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营改增政策范文

营改增政策精选(九篇)

营改增政策

第1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1994年中国实行财税体系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对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的劳务征收增值税,这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愈加突出,增加了了企业发展和转型的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决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近年来先后下发了多个重要文件,不断增加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则基本实现了营改增行业的全覆盖。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命脉,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因此更是备受业界瞩目。

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银行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形式是营业税,计税基础是营业收入,根据利润表的的科目分析主要分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净收益三类。除农商行和农信社实行的是3%的优惠营业税率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利息收入是中国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里占比最大的一块,其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直到近年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毛利息收入,而非净利息收入,也就是说无论商业银行能否盈利,都要按照毛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这也是商业银行非常注重净利差、净息差指标的重要原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通常被称为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商业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其计税基础为手续费和佣金类的全部毛收入,支出同样不能用于扣除。

由于利息和手续费收入是按照毛收入征收营业税,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偏高,实际营业税率长期在6%以上。客观来说,这种税收设计在早期财政收入不足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只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黄金发展期的结束,这种设计被认为加重了银行业的负担,也间接导致融资成本难以下降。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趋缓,推进银行业完成营改增将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首先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现有营业税税制的最大问题是商业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被征收营业税后,无法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下游实体(这里主要指非金融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下游实体购买金融服务后,也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间增值链条的断裂,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与非金融企业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实体企业的税负。这也是营改增的初衷和理论基础。

在增值税制度下,下家可以用上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流通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缴税,在税务上具有不重复征税的中性特点。这就需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贯通,环环能相扣,环环能抵扣,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税制不匹配造成的经济运行扭曲,为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其次是减轻商业银行税负,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目前营业税税制下,银行业的整体税负偏重,实际平均营业税率一直在6%以上,显著高于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等其他金融机构行业,主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业的计税营业额大部分并非以净价征收(如以利息收入为计税基础,利息支出不做抵扣)。

与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相比,中国银行业更是缺乏竞争力。根据相关文献显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银行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应用较为广泛的几种税制中,均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金融中介业务,如贷款、金融资产交易)实施免税。

此外,在人民币国际化和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当下,中国的金融服务输出需缴纳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出口无法实现零税率,不利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跨国金融服务(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外汇贷款等),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出口金融服务零税率的背景下,也削弱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影响分析

从此次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来看,金融行业(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营改增方案并没有一步到位,不少业界和学界的人士将其看作是一个过渡方案,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税收中性原则未能全部实现,重复计税问题未能全部消除,营改增的初衷尚未完全达到。此次营改增试点办法规定,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且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的范围定义得相当宽泛,除一般贷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买入返售、融资融券、票据贴现、转贷、押汇、罚息等业务的利息收入都被归纳在内。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与其贷款服务相关的下游非金融企业的增值链条仍未被打通,下游企业理论上仍旧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此次试点办法对银行业主要收入的征收方式与此前营业税制非常相似,对商业银行收入的“大头”――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征税,而不允许利息支出进行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对金融同业往来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前就免营业税);对金融商品转让按交易收益缴纳增值税,且卖方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一方案的主要争议在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进项抵扣上,曾被不少专业人士认为是违反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本质内涵;对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具有增值环节,是否应当豁免增值税的问题,也一直具有争议。在实际应用上,由于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高出1%,在银行业主要收入征税方式与营业税时代相似的设计下,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

最后,由于此前已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均已实行出口服务增值税免税,此次办法出台前,业界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的期望是比较高的。不过此次试点办法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的范围却较为有限,只限于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由于目前西方发达经济体均对金融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服务,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这部分继续改革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本次试点方案可能不如外界预期而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方案,但从推广的时间节点来看,也属正常。由于从5月1日就要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时间上非常紧迫,如果增值税实施方案较原有营业税方案改动太大,基础设施建设恐难以改造完成。

目前银行业信息化程度很高,日常运营高度依赖信息化系统,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有几百个业务系统、几万个相关产品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这是一项巨大的改造工程,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也高;除了IT系统外,银行还需要在财务流程、人员配置、营改增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布置,这都不是一时半会能完成的。所以营业税转向增值税的改革,对银行业来说,可能会是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第2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效应;服务业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3

1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背景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有效地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市场经济运行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是对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以及进口等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而一般劳务则适用营业税,其由地税局来征收。分税制所确立的征收模式,出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二元并存的局面。从当时的经济情势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可行且合理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步步深化,改革领域从单一到多元、改革惠及的群体越来越多,我国从宏观到微观的经济变化越来越丰富,经济的发展对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提出了更高的实践要求。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是以收入的全额计税,增值税的征收则是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式,仅对所增值额度进行征税,前者违背了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的原则。因此,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经营门类与范畴扩大,营业税所采用的全额征税方式,使得企业面临的重复被征税问题逐渐加剧,沉重的税负阻碍着企业获利能力的提升与企业的转型升级,也不利于相关行业进步与发展。越来越普遍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产生了需要具体分析对待的征税对象,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管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造成了征管实践上困难和征管程序的繁杂,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变得较为模糊。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的局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全面升级营业税。

2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实践

自2011年起我国出台官方文件实行分税制改革,“营改增”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阶段一:先行地区,先行行业。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阶段二:先行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并且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阶段三: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政策改革后,产生了诸多的变化。首先在税率方面,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次在计税依据方面,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人,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最后是在计税方式上,增值税计税方式包括两类:一是一般计税方法;二是简易计税方法。第一种原则上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金融保险业与生活业适用于第二种原则。

3 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改革效应

3.1 对税收工作的改革效应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中性。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营改增”把陆路、水路、航空、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邮政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延长了抵扣链,扩大了抵扣劳务服务范围,克服了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二元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刺激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升级,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税收中性。

第二,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服务能力,提高行政效率。“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效应在税收行政效率上的体现就是以最少的行政成本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理想的目标,需要税务部门在适应“营改增”政策改革中不断提升服务技能与质量。一方面,在行政人员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面对众多“拓围”的纳税主体,工作量较以往相比剧增。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协调等职能上要有更多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用更加便捷的行政程序完成对新税制的适应以及将来的长效运行工作。另一方面,“营改增”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计税方法、会计核算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而更新制度设计。这就考验着基层税务部门行政能力的弹性。

3.2 对产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第一,中共中央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营改增”则紧密地切合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用税收工具调节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的竞争关系良性发展,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升级改造。近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但是却存在着服务贸易发展与整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困境。同欧美发达服务贸易大国比较,我国经济的经济总量中服务贸易占比较低。“营改增”推行后,拥有出口能力的企业履行应税服务的缴纳的进项税款可以得到退换,提升了货物出口的退税能力;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扩散,加之产业间的技术咨询、企I间的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中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均享受了免税出口,这些措施使得我国的服务类产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较以往相比有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这两者相辅相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加速了出口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升级。

第二,“营改增”政策改革修补了以往税制结构中的制度缺陷,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变得完整。增值税的优势在于不重复课税、逐环节征税和税基广阔,但是1994年的财税改革没有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第三产业一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压力,增值税的适用征收范围只存在于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流通环节,使得交通运输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只能划入营业税征收范围,无法享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是当时多种原因造成的制度缺陷。

3.3 对企业发展的改革效应

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除较以往减轻了税负负担之外,还增强和发展了众多企业实力,包括:博弈能力提升、经营规模扩大化、新兴业态稳定成长。

第一,博弈能力提升。“营改增”后,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低层次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所以关于减税带来的收益就会在高层次企业与低层次企业的往来中形成博弈,二者可以在博弈中商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两者往来间关于利益的博弈无疑锻炼着双方的博弈能力。

第二,经营规模扩大化。“营改增”后,在税收方面,企业在接受的内部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与外部专业公司提供服务时所征收的税额没有差别,这对企业调整组织机构将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出去提供了有利条件,对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也有所增加。服务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离以及外包服务发展有利于服务业经营规模扩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新兴业态稳定成长。服务业态新型化趋势得益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网络交互技术以及工艺融合与服务领域的耦合。新兴服务产业及其所衍生的新类型企业与企业衍生的新类型产品的出现,延伸并拓展了现代服务业的领域和范畴。如通过互联网通信及定位服务为基础的B2C网络服务。不可否认,对于传统业态与新业态来讲,“营改增”政策改革对二者的影响,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新的政策阶段,新政策对于新兴业态在规模扩大、设备购置与更新方面有两个抵扣优惠,所以这极大地促进了新兴业态的发展。

3.4 对社会稳定的效应

毋庸置疑,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拥有强大的就业吸纳能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据资料显示,政府每100 万元投资可向社会提供2100个就业岗位,重工业占19%,轻工业占33%,第三产业占48%。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来讲,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未如预期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其比值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服务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的阶段,向以知识为基础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还需要走很长的路,但是“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大大促进了这一进程。据资料显示上海市“营改增”政策改革在2013年度所增加就业人数为14.5万人;同年,湖北省增加的就业人数则达到了24 万人。这充分表明“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实施,刺激了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了就业、提升了社会幸福指数。

4 结 论

“营改增”政策改革实施以来,其直接与间接的减税效应对市场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激励效果。投资、生产和消费领域的主体都享受到了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这在经济新常态下,对于有效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促进了主业与辅业更加专业的分工,对于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中增加硬实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为改善我国长期以来产业结构失衡的现状,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营改增”还积极引导投资向第三产业转移,解决我国的就业矛盾,为经济的长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面对“营改增”的改革潮流,企业要努力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尽可能地把握优惠政策,实现自身的再发展与再超越。

参考文献:

[1]王乔,伍红.“营改增”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4(12).

[2]郭晓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扬帆.“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4]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第3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赤字;城投债;地方债;财政分权

作者:苏航,魏修建,张美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企业税收负担,加快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转型升级。营业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改革红利尚未完全释放与地方财政支出持续增长的背景下,“营改增”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和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规模扩大,地方政府更偏好通过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方式为地方政府融资。在此背景下,通过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对稳步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充分释放“营改增”政策红利与规范城投债发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地方的影响: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营改增”涉及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使地方财政主体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尽快做出调整[1][2]。二是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收入是税收收入的根本来源,增值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能有效解决货物与劳务重复征税问题,政府通过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专业化分工与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最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3];但其“渐进式”的改革方式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弱化了产业升级对税收收入与城市发展的效果,进一步增加了地方财政赤字[4]。三是对地方财政赤字规模的影响。分税制改革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上移与事权下移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膨胀,而“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因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5][6]。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缺乏独立征税权且增加地方税费的阻力较大[7],在缺乏终身问责制度,造成举债权与偿还责任分离的现状下,“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偏好[8]。

现有关于“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财政与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鲜有文献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鉴于此,本文选取我国东部和中部全部试点城市以及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除拉萨市外)2009~2016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营改增”政策是否对城投债发行规模产生影响,并进一步识别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营改增”政策条件下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中介效应。本文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解释城投债发行规模在国家管控下不减反增的原因,并为如何在“营改增”背景下规范城投债发行提供改进建议。

本文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边际贡献:首先运用双重差分刻画“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规的机制,并验证了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该机制中的中介效应,丰富了“营改增”政策效果研究。其次,通过分析中国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丰富了地方财政赤字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研究,进一步解释了城投债发行规模持续增加的趋势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原因。最后,对发行城投债的起因与形成机制的实证分析,为规范城投债发展提供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为企业减税降费,促进产业分工与产业链延伸,加速产业整合与转型升级是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初衷。但该政策造成地方政府失去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的营业税,且“营改增”无法在短时间内释放改革红利,加之地方财政支出刚性增加的特征造成地方财政赤字规模持续增加,即使中央与地方平分增值税税收收入,也无法弥补地方政府因失去营业税带来的收入缺口;因此,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需求与城投债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便利性使其发行规模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以下影响:首先,“营改增”使地方政府失去独享收入的税种,税收归属的变化削弱了地方政府税收监管的能力与积极性,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9][10]。其次,“营改增”政策使地方政府无法通过税收减免进行地方政府间的招商引资竞争,一定程度上削弱地方政府参与当地经济活动积极性[11][12]。因此,“营改增”政策使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减收压力。

“营改增”的实施同时也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支出规模:由于企业业务跨地区、跨行业与“营改增”政策分地区分行业试点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政策实施初期出现很多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因相关政策规定使地方政府需要补偿企业此类税收增加所带来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13]。其次,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职能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品,尤其自2009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地方政府支出持续上升[14];由于官员的晋升激励和政府间的竞争效应,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投资冲动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支出[15][16]。“营改增”政策没有改变因分税制改革造成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现状,因此,“营改增”使地方政府面临较为沉重的支出压力。

“营改增”的实施进一步加剧了地方财政赤字,地方政府理论上可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应对地方财政赤字扩张,但“节流”行为因直接触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而无法实施,故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城投债弥补地方财政赤字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强。“营改增”设计的初衷是解决第三产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产业分工与产业链整合[17][18],根据产业更替理论,在工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阶段,服务业的发展能够快速推动城市经济增长和城镇化。新一轮的城镇化在城市规模扩张、进一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19]、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需求增加的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城投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功能使其规模进一步扩大[20]。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与城投债发行规模之间存在以下关系:“营改增”短期内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并增加地方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在地方政府缺乏独立征税权的前提下,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弥补地方财政赤字;同时,实施“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城市是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聚集地,进而引发新一轮城镇化效应的同时刺激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营改增”的实施扩大了城投债发行规模;

假设2:“营改增”政策通过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

三、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一)模型构建

本文借鉴范子英、彭飞等人的研究,首先借助双重差分的方法考察“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21];同时参照陈钊、王旸等人采用的中介效应模型[17],检验地方财政赤字在以上过程中的中介传导作用。

1.双重差分估计方法。双重差分法在政策效果评估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文研究思路为依据试验期间是否受“营改增”政策影响将全体样本分为实验组与控制组,实施“营改增”的城市为实验组,反之则为控制组。以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估计最大程度上克服内生性问题,即可得到“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带来的净影响。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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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式(1)中,Citybondit表示城投债发行规模,β即为核心的差分估计量,刻画了“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变动的影响程度,若系数β为负,则表明“营改增”政策使城投债发行规模减少,反之则表明“营改增”政策使城投债规模增加。TreateditT为处理变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起始年份通过上标T表示,TreateditT=1表示城市i在T年实施“营改增”政策,反之则为0。PerioditT为试验期虚拟变量,若“营改增”政策已在当地发生,则PerioditT=1,反之PerioditT=0。由于我国“营改增”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试点实施,故本文选用连续时间双重差分估计法,设置试验组虚拟变量与试验试点虚拟变量相乘的交互项纳并纳入回归模型,通过该系数正负和显著性判断“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方向和程度的影响。

该模型结论的稳健性依赖于以下3个条件:(1)实验组样本选择的外生性。若实施“营改增”的地区并非随机产生而是由多种因素决定,则不能做出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变化完全由“营改增”引起的结论。(2)政策本身引起实验组的内生性反应。若某些实验组地方政府提前做出“营改增”政策会在当地实施的预期,并针对此预期做出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的行为,则“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识别结果中包含了预期效应的内生性问题。(3)共同趋势前提条件。双重差分法估计结果稳健性的核心因素为:只有实验组样本与控制组样本的城投债发行规模在“营改增”政策前后具有相同的趋势,才能够剔除识别结果中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据以上3个条件对模型进行处理并说明:

作为“营改增”政策试点的省或直辖市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随机性的假定,可通过以下3点使实验组样本更加符合随机性的要求:(1)在模型中加入符合经济常识且与本文分析主题相关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2)使用面板数据克服因遗漏变量所产生的内生性问题;(3)通过纳入时间和地区虚拟变量的方式控制研究样本存在的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剔除面板数据结构下可能存在的地区异质性和时间变动的影响,保证该模型符合自然实验条件,从而满足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估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式(1)基础上建立如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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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避免变量过多产生多重共线性,本文选择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关键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本文借鉴相关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为:土地财政收入(LP)、外商直接投资(FDI)、经济增速(RGDP)与道路面积(Road)[13][22][23];为最大程度消除异方差影响,所有变量除经济增长速度(RGDP)之外全部取其自然对数,控制变量系数为γ,时间和地区固定效应分别为λ和δ。

(1)判定实验组个体产生预期的内生性。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产生本辖区将实施“营改增”的预期,并通过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方式应对“营改增”实施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进而影响双重差分模型政策识别的准确性。通过考察该辖区在“营改增”前1年(T-1)前后城投债发行规模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可检验地方政府是否对“营改增”形成了明确的预期,即在式(2)的基础上,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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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式(3)中系数β2不显著且(2)式中系数β1显著,说明地方政府未形成本辖区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若系数β2显著,则说明地方政府形成本辖区将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并增加城投债规模。此类情况则需通过(4)式检验城投债发行规模在“营改增”前2年(T-2)前后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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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式(3)和(4)中,虚拟变量TreateditT-1、PerioditT-1、TreateditT-2、TreateditT-2分别表示重新定义T-1或T-2年为实施“营改增”的年份。

(2)平行趋势假定验证。借鉴Hilary等人的做法,通过反事实法验证控制组与实验组样本是否符合共同趋势假定,即假设在未实施“营改增”年份实施改革,并对其进行回归分析[24]。

2.中介效应模型分析。若自变量通过另一变量对因变量产生影响,则称这一变量为中介变量。为验证地方财政赤字是否在“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存在中介传导作用,本文借鉴Baron的中介效应分析方法[25],设定如下模型:

lnCitybondit=α+φ1BTVit+γXit+λt+δi+εit

(5)

lnDFit=α+φ2BTVit+γXit+λt+δi+εit

(6)

lnCitybondit=α+φ3BTVit+φ4lnDFit+γXit+λt+δi+εit

(7)

式(5)~(7)中:BTVit表示实施“营改增”的虚拟变量,其余变量与系数所代表的含义与前文相同。中介效应检验顺序如下:第一步,检验式(5)系数φ1是否显著,若显著则认为存在中介效应。第二步,检验式(6)中系数φ2与式(7)中回归系数φ4是否显著;若均显著,则说明地方政府赤字在“营改增”政策造成城投债规模扩大的机制中产生部分影响。第三步检验式(7)中系数φ3是否显著,若不显著,则为完全中介效应,即“营改增”政策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全部通过地方财政赤字实现,反之则说明直接效应显著。第四步,若φ1φ2和φ3的符号相同则为部分中介效应,φ1φ2/(φ1φ2+φ3)为中介效应在总效应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与指标选取

1.样本选择。由于双重差分模型需要区分试验期和非试验期,本文选取2009~2016年作为研究时间区间,包括试验期与非实验对比期,为降低样本差异过大以及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选取东部及中部所有城市,仅将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除拉萨市)纳入分析;由于“营改增”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大规模试点,考虑从“营改增”从实施到实现其预期效果存在时滞,故将改革年份设定为2013年。

2.变量设计与描述性统计。“营改增”(BTV):若该变量赋值为1则表示当年该城市实施“营改增”,反之设置为0;土地出让收入(LP,单位:亿元),为排除土地出让收入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故将该变量纳入模型能够进一步准确识别“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财政赤字(DF,单位:亿元):即当地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差额;外商直接投资(FDI,单位:百万美元):以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表示;经济增长指标(RGDP,单位:%)该指标能够反映本辖区经济增长压力,因为该城市生产总值相较于去年增加的相对值是评判该市当年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准;道路面积(Road,单位:平方公里)用公路面积来表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营改增”政策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废除营业税减轻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并加快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然而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城市基础设施需求增加时会进一步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

表1变量统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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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数据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和Wind数据库。(2)除“营改增”变量和经济增长之外,其余变量在所有分析过程中均取自然对数。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营改增”对城投债规模影响

首先根据式(2)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的影响,估计结果见表2。

表2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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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括号内数字为T统计量;(2)***、**、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下表同。

表2中第(1)、(3)、(5)列的双重差分估计量TreateditT·PerioditT分别在1%、1%和5%水平上显著,回归系数均为正且从第(2)、(4)、(6)列的回归结果表明,加入控制变量后双重差分估计量系数的符号与显著性均未发生改变,说明“营改增”政策显著增加了城投债发行规模。对不同区域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东部地区双重差分估计量回归系数显著大于中西部地区,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后,第(4)和(6)列的回归结果也进一步增强上述结论的稳健性。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东部地区第三产业较为发达,营业税主要的征税对象为第三产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地方政府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激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城投债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在“营改增”政策之前两税并行造成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大于制造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地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26],“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大幅下降,服务业与制造业同时获得快速发展的政策利好,生产率不断提高,资本流向生产率较高的产业,劳动要素进一步向城市流动,产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需求,地方融资平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城投债规模进一步扩大,第(4)列的控制变量城市道路面积(Road)回归系数支持了这一解释。

其次,通过双重差分法对(3)式进行回归以检验实验组个体是否对该辖区实施“营改增”政策形成明确预期。如表3检验结果表明,平行趋势假定核心估计量TreateditT-1·PerioditT-1的回归系数在第(1)、(2)、(5)、(6)列中为负,在第(3)、(4)列中为正,且均不显著;在加入控制变量下显著性与符号未发生明显改变,说明处于实验组的地方政府没有形成该辖区将要实施“营改增”政策的预期,地方政府因对“营改增”政策产生预期增加城投债发行规模引发内生性问题得以排除。两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额度数据说明,实验组与非实验组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大致保持相同的变化趋势;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试点地区城投债发行量相较于非试点城市存在增长的趋势。根据上文模型设定,分别假设“营改增”改革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进行双重差分估计,表4为平行趋势假定验证的估计结果。

表3政策预期效用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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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中两个核心双重差分估计量Treatedit2012·Periodit2012与Treatedit2011·Periodit2011的系数均不显著可得:无论是以2011年还是2012年作为模型的“营改增”起始时间,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的差异均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排除其他政策因素或随机性因素导致城投债年平均发行规模的变化,本文双重差分模型符合共同趋势假设的前提条件。

表4共同趋势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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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财政赤字的中介机制

由于中介效应模型全部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分析,为有效剔除面板数据可能存在的地区异质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需要控制地区固定效应与时间效应。首先,检验式(5)“营改增”(BVTit)对城投债发行规模(Citybondit)影响的总效应φ1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全部样本与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φ1均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影响的结果是稳健的,即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具有正向影响,且存在区域差异。城市道路面积与土地财政的估计系数基本符合研究假设,只有土地出让收入得到保障,地方融资平台才能够以土地作为抵押资产发行城投债,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其次,检验式(6)中“营改增”政策(BVTit)对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影响的系数φ2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均在5%水平上保持显著,从地区差异来看,东部地区回归系数0.11显著大于0.0654,表明东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显著大于其他地区。此回归结果与现实相符,东部地区税基显著大于中西部地区,“营改增”政策对东部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冲击最大,“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财政赤字。

表5“营改增”对城投债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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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营改增”对财政赤字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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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检验式(7)财政赤字(DFit)对城投债发行规模(Citybondit)回归系数φ4是否显著,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第(1)、(3)、(5)列的回归系数φ4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财政赤字引发城投债发行规模扩大,且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系数0.17显著小于中西部0.2336,说明中西部地区缓解地方财政赤字更依赖发行城投债。其原因在于,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实施“营改增”之前存在的集聚效应使得东部地区的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禀赋优于中西部地区,“营改增”实施之后,凭借良好的经济基础快速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生产要素的溢出效应和产业升级等高质量的生产方式缓解地方财政赤字,而中西部地区倾向于增加城投债规模解决地方政府财政赤字问题。综合表7结果可知,回归系数φ1和φ2均显著,因此中介效应显著,假设2能够被证实,即地方财政赤字在“营改增”对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机制中存在显著中介效应。

最后检验该中介效应为完全中介效或部分中介效应。从表7回归结果看,各列反映“营改增”政策对城投债发行规模影响的直接效应系数φ3均显著,因此要判断比较φ1φ2和φ3的符号,从表6和表7的结果可知φ1φ2和φ3的回归系数符号均为正,所以地方财政赤字具有中介效应,分样本的估计结果同样支持该结论。由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φ1φ2/(φ1φ2+φ3)可知,全部样本区域为6.1%,东部地区为5.8%,中西部地区为9.3%。

从区域差异的视角进行分析,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6.1%,显著大于东部地区的5.8%,将以上结果与表6与表7的综合结果进行分析。表6结果显示,“营改增”对东部地区地方财政赤字规模扩张的效果大于中部地区;表7结果显示,中西部地区缓解财政压力更依赖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分析可知:“营改增”对地方财政赤字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主要源于实施“营改增”之前的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而地方财政赤字对城投债规模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则主要是源于地方财政赤字扩张后地方政府寻求扩大城投债发行规模的主观努力水平和客观现实条件,后者更能体现出“营改增”通过影响财政赤字影响城投债发行规模的程度,因此,中西部地区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大于东部地区。

表7“营改增”、地方财政赤字对城投债规模影响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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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4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乡镇财政;财政收支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2011年我国开始试行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2012年开始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展到全国各地,2016年5越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广营改增。随着营改增的持续推广,乡镇财政也有了一定的变革,营改增对乡镇企业财政收支的影响使得乡镇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乡镇政府要抓住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同时要积极的采取措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乡镇财政收支的平衡。

一、营改增对矿山镇财政收支的影响

矿山镇地处云南省会泽县东北部牛栏江畔,与贵州省隔江相望,是典型的部级贫困山区乡镇,面积208平方千米,人口2.5万余人,经济来源以农业为主。在现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下,矿山镇的财政可用财力主要以税收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而税收收入中,改革前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改革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表面上看,营改增前后只是税种发生变化,而实际上,乡镇财政的收入发生了很大变化。下面就看矿山镇2013-2016年4月30日财政收入中营业税的一组数据变化。2013-2015年营业税收入分别是:89万元、101万元、137万元,3年营业税年平均营业税收入109万元。2016年1-4月营改增前营业税收入79万元,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后,5-12月增值税(25%部分)收入68万元,月平均增值税收入8.5万元换算为年化增值税收入102万元。从上面的数据不难看出,营改增后,增值税较上年营业税减收35万元,年平均减收7万元。当然,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减少这一丁点税收,不足挂齿,但作为一个偏远贫困山区乡镇,在财政支出上行压力下,这就相当可观了。显然从上面的数据也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收入中营业税减少多少,就意味着政府为企业减负让利于企业利润的多少。

1.积极影响

国家实行营改增之后,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改变了之前的重复征税问题,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少税收负担。营改增使得企业税收压力减轻,可更好的发展,最终将给乡镇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2.消极影响

营业税是属于地方税,税收所得乡镇政府可以全额自主支配,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税收的25%才是乡镇所能支配的,营改增之后,乡镇企业上缴的税收会相对的减少,税收收入的减少,自然就对乡镇财政的支出也会产生减少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乡镇财政支撑的部门和组织的运营,乡镇政府财政没有更多的资金来保证政府各项职能的实现,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乡镇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解决营改增对乡镇财政收支影响的对策

营改增对乡镇财政的收支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消极的影响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这就会导致了乡镇财政收支不稳定,进而影响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的按照国家政府的政策积极的推行营改增工作,配合国家财政税收的改革,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乡镇财政收支的平稳运行。

1.乡镇要提出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营改增之后,乡镇征税部门的职责发生了改变,一是乡镇税务部门的人员要及时的学习贯彻执行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做好营改增的宣传工作,确保乡镇纳税主体的营改增过度。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以强化农村税源控管为核心,充分发挥县、乡镇、村联动作用,以搜集涉税信息和个体税收委托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杜绝税收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

2.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实行营改增,将25%的税收留给乡镇自由支配。同时,乡镇政府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汇报税收情况,争取县对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力向乡镇倾斜的政策,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并对转移支付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3.完善政支出结构、培植税源,培育税收长远增长点

乡镇财政要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做到励行节约,有保有压,即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保重点热点,压缩一般性开支,减少“三公经费”等日常公用费开支。倡导节支即是增收的理念,树产过紧日子的思想,以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乡镇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培植税源支柱产业,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从长远上增加财政收入,为地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服务。

三、结语

营改增对乡镇的财政收支有积极也有消极影响,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对策,确保营改增推行的同时,乡镇能够稳定发展,缓解营改增产生的消极影响,促进乡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华钦,饶海琴.“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支负面影响思考[J].上海管理科学,2014,1:91-94.

[2]范丽萍.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27:64+46.

[3]韩玉竹,李文.关于“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11:76-77.

[4]池兰芳.“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以泰顺县为例[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3:26-27.

第5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财税;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意义和现状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即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缴纳的税额最少、缴纳税款的时间最迟,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额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

国家电网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也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和国有经济命脉,电网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税务筹划已经成为国网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集约化管理的背景下,传统管理方式中与财务和税务筹划直接相关的筹资、资金运营、利润分配等事件的决策,不再只是企业财务与税务专业工作本身的内容,而是事关公司可持续战略目标的重大事项。依据条件享受各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不仅可以实现公司纳税与国家的宏观调控良性互动,更有益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税务筹划的方法和对策

XX企业以“统一规范强基础,超前筹划促效益,依法纳税控风险,有效沟通保发展”为目标,夯实财税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跟踪研究上级单位、相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涉税事项,加强纳税分析、评估与筹划,实现财税管理的统一、规范、精益、高效。

1.树立风险理念,夯实财税基础工作

持续不断加强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近年来,国家在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实质性的改革,配套政策陆续出台。供电公司积极加强新旧税法衔接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指导、规范财税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财税管理工作持m改进。

一是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检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公司涉及税收管理各项业务,将财务部门对财税筹划的引领和督导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的更加紧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各项经济业务的适用政策,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促进系统依法纳税、准确纳税,实现涉税风险闭环管理,提升风险控制与防范能力。

二是严格执行国网、省公司企业财税筹划管理业务流程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全面梳理公司涉税业务流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发本公司的税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对风险点实行有效控制,以进一步提高税收业务过程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三是建立财税筹划管理信息交流机制。全面整理公司纳税业务方面的问题、经验等,对重大涉税风险事项形成专题报告下发业务部门。制定《XX企业年度税务备忘录》,建立健全纳税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实现纳税风险管理工作集中、分类管理,确保纳税风险管控全面覆盖,防范有力。

2.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财税优惠

XX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沟通,主动出击。掌握所在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方向,便于查漏补缺;了解税务稽查的内部工作流程,提前建立税企争议的解决方案。同时,全面梳理分类现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准确把握其具体内容、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各单位应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要全部落实到位。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特定的财税政策。分析判断公司系统,特别是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经济业务,加强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和落实“子改分”所得税优惠、用户资产接收免税、土地税减免等财税政策支持。

二是积极争取地方财税政策。针对地市级政府部门出台的代收的地方附加费、农村低压维护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费等与电力有关的地方财政税费政策,XX企业结合地方政府部门的特定要求积极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性税费优惠。对存在缴税争议的业务及时沟通,提出不同意见与措施。

3.利用现有平台,深化信息系统应用

XX企业遵循“一体化、兼容性、共享性”原则,依托省公司建立的“共享式”上下贯通、横向沟通的财税信息共享网络,深化省内财税信息资源应用,积极财税信息,查询、学习财税法律法规,顺应财税信息化建设需要。对内,在财务管控系统中应用税务管理模块,通过税务单据制证,保障税项科目一致、税单账务一致;对外,在税务沟通中使用即时联络工具,实时获取税务资讯,及时处理纳税问题。实现税务与实际业务的融合、集成,实现税收基础数据的及时、有效传导,满足税收集约化管理要求。

三、税务筹划的成效和重点

XX企业始终着眼于将实现整体最优效益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最根本的战略目标。XX企业立足全局,战略思考,依照省公司制定的集约化工作方向,严格执行省公司各项税务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高成本、低效率”和“少、慢、差、费”的税务管理状况,全力向“低投入、高产出”和“多、快、好、省”的税务管理目标努力。

XX企业已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财务部全体人员立足企业现状及工作特点,结合所处经济环境,积极开展税务研讨。梳理出“子改分”“营改增”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达成一致。“营改增”顺利过渡,圆满实现预期目标。

1.积极沟通协调,构筑优良税企关系

XX企业与所属税务部门沟通顺畅,征纳关系和谐。“子改分”“营改增”期间均被列为国税局重点服务对象。此外,国税局为XX企业专门配备“大企业联络人”,在办税服务厅可以直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便于快捷、高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2.及时攻坚克难,圆满完成改制注销

一是对上及时汇报、对外主动协调、对内统筹调度,“工作及时推进,动态实时管控”。二是通过深入分析税务注销给相关指标、业务管理流程、地方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提前预案,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三是牢牢把握地方政府在子改分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这一关键点,在吃透政策、精准测算的基础上,高频次、多维度地向税务部门沟通汇报,最大限度地统筹资源,争取支持。

3.依法诚信纳税,连年获得税务褒奖

近年来,随着电网高速发展和供、售电量快速增长,公司纳税数额也逐年增加。在实现快速稳定发展的同时,XX企业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贡献国家、回报社会的原则,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公司税务统筹、申报、缴纳事宜,切实履行社责任,为国家和地方税收增长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子改分后,公司依然秉承诚信纳税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信条,将风险管控作为搭建诚信纳税体系的重要手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分别被评为维持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税企关系,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再上新台阶。

4.强化依法合规,积极应对“营改增”

XX企业高度重视,做足功课,积极应对,强化沟通,力求吃透政策。通过经验模式和管理理念上的转变,保障“营改增”政策转换时期的平稳过渡,在切实保障税务处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主动争取“营改增”带来的红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是主动出击,自“营改增”通知下发伊始持续加强与国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障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政策信息,第一时间参与“营改增”工作。二是积极学习,组织各相关人员参加市、县国税局,省、市供电公司及市集体企业各项“营改增”相关培训,保障税务政策宣贯到位。三是用心思考,财务部定期与业务部门沟通,了解各项业务开票需求,分别就改制前后两种税负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强调,要求业务部门围绕“营改增”实施后的业务流程刷新、上下工作对接、法律风险防控等进行思考,全力应对改革。四是结合实际,通过下发“营改增政策简易指南”,针对涉及“营改增”业务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预算变动差异、适用税率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解释,确保各项涉税业务平稳衔接,保障“营改增”政策有效落实。

四、税务筹划的改进方向

1.把握政策方向,拓展税务人才队伍

由于税收筹划涉及公司经营活动各个方面,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公司除加强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法的学习,还将加强其他相关人员的税法意识。如:一定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尽量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另一方面强化在线监控,以税收管理信息化为契机,按季开展纳税分析,实时进行在线监控,通过税负率、税源等重要指标变动,结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公司本部及各县公司税收信息,防控税收风险。努力推进税收检查成果应用,对照内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2016年3月份至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税局已下发180多个关于“营改增”的文件,累计字数超过60万字。如此密集的政策出台,作为企业更需要仔细认真研读,尤其是要抓住政策起草人员的思路,扬长避短地应用到企业经营实际。XX企业准备根据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编制一本《办税操作规范及典型案例》,作为企业内部培训资料,避免各相关业务人员走弯路。

2.委托税务,合理利用专业化服务

税务筹划是及税收、会计、财务等多方面知识的专门性综合性较强的业务。一般性的筹划,税务会计可自行筹划,而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税务筹划,由办税人员独立完成,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公司拟利用税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税务机构拥有专业人员,对相关的税收处理比较熟悉,能为企业制定更好的符合企业经营状况的税务筹划。同时,税收机构还可以充当企业外部监护人,行使内部审计的一些职责,从而能够规避税务筹划风险。XX企业一直以来都将财税筹划管理工作作为公司财务重点工作之一,在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同时掌握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使得财务筹划工作达到更理想的效果。

第6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与漏税、偷税不同,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下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等特点。虽然偶尔会出现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脱离的现象,但是前提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理解税务筹划所具有的可预见性特点,税务筹划的可预见性主要是指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与税务行为进行筹集和规划,整个筹划的过程具有提前预见的能力。例如企业中的营业税,只有企业中的产品进行销售时,才能产生缴纳营业税。但是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合理筹划,这样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然而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完善税务筹划的重要方式,这样就可以看到整个过程都具有可预见性,三是企业税务筹划必须有针对性,也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收成本。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纳税方案办法与新税制没有衔接好,造成涉税项目不完全导致应缴税行为不完整。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现了各种形式进项税额抵扣行为。(1)营业活动中为不涉及的进项税额虚假开具增值税用发票,以获取工商税收抵扣凭据。(2)擅自改变原属进项税额抵扣的商品涉税属性,将应税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以未税形式、福利发放形式以及个体交易形式转手卖出。(3)在应税商品交易中与应税劳务活动中未将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税金在当时的进项总税额中除去。(4)商品转入通道、附加劳动服务以及配送服务等不符合新税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将会造成企业在后期采取补税,缴滞纳金等补救行为,严重者还会遭到税务部门的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企业自身的经营名誉受到伤害。

2、对新税制法把握不完全、不准确导致多缴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新的税制改革措施,税务部门为帮助纳税者适应新税制度,缓解税务压力,在多个区域都开放了部分涉税项目税务优惠办法。税务优惠办法包括免征与退税量两方面,涵盖个体学术创作成果转出、针对残障人士开展的涉税业务、新能源开发与研究中的涉税业务等多项目。在利用新税制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时需要对比个体纳税项目与具体优惠项目是否重合,并以标准化税务步骤与办法履行纳税义务,整体审计涉税业务,同时需要准确把握有税务优惠的业务项目,按照新税发票办法规定格式化增值税用发票使用,避免重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偷税和漏税风险。有些企业为了来达到逃税和漏税的目的,以现金收入为主,不开具正规的发票,也没有将其在账目上真实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这种收入属于账外收入。在日常工作中,“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纳税人的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让纳税人进行补税,或者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不允许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如果有所隐瞒并且偷税漏税,那么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针对一些企业少计收入的行为,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和漏税行为,如果其行为还构不上偷税罪的,应该交给税务机关,并追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并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企业税务筹划措施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对企业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合理减少企业税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税务筹划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来完成。

1、做好税务筹划准备。第一,充分把握新税制政策特殊规定,合理利用好增值税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新税制度规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制定新税务筹划。增值税在全国各大商务区域进行试点都根据当地具体的税务情况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试点税制,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关的优惠规定,以免除增值税务的征收或者退减增值税。第二,利用不同地区的区别税率进行税务等级划分,从而实行更为合理的税额审计办法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在常规的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业务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新税制根据具体的销售与服务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务税率,所以在营改增政策之后,纳税个体要根据自身的相关涉税项目与业务划分好正确纳税等级,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尽可能地缓解赋税压力,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的效益增收状态。

2、合理利用税务申报的办法,通过改变涉税机构规模等级或者常规纳税主体,使符合最小纳税税率要求。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降低纳税金额,给予企业更多资金周转空间。新税制规定,在相同的涉税项目中,小型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较小规模的涉税企业在税务筹划阶段应该对比自身的经营活动收益详情以及具体的资本运行情况,改变纳税人规模来方便企业能够以最低税率缴税。

3、企业重要决策方案与经营交易活动需要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参与。通过合并纳税主体向当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税额核算办法,将涉及应缴增值税的相关业务项目以统一纳税的方式完成缴税,从而有效减小税额,为企业缓解赋税压力。同时,根据新税制划分的经营体制权衡税率税额,调整经营活动模式来配合低税率纳税规定,不同转变经营模式进行筹划。比如,在增值税政策中明确强调了有形动产的租赁经营业务税率中“光租业务”与“干租业务”的经营活动体制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应缴税额。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税率规定改变经营模式节省?{税额度。

4、结合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进项税作为其中的抵扣税,也就是企业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从中产生的税金,可以同销项税进行抵扣。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拥有进口产品,同时也进行产品的出口,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进项税。如果产生进项税,就需要在营改增的政策下进行规避,也就是要在确保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将企业自身具有的劳务服务实行外包,并通过这种外包的方式来加以抵扣其中部分进项税,以实现税费合理的目的。

第7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务筹划;税款分析

通常,增值税、营业税的互不干涉,为平行税种,而对于一种行为或劳务,只能征收两种税种的其中一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服务业的发展解决了税收方面的障碍,同时减轻服务行业产业链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的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意义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不能抵扣,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包括对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中的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为了加快我国经济改革,促进国内有效需求,我国开始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进行扩大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2月1日召开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座谈会上谈到: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其中,中小企业普遍减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均下降幅度达40%。由此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结果令人惊喜,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扩大我国的就业市场,扩大我国的内需市场,促进消费,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分析及相应的对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对应的三个应税项目税负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动摇了我国以前的分税制的征管框架,国税部门对流动性较大的增值税在征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原地税部门负责的营业税开始逐渐消失,对地方税务部门的存在构成了威胁。企业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调整自己的业务,加强企业外部业务的盈利能力,努力在税收新政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企业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税负来说,它们的企业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企业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企业的筹划

(一)具体分析税改影响,切实进行业务整合

企业应当加强贯彻理解近期税改政策与相关说明,充分细致的结合本行业优势、经营方式、场地特点等方面,开发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预算模式,高瞻远瞩,深入权衡税改政策的利弊。最后,企业应当把握住企业发展的船桨,主动开拓新的业务与合并现有业务。

(二)及时追寻政策动向,事先进行统筹规划

由于增值税改革道路上是充满荆棘与坎坷,注定不是一帆风顺的。因此,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税改在各个阶段的政策侧重点,未雨绸缪,把准备工作作在前面,合理规划,按时将政策对企业及行业发展的影响报告给有关部门,这对政府对税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建立内部核算体系,强化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比营业税要更为繁琐,而且采用抵扣方式,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其的监督与监管体系也非常完善。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及类似业务的管理,制定与修改内部核算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内部的税务培训工作,重视并完善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尚需探讨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特征是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原则。我国目前的营改增的改革是在解决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问题,却无法完全解决税负公平的问题。

政府设定营业税的多重税率是希望通过税率来对特定行业进行扶持和引导,但这与增值税的理念产生冲突。增值税是中性税,强调税负公平原则而不注重行业的内容差异,对税率的要求档次相对要少。不同的税率会造成抵扣额的不同,很容易过分加重某行业的负担,也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但我国此次的试点中反而增加了增值税的税率,这既是为了扶持特定行业,也是受到目前营改增尚未完全推广的制约。希望在全面改革后能尽量简化税率,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同时也减少偷漏税的潜在危险。行业的扶持应尽量通过所得税调整、财政拨款等方式进行。

五、结语

在当前调整经济结构的大局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调整经济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规模较小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降低商品的物流费用,对于促进内需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作者单位:周口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参考文献:

[1]王建聪.我国增值税改革回顾与发展研究[J].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11-12.

第8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广播影视产业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122-01

自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后,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正式推向全国,具体到试点行业上,在“1+6”基础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包括放映)、发行等也纳入其中,所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进行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的制作企业,如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部分城市和部分行业试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播影视业,此次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有利于形成相关的产业链,促进专业化分工和产业融合;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产业发展能力,意义深远。

二、“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直接影响

1.税率变化。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产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放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这也意味着符合小规模标准的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税负会下降40%,而对于小规模播映企业,税负至少不会增加。但是鉴于影视企业规模效益的行业特点,绝大多数影视企业将会依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影视企业,6%的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制下的3%或5%的营业税税率,提升了3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

2.缴税基数变动。营业税制下,缴税基数为广播影视产业全部的营业收入,没有可抵扣项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可以将购入商品和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尤其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允许抵扣的范围。从广播影视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播出的影视节目将更多的采取外部购买方式,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这有助于降低整个行业的税负。

三、“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深层次影响

1.有利于广播影视产业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制播分离。目前我国广播影视服务业主要采取制播合一的运作方式,这是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简单的节目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越来越高。制播合一体制下,广播电视精品节目少,整体节目水平长时间在较低水平上重复运转,所以迫切需要广开渠道,拓宽节目生产平台,推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即实施制播分离,来生产丰富多彩的节目。此次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可以促进广电产业进一步细化分工和调整产业结构,以前一部影视作品或一套播出节目的创作、拍摄、剪辑、制作、发行、放映可能都由电台、电视台自行完成,实施营改增后,因为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两台就可以将自己并不专业的环节外包出去,如成立新媒体制作公司或委托独立制片人,实现节目制作与节目播出分离,让更有条件的企业去做,从而专心做好自己的主业,使整个产业链都得到更好得发展,并使播出成本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减轻税负压力。这一政策达到了鼓励广播影视产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制播分离的效果。

2.促进广播影视行业进行技术设备升级,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资产购置的进项税额,对广播影视这一高人工支出的产业,无疑是一利好消息。影视制作产业的突出特点就是人工成本高,其中,演职人员劳务费约占到总成本的70%,而这一部分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另一高成本的影视剧的剧本创作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畴,也是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的。随着3D特效技术、IMAX电影放映模式的引入,未来影视制作会越来越精细化,视觉冲击也会越来越强,这就对拍摄机器设备和放映机器设备和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广播影视服务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客观上鼓励广播影视行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促进产业发展,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广播影视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中国网.新闻中心

[2] 营改增政策或撬动广播影视服务业深层变革.中国经济网

[3] 朱青.“营改增”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税务网

[4] 蔡方良,张学东,叶翩.今起“营改增”扩至全国 电影制作单位喜忧参半.长江商报

[5] 陈林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商,2012(3)

第9篇:营改增政策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产品和劳务

一、前言

根据国家的“十二五”规划,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将是未来五年内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出发进行了政策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增值税是全球110多个国家实行的一个税种,税负中性、公平。它有三个明显优点:“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如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企业来说,经常从原来的营业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但由于对方是营业税纳税企业只能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这些货物的进项税无法抵扣。所以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不利于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营改增”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业外包或者从制造业分离,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解决了制造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有助提升上海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困难

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纳税人层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程度影响着企业对改革的支持力度,因此针对其制定的增值税税率就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可行性,即税率应该在不增加行业税负的基础上一定程度的减少行业的税负。在进一步扩围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切身利益,在取消重复征税等弊端的同时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进程顺利展开。

(二)地方政府层面

营业税原为构成地方财力的首要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财政收到严重损害。虽然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只是减少试点阻力的权宜之计,增值税最终还是共享税。因此,在营改增的改革中如何弥补地方政府利益损失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

(1)不改变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推行增值税的扩围。第一,转移支付。在现行财政框架下,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是弥合地方政府利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如果将中央政府增加的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给地方政府,则改革的阻力会减少。如果中央政府想在不改变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推动增值税的“扩围”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可以作为这一制度变迁的互补制度,降低改革的成本。第二,拓宽地方财政收入的税制改革。近年来,一些拓宽地方政府税收来源的税制改革逐步推进,包括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等方面,这些均是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这些税制改革的推进将使地方政府财力有效改善,能够弥补乃至超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造成的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可以预期,上述税制改革将减轻地方政府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改革阻力,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财政分成体制改革: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比例。财政体制的较大幅度改革优点是可以消除中央和地方财政纵向不平衡。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将弥补地方财政利益损失,减少了改革扩围的阻力。根据目前增值税、营业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可以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并适当向地方倾斜。因此实行此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税并征改革后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定为多少,才能不影响或仅仅略微影响地方财力。这也是这一项改革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四、结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这个改革中必然涉及到纳税人与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正确处理好其中的关系才能使增值税扩围顺利进行。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也有一些阶段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如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会下降,那么全国其他地区非试点行业的税负就相对较重,这对于行业中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不利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会下降,不排除因之有较多企业到试点地区注册,导致其他地区的税收流失到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就会购买上海企业的服务,从而导致上海企业和其他地区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时间,以减少这种阶段性问题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