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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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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

第1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1.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一直存在,“营改增”后,税法又出现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对其进行补充解释,不断调整、更新,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更加复杂。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如何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给现代服务业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考验,使企业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

1.2税收征管的消极影响

在新型税源管理模式下,我国税收征管按照“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展开,促进税收征收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精细化分工使税收征管活动纵向互动、横向联动不流畅,缺乏内在有机联系,使税务人员对本业务之外的业务流程缺乏足够了解。此外,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法规尚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大量解释补充文件,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从而造成税企内外信息交流不对称。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2“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措施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增加。因此,有必要制定控制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的相关措施。“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应该融入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

2.1建立预警机制

为提前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尽可能使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最小化,达到企业可接受范围,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

2.1.1树立全面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实行“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带头树立税务风险防范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气氛;其次,要制定与企业风险一致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将涉税事项处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从而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1.2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

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比营业税内容复杂,因此,税务风险提高。从内部来讲,应及时汇编“营改增”后的税法法规,并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改设置与“营改增”的变化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输出能够反映“营改增”的最新变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没有进行到位给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外部来讲,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营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营改增”变化带来的税务信息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2.2监控与评估

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面对新变化,企业应对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被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使税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2.2.1税务风险监控

企业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监控各个部门的设置及日常业务操作是否符合“营改增”变化的要求,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现偏差,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着重跟踪监控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因为重大事项带来的风险较高,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因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发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对税务风险进行监控。

2.2.2税务风险的评估机制

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避免“营改增”给其带来的税务风险,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使税务风险水平合理控制在企业承受能力与可接受范围内,以便强化对风险控制。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税务风险,要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方可开展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

2.3危机管理

受多方面影响,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是所有税务风险都是可控的,当税务风险转化为现实危机时,企业应该采取危机管理方法,及时解决这些风险。税务风险发生后,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向税务机关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降低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如果税务检查发现部分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部门因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操作处理不当,导致偷漏税事实,其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滞纳金。因此,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税务风险,运用公关的方法说服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相信企业的失误是“营改增”后,一下子难以适应造成的,而不是故意行为,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税务风险产生后,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风险结果和性质,追究其责任,避免此类风险再次发生。

3结语

第2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第3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现金流量; 项目投资决策

一、引言

交通运输业是生产制造业的延伸,生产资料的运进和产成品的运出都依赖交通运输,然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对交通运输业仍以全额计征营业税,这一现状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的隔阂和矛盾日渐增加。李婧、郝红(2012)认为物价攀升与物流环节过多、物流成本过高有莫大的关系,而且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为了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所存在的弊端,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交通运输业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2013年8月1日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罗飞娜(2011)认为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而营业税不可以抵扣成本中包含的已纳税额。周艳(2012)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在外购机器设备方面的支出无法得到抵扣,对购买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来说,该劳务只能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他10%的部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交通运输业在由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后部分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金等都会发生改变,导致与项目投资决策相关的现金流量及评价指标也会跟着发生变化。本文根据这些变化提出假设并建立模型,再运用具体案例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交通运输企业现金净流量和相关投资评价指标的变化,以评价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交通运输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理论分析

(一)基本假设

为了便于研究问题,本文对项目投资作如下假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

本文探讨的交通运输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购进的设备、材料、劳务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新增投资项目的持续经营假设

本文研究对象为持续经营中的交通运输企业新增项目,因此涉及的相关现金流量均为增量现金流量,且新增的投资项目不会提前报废,在经营期内不会发生盘亏损毁的现象,也不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减值。

3.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简化假设

本文研究的新增投资项目为单纯固定资产项目,只需购入运输设备,不需要安装,不需要新增流动资金,不发生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企业项目投资的建设期为零,外购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在项目计算期期初一次性投入。

(二)理论分析

为清晰认识税制改革前后项目投资决策的现金流量和相关评价指标的变化,笔者设定下列符号以构建相应公式:交通运输企业期初外购运输工具不含税原值为V;新增设备项目经营期和折旧年限均为n;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鬃;假设企业在税制改革前后每年的营业收入R和每年的营业成本及费用C均不含增值税;w表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的比重;营业税税率为Ty;Tg为税制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Tz为企业购进材料和运输工具负担的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用率之和为Tm;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q。

1.税制改革前(营业税下)因新增运输工具而产生的各种增量指标

年固定资产折旧:;回收固定资产余值:V(1+Tz)?鬃;营业税:RTy;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TyTm;营业收入:R;经营成本:C;利润总额:R-C-RTy(1+Tm)-;所得税费用:R-C-RTy(1+Tm)-Tq。

根据上面可知每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所示:

NCF0=-V(1+Tz)

NCF1-(n-1)=R-C-RTy(1+Tm)-[R-C-RTy(1+Tm)-

]Tq

NCFn=R-C-RTy(1+Tm)-[R-C-RTy(1+Tm)-]Tq+V(1+Tz)?鬃

2.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下)因新增运输工具而产生的各种增量指标

年固定资产折旧:;回收固定资产余值:V?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RTg-CwTz)Tm;利润总额:R-C-(RTg-CwTz)Tm-;所得税费用:R-C-(RTg-CwTz)Tm-Tq。

根据上面可知每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所示:

NCF0=-V(1+Tz)

NCF1= R-C-(RTg - CwTz) Tm-[R-C-(RTg-

CwTz)Tm-]Tq+VTz

NCF2-(n-1)=R-C-(RTg-CwTz)Tm-[R-C-(RTg-

CwTz)Tm-]Tq

NCFn = R-C-(RTg-CwTz) Tm-[R-C-(RTg-

CwTz)Tm-]Tq+V?鬃

3.税制改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

通过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有关增量指标,可以得到税制改革前后现金净流量的差额。

ΔNCF0=0

ΔNCF1=VTz+[RTy(1+Tm)-(RTg-CwTz)Tm](1-Tq)-Tq

ΔNCF2-(n-1)=[RTy(1+Tm) - (RTg-CwTz)Tm](1-Tq)-Tq

ΔNCFn =[RTy(1+Tm)-(RTg-CwTz)Tm](1-

Tq)-Tq-VTz?鬃

根据上文的分析比较得知,交通运输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新增的项目投资在项目经营期内的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如下:

(1)在项目经营期的第一年,由于新增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性予以抵扣,使企业当期因新增设备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减少,从而使现金净流量增加VTz;由于新增设备原值以扣减增值税以后的金额入账,使得账面价值减少导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在营业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会增加,相应地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进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企业在营业期内新购入的燃润料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扣,经营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越多,所交的税越少,又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方式的不同,使以它们作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发生改变,进而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又会影响到企业利润,使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2)在以后的项目经营期内,由于新增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少导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减少,因折旧额通过影响利润影响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增加,进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企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发生改变,引起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进而使企业利润受到影响,使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3)在项目报废期,因折旧额的变化而使现金净流量减少Tq;本文直接用新增设备原值乘以净残值率作为投资项目在报废期的现金流量,因新增设备净残值的变化而减少的现金净流量为VTz?鬃,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改变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RTy(1+Tm)-(RTg-CwTz)Tm](1-Tq)。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交通运输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案例研究

为了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具体影响,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从现金流量、项目投资决策评价指标、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假设M企业在新的会计期间,新购买了一批运输工具,相关数据如下:V=1 000万元,n=10,?鬃=5%,R=700万元,C=490万元,w=70%,Ty=3%,Tg=11%,Tz=17%,Tm=10%,Tq=25%,案例中的收入和成本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项目计算期内每年的现金净流量用NCF表示。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税制改革前后各期现金净流量的分布状况及差额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新增项目投资每期的现金流量数额发生了变化,而且使每期项目投资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也发生了改变。由于增值税下新增项目投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企业在项目计算期的期初减少了大量现金流出,这样为企业新项目的投产和正常运转奠定了良好的财务基础。在之后的项目计算期,由于外购新设备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完毕,企业经营过程中外购的材料和劳务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这使得营业税下和增值税下现金流量的差别不大。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评价指标的影响

项目投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其中,投资收益率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指标,容易受会计政策因素影响,大多数情况下不被采用。所以,本文主要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这三个评价指标的变化。

根据前面的案例,假设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是8%,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和增值税下企业的投资回收期(PP)、净现值(NPV)和内部收益率(IRR),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新增项目投资的现金流量数额和分布状况发生了改变,而且也使企业相关的财务评价指标发生了变化。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项目投资评价结果的影响

接上例,交通运输企业在交营业税的情况下,由于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净现值小于零,内部收益率也小于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故该项目不可行。在交增值税的情况下,由于购买设备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等都发生了改变,使现金流量增加,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没有超过项目计算期的一半,投资回收期较短,净现值大于零,内部收益率大于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该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理论与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运输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现金净流量有所增加,且项目投资评价指标优于缴纳营业税情况下的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是:首先,在新增设备交付使用的当期,可抵扣数额巨大,而在没有购置的期间,可抵扣税款数额较小,仅为燃润料等的购入税款扣除,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在各期间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起伏变化,有逃税的嫌疑。其次,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工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成本项目中的部分耗费是不可抵扣的,这些是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增值税的不利因素。

本文的研究局限在于,理论推导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之下,过于理想化。但总体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实施,用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实证检验交通运输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及其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李婧,郝红.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及利润影响——基于上海试点方案的研究[J].财会通讯,2012 (11).

[2] 罗飞娜.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J].经济研究,2011(9).

[3] 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4] 赵娥,齐鲁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9(7).

第4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摘 要 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却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存在着税收负担重等一些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其必要性。另外,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营业税纳税人相比增值税纳税人负担重,客观上提供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必要性 可行性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主要对除建筑业以外的第二产业课税,而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课税。这一税制安排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方法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从而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一)减轻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需要

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其税率一般为3%、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而娱乐业的税率甚至高达20%。增值税的税率虽然为17%,但是其允许购进货物的金额的17%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样,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在1%左右,甚至低于1%。那么,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比增值税纳税人税负高很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

(二)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需要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首先,由于营业税中没有购进货物进行抵扣这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从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货物,其所含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其次,增值税纳税人从营业税纳税人购入的各种服务,其所含的营业税不能得到抵扣。这是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而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税收作用,有必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

(三)完善流转税制的需要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大流转税税种,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增值税分立并行的这样一种状态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这样一些问题,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是与国际接轨,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增值税的发展链条更加完整,从而流转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理论、实践基础

营业税和增值税本来就同属于流转税,都是从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商品出发计算应纳税额的,具备合并的理论基础。改变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可以起到大力扶持服务业的作用。

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全球有153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有90 个国家和地区。很明显,增值税已经是一个成熟的税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均具备可行性。

(二)经济基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税负有所下降,理论上意味着财政收入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根据近几年的经济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我国的经济发展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核算,2012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全国财政收入1172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6133亿元,比上年增长9.4%;地方财政收入(本级)61077亿元,比上年增长16.2%。我国如此雄厚的财力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定的物质基础。

(三)社会基础

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而言,税率很高,这也说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比较重。虽然我国经济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是从国民收入角度看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民众普遍认为政府财力越来越雄厚,而社会税收负担却很重。因此,社会上大声呼吁给企业减赋,为民众轻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降低第三产业税负的同时,也迎合了为民众轻税这一需求。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从而减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社会阻力。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上海已经启动一年多了,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效果并不明显,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我国国情,是落实“十二五”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举措。2013年,也会有更多的地区加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中来。根据上面的阐述,在我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必要,而且也具备了改革的基础。随着更多的地区加入到试点工作中来,我们也会汲取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赵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商业经济.2012(12).

[2]李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新财经.2012(10).

第5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摘 要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完善我国税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文章将从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可行性、征税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四部分进行阐述。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问题 措施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征收增值税最早是于1954年在法国进行的,增值税的征收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纳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至2009年,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及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另外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自2009年开始也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促进社会的专业化分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完善税制的要求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制度是重要的举措之一。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统一征税口径,对我国完善财税制度以及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企业发展的要求

全球化的经济,在带来了全球化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化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的利润空间被逐步压缩,而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打造自己的成本优势。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试点改革方案指出:试点地区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税率,一个是税基。

(一)税率

对于税率问题,在试点改革方案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原有17%的标准税率以及13%的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两档税率11%和6%,租赁有形动产等采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因为实行的是分税率,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得到企业的支持。

(二)税基

根据试点改革方案,纳税人的计税基础原则上是发生应税交易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而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在税前合理扣除。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在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而增值税则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在地税与国税刚刚分家近期内,营业税在地税收入中地位显赫,起着“顶梁柱”的作用,据悉,我省1-9月份,地税系统的累计组织收入为912.57亿元,其中主体税种营业税296.42亿元、企业所得税192.79亿元、个人所得税10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24%、18.15%和27.72%。营业税在地税收入中占了近三成。倘若在近期内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地税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无论是从员工分工、机构设置,还是从税收收入等方面,都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成阻碍。

(二)行业税改顺序的区分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涵盖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9个行业。因这9个行业的特征不同,存在较大的行业差异。在税改过程中,如何区分各行业的改革顺序,是全面纳税增值税征收系统,还是渐进的方式的纳入,如果采用渐进的方式,哪些行业应当首先税改,划分的依据又是什么等问题都需要加以缜密考虑。

(三)理论减税 实际增税现象

当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会存在理论上减税,实际上税负反而增加的现象。由于服务业的成本构成中包括大量的人工成本,该部分成本无法抵扣;同时由于有些小企业的进项税金额较少,可予能抵扣的数额有限。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点低,倘若公司业务繁多,既开服务业发票、又开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形成双重征税的现象。

(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由于进项税发票不规范,而且受业务限制,实际可以抵扣的金额少于理论金额,甚或不如直接缴纳营业税轻松。比如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太阳能,作为一般纳税人而言,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但是却没有进项税可予抵扣,反而不如转为工程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四、改进措施

笔者认为,虽然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如果能够保持两种税种之间的连续性,有利于税改的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的问题。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所分享的增值税收入中增加地方财政所享有的份额,同时,还可以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也可以鼓励地方开辟新税源,比如对现有的资源税进行改革,征收环境税,在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同时,也为地方财政收入实现了开源。

其次,对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在税收中的应用以金税工程为突破口,取得了卓著的成绩,当前税务信息化不断进行着深度的整合,已经发展到采用信息技术对税务加以精细化管理的阶段,为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地税系统在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可以进行借鉴和采用。

再者,对于名义减税,实际增税现象。比如对运费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出现增加现象。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车辆等运载工具以及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已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全面改革。通过计算可知,在将交通运输企业由消费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其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可予税前扣除,比照现行增值税的优惠税率6%,实际上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陈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中国商界.2012(4).

第6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在我国的税务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增值税是针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修理、劳务、加工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税种,其中包含了第二产业的大部分内容[1]。营业税是针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第三产业的内容。税务部门在以往的征收实务中按照营业税的全额部分进行缴税会造成企业的税负过高,出现抵扣中断,重复征税的现象。推进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是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推行营改增的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方式,能够有效的调整我国经济制度,以往的营业税征收是按照企业的收入全额征收,是一种单环的征收方式。营改增以后征收的方式变成了环环的差额征收,对于企业购进材料中出现不抵扣的问题和重复征收的现象起到缓解作用。营改增推行以后实现了结构性的减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制度的实施增加了其他行业的收入,促进了经济发展,营业税的纳税人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对于企业来说,这种征收方式减少企业的税收,企业会购进一些设备,以便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1]。

二、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经济效益最直观的部分是企业的利润,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也是企业最终劳动成果,利润在企业的财务经营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获取利润的总额是经济效益的直接体现,企业的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总额减去企业的运行成本。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案,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核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范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销售收入一定,进行销售收入确定时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情况确认。没有推行应该增,要按照包含营业税的情况进行确认,在数量上有一定的变化存在差别[2]。在这个条件下,若企业的产品定位没有发生变化营改增就可以使企业的总体销售收入降低,利润减少。其次,对企业销售税金产生影响,从企业的营业税出发,以往的缴税方式是按照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形式进行计算,核算方式减少了企业利润总量。但是从企业的增值税出发,核算不能被看做成本的核算,不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所以实行营改增之后,税收金额和纳税业务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对企业的利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3]。再次,对流转税额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实行营改增以后,从增值税的特性出发,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承担的流转税负得到一定的降低[2]。

三、营改增对企业总体运行的影响

营改增的方式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增值税的税基是二三产业中批发零售行业的价值。但是营业税税基是第二产业中建筑也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意外的其他流转税额,把增值部分做为税基和流转税做为税基从本质上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了企业生产环节的税负,也同业能够降低物价,刺激消费者的需求[3]。同时,营改增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从总体上降低社会的税收负担。增改增的方式对我国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但是,对个别企业来说,这种方式的实施没有降低企业的税负反而是企业的税负增加。以物流企业为例来说明,实营改增以后,做为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需要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的数额,物流企业可以及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范围包括物流派送需要的燃料、外购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表面上看起来降低了物流的成本,但是物流企业本身需要支付大量的过路费、保险费以及租赁等费用等都不在可以抵扣的范围内,所以营改增的方式使物流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四、营改增对运输业务影响案例分析

物流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计算方式,实施营改增以后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以物流企业为例,物流企业购买交通设备和设备加油费用实施营改增之后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能够省下很多费用,如果企业一年交通运输收入是500万元,那么购买的货车和零部件以及加油费用为200万元,原来缴税为3%。那么征收营业税数额是500万元×3%=15万元。实施营改增之后,按照销项税率为11%进行计算,销项税额:500万元÷(1+11%)×11%=49.55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1+17%)×17%=39.78万元,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9.55万元-39.78万元=9.77万元,可以减少为5.23万元。而对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外贸业务为例,如果公司每月运输摩托车产生的运输费用为200万元(其中海运费80万元)。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公司只能抵扣(200-80)万元×7%=8.4万元的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200万元×11%=33万元,较营改增之前多抵扣进项24.6万元,进而减少销售费用24.6万元,起到了减负的作用。

五、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结合行业的特色,有效的扩大税收的抵扣范围,企业要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评估,能够找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和相关的抵扣项目。为了企业发展制定相关的过度政策,保证企业的税负能够减轻[3]。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需要和税务部门相互沟通,为自身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目前很多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是地方税务部门管理,增值税是由地方国税系统征收,做好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能够营造出良好外部税收环境[3]。要对负责企业纳税环节的关键人员进行培训,在企业中建立完善的纳税保障体系,使营改增能够在企业中顺利推行,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要保管好企业的纳税凭证以及纳税金额。

六、结语

除了上文中的内容,企业负责纳税人员要清楚营改增的法律规定,了解营改增的流程,保证企业纳税的合法性,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行营改增以后,要估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关于竞争者对手和自身在税收上的差异,适当的调整营销策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严瑞云.“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研究[J].经济视野,2013(11):81.

[2]黄玉强.浅谈“营改增”对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影响[J].新财经(理论版),2013(7):167-168.

第7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090.09-661.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项目,如商品砼、运费等,更是使企业的税负雪上加霜。

根据上述例题,我们明显的看到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但没有减少,相反的还相应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购占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进项税发票的占比直接影响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会高于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而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风、气等动力耗费以及设备租金、贷款费用等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至少在这些对应的行业(如供电所、银行等)都实行“营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阵痛。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建筑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5%,具体来看,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税改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结合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税负及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8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51-03

一、引言

自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以来,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营改增”更是影响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重大改革。《“营改增”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财税[2011]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该文件没有提及房地产业未来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财税部门也没有出台细则明确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具体范围。而房地产问题又是关乎政府和百姓的重大问题。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势必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决策。因此,在房地产业“营改增”尚处在“犹抱琵琶半遮面”之际来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针对其影响提出几点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研究背景

我国房地产行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实行价内税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款,由于价税一体,税收的增加必然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并能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连锁反应,最终还有可能危及税基的稳定增长。此外,由于征收价内税的商品的特殊定价机制,随着商品的流转还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收问题,且流通环节越多,问题越严重。而作为一种价外税的增值税,其数额通过层层抵扣的方式实现了课税数额的公平性。价外税的计税方式不会影响增值税与商品价值的联系。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延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相对降低了开发产品的成本。潘明星(2013)对上海等省市营改增试点地区分析了“营改增”试点的税制优化效应、结构减税效应和经济增长效应。杨卫华(2013)对上海试点结果分析发现,“营改增”运行平稳,成效初显,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无法抵扣等等。马海涛、李升(2013)认为“营改增”目前已于多省市试点,并采取了一系列缓解改革难题的过渡性措施,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将会进一步触及纵向税收收益权的调整与税收征管难题,必须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困难。张伦伦、段义德(2013)分析了“营改增”的联动效应认为,“营改增”改革涉及多方面,并提出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具有若干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行,减轻改革震荡。魏陆(2013)基于对上海试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跟踪研究发现,“营改增”的企业减税效应比较明显,绝大多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下降的。同时发现,对产业发展的联动效应正逐渐显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然而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税制设置、试点范围、配套政策、征收管理以及财政体制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陈晓光(2013)以增值税为例,利用Hsieh和Klenow模型和企业层面数据,对由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别导致的全要素生产率损失进行测算,结果显示,2000-2007年之间,全要素生产率损失年均高达7.9%,之后他结合目前“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增值税多档化趋势,多档增值税率意味着税率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为了避免效率损失,在推行“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率的档次。禹奎,陈小芳(2014)从当前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入手,结合其行业特征和征管现状认为,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将不会增加其税负;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购进的设备、原材料等货物在“营改增”后用于新的建设项目的,应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以分公司和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然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由此对“营改增”前景产生了一些疑惑和顾虑。潘文轩(2013)从这些疑惑和顾虑出发,理论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发现,由于“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并非反常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发现,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改革试点范围有限以及获得增值税发票困难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李晓红,魏微(2015)基于房地产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平均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因素,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各因素对所得税税负、流转税税负及总税负的影响发现,从公司内部角度来说,会-税差异、融资结构与企业税负负相关,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与企业税负正相关;从外部条件来说,相比于所得税税负,流转税税负对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负影响更大。流转税存在的税制问题也是使其税负较高的直接原因,但没有从房地产行业设计的各利益方出发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因素,本文基于房地产行业特有的特点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各利益方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国务院、财政部多次公开表明,“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将于2011年至2015年的5年时间内完成。在此项改革的收官之年,研究尚未进行改革的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影响分析及建议

房地产业包含围绕不动产进行的开发、销售以及后续的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阶段和行为。以下分析是以典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基础,涵盖房地产项目的主要交易环节:(1)当地政府部门/土地出售方。房地产建设项目通常是从有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始的。在目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对该交易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征税,纳税人将是政府部门,即向政府自己征税。以此推论,营改增后的法规应该也不就政府向房地产行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付出的该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也就不能进行抵扣;(2)房地产开发商。目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适用5%的营业税。预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业务也会很快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各行业的影响较为广泛,如果不适用一般征收政策将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加上近期财政部又倾向于对金融业按一般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未来金融行业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3)总承包商。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总承包商收到相应的建筑发票后,可以按扣除其支付给分包商费用来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增值税率提高的同时,建筑公司可以抵扣提供劳务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进项税,即使建筑业劳务的适用税率从3%营业税增加到11%增值税,但纳税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将可以按17%进项税税率抵扣,这是在营业税税制下不曾享受的优惠。由于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人工成本占比较大及其上游材料供应商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人经营等情况的存在,“营改增”也可能导致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鉴于供应链的传导效应可能会引起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升;(4)其他服务提供商。房地产行业在项目建造的过程中需要各种专业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如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律师、房地产经纪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目前来看,上述专业服务中,只有法律服务和部分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试点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在建筑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同时,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也能适用于增值税。鉴于许多专业服务已经适用增值税(税率6%),预计上述的服务也应适用同样的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企业也可以获得上述专业服务费的进项用于抵扣;(5)商业地产出售。几乎在所有适用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商业房产的销售被作为通常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处理,即就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商业房产的购房者通常都可抵扣房款相应的进项。这意味着许多的购房者在获得足够的销项税之前,需要承担相关增值税占用现金流的影响。《财税[2011]110号》文件列明建筑业将适用11%增值税税率,但房地产行业适用何种税率仍未明确,考虑未来房地产行业可能的税率为17%或11%,基于当前房地产行业的上游建筑业税率为11%,假设房地产行业按同一水平即11%税率测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缴纳营业税。在整个房地产业适用增值税时,考虑到不同收入可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则需要对总收入进行合理分配;(6)商业房产租赁。未来商业房产租赁将会被视同为通常增值税交易,不仅因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这样操作,而且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商业房产租赁和已实施“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均适用于5% 的营业税。借鉴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不动产出租很可能会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结合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多方安排,保证改革平稳过渡。结合企业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家最新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变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合理安排重大资产采购的时间进度,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进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大额资产采购安排在“营改增”后进行。有必要时,与总承包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营改增”影响条款。合理确定未来因增值税影响导致的建筑成本变化而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动的承担方。

2.加强税收筹划。“营改增”改革全面完成后,各行业可能会出现适用17%、13%、11%、6%等不同税率以及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为公司不同交易事项及同一交易事项的不同部分进行拆分、筹划安排,为合理平衡税负提供了更大空间。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改增”后企业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专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工作。完善增值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管理;明确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税务意识,明确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取得的重要性。

4.加强内部人员培训。“营改增”税制改革由于涉及面广,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提前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平稳过渡。尤其是对企业财税人员,相较于原营业税简单的计征方法及宽松的征管环境,增值税制度下复杂的税款抵扣环节、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等,都要求安排符合公司情况的专门培训以帮助业务人员积极应对。

5.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与营业税有较大区别,将加大财务核算的复杂程度及财务核算工作量。公司应及时修订财务核算制度,保证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

6.充分享受财政补贴。就目前已进行“营改增”省市来看,“营改增”后为降低税收改革对试点企业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对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应做好相关补贴申报的材料准备工作,争取财政补贴资金以弥补损失。

7.在不同营业周期加强税务管理,合理应对改革。在做好上述“营改增”整体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在不同经营周期还需加强税务管理,应对增值税改革。在建设期,企业应考虑“营改增”在建筑业、房地产行业改革时点,合理安排建筑施工成本发生进度。考虑税务改革过渡性政策的影响,分析适用不同税法制度对税负的影响。全行业“营改增”后,合理筹划分析不同采购方式税务影响,比较融资租赁动产或不动产、售后回租、直接采购、分期付款采购对增值税税负及企业整体盈利水平的影响。在运营期,企业应重点关注“营改增”房地产行业、物业改革时点,合理安排交易结构。考虑税务改革过渡性政策的影响,分析适用不同税法制度对税负的影响。经营过程中加强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抵扣管理,充分抵扣增值以降低税负。全行业“营改增”后,合理安排收入结构,分析租赁收入、物业收入、房屋销售收入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测算不同收入类型、不同收款方式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后,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方式。根据未来出台的“营改增”政策,考虑各种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及企业整体盈利水平的影响,考虑创新经营模式的采用。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系统的。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增值税链条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使纳税人所购的服务类等所含税额可以抵扣。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助提高经济效率。当然,房地产行业尚未进行“营改增”,前述的研究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如税率)得出的结论,房地产行业的“营改增”仍具有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房地产行业、不动产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复杂的。对具体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影响,根据经营特点、筹划安排的合理性等影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对公司税务筹划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营改增”整体政策导向为“税负水平不增加”的改革背景下,公司应统筹安排税务事项,加强筹划应对改革,最大化“营改增”改革红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潘明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财政研究,2013[12]:64~67

[2] 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01]:145~150

[3] 魏陆.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及完善.税务研究,2013(04):12~17

[4] 杨卫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与建议.税务研究,2013(01):39~42

[5] 马海涛,李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税务研究,2013(04):6~12

[6] 张伦伦,段义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联动效益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13(04):25~27

[7] 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13(08):67~84

[8] 禹奎,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税务研究,2014(12):31~35

[9] 李晓红,魏微.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研究――基于沪、深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税务研究,2015(03):92~97

[10] 郑岩,冼彬璋.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方案初探.税务与经济,2014(04):94~100

第9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摘 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主要目的是消除重复纳税,提高税制要素设置的合理性。税制改革的试点工作选择北京及上海的交通动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将来税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对其也会产生重大影响。文章就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 税制改革 营业税改增值税 施工企业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征收营业税时,征税基础为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收入总额即为整个工程价款的收入额,因此其应纳税额就是收入总额乘以行业的应税税率。比较增值税与营业税可知,二者征收机制最大的不同即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是以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基底的,而且材料费及直接费还可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所以如果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当期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等因素,均会对其税负产生直接影响。

比如,未进行税改前,向施工企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税改后会向企业征税11%的增值税,所以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原则,税改前施工企业应交的营业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制改革前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率=营业收入*3%

而税改后施工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改后企业应交增值税=企业营业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企业营业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1+11%)]*11%-当期进项税额

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即为施工企业的同期外购项目(比如材料或直接费用)的已纳税金额,主要参照外购项目的增值税发票。

二、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变化

(一)流转税的变化

可以说税制改革最大的影响就是体现在企业的流转税方面,可以假设以下条件以简化分析:首先单纯只考虑进项税对应17%的基本税率;其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服务收入不会改变;最后在考虑附加税费时,仅考虑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附加费。分析过程中,设企业可抵销项税额的购入设备、直接费用以及直接材料等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用k表示,企业服务收入用a表示:

在征收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时,所缴税额即为a*3%,如果进行税改,以建筑施工企业11%的增值税率为例,则需征收施工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a/(1+11%)*11%=0.099a

增值税进项税额=(k*a)/(1+17%)*17%=0.145k*a

应缴纳增值税=0.099a-0.145ka

此外,还要加上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3%的教育附加税,企业税改后流转税及相关附加费用的变化用Δs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由上式可知,如果k=0.476,则Δs即为0,而且Δs与k值成反比关系。

由此可见,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如果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假如k值低于47.6%,即企业所采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材料、设备在企业营业收入中的比例低于47.6%,则税制改革就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反之,k值大于47.6%,则税制改革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二)应交附加税的变化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还需要缴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税等项目,而附加税的征收基础为流转税,所以在税改前征收营业税时,施工企业需交的附加税就是营业税直接乘以附加税率;而将来改革为增值税后,企业需缴纳的附加税就是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乘以附加税率。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需缴附加税的变化,主要由企业应交流转税额来决定的,如果营业税高于增值税,就会减少企业的附加税,反之营业税低于增值税,则会增加附加税的税负。

(三)所得税的变化

税制改革对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由企业的经营利润来决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未进行税制改革时施工企业所得税,是将其营业成本及营业税从营业收入中扣除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而如果实施税制改革,则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税改后施工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不含税收入-(营业成本-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税税率

=[(营业收入/(1+11%)-营业成本+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对地材采购管理的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砂料、石料以及砖料等地材占据较大比例,并且结合施工企业分散、项目地点多的特点,地材通常遵循就近采购的原则。由于地材供应商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施工企业就地采购地材时可能无法及时取得发票,或者供应商提供的是抵扣税率较低的发票,有些供应商甚至无法提供发票,因此,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管理中长期存在地材采购管理不善的问题。如果将来进行税制改革,施工企业的地材采购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则工程总收入额中就无法抵扣地材的进项税额,即使取得税率发票,所能抵扣的税额也相对较低,相应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会增加。所以施工企业要从现在开始全面重视地材的采购管理制度,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地材,如果供应商无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督促其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税制改革对施工企业税负影响实例分析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其主要承包大中型建筑项目,其在2012年所承包的某小区项目部分资料如下表1所示:

上文中全面分析了营业税改革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结合表1资料可知:

某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则该项目需缴纳的营业税金额即为:

176,913,350.00*3%=5,307,400.50元;

而如果要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增值税,原则可以使用11%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该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项目可计算如下:

销项税:176,913,350.00/(1+11%)*11%=17,531,953.61元;

可抵扣进项税:89,596,383.55/(1+17%)*17%=13,018,277.95元;

需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扣除可抵扣进项税,则为:

17,531,953.61-13,018,277.95=4,513,675.66元;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以计算出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为:

5,307,400.50-4,513,675.66=793,724.84元;

由此可计算出该施工企业的税负减轻比为:793,724.84/5,307,400.50=14.96%;

对于该施工企业而言,如果进行税制改革,仅仅一个项目就可以减轻企业将近15%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支出量,因此对企业的发展也更加有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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