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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论文精选(九篇)

金融控股论文

第1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防火墙”制度

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与前几年中国光大银行的支付危机都可以证明风险传递的危害性,而1994年委内瑞拉的银行业危机案例集中表明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风险传递的现实性与危害性。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进行有效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风险传递,主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防火墙,由于存在“穿墙”等行为导致“防火墙”可能失效,因此,还要自身加强内部控制,金融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共同来实现对风险传递的控制。

一、风险传递的涵义

所谓风险传递(Contagion)又可以称为风险传播、风险传染、风险蔓延、骨牌效应风险或触染效应(ContagionEfects)风险,其概念尚未有准确的定义,或者说还很少作为一个独立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研究。一般认为,风险传递是风险扩散、扩大化的一种机制形式。是指某一集团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流动性困难,或大幅度地影响后者的业务量。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风险可能会从集团内不受监管的企业转移到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出现风险在集团内金融机构间的相互转移,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Contagion)。风险传递的表现特征是“雪球”效应,例如投资银行业务发生亏损时,集团公司为保持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或评级,就必须以集团公司其他业务的资金予以援助。因为集团内部任何一个部分出现问题,都会使整个市场对集团其他部分失去信心,从而断绝资金来源,影响金融集团的流动性,甚至因此破产倒闭。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影响极大,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架构极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因为: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控制金融资源占据金融与经济的绝大部分,因而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当中,所以政府、金融当局会千方百计的抢救;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产业联系更为紧密,使得风险更易传递。

二、风险传递的成因

经济关联性、环境同一性与信心的辐射性是风险传递的成因。

1.经济关联性。风险传递的基础就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intra-grouptrans-actions)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是或有的,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因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链条使得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成为其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内容或基本的财务运用杠杆。由于集团成员的利益相互影响,内部交易不仅可能会夸大集团成员的利润和资产水平,从而导致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都大打折扣,而且还极大地增加了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其集中表现为: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水平与利润的真实性,制造资产泡沫与陷阱,以不公平价格交易,损害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转嫁和隐藏、积累危机,以至于引发金融集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不正当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除了有规避法律(特别是税法)上的限制,进行关联贷款与担保等,还存在委托问题,这与个人利益相联系。随着集团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内部交易可能变得规模庞大,不仅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就连集团总部也可能难以掌握其总体效果。

2.环境同一性。第一,金融企业本身是从事高风险经营。就银行来说,首先,它是高杠杆率经营,自有资本相对于总资产比例很小,消化资产损失的能力极为有限。其次,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又会造成资金流动性缺陷;再次,外部市场规模庞大,风险客户的存在以及银行经营规模和资本金的制约造成银行抗风险能力缺陷;最后,银行是风险经营业,可其风险管理并不一定成功,有缺陷的风险管理会滋生和加剧风险。第二,金融企业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生存压力,有过度借贷的动机。正是因为每个金融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度借贷动机,这种动机集中起来反映到整体层面当然就表现整个金融体系都有过度借贷的冲动。过度借贷会使资金使用效率下降,风险发生可能性上升。第三,金融企业的客户与金融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之间,金融企业相互之间都因双方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主导地位的不同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倾向于利用这种优势冒险,并很可能侵犯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冒险行为加剧了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状况恶化。

3.监管制度缺陷。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是无法改变的。金融监管是人们对抗金融体系脆弱性的主要方式,然而它也存在许多制度上的缺陷。首先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的,因为先有金融活动,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才开始发现有必要主动对它进行监督,并且人们对金融创新总是有一个认识过程,只有在熟悉并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特点后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这其中的时间差使监管总落后于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其次,监管者的理念落后也会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再次,监管者自身的独立性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制度缺陷的一个方面。在监管中监管者因独立性不够,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使其偏离监管要实现的目标。复次,对监管者的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监管者会因此而滥用监管权力,甚至与被监管者勾结一起损害公众的利益。最后,监管者自身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着的金融业,也是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4.信心辐射性。公众信心是金融企业持续经营的外部环境条件,也是金融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公众因缺乏专业知识,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但他们人数众多,在总体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却是决定性的,一旦公众对市场失去信心,整个金融体系也就处于崩溃的边缘。从众心理(亦称羊群效应)是指人们在行为时有跟随大多数人行动方向的倾向。在金融市场上,人们行动也带有很强的从众色彩,特别是出现局部或个别金融危机征兆时,人们寻求安全的心理更会引导他们跟随大多数人的行为采取行动。由于在金融交易中,人们不可能收集到与自己所要从事的这笔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故信息不完全的状况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这种信息不完全状况给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的金融企业以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交易信息的便利,但处于信息劣势的公众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尽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来提高自己对交易判断的准确性。收集信息的渠道之一是公众之间的非正式的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传播方式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不过当公众对通过正式渠道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感到怀疑时(因过去的交易经验所致),他们会不惜转而借助看起来不太可靠的非正式信息传递渠道,甚至会认为这比正式渠道传递的信息更真实。这样若在公众对市场信用抱悲观态度时,非正式渠道传播的信息很可能主导公众的判断,即使这一信息存在失真成份,非正式渠道对危机的发生原因和进展情况的信息描述将会比正式渠道的信息传递更快、更广,也更让公众相信,金融危机会随着人们这种非正式的信息交流而迅速传递,演变成一场系统性金融危机。三、风险传递的运行机制

(一)风险传递源和被传递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由于以银行体系为主体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的不断积累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或其某实业子公司的资不抵债等原因首先发生金融危机,则这一部门或子公司被称为“传递源”。受传递源影响,危机迅速蔓延至母公司或其他健康的子公司,这些健康的部门被称为“被传递区”。

(二)风险传递的运行方式

1.控股公司的问题可能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银行。即使存在专门防范此类交易的法律,银行监管部门也无法在所有的案件中对此加以防范,因为监管者无法完全肯定某些交易是否处于对银行完全公平的条件下。

2.银行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发生的贷款及融资活动,银行从维护股东关系的角度出发,或者股东董事单位与银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良好沟通关系与利益制衡因素,银行会发生对股东优先贷款的情况,或者对其风险审查不完全严格遵照银行内部规范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同时,对股东巨额贷款及融资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信用社的业务中表现更为突出,不少发生问题的信用社就是由于大量贷款给股东和关系人企业,并内外勾结将资金转移出境,从而逃废金融债务。

3.银行对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提供信用融资额度过大,特别是各关联企业相互担保,造成对某一集团的融资规模过量。这种债务链是十分脆弱的,对银行的冲击也是巨大的。同时,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通过转移给“关联企业”形式,隐蔽地直入股市,增加了银行信贷市场的政策风险。

4.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员企业对成员银行的关联融资缺乏按时归还的意愿,银行受控股公司干预或维护集团利益,不愿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追索,也无法停止再融资方面的支持。

5.金融集团或银行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驱动,会迫使有关关联方作出有损银行等金融主体自身利益的关联交易,如要求银行对集团提供低息贷款、协助逃废银行债权、坏账核销支持等。特别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成了调节利润的“财务杠杆”,财务利润指标的人为操纵特征极为明显。关联交易的动机不纯和作价不公允,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6.各金融关联交易的主体在大股东的协调干预下,开展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利用关联交易来掩盖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将上市公司已被查觉有问题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置换出去,从而逃避监管部门的调查。

7.由于人们往往将银行和控股公司视为一体,控股公司的财务困难可能导致人们对银行的信心丧失。

四、风险传递的控制

1.建立“防火墙”。“防火墙”(firewalls)原指建筑物的两端,或在建筑物内将建筑物分隔成区段,以防止火灾蔓延。在金融混业经营中,“防火墙”是指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设置屏障,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相互传染。通过这种安排,在金融集团内部某一部门中的某些人所掌握的信息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被集团其他部门的人所掌握或利用。每一个部门的经营或决策都按照“道德准则”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从而保证每一个部门不是依靠牺牲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客户和股东的利益获得盈利。通过这种安排,约束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中“分”的关键就在于“防火墙”能隔离金融风险,尽可能阻断风险传递。但是,“防火墙”如果完全作为一种自律性制度,就会出现失效的风险。所以,一般建议“防火墙”制度应以法律形式确立,使其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措施中独立出来。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了控制风险的传递,金融控股公司更为重要的是对关联交易和风险集中的内部控制。具有有效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及内部管理制度是欧盟对规制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他两大支柱为向管理者的报告制度和有效的事实监管的权力)。从多元化金融集团自身的风险控制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对内部交易的风险重视不够。这些金融集团的管理者认为,对内部交易进行控制与公司通过适当分离的业务单位,而不是集中在一个法律实体进行综合金融经营的战略相矛盾。另外一些集团则对内部交易进行了严密的监控,对内部交易增加了一些限制。例如,对任何风险暴露要求都必须进行抵押。为此,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都应制定管理各类关联交易的政策并保障实施,集团风险集中的控制应特别对信用风险集中度设定内部限制;子公司自身应设定其对集团内相关联企业的风险敞口限制;由关联企业提供支持的第三方交易,也要按照一定规则反映在对关联企业的风险敞口中。

3.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提出了5条监管的指导原则:第一、监管者应当采取措施,直接或者通过被监管实体提供报告,说明多元化金融集团作为整体已经制定了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关于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暴露的内容。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化这些过程。第二、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每天通过正规的报告或其他方法,监督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情况,从而保持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及风险暴露的清醒认识。第三、监管者应当鼓励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程度的公开披露。第四、监管者之间应当紧密合作,确实了解其他监管者的关注事项,并且应当在对集团的内部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时进行紧密合作。第五、监管者应当有效地和适当地处理那些可能对被监管实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内部交易。在上述5条原则中,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是把握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的关键。目前,在欧盟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法律障碍已经没有了。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也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合作。英国更是率先实现了商业银行、保险和投资银行等3大金融业务的监管机构的一体化。由此看来,推进所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实现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使他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预防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

参考文献:

[1]陈春生.金融风险的传递与防范[J].唐都学刊,2001,(3).

[2]黄茉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3.

[3]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督[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夏斌.设置防火墙监管金融控股集团[J].银行家,2004,(2).

第2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论文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孙险峰,李友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经济师,2005(11).

第3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管理体制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源

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起步较晚,最早只可以追溯到中国银行于20个世纪70年代末在香港创立的财务公司。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逐渐出现强劲的势头,产业资本也逐渐进入金融行业,一起共享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挑战和经济利益。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

迄今为止,国内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平安、光大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根据投资的主体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种:一是政府型;二是纯粹的工商企业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对纯粹的工商企业的股权整合演变而形成的;三是原金融机构按照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金融集团原本的股权进行整合进而演变形成的,如中国平安集团等。(2)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其本身有自己的主营业务方式,并且同时控股从事至少两种不同的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工商企业控股型金融机构,如海尔集团等公司;二是由金融集团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3)管理型控股公司。它最大的特征是母子公司间不存在资本纽带,如中信集团。

3金融控股公司特点

(1)独立的法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控股形式的集团,其独立法人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两者,独立开展业务并独立承当有关民事法律责任。(2)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投资机构或以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作为母公司,控制旗下子公司,决策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录用、重要商业决定及资源的调配等,同时各子公司独立完成业务。(3)财务合计,各负盈亏。虽然母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干系,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是独立存在的,经营成果的盈亏需本公司自行承担,在会计核算时再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

金融构造的差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在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经济的腾飞。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同样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二是增多了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自主提升融资能力和效率,从而优化配置,避免浪费;四是加强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五是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我国典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中国平安的实践

中国平安集团是我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是中国少数能为客户同时提供保险、银行及投资等全方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之一。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平安寿险、平安养老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基金等。此外,中国平安还积极开拓平安好医生、平安好房、壹钱包等金融科技业务,在集团规模与用户数量等方面实现显著增长。截至2017年底,集团总资产达6.49万亿元。集团总市值在全球金融中排名第6位,并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名列第29位。2018年是中国平安成立30周年,公司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号召,全面启动总投入100亿元的“三村建设工程”,面向“村官、村医、村教”实施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三大精准脱贫计划。中国平安集团在近5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状况,都稳定持续增长。近年来,随着政府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业逐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进行过渡,大量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发展壮大,中国平安就是其中的典例。与银行控股的模式不同,中国平安集团则是以保险业务为主,依靠其保险业务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其掌握的网络、信息等资源,逐步向银行、证券、基金、租赁等金融领域渗透。平安集团母公司自身并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是通过其控股的保险、银行、投资等子公司展开,同时保险业、银行业等子公司间也存在交叉参股。平安集团的经营优势主要体现为保险业务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中国平安集团是我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拥有着寿险第二、财产险第三的市场地位。这为该集团其他非保险业务经营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增强了集团整体竞争力。平安集团的发展战略可以总结为:第一,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通过整合多种产品服务渠道来提升服务能力;第二,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如个人寿险、养老、财产及健康保险等,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升公司内涵价值;第三,通过自身发展、并购等方式,努力发展零售金融服务、第三方资产管理、年金及健康险等新型分销渠道。

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复杂

金融控股公司是现代金融综合发展的自然产物和必然趋势,在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问题[1]。20世纪90年代后期,产业资本的逐步丰裕,许多工商企业纷纷涉足金融业,但其最初目标多为便于处理经营过程中的资本障碍,并无全面规划。更甚者只从事股权投资,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而,初衷不明而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必将面对发展方向不明确、易被实业所摆布、业务处理不精湛等问题。

(二)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仅在一些相关制度中零星涉及[2]。制度的不完善、不系统、不规范等都严重影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建立和健康良性发展。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际范围内核心竞争力较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与国际水平相比整体水平较低,尚未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而这三种效应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业务整合的成败。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现状来看,母公司下所控制的各个子公司只是没有本质上紧密相连的结合体,母公司对子公司大多还仅仅局限于初级层面的股权投资的局势,并没有对子公司进行深入的整合,且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整合也基本局限于互为客户的较低层次,对于进入自己业务领域合作的子公司,各公司也大多心存戒备,从而无法完全发挥出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

(四)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除了包含子公司的内控机制,同时也包含着母公司对整个集团的整体内控机制。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母子公司权责不分,导致母公司过度干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子公司过度膨胀的现象;财务方面,母子公司对各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等未能作出严格详尽的规定,等等。这些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产生。

(五)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存在缺陷

分业监管的体制,一方面,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独立业务能够受到严厉的外部监管。然而,政府部门虽然界定了主要监管的制度范围,但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重心不同,极有可能会发生监管真空、缺位;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处于尴尬矛盾的处境,即既担忧业务违纪而不敢从事大量交叉业务,又渴望收益而试图扩展业务,这必然会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转效率。

三、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

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发展,各项金融业务日益交叉融合,这使得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之间的界限渐渐模糊。只有严格审查,提升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条件和门槛,严格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才能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合理的数量及优秀的质量,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进而带动整体经济发展,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设立专门法规

为减少法律“擦边球”现象的发生,减少各方的利益冲突,缩小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降低金融控股公司行业的经营风险,改善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默认支持态度,我国必须尽快组织出台法律,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加强监管

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事前监管、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统筹监管[3]。

(三)建设综合型金融控股公司

首先,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通过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交叉销售以及跨行业合作,整合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金融综合化服务,从根本上提高金融综合服务的能力。其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综合化经营这把“双刃剑”风险与收益并存,因此要特别强调建立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和发展相适应的新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标准、风险预警机制、关联交易以及综合经营组织架构等内部控制机制。最后,构建综合信息技术平台。加强对“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新型方式的应用,从而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管理。

(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首先,建立多元化股权结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会使得股权分散,不同的利益主体会相互制约,有助于公司管理明朗化和公正化,可避免内部人员操控。其次,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设立专门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准,防范风险会起到重要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在监事会组建过程中应实现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在数量上的制衡。最后,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应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理利益相结合,进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理性发展。

第4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国有地方金控集团;演化经济学;成因;动因

项目基金来源: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KJ13151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演化经济学视角下地方国有金控集团的成因与发展动因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9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我国国资国企体制改革,并强调要坚持走市场化之路。在此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整合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准金融企业就成为一个热门课题。以此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分析地方国有金控集团的成因和发展动因,就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演化经济学的理论观点与应用

(一)演化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演化经济学是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拉马克的获得性遗传理论为基本思想,将经济系统与生物系统加以类比和研究,从而形成的新的经济学理论。该理论框架借用生物学基因遗传机制、变异(创新)机制、选择机制的运作,为解释经济系统演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动态变化的研究框架。演化经济学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富有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的新领域,与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均衡分析相比,演化经济学注重对“变化”的研究,强调时间与历史在经济演化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制度变迁。它以历史的不可逆视角观察经济现象。目前演化经济学主要涉及到组织、技术和制度三个维度,并正逐渐扩张至主流经济学一直忽视的空间地理维度。

对于产业组织的演化研究,也是近年来演化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热点。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生物学的铁律,他认为自然选择会对变异和遗传产生作用,并会导致旧物种的灭绝和新物种的产生,这种“天择”和“适者”恰恰类似于经济社会中的市场竞争。在纳尔逊和温特的著作中,他们将经济系统视作一个开放的演化的复杂的动态系统,他们借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基本思想,提出企业在市场中互相竞争,赢利的企业规模扩大,而不赢利的企业规模收缩、直至被淘汰出局,这就是在经济社会中自然选择的结果。

(二)演化经济学视角下决定组织形式的两大视域。为什么有的企业会赢利,而有的企业会亏损呢?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涉及到两大视域:

1、分工与交易。银行、证券与保险等金融活动是满足各种金融需求的分工的产物,但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只要内部组织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它就会把相关金融业务都纳入自己的体系。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由于客户需求和金融技术(包括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支持)的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种类越来越多。这导致的主要结果就是同一金融机构生产多种金融产品而每类产品又需要组织系统支撑,综合演变的结果即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2、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决定了金融企业为什么存在以及规模大小。金融企业是选择市场交易,还是选择组织内部交易,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总会越来越多地选择组织内部交易。然而,当金融企业规模扩大(即将金融市场交易更多地变为金融企业内部交易)超过某一点时,金融企业内部组织的成本就会上升,就有可能发生规模效益递减。

二、金控集团的基本理论

(一)金控集团含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经济大恐慌后,美国银行间所建立禁止银行跨业的行业防火墙机制,在欧陆系的综合银行的强力竞争下欠缺竞争力,所以在金融业百货公司化的市场趋势下,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出现了以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不同金融行业。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世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目前,知名的金控集团,国际上有美国的花旗、日本的瑞穗、德国的安联;国内有华融、民生、平安、中信、光大、上海国际等。随着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大型金控集团已成为金融集群化、国际化背景下业界优选的企业组织形态,成为世界性潮流。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母公司控股下,拥有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或其他金融业务的集团公司。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他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二)金控集团基本特征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金控公司大多采用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即集团有一个控股母公司,在此之下有若干个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服务业。站在集团控股母公司的层面,这些从事不同行业的金融子公司追求的是协同优势。它们是通过控股母公司的资本运营纽带,形成了一个联合经营的组织架构。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并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或其他商业。也就是说,站在控股母公司的层面,它不存在混业的问题。但它可投资控股的范围则包括了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创投业、外国金融机构等。它控股投资的若干子公司可以分业经营上述行业种类中的一个。这样,每一个行业产生的风险,都限在每一个子公司内,在“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下实现风险不交叉传递。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从控股公司的角度,集团是要追求财务并表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也就是说控股公司有一套集团的财务并表,并据此开展集团内部的资本运营以及对各个子公司开展绩效的考核。但是,对各子公司而言,它们也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并且做到对投资权益的负有限责任。

三、演化经济学视角下金控集团成因与发展动因分析

(一)金控集团的演进。金融控股集团(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就是既非单体金融企业、也非金融市场,而是介于金融市场与单体金融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是金融市场和单体金融企业的“混合形态”。历经1998年、2008年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金融集群化、国际化潮流下业界优选的企业组织形态。

(二)金控集团成因与发展动因分析。从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组织形式演化的内在逻辑有三条主线:范围经济、防范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纵观国际趋势,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世界金融集群化、国际化发展背景下金融市场组织的潮流,主要因为具备三大优势:

1、金融控股集团具有较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是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运营特征。金融控股集团有一个控股母公司,可能是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的范围经济效应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多元金融业务的协同效应。集团母公司统筹规划各种子公司的发展业务,协调各子公司联合经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并通过在精简的组织机构上扩展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化业务的范围经济和规范经济效应;二是推动业务创新,由金融零售转向金融批发。通过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并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三是构建起产业资本、虚拟资本融合的通道,成为拥有庞大资产体量的金融寡头。众多先例证实,随着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不断壮大,它们必然通过资本市场控制各类实体经济。很多金控集团甚至成长为横跨实业界和金融界的巨无霸,最大限度地追求范围经济。比如,2006年台湾地区前十大企业集团,金融控股集团就占了一半,分别为霖园、兆丰金融控股、富邦、新光、华南金融控股,其资产总额达6.4万亿元新台币,相当于当年GDP的65%。

2、金融控股集团具有较强的防控金融风险能力。金融深化的初级阶段,金融风险的生成一般集中在某个特定领域,扩散速度相对较慢、广度相对小,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应对、防范和化解本领域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大大提高了信用杠杆化程度,金融风险蝴蝶效应更加显著。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一旦遭受金融风险“核裂变”,在很短时间内就可能被击垮。然而,如果金融业务能够多元化,从静态上讲可以依靠不同地区、不同品种金融资产,分散金融风险;从动态上看,不同金融资产有不同的周期,金融风险可能在时序上被拉平,而不至于集中在一个时点上暴发。

同时,金融控股集团自身的两大特征,也有利于防范“准混业经营”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和集团内部的财务风险:一是子公司法人分业经营,能够较好地规避风险。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二是财务并表,各负盈亏,能够较好地防范集团内的财力风险。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从而防止风险扩散。

3、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综合调度更便利。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减少时间成本和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比如,在后续融资时,母公司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一般不需要特别监管;然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一般都要接受监管;二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营销网络资源可以共享,从而极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比如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将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何在[DB/OL].新浪财经,2004.7.23.

[2]常爱民.浅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EB/OL].安徽律师协会网.

[3]陈蕾,张爱群,惠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模式选择[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第5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5009508

一、引言

现金是企业的“血液”,一旦出现现金流危机,企业将面临财务困境甚至破产[1]。出于流动性需求,企业通常保持一定的现金持有量。然而,现金资产具有低收益性,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会带来较高的成本,因此保持合理的现金持有水平是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决策[2]。近年来,中国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存在持续增长的趋势,1990年中国企业的现金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6%,2012年该比重已攀升至21%[1-3]。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企业偏好持有高额的现金资产?

本文选取2006―2010年中国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上市公司控股金融机构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控股金融机构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与非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相比,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显著较低。进一步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难以获得信贷资金,控股金融机构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相对于高管问题严重的企业,高管问题较弱的企业控股金融机构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对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影响因素,理论上主要有理论与权衡理论两种解释。理论认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自利的高管倾向于保持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这一方面可以方便高管的自主决策,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外部融资时,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督[4]。权衡理论认为,企业的现金持有既存在收益,也存在成本,持有现金的收益包括避免因外部融资约束严重、资金缺乏而导致的投资不足收益,也包括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较高外部融资成本的节省;持有现金的成本包括现金资产的收益低而带来的损失、过高的现金持有量导致的较高机会成本等。企业的现金持有量取决于持有现金收益与成本二者之间的权衡。诸多实证研究主要从这两个视角展开。

Faulkender[5]发现,高管的持股数量与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负相关,并且现金持有水平随大股东数量的增加而减少,随股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Faulkender将其归因于过于分散的股东无法对高管进行有效监督,因而增加了成本。Almeida等[6]发现,即使在不存在融资约束时,管理层持股较低的企业仍然会选择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Dittmar等[7]发现,与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相比,在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是前者的两倍。总体而言,他们为现金持有量的理论解释提供了经验证据。Kim 等[8]以1986―1991年美国高额现金持有水平的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的流动性资产持有水平取决于持有该流动资产的成本与避免较高外部融资成本的收益之间的权衡。Opler等[9]发现,那些更容易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外部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具有相对低的现金持有水平。Mikkelson和Partch[10]发现,企业持有较多的现金是为了满足投资机会以及研发支出的需要。Almeida等[11]发现,存在融资约束的企业会保留大量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备企业后续投资之用,而不存在融资约束的企业则不会出现此类情况。Custodio等[12]发现,当经济衰退时,那些具有外部融资约束的企业会选择持有较高水平的现金决策。Bates等[13]认为,为了缓解融资环境的约束,美国企业会增加预防性现金持有水平。Almeida等[14]认为,企业对现金资产管理的根本原因在于缓解外部融资约束。

在中国,一方面,企业仍然普遍存在融资约束[15],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仍然有待完善,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仍然是企业主要外部资金来源[16-17]。因此,中国国内诸多学者主要考察了企业信贷资金获取的便利程度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祝继高和陆正飞[17]发现,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企业难以获取信贷资金,为应对外部融资约束,企业通常会持有较多的现金资产。代光伦等[1]进一步发现,相对于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而言,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更难以获取信贷资金,从紧的货币政策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在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更加明显。江龙和刘笑松[18]以及孙杰[3]发现,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上市公司较难获得信贷资金、外部融资约束加重,为缓冲外部融资约束的冲击,上市公司会保持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陈德球等[19]的研究表明,治理良好的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增加企业贷款融资的便利性,降低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

上述中国学者的研究表明,获取信贷资金的便利程度是影响中国企业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因素。当企业获取信贷资金便利程度高时,通常持有较少量的现金资产;当企业不具备获取信贷资金的能力或获取信贷资金的便利程度低时,通常持有较多数量的现金资产,当企业存在外部融资约束时,这种影响更加明显[1-3]。近年来,中国金融行业改革不断向前发展,一些实业企业通过控股金融机构进入金融行业,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贷款融资行为产生影响,提高企业获取信贷资金的便利程度。其影响机理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控股金融机构能够对其信贷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依据其拥有的股权进行投票表决。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之后,拥有较多的股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投票表决时占主导地位,能够对贷款对象、贷款数额和贷款成本等决策施加影响,能够利用控制关系帮助企业获取数量更多、成本更低的信贷资金。诸多的研究也表明,控股股东依据控制权对盈余管理[20]和现金偏好[21]等决策或行为产生了影响。

第二,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进入金融关系圈子。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关系的国度。在信贷市场发展不甚完善以及正式制度缺乏的条件下,关系这种非正式的契约便会替代性地发挥重要作用[22]。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可以帮助企业进入金融关系圈子,圈子的关系机制有助于增加圈子内成员彼此之间的信任[23],这种信任会降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门槛。Petersen 和Rajan[24]的研究发现,金融机构会优先为其信任的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在贷款数量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刘浩等[25]的研究表明,当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较熟悉时,企业能够获取更多数量的信贷资金。

第三,控股金融机构有助于企业获得贷款融资技巧。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遭遇失败不外乎以下情况:一是不予贷款;二是贷款数额少、贷款利率高;三是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这三种情况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企业掌握的贷款融资技巧有关。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是按照一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企业不清楚金融机构制定的审核标准,不了解、掌握金融机构的融资技巧,不仅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的可能性低,而且还有可能获得的融资数额少、融资成本高。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诸如审核标准、信贷政策等内部决策信息,掌握金融机构贷款“诀窍”,帮助企业成功获得贷款,或数量多、成本低的信贷资金。

在当前,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仍是中国企业的主要外部资金来源,企业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的重要原因很可能是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限制,避免较高的融资成本[16-17]。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后,信贷资金获取的便利程度明显增强,减弱了持有较多的现金以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动机和需要,企业有可能保持较低的现金持有水平。非控股金融机构企业则不同,为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目的,它们有可能保持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中国国内诸多学者发现,获取信贷资金的便利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1-3-17-18]。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与非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相比,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更低。

中国的资本市场脱胎于转轨经济,上市公司主体主要由国有和民营企业构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两类产权性质不同的企业,二者在信贷资金获取的便利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研究发现,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歧视,更难以获得信贷融资[16-26],需要持有更多的现金资产以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限制。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之后,虽然获取信贷资金的便利程度增强,减弱企业持有大量现金以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动机和需要,但控股金融机构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可能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有所不同。

代光伦等[1]以及孙杰[3]发现,在较难获得信贷资金的企业中,信贷资金获取便利程度高的企业降低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民营企业成立时间普遍较短,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关系不密切,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严重[27];另外,民营企业大多处于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经营风险大。在中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背景下,民营经济的私有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受到经济政策的限制[28],民营企业获取信贷资金的条件更为苛刻[29],需要持有更多的现金资产以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限制。相比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除了成立历史较长、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时间较长之外,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大多处于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企业经营风险小,当遇到困难时,更容易获得政府的帮助。在金融体系仍然由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更容易得到政府父爱主义的关爱,更容易获得信贷资金[30]。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控股金融机构降低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

高管问题提高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前提是企业具备充足的资金来源[4],即企业资金稀缺会抑制高管滥用资金的自利性行为。在中国企业仍普遍存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企业高管的自利行为缺乏资金基础,因而国内研究较少发现高管问题对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企业拥有了充足的资金后,高管追求自利行为具备了资金基础,此时,高管问题可能成为影响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重要因素。Almeida等[6]发现,即使企业不存在融资约束,管理层持股较低的企业仍然会选择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他们还认为,管理层持股较低往往意味着缺乏激励,管理层的自利行为更加严重,在外部融资约束较弱的情况下,企业会保持较高的现金持有水平。因而,严重的高管问题能够弱化信贷资金获取便利性、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

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企业高管的自利行为提供了资金基础。当高管问题较为严重时,自利性高管会利用信贷资金,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弱化控股金融机构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而当高管冲突较弱时,高管利用信贷资金、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的动机较弱,控股金融机构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相对于高管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在高管问题较弱的企业中,控股金融机构降低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

三、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笔者以2006―2010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初选样本,剔除相关变量缺失的数据后,获得7 866个观测值。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笔者借鉴祝继高和陆正飞[17]以及陈德球等[19]的做法,对样本数据进行了上下1%分位数的Winsorize处理。文中使用的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数据、财务特征数据、公司治理特征数据以及行业信息数据来自于国泰安的CSMAR、WIND与RESSET数据库。

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为检验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对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本文设定了如下模型:

CASH_LEVE=α0+α1FIN+α2CONTROL+INDUSj+YEARi +εt(1)

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其中,控制变量包括:BOARD、RATIO_INDE、DUAL、TOP_SHARE、 OCF、DIVIDEN、ROA、SUB、LEV、SIZE、INDUSj和YEARi。

调节变量为企业的性质、管理费用率。参考夏立军和方轶强[31]的做法,当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人可以追溯为自然人、民营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等时,将该企业认定为民营企业;当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可以追溯至中央或地方国资委或地方政府时,该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若上市公司所有权为国有,则STATE为1,否则为0。借鉴罗炜和朱春艳[32]的做法,笔者将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管理费用率)作为高管问题(ADM)的替代变量,若样本期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率大于(等于)样本中位数,则该上市公司的高管问题较为严重,此时ADM为1,否则为0。

四、检验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2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企业现金持有水平(CASH_LEVE)的均值为178%、最大值为0705、最小值为0003、标准差为0143,与祝继高和陆正飞[17]以及陈德球等[19]的研究结果类似,本文的数据同样表明,中国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较高,不同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回归分析方面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企业控股金融机构(FIN)的均值为36%,标准差为0187,说明即使按照20%的判断标准,中国仍然存在一些控股金融机构企业,当该判断标准降低为10%时,控股金融机构的企业数量显著增加。

2单变量分析

表3给出了控股金融机构企业与非控股金融机构企业在现金持有水平方面的差异。表3中数据显示,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均值为0136,非控股金融机构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均值为0180,前者比后者少0044,二者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企业控股金融机构能够降低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支持假设1。但单变量分析未纳入控制变量,可能夸大了二者的关系,因此需要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

3多元回归分析

表4为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与现金持有水平的多元回归结果。模型(1)中,变量FIN显著为负,说明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具有显著影响。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了获取信贷融资的便利性,企业持有大量现金资产应对外部融资约束的动机较弱,因而现金持有水平较低。上述结论支持假设1。模型(2)中,乘积项FIN×STATE显著为正,说明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企业降低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回归结论支持假设2。模型(3)中,乘积项FIN×ADM显著为正,说明高管问题具有弱化控股金融机构企业降低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相对于高管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高管问题较弱的企业控股金融机构降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的作用更强,回归结论支持假设3。

控制变量中ROA、OCF显著为正,说明获利性较强的企业,其现金基础更为雄厚;变量DUAL显著为正,可能是因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后,高管的权力更大,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提高了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

4稳健性检验

借鉴王化成等[33]的研究,笔者将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持股判断标准由20%降低为10%,重复上述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主要结论基本保持不变。另外,笔者使用ROE替代ROA重新进行检验,回归结果仍然支持本文假设。

五、结论及研究意义

第6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模型分析

一、 数据的选取

我国目前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大约由300家,但是大部分不能算着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公司或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或仅仅混业的交叉经营,尚未达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为了使实证研究更为精确,所以本文仅仅抽取典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样本,同时由于公司经营受到行业环境的影响各不相同,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统计上的噪音,所以本文抽取典型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信集团)中的银行子公司(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和我国另外的13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见表1),以此分析是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与其经营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从而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是否会带来风险的增加。研究年度为2008年、2009年、2010年,使用数据来自中国证监会网站和各大银行网站年报。在样本选择和模型设计中另外还考虑到三点:(1)三大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子公司资产占集团公司资产比例分别达到23%,22.7%和47.6%,所以选取银行子公司考察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应属可行。(2)我国典型金融控股公司偏少,非上市公司的数据又不易获得,所以本文只抽取了3家典型金融控股公司和另外13家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样本。在研究年度上,由于模型变量指标偏多,数据来源主要依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目前只能获得样本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完整数据,所以时间跨度上,只选择了三年的数据。(3)为了增加计量模型的有效性,本文设计了四个模型,全面论证了控股与非控股与公司经营风险的相关性;并且尽量增加控制变量,增强了模型的有效性。

二、 研究变量的选取

银行风险的成因非常广泛,有系统风险,也有非系统风险;有内在风险,也有外在风险。根据风险发生的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这是理论界运用最广泛的风险分类方法之一。本文选取了相关指标作为分析依据。针对各种风险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已是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鉴于研究指标的可取得性,本文略去度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var技术模型,选取可以考察银行信用风险的不良贷款率和流动性风险的每股现金流量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模型一、二。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为客户贷款,银行的信用风险是其整体风险预警和控制的重点,并且,银行贷款尤其需要重点检测。不良贷款率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中长期风险,每股现金流量则反映了银行短期的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的,为了使分析更为准确和全面,本文还选取了表现银行信用风险的指标借款人集中度和信用贷款占比作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模型三、四。

针对不同的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了相关的控制变量,在控制变量中,还加入了一些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指标以求分析更为全面。解释变量统一为:公司是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银行子公司?试图解释金融控股经营模式与风险的相关性,即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是否会带来经营风险的增加。各变量定义如下:

不良贷款率(p1)=(损失+可疑+次级)/期末各项客户贷款余额

成本收入比(cir)=业务及管理费用/总收入

借款人集中度(bocon)=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额度/期末资本净额

信用贷款占比(crloac)=期末信用贷款余额/期末客户贷款余额

公司类存款比例(tpocd)=期末公司存款余额/期末客户存款余额

活期存款比例(tpodd)=期末活期存款余额/期末客户存款余额

国有股比例(tposs)=(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公司总股本

总资产(size):取公司年度期末总资产

资本充足率(car)=(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减扣项)/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lpos)=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本

非利息收入占比(noinac)=(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营业收入

三、 数据验证分析

1. 模型一:p1=b0+b1*kg+b2*cir+b3*bocon+b4* tpocd+b5*tpodd+b6*tposs+e

被解释变量:不良贷款率(p1)

解释变量k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

控制变量:成本收入比(cir);国有股比例(tposs);借款人集中度(bocon);

公司类存款比例(tpocd);活期存款比例(tpodd)。

表2列示了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我们发现:

(1)控股与不良贷款率显著相关(3.940 660),与假设相符。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子公司不良贷款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带来了风险管理难度的增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尚不成熟,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上劣势明显,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竞争,有些金融控股公司与其相比在人力资源、优质客户资源和经营手法上存在一定差距。③外部监管的缺位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制度约束风险。长期以来,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有利的法律支持,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受到较多限制、经营处于混乱状态;另一方面监管主体无法可依,分业监管导致了大量监管盲区的存在,增加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再则,目前的联席会议制度事实上很难形成一致对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的正确判断,反而还增加了协调成本;最后,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人员素质的落后,是我国的监管绩效与发达国家无法比拟。

(2)国有股比例与不良贷款率负相关(-0.021 919),银行业经营中虽然非国有经济效益好,偿债能力强,但其识别偿债能力较差,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3)借款人集中度与不良贷款率正相关(0.028 305),这也验证了金融投资的常理:分散投资,在银行贷款结构中,一定要注意贷款客户、贷款期限、贷款类型的多样化才能更好分散风险。

2. 模型二:mx=b0+b1*kg+b2*size+b3*tpodd+e

被解释变量:每股现金流量(mx)

解释变量k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

控制变量:总资产(size);活期存款比例(tpodd)

表3列示了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我们发现:

(1)控股与每股现金流量负相关(-0.916 667),这与假设相符,表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表现流动性不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较小,在发展和风险管理上尚不成熟,盈利能力不强造成的。

(2)活期存款比例与每股现金流量正相关(0.031 201),这与常理相符,活期存款比例越高,资产的流动性越大。

3. 模型三:bocon=b0+b1*kg+b2*tpodd+b3*car + b4*tposs+b5*tlpos+e

被解释变量:借款人集中度(bocon)

解释变量k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

控制变量:活期存款比例(tpodd);资本充足率 (car);

国有股比例(tposs);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lpos)

表4列示了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我们发现:

(1)控股与借款人集中度显著正相关(32.180 26),这说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贷款客户上过于集中,客户来源不广泛,公司发生信用风险概率增加。

(2)国有股占比与借款人集中度正相关(0.073 768),近年来,我国主要国有银行都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股份持有走向多元化,公司治理日益完善,但是国有股比例较大的银行在产权的明晰程度和公司治理上不如非国有银行,在资产的管理上差一些,同时,一些国有银行同时兼有支持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任务,所以在贷款客户上会集中度高一些。

4. 模型四:crloac=b0+b1*kg+b2*noinac+b3*cir +b4*tpodd+b5*car+b6*tposs+e

被解释变量:信用贷款占比(crloac)

解释变量kg:公司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银行子公司为1、否则为0

控制变量非利息收入占比(noinac);成本收入比(cir);活期存款比例(tpodd);

资本充足率(car);国有股比例(tposs);总资产(size)

表5列示了多元线性回归结果,我们发现:

(1)控股与信用贷款占比正相关(8.084 819),这说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信贷资产保证度上应加强管理,协调好授信贷款和非授信贷款的比例;增强贷款保全意识,大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做到严格审查担保单位的可靠性和抵押品的价值和抵押的手续;推行贷款保证保险、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与信用风险占比正相关(0.405 390),这说明资本充足率越高,风险抵补能力越强,公司风险偏好越大,信用贷款越多。

四、 结论与启示

总体来看,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子公司的风险较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样本偏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质量的指标不良贷款率与控股正相关(模型一3.940 660),流动性的指标每股现金流量与控股负相关(模型二-0.916 667),表现贷款风险的指标借款人集中度和信用贷款占比也与金融控股显著正相关(模型三32.180 26、模型四8.084 819)。因此,对想要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来说,混业经营模式要谨慎,已经混业经营的需要大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当前尽快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做起:

(1)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有风险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复杂的组织结构,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随之可能会带来的是规模不经济,如管理难度和成本增加、信息阻隔失真、无法形成合力等弊端,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制度建设。

(2)增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特别是资本监管和防火墙制度的完善。谈及金融集团化的没落,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杜丽虹认为,金融集团走向衰败的两大风险就是:拨备不足和风险串联。资本是银行经营的根本,金融控股集团应加强资本监管,保持适当的杠杆比例。同时,金融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效应,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关联交易的共生性又加剧了风险传染,因此,在防火墙制度建设上要加强对人事、业务、共同营销和信息共享的合理限制。

(3)增强外部监管,加强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应该是在我国当前混合经营的必然趋势下,通过渐进式改革,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优化内部运行机制,通过适当的内部设置达到金融监管专业化和综合化的优势互补,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和目标性监管过度,从而达到金融监管的稳健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结合。同时市场约束是金融机构监管的外部主要力量,当前要完善市场约束要发挥作用必须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晖.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与中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比较.管理世界,2010,(4).

2. 桂文林,韩兆洲,潘庆年.pot模型中gpd“厚尾”性及金融风险测度.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0,(1).

第7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目前,我国各种机构在金融改革政策引导下,就金融综合经营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效推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机构创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综合经营的实现方式,其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文章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探索发展进行了系统梳理,详细分析了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等各种组织模式的优势与弱点,结合母合优势理论,指出相关型多元化的企业集团绩效水平显著优于无关的多元化公司。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银行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条件下,最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1.政策支持金融综合经营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稳步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2005年2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员联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就突破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要求,实现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融合的破冰。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06年10月,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

200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并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品、跨市场和跨机构等创新活动,发挥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促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整体效率。2009年11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以股权投资形式设立保险类的子公司。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跨金融子行业的综合经营,创造了条件。

2009年9月,财政部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正式文件形式规范性文件,该规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特指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并明确规定适用于其控股子公司。尽管《规定》只适用特定对象,但从政府角度明确认可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发出明确信号,政府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在这一系列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下,在收入多元化、风险分散化、获取协同优势、满足客户需求等诱因的驱使下,我国涌现出大量以银行、大型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多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从事金融综合经营,并且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在政策引导下,国内各种机构积极探索,组建、改组形成了一批金融控股公司,推动了金融综合经营快速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

主要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为典型代表。200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进行整体改制,将其所属金融机构进行重组,设立中信控股,下辖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保险等金融机构,中信控股是中国第一家准金融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经过一系列改革重组,目前现已发展成为业务领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的金融企业集团,形成集团控股、法人分业、财务并表、业务协同为显著特征的金融控股公司。平安保险股份公司经过三十年发展、改制,目前控股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平安证券等,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负责集团的战略、风控、资本运营,不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实现了由单一的保险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200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财政部共同出资人民币70亿元,设立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等行业的投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为了顺应金融改革与发展趋势,由中央政府特别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家明确标有金融控股字样的公司,肩负着探索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历史使命。

(2)以大型商业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控股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领域,在当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实现综合经营,形成商业银行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交通银行为例,与施罗德集团合资设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湖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交银国际信托;发起设立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发起设立交银康联保险公司。至此,交通银行的金融业务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主要金融领域,成为具有金融全牌照的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系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开展银行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下,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网点众多、业务规模巨大的优势,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

(3)由大型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国家电网、五大发电集团、中国石油、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深刻认识到产融结合发展的潜力,纷纷设立或重组相关金融机构,并在集团内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进而形成一批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家电网为例,旗下原有财务公司,新设财险、寿险、融资租赁等公司,重组信托、证券、长安保险经纪、期货等金融机构,2010年12月,设立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公司,统一控股管理旗下的金融机构,并将参股的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的股权,划转至英大控股集团管理,通过控股公司实现对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并将金融风险与国家电网公司的产业资产隔离开来。英大控股集团背靠国家电网公司的强大资本实力和业务支持,以产融结合为目标,发展形成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4)由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而来的资管系金融控股公司

以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在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历史使命之后,在政府的支持下探索谋求转型。通过控股证券、信托、金融租赁等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华融、东方、信达均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没有形成对商业银行的控股。没有商业银行的支撑,资管系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受到制约,其流动性较为脆弱,无法实现整个集团的规模化扩张,普遍存在母公司杠杆偏高、整个公司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弱点。

(5)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地方系金融控股公司

以上海新国际金融集团为代表,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整合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信托、国泰君安证券等大型金融机构,由上海新国集团统一管理,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在当地获得业务优势。这类金融控股集团资本来源可靠,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由于其特殊的政府背景,在地方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重庆的渝富集团也是这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有学者研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机构,前文述及的英大控股以及新国际集团、渝富集团等机构,其本身并非金融机构,从严格的学术角度来讲,其并非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只能称为控股金融公司。笔者认为,这些机构是在我国探索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的产物,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结果,其已经具备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特征,因而并不影响本课题的学术研究。

二、综合金融经营的组织模式

依据金融综合经营主体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允许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金融衍生品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的金融综合经营组织模式。该模式最早出现在荷兰,成型于德国,并在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迅速普及。1993年,欧盟实施《第二号银行指令》,确认欧盟各国可以通过全能银行的方式经营证券业务,依据互相承认、单一执照、母国监管的原则进行金融监管,全能银行模式正式被欧盟各国接受和采纳。全能银行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全能银行模式的最典型特征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均在同一法人内部,由相互平行的业务部门负责经营。这种模式下,其优势是能够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规模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具有较高的经营效率;但其劣势也很明显,主要是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缺乏有效的隔离,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暗箱操作、滥用客户信息等问题,各类金融风险容易在内部传递;同时,给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挑战。

2.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母公司,其下设立证券、保险、信托等独立法人机构,分别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组织架构如图2所示。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银行业务由居于控股地位的母公司直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业务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其最显著的优势是将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设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有利于隔离相关业务风险,降低风险在内部传递的机率;其不利的方面,主要在于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协同效应受到一定限制。

3.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

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是由居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别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此种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三者都是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互为并列关系,其组织架构如图3所示。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下,各金融业务条线之间界限清晰,通过防火墙可以有效隔离风险,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相互干扰和影响较小;但是,由于控股公司并不直接掌握客户、渠道、信息、技术等资源,其综合经营的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等优势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三、基于母合优势理论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比较

1.多元化经营的诱因与反思

分析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动机和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资源基础诱因;二是从战略管理动机;三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分散动因。文章认为,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理论是母合优势理论下多元化发展的主要诱因。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TheNatureoftheFirm)中首次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威廉姆森(1975)认为,当不确定性较高或者由于高交易成本引起市场失灵时,企业往往内部化使用其资产,通过将生产上下游的环节整合在一起,实现多元化经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节省寻找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终端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组建多元化经营公司,可以有效规避单一行业、单一市场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实践中,众多学者注意到多元化并非越多越好。Gort(1962)通过实证分析,对企业多元化水平与盈利能力关系进行了以数理统计分析为基础的研究,开创了多元化实证研究的先河;Rumelt(1974)的研究则是在对《财富》500强中的246家企业1949-1969年间的绩效水平实证考察后指出,相关型的多元化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绩效是最好的,而无关多元化企业的绩效则是最差的。20世纪90年代,LangStulz(1994)在其研究中运用CIS数据库所提供的资料,以专营店法(Chop-shopApproach)构造了一个经过行业调整后的托宾Q值,来度量企业的经营绩效,对美国1978-1990年间所有上市企业的多元化水平与经营绩效进行了考察研究,得出结论是:多元化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呈现倒U型,即单一主营和非相关多元化的绩效均不如相关多元化。

2.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比较

基于母合优势理论的相关研究结果,笔者认为,优秀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的选择上,需要首先确定自己的核心业务,以此为基础,逐步拓展多元化经营,培养并建立母合优势,形成金融多元化发展的合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通过比较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几种组织模式,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全能银行模式最有利于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发挥协同效应。但其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业务上追求多元化经营,战略管理和组织架构上却是单一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在交易成本控制上具有明显优势,但从风险控制角度看,则具有明显的不足,所有的风险没有任何隔离,任何一个局部的业务风险,都要由整个全能银行承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利于风险的隔离与控制。

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在内部传递,但不利于协同效应发挥。以中信控股为例,由于控股公司本身不掌握任何客户、渠道、信息等资源,其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的控制力较弱,同时,由于其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限一直掌握在中信集团,因而中信控股很难真正发挥作用,2002年成立之后,一直惨淡经营,直到2012年中信集团再次改革时黯然退场。类似的,如国网英大控股,其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管理、人事管理等核心权力均由国家电网控制,英大控股仅承担业务指导与协调职责,其作用发挥也受到较大限制。

比较而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更有利于协同效应发挥和风险控制。一方面,由商业银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母公司,在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客户、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核心优势,可以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整体基础;另一方面,从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管理的经验上看,大型商业银行客观上具有明显的管理经验优势,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良好载体。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1.金融控股公司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般来说,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优势、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三大优势;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增加了风险内部传染、利益冲突和资本不足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效发挥其自身优势,避免劣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丰富的业务资源

业务资源是金融控股公司有效发挥优势的基础。只有掌握丰富的资金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改革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金融控股公司才具备在整个集团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否则,规模效应、范围经济以及协同优势,都将成为无源之水。

(2)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是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协同优势的前提。一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这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客户信息、资金调度以及知识共享的必备条件;二是以控股公司为主导的内部合作协调机制,形成统一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销售组织,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资源共享的边际效益。

(3)系统的风险管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系统性的风险控制机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防范金融风险在内部传递;二是制订统一的经营目标,明确以集团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客户利益为目标,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三是制订统一的资本运营策略,防范资本不足风险,确保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三个层面的资本充足水平,均满足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想载体

依据母合优势模型理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仅要为其子公司创造价值,还要努力创造竞争对手做不到的更多的价值。要形成母合优势,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有一个能够支配并优化调整业务资源的母公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最理想的载体。因为商业银行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资源优势和政策可行性,具体分析如下:

(1)商业银行具有显著的资源优势

首先,从业务资源看,商业银行的实力最强。根据相关资料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金融资产总规模约196.5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资产规模达到168.2万亿元;信托业资产规模13.98万亿元,居于第二位,保险业资产规模10.2万亿元,证券业资产规模仅4.1万亿元。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远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所能比;商业银行拥有众多的营业网点,具有显著的综合交叉销售优势,在证券、保险产品销售,国债、企业债承销等方面显示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业银行丰富的个人、机构客户资源,为高端理财、证券发行与承销、传统的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营销等提供了客户基础,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其次,从治理结构看,商业银行最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最长,对银行的监管相对比较规范,在我国主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后,其组织结构更加严谨,法人治理更加规范,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大大提升,出资能力增强,加上商业银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使其完全具备作为出资主体、履行管理和经营职责的能力。

(2)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的金融综合经营具有政策的可行性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政策上可行。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管理体制,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类业务,也禁止证券公司从事商业银行类业务。为推动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工作,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陆续修订了相关法拉利法规,为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试点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此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不变,另一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改革留下了政策空间。

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试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去掉了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信托公司的法律障碍;同年,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2009年11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放开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限制。关于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法》也放宽了限制,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和境外投资银行合资设立证券公司,或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国内设立间接控股的证券公司。

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与实施,都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在实践中,如前文分析所述,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银行控股公司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

五、结论及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通过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探索发展的系统梳理,分析得出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等都具有不同的优劣势,结合母合优势理论,指出相关型多元化的企业集团绩效水平显著优于无关的多元化公司。鉴于商业银行的独特优势,文章以我国商业银行为载体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银行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当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条件下,最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同时,研究还得出充分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分开轻重缓急,按照优先级有序推进立法进程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控股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1.研究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是在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最有利于发挥控股公司优势、同时有利于风险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控股公司或核心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但能够适应综合经营的竞争需要,而且也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财政部于2009年9月印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只是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而且该文件也仅适用于特定对象的财务管理,并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运营、风险管理等要素进行界定。因此,为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应当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进程,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必然涉及我国金融业最基本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的重大调整,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不够健全,在实际运营中难以满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规范经营的需要。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经验,分开轻重缓急,按照优先级有序推进立法进程。

首先,针对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先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不能出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先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规范性管理文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市场主体地位,对其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风险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至少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不再是黑户,其运行监管是一片空白。

第8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发展模式 国际借鉴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西方发达国家相继放松金融管制,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该体制已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世界大趋势,金融混业体制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目标选择。而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业务多元化优势、风险分散优势、金融创新优势等诸多综合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因此,其不失为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然而,在我国,金融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规范我国金融业的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采取哪种模式,应该怎样对其发展进行引导呢?这些都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困境及风险分析

首先,发展金融控股要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建立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效应还未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仍处于不成熟状态,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整体风险较大。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西方金融机构用来分散风险和发现价格的金融衍生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等也还没有在市场中应用。其次,发展金融控股,金融机构要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无论是企业还是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均较差,系统开发与数据整合不能有效实施,导致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处理速度和效率偏低,不能很好地满足金融控股公司大批量信息处理的要求。再次,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美国之所以能在分业经营后重拾混业经营,发展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若无视这些条件,盲目搞金融控股公司,其后果只能是各业之间互相传播风险,放大原有金融风险的影响度。我们已经领受过不顾国情,盲目开展金融混业经营的教训。国有商业银行在上世纪90年代相继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由于银行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混业经营不仅“混”而且“乱”。其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相当部分就是混业经营时代造成的。美国的分业经营大约走了70年的历程,在分业做得非常好的基础之上再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而中国实行分业经营还不到10年,可以说相当的不专业,如果强行照搬国外模式,发展混业性质太强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结果可想而知。

中国目前有许多由产业资本成立的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这类由产业资本注入形成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金融子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为自己筹集更多的资金。实业母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而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此链条中的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银行将受到巨额损失,给客户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都带来风险。此外,由于实业与金融业务的融合,使得集团内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责任更加复杂,投资人和债权人难以准确判断和区分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不仅如此,这种复杂性甚至会让集团公司自己也无法准确评估和管理其面对的风险。这种具有隐蔽性和系统性的风险,一旦爆发就很难控制,如果实业企业的影响力够大,风险会被迅速地传播到各个市场,尤其是对金融市场产生较大的破坏力。所以说,产业资本入主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三、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析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性控股公司,其模式是指独立的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在功能上分离,各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管理集团总的投资决策。由于这种模式限制了信息、人力资源或其他投入要素在集团内各个部门的流动,因此降低了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但可以最有效地减少内部风险的传递,减少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析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其特点是:日本大型银行的非传统业务主要由下属国内外分支行经营。各分支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业务、证券和信托业务、外汇业务以及衍生业务。在分支机构内部,各业务相通,资金也可以相互调剂。以日本的三菱东京银行集团为例,其银行、证券、信托等不同业务是相互融合的,国内和国外众多分支行同时进行混业经营。集团的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由国内国外的分支机构负责操作,控股公司总部设立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

(三)德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析

德国的全能银行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德国模式又称为全能银行模式。从经营范围来看,全能银行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控股公司。德国的全能银行集团属单一主体制,全能银行内不设置防火墙,各项业务以业务部形式相区别,它除了拥有开展几乎全部金融业务的权力之外,还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国际借鉴与路径选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模式选择

综合比较美、日、德等国家金融控股集团化运行模式的优劣,结合我国目前金融业经营的现状与困境,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建立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首先,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与另外两种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实际上存在着类似于分业经营的内部“防火墙”,一个子公司经营失败对其他子公司造成的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相对德国式全能银行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第二,相对于存在着

子公司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弊端的日本式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言,采用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会大大降低经营基础本就比较薄弱的我国金融业的风险。

其次,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仍不具备发展产业资本母公司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两种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纯粹型控股公司是绕过政策壁垒的最佳选择,它比起全能银行模式的一级法人结构,更能很好地防范和隔离风险,同时这也是在我国目前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不强、风险控制水平不高背景下的比较稳妥的选择。各子公司在自身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之后,可以参考国外金融集团事业部式的管理架构,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行效率。

(二)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2005年底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达到37万亿元,占整个金融业总资产的90%以上;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152万亿元,仅占金融业总资产的3%。2006年中期,证券业排名第1的中信证券的净资产达到106亿元,而2005年高盛集团总资产高达7068亿美元。从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历史和成熟度看'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无论其资金实力、公司治理结构还是风险防范机制,都要明显优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设立的银行控股公司,较其他类型金融控股公司将更为稳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因此,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应该是以金融业机构为主体,特别是以部分实力强大的银行机构为主体,成立控股公司,再设立子公司、孙公司,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要加快内部整合、业务重组,避免内部的不合作和内耗,最大限度地实现要素在控股公司内部低成本流动。对于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通过剥离、分立内部业务部门,成立子公司,或者通过兼并、收购建立相关业务的公司,从而实现多元化的发展,最终走上金融控股公司化道路。

当前,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避免金融产品的过度同质化,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应尽快发展自己的优势业务,提高专业化水平,避免企业资源的浪费。在专业化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多元化合作经营,进而在组织结构上实现控股公司框架模式。而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全面混业经营在我国展开,则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这意味着作为分业制度向混业制度的全面转变还需要很多的实践检验。

第9篇:金融控股论文范文

关键词:股权特征;股权质押;中小板

中图分类号:F272.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股权易流通性和透明性等日益显现,股权质押已成为热门融资方式之一。本文以大股东的治理、自身行为双重角色为基础,选取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大股东所受融资约束、质押风险等因素,分析大股东特征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产生的影响。相较于其他上市公司,中小板企业的高成长性表明其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在面临资金短缺时相较于主板上市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股权质押;同时,中小板企业具有高风险性,说明其股价波动的风险大,而以股票为标的股权质押必定会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因此,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有其独特性,分析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更具现实意义。

一、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本文将大股东特征概括为大股东股权性质、持股比例以及大股东受股权制衡的程度等,基于委托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提出如下假设:

(一)大股东性质与股权质押融资

王斌等(2013)、王斌和宋春霞(2015)的研究,认为国有大股东的国有属性决定了其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小,较于民营属性的大股东有更多的获取资金途径,不会轻易选择股权质押来获取资金。相较于国有控股公司,民营性质的大股东,包括民营的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均面临较严的融资约束与融资成本,更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少,多数为民营控股,本文在分析股权属性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影响时重点分析民营性质的大股东,并在此基础上将民营性质的大股东特性又细分为“法人属性”和“自然人属性”,探析“法人”和“自然人”性质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

民营性质的“法人”与“自然人”控股股东,在面临资金短缺又缺乏其他融资渠道时往往会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此时决定是否能够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主动权并不掌握在大股东(出质人)手中,而是掌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的手中,金融机构根据大股东的条件来决定是否给予融资。一般而言,由于具有团体属性,法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往往较高,股权资金金额较大,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同时,从质押风险的角度考虑,法人控股股东的背后是其所在的公司,如若到期不能偿还质押资金,提供质押资金的金融机构还能够向其所在的公司主张权益。因此,相较于自然人身份的大股东,法人身份的大股东更容易获得股权质押融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法人身份”大股东比“自然人身份”大股东更能够获得股权质押融资。

(二)大股东持股比与股权质押融资

持股比例的差异彰显了大股东不同的利益需求,Shleifer和Vishny(1986)、Claessensetal(2002)认为高持股比例的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控制权来夺取私人收益的动机会受到削弱,因为其获取的私人利益反而会小于市场价值下降带来的损失。因此,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高持股比例的大股东在面临资金短缺时往往采取适当的股权质押来获取融资,而不会进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相反,低持股比例的大股东获取私人收益的动机更为强烈,往往会过高地进行股权质押,据此可以说股权质押率会随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升高而下降。

另外,从股权质押的动机与面临的质押风险角度来说,王斌等(2013)发现大股东股权质押之后,一旦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就会面临丧失控制权的危机。当大股东资金短缺且其他的融资方式受到限制时,股权质押则会成为一种被动的、胁迫式的、不得已的融资方式。所以,持股比例越低的大股东越趋向于冒险与资金提供方签订质权协议。高持股比例的大股东通常拥有较高的融资能力和经营实力,一般不会选择股权质押融资。大股东缺乏其他方面的融资渠道且资金需求迫切,会迫使其降低对股权质押风险的关注程度。所以,相较于低持股比例的股东,高持股比例大的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动机并不强烈。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大股东持股比与股权质押率负相关。

(三)股权制衡度与股权质押融资

由于股东是将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其他股东在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干涉权力,但极有可能引起公司市价的波动,这种波动并不是大股东所乐见的,其他股东也会对质押行为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LaPotraetal,1998),王奇波和宋常(2006)认为股东的制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大股东的行为。当股权制衡超过一定值时,唐建新等(2013)发现股权制衡能够抑制大股东行为。所以,股权质押是多个相关大股东讨价还价的利益协调结果。尤其是对股权较为集中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股权制衡度较低时不会对大股东起到制约作用,反而会激发其冒险的特性,促使其进行质押股权。因此,唯有股权制衡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对股权质押的大股东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从股权质押风险的角度考虑,一旦大股东股权质押不能按时偿还资金,债权人极有可能对所质押股权进行强行处置,使大股东失去经营控制权,引发“控制权转移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大股东地位的稳固是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力保证,大股东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会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势必会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所以,在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其他大股东无论是出于对公司整体发展的考虑,还是对自身利益的衡量,可能会联合起来一起对抗进行股权质押的大股东,以避免控制权转移风险,防止公司价值的损失。但是,同样的这种制衡力量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有效抑制股权质押行为,如若不能有效抑制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反而会迫使其甘冒风险将股权进行质押,以满足对资金的迫切需求。

从股权质押的数量上分析,当一定程度的股权制衡度能够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时,如果股权质押越多,尤其是与控股股东有关的股权质押越多,公司其他股东就越不会同意有关股权质押议案,进而导致此类股权质押决策难以通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在股权制衡度较低时,股权制衡度与股权质押正相关;但是,在股权制衡度较高时,股权制衡度与股权质押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