且经济责任履行好的,要通报表彰。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领导干部任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凡是经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组织部在考察时,应把审计情况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在向县委汇报干部情况时,应把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凡被审计者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一定损失浪费,经经济责任审计认定需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由县委组织部视情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纠正,视情提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批准后实施。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归档,存入被审计者的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机构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被审计者和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据财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被审计者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重大损失,经经济责任审计认定需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或者被审计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条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抄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由县审计局向被审计者和领导班子进行反馈,必要时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需要领导班子整改的,该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果材料后30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方案)。整改意见(方案)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通过,以党委(党组)的名义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

第十二条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党委(党组)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对本年度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审计中查出的一些反复出现、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努力从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强化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干部,加大警示教育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力度。

第2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两办《规定》情况,了解掌握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督促工作力度,促进各地扎实做好两办《规定》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

二、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市、县(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建立健全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情况;上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对下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情况等。

(二)专职审计机构建设情况。各地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建设及专职审计人员配备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情况;以及落实中央关于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要求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等审计管理情况。各地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情况;2008年至2011年已审计领导干部数量以及占审计对象数量的比例情况;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重点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向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权力运行和经济责任落实转型情况;创新审计组织实施方式情况;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指标、责任界定标准的健全完善情况等。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工作成效情况。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效运用审计结果情况;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完善国家治理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建议。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解决困难和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推动本地区乃至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规范和提高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印发督查工作实施方案,选择部分设区市进行重点抽查,汇总上报和通报全省有关情况。设区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督查工作,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汇总上报和通报本地区有关情况。

(一)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12日前,根据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督查工作方案,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省督查工作。

(二)省、市、县(区)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25日前,对本地区贯彻落实两办《规定》情况进行自查。

(三)省、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14日前分别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省经审办在7月20日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由中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能安排的重点抽查。

(五)设区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19日前,汇总市、县(市、区)并向省经审办报送本地区督查情况。

(六)省、市、县(区)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分别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办《规定》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第3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自觉维护财经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近年来,我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们年以来的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我区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年,我们耀州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要求和审计实践,借鉴外地经验,制订了《耀县离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全县印发。试行办法从审计指导思想、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处理决定及审计纪律等八方面都做了比较详细、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与的中办、国办下发的《暂行规定》基本相符。《暂行规定》印发后,我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废止了原试行办法。根据新规定的要求,我们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贯彻意见,以县委、县政府两办名义转发,在全县贯彻执行,并印发了《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本人应提供个人经济责任书面材料的通知》和《耀县审计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通知》,进一步保证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开展。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在年月,县委、县政府批转了县纪委等五部门关于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指示。我们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规划、指导全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局长担任。到年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耀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原耀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随即撤消。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流审计工作经验。领导小组组长为时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副组长为时任县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有监察局、审计局、组织部、人劳局、财政局的负责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年县上机构改革时,在八月成立了区经济责任审计局,与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副科级建制,行政编制共名,设局长名,其职责、职能、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落实暂由区审计局承担。

二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审计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审计执法,团结奋战,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从年到年完成科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个,发现违规金额万元,其中:负主管责任万元,负直接责任万元,应纠正金额万元,其中:负主管责任万元,负直接责任万元,应交财政万元,已交财政万元。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每年,区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后,我们就将离任审计项目列入全年审计计划,从年初开始,召开局务会、全体干部会重点安排审计工作。在具体审计实践中,统一安排,在审计中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好审计实施方案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计:一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是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是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及保值情况;五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六是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算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情况;七是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八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九是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十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从年以前的审计情况看,虚列财政支出,虚列财政收入,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截留基层单位经费,挤占挪用专款、专项资金,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白条入帐、白条抵库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入帐,帐务设置不全面、核算不规范,财务内控制度不严密,会计、出纳一人兼等问题仍旧存在,有待于进一步纠正、规范。

严格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防止审计风险,搞好审计评价。我们进行离任审计,在要求审计组审深、审透、审全的前提下,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报告要经过审委会进行集体复评,充分采纳正确意见,努力使审计结果,审计对象划分,审计评价,法律、法规引用趋于准确。

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努力完成任务,区上机构改革后,下达我局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编制只有名,面对艰巨任务,我们打破组(室)界限,合理调配审计小组,任务落实到组到人,所以,审计人员在努力完成国家审计任务的同时,离任审计任务穿行,才使离任审计任务圆满完成。

二年以来,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各级党委正确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把审计监督,组织监督和纪检监督相结合,把对领导干部的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用客观数据和经济指标评价经济业绩和任期经济责任,增强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初步形成了参考审计结果论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的局面,减少和避免了用人失察失误等问题。同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些反映有似是而非问题的干部,被澄清是非,为组织部门对该同志的正确任用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是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了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面知人用人的明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对领导干部无论是在任、离任和继任都产生了较大的警示和教育效果,增强了认真履行任期职责,规范任期行为的自觉性。

三是帮助一些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内部管理。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的单位长期会计、出纳一人担任,缺乏相互牵制、制约机制;有的单位没有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薄,有的甚至连现金账、银行存款账都未建,记的是流水账,分不清收入、支出中现金多少,银行存款多少。审计后,审计人员根据发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帮助一些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践证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从中得到了一些体会和启示:一是紧紧依靠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二是健全制度,规范运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力保障;三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四是改进方法,提高质量,是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五是健全机构,充实审计力量,提高业务素质,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及思考。

、我区在年乡级财政体制发生转变,乡级金库撤销,各项提留统筹统统取消,两税收入直入区级金库,所以,乡(镇)长的离任审计应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经费收支方面倾斜。

、我们审计人员工作方式、方法基本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水平上,就帐说帐查问题,忽视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任划分还不够准确,审计评价还不够全面、准确。

、审计任务重与审计人员少的矛盾突出。审计职能难以发挥,按照经济责任编制,除了局长,审计人员只有一名,一个正常的审计组都无法成立,根本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较重,到了县乡换届,离任干部较多,也很难集中,在短时间内要把任务完成不尽可能,所以,完成时间跨度较大,及时性根本做不到,也影响审计质量。

四、今后工作思路和建议

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了一些方法和路子,为今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但与各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要看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防止一种片面的认识,好像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挑干部毛病的,找干部问题的。其次,它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审计,不仅可以发现和处理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各级干部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加强审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计干部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动力。

(二)规范运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治性和业务性很 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政治前途,必须严格执法,规范运作。

(三)明确任务,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一是全面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争一个任期普审一遍。

二是加强对区委、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争一个任期普审一遍,对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实行年度定审或根据情况两至三年审计一次。

(四)建立健全制度,改进审计方法,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风险大,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运作,才能保证审计质量。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近年来,中央了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市、区也都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办法。作为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在贯彻执行中,我们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审计程序,严格依法审计。一是认真执行根据委托授权立项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商提出的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或年度计划外需要增加的审计事项,报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审计部门再统筹安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二是审计实施要规范运作,包括审计通知书、承诺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业务文书都要统一规范;三是按规定报送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要依据审计组的报告写好审计结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不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为了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我们要在审计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完全一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是审计机关一家所能够实施和完成的,它涉及到很多部门,比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一些部门,所以它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同时,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而经济责任审计又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因此,工作中要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与任职期间审计相结合;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总之,要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合理调配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客观、谨慎。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是有限度的,不是万能的,它仅仅是对干部评价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最大的难点和关键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质量关系到考察使用干部依据的准确性,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败。目前在审计评价标准尚未统一建立的情况下,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因此,我们要十分重视把好评价关。一是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二是对审计事项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和未经审计的事项不评价;三是要依据审计确认的数据尽量以写实的方式评价,没有审计证据的事项不评价;四是审计评价应区分前任与后任的责任。总之,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客观谨慎的原则,努力增强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五)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进行的,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才能取得成效,这也是我们在审计工作实践中取得的基本经验。近年来,审计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今后要更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较大,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全体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宣传,以扩大工作影响,争取社会各方面的了解和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社会效果。

为了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我们建议上级审计机关在以下几方面给我们予以支持:

、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编制太少,审计的职责、职能、任务实施暂由区审计局承担,加大了区审计局的工作任务。希望上级能积极协调加以解决。

第4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一、理解方面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办、国办《规定》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自觉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2.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规定》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要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应尽快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办公室,要配齐配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应单独增设领导职数,并逐级报批后选拔任命。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要当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相应职责,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好职责,密切协作,分工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监督合力。各地各单位要依据规定要求,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各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不得击报复审计人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可单独设账并请财政部门安排经责审计专项经费,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走上法制化轨道。

《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中办、国办《规定》具体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县(市、区)两级审计机关要认真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与即将设立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起,进一步研究制订和完善与《审计法》、两办《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深入探索审计评价、操作办法等作补充。从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4.统筹考虑、科学管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水平。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安排确定,由审计机关报请行政首长审定。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目前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等资源状况,科学制订中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动态管理。坚持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积极推进任中审计,逐步加大任中审计的比重,实现前移监督关口,提高审计监督实效性,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5.把握重点、规范评价,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质量。

《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需要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界定和准确把握,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要突出审计重点,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基础上,注重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和效果,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做到该审什么就审什么,做到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一个很关键的内容,就是进行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又要披露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评价要严格做到审什么评价什么、审到什么程度评价到什么程度,切忌越权评价,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和“可用”。

6.加强配合、促进整改,优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要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因此,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干部档案、廉政档案)。纪检监督机关要及时查处经济责任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采纳审计建议。

二、思考方面

思考一:监督的层级更全面,但在基层仍有“盲区”和“”。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其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

不过《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虽然在制度层层进行了全覆盖,但在审计实践中,尤其是在县层尚有“盲目”和“”。就审计署来说,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规模逐步扩大,但是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试点。虽然基层审计机关在确定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能够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兼顾全面,做到“点、线、面”三结合,即一是定“点”审计,立足加强对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二是连“线”审计、三是扩“面”审计,立足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审计的“面”审计,延伸扩展其权力所覆盖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盲目”和“”。如对“高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条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还需要审计机关和委托部门不断地在“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上下功夫。

思考二:监督的机构更健全,但仍需要有“为”才有“位”。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从监督的作用来看联席会议单位都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计机关也是其中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虽然目前监督机构更加地健全,但心须克服相互推诱,尤其是审计机关必须克服包打天下的思想,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有作为、有位置。

思考三: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更丰富,但仍然需要不断创新。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通过各地的探索,基本形式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即“任前、任中、离任”审计三结合的多种形式。理论上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可严把干部选任关、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严把权力运行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严把任期评价关,而具体实践中,在对经济责任的量化、审计评价的客观性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计划性不强、临时追回项目较多;尤其是在换届之前;一些地方仍然以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比重较小,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内容不够规范完善,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不够科学准确;责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实等。另外“逢离必审”的原则坚持的还不够好。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由原来的简单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逐渐扩展到目前的除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外,还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的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内容的更加具体和丰富涉及的方面更加全面和立体,也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等。这些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创新。

第5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6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反腐、改革和发展,紧扣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充分吸纳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政绩考核的最新要求,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意义。

对两办《审计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是指导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将该《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照,充分说明经济责任审计为大小一把手套上了笼子,实现了精确制导。

制导审计对象。1999年两办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是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对象范围,将审计对象延伸至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及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消除了审计盲点。构建起从村和社区负责人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审计对象体系,实现对地方党委政府、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一把手监督全覆盖。

制导经济责任。1999年出台的《暂行规定》界定的经济责任是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2010年两办出台的《审计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2014年七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要求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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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西部强省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大幅提升综合实力、迈向中等发达省份的重要时期。要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和“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团结一致、努力奋斗,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在实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肩负着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促进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及贯彻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齐心协力,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六部委《实施意见》,加强和深化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六部委《实施意见》,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重视、支持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加强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领导干部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义的认识。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件事情。加强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推进我们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个重要措施。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特别是要按照中办、国办《规定》的具体精神来统一思想认识。

第8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管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区(市)、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区(市)、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有关部门临时委托,在领导干部任期内,为监督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应先审计在同一部门任职3年以上的、即将离任的或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需审计的区(市)、部门、单位领导干部。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党委、政府交办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区(市)、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本辖区内部门、单位或区(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区(市)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管辖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区(市)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市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审计,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

3.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5.政府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

6.所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

7.国有资产管理、收益、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9.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重大投资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7.债权债务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9.本人廉洁从政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3.企业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和重大股权变更、重大对外经济担保、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等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7.本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8.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管理部门考察考核干部期间,群众反映的与被考察考核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与公示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或离任时,群众比较集中反映的与其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进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涉嫌经济上违法违纪拟立案查处或已立案查处期间,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先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审计专项查证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根据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事项,由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向审计机关下达委托审计通知,由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组织部门和有关机关协商后,在每年的1月份提出本年度审计对象名单,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具体实施。

任期经济责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直接办理。

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由党委、政府交办或者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二)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同时,将审计组成员、审计地点和联系电话张贴公示,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应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部门。

(四)被审计或调查的领导干部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视为同意。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和说明。

(七)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等文书主送委托部门,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视审计情况抄送同级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重要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具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同等的效力。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应当区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审计建议书制度。凡是审计决定中涉及应由财政、税务部门收缴有关款项的,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向财政、税务部门另外发送审计建议书,协助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情况介绍。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单位和个人开展审计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机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予以及时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要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组织部门进行戒勉谈话;

(三)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或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干部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积极采纳;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机关部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市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机关部门,应当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市级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经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应当向市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机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1至2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9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问题;对策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高校新建校区空前增多,办学规模和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办学成本也不断加大,高负债运行已成为制约高校健康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内涵建设。第一,近年来,我省一些高校为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的矛盾,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虽然加快了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但同时贷款这把双刃剑也给高校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第二,高校普遍存在合作办学不规范问题,亟待近一步完善合作办学制度。在近年对高校审计中发现,高校普遍存在合作办学不规范的现象。为规范合作办学行为,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一些高校尚未按照《办法》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二、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滞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辞(免、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前,就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而绝大部分高校都是在组织决定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变动后才委托进行审计,造成先离后审的事实,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有一定的滞后性,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审用两张皮的现象,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2)缺乏行之有效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没有具体量化标准,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导致审计评价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3)经济责任审计未能跳出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因为侧重点不明确,达不到经济责任审计应达到的高度和层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4)有关部门配合脱节。各职能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协调与配合,由于部门配合脱节,工作中容易互相推诿,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搞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1)选好审计组长。要安排有实际工作经验、政策水平高、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是审计小组的核心。(2)要求被审计人员签署承诺书。经济责任审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对象签署承诺书,向审计组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从制度上制约被审计人提供虚假资料。(3)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通过座谈会发现财务帐面以外的有关信息和线索,充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使审计工作更细致更深入。(4)评审内部控制制度及重大决策。审计人员要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选择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帮助被审计单位堵塞漏洞,进行制度建设评价;对重要决策进行审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个别领导独断专行搞人情投资,是否存在重大损失或潜在损失。(5)规避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依法审计,把握客观性、谨慎性、统一性及量化性的原则,特别是对审计事项做出的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慎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