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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临近年关,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祭出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在业内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一言以蔽之,这一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一位富有监管经验的金融专家指出。

此次修改稿中最突出的内容在于,不仅允许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公司,而且符合修改稿中规定的新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要求的,几乎只有商业银行。“以国际惯例看,融资租赁业有30%的租赁公司是银行背景,也只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业国际租赁总经理陈奕智说。

对商业银行解禁,一方面将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对银监会目前监管下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战,显然,旧有利益格局将进入一个盘整期。

“银行号租赁”解禁

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来的重大转变。

此次修改稿中,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首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制造厂商类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修改稿中把“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出资人。”对于主要出资人即大股东的资格要求为“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要求“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或是“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最近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或是“制造销售适用于融资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几项要求使得几乎只有银行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副总经理王人风说。

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早已对租赁业显示出浓厚的兴趣。

12月18日,中国银行宣布以9.65亿美元现金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成为1997年以后中国第一家入股租赁行业的商业银行。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淡马锡的全资子公司控制其14.5%的股权。

在境内操作中,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重新审视融资租赁业中的机会。早在今年上半年,民生银行已率先推出了银租共赢计划,成立了租赁金融服务部,推出八个与融资租赁公司无缝组合的服务产品,如银团贷款、推出多种信托产品、积极开展资产转让和基金代销业务等;目前其租赁业务资产已达100亿元,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合作规模在金融同业中处于前列。

但由于政策所限,目前境内的商业银行大都以间接的方式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即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租赁款即转让应收债权。这其实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即保理业务,他们只根据承租企业的信用,收购租赁公司已经被业绩证明的优质租赁资产。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开展了此项业务。此次“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也已正式成为此次修改稿中新增业务之一。

削减“金融”特权

修改稿中,监管当局取消了原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和“同业拆借”业务。这两条一直被认为是金融租赁公司所谓金融牌照的“含金量”所在。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分属两个监管序列,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行业准入的相关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被冠以“金融牌照”。

多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然而,多了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并未显示出过人之处。相反,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牌照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由商务部批准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20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已近70家。今年合计新增租赁业务规模近200亿元;而金融租赁业的业务量继续下滑,今年新增业务规模不到50亿元。

2000年7月,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引进新鲜血液来重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开始向民营资本开放。然而事与愿违,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当时显赫一时的资本玩主,分别入主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和四川金融租赁公司。

事实证明,民营企业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无心真正经营租赁业务,往往拿股东资产做回租或者通过给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方式圈钱。2004年4月开始,德隆崩盘后,德隆借用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牌照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一事曝光,上海新世纪最终停业至今。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继遭遇危机;时至今年6月,随着明天系退出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现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民营资本已经全部退出金融租赁业。

显然,上一轮民营企业“假租赁,真圈钱”的阴影,使监管层开始考虑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

此次修改稿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畴,实质上取消了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于商务部监管的近1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所谓优势。

修改稿取消了“同业拆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利率以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较低。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租赁公司的业务本身是相对银行流动性贷款而言的长期“按揭”业务,本不需要这种短期拆借功能。

修改稿还取消了“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很明显是监管当局为了防止违规委托理财的风险,收紧含金融业务性质的口子。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焦点应在于资金来源是机构而非自然人、资金用于租赁业务而非被挪用。此次修改稿一举取消此功能,略有矫枉过正之嫌。

金融租赁画蛇添足?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显示的改革方向,使得现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前景愈发逼仄。

目前这仅有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子租赁公司自2000年停业整顿以来,至今没有重组成功,未能获得重新登记;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纪、西部)也应种种原因先后被停业整顿,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苏、河北、外贸、山西)在谨慎低调开展租赁业务。

从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重组整顿以来,银监会也没有再批准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曾两起两落。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金融租赁业曾在1999年遭遇了行业的第一次危机,融资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基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诱惑,就是多元化经营涉险,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1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其动机不纯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

分析这些现象的根源,一是租赁业偏离了租赁的主业;二是租赁业被套上了不必要的金融牌照的光环。在中国,拥有金融牌照意味着拥有融资特权。按照现在监管当局的改革思路,这些特权已经被削减而所剩无几。

业内资深人士沙泉认为,过去大股东轻易以“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名义从银行套钱的历史应该结束。不过,他也指出,如果是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放款人(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监管,应出台专门的《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并限定其只能做简单融资租赁等业务,“应该从源头监管银行如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不在借款人而在放款人。”

这次银监会的修改稿中,也把大型制造或销售厂商列为金融租赁主要出资人的范畴,资格要求“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与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相比,这个标准要高得多。后者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这显示监管当局希望把大型的租赁公司纳入其监管视野,但这种愿景很可能是一厢情愿。“修改稿和商务部序列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一样,但商务部只对行业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并不监管企业经营业务,显然,新牌照对于厂商和境外机构都没有吸引力。”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向《财经》记者表示。

第2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资金成本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

1、资金瓶颈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第二类是我国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我国的柳工、厦工、三一重工和都设立或者控股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比如三一重工于2008年就其与康富国际租赁和招商银行的合作公告。其中,招商银行将会对康富国际的融资租赁款办理保理业务,但是三一重工必须承担回购义务。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三类是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目前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第四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2、税收政策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财税1999年183号文,国税函2000年514号和909号),经过商务部或者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些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让融资租赁行业完全陷入了困境。我国的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有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经过几年的试点,国务院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增值税条例允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其含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对所有行业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却让融资租赁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按照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如果向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就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在其销项税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无法抵扣其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同样是融资手段,利用银行贷款就会比利用融资租赁节省17%的成本。

除此之外,在征税实践中,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例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如果由于顾客欠租而被租赁公司收回后出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是整个租赁行为的组成部分,只需按照原来的租赁交易缴纳营业税。即使缴纳增值税,各个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属于旧货出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处理的有关规定,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属于企业自行处理自有固定资产,使用零税率。

税务政策不明确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处在税务处理的灰色地带,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处理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却出现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税务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执行差异成为了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之一。

3、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

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比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票据。尽管这些公司的母公司都实力雄厚,但是他们还是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这些在资本市场独资发债的租赁公司本身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他们因为单独发行债券从而需要单独披露本身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丰富了其融资渠道,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监督其管理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过于狭窄,目前唯一比较可靠的融资渠道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其资金成本比较高,使得公司与银行在市场竞争上明显处于劣势。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管理规定上容许他们在经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但是具体的发行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即使发行办法出台,也是仅仅解决了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于绝大部分目前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合适的资金来源仍遥遥无期。

解决之策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应该统一平台。虽然两类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区别。银监会和央行在制定金融债券发行办法的时候,应该将目前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考虑进去。只要满足发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公司无论属于何种机构监管都应该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2、理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关系。为了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应尽快考虑将融资租赁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的思路,商品销售和部分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服务业适用营业税。这个简单的分工在大部分行业里面都不会出现问题。但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界变得非常模糊。增值税的改革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1994年的税制改革强行将服务业和商品销售分开适用不同的税种本身就是改革的不彻底。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局限,大部分服务业是小型企业,无法适应增值税的严格管理。但是,营业税本身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多征管的不便和税负的不公平。但是由于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而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种,这两个税种的合并在短期之内无法实现。

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这个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营业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实行增值税不会对国家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造成巨大冲击。实行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好处是非常巨大的。首先,解决了固定资产用融资租赁方式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其次,是解决了经营性租赁的税收问题。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开展经营性租赁是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模糊不清。经营性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长处从而和银行错位竞争。最后,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处理收回设备处理时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收回设备时已经造成亏损,而按照现行政策让其再次缴纳增值税显得非常不公平。

3、加强法制建设和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央行征信系统应该立刻着手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到其信用采集系统中来。当然,央行可能也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防止征信系统被滥用。但是迟迟不接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征信系统的成员企业将不利于中国信用社会的建设。据目前可以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汽车金融公司介绍,超过百份之九十的申请者在央行征信系统里都有信贷纪录。随着信用卡和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应该适时出台相关政策确立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满足管理办法的企业就应该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品登记平台,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而从事二手设备的交易商可以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去查询该设备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设备从而避免购买产权不完整的设备。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也将促进我国二手设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厉无畏:推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 化解金融危机影响[EB/OL]..

[3] 关于《发展“融资租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建议[EB/OL].,2008-12-25.

[4] 2008―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EB/OL].省略/48/4808/480804/news/2009-02-13/105618.asp.

第3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

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

1、资金瓶颈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第二类是我国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我国的柳工、厦工、三一重工和都设立或者控股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比如三一重工于2008年就其与康富国际租赁和招商银行的合作公告。其中,招商银行将会对康富国际的融资租赁款办理保理业务,但是三一重工必须承担回购义务。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三类是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目前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第四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2、税收政策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财税1999年183号文,国税函2000年514号和909号),经过商务部或者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些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让融资租赁行业完全陷入了困境。我国的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有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经过几年的试点,国务院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增值税条例允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其含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对所有行业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却让融资租赁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按照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如果向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就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在其销项税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无法抵扣其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同样是融资手段,利用银行贷款就会比利用融资租赁节省17%的成本。

除此之外,在征税实践中,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例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如果由于顾客欠租而被租赁公司收回后出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是整个租赁行为的组成部分,只需按照原来的租赁交易缴纳营业税。即使缴纳增值税,各个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属于旧货出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处理的有关规定,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属于企业自行处理自有固定资产,使用零税率。

税务政策不明确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处在税务处理的灰色地带,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处理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却出现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税务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执行差异成为了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之一。

3、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

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比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票据。尽管这些公司的母公司都实力雄厚,但是他们还是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这些在资本市场独资发债的租赁公司本身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他们因为单独发行债券从而需要单独披露本身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丰富了其融资渠道,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监督其管理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过于狭窄,目前唯一比较可靠的融资渠道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其资金成本比较高,使得公司与银行在市场竞争上明显处于劣势。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管理规定上容许他们在经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但是具体的发行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即使发行办法出台,也是仅仅解决了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于绝大部分目前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合适的资金来源仍遥遥无期。

解决之策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应该统一平台。虽然两类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区别。银监会和央行在制定金融债券发行办法的时候,应该将目前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考虑进去。只要满足发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公司无论属于何种机构监管都应该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2、理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关系。为了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应尽快考虑将融资租赁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的思路,商品销售和部分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服务业适用营业税。这个简单的分工在大部分行业里面都不会出现问题。但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界变得非常模糊。增值税的改革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1994年的税制改革强行将服务业和商品销售分开适用不同的税种本身就是改革的不彻底。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局限,大部分服务业是小型企业,无法适应增值税的严格管理。但是,营业税本身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多征管的不便和税负的不公平。但是由于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而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种,这两个税种的合并在短期之内无法实现。

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这个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营业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实行增值税不会对国家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造成巨大冲击。实行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好处是非常巨大的。首先,解决了固定资产用融资租赁方式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其次,是解决了经营性租赁的税收问题。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开展经营性租赁是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模糊不清。经营性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长处从而和银行错位竞争。最后,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处理收回设备处理时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收回设备时已经造成亏损,而按照现行政策让其再次缴纳增值税显得非常不公平。

第4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

(一)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租赁交易额、租赁市场渗透率及其对GDP的贡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见表1)。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但融资租赁行业又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中小企业技术升级的有利工具,不尽快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特别是尽快完善融资租赁法制建设,无疑将影响融资租赁业在推进盘活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刺激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就业等诸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我国现阶段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状况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荣毅仁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初从国外引进的,1981年4月,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开始。30多年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道路并不顺遂,其中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1981年至1987年)、行业整顿及法制建设阶段(1988年至2003年)、重新振作阶段(2004年至今)。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过“十一五”期间以来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融资结构中所占比重不断扩大,对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2)。预计在“十二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到2015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将超过2万亿元,融资租赁业将成为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形成一个新的稳定的资金供应体系。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与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的扶持是分不开的。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开展了9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并于2010年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下放到省市区商务委和部级开发区,以促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在“十二五”时期,融资租赁业这一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非银行金融业务越来越受到中央各部门的重视,2011年初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将“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首次将“融资租赁”一词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将创新融资租赁业经营模式,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布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中央有关部门日益重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并出台促进政策的同时,上海浦东新区、昆明市、武汉市等各地方政府为发展金融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天津市,自200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将滨海新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天津市金融终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融资租赁业”则被视为其追赶北京、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差异化全新定位。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对滨海新区以及天津市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0年天津市滨海新区GDP总量超过上海的浦东新区。在天津市“自费闹革命”的过程中,融资租赁业被认为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通过融资租赁成功地嫁接了银行资本,盘活了政府资产;通过积极运作天津市地铁、节能减排、污水处理等项目,有效地解决了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天津通过先行先试,现已成为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前沿阵地。为了将天津建成全国性金融中心,天津市将融资租赁业作为发展金融产业的三项重点工程之一。其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融资租赁市场的培育和政策支持。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这个文件在融资租赁企业设立方面、租赁公司融资、项目营销及一系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2.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成立了政府导向的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功能,及时反映租赁行业的诉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为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培训等服务。3.利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优势,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如对天津市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运作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地区设立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滨海新区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先行先试政策。天津市经济与融资租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伴生关系对于江西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江西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的思考及应对措施

江西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是同步的,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江西省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截至目前,在江西省注册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仅有2家,其中一家去年底才刚刚完成公司注册。真正在长期运营的只有一家,其注册资金只有8000万元,长期面临注册资本金少、自身融资困难、外部发展环境不明朗等问题的困扰,无法充分发挥其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短缺融资平台的作用。江西省委省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全力支持南昌加快发展,把南昌打造成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全力支持南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促进南昌加快形成3个千亿元、5个500亿元制造业集群。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为江西省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盘活固定资产、嫁接金融资本的作用,更好地促进全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服务经济建设,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应对措施。(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融资租赁不仅仅是一种解决资金问题的方式和手段,更是一种盘活固定资产、有效税收筹划、降低资产负债率、嫁接银行资本的媒介和渠道。为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认知度,应营造适合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市场氛围:一是加大管理部门培训力度,提高驾驭现代金融工具的能力。二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融资租赁社会认知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熟悉、了解融资租赁这一金融工具。为提高企业运用融资租赁调节财务报表、盘活固定资产、解决资金瓶颈,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和能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三是加强理论研究,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指导。鼓励党校及相关大专院校开设融资租赁相关课程或开展专项研究,为提高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水平,着力培养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奠定坚实的理论和人才基础。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利用协会、论坛、研讨等多种形式,归纳总结全省融资租赁的经验做法,指导融资租赁的不断发展。(二)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为加强统筹管理和规划,全面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一是落实融资租赁组织管理机构,如在省政府金融办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小组,负责反映、协调和推动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配合融资租赁企业梳理与省商务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及财税部门的关系,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二是把融资租赁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手段。明确“十二五”期间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规划和主要任务,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支撑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有效实施的重要融资平台之一,通过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同业联合租赁等方式,有效嫁接银行和其他社会资金。三是加强省内租赁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指导。发挥省国资委的组织推动作用,提高租赁公司对国有企业租赁业务的渗透度,提升融资租赁的社会影响,推动省内融资租赁业向规模化、集群化方向发展。(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融资租赁业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借鉴天津、上海等地的做法,由省政府制定出台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支持和鼓励江铜、新钢、江钨等省内大型国有企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关项目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支持政府部门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新建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项目中的资金问题;支持政府部门以融资租赁为媒介,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市政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在引进人才方面,制定引进融资租赁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尤其是拥有融资租赁经验的人才。对于引进的高端融资租赁人才给予补贴和奖励。在财税政策方面,明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购置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印花税予以优惠,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的予以一定额度的税收抵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四)明确融资租赁地位,完善租赁物权属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的定位,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省政府金融办统筹管理的范围中,并逐步放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限制。其次,要完善租赁物权属管理体系:一是依法明晰权属和办理权证,规范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明确产权、物权、债权、股权等权属关系,并办理相关权证。二是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凭证。有关部门需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申请,及时办理租赁物的权属变更、转移、转让手续并发放相关证明。三是建立融资租赁合同下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管理制度。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租赁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登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权属状态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在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时需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有关标的物的权属状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将已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的租赁物进行质押、抵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等处置,也不得将租赁物转让给其他人。(五)充分借助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实现江西省融资租赁业的试水破题如对省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运作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入固定资产时,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设备符合减免进口关税的条件下,将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同时准予承租人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向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设备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优势,争取更多的国家支持,力争政策引导,使江西发展成为中部地区融资租赁的中心区域之一,推进省内经济的快速开展。总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江西经济建设具有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别是在江西省经济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全面落实进位赶超的今天,正视差距,迎头赶上,快速推动江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江西省融资租赁业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必将有效推动江西省经济进步,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战略目标,为江西经济的腾飞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文作者:孙东工作单位: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

第5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4-0069-03

2009年,在国家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国内首批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呈高速扩张态势,其中招银租赁资产增速最快为295.3%,建信租赁资产增速最慢也达到67.7%。银行系金融租赁在拉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活跃金融市场、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然而。高速扩张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行业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租赁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理性分析银行系金融租赁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发展概况

现代融资租赁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经过近60年的发展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的开端。此后,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根据监管部门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外经贸委(现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国内商业银行从1986年开始介入这一领域,然而由于风险意识差、疏于管理,金融租赁很快走向歧途,1997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金融租赁遭遇第一次行业危机,银行按照政府要求退出金融租赁行业。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完善了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银监会于2007年修订(淦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启了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工作。工行、交行、民生、建行、招行相继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变更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总计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2010年信贷新增规模缩小,这将给金融租赁公司带来更大机遇,但高速扩张下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潜在的风险隐患

试点工作开展三年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经营理念错位、市场定位偏颇、行业集中度过高、资产流动性不足、融资租赁模式单一等方面。

(一)经营理念错位

从媒体报道看,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宣传自身优势时,多侧重于股东银行实力雄厚、所选行业潜力巨大、或是公司老总经验丰富,而没有侧重于自身租赁资产的流动性。这反映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理念上还没有摆脱转贷思维,没有把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定位成租赁公司,而是将金融租赁看作是银行贷款的补充或资金投放的备选项。经营理念错位的另一反映,就是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业务主要是售后回租,而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于银行贷款,难以发挥租赁业务中物权保护债权的优势,在风险防控上也难免出现漏洞。相应地在服务定价上,往往把利率作为卖点,把应得的服务收益、管理收益都抛在一边,致使租赁业务整体盈利水平低下,不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的持续发展。

(二)市场定位偏颇

融资租赁天生具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因,因为融资租赁在结构设计和资产管理中利用物权保护债权,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企业信用的过度要求。在国外融资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而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将市场定位于银行竞争非常激烈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没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作为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依靠雄厚资本实力和丰富客户资源,快速扩大市场份额,为公司生存和发展奠定一定基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长此以往就失去了金融租赁在中小企业市场的优势,失去了租赁业务长期发展的基础,对国家、对社会,对就业的贡献率不大,甚至租赁行业发展都要成问题。

(三)行业集中度过高

在行业选择上,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锁定在航空、船舶、电力、矿产等大型设备行业。这些行业租赁运作模式相对成熟,对金融租赁需求旺盛,未来现金流状况良好,且行业中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大,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受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这些行业设备单体价值偏大,资产处置时流动性差,且多数是典型的周期行业,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随经济形势大起大落,无论是设备自身的价格还是基于设备产生的租金收入都难以预测。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所引起的经济下行,对我国航空、船舶、电力、矿产行业的不利影响就是明显例证。行业集中的局面反映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足,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恶性竞争,降低议价能力,缩小利润空间,增加系统性风险。

(四)资产流动性不足

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两码事,距离国务院非公36条中“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还有一步之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并非由于其股东是银行,资金来源就可以源源不断。对于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虽然资本雄厚,但再融资同样是个难题。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如下融资渠道: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但实际上,定期存款只限定于控股银行以外的小股东,小股东获取定期存款收益,而租赁收益与存款收益之间的差额利润多被控股银行获取,对小股东缺乏有效激励;发行金融债券,可否发行、发行多少由人民银行决定,且需要累计三年的经营业绩指标,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只具有了一半可能;而同业拆借只能作为头寸调节的临时工具,难以解决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问题。再者,流动性不仅指快速融资的便利,更为重要的是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亦

即回收租金的保障或证券化转让租赁资产的便利。当前保理、资产证券化、物权转让等渠道不畅,对于资产规模高速扩张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明显不足。

(五)融资租赁模式单一

由于创新成本较高,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租赁模式单一,主要以售后回租(sale-leasebaek)业务为主,仅有少量直接租赁业务(direct lease)。售后回租虽然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固定资产,优化其流动性指标,但在性质上类似银行贷款。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除了买入承租人的设备外,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缴交保证金和手续费,利率通常会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审查标准和业务流程都采用银行既有的贷款评价体系。与银行贷款相比,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资,成本较高且同样要求抵押,只有受政策约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和企业(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才会考虑融资租赁。2010年信贷规模受限,银监会将严格控制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耗能、污染、存在安全隐患或健康风险的企业。因此,2010年售后回租业务将会更具市场需求,金融租赁公司将面临客户质量下降的风险。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一味去做售后回租业务可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三、银行系金融租赁的风险管理

排除上述风险隐患,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从办银行的惯性思维中解脱出来,经营理念由资金引导型向物权引导型转换,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行业选择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把握租赁资产出从口提高资产流动性,同时还要创新租赁结构实现租赁模式多样化。

(一)经营理念由资金引导型向物权引导型转换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的产物,通过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操作中担当的是出资、购买的角色。将融资租赁作为转贷业务的资金引导型经营理念,难以发挥物权对债权的保障作用,可能造成融资租赁行业一阵爆发后迅速回归原点。正确的经营理念是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金融租赁公司健康成长的前提。租赁公司靠租赁关系生存,银行靠信贷关系生存,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基础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一样,经营理念就应当有所差异。金融租赁公司应确立物权引导型经营理念,重视物权管理和处置,将租赁物的退出市场、租赁物的保值曲线、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适应性、租赁物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厂商对租赁物的回购承诺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标准,在“融物”的基础上做“融资”,按照租赁行业的特点对租期安排、租金定价及租后管理进行系统化控制,把握租赁业的“融物”核心,实现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二)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

融资租赁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避免信贷资金挪用,操作方式灵活,综合控制力强。如果企业发生支付危机,租赁资产可被出租人安全收回,因此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较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立足控股银行的客户资源,牢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刺激投资、带动消费、促进就业,把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

(三)行业选择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在选择租赁行业时应采取差异化策略,避免租赁项目的投向、投量过多地集中于个别行业,保持行业类别适度多元化,以分散租赁资产的行业风险,谋求租赁资产风险最小化。近年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信息产业、电力、水利以及公共设施业等多个行业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日益增加,股份制、外商投资、民营、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这些行业和企业都有可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行业发展前景及具体项目、企业还贷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等指标,多元化筛选优势行业,按照客户所在主要行业及特点,分行业、分项目、分企业研究制定并细化操作办法,提高对所选行业内项目和企业的租赁资产管理能力,拓宽融资租赁发挥作用的领域,进一步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把握租赁资产出口/入口,提高资产流动性

在现有法律环境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必须把握租赁资产出口/入口,提高资产流动性。除了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发放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外,更重要的是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也就是租赁物转让。在设计租赁产品时就要考虑将其做成适合交易的金融产品,考虑租赁物的流动性,而不是仅仅考虑眼前的业务操作便利。要能适应政策环境变化,为租赁产品进入金融市场、扩大流动性预留接口,在适当时机探索不同方式将租赁资产证券化。对巨额采购飞机、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项目,发行以项目资产支持的商业租赁合约证券(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对于中小企业的金融租赁资产可以汇集成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租赁资产进行结构性安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交易,实现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克服租赁业务资金回收期长的弱点,通过转让和处理租赁物,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6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41-03

一、金融租赁及其特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出租人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

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较为缺乏。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三、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策略

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当前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自律与企业管理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完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2、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1、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具有广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参谋助手的双重身份,运转科学、规范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为加强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协调,促进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三)强化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管理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企业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具有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逐步细分市场,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结合产品创新,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3、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要实行两级公司治理,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等都要实行严格隔离。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银行系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分析、预警和管理。

4、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飞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并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资金协同解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在项目投标、评审、租后管理等方面体现出优势。此外,战略联盟还可以作为联合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参与同业资金拆借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石仁坪、王珏,今年交易额或超1400亿元 中国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21

2.石仁坪,被“妖魔化”的创新?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13.

3.张泰欣,刘明康:壮大航空租赁业有利于内外贸易平衡, 中国证券报,第2版,2007.9.14,

4.张宇哲,银行系租赁:掌声背后的落寞,财经,2008(6),总第32期,P35-36

5.周天珏,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剖析,华北金融,2008(6),P53-55

第7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汽车消费;汽车金融;融资租赁

中图分类号:F42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6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5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汽车工业取得跨越式发展,产能、销量均实现巨大突破,我国已成为全球汽车产销量最大的国家。从目前流通模式来看,主要有现金购买、汽车信贷、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四种类型;相比前三者,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远远滞后于汽车行业自身的增长①。在欧美发达国家,汽车融资租赁是新车销售的重要方式,在北美地区融资租赁形式进行的汽车销售占总销量的比重接近50%。相比而言,我国以融资租赁形式销售汽车的占比却微乎其微。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汽车融资租赁不仅有助于刺激汽车消费、带动汽车行业的整体销售规模。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汽车行业生产的增长,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境内便出现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受行业发展不规范、外部制约条件多等影响,整体行业规模小且发展缓慢。直到2008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为境内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和发展机遇。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国内汽车融资租赁业开始快速发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竞争规模。但因发展时间较短,整体发展水平与美国等先发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一)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的。最初,从事汽车融资租赁的企业利用政府对于汽车使用级别的限制,以融资租赁的名义“高价卖车”,规避政策制约。随后,政府出台措施禁止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20世纪 90年代,受汽车出租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影响,部分租赁公司开始尝试采用融资租赁的手段销售汽车。尽管在1997年出台了《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叫停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部分融资租赁机构却选择“以租代售”、“租赁赠产权”等方式变相开展业务。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期,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都是受到限制的,因而整体规模较小。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提到“融资租赁包括汽车”,此外,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单位还包括两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2008年,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在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新增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为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宽松的发展环境。

因早些年汽车融资租赁价格较高,且存在较多的限制条件,整体行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汽车租赁是市场渗透率(租赁汽车的数量占乘用车总保有量的比例)较发达国家市场明显偏低。目前,国内个人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基本未开放,即使是公司车队,租赁渗透率也不到10%,且客户基本为外企;而在发达的成熟市场,每年近50%的车辆会以融资租赁形式出售。在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和相关机构开始积极寻求与外界的合作,专门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也日益增多。表2给出几个代表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当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2-3]:

1.银行资本主导模式。国银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以厂商租赁和经销商租赁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国内率先开展商用车租赁业务。具体来讲,该公司根据不同商用车的特点与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业务,为国内商用车制造企业进入研发、生产、销售、发展的良性循环提供了专业的金融租赁服务。目前,国银租赁的用户已基本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并与一汽解放、福田汽车、陕西汽车、东风汽车、北方奔驰、红岩汽车、华菱汽车等11家商用车生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安飞士-安吉营运模式示例。这一模式主要反映了安吉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该公司由上海汽车总公司和跨国汽车租赁公司AVIS(安飞士)各出资50%组建而成,系中国首家汽车租赁合作公司。而安飞士-安吉营运模式主要由母公司筹措(包括向银行出售结构性金融融资产品等)资金来采购上海大众和通用的折价车辆,并通过向企业提供中高端车辆、基于整车厂4S店以及大客户部门来实现融资租赁。

3.厂商主导融资租赁。此类模式的公司业务通常涵盖范围较广,除融资租赁业务外,还涉及经营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以及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等。但因2013年8月起对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缴纳税基的严格控制,新的税务条款下,车厂需要缴纳额外的增值税额,这对于该模式下的租赁公司发展提出了挑战。

4.经销商主导租赁公司。以庞大欧力士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系2012年由庞大与日本欧力士集团合资组建而成,依托“庞大”的经销商渠道开展融资租赁以及经营租赁等租赁业务。目前,该公司已在全国21个城市开展了融资租赁。

5.融资租赁租赁。以2011年3月成立的广汇汽车租赁为代表,该公司退出了以“汇购”为主题的融资租赁形式,这一形式涵盖了“选购、采购、惠购”,并提供了包括气球融、515轻松融等在内的丰富业务类型。此外,在销售渠道上,广汇汽车租赁除了利用自身经销商渠道外,还与其他汽车经销商、二手车公司开展了合作,并推出了二手车融资租赁业务。当然,因广汇汽车租赁的业务运作模式与售后回租相近,故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缴纳税基的税款修订对其经营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上述几种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各有特点,各有优势,也同样有自身的细分市场,可以看出国内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势头还是较为迅猛,但因规范的行业发展历时较短,现阶段的整体行业规模仍旧较小[4]。根据国银金融租赁陈勇军的说明,当前国内汽车金融的渗透率仅超过10%,远低于成熟市场[5],相比而言,其市场占比则更小,因此,国内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空间非常巨大。也正因如此,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都纷纷在谋求扩张。在近期的发展中,汽车融资租赁业也在积极寻求行业的创新发展,2013 年末,广汇租赁发行了国内收个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尽管国内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ABS)尚处探索阶段,且业界对此的看法也不统一,但作为一种创新实践,其意义也十分明显。

三、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当前阶段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并在与国外先发地区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规模相对较小

因长期以来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受到政策限制,现阶段行业整体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上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有汽车厂商背景的大中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相对于汽车销售的其他渠道而言,只有极少量的车辆销售借助融资租赁业务。

(二)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汽车租赁业务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在前期运作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车辆,并且为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还要有专门的资金投入用于车辆的更新过程,这也就需要融资租赁企业用于广泛的融资途径。目前,我国大多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均是依靠自有资金或借助银行信贷资金,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较少,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车辆使用年限、损耗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滞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三)相关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全面。比如,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承租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存在的冲突等问题。目前,只有浙江杭州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规范措施,给出了“融资租赁车辆出现交通肇事时对承租人追责”的规定。

(四)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经营风险较大

现阶段,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整体风险防控水平不高,对于承租人关键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弱。同时,国内征信业发展正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缺乏专门针对汽车融资租赁领域的信用评估,使得开展针对租赁车辆承租人的风险评估存在困难。即便是现阶段大多数企业都对承租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但仍然存在手续繁琐以及后期预警与催收工作薄弱等问题[6]。

(五)新车与二手车市场关联度低

拥有良好的汽车物权退出机制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相对于汽车消费信贷而言,汽车融资租赁的一大优势便是:合同期满,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续租或买断等方式进行处理,而如果合同期内承租人违约,那么出租人还可以通过回收汽车来再次租赁或出售。因此,二手车市场是否健全对汽车融资租赁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二手车市场欠发达,通过汽车退市来回收资金的过程较。在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很难真正形成规模。

四、汽车融资租赁特点及国外发展经验

(一)汽车融资租赁特点

汽车融资租赁是国外较为常见的汽车经营销售模式,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揭示其特点。本文从与传统的经营租赁和消费信贷的比较来进行阐述,与经营租赁相比,融资租赁的最实质的区别在于转移了与汽车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除此之外,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经营租赁还在承担成本、租赁程序、租赁目的、租赁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见表3)。

此外,汽车融资租赁与汽车消费信贷之间也存在差异,主要集中在融资范围、初始条件和定价等方面。一般说来,汽车融资租赁相对灵活,租金总额和本息总额要高于汽车售价,但能够满足一些客户的差异化需求(见表4)。汽车消费贷款与汽车融资租赁之间的主要差别由车辆的所有权所决定。

(二)国外发展经验

通过对欧美发达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状况的分析,我们认为国外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有益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完善的汽车融资行业规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主要依赖其相对完善的民商法以及税收体系,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价格、期限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依据诸多合同法规和判例来解决。

2.宽泛的市场准入条件。适度合理的竞争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准则,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而言,也同样如此。也只有对出租人的准入条件放宽,才能有效降低汽车融资租赁价格,较好的推动行业发展。以美国为例,除了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外,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

3.丰富的融资渠道。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以美国为例,其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便是融资渠道逐渐丰富,从最初的内源融资(即自身的盈利积累资金)到外源融资(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分别是普通股份融资、债务融资、优先股融和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到20世纪80年代后进一步转向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相结合、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相结合的融资道路,以汽车金融资产证券化为代表。

4.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租赁车辆的高移动性和变现性方面,因此,加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是增加行业发展的关键。因国外汽车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历时较长,其风险管理技术也相对先进。以美国为例,从其风险管理内容来看,带有明显的流程管理特征,涉及租赁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信用风险评估,并在具体的操作中纳入了包括判断分析法和量化分析法在内的诸多控制措施。

5.汽车市场的关联性强。在国外先发地区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中,新车市场和二手车市场紧密相连。通常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车辆系通过靠签订回购合同从生产厂家租赁,合同到期后车辆由生产厂家收回,经整修环节后再投放二手车市场。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提升新车市场和二手车市场的关联性,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厂家的发展而言,都有很大的帮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可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并且有利于减少车辆维修支出;而汽车生产厂家则可以借助租赁市场回收资金,保持市场占有率,又可以通过二手市场得到不小的回报,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6.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控制汽车融资业务的风险而言,开展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也是极为重要的,基于这样一个评估体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能够较为迅速的进行承租人的信用评价,给予合理汽车租赁风险价格,降低业务风险。

五、推动中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改善法律环境

完善的政策法规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通过立法从本质上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明确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环节的关键问题,为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其次,协调融资租赁行业的部门监管,推动银监会和商务部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的协调监管,在落实《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

(上接第68页)基础上,积极协调尽早推动《融资租赁发》的颁布实施。

(二)出台优惠措施,促进行业发展

鉴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汽车工业发展和拉动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应积极出台优惠措施,帮助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减缓经营各环节中的税收负担。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对汽车租赁业设置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扩大市场经验主体,强化市场关联建设

以降低业务发展成本、推动行业发展规模为宗旨,积极纳入更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主体,推动形成良好的汽车融资租赁竞争格局。尽快培育和发展成熟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连接汽车生产、销售与汽车金融的重要纽带[7]。

(四)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汽车融资租赁经营风险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来说,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就企业自身而言,需密切关注自身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账户资金、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内部风险防控的同时不断提升其外部风险的方法能力。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整体而言,应积极推动专门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加快建设与完善,并积极探索流程管理在风险防范重的应用切入点。

(五)搭建网络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技术对于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租赁企业不仅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把各种信息技术应用到实际经营过程中,更重要的是提高重视程度,加深对信息化的理解。鉴于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企业还应当搭建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络租车业务,获取更多赢利创收机会。同时,通过新渠道和新的营销模式,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和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吴加冠.中国汽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及其对策研究

[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10.

[2]陆晓龙.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与信用风险管理[J].上海汽车,2014(7):30-32.

[3]王平.中外汽车融资租赁比较分析[J].现代农业科学,2008(9):119-121、127.

[4]李超.汽车融资租赁蓄力“点金之术,资金需求暗涌待破“车在逋尽[N].中国证券报,2014 -04-18.

[5]陈健.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前景广阔[N].上海金融报,2014-03-25.

第8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影子银行

一、金融危机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迅速发展

金融危机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截至2010年,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约182家,比2009年增加了65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了7000亿元,比2009年增加了89%,2010年投资净额超过了两千亿。在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实现了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的较大提升。2008年商业银行被允许重新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银行系租赁公司在短时间内即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极大带动了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经营实力和盈利水平有较大提升,业务领域逐步扩大,业务创新取得突破,发展方式有所转变,公司治理逐渐完善,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认知度得到很大提高,在社会融资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金融危机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从培育期到高速成长期的飞速发展。

二、融资资租赁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带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了长期的快速增长,GDP增长中投资是主要拉动因素。特别是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4万亿”投资计划出台,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万亿,增幅达30%。租赁行业交易的主要是实体资产,可以为广大融资困难的企业提供在手续、费用、担保各方面都优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条件。面对着巨大的市场投资需求,融资租赁业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另外,中国的租赁渗透率(租赁物品新增值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左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7%,而美国已达到33%,日本、欧洲的比例也超过20%。中国融资渗透率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筹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是由于租赁行业本身发展水平有限,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用户对其的认知程度不高。但是租赁融资可增加大型机械企业销售增长,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设备投入生产,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都是通过租赁完成,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因此,从基础水平上看,租赁行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去抓住这一宝贵的市场机会。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重获新生

中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之初是允许银行租赁公司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但是由于起始阶段租赁公司操作不规范,造成拖欠租金、企业赖账和破产等,与租赁公司有业务联系的银行,也积累了大量坏账。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银行业被迫退出融资租赁行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2007年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银行业重新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银行系租赁公司相对于其他租赁企业来说更加具有优势,更容易发现顾客。有些缺钱的企业要向银行贷款,但可能风险较大银行会犹豫。但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由于有实体资产的存在,银行风险要小很多。银行系租赁主要服务于和母行有信贷业务的优质客户,尤其以大型国企为主,租赁物主要集中于船舶、飞机和大型设备,租金相对丰厚。截至2008年11月,据银监会统计,6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三)融资租赁企业的自我发展创新

近些年,融资租赁企业不断进行业务创新,转变发展方式,推出多样化的业务品种。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通过开办厂商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品种,有效地将企业生产、销售和用户需求结合起来,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另外,租赁公司的不断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增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新设和重组的租赁公司都能够按照监管要求,借鉴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结合租赁业务特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范企业与股东间风险的相互传导。

(四)金融行业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

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传统单纯的贷款模式已经难以支撑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只有通过综合化经营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才能降低“金融脱媒”和经济周期对利润波动的影响,实现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而某些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在资金、专业知识领域都具有优势,为了实现企业业务多元化、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等目的也开始涉足租赁业务。如2010年7月在重庆正式成立的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石油旗下,是国内首次到位注册资金最多、规模第二大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服务领域涉及石油装备购置融资、海洋运输船舶购建融资及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融资三个方面。

三、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挑战

过去几年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在业务量还是在产品范围与业务创新方面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发达国家的租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产业,业务遍布全国,业务范围从单机到单船,一直到生产线、工业设备,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租赁的对象,而且更加强调服务多样化。美国设备租赁协会常务副会长RalphPetta在2011年第二届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透漏,2010年美国租赁行业规模为5200亿美元。未来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所面对的挑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监管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从租赁行业的外部环境看,首先是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如在规范合同方面,要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规范租赁物方面,基本上是按《物权法》明确租赁物的权属。涉及到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则分散在290多个条文里面。此框架下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不能满足租赁业务的需要,租赁权属关系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另外租赁行业存在多头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融资租赁行业按照出资人性质由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分别监管。截至目前,由银监会监管的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共17家,其出资人主要是商业银行或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包括部分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列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量约占全国融资租赁总量的50%左右。其余100多家非金融租赁公司则分享剩余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商务部或各地商业厅监管。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注册资要求和风险管理的标准也不统一。

(二)资金来源存在瓶颈

作为信贷发放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资金来源非常重要。然而融资租赁公司融入资金多是短期为主,而租赁项目一般是三、五年或更长,资金来源长期成为租赁公司的一个难题。2007年3月实施的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等。但在近两三年的实际操作中,中国融资租赁还是孤军奋战,根本上还是依赖股东的资金实力,靠股东借款。厂商系靠厂家的积累,金融系靠银行资本金的积累,稳定性较差,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80%-90%都来自于银行信贷。

银监会在2008年年初禁止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向母行借贷资金,以防止母行利用此种方式扩大信贷规模。因此某些银行系租赁公司在成立时就与其他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主要目的就是在资金融通上提供便利,如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提供交叉贷款等。2010年10月11日,交银金融租赁20亿元金融债正式上市交易,成为银行系租赁公司成功发行的首笔金融债。发行金融债券的成本相对低廉,但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不具备广泛操作的可行性,而且非银行系租赁公司较难把握这种融资方式。

(三)业务模式单一、行业发展受限制

虽然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实现高速发展,但目前业务模式仍旧较为单一,多以直接租赁和回租业务为主;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定位于简单的融资功能,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不考虑租赁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仅从融资成本考虑,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并无甚差别。个别租赁公司已经完全成为银行信贷的延伸,融资租赁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作“影子银行”(是指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等的金融中间机构)的范畴。为了达到治理通货膨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中国政府坚定执行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存款准备将率、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来减少市场货币投入量。此外,央行于2011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约谈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并下达口头通知,要求对以往并未纳入银行贷款规模的金融租赁业务实行投放规模控制,并试点租赁投放数据每日上报监管层,对超规模的租赁公司按月实行类似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惩罚措施。

这一政策的提出,将会给金融租赁行业尤其是银行系租赁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但是租赁行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广大租赁企业要调整自身机制,发挥融资租赁的优势,跳出“影子银行”的框框,发挥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为服务企业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服务,成为企业融资的良好平台:致力于帮助融资企业降低总交易成本,实行差异化的战略,扶持中小企业;开展多种业务形式,通过经营租赁和混合租赁等方式,帮助企业进行表外融资;帮助企业设计灵活的租金方案,匹配现金流,使企业以尽可能低的风险和成本获得融资。天津租赁协会会长杨海田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有望构筑和形成一个包括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证券融资有机衔接、科学稳定的资金供给体系。预计2011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将突破万亿元大关,比2010年增长50%左右。

参考文献:

1、蒋宁,张永.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困境分析及路径探究[J].华北金融,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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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8(3).

4、张婧.从“浙租模式”经验谈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对策[J].经济管理,2008(10).

第9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企业添置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融资,把租赁来的设备或购入的设备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

笼统地说,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

发展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引入了融资租赁业。

早在1979年,我国民航总局就首次利用跨国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了一架波音飞机。1981年2月,国内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但是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到15%-3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还不到2%。

长期以来,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截至2006年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账面资产合计142亿元人民币,负债112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当年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3亿元。2004年以来,相继有两家金融租赁公司破产,两家公司被停业整顿,还有两家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而2007年3月通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再次进入融资租赁业。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租赁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

在业务范围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验

租赁是发达国家设备流通的主资金渠道之一,美、日、德等国一直在国际租赁业名列前茅,其中美国金融租赁市场规模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历年以40%左右的份额在国际租赁业中独占鳌头。

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这是由银行及制造商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的。银行的优势在于广泛的客户网络、共享银行的无形资产以及较低的资金成本,制造商的优势在于产品知识的熟悉及残值的处理能力。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的资本回报和资产回报是平均利润率的10%,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在12%~18%左右。

虽然租赁的利润率比银行低,但是,利润收益相对稳定,可以为银行带来稳定、源源不断的收益,从而最大的实现对股东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