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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精选(九篇)

营改增最新政策

第1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通俗易懂的讲“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即是一种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型。营业税的纳税人就是通过利用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一种税收,其中建筑企业就是营业税的主要纳税人之一,所以“营改增”政策的出台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通过销售活动等取得收入的一种税收。

“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对建筑企业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建筑企业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负负担。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性,在正常的生产运行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置材料,这些材料只要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会作为进项税税额,这样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在传统的营业税税收制度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税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多退少补,这样就给建筑企业的资金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利。但是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可以在工程结束后再进行缴税,这样就给建筑企业资金的利用时间,在一定基础上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了影响

建筑企业的现金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反映出来的。在“营改增”之后的经营活动中,明显的降低了建筑企业的活动成本,增加了现金流量;在投资活动中,“营改增”之后可以进行进项额抵扣,这样企业利用进项额抵扣的资金可以进行设备的购置,节省了很大一部分资金。另外在筹资活动中,建筑企业明显的加大了融资力度,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势必会增加企业的偿债负担。

(二)对财务分析带来了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各个方面,其中对财务分析也产生了影响。具体呈现在利润表中,在“营改增”之前的利润表中会出现主营收入这一部分。但是在“营改增”之后,主营收入就变成了税收收入。这样概念的意义就发生了变化,在其他的主营业务成本等方面,要充分的注意增值税在利润表中根本不会出现,这就导致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会出现偏差,这将会给财务分析带来了影响。

(三)对发票带来了影响

企业的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计税依据,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都是在用普通的营业税发票。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有销项?额与进项税额之分,所以建筑企业想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就会比较复杂。因为“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允许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对发票进行合理的利用,那将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会影响建筑企业的税款缴纳,所以对增值税发票领取到使用的全程都要充分的注意,另外有关部门还会不定期的对发票进行监察和管理。

(四)对风险管理带来了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下,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应对新政策带来的影响。因为会计核算工作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只有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才会根据“营改增”的变化调整企业内部的发展策略。在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申报,因为虚假申报将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很容易承担行政风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逐渐的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财务人员要充分的利用这次机会,使建筑企业的资金收益达到最大化。

三、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对发票严格的管理

因为“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发票和以往的营业税发票有着很大的不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就要求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发票的管理严格重视,在发票领取到使用的过程中,都要严格注意。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自身企业的需要去领取发票,不要造成多领或者少领的情况出现。最后根据有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对发票的处理。

(二)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财务工作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有综合能力强的财务人员才会将这些事情处理好,所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迫在眉睫。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组织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财务人员能够学到新型的财务知识和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这样在培训结束后,财务人员将学到的知识灵活的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这样才能解决“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发生的一系列的财务问题。

(三)优化税收规划工作

建筑企业想要在“营改增”之后更好的发展,那么就要结合自身企业的运营情况来优化税收规划工作。积极的应对“营改增”之后的各项挑战,并在挑战中吸取经验,从而更好的完成税收规划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和其他企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自身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的运用进项额抵扣,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使用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建筑企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后,工作人员不仅要将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处理好,还要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制定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能更高效的处理企业内部的财务业务,同时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发挥最大的作用。

(五)调整企业的战略目标

由于“营改增”政策正式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为了尽快的适应新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调整企业的战略性目标,使目标能够更快的实现,提升企业上下的信心,为企业阶段性的胜利打下基础。目标的适当调整能使企业更加健康的发展。另外税收负担都在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战略性的目标来使企业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

(六)完善财务核算制度

第2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及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引言

自从我国推出“营改增”政策以来,这一政策一步步扩散到全国各行业,并在各自领域不断完善。2016 年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细化。“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比如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从以前缴纳3%的营业税转为缴纳11%的增值税。虽然在数值上有较大的提升,但建筑企业可通过对价格的调整来将增加的增值税进行转移。就企业的成本而言,建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的开支占据着比较大比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有的建筑企业很难获取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从而无法实现抵扣税额,使得企业的成本降低幅度较少。所以,从短期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1)对工程分包抵扣产生的影响

依照税务部门的相关条例,建筑企业需上缴的营业税为劳动分包总额的 3%,其中人工费用的开支在建筑企业的总支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比例,大约占整个施工项目成本的25%,如若施工项目出现延期的情况,这个占比也会不断增加。在没有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建筑企业的总包方会根据分包方开具的人工费发票来对营业税进行相应的抵扣,但是在“营改增”实施过后,人工费作为必须纳税的增值额,不能再进行抵扣税额。因为建筑企业得增值税税率为 11%,所以和改革前营业税税率的 3%相比,很明显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

(2)项目材料费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我国建筑企业的税负是根据增值税的销项发票减去进项发票而产生的,当销项额大,而进项额小,从而所缴纳的税额就越大,反之所缴纳的税额就越少。建筑企业购买的一切材料,卖方都需要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依照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来看,企业的增值税销项额比较大,进项额比较少,所以应该上缴的税额也比较少,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减负。

2.“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过后,使得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复杂化,在签订合同、材料购买和项目工程结算等各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有时候还会和营业税的核算方法产生矛盾,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及时的适应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同时强化对增值税核算工作的管理。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是根据票据的抵押方式来实现,所以就需要建筑企业拥有一套完善且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相对成熟的核算能力。但是建筑企业的规模都较大,拥有多个子公司,实行的是跨区域经营,“营改增”政策实行后,就增加了各子公司进行增值税涉税票据的传送和核算工作的难度。因此建筑企业应该最新的发展形势,依照企业的管理现状对资金管理体系进行一定的改变,从而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

(1)对财务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会从营业税的计算工作转移到增值税的计算工作中。两者之间的计算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事财务工作的老员工对新的增值税的计算不是特别的熟练,在对税费进行核算和预算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错误,使得企业承受一定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应定期开展一些“营改增”的专题培训活动,从而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水平,为其更顺利的开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对预算制定工作产生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建筑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往往都是依靠经验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来对项目进行预算,缺乏一套完善且科学的预算机制。在实行“营改增”政策过后,因为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关系,那么企业在进行增值税预算时,往往就不清楚相应的进项抵扣比例和额度,从而确定不了企业的成本金额。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想获得相应的收益,主要就是通过良好的预算机制来寻找合适项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应对策略探讨

1.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完善,经营方式进行合理规范

“营改增”政策实施过后,建筑企业应该从自身的组织架构、子公司的成立和项目投资等方面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战略方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规范,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比如建筑企业在进行投标工作的时候,可以以企业总部的名义参与,然后再将具体的业务划分到企业的内部,由子公司来承接,并独自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就避开一些分包或转包的违规行为和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2.对人才进行培养,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

建筑企业需要定期的开展有关“营改增”政策的专题培训活动,对该政策进行一定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最新税务知识。建筑企业需要合理安排税收筹划人员,从而保证企业在符合法规的基础上,达到避税和节税的目的。比如企业的采购人员需要具有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财务人员需要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意识,同时对国家的税收制度应当充分的了解,并能进行熟练的操作,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获得相应的利益。

3.完善采购流程

在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建筑企业往往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规模较小供应商。在实行“营改增”政策过后,建筑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的采购流程进行完善,同时需选择拥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保证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参考文献:

第3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新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造成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近些年来,传统营业税的征收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制度及国家税收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一些如餐饮、运输等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来说,在增值税改革前,企业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不考虑企业从上一流通领域所支付的劳务费等支出,这样容易造成税收的重复缴纳。而在增值税改革后,只对企业每个增值环节进行征收,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支出的费用,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具体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传统营业税纳税主体单位只需要根据“主营业务收入”乘以营业税率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但在新政策实施后,财务人员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不同的二级、三级科目,并需要对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等特殊事项给予关注,此外还要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1]。

(三)对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影响

首先,在税率方面,增值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税率适应范围,使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2]。其次,在税收总额方面,传统营业税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均按照固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在新政策出台后,一些刚成立的小型企业可以小规模缴纳人的身份缴纳税款。税率等优惠方面的政策极大地缓解了刚起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此外,价外税的计征基数使税负有所降低,特别是允许企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既可避免重复缴纳税款,又可以适当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企业强化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在增值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除应了解新政策的文件内容外,还应该关注增值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日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使企业涉税行为更加规范

企业通过制定增值税税收筹划制度与详细方案,能够促使企业经济业务经办人员积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也将严格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涉税业务的纳税申报,同时,也将使企业内部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填列、网上申报与比对等方面更加规范。

(二)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低目标

通过税收筹划工作,企业可以在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享受优惠政策、销售确认时间与会计政策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事先筹划,从而通过筹划使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进而使企业将节省下来的税款用于扩大再经营等方面。

三、在增值税新政策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困难

(一)多种复杂的因素对税收筹划工作产生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应该对税收纳税程序、会计核算、发票管理及互联网信息化平台操作等方面重新进行梳理与调整。同时,随着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企业在行业政策、金融利率、原材料供应及税收风险等方面面临着极大的威胁。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动性与增值税税制的变动性成正比关系,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对增值税相关的变动内容进行正确的评估,就容易使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与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法规相违背,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税率的不断变化将对原有方案产生影响

“营改增”政策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利率,并与改革前相比适当地降低了原有的增值税税率。近年来,国家在原有“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将陆续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及对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税率的变化会对企业原有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造成巨大影响,使企业无法根据原来制定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降低企业增值税缴纳金额的目标,企业就需要原计划重新进行筹划,但重新筹划也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并且,根据税率的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可能会使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方向产生变化[3]。

四、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通过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在新政策实施后,企业财务人员除了要关注新政策对核算、发票管理方面产生的影响外,还要确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人身份将直接关系到企业以后的增值税申报与税收负担。例如,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后,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享受抵扣优惠,但企业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后,则无法享受任何抵扣政策优惠,更重要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方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于一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购买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扣分”项目。基于此,企业纳税工作者要在降低税负的基础上,对销售规模、销售范围、销售产品、销售效益进行综合性分析,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实现效益的最优化筹划。

(二)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企业财务人员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在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产品营销模式、会计核算体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及税负最低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目前,我国企业可通过采用以下方式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财务人员在将本企业生产的商品用于投资、福利发放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视同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被税务稽查机关发现后承担税收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4]。企业财务人员在编制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明确合同的签订方式、条款、发票开具、会计核算政策等内容,以便于工作人员能够明确税收筹划的工作职责。再如,企业如果想通过销售折扣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就应保证销售额和折扣额均在发票中注明,并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项税额。同时企业的销售款发票和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都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这样税务机关才会进行审核,才能成为抵扣项的凭证。企业在利用销售折扣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可以只承担销售额减去折扣额后剩下部分资金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关注发票开具的时间与金额。

(三)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增值税的主要优惠措施就是允许一般纳税人通过取得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但如果企业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取得了不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发票开具时间超过了抵扣时限,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应主动学习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应知晓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对增值税发票的辨别能力。首先,企业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税收筹划方式,就是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正规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以保证企业可以享有一定规模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与业务类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进行科学筹划,从而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高抵扣[5]。最后,企业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增值税法律中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能够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以避免自身承担过多的税收法律风险。

(四)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改革要求,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采购价格的固定比例,抵扣当期或下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抵扣优惠政策,使企业可以真正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企业要尽量选择在销售旺季进行采购固定资产,以确保当期或近期的销项税额可以被及时抵扣,从而缓解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五)通过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

首先,按照“营改增”新政策要求,在2019年4月以后,企业如果存在当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留抵税额退还,只要获得了税务机关的认可即可享受退税优惠。此时,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条件:企业应保持在6个月内,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同时,最后一个月的留抵税额必须高于50万元,最后企业的纳税等级应在B级以上。此外,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企业在申请前的近3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得高于2次,且近3年不存在骗取退税等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2019年4月前,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应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联系,确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认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避免企业因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失去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惠的机会。最后,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通过网络查询、咨询注册税务师或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掌握近期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财务人员应根据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现在的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企业各项条件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要求,从而切实实现降低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的目标。

(六)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抵扣、会计核算、计税基础,特别是发票开具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收负担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纳税人的正确选择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及销售方式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税收负担最小的纳税人身份。同时,财务人员应在熟练掌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预计的销售额分别在两种假设前提下计算出增值税的税负,选择出综合税负最低的纳税人身份方案。

(七)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筹划水平与能力

一是要督促财务人员不断更新自身的增值税相关理论知识。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的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发票的开具时间、会计政策选用、销售收入确认等环节进行评估、筹划,使企业增值税的税负达到最低,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政策优惠条件。同时,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增值税政策开设、使用会计科目,这是确保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可行、合法的重要保障。在增值税深化改革后,国家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降低企业税负,针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研读相关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切实降低企业税负[6]。二是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在传统营业税模式下,财务人员只要将每个月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税税率相乘,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就可完成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即可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工作,但在新增值税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这些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已无法满足“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主动学习税收相关的政策与会计核算政策,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知识,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咨询与服务。此外,企业可组织财务人员到同行先进的企业中进行调研、学习,在提高财务人员理论知识的同时,丰富其纳税筹划的实践经验。企业还应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随时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从而对培训内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改善。

五、结语

在实施增值税深化改革后,新政策除了在会计核算与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方面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外,还对财务人员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主动学习增值税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充分对企业生产经营流程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可行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刘苗苗.增值税改革新政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中小企业,2021(1):164-165.

[2]郭李娜.增值税改革新政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0(8):101.

[3]宋淑俊.增值税改革新政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市场,2020(8):149-150.

[4]杨洁.增值税重大政策调整对企业纳税影响[J].纳税,2020(2):29.

[5]董志芸,许向丁.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税收筹划研究[J].邢台学院学报,2019(3):122-124.

第4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概述

“营改增”政策最早于2011年被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试点,截止到现在 “营改增”政策已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完毕,涉及行业也从最初服务及交通运输业覆盖金融、不动产交易等所有类型行业。所谓“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交纳营业税的纳税行为,例如,交通运输行业、金融行业、不动产交易等行业,改为交纳增值税,并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涉税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允许企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及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税负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表现最为显著,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对于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促进作用。例如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很多应缴纳税款的税率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率转为了增值税率3%,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税款的计算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计税的基数与适用税率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了应缴税款的计算也发生了改变。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数是营业额,而改成增值税之后,则是销项税与进项税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了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数。例如交通运输行业由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代替了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总之,对于核算比较规范的企业而言,在进行收入的确定时就可以计提缴纳营业税的基数,即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企业收入的确定,而在计算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是按照增值税发票来进行的,这样会影响到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应缴税金的相关计算,从而影响到企业税款的计算。

3.会计核算

营改增直接改变了企业应纳税的税种,而税种的变化又直接导致了企业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企业的税种发生变化之后,不仅明细科目比较多,而且所涉及的业务也比较复杂,例如在进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会计核算科目时,需要设立很多的明细科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已交税金等科目,除此之外,营改增导致会计科目的变化,还直接影响着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本年利润与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均由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转为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会在利润表中体现,因而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企业所缴纳的这部分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与本年利润,同时,企业的所得税也随着利润的增加而增加。

4.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之后,企业需要使用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领购、作废、退票等的处理过程中,要比营业税的发票处理复杂很多,增值税发票对于企业各个环节的税负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非常的严格。因而企业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加强对其管理的注重。

5.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不需对纳税人资格进行认定,只需按照收入及所处行业相对应的税率进行缴税即可。“营改增”后,企业应向当地国税机关及时申报相关资质、财务数据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根据条例核定企业纳税人资格(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根据条例规定,一旦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及财务核算管理、办公地点等条件符合标准,即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可以享受购置材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优惠政策。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制定新的纳税筹划方案

I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的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并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与此同时,要深入的分析营改增政策中的特殊政策,对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税率,以及采用不同的抵扣税率来进行税收的抵扣,通过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

2.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制度的创新

企业应当结合营改增的实施,有效的对自身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调整与规划,并不断完善企业的记账流程,同时,在进行会计科目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时,也应当根据营改增之后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从有使得企业能够有效的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落实。

3.加强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从收取时间、发票类型、开具时间、增值税抵扣、发票的传递与作废等各方面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并做出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对增值税发票是否合法、真实应做出严格的审查,保证能够顺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做出宽泛的调整。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必须要明确纳税人资格,企业通过申请,条件满足规定后,才能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采取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如果企业不申请或者没有达到相关规定,应该认定其为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简单的方法对其征收增值税。在税制改革阶段,建议政府应该给企业充足的适应新政策的时间,给企业自主选择纳税人类型的权利。

4.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增值税的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会计核算比营业税更加复杂,企业必须适应新形势,提高自身的核算水平,从思想的高度上认识并接受“营改增”这一现实,积极自觉地做好准备支持国家政策。企业应该提前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财务部门可以规范、细致、有条不紊地进行会计核算;无论是财务部门还是企业管理团队,都应时刻关注我国财政税收的改革情况以及最新颁布的税收政策,通过邀请专家讲座、集体培训或者到其它落实了“营改增”政策的企业参观等方式,不断总结企业与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虚心听取他人意见,保证企业能够顺应时代潮流,在相应国家政策的同时又能顺利开展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方翔.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6(4).

第5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功能 展望 政策 税制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营改增”还是国内外众多词典中难以查阅的经济词汇,它的形成具备中国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营改增”是扎根于中国国情且潜移默化地影响中国经济生活的中国概念。上海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启动的相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算,我国实践的“营改增”已达至一年时间,且其意义与效应已经逐渐表露,但在具体分析与评估过程中,人们对于“营改增”的意义与效应还不够充分。因此关于“营改增”政策的功能及展望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功能

(一)促进现行流转税制的基础性措施的健全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体制中的一般流转税,其中增值税用于制造业,营业税则用于服务业,这二者是紧密相连的关系,即一方极小部分的变动就会影响另一方,但增值税没有反复征税的现状,所以其税负较轻,营业税则与其相反,税负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制造业和服务业间税负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阻碍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大量以生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发展,这类新兴产业的主要特征是兼具服务业与制造业的特性,这无疑增加了一般流转税征收缴纳的难度,及激发了两套税务机构之间抢夺税源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加之先行税的产生,所以人们更倾向将这两种税收合并为增值税,起初称为“增值税扩围”,后来通俗的称为“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也就是“营改增”。因此,“营改增”可以促进现行流转税制的基础性措施的健全。

(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发展

“营改增”不仅和现行流转税制“非中性”状况紧密联系而且和逆向调整的产业结构影响有着紧密联系的关系,同样它的方案规划与目标设置也紧密联系着经济结构的改善调整。其实“营改增”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结构的失衡矛盾,加之中国经济结构与全球经济结构的矛盾日益明显,所以我们别无选择的经历了时间久且痛苦的深度转型过程。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处于政府层面,自然涉及税收政策与税制形式,“营改增”的启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结构矛盾的日益激烈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其契机为增值税改革的完成。因此,“营改增”政策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政策的展望

首先,逐渐拓展“扩围”,在此基础上于“十二五”结束时完成“营改增”的综合调整及税制调整或者税制创新措施,其形成的意义在于逾越税制改革范围及拓展于宏观经济运转层面、逾越宏观经济运转层面及拓展于税制改革范围,且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涉及社会、政治、生态文明、经济与文化建设的改革,因此“营改增”的未来发展需要做个综合评估。

其次,“营改增”作为一项长期策划的项目,其旨在促进现行流转税制基础性措施的健全,而不是简单的合并两税,也就是说它不仅局限于将营业税融入增值税,而是应该结合此基础进一步促进增值税税制的实现。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营改增”政策还有待完善,仅能应付试点短期内的需求,离长远计划还有好长一段距离,所以我们已经处于增值税税制全面改革的阶段。

再次,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独特性及人类税收制度转变的规律性等,需要以“营改增”为契机逐渐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的操纵,及促进中国现行税制制度的调整与发展,这无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此阶段宏观调控的兴衰,以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最终目标的实现,即促进结构完善与社会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目标。换言之,“营改增”的改革与发展是中国的正确选择,也就是说视开证居民的个人房产税,及全面和分类想融合的个人所得税的实现为重要内容的中国直接税创建,我们别无选择。

最后,“营改增”会带来一系列改变,主要涉及地方体税种、现行分税制财政体系基础与中央税收征管形式等,这些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财税体系的整体改革,所以我们需要抓住机遇,以“营改增”政策为基础推进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并依据财税改革推动新一轮的全面改革。因此,规划与实施好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改革是当前中国的重要事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财税体制创新与改革不可或缺的部分,且“营改增”极小部分的变化就会影响全局,在具体创新与改革过程中,需要深入探讨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改革。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整理“营改增”改革与其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明确改革步骤与目标,以及认真分析与探讨“营改增”政策的未来展望,从而更好地发挥“营改增”政策的积极作用,为国家全方位深入性改革作出相应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任惠芬.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财会学习,2016,(10).

[2]周增明.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原因及对策探索[J]. 现代商业,2016,(15).

[3]冯新生.浅谈“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负的变化政策优化[J]. 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5).

第6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工国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战派财税专家;主张“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在国内引导合法的节税筹划方向;撰写十多部财税热卖书籍,任多家知名培训机构的主讲专家,多家公司的财税顾问。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中央第一大税种“改编”地方第一大税种,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成、企业税负的增减以及社会分配,都是一件大事,同时也是我国税收史上的重要事件。

对于重要事件,政策的制定者总是从“自己专业学识的角度”来设计、推演或解释相关政策的预期—比如出台“营改增”政策,政策制定者宣传的预期就是调整税收结构,鼓励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消除营业税的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税负,服务企业出口可以获得退税等等,这些预期都是值得称道的,但能否实现,则要以政策运行结果来证实;至于新推行的政策会带来哪些可能的负面影响,政策制定者也应交代明白—这一点财税部门做得不够敞亮,在推行实施“营改增”政策时,没有交代“营改增”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上海市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实施了五个多月,结果如何,政府与企业的说法可谓众口不一,其中各自的偏向性十分明显。为了以正视听,也为了以后的“营改增”试点地区提供参考建议,我们不揣浅陋,想站在中间立场对“营改增”的功过是非进行评价—当然,我们是不是站在中间立场还有待评价。

一、“营改增”的功绩

依据我们的学识和能被接受的相关信息,我们认为“营改增”的功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小规模纳税人确实受益

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率从5%的价内营业税降到3%的价外增值税,税率直接降低40%多,这个减税政策是很实在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也已被上海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减轻税负的事实所证明。足以说明,政策的制定者确实想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众多小企业吸纳社会就业,为社会稳定尽绵薄之力。这确实也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直接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但监管部门需要注意这条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她会导致很多企业“不想长大”或“不愿升级”,并想方设法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以便享受低税率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不愿意晋升为一般纳税人,正如人不愿意长大一样,会影响经营者的心态及其行为,影响企业的成长和长足发展,这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税源,都是不利的。

(二)加强了税控功能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增值税的税控系统已十分严密,在防止企业偷税漏税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营业税的防控则相对落后,所辖行业偷逃税款成风,税款流失严重。“营改增”后,借助增值税严密的税控系统和强大的反避税功能,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偷税漏税,增加税收总量。我们认为,各地政府积极推动“营改增”进程,除了“营改增”后的“税收归地方”这条政策的“魅力”外,也正是看中了“营改增”具有“加强税控功能,增加税收总量”的作用。

政策的制定者其实也清楚“营改增”后,因税控功能的加强而会增加税收总量,但顾虑纳税人的承受力和社会情绪,便憋着没有说出来。但这是瞒不住的,增加税收总量,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站在政府一边的政策制定者来说,都是毋容置疑的。

不应隐瞒的还有,等全国各地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中央会参与这一块税收的分配。

(三)为结构性减税做出一定贡献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结构性减税。依据财政部2012年5月11日的数据,继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0.3%的增幅创下近三年来最低之后,4月份全国税收增速继续大幅回落,单月增幅已降至2.6%,同比回落23.3个百分点;1至4月累计数据是全国税收收入增长8.1%,增幅同比回落22.4个百分点。回落的首要原因是我们经济增长趋缓,但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与密集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关,“营改增”政策便是其中之一—当然,其影响数据不好测算。

从上海“营改增”的实践看,“营改增”后,购买服务的企业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确实减了轻增值税税负;但不能忽视的是:由于进项税金抵扣了增值税,就不能进入企业成本,购买服务的企业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一般是进项税金的25%)。减轻的增值税与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相抵,企业的总体税负还是减轻很多(一般是进项税金的75%)—当然,这是在“不涨价”的前提条件下测算的。假如提供服务的企业因“营改增”后自身税负的增加而涨价,购买服务的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增加了成本,而且增加的成本大于减轻的税负,下游企业的盈利就会受到影响。并且,这个“假如”在上海已经成真,很多交通运输和服务企业因“营改增”后自身的税负增加而提价,转移经营成本。这或许是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失策”之一。

二、“营改增”的失策

“营改增”的失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这些企业会把这些“增长”传递到社会物价上去。而控制物价,恰恰是我们目前的一项国策。

(一)陆路交通运输业税负明显增长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提高了近8个百分点。如此设计,企业的进项税金只有保持在8%以上,才可能减负。但这在目前的交通运输业尤其是陆路运输业根本不可能做到。政策和实务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差距,我们认为原因大致有二:一是不知轻重。政策的制定者在测算交通运输业税率时,是依据新办企业在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可以进行抵扣的因素;但现实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导致税负由此大涨。二是下手太重。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那么交通运输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要10年或4年才能更新,其间基本没有固定资产支出,也就没有增值税抵扣;其主要成本如燃油(尤其是外地加油)、过路过桥费、过境费、停车费等等,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负势必增加。

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把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那是不知轻重;若是考虑了,就是下手太重。

上海市的“营改增”实践也证明了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事实。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就坦言“他们企业的税率原来缴营业税是3%,现在缴增值税是11%,似乎提高太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就“营改增”的影响对200多家试点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营改增”导致物流企业特别是陆路运输企业税负有所增加。

若交通运输业难以承受税负的重压,他们就会通过提价的方式进行“压力转移”;而物流成本的增加,势必会导致社会物价的上扬,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二)人力资源密集的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或会增加

我们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对其“营改增”后的税负进行探讨:

假设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10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50万元(10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60万元(10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10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10万,则税负加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能取得什么进项税金?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对以信息服务为主—比如网站或IT企业来说,由于人力资源密集,成本多为工资支出,能取得抵扣的项目不多,也会增加一定的税负。但对技术交易为主的企业,“营改增”后,会由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转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要享受这些政策,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企业一定要注意履行手续。

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增加,也势必会出现转嫁成本行为,这也是我们要关注的。

(三)“营改增”失策的原因分析

坐而论道的传统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教育方针,继而影响受教育者的行为。比如我们的治学偏好在“假设”下求证问题,深受其熏陶的高学历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我们的税收制度时,也难免会在“假设”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但差别是:很多在“假设”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结果是无法验证或不需要验证的;而税收政策的“假设”就不一样了,那是要落到实处让实践检验的—所以这“假设”不能太假,否则就会离题万里。从“营改增”的失策来看,政策的制定者对这两种“假设”,因缺少对行业的了解或务实的考虑,或许没有区分清楚。

例如在设计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时,政策制定者因理论的习性会自觉地从新办企业—或假设企业为新办企业的角度,去考虑其运输设备进项税金的抵扣问题,但这恰恰忽略了现实,或说这个假设不存在—因为执行“营改增”的企业,没有新办企业,都是“老户”,很难取得运输设备的进项税金,税负增加在所难免。在新增税负的重压之下,这些企业还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头换面”,纷纷以“新企业”的面孔出现,来适应“假设”的政策设计。这也是我们应该提前考虑到的并要加以防范的。

“营改增”政策在推广宣传时,也使用了“假设”手法,例如为了解释“结构性减税”,政策制定者抛出一个案例:

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我们的疑问是,这精确的470.6万元是哪来的?肯定是给定的,或是根据结论倒推的,也就是假设的。而现实是,A企业或许不能发生470.6万元费用,或发生了根本不能如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A公司的税负还能持平吗?A公司的税负若增加,会不会通过提价的方式转移给B公司?或者说B公司减税40万元,成本会不会增加50万元?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假设的。是以我们的政策制定,不能基于假设或在纸上演练政策的预期;不然,调整政策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社会运行成本—这都是纳税人的税款。

三、“营改增”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的功过及其评价,我们建议如下:

(一)要关注结构性增税

依据平衡原理,有减就有增,自然界如此,经济社会如此,“营改增”也如此。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我们在宣传“结构性减税”利好功能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结构性增税”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发展迅猛,社会财富也积聚丰厚,但我们的分配出了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税负太重,国家拿得偏多。因此在“营改增”过程中,我们要关注结构性增税—不能让本来不公的分配问题进一步加剧。一旦发现结构性增税,就要积极研究对策,减轻企业税负。对于这个问题,政府应该有个度量,不能一想到收税就立即猴急跟抢钱似的,要在清楚“民富国才强”的道理下,考虑国家的长远发展—凡是不长远的政策,都是有一定危害性的。

(二)要防止物价上扬

“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和人力资源密集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来说,税负会有所增长。这会导致企业进行成本转移,传递到物价上去—上海市的实践也证明了很多企业因税负的增加提升服务价格。维护物价稳定是一个大局。针对这一现实,已经“营改增”的上海市正在积极研究退税、补贴政策。我们建议比照现行的“超过3%税负退还”的优惠政策,来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高税负问题,防止其成本传递到物价上去。北京等积极推行“营改增”的地区,则要在税率设计上重新测算,从“根上”降低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税负—这也是我们的第三条建议。

(三)要优化税率体系

“营改增”除了具有“调整税负结构”功能外,我们更应看重其税控—也即在防范偷税漏税方面的功能。我国现行的税率已经较高,企业税负普遍较重,是以我们主张要通过税控而不是通过高税率来增加税收总量。在“营改增”的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运营方式以及不同的盈利空间等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在一些企业还很大。因此我们建议,在既有17%、13%、11%、6%四档税率的基础上,再增加几档税率。比如,在注重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下,文化创意产业可执行5%的税率;把交通运输业降到6%的税率。

优化现行税率体系,要注重在试点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最好有一线人员参与制度设计。

(四)要减轻政策的运行成本

我们的税收政策最终是要在全国推行的,所以要考虑政策运行的庞大社会成本,是以要尽量做到政策一步到位,不能太折腾;而做到的前提是多做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然,浪费的都是国力。另外一个具体问题是,在“营改增”过渡期间,企业要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管理和稽查,办理两份手续以及往返两个税务机关之间,这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汇集起来就是巨大的社会成本。两个税收征管机构的重复配置,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国税和地税的合并已是大势所趋。

第7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5-0078-07

一、“营改增”的必由之路

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为改增值税的简称。在我国,“营改增”是我们应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的战略对策之一,更是我国经济腾飞的必由之路。

1993年“分税制”改革伊始,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税务征管水平较低。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体系布局之初,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客观地说,营业税存在全额征收、重复征税的缺点。但是,营业税也有优点,比如,税制简单、易于征管,而且隐蔽的重复征税可以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能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贡献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财力。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1993年选择营业税是与当时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1994年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调节我国商品和劳务流通的两个最主要税种,第二产业(工业)主要由增值税调节,第三产业(服务业)主要由营业税调节。二者相比较而言,营业税具有明显的重复课税、阻碍分工合作的消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营业税的长期实施延缓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1]。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高速增长,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已经出现了经济转型的客观要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经济面临着外需萎缩的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就成为我们亟待做出的必然选择。为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被消费型增值税取而代之,第一二产业无疑又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果断出台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实质性税收优惠政策,均衡三大产业发展步伐已经是迫在眉睫和众望所归。

简单地说,“营改增”至少有以下三个好处:首先,第三产业可以将进项税额在税前抵扣,这将是助推第三产业升级发展的最有力措施。其次,货物和服务税负整体下降,消费者将从中受益。最后,能够有力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有数据显示,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预计每年将实现结构性减税1 000亿元以上,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业增加值占比分别提高0.3%和0.2%,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2]。

二、税改喜与忧:“几家欢乐几家愁”

从多数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似乎传递出一个信号:“营改增”后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掌声一片[2]-[6]。但是,必须要澄清的一个可能被误解的事实是:即使是本质上先进的增值税取代落后的营业税也并不一定必然就是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利好”消息。

客观地说,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特点鲜明的两种税制,纳税人都可以在其中组织实施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比如,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前抵扣制度实施纵向产业分工,从而在占领先进科技制高点的同时,实现充分的税前抵扣,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增值税较高名义税率(17%、13%两档)产生的税负。营业税纳税人虽然是全额纳税,抵扣项目十分有限,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控制进项(尤其是大额固定资产进项),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营业税较低税率(如3%、5%)的杠杆作用下也赢得税收利益最大化。

但是,“营改增”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要想在增值税新税制下大幅度降低税负,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缴纳增值税低税率。二是实现充分的进项抵扣。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纳税人却必须面对以下两个不确定因素:一是被认定为何种增值税纳税人?因为,增值税本身存在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迥异。二是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因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11%和6%两档差别税率。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单纯就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言,“营改增”后原来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可能会发生以下三种迥异的基本变化趋势: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整体降幅最大。原来缴纳5%营业税的服务业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将缴纳增值税3%的征收率,他们可以稳妥地获得名义税率下降2%的税改“红利”。原来缴纳3%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保持增值税名义税率(3%的征收率)持平的前提下,借助于增值税价内税的特点也将缩小计税依据从而相应降低税负。二者相比,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更大。相关统计数据证实了笔者的上述观点。截至2012年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的9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得到下降[2]。安徽省“营改增”试点1个月的统计数据显示,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3]。苏州“营改增”首月,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了23.3%,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则达到了33.8%[7]。2013年1月,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改革中,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最多,税负甚至下降了41.7%[8]。

第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持平或有所下降。原来缴纳5%营业税的服务业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改缴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如其能够利用个体优势及时获得充分的进项抵扣,则可以降低税改导致的名义税率上升1%带来的税负风险,达到税负不增加或者有所下降的目的。

第三,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整体增幅最大。原来缴纳3%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从事国内运输业务,他们就要转而缴纳11%税率的增值税。他们尽管能够获得进项抵扣的机会,但是由于名义税率陡然增加了8%,而稳定的进项抵扣链条尚未建立起来,短期内其税负就存在大幅度上升的风险。多个试点地区的统计数据支持了笔者的上述推测。截至2012年6月15日申报期结束,在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近1.5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2]。在北京,交通运输业因为人工费用较高,抵扣较少,预计税负也会因此提高[9]。苏州“营改增”首月后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经营模式、成本构成和固定资产更新等因素,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了0.59%[7]。湖北“营改增”试点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形[10]。天津丰田物流有限公司初步测算,改革后公司总体税负也将上升0.5%,一年约增加500多万元税款支出[11]。

因此,“营改增”启动前,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谓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其中,有翘首期盼的纳税人;也有对增值税业务流程陌生的纳税人,他们担心涉税风险,存在畏难情绪[12]。也有少数纳税人对税改心存顾虑,甚至持抵触态度。比如,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启动前,以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少数营业税纳税人仍对改革颇为犹豫,甚至还经常找税务机关的“麻烦”[10]。最后,还要提到的是,此前本来就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无疑是这次税改的潜在受益者,成为拥护改革的中坚力量。因为,税改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量增大了,这就为先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了新的上游企业数量,从而使他们可以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机会。

三、税改“跷跷板”:短痛VS远利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差异性,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营改增”初期,不少营业税纳税人将必须面临以下三大税改风险:

第一,交通运输业税率高压。目前的“营改增”方案下,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疑要承担最大的税改风险。因为,改革后,自营运输业务纳税人的税率将从原来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税负增长最明显。所以,为了降低税改导致的激增税负,宜昌市交运集团甚至考虑过要改变组织结构,或者统一发放加油卡,以方便取得进项发票,控制税改带来的税负过快增长[10]。

第二,进项税额难以及时抵扣。“营改增”初期,由于先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尚不适应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游戏规则,极有可能短期内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票据。这就可能使得企业不仅没有享受到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利好,反而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增加。这也成为不少的营业税纳税人最初抵触“营改增”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一般纳税人比较税负偏重。2009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三档税率(17%、13%、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两档征收率(4%和6%)。综合比较名义税率和征收率以及是否可以抵扣进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种因素,一个基本规律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所以,此前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都乐于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2009年1月1日后,增值税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这时,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原来急于“变身”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却千方百计拒绝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3]。其背后的原因很简单:当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与之类似,“营改增”过程中,数量众多的营业税纳税人无疑也要面对这个令人“忐忑”的身份认定程序。

但是,毫无疑问,就税制而言,增值税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要求,税制设计更加科学,明显优于营业税。“营改增”后,原来的部分营业税纳税人虽然可能会在短期内不适应新税制,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也能获得至少以下三项巨大的潜在“红利”:

第一,入围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独立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长远来看,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能够稳定和扩大客户队伍,分享增值税带来的业务新机遇。算长远账,试点企业最终还是受益者[14]。

第二,消除重复课税。转身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公司购买的外包服务等也可以纳入进项抵扣,有利于企业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有利于企业向更高目标发展。

第三,整合行业资源。“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必定将迎来一轮新的整合高峰,其中的优质企业可以趁势而起淘汰落后企业,提升整个行业水平。比如,湖北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就表示,“营改增”对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整合发展是一大利好。如果能借助此次改革契机,重点扶持4A级等具有一定资质的物流企业,淘汰一批相对落后的物流企业,必将提升湖北省物流行业的整体水平[10]。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是我国国民经济调结构、上水平的必由之路。短期内“营改增”可能会给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带来一定风险,但是税改本身具有一定的刚性色彩,纳税人必须首先遵从税制改革计划。与此同时,“营改增”也能给纳税人带来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利好政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实践中,即使是可能受到税改冲击的营业税纳税人最终还是忍短痛、谋远利,积极配合“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营改增”减税效果分析

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一环,目前媒体和税务部门基本上是以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增减为标准来判断“营改增”的减税水平。这种分析思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是没有囊括影响纳税人税负的全部因素,对于准确评估“营改增”的减税水平略有偏差。因为“营改增”不仅会对纳税人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发生影响,实际上还会对其他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也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最终税负水平。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首先,“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营改增”后,增值税却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地,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增加了。其次,“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其他营业税劳务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后,这些运费和劳务费用可以按照法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法定抵扣比例之外的其他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了,这也相应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最后,“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如卡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是价税合计金额,并以此作为折旧金额。“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其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就是不含税价。相应地,“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缩小了,这也相应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5]。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上升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政策力度的预期效果。

以出口税收为例。可以肯定的是,“营改增”后,对于原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将其服务业中的某些劳务对外出口,必定要涉及到出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出于鼓励出口的立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那么,出口劳务也应当适用零税率,其在国内上游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也应当纳入出口退税范畴,而这无疑将使相关出口企业享受到“二次减税”的优惠待遇。

以附加税费为例。“营改增”前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能会随着负担税种税率的改变而发生变动,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最终税负。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补充通知》)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融资租赁企业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5%和1%三档)和教育费附加(3%)的税费比例没有改变,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负担的流转税已经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17%,相应的附加税费也将大幅提高,但是附加税费却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将最终增加企业的税负水平。

所以,笔者建议,评估“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应当设计两个统计口径:一是试点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状况。二是试点企业整体税负变动状况。如果单纯以纳税人营业税和增值税为考量指标就会对改革的最终效果发生误判。因为,“营改增”会对纳税人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也产生“上上下下”不同方向的影响。只有深入不同行业、不同经营区域和不同经营模式的企业,才能对既有“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做出更加清晰、准确、科学的判断,进而为下一步深入改革做好更加充分的调研准备。

五、“营改增”的未完“功课”

客观地说,从上海市率先试点以来,2012年“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减税负、促转型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营改增”涉及到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制的良好对接和纳税人税负均衡的难题,目前来看,笔者认为,至少还存在以下四项尚未完成的“功课”,需要后续改革方案及时跟进解决。

1.经营性租赁企业减税政策不彻底

所谓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和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此次进入试点改革的六类现代服务业中,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其余五类税率基本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即使不考虑抵扣因素,因为从营业税的价内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税,税基缩小了,五类企业实际承受的税率大多在5.66%左右,税负变化是可以接受的[10]。与之相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行业的税负明显偏重。

为了有效控制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企业的税负,2012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税收政策补充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营改增”后相关租赁企业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性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即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最终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这样一来,租赁行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仅没有上升,甚至比原来还下降了大约40%。

不过,经营性租赁行业的特殊扶持政策也存在两个制约因素:首先,享有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资产限于试点实施之前的存量资产,如果企业通过新近购进资产举办租赁业务则还是得缴纳17%的增值税,而这对租赁行业扩大经营规模显然是不利的。其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意味着,相关纳税人在选择3%征收率的同时也必须同时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而放弃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这无疑限制了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

2.融资租赁行业减税政策窄覆盖

所谓融资租赁,即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简称,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然而,如果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制度却长期无法满足实践的发展要求[1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是,由于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关联关系,融资租赁全行业未能顺利及时享受到消费型增值税的“利好”政策。实践中,为了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经人民银行等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继续缴纳5%的营业税[17]。2012年“营改增”试点中,融资租赁行业从改革伊始就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根据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通知》附件3,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就意味着,“营改增”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原先准用营业税的曲线优惠政策正式回归增值税的正面优惠政策,而且从5%的营业税到3%的增值税,税负大约又降低了40%。

然而,仔细分析“营改增”改革中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笔者的感受却是“喜忧参半”。之所以“喜”,是因为融资租赁行业中购入设备的出租方企业可以享受到名正言顺的增值税的更大优惠政策,更有利于鼓励企业发展。而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这就确保了出租方企业不会因为租赁期满承租方放弃购买设备而带来的税收风险,可以实现“旱涝保收”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之所以“忧”,是因为融资租赁行业中租入设备的承租方企业的法律地位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没有给予其与出租方企业“一视同仁”的增值税优惠待遇。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营改增”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关注焦点是处于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供方(出租方),而不是下游企业——需方(承租方)。可以设想,完整的融资租赁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迥异,其结果必定是供应旺盛而需求不对称,最终还会拖延上游企业和全行业的发展速度。

笔者认为,既然《通知》已经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出租方缴纳增值税,那么从法理上讲,出租方的“租赁”行为就应当视同为增值税的“销售”行为,而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购买”行为。所以,笔者建议,下一步“营改增”政策调整时,一个考虑重点应当是融资租赁承租方的法律身份和税负水平。具体而言,建议将融资租赁承租方也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融资租赁期满后,如果承租方(一般纳税人)购入租赁设备的,其经济行为应当认定为“购买”行为,出租方应当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承租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当与出租方相同。

3.交通运输业部分企业税负不增承诺未兑现

为了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的顺利推行,中央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承诺试点行业不因改革而利益受损。2012年3月5日,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企业在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中却出现了最明显的、较为严重的税负分化现象。

部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如前文所述,由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部分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名义税率大幅度提高,而相应的税前抵扣却无法及时跟进,导致其税负大幅度上升。福建省“营改增”试点数据明确显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整体上升,其他六个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则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8]。客观地说,在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中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受到的冲击最大。

部分交通运输行业纳税人税负大幅下降。为了控制“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过快增长的现状,2012年12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服务范围补充通知》),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下列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上述优惠政策,相关受益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或者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者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交易计税方法纳税,最终不仅有效控制了增值税的突发增长,而且还实现了税负的大幅下降。

但是,平心而论,上述紧急出台的《服务范围补充通知》并不能全面覆盖所有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故其扶持效果也是相对有限的。针对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营改增”后短期内税负有所上升的情况,为了有效平衡税负,平稳有序推进试点改革,各地开始酝酿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地方性财政扶持政策。

比如,上海对于“营改增”税负增加企业设置了一笔专门基金进行补贴[9]。湖北省正在研究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10]。苏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将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21]。深圳市市长许勤在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动员会上表示,要尽快研究出台深圳市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部分因“营改增”试点税负确有增加的企业予以补助,通过扶持政策的兑现,使企业税负不因税制改革而增加[22]。

笔者认为,上述各地酝酿出台的地方性财政扶持政策固然能够起到因地制宜的效果,但是这也可能会造成交通运输业全国财税扶持政策不统一的混乱局面,造成更加复杂的地区税负不均衡现象,甚至可能还会干扰企业正常的区域经营布局。笔者建议,中央可以考虑根据试点地区数据测算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真实税负状况,如果纳税人税负增长的主因是税前抵扣不能及时跟进的话,可以考虑出台统一的财政扶持政策,或者设计一项过渡性质的优惠税率期间;如果纳税人税负增长的主因是名义税率(11%)偏高,就应当考虑统一下调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4.“营改增”继续“扩围”的路线思考

2009年,我国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笔者就提出一个观点,即立足于国民经济产业升级的战略考虑,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仅仅是其“转型”改革的第一步,接下来增值税还应当扩大课税范围,向传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拓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19]。

关于当前“营改增”的后续改革路线,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积极扩大试点区域。我们应当及时总结2012年9省(直辖市)的改革经验,优先选取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在选取试点改革区域时,既可以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打包”改革,也可以将二者拆开“单独”改革。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可以考虑继续扩大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营改增”的试点区域范围,而中部、西北和东北某些交通枢纽地区则可以考虑单独进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如果条件成熟,不排除将交通运输业等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整体“营改增”。

第二,继续扩大试点行业。笔者认为,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对钢铁、水泥和基建设备等上游行业和建材、家电和交通等下游行业具有极强的纽带作用,应当对建筑业展开重点调研,设计科学可行的“营改增”方案,这样既可以从源头上减轻城市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压力,又能为关联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所以,笔者建议,在上述9省(直辖市)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时应当优先考虑建筑业。

第三,创新试点改革方案。目前,“营改增”改革方案是“地区”+“行业”的二维模式。这种改革设计方案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对于航空公司而言,非试点地区的机场起降费和民航建设基金是其重要的经营成本,但是它们却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就无疑变相加重了企业税负[11]。对于船运公司而言,燃料费和人工费是其主要日常成本,合计约占总成本的60%。燃料费虽然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但是外地加油时一般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船运公司一半左右的成本难以在税前抵扣,这也是其税负不降反升的主要原因[20]。因此,针对交通运输业设计改革方案时,应当考虑到相关企业经营活动跨区域的特点,探索富有针对性的改革新举措,将抵扣政策适当延伸到非改革地区,从而使它们改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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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荣富,杜静.福建“营改增”首月直接减税4 604万元[N].中国税务报,2013-01-30.

第8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行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将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新的经济转型或者产业升级势在必行。进行全国企业的营改增规范,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国家主要以调控为手段,辅助各个大中小企业实行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经济制度,调整经济结构,让企业走上经济运行正轨,使企业得以更好的发展。

“营改增”以宏观调控税收基础为根本

进行“营改增”。首先要根据国家的税改政策出台时间进行区别划分,在税收政策出台之前,企业应该先根据原先的和现在的政策进行全方位评估,对于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政策方针。企业管理者应及时伙同同行与有关部门展开积极的沟通。好比方说:可不可以适当缩小一下“营改增”的范围,在政策出台之后,企业应该积极学习贯彻新的政策,加快企业对新政策的磨合,积极与当地财政机关进行沟通。努力获得更有用的政策。企业在实行新政时,有疑惑更应该与政府及时沟通,避免发生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情况产生。企业应该严格要求自身。积极主动按照税务机关明确的政策实施时间实行。

加强宣传培训、配备专业税务人员

企业首先要考虑自身情况。根据自身需求,配备帮助企业进行“营改增”的队伍,按照需要设立不同的职位,明确各自的职责,确立好该会计队伍的工作任务合理分工,积极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完成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任务。然后,充分考虑企业的规模来考虑这个税务改革的人员组成。要保证这个队伍的人员的稳定性。避免过多人员离职造成的交接失误。在招聘帮助企业进行税务改革的员工时,充分检验他们的业务能力,调动企业的各方面资源。尽力招到熟悉这类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此同时,对于企业原有的财务专员。增加关于“营改增”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增加员工的税务专业知识能力。

“营改增”政策涵括企业的不同方面,所以。企业与之相关的员工要尽快了解熟识出台的新政策。增加内部培训课程。树立全新的税法意识,在培训的方式选择上,要结合不同员工的职位要求以及自身能力,选择最符合他们条件的培训方式,这样才能加快企业实行税改政策,培训方式的选择上可以通过网络学习,也可邀请专家来开讲座等。不管用什么方式。都要让企业员工尽陕的熟悉该项政策改革,以及建立起在该政策下企业未来应该怎样操作才能获取更大利益的思维体系,熟悉税改的流程以及要求然后尽陕的上手。

完善营改增下的管理制度

在“营改增”实施初期。企业势必会面临很多困难,好比方说,还没有按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去配置能对进项发票进行认证扫描的设备。这就为企业带来了推行新政策的麻烦。所以企业应该先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因自己的问题造成不可磨灭的损失。由于在增值税的管理中。重中之重就是Ψ⑵钡墓芾恚规范发票管理的条款很多,而且出事后惩罚还特别重。所以企业应充分认识新出台的宏观经济下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的各项经营国的业务、以及此时的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修缮,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充分掌握国家已出的会计政策。确保企业能合乎要求的发展。在每项法律条款出台以后。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要让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与时俱进,避免因为不知道新政策而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应保证发票的完好性,按照收到的时间进行分类审批管理,保证能满足专用发票的认证的要求。而且企业要在交接时做好记录。避免发生不可预知的意外。对于企业开出的进项发票,企业应该有明确的对销项发票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具流程与传递流程。企业对于非主营业务更要把握高审核的度,简而言之,针对不同的业务,企业应该设立不同的审批环节,严格控制风险,在进行发票的传递过程时,企业要在各环节做到签收登记,要做到“有迹可循”,严格把控住各个换节。最后。在“营改增”过渡期阶段中。企业可以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同时期的发票管理,满足对“营改增”有需求的客户。

以系统改造为“营改增”前提

既然国家已经详细说明了政策内容。也已经做出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达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设处一套适合税改后的税务管理系统。而且还要让以往的系统能与新建的系统能成功对接,节省重复操作时间。在新建系统前。企业应该事先与当地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减少因沟通不变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让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系统对接。方便发票的在线认证。对于改造财务系统来说。应该从记账、报账、资源的整合系统等方面人手。依照企业事先准备好的流程进行准备,务必保证可以毫无阻碍的成功的对接财税数据。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受“营改增”的影响较大,所以应该把重点放在测试环节,避免因为系统的升级优化影响了数据的对接等问题。要尽可能的把一切问题避免在测试环节。即便是系统本身不存在问题了。在系统开放使用后。企业应该抓紧对内部开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务必使得每一个财务专员熟悉系统,能很快的上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影响企业的发展。

调整梳理存量数据

在企业的资源管理系统中。存量数据的整理是企业实施“营改增”的一个大项。存量数据和在途数据一样。均需要考虑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唯有确定了时间点。企业才能更好的运作,因此需要先确定一个时点。然后分e按照旧规则和新的规则进行对存量数据的调整与梳理。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更建议将进项税和销项税分成两部分来处理。

考虑进项税时。企业内部应该先进行预算项目对应活动属性的梳理,完成数据的更新,避免混淆不同的项目与活动之间的关系,加大了管理难度。对于企业来说还要梳理好投资项目究竟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才能有助于对资产类的增值税进行梳理。企业还应该安排信息技术人员协助财务人员完成新系统的初始设置。方便财务人员以后的直接使用。

考虑销项税时。企业应该先梳理已经开展好的服务项目,按照预期的工作计划对具体业务的结算模式进行完善,对于在时点前签约。但时点后依旧处于服务状态的合同依据不含税的价格补签合同。

关于在途数据的补充

在企业的“营改增”过渡阶段中,需要注意在途数据的处理。在途数据具体是指税改前在旧的会计系统中以及提交审核。但尚未通过的数据,主要包括正在审核的一些业务报账以及对一些还未开具发票的业务进行暂估核算等。这些在途数据如果能在税改政策确定的时间点之前通过审批的。还能够用税改前的规章制度去处理;反之,就先退回,依据新的税改政策再次进行提交等待审核,而这样做就加重了财务人员的负担。所以企业区分在途数据的节点就至关重要了。

第9篇:营改增最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供给侧改革;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0;F1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2015年11月,提出经济新常态下的供给侧改革。制度的改革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税收政策的创新与改革将释放生产能力潜能,为企业减负,同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供给侧结构的改革奠定稳定基础。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是:企业进行资源优化组合,增强创新意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制度和经济结构性问题,平衡经济发展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制度化的改革,打破国企所有权制度,打破垄断,引进竞争机制,脱离国家扶持概念,培养创新意识,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其次,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企业成本分制度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制度性成本又为不可控成本,这部份成本包括税金、交易、筹资、职工社保成本等;生产成本包括材料、人工薪酬、费用等,政策改革要减少其交易中间环节, 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最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经济发展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可以为我国长期对市场进行行政管理带来的伤疤进行整治。“营改增”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营改增政策助力供给侧改革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启航之年,也是国家经济转型的枢纽之年。今年政府在财政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实施幅度,今年将安排的预算赤字相比2015年增多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至3%。增加的预算赤字主要用于减少税收,降低费用,其主要途径就是营改增,同时遵照国家为企业减负的原则,本次营改增是一次让广大企业普遍受惠的实质性降税,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和激发企业活力。营改增具有立足整体,统筹全局之意义,也是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措施。

(一)营改增消除重复纳税行为,规范纳税人的行为,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为我国企业降低制度性成本打开了一条有效途径

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多项针对中小型企业减税负政策,但在现实情况中,中小企业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困境,其中税负就是一项重要的负担。根据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设置税率和一系列优惠政策过渡等实质性工作安排,行业总体税负有明显下降。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有助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促进社会分工协作,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市场基础配置资源的能力。这项改革举措虽然将在整体上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对我国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二)营改增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中国在世界产业链的分工中始终处于低端位置,中国经济大多来源于“中国制造”,而这种“中国制造”大多源于国外,故使我们的经济受制于人,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首先,要彻底摆脱这种被动受牵的局面,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升级,产业的转型升级的根本就是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生产业在内的整体服务业的服务水平。中国的服务行业以往都 是适于营业税,并且税负较高,折算成增值税,普遍降低税率,例如在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都将由原来的高税率降至6%左右,企业达到一定标准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则可抵扣,彻底减少两个行业的税负,激活其发展潜力,并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其次,企业要转型必须掌握核心技术,那么也必须要进行科研投入,而单独成立研发部门势必受到税收的牵制,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而营改增后增值税可以顺理成章抵扣,这将挖掘并释放企业研发的热忱,激励企业投入到科研中,从而带动我国企业创新的大环境,促进产品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三)营改增对投资增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首先,目前我国一些重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时间长,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需要更新换代,增加新的投资。营改增在企业不动产投资方面提供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可以充份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扩大抵扣范围,从此点可以看出,营改增的这项举措不仅可以鼓励企业进行不动产方面的投资,也可以推动企业深一步发展,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其次,从最近十年看我国境内劳动力成本上升幅度较快,企业综合成本全面上升,货币持续宽松政策,物价上涨,造成通货膨胀压力过大。因此我国要放缓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加强对货币的控制管理,货币政策更注意保持中性的走势,国家把调控目标放在稳定物价上。一系列货币政策出台后,刺激了经济增长,但其他方面被拖住后腿,在这种情形下,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任务就落在了财政政策身上。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年8月,房地产税纳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表明房地产税改革被正式列入了程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缓慢甚至是下行的时期,此时需要激发企业发展潜力,减少国家行政市场管理,打破垄断,特别是为企业减轻税赋,但也并不是全面减、免税,而是优化税收政策,做到结构性减免税,把征税重点逐步转移到收入分配端和存量财产上,合理提高直接税比重,解决此问题的有最效途径就是房地产税的改革。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房地产税改革已和供给侧改革有机结合在一起,为我国经济增长奠定基石。

目前我国已成立不动产局,启动房地产信息的全国登记,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当前房地产税的全面推行还存一定问题,因此房地产税改革应从如下措施着手。首先,通过正确舆论导向,打消群众对房地产税征收的不满,为我国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打响头炮,破除改革障碍,特别是清除来城市居民、地方政府的障碍,加快改革步调;其次,打破地方财政“土地出让金”饭碗,采用各种措施调动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改革的激情,挖掘地方政府财政的税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最后对制订税收政策等因素要素进行精心论证和设计,得到群众与企业的认可,全力保障房地产税改革全面推进,同时地方政府成立专业的房地产税评估机构,培养其高素质、高水平的房地产税评估专业队伍。通过对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的征收,全国必须统一执行房地产税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税率及基本居住扣除标准等,为全国贯彻实施新税法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贾康.房地产税的作用、机理及改革方向、路径、要领的探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李晶.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3]田芳.房地产税改革目标及其路径[J].财经问题研究,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