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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

第1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2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一、年度报告制度的创意和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二是总结和预测相结合。与年度工作总结、预防调查报告等不同,年度报告是对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做出判断、为领导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的报告,要体现前瞻性,与预防工作的本质相一致。

三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与推动解决工作困难的请示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更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制度和机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预防对策,并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来提出反腐败建议,要体现全局性,与检察机关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相一致。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制度,是指从资料积累、调研分析、制作报告、提交报告到成果转化的完整落实过程。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报告,难点在于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制作年度报告,是指将资料积累和调研分析过程凝结为具体的报告文本。年度报告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着报告本身的转化前景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实现。制作年度报告实践中,预防部门作为年度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首先应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包括年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典型案例、群众举报、专项工作情况、反腐败社情民意情况、相关研究报告等,为撰写年度报告积累丰富的素材,避免临时闭门造车。其次,预防部门应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主动依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反贪、反渎、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对本辖区、现阶段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单打独斗。再者,由于年度报告的本质是“预防调查报告”,因此应力求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行文中层次清楚、语言简明,必要时可用图表形式对相关数据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对一些专业术语或特别情况以脚注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安排上,在总结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点;在分析问题部分要“准”,突出特点;在提出建议部分要“实”,突出重点。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是面向地区党政领导部门报送,因此报告的总体字数一般应控制在6000字以内。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一般应选择为次年召开“两会”前和次年纪委会议前。

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正式向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纪委等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促使相关反腐败建议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制度、机制改革,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区域发展服务。年度报告的最终价值体现为,领导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报告所提对策建议的转化应用,如果仅以获得领导批示为目的,则背离了年度报告制度的初衷。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领导针对年度报告的批示、指示、建议和意见,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认真予以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做好跟踪督导,通过年度报告的转化应用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借助与纪委、国资委、教委等部门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将年度报告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年度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

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一方面需要各级检察院切实提高对年度报告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年度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优化法律监督内容、强化侦查办案效果、提升预防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另一方面,需要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加强对年度报告工作的指导和规范。2012年初,北京市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印发了《关于规范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样本)》,对全市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和具体指导。

第3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某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采取警示教育、座谈会、案件剖析、检察建议等举措,协助发案单位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管理,以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最早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之一。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看,个案预防仍是检察预防工作中运用最广泛、流程最完整、预防效果最明显、最能体现检察职能的工作模式。

个案预防的步骤并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但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一次完整的个案预防一般包括八个步骤,即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制作立项审批表、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与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系列预防活动、到发案单位回访、总结归档。

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开展预防工作,而非检察机关查办的每个案件,这是基于对司法成本的考虑,以及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运用。一般而言,个案预防的案例选择,应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案在发案单位比较普遍,群发性、再发性强;二是该案的发生暴露出发案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有重大漏洞;三是案件典型,系串案、窝案或嫌疑人在发案单位职务比较高、职务性特点突出,涉案金额大,警示性强;四是发案单位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确定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后,要填写《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列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和工作计划,层报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检察长批准。必要时,《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附上侦查终结报告等一些文字材料。

第三步便是撰写个案分析报告。个案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职务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分析、作案手法的分析,单位制度、机制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在撰写书面报告前,首先,要收集侦查终结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书(犯罪嫌疑人认罪)、一些证人的证言、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发案单位的执法情况等书面材料。其次,通过召开调查会、座谈会、个别走访、查看侦查笔录、与其他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对发案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考察等方式着手调查,必要时还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最后,对调查中所收集到的原始材料进行系统审核、整理、统计和分析,对调查信息和材料进行加工和处理,变成系统可以引用、使用的材料,继而分析发案原因。

个案分析报告完成后,再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召开一定范围的座谈会,通报相关案情,指明发案的主要环节和原因,提出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合作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意见,下一步开展预防工作的有关事宜,并与发案单位达成共识。必要时双方可以形成会议纪要或联合发文,建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的机构,共同推动之后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在充分征求发案单位意见后,可以结合个案分析报告,提出成熟的预防意见和建议,交科局讨论后,由办案人员撰写成预防建议,层报检察长批准。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当场宣读,并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当场座谈,相互交换意见。

当检察建议得到发案单位的采纳,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双方之前达成的共识,集中一段时间,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可以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在这个阶段中,由发案单位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和协助。活动可以包括: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开展岗位危险点排查,提出预防对策等等。

与发案单位开展一系列预防活动后,检察机关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了解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和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评估发案单位现阶段职务犯罪的风险,并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总结。回访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查看书面资料等形式进行。回访考察要注意了解发案单位的整改情况,注意收集发案单位的整改意见、情况反馈书等。

对于上述的工作,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将个案预防的总体情况向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将个案预防过程中所形成的《个案预防立项审批表》、《个案预防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工作文书和开展预防活动的照片、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统一整理装订成案卷,交内勤归档,避免预防工作流于形式。

遵循如上步骤,脚踏实地地进行个案预防,是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整体工作的基础。与行业预防、专项预防工作相比,它具有更为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适合基层检察院开展。

当然,除了工作本身的规范外,个案预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把握和注意的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全国侦查预防工作会议上提出:个案预防和一些类案预防可以更多地依靠侦查部门结合办案来开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预防咨询、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多发行业整章建制,这样既有优势,做起来也方便。在这中间,预防部门主要是做好组织、协调、综合、服务工作,也可以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个案预防工作。预防部门主要是在侦查部门办案和个案(类案)预防的基础上,加强类案预防、行业预防和制度预防。这里说是分工,但要更突出强调配合协作。

第4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和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的部署,从2001年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司法、工商、医药等8个行业和领域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这些行业和领域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在总体上遏制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势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深入贯彻新时期党和国家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加强与金融证券等8个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建设,实行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综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推动有关行业、系统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增强预防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经过不断努力,在预防和减少这8个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方面见到实效,逐步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

二、实行系统预防的内容和形式

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方法和措施,重点抓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1、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和有关行业、系统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形成社会化的预防网络,逐步实现共同开展预防工作的经常性和规范化,增强发现、查办和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和效果。

2、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加强对8个行业、领域发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报告,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报告和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通报。

3、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配合,对其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制度建设、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治本性措施加以总结、推广。加强预防对策研究,积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前瞻性、治本性措施、策略,推动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

4、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问题的深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机关和发案单位提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报告和检察建议。

5、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要采取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犯罪分子现身说法、典型案件警示、举办培训班、提供宣传品、开辟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教育,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帮助。

三、系统预防工作任务要求

1、争取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有关行业、系统和部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机制,使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建设有较大进展。

2、基本掌握8个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形成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和较强实践指导意义,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的调研报告和专题报告,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3、总结推广一批具有治本意义,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预防工作经验。

4、提出一批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检察建议,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内部防范机制建设。

5、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充分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和有效开展预防工作的意义与效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增强公民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

四、组织实施

1、各省级院对在8个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部署,确定工作重点和专项活动,分点突破,点面结合。要深入研究分析不同行业和领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把握关键环节,注重工作实效,勇于开拓创新,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

2、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努力推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网络,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

3、在开展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注意做好组织、管理和协调。上级院要加强工作领导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各省级院要加强对本地区系统预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保证年内见到成效,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

4、检察机关宣传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工作的进展、成效和经验,保证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第5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预防责任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贿赂;(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三)、、;(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庭行职责;〈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四)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第十八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年l月1日起施行。

第6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预防调查是指检察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方法,查找被调查单位或行业的职务犯罪隐患,筛选出滋生隐患的主要原因,并建议被调查单位改进管理的过程。预防调查是检察机关发现、识别职务犯罪隐患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检察预防工作专业化的突破口。作为一个探求未知的过程,预防调查必须要有科学的逻辑和方法来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性。

一、预防调查的逻辑

防范职务犯罪,一般来说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思想教育(教育预防),第二道防线是制度约束(制度预防),第三道防线是查处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惩治预防)。科学完善的惩防体系,是指三道防线的综合体。通过这三道防线的共同作用,将职务犯罪风险降低到现实条件所能实现的最低水平,这便是科学的惩防体系。

笔者以为,在预防调查中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逻辑。第一,被调查对象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首先,该职务犯罪案件,既可能是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隐患所致,也可能是惩防腐败体系正常的漏洞所致,还可能反映了第三道防线的积极作用。其次,有了职务犯罪案件,并不必然表明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就在发案单位内部。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外部因素也可能是发案原因。如贿赂犯罪的诱因就非常复杂,绝非是仅仅通过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就可以实现有效遏制的目的。第二,被调查对象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它的内控制度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约束,思想教育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都是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必要手段,且任何单一手段都不可能单独实现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能是其中第一道防线不牢固,也可能是其中第二道、第三道防线都不牢固。第三,被调查对象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可直接推导出该单位不存在值得防范的职务犯罪风险。短期内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充分证明它的惩防体系健全性。惩防体系是否健全,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怎样,要通过详细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

从宏观角度看,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三道防线中,制度预防为主,教育预防和惩治预防为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恒定的规律。在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行业,因为特殊的单位文化,也可能使教育预防占主导地位,而制度预防则退居次要地位。因此,预防调查的逻辑不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某个防范措施是否存在缺陷,而是去发现被调查对象内部惩防体系作用效果的大小。通过调查,如果发现职务犯罪风险过了正常的限度,就要在惩防体系内查找导致高风险的因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二、预防调查的方法

预防调查是社会调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社会调查没有本质区别。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看,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应当综合运用以下两类方法。

第一,客观测量法。就是通过调取被调查对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去测量惩防体系存在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客观测量法需要调查的事实主要有:职务犯罪的发案数、发案环节,违法违纪数、违纪环节;申诉数、控告数;违法违纪人员的身份、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等。通过分析较长一段时间内客观事实和数据,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律,如发案的态势,关键环节等等。客观测量法的优点是客观性,没有掺入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主观倾向。但是客观测量法也有缺点,那就是客观数据有时并非随机分布,这样统计分析的前提就会引起争议。如一个专项行动必然会导致某个行业的职务犯罪数量上升,但这不能说这个行业的发案率就真的比其他行业高。

第二,主观测量法。主观测量法是指收集相关人群对被调查惩防体系的主观感受的过程。即通过调取合理范围内的样本人群,收集他们对惩防体系的意见和建议来测量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样本人群提出的观点当然都是他们的主观感受,都是从个人较为局限的经验出发提出对整个行业或单位惩防体系的感受和建议,因而都是主观的。但如果样本人群足够大且具有代表性,则大量的局部主观感受也可以反映出客观性的规律。主观测量法有多种形式,如面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人群的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分析等等。主观测量法的优点是排除了案件范围分布的选择性,吸收了较大范围内人群的主观感受,反而进一步增强了客观性。但是主观测量法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问卷设计要求非常苛刻,否则将难以实现调查目的;二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有时会引起被调查对象心理上的非正常反应,使得其真实意图反映不出来,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

这两类方法的运用都应当服务于一个目的,即测量被调查对象的惩防体系中职务犯罪风险的大小,并且找出滋生风险的环节和部位。以上仅仅是对两种调查方法的宏观分析,如何具体运用这两种方法以及判断风险大小的适用什么样的标准,非常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三、对当前预防调查逻辑和方法的反思

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自成立以来,已走过了十六个年头。十六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曾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调查,形成了涉及众多领域的预防调查报告,积极推动了我国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笔者通过研判其中一些报告,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预防调查的逻辑上和方法上。

第一,在调查方法上,重客观测量、轻主观测量。不少预防调查报告系对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如对领域、环节、身份、年龄等客观因子的分析,但是缺乏对惩防体系成效的主观测量。客观测量法是检察机关最擅长的方法,但这种缺乏主观测量结果的预防调查报告基本等同于犯罪分析报告,调查结论的说服力不够。

第二,在预防调查范围上,重单位内部因素,轻社会外部因素。滋生职务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既有单位内部管理的因素,也有外部社会的因素,还有个人因素等等。现在不少预防调查过分注重对单位内部管理缺陷的梳理和分析,对社会因素的分析研究远远不够。作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贿赂犯罪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单位内部管理就是主因。

第7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也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略呈管见。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 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既生动活泼,又效果明显,就必须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 识和法制观念。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常用的方式有:将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报纸等)进行公开宣传;召开新闻会,举办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进行宣传;将本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制作成电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片;编辑《预防职务犯罪通讯》之类的内部刊物,专门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忏悔录像等,以达到警示作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介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等等。总之,检察机关要运用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与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人们对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出丰硕之果。

第8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概况

近3年来,笔者所在基层院共开展预防告诫约谈12人,回访12人,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由“小错”变“大案”,减少了职务犯罪发生率。

(一)关口前移、临界预警,凸显预防告诫约谈内容的针对性。一是对有犯罪倾向人员约谈。对涉嫌职务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诉和被判免刑的人员,经事前3日通知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就其履职中职务犯罪倾向性问题向其约谈。二是对发案单位问题约谈。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约谈。三是对重要岗位人员约谈。深入重点工程、热点领域向关键岗位人员约谈,向其宣讲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诫其远离职务犯罪。

(二)内部协作、灵活推进,注重预防告诫约谈方式的科学性。一是加强检察院内部协调。根据预防约谈工作特点和各部门优势,建立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约谈合力。二是制定预防告诫约谈方案。对每一约谈对象在约谈前先制定一个最适合、最有效的约谈预案,实施预案时依新的问题和变化随机调整约谈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等。三是扩大预防告诫约谈范围。将约谈对象适当向其亲友或相关人员扩展,努力达到约谈一个、预防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多管齐下、协调各方,强调预防告诫约谈工作的实效性。一是建立预防告诫约谈档案。办案部门约谈后将约谈审批表及记录等送预防部门建档,以备约谈回访。二是围绕服务大局工作开展。结合办案针对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问题,如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渎职等向相关人员约谈,以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三是初步形成社会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格局。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与纪委、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联手约谈工作格局,对约谈后态度消极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对预防告诫约谈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少数人员对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刑罚的作用在惩罚不在预防,“三句好话抵不上一马鞭”,开展预防约谈作用不大,有的认为开展预防约谈只是预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以致有的在约谈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过场,工作不深入。

(二)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深度不够。预防告诫约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只有检察院预防部门在“谈”,没有形成“多家谈、多家督,反复谈、反复督”的社会化预防约谈工作格局。另外,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约谈工作往往各自为战、沟通不够,经验得不到推广交流,工作显得无序。

(三)深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基础不牢。一是目前对预防告诫约谈无法律规定,以致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依据不足。二是缺乏预防约谈相关资料和人才,现成经验少,有的基层院是摸着石头过河。三是预防约谈工作群众基础不扎实,因群众不知晓,发现约谈对象渠道不宽,以致有些有犯罪苗头人得不到告诫。

(四)治理消极应付约谈对象成效不大。因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无刚性约束力,有时话说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约谈对象无整改迹象,甚至有的持抵触情绪,认为是“找茬”、“不给面子”,有的持敷衍态度,对检察人员告诫置若罔闻,治理此类被约谈对象,目前基层检察院仍然办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通过深化学习,教育干警懂得,预防职务犯罪与“打虎拍蝇”一样,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而预防约谈是一项重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任务就是将“虎”、“蝇”消灭在其“成形”之始、“为害”之前。从工作范围、成本、效率等意义上讲,预防告诫约谈比“打虎拍蝇”对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预防职务犯罪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考核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二是为预防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督促,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三是强化工作监督,党组、纪检部门对相关部门适时检查,经常听取专项汇报,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问题予以解决改进。

(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预防约谈机制,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告诫约谈实施办法》,规定预防告诫约谈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程序等,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健全检察一体化机制,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各自办案要求参与预防约谈,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健全督查督办机制,约谈后一月内,预防部门须回访考查并填写《预防告诫约谈回访表》,对告诫后未整改的,向其主管部门汇报促其整改。

第9篇: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

预防职务犯罪

检察约谈制度

约谈特征要素

一、检察约谈制度的正当性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约谈①,是指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对需要约谈对象就其本人或单位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的警示性谈话。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是检察预防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约谈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充分的理论、法律和政策依据。

1.检察约谈的理论依据

从广义层面讲,检察预防应当内蕴“防”和“治”两个方面,包括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及其活动和过程,是一种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约谈具有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是从职务犯罪产生规律看,需要使职务犯罪“惩”“防”链条更加完整。犯罪主体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它自身的某种因素与外界的某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可以控制的,因而犯罪的规模和趋势也可以通过预防活动予以控制。②当前对职务犯罪单纯使用教育、行政等预防方法,缺乏力度和实效,而惩治又是在犯罪对社会的实际危害已经发生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一般采取强制严厉的方法,往往对犯罪人的家庭、单位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检察约谈则是一种集教育、警示于一体的预防方式,能够增加预防的威慑力,又避免严厉惩治的“副作用”,承前“防”接后“惩”,促进惩防腐败“链条”的完整。二是从法律监督原理看,检察约谈也是一种检察监督方式。法律监督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基本含义上,包含了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既要惩治和纠正,也要防止或预防。③就是说,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错误、违法、犯罪的事后发现、纠正和补救,也包括对错误、违法、犯罪的事先检查、警示与防范。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自我保障机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目的在于预防和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轻微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预防性的检察约谈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自然延伸,是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2.检察约谈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法律监督是对法定权力行使的监督,着重于对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公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本质就是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约谈工作的职权基础。二是高检院有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21条规定:“对于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协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共同研究犯罪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预防部门的职责包括“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以及“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试行办法》也规定:“预防部门负有对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线索收集、掌握和研究利用的职责。”

3.检察约谈的客观现实依据

一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客观需要。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往往有一个蜕化的过程,因此要防微杜渐,高度重视“严密监督”在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中的关键性作用。但是从法律责任追究角度看,我国对腐败的惩治其实存在一块“空白带”,依据高检院规定,我国个人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因此不足5000元的贪腐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责,而仅可能会受到纪检监察处理。但在廉洁度较高的新加坡,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④因此我国建立检察约谈制度,是从法制方面对惩防腐败体系的一种完善,依靠防患于未然的严格法律监督,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检察约谈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检察约谈与纪律监察诫勉谈话有明显不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一是检察约谈具有更高的效力层次,能获得更好的实效。首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属于法律层面的预防,检察机关承担着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检察预防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其次,由于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宪法地位上与政府分离,因而其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利于它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二是检察约谈具有专业优势。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逮捕、到刑罚执行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国家机关,因此对职务犯罪情况的了解比较全面深入,对引发犯罪的机制、制度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由检察官进行预防约谈具有较为明显的专业优势。三是检察机关进行预防约谈具有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建立和配备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些预防人员大多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培训和预防业务培训。在信息资源方面,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快速、全面、准确地掌握职务犯罪的各方面信息,这些信息为约谈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二、检察约谈制度的运行操作

1.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更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约谈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和检察约谈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作为一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创新机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贯彻党的政策。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在制定出台检察约谈制度前,做好向党委有关领导的沟通汇报工作,将检察约谈工作主动融入惩防体系建设,⑤依靠党委排除开展检察约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和组织部门指导、检察机关主导、其他机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检察约谈工作格局。二要加强与纪委、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对开展检察约谈工作的意见建议,消除对检察约谈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努力形成与纪委、组织等职能部门的约谈合力。

2.必须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的基本定位。工作中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要防止大包大揽,避免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揽入检察约谈工作的范畴,二是要防止无所作为。检察约谈要充分体现实际成效,在约谈中要发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资源优势,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及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约谈后要将约谈情况及时通报给约谈对象单位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3.必须坚持侦防一体的基本方针。2011年9月实施的《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指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是指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侦查和预防等业务部门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预防职能属性,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化,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警示一面’的常态化。”在侦防一体化的背景下,无论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都将取得1+1>2的效果。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轨迹以及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哪些需要立案侦查、哪些对象不需要立案侦查而需要进行约谈的,有比较清晰的把握,因此能够为预防部门在确定检察约谈的对象以及约谈的事项上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预防部门在开展检察约谈中,能够充分发挥专业预防的优势,切实找准约谈对象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点,同时为自侦部门提供一些基础性办案素材。

4.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导向。构建检察约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警示、挽救潜在的职务犯罪对象,进一步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在开展检察约谈中,要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那些虽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涉嫌职务违法违纪的国家公职人员。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要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切忌讽刺挖苦,严禁打骂体罚;二是要注重双向互动交流,检察机关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教育、警示的同时,要耐心听取被约谈对象的情况说明,了解被约谈对象本人或单位在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风险点、制度漏洞,帮助约谈对象分析问题,提出预防对策建议,真正起到“约谈一次,警示一片,挽救一批”的预防目的。

5.必须坚持严格规范的基本程序。检察约谈工作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必须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规范运行。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规范性意见,明确约谈的主体、对象、方法以及程序等事项,确保检察约谈工作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实际运作中,尤其要注重规范检察约谈工作的程序,从立项、审批、实施、结项等,要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在检察约谈工作的启动上要严格审批把关,切实防止权力滥用。

6.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政策。检察约谈制度的设计应为约谈对象深刻认识和主动交代问题、避免走上腐败道路提供机会。因此,在约谈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约谈对象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一方面,对在约谈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或者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轻微犯罪对象,以检察约谈的方式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约谈对象依法从轻处理;另一方面,对约谈过程中不深刻认识自己错误,有意回避问题的对象,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进行查处,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

三、检察约谈制度的构成要素

当前,检察约谈制度在全国许多检察机关已经陆续开展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预防和社会效果。综合各地的实践,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职业优势,检察机关约谈制度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1.检察约谈的主体。检察约谈的主体是指有资格制定检察约谈制度、管理检察约谈事务、实施检察约谈事宜、评价检察约谈成效的人或组织。在约谈的主体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依托型,即依托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开展约谈;二是联合型,即联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进行约谈;三是单独型,即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组织约谈,具体又有以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预防部门牵头实施之分。比较三种模式,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约谈以第三种模式更为合适。因为第一种模式,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在具体组织实施,该模式由党委领导下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后盾,组织开展约谈较为顺畅,但启动程序比较麻烦,效率较低。第二种模式能有效整合预防资源,融警示与教育于一体,但开展工作协调较为困难,这种约谈冲淡了司法约谈的严肃性,缺乏威慑力。第三种模式,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积累了大量的约谈资源,对职务犯罪的症结、特点有比较准确地把握,对犯罪分子的堕落过程有比较直接的了解,对引发犯罪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通过约谈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可直接转化为诉讼程序,因此,由检察机关作为约谈的主体更具针对性和震慑性。当然,必要时也可商请纪检监察及组织部门参加。

2.检察约谈的对象。即约谈主体按照约谈的程序、方式和内容教育、告诫和警示的组织和个人。从目前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在约谈对象的确定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是将参加案发单位的案例剖析会、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警示教育会的人员均列为检察约谈的对象。狭义地说,检察约谈的对象仅指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存在诸多犯罪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及有职务犯罪苗头、涉嫌职务犯罪或者职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多次行贿,情节严重,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我们认为检察约谈,应突出警示,采取狭义的方式确定约谈对象为妥,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被多次举报,存在职务犯罪嫌疑,群众反映强烈的;(2)经调查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3)立案侦查后,证明涉嫌职务犯罪,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条件,被依法不或作存疑不处理的;(4)有行贿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但被不追究刑事责任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窝案、串案或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7)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8)管理混乱,存在职务犯罪重大隐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9)其他需要约谈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

3.检察约谈的内容。检察约谈主体要告知、警示约谈对象的事项,它是检察约谈的核心部分,也是衡量约谈是否有成效的关键所在。约谈内容要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根据约谈对象的心理承受程度有理有节,由浅入深,始终保持约谈过程的严肃性。同时,允许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和辩解。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了解掌握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的状况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指出该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危害、原因,帮助制定预防措施;三是指明被约谈人不廉洁的行为和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告诫、警示,使其警醒,促其重视;四是告知其所承担的责任,不依法履职的后果及危害,以案释法,指明前车之鉴,劝其悬崖勒马。

4.检察约谈的方式。检察约谈的方式是指围绕检察约谈这一主题所涉及的外在形式,应以单独约谈为主。主要包括约谈时机、约谈地点和约谈人员层级关系的确定。(1)明确约谈时机。一般应在预防调查之后,根据预防调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约谈,力求做到检察约谈能切中要害。(2)规定约谈地点。在选择约谈地点时,既要充分考虑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打消顾虑,又要始终保持约谈地点氛围的严肃和庄重。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应单独建立检察约谈室。(3)确定约谈层级关系。为便于开展约谈工作,组织实施检察约谈的职能部门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约谈对象不同的行政级别,科学合理确定进行检察约谈的人员。

5.检察约谈的程序。检察约谈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以利于执行。检察约谈的审批权限应集中由检察长掌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时,应填写《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审批表》,载明被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约谈事由、约谈地点及时间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其他部门认为需要对案中人员进行约谈时,填写《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预防部门按相应程序办理;约谈前,应向约谈人员发送《检察约谈通知书》,约谈对象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者,要记录在案,并抄报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约谈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使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约谈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认真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由被约谈人审阅签名。约谈结束时,可视情况由约谈对象签署《职务行为廉洁自律保证书》,与《约谈记录》一同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统一归档备查。

6.检察约谈的保障 。检察约谈的保障指检察约谈制度顺利、有效运行的措施与条件。主要包括约谈场所的设置、约谈结果的处置、约谈成果的评价、约谈纪律的执行等。(1)约谈场所的设置:检察约谈室可设在办案区的谈话室,也可以单独设置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内,建有警示教育基地的单位,还可以设置在警示教育基地的区域内,约谈室的建设要贯穿严肃庄重的基调,以增强警示效果。(2)约谈结果的处理:根据约谈结果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一般的约谈对象,责令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检察机关约谈部门备案;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约谈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约谈人,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对于在约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约谈成果的评价:检察机关应将检察约谈情况及时通报被约谈人的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被约谈人员,应当在约谈半年后进行回访考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上级领导机关(部门),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或再次启动检察约谈程序。(4)约谈纪律的执行:检察机关约谈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约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随意扩大约谈范围,不得篡改约谈程序,不得变相体罚约谈对象;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以约谈的名义谋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要遵守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随意公开被约谈人的相关情况和约谈内容。对于违反约谈纪律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 参见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② 参见叶永亮:《浅析职务犯罪原因及控制对策》,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第2期。

③ 参见敬大力:《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若干问题》,载《法学专论》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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