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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方案精选(九篇)

总体规划方案

第1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期,也是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三市”、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X新征程的关键阶段,编制好全市“十四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X政发〔XX〕X号),结合以往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发为动力,深入实施“六个三”战略部署,全力打造“三个六”重点支撑,培育发展“四个在X”增长新动能,着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推动绿色循环发展,着力提升民生福祉,着力化解风险挑战,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X新征程,为到2035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市情、放眼全局。跳出X、站位全国,谋划X发展,深刻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分析国内外经济、科技、金融等领域发展动态与趋势,精准对接近年我市出台的中长期规划,准确把握X面临的机遇、挑战和阶段性特征,学习借鉴发达地市转型发展先进经验,提高规划编制的指导性、引领性。

系统谋划、项目支撑。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好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总要求,聚焦“六个三”战略部署、“三个六”重点支撑、“四个在X”增长新动能,科学系统提出“十四五”发展的目标、定位、举措。坚持弥补短板、壮大优势,在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生态环保、改善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我省规划盘子,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市场能够充分调节的竞争性领域尽量不编或少编制规划。“十四五”主要针对事关全市发展全局且存在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编制规划,明确战略意图、重点任务、重大布局和重大政策。

纵向衔接、横向联动。纵向上,做好与省上规划的衔接,指导好县区规划编制,确保主题主线上下一致,形成统一规划体系;横向上,要加强工作联动,同步推动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实事求是、合理引导。科学设定规划目标指标,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指标,要综合考虑、反复测算,既保持“跳起来摘桃子”的压力,又重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既要提气鼓劲、尽力而为,更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使规划经得起时间检验。

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把广大干部群众期盼和我市发展定位、奋斗目标结合起来,敞开门来做规划,广泛听取各级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过程。

三、总体安排

(一)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即《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市发展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纲要》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具体程序:

1. 编制准备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开展全市“十四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成立“十四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

2. 思路研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在完成“十四五”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发展思路,研究提出“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组织专家论证,报送市政府研究审定。

3. 《纲要》编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形成“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组建《纲要》起草工作专班,根据市委关于“十四五”规划的建议,X月份形成《纲要》(初稿);X月份,在与省上《纲要》衔接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第三方评估;X月份,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并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 审批印发阶段(XX年X月—XX年X月)。《纲要》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二)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该领域发展改革以及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是“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重点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报市委或市政府印发实施;一般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冠“经市委同意”或“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联合印发实施;不在目录清单里的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意后,由编制部门印发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程序:

1. 开展研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市级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开展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理清基本思路。

2. 规划编制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完成专项规划初稿。

3. 衔接印发阶段(XX年X月—XX年X月),完成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并与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全市《纲要》进行充分衔接后,按程序报批。重点专项规划原则上XX年X月底前全部印发实施,一般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编制的专项规划,原则上XX年X月底前全部印发实施。所有专项规划务必在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印发后X个月内印发实施。

(三)县级规划

县级规划是指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县级“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县级规划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编制时间与全市《纲要》基本同步,具体程序:

1. XX年X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编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并与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2. XX年X月底前,将“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报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经济开发区、X新区、X新区、航空智慧新城“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其管委会印发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搞好统筹衔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协调衔接好各类规划。发展规划要发挥战略导向的统领作用,空间规划要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提供空间保障,专项规划要与发展规划相互协调、同步推进。

(三)创新编制方式。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坚持开门编规划,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智库作用,把各方论证结果、研究成果作为制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

第2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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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EB/OL].中国财经网.http://.cn/roll/20160808/3849444.shtml.2016―08―08.

[3] 王露等.2000―2010年中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变化及其影响因素[J].地理学报,2014,(12).

[4] 郭芳.中国粮食地图:从“南粮北运”到“北粮南运”[EB/OL].经济网.http://

第3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及佳市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清理范围

重点清理市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坟墓。即,位于市区东部镇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坟墓。

三、任务目标

2011年6月底前,按照彻底清查、永久清除的原则,完成市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坟墓的清查、清理和迁移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0日—3月20日)。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启动清理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公告》、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牌,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丧主参与清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登记阶段(4月1日至5月20日)。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清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初步登记,并接受丧主咨询答复。

(四)调查摸底阶段(4月5日至5月20日)。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核查组,深入实地调查摸底,查清所有坟墓位置、数量等情况,做好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和统计上报归档等项工作,并最终确定清理补偿数量。

(五)集中清理阶段(5月20日至31日)。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和监督丧主自行对坟墓进行清理、处理或迁移,并出据清理迁移证明。

(六)补偿阶段(5月31日至6月末)。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持清理迁移证明的丧主,按规定发放补偿金。

(七)收尾阶段(6月10日至20日)。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逾期没有迁出的坟墓,按无主坟进行集中处理。由殡仪馆将骨灰免费寄存一年,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将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经济开发区可视范围内不留一座坟包、墓碑。

五、补偿形式、金额及发放办法

(一)补偿形式。对暂时无法安顿的骨灰,由殡仪馆免费寄存一年;对安葬在金山公墓的,给予减免公墓现价的20%,同时免收20年的管理费。

(二)补偿金额。对迁移出的坟墓,每个坟头按2000元现金给予补偿。由经济开发区将补偿款统一拨付到镇,由镇负责发放。

(三)对于没有在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确认下私自迁移的将不予补偿。对于虚报、冒领和骗取补偿金额的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清理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坟墓工作领导小组。

镇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做到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细致入微。要做好清坟的计划、统计、登记、清理、迁移和资金发放等项工作,做到无一例争议事件、无一例上访事件,确保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民政局:负责对清理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指导、执法检查、验收及对无主坟清理后的骨灰寄存和处理。并为丧主提供和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做到宣传指导到位、执法检查严格、验收彻底、骨灰寄存和处理人性化。

国土局、林业局:负责做好清理范围内坟墓的数据统计、位置测量、资料采集、制作和指证认证工作,做到统计数据准确、测量精确、资料采集完整、指证认证无误。

公安局:负责清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治安维护及突发事件的处理。保证清理工作在安定稳定的环境中顺利实施。

文广新局:负责清理工作的宣传报导和清理现场的影像资料的采集,做到公开透明。

经济开发区:负责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和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清理工作是全市加快经济开发区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搞好贯彻落实。搞好宣传,做好相关工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积极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精心抽调人员,立即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第4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在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规划编制方案以及重大项目的方案选址提供论证咨询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为规划管理提供决策审批依据。具体项目范围为:

(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体系。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的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四)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

二、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采用两种会议方式,一是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对市区三条高速范围内及市区产业园区内重要规划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市规划局按照会议纪要实施管理。以下范围项目须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研定:

(一)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对已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过的各类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城市设计、

概念性规划方案;

2.主城区内产业园区选址、年度城建重点实事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选址及其规划方案;

3.经营性用地项目及社会事业项目的选址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4.主城区内(含各类产业园区)规划主次道路两侧临街所有建筑单体方案;

5.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和110KV以上高压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实施办法、市区规划编制计划以及规定外项目的规费减免;

7.因公共利益对已批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

8.临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产业园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项目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处罚。

(二)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负责决策的范围项目;

2.规划区内的集镇总体规划及城乡统筹规划方案;

3.主城区外的城建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的选址;

4.主城区外国道、省道两侧临街建筑单体方案;

5.主城区外的其他市级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

6.决策项目,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签。

三、市规划局局务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规划局局长主持局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对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项目会办讨论,按控制性要求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意见,确定提请研定内容;对市规划局自身负责管理的项目作出会办决策,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分管市长的项目初审;

2.已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明确由市规划局把关的项目;

3.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的项目选址、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的设计要点和规划方案(以上不包括工业项目选址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和高速圈外乡镇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下项目);

4.市区规划区内、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之外的建筑单体方案以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方案;

5.城市主干道以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

6.市规划局直管区域内的项目一书二证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规划分局会议决策制度

各规划分局每周由市规划局分管局长牵头会办,形成分局会办决策意见,除需上报的项目外,各分局可根据会办意见直接办理规划决策审批并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所有按规定需上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2.负责分局管理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核发和竣工验收;

3.高速圈内乡镇项目的预审、上报,高速圈外乡镇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下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单体方案的审批;

第5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ommercial land and agricultural land highlights gradually. In order to ensure food security, it is necessary to modify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in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modification, points out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in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modific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olicy suggestions, which can provide reference basis for modification of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关键词: 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建议

Key words: land planning;land use;policy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21-02

0 引言

近年来,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因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修改,但由于人们掌握的决策信息往往有限,即使最科学、最透彻的分析论证也不能保证规划预见和实际发展状况不发生偏差,尤其随着当前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土地供需和结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时可以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在建设用地预审时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显得尤为重要。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频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修改,但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适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过于频繁,一方面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在编制时受规划约束性指标的限制,建设用地布局考虑不周全,前瞻性不够,科学性不强,适用性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对项目选址把关不严。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质量不佳。由于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关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还不够完善、健全,承担规划修改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资质管理,地方政府对规划修改重视程度不够,规划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实地调研、踏勘少,与现行规划脱节等现象时有发生,以上多方面因素导致规划修改成果不高。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续管理脱节。规划修改的频率在一定程度上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数量呈正比,因此,规划修改的次数越多,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变动就越大,而目前对多次规划修改后成果的后续管理没有统一规范,管理滞后,并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超标,未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对耕地保护的目的。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2.1 把握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坚持的主要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修改时要重点把握好五个原则:一是保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二是保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减少;三是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保持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增加;四是优化用地布局与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是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规划。

第6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城区规划设计结合上面的一系列分析,笔者认为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规划设计是好的,虽然存在有一些问题但是却都是可以克服解决的,只要我们认真对待静下心来下功夫那么肯定会去的比较可观的效果的。那就是我们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规划设计之中不能泛泛而谈,而是要具体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去。绿色理念不仅仅是在具体的边边角角之中,更重要的是要从宏观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之中给予相对应的支持和指导,保证后续工作能够成功开展。因此笔者建议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科学引导,让绿色建筑和生态城轨规划设计走上正确的道路。

1具体分析项目想要真正做好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规划设计工作

首先我们就必须要做好具体的项目分析工作。俗话说得好,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做好项目分析工作我们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意识有选择的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具体分析项目就是要脚踏实地的分析理解项目,主要包括有上位规划、资本剖析及规划愿景这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要求我们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和控制规划,此外其他方面的规划工作也需要找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和讲解,使得我们对于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气候条件、环境条件还有资本条件等等情况进行同意综合的分析理解。这么做是为我们的后续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让我们了解到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之中我们会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并且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对于项目最终的定位和建设理念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和把握。

2科学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解读完项目之后

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做一个科学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这是在上面工作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科学的规划设计方案总体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是目标规划部分,第二是布局规划部分。这两部分的工作都需要以国家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计划明确的方针为指导,再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意识的修改和添加,对于项目涉及到的各种问题都要进行预案设计和准备。对于建筑项目的绿色环保程度的确定与评价需要在有关科学指导之下进行。同时项目运行的定位还有功能性质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我们也要给足足够的重视并体现在规划设计方案之中。

3具体设计方案在上面两个方面的之后

接下来进行的就是具体的设计方案的制定。在具体的设计方案的制定之中我们需要根据规划方案制定的一些内容进行更加深入的细化和控制,保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之中能够将方案圆满的实现。具体设计方案就是从规划方案之中将关于建筑和周围相关方面的内容择出来并且继续进行细化,将具体设计方案作为我们在建筑施工过程之中的指导。地块施工过程之中出现的更加的具体的问题我们也要提前做预案,让建筑过程之中能够一个点一个点的进行,这样能够确保施工的质量和速度。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将要点进行量化,责任具体分配,让二级开发商上交方案并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同时对于方案特别好的我们也可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4确保方案得到有力执行在做好规划设计之后

我们还需要确保方案得到具体的强有力的实施。总结起来就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检查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之中按照既定方案进行,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二实际规划设计案例说的再多不如实际应用一次

所以笔者打算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再分析。现在有一个项目A,首先我们进行项目的具体分析。这个项目总体面积在7平方公里左右,其周围交通比较发达。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之中主要目的在于打造活力城市,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突出其交通便捷、智能化还有富有文化气息,服务对象包括金融、居住、商品贸易还有旅游等等。其次我们进行科学的规划方案的设计工作。为了更好的突出A项目的特色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我们可以从科学发展观角度进行切入,坚持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放在第一位,突出两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项目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可以重点讲解A项目所在城市的经济情况和自然环境情况以及资源情况,在社会、经济还有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协调。将A项目与环境的共生进行重点突出。重点打造低碳项目。再其次就是进行具体的项目计划设计,我们可以设定这样六个标准,即“宜居环境、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低碳交通、公共配套与社会和谐、能源资源利用和可持续性经济”。最后是确保方案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可以设立一个环保标准,只有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够进行项目建设和后续施工以及最后的验收,在招商的过程之中就要有意识的控制将绿色建设作为一个投标条件。

三总结

第7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Abstract: Discussed the significance of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focused on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methods. Then use 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and "zero indicate" to assess the envirment impact of Lijiang, analyze land use change of Lijiang environmental impact. Through the results,gave same suggestion and its applying and adjustment.

关键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

Key words: land use general planning;environment influence assessment;multi-indicate synthetical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1-0112-02

0 引言

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环境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的确定该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我国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步较晚,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针对区域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结构进行调整,所以,对“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引起的环境变化,成为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而对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结构稳定性产生影响。鉴此,本文以丽江市为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理论,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和“零方案”法对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进行评价,期许对相关研究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1 数据出处及评价方法

1.1 数据出处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提供了土地数据,丽江市统计数据为我们提供了人口和社会经济数据。

1.2 研究方法 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进行。通过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三个方面的主要影响,并与“零方案”进行比较,进而得到本规划方案是否可实施的结论。

零方案,即规划基期方案,也即无行动方案,它体现了区域环境的原始状态,通过规划方案的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值与零方案之间的比较,若规划的综合环境影响度值大于零方案,那么规划就可以实施。

2 多指标综合评价法

把对被评价事物多个不同方面且量纲不同的统计指标,转化成无量纲的相对评价值,并综合这些评价值来得出对该事物的一个整体评价方法称为多指标综合评价法。一般思路包括:①选择评价指标,构建指标体系;②明确指标权重;③将指标进行无量化处理;④对各指标的评价值进行合成。

2.1 构建指标体系 考虑到丽江市土地利用特点,确定丽江市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土地利用综合环境影响度A1,第二层次为生态指标B1、环境指标B2和自然资源指标B3,第三层次是具体评价指标C。

2.2 明确指标权重 本文的指标权重是通过参差分析法与专家咨询法来确定的,请对该区域的社会情况和自然环境比较了解的专家进行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评价,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构建判断矩阵XnXn。因为影响因素X,对目标层A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采用成对比较,即每次选取两个因素,用0-1数字标度表示其相对重要程度,得出对目标I相对重要性的各个影响因素的判断矩阵XnXn,如表2。

其中,决策层I中的不同影响因素用Xi(i=1,2…n)表示,元素Xii=l,Xij=1/Xji。

根据专家对各影响因素Xi相对于目标I的重要性判断,得出矩阵中元素Xij的取值。

2.3 无量纲化指标值 进行无量钢化处理是因为各个指标的单位、数量级和量纲不一样。有益指标(即越大越好)和成本指标(即越小越好),通常同时出现在指标层中,效益指标Xij一般用成本指标的倒数表示。

2.4 各级指标的综合集成 是通过所属下级指标层指标值进行加权运算求得,即指标层指标值和准则层指标值是一种加权求和的关系。

3 实例分析

3.1 丽江市概况 丽江市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金沙江中游,滇西北高原,“三江并流”区域,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源远流长。海拔高差在四千米以上。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造就了该地区气候类型的多样性,兼具暖性、暖湿性、温凉性、北亚热带和寒温性等垂直气候带。近几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市域重点水域得以保护、水质趋稳定;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基本功能基本稳定,自然生态环境总体情况优良。

3.2 指标值的确定 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的各个指标值,是经过筛选、计算、专家评分和提取规划文本中的各项发展和保护目标得出。见下表:

3.3 评价分析过程 本论文层次分析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得到结果如下:

以下结果(表8)是对指标层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得到的。

下述结果(表9)即为对各指标依据其组合权重进行逐层加权求和得到的。

3.4 评价结果及分析

3.4.1 评价结果 由以上数据结果与零方案进行的对比可以得出,丽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实施方案可行,并对规划区域的综合环境有明显的改善作用。

3.4.2 评价结果分析 针对丽江市规划方案,我们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各指标定量分析得到,丽江市评价体系中准则层——生态(B1)综合值和自然资源(B3)的综合值与零方案相比都有所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增加改善了生态环境,使丽江市生态系统的结构更加稳定,实现了丽江市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改善了丽江市的环境状况。这说明了规划的实施对丽江市的环境有正面影响。可是准则层——环境(B2)的综合值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人口也会相应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增长,这将会对丽江市的水和大气环境总体质量带来相对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规划期间,重点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是不会造成新的土地退化;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在规模和布局上需要进行节约集约布置,要想环境得到有效控制,还需在建筑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实施。

4 结论

本论文利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结合了丽江市当地的基本状况,对丽江市进行了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该评价在使环境质量和资源供需状况得以改善的前提下,还考虑了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因此它不仅使丽江市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还保证了丽江市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陈文波,赵小敏,武春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方法初探.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2

[2]孙达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第8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同志赴温州调研,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园管委会等方面意见,并视察了生态园保护管理工作。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委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生态园保护区的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生态园面积约为一百三十点六平方公里,具体以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已规定生态园保护范围以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没有必要对面积再作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园由三湿地和大罗山地区组成,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园建设保护区范围为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生态园总体规划的审批。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态园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和省有关部门提出,温州生态园区域内有两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总体规划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更好地协调生态园总体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园总体规划也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生态园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三、关于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私墓的处理。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迁移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对生态园内已有的私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迁移或者深埋,不能仅仅规定鼓励迁移。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该款修改为:“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生态园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违反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经研究,这些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规定,没有必要再作重复。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合并修改为:“生态园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生态园管委会所属执法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土地管理、殡葬管理、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第9篇:总体规划方案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