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精选(九篇)

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

第1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一、农业税减免后,乡镇干部及政府存在的若干问题

1、乡镇干部对于职能转换的反映各不相同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乡镇干部觉得工作职能减少、难度减小、压力减轻。农业税减免前,乡镇干部面向农民“要钱、要粮”的工作占全年工作量的70%以上,“三提五统”的征收使得乡镇干部常年工作非常辛苦,经常驻居征收村工作。农业税彻底减免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乡镇干部繁重工作职能的“大头”释卸了,工作职能减少、难度减小、压力减轻,工作只限于继续“忙”于农业税之外的诸如国税地税的征收、征地、常规性计生、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公路拓宽、拨款性小水电改造、社会治安、民事纠纷、公益事业发展、两委换届选举之类的常务职能中,重心没有转换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服务型政府职能上来。

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干部反觉工作更繁忙、困难更多、压力更大。农业税减免后,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更高,需要乡镇政府干部服务的要求更高、范围更广。根据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中央乡镇政府职能转换的精神,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确立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的新的政府服务职能重心。新的职能使得乡镇政府要尽快从自上而下、手段单一的指令性型政府转向全面、超前为农民服务的政府,工作量加大,大多数乡镇除了党政一把手外,干部大都兼岗,政府核定的干部编制普遍不够用。乡镇干部感觉服务职能重心转换后的工作更繁忙、困难更多、压力更大。

2、党群、干群的紧张关系虽有很大改善,但是在局部税费征收方面还没有完全消解,减免“三提五统”费收和合理化国税、地税征收的改革工作还需继续。

减轻农民负担是消解党群、干群紧张关系的关键。但是,农业税减免后,党群、干群紧张关系在局部税费征收方面还没有完全消解。农业税(“头税”)虽已减免,但是,“入不敷出”使基层政府不得不依赖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三提五统”费(“二税”)仍在继续征收,而且,“二税”负担重于“头税”。同时,国税、地税的“合理性征收”也给急需“优惠减免”发展的当今农村增添了负担和压力,农村农民总体负担减免幅度不大。有的偏远乡镇完成不了国税、地税的合理征收任务。因此,农业税减免后,政府还要逐步减免“三提五统”费收和合理化国税、地税征收的改革,以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使得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完全从“要钱”的指令性压力角色里走出来,彻底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政府真正成为农民的服务型政府。

3、更深层次的干群暂时脱离情况将会局部产生

农业税减免后,并不意味着干群关系的彻底改变,“要钱、要粮”的硬性规定没有了,干部与农民的硬性接触不再产生,“牵连”也就少了,更深层次的干群暂时脱离将会局部产生。干部脱离将会导致如“非典”之类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干部将无法在农民群众中迅速畅通地贯彻政策措施。

4、干部配备要因地制宜、按需配备。乡镇农村专业技术干部制度面临改革,要走市场经营化道路。乡镇干部学习培训、交流的愿望迫切

农业税减免后,干部有1/3的人力被解放出来,但是,由于专业不对口(知识结构不适应)、工作效率低、干部年龄老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干部所发挥的岗位作用不均衡,有兼岗的、有闲置的,政府机构还需彻底有效地改革。而且,对于诸如林业乡镇、农业乡镇、中心城区等具体工作侧重点不同的乡镇、不同的机构,政府人员配备也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按需配备。农业税减免后,逐步转换职能的乡镇政府工作的主旋律只是单一地在政府行政干部的肩上演奏,而行政干部对于“带领农民致富”以及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农民服务的专业技术知识欠缺,胜任难度加大,他们要求培训发展经济、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及时学习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精神的愿望尤为强烈。而现有事业站所“七站八所”[农技站、农经站、农机站、林业站、茶叶站、畜牧水产站、水利站、财政所、工商所、公安所、文化站、计生服务所、(粮站、供销社已经推向了市场)等]的专业技术事业干部却游离在主旋律之外,坐在家里拿工资,专业技术特长没有得到积极、主动的发挥。乡镇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现有事业站所,依据经济区域和服务范围设置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要着力构建服务“三农”的新体系,服务中心的设置要走市场化道路。政府可以通过委托、合同承包、向市场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经营组织为“三农”提供公益服务。使事业干部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致富的专业技术人力源、知识库。

5、政府机构改革使基层乡镇政府的实际职能能力弱化,与农业税减免后的乡镇政府转换为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职能重心转移极不相符

政府机构改革使基层乡镇政府的实际服务职能能力越来越弱,导致职权与责任不统一、财权与事权不相一致的现象。而农业税减免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重心转移要求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实际能力强化,这不符合乡镇政府职能改革转换的需要。导致乡镇基层“看得到的却管不到”,而乡镇基层之上的国家高层却是“管得到的却看不到”。因此,国家如何不断调整提高基层乡镇服务职能的实际实施能力将是一个重要的政府职能课题。

6、乡镇干部“经济收入偏低”与高要求、大工作量的职能转换工作反差较大,“行政职能严要求”压力较大

由于经济欠发达以及国家对干部的严格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黄山市乡镇干部经济收入仅仅局限于政府工资发放,收入途径单一,收入款额偏低,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有些偏远落后乡镇,由于财政困难,干部待遇诸如“误餐补贴”与“下乡补贴”也不能按时发放到位,有的困难到“行政干部有就发放、没有就不发放,而事业干部就不发放”的不均衡地步。乡镇干部高要求、高难度、大工作量的服务型政府职能重心的转换,与依然没有变化的单一、低款额的经济收入形成了很大的反差,不利于干部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和干部队伍的稳定。不仅如此,而且,乡镇干部“行政职能严要求”的压力也很大。由于政府财力、人力、基础设施以及农民素质等方面的因素,诸如计生、抗洪抢险等客观因素是乡镇干部职责中难以预料的,一旦意外或险情发生,乡镇干部将受到国家严格处罚。

7、由降低政府服务成本而引发的对“乡镇合并”、“乡镇一级政府体制的存留”、“政府服务成本与财政收入的逆差”以及“现行的政府、党委的职责分工”诸问题的思考

依据现代交通、通讯和管理手段比较发达的新情况,可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国家要求加大乡镇撤并力度。黄山市“三区四县”中“四县”(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在2004年12月底进行了乡镇撤并调整,全市乡镇政府由原来的142个精简为106个。课题组所至调研乡镇中的徽城镇(合并南源口乡)、海阳镇(合并秀阳乡)、齐云山镇(合并兰渡乡)、碧阳镇(合并碧山乡、西武乡)也如期完成了与邻乡的合并。乡镇撤并本是精简机构、减少行政成本、扩大发展规模之举,但是,在乡镇撤并适应机构改革需求的同时,老百姓也对乡镇的撤并有一些历史的感受,认为撤并乡镇过于频繁,而且,尤以安徽省的乡镇撤并进行得不彻底,撤了并,并了撤,大量耗费机构撤并所付出的政府行政成本。

由精简机构的乡镇撤并之举,也引发了广大乡镇干部对于乡镇一级政府体制存留问题的思考。根据时下我国是农业大国的实际国情,乡镇一级政府体制的作用还是需求的,它是最贴近农民实际工作的一级政府。至于乡镇一级政府体制的存留与否,关键是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如果按照具体工作需求设置具体岗位,而不是笼统划一地、由中央到地方逐级上下一一对应地设置机构,那么,政府机构设置就可以用岗位来代替机构设置,减少机构设置中间环节,得到精减。并且,乡镇一级政府体制也可逐渐取消,以减少国家行政中间环节、提高国家行政效率、减轻国家行政成本负担。

时下国情和农村实际工作虽然需求乡镇一级政府的存在,但是黄山市的大多数现行乡镇的政府职能服务成本大于财政收入。“入不敷出”使基层政府不得不依赖“三提五统费”(作为乡村集体的自筹资金,以弥补政府经费之不足),加重了农民负担。经济发展好一点的乡镇,县里的财政拨款以及部分税收收入也只够干部发基本工资,而有些偏远乡镇连干部的误餐补贴、下乡补贴都不能够发放到位,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干部队伍的稳定。

由“行政成本”的普遍性话题也引发了乡镇对“政府、党委职责分工与否”问题的思考。规模较小的乡镇认为,政府、党委的职责不必分开,二者可以合二为一,一肩挑,能够充分节省人力、财力,有效地减少政府服务行政成本;而规模较大的乡镇则认为,政府、党委的职责设置,不能一味地从节省政府行政成本出发,二者不能一肩挑,应各自分开为宜,相互间能起到制约、监督的作用,能廉洁、自律地为老百姓服务。

二、农业税减免后,农民及农村存在的若干问题

1、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没有获得长效的保障

乡镇发展中牵涉农民切身长久利益的就是因征地、拆迁而造成的“失地农民安置与就业”问题,这是关乎农民本身生存、保障、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问题。乡镇政府不能在农民失地的同时又使其陷入失业的困境,要使农民“失地而不能失业”。黄山市大部分乡镇非常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住房规划及劳动就业安置。如,阳湖镇政府在工业园征地时非常重视农民利益的补偿。市土地部门订立的征地补偿金是1.5万元/亩,而阳湖镇政府以2万元/亩的补偿金补偿给农民。谭家桥镇在规划发展旅游产业时,以法律手段充分保障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就业利益,规定新建的宾馆饭店在劳动力资源的选取上,在若干年内必须以订立合同的形式取用当地农民,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虽然如此,但是,不少乡镇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没有获得长效的保障。

2、中低档收入农民家庭的“教育致贫”、“医疗致贫”现象

目前,黄山市经济相对落后乡镇的中低档收入农民家庭的“教育致贫”、“医疗致贫”现象较为普遍。

①“教育致贫”

黄山市是文化资源大市,自古以来形成了重视教育的传统,徽州文化底蕴深厚,乡镇农民非常看重子女能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期盼着“教育能致富,知识能改变命运”。但是,黄山市农村子女高等教育费用超出了农民收入承受能力,导致“教育致贫”现象发生。据统计,2004年,我国高校生人均学费为5000元左右、住宿费1000-1200元,再加上吃饭、穿衣等,平均每个大学生每年的费用在1万元左右,4年大学需要4万元左右。而黄山市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823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农民14.16年的纯收入,承受压力重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黄山市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一个农村大学生入学就能够致使一个中等收入的农村家庭陷入贫苦,导致“教育消费型贫困”。休宁流口镇农民因教育致贫的就近三十户,占全镇的5%。而且,现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度日益加大,再加上城市生活成本日益趋高,致使接受完高等教育的农民子女对家庭的回报也几乎为零,不能使因“教育致贫”的家庭脱贫。

②“医疗致贫”

黄山市经济相对落后乡镇的中低层收入农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一定的比例。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在这些新型合作医疗形式实践的初期,农民的参与率并不高。国家出台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医疗保险由三部分资金构成:农民自己每人每年拿10元;县里拿1/3资金补贴;国家拿1/3资金补贴)非常优惠,但是,绝大部分农民由于担忧“医疗保险资金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国家、地方的资金补贴是否能够真正到位”、“保费批办的手续缓慢”等方面的问题因素影响了参与的积极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一定比例。如,徽城镇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开始进入第一年运作,参保的农民只有30%。参与率转机是在参保的农民受益后(生大病的农民能够获得一万元的保费)的第二年(2005年),参保人数攀升至90%以上,医疗保险资金运作状况良好,能自给自足。黄山市乡镇要提高对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民医疗救助的认识,积极有效地落实政府补助资金,积极宣传和引导农民参与,并且稳妥地推广普及。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性和长效性不足

黄山市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遵循计划生育政策农民的奖励扶助养老保障制度、弱势群体救助制度和优抚政策以及有条件地区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都还处在探索阶段,健全性和长效性不足。

4、对农村诸如山场之类特殊资源的管理无法实行长效机制

黄山市大部分辖域是林茶农业特产区,由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以及便于集体管理等方面的需求,诸如山场之类的公益资源依然集体所有,还未分配到户。虽然,山场资源是公益资源,有未分配的好处,但是,资源的集体所有致使了农民个体利益受损(国家只发给农民公益林每亩每年5元的补贴款,实际到位的只有3.5元),少数农民素质不高,“觊觎”集体资源,他们不遵守国家管理法令制度,违法偷盗破坏国家财产,政府教育不见效,不得已依法采取的“逮人、抓人”手段亦不能长久实行,不利于乡镇政府实行长效管理机制,而且致使政府和农民之间、农民相互之间产生了不和谐因素。

5、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公益事业亟待发展,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

黄山市乡镇农村道路、电信、防洪抗旱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公益事业亟待发展。这不仅仅影响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农民的抗自然灾害能力。黄山市农民每年必面临洪水和干旱的自然灾害侵扰,由于防洪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导致农民主动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常常处于被动侵袭状态。20005年2月18日,国家扶贫办指出,要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抗自然灾害能力。黄山市乡镇农村基础设施亟待改善,因此,乡镇政府加大防洪抗旱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强防洪抗旱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了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关键。

6、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对性容易导致不可持续性发展

农村社会的和谐处于相对状态中,经济发展和谐了,生态又被破坏了,新的不和谐又产生了。我们在大力倡导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注意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的持续发展。

7、计划生育工作的新问题

①农村流动人口增加计生工作管理难度,计生成本提高。乡镇政府要求增加计生工作人员配备、加大计生资金投入。

农村“务工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人口流动性很大,育龄人口大都在外务工,这大大增加了农村人口计生管理的难度,计生工作干部与计生成本都呈不足态势。

②“第二胎现象”回升。

有些农民致富后,“有钱了”,增强了被处罚的承受经济能力,计划生育的社会责任感减退,要求增生第二胎的欲望增强。

③人性化管理对计生工作提出了难度更大的新要求。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长期不懈实行,政府每年在计生工作中投入了20%的精力,使得黄山市计生工作成效显著,农民一般都已经接受了计划生育的基本观念。但是,在现今的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又面临着难度更大的新要求:计生工作人性化。过去,由于特殊国情以及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计生工作的硬性指标管理使得农民在二胎生完后就被“结扎”了。而新形势下,计生干部要从人性化角度尊重农民的人生权利,计生工作面临着难度更大的新要求。

④计生工作的深层次宣传困难。

在流动人口突出的当今农村,做好“人口、社会、环境三者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工作,促使农民自觉落实计生政策尤为重要。因此,计生干部停留在传统的宣传方式、方法上工作已经不够了,要从国家法律等方面角度来进行宣传工作。

8、农民总体素质偏低

由于黄山市经济欠发达这一主要原因,农民总体素质偏低。他们对于农村的发展道路以及现行政策的认识理解不够,姿态较低。在经济致富发展中,出现无端地阻止发展、农民之间发生发展利益不均衡争端、眼前局部利益抵触长远高规格整体利益发展等一系列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低姿态行为。致使政府和农民之间、农民相互之间的不和谐现象产生。

9、乡镇文化生活贫乏“老问题”延续,精神文化建设呈弱化趋势

乡镇政府服务职能,就全面而言,是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精神文化两方面的需求。农业税减免后,黄山市乡镇精神文化建设呈弱化趋势。受财力、人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精神文化建设的很多问题都在这个过渡时期暴发出来:现在大部分乡镇的文化站都关闭了,农民的文化生活,除了享受短暂的“文化送下乡”之外,长期局限在电视屏幕上;甚至,有些偏僻乡镇的有线电视接收站也维持不下去了;广播站作用也只限于发通知……这些问题导致目前黄山市大部分乡镇的农民生活还只局限在“衣、食、住”上,文化生活单调贫乏,尤其是在偏僻乡镇,工薪阶层尚且是晚上无事可做,更不必说农民的单调生活了。单调的生活使得觉悟不高的农民群众在生产之余就沉溺于之中,“”等非法具有性质的便在少数乡镇蔓延开来,乡镇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亟待充实。

10、农村社会民主进程需要进一步推进

农业税减免后,政府服务职能转换到“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的重心上来,这就要求干部要整顿工作作风,公平、公正地实行民主原则,真正有效地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局面的进程。

第2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政〔2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我市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将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要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对各种人为降低供养标准的做法,坚决纠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此项收入不计入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各乡(镇、区)要严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二、足额安排财政预算,保障供养资金按时发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将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下拨的五保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也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村,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再安排一些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各乡(镇、区)要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民政部门按季度提出的五保对象用款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当季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市民政部门的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乡(镇、区)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禁止乡(镇、区)和村组直接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现象。智障、肢残以及老幼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其供养金领取卡(存折)要由其指定亲友或受委托的代养人为其保管支取。

三、加大乡(镇、区)敬老院建设管理力度,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

(一)加快乡(镇、区)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年度责任目标如期完成。按照省政府“十一五”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的总体目标,各乡(镇、区)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乡(镇、区)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年提高。20**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敬老院建设以乡(镇、区)投入为主,市政府将按照全市敬老院建设资金总量安排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各敬老院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对敬老院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入住率高的乡(镇、区)进行以奖代补。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乡(镇、区)敬老院正常运行。市政府将把乡(镇、区)敬老院运行经费、服务人员工资和日常修缮费等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乡(镇、区)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按入住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统一核拨。原则上各乡(镇、区)敬老院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7的比例配备,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晨

(三)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乡(镇、区)敬老院的创办、解散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将敬老院财产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各敬老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集中供养水平。

四、严格乡(镇、区)敬老院建设标准

五保供养机构以乡(镇、区)敬老院为主体,村办敬老院为补充。各乡(镇、区)要根据其经济条件、供养对象总人数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原则上一个乡(镇、区)必须有一个敬老院。新建敬老院选址要选择环境好、交通便利、没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31号)要求。乡(镇、区)敬老院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床位设置一般不少于5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配备与入住人员需求相适应的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值班室等基本辅助设施。同时,要为敬老院预留种植、养殖场地,帮助其发展生产自救,减轻财政负担。

第3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一、目标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接续乡村战略,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以精准识别为向导,对我区城乡居民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统筹做好低收入家庭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延伸救助,不断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条件

本次认定范围是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为610元/人月、农村为4830元/人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市低保对象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填写《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镇(街道办)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

2.审核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予以确认,发放《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区级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责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重新核查确认。

(三)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并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数据库。

2.动态管理。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报。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3.监督管理。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区民政局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政与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的信息双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台上的资料数据,做好信息保密及保护低收入对象的个人隐私;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区教体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就读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择校情况等信息;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房产登记等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区医保局:负责提供、核实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病种、医疗费用、住院时间等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区管理部: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

区残联: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市公安局分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等情况;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低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基础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申请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干部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等专题培训。制定《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排查认定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抽调专人,充分发挥驻村四支队伍的主动发现作用,对辖区内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和认定,要重点针对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风险户、近年来退出低保和享受了临时救助但未纳入低保等边缘家庭做好排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

(三)信息核对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民政局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迅速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家庭。

(四)上报备案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将认定信息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敏感度高,为切实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区政府成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财政、住建、交通、人社、教体、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和残联等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党委委员、社会救助站站长兼任副主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也要结合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任务、责任、时间的要求,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支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实好相关救助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

第4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关键词:乡镇;财政管理;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我国乡镇财政现状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领导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乡镇财政不稳定,那么农村经济发展肯定也跟不上,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隐患。而且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的不恰当管理会导致我国农村经济下降,人均生活水平下降,严重影响着农民人民的日常生活。

(一)乡镇财政是典型的!吃饭财政"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的速度直接影响着乡镇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很多乡镇部门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根本没有多少二、三产业的税收,这样就导致财源结构较为单一,人民收入较低,地方经济难以发展。同时乡镇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多,经常会出现一岗多人的现象,大多数都是闲人,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财政压力较大,根本不堪重负。其次国家近些年正在号召开展公共设施建设,乡镇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保障方面投入的资金过多,政府又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久而久之乡镇财政财务就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状,有些乡镇政府连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这样就导致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心思去谋求农村经济发展的方案。

(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包袱日趋沉重

随着我国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各项政策已经开始实行,但是中央财政部门并没有给予农村乡镇政府充足的资金,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只有借债实施政府建设新农村的各项方案,这样长此以往,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出现严重亏空,根本再无力去建设社会公共事业,很多公共卫生设施或公益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根据调查显示,农村乡镇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在下降,而乡镇财政支出正在逐年上升,这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乡镇政府的普遍问题,已经直接威胁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

(三)乡镇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自建国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财政资源配置也逐渐倾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使得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更为脆弱,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乡镇政府没有过多的税收,只能是任由财政支出比例逐渐增大。而且很多乡镇政府都无法按期给工作人员开支,这样就导致很多乡镇政府抱着!保工资"的心态,根本无力去对农村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而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不全、农村义务教育执行不彻底、农村基础保障不足,这就导致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加剧,乡镇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一)乡镇政府干部思想觉悟低

随着政府对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在大搞工程建设,这就给一些乡镇干部提供了机会,在乡镇建设中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国家法制而不顾,贪污受贿问题严重,在乡镇财政方面基本都是一人说了算,没有完善的财政管理政府,总是一些小集体在掌握着乡镇实权,缺乏约束力。

(二)政出多头,管理不善

近些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建设新农村的法律法规,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助,但是有些乡镇政府也抓住了政策上的一些漏洞,从上至下形成贪污产业链,即使有专门的监察部门也是走个形式而已,乡镇领导的会议精神就决定了整个事件的结局,这样乡镇政府干部的阻挠就导致乡镇财政审计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而且在监督审查体制方面也不健全,很多情况下乡镇领导可以对财政资金随意支配,不需要受到他人管制,这就更加滋长了贪污受贿问题的,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但是乡镇政府干部却至若惘然,依然我行我素。

三、乡镇财政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现行分税制,减少财政级次国家必须要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要对农村地区的税收体系进行完善,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地方税种的制定,要对我国农村税务体系

合理建设。同时还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税收事务权进行划分,对各地的税收进行统一分配,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强化地方财政职能,加快农村乡镇财政建设。(二)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政府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要加大对地方财力性的支付力度,要能对地方税务进行合理分配,要尽量将税收还给乡镇使用,这样乡镇政府才有更多的能力去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三)要按照财力、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对于乡镇财政管理权力进行合理划分,要尽量将财力和事权进行统一,要有效降低财政税负,要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理财的积极性,要对上级的财政权力进行分化,要合理使用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尽量减少专款规模。

(四)加大对乡镇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作为乡镇政府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税源的培植,要对税务种类进行创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当地的资源进行整合,从而进行招商引资,这样不仅可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转移,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乡镇政府的财政压力。

参考文献

[1]冯宗容,杨明洪编.财政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2]张玉海.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的困境及出路[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

第5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性负债的管理,规范乡镇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60号)文件精神,按照“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乡镇政府性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包括所属部门、乡镇财政拨款单位以及各类政府性公司)举债用于乡镇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所形成的债务,或由乡镇政府依法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债务。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事关政府形象、乡镇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职责,制订措施,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做到落实责任,限定期限,化解旧债,严格程序,控制新债,保障偿还。要牢牢把握通过加快发展来化解和控制债务,把发展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发展经济的新路子,因地制宜涵养和培植后续财源。同时,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做到发展经济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对农村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切实减轻财政压力,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规范举债程序,控制新增不良债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应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区、乡镇两级政府相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两级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控和管理。明确乡镇政府性债务

管理工作责任,签订债务责任状,将乡镇的“消赤减负”同业绩考核相挂钩,积极探索将乡镇债务的管理纳入乡镇政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各乡镇的政府性投资要结合本乡镇的财力情况,“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正确处理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财政信用能力,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努力防范和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将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规范乡镇政府举债程序。建立乡镇举债上审一级制度,对乡镇确需举债的建设性投资项目,首先由所在乡镇的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举债规模、债务资金来源、偿债准备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区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再由政府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未经上级审核资金来源,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乡镇政府性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加强乡镇预算管理,坚决贯彻乡镇财政不列赤字预算的规定,严格乡镇预算的执行。二是严格按照新型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杜绝产生消费性债务。三是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四是严禁乡镇利用、借道企业进行投融资。五是严禁乡镇政府向个人拆借资金或向企业发放贷款。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乡镇所有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债务

(一)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在已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乡镇政府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弄清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形成原因。乡镇财政按债务资金来源、债务资金用途,设立分类明细台账,锁定各类政府性债务初始时点数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乡镇政府为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责任单位。同时,为减轻乡镇负担,除积极向省、市争取奖励、补助资金以外,区财政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对乡镇消化公益性负债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二)区别对待,分类化解。我区乡镇政府性债务主要有三类,即:公益性债务、园区建设性债务、企业性债务。由于各类债务的形成原因不同,相应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渠道也不同,因此,必须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办法来逐步加以解决。

1.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镇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形成的债务。从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化解的重点是公益性债务,而重中之重是教育债务。

具体的化解办法:有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教育负债;无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其他公益性债务。根据乡镇公益性债务形成的历史原因和上级有关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规定,区财政将在市财政化解教育债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市财政实际奖励额进行1:1配套,用于减轻乡镇化解政府性债务的负担。力争用三年时间消化乡镇现有教育债务,并化解一部分其他公益性债务。

2.园区建设性债务。主要是指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我区乡镇建设性债务从广义上均属于公益性范畴,而且与债务相对应的储备资产质量良好。下一步重点是规范管理与债务资产保全的问题,即:对未实行封闭运作的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与负债相对应进行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项目,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管,按市价评估资产现值,作好与债务相对应的资产储备。

3.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转制以及为乡镇企业担保负有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在我区乡镇中规模不大且相对集中。具体的化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对具体债务进行账龄及原因分析,取得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核销或剥离;二是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探索债权债务置换,进行债务冲抵;三是盘活存量资产,对乡镇集体闲置资产,通过拍卖、

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现,偿还企业性债务。

四、建立管理制度,加强预警监控

(一)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举债,在区财政的统筹安排下,由乡镇财政工作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对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离于乡镇财政之外的各种乡镇政府性资金,特别是各种园区性融资公司和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消赤减负”计划和措施,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计划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偿还以及安全性要纳入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统计和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年初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乡镇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及财政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统计制度,提高债务透明度。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按季报告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控制和考核。

(四)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基金,着力完善偿还机

制。乡镇政府设立“偿债风险基金”,一般按不低于当年年初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计提,主要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实行专项审批,不得截留、挪用。其资金来源可在乡镇体制超收分成、土地出让金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教育费附加乡镇分成等收入中筹集。

第6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可以有效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擅自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察内容

此次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主要是全面了解各镇(办、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具体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㈠各镇(办、区)社会救助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地方自行扩大救助范围和乱开政策口子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涉社会救助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社会救助政策与行政管理工作挂钩的现象。

㈡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重点检查各镇(办、区)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报审批程序,特别是乡镇入户调查,村民主评议和救助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公示的情况。

㈢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专款专用,是否有迟拨、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现象。

㈣经办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镇(办、区)是否按照省政府政发[]41号要求,落实乡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监察活动要与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有机结合,各镇(办、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分步骤狠抓落实。

㈠宣传发动阶段(3月16日--18日)。各镇(办、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各自工作方案,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监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情况,还要通过镇(办、区)、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及时进行通报,深入宣传救助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使活动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营造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良好氛围。

㈡入户核查阶段(3月19日--4月25日)。各镇(办、区)要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正在享受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将情况发生变化、目前已不再符合政策的保障对象及时清退;对已申请未调查或群众反映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户要进行仔细核查,认真开好民主评议会,做好公开公示,及时将符合政策的困难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做到核查不漏一村一户,保障不错一户一人。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专班参与核查,同时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办,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㈢自纠整改阶段(4月26日--5月5日)。各镇(办、区)要认真对照民政发[2012]1号文件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属政策执行问题的,迅速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做法;属对象不准,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迅速清退,张榜公示,并建立专档备查;属挤占挪用资金的,迅速归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使用准、政策适用准、保障对象准。

㈣整理资料总结上报(5月6日--5月20日)。自纠整改阶段结束后,各镇(办、区)要对清理监察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认真地整理,特别是调查笔录、评议记录、保障对象的个体档案进行认真地整理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同时,认真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7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 少数民族 乡镇政府 人力资源开发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人力资源开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加快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开发是实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新形势下探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开发模式、开发理念及开发途径,对于推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模式

根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开发的具体模式有以下几种。

1、以自我设计与创新为核心的公务员行政能力开发模式

政府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的模范,应当建立学习型政府,从而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能力乃至整个政府的执政能力。公务员作为主体之一自我设计与创新地开发,是公务员行政能力开发的主要途径。因为公务员有自我认识能力,公务员可以主动将外在压力转化成内在动力,这样就可以为该模式有效运行提供内在动力。公务员有自我学习和主动创新的能力,只有每一个公务员都能做到自我学习和主动创新,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政府部门作为主体之一对公务员行政能力进行开发,是行政能力开发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在公务员行政能力开发中担任着重要职责,政府部门通过进行积极引导,并且制定出激励机制与经费保障制度,是该模式有效运行的保障。培训及评估机构作为主体之一对公务员行政能力进行开发,是公务员行政能力开发的重要补充,并且为该模式健康有效运行提供活力。

2、创业培训开发模式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实际工作的需要,必须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进行各种培训,以提高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的各种技能。

(1)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教育,目的是提高乡镇政府公务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政府通过集中办学习班、提供咨询服务和发放资料等形式开展,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形式开展。

(2)技能培训。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种类和不同岗位对乡镇政府公务员的基本技能的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调查,并且确定培训方案。另一方面可以把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素质分为初级职业技术培训和中、高级职业技术培训。初级职业技术培训主要适用于有较高文化水平但没有受过职业技术教育的公务员,而中、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主要针对已经拥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公务员。

(3)转岗提高的培训。具体措施为:对因为某种需要而转岗的公务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培养他们的专项技能,以适应他们再就业的需要。

3、通过完善激励机制以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的开发模式

建立和健全公务员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而且也可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但是,目前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其实激励机制包括的内容很广,主要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舆论激励、民主激励和监督激励五个方面的激励。

(1)物质激励。公务员的物质激励包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薪酬设计要注重“对内具有公正性,对外具有竞争力”。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工资、津贴和奖金的高低,应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直接挂钩,否则无法达到物质激励的目的。

(2)精神激励。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不仅要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也要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在保障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证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更高层次的需求。这就要求在重视对公务员的物质激励之同时,应当高度重视精神的激励,通过精神激励使广大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具有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3)舆论激励。人不仅要有物质基础和精神动力,更需要受社会尊重,这就需要舆论激励,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也是一样的道理。所谓舆论激励就是通过广播、电视、会议以及通报等手段和途径,对优秀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后分子进行批评,从而促使广大公务员为人民群众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4)民主激励。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能够充分发扬民主,做好民主激励,那么这个单位的凝聚力就会不断增强。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作为公民,有言论自由、选取权和被选取权,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需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因此,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的领导必须树立民主管理意识,引导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参与民主管理,并且接受民主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

(5)监督激励。就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范围来说,依然存在着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管理范围过广和管理事务过宽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监督激励机制,通过监督激励机制使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权力行使规范化,才能使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做到廉洁自律。

二、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理念

1、管理观念由成本投入型向资源型转轨

成本投入型管理观念视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本的投入为一种繁重的成本负担,这种观念看重成本的投入性,并具有以事为中心的特色;资源型管理观念则立足于资源性,视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不仅是资本,而且是再生性资源,并具有以人为中心的特色。因此,政府要大力开发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提高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的素质。同时,政府也要根据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的现状,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原则,确定正确的开发方案。

2、管理地位由人治型向法制型转轨

人治型管理地位侧重在“人治性”方面,以领导人的意志和指示为核心,在处理一些行政事情方面动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号施令,让下级无条件执行上级人事行政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法制型管理地位强化“法制性”,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下级在执行上级人事行政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方面具有灵活性,执行者常与决策者共谋大事。法制型管理地位从过去的依靠指令计划和行政命令等向科学管人和依法管人等方面转变。

3、管理模式由单一型向多元型转轨

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部门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必须冲破传统单一管理模式,向多元型管理模式转轨。多元型管理模式立足于人力、智力和体力的综合开发利用,着眼于当代,面向于未来,追求组织的综合效益和整体功能,建立综合考评体系,对相关价值链进行评估。

4、管理权力形态由静态型向动态型转轨

静态型管理权力重在静态性,相对孤立地看问题。动态型管理权力重在动态性,采用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看待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管理:从纵向上看,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从横向上看,冲破了“所有制”的樊篱,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实施社会化管理。

三、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途径

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乡镇政府公务员。因此,应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具体开发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开发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已经不再是资金、土地、厂房、设备和原材料等有形资产,而是以人力资源状况制约的无形资产。少数民族贫困乡镇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人才,就需要充分开发本地区的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少数民族乡镇各级政府和领导要从传统的重自然资源,轻人力资源的观念误区走出,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新型人才观,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2、提高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基层领导素质

我国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人力资源科学文化素质在区域内相对较高,但是与其他地区相比,这些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人力资源科学文化素质仍是偏低的,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公务员比例仍占14.9%(课题组成员的调查结果)。这就要求国家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教育投入,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提高政府人力资源的科学文化素质以便其更好地领导当地人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此外,公务员整体上专业素质也不高,很多乡镇政府公务员所从事的岗位与其在全日制教育阶段所学专业并不匹配,这样一方面使政府公务员对自己所从事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胜任力不高,另一方面形成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的浪费,造成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形成科学文化素质高、专业技能低的格局。由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因而比其他地区更强烈地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来领导当地经济的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政府部门对一些既有特殊专长的领导人才吸引力较低,对现有公务员专业技能素质的培训教育重视度不够,使政府人力资源专业技能素质普遍偏低,因此,政府必须注重对其公务员的专业技术的培训,并设立相关系统,有计划地培训,以加强区域内公务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3、优化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机构职能不清晰不明确、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并且乡镇政府机构膨胀现象也比较严重。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机构人员也严重超编并且现有编制人员专业素质也有待提高,这些都大大阻碍了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政府办事机构繁多,人浮于事也是行政成本高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必须大力精简乡镇政府机构,转换乡镇政府职能、并且优化乡镇政府政府机构设置。事实上“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也是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发展趋势,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精简本国政府机构,转变本国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消化超编人员,并且要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在此基础上还要提高现有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提高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

4、完善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的流动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流动实际上是寻求“私有财产”投资的行为,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乡镇政府应出台相关措施,来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达到人尽其职的效果。鉴于少数民族乡镇政府的现状,当地政府可以从两方面加强这一点:一方面,要将乡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从业人员逐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以及支付方式,为部门之间人员流动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变“政府―单位―个人”式的以单位为中心的间接保障为“政府―社会―个人”式的以个人为直接对象的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实现各种保险的社会化管理,以消除人力资源流动、转换工作岗位过程中的种种顾虑和担心,保证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

5、优化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镇政府公务员年龄结构、性别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职业及岗位结构

据课题组成员的调查结果得知,云南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镇政府公务员年龄结构方面,公务员年轻化趋势强,但是部分地区也存在着老龄公务员比重过大的现象。因此必须优化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镇政府公务员年龄结构,虽然要有新生力量的加入和更多专业知识人才的补给,但同时也需有经验的、熟悉当地环境和风土人情的老干部。年龄段上以青年人为主,也要适当注意中老年人的配备,从而建立一个老年中年青年人才比例合理的综合体系,并使之处于不断发展的动态平衡之中。性别结构方面,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中,男性公务员的比重都远远大于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在贫困地区,男女地位的巨大差异。因此,应该加大选拔优秀妇女同志,增加女性在党政人才中所占的比例。随着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中青年男性劳动力外流务工,留守妇女同志将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学历结构方面,各个乡镇公务员在高学历层次上面已经有了增加,但相对讲,变化不是很大,人才队伍整体结构优化比较缓慢。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及乡镇经济的发展对少数民族贫困乡镇公务员能力提出了新挑战,乡镇政府公务员要根据自身环境及工作需要的不断变化更新知识体系使得学历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终身学习”的观念。专业知识结构方面,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公务员中,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当前急需的经济、计算机等方面的人才比重偏低,专业多为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等专业。因此,必须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增加当前急需的经济、计算机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及岗位结构方面,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主管职位比较多,如果一个组织中,主管职位太多,可能会导致: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控制幅度太狭窄;工作程序比较繁杂,增加沟通协调的次数;容易出现误会和曲解,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必须优化职业及岗位结构,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数和一般公务员人数比例实现均衡搭配。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少数民族贫困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开发研究”,项目编号:08BJY041。)

【参考文献】

[1] 于秀琴、陈通:以自我设计与创新为核心的公务员行政能力开发模式探讨[J].人力资源,2007(7).

[2] 武晋、曹诗慧:浅析当前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模式[J].社会研究,2010(11).

[3] 赵立波:关于面向21世纪我国公务员开发模式的思考[J].青岛教育学院学报,1999(4).

[4] 张燕: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延安市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08.

[5] 魏下海:新农村建设中人力资源开发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6] 刘文海: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河南省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路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第8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关键词: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D03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3-0064-03

乡镇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破除阻挠其转变职能的体制机制障碍的过程。有人甚至认为,“单纯由乡镇自身进行改革或转变是不可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目前已成为制约乡镇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主要因素,已经从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1]。为什么会如此呢?我们可以从法律法规、领导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农民组织化等五个层面进行分析:

1.法律法规层面。近20年间,我国已先后制定了1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一些重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其不足之处仍是显而易见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定农民权益、明确政府权力边界、上下级政府关系等方面缺失,已成为影响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制约性因素。主要表现有:

第一是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够明确。对农民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权利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这就为乡镇政府的乱作为提供了可能,乡镇政府就有可能侵害农民的各项权利;对乡镇政府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也为乡镇政府的不作为提供了可能。第二是在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关系方面规定不够明确。一方面,对于各级政府事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组织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反映的是条线管理、层层分解指标任务的计划经济运转模式,表现在法律条文里是上下级政府的职权面面俱到,而又上下一般粗,除国防、外交等少数领域外,没有充分体现区分全国性事务、区域性事务和地方型事务的事权划分的原则。《地方组织法》第61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共有七条职责权限,这些职权基本上都对应于上级政府的职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政府的职权最终都是由国务院派生下来的,乡镇政府在上级政府前天然保持弱势地位,如果法律法规只是笼统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或者各级政府事权高度重合,那么就为上级政府向乡级政府转移事权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各级政府的人权、财权、执法权等行政权力的规定不利于基层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只是笼统规范各级政府间的人权和财权关系,很容易造成乡镇政府人权和财权不断被上级政府肢解和上收。

2.领导体制层面。乡镇领导体制主要是关于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考察评价方面的制度性规范。一是“下管一级”的选拔任免制度。在县一级,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乡镇负责人都由县委任免。迄今为止,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基本上还是沿袭着这一方式。二是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考察评价制度。县政府通过与乡镇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工作任务和指标的完成,签定后,完成这些目标责任就成了乡镇政府和各村各口全年工作的重点,其中较重要的工作指标往往被赋予了“一票否决权”,如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指标。

在这一“压力型体制”的驱使下,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层层下达的数量化任务没有任何商议权和保留权,只能按时完成,否则便会面临“一票否决”的困境。这种层层传递甚至加码的工作压力最终都要全部由最基层的乡镇政府来完成。乡镇干部形象地称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由于过分强调上级意图和任务而忽视了乡镇政府的工作自,往往使乡镇政府变成了单纯完成上级任务的工作机器。乡镇政府只能选择对上负责,调动一切资源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或任务,这种压力型体制下的较浓的行政管理色彩和较弱的服务色彩的乡镇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3.财政管理体制层面:农村税费改革六年来,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200多亿元,因减免农业税而各地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去年转移支付规模已达1030亿元,加上对部分财政困难县和产粮大县安排补助资金,今年增加到了210亿元。这两项资金合计已与减少的农民负担总额大体相当。[2]问题是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和村社区组织通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及摊派,实际上从农民那里每年要收1500亿元至1600亿元。[3]因此,税费改革尽管有中央财政的补助,但财政缺口仍较大,乡村两级的财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乡镇、村两级自身财力匮乏和为本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能力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

乡镇政府财政危机是由债务因素、体制性因素、收入渠道少、财税上缴多、冗员过多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导致的乡镇财政收入减少是一个根本性原因。1994年分税制实行后,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有相当一部分从乡村汲取的税费,通过“条条”被上级政府部门拿走;另一方面,一些乡村资源则通过逐级“财政包干”及自上而下严重失衡的分税制,从乡镇财政直接流向上级政府。乡镇政府的实际所得较少,分税制后留给乡镇政府的法定税收都是一些分散、小额、难收的税种。在“权力支配财富”的格局中,处于行政体系最底端的乡镇政府成了“弱势群体”。与此同时,乡镇政府维持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的费用急剧增加,造成了乡级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和乡镇债务负担的日益沉重,使其陷入了生存困境。

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严重干扰了其职能的履行,导致了行为变异,在运行过程中越来越把自身存在作为重要目标,组织越来越具有自利性。乡镇政府对自身利益的日益关注进一步发展便出现了职能错位现象。乡村基层组织作为公共权力部门,自利性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公共目标,为公共目标工作演变成了为自身工作。表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员机构较膨胀,乡镇财政成为不堪重负的“吃饭财政”,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贪大求洋,举债发展,也危及到乡镇财政的安全。在一些地区,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严重削弱,变成了一个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赢利性组织。这种财政危机不仅致使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大大削弱,而且导致对公共服务职责的淡漠,从而使乡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严重匮乏。

4.机构改革层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国务院自上而下,较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进行了3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体系初步建立,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机构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4]

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开展的,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要求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强调转换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做好为农服务;要求行政事业机构精简整合、综合设置;并允许探索在乡镇领导公推直选、公共服务民营化等领域大胆探索。乡镇机构改革体现了国家有关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思路,在有些领域的做法较为超前。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级行政体制高度同构,乡镇改革“单兵突进”,势必与省市县级政府的现行体制,特别是与距离最近、关系最为密切的县级政府体制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

乡镇机构改革,要求县级政府体制甚至市级、省级政府体制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上级政府体制中一些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做法已经成为影响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推进改革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县级以上政府机构设置仍然偏多,目前政府依然采用按职能归口设置机构的模式,而未体现按决策、执行、监督功能综合设置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沿袭传统模式要求向下伸腿、对口设置机构,这就有可能使乡镇机构反弹,过多部门频繁指导也干扰分散了乡镇干部的精力。二是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乡镇层级的干部缺乏激励机制,在乡镇长期工作势必在行政级别、工资待遇上处于不利地位,乡镇干部急于跳出龙门,留下来的人也缺乏动力,长此以往使乡镇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适应在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开展为农服务的要求。

5.农民组织化层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理顺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原则上应该做到“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政府都不再干涉。政府转变职能的通行做法一般有:私有化、承包制、交给非政府组织、下放等。[5]我国农村的现实问题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村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事实上无法承接应该由政府转出的组织生产、自律管理等相关职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已成为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大制约性因素。[6]

目前我国农村主要存在四类组织,分别为政权性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维权性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民政治组织化水较低的,以村委会为主的类政权组织的低效率运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经济组织化的主要载体未能完全发育;维权类的民间组织与社会组织发展刚刚起步,种类较少,且分布不均。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极低。[7]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说明农村市场、社会发育不健全,势必造成乡镇政府想交出相关职能却无人“接棒”的局面。乡镇政府成功实现职能转变的前提是,能够承接政府转移出的职能的实体,包括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产业化企业、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在数量上、质量上都达到自立、自律、自治的水平。而当前,我国农村各类组织数量虽然有所增长,但相对于政府职能转换的进程来说还是较慢,远远不能适应目前乡镇政府职能转换的需要。不仅仅是数量上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这些组织的质量还存在问题,有很多组织都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它们很难承担起乡镇政府职能转换所转移给它们的职能,结果乡镇政府就不得不还是自己承担这部分职能,甚至有一部分职能出现真空现象,没有部门和组织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制约和阻碍了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项仁新.对乡镇改革与职能转变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思考[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6(9).

[2].不失时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J].求是,2006(18).

[3]王克群.农业税取消后乡镇管理体制遇到的问题[J].中国发展观察,2006(5).

[4]李军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党建研究,2006(4).

[5]邹进泰,邹光,徐峰.中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理论月刊,2006(9).

第9篇: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范文

一、乡镇社会管理的现状

xx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然而,现行的乡镇社会管理格局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迷失。现在乡镇工作的基本定式是随着上级中心工作走,跟着上级下达的任务忙,围着上级考核的方向转,导致乡镇政府无心履行地方社会管理基本行政职能。

(二)行政老作为,服务老观念。社会变化了,面临的问题变化了,可是一些乡镇政府应对问题还是老方法、服务群众还是老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和困难,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三)乡镇指导村委会乏力。实行村民自治后,一方面乡镇不能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收效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村民自治的水平低,机制极不完善,自治等于不治;二是村干部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在乡镇指导村委会工作中,缺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资源的配套实施条件;四是乡镇干部培训学习时间少,指导水平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偏低。

(四)乡镇普通干部管理困难。一是乡镇干部普遍待遇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二是干部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三是乡镇在人事上没有提拔任用权,普通干部很难有升迁的机会,导致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没有积极性,导致干部管理难。

(五)乡镇公益事业建设难办。一是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受益不均,无法建立统一的分摊标准,征收时难度较大。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的资金收取难。三是部分农户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而产生新的拖欠,造成兴办公益事业胎死腹中。

二、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创造乡镇工作新机遇。当前农村形势正呈现出三个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逐渐向“予”转变;二是过去以“混”为特征的干群关系正在逐渐向“和”转变;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逐渐向“哺”转变。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夏石镇是全国第二批发展改革试点镇,全区党政“一肩挑”试点镇。崇左市友谊关工业园区落户夏石镇,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明显。夏石镇只有解放思想,从改变服务方式、加强经济合作、转变政府职能中创造新机遇,才能实现优势优先、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二)正确定位、紧扣重点,谋求乡镇工作新突破。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处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乡镇这级来实施完成。转变职能后,当前夏石镇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凭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城镇化建设”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全力打造崇左市一流的工业发展洼地镇、现代农业窗口镇、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社会安定和谐镇、队伍建设形象镇。

(三)改革创新、科学施政,赢取乡镇工作新跨越。第一,改革乡镇政权运行新机制,走精简高效之路。要科学设置乡镇机构,采取乡镇党委和政府机构合并设置的办法,设置3至4个综合性办公室,包括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第二,在队伍上致力激励约束,完善镇村干部管理新方式,走负重奋进之路。一是用改革与竞岗手段加压力。要按绩效定酬,打破“大锅饭”局面。二是用评分与保障手段强基层。积极探索农村“两委”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新模式,推行村干部工资保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三保”机制,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三是用考核与跟踪方法明目标。要制订完善《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让每名干部找准坐标,对号入座,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活动,及时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工作状况,让干部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四是用培训与锻炼方式优素质。加大对乡镇干部“充电”、“输血”力度 ,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五是用选拔与交流机制造平台。推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交流模式。六是用问责与监督措施保本色。组织干部经常学习《问责办法》,在问责查处上做到“既打雷、又下雨”,加强乡镇干部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