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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精选(九篇)

营改增税制论文

第1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1.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一直存在,“营改增”后,税法又出现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对其进行补充解释,不断调整、更新,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更加复杂。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如何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给现代服务业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考验,使企业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

1.2税收征管的消极影响

在新型税源管理模式下,我国税收征管按照“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展开,促进税收征收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精细化分工使税收征管活动纵向互动、横向联动不流畅,缺乏内在有机联系,使税务人员对本业务之外的业务流程缺乏足够了解。此外,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法规尚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大量解释补充文件,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从而造成税企内外信息交流不对称。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2“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措施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增加。因此,有必要制定控制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的相关措施。“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应该融入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

2.1建立预警机制

为提前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尽可能使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最小化,达到企业可接受范围,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

2.1.1树立全面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实行“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带头树立税务风险防范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气氛;其次,要制定与企业风险一致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将涉税事项处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从而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1.2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

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比营业税内容复杂,因此,税务风险提高。从内部来讲,应及时汇编“营改增”后的税法法规,并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改设置与“营改增”的变化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输出能够反映“营改增”的最新变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没有进行到位给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外部来讲,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营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营改增”变化带来的税务信息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2.2监控与评估

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面对新变化,企业应对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被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使税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2.2.1税务风险监控

企业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监控各个部门的设置及日常业务操作是否符合“营改增”变化的要求,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现偏差,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着重跟踪监控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因为重大事项带来的风险较高,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因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发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对税务风险进行监控。

2.2.2税务风险的评估机制

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避免“营改增”给其带来的税务风险,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使税务风险水平合理控制在企业承受能力与可接受范围内,以便强化对风险控制。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税务风险,要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方可开展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

2.3危机管理

受多方面影响,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是所有税务风险都是可控的,当税务风险转化为现实危机时,企业应该采取危机管理方法,及时解决这些风险。税务风险发生后,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向税务机关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降低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如果税务检查发现部分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部门因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操作处理不当,导致偷漏税事实,其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滞纳金。因此,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税务风险,运用公关的方法说服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相信企业的失误是“营改增”后,一下子难以适应造成的,而不是故意行为,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税务风险产生后,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风险结果和性质,追究其责任,避免此类风险再次发生。

3结语

第2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第3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 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

一、什么是“营改增”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好处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993年底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分税制,《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为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与此同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货物、服务业适用不同税种、不同计税方式的局面。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阻碍了货物、服务业的融合与分工,表现为货物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服务业需要对销售额全额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经过不断试点、扩围,增值税逐步覆盖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生活服务业具有减税明显的作用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变化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对纳税人的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实行的是3%的征收率,与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相比有了很大的下降,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减税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对大部分的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来说,均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2)一般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则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现在我们举例进行比较。比如拿100元的营业额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应缴纳营业税5元(100×5%),“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则应缴纳增值税5.66元[100/(1+6%)×6%],当进项税额为0.66元时,此时应缴纳增值税5元(5.66-0.66),因此进项税额应达到销项税额的11.66%(也就是0.66/5.66)以上时,才能达到减税的效果,所以“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着重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四、推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制度,企业的做法

1.注意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对生活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对比了条件,我们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

2.注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企业直接按照营业额纳税,可能不注重发票的管理,但是在“营改增”后,采购中企业应重新制定相应的采购合同模板,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内容,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另外,财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认证抵扣。

五、结论

我国面临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体制,加强和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作为当代大学生,尤其是作为税收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基本的税收知识,我们还应该更深层次的了解税制体制,为我国的长期的税制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安艺罡.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5(36):228+232.

[2]杨海燕.“营改增”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15(12):52-54.

[3]徐子皓.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学理论,2013(14).

第4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摘 要 现代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却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存在着税收负担重等一些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其必要性。另外,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营业税纳税人相比增值税纳税人负担重,客观上提供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必要性 可行性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两个重要税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主要对除建筑业以外的第二产业课税,而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课税。这一税制安排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方法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从而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一)减轻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需要

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其税率一般为3%、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而娱乐业的税率甚至高达20%。增值税的税率虽然为17%,但是其允许购进货物的金额的17%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样,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在1%左右,甚至低于1%。那么,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比增值税纳税人税负高很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

(二)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需要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首先,由于营业税中没有购进货物进行抵扣这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从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货物,其所含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其次,增值税纳税人从营业税纳税人购入的各种服务,其所含的营业税不能得到抵扣。这是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而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税收作用,有必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

(三)完善流转税制的需要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大流转税税种,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增值税分立并行的这样一种状态已经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这样一些问题,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是与国际接轨,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增值税的发展链条更加完整,从而流转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理论、实践基础

营业税和增值税本来就同属于流转税,都是从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商品出发计算应纳税额的,具备合并的理论基础。改变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可以起到大力扶持服务业的作用。

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全球有153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有90 个国家和地区。很明显,增值税已经是一个成熟的税种。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均具备可行性。

(二)经济基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税负有所下降,理论上意味着财政收入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根据近几年的经济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我国的经济发展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核算,2012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全国财政收入1172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6133亿元,比上年增长9.4%;地方财政收入(本级)61077亿元,比上年增长16.2%。我国如此雄厚的财力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定的物质基础。

(三)社会基础

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而言,税率很高,这也说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比较重。虽然我国经济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是从国民收入角度看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民众普遍认为政府财力越来越雄厚,而社会税收负担却很重。因此,社会上大声呼吁给企业减赋,为民众轻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降低第三产业税负的同时,也迎合了为民众轻税这一需求。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从而减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社会阻力。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上海已经启动一年多了,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效果并不明显,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我国国情,是落实“十二五”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举措。2013年,也会有更多的地区加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中来。根据上面的阐述,在我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必要,而且也具备了改革的基础。随着更多的地区加入到试点工作中来,我们也会汲取更多的经验和教训,为全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赵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商业经济.2012(12).

[2]李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新财经.2012(10).

第5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摘 要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完善我国税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文章将从我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可行性、征税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四部分进行阐述。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问题 措施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征收增值税最早是于1954年在法国进行的,增值税的征收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纳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至2009年,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及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另外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自2009年开始也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促进社会的专业化分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完善税制的要求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财税制度是重要的举措之一。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统一征税口径,对我国完善财税制度以及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企业发展的要求

全球化的经济,在带来了全球化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化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的利润空间被逐步压缩,而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打造自己的成本优势。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

试点改革方案指出:试点地区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税率,一个是税基。

(一)税率

对于税率问题,在试点改革方案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原有17%的标准税率以及13%的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两档税率11%和6%,租赁有形动产等采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因为实行的是分税率,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得到企业的支持。

(二)税基

根据试点改革方案,纳税人的计税基础原则上是发生应税交易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而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在税前合理扣除。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财政收入受到影响

在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而增值税则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在地税与国税刚刚分家近期内,营业税在地税收入中地位显赫,起着“顶梁柱”的作用,据悉,我省1-9月份,地税系统的累计组织收入为912.57亿元,其中主体税种营业税296.42亿元、企业所得税192.79亿元、个人所得税10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24%、18.15%和27.72%。营业税在地税收入中占了近三成。倘若在近期内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地税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无论是从员工分工、机构设置,还是从税收收入等方面,都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成阻碍。

(二)行业税改顺序的区分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涵盖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9个行业。因这9个行业的特征不同,存在较大的行业差异。在税改过程中,如何区分各行业的改革顺序,是全面纳税增值税征收系统,还是渐进的方式的纳入,如果采用渐进的方式,哪些行业应当首先税改,划分的依据又是什么等问题都需要加以缜密考虑。

(三)理论减税 实际增税现象

当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会存在理论上减税,实际上税负反而增加的现象。由于服务业的成本构成中包括大量的人工成本,该部分成本无法抵扣;同时由于有些小企业的进项税金额较少,可予能抵扣的数额有限。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点低,倘若公司业务繁多,既开服务业发票、又开增值税发票,可能会形成双重征税的现象。

(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由于进项税发票不规范,而且受业务限制,实际可以抵扣的金额少于理论金额,甚或不如直接缴纳营业税轻松。比如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太阳能,作为一般纳税人而言,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但是却没有进项税可予抵扣,反而不如转为工程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四、改进措施

笔者认为,虽然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如果能够保持两种税种之间的连续性,有利于税改的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的问题。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所分享的增值税收入中增加地方财政所享有的份额,同时,还可以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也可以鼓励地方开辟新税源,比如对现有的资源税进行改革,征收环境税,在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同时,也为地方财政收入实现了开源。

其次,对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在税收中的应用以金税工程为突破口,取得了卓著的成绩,当前税务信息化不断进行着深度的整合,已经发展到采用信息技术对税务加以精细化管理的阶段,为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地税系统在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可以进行借鉴和采用。

再者,对于名义减税,实际增税现象。比如对运费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出现增加现象。对于道路运输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车辆等运载工具以及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已经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全面改革。通过计算可知,在将交通运输企业由消费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其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可予税前扣除,比照现行增值税的优惠税率6%,实际上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参考文献:

[1]陈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中国商界.2012(4).

第6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报表 可比性 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全面收官,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而增值税又不列入费用、不纳入利润表,这样是否会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及决策有用性?本文在已有文献基础上,就“营改增”前后报表可比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文献回顾

首先,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增值税基本上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负均衡,又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借鉴发达国家做法,我国也在逐步向国际规范化做法靠拢,并开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理论研究以2009年、2013年为分水岭,09年之前发文量很少,2009年至2013年基本处于萌芽状态,13年之后论文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据知网数据统计,仅2014年一年相关已达1839篇。袁长明和孟长安(2000),刘汉屏、陈国富(2001),王金霞(2009)等学者均认为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型增值税”。杨默如(2010)利用CGE模型,通过两套方案来计算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仓储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经济影响。平新乔(2010)等针对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以及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提出了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以及将增值税原则推广至所有产业的政策建议。以上研究主要关注“营改增”对实现纳税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影响,对于“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相对较少。

其次,关于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问题,1997年以来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出,但发文数量不多,根据知网数据统计分析看,最多的年份也仅有24篇,见图1所示。曹欲晓(1997)提出,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从税收征管角度考虑,并不能改变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即:增值税依然是企业的一项费用。然而现行会计制度遵从税收原则,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梁伟样(2006)认为,现行会计处理将增值税排除在利润表之外,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之间的联系,并提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论证了增值税作为费用列入利润表的合理性。孙晓妍、盖地(2015) 建议将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并纳入利润表,既有利于“营改增”后的税收监管,又能约束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盈余。综上,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上,以上学者均支持财税适度分离,即不论增值税在税法中定义如何,对于会计核算而言,应将增值税费用化,并纳入利润表反映。

二、“营改增”对财务报表可比性影响

(一)受“营改增”影响的报表项目

我国于2012年1月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全面收官。“营改增”之后,原营业税纳税人转型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会计处理也发生相应变化。首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依照税法原理,属于企业,不纳入利润表。其次,“营改增”之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外购存货、机器设备等以含增值税成本入账,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购入同样的存货、机器设备等以不含增值税成本计价,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为不含税金额。再次,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是含增值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营改增”之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已耗用存货成本及机器设备累计折旧,依然为不含税金额,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如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虽然存货、机器设备等外购货物成本依然是含增值税税金额,主营业务成本也是含税金额,但是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单独反映。

由上述分析可见,“营改增”之前,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存货以及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项目的数额均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中上述项目的数额却为不含税金额,核算口径的不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前后的可比性。

(二)案例分析

1、假O“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Tvat2%,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案例1:假设甲公司被纳入“营改增”范畴,年营业收入为A万元,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价B万元。另假设全部为存货,存货当月购入当月消耗,增值税综合税率Tvat1%,人员工资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费用C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Tvat2%/(1+ Tvat2%)-B×Tvat1%;存货为B万元;营业收入A/(1+ Tvat2%)万元,营业成本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应纳流转税税额的增减变化取决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1%),营业成本中可抵扣增值税的部分是“营改增”前的1/(1+ Tvat2%),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2、“营改增”前,企业营业税税率为Tb%;”“营改增”后转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沿用案例1,“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变化如下

“营改增”之前,甲公司按现行政策缴纳营业税,资产负债表中,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A×Tb%= Tb%A万元;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A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Tb%A万元。

“营改增”之后,假设增值税含税收入=原营业收入,甲公司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3%=(A×3%)/1.03=2.91%A;存货为(1+ Tvat1%)B万元;营业收入为A/1.03万元,营业成本(1+ Tvat1%)B+C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万元。

基于案例假设,“营改增”后,报表中存货成本保持不变,在营业税全额征收的情况下应纳流转税税额降低,营业收入是“营改增”前的97.08%,营业成本不变,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为0(不考虑其他税种影响)。

(三)财务报表项目对比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仅仅因为纳税人身份转变,相同的报表项目在“营改增”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某企业在税改前后分别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一批存货,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之前存货成本计价11.7万元,“营改增”之后存货成本计价10万元,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原则;企业耗用存货,不论存货发出采用哪种计价方法,由于“营改增”前遗留存货的存在,“营改增”后结转的成本费用(全部或部分含增值税)与确认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如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方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比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会计核算却将增值税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影响了报表的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增值税会计核算完全依照税法规定的局限性,在“营改增”后更加凸显。

此外,站在供应链角度看,某一企业“营改增”之后,其购入上游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给下游客户的商品或服务的销项税额对方可抵扣,可能会造成供应链中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影响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并不能完全转嫁,上下游企业对于增值税负担的博弈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弹性,把增值税完全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是不恰当的。

三、研究结论及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营改增”后又不纳入财务报表反映,这样的财务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是不全面的,不仅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也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文本认同将增值税费用化的观点,并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营改增”完成后,逐步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不论税法基于税收征管对增值税做怎样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并不能完全转嫁,实质构成企业费用,建议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纳入利润表反映;其次,如果短期内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不能充分反映增值税信息,至少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管理会计报表中提供相应信息,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在“营改增”前后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最后,将增值税界定为费用,计入利润表,不仅有利于企业提升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的监管,遏制企业管理层对增值税进行过度税收筹划的动机,降低企业增值税纳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汤贡亮.2009-2010中国税收发展报告――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税收改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43-357

[2]袁长明,孟长安.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其影响[N].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0,(2):73-77

[3]⒑浩粒陈国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1,(11):69-71

[4]王金霞.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9,(8):48-50

[5]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基于营业税若干税目改征增值税的测算[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25

[6]平新乔,张海洋,梁爽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3): 6-12

[7]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J].会计研究,1997,(8): 29

第7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090.09-661.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项目,如商品砼、运费等,更是使企业的税负雪上加霜。

根据上述例题,我们明显的看到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但没有减少,相反的还相应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购占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进项税发票的占比直接影响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会高于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而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风、气等动力耗费以及设备租金、贷款费用等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至少在这些对应的行业(如供电所、银行等)都实行“营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阵痛。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建筑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5%,具体来看,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税改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结合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税负及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8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51-03

一、引言

自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以来,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营改增”更是影响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重大改革。《“营改增”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财税[2011]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该文件没有提及房地产业未来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财税部门也没有出台细则明确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具体范围。而房地产问题又是关乎政府和百姓的重大问题。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势必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决策。因此,在房地产业“营改增”尚处在“犹抱琵琶半遮面”之际来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针对其影响提出几点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研究背景

我国房地产行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实行价内税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款,由于价税一体,税收的增加必然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并能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连锁反应,最终还有可能危及税基的稳定增长。此外,由于征收价内税的商品的特殊定价机制,随着商品的流转还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收问题,且流通环节越多,问题越严重。而作为一种价外税的增值税,其数额通过层层抵扣的方式实现了课税数额的公平性。价外税的计税方式不会影响增值税与商品价值的联系。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延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相对降低了开发产品的成本。潘明星(2013)对上海等省市营改增试点地区分析了“营改增”试点的税制优化效应、结构减税效应和经济增长效应。杨卫华(2013)对上海试点结果分析发现,“营改增”运行平稳,成效初显,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税负上升、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无法抵扣等等。马海涛、李升(2013)认为“营改增”目前已于多省市试点,并采取了一系列缓解改革难题的过渡性措施,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将会进一步触及纵向税收收益权的调整与税收征管难题,必须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困难。张伦伦、段义德(2013)分析了“营改增”的联动效应认为,“营改增”改革涉及多方面,并提出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具有若干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行,减轻改革震荡。魏陆(2013)基于对上海试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跟踪研究发现,“营改增”的企业减税效应比较明显,绝大多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下降的。同时发现,对产业发展的联动效应正逐渐显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然而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税制设置、试点范围、配套政策、征收管理以及财政体制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陈晓光(2013)以增值税为例,利用Hsieh和Klenow模型和企业层面数据,对由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别导致的全要素生产率损失进行测算,结果显示,2000-2007年之间,全要素生产率损失年均高达7.9%,之后他结合目前“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增值税多档化趋势,多档增值税率意味着税率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为了避免效率损失,在推行“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率的档次。禹奎,陈小芳(2014)从当前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入手,结合其行业特征和征管现状认为,建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将不会增加其税负;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购进的设备、原材料等货物在“营改增”后用于新的建设项目的,应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以分公司和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然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由此对“营改增”前景产生了一些疑惑和顾虑。潘文轩(2013)从这些疑惑和顾虑出发,理论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发现,由于“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并非反常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发现,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改革试点范围有限以及获得增值税发票困难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李晓红,魏微(2015)基于房地产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平均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因素,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各因素对所得税税负、流转税税负及总税负的影响发现,从公司内部角度来说,会-税差异、融资结构与企业税负负相关,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与企业税负正相关;从外部条件来说,相比于所得税税负,流转税税负对房地产行业的总体税负影响更大。流转税存在的税制问题也是使其税负较高的直接原因,但没有从房地产行业设计的各利益方出发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因素,本文基于房地产行业特有的特点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各利益方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国务院、财政部多次公开表明,“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将于2011年至2015年的5年时间内完成。在此项改革的收官之年,研究尚未进行改革的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影响分析及建议

房地产业包含围绕不动产进行的开发、销售以及后续的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阶段和行为。以下分析是以典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基础,涵盖房地产项目的主要交易环节:(1)当地政府部门/土地出售方。房地产建设项目通常是从有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始的。在目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对该交易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征税,纳税人将是政府部门,即向政府自己征税。以此推论,营改增后的法规应该也不就政府向房地产行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付出的该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也就不能进行抵扣;(2)房地产开发商。目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适用5%的营业税。预计金融服务包括贷款业务也会很快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各行业的影响较为广泛,如果不适用一般征收政策将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加上近期财政部又倾向于对金融业按一般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未来金融行业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3)总承包商。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总承包商收到相应的建筑发票后,可以按扣除其支付给分包商费用来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增值税率提高的同时,建筑公司可以抵扣提供劳务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进项税,即使建筑业劳务的适用税率从3%营业税增加到11%增值税,但纳税人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将可以按17%进项税税率抵扣,这是在营业税税制下不曾享受的优惠。由于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人工成本占比较大及其上游材料供应商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人经营等情况的存在,“营改增”也可能导致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鉴于供应链的传导效应可能会引起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升;(4)其他服务提供商。房地产行业在项目建造的过程中需要各种专业服务提供商的协助,如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律师、房地产经纪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目前来看,上述专业服务中,只有法律服务和部分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试点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假设在建筑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同时,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也能适用于增值税。鉴于许多专业服务已经适用增值税(税率6%),预计上述的服务也应适用同样的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企业也可以获得上述专业服务费的进项用于抵扣;(5)商业地产出售。几乎在所有适用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商业房产的销售被作为通常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处理,即就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商业房产的购房者通常都可抵扣房款相应的进项。这意味着许多的购房者在获得足够的销项税之前,需要承担相关增值税占用现金流的影响。《财税[2011]110号》文件列明建筑业将适用11%增值税税率,但房地产行业适用何种税率仍未明确,考虑未来房地产行业可能的税率为17%或11%,基于当前房地产行业的上游建筑业税率为11%,假设房地产行业按同一水平即11%税率测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缴纳营业税。在整个房地产业适用增值税时,考虑到不同收入可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则需要对总收入进行合理分配;(6)商业房产租赁。未来商业房产租赁将会被视同为通常增值税交易,不仅因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这样操作,而且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商业房产租赁和已实施“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均适用于5% 的营业税。借鉴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不动产出租很可能会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结合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多方安排,保证改革平稳过渡。结合企业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家最新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变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合理安排重大资产采购的时间进度,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进度。在可能的情况下,大额资产采购安排在“营改增”后进行。有必要时,与总承包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营改增”影响条款。合理确定未来因增值税影响导致的建筑成本变化而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动的承担方。

2.加强税收筹划。“营改增”改革全面完成后,各行业可能会出现适用17%、13%、11%、6%等不同税率以及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为公司不同交易事项及同一交易事项的不同部分进行拆分、筹划安排,为合理平衡税负提供了更大空间。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改增”后企业机构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专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工作。完善增值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管理;明确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税务意识,明确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取得的重要性。

4.加强内部人员培训。“营改增”税制改革由于涉及面广,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盘考虑、积极应对,提前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平稳过渡。尤其是对企业财税人员,相较于原营业税简单的计征方法及宽松的征管环境,增值税制度下复杂的税款抵扣环节、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等,都要求安排符合公司情况的专门培训以帮助业务人员积极应对。

5.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与营业税有较大区别,将加大财务核算的复杂程度及财务核算工作量。公司应及时修订财务核算制度,保证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

6.充分享受财政补贴。就目前已进行“营改增”省市来看,“营改增”后为降低税收改革对试点企业的影响,各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对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应做好相关补贴申报的材料准备工作,争取财政补贴资金以弥补损失。

7.在不同营业周期加强税务管理,合理应对改革。在做好上述“营改增”整体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在不同经营周期还需加强税务管理,应对增值税改革。在建设期,企业应考虑“营改增”在建筑业、房地产行业改革时点,合理安排建筑施工成本发生进度。考虑税务改革过渡性政策的影响,分析适用不同税法制度对税负的影响。全行业“营改增”后,合理筹划分析不同采购方式税务影响,比较融资租赁动产或不动产、售后回租、直接采购、分期付款采购对增值税税负及企业整体盈利水平的影响。在运营期,企业应重点关注“营改增”房地产行业、物业改革时点,合理安排交易结构。考虑税务改革过渡性政策的影响,分析适用不同税法制度对税负的影响。经营过程中加强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抵扣管理,充分抵扣增值以降低税负。全行业“营改增”后,合理安排收入结构,分析租赁收入、物业收入、房屋销售收入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测算不同收入类型、不同收款方式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后,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方式。根据未来出台的“营改增”政策,考虑各种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及企业整体盈利水平的影响,考虑创新经营模式的采用。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系统的。增值税制度的改革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增值税链条不断完善的过程。“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使纳税人所购的服务类等所含税额可以抵扣。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助提高经济效率。当然,房地产行业尚未进行“营改增”,前述的研究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如税率)得出的结论,房地产行业的“营改增”仍具有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房地产行业、不动产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复杂的。对具体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影响,根据经营特点、筹划安排的合理性等影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对公司税务筹划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营改增”整体政策导向为“税负水平不增加”的改革背景下,公司应统筹安排税务事项,加强筹划应对改革,最大化“营改增”改革红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 潘明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效应分析与改革建议.财政研究,2013[12]:64~67

[2] 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商业研究,2013[01]:145~150

[3] 魏陆.上海“营改增”试点政策效应的分析及完善.税务研究,2013(04):12~17

[4] 杨卫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与建议.税务研究,2013(01):39~42

[5] 马海涛,李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税务研究,2013(04):6~12

[6] 张伦伦,段义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联动效益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13(04):25~27

[7] 陈晓光.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13(08):67~84

[8] 禹奎,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税务研究,2014(12):31~35

[9] 李晓红,魏微.房地产行业税收负担研究――基于沪、深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税务研究,2015(03):92~97

[10] 郑岩,冼彬璋.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方案初探.税务与经济,2014(04):94~100

第9篇: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税负;区别;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通过对实际生活中行业的调查和数据分析,得出对国家的整个国民经济来讲,“营改增”确实使企业税负得到进一步的降低,可其对于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等部分的行业不但没有起到降低的效果,还使这些行业的税负不断上升。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制之间的重要区别

从当前的市场形势来看,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制当中最主要的两种。这两种税制之间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例如,营业税是一种对那些只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个人或者企业所征收的税种。其中的课税主要包括的有:文化体育行业、建筑行业、服务行业、销售不动产等。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当中的重要方面。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只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在生产经营当中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它的课税主要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交通运输劳务等,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根据上面的定性可以发现,房地产产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但是,随着我国提出的“营改增”措施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在未来也会划入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当中。近些年来,“营改增”措施推进以后,房地产产业的流转税税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及民众的实际生活,都是一个较大的影响。要想弄清楚这种变化趋势,我们首先要弄清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在税率、计税方法的特征差异。

1.税率特征差异

税率是影响税负变化的最直接的因素。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税负水平往往就会越高。根据我国现在所推行的税制来看,房地产产业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根据对实际情况进行归纳,房地产业当中涉税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中以不动产销售为主要涉税业务。这三种业务使用的税目有很大差别。不动产销售适用的税目为5%;不动产租赁从实际来讲,属于服务业当中的租赁业,适用的税目为5%;土地使用权转让从实际上讲,则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目也为5%。由此我们可以说,在现在的税收制度之下,房地产业当中主要业务适用的税目均为5%。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为复杂。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只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一般的纳税人来说,需要的基本税率为17%。而对于那些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等部分特殊产品而言,适用13%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则适用11%的税率。建筑业是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的产业,按照现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规定,它需要适用11%的税率,但是规定当中并未专门提及房地产的适用税率。目前,学术界在经过分析之后,一致认定房地产业也将会采用11%的适用税率。笔者在本文当中,也坚持与这些学者相同的观点。房地产业在“营改增”推行之后,税率上升到了11%,那么就有可能直接导致流转税总体税负的上涨。

2.计税方法

营业税主要的课税对象时营业额,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时获得的营业额,就是他们在销售时从卖家那里获得的全部价款以及额外的费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不动产租赁,我国也有相应的计算规范。房地产业当中的三种主要业务,都是按照营业额全额作为计税基础的。但是房地产业也有有关差额计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当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概括即为:在营业税制的相关规定之下,房地产业将主要依据营业额全额以及规定税率来确定最终税额,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业务范围,将会按照营业额差额以及规定税率来确定最终税额。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的有间接和直接两种方式。我国现在主要采用的就是间接计税。在“营改增”措施施行以后,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就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这是税制改革之后,我国房地产业税款缴纳上的一个较大的改变。增值税是按照小于营业税计税为依据,那么如果单单从这个方面来看,可能会导致房地产业税负呈现下降的局势。

二、“营改增”后保障我国房地产业流转税税负均衡的措施

1.预售收入预缴增值税

国家为了有效的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经过长期的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决定采取“营改增”的重要措施。在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营改增”具有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所导致的税负过重问题的重要价值。除此之外,在房地产行业中,经过长期的调查和分析,得出“营改增”不但能让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还会使社会专业分工更加明确和行业中的业务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促进房地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在未来的行业中的蓬勃发展。

在此种分析的基础之上,为了防止房地产产业在前期大量缴税影响下,导致的资金严重紧缺、税负上涨的状态。应当对房地产产业取得的预售收入采用预缴制度,等到相应的项目完成之后,再要求其缴清。这样还可以避免出现免税款流失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2.合理延长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在我国现在采用的税制规定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必须要在开票之后的180天时限之内,去相关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而且还要在认证通过之后的第二个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使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销项中抵扣前期取得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延长180的时限。

三、结语

国家为了有效的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经过长期的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决定采取“营改增”的重要措施。在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营改增”具有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所导致的税负过重问题的重要价值。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将会是今后相关学者研究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王华.探析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6(16).

[2]张瑜.江苏泰兴地区中小企业税负现状调查与分析[J].经济界,2016(04).

[3]黄彩彤.“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