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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全文(5篇)

养老保险论文

第1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江苏省运动员退役主要有两种安置方式:组织安置和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后,根据所参加比赛的类别和名次来决定是否进行组织安置,如果是省级安置,交由省人社厅负责;若市级安置,由市体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安置地限于省内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安置途径包括:

①升学,运动员退役后因年龄较小而进行升学,待其毕业后再由组织进行工作安置;

②事业单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运动员放弃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每年在所有退役运动员中占少数,比例约为25%,这部分运动员退役后无论是选择升学还是再就业,都保留其工龄及保险关系。自主择业的大多为成绩一般的运动员,主要以自行车、摔跤、柔道和划船等项目为主,每年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占所有退役运动员的75%。自主择业的安置路径有多种,主要有升学、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创业等。由于再就业的多样性,退役运动员可能会面临新进入单位不认可其工龄的情况。此外,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还会出现较大的地域流动性,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会出现统筹基金不能随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现象。

2运动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梳理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围绕运动员的社会保险、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文件规定要将编制内运动员逐步纳入到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为运动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要求为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对运动员缴费年限以及工龄的计算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是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这部文件打破了训练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将原来的统包统配改革成为聘用制,并对运动员的身份、职业生涯以及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了详细规定。2008年江苏省体育局在体人字〔2007〕412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苏体人〔2008〕5号),首次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上日程并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规定。接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体人〔2008〕13号),该文件从多方面对运动员保障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有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还包括运动员选招录用、退役补偿和安置、激励奖励以及特殊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到2009年实现江苏省运动员保障工作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总体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规定在体人字〔2006〕478号的基础上,将所有进编、在训运动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尽快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江苏省根据体人字〔2006〕478号文印发了《关于退役运动员补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体人〔2011〕8号),对补缴的人员范围、起止时间、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程序以及资金来源等做了详细规定,这部文件推动了江苏省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并对退役运动员参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

3.1.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2008年底出台了国发〔2008〕10号文件,虽然对基金管理和缴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但只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进行试点,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以及有效的政策指导,各地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政策时必然会导致制度实施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此外,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对运动员这类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进行规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这类人群明确纳入其中。

3.1.2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虽然该文件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给予一次性补贴,但这只是针对公务员进入企业的特殊照顾。而同样是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未能受到该项规定的眷顾:第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存在分歧。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加重转移的负担,因而损害了部分退役运动员的个人利益。其次,统筹账户基金周转困难。由于我国还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因此运动员向省外流动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则被留置在转出地,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难。

3.1.3训练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训练单位缴费比例过高,加重训练单位的资金负担。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而在目前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训练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且缴费又由省财政提供,给省财政带来支付压力。此外,训练单位每年还要为试训运动员和2008年以前退役的运动员进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缴的资金不算在省财政预算内,而是由省基金承担。这些费用不仅提高了训练单位的用工成本,还增加了省财政的预算开支,形成双重压力。

3.1.4预期养老金水平偏低首先,当前江苏省运动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仅为3%,运动员退役后进入企业其个人账户的积累要低于同等条件的企业职工,这是极不公平的。其次,运动员的薪酬直接与训练和参赛成绩挂钩,这会影响缴费基数的变动,从而影响个人账户的积累。此外,部分运动员二次就业较为困难,较难获得固定的收入来源,难以按时足额缴费,参保能力受限。很多运动员退役后伤病缠身,复发可能性较大,更有甚者还会受到隐性疾病的困扰,巨额的医疗费用加上生活开销使得运动员的老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一定的水平,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对其养老生活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3.2原因分析

3.2.1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依据身份的划分来享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①退休养老制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这部分人群没有缴费义务,退休后由国家根据工龄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发展相对完善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主要为城镇企业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另外还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正在进行两项制度的整合,覆盖人群为所有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方式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通过实地调查,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其实是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尚未涵盖在上述三种制度中,这对于运动员的未来养老问题是极其不利的。

3.2.2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运动员的运动生涯主要由在训、停训以及退役三个阶段构成。在训阶段即运动员由试训转为在训成为正式的在编运动员;停训阶段即运动员在训阶段停止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退役即运动员的安置阶段,也就是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的去路。停训阶段的时间一般固定在半年到一年,这个阶段的时间是确定的,因此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在训和退役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决策的困难。在训阶段的长短主要由项目特点以及自身的身体素质所决定,因此运动员的工龄没有固定期限,这就给运动员参保带来了困扰。此外,运动员退役后的去路也不尽相同,江苏省自2007年以来实施了自主择业的退役安置办法(苏人发〔2007〕38号),这项规定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统包统配的“铁饭碗”,形成多元化的退役安置,给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带来了困难。

3.2.3训练单位实施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江苏省自2008年建立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由于实施力度不足,加上缺乏监督机制,运动员的养老保险还未形成有效方案,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实际调查中,制度与实际运行情况往往相距甚远,造成实施力度不足。还有部分运动员表示并不清楚每个月参保的缴费情况,训练单位不公开个人缴费情况,使得参保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2.4运动员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受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加之江苏省运动员的年龄普遍较小,他们习惯于一切由运动队包办的做法,缺乏风险意识。在实际调查中,当运动员被问及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时,他们普遍表现出茫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概念,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运动员的大部分时间都投身于训练和比赛中,除了完成训练任务和提高比赛成绩之外,运动员更关注的是他们自身的伤病状况,却忽略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以致于退役后面临再就业时,若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发生不理想的状况时,很难为自己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4破解运动员养老保险困境的对策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体育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的走访,对江苏省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运动员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参保过程中很多问题没有权威合理的解释;运动员再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较高的缴费比例给训练单位带来负担;运动员个人缴费比例偏低,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会直接影响其未来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4.1将运动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背景下,运动员这一群体如若再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则加剧了制度碎片化的程度。鉴于目前该制度无法顺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因而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本就应该整合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根据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路径,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这一人群目前沿用的是退休养老制度,退休金待遇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以及工龄等挂钩,他们退役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在退役时可一次性提取,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工龄连续计算;二是进入到企业职工队伍的运动员,退役后自然就衔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三是进入到城乡居民领域,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可以顺畅衔接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将运动员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不仅能实现运动员退役后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而且通过大数法则的原理由社会共担风险,对其未来的养老生活形成有利保障。

4.2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位于第二支柱,是训练单位对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的建立有利于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增强运动队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对运动员个人也起到激励作用;同时还有助于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提高运动员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运动员提供合理的养老保障。

4.3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体育产业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运动员养老保险的发展。主要渠道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比赛赞助费、体育比赛的门票收入、电视的转播费以及开发固定资产等的收益,对外有偿开放体育场馆和设施,将部分收益作为运动员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等。

4.4提高运动员规避风险的意识

第2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1.参保缴费激励不足

根据《意见》要求,安化县设置了100-3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从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补贴也是60元,这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从安化县2013年的参保情况来看,参保者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只有1870人。同时安化县根据“长缴多得”原则,在普惠性基础养老金之上又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但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据安化县城乡居保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最高档30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获得5640元,而安化县2013年全年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9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该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刚好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7%,且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得比城市更快,农村为2.8%,城市为2.6%,其中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按测算一个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标准72元。对于这部分十分贫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点扶持的人群来说,这一点养老基础金只是杯水车薪。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相差悬殊,2013年,调整后的安化县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625元,而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这意味着每月47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到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务员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但城乡居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职保),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3]安化县也存在这种现象,2013年清理重复参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复参保300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安化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26万多人,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有100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职保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4.管理有待加强

在城乡居保试点初期,安化县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迅速增加到35.72万人,发放养老金人数达到12.56万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工作量非常大。但信息化水平低,所有工作几乎都通过人手操作,且人手严重不足,管理效率低下。除了县一级具有专职负责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外,乡镇一级无经办机构,人员多为兼职,一人要兼顾多项社会保障工作,村级一般由一两个村干部担任协理员,负责此项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质量大打折扣。安化县目前还没有构成一个资源共享同用的管理信息平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与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沟通。

二、原因分析

1.政策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

安化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而湖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且从省至县,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不相分离,没有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势监管主体,使得基金管理运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另外,从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发放方法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如何运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中去,就算基金得到有效的运营,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并没有体现在居民收益的提高,这也降低了政策本身的激励性。《意见》没有明确对集体补助的鼓励政策,集体补助的作用难以体现。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决定对所属参保人给予不定额的补助。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从中央到地方均没有制定具体完善的集体补助及社会资助的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忽视了它们的筹资作用,这使得集体补助难以操作,很多村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方都不愿意提供补助,并没起到应有的理想效用,使得城乡居保资金筹集的重担基本落在城乡居民和政府身上,村社集体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

2.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安化县是部级重点贫困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水平比较落后。表1显示了安化县2011至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表2显示了益阳市各区县市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和人均GDP,可以看出,安化县近三年来经济保持了适度快速增长,但在益阳市六区县市中,其生产总值位列第四,增速排名第三,而人均GDP则屈居末位,其经济发展水平在益阳市是相对落后的。安化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安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农民比例较高,占到总人数的75%以上,2011年至2013年,安化县城镇居民及农民的年收入都逐年增长,而我国2011年至2013年消费物价指数(CPI)分别为5.4%、2.6%、2.6%,扣除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这使得安化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弱,普遍选择较低档次缴费。

三、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合理设计和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建立了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常调整机制,从2009年到2013年,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将基础养老金金额由280元、60元,上调至390元、90元,北京市累计提高幅度达近40%,浙江省各地市累计提高幅度达50%。从今年7月起,湖南省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上增加了5元钱的补贴。目前,湖南省宁乡、长沙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市县在国家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但是大部分市县囿于财力,仍然没有建立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上调的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率先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要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3.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根据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调查统计情况,安化县80%以上的城乡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时,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即100元一500元几个档次,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的又占了大多数。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要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上调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舆论宣传等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一方面可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补贴的档次和标准。另一方面可建立“长缴多补”制度。目前安化县的政策是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如云南省普洱市等9个试点县规定,从参保人缴费第16年起,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有助于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4.改进和完善制度衔接办法

一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待遇标准高,还制定了丧葬补助政策,建议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应适当考虑丧葬补助金的安排。二是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中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时,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各级政府应尽快落实《意见》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5.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

第3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一)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这一模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1)该模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扩面模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力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模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较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相同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过程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太多。

2.“独立模式”

(1)独立模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模式。

(2)独立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以诚征社会保险的形式让农民工获得了“准市民待遇”;因为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险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低负担能力等特性,对农民工实际情况的适应性比较强;“出入自由”的原则打消了农民工参与社保的顾虑,赋予农民工更大的选择权。缺点在于:单独形成农民工社保模式,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不兼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再具有流动再分配的功能,让独立模式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的政策形式。

3.“综合模式”该制度是指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点,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为该模式。

(1)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养老保险是“综合模式”险种中的一种,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险种。

(2)该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一改传统社保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社保资金缺口的做法,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在社会保险中引入了商业保险资源,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资金转移问题,并且也提高了农民工退保以后的返还率;以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有效的降低了综合型社保的门槛。缺点在于: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模式还会导致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不平等问题,对农民工生存和发展较为不利;因为引进了大量商业保险的内容所以其未来的应用层次不会太高,规模效益不会很好;综合社会保险以保费的缴纳年限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会被截流;其保费缴纳和资金管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所冲突。

4.双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标准。“双低”模式,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它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适当降低,重庆就采取了这种模式。

(2)该模式的优缺点。其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5.“农保模式”

将农民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这也被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性立法模式

1.“进城”模式的相关问题“进城”模式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又一创新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囊括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形式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这种制度本身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标准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会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农民工对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兴趣也不大,参与的热情不高。其次,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人为主,部分农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却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必然会回到家乡,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账户迁移问题会严重困扰养老保险制度。

2.“返乡”模式的相关问题“返乡”模式,即乡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如山西省、黑龙江省。

3.专门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既不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也不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针对农民工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专门立法模式又可以划分为综合保险模式乙级单独保险模式:前者是指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综合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等多险种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后者是指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设置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待遇的给付等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如《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很多工作地点。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

(二)农民工参保率低下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保比率基本处于15%,最高地方也不会超过20%或25%之间。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层面的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大,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自然低下。

(三)农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存在退保现象,当下退保越来越严重。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流动性大,数量多,转移速度较快。所以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就比较困难。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缴费资金过高

农民工养老保险要缴费15年之久,加上缴费金额不低,农民工自身条件不高,很难参保。

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理论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会主要劳动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情况而产生实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在我国农民工发展的这种形势下,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决定,有一些区域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区的养老保险办法,而有的地区却没有,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存在的流动性强、流动范围广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单行立法,这样就可以以农民工自身为中心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障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一定要从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为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工群体的信任,引导他们积极的参与养老保险。

2.政府责任的加强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农民工的身份较为特殊,既是农民的一部分,却也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单单靠企业和个人来承担保险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加强自身责任,发挥行政能力积极扩展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减轻负担。

3.完善监督机制由于农民工自身属性和分布特点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工作注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借助单一的政策管理机构就能够实现的,其具体工作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要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具体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应该包含有外部监督和必要的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涉及的用人单位、管理主体和农民工个人多个主体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申请和缴费工作;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公正、公开的行使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农民工个人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监督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公开上,要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缴资金的运行管理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工作还可以适当引入媒体和舆论的参与,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还应该针对当前普遍发生的劳动保障问题设置监察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

第4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一)对参保意愿的考察

根据我们对相关领域文献的研究,同时,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是一个离散的、非连续的变量,因此,常规的线性回归模型不能适应这种情况。而我们设置的问卷中,将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设定为“是”和“否”两种情况,因此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本文采取自变量按类别逐步纳入模型回归的方式,回归结果显示,“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逐步放入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显著结果基本保持稳健。

1、被调查者性别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男性比女性参保需求更强烈。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男性的养老观念较为先进,“养儿防老”意识较弱,依靠自己养老观念较强;而女性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养儿防老”意识较强,依靠自己养老意识较弱。

2、被调查者的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有显著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其风险比(Exp(B))是2.33。人均年收入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很大,且呈现正相关,即家庭收入高的农户会选择参与养老保险;而收入低的农户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较高的收入意味着有较高的缴费能力和保险需求。

3、被调查者的养老方式对农民参加“新农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的参保意愿比选择其他方式来养老的农民更强烈,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符合经验常识。

4、被调查者是否了解“新农保”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回归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显著影响农民的参保行为,其风险比(Exp(B))是2.901,说明越了解“新农保”的农民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这也是符合经验常识的。

5、被调查者养老预期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影响

据调查数据显示,“养老预期”显著影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农民越不担心养老,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越低;越担心养老,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二)对缴费承受能力的考察

现实中,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和持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缴费承受能力,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将有利于养老保险的建立和持续;相反,如果农民缴费承受能力不高,或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超出农民承受能力,将阻碍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及时建立也无法长期持续。但是,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却绝非仅受家庭收入、富裕程度的影响,还受到文化程度、保险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上文类似,本文也将以农民“自身因素”以及“制度与意愿因素”两类变量群为自变量分析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具体影响因素。为避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元逐步回归法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在纳入模型的变量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1、被调查者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个人平均收入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作用,个人平均收入越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承受能力越强。

2、被调查者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与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为了考察制度和意愿因素的影响,本文将“是否了解新农保”、“是否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3个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发现“是否了解新农保”显著影响农民缴费承受能力,对“新农保”了解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能力。

3、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对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缴费承受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且结果呈显著性,说明文化程度越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越高。实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文化程度高,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比文化程度低的人要更深刻,因为“新农保”制度是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在认识到这一点并结合自己的经济基础上,则会偏向选择缴费较高的档次,为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获取更多福利。

4、被调查者的婚姻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已婚的农民缴费承受能力较低,未婚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较高。年轻的、未婚的农民往往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接受能力基本上都高于年长的、已婚农民,这可能是导致上述结果的重要原因。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结论

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中,南通地区老龄化程度更高,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人均收入水平以及缴费承受能力均比玉林地区要高,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具有更高的缴费承受水平。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南通地区的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参与、需求均高于玉林地区的农民,说明新农保在南通地区的推广程度较高,在玉林地区推广程度较低。从回归分析中得出,在对农民参保意愿的影响因素中,“性别”、“个人平均收入”、“养老方式”、“是否了解新农保”和“养老预期”这些农民自身因素呈现显著性。在对农民缴费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中,“平均收入”、“是否了解新农保”、“文化”、“婚姻”四个变量对其具有显著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

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未来良好的养老保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因为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农民考虑第一位的是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教育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使农民有意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有可能没有参保能力或不得不选择较低的参保档次,这从江苏南通和广西玉林两地实地调研的结果比较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较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能力,进而保证较高的参保率和参保质量。

2、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目前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在玉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程度。一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新农保”政策总结成农民通俗易懂的政策,让农民打消对政策的观望意识,真正了解“新农保”的优越性。应当切实改善农村教育状况,整体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在调查中发现玉林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有利于加深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而不是如调查中发现他们觉得“新农保”政策与他们毫无关系甚至从没听说过这样的情况。二是加强农民养老风险意识的宣传,倡导养老方式的多元化。在对两地的调查中发现农民的养老方式都较为单一,且养老方式对农民参保意愿有正向影响,农民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体,只有其个人提高养老风险的意识和传统养老保障思想的转变才能激发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从而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

3、优化“新农保”制度设计,加强政策自身的吸引力

第5篇: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

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润滑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

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二)保险业应加强研究,提高参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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