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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分红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完善内控制度,落实风控举措

1、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系统2019年满期给付和退保工作,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总公司文件精神,于2019年1月下发了《2019年满期给付和退保工作应急预案》,加强对全省2019年满期给付和退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省公司各部门与中支工作流程,有针对性地做好满期给付与退保业务风险防范工作,夯实全省系统保全管理。

2、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系统保全业务风控管理工作,提高各中支客服中心保全作业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给付类保全业务风险,省公司保全管理岗于每周开展给付类保全业务自核件影像复查及委托件电话回访抽查工作,核实中支保全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及回访话术的准确性。

(二)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防范重点保全业务与公司经营风险

1、根据总公司《关于开展业务操作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人保寿险办发〔2019〕108号)要求,开展全省系统业务操作风险排查,通过本次业务操作排查进一步完善全省系统保全业务机制,有效落实保全风控管理工作,做好重点风险的防控与监测。

2、2019年上半年根据总公司《关于与四级机构“扫雷行动”同步开展经营情况审计的检查方案》要求,开展我省“扫雷行动”与四级机构审计的现场检查工作,主要针对四级机构团队和业务人员管理情况、四级机构系统操作的用户和权限管理情况、大额保单退保、满期给付、贷款超期未归还等保全业务进行排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开展2019年反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组织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相关排查工作。2019年6月协助泉州中支进行人行反洗钱自检工作。

3、为贯彻落实偿二代二支柱监管要求,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偿二代监管及《关键风险指标库及限额设置明细表》相关要求,针对全省2019年当月与季度退保率监测指标超限额的原因分析,结合各业务渠道的整改举措,对处于预警或超限的指标加强管理,提高承保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降低退保率。

(三)服务渠道,服务中支,优化业务高峰阶段保全服务举措

1、服务渠道,为渠道提供满期给付客户二次开发资源。

通过报表系统下载《未来满期业务保单清单》及《退保业务清单》,由中支业务渠道根据清单联系客户,在有效协助客户办理业务的同时,为渠道提供客户二次开发资源。

2、服务中支,制定2019年开门红退保业务与满期业务处理指导方案及开门红服务举措,实行保全审批区域负责制与假日值班制,开通协议业务处理绿色通道,避免客户投诉升级事件。

(四)统筹部署,方式得当,开展分红服务工作

1、省公司保全管理岗根据总公司分红工作统一部署,下发《关于做好全省系统2017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反馈确认各机构通知书的认领方式情况。要求各中支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安排好分红的交接派送、宣传、通知、解释、咨询投诉等相关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准备充分,有效落实分红服务工作。

2、省公司保全管理岗通过编制《2017年度各险种分红情况(2018年8月派发数据)》,指导中支扎实做好分红通知书派送及业务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上半年工作不足与改进措施

1、2019年上半年全省系统全面启用一体机业务办理,因一体机、电脑等设备存在问题,目前存在部分三、四级机构柜面的一体机还无法正常使用,之后将落实追踪各机构一体机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全面启用全省柜面的一体机,推进机构柜面的规范性保全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

2、目前微信保全平台推广的力度不够,我省的微信保全功能使用率还不够理想,各机构各渠道可通过各个培训班、早夕会等形式,宣导微信保全功能,提高保全服务时效,提升对外服务。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监测,定期排查,有效落实保全风控管理工作

1、根据福建保监局要求,省公司保全管理岗定期提交我司退保与满期给付旬/月报及年度监管报表与分析报告。

2、根据监管单位与总公司要求,及我省保全业务内控制度,加强重点保全业务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19年8月底前完成保单贷款风险排查工作;

(2)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退保与满期给付业务风险排查与预测工作。

3、为规范运营业务管理,提升运营品质和客户服务水平,有效防范运营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总公司运营管理部统一部署,有效开展福建省分公司2019年运营品质管理检查工作。

4、根据总公司《关于与四级机构“扫雷行动”同步开展经营情况审计的检查方案》及省公司《开展2019年业务风险排查工作》要求,下半年持续开展我省“扫雷行动”与四级机构审计的现场检查及保全业务风险排查工作。

5、以周为单位,持续开展全省保全自核业务影像资料,给付类保全委托件电话回访录音,三、四级机构柜面《保全资料交接登记表》抽查工作。

   (二)多措并举,提升保全服务时效,提高服务质量

1、进一步推广微信保全功能服务,制定推广方案及业务处理要求,日常加强对业务团队微信公众平台保全业务功能的宣导及培训工作;指导客户通过关注“人保寿险在线”微信平台二维码,可在线操作办理目前已上线的微信保全项目(微信在线的保全项目在逐渐开发增加),提升客户体检,提高服务质量。

2、为规范全省柜面一体化业务,下半年省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要求,规范全省柜面业务操作流程,为公司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体验一流的中国人民保险柜面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三)全面启动柜面一体机业务办理,防范保全业务风险

2019年下半年,根据上半年一体机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加强落实及追踪,持续推进柜面使用一体机办理业务,优化一体机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防范全省保全业务办理风险,强化全省保全业务管理工作。

第2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期保险监管要抓好的五方面重点工作。在提到推进市场化改革时,项俊波指出必须

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运用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以提高保险竞争力。

8月5日,中国保监会取消对普通型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管制。告别实行了14年的2.5%预定利率,寿险费率迈出市场化的第一步。

迈入3.5%时代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但原则上不超过3.5%,对预定利率超过3.5%的产品采取一事一报审批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约束,防范经营危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中的较小者。

为解决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被限定不得超过年复利2.5%。这一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更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低得多,成为影响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产品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为此,保监会一直酝酿启动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早在2010年7月,保监会就曾《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未能施行。

鉴于人身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失去吸引力,今年3月7日,保监会向寿险公司下发 《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7月22日,保监会召开的2013年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同意。8月2日,保监会推出了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宣布费率改革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风险几何?

“改革不仅有利于保险的消费者,也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理论上,消费者之后就能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普通型人身保险了。”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即使带来降价,也是合理的,我们并不担心。短期看,保险公司的利润是低了;但长期看,激活了整个市场。”

项俊波指出,解除价格管制带来竞争,竞争将刺激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价格更优、服务更好、品种更多的保险产品,更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2.5%的预定利率,比一年期存款利率还低,捆住了保险公司的手脚。这一步改革迈不出去,整个寿险市场未来都很难迈步。”

2010年寿险业务保费同比增长31%,2011年陡降至6.8%,而到2012年底,寿险业务低迷的速度继续恶化,保费收入8908亿元,同比仅增长2.4%。

对于费率改革,一开始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呼声强烈,一些特大型保险公司有顾虑。以中国人寿为首的特大型保险公司连连摇头,它们顾虑的是退保的风险。

大规模退保,这就跟挤兑对于银行一样,是保险公司最不愿意听到的噩耗。费率改革实施后,新销售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高于存量保单,可能引起部分老客户退保。

另外,预定利率水平的提高,实质上就是保证支付给客户的保单收益率的提高,这不仅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压力,也会考验其投资能力。一旦保单的实际盈余低于定价假设预定利率,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将出现利差损,形成对价值的冲击,这将是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

能否控制好风险?项俊波提出要“算个大账”,看看费率改革给保险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和退保风险究竟有多大。最后数据表明,普通型寿险只占了寿险8.2%的比例,再怎么变动,也有个上限。

并且生效3年以上的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并不划算,受影响最大是最近3年销售的普通型人身险保单,总计约120亿元,只占2012年寿险总保费8908亿元的1.35%,极端情况下,即使生效3年内的保单全部退保,也完全在保险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对保险业现金流影响有限。更何况,预定利率提高,提升了普通人身险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新增保单的增长值得期待。

配套政策超预期

在此次保监会同时出台的配套监管政策中,养老险意外地迎来了最新利好。《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针对今年8月5日以后签发的普通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在10年及以上的其他普通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因此从理论上讲,未来年金产品保证利率可以达到4.025%,这也意味着养老险的降价力度将比其他传统人身险更大。

尽管目前养老年金只占全部保费的1%左右,但在行业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时点上放开其利率上限,监管层对养老年金的重视再次显露无遗。

这令业内对下半年年金类寿险产品的突破开始充满想象。“预计未来可能会有个别公司通过监管审批发行定价利率在4.5%左右的养老年金产品,如果经济进入通缩环境,该类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将明显增强,但会对资产端形成明显压力。”华创证券分析师牛播坤华创证券分析师牛播坤表示。

佣金率上限调高,是此次另一个没有预期到的利好。根据《通知》,保监会将放手由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直接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将给予一线销售人员更大支持和公司自主决策权。

对话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

《保险中介》:在您看来,保监会为何放开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

王稳:初衷是市场化。保险市场目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理赔难、销售误导等,而最深层的原因是保险市场创新不到位。而影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最重要的是体制机制问题。什么样的体制机制好呢,那就是在监管下面让市场主体自主,自主决定价格,自主开发产品,这是重要的机制。我们国家保险市场基本的方向就是,在市场发挥基础作用的条件下,加强对市场经营的监管。所以费率市场化是市场化机制建立最核心的因素或者说变量。

《保险中介》:预定利率放开带来最直接的变化是什么?

王稳:预定利率提高了,保单价格更便宜了,利好消费者。市场上全是分红险、投连险。这类产品在测算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对2.5%的利率进行了修正。比如保额分红、现金分红,它已经给消费者附加了大约5%的收益率。实际上利率市场化已经通过分红险这种产品创新早就突破了原来的预定利率。因为市场最终是一个裁判,现在保险不好卖是因为保单太贵了,实际上分红险好卖是因为保单便宜了。如果这次放开基本保障类产品的预定利率,那么基本保障类产品的保费就会便宜,有利于这类产品的发展。

《保险中介》:为什么从普通型寿险产品开始放开?有一种说法是投资型险种偏离了保险的本质?

王稳:寿险包括基本保障类的产品和两全险,也包括了现在创新型的分红险、投连险。在国际市场上寿险业的发展,所谓的产品创新就是因为分红险和投连险的发展,那怎么会偏离保障呢?投连险、分红险、年金这类创新型产品正是体现了寿险的本质,体现了寿险的长期储蓄特征。当然现在我们国家90%的保单是分红险,出现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50%是这类创新产品,比如年金产品、健康险产品非常重要,是这类结构性的问题,不是说哪个产品更好,是市场上不同的产品。就跟白酒一样,既要茅台又要二锅头。就跟买衣服一样,各种品牌,各种颜色。如果市场上产品全是红衣服,大家都买红衣服,这个世界就不是五彩缤纷了。应该是有红衣服、黄衣服、蓝衣服,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需求。所以没有说哪一种产品比另一种产品更好,不存在说分红险偏离了寿险的本质。寿险的本质是什么?寿险本身有不同的特征,比如所谓的风险补偿性,当然它也有长期储蓄的特征。寿险中年金保险有死亡险和长期的生存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类年金,现在我们更加明确地提出用年金来替代一些产品。

《保险中介》:预定利率放开带来哪些影响?

王稳:对消费者来说,当然是百利而无一害,因为价格更便宜了嘛。对行业的触动非常大,是制度的根本转型。比如说过去由保监会来厘定费率,现在保监会把权利交给市场 。当然任何国家的市场化都不是完全的市场化,一定是有一个机制的。西方国家也是有一个法律框架的。

市场化对所有保险公司本质上都是利好的。如果说不利好,就是针对那些风险管理水平比较差、精算技术比较差、产品创新比较弱的公司,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当然价格是一个基础的信号嘛,那么怎么应对这个价格的变化,怎么样去产品创新,怎么去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怎么提高适销对路的产品,怎么进行投资,那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所以对所有保险公司机会都是同等。好坏只是因为在竞争中,大公司也可能失败,小公司也可能成长。

《保险中介》:在新一轮的洗牌中,企业如何增强竞争力,争抢市场份额?

王稳:第一还是要加强产品创新,按照消费者需求去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另外竞争激烈了,消费者会对保险公司管理能力、产品创新、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再者,偿付能力的问题也会突出出来。你有那么多钱,那要给老百姓回报啊。所以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风险管理,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

第二曲:资金运用机制难过风控关

本刊记者丨李剑华

近日,保险资金有望获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消息引发业界关注。业内人士表示,因私募债体量太小,流动性不足,以保险资金现有的风控标准,恐难操作。

目前,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放缓,信托、证券、理财都对保险业务的增长带来较大冲击,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改革创新,才能在资管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

多项新政连续

其实早在去年2月底,新修订的《保险法》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不动产投资。

直到去年6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会上保监会推出了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被业界称为保险资金新政“13条”,涉及保险资金管理范围和保险投资渠道两大方向,并就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和险资委托投资征求意见。

新政“13条”主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拓宽保险资管范围、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等。自去年7月以来,保监会陆续出台相应政策文件。

在这一轮改革中,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备受关注。《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于去年7月20日作为13项新政中的“首发”,在万众瞩目中率先揭开了其神秘面纱。新办法在原有可投债券品种的基础上,新增多个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保险公司混合资本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务院批准的特别机构债券等。新办法还放宽了可投资无担保债发行限制,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也有新举措,新条例规定,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出境。在去年7月一个月内保监会发“四政”后,又于10月22日一天内连发“四政”,其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细则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并调整了新兴市场的投资上限,从原来的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5%上调到最新规定的10%。由于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的保险资金可以出境。

今年年初,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已有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洋资产等3家公司正申请发行5只股票、债券型产品,并已按照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保险业13项投资新政不再是“纸上谈兵”,而已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风险管控仍需加强

8月23日,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72151.09亿元,较年初增长5.26%。银行存款22303.35亿元,占比30.91%;债券32289.16亿元,占比44.75%;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183.59亿元,占比9.95%;其他投资10374.99亿元,占比14.39%。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在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保险资产的结构和收益不能有效支持负债的矛盾仍十分突出”的问题。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产以债券和银行存款配置为主体、靠股票和基金获取超额收益,这样一种配置结构注定了投资收益呈现“低收益、高波动”的特征。今年以来,保险资金配置逐渐降低对上证指数的依赖。随着另类投资扩大,这种对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依赖会越来越小。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实施三大举措,即简政放权、鼓励创新、改进监管。具体包括:放开监管比例,如不再单独设置具体比例;按照投资品种风险属性的不同,纳入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中;取消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限定,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行业的范围;凡是国家不禁止的行业都可以投资。

此举无疑将有力地扩展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进一步提升收益率,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将同步增加。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保险资金一定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抵抗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子系统出问题就会波及全行业。保险资金政策进一步放开后,能否守住资金风险的底线,是对行业和监管者的最大考验。当前,这方面的重要工作就是把底线量化出来,把底线思维具体化、可操作化,并作为红线让大家共同坚守。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正在研究资金运用的“4+1”监管模式,即4条红线和1项制度。4条红线包括:一是流动性红线,要求流动性资产配置满足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出的需要,参照流动性负债率的国际规则,制定具体标准,超过这一红线,要限制非流动性资产投资。二是收益波动性红线,对收益率波动超过警戒线的公司,要约束高风险、高波动性资产的投资。三是拨备率红线,对基础设施等类信贷性的投资品种,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其中的不良、可疑类资产要提取准备金。四是信息披露红线,对关联交易等敏感投资行为,要实行百分之百的公开信息披露,以此接受社会监督。最后一项是责任人制度,对因资金运用而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损失,要追究公司的行政、专业两类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曲:准入退出机制“让市场主体感到压力”

本刊见习记者丨陈光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尚未形成退出机制。不少国有企业在市场浪潮的冲击下被淘汰,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破产倒闭。分析人士认为,这样会导致保险行业整体缺乏危机感,同时也让行业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

行业呼声渐长

早在2012年1月,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曾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监管会议上项俊波指出,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新设公司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要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

针对退保风险,项主席还表示要高度警惕,全面部署日常监管工作。做好防范退保风险。对退保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密切监测分红险分红情况及其影响。制定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解决可能出现的。还要防范资本金不足和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风险。鼓励公司适时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缓解偿付能力压力。以次级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券为重点,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行业资本结构。最后是防范资产管理的风险。重点检查保险资金存款、融券中的不规范行为,以及权益投资领域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严禁保险资金进入民间借贷。

而就在日前,中国保监会对外消息称,为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保监会近日正式成立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工作规程。

中国保监会表示,委员会作为保监会的部门间集体审议机制,主要审核中资保险法人机构的筹建事项。除依法不予受理、暂缓受理和发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情况外,所有有效的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准入申请均提交委员会审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据介绍,委员会的审核对象为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专属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一次会议上表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要抓紧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

此前,申请设立中资保险法人机构需向保监会发改部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才能筹建开业,开设地方分支机构则需要向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经业务部门和地方保监局认可后才能设立。

有待细分市场

有资料显示,我国保险业1979年复业,1996年首次扩容,2004年再次扩容,到2005年全面开放。2006年“国十条”出台后,又掀起了保险公司扩容热潮,几十张牌照申请书递交到保监会。截至2013年6月末,保险行业共有84家中资保险公司。

市场主体迅速膨胀,但专业化程度却很低。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财产险行业共有4家专业农险公司(安信农险、安华农险、阳光农险、国元保险)、3家专业车险公司(天平车险、众诚保险、鑫安汽车)和1家专业责任险公司(长安责任)。今年上半年,8家专业财产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88.6亿元,占财产险行业总保费收入的2.7%。

截至2013年6月,我国共有5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共有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人保健康、昆仑健康、和谐健康、平安健康)。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上半年共实现保费收入54.8亿元,仅占人身险行业的0.9%。

“我国的保险主体并不算多,但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少,而是差异化不够。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渠道、目标客户群和产品高度相似。”百年人寿副总裁陈新立表示,客户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只是我们经营粗放,没有细分市场。

因此,项俊波在深化改革研讨班上特别表示,要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支持设立一批专业性保险公司。

一家车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专业性保险公司与综合性保险公司竞争不占优势。”专业性保险公司有了专业的帽子,却没有专业的发展环境,很难培育自身发展。期待监管机构在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如险种、机构的批复等。

第3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4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以来,红会路街道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八届市纪委五次全会,八届区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 “勤督察、严管理、促规范、树形象”工作思路,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找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切入点,加强廉政文化宣传,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全面开展“四抓四促”、整治人居环境,组织各社区梳理小微权利防范微腐败,发挥日常监督,督促“一岗双责”的落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督促各站所中心齐心共管,促进我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一)紧扣“两个为主”,强化主体责任履行。一是以党委书记全面负责为主。街道党委始终把加强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街道党委书记一把手全面负责为主,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前两个季度组织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要求,研究部署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两个维护”,分析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支持街道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主动接受纪委监督检查考核。二是以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中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为主。按照 “一岗双责”要求,将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各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抓好分管工作、站所中心、所包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真正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街道党委书记要求班子成员将自己分管领域和自己本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报。

严格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委及办公室下发的各种文件,对基层减负。纠正街道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部署社区持续走访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加强在“四抓四促”整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严禁本街道出现焚烧、掩埋垃圾等现象,要求工作人员全部装袋拉走。及时及早组织学习赵乐际同志在甘肃的讲话精神,在宁夏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纪委要求组织落实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实施项目和救助资金数据核实录入。

(二)抓好“四个关键”, 力促监督责任落实。抓时间节点。在“元旦”、“春节”、“端午”节前后,传达区纪委的廉政提醒,要求干部职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精神,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拒收节礼、年货,做到风清气正;街道纪委监察室采取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抓重点问题。围绕街道社区中心工作特点,重点杜绝各社区疫情防控物资分配不均,杜绝干部职工消毒防疫用品发放不及时,杜绝“四抓四促”工作该拆的违建不拆,杜绝低保办理中的人情保、关系保及为民办实事环节中的以权谋私、以职谋私、贪污腐败、吃拿卡要;坚决整治“三公”经费使用中的奢侈浪费、贪污腐败及财经纪律执行中的隐瞒、滞留、占压规费收入;彻底刹住领导、干部在红白喜事操办中的借机敛财,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违规参股经商,非法参与等风气;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实现干部工作风清气正。 抓制度执行。坚持《请销假制度》,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形成制度管理新常态,重点加强对党务政务公开、财务管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则止。抓督查问责。充分发挥街道纪委履行效能监督职责,不定时查作风、查岗、查纪律、督查工作落实,确保党员干部队伍严守日常约束、内部制度。在疫情期间,街道纪委对监测点和社区提出20 余数条督察建议意见。对“四风”问题突出、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坚持党委中心组和干部集中学习制度,及时传达学习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学习的重要文件,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学习计划,强化学习效果,今年共组织学习10余次,要求每位党员干部记录不少于1万字的学习笔记;开展廉政文化宣传,观看警示教育片2次,推送一系列经典的廉政故事;以道德讲堂、廉政党课等为平台,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道德讲堂,每季度上一次廉政党课,通过学习教育,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增强了清政廉洁,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组织了对两会精神的学习,是干部与时俱进,紧跟形势。二是强化主题教育。有计划地组织街道党员干部开展主体鲜明、内容丰富的廉政教育“三个一”活动。继续开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了一次理想信念教育活动,拟在“七一”前夕,组织党员干部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屈吴山开展以“弘扬红色文化、重温红色记忆、传承革命精神”为主题的理想信念教育活动;上一次“专题廉政党课”;开展一次“廉政专题演讲活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强化廉政风险警示教育。通过设置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廉政文化长廊、悬挂廉政警句警言等,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同时,进一步完善廉政档案建设,制定了街道领导岗位廉政风险警示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流程图,进一步提高了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对外宣传,街道前两个季度总共出廉政纪检简报12份,被区纪委采用5次,今年街道廉政宣传成绩突出。

三、重视信访举报,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

一是整合资源,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坚持“纠建并举”和“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组织协调作用,按照“综合协调、明确分工”的办案思路,做好与街道政法、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强大的办案合力。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小微”权力整治治理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梳理社区小微权力并印发了《关于加强社区“小微权力”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社区工作风险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与街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干苍贪蚁腐,推诿扯皮,作风散漫、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等问题。三是跟踪排查,拓宽案件线索渠道。通过强化社区监委会职责,在社区设置举报电话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注意挖掘隐藏的存量问题,尤其是社区低保、廉租住房补贴等惠民政策落实方面的问题。同时,街道纪委始终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措施,先后开展督促检查10次,上半年,开展集体约谈2次,开展一对一约谈92人次。

四、严督查强问责,力促“三重”工作落实

今年以来街道纪委严格按照区纪委问效问廉问责抓落实促“三重”工作有关要求,在街道深入开展问效问廉问责抓落实促“三重”工作行动。一是将分散社区集中办公,加强管理。街道党委将红平、红川、红卫三个边远分散社区集中到红星社区办公,一方面加强了管理,一方面方便了居民办事,因我街道属于矿区街道,随着资源枯竭,多数居民迁居城区,到红星社区办事距离更近,更加方便。二是强化监督定性量化工作业绩。以持续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契机,将街道“三重”工作、日常工作按照工作岗位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并于每月末对街道各站所、各社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各站所中心、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将问题及时反馈,确保街道全年工作任务得到落实。各站所中心、社区每月的工作目标在党务、政务(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三是严格“三公”经费管理。直面区财政紧张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贯彻管理制度,持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上。四是强化奖惩挂钩。严格执行区委、街道党委相关规定,对发现的党员干部上班时间脱岗,上网玩游戏、炒股,借下社区之名办私事等现象,责令书面检查并全街道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情况扣发季效奖,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街道党委支持街道纪委对群众反应的问题线索进行实事求是调查问责,目前有1件线索正在初步核查中。

五、查准找实廉政风险点,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为积极推进预防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各项权力的内涵、主体和行使范围,街道党委深入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一是抓好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以及法律法规,明确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认真思考此项工作对街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化对廉政风险点的认识和研究。二是明确排查内容和范围。以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外部环境、业务流程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到抓准要害,有的放矢。三是确定排查方法。采取“自己查、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的方法,分别排查出各站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个人存在的廉政风险点,为制定防范控制风险措施和办法打下坚实基础。四是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原则,一般工作人员查找的风险点由站所负责人把关,站所负责人的风险点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班子成员风险点由街道党委书记审核把关,单位风险由街道党委审核把关,确保风险点查实、查清、查透。

六、存在的问题

我街道党风廉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上还不够深入、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单一,创新不够。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探索还不够;二是从严治党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对干部管理人性化较多,“红脸出汗”较多,惩处问责的少,街道党委要进一步督促街道纪委对违纪问题的查处。

七、下一步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干部树立“四个意识”,营造风清气正,干净担当,谋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党委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既要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又要发挥纪委“促进完善发展,监督保障执行”作用。继续落实年初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5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其实,在顾女士来电之前,记者在和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的日常交流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原来,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为了消除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具体销售操作环节上,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在售前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投保者要抄写风险提示

去开过创业板账户的读者朋友可能和顾女士一样,对《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还有一点印象,如今,投保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这三太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也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

据了解,根据保监会此次新规定,投保人购买新型寿险产品,都必须要亲手抄录风险提示而后再签名。而所有的寿险公司也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

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传统的简单签名形式,容易被少数人钻空子,通过描红造假签名。现在要客户亲手抄录一遍风险提示,既让客户了解到新型寿险产品的风险,也让极个别营销员签名造假更有难度。”赞成这项新规的人士这样认为。

识别保险销售忽悠手法

的确,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行销过程中,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很容易产生一些隐蔽性很强的“障眼术”,有时是人主动采用的,有时甚至连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说错了”。

例如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尽快完成销售指标,故意夸大所销售保险的增值能力。比较常见的说法还有:“我们这个分红产品收益率比国债和储蓄都要高,而且每年还有双重分红,最后还有一笔终了红利。”不少产品宣传单还赫然列着高、中、低三档情况下的分红演示,有些甚至只列出最高一档的演示红利,不禁让人怦然心动。实际上分红险的红利水平是不能保证的,如此演示也并不科学。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赚取更高佣金的考虑,可能将客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曲线转移到另一种佣金比例更高的产品上。比如一个年轻人想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作保障,考虑到经济能力问题打算买消费型的产品,但人却建议说:“这些保费都是消费型的,如果不出事情的话,交了也就白交了。我推荐您这一款,保额10万元,年缴3000元,虽然现在每年缴的保费高一点,但到时候是完全返还给您的,这样您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了。”但实际上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功能,就是花钱买保障。返还型的产品,同样也会每年扣除风险保费,只不过最后结账时可以凭借长期以来的储蓄部分收益弥补风险保费的支出,年轻人经济收入有限花费项目多,应该首选低费率的消费型保障。

亲自抄录作用有限

虽然保监部门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希望通过借鉴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及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防止保险的销售误导,让消费者买个放心,但是记者发现,这一“投保者亲自抄录保险风险提示说明”,现实意义并不大。

这一做法虽然有助于投保人更加仔细、充分地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定程度上减少糊里糊涂受骗上当买保险的现象,但是有多少投保者会认真阅读并抄写,有多少保险销售人员不是抱着一种完成任务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呢?!

记者走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发现大家对这一新规也是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形式大于实际作用,需要进一步改进操作细节或想其他办法。

而大部分受访的消费者也认为,自己并不会十分关心自己抄录具体的是什么内容。

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还和记者较真起来:“这个风险提示里还有一句话叫做保单利益不确定。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加重了我们投保一方的责任,万一以后发生纠纷,他们保险公司也可以用一句当初你已经知道有风险,来制约我们呢?

针对不同的声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近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消费者要更主动了解产品

看起来,保险公司今后还得更加努力,让保险能够真正取信于全民,让自己的行业口碑更好、更响亮。特别在销售环节上,不要让各种“障眼法”成为让消费者误解合同保险产品本身意思的罪魁祸首。

而从消费者者一方来说,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如在签字购买前更加仔细地去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更加理性地去听取人的推介和意见,而不要仅仅是把抄录风险提示说明作为一个任务去潦草完成之。具体而言,以下三点至关重要。首先,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该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

第6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投资型寿险 投资环境 风险防范 保险需求

从1999年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国内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保险后,友邦、中国人寿、泰康相继推出分红保险,太平洋保险推出“太平盛世•长发”万能寿险,这三类产品被统称为投资型保险,这些产品由于具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而倍受青睐,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然而因收益率低下,与业务员推销时宣称的高回报率相去甚远,出现了不少纠纷,以至在2001年底2002年初大面积出现了“退保风潮”。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以及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等消息不断传出,预示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大为放宽。受此鼓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寿险公司的新产品再度向投资型品种集中。多家中资、合资公司已经或即将推出新的投资型险种。在偃旗息鼓了一年多之后,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究竟是喜是忧?

投资环境开始成熟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副主任庹国柱认为,现在投资型产品在市场上推广应该是个比较好的时机,但还要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的影响。 近几年,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中国保监会在加强对保险资金监管的同时,也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调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2003年5月又下发文件,调高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同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这些举措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最终起到规范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作用。业内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趋势,今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将继续拓宽,前景看好。所以,推出投资型寿险产品,其相应的投资环境已经开始成熟。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均趋于理性和成熟

目前,居民存款不断增加,全国居民存款已逾10万亿元,这意味着广大居民已具备较强的购买力,同时也需要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来取得稳健收益。据透露,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中,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除了已发行上市的流通a股外,还可以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以及可转债等。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一柄双刃剑,在可能带来资产增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市场的风险。新投资型寿险不再说大话,过去销售人员误导“至少8%年回报率”的宣传已听不到了。太平洋寿险推出的新品种只承诺5年固定收益5.6%,平安“智富人生”万能寿险向客户承诺年利率结算不低于1.75%。业内人士据此认为,新投资型寿险回归了理性。新投资型保险能否扭转第一代产品的低收益状况,尚需要时间来回答。但投资者似乎已不抱太高的预期,而更看重其保障功能。 投资型保险产品从1999年进入市场已有五年时间,广大市民已对这类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因而在购买时会更加成熟和理性。几年前,经历过投资型保险的打击后,保险业意识到保险功能应该回归到基本的保障上面,而不是投资收益,所以近两年在着重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去年还停掉了热销的分红健康险,希望能唤起消费者投保保障型保险的意识。消费者也逐步接受保险提供保障这一理念,今年上半年,虽然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有所下滑,但传统保障型保险仍然保持了增势,这足以说明消费者对保障功能的认同。

风险仍须防范

重现江湖的投资型保险,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保险公司代客户理财的一种方式,有收益就会有风险。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而分到普通投资者手中时,收益率往往只有1%。虽然国家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即将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 但谁能保证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肯定能赚钱?且不说股市已经低迷了3年,不少机构投资者亏得一塌糊涂,即使在股市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投资股市也存在高风险。股市不是轻易就能获得收益的地方,弄不好便会折戟沉沙,那时,不仅没有收益,弄不好连本金也要打折扣。因此 ,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日本保险业从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到最后该商品的衰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保险业引以为鉴。

保险公司要苦炼内功。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求非常高。相对于传统的寿险商品,其不仅要求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包括相对成熟、规范和透明的资本市场,更需要寿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风险控制能力。中国寿险业的真正发展始于1992年,寿险公司在技术、人员、电脑、内控、经验和实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外部的资本市场也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大力根治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在投资型寿险再次升温的现实面前,保险公司是否真正有能力管控好风险,将是对未来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严峻考验。中国保险业必须首先苦练内功,虚心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让自己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以监管促规范。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的初衷之一,是要化解中国国内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但前几年投资型寿险商品热销时却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突破保险产品限价规定,大打价格战,不计后果地扩大业务规模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未对偿付能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预期的作用,更使得市场不规范行为大行其道,严重影响到整个寿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时,更应防患于未然。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监管广度、深度和效率等的要求异常地高。在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力量都还需要积蓄和培育的情况下,市场呼唤保险监管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保险经营环境和运作导向。

购买必须谨慎

作为一种有特色的险种,投资型保险并非买不得,但它只适合一小部分人。如果说保障型产品是大众化的,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投资型产品则属小众化的,它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投资需要,这部分人应该是手中有闲余资金,但又没有时间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的人。因此,大家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投资型寿险。

分红保险是在投保人付费后,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成果的保险,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分红一般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70%。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分红可能非常有限,或者可能没红可分。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对投资需求不高、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

万能寿险具有分红险的某些特点,设有最低收益保障,经营成果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而交费等方面比较灵活。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

投资连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但更注重保障功能。一般设有保证收益账户、发展账户和基金账户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收资产管理费后,将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由客户承担。充分利用专家理财(行内有人称之为请专家为自己打工)的优势,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对于在市场上热销的这几种投资型寿险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准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如果比较倾向于传统的交费方式,即定期定额交费,同时对投资不是特别看重,希望以获得保险保障为主,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也比较有信心,就可以选择分红保险。投保人如果需要保险产品有足够的弹性,希望在基本的投资保证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可以选择万能寿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资产的增长,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产品,当然,这需要客户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

要充分考虑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是投资就会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总是存在着偏差。各种投资型寿险也不例外。分红保险将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盈余的部分分配给客户,但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投保人所得分红可能非常有限也可能无红可分。但由于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得到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人。万能寿险投资资金的运用与分红险没有大的区别,也具有保证的投资回报但是超过一定水平后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分享。但由于万能保险具有较分红保险更大的灵活性,所以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希望对保险计划有更多选择权的客户。投资连结保险相对来说,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损失的风险。所以适合追求个人资产的成长为目标,并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注意保险公司的选择。购买人寿保险是一项长期或终身投资,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投资状况并不代表未来,一定要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因此选择保险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形态将越来越接近,很难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投资类保险在保费缴纳、保额变更、信息披露、投资作业、客户服务等各项内部运作不尽相同,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传统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在管理体系与信息技术系统上提供全新的平台。决定投资型产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将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在选择投资型保险时,应该在认真了解产品本身的保险责任、费用水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实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在资源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这包括详细考察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员工素质、利润水平、以往的投资业绩、品牌形象等。

总之,三类投资型寿险产品各有自己的优势,如何进行选择,真理只有一条——只选“对”的。所谓“对”就是既适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又满足投保的本质需要。当然保险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产品之间的比较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也并不充分,所以,作为客户,可通过选择专业的保险顾问来帮助自己进行决策。

参考资料:

1.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一、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隐患排查情况

今年以来,上级各部门共检查106次,共提出893条问题。

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根据检查意见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由安全科立即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严格按照隐患整改“四闭合”的原则,由各分管副矿长进行了挂牌督办,队组进行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公司本年度共组织进行了3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259条问题。对于公司隐患排查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方案,由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由煤矿“六长”自验销号。目前所有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大力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自2017年7月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执行以来,我公司上下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和科室负责牵头开展本项工作。我公司制定了专项实施方案,并制定出台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在制度中明确了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包括综合辨识程序和专项辨识程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办法、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公告警示、检查考核等内容。7月25日,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上、下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辨识完毕后编制了各专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以红、橙、黄、蓝四色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进行标注,制定了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分类、分级进行管理。通过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共辨识出安全风险32处,其中重大风险4处,较大风险12处,一般风险4处,低风险12处,编制了年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估报告,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完成了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

我公司坚持矿长月查、分管副矿长旬查、矿级领导日常跟班检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检查制度,检查完毕后填写检查分析表,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总结分析专题会议,分析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布置下月工作重点。

根据乡宁县煤炭工业局11月23日召开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会的要求,我矿组织人员对双重预防机制汇报PPT进行了修改,并在临汾市煤炭工业局11月份安全例会和乡宁县煤炭工业局安全例会上进行汇报,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我公司组织人员重新修订了事故隐患排查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矿长月查、分管副矿长旬查、队长日查、班组长班查、各岗位人员动态检查的排查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五落实、四闭合”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每月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专题分析汇报会,在会上通报本月事故隐患排查次数、条数、隐患分布,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四、风险点印证闭合情况

为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指示。全面预测,预控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根据市局、县局和集团文件精神要求,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建立了红线范围内风险点预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人及管理流程,及时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召开了“风险点分析确认研讨会”,对目前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研究、讨论和梳理,共明确了5类41处风险点。

根据确立的风险点我们建立了风险点管理台账,明确风险点地点、类型、遇见时间、产生因素、表现形式、应对措施及风险排除过程和印证闭合情况。在井口明显位置和具体地点悬挂了风险点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风险点位置、风险类型及管控措施,并在具体作业地点同时悬挂醒目的风险标示牌。

为使风险点预控管理落到实处,我们采取集中培训、班前会学习、井下现场抽查提问等形式,加强职工风险点培训,将每一名职工熟知作业地点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同时我们制定了严格的风险点预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对风险评估、措施制定、现场管理、印证闭合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五、民爆物品使用及管理情况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强化全县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县各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建立了领导机构,明确机构各成员职责;由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重新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对提出的问题针对制度、措施进行修改;对涉爆人员档案、持证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人员符合要求;对民爆物品证照手续进行核查。建立健全了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涉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进行教育培训。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8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哎,爸,你上当啦!你没看报纸天天在报道吗?你买的这是保险,不是储蓄,要投保很长时间呢!”电话那头,儿子心急如焚地埋怨道。

四大限令防忽悠

这几年来,类似这种“存单变保单”的销售误导行为几乎在全国各地天天上演,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报端。据中国保监会数据,2012年,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共计2979个。新型寿险产品的误导投诉占到总量的69.65%。从销售渠道看,银邮1385个,占销售误导投诉的46.49%,银邮的投诉量已超过个人的投诉量。

正是由于银保渠道投诉率迅速上升,已成为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因此“3・15”刚过,为了规范保险市场,化解银保销售误导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银邮保险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对银保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产品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新规主要集中在四大限令。一是银保销售对象年龄上的限制,即不得向70岁以上老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不得向60岁以上老人销售期缴产品等。二是对银保销售起点进行限制,规定期缴产品年缴保费原则上不超过客户年收入的20%,趸缴产品保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的年收入。对于起售金额,原则上趸缴不低于5万元,期缴不低于1万元。三是限制了低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的购买范围,即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原则上不能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四是大幅延长了一年期及以上银保产品的犹豫期规定。以前的规定是犹豫期不短于10天,如今要求延长到不短于20天。

只因忽悠太猖狂

社会上对于保监会这一系列“一刀切”的新规是怎么看的呢?除了将犹豫期延长到20天明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受到普遍认同外,其他三条限售令则褒贬不一。

大部分网民都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乱象丛生的银保销售市场必须下“杀招”才能整治。四大新规招招都极具针对性,有利于减少销售误导,规范银保市场。“如果每一张保单都以更高的利益作为卖点在银行网点推销给无知的老人,中国保险业将万劫不复!丢掉了诚信,保险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支持监管!”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蒋铭在微博上表示。

事实上,由于银保产品销售误导现象不断被媒体曝光,许多弄不清楚银保产品是怎么回事的消费者都不愿意购买此类产品,如今中老年人成为了银保产品的主要销售对象。因为年轻人大多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办理各类银行业务,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时一般也是目的明确,来去匆匆,根本没时间也没兴趣听理财柜台的销售人员介绍银保产品。相比之下,许多退休中老年人有较多闲余时间,又缺乏接收专业理财知识和信息的可靠渠道,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感,往往更愿意倾听也更愿意相信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的“专业理财建议”。在片面的宣传和诱导下,他们很容易得出“买这个比存款更划算”的判断,进而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买了银保产品。而一旦当他们发现收益率不如宣传的那么高,或者当他们需要取钱时突然被告知需要扣除一大笔违约金时,才恍然大悟自己上当受骗了。

从保险理论上说,老年人购买保险的成本极高,高到保险成本可能比保险收益还要高。因此几乎没有什么保险公司会开发针对老年人的保险,因为这类保险不是保费高的离谱而乏人问津,就是很容易亏本。然而在利益趋势下,银保产品销售人员却规避了相关规定,让真正掏钱购买保险的老年人只充当“投保人”,而让他们的子女做“被保险人”,等于老人花钱给子女买保障,最终享受到保险权益的是子女,而当老人自身出现疾病或身故等需要保险理赔的情况时,却无法得到理赔。更糟糕的情况是,假如老人有不止一个子女,而被保险人却只是其中某一个子女的话,就意味着老人提前对自己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分配,这种做法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更何况,在利益的驱使下,目前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几乎都是分期缴费、保障期限较长、保费较高且可返还的投资型保险,这类产品不同于消费型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更主要的产品功能在于满足消费者子女教育、婚嫁、购房、养老等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人生规划需要。然而对于六七十岁的老年人来说,这些需求都已不复存在或已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规划积累,因此根本没必要买这类保险。把这种保险卖给老年人,既违背相关规定,又违背理财原理,可以说是昧着良心赚钱。

新规细节待商榷

不过也有不少专业人士表示,尽管银保销售误导现象亟待整治,但不应该一堵了之,一刹到底,这样的做法过于粗暴,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保险急剧下滑和萎缩。而且新规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难度和潜在漏洞。比如如何确定消费者的年收入?如何确定消费者是不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全国各地收入水平相差巨大,如何确定多少收入才算“低收入”呢?这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作出详尽解释,否则很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被架空。又如“期缴不低于1万元”的规定,对于大中城市的客户或许还能满足,但对于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消费者而言,这一限制似乎过于严格了。比如10年期缴费的,每年可能不到1万元。有些长期保障型产品的年均保费也可能只有几千元,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一些真正需要保障型产品的消费者的消费权。因此如果能在期缴规定中再区分短年期缴和长年期缴,或是限定总期缴保费额的话,就会更加合理了。

更重要的是,“堵”只能暂时解决突出问题,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事实上,被忽悠的不光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60岁以下的消费者一样可能会被忽悠;新规只保障了低收入人群不被忽悠,如何保障中高收入人群的权益,依然没有在限售令中得到体现。可见,遏制银保销售人员的忽悠冲动才是根本办法。

惩处不力是主因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里,银监会、保监会已下发过多个整治银保产品乱象的文件,相关的整治行动更是进行了好几轮,然而银保乱象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保监会去年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对违反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主管、业务员罚款最高限额均不超1万元。对于许多业务员来说,做成几笔银保生意的佣金提成都不止1万元,更不要说上面的领导了,这样低廉的违规成本显然不具震慑作用,难怪保险违规处罚被人讥讽为“搔痒痒”。

除了罚款,吊销执业资格也是很重要的处罚手段。然而按照规定,“同一销售人员被中国保监会、其他外部机构或保险机构查实存在两次或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委托其开展业务,取消其执业资格”。也就是说,银保销售人员只有忽悠过客户两次而且都被查实的情况下才会被取消执业资格。而除销售误导之外,其他销售违规行为,则只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销售资格”。可既然保险销售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凡涉及违规吊照的事项均应详细列明。“情节严重”的提法过于原则、笼统,执法时亦难奏效。

正所谓乱世用重典,想要治理银保误导乱象,必须出台更加严厉的惩处规定,让推销人员忽悠所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忽悠带来的利益。

理财贴士:银保产品营销员不会告诉你的秘密

所谓银保产品,是指由银行、邮政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银保产品,有几点特别值得消费者注意。

首先,一些消费者以为,银保产品在银行销售,自然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因此当推销人员介绍说该银保产品有这样那样的优点时,出于传统心理上对银行的信任,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经过仔细询问就贸然购买。但实际上,银保产品本质上是保险产品而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这份保险合同与银行无关。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比如要退保或理赔,投保人还是要找保险公司解决。因此,消费者在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千万不能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只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就贸然签字。

其次,银保产品不是许多人想象的“存点款,顺便送份保障”那么简单,银行保险还是普通保险,保险的特性决定了银保产品需要长时间坚持投资。过去银保产品期限多为1年期、3年期,而现在已有5年期、10年期的产品,这就要求把保险产品当做储蓄来购买的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得想清楚,这笔钱是否可以坚持这么多年不用。因为如果中途退保,肯定会面临一笔不小的违约损失,这也是银行保险和银行储蓄的最大区别之一。因此在购买银保前,一定要问清楚,假如中途退保能拿回多少钱?最好能看到每年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后再作决断。

第三,银保产品不是储蓄,不能100%保证本金安全,也不能保证绝对收益。比如银保中有一个常见险种,一次性缴费的分红险产品。工作人员会通过宣传资料的掩饰,告诉消费者在“高中低”三种情况下,投入的保费会有一个怎样的累积效果。实际上,分红部分并非保证收益,分红会受到资本市场走势、保险公司管理水平、投资策略等许多因素影响,每年实际分红很可能并不像宣传资料上写的那么高。而且每年分红值通常都是按照保单当年的现金价值部分乘以分红率得出的结果。比如一份5年期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本身内含年收益率为1.8%,第一年分红收益率预计约为1.7%,合计收益率一般会低于3.5%。分红水平的不稳定及低分红率的问题也成了分红险投诉的重灾区,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前,在心理上应对宣传资料上承诺的收益率打个折扣,适当降低预期收益率。

第9篇:分红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宣布我国养老基金将正式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办法明确了养老金入市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办法》的颁布将会给关系民生的养老带来怎样的变化?如何确保投资安全?又会给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改变?

作为长期稳定资金,养老基金获准直接和间接投资股市,有望为股市注入上万亿元长期资金,将对股市的稳定健康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韩熔桓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已于8月17日正式印发。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3800亿元。

根据《办法》规定,养老金投资主要有4个方向。其中,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

针对社会较为关心的股票投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称,股票是成熟的投资产品,《办法》也规定了30%的上限。按可用于投资的2万亿养老金测算,大概有6000亿元投资股市。

养老金入市寻找五类个股

虽然养老金投资A股市场没有时间表,但哪些股票能被养老金“看上”已经成为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对此,西南证券投资顾问陈德、国泰君安投资顾问张涛等业内人士指出,养老金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非常高,因此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择股思路很可能被养老金借鉴,具体而言,养老金会寻找以下五类个股。

第一类是体量偏大个股。对于庞大的养老金来讲,一般的小盘股难以满足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即便养老金选择了这类小盘股也很容易导致相关个股股价异动或者引发养老金被动“举牌”,这都与养老金稳健投资的理念背离,相形之下体量较大、流通市值在50亿元以上的个股相对适合养老金操作。

第二类是业绩稳定增长的个股。按照股价围绕上市公司价值变动这一规律以及社保基金长期重仓业绩白马股的经验推测,最近三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龙头地位、动态市盈率不超过所属板块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最有可能率先获得养老金的青睐。

第三类是分红股息率高的个股。养老金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其不能承受较高的投资损失,具有明确安全边际的品质才符合养老金这类低风险资金的投资需求,因此现金流是否充沛、历史分红记录是否良好、近年来分红股息率是否超过4%等信息很可能成为养老金重要的择股参考标准。

第四类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个股。养老金的政府背景使其对经济政策变动对股市影响的把握和判断更加精准,因此可以推断养老金一旦入市,肯定会对那些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主营业务或经营模式具备较强稀缺性、政策扶持持续性较强的个股予以优先关注。

第五类是社保险资增持的个股。鉴于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低风险基金在择股上较为谨慎,一旦选定投资标的则会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持有,因此投资者可重点梳理那些连续三个季度以上获得社保基金增持的个股。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则表示,养老金入市有基金结构的问题,也有分批、分步到位的问题,有一个时间过程。对于具体的入市规模和试点,则完全由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来自行确定。不过,游钧同时强调,养老金投资的目的是保值增值,并不是人们说的所谓的托市或者救市。对于入市,游钧指出,养老金到了托管机构、投资机构手上,他们会根据市场情况,把握入市时间,入市时点,政府并不直接操作。

《办法》出台后,仍需一些具体配套政策及细则才具可行性。对此,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表示,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养老基金委托投资资金的归集办法,确定中央、省、市县之间,还有受托机构之间,资金划入划出的具体流程。余蔚平表示,养老金的筹集方式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从国家来说,国家财政不仅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的时候给予补贴。从财政来说,这些年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了对养老保险的支持。余蔚平称,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各省的具体情况不一,有的集中在省级管理,有的可能分散在市县一级。但是,需要跟大家讲的是,“不管是省级统筹还是市县统筹,基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

养老金总量3.5万亿的,按照30%的比例投资股市,有望带动万亿资金入市;长线资金的入市,从历史时期可以看都表明此位置是市场的阶段性底部;巨量资金的入市,将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养老金入市利于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属于资本市场的重大政策,利于稳定市场预期。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投资者可优先布局三大板块。而养老金对资金安全性考量的特质,使得其极有可能和社保基金一样,将质地优良、低估值的大盘蓝筹股作为首选标的。除此以外,那些现金流充裕、高成长、高分红的个股或许也将成为未来养老金的主要投资标的。

首先是银行板块。与社保基金类似,养老金对于资金安全性的要求极高,这使得其在未来的资产配置中势必加入那些质地优良、低估值的大盘蓝筹品种。在当前的A股市场中,论起低估值,恐怕谁也不能和银行股叫板。尽管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银行经营也处在转型过程中,但是货币政策持续宽松、金融业改革和行业面变化、经济结构调整,这些因素都有助于银行股估值进一步抬升。近期银行股东和高管增持不断,同时也在主动释放利好。监管层正在酝酿实行分类持牌制度,银行或将实现跨界经营,再加上银行股的估值优势,银行股的投资价值逐步显现。

中信建投最新研报显示,下半年看好银行股主要有三大理由:信贷资金低成本流向实体经济、降息周期的结束以及风险溢价降低。这些原因成立将带来银行板块系统性机会。另外,下半年银行获得A股券商牌照,或者高估业务的进一步分拆,将带来银行股阶段性行情。关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

其次是高派现个股。分析指出,一些具有低估值特征的价值股年报派现将有望超过银行定存利息。在这一背景下,那些现金流充沛,高分红、估值合理、公司治理较好的品种,更可能成为长线资金关注的方向。此前,口味趋同的社保基金曾重仓介入中国平安、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股,以及大秦铁路、招商轮船、芜湖港、南方航空等交通运输类股,这些都是高派现品种。而从板块分类来看,电力行业相对现金分红派现力度最大。

深谙养老产业环境的养老金,自然早就看到了中国养老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使得养老金未来极有可能将养老产业中极具发展潜力的龙头个股,纳入到自己的投资范围内。分析师表示:长线资金的入市,从历史时期看都表明此位置是市场的阶段性底部;巨量资金的入市,将利好大金融等蓝筹股。分析认为,产业资本的频频出手意味着公司价值被严重低估,随着后市趋好,此轮“增持潮”的利好效应将会逐步显现。

投资安全是根本点

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养老金的安全无疑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游钧表示,《办法》共十一章72条,贯穿整个《办法》的核心主线就是基金安全,必须始终把握的根本点。

对于如何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办法》确定了多元化的投资原则,明确基金投资产品有20多种,也就是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二是判断基金是否安全,应该看它的长期性、整体性,不能因为出现短期的、暂时的波动,就怀疑它的安全性。如果要保证每时每刻的收益都是正的,这样反而影响基金长期稳定的收益。三是《办法》确定要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投资亏损,其中受托机构按年度净收益的1%来提取,投资管理机构按管理费的20%来提取。如果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违规造成基金损失,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是要选择优秀的人才、优质的机构来进行受托、托管和投资,当前是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对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也有明确要求,要具有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五是要加强监管。基金开展市场化运营,政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市场监管将成为常态化工作。

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三个原则,可以确保养老基金投资资产安全,实现养老基金投资保值增值目标。其中,市场化原则是依据经济规律、金融市场规律、养老基金投资的自然规律,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科学的专业的投资策略和方法。

养老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养老金入市投资必须安全第一。所谓养老金投资安全,既要防范投资过程中养老金被非法侵蚀,还要防范养老金本金及其基本投资收益被市场侵蚀。必须采取严谨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手段,确保养老金投资安全。

第一,养老基金投资,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必须遵循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养老基金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委托、受托、托管、投资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监督和运营当中凡是有违法违规、危害养老金投资安全的,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确保资产安全”。

法律规定养老金投资采取信托机制,信托法律机制保障了养老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安全。养老基金资产交由合法的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受托、转委托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委托机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二,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行政监管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是养老基金投资的行政监管主体,依法对养老基金的受托、托管、投资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及相关业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对于养老基金运营管理主体,必须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既有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仍然需要严格的二次准入,才能承担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

对于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其投资管理相关行为必须实行严格的全程监管、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