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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精选(九篇)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第1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有力拉动了就业增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全市劳动者技能和素质大幅提升,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为我市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市政府决定,从20**年起,用3年时间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标准

(一)就业调控指标

1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增长14%以上。

2城镇社区和城区**0%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和城区标准。

3全市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新增就业人员大于新增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

4建立完善的就业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5就业稳定率达到85%以上。

(二)就业保障指标

1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4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所有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2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创业基地、创业扶持资金、创业项目等完善且发挥作用显著。

3充分的就业资金保障。市本级根据创业促就业工作需要和创建工作目标,在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满足促进充分就业需要。

(三)就业质量指标

1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覆盖到全部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凡国家准入工种在岗职工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例占90%以上;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工人中的比例达到25%,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

2劳动收入合理增长。建立完善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平均增长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3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行劳动合同全覆盖,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在以上;充分就业城区创建工作全面启动,20**年,至少有1个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

(二)全面推进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3%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达到**0%;在20**年基础上,再有4个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

(三)全面提升阶段(20**年年底前):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企业劳动合同覆盖率在**0%;全部县(市)区达到充分就业城区标准,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目标全面完成。

三、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民创业观念。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各级政府要将创建充分就业城市作为重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各级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创业观念教育,通过典型引路、媒体宣传等方式,转变劳动者创业观念,使更多劳动者建立自强自立、自主创业、敢于创新、不怕风险等理念,增强其自主创业意识。

(二)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拉动作用。借助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的机遇,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门路,实现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容量。通过开展商业饮食、医疗卫生、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挖掘就业岗位,带动社区就业增长。建立中小企业培训、咨询、创业等“全方位”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面。发挥我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作用,积极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扩大旅游产业规模,挖掘旅游吸引就业的潜力,增加就业容量。

(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按照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政策,对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场地租赁费减免扶持。鼓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确保困难就业对象稳定就业。

(五)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举措,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紧紧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进一步落实普惠制培训,在全市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全部实行就业准入管理。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全民创业。落实好国家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建立健全支持创业政策体系。发展开业指导、创业培训、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市场拓展服务等支持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把促进充分就业政策宣传到企业、社区、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培育创业精神,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转变择业观念,营造促进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

第2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由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必然要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精神,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扶持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三)确立目标任务。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和争创国家创业型城市,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镇(园区、街道)。通过健全完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创新优质的创业培训体系、便捷高效的创业服务体系、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到2012年,重点扶持6000人自主创业,实现带动4万人就业的目标。

二、完善创业促就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大力支持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应用。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中介服务费按不超过原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执行。

(六)实行税收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经申报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取得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院、所、有限公司),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创业的,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各项税收优惠奖励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放宽信贷扶持。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或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市再就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宜财社[200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制度。

(八)加大社保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九)实行开业补贴。对无业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市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1000-3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自主创业后,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第13个月退出低保。

上述享受开业补贴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十)扩大培训补贴。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实行免费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

三、完善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者能力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完善你的企业(SIYB)等多种形式培训。要推动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探索建立网上创业培训学院。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免费创业培训政策。至2012年全市创业培训6000人以上。

(十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注重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从培训标准、师资队伍、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创业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培训学员的后续跟踪服务。完善培训补贴与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创业成功率挂钩的补贴制度。健全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十三)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业主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对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奖励2万元。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实训基地评估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四)充实创业服务内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扩展到为创业者树立创业理念、优化政策环境、健全服务保障等系统化、全过程服务。重点通过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定期现场联合办公或开辟“绿色通道”,镇(园区、街道)、社区(村)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十五)扶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政府要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要充分利用各类创业园、各类市场建设、招商平台等,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稳定率。创业孵化基地由镇(园区、街道)及以上机构建立。对经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奖励2万元,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开发创业项目。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特色经济,根据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创业项目推介会、网上信息和与兄弟城市建立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畅通项目信息渠道,改进咨询服务方式,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十七)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大力推进创业信用社区建设步伐,将其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镇(园区、街道)活动有机结合,加快推进,逐步纳入考核。结合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创业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镇(园区、街道)、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后续跟踪和贷款回收工作。金融机构要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贷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十八)强化专家指导援助。要巩固和扩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通过创业咨询服务热线,采取专家门诊、集中答疑、电话咨询、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评析、修改和实现创业计划,帮助解决开业登记、贷款、招工、广告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对创业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论证进行评审把关。

(十九)提供人才引进及用工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加强对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完善各方参与协调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任务,市、镇(园区、街道)相应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村)建立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要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把创业环境优化、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并列入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创业型镇(园区、街道)的评选标准。

第3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科学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构建创新创业体系,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围绕构建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体系,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互联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文化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比重。围绕构建“东坡味道”千亿产业创新创业体系,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突出“两城三园七片”重点区域,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入园,打造食品产业集群,建立标准化“东坡味道”食品原料基地,创造独具特色的“东坡味道”就业增长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引导产业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

(三)发挥小微企业带动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出现规模性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动态掌握企业使用资金情况和稳定职工队伍情况,积极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科学选择监测样本,健全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情况收集和分析研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强化对失业风险的防范和调控。

二、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攻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并废除妨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和规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进行政权力集中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便办事群众。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新创业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积极争取和用好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早中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各级财政按政策规定的分担比例给予贴息。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各区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每年足额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确保资金需求。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创业。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实施回归创业行动,鼓励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及大学生回乡创办小微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市场、企业、园区、幸福美丽新村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荐、求职意向、回访就业信息收集等服务。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000元,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对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服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十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政策。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上新的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残联组织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市驻外农民工办事处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当地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及创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本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市、区县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与省就业信息资源库的信息交换和应用,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市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一点登录、全国共享。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探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十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新兴产业及从业人员紧缺产业劳动者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机制,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完善以企业为主导的岗前培训机制,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十九)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推行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创业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引导创业培训机构加强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组织的合作,形成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的有机衔接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项目入驻等一站式服务。

(二十)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对象条件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兑现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管理办法,简化补贴申请拨付手续,及时兑现补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整合各部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政策的办法,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体使用效果。

(二十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十三)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方和单位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4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据悉,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共同起草的《关于金融促进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北京市将连续4年(2012~2015年),每年统筹安排资金100亿元,用于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意见》指出,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多样化金融方式助推文化创意企业。大力支持银行机构通过信用贷款、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首都文化“航母”的建设工程。此外,还包括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力度,加大融资性担保支持水平等。

天津: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开网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这份意见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创办网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等奖励扶持政策。

而对于那些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意见”指出,只要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网店经营,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月营业额超过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天津市还提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个体经营”范围中,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创办软件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天津还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保留学籍,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鼓励公务员从事创业活动

近日,吉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共出台21条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稳健经营。《意见》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广西:创业有保险扶持

为扶持和帮助广大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就业创业,《广西青年创业保险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出台。拟用1年至3年时间,通过推广“三农”金融保险服务项目,培养和扶持2万名青年实现创业,并为进行创业的青年提供各类生产保险服务。

动员广大青年参与保险服务“三农”,引导其在保险服务创新中创业成才,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在服务保障“三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青年创业就业渠道,引导广大青年创业成才。

据介绍,广西青年创业保险扶持计划以金融保险为项目载体,努力实现一年内在广西的重点县、乡、村培养一批金融保险服务青年能人。以金融保险培训为抓手,提升青年就业创业技能,2年内努力实现“一村一人才”。扩大农业保险试点,为青年创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在青年创业生产中不断扩大有针对性的能繁母猪保险、甘蔗保险、森林保险、奶牛保险和香蕉保险等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利用金融保险手段转移创业风险,有效提高青年创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生产水平。建立青年创业扶持机制,辐射带动更多青年创业。

温州:帮扶残疾人就业 创业贷款贴息

温州市出台《温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通过贴息扶持、资金补助等措施帮扶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第5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中共******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集中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发〔2019〕2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集中宣传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贴近群众、通俗易懂,创新形式、注重实效”原则,通过集中进村(居)、进家庭,高密度地毯式宣传,把***就业创业政策讲清说透,进一步扩大社会宣传面和政策知晓度,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知,引导学生、家长、社会调整就业预期,树立市场就业意识,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到企业就业、区外就业、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逐步扩大市场就业规模,不断巩固高校毕业生多位一体的就业格局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党发〔2017〕9号)、《关于西***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党发〔2019〕]10号),***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9〕1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创业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8〕76号)等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为我***高校毕业生宣讲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

三、宣传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底,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

四、宣传方式

(一)舆论宣传。依托微信、抖音、微视频等新媒体开展宣传。

(二)平面宣传。通过发放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标语开展宣传

(三)宣讲宣传。组织高校毕业生、家长以座谈会、宣讲会、入户等方式开展宣讲。

(四)宣传服务。通过设立政策咨询窗口、培训政策宣传员、加强舆论引导等举措,便捷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

五、工作安排

(一)加强认识,强化领导。***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

(二)树立典型,强化宣传。深入挖掘就业创业典型人物、故事,由***党政办负责汇总整理,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一并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宣讲。通过发放宣传册、设立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邀请高校毕业生和学生家长座谈会、召开宣讲会、入户等方式,宣传就业形势和就业创业政策,让群众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就业形势,改变公职岗位就业才算就业的片面认识,支持子女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设立平台,强化服务。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窗口,各村同样设立相应的窗口,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和便民服务活动。同时,对符合政策兑现标准的及时统计并上报,确保奖励扶持政策应享尽享。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迅速行动。要充分认识宣传对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切实增强宣传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工作部署迅速行动,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二)创新举措,扩大影响。要用群众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形式,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精心组织安排,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做到宣传工作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不断增强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持续推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活动作为全面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更新政策宣传内容,健全完善宣传形式,形成宣传的长效机制。

第6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在辖区选择15—20家企业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基地”,签订就业培训协议,由企业结合经营状况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区劳动保障部门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岗位设置和高校毕业生专业技能,对有就业培训意愿的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订单式”培训,培训合格者,在该企业就业。

对当年吸纳籍高校毕业生达到该企业新增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高校毕业生通过培训在该企业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区政府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持就业学生劳动合同、身份证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等有关资料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区非公中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15—20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基地”,并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并按照企业岗位需求,对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开展免费的“订单式”培训。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并负责发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积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订单式”培训。

二、建立“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在辖区选择20—30家用人单位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并授牌。每家用人单位结合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岗位设置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为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的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3—6个月的见习培训,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区政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见习期满,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人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见习基地5000元奖励;达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达到15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奖励,达到3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持见习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和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或奖励资金。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辖区内选择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签订见习协议;印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并做好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发放工作。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并负责发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积极组织有见习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大、小寨路、长延堡和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各选择1—2家运营模式较为成熟的商贸经营型企业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由该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门店或摊位吸纳大学生创业者入驻。入驻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也可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享受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完善服务机制,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自主创业不少于6个月、且每创业成功1人,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基地2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持创业成功人员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资料向区创业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奖励资金。

区创业办负责联系相关街办,在辖区内确定4—8家地段好、人气旺、对于高校毕业生较有吸引力且适合集中开展创业活动的商贸型企业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完善运营机制;负责对创业成功人员进行认定,审核孵化基地上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资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为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及后续跟踪服务。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工商分局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证照。地税分局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四、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7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切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户籍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以内(指20*年及以后毕业,下同)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从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延期1年。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现代农业项目和来料加工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县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租赁经营场所且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和经营地社区(村)证明,给予年租金10%的租金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县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其在本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落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按照《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县委〔20*〕41号)的精神,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卫生、社区安全、社区文化和社区教育等公共服务。被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聘用年限及待遇参照"大学生村官"执行。

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无特殊情况均应拿出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在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五、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县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征集高校毕业生需求岗位,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岗位对接和相关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人事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回本县的高校毕业生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服务。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8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鉴定补助;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助办法按县委办〔2009〕3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其培训鉴定所需费用参照《*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武政办〔20*〕75号)的援助政策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加快建立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对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选择一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等作为见习基地。组织回本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经见习基地面试合格后,在一周内与见习基地签订《*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基地要及时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协议。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书》。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见习期满学员;未被录用的,县人才交流中心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交费标准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部门要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安排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8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关键词:技工院校 创新创业 发展建议

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这30条政策措施,为全国创业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2015年浙江省也先后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创新创业文件,来支持和推动浙江的“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正在今天蓬勃涌动。为了顺应教育的发展,作为技工类院校,如何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一、积极开展学生的创新创业培训

以笔者学校为例:一是,现在的创新创业课程仅仅是毕业班学生的课外兴趣班选修课程,参与人数较少。另外,课程内容比较单一设,通常采用传统的情景模拟教学方法进行教授,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二是,创新创业教师大多以年轻教师为主,本身的相关教学经验不足。同时教师往往缺乏真正的“双创”实践经验,也让“双创”课程的吸引力下降。因此笔者认为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应该扩大“双创”培训的学生覆盖面,逐步把创新创业课程设立为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并可以进行长期学习和短期集中培训的结合。

第二,在培训内容上要兼有创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向多元化迈进。如要包括创业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经营管理、营销技能、风险规避等等。

第三,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尤其是学生创业人士现身说话,给培训人员以“真刀真枪”的感觉。

二、申报“双创”项目,争取双创专项资金

各省市对双创逐渐重视,如浙江省教育厅十三五规划12项重点工作中第4项“核心素养”中提出“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创新创业、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创新创业实验室”,把创新创业能力列为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工程。因而浙江省对于创新创业的投入逐步增加,如浙江省的特色小镇建设如火如荼。以金华为例,2015年底,金华市政府出台《关于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的“双创”扶持政策项目多达25项,资金更是达到近8000万元。意见中提出鼓励市区高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

意见规定,未来三年中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院校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另外,意见还提出扶持大众创业园、众创空间建设及创业大赛等。学校应该及时了解这些项目的申报,积极有效地进行专项“双创”的资金申请,为学校的创新创业建设争取财政支持。

三、为学生搭建创新创业的平台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有效方法,所以在学校的理论教学以外,学校还应该积极地为学生搭建一些创新创业的平台。校内方面,可以建立学生的双创基地,为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方便,比如淘宝房间、快递基地等等。校外方面,可以寻求一些创新创业园区的合作,为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场地、优惠等。以笔者学校为例,已经和校园周边的“北大科技园”“金谷创业园”等进行合作,为学生的创业提供帮助。

四、完善创新创业体系

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是一个新兴内容,很多学校在双创教学上,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必修课或者选修课上。为了更好地促进“双创”发展,我们可以从课程学分制、师资、文化、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创新创业体系的建立。

具体来说,在课程学分制方面,将双创的课程可以进行“双创”基础课程和实操课程的分割和尝试,也可以进行“双创”不完全学分制度的探索。笔者学校就在进行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制度的改革尝试,为了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可以用创业学分来替代其他课程的学分。

在师资方面,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年轻教师和中年教师应该互相配合,鼓励教师参加创业指导师的培训考试等等。

在文化方面,学校和学生可以一起成立学生创业的协会文化制度等。

在管理方面,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创新创业办公室、“双创”处,或者直接设立“双创”系,来对学校的“双创”教育和学生进行有序管理。

第9篇:就业创业工作意见范文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二、切实保障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近几年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要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努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及时向高校毕业生。要积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合作,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吸引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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