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精选(九篇)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

第1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完全背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力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总之,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循私舞弊,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导致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一)现行体制因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体制弊端和制度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为提供了条件。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产生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2.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是它的腐蚀性,二是它的扩张性。如果权力不加监督和制约,任凭自然属性发挥作用,腐败是必然的。

3.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指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用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二)个人素质因素

如果体制机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而一个人的素质也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素质的高低也是最关键的因素,起根本作用的是主观原因,大凡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在主观上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政治立场的动摇,丧失了党性原则。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

2.价值观念扭曲,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贪婪心理。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的存在本来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然而一些公职人员却崇拜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转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的心理,

价值观念扭曲。

3.道德防线的崩溃,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职务犯罪的贪官,走向犯罪都是从道德败坏开始的,都是从行为不操守不检点开始的。

4.侥幸心理作祟。不少公职人员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

5.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帮了别人的忙,内心总希望能有所回报,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6.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搞清体制和个人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只有明确两者中哪一种因素是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确保正确的方向,和做到事半功倍,取得成效。

(一)加强党建和思想建设工作

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等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从这一点说,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

(二)加强体制改革创新,权力配置要合理

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其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会大大降低职务犯罪的发案率和危害结果,且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水平上。

(三)能够赋予独立的监督职能,以权力制约权力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犯罪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

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在理论上有着不可否认的正当性。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令人遗憾的少数公职人员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上级赋予的,只唯上不唯下,从而忘记了自己应该对人民群众负责。所以有必要通过健全选举制度,权利救济制度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

政务公开应该是依法公开政务,政务公开有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公开将改变权力运作方式,使其成为人民监督之下的“阳光”操作,可极大避免暗箱操作中的权钱交易现象。

(六)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

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所以,建议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大惩处力度,按着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给予刑罚处罚,让职务犯罪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这样才能真正对职务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导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第2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办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无论什么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就会杂乱无序,没有章法。预防职务犯罪,同样要遵循一些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在原则的规范和保障之下,才能推动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从进一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角度,谈谈一些应当确立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作为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选择,也是党的性质和使命所决定的。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预防工作的第一原则,其着重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来开展工作,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下;二是必须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统一部署、检查、考核和总结,在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三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始终围绕全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来展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实施,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特有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四是要给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统一部署,及时反馈预防工作信息,定期报告开展工作的效果,给党委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原则。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涉及方面是纷繁复杂的,这就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多渠道、多层面、多手段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一切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其中,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既是建筑这项“系统工程”的基石,又是开展这项工作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首先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广泛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是对各个部门、各个层面开展实施预防行为的直接支持和参与,群众对防什么、怎么防,有着极大地热情,对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起到作用,也极为关注。因此,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来开展预防工作,能够聚集力量并形成态势触及到每一个角落;再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社会评价,我们工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衡量我们的工作是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任何人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都将在群众中展现,是廉洁还是腐败?是“公仆”还是“贪官”?群众的眼睛是明亮的,心里是清楚的,评价是客观的。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主要方式是“请进来”和“走出去”,“走出去”是深入到群众中开展宣传和听取意见,“请进来”是聘请群众代表作监督员,对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三、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是国家整体预防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于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反腐败的活动而言,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具有法律性、职权性和专门性,体现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特点。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立足检察职能的关键是要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即: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展开,围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展开,围绕“与职务有关的活动”来展开。发挥检察职能的基本要求是,要充分发挥各个业务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综合作用,形成“上下齐动,左右互动,整体连动”的预防合力,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综合评价”的预防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综合功能。如果超越检察职能、脱离办案搞预防在实践中是行不能的,如果把预防工作当成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也是有害的。 四、坚持打防结合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打击”,从广义上讲是一种特殊预防,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预防”,是打击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健 全防范制度,规范办事行为,创造“不能犯”的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形成严密制约,编织监控网络,形成“不愿犯”的格局。“打击”和“预防”虽然是两种表现方式,但两者是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有效地打击必将为预防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扎实地预防工作一定能巩固和拓展打击的成果。因此,要充分发挥“打击”与“预防”的优势,该严格教育的时候不能“心慈”,该重拳出击的时候不能“手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同时,预防部门与办案部门要坚持信息共享,经常交流和定期分析职务犯罪的相关信息,相互协调。要做到行动共通,对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可应侦查、起诉部门的要求,适时介入办案的某些活动,同步分析犯罪手段、特点和原因,共同研究实施个案预防的措施和方法。 五、坚持服务大局原则。 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坚持服从于大局、服务好大局,预防措施才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预防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有效体现,预防工作才具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增强全局观念,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和实施,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及时确定和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和措施,更好地为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加有力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健康的法治环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首先是要根据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明确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中去,做到方向正确,任务明确。其次是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在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下,确定预防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重点部位,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易发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综合治理,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是要在大局中检验预防工作的成效,要通过有效地预防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弘扬正气,刹住歪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就是“务实”与“求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关键是要把预防工作的决策、措施和机制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用实劲求实效,不断总结经验,找到规律和特点,从而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把上级的统一部署与自身的具体情况联系起来,把外地的成功经验与本地的现实状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确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和措施;二是要认真总结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案施策,对症下药;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主要是开展典型个案、重点部门和行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前瞻性问题的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四是要大胆开拓创新,预防职务犯罪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实践中必将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要在预防理论、预防机制、预防措施上坚持大胆创新,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有效办法,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健康发展。

第3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职务犯罪 特殊预防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转折点,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而言,不但在打击职务犯罪、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当前反腐工作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率先扛起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旗。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找不到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虽制定过《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但该意见终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操性。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几乎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乏法律的保障力和强制力,缺乏权威性。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致命弱点。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各单位的自觉来开展,这样一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只能成为柔性监督,有关预防建议、措施等难以落实,甚至受到某些部门的排斥亦毫无办法,影响预防工作效果的发挥。因此,无法可依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变成了“一厢情愿”的事情。

(二)预防效力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目前开展预防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预防教育宣传等,预防手段和措施单一,缺乏前瞻性的宏观预防理论研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目前的工作仍停留在“软预防”,缺乏刚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预防的权威性。另外,受人员配置等问题的限制,让基层检察院的预防工作仍面临着尴尬局面。如在对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旨在堵塞制度漏洞、隐患的预防建议时,由于其技术难度要比犯罪分析、预防调查等高得多,需要配备更高层次的专业人员。然而,在我国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人员配置上,几乎没有专家级的工作人员。紧靠一般的检察人员审阅制度文本难以提出有实质性的预防建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实效性。

(三)预防合力不足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职责指向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协同配合的也很少,基本上属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衔接与配合。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流程存在的漏洞,但往往只单纯考虑侦查,考虑预防较少,而预防工作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习惯于由侦查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没有针对性,存在着办案和预防脱节现象。因此,实践中预防工作往往不能到位,落实预防措施的效果也不明显。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中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发挥不能发挥最大效能。

二、修改后刑诉法给预防工作带来了新机遇

(一)特殊预防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

惩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及时查处职务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预防教育,也是目前最有效的预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与创新了许多检察制度,对于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提升惩治职务犯罪的能力,有效控制职务犯罪活动、最低限度减少刑罚缺失性的影响,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规定在立案后,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顺应了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趋势,对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公权力滥用得到有效防止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保障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要预防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在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设计中,将防止刑事诉讼的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始终。

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彰显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了许多制度的设计与创新。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以确保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了人权,体现了司法文明。这种非法证据的事前审查、排除规则的设立,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一种监督,无疑可以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还健全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对法院的量刑、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等规定。这一系列制度、程序构建和设计旨在加强对刑事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也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三)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得到强化

有效、及时查处可以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同时应在刑事法治的框架内,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在惩防职务犯罪中的威慑功能。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职务犯罪缓刑滥用以及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让法律权威受到质疑,对犯罪分子的变相纵容也容易造成无法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制度的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彰显了打击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决心,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进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

(一)把握机遇,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

修改后刑诉法依然没有给预防职务犯罪一个清晰的定位,为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出台之前,要充分把握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机遇,立足检察侦查权的加强,职务犯罪被查处风险的增加,实现以打促防,带动预防措施的落实,增强预防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检务公开、举报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活动、上法制课、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媒体宣传等形式,展示修改后刑诉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决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打消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形成新形势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展职务犯罪技术预防

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刑诉法上已得到明确,技术预防的运用,也将成为惩防职务犯罪的助推器。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它是对行贿犯罪的一项额外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行贿犯罪的成本并由此取得预防效果。因此,有必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适用范围、处置程序、效果追踪等制度,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威慑和预防、教育贿赂犯罪的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化建设。一要打造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对内借助检察专网着重于预防工作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对外借助互联网进行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运用动漫视频、电子杂志、官方微博等多种生动的表现形式,提高宣传效果。二是要开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管理系统,建立、运用重点行业及人员信息库、预防工作法律法规库、预防案件信息库、预防业务统计分析系统等信息化模块。强化动态预防,通过与行政机关、国企网站的链接,广泛收集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通过信息化的统计分析、调查,对工作流程、机制管理等漏洞等及时提出预警,协助各预防单位建立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专家库规范和完善制度监控,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和涉及的公共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中的问题,从犯罪学角度,运用犯罪学理论,通过办案研究发案,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剖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提出防范对策,达到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家库,聘请质量、技术监管行业的专家学者为某些预防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向相关部门、企业及时发出职务犯罪预警信号,并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在相邻地区的共享。

专家库的建立和共享,既可以整合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确保专业领域和项目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也有助于调动各行各业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预防一体化的格局。

(四)树立预防职务犯罪整体观念,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开展全面预防

第4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及特征—————————————————————4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5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6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7

五、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8

论文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管理监督,深入持久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查处了一批高级别领导的犯罪,如受贿案、慕马案、戚火贵受贿案、褚时健贪污受贿案等,虽然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广西玉林地区出现了四位地市书记“腐败接力”的现象,已经到了杀猴猴不惊的程度,针对这种现状,如何更好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减少、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即公共权力的性质、行使、目的和后果的异化。权力的异化,就是权力的自身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的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与官员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和原则。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人民是现代国家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只不过是权力的代行者。人民通过法律的方式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实施必要的社会管理。职务犯罪作为权力拥有者违反职责规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根本上是与权力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是与民主和法治原则相悖,将权力由公共性质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权力异化现象,使权力的行使不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有关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违反了权力运行规范,权力的效能失去了公益性,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职务犯罪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阻碍和腐蚀剂,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方面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将富有转为堕落,使贫困陷入绝境;它动摇着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威胁着政治制度的稳定,瓦解着国家的经济实力,削弱着教育的示范作用,引发出社会伦理的种种危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职务犯罪大体具有六个特征:

1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

2 、犯罪结果具有损公肥私性。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如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 、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多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近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

4 、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发展。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年龄相对偏大,青年人员较少,因而有了所谓的“59岁现象”之说,而现在又有了“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因为这部分人收入偏低,又形成了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了追求高消费铤而走险。

5 、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98名省部级、100多位地市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且这些人犯罪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甚至在千万元、亿元以上,给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 、职务犯罪的危害

1、对政权根基的动摇。职务犯罪是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直接导致我党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变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群众集体上访现象,多数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有关,职务犯罪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这种情况将导致百姓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发展下去就有可能产生政治危机;当腐败行为直接危害公众物质生活利益的时候,人们的不满和怨气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并找寻发泄途径,这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破坏政治局面的稳定;

2、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的失灵。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社会经济活动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阻碍政府现代化的运作进程。

3、对市场经济的阻碍。职务犯罪必然加重经济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致使社会资源形成巨大的浪费,使之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职务犯罪所体现的分配原则是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的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分配原则,这背离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严重妨碍了合理分配制度的建立。

4、对价值观念的误导。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力的滥用是相互联系的,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会给国家或者另一部分人带来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滋生自私自利的观念,冲击社会的传统价值理念,毒化社会风气,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民众的守法意识也会大大减弱。

三 、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方法、手段呈多样化,犯罪根源相对比较复杂,但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根源。现代社会,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也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的制约,人们的收入、分配、消费、投资、交易等一切商业行为均被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行事,经济体制规范保持合理限度,在良性的轨道中运行,国有工作人员的犯罪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反过来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行事,行为失范,经济体制不畅,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

2、政治根源。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经济上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也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严重,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现象还屡屡发生。这些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

3、思想根源。在相同的环境和体制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而另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饵,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思想根源,一是崇高理想的淡化,道德观、价值观的错位,消极思想的滋生;二是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4、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不乏优秀成份,但同时 “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三纲五常”观念和以政治为中心的“吏官文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一定的联系。

综上所述,导致当前职务犯罪的根源,从诱发角度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诸多因素;从管理上讲,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从社会环境上讲,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与国际接轨学习、试验期,因而这一时期也是漏洞期;从社会保障体系上讲,我国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制度不健全,政策滞后,执行不到位,人们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因而在有职有权时往往产生的捞一把,为今后打算的思想;从机制上讲,透明度不高或没有透明度,监督不力,缺乏监督,不受监督;从打击上讲,打击力度不够,打击的数量、范围太少,容易使一些人产生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当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它严重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干群关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前进发展中的强大阻力。因此,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查办金、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活动。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大法律约束力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法勤政,以消除市场经济给职务犯罪带来的体制弊端。二是要从预防犯罪教育入手,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用激励与警示,灌输与启发并举的办法,加强廉政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知、善德、高能,动机,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三是要从形式上预防犯罪,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权力运行,合理配置权力,健全公共财产制度,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监督制约的公共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机会。四是要从内容上预防犯罪。制度是靠管理来完成的,没有管理就没有制度的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强化管理,严格考核,细化责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五是要从监督上预防,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

再次要依靠党委领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社会各阶层参与的互动预防工作机制,并在工作中探索创新和发展,积极推动预防犯罪的立法工作,让预防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五、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检察机关执法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打击、监督、预防、服务”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内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使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是司法机关刑罚预防的一种,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结合案件的办理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对犯罪人的犯罪轨迹进行剖析,从法制、机制、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和力量,综合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遏制、减少乃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防范活动。

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要主动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的大格局,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能否取得成效的政治保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有利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构建“预防大格局”为检察机关全面发挥职能优势提供了广阔的领域;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部门和单位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从深度和广度上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利于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预防工作环境,奠定预防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2、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坚持检察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检察机关要面向社会,广泛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社会共同预防的体系之中,综合运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的职务犯罪预防的大网络,有利于全方位、深层次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实现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的转变。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合力。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整体运作的工作合力,形成检察机关各部门职务犯罪预防的合力,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的作用。

4、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和行使检察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解决履行检察职能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关系,由初级行使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转变,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严守司法活动范围,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威和效果 。

5、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段推进、重点突破、稳步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预防职务犯罪任务长期性、手段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式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预防工作实践中不断进取,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式为:

1、同步预防。同步预防是指对执法活动、管理活动或其他重大公共事务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式监督的一种预防措施。一般检察机关在一些重大工程开工之初就介入,直到工程结束,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对策,做到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实践证明,同步预防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很有功效。因同步预防牵涉到的人员、时间较多,工作量大,开展同步预防宜选择一些较大规模和较大影响的工程。

2、专项预防。专项预防是指针对专门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力量,综合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专项预防从立项、计划到实施,可以是工程投标、资金项目管理或是市政改造项目等,重点实行“三防”,即防隐患、防事故、防犯罪。

3、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指通过对查办的职务犯罪及时进行剖析、分析,找出犯罪规律和具有共性、典型性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最为广泛的预防方式,“办一个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实施“五个一”工作方式,即“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结合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总结出“一案三会”制度,即召开案情通报会、案情分析会、回访座谈会,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社会预防效果。

4、教育预防。教育预防是指通过宣讲法律知识、用正面事例引导、用反面案例警示等方法来开展工作的一种预防措施,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教育,帮助培训法律人才和预防人才,如法制讲座、警示教育课等等。

5、制度预防。制度预防是指通过帮助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和预警机制来进行的一种预防措施。如建立强制轮岗制、突击检查制、离任审计制等等。

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优势

1、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与其他单位的预防具有互补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主体广泛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行业内部的预防工作,在落实打防结合,综合采取教育、法制、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缺乏有关职能部门特有的手段和措施。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社会化预防,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2、权力行使的便捷性。检察机关相对于政府系统来说,在宪法地位上与政府分离,同时又属于双重领导,其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由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又有法律监督权作基础,对于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进行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预防既是一般预防,又是特殊预防,切实做到“打防结合”。

3、把握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专司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的职责,具有独特的职务犯罪预防资源,通过办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即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可以极大的提高从源头上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

4、工作机构的专门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有专门的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进行研究,根据具体的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和报告,同时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人员都进行过法律专业的培训,学历层次、专业水平相对较高,能够针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依法采取司法惩治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破坏和消除职务犯罪所依赖的客观条件。

㈣现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权力上的限制

⑴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中央立法。翻阅宪法和主要法律,只能找到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并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人 士,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提出质疑,尽管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但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无论从职能权限、工作规模、深度、力度、影响等方面都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⑵侦查权的实施无法保障,反贪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够,对大要案的查处都是在纪检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江西省原副省长、公安部原副部长、沈阳市原市长等一批腐败分子,对高级别领导干部的查处,使百姓看到了中共中央治理腐败的决心,但作为检察机关在查处这些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过程中是始终在中纪委的领导与指挥下完成的,作为享有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渎职部门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主动性。

⑶权力的限制,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几年检察机关虽然查处了很多职务犯罪,但职务犯罪仍然不断滋生蔓延,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预期效应。现实中有许多腐败分子,行为已严重触犯刑法,但在查处中却被认为是党风不正,以党纪政纪代替刑罚进行处罚,有的案件不了了之,有的案件远不止据以定罪的那个数额,造成相当数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相应的威慑作用。

2、财力的相对短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必须在经费上给与充分保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资金和物质基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费还没有统一明确的保证渠道。一般的做法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将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同样对待,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要一事一请,检察机关经费普遍紧张,事实上有很多工作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开展。

3、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中效果不明显

⑴检察建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形式,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针对发案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从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要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建议针对性要强,质量要高,提出有问题、有分析、有结论并具说服力的检察建议,才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并乐于接受。同时检察建议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样才会使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

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为健全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实行的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有史以来从未实行过,同时又不同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所以可借鉴的经验较少。

⑶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职务犯罪给国家政治、经济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入世以后,面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如何加大预防的力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外在预防犯罪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我国在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制度化方面也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检察机关在惩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直接参与了全部刑事诉讼活动,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现,检察机关基于检察职能、职权或职责,能够全面了解职务犯罪的情况和态势,对职务犯罪领域发案规律和特点可以做出第一手的具体分析,可以制定出针对性强,措施具体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案。

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预防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不能有急功近利思想。检察机关在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时必须坚持长期性和阶段性的统一,做到立足全局,打持久战,不断通过实现阶段性目标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目标。

参考文献:

[1] 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 梁国庆,《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

[3] 孔祥仁,《国际反腐败随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出版;

[4] 姜士林,《世界反贪大案系列——惩治政府高官贪污纪实》,青岛出版社,1999年出版;

[5]林?础⒙沓ど?⒉萄П??陡??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112_1.shtml>犯罪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6] 林?矗?度?Ω?苡肴?χ圃肌罚??沙霭嫔纾?997年出版;

[7] 周振想,《权力的异化与遏止——渎职犯罪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出版;

[8] 车承军,《职务犯罪控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9] 柳??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 凌海,《反腐败方略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出版;

[11] ,《职务犯罪的预防》,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12] 刘勤,“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职能及重要意义”,《天府新论》,2001年第1期;

[13] 刘佑生,“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机制”,《理论前沿》,2002年第2期 ;

[14] 张德清,“论预防职务犯罪”,《莱阳农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

第5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关键词】职务犯罪 本质透视 犯罪现象 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本质透视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职务犯罪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实施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致使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概念的确定必须把握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以此标准来衡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科学和完善。第一种观点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那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上行使或部分行使国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虽然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与第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其缺陷仍然是主体范围外延过窄。wWW.133229.cOM

因此,我们必须超然于现有职务犯罪的概之外,重构我国职务犯罪的概念,以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或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中“以国家机关人员论”的人员以外,还应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物质利益的吸引,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侵权”

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实现对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体建议:

1.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定性和惩办问题,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科学性。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一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法学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要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二要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二是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体制改革,削减政府不必要行使的职权,建立“有限政府”,并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公平分配公共支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增加公共福利,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目前要继续加大政府审批事项改革、财政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力度,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合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扩张。

3.强化监督,遏制职务犯罪于萌芽状态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检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是机构的监督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有的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需要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

一是人大监督。当前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介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整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是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要在政府统一架构下,进一步发挥纪检、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三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4.打防并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斗争包括“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反思以往的工作,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单靠打击一手是不够的。因此,要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即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

5.加强立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尚待制定。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态度要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二是立法技术要进一步改进。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完善《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为了使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还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公民举报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立法内容要体现时代性。一方面,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另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此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6.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全球层面上合作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有力工具。《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加入《公约》为中国反腐败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使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际惯例,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参考文献:

[1]彭清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2004,22(3).

[2]陈鉴.职务犯罪主体初探[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1,3(2).

[3]杨立新.论政府审计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3,5(4).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2-333.

[5]蒋伟.舆论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j].法律科学,2000.

第6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充分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工作以来,共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60余次、预防咨询9余次;完成预防调查9余次;各类案例分析4篇;通过预防调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各类检察建议5余次;受理各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余次。

二、特色措施和成效

(一)精心筹划,成立全县首家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传队

2012年9月,我院成立札达县检察系统首家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传队,并到一些乡镇和学校展巡回授课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全年在全区乡镇、机关、学校等多部门开展授课达10余次,得到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学生及牧民的一致好评。基层干部纷纷表示要警钟长鸣,牢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踏踏实实地工作,建设稳定和谐的新县城。

(二)实行预防咨询与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同步进行根据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宣传的预防特点,我院预防科取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宣传相结合的措施,同时查找咨询单位的风险点和风险环节,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宣传,真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并且我院预防科主动出击,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了大家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增强了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通过“三民”大走访,了解民生领域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我院预防科室认真梳理排查我院开展“三民”大走访活动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的情况,分别针对干部下乡、村务公开、道路建设、房屋拆迁、农村合作医疗、村“两委”换届选举等共性问题,对我县区内的各个乡镇、办发出检察建议11份,帮助各个乡镇政府建制堵漏,保障新牧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制定招投标监管办法,从源头上抓职务犯罪预防

为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建筑工程领域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的发生,我院预防科结合我区区情,专门拟写了《县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院领导的协调下促成了县委下发《关于规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文件,该规定下发后,我院预防科严格依规定对我区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采购的开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扩大警示教育宣传范围的同时,加强了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将预防职务犯罪窗口前移。

(五)加强联系,联手预防

2013年4份,我院预防科到国土资源局上了一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授课中,我院预防科干警结合本县近年职务犯罪案件,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处罚等方面说起,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形成原因及如何预防进行了讲解,强调干部群众要加强学习,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且达成了进一步加强联系,联手预防的合作意向,希望定期进行警示教育活动,常敲警钟。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1、预防犯罪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预防科干警缺乏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及根本性的认识。职务犯罪现象目前在我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呈发展蔓延趋势,充分发挥预防的治本功能,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行为十分重要。其他科室对预防科的工作认识不够。预防科人少事多,许多工作需要其他科室的配合。但是一些科室认为预防工作不重要,是做表面文章,不予配合,使得预防的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干部群众不了解预防科室的工作职能。

2、干警业务能力及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我院预防科室工作步人正轨,各项工作较之前有了进步。但是在业务质量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例如我院预防科撰写案例分析数量不少,在分析犯罪特点和规律上有一定的把握度,但在分析和挖掘犯罪原因的深度和准确度上有待提高。在预防咨询过程中,在有针对性地提示对方预防风险点方面还有欠缺。对某些行业了解不够,对其风险点抓的不够准确。

3、预防措施不完善

当前检察机关的预防措施仅限于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散发宣传页等几种形式,没有新的预防措施。原有的工作缺乏创新,存在着走过场现象,所以力度不够。有的工作做了,也采取了措施,但收获如何,有没有成效,不得而知。

4、预防工作的创新意识需要加强

近年来,职务犯罪发生的情况、特点、原因和发案趋势总在不断地变化,涉及的行业及领域也越来越多,仅仅依靠传统的预防工作很难有所突破。对预防工作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工作,探索有效的预防体制和制度,思考得还不够深入,对前瞻性、基础性理论研究还欠力度和深度。

三、加强预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提高全院各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及根本性的认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在于认识,仅仅依靠预防科的力量远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这就需要检察院全院上下、各部门从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和札达县整体发展的大局出发,真正提高对预防科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中的配合意识,协力合作,逐步形成“大预防”的格局,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持久地开展。

2、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思想防线

继续通过挂放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展板、接受法律咨询等形式,调动群众控告、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反贪、反渎、控申部门深入机关、医疗、事业单位开展法治讲座与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和廉洁从政的意识。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宣传平台的合作,创新宣传形式,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宣传的影响力。

3、加强预防队伍建设

以学习讨论活动、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人手,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思想学习,切实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预防整体政治水平。加强预防业务水平。以教育培训为依托,加强法学理论和经济、管理、科技等方面新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根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应具备“两念、五个能力”,即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法治理念,具有对社会发展形势的洞察能力,对法律政策的综合运用能力,对职务犯罪变化趋势的分析能力,对预防对策措施的研究能力和对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组织发动能力。

4、认真总结经验,从根源上杜绝职务犯罪

近几年职务犯罪行为蔓延,为从根源上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需要预防科对以往出现的案例进行认真总结。根据札达县职务犯罪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特别是要针对南谯区发生的案件,与有关发案单位一起,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努力发现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策,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增强预防效果。

第7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非公领域 职务犯罪 职务便利

一、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

按字面意义解释,职务犯罪是指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主体不同,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即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广义的职务犯罪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狭义的职务犯罪相对应,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简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范围的扩大是与国家经济形态发展相对应的。曾几何时,在国营单位遍布街巷的时代,职务犯罪被国家工作人员专属。翻阅1979年刑法,只有第155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和第185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两个条款与职务犯罪有关。随后几年,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粉墨登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开始出现,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注意。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收受贿赂、侵占财物、挪用资金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两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三个罪名,分别对应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只不过前者的定罪量刑标准要明显低于后者。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也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此,非国有社会组织人员被囊括其中。

此外,作为受贿的对合犯罪,行贿犯罪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两种犯罪分别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对合关系,是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如果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属于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应包括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适应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的转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预防部门在预防方式、预防技术等方面有了极大提高,形成了良好的预防效果和广泛认可。随着时展,检察机关单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难以适应反腐败工作形势。笔者认为,无论从实践需要还是在法律要求方面,检察机关都应将预防对象扩展到非公领域。

(一)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1.弥补当前预防对象局限性的需要

当前,预防工作主要针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确定是首要问题。随着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界定越来越模糊,如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犯罪;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等,主体身份模糊的情况需要检察机关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罪名之间耐心甄别。而恰恰是这些犯罪,往往手段隐蔽,值得深入调查并重点预防,但受管辖权限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较少地介入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主体身份模糊的犯罪属于司法适用问题,犯罪行为并没有改变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的腐败本质,扩大预防范围,有利于消除当前法律定性方面给预防工作带来的局限性问题。

2.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如足球腐败窝案中,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四名裁判员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的员工受贿事件被媒体称为“小二腐败”引发舆论关注。还有一些私营企业的行贿问题更是迅猛增长,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办理的行贿案件为例,2008年至2011年该院查办行贿案件数量分别为1件、5件、7件和16件,涨幅惊人,这些案件中,行贿人全部属于非公领域人员。将预防对象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职行为的法律监督作用,但是难以适应新的腐败形势。检察机关应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引导非公领域组织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3.践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近年来,腐败犯罪如毒瘤一般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私营部门职务犯罪相提并论,第十二条指出,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公约》还规定了促进执法机构与有关私营实体之间的合作、增进私营实体透明度等预防私营部门腐败的具体措施。中国政府已于2003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公约》。在此意义上,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应成为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二)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可行性

1.与传统预防方法并不矛盾

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方法上主要有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对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就某时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就法律政策和单位内控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咨询;运用正反两方面案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等。这些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适用,因此,检察机关开展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没有方法措施上的阻碍,相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为非公领域提供更好服务。

2.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做法

香港廉政公署有较为成熟的反腐败工作经验,经验之一是成立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分别承担调查,预防和教育三项工作,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其中,防止贪污处有三项职能:一是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二是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三是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三项职能中有两项涉及非公领域,为内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三、基层实践及问题

基层工作最富于创造性和实践性,历史上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都来自基层,几年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便尝试开展了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江苏模式

早在2004年,江苏省南京市就首次将预防职务犯罪延伸至“非公”领域。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该《条例》要求“要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也在2004年成立了以辖区外企、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服务主体的“防案顾问小组”。检察官们学习和借鉴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建议”的做法,着重为企业提供防止商业贿赂、防止职务侵占、防止员工内部盗窃、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四防”法律服务。7年来,“防案顾问小组”已为园区上万名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形式多样,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011年,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要点》中明确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该省一些私营部门相对集中、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检察院已经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方式。

(二)晋江模式

自2007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尝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走进民营企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深入探索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该院联合晋江市纪委、监察局组成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非公经济领域腐败问题防治课题组”。课题组对晋江市2008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非公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就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趋势及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企业制度、人才管理、法纪教育、防控体系、行业协会作用、政府主导作用、刑事法律保护等七个方面总结防治该类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为拓展该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武汉模式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之一,该市检察机关以商业贿赂为突破口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既直面当前突出的腐败问题,又与常规预防对象联系紧密,益于民营企业所接受。探索和实践。2011年,东西湖区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涉及企业的有关事宜。2012年4月,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会召开,决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在全市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专项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的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对策。

(四)海淀做法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尝试开展了一些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创新工作。2009年我区被确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当年,我院即受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工委的邀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法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就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参与座谈,研究方案。并逐渐与园区一些高科技企业签订共建协议,使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将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融入到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当中。2012年,为方便园区企业联系检察机关,我院开通检察联络室网络服务链接平台,以在线问答、电子邮箱、电话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即时交流,方便快捷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法律服务。

(五)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纵观各地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实践,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统一、明确。

第8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截至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什么是职务犯罪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实施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致使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概念的确定必须把握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以此标准来衡量,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尽科学和完善。第一种观点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那些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上行使或部分行使国家职权,依法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第二种观点虽然将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纳入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与第一种观点并无实质性差别,其缺陷仍然是主体范围外延过窄。

因此,我们必须超然于现有职务犯罪的概之外,重构我国职务犯罪的概念,以澄清某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或认识。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中“以国家机关人员论”的人员以外,还应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少数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物质利益的吸引,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不能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影响乃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有的领导,在引进国外技术时,不懂实情,盲目引进,造成严重的积压和浪费。(3)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侵权”

包括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等。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根本途径;依法治理,推进法制化进程是其保证,实现对权力的配置、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制约;综合治理,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其力量源泉,实现对权力正当、合法行使的有效的外部监督;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关键,实现权力配置、运作合理,权力集中和分解平衡,防止权力异化和滥用。具体建议:

1.加强理论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长期以来,对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定性和惩办问题,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科学性。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一是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法学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要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二要加强对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四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二是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和机会,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要深化体制改革,削减政府不必要行使的职权,建立“有限政府”,并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公平分配公共支出,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增加公共福利,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目前要继续加大政府审批事项改革、财政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力度,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原则整合权力运行机制,避免权力扩张。

3.强化监督,遏制职务犯罪于萌芽状态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检讨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有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和派的监督。但是机构的监督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有的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可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需要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

一是人大监督。当前在社会化大预防机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介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整个社会化大预防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是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要在政府统一架构下,进一步发挥纪检、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职能作用。特别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

三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人员。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4.打防并举,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斗争包括“打击”和“预防”两个方面。反思以往的工作,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单靠打击一手是不够的。因此,要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理念,即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不能以打代防,必须打防结合。

5.加强立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尚待制定。建立和完善完备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态度要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二是立法技术要进一步改进。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尽快研究完善《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与此同时,为了使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张法网疏而不漏,还应尽快研究制定出《公民举报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立法内容要体现时代性。一方面,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另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此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6.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全球层面上合作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有力工具。《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中国加入《公约》为中国反腐败事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对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机制,使我国反腐败的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并符合国际惯例,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第9篇: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

1、依法治理,是有效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关键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去做坏事。据研究,职务犯罪的高峰期多处于改革开放后或体制转型制度不健全时期。这个时期,机制不健全,坏人有空子可钻,并大肆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反腐工作尚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职责分不清,措施不得力,预防犯罪工作还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以致影响反腐的成效。所以,必须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强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责任主体在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切向钱看”误导下,有些人把搞活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不必讲学习、讲政治,不重视政治教育。有的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有的靠行政命令代替政治工作,有的用低层次文化来拢聚人心,把教育本本化,形式化,大大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以致一些人的思想不断霉变,违法违纪,甚至犯罪。总之,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干部没能抵御腐败思想、拜金主义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利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行腐败活动直至走向犯罪。

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德治的政治功能,推进干部队伍德政建设,从思想道德构筑防腐拒变防线,减少职务犯罪具有现实意义。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高发势头,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法治加强德治,通过德治促进法治,用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干部、要求干部、约束干部,充分发挥道德力量的价值导向作用、自律作用和善恶评价作用。从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两方面入手,从源头上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首先强化道德他律,通过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行业规范,评价标准,奖罚规定及其配套管理标准,把社会主义道德理念转化成具体规范,使之有德可依,有德可评,有德可律,强制就范。其次,强化道德自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参照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经常进行自警、自省、自励,时刻做到修已、克已、塑已,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尤其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3、加强舆论监督,实施有效监督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职务犯罪的主要条件就是权力,犯罪表现形态是,把公共权力异化。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监督对权力加以限制,防止滥用和异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虽然目前的监督种类不少,但有效的监督不多,而且普遍存在着“上级监督雾里看花,同级监督缩手缩脚,下级监督纸上谈兵,群众监督水中望月”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的现象,尤其对位高权重的职位岗位更难监督。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着监督者无权监督,被监督者不受监督、限制监督,使许多监督形同虚设,微弱无为,以致一些工作人员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科学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监控,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特别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监督作用,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另外,制定对行使权力的事先事后预防措施。事先预防,主要根据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分析,除了做好一般预防工作外,对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行业领域,还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事后预防,主要针对高发易发职务犯罪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加强调研,以案释法,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对策,从最大限度上遏制职务犯罪。

4、全面推行政务、检务公开制度

从犯罪违法违纪案件看出,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是助长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当前推行政务、检务公开工作证明:政务、检务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一个成功举措。推行政务、检务公开管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体现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继续抓好村务公开、乡镇政权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的同时,在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这是防止职务犯罪的对症良方。一些干部就是靠“政务不公开,办事不透明,决策不民主”的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权利交易,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党群关系的对立与紧张。因此,通过政务、检务公开的民主形式,使人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控制各种职务犯罪现象滋生与蔓延,树立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

5、采取适度分权办法

权力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条件,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纵观古今中外,贪官污吏的腐败无不与过分集中的权力有关。主要原因是权力集中和权位重要不易受监督制约。所以,采取适度的分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受到制约及无法滥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职权的行使特点和范围,采取权力分开、权力分解、权力分离、权力分责等分权形式。如目前采取财务收支两条线,罚没决定与罚没执行分部门,提拔使用干部民主推荐、公示制,分权建筑终生责任制,物资招标竞价制等都是分权有效措施。分权结果相互制约成为现实,带来了监督,带来了透明,带来了公平,同时也给职务犯罪带来极大不便,从而达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发生。

6、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素质,适应预防工作需要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