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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精选(九篇)

法律学毕业论文

第1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6C-0078-02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生之所以会出现在论文基础资料检索时途径过于单一的问题,一方面同他们的惰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教师的指引和学校资源平台的不完善。我们的图书馆中专业课程图书的存量不足和网络资源平台数据的更新不及时也是制约学生资料收集的原因之一。为此,索引知识的技能培训在论文写作前是必要的,另外,还需加大学校在教学资源上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资源平台并对学生适时免费开放。换言之,完善的“后勤”可以使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上述毕业论文写作改进对策并不能涵盖高职法律专业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环节完善上还要付出不懈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第2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3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第4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是考察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纵观历届法律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谈点写作时应注意的事情,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法律毕业论文。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二,拟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时要掌握好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文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哪个问题、哪个方面用哪种表达方式更加贴切,更能用恰当的文字形式反映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你的论文骨架就会搭的更好了。在让自己的论文提纲愈来愈细、愈来愈具体的同时,始终要围绕自己的观点,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肯定什么?否定什么?明明确确。有时还要用一些分论点、小论点来支持中心论点,从而作到条理清楚、论述明确、具体。

第三,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论文材料的另一个特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生动的案例,根据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一些生动的案例充实自己的论文。这样论文的骨架、脉络、血肉之躯就全有了。最后不要忘记反复润色,法律毕业论文的质量才会不断得到提高。

第5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一、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从未接触过真实的案例,所以毕业后面对非常简单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谈不上运用办案技巧了。同时,由于大学生涉世较浅,对法律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个别部门法学的理论难以理解和领会。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增加法律实践活动。

以税法中的增值税为例,由于大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商品流通过程,也没有见过增值税发票,所以大多数学生对“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这就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通过带领学生到纳税人的公司实地考察,使学生对增值税概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有感性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学理论可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三)学生欠缺驾驭专业语言的能力

任何一个成熟的学科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业语言,法学也不例外。熟练而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办理法律业务是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现在很多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具备这一基本技能。法学专业的教师不难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经常使用非规范的语言表达;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更是白话连篇。

造成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语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点:其一,高校扩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师生比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本应小班授课的专业课只能大班授课。大班授课必然使学生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失去了在课堂上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天然地形成专业语言能力。其二,从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实践看,多数教师授课完毕后不安排书面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之外,基本没有用专业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锻炼机会。

(四)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阶层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职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是大部分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上述单位或机构工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而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没有能力通过这类司法考试。有资料显示,我国法律专业“每年有10多万毕业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学生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平均通过率约为22%,而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平均通过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优势。可见,法学教育离‘职业化’越来越远”[2]。

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缺失

课程设置是教学大纲的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过程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①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②选修课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虽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合同法、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侵权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诊所等。

总观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以发现,只有选修课中的法律诊所是实践课程,而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竟然没有一门实践课程。即使是以选修课形式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只是部分法学院校近几年才刚刚尝试开设的,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这种实践课程缺失的课程设置导致了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介质。法学本科专业的教材作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材的编写模式和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理念的主导下,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编写模式决定了90%以上的教材内容属于法学理论介绍,基本没有案例和实务知识。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材编写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从而使学生很难领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理论的精髓,缺乏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教材学习起来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会安排一些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以弥补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感性认识。但是,课堂教学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具有重复性;而且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作为课堂教学技巧,其采用与否因教师而异,所以很难固定化、规范化和持续化。

(三)课堂教学方式陈旧

课堂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约占本科教学时间的3/4多[3]。因此,课堂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以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理论观点为主。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快速、全面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信息输出机器,学生也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师生间缺乏互动,课堂教学气氛沉闷。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少实践课程,但并非说整个教学过程没有任何实践内容。目前,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在教学计划中都规定了实践环节,一般占总学时的10%左右。但是,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以毕业实习为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4学年,实习单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或由学生自行联系,多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俗称“放羊式”。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而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由于毕业实习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较为分散,且实习单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实习实施全程的监督与指导,也很难全面考察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效果。即便如此,目前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实习也已基本被学生忙于找工作的行为蚕食殆尽。在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大学4年级的学生很难安心地进行毕业实习,往往利用实习时间四处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即使一些学生进行了毕业实习,其实习内容也可能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毫无关系。总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多已经形同虚设[4]。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和法务综合能力培养课程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课程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执业能力,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实践类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法学本科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调整为6∶4,并逐步过渡到5∶5;其次,为了与理论课程相配合,还应单独设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第三,为了加强学生办理案件能力的培养,应开设“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实践课程;第四,为了满足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开设“法律顾问实务”等实践课程。

除了适当增加实践类课程之外,法学本科专业还应增设法务综合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培养学生书写判决书、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能力;开设“法律语言训练”或“法律口才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口头陈述和抗辩能力;开设“法律逻辑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科学的思辨能力;另外,还可以在第二课堂开设“调查走访”“模拟审判”“调解劝导”“演讲辩论”等训练学生执业能力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现行的教材编写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应大量纳入法学教材,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课程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教材,如法理学、民法总论、法律思想史等,更应当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理论进行阐释和剖析,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感性的认识。目前,个别法学教材已经开始尝试把大量案例编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节的理论内容之后,将案例在习题部分进行资料性的罗列,一般不做分析。这虽然较之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有了改进,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论内容之中,且对其缺乏适当的分析,所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只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因此,笔者建议应重视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5]。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2部分构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模拟法庭庭审等;社会实践则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习、法律社会实践等。其次,要将必要的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程。例如,“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习”等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监督考核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将实践教学落于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实效。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然而,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还应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第6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就业市场 司法考试 论文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 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 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二)教育理念的更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经验的学习并重。我国大学法学院系学生大都来自高中,知识学习已经在高中阶段有了较好的基础。进入大学法学院系后,学生自然习惯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主要是书本知识的学习,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对于专业学生的训练也长期采用知识学习为主的方法。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但是,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熟悉实际情况,不懂操作技能,缺乏社会经验。学习需要时问,实践经验则需要积累。司法既属于理论,又属于操作。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积累办理过的案件数,因此,法学院的学生既要学理论,也要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校期问怎样才能获得实际体验呢?在目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鼓励学生多利用寒暑假时间到社会上做调查或参加司法实习,这样可以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同时,聘请司法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学校为同学们开讲座,也对同学们的学习有帮助。并且,聘请外面的专业人士做报告,不应该只限于司法领域,还可以请政府行政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来做报告。这些报告含有书本上没有的丰富内容,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传递他们的亲身体验。这些方法对同学们的经验积累大有裨益。 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们无法改变市场规律,无法改变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我们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改变我们原来的观念,改革原来的做法,以适应新事物和新情况,用我们的改变适应新的变化

第7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第8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反思;误区

自从2002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就业率排名倒数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一直是个热门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者纷纷主张引入实行实践性教学以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时之间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等西方法学教育的方式纷纷被引入我国,并被一些学者视为医治我国法学教育病疾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又产生了很多新的误区,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析正,就无法找出我国法学教育根本问题之所在,更无法从根本改变目前法学教育就业难的尴尬局面。

一、就业难的认识误区及其析正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就业难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在数量上供过于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学毕业生的在质量上不符合市场的要求。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过于求的误区

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也都不断提高。基于法治经济发展的这种预测,大量的高校开设了法律专业,大量的学生选择了法律专业。这一行为就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短时期内激增。那么究竟社会需要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呢?

事实上,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严重匮乏。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受当地恶劣自然条件影响,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律师为当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我国西部地区也出现过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现过甘肃一县级法院仅四名法官的尴尬局面。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武断地说目前我国法律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尚不完全合适。我国法学毕业生的过剩只是一种相对的过剩而非绝对的过剩。 (二)法学教育质量差的误区

提到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有的学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长的感慨:“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硕士审理案件还不如干部”。从而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极其偏颇,干部比大学毕业生强的地方,就是他们具有社会经验,如果说他们审案子比大学毕业生强,只能说明在我国审判的过程中需要的社会知识要多于法律知识,而这无疑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现象。事实正好相反,由于竞争的激烈,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保证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所以单纯就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素质是越来越高的。

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就业难问题,一方面法治经济的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潜在的机遇,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与方向的变化,也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加剧了就业的难度。各大高校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而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时,毕业生却只将目光盯在公检法这些司法、行政单位中,认为只有到这些单位就业才是真正的对口,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事实上,基于市场经济产生的对法律专业的需求更多的是存在于企业中,而大部分学生选报法律专业是冲着公检法司等有保障的工作而来的,因此学校扩大招生的初衷与毕业生就业观念之间产生了差异,毕业生就业观念的误区,才是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二、实践教学定位误区及其析正

传统教育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性的教育,在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从而使我国法学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

在此前提下,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失当,应当进行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在对其反思的过程如果将大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则又进入了另外一个误区。

(一)大学教育是否应当是职业教育

从现代教育的真正含义来看,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识内容的传授外,还要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交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

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专业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实用的手段和学习认识的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从职业教育的概念及特征来看,职业教育从其产生以来都是作为一个与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阶段而存在的,两者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将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学教育不能定位为职业教育。

(二)法律职业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学教育中完成

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者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三,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调查事实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通常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分开进行。而我国的法律结构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与其他国家相类似的职业教育阶段。如果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任都交给法学本科阶段完成不仅不利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现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

将法学教育的前两个任务交由法学本科阶段来完成是较为适当的,即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首先要使学生掌握法学法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其次,要使学生具备法学执业的一些基本素养,至于具体的执业技能,应当由另一个专门的阶段来完成。因为,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职业教育提供的那种训练。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职业教育的任务。因此,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而具体的法律技能的培训则交给其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比较合适。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在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基础职业教育的前提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也一目了然。为了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教学方法,必须明确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 (下接05页)

(上接19页)(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障碍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物质资源投入不够。要推进实践性教学,资源的投入是必须的。然而,最初许多高校纷纷开办法学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现在法学院的开办成本低,法学院的建设不需要建设实验室,只要几间教室,有几个法学教师,招一批学生就可以开办。因此,大部分法学院校无法从资源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学人员实践水平不足。法学教育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师资的问题。要推行实践教学,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实践能力的老师。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社会对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数量为标准考评的,同样学校对教师能力的考评也是以其理论科研能力为准,高校教师出于理性人的考虑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这种纯粹的理论性的研究也必然难以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对高校评价体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师本身重视实践能力、具有实践能力不太可行。

(二)实践教学可行路线之选择

针对我国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将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起来,将与法学实践有关的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为高校所用。

第9篇:法律学毕业论文范文

文秘在企业中是一个重要岗位,文秘是指经过学习,掌握公关与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熟悉现代文书学、秘书学的原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熟练地从事文书、秘书事务等工作。

法律文秘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形势与政策、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学导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制度与实务、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证据法、中国法制史、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基础知识、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应用写作、英语、法律文书写作、秘书学理论与实务、专业技能操作等。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就业岗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现在全国已积累了成百上千万大专毕业生,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有些用人部门对员工提出了限期达到本科层次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科毕业生要求提高学历层次。

温馨提醒,选专业要尊重以下两个原则:

1、选的专业是自己感兴趣的;

2、选的专业是自己比较熟悉的。

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选定这个专业,不管是否是自己本专业,只要坚持读,就可以读好。当然读自己的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无论从复习还是从升本的概率讲,都比较容易,毕竟自己在大专的时候已经学习了一年半到两年的专业知识,复习的时候会轻松,而且容易掌握。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就业薪酬统计

通过38份法律文秘专业就业状况分析,法律文秘专业平均薪酬水平为4840元。

若按照工作经验和工龄来统计,法律文秘专业应届毕业生工资3580,0-2年工资5000,3-5年工资6400。

你认为上面关于法律文秘专业的就业薪酬统计准确吗?太高还是太低了?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排名统计

法律文秘专业在所有 1099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351;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22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6;

法律文秘专业在法律实务类8个专业中,就业排名第4。

法律文秘专业就业区域和方向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