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精选(九篇)

特种设备安全

第1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平安州”建设,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基础,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到年底,建立健全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村(社区)三级上下贯通、联动协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的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工作格局。

(二)到2015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隐患预防能力明显提高,最大限度控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1.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和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排查、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同时,各镇乡(街道、潘火)应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安全协管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2.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强化证后监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以及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公告等制度;依法组织查处特种设备“三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3.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分析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隐患应及时抄告区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义务,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所在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二)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1.完善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制订、完善政府层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考核机制,年,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逐步提高考核权重。

2.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区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形成信息联通、工作联动、部门联合的工作格局。

3.健全监管网络机制。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妥善协调基层质监站(所)和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所(站)的工作关系。到年底,健全以一线专职监管人员为节点,由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

4.强化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安监员、村(社区)协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现场巡查能力、隐患治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应急应对能力。

(三)规范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建立“企业全面负责、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日常检查、部门依法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危险性大、治理难度高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区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分级挂牌督办,切实加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力度,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重点监察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做到安全监管计划科学、处置规范、整治到位,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在规范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实现违法行为查处与隐患治理封闭的有效统一。

3.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在完善市、区、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三级共建共享的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平台的应用,及时掌握辖区内特种设备状况,提高信息共享度,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4.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实施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质量安全诚信建设。年,重点对电梯维保、气瓶充装企业进行分级、分等评价,并逐步扩展到其它行业。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高层住宅、商务楼宇电梯的安全监管。

5.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潘火、园区、中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必要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质监、安监、经信、住建、旅游、贸易、教育、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2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3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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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了正确、迅速和有效地处置部门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订本预案。

二、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公司特种设备有:客梯2台、货梯2台、扶手电梯10台,配电房。

三、应急机构

成立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指挥本公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建本公司应急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等。

长:梁桂凤(总经理)

副组长:尹道阳(副总经理)、王建华(事务部主任)

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预警机制

1、事务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事务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事务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事务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事务部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6、事务部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10、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部门有关负责人。

11、事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的特种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设施功能齐全有效。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发现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力量或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应急措施

1、自动扶梯:如自动扶梯突然停车,在场员工应查看有无顾客摔伤,如有则按意外伤害方法处置,同时通知电梯维修员恢复电梯运行,并留在现场向顾客招呼。如发现有顾客摔倒电梯衣服被卡,自动扶梯邻近柜台保安和员工应立即关闭电梯,并按意外伤害方法处置。因自动扶梯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无专人驾驶,如出现停、卡等问题,商场巡场防损、现场值班管理员及相邻柜组营业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人员处理。

2、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停车时:

当电梯运行中突然停车,轿箱处于平层区域时,操作员应将安全开关断开,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层门,让乘客撤离。如轿箱处于两层楼中间时,操作员应用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如停电或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时,应配合维修人员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撤离。维修员在机房盘车时应由两人以上严格安紧急盘车操作程序进行。电梯维修将轿箱盘至平层上下50cm区域后,用层外钥匙打开层轿门,让乘客安全撤离。

3、当电梯安全钳动作时

如遇电梯安全钳动作,操作员应用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维修人员,看是否可用慢速将电梯向上开至就近层站,撤离乘客后检修。如无法向上开,且用手轮也无法移动轿箱时,操作员应首先将安全开关断开,如在平层区域时,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层门,让乘客撤离。如不在平层区域,则打开安全窗,由电梯维修人员打开相应的层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撤离。

4、当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和蹬底时

如电梯因某些原因失去控制或发生超速而无法控制,虽经打下安全开关或急停按钮亦无法停止时,司机应保持镇静并稳定乘客情绪。不允许有打开轿厢门、安全窗、安全门而跳出轿厢的任何企图。司机应提醒大家扶住轿壁,提起脚跟,膝盖弯曲以减少轿厢冲顶或撞底的冲击力对人体的影响,这时各安全装置将自动发生作用使轿箱停止,由于电梯曳引的特点,轿厢或对重压缩缓冲器后轿厢就不可能继续运行,这时司机可以采取措施或通知指挥部或电梯维修人员协助撤出人员。

5、当电梯发生自燃时

如果遇到电梯电气设施发生燃烧,除立即报告防损、电工、电梯工前来抢救外,同时应尽可能切断有关电源,在未切断有关电源之前,应用安全通道上的灭火机进行扑灭,切忌用水及一般泡沫灭火机灭火。

6、当电梯发生火灾时

电梯发生火灾时,根据火灾轻重程度不同,对可作消防员专用的电梯,用消防功能将乘客运到安全层站。对不是消防专用的电梯,司机应尽快将乘客送达安全层站,把各厅门关闭,切断电源,以防火势蔓延到其它楼层。

六、应急响应

1、公司引导全体员工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职工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时,个人能够采取措施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逐级上报。

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其成员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应急行动。

3、在本公司不能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条件下,必须立即把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上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进入公司应急响应程序。

4、公司上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的预警报告要做到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5、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与后果评估工作。在特大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介入,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7、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处置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1、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对公司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消防、安全防范等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器材配置合理有效。

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公司内部应急队伍的建设,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公司内部应急队伍的素质。

八、后期处理

1、公司要配合部门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努力协调资金、物资,做好事故后的人员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第4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努力创造和谐社会,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整治的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在用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彻底取缔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的“土锅炉”,确保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四、整治的重点

(一)重点对象:小型锅炉、土锅炉、起重机械、危化品承压设备;

(二)重点行业:学校、小浴室、饭店旅社、小豆腐作坊等;

(三)重点内容:无证安装、非法改造、无证使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整治的措施和步骤(20*年元月8日至3月26日)

(一)宣传发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专项整治氛围;

(二)调查摸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对各乡镇本辖区范围内小型锅炉、土锅炉、起重机械及危化品承压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业主姓名、设备型号、启用年月、检验状况、用途)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

(三)专项检查。对照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整改治理。切实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具体措施有:

1.非法安装、非法改造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并依法查处;

2.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查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查处;

4.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5.坚决取缔土锅炉。本县区域内禁止使用土锅炉,一经发现限期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并由县质监局牵头,联合县安监、*、广电、工商等部门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下进行专项行动,对土锅炉作解体处理。

(五)总结验收。认真开展督查,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验收工作,补缺补差,及时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第5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中图分类号:TH69

引言: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2010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6起,死亡310人,万台死亡人数为0.67;201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75起,死亡300人,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595。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万台死亡率为0.517。事故原因主要是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落实和违章作业。由此可见,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的管理,是避免和减少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

关键词:企业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特种设备582.56万台;2010年,全国特种设备647.65万台,设备总量比2010年增加11.2%;2011年,全国在用特种设备729.15万台,设备总量比2010年增加12.3%;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用特种设备总量已达788万台。最近10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平均增速达到10%以上。

二、安全管理

所谓安全管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

1.采购与安装

特种设备采购时,必须审查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相关法律文件、生产条件、设计制造许可证,不得采购不具备生产(销售)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应聘请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采购单位要协助在开工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在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并获得开工批准前,不得擅自组织安装。

2. 设置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要与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保持沟通联系,配合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做好安全监察及定期检验工作,当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岗位培训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自查及隐患整改、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等安全规章制度;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一是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要有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考核。

6.特种设备相关记录

包括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态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整改记录。

7. 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特种设备使用现场

(1)悬挂副证、喷涂证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副证(可使用副证复印件)应悬挂于特种设备旁边,在特种设备显眼的地方喷涂特种设备使用证号。

(2)张贴安全标志、标识。

机电类特种设备,应包括检验合格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禁用标志。

压力容器,必须在设备的显眼位置喷涂“压力容器”的字样,并将特种设备监检报告复印件悬挂在设备的旁边;在压力管道显眼地方,应标明管道的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必须在设备显眼地方,悬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标示牌”。

(3)张贴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

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张贴到相应的部门、工作岗位、特种设备使用场所。

(4)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灵敏可靠;特种设备在许可条件下使用,无异常情况出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副证以备检查。

第6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二、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的使用环是必须关注的问题。首先,应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提高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水平。其次,落实好责任主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再次,要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

1 各级政府领导要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使用单位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发展意识,营造一个依法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危险的舆论氛围,使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安全使用。

2 监察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把好“三关”,即:严把设备准入关、安装质量关、设备使用关。对没达到“三关”要求的设备,不签发验收合格证明,设备禁止使用。从根本上改变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混乱的局面,堵塞一切祸源、不留死角。对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渎职者、造事者,依法行政、严加惩处,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3 建立监察机关与基层检验机构联网互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动态监管网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档案及数据库,搞好“三个确认”,即确认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确认企业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情况、确认设备使用单位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做到全地区特种设备底数清、情况明、数据新,保证安全,提高工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监管设备的安全使用,聘请监督管理安全员、信息员、协管员等,协助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及时发现、排除违法违规现象及各种事故隐患。

4 检验机构在强调企业主动报检的同时,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严把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安全质量关,严把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关,为设备安全使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做到科学检测、记录真实、数据准确。保证检验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5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使其了解特种设备的范围、特性及国家对这类设备使用的规定要求,提高对特种设备危险性的认识,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使之成为安全管理的明白人、设备操作上的行家。提高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

6 使用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三落实,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确保人人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做到管理到位、制度上墙、责任到人、依法操作。

第7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部署全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我局于3月9日组织召开了2013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工作培训会,全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各乡镇安全协管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20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从进一步深化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隐患整治;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创新机制,高标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和继续加强安全监察基础工作等六个方面对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监管提出了新举措。

为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配合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暨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企业责任,并把其工作纳入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

二、深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技术规范

在今年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按照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了汛期电梯和气瓶充装站检查活动;陆续开展送安全文化到企业、到农村、到社区、到学校活动。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认真组织和开展了6月10日的“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使安全生产月活动达到高潮。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安全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深入宣传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常识。

三、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今年上半年开展了电梯的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管工作;二是加强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监察工作。3月25日,组织全县30家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会,对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集体会诊”和现场答疑。

开展了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工作,督促县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启动电子标签动态监管工作,着力加强企业充装工作的现场监管,并对2010年开展的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进行了总结。

整合资源,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监管工作。将全县划分为三个责任片区,每组设一个负责人,制定了巡查职责、工作要求,有效开展特种设备科学监管。

与特种设备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共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础。

四、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我局开展了今冬明春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春节”和“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活动;五一期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活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了汛期和“七.一”建党90周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宾馆、招待所、学校和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车用cng气瓶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排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013年上半年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5起,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对存在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10个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在整治目标上,按照质检总局提出的无证生产查处率、制造安装监检率、使用登记率、重点监控设备定检率等7个100%的工作目标要求,着力隐患整改。

五、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有效监管的基础,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根据市局的部署,我局统筹安排,上半年完成锅炉检验、新安验收、水质检测14台(次),电梯检验45台(次),压力容器检测28台(套),起重机械检验45台(次)。为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今年我局协助市局培训(复审)起重工、司炉工、容器操作人员共70人(次),大大提高了全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今年5月20日和6月16日,分别组织了县人民医院和成中集团吉星物业开展了电梯消防及困人事故应急演练,邀请了市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政协、县人大、县工会、经信局相关领导到现场指导,同时要求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到现场观摩。

在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建立了以各乡镇协管员,各企业技安员为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立了以特种设备录入微机管理的数据库信息网络,包括设备的数量、分布、安全状况等,适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变化,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要搞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廉洁从政。我局安全监察人员陆续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做到人员100%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受到企业的好评,社会的赞誉。切实树立和维护了“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七、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2、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

3、继续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工作。

第8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版权所有(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在年底前我市特种设备实现网上动态管理,并入杭州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网络,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市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之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明确一至二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乡镇质监员兼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9篇:特种设备安全范文

一、落实各方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的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推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横向协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2、进一步压实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强化上下联动,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向村镇(社区)延伸,编织更加密集的特种设备网格体系。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信用、执法部门等的协调联动。强化特种设备信用监管,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案件查处、隐患整改、后续监管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

4、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开展定期自查。通过提示告知、警示约谈、年报自查、声明承诺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自改、自管,落实好企业特种设备主体责任。

5、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风险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根据检查计划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段、检查频次和进度,扎实开展日常检查。

6、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筑牢第一道防线。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特种设备和气瓶充装非法违法行为,对重点难点问题,报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结果公开力度,进一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高压态势。

7、继续做好锅炉节能环保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和省、市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锅炉节能环保水平,积极推动锅炉能效工作,2020年度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不低于10%。

8、做好重要时期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元旦春节、“两会”、复产复工、五一、中秋国庆、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节日期间、重要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特种设备的运行特点,突出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强化风险防控,严守安全底线。

9、开展特种设备风险分析和预警。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状况分析,投诉举报统计、同类事故警示、舆情收集、本区域设备分布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研判,开展风险警示,安全提示,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10、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化管理。全面推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针对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特点,开展风险点查找、风险研判、风险防范、风险处置,落实管控措施,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对表检查、对标治理、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验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冶金、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起重机械以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坚决消除特种设备监管盲点盲区,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覆盖。

11.认真做好特种设备投诉举报等事项处置工作。按照及时妥善有效的原则处理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等事项,严肃查处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

四、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12.组织2019年度专项治理的“回头看”。继续巩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治理成果,开展“回头看”活动。

13、深化全县压力管道安全集中整治。根据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系统部署开展压力管道安全集中整治部署。针对长输油气、城市公用、工业管道排查中存在的设计、安装、改造、检验、使用登记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整治力度,重点对20年以上的老旧压力管道,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着力防范化解压力管道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

14、开展电梯维保环节安全专项整治。主要针对不按安全规范进行维保、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治,对存在问题多的企业和人员严厉查处,对提供虚假维保记录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纳入“黑名单”。组织开展电梯维保单位维保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活动,引导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电梯维保服务。

五、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基层能力建设。

15、加强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特种设备大数据管理应用能力,将全县在用电梯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持续做好数据筛查,实行动态修正,真正实现长效动态监管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有效结合,全面提升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确保年底电梯投保率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