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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精选(九篇)

特种设备

第1篇:特种设备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2篇:特种设备范文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措施

1. 特种设备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状况与企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其拥有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其安全状况也反映了一个企业管理水平。

目前,特种设备管理还面临着安全管理水平偏低、手段落后、科学技术装备不足、等多方面的问题和差距。主要原因是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违章操作事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没有专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负责。

2.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途径及措施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特种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物质基础。

特种设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从特种设备的生产组织、管理维修和使用保养等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

2.1加强设计、制造与安装环节资质单位控制,实现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使特种设备达到本质安全而进行的研究、设计、安装、改造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最佳组合,称为本质的安全化。要达到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需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选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单位要有相应资质。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相应的条件。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对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或有型式试验 要求的产品部件,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并出具制造质量证明,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

(3)安装要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某些特种设备来说,安装是制造过程的延续,只有安装完毕,调试好并经过试运行后才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安装环节很重要,从事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证书。安装单位必须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2.2加强特种设备监测与运行管理,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对运行种设备的监测,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

(1)加强巡视检查和维修保养。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要做到定时检验维护,注意有无异常声响、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系统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和完好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则立即停机。

(2)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速度、温度、温升、负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变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没有达到极限值或最低值。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做好交接工作。

(3)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目前,大部分厂矿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目测、耳听上,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应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利用各种仪器,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为制定抢修方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2.3发挥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作用,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1)加强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的特殊性,国家政府部门应对其加大监察管理力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已界定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督的关系。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搞好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和申报工作。

(2)依法进行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监督检验规程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

持证上岗。检验机构应以第三方的身份,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以确保其安全远行。

(3)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了,发现及处理不安全因素的

能力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2.4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操作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等。同时,制定应急措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使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验收记录、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3)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要建立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利用故障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对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安全装置始终处于可靠状态;

第二,维修保养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第四,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总之,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操作人员必

第3篇:特种设备范文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common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nd 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on strengthening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equipment measures, in order to ensure safety in production.

Key words: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supervis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53.3

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不仅面临检验检测市场放开来自外部检验机构的竞争,而更主要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越来越多,监督检验设备的种类在不断增加,社会、政府对安全责任的追究力度日益加强,使得检验机构必须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和新的管理方法来处理特种设备检验业务。

1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

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商品,没有经过法定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检

验,即使使用单位认可其所购买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并付费,他也只拥有产权,却不能完全拥有其使用权。对于一个普通商品,如果购买方认可出售方的产品质量,并且按合同付款,就取得该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工厂购买一台起重设备,即使工厂和制造的设备商都对该设备的质量认可,但是如果该设备没有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厂还是不能够获得该设备的使用权。

特种设备还是一种公共商品,如果它出了事故,不仅损害使用方的利益,还会威胁到当时在现场的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比如乘客电梯一旦发生事故,首先威胁到的是里面普通乘客的安全与利益,其次才是电梯所有人的利益。也就是一台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时,它首先威胁的是现场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才是产权或者使用方的财产安全。

因此对特种设备的有效检验能够大大的降低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存在的首要理由,保护社会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是特种设备正常使用的首要前提,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出发点,也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归宿点。任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方式的改革或者改变,都不得以牺牲特种设备安全性为代价,这个是所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模式变革的底线,也是衡量监督检验是否有效的最高标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设备的安全性能偏低。

2.2企业的安全意识有待增强。

2.3社会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

2.4安全管理基础措施和手段尚落后。

2.5科学技术检测软、硬件装备不足。

2.6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3.1在设计、制造、安装环节上进行控制

特种设备在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应当依照《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对于特种设备的安装, 从事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必须取得安装资格证书, 方可从事安装业务, 安装单位必须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所以,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购置特种设备前,应认真做好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质量和设备选型严格把关。其次要做好安装验收工作, 如特种设备的精度、安装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 竣工资料是否齐全, 特种设备的试运转记录、试生产记录等是否达到设计精度、能力。在购置和安装过程中把好关, 对以后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否则, 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2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行中进行监控

要加强对运行种设备的监测, 随时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 提前预防设备故障。

3.2.1运行中的特种设备要定期进行巡检、监测。检查周期要比其他设备短, 检查项目和力度都要大, 特别是对安全附件, 如锅炉安全阀、液位( 水位) , 起重机械的吊钩、大小车行走开关, 更要密切注视运行状态。设备一旦发现异常, 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遇到紧急情况, 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 则立即停机。设备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 应储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一定数量的备件, 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3.2.2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修保养情况要随时记录。使用人员应将班中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在运行日记中, 做到班班交接。在生产中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对设备的运行参数做完整的记录, 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技术改造、检验鉴定情况也要随时记录, 定期组织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各项记录进行分析, 总结规律。做到特种设备设备管理工作有规程、实施有记录、问题有整改、处理有结果, 形成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3.2.3 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 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当前我们很多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人的目测、耳听上, 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

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 如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 可用超声波测厚仪对炉体受燃烧部位进行材料厚度测量; 对载重量大的连续生产的特种设备, 则可通过对其金属材料的无损探伤检查, 判别重要部位机械零件和材料的疲劳与损伤程度是否超过标准。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 可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 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 为制定抢修方案, 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

据。

3.2.4 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对人为因素, 应通过培训教育来提高。高技术、高科技的设备, 对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应按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分层次、有步骤、多渠道地开展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业务的业务素质, 加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加强操作人员防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的培训,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的将影响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也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参观同行业中管理和使用比较好的单位, 互相参观、交流, 探讨好的方法和经验, 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3.2.5实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是特种设备从安装、投入使用到报废的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它伴随着设备从诞生到报废的全过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应按照检验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立即进行整治, 整治后再度检验, 直到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实践证明, 实施安全检验可以发现许多设备隐患, 避免事故的发生。

3.3建立适当的检查考核机制

为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水平, 应对现场作业、管理水平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针对查出的问题,该罚的罚、该奖的奖, 逐步增强管理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修好的自觉性, 养成严谨的工作习惯。

3.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机制

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设备价值、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对设备实行浮动费率强制保险,以解决特种设备事故民事赔偿和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对设备连续安全运行无事故的,可降低保险费率或对使用者进行适度奖励,增强其履行安全责任的内在动力。

第4篇:特种设备范文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上突出“全”。为了有效搞好我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副局长同志分管特监科,同时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党组书记同志任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配备了三名同志,新老结合,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突出了“广”。重点抓好“3.15”和6月安全月、九月质量月等宣传咨询活动,全年共发放宣传资料8000多份,接待群众咨询200多人次;免费深入重庆气矿忠县采输气作业区等企业授课5次,培训人员80余人次;与县教委联合在忠县实验小学成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

三是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突出“面”。加强与特检中心的联系与配合,把监管和技术把关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树立大质监观念,确保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均达100,全年共检验电梯63台,锅炉22台,起重机械36台,压力容器15台,厂(场)内机动车辆4台,压力管道120米,大型游乐设施1台。

四是责任分解、工作部署突出“细”。召开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会,部署细化了全年工作;以县政府的名义与28个乡镇签定了责任书,与121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定了责任书,分解落实了责任;聘请全县28个乡镇政府的安监办主任为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员,协助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有效性。

五是日常监管突出“实”。落实了“六个到位”即:生产源头监管到位、使用登记到位、现场监督检查到位、检验覆盖督管到位、事故调查处理到位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到位。确保了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做到重点场所在用特种设备定检率100、注册登记率100、人员持证上岗100、现场监督检查率100。并通过协调和充分准备,以县政府的名义在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忠县分厂成功举办了一次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演练。

六是专项整治和安全监察突出“严”。开展了电站锅炉、“土锅炉”、危险化学品罐车、交通运输安全和废旧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销毁“土锅炉”2台,报废超期锅炉2台,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电梯1台,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96份,严厉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8起,对拒不整改和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共立案35起,上缴财政罚没款33.2万元,人均依法组织收入11万元。

七是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突出“畅”。按时上报各种信息报表;启用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系统,实现国家、市局、县局的信息畅通,自XX年6月系统启用以来,全县31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网上完成了的行政许可申请、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证等工作。

八是行政执法工作突出“改”。我局在特种设备执法中,不是简单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罚款了事,而是正确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的关系,在处罚后,积极协助处罚对象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5篇:特种设备范文

防止平安事故的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区特种设备的平安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维护局、质监局、工商分局、公安局、监察局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参与的上街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室和办公室,督查室设在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主任由杨泽同志兼任。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室,各社区、村委会设立专职平安监察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的组织领导。负责对重大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情况数据整理、信息反馈以及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日常巡查、监管。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组织实施对隐患设备的撤除。

(四)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计划的落实和调整。下达隐患设备撤除指令。

(五)区质监局: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平安监察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六)区环境维护局:负责全区燃煤锅炉的撤除。

(七)工商分局:严把登记年审关。

(八)区公安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予以打击;对违法使用特种设备醇成事故的责任人。

(九)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进行监督。

三、时间布置

(一)第一季度(1月至3月)集中开展锅炉平安专项整治。

(二)第二季度(4月至6月)集中开展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平安专项整治。

(三)第三季度(7月至9月)集中开展电梯、游乐设施平安专项整治。

(四)第四季度(10月至12月)集中开展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站、锅炉专项整治。

(五)重大节假日前10日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实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依照以上工作布置。

四、监察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单位是否建立平安管理机构、否明确专(兼)职监管人员。

(二)特种设备是否有使用登记证。

(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

(四)特种设备操作工是否持证上岗。

(五)否建立健全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并悬挂张贴。

(六)否制定了平安应急预案。

(七)电梯使用单位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平安检验标志是否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八)锅炉使用单位是否存在私自改装情况。

第6篇:特种设备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今年是建国五十五周年,省委省政府及国家质检总局非常重视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均做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应提高对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有关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今年以来,通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真工作及社会的广泛关注,我省的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保持了平稳并且总体向好的发展方向,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我们应充满了信心。但是还应该看到,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节日期间人员流动较大,人口密集区将明显增多,设备的使用负荷加大,节日食品消费将明显增多,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任务还相当艰巨。各地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麻痹思想,周密部署认真落实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患未然。

二、工作目标

节日期间在全省营造一个质量有保障,消费放心,人民满意的食品安全环境,不发生影响面大、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杜绝假冒伪劣食品出现。特种设备不发生社会影响大、伤亡损失严重的责任事故,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及监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特种设备安全。

1、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组织安全大检查,着重对人口比较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区域的重点设备及易燃有毒设备进行检查;

2、对公园、景区等旅游区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要按设备逐一进行排查;

3、监控设备的监控措施要落实,重点危险源设备要加强防范,隐患设备要得到整改,重点企业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要确保到岗到位,紧急情况处理及救援预案要处在启动的预备状态。

4、要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督促各相关单位和操作者严格遵守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要求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其使用停止运行,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食品安全。

1、重点产品:月饼、儿童食品、饮料、冷冻饮品、奶制品、方便食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及烟、酒、化妆品、金银珠宝饰品、胶卷等旅游用品。

2、重点市场:各类旅游景点、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区周围的集贸市场、食品超市、粮油及食品批发市场。

3、重点区域:一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主要是中小企业及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二是生产比较集中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三是食品制假售假屡禁不止的区域;四是旅游发达地区。

4、重点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欺诈,故意坑害游客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打击。

重点保证石家庄、秦皇岛、承德、张家口等重点旅游城市的食品安全和旅游商品安全。

四、工作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节日期间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当地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有序有效。各地应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工作重点,确定当地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应急预案,对发生的各种隐患要组织力量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各技术检验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纳入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体系,积极地参与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在做好固定宣传活动的同时,要注意宣传与节日期间的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当地电台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以专题专栏、电视电台讲话、文艺节目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宣传中要坚持正面为主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我省良好的消费环境、旅游环境和经济环境,增加节日的喜庆气氛、安全的感觉,放心地消费;不是特别需要不得宣传、、公布负面的内容(如负面信息、数据、案例等),确有必要时应经当地政府同意。特别要注意在宣传质检部门工作成绩时不得代有负面影响的内容。

第7篇:特种设备范文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起数预测;新维无偏灰色马尔可夫理论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102

灰色GM(1,1)模型作为传统的灰色预测法中运用频率最高的有偏模型,其应用范围和预测精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马尔科夫理论模型适应于处理随机的且波动较大的数据,缺点是其形成的状态转移矩阵通常非动态的,数据样本没有得到更新,无法有效获取样本的最新变化情况,从而会导致预测精度的降低。

基于以上两种方法的不足和各自的优势,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起数波动性较大的特性,本文将传统的灰色马尔科夫模型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建立一种新的动态无偏灰色马尔科夫模型。

1 新维无偏灰色模型

首先运用传统的GM(1,1)模型预测出新信息,然后补充到原数据序列中,删除序列中最开始的数据,确保所新组成的序列与原始样本序列的维数相同,然后根据重新组成的样本序列建立无偏灰色模型,这种方法我们称之为等维新信息模型。

2 马尔科夫优化

马尔科夫优化可表示为:X(n)=X(t)Pn-t,其中X(t)是初始时刻t对象所处的状态概率向量,X(n)则为n时刻状态概率向量;P是对象由t时刻所处状态变化为n时刻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为运用马尔科夫理论进行优化的重中之重。设n时刻采用上述新维无偏灰色模型得到的预测值为(n)(0),则状态转移概率向量为X(n),通常将研究对象所处的概率最大状态视为发展状态,n时刻的预测结果则为该状态下对应区间的中间值。

3 实例分析

由国家安监总局调度中心统计得到2006年至2015年各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见表1。

将特种设备各年安全事故起数所处的状态进行统计,得到状态转移概率矩阵。

通过2006年的状态为“正常”计算出2007―2015年预测值,得到新维无偏灰色马尔科夫预测与无偏灰色预测相比,相对误差平均减少3.6%,从而预测准确性提高。

基于此原理对2016年和2017年特种设备事故进行预测,事故预测结果见表2。

4 结论

本文采用新维无偏灰色马尔可夫预测模型,以2015年以前十年的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起数实际值作为原始数据对今后两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起数进行预测。同时也可以根据预测的结果在进行长期的预测,这样能够大大的提高预测精度。这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生产使用单位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建新,杨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动态无偏灰色马尔科夫预测[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3):122.127.

第8篇:特种设备范文

(一)事故概况

2012年1月3日上午7时20分,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李庭树胶合板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锅炉型号为LSH0.5-0.4-II。额定蒸发量为0.5t/h。额定蒸汽压力为0.4MPa,额定蒸汽温度为151℃。该锅炉为河南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制造,于2011年2月私自安装,2月14日开始使用,安装时未办理告知手续,未进行安装监检,未办理使用登记。事故发生时当班锅炉操作工未经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事故现场如图I所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蒸汽出口阀和排污阀均处于关闭状态。安全阀阀瓣锈死,失去正常保护作用,见图2。锅炉超压运行,导致炉胆失稳变形,拉开了炉门圈与锅壳连接焊缝,见图3和图4。冲天管与锅壳封头搭接焊缝,锅炉结构发生破坏,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2.锅炉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培训,锅炉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3.事故锅炉属于非法安装,没有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未经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无管理制度,无操作规程,无运行记录。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锅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锅炉安装必须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履行安装告知和报检手续,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2.加强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锅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持证上岗。

案例三十二 2011年7月16日广西桂林灵川古东景区“滑道”被抛出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1年7月16日19时1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古东景区,桂林古东旅游有限公司滑道项目。工作人员白某和秦某分别上两台滑道车,白某在前、秦某在后(两车之间有一定距离),白某先开动滑道车下去,在距离站台约60m时,白某突然被后面的车撞了一下,后头发现后面是空车,他立即感觉秦某可能出事了,马上停车并通知在下站台等待他们的工作人员。最后,他们在距白某下车点约240m的弯道出发现秦某,当时秦某脉搏已比较弱,头部出血、竖躺在滑道护栏的走道上。秦某随即被送往最近的卫生院进行抢救,但终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发滑道为管轨滑道,滑道落差为45m、最大坡度9°、最小转弯半径9m。据现场勘察,死者秦某被摔出滑道车的地点为弯道处,转弯半径为9m、坡度为7.5°,距滑道下站约300m左右,事故现场的滑道护栏已被变形,走道的铁丝网上留有血迹。

白某为该滑道站的滑车员兼检修员,死者秦某为滑道站当日的安全检查人员,事发前白某为系好安全带后再下滑,但并没看到秦某是否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事发后对秦某当时乘坐滑车的检查结果,并未发现该滑车的安全带有任何破损,坚固螺钉也没有任何松动,车辆四周也没有任何异常和特殊痕迹。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秦某身为安全员却违反规定,乘滑车回下站时未系好安全带,导致在下滑途中通过最小弯道时,身体受离心力作用被抛出轨道、头部撞击滑道护栏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据了解,相关检查机构在2011年6月17日层对事发设备进行过年度定期检验,发现了四个问题并要求运营单位6月24日前完成整改,其中一个问题是刹车片磨损严重,但直至事发时运营单位也未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情况回复。据此,不能排除秦某在进入弯道前是否有过刹车却无法正常减速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导致秦某被抛出弯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令据核实,秦某再事发前未取得过特种设备上岗作业证书,也属违规。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运营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作业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教育,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2.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杜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保证正常维护所需的经费投入,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状况的情况。

第9篇:特种设备范文

关键词: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针对国内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事故隐患及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不当造成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国家将特种设备纳入劳动安全专项监察范围,在各级劳动部门成立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采取了重要措施。这也是政府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由过去传统的经验型管理和定性管理向技术型管理和定量管理转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然而,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一)特种设备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目前我区特种设备非法安装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一些起重机安装公司未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等都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二)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检测。

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增加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特种设备无定期维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并定期自行检查。但实际上是: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意识薄弱,未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和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

(四)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管工作建议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特种设备依法使用、管理新氛围。

各级政府领导要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宣传,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使用单位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发展意识,营造一个依法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危险的舆论氛围,把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关,督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觉主动地依法购买、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特种设备,做到设备使用登记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持证操作有上岗证,定期检验、安全使用,在特种设备使用的源头上治本把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安全使用。

(二)加大监管、检测力度,确保特种设备长期安全运行。

建立监察机关与基层监察机构联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专网,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基层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管单位档案一览表、监管台账等。搞好“三个确认”,即确认特种设备数量和安全状况、确认企业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情况、确认设备使用单位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做到全区特种设备底数清、情况明、数据新,保证安全,提高工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监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通过聘请监督管理安全员、信息员、协管员等,协助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及时发现、排除违法违规现象及各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在强调企业主动报检的同时,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严把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安全质量关,严把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关,为设备安全使用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责令整改。做到依法监管、科学检测、记录真实。同时保证检验报告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三)重视特种设备日常维护,确保特种设备长效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所有特种设备都应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对特种设备及其作业环境进行检查,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应按规程停用,并检查确认。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保养性检查,确保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重要部件完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制定特种设备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计划,并记录其日常运行状况。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促使特种设备长效安全运行。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形成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