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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知识全文(5篇)

网络法律知识

第1篇:网络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法律规制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内涵、特点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内涵近些年来,我国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基础建设取得重大进步。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4月28日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较2018年底增长750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在这样一个网民规模超过九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三分之二的庞大网络世界中,有很多人披着网络的“外衣”肆意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攻击、滥用他人肖像、随意造谣传谣。例如,近日微博上沸沸扬扬的“罗冠军梁颖事件”,起因是梁颖在微博上发了一篇长博文,控诉遭罗冠军强奸,被迫之下同其交往,随后发现罗冠军多次、约炮,还强迫其怀孕、堕胎。该博文一经发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他们对罗冠军进行了人肉搜索,在其微博下进行侮辱谩骂。大量网友恶评转载罗冠军和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甚至对罗冠军的家人进行电话、信息骚扰,给罗冠军及其家人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但是随后事件发生了反转,罗冠军姐姐微博了罗冠军和梁颖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系正常交往关系。之后梁颖清空了其微博,罗冠军微博进行回应,称自己与梁颖是正常交往,从未有过、约炮,该事件发生以来自己多次搬家,换工作,已“社会性死亡”。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危害他人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严重影响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秩序,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发生的侵犯当事人非物质形态权益的侵权行为,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侵权。

(二)网络暴力侵权的特点1.不确定的主体我国网民规模如此巨大,一方面原因在于网络门槛较低,没有额外设置限制条件。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都可以自由地上网发表言论,这些网络用户年龄层次有高有低,受教育水平层次不齐。年龄较小、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网络用户很容易被某一事件煽动,成为网络暴力的主力军。还有很多道德素质不高的人会将在现实生活中的苦闷带到网络中,发泄在与其不相关的其他网民身上。网络暴力是很多网络用户共同参与的侵权行为,主体人数过多,网络匿名导致很难确认其参与人。2.明确的受害人网络暴力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必须要有确定的受害人,才能受到法律的规制。某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由于缺乏受害人而不能将其定性为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例如,今年社交媒体上引发全国关注的“张玉环冤假错案”和“杭州女子失踪案”,这类事件在网络上之后,很多人情绪激动,义愤填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但是这些都是针对该案件本身的讨论,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就不能构成网络暴力侵权行为。3.隐蔽的场所目前,主流社交媒体采用的实名认证方式过于简单,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很多网络用户仍然是“前台虚名,后台虚名”,他们在这些社交媒体发言都是采取匿名的形式,道德伦理的约束力不强,更容易发起或者参与到网络暴力中。他们在隐蔽的网络环境中匿名他人的隐私,编造不实信息进行侮辱诽谤,煽动他人传播扩散,或者利用某一客观事件,引起众多网友的好奇、谴责和愤怒的情绪,引导网民去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权。

二、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立法现状

(一)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受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中,公民都享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公民享受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规模大,影响力强,“一边倒”的舆论压力会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和精神状态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网络暴力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是侵权行为,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1]。同时,规制网络暴力侵权也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肃清网络秩序,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

(二)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得较为简单,不够细致。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有法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应当知道”四个字,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并非原创,主要是借鉴了《电子商务法》中42、43和45条的规定。在沿袭原有法律规定的同时,《民法典》对相关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也进行了完善,包括权利人应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因当事人错误通知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以及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的相应期限等内容。

三、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民事归责的困境

尽管《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问题,并不能避免网络暴力侵权事件的发生,我国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划分不够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侵权中,网络用户范围很广,包括网络暴力发起人和传播人,发起人再细分可分为特定发起人和不特定发起人。这些人在网络暴力侵权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在责任认定时不能一概而论。1.不特定发起人、传播人侵权责任认定困难某些网络用户由于嫉妒、愤恨、报复等心态作祟,针对其他网络用户发起网络暴力,在这种网络暴力侵权中,受害人是特定的,发起人也是特定的。但是近些年来,不特定发起人网络暴力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主要发生在某些社交媒介平台,例如在微博中,某些有影响力的博主了一些不当的言论,可能会激起广大网民的不满和愤恨之心,他们自发地评论、转载,言词激烈,对博主进行语言攻击,人格侮辱。成千上万的网民对受害人口诛笔伐,无疑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会影响到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这类网络暴力侵权中,侵权人是参与到其中的众多网民,没有特定的发起人,传播人人数众多,仅凭一两个网民的几句恶评,达不到构成侵权的程度。若是将所有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作为共同侵权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将他们的恶评和真实身份一一对应也不现实,也会阻碍受害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实务中,不特定发起人网络暴力侵权越来越多,对我们国家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2.未区分发起人和传播人的责任网络暴力侵权中最初网络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侮辱诽谤造谣的一类人我们称之为发起人,他们在虚拟空间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仅有发起人,没有评论、转载的传播人是不能形成网络暴力的。网络信息的传播人在网络暴力中起到的是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中未明确区分发起人和传播人,仅用“网络用户”的表述来统一指代他们。网络暴力侵权中传播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若承担责任传播人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发起人和传播人侵权责任如何分配等这些问题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网络暴力侵权中适用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避风港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互联网服务商在其平台上的用户被侵犯知识产权时有条件地免除责任,即在收到用户侵权通知时必须及时针对侵权对象做出行动[2]。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时移植了该规则,体现在网络暴力民事侵权责任分配中,对网络服务商的有条件的免除责任。但是,我国法律仅移植了避风港规则中的核心条款,法律移植时存在疏漏,使该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1.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明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负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侵权事实;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此前,针对我国法律规定中“知道”一词含义不明的情况,很多学者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和批判。《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知道”,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则表述为“明知或应知”。或许是为了回应学界的质疑,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增加了“应当知道”四个字。正确理解“知道”的含义是为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暴力侵权中的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平台上网络用户进行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是否“应知”很难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国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判断是否符合“应知”时仅从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角度来进行分析,而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真正知晓事实[3]。2.通知的标准不明确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与普通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不同的,相应的在避风港规则上的适用也应该有所区分。体现在通知程序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的内容作出了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条规定看似简化了权利人的通知内容,但仍然存在问题。“侵权的初步证据”法条中未明确列举,如果认为应当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无疑是加大了受害人维权的难度。网络暴力侵权中,受害人无法将所有人的侵权行为一一列举。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很多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要求他们收集详尽的证据也会造成二次伤害。若不能及时删除、屏蔽这些网络暴力信息,伤害会一直持续进行。如果认为“侵权的初步证据”只需要权利人提供部分可收集到的证据即可,则会扩大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负有超出责任外的审查义务。

四、网络暴力侵权民事法律规制的突破

(一)继续推进网络实名制工作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我国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被正式写进法律中。网络世界的虚拟性、隐蔽性是网络暴力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用户在虚拟的账号之下进行网络活动,相较于现实生活中,道德约束感低。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约束网络用户的言论,重建网络伦理规范。但是,我国网络实名制实行至今,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网络实名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网络实名制,治理网络暴力乱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改进认证方式,对网络实名制进行精细化设计[4]。社交网络媒介平台目前的身份验证方式过于简单,技术上存在很多漏洞,不法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钻空子,建议用精细的数字化身份证书取而代之。二是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提高技术水平,定时查验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对账号和身份信息不匹配的用户进行查验、核实、销户。

(二)加强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很多网络暴力侵权中受害人的隐私被随意披露,不仅仅是公众人物,甚至有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网络暴力侵权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尚未统一立法,有关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内容主要由《网络安全法》加以规制。《网络安全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停留在较为原则的层面,缺少系统、细致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具体规范[5]。在充斥着网络暴力的互联网时代下的今天,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至关重要。在网络上,个人信息被肆意泄漏,大量传播,会对受害人的隐私、名誉、信息等相关的权利造成侵害,导致网络暴力侵权的发生。加强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需要加快我国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立法,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出台专门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有利于保护个人网络信息不被随意泄露,减少相关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网络暴力侵权责任法律规制1.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网络暴力侵权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只有明确规定了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其责任主体才能确定。我国法律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庞杂,在一起网络暴力中,凡是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人都是侵权人,网络暴力的发起人和传播人虽然在网络暴力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但都是侵权主体,由于他们的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不同,对造成损害结果的“贡献”不同,责任承担要加以区分。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其规模大,侵权人人数众多,我国法律要明确规定在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中,发起人和传播人侵权责任主体地位以及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知道”网络暴力侵权事实的存在,不能仅从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角度来进行分析,还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真正知晓事实。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认知能力存在差异,个案也存在特殊性。标准过于宽松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扩大其责任范围,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严格的认定标准则不利于及时止损,阻碍权利人的维权。“应当知道”标准的认定应当着眼于权利人和网络服务供应商二者的利益平衡。同时,要区分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二者之间是存在界限的。明确网络暴力侵权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才能使避风港规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3.简化通知程序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移除制度是指权利人在遭受网络暴力侵权之后通知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审查确有侵权行为,对网址、链接予以删除、屏蔽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制度。通知移除制度的启动依赖于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因此对有效通知的格式、内容以及程序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网络暴力侵权中的权利人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侵权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通知程序应当尽量灵活简化,易于权利人操作。通知内容中的“侵权初步证据”应当作对权利人有利的解释,即不要求权利人通知的内容包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权利人提供的通知内容从客观理性的第三人角度可以看出存在侵权事实即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带来的侵权问题不容小觑。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会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网络暴力侵权案件,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出现的问题。健全我国网络暴力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要完善侵权责任的分配方式,加强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作为网络暴力侵权责任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也是需要着重考量的部分,平衡好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更有利于保障网络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创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邱业伟.网络语言暴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立法构想[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30(9):94-98.

[2]李天佑.网络暴力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分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39(1):63-68.

[3]陈灿平,宋一平.我国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天津法学,2019,35(3):12-19.

[4]任秀,王咏梅.全网实名制后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20(4):155-163.

第2篇:网络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新时代;网络直播;法律意识教育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极速发展,网络直播在大学生中广泛流行,全天候、全过程、全方面地影响着大学生的三观取向,时刻进行着隐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在网络直播产业中存在许多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乱象,而大学生们仍存在涉世未深,媒介素养能力不足,认知、分析、辨别能力有所欠缺等问题,其价值观体系易受网络直播乱象的影响,易出现各类违法问题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正是规范新时代下网络直播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探讨新时代下大学生网络直播法律意识教育路径研究颇有现实意义。

一、法治思想对新时代大学生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想指引了新时代大学生前进方向。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产物,是我国数十年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经验总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西方“法治”视野下“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是解决新时代大学生精神困惑的重要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是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成其为真正意义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与西方以资产阶级为核心统治的“法治”不同。除了中国和少数国家,当代世界仍处于被西方资本巨头统治的时代,资产巨头控制传媒向世界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思想、理念,使许多不明真相的人们在信息茧房中被洗脑。西方媒体通过国内的某些“公知”向我国青年一代、特别是大学生传播“党大还是法大”就显见其险恶用心,法治思想解决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难题,给了新时代大学生重要的精神指引。

(二)法治思想服务人民,也是新时代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新时代大学生生活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他们较他们的父辈更具有信息接受的独立性。从大学生学习、生活、成长的角度,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清晰地传递出大学生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服务对象。西方法治的服务对象是大资本家、金融巨头,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是为人民服务的,以人民满意为目标。

(三)法治思想是人民集体智慧的集中体现,有助于新时代大学生知法守法。服务网民、服务人民,是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最好例证[2]。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使得法治思想不断发展、完善,天然具有人民性,天然地对腐朽的西方思想具有抵御力。2020年的疫情使全国人民乃至全球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最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而国外疫情依然肆虐。在疫情面前,我国的人均安全性是美国的近600倍。疫情中,美国混乱、无序,只有大资本家、金融巨头的利益得到美国法治的保护。美国是西方世界的灯塔,灯塔濒临倒塌,西方所谓的法治优越感也逐渐崩塌,真面目渐渐被世界人民、中国人民所认识。正值百年未有之变局,党的五中全会上,法治思想首次亮相,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遵循。从宏观而言,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大学生抵御西方错误法治思潮的重要武器;从微观而言,法治思想能够有力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网络直播时代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1.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网络社会虽是依托互联网而生的虚拟世界,但大部分现实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之中也依然会出现,甚至由于其隐蔽性、匿名性导致难以破案。大学生们使用手机的环境往往在安全的环境,比如在家、在学校,头脑、思维较为放松,没有意识到网络的重重危机,基本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使得不法之徒有机可趁。2.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意识。在网络直播中随意传播他人的不实消息,可能构成对他人的毁谤;随意使用他人未经许可的文件、照片或者小视频,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大学生往往并未意识到其行为侵权,未经辨别就随意附合、转发,特别是经常泛滥成灾的各种谣言,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某些特定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巨大的挑战,而这些可能就是一些人的“不经意”所为。3.网络直播中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从个别案例来看,甚至出现大学生涉黄直播,许多大学生对此类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严重不足,他们认为这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在我国,传播淫秽视频牟利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罪行。根据《法制日报》报道,苏州在校大学生肖某贩卖3个网盘,牟利共计300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之后虽然改判较轻的刑罚,但犯罪的污点却要跟随肖某一生,其本人也在大好年华服刑,因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二)侵害后果不容忽视。1.大学生自身安全受到侵害。首先,思想受到不良思潮甚至违法思想的影响。网络直播蓬勃发展的背后,目前仍存在着无序发展的情况。许多涉黄、涉暴甚至严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无序传播。网络直播形成的所谓“意见领袖”甚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而不自知。大学生一旦沉迷其中,危害之大,不可小觑。其次,经济安全受到危害。校园贷、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趁机进入网络直播领域,许多大学生深陷网络诈骗,使大学生的经济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第三,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涉黄、涉暴直播,背后往往有着黑暗产业链,大学生一旦涉足其中,自身的人身安全就难以保障。根据《钱江晚报》报道,警方捣毁了多个涉黄APP,其中就有女大学生被骗乃至被胁迫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直播内容。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首先,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在直播过程中,直接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内容,将他人的作品直接使用、摄入直播镜头,或在直播中直接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音乐作品、视频作品;其二,在他人的节目现场、赛事现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直播。其次,侵犯他人肖像权。网络直播在进行过程中,主播会收取打赏或者礼物等有价值的物品,即属于营利活动。因此,在直播中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最后,侵犯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3]562比如,在网络直播中,出现其他同学的宿舍生活场景,也极有可能侵犯了同学的隐私权。3.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根据《法制日报》报道,有一款名为“水滴直播”的平台,直播内容涉及多所学校、涉及多个省份,教室和学生宿舍均在直播范围之内。直播向公共领域渗透,若不进行规范,就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在许多网络直播主的粉丝超过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每一个网络直播主的房间相当于一个小型电视台,其言论影响力是无比巨大的。若有人在其中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有意无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都将危害无穷。网络直播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各种各样,但大学生如同一张白纸,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识、对网络法律甚至一无所知,甚至不了解颁布三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重大考验。而如何对身处网络直播时代的大学生们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正是教育部门及高校应持续关注及探索的方向。

三、新时代下大学生网络直播法律意识教育路径探索

(一)坚持法治思想核心价值体系。1.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开放的网络环境中,由于西方发展在先,网络霸权横行,还有一些苍蝇、蚊子偷偷渗透,鼓吹西式“宪政”、党是党、国是国等错误观念,离间党和国家的关系。总书记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4],阐释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落实的最重要保障,是“中国稳定发展的定海神针”,对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决定性作用。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4]我国建国72年、改革开放43年的发展实际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义法治道路才是适合中国的、最正确的道路。十八大以来,某些为西方鼓吹的公知的路越来越窄。网络直播等较少实时记录的传播形式,成了某些公知的“避风港”。他们利用网络直播方式,鼓吹西方所谓的“优越性”,贬低我国的法治思想。某些大学生由于见识、知识等缺失,难免受到公知的误导。大学生们不知道,公知们隐瞒了西方“司法独立”为资产阶级精英服务的本质,是为有钱人服务的特征。资产阶级通过其控制的新旧媒体宣扬“司法独立”,故意制造法官的神秘感。由于普通老百姓与法官并不在一个阶层,难以接触和了解他们,又被媒体洗脑,误以为法官真正独立,殊不知背后多少的交易不见天日。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群众路线是我党建党以来的重要优势所在,在网络时代,继续倾听人民的声音、融入人民群众、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年龄、认知、阅历尚处于人生成长期,也是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对事物充满好奇,辨识能力相对薄弱,又年轻气盛,易受误导。少数大学生在网络直播中侵权而不自知,违法而不自知,更令人唏嘘的是,又有人被欺骗,甚或走入犯罪道路。我们应该让大学生深入到劳动群众的中间,明辨是非,造福人民。

(二)以网络安全观为要求,保护大学生网络直播安全。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5]。网络平台也正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的重要领域。网络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西方势力和国内少数帮凶通过网络直播向人们传播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网络直播中呈现各种享乐主义、物质至上、男人女性化等不良思潮,甚至产生诈骗、暴力、黄色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三观形成关键期,易受环境影响,特别是网络直播直观而具有诱惑力的方式,极容易迷失自我,甚至走入犯罪的道路。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5]用好则可以给人民带来福祉,用不好则有侵害人民利益的风险,因此,应当加强网络直播的审查工作,避免大学生们受到不良思潮有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3篇:网络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素养;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策略

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背景下,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上要不断与时俱进,积极弘扬宪法精神,将党的各项法律政策与方针落实下去,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对法制教育进行准确定位、不断优化法制教学的方式,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建立科学的法制教学课程,为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一、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背景下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法制教育课程不完善,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

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来看,许多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只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相关的法律知识课程,这对于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是非常不利的。许多高职学生在学习中也没有从根本上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认为法律知识学习枯燥乏味,且实际运用的机会并不多,造成了认知偏差,导致许多学生的法律素质不高,在生活中遇到诸多的困难。如,自我保护意识不够,网络诈骗现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有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上当受骗等信息时常见诸报道,更甚者在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之后进入职场,上当受骗导致背负巨额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终身,让人深感遗憾。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完善传统的法治素质教育,打破陈旧的法治素养培养理念,增加信息化培养新路径势在必行。

(二)法制教育缺位,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增多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职法制教育观对于学生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高职院校在学生法制教育中还存在缺位的情况,导致学生的法制观念不强,高职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这也说明了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还远远不够。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对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没有真正地将法制教育落实到位,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网络时展下,许多的高职学生开始接触网络,通过网络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但是,在高职学生群体中,每年出现的关于“网络被骗”“网络暴力”“泄露机密”的事件不断地增加,这也说明了在网络时代,高职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例在不断地上升,许多的高职学生成为违法犯罪的当事人,这都是由于高职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不够、法律知识淡薄造成的[1]。与此同时,许多的高职学生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成了网络时代的受害者,比如,在最近几年,高职学生“网络贷款”“网络隐私”“网络传销”等侵害事件频频发生,这也说明了由于许多的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淡薄,在社会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为高职学生的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利环境,造成高职学生犯罪事件的频发。

(三)法制课程内容设置不完善,缺少践行法律的行为

当前,高职学生的学业较重,许多学生专注于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对法制课程学习漠不关心,其关键的原因还是法制课程内容设置不够完善,缺乏理论知识与实际的联系,课程不具有吸引力,许多学生对这一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即便是学习,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的理论知识学习层面,对于法律实践行动是非常少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法律教育与实践是相脱离的,高职院校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与理解情况,对于法律知识的社会运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许多的学生可以理解法律知识,但是在具体生活中运用的时候,却不知所措,没有实际经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律知识教育与实际脱节的情况。二是高职院校对法律知识实践活动开设较少,学生并没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知识教育氛围。

二、学生法律素养培养背景下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策略

(一)对法制教育进行准确定位,完善法制教育理论

许多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的认识上还存在这样的误区: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之间属于隶属关系,认为法制教育是没有独立性的地位的。这种定位与实际发展是不相符合的,也是片面的,因此,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中难以达到理想化的效果。众所周知,法制教育作为国家高度关注的教育课题之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性,因此,高职院校要紧紧围绕党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与目标,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进行准确定位,不断优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研究内容,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开展提供方向。

(二)优化法制教育方式与方法,促进法制教育的现代化发展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开展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要不断更新与优化,确保高职学生能够接受,提升法制教育的成效。具体而言,高职院校可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遵循法制教育的规律。法制教育是一种思想上的认同,而不是行为上的约束与规范,只有从思想上认同,学生才能够意识到法制教育学习的重要性,在生活学习中自觉养成遵法、学法、守法的行为,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高职学生的法制学习环境不仅局限于学校,也要在实际的生活中践行法制知识。学校要开设丰富多样化的法制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久而久之,学生的法律素养就会不断提升,对于法律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就会更强。比如,在面对法律事件的时候,大学生能够想到的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而不是通过一些其他外界行为来进行处理。第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依托互联网技术,创新教育的载体,实现法制教育的现代化。在教育中将网络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进行教育,通过网络媒体资源来加强对法制教育知识的讲解与宣传,让学生能够通过资料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律事件,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对法律知识学习有更加清楚地认识,使学生能够了解到网络时代与法律意识的关系,让法律意识教育能够贯穿到高职学生的学习之中,创新教育的模式,将教学工作与时代性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教学模式来吸引学生的学习注意力,为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习创建良好的环境。

(三)改革与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实现法制教育目标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系统应该包括高职院校的学科背景、教师队伍、教育模式,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培养提供一定的基础。高职院校在改革法制教育工作中应该紧跟时展的步伐,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主要停留在基础知识学习上,对法律相关的案例接触较少,许多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积极性[2]。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在开展法制课程的时候,需要将法制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实践活动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制教育应该走在社会法制建设的前端,与法制建设在实践中保持一致,将理论与实践密切地联系起来,从社会的客观规律来分析社会的法律问题,促进高职学生积极参与社会法制实践,在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对此,高职院校应该对学生的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引起重视,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第一,在教育教学中将法律知识与生活事例结合起来讲解,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与理解,让学生能够辨别社会中一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第二,积极引导高职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奠定实践基础。比如,高职院校可以增设具有意义的法律实践活动,比如辩论赛、法制教育主题活动、法制知识竞赛、法制社团活动等许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能够参与到这样的活动中丰富学生的经验,让学生更好地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综上所述,学生发展素养培养背景下,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必然,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关系到社会人才的发展与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建设。因此,高职院校要针对高职教育与学生的特点,加强法制教育改革,立足于新时期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优化法制教育内容与方法,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敏,吴雪飞.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与模式研究[J].辽宁师专学报,2012(3):47-48.

第4篇:网络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创新途径

随着当下技术水平不断地提升,新媒体技术因其智能化、高效化的优势,带动了多种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也为我国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当前我国是法治社会,各行各业以及社会的各项事务活动、秩序都需要法律的维系,法律不仅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有力武器,也是高校近年来十分热门的学科。法律专业所涉及的内容多,在教学的时候存在很大的难度,学生常常会被晦涩的法律知识所难住,在这个背景下,结合了新媒体手段,可以使法律课堂上的教育形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

一、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设备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在新媒体技术时代,人们获取知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图书这种纸质媒介,而是可以利用智能设备,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现状,随时随地获取自己所想要知道的信息[1]。如人们可以借助电脑进行网络信息的查询,或者是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随时随地的接收信息,打破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及时接收新闻获取想要的信息,特别是智能手机设备已经是生活中的必备物品,特别是大学生群体,手机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用于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支付、购物、沟通等,因此,应当充分认识到新媒体时代的优势,贴合大学生生活离不开手机等智能化设备的现状进行法律教育。法律教学结合新媒体技术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贴合了学生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使教育活动的开展符合学生的心理。当前手机功能逐渐强大,学生们可以通过手机进行学习任务的获取,同时还能随时展开交流,与其他同学和教师根据某个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极强的方便性。同时,手机可以保护学生们的隐私,使学生可以有自己的学习空间。其次,手机等多媒体设备以及技术可以拓宽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学生可以利用手机等设备登录网络平台或者是APP等,随时随地搜索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还可以及时接收当前社会上所发生的热点新闻,保证了消息传递的实时性,从而提升学生获取知识的便捷性,能够更好地结合海量信息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学习。

二、新媒体时代下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一)新媒体时代无法判断信息的优劣

新媒体时代下,人们获取消息更加的快速,渠道更是多元化的发展,网络上海量的信息供大家选择。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人们享受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优势时,也要清楚地认清弊端:即新媒体平台无法保证信息的优劣。网络平台具有开放性,在包容优秀的知识和文化资源的同时,也会承载一些不实的信息和错误的价值观念。大学生正处在即将步入社会的关键时期,心智虽然已经较为成熟,但是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还是存在一些心理波动的现象。同时,大学生没有经历过社会上复杂的人和事,因此网络上的信息对于大学生的价值观念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2]。尤其是法律知识方面,法律代表着绝对的正义和公平,但是如果网络上的不实信息给予学生错误的认识,使学生错误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则会丧失法律的公平性,不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当前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依然较多,但是网络平台上并不能进行好坏的辨别,在涉及法律的时候,也没有体现出法律真正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了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迷惑,最终也失去分辨能力,使学生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念,甚至会步入歧途。

(二)大多数高校已经引进了新媒体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新媒体的表现形式也逐渐地多样化,教育行业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引进新媒体技术手段,期望培养更多优秀的现代化人才。当前各大高校都已经引进了新媒体技术手段,购置新设备进行系统的建设,打破了传统的“填鸭式”的单一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进行了新设备的使用,从而期望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高校不同于其他的教育体系,它的上课时间相对宽松,对于学生的管控力度也较为灵活,因此上课的自主性难以保证,学生的出勤率也并不是教师所能控制的,因此结合了新媒体技术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上课的质量,使学生结合设备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同时,传统的教育方式在新技术的冲击下受到了挑战。在进行新网络教育方式推广的时候,也必须要认识到网络教育存在的弊端,结合传统教育中优秀的部分不断改进。

(三)新媒体教育无法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融合

新媒体教学主要是借助智能设备,以网络技术为载体,是新型教育方式的一种,学生可以利用智能设备随时随地的进行学习,因此受到了学生的喜爱。但是,新教育方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传统教学方式主要是以教师为课堂的主要引导者,进行知识的传递,同时教育活动主要集中在课堂学生们进行学习,随着新媒体教育的发展,新旧教育方式之间的差别逐渐凸显,当前学生过于依赖新的媒体教学方式,导致了传统教育法方式式微,不利于法律教学的顺利推进,也不利于我国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

三、新媒体时代下高校法律教育新途径

(一)注重新媒体教学平台的搭建

当前高职院校必须要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认识到新媒体教学的重要性,积极利用智能化技术完善法律课堂,使法律课堂更加有趣,条例讲解更清楚,使学生真正了解到每条法规所讲的内容,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应用。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可以结合法律教材上的知识点,将自己所想表达的内容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展现,向学生播放所对应的案例,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知识点,对于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3]。在课下,高校应当注重建立一个法律网络知识交流平台,供学生在平台上自由地讨论。同时,教师必须要积极参与进来,为学生进行解惑。通过平台,可以拉近学生之间的距离,了解学生在进行法律知识学习的时候存在哪些不足,对于法律有哪些误区,从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升法律课程的授课质量。

(二)改革法律课程传统体系目标

以往在进行法律知识教学的时候,由于法律主要是理论知识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度需要学习,因此在授课的时候,教师主要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向学生进行法条的讲解[4]。但是这种教学方式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法律的精髓,在面对实际案例的时候,不知道该使用哪条法律法规。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下,必须要注重改变法律教学体系目标,不能只追求应试教育上的卷面成绩,还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实践。因此要对法律教学重心进行转移,在教学中使用新媒体技术,多进行一些法律案例的教学,模拟法律课堂,使学生们掌握法律的谈判技巧和使用方法,提升法律知识的实用性。

(三)提升高校法律教师的水平

高校法律教师的水平决定了法律课堂授课的质量。因此,高校应当根据现代的新媒体教学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课堂的现状,进行教师的培训工作,结合新媒体技术对于教师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向学生传递正能量的案件或者是信息,正确认识法律。做好网络平台的搭建工作,除了在课堂上进行交流之外,还可以在线上利用手机等设备与学生进行交流,及时进行知识沟通,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四、结语当前教育行业结合新型的媒体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满足了新媒体时代下学生的需求。以往高校在进行法律知识教学的时候存在弊端,因此当前高校必须要加大新媒体技术与传统教学方式之间的融合力度,利用智能设备、网络平台向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创建高质量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向达,施佳.论高校法律教育的转向[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3,30(3):29-32.

[2]芦丹.新媒体时代下高校法律教育新途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6):92-93.

[3]康佳.高校法律教育的不足与改进研究[J].法制博览,2019(6):188.

第5篇:网络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网络环境

立德树人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心任务。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领域,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要围绕这个目标来设计,教师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教,学生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学。”[1]法制教育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和科学的法制观念,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网络全面渗透学生的学习、生活与思维各方面的新形势下,关注网络环境下学校法制教育,多措并举提升新形势下法制教育实效性,是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网络成为学校法制教育的新领地

学校法制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质提高的教育过程[2]。学校法制教育主要针对各个学段的所有学生,旨在推动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素养提升。法制教育效果与教育媒介作用紧密相连,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9.40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2%[3]。如今网络已是学生了解知识、认识社会的新途径,开辟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新渠道。

(一)促进学校法制教育模式变革,弥补教育形式单一的缺陷

探寻适应信息发展需要的教育新模式,是当前学校教育改革亟须解决的紧迫问题。在教育资源较为单一的传统媒体时代,学校法制教育主要采取的是“一本书、一张嘴、一支笔、一块板”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因此,教师“独白”与学生“被动应付”的教学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下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网络具有信息资源海量、信息传播迅速、信息交流便捷等优势,网络空间蕴含的大数据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了全方位信息支持,“互联网+法制教育”成为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的必然模式。因此,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倒逼传统法制教育模式的变革,实现由学生被动应付向师生互动探索转变,在教学相长中增强学习的自主性,提高对法治精神的认识。

(二)激活学校法制教育学习动力,克服教育动力不足的局限

无论时代如何转换,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嵌入”学生心中一直是学校法制教育不变的主题。传统的法制教育主要采用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教育方法,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明显不够。然而,以网络作为法制教育的新载体,采用文、声、图、像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条文与案例分析之间的自由切换,极大地提升了法制教育的生动性、亲和力和感染力,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探索,进而提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

(三)拓展学校法制教育育人空间,改变教育资源稀缺的现状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通过将全球计算机和网络连接起来,组建资源无限量的数据库,便于突破旧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技术制约和时空限制,使得知识总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知识“保鲜期”逐渐缩短。在此背景下,网络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了巨大的网络信息资源,学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搜索、存储、共享法律信息,使得法制教育资源触手可及成为可能。“互联网+法制教育”弥补了传统法制教育内容滞后、资源短缺、知识陈旧的缺陷,极大拓展了新环境下法制教育的育人空间。此外,在交互性、匿名性的网络环境下开展法制教育,有助于克服师生面对面交流的紧张状态和羞涩心理,提高学生参与法律知识讨论的活跃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当前学校网络法制教育面临的新问题

网络空间的鲜花与陷阱并存、“天使”与“恶魔”同在,网络环境在为学校法制教育提供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对法制教育环境、学生法制观念造成冲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一)学生参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反映出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薄弱

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伴随网络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式。学生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散布反动言论、制造网络病毒等,对整个社会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身心发展不成熟且对社会充满猎奇心理,加之能够熟练操作网络技术,使得近年来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常有发生,网络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学生参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深刻反映出部分学生网络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淡薄,在网络空间内对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对与错等存在模糊认识,成为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折射出网络法制教育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信息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在为人们提供多元化信息的同时,也造成各种信息混杂于网络空间,影响网络法制教育环境的纯洁性。据统计,2019年度全国共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1710万件,处置网络有害信息1113万条,取缔关闭网站8.4万个,查处各类案件1.1万起[4],侧面反映出网络空间内信息包罗万象,折射出当前学校网络法制教育环境的严峻性,学生极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一些学校为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采取建立法制教育网站等举措,由于不少网络内容信息陈旧、界面单调、内容乏味,难以达到很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三)网络法制教育体制欠缺影响到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学校网络法制教育体制对法制教育整体效果具有直接影响。从宏观来看,近年来我国对网络法律法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环境不断得以改善。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与学校课程体系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现实社会中仍出现对网络传播内容界定笼统化、法规数量多且多数条款立法位阶低、立法滞后于现实、行业自律力量有限等问题,由此造成网络空间信息监管难度大,出现“精华”与“糟粕”并存的局面。从课程体系来看,目前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的总体格局尚未形成,就学校法制教育而言,大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标缺乏协同性、整体设计缺乏系统性,中小学法制教育过分强调对知识的记忆和对分数的关注,忽视了法律启蒙教育;大学法制教育侧重法律理论灌输,忽视了对法律知识具体实践的关注。从师资队伍来看,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中具有法律相关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的教师相对较少,例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涉及的“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出现“思想政治教师无法讲好法制内容,法学教师无法讲好思想政治课内容”[5]的困境,制约了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效果。

三、探索学校网络法制教育的新举措

网络环境下学校法制教育是时代赋予新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课题,需要从教学理念、教育环境、教学资源和育人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这项系统工程深入开展。

(一)革新教学理念,实现传统法制教育与网络法制教育相结合

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实现了法律学习资源的网络共享、快速传播,师生可以随时访问和下载法律试题库、文件库和录像资料库,节约了大量学习成本,具有传统法制教育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为学校法制教育注入生机活力。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网络监管水平和学生自律能力有待提升的条件下,以网络载体推进法制教育,是当前提升法制教育实效性的一种必要而非唯一手段,意味着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法制教育。传统的法制教育主要在教室或其他固定场所内完成,比较注重法律知识的深度解读和师生的频繁互动,对提高法制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率大有裨益。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教育要实现法制教育与网络技术的深度融合,促进传统法制教育与网络法制教育协同共享,采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等多种方法,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借助网络化平台走出课堂,构建无形与有形、虚拟与现实、公开与隐蔽相互交融的立体法制教育体系,增强学校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优化教育环境,实现网络法律建设与网络道德建设相结合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网络环境下学校法制教育有赖于网络法制与网络道德两道“防火墙”建设。政府应适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走出目前网络法规制定中“九龙治水”的困境,为学生学习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重在培育秩序认同的网络法制教育,避免受到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不良影响,也是推进网络法制教育建设的重要任务。旨在明确网络伦理规范的网络道德建设,应从学生道德修养入手,加强学生网德网风的教育,将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人文精神的培养、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精神文明的发展结合起来,将网络道德融入法制教育之中,帮助学生提高网络道德意识,正确辨别网络的是非对错,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形成维持网络秩序的理性自觉。

(三)更新资源配置,实现网络硬软件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

网络软硬件设施建设是网络环境下学校法制建设的必要条件。学校应发挥法制教育的网络优势,做到“硬件提升,软件到位”,在硬件建设上,应满足学生对网络计算机的需求,可在固定场所配置机房,在公共场所提供计算机查询服务,制定相应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网络监管体系,避免学生因校内网络无法满足需求而寻求校外网吧的状况出现;在软件配备上,开发适合师生使用的应用软件,诸如实行校内网络系统的信息实名制、开发网络法律教育论坛等,为法制教育工作提供多样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学校法制教育育人功能发挥、网络硬软件建设的基本保证。为此,需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合格、法律知识扎实、网络技能熟练的网络法制教育队伍,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在网络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从整体上提升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逐步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实际教学中重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而轻法制教育的局面,从而为网络时代学校法制教育提供人才保证。

(四)提升育人效果,实现网络教育内容与网络教学形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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