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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

第1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第2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为了解决国企出资人缺位、财务监督被架空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然而,这些措施是否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有效地维护所有者权益?下面就对此作些分析。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将会计从企业中独立出来,由国家通过职能部门来实行统一委派、考核、任免和管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不再隶属于经营者;而是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督,这对于消除国有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欺骗所有者,确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仔细分析这种制度,会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会计委派制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会计秩序混乱、财务监管不力的问题,靠推广会计委派制似乎有点勉为其难,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二)稽察派员制

稽察特派员制是指由政府向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并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的一种新型监督制度。1998年 7月;国务院颁布了《稽察特派员条例》,正式建立稽案特派员制度。到目前为此,已派出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 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查处了诸如“东锅”、“白银”等一大批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从实践的前期成果来看,由于稽察特派员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由副部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并由国务院直接任命)、超然的独立性(稽察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单独拨付,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企业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和相对的稳定性(稽察将派员任期一般为王年),其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约束经营者行为方面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消除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按照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纪律要来,稽察人员不得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稽察特派员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无法正面了解企业经营者在指挥、控制和重大决策方面的表现,那么他凭什么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与业绩考核呢?依据恐怕只能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了。此时,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隶属关系并没有改变,会计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待遇仍然由经营者支配着,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歪曲会计信息、共同欺骗特派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

消除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稽察特派员制度仍依赖于政府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力.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稽察特派员的公正廉洁,政府对稽察特派员的选拔和培训是严格的,《稽察特派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特派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市场机制下;符合经济规律的稳定制衡机制应该更多地是依靠利益相互制衡、而不是靠行政手段赋予某一方更大的权力。稽察特派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而完全是一种行政职责。他要关注的是经营者是否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为其自身利益并不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在特派员、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样执行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特派员稽察乏力、形同虚设,也不排除特派员被经营者收买、合谋欺骗所有者的可能。

3.稽察特派员制度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确能形成持续的外部压力,促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力、恪尽职守。但对于非理性的或低能的经营者来说,这一监督机制事前控制能力差的弱点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危害,因为它不重视过程监督、只重视结果考核;往往要等到企业巨额亏损形成后才发现问题、更换经营者。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较之没有特派员、任凭经营者胡作非为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作为我国国企改革转型期的特殊政策,在严格选拔和任用特派员的基础上.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监督的作用,但其高昂的监督成本和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它不宜普遍推广。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试行两年多的稽察特派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规范,使该制度正在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过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稽察特派员制度固有的缺陷似乎未被克服。

(三)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指所有者为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委派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与稽察特派员制和会计委派制相比,财务总监制更有利于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是完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的理想选择,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监督体制;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会计由于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被赋予了双重监督职能,即既要受所有者委托监督总经理的行为,又要受总经理委托监督其他部门经理及职员的行为。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只重视会计对内部单位及其职员的监督而舍弃了会计对总经理的制约;而会计委派制又过分追求会计对总经理的监督,削弱或放弃了会计更重要的内涵与本质一一管理活动,有点“舍本逐末”。财务总监制度在改革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避免了这种“舍本逐末”的错误,它仍维持企业原有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但从财会部门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人;直接由所有者聘任并支付报酬,他既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又制约总经理,避免其滥用手中权力、损害所有者利益,兼有“监控”和“管理”的双重职责,这就能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2.财务总监制度能够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财务监督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按照产权理论的一般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应当是" 全方位、全过程的;而不应仅停留在事后监督这一个环节上,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和经济行为均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稽察特派员制出于“政企分开”的考虑,要求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具有事前、事中无监控能力的明显弱点。财务总监制从防患于未然着眼,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和资金往来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或审核备案制度,强化了对国有资产安全性的事前、事中监控,能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同时,财务总监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财务总监制度能够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后,总经理作出每项重大经济决策、尤其是财务决策前,均应向财务总监通报,而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财务监控,他更无权单独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又一同作为人都受到所有者的监管。这种内部权力的制衡,不是像稽察特派员制度那样依靠直接的行政手段,而是凭借利益约束机制来实现的。

财务总监的报酬是由所有者(董事会)支付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财务总监的选择有两个:(1)有效监督总经理的行为;维护所有者利益。所有者将从自己获取的收益中划出一块分给财务总监。这样,就把企业利益、所有者利益和财务总监利益这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了。财务总监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或升职,必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监督总经理的行为,督促其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与总经理合谋损害所有者利益。如果这种非法行为带给财务总监的利益大于其由此丧失的奖励与受到处罚所造成的损失总和,那么将不排除其出现的可能性。为避免财务总监作出第二种选择,所有者应予作准备,办法有:一是给财务总监支付足够多的报酬,并根据企业效益好坏另外支付奖金,从而提高其与总经理合谋的成本;二是使财务总监成为董事会成员,即将本应支付给他的报酬与奖金转为股份;使其成为所有者的一分子,促使其保维护自身利益一样,维护其他所有者的利益;三是严格选拔并定期轮换财务总监,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规章制度,通过人事、纪检和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以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

二、完善财务总监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综上所述,从所有者强化对经营者财务监督的角度来看,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我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理想选择。但要使这一制度真正能够发挥作用,还必须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财务总监的委派问题

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应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董事会)委派;行驶对经营者的监督权,这在私有制社会中不成问题。然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全体中国人民,有权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唯有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可以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国有资本委员会,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在该委员会下,可以设立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具体负责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派往国企的财务总监只能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委派,这样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从试行财务总监制的地区情况看,我国目前的财务总监大都由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派,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强化了政府对国企的财务监督,这种做法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但是,由政府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很容易导致新的“政企不分”;让具有政府官员性质的财务总监去行使出资入的财务监督权,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在对财务总监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措施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种政府委派方式存在的问题,下决心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使国有企业出资人真正到位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

(二)财务总监的职权问题

财务总监是所有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而派驻企业的,因此其主要职责应界定为财务监控。纵观试点企业的情况;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直接监督,如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处理程序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企业主要领导、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奖金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二是对企业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决定权。从理论上讲,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本来就不归经营者,而属于出资人(所有者),把这一权力划归财务总监后,有利于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可避免经营者滥用委托权力、减轻或隐瞒自己的经济责任。三是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和总经理联签的制度。这项规定的本意是要强化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监控.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时刻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和生存的挑战。因此;必须对竞争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整的制度,是否会妨碍企业及时作出这方面的决策呢?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另外,联整的项目或事项一旦遭遇风险、经营失败,财务总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考虑到上述因素,笔者认为,用“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核备案制度”取代“联签制度”可能更合适些,这样财务总监不分享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分担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避免“联签制度”造成的权责不清问题。

(三)财务总监的再监督问题

第3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改进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会计委派制度(AAS,Accountant Assignment System)是一种外来制度,是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为了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管理方式。

我国在1998年引入这一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授权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正式在这一目的下,上一世纪末本世纪之初,国有企业开始了会计委派制的实践,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铁路运输企业也逐步试点实行了会计委派制。

从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上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为目的;(2)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即在财政部门设立行政事业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统管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3)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4)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财务主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5)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实行财务统管;(6)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立法形式推行会计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为其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核算资料;(7)实行单位(公司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8)对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会计委派。

经过多年的实践,铁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在铁路局层面,会计委派制基本已全面实施,委派的形式主要是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主管。从被委派人员的管理关系上看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委派,另一种是间接委派。在直接委派方式下,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委派部门管理,其工资薪金由委派部门发放。在间接委派方式下,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被委派单位管理,其薪金发放、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均在被委派单位进行。目前,铁路运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的是间接委派。

一、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的积极作用

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在促进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促进了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

在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铁路运输企业都是以运输生产为导向,已完成生产任务为基本目标,运输基层单位对经营成果大多不关心。随着铁路市场化运作不发的加快,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模式制约的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注重经营结果,铁路局开始把经营成果与运输基层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职工收入等挂钩,也促使了运输基层单位逐步把会计工作放在了比较重要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会计部门的工作也成了基层单位管理者考虑的重要问题,各个单位对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会计委派制的实行,作为上级部门的铁路局陆续把一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和协调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委派到运输基层单位,逐步把企业的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紧密联系起来,开始形成了以运输生产和经营结果并重的管理导向。委派到运输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也逐渐融入到运输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当中,以经营的理念和视角为单位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促进了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使得委派制逐步在运输单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加强了会计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改革和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会计委派制实行之前,为了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及自身的某些不正当利益,企业经营者往往指使会计制造假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约束机构,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领导之下,很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会计监督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会计委派制使会计监督由内部监督成为一种外部监督,它较好地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有效防止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财务管理,特别是全面预算管理;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企业在经营机制、领导人员素质、财务监督及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基础工作和服务监督,加强了会计服务功能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3.促进了会计人员的交流

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选拔人才和提高整体素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选拔一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财务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通过竞争,也可以带动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铁路运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铁路运输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也对会计委派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会计委派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研究和解决。

1.从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来看,会计委派制与某些现行法律不协调、不配套

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委派是在原铁道部政企合一情况下开展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政府机构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色彩。我们知道,公司、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其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属内部事务,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由政府机构向其委派会计人员,有侵犯公司、企业权益,干预其经营之嫌。虽然现在的铁路经过改制,剥离了原先的政府职能,铁路总公司同铁路局一样,都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委派是可以的,铁路总公司自成立到现在,仍然没有形成明确的、具体的关于会计委派制的办法和制度,各个铁路局都是自行推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政策依据不是很充分。

2.认识不到位,被委派单位还有抵触情绪

会计委派制在推行中有些基层单位领导不大积极,认为委派会计就是监督其工作,约束监督太严,是跟他们过不去,也有单位虽不抵触,但要求委派自己相中的会计人员。由于会计委派制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种深层次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特别是委派会计人员进驻被委派单位后,上级监督力度加大了,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范围受到遏制,因此,一此被委派单位领导对委派会计工作有消极应付的,认识不到这是为了促进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甚至抱着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会计委派工作的深化。

3.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影响作用发挥

尽管实行会计委派制时各铁路局都不同程度的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规定了委派会计的职权,但都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一般地,运输基层单位会计机构中都设置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总账会计)、一般会计人员等职位,而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是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于会计机构负责人不是单位领导人员,根本无法实质性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往往形成了走形式、被架空的尴尬局面。虽然有的单位也配备了总会计,但总会计师属于单位领导人员,不是委派的,所以更多关注的是其所在单位的根本利益,大多不能和被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一样对铁路局负责,有的甚至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成了对立面,更制约了被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职能的发挥。

4.委派会计人员存在后顾之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特别是铁路局的机构仍在不断的改革和调整之中,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还存在不稳定的问题。虽然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目前大多由被委派单位承担,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流动、提职、子女就业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却是力不从心,尤其是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的被委派会计人员在生活、家庭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对他们进行周期性的岗位调整却比较滞后和缓慢,从而影响了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委派制向纵深发展,不利于会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制改进的措施

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作为主管部门的铁路总公司以及具体实施的铁路局应从制度层面、人员管理、职能界定等方面入手,总结实践经验,立足铁路运输企业的现行管理要求和发展愿景,进一步对会计委派制进行完善,不断改进现行做法,推动会计委派制向纵深发展。

1.修订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和办法

现行的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制度自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没有进行适应性的修订和完善,原来的要求和规定已不能适应铁路运输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完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要、适应新的反腐倡廉形势的需要,满足加强会计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乃至铁路运输企业融入国家大政方针如一带一路建设进行国际联运与合作的需要。为此,铁路运输企业要站在这样的高度,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角度出发,从会计工作的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等进行全面的谋划和考虑,即:既要有战略层面的考虑,也要有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才能使会计委派制真正体现初衷。

2.进一步深化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局层面的改革一直没有大的变化,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经营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观,铁路运输基层单位的布局仍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现有的会计人员资源,不利于集中优势资源加强经营管理,特别是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化程度不高,制约了以全面预算为主要手段的资源优化配置。要促进铁路局的改革发展,就需要对铁路局现有的布局以及铁路局内部生产力布局进配套的调整,提高管理的集中度,促进集约化经营。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上推行集中模式,集中财会人员中的优势分子实行委派,切实发挥委派制的作用,促进专业化管理和实时监督。

3.形成权责匹配的会计委派考核机制

就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实行直接委派还是间接委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大多是与会计年度相匹配的,而不是与日常的实际工作实时关联,往往造成事过境迁无人追责,也使得制度规定的被委派会计人员责任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对此,必须建立权责对等的考评机制,要变年度的集中考核为分散的日常考核,最好以月度或季度为期限,将期限内委派会计人员的履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由被委派单位和作为委派部门的铁路局共同进行考评,考评的指标、权重等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定要体现此权责利并重,使被委派会计人员能够得到触动,促进其时刻牢记其身份,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做到眼系全局、上下协调、统等兼顾。

4.建立稳定性和流动性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点多线长,运输基层单位较为分散,不乏边远艰苦地区,一般情况下,与大中型城市相比,其生产生活条件要差一些。如何照顾到这些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的情绪和心理感受,除了提高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外,在现有的委派方式下,尤其是在间接委派方式下,还要在用人机制方面第一步探索,一方面,要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被委派单位的职责和工作配合要求、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服务期限及工作权责,列明违约责任等约束条件,确保委派会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要从关心职工和廉政风险防范角度考虑会计委派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流动性,如规定在一个委派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后必须实行轮岗交流,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会计工作的交流,也有利于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5.积极探索适应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委派的有效模式

自2008年以来,原铁道部要求对铁路局部分系统(机务、工务、车辆)的基层单位配备了总会计师,职列单位领导。这些总会计师,基本上都是会计人员出身,拥有会计从业资格和财会技术职称,又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如果将其作为高级财会管理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并进行委派,把其工作目标、职责、利益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捆绑,将更有利于履行上级赋予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也更有利于在被委派单位将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从而全面促进铁路基层单位的经营管理。另外,对基层单位重要的会计技术岗位如总账会计、财会信息化岗位实施委派,也会促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总之,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目前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迫切需要铁路运输企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会计委派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路桥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内部控制

1 概述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路桥交通的重要性,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每年以巨额资金投放到路桥建设事业上促成了其迅速发展。随着路桥建设市场的放开,招投标工程的全面实施,打破了原有封闭的垄断局面,路桥施工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因此,路桥施工企业要走向市场,确保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强化内部成本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成一个内部自我协调、制约和检查的成本管理制度。

日前绝大多数路桥施工企业还未意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虽已形成但残缺不全、不成体系,不能随着公司业务的变化而变化,不能起到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作用。在处理企业经济业务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往往以强调灵活性为由,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使内部会计控制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试图结合路桥施工企业的特点,对路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做系统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2 路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方式

2.1账务系统控制

在账务处理流程中,许多业务处理结果都具有相互检验性,管理即可利用此特性实现系统内部的制约平衡。在账务处理的流程中,各有效单证都会有相应的编号,管理人员可据此判断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控制;在账务处理中又有明细账与总账的区分,两者是相互印证的,同时在总账方向下可根据明细账提出的具体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细化出各详细影响因素。

2.2实物资产控制

路桥施工中材料机械等实物资产是路桥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定期进行盘点,实行差异的追踪控制是减少额外支出的有效力法。同时对实物资产实行永续记录,定期将其与实地盘点数核对,也可减少贪污、偷盗、毁损等现象的发生对实物资产还可通过投保来保障意外事故发生后成本损失的最小化,减少相关风险。

3 路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综合措施

3.1实行会计委派制

施工企业外设项目经理部的会计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自定,受项目经理部和企业财务机构双重领导,出现了一部分会计人员和项目经理联合违纪或者财务人员受制于项目经理,无法发挥其应有制约作用的不合规现象:项目经理挪用工程款项,违反财经纪律乱发奖金和实物,违反规定开支报销,设立“小金库”,大量占有资金,减缓了资金流动,影响了企业整体效益。

实行会计委派制,企业总部对各项目的会计人员直接进行统一管理,其人事关系留在企业总部,收入由企业总部统一发放,会计人员成为和项目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总部的管理者,保证其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防止了项目经理迫使会计人员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在路桥施工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路桥施工企业的会计委派制不够完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树立对会计委派制的正确认识。要向委派部门做好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委派来的财务人员并不是上面派来的“监工”,而是为了更好协调整个企业内部的工作,以消除委派部门对委派会计的敌对情绪,更好地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与此同时,会计委派人员也不能把自己看作“钦差大臣”,高人一等,而应尊重派驻部门的领导,积极主动地融入派驻部门的工作中,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参与经营决策,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对委派的会计进行轮岗。委派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情况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有些问题只有在会计人员的轮换中才能被发现,这也是会计委派制富有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3)完善委派会计的录用、考核。委派会计的任用应由上一级部门统一进行,以体现其权威性,其录用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择优竞争上岗。委派会计的考核、调动、任免应由委派会计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任免,从而消除会计与单位领导之问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能排除平级行政干扰,依照会计法规定办事。同时严格考核机制,把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会计人员的上资、福利、荣誉、升迁挂起钩,形成对会计人员的可靠利益保障机制,以管促放。

3.2设立企业内部银行

企业内部银行是将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应用于路桥施工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资金,吸纳企业的闲散资金,在企业内部各部门间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融通资金。在企业内部,各单位可以把暂时多余的资金放入内部银行,银行内部引入信贷机制,实行资金的有偿使用,运用利息杠杆进行调节,可以减少对外贷款,节省了对外贷款银行利息;同时也改变了过去资金使用苦乐不均的现象,使企业整体的资金流动更顺畅,从而促使各下属单位精打细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内部结算。对企业内部的材料、机械、人工以及各种费用的发生、支出,都用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和内部支付手段,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一方面,改善了以前各单位多头开户,结算时间长的局面,减少了在途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内部统一结算纪律,改变了原来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的问题,模拟外部商品的市场交换和结算,体现了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在企业内设置内部银行,有利于企业的及时监督。通过统一核算企业的各项资金定额、财务收支计划、经济责任指标体系、结算制度、结算程序、内部价格体系,可以使许多不合理开支、资金外流问题、违法乱纪现象得到遏制和改善。同时通过企业内部银行的统一核算,可以及时反映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收入、支出、节余等情况,加快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各单位资金使用、施工进展情况。

3.3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施工企业要制定长期培训规划,把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通过多种渠道的培训,使财务人员成为既精通财务管理,又懂得施工生产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财务人员除了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工作外,应更加重视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出谋划策,积极参与各项预算决策活动,探求降低施工成本的新方法、新思路。

第5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如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或者不能休完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计发年休假工资。再如有关病假待遇的,需要结合法定医疗期的期间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方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目前,各地对于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执行标准不统一,如上海按照本人工作年限的一定比例支付;北京的标准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未约定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企业自行设计的福利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可由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如事假待遇,员工经批准休事假的,事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实际休假时间折算扣除。第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工资管理制度设计注意事项

第6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上世纪末,在我国改革的这块热土上,一大批优秀的中国企业学习资本营运这种最先进的经营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企业购并成为中国企业振兴的历史性转折点。海尔、上汽、青岛啤酒等大型集团公司就是其中的典范。这些成功企业都说明了一条普遍意义的经验:购并重组完成了国有资本由低效企业向高效企业,从一般竞争经营向特殊战略性经营集中的目标;而经营管理好被购并重组的子公司,实现利润新的增长点则更为关键的。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与管理成为重中之重,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一、外派人员的选拔、聘用

笔者所在的公司,外派人员有200人左右,外派岗位涉及经营管理层、企业中层管理等管理层次,外派专业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外派人员的选拔程序为:所在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小组根据分、子公司外派人员需求岗位,确定派驻人选。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个明显不足,就是每一次选拔的时候,总会有无合适人选可派的感觉,有时候不得不勉强而为之,效果就不言而喻了。随着集团资本的不断扩展,外派人才需求呈增长态势,储备人力资源成为扩张型企业的当务之急。

1、要有专门的外派人员管理机构

外派人员的选拔应该是―个系统工程,选拔机构和程序的确立,人员选择范围的确定,外派岗位对派驻人员的要求,对外派人员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个性特点、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以及对组织文化的认知能力等都应该是搭建该工程的重要构件。对于选拔机构和程序的确立,笔者以为应设立专门的负责外派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附属于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独立建制,视管理范围的宽窄确定。

2、抓好外派人才的储备和培养

在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时,为了避免选拔的盲目性,应根据外派岗位需求,建立外派岗位的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才库的选择范围应该放在全集团范围内,千万不要把视野集中在总部或本部范畴。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大集团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而且由于选择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发现和选择合适的人选;后备人才库不仅可以及时提供备选人才,为企业岗位及时输送合格人选,而且可以纳入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序列,丰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内容。

外派人员的选拔要注意避免勉强选人派人,特别要强调选择合适的人去做合适的事,如派驻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岗位人选,应注重其亲和力、自身的人格魅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的强弱,而不是片面追求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精通程度,除非他精通的专业领域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类领域,这就另当别论了。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外派人员选拔的程序问题,外派人员身份的确定机构要有其唯一性,切忌随便哪个部门需要就由哪个部门直接确认。这不仅可以避免外派管理的混乱,杜绝不符合外派工作要求的人事调动发生,更是可以达到企业集团最优人力成本的效果。

二、外派人员任职期间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金管理

1、劳动关系管理

跨地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就是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都关系到外派人员的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好,也可能直接影响到外派人员的工作情绪,以致影响工作质量。据笔者所知,有些公司的处理方式较为简单,劳动关系保留在派出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社会保险(除工伤保险在派驻公司参保以外)全部按照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简单、直接,无须增加管理成本;缺点是缺乏公平性(子公司性质一般都是独立法人制企业,有独立的公司管理制度以及薪酬管理制度,若采用上述处理方式,因公司经营效果的差异而导致职工收入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外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参保险种的差异性)。笔者认为,在保持该方式优势的同时,应弥补其公平欠缺部分。简言之,劳动关系保留在派出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劳动关系不随人走,外派身份一经确定,该外派人员的管理权属于集团外派管理职能部门。

2、社会保险管理

按外派人员的实际年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外派人员实际年收入情况以年度外派管理部门统一下发的通知为准,由劳动关系所在公司代扣代缴,年终一次性与派驻公司结算,派驻公司负责代扣外派人员个人须承担的社会保险差额部分(以外派管理部门下发的通知为准)。外派人员的参险险种由外派管理部门统―确认,若出现确认险种所在公司未参保的情况,以外派管理部门下发通知为准单独申报或以现金方式弥补。

三、外派人员薪酬及各种津补贴的管理

确定合理、公平的外派人员薪酬福利制度,对外派队伍的建设、稳定外派队伍、持续激发外派人员的工作激情等至关重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只有在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会有更高层次的追求。根据此理论依据,薪酬福利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考虑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元素,而且还要考虑人的自我价值体现的元素。

外派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外派人员薪酬福利制度设计的特殊要求。我们设想一下,若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低于总部人员的薪酬待遇,将会导致人员派不出去,外派人员不能进行合理流动,有可能在一个派驻地一待就是好几年,更有甚者待了上十年的。外派人员的言行,在子公司若出现反向作用力,后果的严重性,可以借用美国的一项人力资源调查结论:外派人员不胜任所造成的损失,至少是该人员年薪的2至5倍。上述劣势,归根结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企业,还是要由企业来买单。因此,结合外派工作的特殊性,设计公平合理的外派人员薪酬福利制度,应倾向于更高一级需求的追求,就是要加大自我价值体现的元素成分,增加人性化与制度化的有效结合。具体来说,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制度应以同级外派人员薪酬高于总部人员的原则、就高原则和生活成本公司支付原则来设计,辅助以租房补贴、探亲假期以及探亲假期间的交通费报销等补充福利制度。

四、外派人员的再培训管理

外派人员的再培训工作也是确保外派人员工作质量、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外派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注重针对性、综合性,要以全面提升外派人员综合技能、综合素质为培训目的,结合外派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公司未来人才需求规划等有的放矢地确定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及培训考核,切忌盲目开展外派人员的培训工作。否则,不仅会增大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成本,而且外派工作人员对培训预期的失望,有可能会发生转嫁行为,继而影响工作热情。

五、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7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再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出台的背景和动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通过改革财会人员的任免机制,将由各单位领导和经营者任免改由政府部门任免,这就产生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二、会计委派制试行以来的基本状况(一)行政事业单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最早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的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四川中江市共五个县市。这些试点地区的会计人员委派工作,全部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进行运作,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原单位,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人员,也有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查、法院、交通、工商、土地、教育等部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由县市财政局直接负责,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他们的工作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作为今后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同时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处,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了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大大节约了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资金2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员由财政局委派后,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账户共187个,仅1997年1-9月份,上交的预算外资金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0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据检查统计,章丘市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大减少。

(二)、国有大型企业

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的是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和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其任职资格要求有非常严格的专业工作条件和学历条件,并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合格后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以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聘任,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1996年又向15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财务总监。他们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凡选派的财务总监,参与并监督企业一切重大的经济活动,参与拟订所有的经济方案,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等。当然,以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如果出现问题,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必然要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挡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挡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科学分析,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账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实践证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督地位、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反对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目前对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有的认为由政府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与搞活企业、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也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与现行有关法规相低触。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土壤环境,何况各地对会计人员委派的做法不尽一致,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处。怎样能使它健康成长,避免或减少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使它能够尽快全面推广,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影响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第8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

1、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监督者

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祝,可能使经营者权利无限膨胀,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财产所有者如何选择监督者,快捷、低成本地获取有关经营管理者活动的信息,约束、监督其行为,成为财产所有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着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这样,委派会计具备成为最佳监督者的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的活动;也具备主观条件——愿望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进行客观的反映,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的监督者人选。

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

经营管理者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不完整性和阶段性等特点,财产所有者很难通过有限的已公布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舞弊行为。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按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当前会计人员地位最生动的写照。除了少数会计人员挂冠而去,大多数则是随大流。特别是在厂长(经理)承包的企业中,会计人员对厂长(经理)几乎是惟命是从,或逆来顺受。

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赎职的会计人员;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以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4、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对会计队伍的统一管理,促进会计工作的职业化和社会化

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不再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使会计工作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化服务功能的职业,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可促使会计人员相互学习、公平竞争,提高会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可以享受优质专业的社会化会计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二、对会计委派制疑义的分析

会计委派制不是什么新事物,在外国的经济法规中,就有规定股东向企业直接委派会计或审计人员的内容。根据日本商法,一定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主要任务是监察公司的会计事务。英国公司法规定,各公司应任命审计员若干人,其目的是进行日常监督和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们报告他们所审核的账目;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免,报公司注册处备案。

但是,会计委派制在我国的试点,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下文将列举种种否定意见的主要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和评判。

疑义之一,认为委派会计干涉企业自主权中的人事权,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大量规模较小、政府无力重点管理的企业。同时这些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之,遵守职业道德并没有在会计行业中蔚然成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象大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单纯依靠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来保证会计内部监督职能的实施,我们也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注册会计师(CPA)审计去纠正失真信息,因为外部监督毕竟是一种辅助监督,它是建立在企业会计监督有一定效果的前提下。当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徒有其名时,外部的CPA审计恐怕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或者他们也只有听之任之罢了。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对企业强制性委派会计,可以扭转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奠定良好的会计环境。

当然,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会计委派制也应逐渐向着更适应于市场经济的行业自律性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演变。

疑义之二,认为将会计游离于经营管理者控制之外,不利于会计人员实施理财活动。

确实,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经营管理者会逐步使会计理财功能弱化,另外,会计人员本身的理财动机也淡化了。但是随着理财工作的日趋重要,财务管理有必要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和技术。在国内外很多大型企业中,都独立设置了理财部门。因此,我们可以将理财活动与会计核算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制,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有效约束内部经营管理者;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的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配备理财专家,受控于经营管理者,专司理财职能。

疑义之三,认为委派会计可能会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勾结合谋,影响实施效果。

应该承认,这种合谋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与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的情况相比,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了。首先,存在着对委派会计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该机构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并由此决定对他们的奖惩和提升。这就加强了对委派会计的工作监督,他们伙同作弊可能遭受的损失加大了。其次,若内部经营管理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试图作弊,因为他们对委派会计不存在直接控制的权利,他们必须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贿赂。此时很有可能其舞弊成本大于其舞弊获利,因此内部经营管理者只有选择按财产所有者要求,合规运作企业。

疑义之四,认为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制依据,如《公司法》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会计法也有相关规定。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也可以找到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新《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就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公司法》的规定也很明确,第1章总则第4条就规定了“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对于有些法律规定中与会计委派制相矛盾的地方,笔者认为,法律的制订,受制订时的历史阶段的限制,法律的一些非原则性的、可以这样解释可以那样解释的条款,不应作为积极新生事物“发芽”的阻碍。既然我们已广泛验证了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那何不先将其试点运行,再决定是否应修改法律中的不协调之处,为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呢?

三、确保会计委派制可行性应注意的问题

如前所述,会计委派制的实行利大于弊,值得尝试。为确保其有效实施,笔者将探讨应注意的几个核心问题。

1、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区分好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和委派机构。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对委派会计进行培训和日常监督,负责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发放,定期评定考核会计,定期向委派机构汇报并对委派会计的任免、奖惩、晋升提出建议等。笔者建议管理机构可以是在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下成立的提供会计工作服务的机构。它集中所属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负责按委派机构的要求向相关单位委派会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委派机构则依具体情况而定。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国有企业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当地政府股东联合组织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的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的委派部门。委派机构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驻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者是会计的委派机构,但其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实际上已委托给会计管理机构了,会计委派机构只负责最终的决策工作。而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是一个中介性的服务公司,它提供会计工作的社会化有偿服务,而且各个这样的公司间可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样安排有三点好处:(1)区分了会计的委派机构和管理机构,避免了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和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2)设立管理委派会计的社会化服务公司,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奠定基础;(3)对于自身事务本就繁多的委派机构来说,大大减轻了他们的工作负担,也明晰了各机构间的职责权限。

2、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委派方式

为避免给会计委派机构带来太大的工作负担,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人员均要实行委派。笔者认为,委派的工作岗位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内部核算形式而定。对于各单位委派会计范围的具体规定,应制订一个全国通行的可操作标准。建议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衔接,不分所有制,只分行业,依经营规模,如产值、销售总收入、职工总人数等,制订一个具有相对弹性的委派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

前已建议会计委派机构通过会计管理机构——社会化会计服务公司来委派会计,但对于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又如何委派会计人员呢?笔者认为,如果已确定要对某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则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代表(会计委派机构)应首先选择会计管理机构(一家委派会计服务公司),并在该管理机构的协助下界定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对现任委派会计进行能力和称职情况考核。若考核通过,该委派会计的档案转至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档案库,且该委派会计成为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在此基础上,原单位、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机构三者之间签定合同,确定委派会计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职责权限和考核评定标准等。这样,会计委派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之间就委派会计事务达成委托——关系;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之间是雇佣——受聘关系;原单位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请——服务关系。

而新开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委派会计。可以规定开办单位到工商部门注册时,必须通过委派会计登记办理和聘请手续。该手续的步骤如下:开办单位提供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的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委派会计的管理机构(某家会计服务公司);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开办单位对会计人员质量的要求,通过会计人才档案库,搜寻提供符合要求的人选;开办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三者间再签定合同,委派会计。而且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开办单位股东的认可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开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和会计服务公司伙同舞弊。

3、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为使委派会计有效行使其反映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根据1998年5月召开的湖北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会议的总结,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主要则是:(1)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2)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3)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4)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5)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偏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私营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会计委派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人员本身以及被委派单位都要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在初始委派会计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表达。还需根据委派会计的责权确定其业绩考核标准,该标准必须是评价委派会计责权履行情况的明晰的、量化的条款,同时标准也必须包含在合同中。

4、抓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

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行,必须建设一套完整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这些制度包括:

(1)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档案应统一式样,统一编号。要开发全国通用的委派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通过该档案管理软件进行委派会计人才的信息统计、信息查询和信息分析。

(2)委派会计的任职和职务升迁制度。委派会计的任职由会计主管机构考核,由会计委派机构认定,且必须得到企业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满意。而关于委派会计的升迁,主要由会计主管机构根据业绩和工作年限向财产所有者推荐,最终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决定。

(3)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每个会计主管机构应对所有其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评年检,经过会计年检,一是调整企业因注册资金变化、经营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委派会计范围变化;二是对委派会计的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对合格者(企业财产所有者满意,会计主管机构认定合格)继续留传,不合格者,经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免任另派。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换,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轮岗,还可以对委派会计在派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一个规定。

(4)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制度。委派会计独立于被委派的单位,是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因此他们的工资奖金应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按合同标准每月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委派会计的服务的工资。年底根据合同规定的考核条款对委派会计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会计管理机构再根据考核结算清算与用人单位间的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最后发放给委派会计与业绩挂钩的年终奖金。

(5)委派会计的培训、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参加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以加强学习和交流。县委派会计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5、会计委派制与财务总监制、稽察特派员制的衔接实施

财务总监制可以看成是会计委派制的一个特例,它只对企业的财务总监进行委派。财务总监除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外,还代表企业的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的活动进行监督。而稽察特派员制度中,特派员完全是企业的外部人员,他不参加、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职责就是实施财务监督,国务院将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奖惩任免。在上述两种制度和会计委派制中,我们不必急于讨论出哪种制度最可行,只需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对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因为国家从这些企业中获取的税利巨大,有些企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应重点管理。政府可直接对单个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实行直接委派,直接管理。1998年4月28日,国务院正式任命了首批21名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稽获特派员,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在国有企业监管上开始进行。

对于非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财务总监制与企业制度有良好的协同性,且不需对会计组织机构进行大的变革,现阶段可在大型企业中广泛推行。深圳市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9篇:企业特派员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管理机制

1 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现状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京海发电公司现有正式员工460人,其中,劳务派遣员工160人,占员工总人数的34.8%。在这支庞大的劳务派遣员工队伍中, 部分为大、中专毕业生, 主要从事煤场的采样管理、机组维护、化学水处理及热网首站运行等工作;部分为初中、高中、中技毕业生,主要从事司机、保洁、保安、厨师等工作。总体来看,劳务派遣员工适用于企业非核心业务范围,但对于整个企业发展来讲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科学管理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从劳务派遣员工现状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劳务派遣员工队伍存在着不少问题, 制约了整个劳务派遣员工队伍的战斗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心理失衡,劳务派遣员工心理的天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扭曲;二是感觉发展无望,对自身发展前途无信心;三是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四是患得患失,身在曹营心在汉。

2 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

2.1 用人机制不科学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局限,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不能完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基本原则,抑制、挫伤了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了正式、劳务派遣员工之间待遇工资剪刀差的现象。

2.2 思想认识不全面

劳务派遣员工未能合理恰当地调整好自身心态。客观地说,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大致符合社会总体水平。但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正式职工的薪酬待遇稍高于社会总体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不对称性, 这种薪酬待遇的不对称性极易诱发劳务派遣员工的心理失衡。

2.3 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称职员工难以长期稳定,优秀员工难以脱颖而出,问题员工不能及时退出的状况,从而影响了员工内在潜力的充分发挥。

3 创新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机制的有益尝试

为稳定劳务派遣员工队伍,调动劳务派遣员工的积极性,京海发电公司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3.1 按能力定岗、按岗位定酬

一是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按时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二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以岗定薪”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等级、合理区分工资级别,并实行薪酬水平能高能低, 薪酬待遇能增能减的制度。

3.2 制定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通过近几年的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经验积累,京海发电公司已经意识到建立优胜劣汰、长效动态考评机制的重要性。公司在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制定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使长期表现优秀的实干型人才和有特别才干者, 能够获得额外奖励、破格提拔、晋职晋级甚至提供转为正式员工的机会。2012年,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了“劳务派遣员工转正”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此种机制对于更好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3.3 创建“京海一家亲”的企业文化氛围

京海发电公司注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精神激励,大力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培训活动,参与积极倡导“京海一家亲”的企业文化,确保劳务派遣员工能够真正融入企业,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凝心聚力的作用。

4 继续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可行性建议

4.1 选择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派遣机构才是完成整个派遣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要对其所具有的资质提出要求,避免出现只收费而管理跟不上的情况。因此公司必须要选择一个有实力,操作规范的派遣机构。其次,要认真对派遣公司的整体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企业战略、员工特点、成本实力、企业文化等多种因素,并且还要选择适宜的派遣模式,在法规框架内三方切实履行好人才派遣的各项职能,努力去达成人才派遣的目的。

4.2 构建科学民主的员工管理体系

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要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使员工个人发展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融为一体,从而凝聚其心、激励其人、发挥其力。

4.3 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入会

公司要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商议解决劳务派遣员工入会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工会,要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入会,并将会员交用工单位代管,参加用工单位的活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设立工会,用工单位要吸收劳务派遣员工加入本单位工会。最重要的是,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共同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新模式,从陌生到熟悉,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企业管理者认真分析公司劳务派遣现状,找出问题根源,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机制,才能充分运用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推动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