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精选(九篇)

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

第1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从本质上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是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金融系统内部紊乱的结果。作为一种信用危机、道德危机,美国金融危机表现出其“传染”的整体性和快速性以及政府处理危机的主导性和一致性特征,并使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系统性、全球性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给各国 经济 造成巨大冲击,教训深刻,值得吸取。应充分认清此次金融危机的本质特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持国内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由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风暴正在全球迅速蔓延并持续恶化。金融创新的过度、信用监管的缺失以及道德风险的蔓延进一步加剧了美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不稳定性,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三大主因。 

一、金融脆弱性理论回顾 

金融脆弱性是指金融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导致风险积聚,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伍志文,2002)。金融脆弱性理论认为金融体系本身是不稳定的,具有内在脆弱性,因此金融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早期比较有影响的金融危机理论有费雪(1933)的债务一通货紧缩理论和明斯基(1982)的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费雪认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与债务的清偿紧密相关的,实体经济部门的过度负债和经济下滑引起债务的清偿。而债务的清偿会导致货币的收缩和周转率的下降。这些变化又会引起价格的下降、产出的减少、市场信心的减弱、银行破产数和失业率的上升。因此,费雪认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源自经济基本因素的恶化。明斯基对于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的分析基于资本主义繁荣与萧条的长波理论基础之上。他指出,正是经济的繁荣埋下了金融动荡的种子。他的基本观点是,实体经济中存在着三种筹资,即抵补性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大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人大于偿债的现金流出)、投机性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大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入小于偿债的现金流出)和“庞齐”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小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入也小于偿债的现金流出)。这三种筹资在经济周期的不同时期所占比重不同:经济繁荣时期,后两种筹资比例大幅度上升,金融风险增大。伴随着借款需求扩大,市场利率上升, 企业 利润下降,市场情绪由乐观向忧虑转变并进一步向恐慌蔓延,企业倒闭,银行借款急剧收缩,从而导致资产价格的快速下跌和全面金融危机的爆发。因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经济 发展 周期和经济危机不是由外来冲击或是失败性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而是经济自身发展必经之路。  

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危机爆发得越来越频繁,而且常常以独立于实际经济危机的形式而产生。在此基础上,金融危机理论也逐渐趋于成熟化(魏波,2006),并形成了三代较成熟的货币危机理论。第一论由保罗·克鲁格曼(p.krugman,1979)首次提出,并由罗伯特·福拉德等人(r.flood和p.garber,1985)加以完善和发展,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和汇率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以及一国国内信贷的无限制扩张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第二论以茅里斯·奥波斯特菲尔得(m.obsffeld,1994)为代表,主要引入预期因素,对政府与私人之间进行动态博弈分析,认为政府对于私人部门预期所做出的反应成为危机爆发的关键因素。第三论形成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许多学者跳出传统的宏观经济分析范围,开始从金融中介、不对称信息方面分析金融危机。代表性人物是麦金农和克鲁格曼等人。其中克鲁格曼(1998)提出的道德风险模型,强调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在导致过度风险投资既而形成资产泡沫化中所起的核心作用,即道德风险起初导致过度冒险,最后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 

二、对美国金融危机演变特征与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分析 

上述金融危机理论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各类金融危机形成的机理,也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脆弱性特征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复杂性,引发金融危机的新因素不断出现,也使这次金融危机呈现出新的特点。  

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首先由次贷危机引起。次贷危机即指由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违约增加,进而影响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导致的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流动性危机。从产生根源上看,实际上它是由金融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特别是金融创新工具的滥用、信用和监管缺失等所导致的一场货币危机、信用危机和道德危机,而通过危机的扩散,目前已演变为一场系统性金融危机(即由于金融市场已经不能再有效发挥其功能,因而趋于瓦解并对实体经济可能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的状态)和全球金融危机。 

(一)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信用危机和道德危机  

根据上述金融危机理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是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金融系统内部紊乱的结果。minsky(1982)认为,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特征,它与这一制度下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有关。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周而复始地出现。周期性出现的新的获利机会总会导致人们的乐观预期,并促使信贷过度扩张。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为了保住客户和市场,银行常常会做出不谨慎的贷款决策。krugman(1998)认为,由于政府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以及监管不力,使得银行和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分析,虚拟资本市场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即金融系统超常发展,就是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发生的基础和条件。上述理论正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最好映照,对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 

从本质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是投资者担心资产价格泡沫风险所产生出来的信用危机,它源于次贷风险,并借助金融衍生产品的渠道进行扩散。美国次贷危机正是源于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从而导致房贷市场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而产生。作为主要面向信用记录欠佳、收人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提供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次贷市场近年来迅速扩张,市场规模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但是,随着美联储不断提高基准利率,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趋向,次级按揭贷款人心理预期与偿付能力下降出现大量违约,而其违约风险通过次贷衍生产品迅速放大,动摇了市场信心,银行纷纷收紧融资条件,借贷机构、基金公司等资金链开始断裂,导致脆弱的金融市场失控,危机最终爆发。  

而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向以制度健全、市场完善、运作规范和信用优良而著称的美国金融市场,恰恰在监管和信用方面出了大问题,整个住房市场和房贷市场各个环节充满了欺诈和贪婪 ,银行和金融机构丧失了基本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理查德 ·比特纳,2008)。从贷款经纪商到贷款公司,从投资银行到信用评级机构 ,从建筑商到房地产中介伪造签名、隐瞒信息、操纵和修改贷款文件、篡改信用、放大收入、评估掺水等无序运作 ,乱象丛生;降低贷款审批标准、贪婪地运用金融创新能力和过剩的流动性,疯狂的市场扩张 ,事后相互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等,这一切更加剧了金融系统内部的紊乱,从而使整个华尔街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之中。  

(二)金融危机的传染具有快速性、整体性和全球性  

关于危机中“传染”的特征也是金融危机理论关注的问题 ,有人甚至认为,危机就是“传染”引起的,没有其他原因尽管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多数学者的认 同,但人们对于“传染”在加剧危机形成中的作用却大多没有怀疑。综合来看危机形成中,“传染”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挥其作用:贸易渠道、金融联系渠道和非理性的羊群效应。  

以金融联系渠道为例。由于参与美 国房贷市场的机构和投资者为数众多,结构复杂,利益勾联,相互衔接,从而形成了一条长长的住房抵押贷款“食物链条”和庞大的交易网。在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便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看到在这一危机中,高度市场化的金融系统相互衔接形成了一条特殊的风险传导路径:即低利率环境下的快速信贷扩张一宽松的住房贷款审批标准一房价下跌、持续加息一出现偿付危机;按揭贷款的证券化和衍生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对冲基金高比例的杠杆效应,加大了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风险的传染性与冲击力,放大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而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又加快了金融动荡从一国向另一国传递的速度。这种远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的泛滥及虚假繁荣,终于导致次贷危机的爆发并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从次贷领域到优贷领域,从房贷市场到整个金融市场,从虚拟经济到实体经济,从美国金融到全球金融等,无一不在经受着这次金融海啸的洗礼与考验。而半年来,曾经不可一世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们一个接着一个倒下,其速度之快 ,损失之惨,更是令人震惊。 

与传统金融危机不同的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传染还表现出显著的“蝴蝶效应”(即地理位置遥远的国家皆能受到金融动荡的影响)和“板块联动效应”(即在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问的传递)。除了美国、欧洲、日本等,拉美、亚洲等区域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甚至有的国家面临国家破产的危险。这反映出全球金融危机的整体性特征越来越显著,也使这场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为一场波及全球的系统性金融危机。  

(三)金融危机的处理具有政府主导性和协调一致性  

此次危机中,全球范围内各国强化金融领域的管制和干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它是抵御 自由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必由之路。由于此次危机具有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为了维护世界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的稳定,美国政府及世界各国政府不得已采取了一系列大规模救助计划和措施 :接管“两房”、向 aig提供巨额贷款、改组投行、回购证券、直接注资、政府担保、联合降息、甚至国有化等,其力度之大、出手之重、方式之直接和多样 ,前所未有。而且全球联手 ,共同行动,也是史无前例。  

全球金融动荡下各国强化政府干预的情况 ,充分显示了政府在拯救危机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一致性 ;另一方面,也恰恰反映了国际金融体系脆弱性的缺陷和不足 ,正是这些国家为降低国际金融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冲击所做的必然选择(刘立峰,2000)。 

三、稳定我国金融市场体系,防范金融危机的现实思考  

无疑,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带有向全球转嫁的性质,给各国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由于我国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次贷危机通过金融渠道对

第2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结合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从税负过重方面具体分析了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存在问题,并结合近期公布的税改方案分析其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三十年,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的杠杆,正在迈向生机勃勃的春天。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金融业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业的税收制度,其长期存在的问题将制约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期出台的税改方案会为金融机构带来哪些利好消息呢?金融业税收制度会因此完善而向前推进吗?首先要明晰我国金融机构税收制度的症结。

1 金融机构税收制度现状以及主要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纳税比重占总体税负的65%—75%,由此可见金融业为国家税收的巨大贡献建立在金融机构沉重税负的基础之上。[1]

其中,在对金融机构征收的所有税费中,尤以流转税税负较为突出。目前,在现行税制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征收的流转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本文主要分析的税种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类:

1.1 营业税

首先,营业税是对金融机构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中国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1994年被定为5%,1997年提高为8%,自2001年起每年递减一个百分点,到2003年降回至5%。虽然如此,金融业的营业税仍然高于其他行业,也大大超出4%的营业税平均水平。[2]同时,同营业税紧密相关的还有按照营业税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 印花税

对于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还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双方征收的税种,尽管其税率较低,但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3]

而在国外,为减少税收对金融业的负面影响,一般是少征营业税或者征收登记税 、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税率很低。如韩国实行金融业0.5%的营业税率;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意大利、德国选择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4]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国外对金融业的征税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2 税制改革趋势及其影响

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直至2008年8月份金融危机产生,为了有效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预防大规模经济危机席卷全国,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改革方案,这对在金融危机中首当其冲的金融机构可以说是一剂良药,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1 印花税调整拉开救市序幕

2008年8月,以雷曼兄弟破产、美林证券被收购、aig集团被美国政府接管为标志的华尔街的金融风暴升级,次贷危机正式进入第二阶段。而此时,中国金融业拉开了应对次贷危机的自救行动序幕。9月16号,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原来的双边征税改为单边征税,这是自1991年以来对印花税的首次调整,而证券交易成本也因此次印花税的下调降低了40%,这对于身处金融危机的金融市场无疑使一次重振信心和稳定资本市场的大好机会。尽管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但是税率的大幅下调比率使得银行业的课税负担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金融机构业绩在金融危机中所受到的负面影响。

2.2 增值税改革为金融业带来利好

此外,正值全球经济衰退阴霾扩散之际,我国也欲通过对营业税税种的改革,为金融业注入新活力。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于12月9日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后,该税种下一步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尽管财政部的规划蓝图不能在短期内实现,但是国家对于营业税的调整趋向已经在近期金融股飙升的事实上体现出来。据报道称,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下调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如果此消息属实,那么金融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具体原因归纳为两个:

(1)由于营业税是对我国金融业影响较大,是我国金融业税收负担的主要来源,所以金融营业税政策调整后,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将会大大降低,这利于盈利的增加。而且也使金融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成为可能,从而刺激生产性信贷和消费性信贷。随着金融危机的扩散,许多行业,以房地产业为代表面临着较高的破产倒闭的风险,而营业税的下调还可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有利于逐步克服较高的坏帐比例。而营业税的下调部分可用于补充资本金,加强盈利能力。

(2)2009年1月1号将成为增值税改革的起始点,以东北地区为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掀起一番改革浪潮。从这次改革内容来看,增值税制不仅要走“转型”之路,更要实施“扩容”之举,即目前没有执行增值税政策的金融等行业,在未来将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增值税“扩容”将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影响,提升其利润空间。同时,这也有助于金融机构避免重复征税,卸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所背负的营业税、增值税双重负担。如果在长期内逐步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大大降低其营业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足发展,并加速与国际金融业接轨的进程。

如今的税制改革在危机的大背景下刚刚拉开帷幕,中国金融业的税制改革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金融改革之路在三十年风雨兼程之后,再次成为热点议题。金融税制改革是金融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金融业税负减负成为金融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2009年施行的税改新政将在国家的稳步推进中逐渐发挥其效,让金融业在税改中成为受益人,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孙金刚. 中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

[2]李扬. 中国金融发展报告 no. 1 (2004)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第3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并购投资决策 特征 体系构建

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来的世界性金融危机,是60年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进口需求缩小、国际收支能力下降和经济增长放缓。在这一形势下对企业的并购投资决策的特征和体系构建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企业投资并购决策概述

投资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或者生产活动投入到一项事业当中,以期在其中获得价值回报的经济活动。在市场化的经济发展中,投资活动是企业获得成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并购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是指一个公司吞并或者合并另一家公司成为一个新的公司,以扩大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占有率。收购、并购和合并在实际操作中统一成为并购,是一项经济产权的交易活动。企业并购投资决策是指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分析、确定投资或者并购对象,对一个投资或并购对象的可行性和未来的收益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查的过程。决策的过程主要包括发现问题、选择目标、收集信息、制定技术、拟定方案和做出最终判断等。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的经营环境变的更为复杂,投资并购的风险加大,产生了很多新的影响因素,企业管理者在投资并购决策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增多,在当前形势下对企业投资并购决策的特征和体系构建问题进行探究,是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并购投资的特征研究

复杂性。复杂性增大是金融危机对企业经营环境带来的首要影响,在复杂的、不确定的环境下,企业的投资并购预测就较难,投资并购的条件不明确,对未来的收益情况也受到过多因素的影响而难以预测。这就导致企业在在进行投资并购难以进行决策,控制力下降。

企业投资并购决策的敏感性。从宏观的经济发展来说,经济是呈周期性发展的。在宏观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企业大多会采取扩张的发展方式,投资并购决策活动增多;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企业也会采取收缩的发展方式,对投资并购采取谨慎的态度。经济发展在大趋势中也会发生短时间的上升或者下降的现象,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但也存在着逆势操作的现象,如在经济环境稳定时期,虽然有利于企业的投资并购,但成本较高,如果在经济低迷时期进行投资并购,所需的成本则较低,待市场好转后也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因此,过于波动的经济环境使得企业的对投资并购的敏感性增强,对经济发展形势的研究是投资并购决策的关键。

投资并购决策的动态性。投资并购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需要在科学的决策机制指导下进行,包括有设计、收集信息、选择和审查四个步骤。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不确定因素增多,导致这四个程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甚至重新返回前一阶段。投资并购决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对市场信息进行持续的吸收,甚至一段时间的观察,最终做出决策。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决策,需要在正确的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对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动态观察,保证投资并购决策正确。

三、金融危机下企业投资并购体系的构建

决策体系是指决策主体和决策规范等的综合,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推动者。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的投资决策系统构建包括有决策组织、决策目标、决策内容、决策信息、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评价。金融危机下,投资并购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金融危机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

决策组织。决策组织是企业投资决策的核心和基础,包括企业各个部门和阶层的代表,较为准确的反映出企业对投资并购的意志。不同的投资并购决策会对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内部可以对投资并购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两个主题就是管理者和股东。企业的管理者在并购中追求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的有利条件,而股东则追求公司价值的提高。投资决策组织是避免投资并购动机的有效措施,决策主体的增多,可以有效的避免决策过程的专制、主观性,平衡企业内部的利益和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理想的企业投资并购决策组织包括董事会决策组织、管理者组织和外部专家组织。外部专家组织对投资并购进行监督,并负责对金融危机形势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

决策的目标、内容、执行和评价。决策的目标、内容、执行和评价是投资并购决策的主要部分。决策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决策活动的前提条件;决策内容包括目标选择、时间、资金问题等。这一阶段需要对投资项目和被收购企业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对并购和投资新建进行比较。决策的执行是指对目标、时间、成本等进行执行。评价是指决策完成一段时间后所进行的评价,作为企业决策的经验参考。

决策制度和方法。决策的方法,当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统计和运筹学基础上建立的统计决策,适合用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的投资并购决策,其特点是通过模型将实际的复杂问题进行简化,以简化后的问题进行最优答案的决策。另一个就是现代决策理论,是建立在组织理论、社会性和心理学的基础上的,以决策组织的行为机制为重点,追求决策的满意解答。并购投资决策,需要企业管理者根据实际的情况需要,结合使用统计决策和现代策略两个理论,设计出符合企业发展利益的决策方法。

四、总结

金融危机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投资并购决策时需要对经济环境作出更多的观察,企业对金融危机形势下的投资并购决策特征的体系构建进行研究,掌握其复杂性、动态性、敏感性等特征,完善决策体系,实现金融危机下的企业增长。

参考文献:

第4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欧盟出手 美国热身

作为金融危机之后强化金融监管的改革之举,欧盟委员会在推出银行税上不仅发出的声音格外凌厉,而且实际行动也再一次彰显了区域一体化的力量。日前,号称欧盟阵营中三大巨头的英德法发表共同声明,极力主张全球统一征收银行税,而且表示即使征收银行税不能达成全球性共识,银行税也将在欧洲范围内开征。

英国财政部在最新紧急预算案中明确规定,英国将从2011年1月起对银行课以0.04%的银行税,而从2012到2013财年开始银行税率将提高到0.07%,两个时期的征税对象均为所有的英国银行以及在英运营的外资银行。紧追着英国,德国政府明确表态将在今夏敲定银行征税草案,同时,法国表示将在制定政府预算案时推出银行税,并将在2011年的预算中写入银行税细节。而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匈牙利堪称是开征银行税的另一个“急先锋”。匈牙利政府日前表示,该国已决定在2010年内额外开征银行税。因此,从时间进度来看,匈牙利应该是首个开征银行税的欧盟成员国。

不过,欧盟将要开征的银行税并没有采取“一刀切”。英法德在共同声明中指出,银行税的具体税项设计可能各有不同,以反映不同的国内环境和税务制度,但税率水平将考虑确保公平的需求。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灵活性,开征银行税才在欧盟成员国取得了一致,预计后续将会有更多的欧洲国家陆续跟进开征银行税。

当然,欧盟在全球首次开征银行税实际并不孤独。早在今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提议对银行净负债征税0.15%,而且随着新版金融改革方案日前在国会获得通过,征收银行税在美国已经铁板钉钉,正是如此,在加拿大多伦多G20首脑峰会上,奥巴马再次作出了美国将对大型金融机构征收0.15%银行税的公开表态。

需要注意的是,美欧虽然在征收银行税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实际税收征缴却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别。如,美国主张按银行的规模来征收银行税,即只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开征新的税款,而欧盟按银行的负债、资产、赢利及红利支付等因素来确定征收银行税的额度;美国计划用10年时间的银行业税收收回纳税人为金融危机承担的成本,而英国没有时间限制;美国的税率为15个基点,而英国等的税率较低,其中短期负债按7个基点征税,一年以上的长期负债则税点折半。

反制银行 纾困政府

由于增列和开征新的税种属于财政政策的紧缩性内容,因此这一做法无疑与目前欧洲债务危机蔓延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前景不明朗的基本生态不相互符合。显然,欧美积极倡导征收银行税并且欧洲国家政府急于启动银行课税新机制有其特殊的诉求。

首先,政府试图通过征收银行税纠正和重塑自身的道德形象。在金融危机中,欧美国家政府都对陷入困境的银行业进行了慷慨的“输血”,此举随即招来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谴责,虽然许多受救助的银行在危急之中免于破产或者已经起死回生,但公众对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帮助银行的质疑和抵触情绪却始终没有消除。因此,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欧美国家政府期望通过征收银行税回收此前用于援助金融系统所支出的纳税人资金,这样既可以补偿因银行的不当行为给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同时给公众一个较为明确的交代,挽回一度受损的政府形象。

其次,开征银行税旨在防止银行业的过度冒险行为。鉴于金融机构乃金融危机始作俑者的客观事实,而且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欧美国家政府希望开征银行税达到对银行业的有效制约和引导。而且,一旦未来银行面临倒闭、破产或危机时,再也不像过去那样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而是让银行自己来买单,承担其造成金融危机后果所应尽的责任。

再次,政府征收银行税可以有效缓解财政赤字的巨大压力。目前,美国和欧盟成员国都面临着巨大的赤字压力,为此,英国政府推出了一个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削减支出计划,表示强力压缩1630亿英镑的赤字规模,德国公布了未来4年内800多亿美元的紧缩计划,法国计划在未来3年里削减450亿欧元公共开支,美国也作出了2013年前削减半数国内财政赤字的承诺。而在目前各国经济低迷、政府收入渠道收窄的情况下,新增银行税无疑可以帮助公共财政压缩赤字和平衡收支。资料显示,根据市场人士的预算,英国开征银行税每年将从银行业收取20亿到30亿英镑左右的税收,匈牙利政府征收银行税可使今年的公共财政收入增加2000亿福林,并由此帮助该国政府将今年预算赤字占GDP的比例降至3.8%的目标。而按照奥巴马的打算,美国征收0.15%的银行税可在今后10年内收取1170亿美元的税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表面上看来属于经济范畴的银行税其实涵盖着深层的政治诉求。在美国,据《华尔街日报》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美国人对奥巴马总统领导能力的信心目前已经下降到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从未有过的程度,而且美国即将于11月份进行国会中期选举,奥巴马希望通过金融改革和征收银行税两项重要举措使其重新赢回美国选民的认可和支持。在欧盟,尽管利用纳税人收入救助银行的行为在西方世界受到广泛抗议,但欧洲存在的西欧救助东欧的情况让西欧民众的愤怒之情更盛,正是如此,欧洲对于开征银行税的需要相当迫切。

市场承重技术解压

作为调节市场的一种经济手段,银行税的开征在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的同时,其对微观经济主体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也不容忽视。正是如此,美国对于征收银行税目前还没有急于操刀动手,而从欧盟来看,银行税一旦开征,银行业将必须承受来自许多方面的直接或间接考验。

银行利润受到无情的挤压是银行税带来的直接冲击。根据摩根大通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在考虑降低企业税率等对冲因素的前提下,开征银行税将令英国银行2011年及2012年的赢利分别减少2.4%及2.5%,而同期没有对冲措施安排的法国银行的赢利分别将减少3.1%和3.3%,德国银行的利润同期分别可能降低2.6%和2.9%。

欧洲银行补充资本的时间表被相对放慢和延后可能是银行税开征后不易察觉的事实。目前欧洲的债务危机导致欧洲银行资金来源收紧,而且欧洲银行本身的流动性状况非常不理想。根据普华永道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09年底,欧洲各国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所记入的坏账中,德国银行业达到2130亿欧元,英国银行业达1550亿欧元,西班牙银行业达968亿欧元,意大利银行业达590亿欧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税的出台无疑使银行的资金面更加糟糕,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的能力势必受到扼制。

相比于利润缩减和补充资本金速度放缓而言,银行税可能削弱欧洲银行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才是市场人士最为担忧的事情。一方面,由于征收银行税只是欧洲国家单方面的行为,在其他国家并没有响应的情况下,一些外资银行尤其是投资银行就会将在欧洲的业务转移到费用较低的地区;另一方面,银行税引起银行利润的压缩从而导致银行经营人员收入的减少和金融人才的流失。以英国为例,据英国金融业就业网站日前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逾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英国开征银行税的举措将迫使落户在英国的国际金融服务公司及部分员工退出该国,这将对该国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也许正是谨慎考虑到了银行税征收可能产生的以上负面后果,欧洲国家政府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和对冲措施来最终减轻对市场的冲击。如英国目前将银行税的征收范围仅局限在资产负债表200亿英镑以上的大型银行,征收对象剔除传统的合作社和按揭银行,而且从事传统业务的银行所付税率低于从事更具风险业务的银行;与此同时,英国出台调低企业税率的特殊政策,政府决定在4年内将向所有公司征收的公司税从28%降至24%,以抵销银行税带来的负面影响。

分歧明显应者寥寥

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IMF在今年4月明确提议各国向银行征收两种税金,即“金融稳定贡献金”(FSC) 和“金融活动税”(FAT),用于支付未来任何政府救助计划的费用。某种程度而言,IMF的建言是对奥巴马政府先前提议的肯定性反应,也正是有了IMF的“全球性”主张,同时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银行税对本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美国和欧洲国家政府才不遗余力地试图将银行税推向所有国家。

然而,在2010年的韩国釜山G20财长会议和多伦多G20首脑峰会上,除了韩国代表表态在未来10年征收银行税之外,绝大部分工业化国家都投了反对票。其中,加拿大政府公开表示,加拿大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完全没有必要也不会对其征收银行税;澳大利亚政府则发表声明称澳大利亚金融系统并未爆发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的问题,因此不准备征收银行税;与此同时,日本则多次以“日本在泡沫经济时代就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机制,可以提供很好的保护”为由,表示日本不想开征银行税。不仅如此,银行税遭到了新兴市场国家的普遍反对,特别是“金砖四国”政府一致认为,自身的监管机制已经足以避免发生大规模银行信任危机,因此征收银行税完全没有必要。

客观地分析,欧美国家力推的银行税之所以没有得到预期中的响应,一方面说明欧美政府过于高估了自己的影响力,同时也忽视了全球范围内征收银行税尚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的现实。

应当承认,美欧银行业的经营失误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同时,这些金融机构也得到了本国政府的不菲的资金救助,而在非美欧国家,它们的银行业既没有引发危机,也没有受到本国纳税人的援助。因此,以解决欧美国家危机救助成本分摊为主要目的银行税在许多非欧美国家自然就没有市场。

问题的关键在于,过度投机、大举借债,最终陷入高杠杆率的泥潭乃是欧美金融机构的的普遍问题,而在许多非欧美国家中,这些情况不仅不存在,而且银行机构经营状态还异常良好。以加拿大为例,即使在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加拿大银行业仍在持续赢利,纳税75亿加元,为加拿大的GDP作出了3%的贡献。同样,中国银行业不仅赢利状态稳定,而且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试想,如果让这些国家向银行征税,无异于医生要求一个本来健康的人服药,最终必然产生药物的负面影响。

第5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当下金融行为和金融产品设计五花八门,说不清它该属于哪个部门监管。这将导致监管真空,而在监管真空的条件下,各色制度套利、监管套利行为严重影响中国正常的金融市场,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比如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都是典型或非典型金融行为,甚至互联网公司已经什么金融业务都做。曾经一段时间,互联网简直就是“护身符”,不管什么样的金融行为,只要是互联网公司做的,那就是“创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但如何监管、由谁监管,迟迟难有定夺,导致监管真空期过长。

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这件事,不是转变一下行政体制就可以得到充分解决的问题。比体制变革更重要的是机制,我们如何才能构建一种机制,构建一种怎样的机制才能使得监管部门愿意监管、主动监管、及时监管,并有效把握监管尺度。我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否则,仅仅有部门权利的重新构建,而并无监管的有效期许。

比较适合中国的金融体系应当是基于分业经营的混业监管。金融各业就算跨界也该是有限跨界,而不是大家都干同样的事。因为中国金融基础薄弱,而且自律性严重缺乏。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金融各业之间存在接续性特征。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金融大致分为两类:其一是股权金融,其二是债权金融。这两类金融各具特征,但又相辅相成,而通常具有接续性特征。

一般而言,企业发展初期,规模小,抵押物稀缺,在这个时候,企业需要有具备独到眼光的股权投资者融资支撑;当企业长大了,股权值钱了,这时的企业才具备了债权金融进入的条件。这时金融规律,也是金融经营者必须遵从的客观要求。正因如此,全球金融市场都明确划分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金融市场,而参与者的风险偏好也截然不同。股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更看重企业未来的成长,而用不着抵押物和当下的现金流;但债权金融偏好的投资者则完全不同,他们更在乎企业的现金流、抵押物和安全性。

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尤其体现在“特殊市场情况”的时候,比如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无非是两种:要么是股市泡沫崩盘的危机,要么是债务危机。在危机时刻,股权金融和债权金融的接续性非常突出。美国发生了债务危机,债券市场几乎停滞,如果这时候美国没有一个健康的股票市场,那企业融资路径必然中断,以致债务危机转变为全面的经济危机;同样,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破灭,股票市场一落千丈,如果这时候没有一个健康的债券市场接续,企业融资也势必中断,而是股市危机转化为经济危机。所以,我们必须要懂得这个金融市场相互促进,同时也相互接续的规律。

第6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美国总统奥巴马虽在今年1月建议,向50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大银行非存款负债征收0.15%、共10年期的“金融危机责任税”。早在韩国釜山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美国就提议在全球统一征收银行税。美国总统奥巴马更是在金融改革草案获得参众两院通过后,对征收银行税信心大增。但6月25日在奥巴马赴加出席会议前其众、参两院代表协议最终确定的金融改革法案却并未包含此内容。

对于是否开征银行税,G20成员国的分歧很大。这是因为欧美国家深受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冲击与影响,金融系统遭到了很大破坏,为防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欧美国家纷纷向本国的金融系统提供巨额的救助资金,但这些救助资金是由纳税人支付的。因此,美国和欧盟希望通过向银行征收特别税,回收先前用于援助金融系统所支出的纳税人资金,并适当补偿因银行的不当行为给经济社会造成的很大损失。

由于各国受金融危机的冲击程度不同,因而对征收“银行税”的姿态差异较大。像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金融系统并未爆发像欧美国家那样的严重问题,相反却很好地抵御了这场金融危机,它们根本就没有征收银行税的必要性。另外,这部分国家还认为,征收银行税将削弱本国银行的竞争力,也有碍于本国的经济复苏。中国、巴西、印度、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因金融体系未在危机中严重受损而拒绝开征任何形式的“银行税”。所以,G20成员国中有部分国家不赞成征收银行税,或至少对征收银行税不那么热心。

中国财政部国际司司长郑晓松在6月26日中国代表团新闻中心吹风会上指出:“征收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税不是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唯一选择。”郑晓松说,提高监管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危机最有效的办法。他认为,是否征税应该由各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而不是推行全球的统一标准。

在多伦多峰会尚未召开之际,征收银行税这一提议就遭到峰会东道主加拿大等国的反对。加拿大认为,相对于开征银行税,设立紧急资金将是更好的选择。包括印度、韩国在内的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反对征收银行税。

第7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实力的相对接近,20国集团(G20)开始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力量。相比于7国集团(G7),20国集团涵盖的经济体更具代表性,其集团领导的合法性以及处理全球问题的能力也有所提高。G20成立以来,在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及全球经济的政策协调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当G20真正走向世界经济政策协调的中心以对全球经济政策加以协调时,却依然面临较大的合作困境。从多伦多峰会刺激和退出政策的分歧到伦敦峰会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争论,再到首尔峰会汇率问题的互不相让,G20政策协调的困难暴露无遗,在涉及金融改革、贸易保护、政策刺激以及汇率制度选择等核心问题时,G20国家内部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本轮金融危机的出现是将G20推向全球经济政策协调核心位置的根本动力,因此,G20合作具有典型的危机推动型特征,会议的主题也多以应急性问题为主。一旦危机过去,伴随着共同利益的减少,不同国家在权力分配和利益争夺上的博弈将会进一步加剧。因此,G20长期内的合作与政策协调仍然离不开共同利益支持下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同国家产出变动与宏观政策效应的趋同则构成了G20进一步合作与协调的先决条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着重从经济基础层面探讨G20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困境和未来的演进方向。笔者在对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进行估算的基础上,从金融危机后G20国家实体经济产出损失的对称性以及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一致性两个层面对G20国家的合作困境加以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在金融危机发生的初期,全球实体经济的普遍衰退为G20的深化合作提供了内在动力,但无论从产出损失的角度看,还是从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出发,G20成员国内部非对称的特征都始终存在,而这一点,直接形成了当前G20政策协调与合作的现实困境。

    二、金融危机下G20产出损失的非对称性

    下面,笔者首先对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产出损失进行估算,并从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层面对G20国家进一步合作的经济基础加以探讨。实际估算时,笔者分别从实际产出的增长率损失和绝对产出水平损失两个层面来对实际产出损失进行衡量。

    对于实际产出增长率损失的估算,笔者主要参考荷和汉和克林格比(Hohohan and Klingebiel)以及克拉斯森斯、克林格比和莱温(Claessens, Klingebiel and Laeven)的计算方法[1][2],通过考察金融危机发生前后各个国家实际产出增长率的变化,以危机前与危机后实际产出增长率的差值来对本轮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加以衡量。其中,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增长率以每个国家2008—2009年实际产出增长率的平均值表示,而金融危机前的经济增长率笔者则以一定时期内各国实际产出增长率的均值表示。为了增强产出损失估计的稳健性,笔者选取2007年、2005—2007年、2003—2007年三个不同的时期为参考基期,以这些时期实际产出的平均增长率作为危机发生前相应国家的产出增长率。

    同时,正如郝格斯等人(Hoggarth et al.)和博伊德等人(Boyd et al.)所指出的,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初始年份产出水平往往下滑较为严重,因此即便在产出增长率达到金融危机发生前水平的情况下,实际产出水平也往往低于危机前的产出水平。因此,单纯从产出增长率损失的角度来衡量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实际产出损失的大小。[3][4]对此,笔者在以实际产出增长率损失对金融危机的实体经济效应进行考察的同时,也引入对于绝对产出水平损失的分析。具体来说,笔者主要以实际产出相对于潜在产出的差值来对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绝对产出损失进行估算。潜在产出的测量主要是在假定不发生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按照金融危机发生前的产出增长率所可能实现的产出水平。而危机发生前的产出增长率仍然参考多个时期,以2007年之前1年、3年和5年产出增长率的均值来表示。

    表1从产出增长率损失和绝对产出水平损失两个维度,基于金融危机发生前产出增长率的1年平均值、3年平均值和5年平均值,给出了金融危机发生后,G20国家实际产出的损失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发生后,在G20国家内部,实体经济产出损失的全面性和非对称性表现得非常明显。

    一方面,在全球贸易、金融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国别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逐渐深化,产出波动的传递和影响也逐渐拓宽到全球经济层面。因此,本轮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具有非常显著的全球性特征。这一点,对于G20国家而言也不例外。从表1可以看出,在G20成员国中,无论以何种指标对金融危机的产出损失进行衡量,① G20国家的实体经济都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受到了负向冲击。除去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的产出损失相对较小外,其余G20国家的产出损失大部分都在3%以上。整体而言,G20国家产出增长率的平均损失在4%左右,而绝对产出损失的大小则在4.6%~5.0%之间。

    另一方面,虽然从整体上来看,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几乎对每个G20国家都形成了负向冲击,但在本轮金融危机的产出效应呈现出全面性特征的同时,在G20国家内部,产出损失的非对称特征反映得依然非常明显。具体来说,就G20中的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整体而言,虽然本轮金融危机起源于发达国家,但从实体经济所受到的冲击来看,新兴市场国家整体受到的冲击却相对较大,其平均的产出增长率损失大概比发达国家高出0.3个百分点到0.5个百分点,而绝对产出损失则高出了0.2个百分点到0.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在新兴市场国家内部,产出损失的分化特征也比发达国家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G20中的新兴市场国家而言,这里既存在着产出损失相对较小的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韩国,也有产出损失相对严重的阿根廷、墨西哥、俄罗斯和土耳其,产出增长率损失最大的俄罗斯和最小的印度尼西亚竟然有接近9%的差异。而与之相对应,发达经济体的产出损失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非对称特征,但却相对较为收敛,增长率损失大部分在3%~5%之间,绝对产出损失则在5%左右。G20内部非对称的产出损失特征,在反映了不同国家初始经济条件巨大差异的同时,也为G20的进一步合作带来了新的困难。

    事实上,如果我们参考1973—1975年经济危机的产出损失时,当前G20国家产出损失的分化特征表现得更为明显。以3年平均方式计算出 的产出增长率损失和绝对产出损失为例,在1973—1975年的危机中,7国集团的产出增长率损失为4.24%,绝对产出损失则为5.64%,② 比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G20发达国家的平均产出损失略高,但标准差却只有1.37%和2.72%,不但低于当前G20国家2.26%和2.73%的标准差,更是大大低于G20国家中新兴市场国家产出损失的标准差(见表2)。这进一步说明了在当前全球经济的治理框架下,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内部较大的分化特征,相对于20世纪G7国家而言,G20国家在现实合作上的困境更为明显。同时应注意,不但在产出损失上G20国家的分化特征明显,就危机发生前的经济条件而言,当前G20国家的经济差异特征也更为突出。表2计算了不同类型国家在两次危机发生前初始经济条件的差异状况,③ 从中可以看出,与产出损失相一致,在危机发生前的初始经济条件上,20世纪70年代G7国家的外部经济变量收敛特征也更为显著,经常项目平衡、对外贸易开放水平和金融开放水平的标准差都相对较小,分别只有0.70%、31.31%和43.61%,均远低于当前G20国家外部初始经济条件的标准差。较小的初始条件差异不但导致了产出损失的相对收敛,也为G7国家政策效应的一致性提供了保证。而这一点,既是G7国家逐渐走上全球经济治理核心地位的经济基础,也说明了当前G20国家深化合作的现实困难。

    

    三、金融危机后G20的政策效应差异——一个内生分组视角

    在前一部分的分析中,笔者从产出损失分化的角度探讨了G20国家政策协调的经济基础,认为虽然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全面冲击为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协调提供了内在动力,并使得G20逐渐取代G7成为世界经济政策协调的核心力量,但从产出损失分化的角度看,其政策协调的经济基础仍不稳固。在接下来的分析中,笔者将视角转向政府政策层面,探讨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在减少产出损失方面的效应大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即便产出损失在不同国家间存在着国别差异,但是如果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在力度和效应上存在一致性,这些国家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的建立仍然值得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初始经济条件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一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的一致性与否。因此,在分析不同国家经济政策效应差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这些国家的初始经济条件进行考察。进一步说,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初始经济条件进行分组,以决定哪些国家是“同一类”国家,并对不同类别国家的经济政策效应进行考察。

    (一)分析方法及数据说明

    实际分析时,笔者不再采用简单地以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属地区等外生指标为依据的分组方法,而是采用汉森(Hansen)所提出的非线性的门槛回归方法(threshold regression)[5],在对样本国家进行内生分组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前提条件组合下、金融危机后各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果差异进行探讨。

    具体的模型如下:

    Y=C+β×POLICY+e (1)

    式中,Y代表金融危机后各国的产出损失情况;POLICY为政策变量,实际分析时,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分别以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政府支出和货币供给增长率的变化值表示。由于不同政策变量的产出效应依赖于一系列前提条件,所以我们需要对回归过程中的门槛值进行考察。如果前提条件变量中有门槛值的存在,则式(1)可以写成如下的形式:

    

    

    就说明有门槛值的存在。笔者的工作就是对门槛值的存在进行考察并对其大小进行估计。同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变量的门槛值,对样本国家进行内生分组,分析不同“类别”国家的政策变量对产出变化的影响。实际分析时,笔者主要考察4个门槛变量,分别为贸易开放度(TO)、金融开放度(FO)、经常项目平衡(CA)和汇率弹性(ER)。其中,贸易开放度以一国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金融开放度则参考莱恩和米尔斯—范瑞提(Lane and Milesi-Ferretti)的研究[6],以一国金融资产和负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经常账户平衡则以经常账户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表示;汇率弹性变量笔者以每个国家2002—2007年实际有效汇率波动的标准差来加以表征。实际分析时,为了消除短期波动因素的影响,除去汇率波动变量外,其余3个变量均为2005—2007年相应经济变量的平均值形式。金融开放的数据来自External Wealth of Nations Mark II数据库,其余变量均来自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数据库。

    具体分析时,首先需要对门槛值的大小进行识别。根据汉森(Hansen)提供的算法[5],门槛值γ的估计值就是使得回归残差平方和最小的γ值。④

    由于在零假设下,门槛值是无法识别的,因此普通的LM检验的分布是非标准的,其显著性水平无法从标准的表中直接给出。对此笔者必须采用“自举法”(bootstrap)来获得其渐进分布。

    (二)样本内生分组结果

    笔者首先根据由2007年的产出增长率为基准所计算出的增长率损失指标,对91个样本国家进行“自举法”的估计。

    首先,针对整个样本进行第一轮分组。观察“自举法”所生成的bootstrap P值,发现CA和ER这两个变量门槛值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而基于TO的分组生成的P值虽然较小,但仍然大于基于FO分组的P值。FO分组的P值接近于零,因此参考汉森(Hansen)的研究[5],笔者以P值最小的FO作为样本第一轮分组的核心条件变量。同时进一步对FO的门槛值进行估计,发现其门槛值的大小为155%。因此,笔者以155%的金融开放水平为基准,将整个样本分为高金融开放和低金融开放两组国家,前者包含49个样本,后者则有42个样本。

    其次,针对金融开放水平较低的49个国家,笔者采用相同的方法对“门槛效应”的存在进行第二轮的检验。4个变量“自举法”估计的P值分别为0.007(CA),0.093(TO),0.591(FO)和0.024(ER),说明在这些金融开放水平较低的国家,经常账户平衡又构成了另一个核心门槛变量。对其估计的结果表明,其门槛值为0.964%。因此,笔者进一步将这些金融开放水平较低的国家再一次分为经常账户顺差较大的33个国家和经常账户顺差较小(逆差较大)的16个国家。由于第二组国家的样本数较小,因此笔者不再对其进行进一步分组。对第一个子样本进行第三轮检验的结果表明,在低经常账户顺差—低金融开放的33个国家里,贸易开放程度在6.1%的 显著性水平上有门槛效应的存在,相应的门槛值为66.92%。因此,笔者再将这些样本分为包括13个低贸易开放和20个高贸易开放的两类国家。

    此外,依照同样的逻辑,笔者针对初始产出水平较高的42个国家,进行了第二轮以及第三轮“门槛效应”存在的检验,又进一步将这42个国家按照贸易开放度和经常账户平衡状况分为3个子样本。具体的分组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与传统的外生分组结果不同,在考虑政策效应门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笔者对G20的内生分组结果更为具体。而从宏观经济政策效应一致性的角度来看,与产出损失的非对称性特征相类似,在G20内部,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分化特征也非常明显。具体来说,印度、土耳其和墨西哥由于其外部经济条件较为相似,其宏观政策的效应大小和方向较为一致,而中国、韩国和巴西等国家虽然同为发展中国家,但由于其较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则被分在了另一个高贸易依存、低金融开放的组别中。此外,虽然发达国家整体上具有高金融开放和低贸易依赖的特征,但其外部经常项目平衡状况的差异仍然将8个发达国家进一步区分为贸易顺差组的加拿大、日本和德国,以及贸易逆差组的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

    需要提及的是,内生分组的结果在反映了G20国家初始经济条件巨大差异的同时,也彰显了G20内部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差异,而在产出损失不对称的条件下,宏观经济政策的分化特征则进一步导致G20未来政策协调以及经济合作难度的加大。G20国家未来政策协调成功的关键仍然在于国内初始经济条件趋同下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一致性。而从区分G20国家“类别”的条件看,由于外部经常项目平衡状况和对外开放程度是较为核心的指标,因此在发达国家对外开放水平整体较高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可能会以政策协调的一致性为由,进一步要求发展中国家提升整体的对外贸易和金融开放水平。同时,由于外部经常项目平衡的方向和大小既是不同国家在当前国际分工体系中分工地位存在差异的外在反映,也决定了一国的利益实现机制和利益实现水平的高低。因此,在外部经常项目平衡状况成为影响G20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对外部失衡状况的调整既是G20国家未来政策协调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G20国家未来利益纷争的焦点所在。这一点,在巴黎峰会上已经初步得以体现。

    (三)不同内生分组国家政策效应的差异

    为了进一步对G20内部不同“类别”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具体差异进行考察,在完成对样本数据的内生分组之后,接下来我们重点考察不同“类别”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金融危机后一国产出损失的影响。分析时仍采用经怀特异方差调整后的最小二乘估计,结果见表4。⑤

    

    从表4可以看出,在不同的组别内,金融危机后一国所采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果无论在系数大小还是在统计显著性水平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来说,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来看,相对于低金融开放程度的组别而言,在金融开放程度较高的第4组、第5组和第6组,无论是财政政策变量还是货币政策变量在统计上大都不显著,不同组别之间宏观经济政策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变量符号的相对大小上,显著性水平并未呈现根本不同。这说明在金融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宏观经济政策在抑制产出下降方面几乎没有发生作用。究其原因,这可能与开放条件下政策的溢出效应有关,即在对外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较高的贸易开放度和金融开放度漏出了国内相应宏观政策的效应,使得一国产出变动的情况对本国宏观经济政策行为的敏感性降低。

    2.在金融开放程度较低的组别下,外部经常账户平衡情况成为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核心初始经济变量。从表4可以看出,在第1组和第2组国家中,货币政策变量的符号为负,并在统计上非常显著,而财政政策变量的统计显著性则不明显。而在第3组中,情况恰恰相反,财政政策变量在统计上显著为负,而货币政策变量的符号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说明,在那些经常项目顺差较大的国家,财政政策在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产出负向冲击时更为有效,而在那些经常项目顺差较小(逆差较大)的国家,货币政策在抑制产出下降方面的效应则更为显著。究其缘由,这可能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方面,在一国存在较大的经常项目赤字的情况下,其财政政策的运用空间将受到较大限制,在面临产出下降的冲击时,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加剧内外平衡政策的冲突,而此时扩张性货币政策的运用则有利于实现产出增长和外部平衡的双重目标。另一方面,在经常项目逆差的情况下,资本项目顺差下外部资本的流入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在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下利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吸引资本的流入,可以部分抵消掉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但在对外金融开放程度整体较低的背景下,这样的一种作用机制却受到了较大限制,而此时货币政策扩张下低利率水平的负面影响则被进一步缩小了。

    3.第1组和第2组的国家均具有低金融开放水平以及较大的经常项目逆差的特征,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开放水平上。而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应来看,处于这两个组别的国家其财政政策变量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而货币政策变量的系数则均在统计上显著为负,只是系数的相对大小有所不同而已。整体上看,无论以何种指标衡量,第1组国家货币政策的效应都要大于第2组国家。这一点,进一步论证了笔者之前所提到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政策的溢出效应,即较高的贸易开放水平可能较大地漏出了一国内部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

    (四)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检验——绝对产出层面

    在就宏观经济政策在减少产出增长率损失的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接下来继续对不同前提条件下,一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效果在减少危机造成的绝对产出的效应进行探讨,以对上述的实证分析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的实证结果见表5。⑥

    

    从表5可以看出,在以绝对产出损失替代增长率损失指标时,实证分析的结果与表4的结果基本一致,说明了本文实证分析的稳健性。也就是说,在本文的样本国家中,由于每个国家初始经济条件的差异,不同“类别”的国家其宏观经济政策的产出效应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当一国对外金融开放水平较高时,由于开放条件下溢出效应的存在,一 国产出变动无论对财政政策还是对货币政策的敏感性都大大降低,此时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产出效应相对有限。而当一国的金融开放水平低于一定的门槛时,一国外部经常项目平衡的状况又进一步影响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产出效应的相对大小。对于经常项目顺差较大的国家而言,财政政策在抑制产出下降方面的效应可能更为显著,而对于经常项目逆差较大的国家而言,在应对产出下降时,货币政策的扩张可能是较好的选择。与此同时,即便在那些金融开放水平较低、经常项目逆差较大的国家内部,由于不同国家贸易开放水平的不同,其货币政策的效应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只不过,相比于产出损失的增长率指标,当使用绝对产出损失指标时,这种差异表现得不是那么明显而已。

    (五)小结:从G20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差异看G20的合作前景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产出损失的分化特征类似,G20在政策协调上的进一步深化合作也缺乏宏观经济政策效应一致性的基础。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就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而言,虽然发达国家外部经常项目的平衡状况存在差异,但在对外金融开放水平整体较高的背景下,其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分化特征并不明显。也就是说,相比于发展中国家,从宏观经济政策效应一致性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更易于形成合力。这一点,进一步佐证了笔者产出损失层面的分析结论。同时,如果进一步考虑开放背景下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溢出,在未来发达国家经济复苏较为缓慢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在要求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之外,还有可能会通过贸易保护以及汇率手段等方式来减少其本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挤出效应。这些因素加上不同国家围绕外部经济失衡的利益纷争,势必会形成G20国家进一步政策协调和经济合作的黯淡前景。

    四、结论

    本文主要从经济基础层面对当前G20合作的现实困境加以解释,通过对金融危机后G20国家实体经济产出损失的考察以及内生分组视角下对不同“类别”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分析,笔者发现,当前G20国家政策合作的现实经济基础无论在产出损失的对称性方面还是在政策效应的一致性方面都存在典型的分化特征,而这直接带来了当前G20国家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现实困境。

    同时,由于对外开放水平和外部经济失衡特征是影响一国宏观经济政策效应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发达国家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G20中的发达国家可能会以政策协调为名,要求新兴市场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而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刺激效应,各种贸易保护和汇率手段的运用也有可能频繁出现。此外,鉴于外部经济失衡状况在一国宏观经济政策效应和利益实现上的重要地位,在未来G20的进一步合作中,外部经济失衡的调整必然会成为G20国家利益博弈的焦点所在。

    最后,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由于相对于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在G20内部的分化特征更为明显,而分歧加大下共同利益的减少势必会进一步弱化新兴市场国家的合作意愿。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虽然金融危机后G20的地位有所提升,但在一定意义上这只是发达国家应对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的主动调整,其整体设计和制度框架仍然是符合发达国家现实利益的。在世界经济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世界经济政策协调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不会发生根本改变,而经济权力向发展中国家的让渡和转移也需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得以实现。

    [收稿日期]2011-11-02

    注释:

    ① 在个别指标衡量沙特阿拉伯和印度尼西亚的产出损失时,并没有发现这两个国家的实际产出受到了较大的冲击。

    ② 出于一致性的考虑,这里的产出损失主要考察的是1974—1975年的短期产出损失,具体的计算方法同上文。

    ③ 这里的初始经济条件指的是危机发生前相应经济变量的3年平均值,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见下文。

    ④ 这里的残差平方和指的是假定门槛值已知情况下的回归残差平方和,实际分析时,笔者采用格点搜索的方法对每一个可能的门槛值都进行了考察。

第8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183-02

1、引 言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衍生工具招致颇多争议。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泛滥,但根源并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本身。金融衍生工具只是一种中性的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是金融危机肇事者手中的工具。所以,其根源还是宏观经济失衡和微观经济失控的综合作用。当然,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信息披露没有真实反映财务信息以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监管不到位也是关键原因。在我国金融业已经向外资全面开放之际,审计监管的完善和加强是我国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保障。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步复苏,金融衍生工具中一些品种的交易量已由下降转为上升趋势。金融危机对我国以利率为主的衍生品市场的影响也逐渐消除,市场走人正常的轨道。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其会计准则不断修订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迫切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事件是2011年2月15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和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达成了合并协议,将组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交易所,并将影响全球的金融市场格局。而我国在金融市场上也推出了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有股票指数期货、融资融券和信贷资产转让。在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出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急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1股指期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股指期货终于在2010年4月16日正式挂牌上市。理性的投资者和比较成熟的市场将使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正常平稳的发展起来。并且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在各个方面的表现也都得到了专家教授的认可。

2.2融资融券

2010年3月30日深沪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交易的引入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渠道,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增量,但也加大了市场波动,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带来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风险。

2.3信贷资产转让

2010年9月,我国首批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成功实现。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式拥有公开交易平台,我国金融创新提高到新的水平。但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因此又产生了潜在的金融风险。

3、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为了响应G20领导人会议的要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加快改进金融工具准则的步伐,IASB针对金融工具之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修订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的形式,但IASB强调这些建议在征求意见后将写入IFRS。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具的一部分,所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征求意见稿同样会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产生影响。

3.1金融工具终止确认

2009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原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采用的是混合模型,包括风险和报酬模型、控制模型和继续涉入模型,而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是使用单一的控制模型来判断终止确认,这样更加符合了国际准则中负债的定义。

3.2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在多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体现,并且存在相互不一致的现象。此外,现在的准则也并不完整,而且没有提供清晰的计量目标和框架。2009年5月28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公允价值计量》,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公允价值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等,并且为不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依据。

3.3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

2009年7月,IASB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将所有金融工具根据计量模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不允许重分类。这样不仅降级了现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复杂性,而且也避免了会计准则内部的不一致性。

3.4摊余成本和减值

2009年11月,IASB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针对IAS39做出了重大修改,明确提出了建立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原则,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帮助他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期限和不确定性做出更合理的评估。在此基础上,会计主体要在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就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确定,并包含在实际利率中,在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中扣除。

该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各类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系统改造也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

3.5金融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5月11日了征求意见稿《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该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改变了过去企业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被调低信用评级反而确认一项账面收益的不符合逻辑的现象。同时,它也消除了由于与该指定金融负债一起管理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全额计入损益而可能形成的“错配”。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资产做出了新的规定,我国财政部在2010年也启动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修订工作。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金融衍生工具品种不丰富,但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我国也会最好充分的准备。

4、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审计方面的提示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都对金融衍生工具审计做出了相关提示。

4.1 IAASB的提示

IAASB在2008年10月了审计实务提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审计公允价值会计估计面临的挑战》,为注册会计师解决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审计问题提供了指引,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审计的相关信息。

IAASB在2009年1月了新的审计实务提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持续经营的审计考虑》,以期指引注册会计师合理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地使用了持续经营假设。

4.2 PCAOB的提示

PCAOB在2009年4月了审计实务提示《审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披露和非暂时性减值的考虑》。旨在提醒审计师要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注意自己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中期财务信息审阅、财务报表审计、披露和其他的一些考虑因素。

4.3中注协的提示

2008年底,深圳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召开了金融危机下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会议。

中注协称,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积极作用,要对金融危机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向行业人士t进行提示和指导,保证审计质量。

5、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审计的完善举措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监管层对金融工具的创新变得更加谨慎。但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出现、融资融券和信贷资产转让的实现更证实了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对金融工具准则提出了征求意见稿,根据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中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也将进行调整。此外,鉴于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一些提示。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完善。

5.1重视公允价值计量的审计风险

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时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和采用市场法估值时使用的矩阵定价都会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审计风险。在金融衍生工具初始取得时对预期损失的确定,涉及到较多的主观判断,影响了审计估量的准确性。此外,与公允价值相关的计量方法、分类标准、确认、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多,也同样提升了审计人员在衡量考核相关信息方面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金融衍生工具时需要更加谨慎。

5.2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环节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内部控制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这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应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扬长避短,建立完善的、严密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运行提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为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降低了审计风险,可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作用。

5.3提升对金融衍生工具操作环节的认识

衍生活动受经济环境、行业状况等多因素的影响,本身又非常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活动也极其活跃,所以,审计人员要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知识有深入的了解。金融衍生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衍生品交易,同时,它又是经济、法律、数学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所以,审计人员除了要了解金融知识和宏观经济理论,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内涵之外,还要着重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种类和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以及记录、计量、定价模型等业务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从本质上对其进行剖析,熟悉金融衍生工具的操作流程,明确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对金融衍生工具审计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审计效率。

5.4积极引入专家学者等外部资源

金融衍生工具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和特殊性给审计人员的合理判断带来了难度。在金融衍生工具审计环节,可以与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交流,建立金融工具审计专家资源库。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的研究成果,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态,对金融衍生工具操作环节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针对性的测试,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运用专家学者研究的最先进的审计技术,在相互借鉴综合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衍生工具审计的技术支撑,减轻审计的技术难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总之,中国处于金融市场的起步阶段,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合中国经济状况的金融工具准则并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创新的客观环境。此外,审计部门也要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现状,完善审计技术,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积极作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同时,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将金融审计工作发展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邓川等编著,国际审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2]贾炜莹著,中国上市公司衍生工具运用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2010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孙永尧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9-150号,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修订[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第9篇: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内涵;主要客体;外延;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范围

金融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还在经济犯罪之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对于金融犯罪,有的称"危害金融犯罪",有的称"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但是"金融犯罪"这一称谓在实践中得到最大认同,主要是因为这类犯罪涉及金融领域,且所有的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均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p2)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金融犯罪相关问题的基础,要解决金融犯罪的范围问题,更需进一步界定金融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一、金融犯罪的内涵

金融犯罪的内涵即金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有学者认为,这种本质应该从其危害实质和行为特点去寻找。[2](p16)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

首先,金融犯罪的危害实质即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金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这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论。金融犯罪都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金融犯罪。有些侵犯财产犯罪的对象是以金融机构或其他与金融有关的对象,如:抢劫银行金库、盗窃银行现金、劫持银行押钞车等,但这类犯罪并不是金融犯罪。这就涉及到如何区分金融犯罪与财产犯罪,关键看两点:其一,看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行为是否表现为非法的金融活动;其二,看行为侵犯的是否为金融管理秩序或是否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3](p15)由此可见,抢劫银行金库、盗窃银行现金、劫持银行押钞车等犯罪,虽然也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其更多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后者是主要的,因此这类犯罪仍是传统型的财产性犯罪。

其次,金融犯罪行为方式,虽具有多样性,但可以根据立法从本质上进行概括。根据刑事立法,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是以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的行为方式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因此,金融犯罪的行为本质是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这里"违法"是指违反货币、贷款、结算、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管理法规,此处的金融管理法规是广义的,不仅包括有关金融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金融管理的内容。[2](p17)这里的"相关活动"仅指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活动,不包括与金融管理相关的活动。[2](p18)简言之,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为非法的金融活动,也是其与其他经济犯罪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如: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是金融犯罪;但是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对方货物或贷款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但不属于金融犯罪。

基于上述分析,金融犯罪的内涵应包括三点:其一,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犯罪;其二,金融犯罪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金融活动;其三,金融犯罪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3](p17)

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这里"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与"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是紧密联系的,是因与果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是因,"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是果。从哲学上讲,作为一种结果可能是有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就金融犯罪而言,只有"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这一原因,造成"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结果,才能成立。如果因其他原因造成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就不能称其为金融犯罪。[2](p19)若行为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没有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相关活动的特征,那就不是金融犯罪,如下几种:

(1)抢劫、盗窃银行的犯罪行为。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3)违法从事金融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金融管理活动与金融业务活动是两种对应的活动。在金融管理活动中,违法从事金融管理活动自然也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而构成犯罪的,因其行为不具有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的特征,所以不是金融犯罪,而是渎职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p19)

二、金融犯罪的外延

有关金融犯罪的范围,从现有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中。第四节有: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共计29个罪名。第五节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共计8个罪名。总共37个罪名。在明确金融犯罪的外延时,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犯罪是否为金融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是按照同类客体的不同来划分犯罪的,并以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排列顺序,将400多条犯罪划分为十章。由于第三章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条文较多,所以对第三章和第六章采取了章节制,节的划分也是按照"次层次"的同类客体的不同来划分的,节与节之间的"次层次"的同类客体都是不同的,每一节的排序仍然是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那么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金融犯罪位于第三章第四节,金融诈骗罪位于第三章第五节,那么金融犯罪和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应该是不同的,金融诈骗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理由:金融诈骗罪与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其实都是金融管理秩序,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单独成节做法的依据在于金融诈骗罪手段的特殊性,为了突出打击金融诈骗罪,这只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问题。至于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划分中将金融诈骗罪独立成节的做法是否合理,这是另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将金融诈骗罪纳入第四节金融犯罪更为合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划分标准的协调和统一。

另外,金融诈骗犯罪虽也是诈骗犯罪,但与其他诈骗犯罪不同的是,这些犯罪是以违法的金融活动为手段进行的。金融诈骗具有"从事违法金融活动或其相关的活动"与"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特征,应属金融犯罪。当然,金融诈骗罪除了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之外,其还会对他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但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主要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也应归入金融犯罪的范围。

第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中的第183-185条规定的犯罪是否为金融犯罪。

刑法分则第183-185条涉及到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归属问题。有人认为,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符合了金融犯罪的定义,即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的,违法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也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第183-185条既然规定在金融犯罪这一节中,按照体系解释,理应属于金融犯罪范围。

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性质理应由犯罪的主要客体来决定。[1](p6)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后者更重要,因此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应是普通职务犯罪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第183-185条在此仅是注意性规定,其不同于法律拟制,其在此处仅起提示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性规定是体系解释的例外。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刑法》第183-185条处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就误将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认定为金融管理秩序,进而误将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归入金融犯罪。

第三,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之外涉及金融的犯罪,可否归入金融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之外涉及金融的犯罪也很多,如走私假币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这些犯罪的共同特征在于一定程度上也危害或危及金融管理秩序,但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按金融犯罪定罪处罚。主要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走私假币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海关管理秩序,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秩序,还是那句话:犯罪的性质有其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来决定,对于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我们需要准确把握立法者所关注的主要客体为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之外涉及金融的犯罪,如果立法上已将他们归入其他类似犯罪,就不应该归入金融犯罪。[2](p2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犯罪范围的把握,较重要的是对于金融犯罪概念内涵的准确理解,仅仅抓住"违法从事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本质特征。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谨记犯罪性质是有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来决定的。另外,需结合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对金融犯罪的外延进行筛选,并不是说位于金融犯罪和金融诈骗罪这两节中的所有犯罪都可以纳入金融犯罪范围。

参考文献:

[1]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胡启忠,杨再明,袁林,高晋康,刘炜军.金融犯罪论[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