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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通报精选(九篇)

安全生产检查通报

第1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一、督查范围

建成建材有限公司、天净集团银川冶金分公司、伊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二、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2、是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并得到日常维护和保养。

4、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特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生产一线职工是否得到教育培训。

三、督查结果及及整改意见

1、天净集团银川冶金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比较标准规范、责任到位。

2、建成砼业有限公司对进出厂区的混泥土搅拌车进行了分道出入,但没有“出口”和“入口”等明确安全警示标志。

3、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制浆车间粉尘超标、噪声超标。

第2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全市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步骤,结合卫生行业特点,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了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无小事,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不懈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大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制定印发了《***县卫生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坚持以自查为主,督查为辅,要求要摸清本底,检出成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上报报表和总结;在卫生系统负责人会议上,分管局长对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强调。

二、序时推进,扎实开展

我局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要求的时间及步骤,分五个阶段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6月30日前制定方案,自查自纠。我局同时制定了调查表,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各医疗卫生单位分别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了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了结果。二是开展了行业检查。7月2日-6日,县卫生局抽调县直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两个检查组,分片对17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发区卫生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重点从主体责任、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汛期安全和安全保卫等方面进行了检查。7月10日,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我局2013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督查。四是做好迎接县安委会的督查准备。8月26日,县安全生产检查组一行在县安监局徐雪涛局长的带领下来我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采取听汇报、看资料的方式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记录,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为我局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了方向。四是做好迎接上级政府的检查督查准备。五是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总结和报表,对1-9月份的安全工作进行通报。并对中秋、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布置、再强调。

三、突出重点,成效明效

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对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安全的院感、消毒等方面;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配置,门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用电安全等方面;单位公务车、救护车的维护保养、人员教育培训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医用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电梯、压力消毒锅等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医用射线、麻精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安全方面以及建筑设工安全、汛期安全、高温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通过自查和督查,全系统共组成检查组24个,参加检查督查74人,检查单位24家,其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24家,建筑施工安全的8家,危险化学品的20家,消防安全24家,特种设备20家。检查村卫生室130家。共排查隐患38处,分别是医疗安全8处,特种设备和重点部位13处,消防安全9处,车辆交通安全4处,汛期防洪1处,建筑施工安全3处。在大检查期间,县卫生局对违法医疗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4起,罚款人民币1.6万元。对于发现的隐患,相关单位立即落实专人,确保资金到位,整改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压态势,以“安全生产年”为目标,从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强化排查、落实责任为措施,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冬季防火等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系统内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13年9月18日

第3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近日,厦门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就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安排部署,主要突显“五超常”。

一是组织领导超常。厦门市成立了以刘可清市长为组长、所有副市长为副组长、负有检查职责的36个部门的一把手担任组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协调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是检查对象超常。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燃气与消防、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外来务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事故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是检查方式超常。成立8个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现场,对全市36个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抽查。

四是行政处罚超常。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厉打击、绝不留情。

五是督查方式超常。厦门市安办将组成6个督查组,分三阶段对各级各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指导,严查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坚持”让检查不走过场

厦门市安监局根据工作性质、人员职责、任务需要,采取机动、交叉的方式,从各处室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督查指导组、明察暗访组、整改落实组、服务企业组、长效机制组、技术支持组、宣传统计组和综合保障组,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时,厦门市安监局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是坚持检查范围和检查责任全方位。此次检查坚持全方位原则,检查责任落实三层面,即落实企业开展自我检查的主体责任,落实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企业的属地监管检查责任。

二是坚持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无盲区。对各单位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坚持“无盲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整改到位。

三是坚持检查过程和责任追究严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四是结合检查结果和服务企业重实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细化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安全生产专家下基层、下企业,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特色”强化宣传教育

此外,厦门市质监局还紧扣“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的宣传主题,结合实际,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宣传教育“声势大”。开辟市政府“市长专线”栏目,连线厦门经济交通广播、厦门网在线访谈,就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在线交流、对话。充分发挥12350举报电话和短信举报平台作用,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社会举报并按《举报奖励办法》及时兑现奖励。

二是宣传教育“重点准”。紧紧围绕集中开展厦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报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认真、不落实、走过场的地方、单位和企业。

三是宣传教育“形式活”。利用各道口、长途客运站、BRT场站、医院、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LED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标语、安全警言警句和公益广告。联合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全市广大用户发送安全生产普言警句。每周编印3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简报专刊,及时刊登全市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4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安生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目前仍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事前预防”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四个不完全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对“事前预防”重要性的认识不完全到位;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落实不完全到位;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不完全到位;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一些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的落实不完全到位等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事故未已;事前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预防,就是对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诊断、识别评价、预测控制和补救预防的全过程,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只有通过预防,才能真正有效地减少事故,降低事故损失,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上更加重视安全生产,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安全措施,突出事故预防,坚决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全力推动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突出分层督查、抓主抓重,突出各司其职、靠实责任,突出从严从细、力求实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局)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和宏观指导,对工矿商贸及其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安监部门负责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务、电力、邮政、林业、农牧、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施设备、邮政通讯、林草、农药、文体娱乐设施、旅游景点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县属企业和省、市驻民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为主。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况;监控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情况等。

4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县上主要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能少于一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煤管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综合监管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能少于一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逐行业、逐企业、逐户进行普遍检查。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采取经常性检查的方式。要认真落实岗位一天一查、班组车间一周一查、厂(矿)级一旬一查、公司一月一查的制度。

5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监督检查要做到九要”即目的要明确、安排要周密、人员要过硬、重点要突出、记录要详细、意见要具体、反馈要及时、效果要明显、报告要全面。

三、强化信息通报

1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民单位每周星期三下午六时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周报表、安全生产简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周报表;每月2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统计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

2实行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文件通报或新闻通报的方式,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季度定期通报一次,并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适时予以通报;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进度完成情况每半年定期一次。

3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制度。监督检查人员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当场下达安全监督检查指令,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4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凡县上和乡镇、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都要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

5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者,要从严从重处理。

6落实安全生产旬报告制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将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10日、20日、30日报县政府。

四、严格行政问责

1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实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实行黄牌警告。1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制不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3未按本文规定的次数和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的或监督检查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已经存在事故隐患的或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4对按规定应当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予以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证照颁发、竣工验收等)5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6拒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指令的7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8突破县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控制指标的

2约谈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事宜。被实行约谈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其分管领导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约谈对象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提交整改报告。对无故不参加约谈、不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5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县安委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决定自6月份至9月底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对照大检查方案,确保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期限、资金、整改措施等,并到期回访,确保整治效果。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

根据《大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委邀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截止6-9月份,共对16家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了26次安全生产检查,其中排查出一般隐患62条,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中主要存在一是现场管理混乱,二是露天采场部分边坡有浮石、险石,三是井采矿山要加强照明和信号管理,四是加强井采矿山的敲帮问顶管理。

3、民爆物品销售环节检查情况

7月15日,9月27日我委先后两次对县民爆公司火工品销售环节、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3处一般患当场督促整改,整改率达100%,为矿山企业代储炸药要分企业、分批次存放,严格控制保质期,对火工品的进出数量做到日结账实相符。

4、电力隐患检查情况

每接到一起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作业、违章施工和违章建筑等行为,县电保办在第一时间赶赴违章地点,向其下达《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制止违章行为。针对可能危及人员和设施的隐患,采取中断施工电源,迫使其按期整改。根据《县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将涉及危及电力设施的9处隐患上报县安监局,由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5、报表报送情况

根据县安委会文件要求,我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将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送至我委,由我委汇总制成报表报送至县安委办,每半月报送一次,目前已报送各项一般隐患17条,无重大安全隐患,目前已全部整改,整改率100%。

6、加强“中秋”安全生产管理督查工作

为做好中秋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县经信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中秋”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节日期间委领导带队到部分矿山进行巡查,确保节日期间矿山生产安全。

二、下一步打算

我委将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力度,对非煤矿山主要检查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坚决实行“零容忍”,检查必须有记录,杜绝只检查不整改行为,杜绝检查走过场走形式。

1、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各企业必须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值班带班人员安排名单,县经信委假期每天安排值班人员抽查企业值班带班人员在岗情况,节前各企业专题面向全体职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2、加强对技改企业管理,为防止技改企业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发生,技改企业开工前必须制定整个工程的月度施工计划,每两个月核定一次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核定领用火工品。

第6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项目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也可将这三类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进行。施工队伍安全巡检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向项目安领导小组汇报并发文通报下属施工队,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公司安保科。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附:检查表。

第八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各施工队必须将整改情况向项目安保部作书面汇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应按有规定当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处罚,直到停工整顿。

第十三条 各施工队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支持配合安全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查各施工队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安全意识是否增强、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隐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设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检查时间安排:项目于每月末对各施工队伍检查一次;各施工队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组成:

项目: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安保部、综合办公室、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项目安保部为安全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各施工队伍:各施工队安全领导小组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施工队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班组及工区:由班组长、作业队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一) 检查方式

项目的安全检查为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普通性的检查,项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搅拌站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

2、专业检查:针对各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场所进行检查。

3、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开展检查。

4、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职工思想易分散而进行遵章守纪检查。

5、不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装置在不开工、停工、检修中以及竣工试运转时进行检查。

(二) 检查方法

1、首先由各级领导组织布置,成立安全检查组。项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2、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形式了解情况,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产中异常情况。

3、现场检查。查遵章守纪,查设备运转情况。依照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对照检查(附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

4、坚持查改结合。通过检查的手段,达到整改安全隐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隐患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

第二十条 检查出的隐患处理: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类排队,整改时采取相应办法。

1、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检查组签发停工指令书,被检查的单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停工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促使安全隐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检查组前来复查,经检查组检查合格并经批准后才能复工(附停工指令书、隐患整改通知书)。

2、限期整改问题:凡是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观条件和困难,如购置物资设备或组织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好。由检查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实项目、设备、材料、人力、执行者、监督者、保证按期完成。

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检查组汇报检查问题时口头逐项提出各类各项问题,落实给责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准”。

1、三定: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落实整改。

2、三不准:

① 应由队伍个人整改的不准推给队伍负责人。

② 应由队伍负责人整改的不准推给主管。

③ 应由施工队整改的不准推给项目经理部。

第7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1年经过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留置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 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

第八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十六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特大事故,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事故处理的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发生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约谈、训诫、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强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工作。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

第8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设施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组织领导

为使此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陈世响主任任组,街道副书记陈桂官、副主任林鸿龙、林霄、派出所陈振翔所长为副组长,共同负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主要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精神,部署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二)落实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情况,配合敦促公路营运企业运用已经安装的GPS,加强内部车辆的监控情况。

(三)落实“3.15”南安会议和省交警总队《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丁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隐患路段、国道和主要省道中心隔离设施设置、国道和主要省道让行标志、标线设置排查、报告等情况。

(四)强化各项整治。要加大整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强事故多发单位的监管,对学校周边、学生周末班车、农村道路的行车秩序要重点整治。同时,要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对工地装载车、“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情况。

(五)定期对辖区有严重交通违法、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和企业集中抄告同级运输管理、安监部门,各地对相关情况适时存当地主要媒体公升曝光情况;对违法超员、经处罚不改的运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严处罚,并联合主管部门督促运输经营者对严重违法的驾驶人,建议予以停驾或解聘处理情况。

(六)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管理工作预案,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组织预案演练情况。

(七)实施《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方案》,认真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宣传工作,组织实施主题宣传日活动情况,结合“五进”工作,做到交通安全宣传“五联手”,即通过主动与广大媒体、教育部门、运输企业、保险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联手情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投放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及时报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工作进展情况。

(八)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九)认真组织开展“迎世博、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要求,参予当地组织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参予当地设立的治安检查卡点,在全省各出入闽通道查堵危险品,加强枪支弹药保管情况的检查。

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从4月15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

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第一把手是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亲自部署,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即查即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时整改、跟踪落实: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强化督导。要加强对包片、挂点的地区此次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以上检查内容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指导,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9篇:安全生产检查通报范文

2010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加强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一)协同作战,成立17个市级部门检查组,确保重大节假日安全

为确保“元旦”、“两会”、“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落实责任,2010年,在市安委会的协调组织下成立以市安监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运管分局、教育局、林业局、文体旅游局、质监局、国资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责任单位的17个市级部门安全检查组,负责牵头组织市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在重点时段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力、生产加工、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领域)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二)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时间安排

⒈“元旦”、“两会”、“春节”安全大检查(2009年12月28日—2010年2月28日)。

⒉“五一”安全大检查(2010年4月26日—2010年5月7日)。

⒊“中秋”、“国庆”安全大检查(2010年9月17日—2010年10月12日)。

二、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强化督促指导

(一)实行安全生产“主题月”检查监督机制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安监局将实行安全生产“主题月”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安排如下:

1月份: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生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指导企业进行自检自查。

2月份: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成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与公安、工商、质监、消防、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进货、占道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3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我市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厂(矿)长、安全员的培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专项检查。

4月份:开展“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化专项检查”,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月份:开展“三项经济政策”专项督查行动,重点对我市辖区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6月份: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行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7月份: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8月份:开展“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佩戴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9月份: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治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行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和评估、监控。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的情况进行调查。

10月份:“建筑领域中重点在建工程项目专项检查”,协调市建设局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建筑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防触电、防坠落、防坍塌、防机械事故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月份: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2010年12月:开展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督查。

(二)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在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隐患查处效率的同时,2010年安监局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每季度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一次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三、检查工作要求

通过全市范围的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全市人民营造出安全、祥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和结束后一星期内分别将安全大检查行动方案、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按期报送每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对相关情况逾期不报、隐瞒不报的单位或部门,将由市安委会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报送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注重实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工作要确保切实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不漏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落实,对难以立即整改或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需督促、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相关责任部门必须组织复查,确保安全生产。对不能整改到位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须停止使用设备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