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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精选(九篇)

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

第1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一、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分析

(一)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分析

1. 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中国人们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到颁布实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10 个相关配套规章,出台应急预案、防治规范标准1348 个,基本上实现了依法治疫。

2. 动物疫病防控方针不断完善。总方针:“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基本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管理”。

防治措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综合防控措施;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3. 科研实力不断增强。先后创制了几十种疫苗,有些居世界领先水平,如猪瘟兔化弱毒疫苗、马传贫弱毒疫苗;基因工程疫苗取得了很大进展,如猪大肠杆菌基因工程苗、伪狂犬基因缺失疫苗、禽流感病毒重组灭火疫苗等均已市场化;建立了多种疫病的检测诊断技术,其敏感性、特异性不断提高;先后分离了多种病原,其中有些是国内外首次成功分离;对多种疫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病原遗传变异和分子流行学方面的研究。

4. 国际地位大幅提升。起初,我们与国外交流的次数几乎为零;2007 年5 月我国恢复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合法地位;目前,兽医工作被全面纳入世界兽医体系,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开展务实有效合作;有序开展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签署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政府间兽医合作协定,与大多数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我国动物疫情的主要特征

我国动物疫情复杂严峻、牧情方式多元、民情需求增长、国情基础薄弱、世情要求更高,主要呈现以下几点特征。

1. 重大动物疫病总体下降,但仍呈多发流行态势。高致病性禽流感:2005-2007 年,发病数、病死数及疫点均呈现急剧下降趋势;2008-2009 年趋于平稳;近几年疫情略有增加;今年上半年,贵州、湖北和云南三省四县6 个疫点发生。

口蹄疫:2009 年以来,周边国家和地区口蹄疫流行严重,我国先后3 次遭受境外流行毒株的侵袭;今年上半年,全国三省三县、3 个疫点报告发生O 型口蹄疫和A 型口蹄疫疫情。

高致病性蓝耳病:2006 年“高热病”席卷全国,给养猪业带来巨大冲击。全国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12 年至今,全国无报告疫情。

2. 人畜共患病局部回升,个别地区呈暴发流行。除血吸虫病外,家畜布鲁氏杆菌病在北方省份、包虫病在西部牧区已出现暴发流行趋势。

3. 病种多、新增快。目前纳入一二三类疫病管理的病种共157 种类,其中流行广泛、危害严重的超过40 种。新传入动物疫病20 多种。

1949 年-1979 年,共有8 中外来动物疫病传人国内,占传染病总数的25.8%;1980-1989 年由于国际交流,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不断加快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势头加快,传入了13 种病,占传入疫病总数的42% ;2000年以后,传入速度逐渐减缓,仅传入4 种,占传入总数的12.9%。

4. 病原复杂,变异快。同一个趋于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并存,同一动物种类一、二、三类疫病并存,同一种疫病不同亚型并存,病毒不断发生变异,病原背景日趋复杂。

5. 病原污染严重,流行范围广。多种重大动物疫病呈全国性分布,多种人畜共患病随着活畜禽的无序流动迅速蔓延;此外,种猪场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多种病原持续存在,种禽场禽白血病、新城疫感染率较高,源头治理任务艰巨。

6. 外来疫病迫近国门,威胁越来越大。非洲猪瘟、O 型口蹄疫、A 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等疫病在我国周边国家时有发生,尤其是口蹄疫的新毒株在我国周边“压境”,给我国防控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7. 畜牧生产经营方式多元化,防控要适应调整。

(1)养殖方式由散养逐渐转向规模与散养并存:以散养和中小规模养殖为主的养殖方式在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这些小而密集的养殖单元,防疫意识差、基本条件差、防疫能力差是疫病防控的重要制约因素。

(2)养殖结构由分散逐渐转向区域:畜禽总量和养殖密度不断提高,使病原体可增殖或潜在增殖的宿主也相应的增多,病原体变异几率大,进而导致新发病显著增多。

(3)流通方式由区域转向全国:畜禽远距离调运和集散市场流通日益频繁、鲜活现宰的消费习惯等现状使检疫监督难度越来越大。

(4)畜牧业增长方式由数量逐渐转向质量:一些不法分子违法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违法处置病死畜禽的手段更加隐蔽,突发公共卫生安全时间时有发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8. 动物产品需求量质同涨,防控任务重。

(1)动物产品需求量与健康养殖水平低的矛盾:城乡居民的收入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进程带动动物产品加工等因素,使社会对动物产品的需求不仅体现在量上,而且体现在质上;目前我国健康养殖水平较低,偏重增长、忽视“经济、社会、环境”平衡,偏重养殖数量,忽视产品质量,偏重畜牧生产,忽视兽医服务模式的落后,导致的后遗症就是资源环境破坏,动物疫病频发、人兽共患病抬头。

(2)动物产品安全呼声强与监管能力弱的矛盾:近年“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频发,畜牧生产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社会对动物产品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我们的监管能力仍处于低水平徘徊;从全局来看,我国的多头管理、分段管理和属地管理形式,把一个本来完整的动物卫生监管链条被人为分割,不符合在官方兽医体系监控之下“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同一管理这一国际成熟经验;从局部看,兽医体系内部存在执法人员少、素质不高、规范性差等问题。导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能力内耗、监管缺失或越位,疫病、药物残留和违法添加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9. 疫病防控基础薄弱,防控压力大。

(1)防治需求增长快与兽医工作基础发展慢的矛盾:我国兽医体制改革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了长足进步,但发展的步伐还过小、速度还过慢,远远不能适应激增的动物数量、频繁的流通调运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兽医服务的需要,防疫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兽医基础的薄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尤其是基层防疫体系力量削弱、功能退化更为突出。

(2)动物疫病损失多与防控投入少的矛盾:从纵向看,国家投入虽然逐年增长的趋势,但结构不合理、增长不持续,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应急处理(口蹄疫50%、禽流感29%),缺乏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合理的流入方向;从横向看,防控投入严重不足(2008年占农业总产值0.5‰左右,占畜牧业总产值的1.6‰),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4% ~ 5%)。导致结果:疫病整体防制水平低,我国饲养每只鸡平均的疫苗和药物费用为美国的10 倍;畜禽死亡率高,每年因动物疾病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 亿元;投入产出效益低,美国消灭猪瘟每1 美元投入产生高达21 美元的收益。

二、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1.《动物防疫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质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 免疫义务主体:是饲养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是防疫员,更不是畜牧兽医部门或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或政府只是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者、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而不是免疫具体实施者、义务者;村级防疫员是专门从事免疫注射的具体实施者,实行有偿服务。目前国家为了支持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把本应由饲养者承担的服务费用买单了,把强制免疫用的疫苗经费也买单了,但义务主体没有变。强制免疫是一项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履行相关义务。

(二)实行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

1. 动物疫病监测概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是政府为了掌握强制免疫效果、开展动物疫情预警报警、消灭传染病所采取的一项带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2.《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3. 动物疫病监测的作用。评价疫病监控措施效果、制定科学免疫程序的重要数据;掌握动物疫病分布特征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方法;掌握动物群体特性和影响疫病流行社会因素的重要手段;国家调整兽医防疫策略和计划、制定动物疫病消灭方案的基础;及时发现疫情,及早扑灭疫情;保证动物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生产者的市场竞争力。

4. 动物疫病监测的性质。同动物检疫一样,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监测不同于检测或检验,与卫生部门的监测也有所区别,我们的监测目的更明确,更具有强制性;仅将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看作技术措施是不全面的,监测工作职能由疫控机构承担,不能由其他科研教学机构承担。

(三)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区域区划”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是成员国家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和/ 或促进国际贸易,按照国际规划的规定,在其领土内按照不同亚群体的动物卫生状况划分地理区域的过程。有利于在分区域有计划的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主要适用于一个地理屏障为基础界定的动物亚群体,而生物安全隔离区划主要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单位养殖、屠宰加工等单元,在同一个生物安全管理和饲养操作规范为基础界定的动物亚群体。对动物实行区域化管理,不能搞“齐步走”和“一刀切”,要遵循疫病防控规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畜牧产业布局、动物卫生状况、自然地理条件进行科学布局。

(四)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计划

1. 动物疫病的控制。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2. 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扑杀或淘汰等技术措施,使某一特定区域或养殖场的某种或某些动物传染病在限定时间内,达到个体不发病或无感染状态。这个“特定区域”是人为确定的一个固定范围,可以是一个养殖场,一个自然区域、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地区或养殖场同时进行疫病净化最终结果是疫病消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疫病净化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对付某种动物传染病的通用方法。

(五)实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应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存在的问题:检疫行为不规范,产地检疫中存在“隔山开证”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素质低,乡镇站不具备检疫执法资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力度小,宣传不到位。

(六)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1.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的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国家实行执业考试资格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除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外,只有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三、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思考

(一)把握防控方向,适应防控需求

1. 坚持防控主体多元化的防控方向。发挥政府在疫病防控中公共服务职能,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范围;进一步明确养殖者的义务主体、执业兽医的技术服务主体、官方兽医的监管主体职责;由单纯的政府供给变为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兽医协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防疫体系。

2.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防控方向。逐步调整当前重大动物疫病以免疫为主的防控策略,采取综合防控,把疫病防控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加强防疫体系中基层技术推广与应用环节,加快饲养方式、屠宰加工方式和流通方式等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引导养殖者向规模养殖、规范养殖、健康养殖转变。

3. 坚持以监督免、以管促放的防控方向。以强化免疫效果监测来促进免疫措施的落实;以强化防疫监管来促进疫病的防控;重点抓生产环节规模养殖企业与专业大户的防疫监管、畜禽出栏与屠宰环节的检疫监管以及市场与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全程监管作用,提高防控效果。

(二)抓住两条主线,夯实防控基础

主线一:加强三大体系建设,提高防控硬实力。

1. 以深化兽医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兽医工作体系建设。把兽医机构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点;把加强基层兽医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着力点;把官方兽医的垂直管理作为改革方向,把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作为兽医服务体系的主要依托;建设结构合理、机制顺畅、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素质优良的兽医工作体系。

2. 以强化实验室网络建设为重点,加快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建设以部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区域性实验室为骨干,基层综合诊断室为基础的实验室网络;把基层兽医诊断室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设备;结合畜牧业区域化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以专业实验室建设为主,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大型区域性专业化重心实验室;协调好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功能定位,构建基础扎实、设备先进、技术精湛、支持到位的疫病防控技术支撑体系。

3. 以提高法律保障力为中心,加快政策法律体系建设。要逐步完善动物疫病防控的法律体系框架,加快立法进程和配套法规出台,构建政策有力、法制健全、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既与国际规则接轨,又适应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的法律体系。

主线二:加强四种能力建立,提高防控软实力。

1. 提高防控技术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加强畜禽传染病防治研究,努力提高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总体水平。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把动物疫病防控工程与技术研究科技支撑体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科研院所纳入到动物疫病防控的主战场上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构筑技术防控的防线。

2. 提高疫病防控的科学决策能力。目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还处于一个宏观调整和完善阶段,相对于免疫检疫等技术而言,宏观层面的决策更显重要。在加强疫病监测预警和诊断、疫苗研发,提高科技支撑能力的同时;更要加强疫病防控政策研究,积极探索体制机制模式,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三)实现三个突破,提高防控效果

1. 工作机制有突破。主要包括动物区域化管理机制、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机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机制、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和动物产品的全程监管机制、兽医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等。

2. 政策扶持有突破。在积极做好“三补一扶”动物防疫政策落实的同时,及时总结、科学评估,创新政策扶持机制,注意“三结合”:项目建设与收益相结合,通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区域化建设等使投入收益最大化;公共财产与市场相结合,多利益主体共同分担,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养殖主体的分摊机制;扶持方向与防疫措施相结合,引导养殖户建立主动防疫意识。

3. 对外合作交流有突破。深入研究OIE 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有关国家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研究;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增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 四) 实施战略工程,加速防控步伐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以疫病防控战略工程为抓手,通过“一揽子计划”的实施带动、加速防病灭病步伐。

1. 实施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程。根据立法准备与队伍能力、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财政与公共支持等条件制定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通过加强疫病免疫与监测预警,以主动监测结果引导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的稳步推进;通过推行区域化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扑灭某种动物疫病。

2. 动物疫病净化工程。要由简入繁、由易到难,逐步实施种畜禽场的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工程、规模化商品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程、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程、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工程,争取利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净化和消灭部分疫病的目标。

3. 实施动物健康促进工程。在养殖场逐步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实施无疫病认证,严格市场准入,促进企业参与,逐步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净化动物疫病。

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程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8 ~ 10 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工作的开展;集成推广一批成熟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技术;建设认证一批无特定动物疫病的净化养殖场;全面提升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二)具体思路 逐场推进、集成示范、认证管理、建立联盟。

(三)实施原则 边技术集成、边推广示范;边评估认证、边完善制度;先易后难、由小及大。

( 四) 主要做法 对于主动作为的畜禽场,认可其做法与成绩,核发“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证书;对于有想法没做法的畜禽场,鼓励其迈出第一步,核发“动物疫病净化建设场”证书;对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畜禽场,顺其自然,逐步淘汰。

(五)实施主体 “3+1”模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养殖企业。

(六)推进方式 在国家层面,要组织专家分动物、分病种集成制定净化技术指南,在地方层面,各级疫控部门要结合各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个性化净化实施方案,做到一场一册。

(七)评估认证 第一阶段的净化评估病种:猪的(5种)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禽的(3 种)高致病性禽流感、鸡白痢、禽白血病;牛的(3 种)奶牛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口蹄疫;羊的(2 种)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第二阶段的净化评估病种:猪的细小病毒病、圆环病毒病;禽的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牛的血吸虫病、包虫病;羊的羊痘。

第2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以职业为导向 动物医学专业 课程体系设置 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41-01

佳木斯地区畜禽疫病防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大量扎根生产一线的动物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边疆地区兽医行业第一线需要的具备扎实基本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佳木斯大学通过以职业为导向设置课程体系和设定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就业率每年都在95%以上,就业趋向多样化,人才培养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专业前景

本专业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研究动物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对疾病进行诊断和防治的综合性学科。它的基本任务是有效地防治畜禽、伴侣动物、医学实验动物及其他观赏动物疾病的发生。它是生物医学及社会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动物医学研究已经从过去的以畜牧业发展服务为中心内容,扩展到了公共卫生事业、社会预防医学、人类疾病动物模型、伴侣动物及观赏动物医疗保健及食品卫生、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兽医、防疫检疫、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动物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兽医管理及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畜禽、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疾病和人与动物共患疾病的诊断与防治,生物制品及药品的研究与开发,动物及动物性产品的检疫、检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三、以职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课程设置要以职业为导向,重基础,宽口径,重实践,开设一些交叉学科,适当增加选修课比例,体现一专多能。课程体系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实验课构成。其中实践课不低于30%。

(一)公共课包括马列主义、毛邓三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军事理论等课。公共课的开设可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同时也为拓宽就业面和为以后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下基础。(二)基础课包括无机化学与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动物生物化学等几门课共346学时,16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三)专业基础课包括动物解剖学、动物解剖实验、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理实验、动物药理学实验、动物药理学、动物病理实验、动物病理等几门课,共28个学分。专业课程的学分占总学分24.7%。(四)专业课包括动物传染病、动物传染病实验、动物内科疾病、动物内科实验、动物寄生虫病、动物寄生虫实验、中兽医、动物外科及产科疾病、兽医综合技能训练等几门课程,共3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23.5%。(五)选修课一共分为4个模块:生物模块、兽医模块、畜牧模块、药学模块。一共包括兽医免疫学、共患病、小动物疾病学、营养与饲料、动物行为学、动物环境卫生学和畜牧学经济等几门课程,共1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5.9%。

四、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以职业为导向,重基础,宽口径,重实践,一专多能。佳木斯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招生4年以来,通过以职业为导向设置课程体系,同时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几年以来,学生的动手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强。普遍赢得市场用人单位的好评,同时学生就业情况良好,每年就业率都在95%以上。就业趋向多样化,学生就业在党政机关、基层畜牧兽医站、饲料厂、养殖场、动物医院、升本科学习、两年后考研究生等就业趋向。

【参考文献】

[1]王洪斌,田文儒,魏萍.医教结合:动物医学专业临床教学的一种有效模式[J].高等农业教育,2000,10.

[2]马衍忠,马文芝,王学玲等.畜牧兽医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J].天津农学院学报,1999,(2).

[3]王丙云,周庆国,古必训,计慧琴,马春全.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J].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18(3).

第3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2)01-0004-03

按照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努力确保”的总体要求,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度大、亮点多、成效明显,防控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各项措施得到了有序的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总体稳定。虽然湖北省兽医工作亮点很多,但目前面临的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依然很大。

1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现状

1.1 禽流感疫情

2004年,全国发生有50起疫情,波及湖北省的有10起;2005年,全国发生31起疫情,湖北省有3起;2006年以来湖北省虽然没有疫情发生,但每年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显示,水禽带毒、活禽交易市场病原学阳性也时有检出,疫情发生的风险依然存在。

1.2 口蹄疫疫情

从1999年以来,湖北省O型口蹄疫疫情不断,2004年又发生了亚洲I型口蹄疫,2009年再次发生奶牛A型口蹄疫。口蹄疫血清型不断增加,而且O型新的变异株也在不断出现,控制口蹄疫的难度也非常大。

1.3 猪链球菌病

2005年四川省暴发猪链球菌病,给养猪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公共卫生严重影响。该病在湖北省也呈地方性流行,是生猪的主要细菌性疾病之一,近几年疫情呈上升趋势。

1.4 猪无名高热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006年湖北省有66个县发生了猪无名高热病,发病猪近30余万头,死亡和扑杀生猪13万头。2007年初,该病被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后,湖北省仍有62个县发生疫情,发病数达到了13万头,死亡和扑杀生猪9万多头。2008年以来,随着免疫工作的强化,疫情总体基本平稳,但零星发生的态势依然存在。

1.5 人畜共患病仍比较严重

人畜共患病发生频率升高。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近年来人畜共患传染病如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等的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仅湖北省每年死于狂犬病患者达300多人;同时湖北省又是血吸虫病的重疫省,虽然通过部省联动,增加投入,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要根除血吸虫病仍然任重道远。此外,新发的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而且对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2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情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从禽流感来看,近几年虽然未接到正式疫情报告,但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阳性率大概是1%。实际上,如果只算家禽交易市场的活禽,阳性率还要大于1%。当前检测出的阳性全部来源于家禽交易市场。这说明发生疫病的病原不仅存在,而且病原在不断变异,再加上饲养条件差,防疫意识差,如果工作上出现一些漏洞,发生疫病的风险则很大。

从口蹄疫来看,湖北省以前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都同时存在。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口蹄疫野毒抗体阳性依然存在。这说明污染面仍然不小。加之其病毒型多变异快,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

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来看,也有三大风险:一是病源的污染面大。湖北省在2006年、2007年曾经有过大的暴发,2008~2009年也有局部发生。2011年据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原学的阳性率为7%,实际数据或许要高一些;二是目前湖北省散养户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散养户饲养条件差,环境卫生差,防疫意识也比较差,存在着发生重大疫情的风险;三是湖北省气候条件比较特殊,高温高热高湿天气时间较长,容易诱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因此,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风险极大。

综上所述,通过实施强制免疫后,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数和死亡数大幅下降,疫情呈零星散发状态。这表明疫情流行得到控制,但疫情散发的态势依然存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种类多、变异快、污染面广,疫情随时可能出现反复。此外,我国周边国家疫情也十分复杂,外疫传入的风险也在加大。近几年,周边国家亚洲l型和A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疫情频繁发生,新病种、新亚型传入的可能性增加,非洲猪瘟等境外重大动物疫情威胁仍持续存在,因此,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3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兽医管理体制不健全

湖北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动物检疫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部门间监管权责分离。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管辖关系十分复杂。现行管理体制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不符合“独立兽医管理体制”的要求。

3.2 资金投入不足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的投入远不能满足防控工作的需要。湖北省每年要对饲养的几千万头牲畜和上亿只(羽)家禽进行多次免疫,需要直接支付的人工、交通、器械、药品的损耗、疫苗运输、存贮等费用是巨大的。平时用于畜禽养殖场的消毒、疫情监测、发生疫情时对染病畜禽和同群畜禽进行扑杀的补贴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特别是奶牛、肉牛、生猪的扑杀补贴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养殖户反映强烈。

3.3 地方保护

湖北省的兽医管理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管理单位,这种管理特点与控制动物疫病的科学规律不相适应,也容易使各项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4 技术支撑力度不够

从为动物防疫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角度分析,我们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在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领域急需加大研究和建设力度。

4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思考

当前,湖北省畜牧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正处在由传统的分散养殖向规模生产转变,由家庭副业向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转变。防疫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形势的转变,进一步转变防疫工作理念,转变防疫工作方式,具体讲就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4.1 切实转变防疫观念

要适应畜牧业发展的新形势,转变防疫发展方式,笔者认为还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坚持国务院提出来的“24字”防疫方针,以稳定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为目标,以创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高防控技术支撑能力为依托,以落实投入、健全公共财政机制为保障,以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基层防控体系为重点,组织开展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一是动物防疫要准确定位。将动物防疫定位于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并以此为准则,确立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目标、方针及措施,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由以保护动物健康为核心向以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为核心的转变,推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动物防疫要全程监控。建立完善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动物防疫监管机制,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屠宰、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

三是动物防疫要依法管理。形成依法治牧、依法防疫的工作格局,动物防疫是政府行为,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动物防疫要树立长年防疫的理念,由春秋集中免疫转变为常年免疫。目前对散养户的月月补针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规模以上养殖场可以按照防疫程序进行免疫)。

4.2 建立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

在兽医管理体制方面应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体制。目前省、市、县都设有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三大职能机构基本建立(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执法、事业技术支撑),但兽医相关职能要相对集中,才能做到责、权、利统一。

兽医职责就是减少动物疾患,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要深化完善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最好是重新恢复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夷陵模式),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村级防疫网络建设,提升基层兽医领域的工作能力,使乡镇这一级能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3 将动物疫病防控以疫苗免疫为主向综合防控的策略转变

动物疫病防控不能过分依赖疫苗甚至滥用疫苗,任何时候都应把生物安全放在首位。另外,在实施疫苗免疫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免疫失败,因此,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生物安全措施才是第一道防线。疫苗免疫只能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种措施,不能完全依靠疫苗免疫来控制动物疾病。

4.4 转变饲养方式,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

一是制定促进畜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新制度。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必须加快推进畜牧业“专业化、市场化、区域化、标准化、产业化”建设,以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建设为重点,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养殖小区建设,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许可制度,彻底实现人畜混养向人畜分离、场村分离的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封闭管理、严格消毒、定期监测、严格检疫,增强抵御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的能力,才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二是创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机制。依据试点工作经验,对防疫重点部位实行定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的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的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地传入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4.5 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机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同时还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合力扑疫”的处疫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响应(处置)、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建应急队伍,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机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强制性免疫制度,实施免疫、加强检疫监督、常规性消毒、加强饲养管理、阻断传播途径等都是预防为主方针所包含的内容。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监测网络体系,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负责疫情监测情况的调度和监测网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管理机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建立疫情的信息收集和专家分析制度,将疫情划分等级进行预警预报,根据疫情发生的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机制,省、市、县各级都要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常年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治疗药品、消毒药品、消毒设施、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防疫物资。各级财政应安排好重大动物疫病储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疫情,同时加强技术储备。

五是要建立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要充分发挥我们现行体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动员基层组织自觉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防治相结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广大养殖者的培训,把科学防治的技术交给群众,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疫能力。

六是要加强防控技术研究,提升动物医学原创和集成创新能力。科研院校与技术推广部门要各司其责。科研院校是重大动物疫病基础研究的重点,应开展病原生态学、分子流行病学、免疫与发病分子机理、病原体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等方面研究,摸清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资料,建立完整的疫病流行病学数据库和流行趋势计算机模拟预测模型,为防疫提供科学依据。推广部门是应用研究的重点,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新型疫苗与鉴别诊断和快速诊断试剂、疫病预警预报、疫病净化集成与示范等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形成重大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技术集成、产品开发、防控措施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要重视人畜共患传染病和进出口重大动物传染病的防控研究,尤其是重大外来动物疫病发生机理与监控的基础与应用研究等,同时,要尽快完善新技术并迅速加以推广应用,全面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水平,确保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是要继续加大投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一是要转变经费投入方向,逐步将国家拨疫苗采购经费以及动物防疫经费向拨疫情扑杀补贴经费及防疫经费模式转变,积极争取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扑杀经费逐年增长的投入机制。二是要解决防疫经费不足问题,以确保强制免疫所需的人工、交通、器械、药品购置费及疫苗调运、储存费能正常支出。三是要尽快提高各类动物现行的扑杀补贴标准。各类标准依法由农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依据市场行情动态管理,决不能一个标准管几十年。四是要增强对防控重大人畜共患病的投入。要重点增加防控布病、结核病、狂犬病及血吸虫病的投入,逐步将这几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人畜共患病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范围。五是要积极争取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投入。各地要以创建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为抓手,积极争取财政的投入,工作上实行免疫与净化相结合的防控策略。对人畜共患病实施群防群控,要秉承“共一世界、同一健康”的理念,不同部门不同区城要联合起来,彻底扑灭传染源,切断疫病传染途径,阻断疫病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循环传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病原学监测,逐渐减少免疫带毒动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区域,要分区城、分阶段地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最终实现单一病种的净化和扑灭。

收稿日期:2011-12-05

第4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畜牧兽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9年10月12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对167名“新中国60年畜牧兽医科技贡献奖(杰出人物)”进行了表彰。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农业专家组组长史志诚名列其中,这是陕西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专家。

参加工作近50年来,史志诚获得的荣誉数不胜数,他执著奋斗的精神很感人,他的成就很广泛……

毒理学的学科探索者

毒理学是研究毒物和中毒的科学,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的一门新兴生物科学。史志诚为这门学科作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创立了“丹宁生物活化理论”,阐明了牛栎树叶中毒发病机理,提出了预防和解毒技术。

1978~1981年,史志诚系统研究了“牛栎树叶中毒机理”,提出并证实了“高分子栎树叶丹宁经胃肠道生物降解为多种低分子酚类化合物引起中毒”的假设,建立了“丹宁生物活化理论”,首次阐明了栎丹宁的毒理机制,破解了300多年丹宁毒性不解之谜,为防治牛栎树叶中毒提供了理论依据,填补了生化毒理学的一项空白,因而获得1982年农业部技改二等奖。

鉴于这项研究在毒物学领域中的贡献和国际影响,他被国际毒素学会(IST)吸收为会员,参加了国际毒素学会在新加坡召开的会议,发表了论文。他制订了我国第一个动物疫病的诊断与防治标准:《牛栎树叶中毒诊断标准与防治原则》。

实际上,这种病在东北华北地区的一百多个县的栎树区也存在。为此,他跑遍了几乎所有这些县,包括山西、河南、河北、吉林、四川、甘肃、辽宁、贵州等省,推广标准和医治方法,有效控制了该病的发生,仅陕西、甘肃、辽宁、河南4个省的发病地区统计累计防治牛176.13万头,减少经济损失1.5亿元人民币。

2002年以后,牛水肚病就从我们国家基本消失了,而从1962年开始研究这个项目,他为此整整奋斗了40年。

创立畜产经济新理论

史志诚是我国培养的第一名获得兽医毒理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他一生的事业追求中,“畜产经济新理论”是最重要的学术成就之一,从理论到实践付出了无比艰辛。

1986~1987年,在陕西靖边县蹲点时,他通过深入调查研究,首次提出“畜产经济”命题。之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在十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基础上,连续编著了《陕北畜产经济》《陕西畜产经济》《畜产经济概论》《畜产市场运行与发展》和《国外畜产经营》等5部书,并50余篇,为推动我国畜牧产业化经营提供了理论依据,填补了国内该项理论的空白。

令人敬佩的是他还创立了动物毒物学理论体系,提出草地生态毒理系统新概念,也是首次提出“毒性灾害”命题,并为此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1981年在陕西省畜牧兽医总站,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兽医毒物分析室,承担了农业部“全国兽医毒物检验师资培训班”的任务;1982后在西安和杨凌举办了第二届和第三届全国兽医毒物检验讲习班;并与段得贤教授、谢占武研究员共同发起创立了“中国动物毒物学研究会”,当选为第一任理事长;2004年又发起成立“陕西省毒理学会”并任理事长。

2000年,他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在西北大学创建了“毒理学史研究室”。从实际出发转向世界毒物科学的历史研究,希望在毒理学史研究领域做一点新探索,先后发表了《中国古代的毒物学》《毒学探源》《中国草地生态环境与毒草灾害》《日本的毒性灾害》《20世纪毒性灾害及其历史教训》等论文,引起了海内外同行专家的赞扬。

不仅如此,他还完成了国家部委和陕西省“八五”、“九五”多项科研与重大科技推广项目,获部委和省级科技奖6项。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编著了《家畜常见中毒病检验》《兽医毒物学》《植物毒素学》《毒性灾害》《饲料饼粕脱毒原理与工艺》《中国草地重要有毒植物》《动物毒物学》《谨防生活中的有毒物》《生态毒理学概论》等10部共约400万字的著作。

近些年,不顾年过六旬、不懈探索的史志诚,对草原毒草灾害进行了一系列的科学考察和试验研究,被誉为毒草的“克星”。取得的重要成果有:基本摸清了我国草地重要有毒植物的种类、分布与危害,出版了《中国草地重要有毒植物》专著,为防控毒草灾害提供了科学依据。

他组织专家深入阿里地区调查“醉马草中毒”,查明其实际上是冰川棘豆引起的中毒,提出控制中毒的具体措施,得到自治区政府的高度评价。“中国疯草-冰川棘豆生态毒理及毒物生物降解技术研究”,获得省政府2007年科技成果二等奖。

他提出了有毒植物生态毒理系统的形成与消亡规律的新见解,采用生态毒理学原理和生态工程的方法控制毒草灾害,达到有效控制中毒、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他还承担农业部全国畜牧总站草原鼠虫病和毒害草监测预警系统课题,拟定《草原毒草灾害评估技术》《草原毒草调查技术规范》《草原毒草灾害防治标准》《毒草灾害报告制度》《家畜棘豆中毒诊断标准与防治原则》《家畜黄芪中毒诊断标准与防治原则》等。

为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史志诚为我国兽医体制改革和兽医教育制度改革,提出的两项建议尤其备受学界赞赏:

一是提出改革我国兽医管理体制的建议。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牧业的发展面临市场和疫病两大风险。养殖业“赚不赚靠防疫,赚多赚少看管理”。畜禽防疫是国家行为,必须建立国家新的兽医管理体制。早在1993年,他和著名兽医专家尹德华、吴兆麟等就根据兽医的社会性、法律性和国际性特点向农业部提出了国家建立兽医局的建议。2002年,作为农业部科技委委员,他在农业部科技委会议上发表《加快西部农业发展的十点建议》,又一次提出畜禽防疫是国家行为,应当将兽医诊疗和畜禽防疫分开的建议。禽流感爆发之后,我国推行新的兽医管理体制,农业部成立了兽医局。

2009年全国兽医协会成立,将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分开管理,实现了兽医管理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二是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兽医官的建议。2005年根据国家对兽医官的需求,史志诚建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畜牧与兽医教育分开,改变学制,成立兽医学院,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兽医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采纳了这项建议,2006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决定成立动物医学学院,2007年10月正式挂牌,改4年学制为5年。

另外,他围绕国家生物生态安全工作,提出两项咨询建议,获得国家重视和采纳:

一是在2001年长春召开的中国科协年会上,提出要“加强外来有毒有害植物的研究与防治”。新华社记者王永康采访后在当年11月18日《国内动态清样》发表了《专家建议加强对有害植物的研究和防治》一文。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第二天就批示农业部,杜青林部长又批示中国作物协会在中国农科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史志诚和有关专家的汇报,形成了《关于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我国外来有害植物的建议》,促成了2002年11月19日在西安召开全国“加入WTO与防止有毒有害生物入侵研讨会”,来自北京和各地的专家就有关立法、执法,加强海关检查等措施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5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8月31日《经济日报》)

第6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全县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兽医渔业工作体系

(一)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管理机构

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在原有的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基础上,组建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赋予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渔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15人,局内设人秘股、兽医股、畜牧(加挂县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股、水产股(加挂省渔政总队*大队牌子)等。设局长一名,副局长2名。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组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原有的县兽医防疫检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正股级建制,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监督等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10人,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三)建立健全县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组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县饲料兽药检验检测中心”牌子),为正股级建制,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为县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的重要技术依托单位,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以及兽药、饲料质量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等技术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3人,设主任1名。

(四)完善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在现有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组合,重新明确职能,组建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正股级建制,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归口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管理,承担牧渔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引进及试验、示范和推广,畜禽品种改良,牧渔业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调研等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编4人,设主任1名。

(五)加强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是全县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要根据经营和公益类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在乡镇设立动物防疫机构,名称统一为“*县XX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在畜牧兽医站加挂牌子,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正股级建制,受委托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兽药和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等。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县畜牧兽医渔业局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年度预算,由财政核拨解决。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所需编制数根据我县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核定45人,其中紫城、龙窝、蓝塘、古竹、义容各3人,其余各镇为2人。

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兽药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要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

(六)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全县农村行政村及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报告员),动物防疫任务重的村可适当增加。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动物免疫,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普查和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完成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河府〔*〕1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额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工作

(一)编制核定。按照各类兽医、渔业工作机构职责和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渔业工作机构的编制。

(二)人员录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和县渔政大队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水产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乡镇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以上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录用县畜牧机构专业人员,其余应在畜牧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录。凡是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畜牧机构在编人员中录用的,一般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职称或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兽医渔业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渔业行政、兽医渔业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苗、免疫注射及疫病的监测、预防、消毒、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防疫、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结合省、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我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为加强对全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7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生物技术是一种依托于现代高等科技研究成果,将生物科学与其他技术研究结果相结合的一种科学技术手段,其对兽医领域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证。基于此,本文重点研究现阶段生物技术在兽医领域中的应用现状,并展望其在兽医领域中的应用趋势。

[关键词]

兽医领域;生物技术;应用

生物技术是一种依托于现代高等科技研究成果,将生物科学与其他技术研究结果相结合的一种科学技术手段,研发目的是为了解决目前社会面临的一些生物难题,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于这门科技的研究来说,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同样应用领域也十分广泛,如可以应用于兽医领域。生物技术对未来兽医领域的发展进步以及社会生物学研究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证。

1生物技术在兽医领域中的应用

对于兽医行业来说,生物技术主要应用在动物病情的防治、饲料成分研究以及动物培育等方面。

1.1动物培育

一般提到动物繁衍与培育,不能不提的就是与基因相关的项目研究。在这一项目的研究历史上斩获了许多重大的科技成果,如今与动物培育相关的科学技术包括基因重组、克隆技术、DNA研发技术等,这些技术的研发目的是希望能够转变早期的生命体培育模式,提高育种效率和安全性,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例如,克隆技术对于各个领域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利用该种技术能够提高动物育种的质量,并且提高一些牲畜的肉质品质,为人们带来更多优质的肉类、乳类产品[1]。此外,克隆技术还可以针对一些难以防治的病菌进行克隆研究,提高研发效率。最早的克隆技术研究成果就是“多莉”羊的诞生,其是利用细胞移植技术在成年羊体内孕育出了新的生命。“多莉”羊是世界上第一个被研发出来的克隆生命体。因此不难看出,一些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能够大大改善如今兽医领域的发展情况,帮助其为多个领域提供技术成果上的支持。

1.2动物疫病诊断与防治

生物技术的运用范围不仅局限在对于生命体的孕育层次上,在抑制与防治与动物相关的疾病方面也有许多理论技术的研究成果。一般对于家养宠物或者畜牧行业的疫情防治都是采用播种疫苗的方式来进行。而就生物技术来说,则是采用基因研究领域的内容专门研发兽用疫苗,该类疫苗能够更有效地控制病情,并且在后期处理的时候能够尽量减少对于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兽医所使用的一些常见动物疫苗有弱毒疫苗、代谢物疫苗、单阶、多阶疫苗等[2]。

1.3兽用饲料资源的研发

对于兽医行业来说,其主要的研究领域是对动物饲料成分的研究,成分的含量直接决定了将来动物的身体状态与动物产品的质量,并且进一步影响到该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兽医研发团队将一些专门研究出来的成分与动物饲料进行结合,这样制作的新品种饲料不仅能够确保动物品种更加优良,还为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4净化畜牧养殖环境

现阶段,动物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一些兽医专家团队开始研究生物技术对畜牧养殖环境如何进行改善与净化。一些专门饲养家禽、牲畜的农场,如果养殖环境得不到净化与处理,就会对动物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因此,一些生物技术研究是专门针对这个方面开展的。比如,针对农场中存在的大量氨气在进行处理时,一些研究人员采取了相关的技术措施对室内空气进行了净化,这为牲畜的健康生长提供了更加有保障的环境。

2发展趋势

随着当前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兽医行业中运用到的生物技术也会呈现出不断进步且不断改善早期研究成果的一个过程。这些成果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基因领域的研究方面,对于动物身体机能的改善以及一些疑难疾病的防治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对于预防与治疗动物疾病,采用DNA技术能够快速找到病情控制的合理源 头,并且为高效率抑制与消灭其病原体提供良好的前提与保证[3]。如此看来,掌握更加先进的基因控制技术对于未来兽医领域的发展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除基因领域的研究外,对于兽医行业来说,一些专门的药物在成分研发与制作过程中也需要使用到有关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例如,有些动物在发病过程中常常伴随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人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便对兽医医疗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借助生物技术,可以将早期的对抗病毒的药物替换为采用新技术研发的药物,这样能够更加安全方便地对动物饲养及动物生长环境进行消毒杀菌。与此同时,还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对抗现有的动物病毒,让一些顽固病毒得到抑制,为人类与动物的健康提供更加安全的技术保证。在未来的兽医领域的发展道路上,依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与困难,其中就包括由于技术难度较大,所以产生了高额的成本费用。此外,对操作与使用人员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这些问题都造成了生物科技还得不到更广泛的普及。因此,纵观这种利弊参半的发展现状,希望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找到克服以上问题的更好方法,使生物技术的运用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益处。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生物技术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针对各个领域都有其特有的发展研究方向。同样,生物技术的研究为兽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尽管现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相信在未来,生物科技的运用会促进兽医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道雷.我国生物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2]史贵丽,赵彩玲.现代生物技术在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团[J].养殖技术顾问,2013(8):3-4.

第8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兽医工作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省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严峻。因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改革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增强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结合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畜牧、兽医、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标准规范;负责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畜牧业科技兴牧;负责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管理以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五)建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设区市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六)建立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立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饲料和兽药的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畜牧兽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乡镇大小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畜牧兽医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畜牧兽医站人员,原则上以原有的畜牧兽医站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不足部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种畜禽管理、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畜牧生产和疫情调查统计等职能,并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组织工作。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领导,防止固定资产被非法侵占和流失。切实做好原畜牧兽医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将分流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协防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由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管理,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业务指导。原则上按大村2名、小村1名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应从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畜牧兽医站开展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公益。所需工作报酬,由县级财政适当补助。省政府文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九)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兽医队伍。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第9篇:预防兽医学研究方向范文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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