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法律事务专业精选(九篇)

法律事务专业

第1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由于国际法涉及的大多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加之存在很多抽象的原则、纷繁复杂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机构,在同学们看来不像学习国内的民商法等与自身生活联系较紧密,所以一部分学生对学习国际法产生了质疑。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际法、理解国际法的精髓,使学生从被动聆听变为主动“不耻下问”,转变学生的学习观念尤为重要。第一,教师应该转变以往的纯讲授“理论”知识,而应该“传道、授业、解惑也”。国际法专业的教学不仅强调思考的重要性,同时也包含了经验的属性。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应担当起学生“指路人”的角色,而且应该注重对学生应用性知识的讲授。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学会的是一种思维模式、一种学习方法、一种国际性的审视视野。带着这样的维度去学习,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塑对国际法的学习渴望,收获内驱力。第二,从以往在国际法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导的“填鸭式”向强调学生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转变。受传统法律教育影响,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往往重理论而轻实践运用,教师上课的方式大多是机械的照本宣科,学生也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不能理解法律制度背后涉及的法理精神,造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层面脱轨。我们应该改变以往的传统教育理念,倡导教师在课堂教学模式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的3D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教学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师生互动,将教学、研讨、辩论于一体,既注重实践又注重法律事务能力培养,唯有此,才能真正使学生学有所得并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

    在谈及教学内容时,首先,不免要涉及对国际法教学时所用教材的选择。当前国际法的教科书种类繁多,针对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特点,笔者比较推荐白桂梅教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该书通俗易懂,同时又深入浅出,在讲授国际法上的很多制度时为了便于学生深入理解附带国际司法机构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其次,学生课后可以阅读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国际法经典读物《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作为扩展读物,该教材内容体系全面深邃,并给出了大量详实案例介绍和评析,尤其注重实证分析研究。国际法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和层次结构庞杂广泛,基本涵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而且涉及到的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案例不胜枚举,同时也涉及到我们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实践。笔者曾讲授国际法四年,根据经验,可以将国际法的知识分为五个部分,依次为总论(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国际法效力的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主体论(国家、国际组织、个人)、行为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客体论(主要涉及领土法、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这些都属于国际法的分支)、救济论(主要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在开始先给学生头脑中勾勒一个树干结构,这样以后每部分的添枝加叶学生就能轻松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可以按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把知识层次分为了解、理解和掌握三个层次,就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完全知晓,对国际法的总论部分要全盘掌握,例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法上的责任等等。而对于分论所涉的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基本制度理解即可。由于这一部分是国际法的分支,基本在研究生阶段会选择方向专攻学习,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学习毕竟不能太专,如果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某个领域感兴趣可以在以后的继续学习中强化这一部分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分清主次。在课时量小而课程容量大的情况下,如果面面俱到很容易导致各章都是蜻蜓点水。在讲述上述知识层次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大量的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让学生下去采取自学的方式进行了解。因此,在选取章节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讲课的广度和深度,如果过深,学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其次,将国际关系相关理论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不可能脱离了国际社会而孤立。在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政治、国际时事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国际法的价值。

    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不仅有助于学生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而且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使知识层面纵横交叉,让学生以更开阔的视野理解国际法制。最后,还要注重国际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互串,平衡好知识层面之间的衔接,使知识过渡自如。在讲授国际法的时候,在很多的场合可以比较其他相关学科。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先介绍二战结束后形成的战后格局及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的关系,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庭建立的初衷和目的及审判的结果;在讲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时,不可避免要讲到中日关系,包括从1895年甲午战争后到1972年中日建交直至现在中日建交40年期间的中日关系。只用了解这期间双方围绕钓鱼岛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结合国际法上关于岛屿有效控制的理论规则,才能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国际间各种制度的构建本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在讲授某种制度规则时,可以引入国际关系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模式,促使学生对国际法的规则和理论做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从而提升学生的思维跨度,让学生了解每一个制度背后的利益和相互关系,避免直线思维。

    三、教学方法

    受大陆法系影响,我国法学教育重经院哲学和理论讨论而轻实践分析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应注重将最近的国际热点案例与先进的教学方式综合灵活运用,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对学生实际参与法律事务、分析解决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在哈佛法学院时创立,其与苏格拉底教学法几乎一脉相承,主要是通过让学生阅读、研究大量上诉法院的司法案例来学习如何进行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在课前教师将本节课所需讨论的案例布置下去,附上涉及此案的必读和选读书目,学生必须事先查阅相关的资料为上课做好充分准备,课堂主要采用对话和讨论方式教学,通过提问、启发、引导学生掌握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在讲解知识点的过程中,引入比较具有针对性的鲜活案例,不仅可以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启发学生的继续思维,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选取国际法院的新近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既可以让学生了解国际法中某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又可以了解国际法院的判案过程及国际法院大法官的思维方式,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例如,在讲到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时候,可以给学生讲述2011年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所作的关于担保国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案件。国际热点时事涉及某段时间在国际社会发生的对国际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如近日的日韩独岛之争、中国和菲律宾黄岩岛事件、中日钓鱼岛事件、美国南海巡航等等,这些都和国际法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教师在讲授海洋法知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这些最新的国际热点问题穿插其中,国家之间岛屿的争端反映了领土的主权归属原则,有效控制原则的发展理论,美国插手南海问题反映了国际海洋法中的海洋航行自由的原则等等。教师可以结合国际热点问题来设计一些案例和问题,同时在班里分组讨论和交流,通过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分析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形成对这些问题独到的见解并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就能寓学于乐,同时又能学以致用,一举两得,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可接受度。

    2.多媒体教学法

    国际法课程内容庞杂、理论跨度大,还涉及大量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和分析,单纯使用教师板书、语言、手势等传统方式教学,很多抽象的法律概念学生很难理解。如果我们能借助多媒体教学,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可以将图片、声音、动画等综合利用,用生动、直观的资料将国际法知识演绎出来,将抽象的概念形象化。例如,在讲授海洋法关于各个海域位置的时候,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的位置,海湾、历史性海湾的区别,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时,通过引入多媒体可以让学生更直观而非仅凭想象去理解知识,不仅增添了学生汲取知识的乐趣,同时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除此之外,教师还可以在课堂上使用较短的视频资料组织教学,例如在讲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时,可以给学生插入部分审判视频资料,同时配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向学生讲解,这样可以将晦涩的审判原则寓于丰富的视频资料中让学生学习,让教师的教学更具有表现力和感染力。

    3.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最初源于医学院对实习医生的培养方式,主要通过让学生亲自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接待案件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移民法律服务、监狱和矫正机构法律服务、为残疾人和儿童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等来亲自体会法律实务。这种诊所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内设式诊所和外置式诊所。和其他实践性教学模式不同的是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同时认为,道德问题不仅仅是写在书面上的文字,更应该在学生平时的法律服务工作中通过磨练其判断力来提升。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注重法律基本规则和原理的解释,更注重法律人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同时在缝合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空隙,把教学内容与职业实际相结合的运作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2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近年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湖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完成了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及题库开发项目,在湖南省高职院校的同类专业建立了专业人才培养标准、课程标准和专业技能考试标准。通过实施专业技能抽查,推动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提高了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质量,增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了毕业生职业素质、岗位技能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事务专业内涵式发展,引导各院校理顺法律事务专业定位。 

一、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及题库开发情况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创新专业技能测评标准,建设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和测试题库,实行应届毕业生技能抽查制度。这在全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尚属首例。学校创新性地引领了全国法律事务专业质量评价标准的发展,对法律实务类专业建设有示范引领作用,对各专业技能标准及题库开发起到了指引、借鉴作用。2013年,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开发了院级专业技能测试题库,同年开始,每年组织院级应届毕业生专业技能测试,且测试结果良好。2014年,主持立项并论证完成了省级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开发项目,该成果通用于全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同年开始,按省级技能抽查标准组织专业技能测试。2015年,该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发行,出版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与题库丛书(法律事务)》一书。学校成为湖南省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技能抽查的组考单位。 

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岗位具有多样性。该专业为社会培养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和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法律技能型人才。就业面向政法机关、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中小企业。主要就业岗位有法院书记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助理和中小企业法务人员等。[1]为应对人才需求和就业岗位的多样性,专业技能的遴选也就必须考虑全面性。课题组深入相关行业、学校调研,详细了解了各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定位、岗位面向和实习实训条件等,认真分析了岗位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历经标准起草、意见征询、修改论证、题库开发和试题测试等过程,最终确定了本专业五大技能模块: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咨询、合同处理和人民调解,设置了各模块的技能点。其中,诉讼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为必须掌握的技能模块,每个模块设50道技能测试题。法律咨询、合同处理、人民调解为选择性掌握的技能模块,每个模块设40道技能测试题。整个专业技能题库设置220道技能测试题。测试时,每个学生在两个必须掌握的模块中各抽取1题,在3个选择性掌握模块中选择1个模块,抽取1题,共测试3题。 

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开发与运用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虽然,省级开发项目在2014年便已完成,但在湖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依据法律规范的变动,以及成果本身查漏补缺的需要,标准和题库历经了多轮修订,逐步更趋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对测试模块選择上的修订。最新的省级抽查标准是,技能测试前由各学校为各自的考生从3个选择性掌握模块中指定一个模块,该选择性模块与2个必须掌握模块一起,组成3个测试抽签模块。每位考生从3个测试抽签模块中随机抽取一个模块进行测试。3个模块中,必须掌握模块与选择性掌握模块所占比例设定为7:3,即考生有70% 的几率抽到必选模块,30 %的几率抽到选择性模块。在2个必须掌握模块的内部比例分配中,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写作各占一半。 

二、技能抽查促进专业建设的全面升级 

省级专业技能抽查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教学质量检测制度,已经成为教育厅评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申报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依据。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学校,教育厅会给予黄牌警告乃至做出取消该专业招生资格的处理。在这样的压力和动力之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实现了全面升级。 

(一)人才培养模式 

推广与安仁县、永兴县人民政府的“校地合作”战略合作关系,结合湖南司法行政职业教育集团平台,实现“教学、实习、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任教师行业实践锻炼或者挂职的比例达到100 %,行业广泛参与课程教学,担任兼职教师;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为平台,追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进行应用研究,实现教学科研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革新相对接;积极争取学院主管机关——湖南省司法厅的支持,每年开展针对法律事务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使得本专业较其他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在“双证”毕业方面更具含金量和专业针对性,获证比例也更高,真正实现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二)专业课程体系 

从法律实务工作流程出发,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确定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专业拓展课和专业方向课等四大专业课程体系;根据法律事务的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要求,确定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课程模块,优化课程标准;建立课程更新机制,校企合作动态更新课程和教学内容。

     (三)专业教学团队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着重加强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和行业培训;实现了三个百分百,即专业教学团队的双师素质比例达100 %,专业教师培训面达100 %,深入行业一线实践锻炼比例达100 %;聘请了“全国十佳人民调解员”陶山麓等行业知名专家作为兼职教师。 

(四)实践教学条件 

学校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实训室、人民调解实训室、速录室和秘书实训室等专业实训室的项目开出率均达100 %,开展仿真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情景教学;着重建设县级“校地战略合作”基地,在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实训教室,将实践教学从学校搬到行业机构,实现行业专家指导和专任教师现场教学相结合;规范顶岗实习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实效,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较好地实现了“校中所”“所中校”的多元主体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有效形式。 

(五)专业教学资源 

学校为所有专业课程均配备了符合专业技能标准的《课程整体设计》《课程标准》《课程学习指南》和《课程实训操作手册》等;建立了录播室,实现专家讲座、精品课程等上课场景自动录制,将专家现场教学视频传至网络教学平台以供课堂教学使用,实现数字化教学;与律所共建长沙婚姻家庭网络实战项目资源库,将法律服务项目挂在网上,由师生自主接单,落实诊所式教学模式,由行业专家和专任教师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实训项目;制作了一系列的微课教学视频,以丰富数字化教学资源。 

(六)教学管理制度 

学校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制度建设内容涵盖教学岗位工作职责、教学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实践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课程建设管理以及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形成了规范和完备的制度体系。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参与,优化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结构;建立了院领导联系系部制度、教学工作巡查制度和教学工作例会制度;严格計划管理、严格教学检查、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评价和严格激励约束,严抓教学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实现了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学校始终坚持警务化管理的“德、能、行三维一体”育人模式,立足职业素养铸警魂。强化制度设计,构建“多方参与、立体多元”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初步建立起了学校、用人单位、社会等多方参与的、立体多元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形成了由教学质量组织系统、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系统、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系统、教学质量信息分析与反馈系统等四大系统构成的,相对规范的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且运行效果良好。 

学校加强顶岗实习工作过程管理,建立了全程跟踪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全程跟踪制度主要包括对岗前培训、实时交流、每周小结、每月汇报和毕业座谈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巡查包括教学单位巡查、职能部门巡查和学院领导巡查。 

三、以技能抽查为契机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实施专业技能抽查制度,“以抽查促改进、以抽查促建设、以抽查促质量提升” 是切实加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保障。[2]通过研究和建设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建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技能考核测试标准,进一步推动了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体系构建、专业技能培养以及技能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系统建设和改革,提高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了人才培养水平。这将有助于实现培养“专业素养好、职业技能高、综合能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吴畅.基于工作岗位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标准探讨[J].职业时空,2015(10):69-72. 

第3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婚姻家庭法;高职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5-0190-02

项目教学法与高等职业教育的高度契合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法律事务作为一个较为成熟、传统的文科性质的专业,具有学科性强、实践教学模式固化(常见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环境专业性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的特点,从而使得项目教学法与法律课程教学的融合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课程的教学能否运用项目教学法呢?申言之,项目教学法能否也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婚姻家庭法课程应用项目教学法的天然优势

婚姻家庭法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律课程的明显特征,正是这些独特之处使得项目教学法可以大显身手。第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极为广泛。曾讲过:“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样无疑就可以扩大课程的实践空间,无论是在律所、法院等专业场所,还是在社区、家庭、学校等日常生活环境之下,都可以开展实训教学项目。第二,婚姻家庭法有着明显的伦理性。传统、道德、文化习俗等对婚姻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这些因素的融入使得婚姻法的学科性式微、综合性增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任务可以顺利的紧密接洽。

二、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笔者秉承着从工作分析到课程设计、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的流程,来尝试项目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工作分析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是法律职业辅助型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等),未来的就业岗位群一般为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机关、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基于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群,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容,分析并确立了学生学习婚姻家庭法课程所需要解决的具体工作任务为:分析解决日常婚姻家庭法律事务;运用适当纠纷解决机制谋求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与核对;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宣传和纠纷调解。

(二)教学项目的整体设计

为了使得学生能够有效的完成以上工作任务,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婚姻家庭法课程不仅要关注让学生获得哪些职业知识,而且要关注让学生以什么结构来获得这些知识。因此,在设计教学项目时,应该重视理论与实践的整合,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来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加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采用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来有效的实现课程内容和工作任务的高度对接。根据以上整体思路,为婚姻家庭法设计了七个教学项目,分别是:结婚、婚姻、离婚、继承、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保护。这七个教学项目,是按照实践中婚姻家庭事件的时间发展线索、特殊主体线索来对基本课程内容进行重组,让学生尝试在不同的环节、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情境下来多次反复完成课程的四大工作任务,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项目的实施方式

1.教学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小组进行。根据学生的人数(一般4~5人一组为宜),将学生分为八组,小组组长由学生轮流担任。八名组长负责与组员、教师之间的沟通协调。鉴于一共有七个教学项目,所以,每位同学至少有一次担任小组组长的机会,从而有效的督促所有同学全面、积极的参与教学项目的任务完成。

2.教学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第一步,选择工作任务。每小组可以选择四大工作任务中的任意一项,但是七次项目之后,要保证每项任务至少完成过一次。第二步,制定任务计划书。该计划书要明确小组任务分工、任务完成方案、步骤、基本要求等。第三步,分工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各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在小组组长的领导下,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任务计划书内容。第四步,项目成果集中展示。在完成项目任务计划书后,对整个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和交流。最后,项目考核。由教师、组长等给每小组和每个小组成员进行考核。

3.教学项目实施的常用教法。一是“启发―探究式”教法。项目的开展需要基础知识的储备、教学资源的储备、实践经验的储备。教师以“启发者”的身份诱导、激发学生积极思考,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由教师“给”储备,转变为学生“要”储备,甚至能够和老师一起寻找、发现、完善这些储备。二是“讨论―辩论式”教法。无论是工作任务的选择,任务计划书的制定和完成,项目成果的展示和考核,都可以采用“讨论―辩论式”。这些讨论、辩论,都能给予学生充分的动脑、动口的机会和空间,让教学气氛变得活泼、生动、积极,将封闭、古板的课程教学变成开放灵活的兴趣教学。三是“情境―角色”教法。设计的七大教学项目,都能结合具体的情境,分离出当事人角色、审判人员角色、民政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角色、律师角色等,让学生选定自身的角色和立场,对指导学生理解、完成工作任务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教学项目的考核方式

考核是项目教学的最后环节,缺少这一环节,项目教学的尝试可能功亏一篑。因此,笔者设计了以下的教学评价模式:考核的主体:每个项目考核中,由教师、组长分别对小组和个人考核组成。考核的内容:项目考核主要考核两项内容,项目任务书的制定和完成和项目成果的展示。考核的标准:项目考核的具体标准包括:项目参与指标、基础知识指标和实践能力指标。项目参与指标来考察学生的积极性、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基础知识指标考察学生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实践能力指标则考察学生运用婚姻家庭法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运用项目教学法的成效

通过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尝试项目教学法,笔者发现有以下传统教学法所难能企及的优点或者说成效。

(一)激发学生对本门课程、对学习法律的浓厚兴趣

鲜活的教学内容,新颖的组织形式,仿真的任务情景,拉进了教材、法条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也拉拢了学生与课程学习的关系,让学生体会到学习婚姻家庭法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二)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应该说,信息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和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速度,都使得高校法学教育的种种成绩在洗尽铅华之后浓缩为法律思维了。项目教学,其实是培养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一个过程,使得学生逐渐的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法学方法等法律思维模式。一旦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具备了综合分析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推理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有了适应新环境、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制胜法宝。

(三)增强了学生对法律职业和法治精神的认知和认同感,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二次就业、继续深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岗位一般为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等,而这些就业岗位都有着流动性强的特点,学生迟早要面临着继续深造、二次就业的问题。在完成项目任务的过程中,学生们往往亲身尝试过不同的职业角色,从而增强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知、认知和认同感,为其未来从法律职业的辅助工作人员晋升为学术类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等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实施项目教学法的不足与完善

经过几年的实践摸索和反复改进,笔者发现在婚姻家庭法课程内实施项目教学法仍然存在以下的不足。

(一)项目任务完成深度精细度不够

彻底完成婚姻家庭法中的任何一个项目任务,往往需要其他法律课程的知识储备。而这些不大可能在单独的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内获得,或者说是与婚姻家庭法课程同步获得。因此,容易导致项目任务完成的深度和精细度不够,让学生觉得“不过瘾”。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打破传统的带有学科烙印的课程体系。然而,如何重新建立、超越已经高度成熟、系统化的课程框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局把握,高度整合,反复验证。

(二)项目教学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从而难以与其他教育制度相对接

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和灵活的评价机制,尽管能够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但是往往导致学生的课程成绩难以拉开距离,弱化了考试的选拔功能。因此,项目考核在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的同时,如何兼顾课程考试的选拔功能,将是下一步课程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项目实施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存在一定的冲突

项目教学的运用,能够以课程学习为切入点,架起课堂和社会的桥梁。与此同时,也需要社会大舞台的接纳和关怀。比如说,法律宣传,需要社区、中小学校等的配合和支持等。而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有序的学校教学模式,不可控性、风险性增大,甚至会出现与学校固化的教学秩序相冲突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教学管理部门应在维护好基本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教学环境,当然其中尺度的把握也并非易事。

参考文献:

[1]查建中.工程教育的环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4).

[2][德]鲁道夫・普法伊菲尔.项目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傅小芳,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

[3]林亮景,何劲耘.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09,(29).

第4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2010年2月1号—2010年2月8号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人,是辩护人。”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2010年2月9号—2010年2月16号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实习周记三

2010年2月17号—2010年2月24号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权利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是“right”,“right”的另一个意思是正确的,对的。权利也有正确的,对的,正当的意思。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你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你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你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你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你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价值:有用性,你对别人有没有用,或着别人对你有没有用或着一个物体对人来说有每有用?我想这样说有些人很难接受,这也太直接了吧,没有必要说的这么直接.

没事,你们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见没有关系.

有价值的人生,我要怎样活着才会有价值呢?这个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还是对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你对别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同时你也是可以通过你的贡献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我想人活着就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吗?

想想觉得挺可悲的,觉得活一辈子还是为了别人而活着,贡献为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敬,为了对别人而言你有价值.而自己呢?

不过,能够帮助别人也是一种快乐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你会感到快乐,因为你觉得你还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为别人解决问题.你是有用的.

写到这儿,我不得不想到一种理论,就是,人性自私论,人性是恶的吗?是那种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而不折手段的吗?自私得到的东西,对别人有价值吗?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种美德?这些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实习周记四

2010年2月25号—2010年3月1号

上大一的时候,哲学老师跟我们说,知道的东西越多,人们的幸福感就越差,很难感觉到幸福,郁闷的人越来越多.因为人活着,无知也许是件好事,因为那样你想的东西就少了,你就容易感觉到幸福,而不会象很多城市里的人似的.太现实,太物质了.很多女孩子多是这样的,结婚可以,你有车吗?有房子吗?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啊?我现在体会到,一个人的幸福感,就是遇到什么情况会感到快乐,并不以物质为首要的前提.是啊,一个人有钱就有快乐吗?不是的,很多有钱的人并不幸福,他们有的婚姻生活不愉快,有的整天提心掉胆.那么,在讲了这么多之后.

第5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区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我区所属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司法局副局长李丹石任组长,区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我区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

根据全市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成立我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月下旬至年2月)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单位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报区司法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

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

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3月至7月)

区司法局将对各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疏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深入各律师事务所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坚决打击违法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违规执业问题,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置。

(四)建章立制阶段(年8月至9月)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

市司法局将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制定《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和保障律师依法、诚信执业等作出规定,修订完善全市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区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我区律师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检查总结阶段(年10月至11月)

各律师事务所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各单位总结报告请于年10月9日前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收集各单位工作信息,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场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是全国、全省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认真做好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各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区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6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第7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入世后律师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面临的竞争和考验是与以往不同的。要完成这种转变,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化,其次要培养新的业务能力、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并且要具备社会活动能力,懂得推销自己的服务。

1、更新观念,树立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意识。

无可否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行为极具商业色彩。那种认为律师职业是令人崇尚的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是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而不应当为利所趋地将律师的职业当作一种生意是不现实的。律师业务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从当事人那里谋取报酬,并不会亵渎法律的尊严。现实生活中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要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单纯陶醉在职业的崇高和神圣的梦幻里是无济于事的。行业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现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事务里,它和牟利的追求并不矛盾。承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它有着自己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的竞争趋势愈演愈烈,律师们和律师事务所都无一例外地卷入竞争的洪流中,从而要想尽办法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的前提。

2、根据市场的需要培养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知识和能力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素质:

(1)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律师外语水平较好、能办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如果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占其业务总量50%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定位为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话,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0家。”可见,由于语言障碍,涉外法律业务成了阳春白雪,少有人问津,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政策原因,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机会本来就少的因素。在将来,懂英语的律师不仅是国内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急需的人才,而且也将成为外国企业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办的分支机构争夺的对象。同时,要培养律师的外语能力,除了律师个人的努力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律师进修英语或者出国学习。

2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加强承办某些与新形势相伴随的新兴法律事务的努力。我们大部分律师对WTO的条文不太熟悉,应当加强这部分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我国签定的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惯例都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内容;入世后,为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将大面积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如有关知识产权、保险、金融、电信、涉外企业和贸易,以及重新调整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等方面的法律;另外我国的基本法民法典也在制定当中,它将取代合同法成为新时期调整市场行为的基本规范;随着网络信息全球化所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原来某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因网络的高度流动性、非地域性、非物质性,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变迁,需要重新定义,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将日益体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与计算机相伴随的有关的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规定即将修订和补充,现在国外已有有关法律出台,在我国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亟待学习准备的内容。

入世后,国内原有的一些劳动率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品质低下、以及涉及侵犯别国知识产权等企业,在强烈的国际竞争势头面前必将败下阵来,许多企业将纷纷宣告破产,因此破产法即将修订出台;与之相随的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剩劳劳动力增多的形势下,中国将会加快对外劳务输出的步伐。律师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这些当事人服务。

在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一定时期内犯罪率将会上升,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刑事诉讼业务。具体表现在:在城市,失业人口增加,而在农村,农民们由于不敌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竞争,将会产生大量农业剩余人口涌向城市,成为城市流动人口;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会带动犯罪率上升。同时,外国犯罪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可能与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及失业人员结合,一些跨国性犯罪,如毒品走私、国际拐卖人口、恐怖活动、洗钱等有组织犯罪将日益突显,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应当为办理跨国性刑事诉讼业务作好准备。另外一些掌握政府经济调控命脉的政府官员的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计算机和高科技犯罪如网上走私、电子勒索、色情传播、网上窃取国家秘密等等,都是律师的刑事诉讼业务将面临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

3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两门其他专业的基本知识。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律师的服务项目也将日益细化,且逐步深入到各个专业领域和具体的操作环节,市场需要“懂行”的律师,即专业化的律师人才。因此,律师在根据市场需要和个人资质选择了市场主攻方向之后,应当着力培养自己的相关专业能力。除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专业一窍不通的律师太多,他们大多在诉讼业务领域争夺市场,而且这一领域早显露出了僧多粥少的饱和局面,如果在其他更广阔的非讼专业领域另谋佳径不能不算明智之举。

3、走向市场,推销自己,培养公关能力。

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律师应当被动等待当事人上门寻求法律服务,而不应当向市场推销自己、抛头露面作业务宣传的陈旧观念。律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些公关活动,下面介绍几种:

1开展普法演讲活动。积极争取参加某些可挖掘法律服务对象的行业聚会、尤其是大型交易会,针对这些特定的观众群向他们发表该行业领域法律知识演讲,既普及了法律,又向人们宣传了自己的业务专长。

2参加有影响的法律专业组织。努力争取担当其中的领导职务,这是提高你的专业声望的直接办法。

3加入其他经济实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进入企业、社会团体,这是律师接近其他领域的最直接的途径。

4参加社会活动,广结人缘。这是通行的社交方式,不管是参加娱乐活动还是社会慈善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你的知名度。

5发表文章和著作。既可以在一些通俗的读物如报纸和大众杂志发表一些生活性较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文章,也可以向专业性、学术性刊物投搞,这同参加法律专业组织一样有利于提高你的专业声望,而且往往也是参加这些专业组织的一个途径。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模式

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大规模地入驻中国,将给律师业带来空前的竞争压力,实现所与所之间横向联合,创办规模所,实现所内专业分工,将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发展方向。目前北京、上海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合并。应当看到,规模化、专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美国从80年代开始形成了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潮流。目前,美国和欧洲律师人数上百名、几百名的律师事务所为数相当多,有些规模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仅合伙律师就有上百名,律师人数达到1000名的也不乏存在。这些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所,真正实现了跨国经营。可见,正如其他产业的发展趋势一样,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也会由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走向兼并联合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是大气候,但并不意味着小型律师事务所就没有生存的余地了,国外也有许多少数几个人合伙或者个人开办的小型所,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也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其实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市场需要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关键在于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不断更新知识挖掘市场的勤奋精神、深化与优化服务的创新精神,另外要根据事务所自身条件选择好要发展的服务对象。

在这里笔者主要想探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应当如何经营管理事务所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强调集体主义,合力办理法律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创造优质品牌和特色业务。前面已说过,大多数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单干,事务所并未形成整体力量目标一致地向外发展,加盟律师各自为政,一盘散沙,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事务所的利益之上的存在方式,分散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力量,也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在占有品牌优势、专业优势、高薪优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规模所面前。这种管理模式最终会使事务所丧失市场竞争力,遭受被淘汰的命运。要想长期生存发展下去,现有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暂时只有能力经营小规模所的事务所除外必须结束这种各个律师彼此孤立的状态,树立集体观念,确立事务所统一安排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分工下放特定律师的管理模式。

2、合伙人应当树立民主管理的现代管理理念,尊重每一位加盟律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参与所内事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个体能动性。那些频繁地变换加盟律师的事务所无疑正是管理无方的事务所。人心涣散,乃失败之兆。

3、制定竞争计划,开拓专业性服务市场,有步骤地、方向明确地实现竞争目标。那些象猴子一样不断变换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合伙人是不会把律师事务所带到成功的彼岸的。当然,制订发展计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想当然的事,而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必要的战略分析,弄清哪些市场具有开拓业务的价值和潜力,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但考虑到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生死存亡,这些投入是值得的。同时,要认识到开拓专业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要补充现成的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最好利用有工作热情的本所人员组成专项调研小组,群策群力,完成市场调研、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制定相关业务方案等系列工作。

4、有计划地吸纳新成员,并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当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增员的能力时,可以招聘新的律师或助理人员,严加挑选,根据其资质分配不同的工作,同时要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培训模式。不要放走有潜力的新手,也不要迷信虽有一定工作经验但缺乏创新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老手。

5、开展一些有助于推销事务所的服务的公关活动。前面所谈到律师应当从事的公关活动,除诸如演讲、著述等可以是个人行为以外,大多数公关活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本所律师进行。既然律师事务所全面卷入了市场竞争,就有推销自己的服务的需要,正如公关活动对于企业必不可少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公关活动也日益显出其尤其重要的地位。

6、建立当事人档案,与当事人保持联络,注重事后服务回访,了解当事人的新情况。可以以事务所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当事人表示问候,邀请他们参加一些活动。1现有的当事人是你与社会其他潜在的当事人联系的桥梁,他也可能还会成为你的下一个当事人。

第8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

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

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

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

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

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

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

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

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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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第9篇:法律事务专业范文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和实践的。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检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独立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 法务是沟通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的观点进行分类、评述基础上,探讨了法务会计的起因及其内涵,认为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法务会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法律标准性和广泛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功能和。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和实践的。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检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独立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这是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根本区别之一。实际上,这里的法律事项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实体,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法务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律事项性特征。并且,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务会计不适用财务会计的会计实体、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法务会计中,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都必须查清,并不局限于某一会计实体或某一会计期间,也不问该实体是否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用于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它会计、审计的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国内外许多学者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来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的。也许有人会说,审计也有此特征。这不完全正确。审计一般是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有关项目和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它不如法务会计进行的是专项调查,深入而细致,并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另外,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的专家意见的目的和用途完全不同。

(四)价值量化性

货币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之一,因为只有通过货币或价值手段才能将各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财产进行汇总,从而得到会计实体的经济总量信息,以利于综合判断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在法务会计中,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如占用公款一百万元等),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当然,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业规范作为政府规章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最低一级),司法人员办案一般是依照法律、参照规章。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及当事人等对专业性很强的会计行业规范知之甚少,往往难以或不予参照,有时还会造成其法律职业判断或当事人一般认识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标准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广泛应用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界为法律界提供专业服务,是会计实务对法律实务的支持。在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法务会计在行政、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正如(香港)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黎嘉恩先生所说,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包括“洗黑钱”调查、公司内贪污调查、商务交易真实性调查、商标注册权调查、资产追踪、欺诈调查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你能想到的与财务有关的问题[16].

此外,法务会计还具有争议性、一次性等特点。其意是说,法务会计出现于争议场合,为解决争议服务,随着争议的解决而结束,一事一处理,不具有重复性

四、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一)法务会计的功能

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的潜在能力。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它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务会计的两项功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离开了技术功能,其社会功能将无法实现;离开了社会功能,则其技术功能失去存在意义。因此,两项功能必须同时发挥作用,目前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只重视技术功能,而忽视社会功能的现象理应尽快得到纠正。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项功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另一项功能的实现。但是,从查证财会事实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中间还需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正确履行职责和当事人的有效配合。所以,法务会计功能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的通力配合,法务会计业务及其管理应寻求各方力量相互推动与制衡的有效机制。

功能与作用都是对事物使用价值属性的反映。功能为事物内在的使用价值,指明其潜能;作用为事物实现的使用价值,指明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实际效果。换言之,作用为事物功能的实现状态。因此,法务会计的作用就是法务会计功能的实现状态或外在表现,即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主要体现为法务会计的专家支持、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