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身体秘密范文

身体秘密精选(九篇)

第1篇:身体秘密范文

一天,我被传唤到学校,班主任对我说:“虽然现在提倡生理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但像您孩子这样大张旗鼓、毫无顾忌地谈论,恐怕对其身心健康也没什么好处吧。”

原来,“三八”妇女节时学校给每位女老师发了几包卫生巾。儿子亮亮碰巧去办公室,竟指着卫生巾说:“这个牌子的卫生巾不好,我妈妈说容易发炎。她喜欢的那种是蓝包装的,好软!”看着周围老师惊得面面相觑,亮亮兴致勃勃地接着卖弄:“卫生巾是专给女人用的,她们每个月都要流好多血。”似乎还嫌不过瘾,亮亮又对办公室里的一个女同学说:“以后你也要流血的,羞死了,裤子会弄脏。”……听说那个课间休息,亮亮班上的同学就是在讨论“女孩将来也要流血”的话题中度过的。

面对班主任我不晓得说什么好,这一切其实都是我们造成的。我一向认同西方的教育理念:对待孩子生理和性教育问题,应持开放态度,不要对孩子隐瞒什么。所以,在亮亮成长的过程中,我和先生一直公开我们身体上的秘密。比如,来例假,或议论一下卫生巾和消毒液的质量……听得多了,亮亮在这种事情上难免变得太早熟却不懂得界线。

我开始省悟:对孩子的生理教育,是家长必修的一门功课,绝不是书上写的那样“一家人同浴”就可以让孩子明白生理现象和人体奥秘,它需要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当孩子年幼时,如果父母对某一生理行为持的是一种随便的态度,或是胡言乱语搪塞孩子,那么,孩子因为从父母那里得到默许或认识错误,就会肆意地模仿、夸张这种行为,并对此满不在乎。

我想起亮亮3岁时闹过的一次“卫生巾”风波。那一天,他不知道从哪里翻出一条卫生巾,问:“妈妈,这是什么?”我当时信口敷衍:“这是妈妈的玩具,就像你的小汽车。”谁知两天后,我和客人正聊天,忽然发现一团白花花的东西挂在亮亮的屁股上,随着他的跑动飘舞着。客人伸手扯下细瞧,竟是一条卫生巾!

我羞愧极了,呵斥亮亮:“什么不好玩,要玩这个?”亮亮说:“这是妈妈喜欢的玩具,我也要玩玩,当兔子尾巴。”现在想起来,我当时的回答确实不够慎重。我决定对儿子补课,而且就从“卫生巾”这门课开始。

第二天,我对亮亮说:“妈妈非常欣赏你的开朗。但是,人体是有秘密的。”我告诉他,一般女孩子到十一二岁时,身体就会因发育而每月流一点血;男孩子到十二三岁时身体因成熟,也会经常流出一点液体,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女孩子流的血,不像透明的液体那样好洗,所以她们都要用干净的卫生巾。卫生巾代表了女孩子身体的成熟,但由于这成熟只有她们自己知道,所以应该算做她们身体的一个小秘密。

第2篇:身体秘密范文

导致身体出现异味的原因很多,现代医学研究证实,当人患上某种疾病时,身上就可能散发出某种特殊的气味。

第一,口腔、鼻腔、咽喉疾病。如慢性咽炎、鼻炎、龋齿、牙周炎等都可导致口气较重。第二,腋窝部不洁或病变,如狐臭,是腋下大汗腺的分泌物引起的。第三,不洁或病变。由于女性外阴生理结构特殊,极易产生炎症,导致身体出现异味。第四,消化系统疾病,如便秘、胃食管反流等。第五,汗液也会导致身体出现异味,尤其是运动之后。第六,中医辨证为痰湿体质的人,也易出现身体异味,这些人一般体态较为丰盈。另外,饮食偏嗜也会导致身体出现异味,如长期大量进食牛羊肉、葱、姜、蒜等。

气味不同病不同

身体异味还可以帮助辨别疾病。中医学四诊中的闻诊就包括了闻人体的气味。不同的疾病产生不同的气味,通过辨别人体气味可以判断疾病。

长期接触一些有毒的重金属,发生重金属中毒时,口腔内有一股金属味。糖尿病患者病情恶化时,由于产生大量酮体,口中便会散发出一种烂苹果样的气味。消化不良,因胃有积食,嗳出的气常有酸腐味。口中常有霉臭味提示肝脏有病,严重肝病患者连呼出的气体中也有此味,称为“肝臭”。肺脓肿、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时,患者除咳出大量的脓臭痰外,呼出的气体也常有臭味。牙龈出血、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支气管扩张的病人可有血腥味。肾炎患者有可能会有氨气味(即小便味)。口中有脓臭味,常见于化脓性鼻炎、副鼻窦炎或肺脓肿等,这些疾病的病灶处形成溃疡、糜烂、化脓,就引起脓性口臭。

除异味有对策

第3篇:身体秘密范文

文/陈勋

美国塔夫茨大学一项研究表明,心中有很多秘密的人,易出现思维不集中、焦虑不安、易怒等情绪表现,更会引起身体某些部位的疼痛。

研究人员解释说,为了不让别人发觉自己的秘密,就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控制情绪变化上,由于精神紧张,交感神经会分泌更多的肾上腺素,导致血管收缩、肌肉痉挛、血压升高,短时间尚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若紧张情绪长期存在,血管持续收缩,就会引起偏头痛、腰背痛、关节痛等多种疼痛,严重时还会并发胃肠道溃疡、消化不良、便秘等一系列疾病。

因此,为了您的身心健康,最好找个适当的排解途径,可以用写作的方式,把心底里想说的话写在纸上,然后,找个无人的地方大声念出来;也可以向好朋友或值得信赖的人们倾诉;对于一些难以开口的隐私问题,还可以去书上、网上找答案,看看大家都是怎样处理的,找到正确的应对方法后,压力也就不存在了。

说“谢谢”,别人更帮忙

文/臧恒佳

据英国“春天”心理学博客网站报道,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亚当·格兰特教授研究发现:一句简单而又真诚的“谢谢你”能让人更愿意再次帮助你。

研究人员将求职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69名人力资源主管,要求他们提供反馈意见。收到回信后,研究者对一部分主管表示了热情的感谢,而对另一部分只表现出中立态度。当研究人员将求职信再次发送给这69位主管后,收到感谢信的人中有66%的人再次对求职信提出了指导意见,而受到中立态度对待的主管中只有32%的人提供了这样的帮助。研究人员指出,感激之情还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餐前两勺醋有助降糖

文/顾中一

通过调整饮食习惯能否降血糖?新一期美国心血管病康复指南传授给我们两大窍门。

1.餐前两匙醋。餐前喝两匙醋可以显著降低餐后血糖水平。不管哪种醋,其所含的醋酸都能抑制淀粉酶的活性,减慢淀粉分解为糖的速度,使食物要更长时间才能转化成血糖。此外,醋能增加机体对胰岛素的敏感性,可调节血糖。也有研究认为,醋酸使食物在胃里停留较久,延缓胃排空时间,增加饱腹感。

2.餐前一把坚果。餐前吃点含脂肪的食物,如杏仁、核桃等坚果,除了增加饱腹感,让你在正餐时少吃点,坚果里的不饱和脂肪酸还有助于改善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水平,减慢食物消化速度,从而有利于控制餐后血糖。

鼾声大作患癌风险高五倍

睡觉时会鼾声大作,小心是你的身体出现警讯!美国有最新研究就发现,重度打呼者罹患癌症的风险是不打呼者的五倍,主要原因是打呼、阻碍型睡眠呼吸中止等症状,都可能导致体内缺氧数小时,血管含量低的情况就会造成血管增生,提供癌细胞养分,促进肿瘤生长。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在过去22年里,针对1500人的罹癌率和睡眠问题进行研究,发现睡眠呼吸障碍患者,罹癌机率是无状况者的4.8倍,研究更证实,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和肥胖、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及中风等症状均有关联。

第4篇:身体秘密范文

关键词:秘密;儿童;自我成长;教育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5-0043-05

一、问题的提出

秘密是童年经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儿童的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些在成人看来天真的、琐碎的、小小的秘密,却能够丰富儿童的自我发展,有助于儿童内在能力和个性的形成。了解儿童的秘密,有利于在日常生活中指导成人的行为,在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尽管秘密在儿童成长中意义重大,但秘密无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还是在学术研究中,都是一个普遍存在却很少为人关注的现象。秘密对儿童的教育学意义和价值还没被更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人们所认识,这无疑禁锢了儿童秘密的深入研究。从近些年来国内较少的对于儿童秘密的研究文献来看,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秘密的概念、秘密的起源和儿童秘密的特点等几个方面。

儿童的生活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儿童的秘密也自然是千变万化的。本研究主要采用教育人类学个案研究方法,以一种自然的、具有人文气息的研究方式来解读儿童秘密,从整体上回归到儿童的生活世界中去,以直观的方式探索儿童秘密的特殊意义。本研究以一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4~9岁期间的秘密进行描述与分析,探讨儿童为什么会产生秘密,秘密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及教育意义。收集资料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和非正式访谈(谈话)。观察主要是指对研究对象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秘密事件的观察,并对这些秘密事件进行记录。非正式访谈主要是指研究对象与笔者的对话,笔者就这些秘密事件与研究对象进行了非正式访谈,以深入了解儿童秘密。为了遵循研究伦理,本文的美妞为研究对象的化名。

二、儿童为什么会有秘密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2~3岁的儿童因为心理和生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不能很好地保守和交流秘密,所以并不拥有秘密。笔者在与美妞的生活中发现,美妞在2~3岁并没有拥有真正的秘密,但她在4岁以后对秘密的概念有了比较准确的理解。在美妞4岁以后,她拥有秘密和保守秘密的能力日趋加强,并且秘密涉及的范围也愈来愈广。在美妞4岁的时候,笔者为了了解美妞是否真正理解什么是秘密,曾经与她对于什么是“秘密”有一段对话。

妈妈(故意地):“我知道你的秘密是喜欢吃糖。”

美妞:“不对,不能让别人知道的东西叫秘密,我这个(指喜欢吃糖这件事)应该叫爱好。”

――摘自妈妈手记2007年6月23日

笔者在与研究对象长达几年的观察中发现,儿童之所以会拥有秘密,是基于儿童生命个体成长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满足好奇的需要

自古以来秘密就与奥秘、困惑、神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人类文明的历史其实就是对自然、人类、社会的奥秘进行探究的历程。人类具有一种难以抗拒的去发现秘密的欲望,也正是因为这种对秘密探究的欲望,才促使人类不断进步。人类探究秘密的欲望在儿童身上同样得以体现,这也是为什么小孩子总是有无穷无尽的问题的原因。自然社会中的一切对于儿童来说同样都是秘密,所以儿童想通过提问来解决这些秘密,这也就是儿童为什么会有很多问题的原因。与别的儿童一样,美妞从很小的时候开始就一直爱问为什么。随着年龄的增长,她不仅仅向父母提问,同时也通过广泛的阅读、媒体等各个方面来探寻秘密。美妞酷爱历史,笔者曾经就她为什么喜欢历史进行过讨论。

妈妈:你为什么这么喜欢历史?

美妞:因为看历史书和听历史故事可以知道历史的秘密。比如我想知道他们两国之间为什么会发动战争?为什么玛雅文化就消失了?

――摘自美妞7岁时与妈妈的聊天

儿童在认识自然、人类、社会的秘密的征途中,一般会顺利地从家长、媒体等方面来获得答案。获取这些秘密的答案相对来说是轻松的、容易的。然而,在年幼儿童的生活中,某些秘密的答案却不能轻易获取。儿童则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帮助自己实现对于秘密的探究,这主要体现在儿童对于性的认识上。因为性可能是儿童随时能感受到的秘密,这一点在美妞身上也深深的得到体现。儿童从小就会对人的身体好奇,包括自己的身体和成人的身体。美妞经常和妈妈一起洗澡,会问一些关于小女孩和成年女性身体差异的问题,时间长了,对成年女性的身体很熟悉,也不好奇。但是她对爸爸的身体却充满了好奇,保守的爸爸一直不给美妞了解的机会。有一段时间妈妈发现在爸爸上厕所的时候,美妞经常表现出特别着急,急于上厕所的情形。刚开始妈妈没有在意,直到有一天妈妈才最终明白原因。

有一天美妞一家三口从外面回家,都着急上卫生间。到了卫生间的门口,美妞说:“我要大便,爸爸妈妈是小便,妈妈你先上,爸爸你排第二。”当妈妈从卫生间出来的时候,爸爸进去了。爸爸上厕所的时候因为着急,没有关门就进去了,美妞马上也跟进去了。晚上美妞不无得意地告诉妈妈说:“妈妈,我看见爸爸的小了,今天下午上厕所的时候看见的。”妈妈一惊,原来美妞下午在爸爸上厕所的时候挤进厕所是有预谋的。

――摘自妈妈手记2009年5月29日(美妞6岁)

第5篇:身体秘密范文

随着我国以知识经济为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的日渐发展和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能够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回报。因此,商业秘密对其他企业,特别是同类向相竞争得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在利益的驱使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愈演愈烈,即使法制日趋完善,也难以禁绝。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已经引起了各方面高度的重视。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

法规规章里。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规定:禁止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项规定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包括披露、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而且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即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不需要等到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之时。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这条规定所指的是虽以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是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者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我国还通过《民法通则》、《刑法》、《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 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述法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民法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这说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可由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一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主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从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概况可以看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司法救济,这并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更何况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目前仍处在初始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空档。例如《民法通则》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以界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比较差。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针对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而对企业职工的泄密、窃密行为则未加规范。新《刑法》增加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对犯罪构成特征的规定并不比其他法律详细,只是加大了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等等。因此针对这种状况,权利人不能坐等国家完善法制,而应从自身做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保密措施,强化商业秘密的事前保护手段,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1.从经济上以产权安排来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在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里,正是这么做的。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的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工艺的职工,往往是“基干社员”(一般不予解雇,终身雇拥的职工)或是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高新技术开发 区的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至于产权如何安排,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商业秘密的存在形态、收益大小而定。一般来说,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做出了产权安排,企业付出的成本要大一些。但是,从长远来看,为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这样做还是值得的。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未从产权安排的角度去保护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跳槽不断,企业技术诀窍、新产品被别的企业窃取、仿冒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技术发明人给以一定的股份,是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 由于技术对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相对来说,有更重要的意义,就更需要精心做出一定的产权安排。实际上,美、日等国的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崛起之初, 产权安排往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2.把保护商业秘密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

(1)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通过划分商业秘密的等级来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例如,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等级划分方法来划分商业秘密。其次,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变化,大多数商业秘密保密价值会变化。失去了保密价值的信息如果继续保护,那么会在保护过程中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故此,商业秘密事项在产生时就应预算一个保密期限,到期让其自行解密。第三,可以对对商业秘密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于管理和使用。总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的作用在于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商业秘密的办法。一旦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目前已有一些企业,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

(2)与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签定保密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等等。

(3)在具体的管理上实行分级管理。对于重要部位,实行相对封闭的分区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本岗人员凭证出入。采取了上述办法,即使本岗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了其掌握的局部技术,甚至被别的厂家”挖”走了,也不会泄露本单位整体商业秘密。对于一些影响大的关键技术资料、数据、配方等进行分解,使掌握关键技术资料、数据配方等的人员只知道自己的一小部分,总体情况只掌握在极个别人手中,只有经过组合、合成才能起作用。同样,一些关键技术数据、配方资料等一些文字的材料,也可化整为零,只有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这样,即使偶有不慎,也不会整体被泄露。尽可能在要害部位安排可靠人员对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关键技术、营销渠道、原料采购等要害部门安排可靠人员,从保密的角度配置人员。

(4)定期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培训,灌输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提高他们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让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与他们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更要让他们知晓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制度,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和常用的窃密手段,从而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三、小结

第6篇:身体秘密范文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 Trips协议 性质 知识产权从古罗马时代的“奴隶诱惑之诉”到当代竞争者对未披露的商业信息的争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虽历经千年,却历久弥新。在信息革命纵深发展的今天,竞争优势越来越取决于竞争者所独有的高新技术及具有价值的新理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披露的商业信息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竞争优势,有望成为市场竞争的大赢家。但同时,商业间谍的出现、猎头公司的挖墙脚行为以及企业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使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为摆在当代法学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学界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探讨一直十分活跃。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般原理,介绍了西方国家已有的各种理论,在一些一般性的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问题,研究得还很不深入,甚至还未真正涉及。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它究竟是财产权、知识产权、信息权,还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这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认识商业秘密权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也许正是理论上的研究不够深入,才使得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Trips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也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侵权主体日趋多元、侵权后果日益严重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对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对正在进行中的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1],同时,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一)财产权说

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早期的英国判例就体现了这种学说,而美国更是该学说的代表,并有财产说与准财产说之分。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准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认定为准财产权,对它的保护来源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在日本,对商业秘密权有财产价值说、财产权说和相对财产说。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竞争财产的价值,虽不具有支配性,但其秘密性能使持有人获得竞争上的优势,类似于“事实上的财产”。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相对财产权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属于物权或准物权,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多基于契约,是否构成不正当行为也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及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故应为相对的债权[2].

(二)人格权说

在德国,有关商业秘密权的主要观点之一是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并不是与人格权相分离的存在于外部的权益,而是侵害附着于人格的利益。这里的人格并不是权利主体的人格,而是作为客体的人格权益,即具有人格性质的营业活动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3].美国的有些判例也认为除了经济因素以外,商业秘密在于保护最基本的人权,以惩戒商业间谍。

(三)信息权说

随着信息时代的驾临,信息法学日益兴起。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信息权。该学说在国外已有人提出过。目前,持该理论的学者较少。

(四)企业权说

在德国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于企业权。该理论认为,企业权是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经济单位,企业是结合动产、不动产、无体财产权、债权,并结合企业家的策划、组织与活动,建立有商誉、信用、劳动关系以及经营经验的组织体。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权由此也就属于企业权。

(五)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该学说现已为众多学者所接受,逐渐成为学界通说,并为一些新近出台的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所肯定。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考虑到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相比,商业秘密权有许多新的特点, 有一些特点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突破,提出了挑战。

(六)全新的权利类型

有学者(包括在撰写开题报告阶段的笔者)持该主张。认为商业秘密权并不限于以上所提及的权利当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个权利多面体,具有不同性质的侧面,受多种理论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可以分解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合同法上的权利和财产法上的权利。

二、对各种学说的评价

上述学说、理论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从普遍的人权的角度出发,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但人格权说的缺陷也很明显,商业秘密权与人格权有本质的不同: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而商业秘密权可以;其次,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隐私等,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再次,人格权是

一种经法律确认的自然权利,在自然人、法人的存续期间是始终享有的,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要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比较后发现,商业秘密权与人格权无法简单的归纳到一起。可以说, 商业秘密权的权能中有人格权的内容(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运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及包装上标识自己的权利人身份、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姓名等等),但将商业秘密权定性为人格权,无疑是以偏盖全,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及多项权能。 信息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的客体的本质,商业秘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Trips协议就明确采用了未披露的信息这个词。但将商业秘密权归入信息权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为信息权本身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还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还有许多内容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出发,都不宜将商业秘密权归入信息权进行保护。

企业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与企业的联系,强调了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实践中无论是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还是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案件,往往都与企业有关,尤其是商业秘密权与竞业禁止常常纠结在一起。但并非每一具体的商业秘密权都与企业有关,例如个人对自己的一项技术信息的保有,既不转让给企业,自己也不开办企业进行使用、受益,这种保有权是商业秘密权,但与企业无关。另外,将商业秘密视为企业财产,将商业秘密权并入企业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无甚益处。

三、商业秘密权属性分析

上文分析了人格权说、信息权说和企业权说,那么,剩下三种学说,商业秘密权究竟是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抑或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笔者将从周延的保护商业秘密权、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出发,试用法经济学有关产权界定的理论和法理中有关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来界定商业秘密权的属性。

(一)法经济学分析

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同时,上文已论述过,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具有价值性和秘密性。秘密性至少意味着这类信息并非众所周知,并非人人都能得到。商战中,商业秘密往往是竞争者争夺的焦点。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来描述,商业秘密这种信息既是有价值的,又是稀缺的,就构成了经济学上的资源。这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产权界定的前提。追求价值的最大化,追求效率是经济学的目标。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求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university),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exclusivity)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性,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 [4](42页)。以“经济人”的存在和“外部不经济”状态的不存在为前提,对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后,所有人势必采取各种措施使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也使所有人自身的价值最大化。

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产权界定,能够鼓励权利人对信息进行有效利用,甚至能够激励产生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秘密作为信息产品的特殊性来看,经济学中依据产品的消费和使用状态,即是否具有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商业秘密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属性。第一,商业秘密具有非竞争性。依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由于信息生产的成本很高而传输的成本很低,一旦生产者将信息卖给买者,买者将成为最初生产者的一个潜在的竞争者。买者只需支付传输成本就可以重新将信息卖出。这样,只支付传输成本的卖者就会将支付生产成本的生产者淘汰出局。消费者通过仅仅支付传输成本而充当“免费搭乘者”。同时,一个人对于信息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的消费。这样,信息就是非竞争性的。第二,商业秘密具有非排他性。因为信息的传递成本非常低,所以将获取这一新信息的一些人排除在外的成本是很高的。这样,信息又是非排他性的。这是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而作为信息的商业秘密也同样具有。由于这两个特征的存在,对此不采取特殊的措施,将导致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信息产品减少。因此,早期研究信息经济学的经济学家认为,私人市场将提供过少的信息产品。由于作为信息产品的商业秘密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特征,面临着与公共产品同样的问题,那么,可以考虑借鉴公共产品产权界定的做法,即引入政府干预。信息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可以采取下面三种方式中的一种:(1)政府提供信息;(2)对私人信息产品的生产提供补贴;(3)信息产权的建立和保护[5].显然,依靠政府提供针对的是一些公共信息,例如天气预报信息,依靠政府提供信息不可能解决由商业秘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带来的信息短缺问题。依靠政府补贴作为传统的政府干预方式,即便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这一措施也不被推崇。退一步说,真的依靠补贴来激励商业秘密的生产,补贴的数额总是有限的,恐怕难以弥补信息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与回收的收益之间的差价,无法实现激励的目的。只有第三种方式对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是实际可行的。对商业秘密进行产权界定,加强对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保护,打击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从而克服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对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利益的影响,激励并产生更多的商业秘密。

(二)法理学分析

上文借助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理论阐述了对商业秘密进行产权界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下将进一步对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进行法理分析。

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这是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或称排他性、独占性。这种专有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二是权利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上述权利的妨碍与干涉。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权人有权保有商业秘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例如可自行开办企业,将商业秘密转化为现实的财富)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权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获得对价。在商业秘密权人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其他任何不特定的相对人都无权进行干涉与妨碍。若有人侵犯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与法律禁止任何人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并无二致。从权利的绝对性角度出发,商业秘密权具有专有性。

在认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的同时,必须承认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与一切财产权的专有性一样,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他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如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享有商业秘密权;换言之,有可能在同一个商业秘密上成立一个以上的文秘站:商业秘密权。有人把这一点作为否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进而否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性质的主要理由。笔者认为,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对此有一个最经典的例子,假设A拥有了一辆红色宝马汽车,B通过诚实劳动也可以获得一辆与A同样型号、同样外观的红色宝马车。那么,能不能说,因此,所有权也不具有专有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反对商业秘密权是财产权的人,总是将自己的财产想像成是独一无二的,自己拥有了某物,他人就绝对地不能拥有,仔细想想,这种观点的谬误不难看出。而在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矿藏,任何工人通过诚实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一批矿石,取得财产权[4](308页)。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权是财产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最初,对民事权利只区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无体财产权也纳入到财产权中进行保护。后来,随着新的权利类型的出现,新的民事权利体系也随之形成。民事权利以内容或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可分为五大类:(1)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在这个新的体系当中,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独立出来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相独立、相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

成果。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在认定了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的前提下,与时俱进的进一步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反对将商业秘密权归入知识产权体系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笔者认为,在此处并无讨论商业秘密权是否具备三性的必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6]至于三性,是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比较的结果,是相对的,并非其本质。退一步说,即便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当中,这三性本身也是相对的,时过境迁,这三性也不断被挑战,被突破。再加上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坚持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可吸纳新的权利类型,加入其中。在众多法律文件(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Trips协议)、众多国家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的背景之下,尤其是在中国入世之后,承认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必要的。至于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一种新的、独立的权利类型的观点,笔者认为,与其他的民事权利,包括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权确实有许多的特点,例如:自产生商业秘密权以来,它一直受到各个部门法的关注,对它的保护也有各种不同的理论,就像一个权利的多面体。但是,考察一下其他民事权利产生、发展的过程,当一种新兴的权利出现,往往都是先分析它的一些特征,然后将其归入到与之存在一定共同点的既存的权利体系中去,寻求保护。待对该权利的认识相对成熟,实践经验也有一定积累的时候,再考虑将该权利独立出去。相对而言,既存的权利体系结构完整,保护理论也相对成熟。实践中,对权利的保护和理论的应用也积累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在权利产生之初,借助现有的理论和经验来寻求保护是有利于对新兴权利的保护的。在借助保护的同时,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探索新兴权利的诸多特点,甚至是本质特点。当发现既存的那个权利体系再也无力承载新兴权利的特点,无法对实践中的新兴的权利提供周延的法律保护的时候,就可以考虑将其独立出去,自立门户了。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过程就是最佳例证。这个过程是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的,同时也是为实践所证明的有效的途径。回到商业秘密权,至少在今天,在司法实践上,尤其是在理论研究上,对它的研究和探索还很不够,因而,笔者认为,从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角度出发,尚不宜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当然,不否认待时机成熟,研究得足够深入,实践经验积累得足够丰富的时候,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列。 参考文献:

[1]罗玉中,张晓津。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外法学,1999,(3):26.

[2]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55.

[3]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J].法学研究,2003,(3):45.

[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J].施少华,姜建强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109.

第7篇:身体秘密范文

【关键词】企业 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专利保护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作为对技术方案保护的两大主要保护制度,是体现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由于两者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所以对于一项技术信息而言,在其保护模式上就存在着选择的问题。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和利用好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建立起严密的技术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述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是技术垄断的合法化和制度化,它是鼓励发明创新,促使技术信息公开的一个合理工具,是法律授予的并可以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专利申请人将其发明向公众进行充分的公开以换取对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但是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专利授权条件通常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实质条件,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商业秘密权的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概括性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最早对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作出较为完整表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法律文件指出: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关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是一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他人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轻易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商业秘密主要是靠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的,一旦被公开就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其固有价值就会全部或部分丧失。

(2)价值性,对权利人来说,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的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或是获得高额利润,或是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及包括实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

(3)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带来经济利益,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知识和经验。

(4)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内在要求,只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商业秘密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处于“秘密”状态,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商业秘密和专利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存在着相互联系,同时又存在着区别。可以说,当专利技术尚未公开时就是商业秘密,而一旦专利技术被合法公开,专利技术就与商业秘密相分离无沦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赋予企业团体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

二、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分析对比

(一)取得确认的途径不同

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取得的智力成果,是一种自然取得,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必须经专利局进行审查后决定,依法授予专利权。从这两种权利产生方式进行比较。取得商业秘密权的门槛比取得专利权的门槛要低,其适用面更广。

(二)其他人取得权力的方式不同

这是两种保护方式最大的区别。如果一项技术信息成功申请专利保护,则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他人若想获得该项技术信息的使用权,必须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对价的使用费,即使其他人单独发现该项技术信息,基于专利权的垄断保护,仍然不能使用。对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而言,商业秘密法所防止的全部行为是不正当使用(通过侵权或违约)商业秘密;竞争者可以通过独立发现、甚至商业秘密持有人产品的反向工程和利用持有人以外披露的商业秘密而进行随意、免费的使用。

(三)保护时间范围不同

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或l0年,在该期限之内享有对该技术信息的绝对垄断性权利。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无期限的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证其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则可以无限期的使用。相对于企业而言,其一定的开发成本将获得高额的利润,只要保密措施得当,商业秘密将会带来更大的利润。

(四)受保护的地域不同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而对商业秘密而言,只要其技术未被公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个国家受到的保护,不影响同样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国家对该技术的保护。

(五)被侵权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当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时,专利权人可依法请求有关机构制止、处罚侵权行为,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技术的特征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吻合来判断是否侵权。而商业秘密权人提起纠纷处理请求时,相关机构必须对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只有满足条件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保护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六)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

当侵权发生后,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独立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说,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却散见于《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多份法律文件中,且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规范。

三、企业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时的考虑因素

(一)基于技术信息本身的考虑

首先,企业在完成一项技术,选择以何种方式保护时,应该先在企业内部对技术进行初次评估,以确定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授予的范围,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之下再向国家进行申请,当然,企业还是要承担专利申请因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能授予专利情形的风险,反之应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

其次企业还要考虑该项技术能够维持保密状态的能力,如果该项技术不易被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的被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否则一旦被竞争对手反向工程或者独立研发出,就会面临存在将其公开的可能性,使企业自身的优势不复存在,最危险的结果是后来的研发者将该项技术用以申请专利,那么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则专利权利人拥有的就是垄断性权利,即使在先的商业秘密权人拥有在先使用权,但是对于转让扩大生产规模等效益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二)基于技术产品的考虑

(1)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那么应当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因为专利保护期具有有限性,一旦保护届满,那么该技术方案必须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一公知,公众能够自由适用。此时,如果产品的生命力仍然处于强势,无疑对于权利人而言是一种损失,但是如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恰当,有效地防止了商业秘密的泄露和公开,那么依然可以持续维持权利人在该项产品上所拥有的优势。

(2)技术产品的收益成本。一项产品最多收益的实现是在研发期、投入期还是扩大生产经营期以及后续开发期,对于产品所应用的技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影响重大。首先,如果一项产品重在研发投入期进行收益以及注重抢占市场先机,那么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无疑要优于专利保护,因为专利保护自申请至授权往往经历的时间较长,而且在早期公开之前技术方案是得不到保护的,早期公开之后获得也是一种警告和获得赔偿的预期权利,而此时一旦有竞争者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权利人的收益是巨大的,即使在获得授权许可之后得到了赔偿,因为权利人在研发阶段没有很好地占领市场,在产品的投入期已经损失了利益,而这种利益基于产品收益成本的考虑是无法恢复的,因此此时专利保护是事后的、不及时的也不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无可否认的是,如果专利能够获得授权,在有效的保护期间内,专利的保护是更有效和具有更强抵御侵权的能力的,专利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持权利人对技术方案的专有实施,同时能够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获得有效的赔偿,但是作为商业秘密不仅可能在统一技术信息上存在多个权利人,丧失独占的垄断性优势,而且即使在侵权之诉中获得了胜利,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公开,那么商业秘密就不再存在其机密性了,也就丧失了价值。

四、企业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各有其特点。但是在保护技术成果的权益上二者是有机结合的,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和利用商业秘密与专利之间的关系,利用两者互相配合和补充,共同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先以商业秘密保护,后申请专利保护

对于某些技术成果,并不是一旦取得成功,就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而可以首先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暂时加以保护,等到时机成熟时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才转而申请专利保护。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也并不是将商业秘密的全部内容都申请专利保护,而是将其中容易泄露的那部分申请专利保护,其他的就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模式比较合适一些创新性不是特别高、寿命周期有限的技术成果。

(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

此种保护模式,一般是企业可以就发明创造的大部分内容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仅就配套技术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其目的在于防止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他人仍不能完全应用此技术生产出成套完整的产品,或者仍需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再或者设法以其他技术替代这部分专利技术,才有可能生产出配套产品。在商业秘密中x择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实践中极为普遍,一些大型的机械类企业多采用这类保护模式。

(三)以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

在此种保护模式下,企业可以将技术成果中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保护,而将其中一小部分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被作为商业秘密的这部分技术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最关键技术,但往往是最佳的实施方案,也可能是整个发明创造中,根据受让方技术水平的高低及其需求,可供选择的且有最先进水平的那部分技术,还可能是可以用其他技术替代的。通常如果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么达不到最佳效果,要么作为商业秘密的那部分技术是受让方所不需要的,因为过于先进的技术,未必适合于所有受让方。这种结合的特点在于所保留的不公开的商业秘密不影响依专利说明书实施便能达到基本效果,但要获得最佳效果或者想不花费精力而获得最先进的技术,还需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或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增加商业秘密有偿公开条款。其目的在于防止那些未实行专利保护的国家与地区或者未在那些国家申请专利的国家的企业,依公开的专利说明书或依照产品仿制出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水平相当的产品。此种保护模式一般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申请的专利情况居多,主要依靠的是本国的技术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其他地区。

(四)以专利保护为轴心的商业秘密保护

这是指在整个研究、开发过程中,将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申请专利,而将大部分技术内容作为商业秘密。这种情况常见于使用公开的这部分专利技术可以生产出某个产品的主件,该主件本身可以单独成为产品,但如果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内容,仅以专利生产出主件,市场极为有限,甚至毫无市场。但反过来一旦他人通过合法正当手段掌握了同样的商业秘密,如果不签订专利许可贸易,也根本无法单独应用商业秘密生产完整成套的产品。其优点是即使商业秘密被他人设法攻破,专利仍可成为第二道保护防线。此类保护模式一般为一些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所采用。

(五)以商业秘密为轴心的专利保护

此种保护模式下,企业可以将一项技术成果的大部分内容申请专利保护,仅就其中最为核心的某一部分以商业秘密保存下来。通常是将最不易破密或最难得知的技术、方法或数据作为商业秘密,而且这一商业秘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或者一旦少了它就达不到最佳效果。但是采取这种结合方式,往往因为它有违背专利“充分公开”的原则,在专利申请阶段有可能会因公开不充分而被专利行政部门驳回,或者当遇到侵权纠纷诉讼时,极易被对方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让企业遭受较大的风险。但由于此种方式的保护效果往往最佳,因此往往被一些化工类企业所采纳。

企业本身的情况各不相同,专有技术的特点也千差万别,具体选择哪一种保护方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选择好最恰当的方式保护就可以发挥专有技术最大的功效,创造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傅利英,于杨曜,张晓东.“老字号”企业技术创新及专利商业秘密立体保护措施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0,(1).

[2]程宗璋.论商业秘密及法律保护[J].重庆商学院学报,1999,(6).

第8篇:身体秘密范文

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当然,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所以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概因该项权利和自由属于两人以上交换意见,以秘密方式进行之,而不容许任何他人侵犯的自由。现代社会的情形异常复杂,人类为求达到生活上圆满的目的,与志同道合者共相为谋,不免有许多不可泄露的秘密,倘在互相交换秘密之时,被他人侵犯,而致暴露于世,则个人生活必蒙不良的影响。可见,公民精神活动的自由,公民的隐私权,对于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人的自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精神活动自由,没有隐私权,实际无异于使人的一切活动时时处于光天化日之下,使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复存在,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是保护公民精神自由和隐私权的十分重要的屏障。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其基本的初衷也是通过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隐私权,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应当着重说明的是通信秘密的含义。,对通信秘密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享有通信秘密权的主体,应当属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有关单位、组织。本条规定的通信秘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通信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范围。二是通信秘密所保护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讯中依照法律不应当公开的未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已经公开的但应当受法律保护而不公开的信息。三是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通信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内容相关的资料。通信方式包括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两种方式。其中,邮政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纸质信件的内容,还包括与信件相关的邮政编码、发件人、收件人、通信地址等资料。电信通讯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电报、电话、寻呼机、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通讯相关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络时间、通话次数、通话地点等资料。

二、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

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通常有两个,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受到限制:一是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具备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都可以依法限制行为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限制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

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只有两个,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这三类主体的权力,邮政法第4条的规定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这三个特定机关限制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都作出了规定。但除了这三机关外,我国的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也有权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程序

限制通信秘密的具体程序,包括谁有权提出限制请求、谁有权发出限制命令、谁去执行限制命令、执行限制命令的方式,以及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期间等内容。由法院对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是保证这一侦查措施中立和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无辜侵犯的前提。

4.通信部门予以协助的义务

侦查机关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限制,必须有电信部门的具体协助。但是,电信部门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没有职权去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国家的规定,电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义务协助侦查机关限制公民的通信工具,而电信部门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国家给予补偿。

第9篇:身体秘密范文

我的这个朋友有点大大咧咧,喜欢说话,这样的事情其实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听了她的抱怨,我笑了笑。我说:“别生气了,我最近看了一个故事很不错,讲给你听听:

“森林里,很多动物特别是狐狸垂涎刺猬的美味很久了,但一直苦于刺猬的一身硬刺——只要狐狸一靠近,刺猬便蜷成一个大刺球,让狐狸一点办法都没有。

“刺猬和乌鸦是好朋友。一天,刺猬和乌鸦聊天,乌鸦很羡慕刺猬有这么好的铠甲,便说:‘刺猬老兄,你的这一身铠甲真好啊,就连森林里最狡猾的狐狸都拿你没有办法,我真崇拜你,要是我能有这身铠甲就好了,就不会被其他动物欺负了!’刺猬经不起乌鸦的吹捧,有点飘飘然,忍不住对乌鸦说:‘乌鸦老弟,其实,我的铠甲也不是没有弱点,当我全身蜷起时,腹部还有一个小眼不能完全蜷起。如果朝那个小眼吹气,我受不了痒,就会打开身体。’乌鸦听了十分惊讶,原来刺猬还有这样一个小秘密。刺猬说完后,对乌鸦说,‘你是我最好、最信任的朋友,我这个秘密只跟你说过,你可千万要替我保密,要是传出去被其他动物特别是那讨厌的狐狸知道了,那我就死定了。’乌鸦信誓旦旦地说:‘刺猬老兄,放心好了,你是我的好朋友、好兄弟,我怎么会出卖你呢?’

“喜鹊是乌鸦最好的朋友,一次闲聊乌鸦说漏了嘴,把刺猬的这个秘密告诉了喜鹊,但要求喜鹊千万不能告诉其他动物,特别是讨厌的狐狸,喜鹊也信誓旦旦地答应了。后来,喜鹊也不小心告诉了大雁,大雁告诉了百灵,百灵告诉了鹦鹉……不久,包括松鼠在内的很多动物都知道了刺猬的秘密。一次,松鼠一不小心落在了狐狸的手中。就在狐狸要吃掉松鼠的时候,松鼠突然想到了刺猬的秘密,便对狐狸说:‘狐狸大哥,听说你很想尝尝刺猬的美味,如果你放了我,我就告诉你刺猬的死穴。’狐狸眼珠子一转,便放了松鼠,松鼠就把刺猬的秘密告诉了狐狸。

“结果可想而知,在狐狸咬住刺猬,刺猬像往常一样蜷起身体用坚硬的铠甲护身时,狐狸向它柔软的腹部小孔里吹气,受不了痒的刺猬不得不打开身体,在即将成为狐狸口中的美餐时,刺猬绝望地大喊:‘乌鸦,我是那么信任你,你为什么要出卖我!’”

到底是谁出卖了刺猬呢?是乌鸦,是喜鹊、大雁、百灵、鹦鹉……还是松鼠?

朋友一言未发,听着我讲完故事,若有所思。四目相对,我知道她应该明白“是谁出卖了刺猬”,也应该想明白了她为什么会出现之前的那些情况,也许还知道了今后该如何去保守自己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