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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关系论文精选(九篇)

国际经济关系论文

第1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 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 [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刘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漆多俊.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法律科学.1999(2).

第2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论文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 科学 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 经济 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 法律 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 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 文献 :

[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4.

[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3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经过多年的研讨,该理论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所认同。不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材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体系。对于初次接触该门课程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直接接触和感性认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往往使得他们感觉无法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该学科内容。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的讲授需要进行选择、突出重点,另外,还要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为此,该学科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基于上述情况,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学习和教学都存在较多困难的课程,它包含与国内法不完全相同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求教师和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一门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突出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作者的教学心得,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结合其鲜明特点来运用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

    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繁复与学习方法的强调

第4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3)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毋庸置疑,经济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第5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第6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秩序;经济全球化管理;战略思考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其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34页;其修订文本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第3-18页。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主导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首先体现的是美欧工业国家的利益和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的经济不仅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 然而,国际经济秩序却没有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发达国家继续掌控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竭力维持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被严重地边缘化。

长期以来,陈安教授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陈安教授于2008年八十大寿之际,出版大型学术专著《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共分五卷;其后又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发表了《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等系列论文四篇(简称《四论》)《四论》指陈安教授的四篇系列论文:《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简称《一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简称《二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3期;《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简称《三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4期;《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简称《四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特点,指出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即南北矛盾。南北矛盾冲突的焦点和实质,是全球财富的国际再分配,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分野,则在于全球财富国际再分配之公平与否。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积极地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变法图强”,“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1], 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陈安教授一系列独特的战略思想和政策建议,喊出了与时俱进、变法图强的最强音,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一、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基本上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核心,体现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协定和组织管理中。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成为这些组织的“所有者”、操控者和经营者,享受着特殊的权利和利益[2]。 在过去的60多年中,国际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国际经济管理体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西方国家主导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体现为发达国家的“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严重地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发达国家“制度霸权”最明显也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人事权和决策权,美欧国家不仅始终控制着世界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职位,而且在决策程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以IMF为例,IMF实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和一定份额的加权投票权。因为基本投票权各国都一样,在实际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最近几年,虽然IMF酝酿改革,希望增加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但是美国仍然占有约17%的投票权。按照IMF,重大议题表决需要85%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因此,美国具有绝对否决权。陈安教授将此等制度设计评价为“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另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3]

除了拥有“制度霸权”以外,发达国家还拥有强势的话语体系,通过鼓吹和宣扬有利于自身的价值观念来维持现行国际经济秩序。2004年,在美国学界和政界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约瑟夫·奈发表了《软实力与美国外交政策》,他认为“软实力”的核心为一国文化的吸引力、价值观念和政策,并指出“当我们[美国]的政策在他人看来具有合法性时,我们的软实力就会得到加强”[4],其实质即为达到“不战而胜”的效果。软实力是一种隐形力量,其作用是潜在的,但危害不可小视。陈安教授在其《一论》中,对这种西方主导的话语权进行了精彩的分析。

其实,这种价值观念的输出在西方早就存在,在美国战略界,如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提出了“霸权稳定论”,认为国际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取决于一个占绝对优势的霸权国的存在[5];国际问题研究学者罗伯特·基欧汉提出了由美国操控的国际制度能降低合作成本、促进合作的观点[6],等等。由于美国占据学术研究的中心,这些思想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影响非常大。这些思想的潜台词,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愿”维护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借用陈安教授的话,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觉“守法”而不去“变法图强”。在国际经济领域,此类思想更是层出不穷,比较有影响力的有:“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它们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新的有益思考,却也造成了某些新的思想混乱。”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0页。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为例,它突出宣扬的是所谓的“华盛顿共识”。诺姆·乔姆斯基曾明确指出,华盛顿共识是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并由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施。其奉行的教条是自由化、私有化和政府作用最小化,“本质是为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服务”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1页。,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华盛顿共识”曾在拉美国家盛行,以阿根廷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自由化与市场开放,结果在国际游资和国内问题的双重打击下,金融崩溃,政府,社会动乱。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面对‘华盛顿共识’在拉美国家制造的悲剧,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缄默了。”[7]

在鼓吹和推行所谓的自由和民主“价值观”的同时,发达国家还不遗余力地攻击发展中国家的自我保护措施,将其贬斥为“经济民族主义乱序”。“‘经济民族主义乱序’论的实质和效应则在于以莫须有的‘罪名’,力图迫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30页。其实,南方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北方发达国家试图以各种“迷惑人心的口号”冲破限制和掠夺财富时,完全有理由保护自己,这一点是理直气壮和合情合理的,在西方发达大国的强势话语影响之下,切不可自先气短、自乱阵脚。陈安教授明确指出,“全球弱势群体对此类含有精神鸦片或精神枷锁毒素的理论,亟宜全面深入剖析,不宜贸然全盘接受。”[1]79-80

国际贸易领域的情况完全与此类似。长期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在规范和稳定国际贸易秩序、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严重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国际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制定的,首先体现的必然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后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或优惠的条款。可是这些条款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是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主要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那些看似平等的贸易条款所带来的利益仍然是不平等的。那么,多哈回合是不是真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说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答案仍然是“NO”。许多专家学者都怀疑多哈回合究竟是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作为谈判的实质内容,还是作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的诱饵。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就曾经说过,“把多哈回合说成是‘发展回合’,只是一种乔装打扮而已。”[8]

面对拥有“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的发达国家,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弱势国家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是“韬光养晦”,去满足于“搭乘全球化的便车”实现一定程度的发展,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作为”,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平合理?陈安教授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中国人理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理应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1]80。

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走出危机、重振经济的当务之急与必然选择。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在不断增强,而发达国家却面临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当今国际经济格局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一些新兴经济国家出现在世界经济舞台的中心,开始发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声音。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发达国家虽然在经济总量上仍然占有显著优势,但其经济增长速度却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高盛公司曾经预测,“到2018 年‘金砖四国’和美国占全球GDP 的比例将同为25%;而到2050 年四国将一同跻身全球六大经济体之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将各占50%。”[10] 有些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名副其实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头羊,在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改变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路径。”[10]

发达国家不仅经济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西方G7国家的债务持续走高,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1倍,比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出3到4倍。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11.美国2011年财政年度的财政赤字近1.3万亿美元,累计债务高达14.8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全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欧盟国家的债务问题更加严重,希腊、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和意大利,相继出现债务危机,不仅威胁着欧元区的经济稳定,而且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很多全球性问题仅靠西方国家早已不能解决,诸如国际能源安全、全球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等等。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G7首脑峰会转为G20峰会,就是对这种情况变化的调整,为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机会。最近G20戛纳峰会所关注的主要议题,如解决经济失衡、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全球货币体系、改进全球监管治理等,都涉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进。中国国家主席在会上指出,“我们应该充分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继续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finance.省略/2011/11/04054211487860.shtml;访问日期:2011-11-23)。

在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迁的过程中,既得利益的大国与贫弱的国家之间,围绕国际经济制度设计和规则制定的斗争是非常复杂的,斗争的焦点是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必然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分工还是交换,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这正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问题。“从根本上看,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未能实现充分发展,使世界范围内有效需求增长未能跟上生产力发展步伐。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源占有失衡,财富分配不公,发展机会不均,形成‘越不发展越落后,越落后就越难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制约了世界经济持久稳定增长。”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11-11/04/c_122235131.htm;访问日期:2011-11-03)。

面对不合理的旧秩序及其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问题,思变求新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发达国家占据技术优势、制度优势和话语优势,向它们争取平等合理的发展机会,难度很大。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霸业”格局和“反变法”阻力,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1]66-67。只有不断争取,才会获得权益,而不是靠施舍。陈安教授通过分析南北关系,总结为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或“6C律”表明,这一过程虽然是曲折的,但成果还是显著的。陈安教授对南北经济谈判过程与效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可参见:《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479-506页。 “6C轨迹”是指在南北合作曲折行进的过程中,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破旧立新、新旧更替,势必循着螺旋式上升,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新的矛盾),逐步实现[11]。 弱势国家并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当然,机会总是与挑战并存,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国家也面临很多国内外的问题和挑战。首先,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很难撼动,“重建具有稳定的定值基准并为各国所接受的新储备货币可能是个长时期内才能实现的目标”[12]。其次,发达国家的政府赤字和债务问题,在短期内很难解决,必将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这又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债权安全与金融风险。美国的债务问题不仅仅是美国的问题,而且是全球持有美债的债权人所担心的问题,必须警惕发达国家转嫁危机的风险。当然,还存在贸易保护主义等其他问题,危机带来机遇,但危机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与风险,我们也须时刻加以注意。

G20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变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陈安教授通过对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前后的重要国际会议的分析,认为“‘匹兹堡发轫之路’之‘新’值得重视,就在于它强调和指定历时整整10年的G20南北对话机制,应当从非正式机制开始转轨成为正式的、常规的、主要的机制,从而很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南南联合自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新转折和新起点。”[13] 但是,“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看,全球公众却同时理应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和敏锐目光,预测‘匹兹堡发轫之路’今后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前景:时过境迁,强权发达国家之‘信誓旦旦’迅即转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一纸空头支票”[13]1-29,而这个“空头支票”却有可能为发达国家换来大量的利益。

三、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的战略思考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国际事务中,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越来越多。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仅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而且体系中有些条款本身就是用来牵制或限制中国发展的。中国拥有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全面准确地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动因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不仅是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国际环境的需要,而且也是满足国际社会希望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需要。

“世界五分之四的人口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五分之一。人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贫困,说明当今世界是不公平、不和谐的,也注定是不稳定的。”《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08-09/26/content_10112612.htm;访问日期:2011-12-23)。物不平则鸣,人亦然。 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皆有弗平者乎!” 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1]80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流行也最为荒谬的说法,是中国的发展得益于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即中国享受了美国霸权提供的稳定的国际经济体系带来的发展机遇,享受了美国提供的“公共产品”,“搭了美国的便车”[14]。因此,中国现在不是要推动国际经济体系的变革,而是要主动承担更多的义务,为现行国际体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帮助美国维持现状。事实上,中国不是“搭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便车”,而是付出了很高的代价。陈安教授提出,面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大势所趋,“中国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一如既往,继续是旗帜鲜明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者之一。不宜只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良者’、南北矛盾的‘协调者’。”[1]80为此,必须处理好“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处理好“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

首先,“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陈安教授明确提出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并且批评了中国只应明哲保身、自顾自己发展、不顾外部是非的倾向。邓小平在提出“韬光养晦”的同时,一直坚持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坚持要“有所作为”。陈安教授也批评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已经式微,而中国应融入“蓬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的错误观点,指出这种观点源于美国学界,目的是“瓦解南南合作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实践,从而步步为营,维护少数经济强权国家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国际经济现有‘游戏规则’下的既得利益。”[1]67陈安教授的分析鞭辟入里,引人深思,事实也正是如此。“韬光养晦”不是目的,坚持“韬光养晦”是为了“有所作为”,决不能为了“韬光养晦”而“韬光养晦”,不能无原则地“软弱退让”,更不能掉进西方的“话语陷阱”,结果被洗脑而跟着西方的战略走。在奉行“强者为王”原则且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领域,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只有通过争取才会得到保障,而不是简单地去追随强者,靠施舍绝不会自主,更不会长久。

其次,“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陈安教授认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必须力行法治,但是从法理角度看,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强者拥有 “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求改变、改革现存的有关“立法”,就是要求“变法”[3]116。当然,“变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先“适应”和“守法”,在“适应”和“守法”的实践检验中,不断加深认识。熟悉游戏规则,使其“为我所用”,同时“又立足于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权益,进行检验和判断,明辨其是非臧否,思考其变革方向。”[3]119当然,向强势国家争取“变法图强”,免不了道路曲折反复,“但势必与时俱进,前景光明。”[3]12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增长,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国际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重视来自中国的声音,希望中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地位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参与全球化管理意味着我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愈来愈大,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外交能力和水平的要求更加迫切。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呼唤中国的调整,这里的调整不仅仅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模式的更新,还包括观念的转变和角色的转换。

第一,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必须按照国际思维方式,研究制定科学的战略与策略,不断提高国际谈判艺术和经济外交能力。特别是在国际谈判中,不能过多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和束缚,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底线,否则会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二,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研究制定一个长期的、整体的、系统的和一致的国际行动方案和指导原则,并贯穿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日常国际事务中。经济全球化提高了参与国际事务的透明度和关联度,给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在研究制定双边的谈判和合作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其对多边合作和区域合作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一举一动,与任何国家的谈判口径或合作行动,都将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

第三,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大量国际化的专业人才和对有关专题的深入研究。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所实行的那种近乎封闭式的用人机制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需要研究开放式的用人机制,既要加快培养体制内的相关人才,也要充分发挥现有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从全国选拔最合适的专家学者,及时充实有关机构,把握机遇,争取主动。

同时,我们还要重视为国际组织培养输送管理人才,研究疏通国际组织与国内机构人才互动的机制,把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作为我国培养国内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管理人才的平台之一。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内专家和国际专家交互使用,方能相得益彰。

第四,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我国需要角色的转换——从过去强调熟悉和接受国际规则,开始转向修订、完善现有国际规则,并积极参与制定新的规则。现行规则往往具有发达国家的烙印,不完全是客观公正的国际规则。中国具有独特的经济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只能由自己站出来,争取建立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四、和而不同,与时俱进:我们学习的楷模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以下简称《五卷本》)是一部巨著,全书分五卷共310多万字,全面汇集了陈安教授30多年来潜心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经历、思想和成果。该书对于我们了解当代国际经济法学的前沿理论和动态,回顾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成长、实践和发展,展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实践意义。拜读《五卷本》与《四论》以后,深切地体会到陈安教授数十年磨一剑,在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方面的许多独到之处。特别是在对待国外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流派的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三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晚辈学习。

第一,对待世界上各种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非常重视,但不迷信。陈安教授非常重视研究世界上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但是从不迷信。陈安教授研究和引进国际经济法学的现有成果只是一种手段,而博采众长、消化吸收、开拓创新、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才是目的。陈安教授一贯主张,“在国际学术论坛上,中国人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有益的新知,切忌闭目塞听,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根据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乃至质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孔子《论语》中倡导的“和而不同”精神,在陈安教授的治学实践中随处可见。

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陈安教授的教学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中国和世界的实际,致力于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理论和法律支持。国际经济法学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的学科,过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参与得不是很多,或者可以说很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亟需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陈安教授的研究成果涵盖了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相关国际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多个方面,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为保护我国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大量的战略思想和决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坚持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关于中国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南南合作方面如何发挥作用,陈安教授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创新,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弱势群体在国际经贸大政问题方面争取平等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五卷本》在探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律和路径方面,旁征博引,史论结合,提出了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理论,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和认可。其中,《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一文,为促进南南合作、丰富第三世界思想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三大回合》一文在美国杂志发表以后,被认为是“当前最受关注的、最引人入胜和最有创见的”文章;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国际组织“南方中心”,将其收辑为中心的专题出版物——《贸易发展与公平》专题议程的系列工作文件之一,以单行本的形式重新出版发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如何才能继续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的国际环境,全面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正在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和借鉴陈安教授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我国更深入、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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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 相互依赖 中美学者 比较

20世纪下半叶,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大,不同国家间经济联系和相 互依赖程度日益密切。与此同时,经济相互依赖如何影响国家间的政治关系成为一个热点问 题,受到各国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发展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 增长点。国外不少学者纷纷投身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活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密 切,形成了全球相互依赖网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经济相互依赖具有什么样的政治后果也 同样成为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的重点,并出现了一批相关的研究成果。 但是,同国 外相关研究比较,不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的深度,中国学者的研究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本 文从多个角度比较了中美学者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研究成果,以期为国内同行研究经济相互 依赖的和平效应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借鉴。

关于相互依赖理论的早期研究

早期对于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偏重于主观的价值判断,表达了一种追求世界和平的良好愿 望,充满了乐观主义的情怀,研究重地在欧洲。

第一阶段为1912年以前,以诺曼•安吉尔爵士(Sir Norman Angell)的《大幻觉》为界。 由于这一时期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贸易为 主,因此研究也仅从贸易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贸易与和平之间的关系,因而被称为 “贸易和平论”,代表性人物有埃默里克•克吕塞(Emeric Cruce)、孟德斯鸠(Baron deMontesquieu)、亚当•斯密(Adam 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杰拉米•边 沁(Jeremy Bentham)、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Mill)、理查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等。他们都认为自由贸易对各参与国家具有巨大的 “纽合”作用,可以把国家团结起来,因此消除贸易壁垒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唯一途径,甚至 可能导致国际政治的完全消失。 [注:Sir Norman Angell. The Great Illusion, London: W. Heinemann, 1912;Copeland D.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20(4), 1996:5 -41;常欣欣.试论不对称的经济相互依赖与和平的关系.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2):76-8 2;常欣欣.和平与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理论考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5):65-69] 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相互依赖还并未上升为独立的研究 主题。

第二阶段为1912年至1945年,许多学者投身于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但研究重地依然在欧洲 。诺曼•安吉尔爵士的《大幻觉》是典型的代表。他在《大幻觉》中预测到,国家间的经济 相互依赖使战争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破坏性的和代价高昂的,在相互依赖的情况下,战争成为 一种无异于“商业自杀”的无利可图的行为。拉姆齐•缪尔(Ramsay Muir)在《相互依赖的世界及其问题》中认为,在全球相互依赖的情形中,战争失去了所有的意义,但只有在世界性的毁灭性战争发生后才能使各国明白这一点。 法国人弗朗西斯•德莱塞(Fran cis Delaisi)指出,“和平最终只能通过广泛引入自由贸易来确定……这将意味着迅速回 归到普遍的繁荣,广泛的经济相互依赖的法则将大行其道”。 [注:Wilde J d. Saved from Oblivion: Interdependence Theory in the First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A Study on the Causality between War and Complex Inter dependence. England: Brookfield, 1991:128]但他认为自由贸易并不能解 决所 有的问题,还需要政治上的合作和协商。戴维•米特兰尼(David Mitrany)被称为功能主 义之父,而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构成了功能主义研究的出发点。我们这个时代产生了一个全 新的元素,这是基本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即世界上第一次出现了世界问题和世界活动,这些 问题和活动都不能逃避已经存在的政治的范围和控制。 [注:Ibid:170]爱德华•卡尔(E.H. Carr)在 1942年代的《和平的条件》中写到,相互依赖已经成为了国家生存的不可逃避的事实,“国 家自决的政治权利必须和眼下迫在眉睫的相互依赖相协调”,并对忽略相互依赖这一事实的 做法提出了警告。卡尔认为,相互依赖是一种约束国家的行为。 [注:Wilde J d. Saved from Oblivion: Interdependence Theory in the FirstHalf of the 20th Century:A Study on the Causality between War and Complex Interd ependence:179]

这阶段学者们对于相互依赖的研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研究对象突破贸易,扩展到经 济相互依赖,即包含贸易、投资和金融方面的相互依赖;(2)对相互依赖并未进行准确的 界定,更多的是一种直观判断;(3)理想主义色彩严重,与当时的理想主义学派有着非常 密切的联系。早期相互依赖理论研究虽然理论化程度不高,但是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为 全球化背景下的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诸多启示。

美国学者对于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取代欧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重镇,这一转变同样体现于相互依 赖理论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对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根据侧重点的不同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的研究以概念探讨为主。由于 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学派暂时处于低潮,现实主义在国 际关系理论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现实主义强调政治事务与经济事务相分离。但是随着世界 各国间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学术界重新兴起了对经济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的研究兴趣,学 者们就如何界定和衡量相互依赖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注:Cooper R. The Economics of Interdependence: Economic Policy in theAtlantic Community. New York: McGraw-Hill, 1968; Cooper R. Economic Inte rdependence and Foreign Policy in the Seventies. World Politics, 1972,24(2):159 -81; Rosecrance R, Stein A. Interdependence: Myth or Reality?. Wo rld Politics, 1973,26(1):1-27; Rosecrance R, et al. Whither Interdepende nc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77,31(3):425-471; Baldwin D. Interdepen dence and Power: A Conceptual Analysi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0,34(4):4 71-506; [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最后以罗伯特•基欧汉(Rober t O. 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S. Nye)对相互依赖的权威界定而落定。基欧汉和奈 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中认为:“所谓相互依赖,是指国家之间或不同的行为体之间,有赖 于强制力或者说要付出代价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并宣布“如果交往并没有带来显著的 需要各方都付出代价的结果,则它不过是相互联系而已”,因此,简单的经济联系并不等于 相互依赖。 [注: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9-10]

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后至今。这一阶段的研究最大的特点在于受到科学行为主义的影响 ,相互依赖领域的研究在方法上日益多元化,案例分析、计量模型、博弈论和电脑仿真逐渐 进入研究的视野并取得重大突破,研究内容上不再仅仅局限于贸易和平论,而且关注国际投 资和国际金融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这个阶段的研究从观点上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

1.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和平

所罗门•波拉切克(Solomon W. Polachek)首先构建了一个预期收益模型,认为国家间的 冲突将切断双边贸易往来,减少预期收益,降低福利,因此国家为了提高国内福利将不倾向 于挑起冲突,然后利用计量模型和大样本数据经验统计,对1958―1967年期间30对贸易伙伴 国的双边贸易流量和每年的“净冲突”(net conflict)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发现贸易与 “净冲突”两个变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从而证明了贸易能减少冲突的假设。 [注:Polachek S W. Conflict and Trade.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 ion, 1980,24(1):55-78]

波拉切克、约翰•罗伯斯特(John Robst)和张远清(Yuan-Ching Chang)通过扩展波拉 切 克的模型,逐一分析了第三方冲突、关税、外交援助、临近性(contiguity)、国家大小等 对国家间冲突/合作的影响,他们认为改善贸易条件的因素(如外交援助和临近性等)会减 少冲突,而恶化贸易条件的因素(如关税等)会增加冲突以及与大国的贸易相比,与小国开 展贸易更能够减少冲突。 [注:Polachek S W, Robst J, Yuan-Ching Chang. Liberalism and In terdependence: Extending the Trade-Conflict Model.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1 999,36(4):405-422]

理查德•罗斯克兰斯(Richard Rosecrance)通过分析大时段的历史变化以及具体的贸易国 家的兴起,证明贸易体系在未来是国家的必然选择。 [注:Rosecrance R. The Rise of the Trading State: Commerce and Conquestin the Modern World. New York: Basics, 1986] 马克•贾西奥罗斯基(Mark Gasiorow ski)和波拉切克考察了美苏缓和时期贸易与东西方缓和之间的关系,认为东西方国家间的 贸易有利于减少冲突,从而促进了东西方关系的缓和。 [注:Gasiorowski M, Polachek S W. Conflict and Interdependence:East-West Trade and Linkages in the Era of Detente.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 solution, 1982,26(4):709-729]韩•多瑞森(Han Dorussen)和休 •瓦德(Hugh Ward) 认为贸易不仅加强了两个国家间的联系,还可通过非直接的联系使多个国家间建立紧密的关 系网络,当全球贸易网络变得日益紧密(dense)时,人们之间的交流加强,形成“全球共 同体”,嵌入这一网络中的国家也更具有合作性。 [注:Dorussen H, Ward H. Trade Networks and the Kantian Peace. Journ al of Peace Research, 2010,47(1):29-42]

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大发展成为重要的表现和特征,因此除了贸 易以外,一些研究还关注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对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影响。彼得•汤普森(Pe ter Thompson)认为,两国间的对外直接投资(FDI)有利于抑制武装冲突、促进和平。其原因在于:第一,一旦两国发生冲突,相关的跨国公司将极力游说政府不使冲突升级,并确保 稳定和正常的双边关系。第二,国家领导人意识到跨国公司的国外业务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 源,战争和冲突将破坏跨国公司的国外业务,而国家领导人并不想破坏这部分的税收基础, 因而将尽力维持双边关系的稳定。第三,两国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互为“人质”,有利于避 免未来的冲突。二战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明显地表明了这一点,而一战则从反面证明了这 一点(一战前欧洲各国间的贸易虽然很发达,但各国间的对外投资却极少甚至为零)。 [注:Thompson P 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War: Economic D eterrence to Armed Conflic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Ph. D. dissertation,2003]斯蒂芬•布鲁克斯(Stephen G. Brooks)分析了生产全球化与安全的关系。他将该命题分解为三个小问题:(1)在军事技术方面,奉行自给自足对外经济政策的国家与奉行开放对外经济政策的国家相比是否存在明显的劣势;(2)军事入侵能否带来丰厚的回报;(3)地区经济一体化对国家间的安全关系有何影响。布鲁克斯研究发现,随着全球化生产结构的变化 ,规模经济效益导致奉行自给自足政策的国家在军事技术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生产全球化极大地降低了国家间军事入侵的回报;在 特定条件下,吸引对外直接投资,使长期存在安全竞争的国家进行地区经济一体化合作,从 而促进地区稳定,如南方共同市场。 [注:Brooks S G. The Globaliztion of Production and International Sec urtiy.Ph. D. dissertation, Yale University, 2001] 埃瑞克•加茨克(Erik Gartzke)、李泉(Quan Li)与查尔斯•博默(Charles Boehmer) 认为经济相互依赖虽然能够通过提高冲突的机会成本来抑制冲突的发生,但是这种 影响是非常小的。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国际和平的真正原因在于通过发送成本高昂的信号来表 示决心,而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资本的跨国流动由于比贸易的规模更为庞大因而更能有效 地发送信号,从而导致其抑制冲突的作用也更为突出。 [注:Gartzke E, Li Q, Boehmer C. Investing in the Peace: Econ 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 1,55(2)391-438; Fearon J D. Domestic Political Audiences and the Escalatio n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4,88(3):577-592]

2.经济相互依赖导致冲突

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认为,“紧密的相互依赖意味着交往的密切,从而增加 了发生偶然冲突的机会”。[注:[美]肯尼 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85]华尔兹 还指出,与国内经济相互依赖造成一体化不同,国际上的经济相互依赖由于 国家对相对获益的关注和对可能造成的依附的担心,合作将难以进行。由于国际社会处于无 政府状态,鉴于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之间的可转换性,因此,国家总是担心对方的经济实力 会转换成军事实力,对自己的安全构成威胁,时时处于一种安全困境之中。 凯瑟琳•巴比尔蕾( Katherine Barbieri)和拉斐尔•鲁文尼(Rafael Reuveny)认为, 经济相互依赖能给各国带来利益,但是其收益在国内的分配却隐含着冲突的因素。 [注:Barbieri K, Reuveny R.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ivilWar.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2005,67(4):1228-1247] 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不对称相互依赖的危险性。 赫希曼认为,国家可能故意与其他国家开展商业往来,造成对方对自己的依附,从而使对方 难以摆脱其控制,通过这种手段来影响对方的对外政策,使其实施对自己有利的政策。他以二战前德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经济往来和美国与夏威夷的经济联系为例,认为德国和美国作 为大国,都力图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而两者都成功了,美国把夏威夷变成 了自己的一个州,而德国在二战时期也得到了中东欧国家的支持。 [注:Hirschman A. National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 Be rk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卡勒(M. Kahler)与 卡斯特勒(S. L. Kastner)则以韩国、中国和中国台湾为例,进一步考察了一个国家(或 地区)如何通过发展与对手国间的经济联系,即采取接触战略,来改变对手的对外政策。 [注:Kahler M,Kastner S L. Strategic Uses of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 Engagement Policies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and across theStrait. Jour nal of Peace Research, 2006,43(5):523-541]

3.经济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和平

从相互依赖的对称性来说,对称性的相互依赖和不对称的相互依赖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巴比尔蕾通过计量模型得出结论:即对称的相互依赖减少冲突,而不对称的相互依赖导致 更多的冲突。 [注:Barbieri K.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 Path to Peace or a Sour ce of Interstate Conflict.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1996,33(1):29-49;Barbieri K. The Liberal Illusion: Does Trade Promote Peace?. Ann Arbor: T 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还有的研究从相互依赖的战略性和非战略性来讨论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所谓战略性相互依 赖,指双方交易的商品具有战略性(如石油),或者双方交易的商品供给和需求弹性较小。 波拉切克和麦克唐纳(Judy Mcdonald)提供证据证明某个国家对另一目标国家的进出 口的需求和供给弹性越小,行动者-目标国之间的冲突数量也越小。换言之,战略性的相互 依赖有助于约束国家行为,而非战略性的相互依赖则难以起到约束国家行为的作用。 [注:Polachek S W, Mcdonald J. Strategic Trade and the Incentiv e for Cooperation // Chatterji M, Forcey L, eds. Disarmament, Eco nomic Conversation and Peace Management. New York: Praeger, 1992:273-284]

朱迪•麦克唐纳(Judy Mcdonald)认为经济相互依赖导致和平的结论是否成立,有赖于国 家的发展水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往来而言,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更加可能 导致和平。 [注:Hegre H. Development and the Liberal Peace: What Does It Take to B e a Trading State?.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2000,37(1):5-30]而将民主作为前提条件的研究认为,只有民主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才会实现 和 平,而民主和非民主国家以及非民主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会导致更频繁的冲突。 [注:Gelpi C, Grieco J M.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the D emocratic State, and the Liberal Peace // Mansfield E D, Po llins B M, eds.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New Perspective s on an Enduring Debate.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3:44-5 9; Bliss H, Russett B. Democratic Trading Partners: The Liberal Conne ction, 1962―1989.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998,60(4):1126-1147; Oneal J R,Russett B M. The Classical Liberals Were Right: Democracy, Interdepende nce, and Conflict, 1950―1985.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997,41(2):267- 293]鉴于国际 制度所发挥的功能,即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为国家提供交流的平台等,因此,只 有在贸易集团或者国际组织中各成员间的相互依赖才能实现和平,成员与非成员或者非成员 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将导致更多的冲突。 [注:Mansfield E D, Pevehouse J C. Trade Blocs, Trade Flows, andInternational Conflic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2000,54(4):775-808; Do russen H, Ward 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Kantian Peace: A Netwo rk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2008,52(2):189-212]戴尔•科普兰德(Dale Copeland)认为,真正 决定冲突或者和平的变量并非当前的贸易水平,而是对未来贸易的预期,如果当前贸易水平 很高,而预期很低,那么也有可能导致冲突;如果当前贸易水平很低,预期很高,则有可 能导致和平。 [注:Copeland D C.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 ity, 1996,20(4):5-41] 美国学者约翰•奥尼尔(John R.Oneal)和布鲁斯•拉塞特(Bruce M. Russett)在民主和 平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角和平论。该理论将民主、经济相互依赖和国际组织三者结合起来, 认为民主、经济相互依赖和国际组织三者相互促进,共同促进国际和平。作者通过大数据的 统计模型,对1885―1992年之间的民主、经济相互依赖和国际组织对减少军事化冲突的效用 进行了计算,得出的结论是每一个因素都对促进国际关系和平发展具有独立的贡献,当两国 均为民主国家、经济上相互依赖或为多个国际组织的共同成员时,它们之间冲突的可能性将 分别减少33%、43%和24%,如果这三个因素同时存在,则冲突的可能性将减少70%以上。因此 ,从体系层次来看,民主国家越多、经济相互依赖程度越高、国际组织更加稠密的国际体系 ,更有可能是一个和平的国际体系,也就更有可能走出现实主义权力政治的恶性循环。[注:Russett B, Oneal J R. Triangulating Peace: Democracy, Interd 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ew York: W. W. Noton Company, 2001 ]

中国学者对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

中国学者对相互依赖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国内学者对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大致 可分为三大类:理论的引入和介绍、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早期的国内研究更偏重于引入 和介绍理论,进入21世纪后,中国学者更偏重于理论创新,在借鉴西方学者理论模型的基础 上尝试着探索属于我们自己的研究纲领。从研究方法来看,受到中国国际关系大学科发展的 影响,早期的研究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最近几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化步 伐的加快以及对研究方法的重视,中国学者开始关注经济相互依赖对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影响 ,并且更强调实证研究的方法,纷纷采用案例分析法、博弈论和统计模型等方法。

1.理论的引入和介绍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学者兴起了研究相互依赖的热潮,但是这一热潮仅仅维持了三年时间 ,因为在1993―1998年期间,几乎很难看到关于相互依赖方面的文献。直到1998年,梅然和 苏长和等学者发表关于相互依赖的文章才开始打破这种沉默。 [注:梅然.经济相互依赖与和平.欧洲,1998(5):20-27;苏长和.经济相互依赖及其政 治后果.欧洲,1998(4):34-39]迄今为止,大致还有以下学 者对引入和介绍相互依赖理论做出过努力。

周建平认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形成了经济相互依赖的格局。 [注:周建平.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存在问题.世界经济文汇,1986( 1):52-56]黄苏认为区域经济集团化推 动了世界经济相互依赖新格局的形成。[注:黄苏.区域经济集团化与相互依赖的新格局 .世界经济,1992(5):27-32]张蕴岭指出,相互依赖关系体系中的矛盾是经常的 、广泛的,涉及各个方面,体现在贸易领域、国际资本流动领域和国际分工领域。这是因为在这个体系中同时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因素。随着世界经济一体 化的深入发展,世界经济中各国之间、各经济活动领域之间的交织会愈益加深,从而在体系 内部的牵制与制约机制也就越会得到发展。 [注:张蕴岭.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矛盾.世界经济,1988(10):83]卢林对经济相互依赖理论进行了评介,并介绍了国际相互依赖理论的发展轨迹。[注: 卢林.国际相互依赖理论的发展轨迹.世界经济研究,1990(3):49-52]聂虹则比 较了权力政治与相互依赖在研究的基本单位、研究问题和主题等方面存在差异,最后指出, 权力政治理论并没有过时,相互依赖理论适合于解释低度政治,尤其是经济领域中的问题, 而高度政治仍需要用权力政治理论来分析。 [注:聂虹.权力政治和相互依赖――两种不同的国际政治观.世界经济与政治,1989(4) :63-68] 王世浚对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概念、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论断、西方学者有关 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主要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说明与分析。认为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与相互矛盾、相互对立具有辨证的发展关系,在国际相互依赖关系的发展历程中,各国之间(或集团、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往往都是处于竞争、矛盾、协调、合作错综复杂的混合状态中,只要坚持国际协调,国际合作就是可能的。 [注:王世浚.论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3-9 ] 唐邵欣则以马克思主义的视野对现代资产阶级的“相互依赖理论”进行了评析。既具有合理性,同时也具有为资产阶级政治目的服务的特点,因此应该对资产阶级的“相互依赖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态度。 [注:唐邵欣.评现代资产阶级的“相互依赖”理论.国际贸易问题,1991(10):56-59]余万里较早对经济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进行了全面评述。作者首先介绍了关于相互依赖理论 的理论分歧,指出自由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对贸易能否促进和平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介 绍了相互依赖研究的三种方法:预期收益模型、博弈论和实证主义,然后指出了现有的相互 依赖理论在方法上存在的缺陷和空白,并且提出了今后理论发展的方向。 [注:余万里.相互依赖研究评述.欧洲研究,2003(4):51-61]周宝根分别对国内外关于国际贸易、国际生产和国际投资以及整体上的经济相互依赖对国际 安全的影响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梳理。并指出目前国内外较多地关注国际贸易与国际安全的 关系,但是对国际生产和国际金融与国际安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则较少,这主要是由于国际 经济的实践和有关数据库的建设所造成的。 [注:周宝根.国际经济与国际安全的关系:一项研究述评.国际论坛,2007(1):43-49 ] 邝艳湘认为目前已有研究中,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和平的机制大致可划分为四种:机会成本说、信号传 递说、国内联盟说和外溢效应说。最后指出了相互依赖理论研究的意义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 [注:邝艳湘.经济相互依赖与国际和平.外交评论,2007(1):65-72;邝艳湘.和平还是 冲突?:经济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国际论坛,2007(3):44-48]

2.理论分析型

这一类型的文章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从理论推理的角度来阐述经济相互依赖对国际政治关 系的影响,虽仍然带有文献综述的特点,但已经显示出进行理论创新的努力。与国外研究相比 ,中国学者对于经济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的研究大致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1)相互依赖与 矛盾冲突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统一体;(2)经济相互依赖能够促进和平;(3)经 济相互依赖导致冲突;(4)经济相互依赖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和平;(5)经济相互依赖具有 战略限度,与和平/冲突间的相关性不大。 下面根据五种观点依次对国内文献进行评述。

第一种观点以马克思主义为分析方法,认为相互依赖与矛盾冲突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 盾统一体,应该辩证地看待,这种观点主要存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早期的国内文 献中。邓力平和罗君伟最早提出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蓬勃 发展,国际分工体系内各国经济联系加深,资本主义各国间经济相互依赖日益深化;另一方 面,战后各国间经济依赖的深化过程,始终伴随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在国际生产 关系制约下形成的相互依赖结构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本质特征,而这些特征决定了矛盾和冲 突的必然性,这三个特征分别是:世界市场的垄断性、资本主义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 不稳定性以及南北相互依赖关系的不对称性。因此,不断加深中的相互依赖以及不断发展中 的矛盾冲突是存在于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中的两大基本趋势,而世界经济关系仍将在加深 相互依赖和充满矛盾中向前发展。 [注:邓力平,罗君伟.论战后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与矛盾冲突――从国际贸易结构变 化角度的分析.经济问题探索,1986(1):53-56]正如上面所述,王世浚也持这种观点。 [注:王世浚.论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3-9 ] 此外,黄苏和徐尧兴认为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是资本主 义内在本质的要求。经济相互依赖孕育着国家干预与国际调节等形式力图缓解这一矛盾,但 矛盾和冲突是经济依赖中不平衡和不平等性的必然结果,矛盾冲突反过来又推动着经济依赖 关系的向前发展。矛盾着而继续发展,依存中又不断冲突,这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基本格局。 [注:黄苏,徐尧兴.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世界经济,1989(9): 2-9]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合作与和平。张蕴岭、祁忠武等也认为,相互依赖必然带 来矛盾和冲突,但是合作与矛盾是相互依赖体系中的两个方面,在相互依赖的经济体系中形 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对双方都有制约和牵制作用,使合作一般来说不至于发生破裂。 [注:张蕴岭.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矛盾.世界经济,1988(10):83;祁忠武.当代 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和合作.世界经济,1991(4):22-25] 宋国友指出,东亚国家之间为什么能够在冷战结束后维持长时间的和平和稳定,主要是因为 东亚国家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局面。宋国友根据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对战争的理性主义解释, [注:Fearon J D. Domestic Political Audiences and the Escalation of Int ernational Dispute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4,88(3):577]指出战争的原因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战争是有利可图的,即战争所付出 的成本是较低的;第二,战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第三,战争是由于承诺的不可信 性所造成的,而经济相互依赖能够提高战争的成本、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承诺的可信度以及 生成国际制度和塑造和建构国家偏好,从而能够消除战争的诱因。正是由于东亚国家间形成 了紧密的经济相互依赖局面,才使东亚地区维持了长时间的和平。 [注:宋国友.东亚为 什么是安全的.战略与管理,2003(6):55-60]余万里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分析中美相互依赖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他认为国家间相互依赖的行为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抽象的作为整体的国家(及其政府 ),而是社会中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伴随着跨越国界的商品、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员的交往和流动,在相互依赖的 国家内部必然形成某种跨国性的利益共存结构。这种利益结构会通过国内政治过程对双边的 政治和外交关系产生作用,推动双边关系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 [注:余万里.中美相互依赖的结构――理论分析的框架.国际论坛,2007(2):52-57庄宗明与蔡洁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影响国际冲突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评述, 指出在不加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都具有显著的消减冲突、促进 合作的净效应。另外,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增长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两者对国际 冲突的消减作用呈互补关系,相互促进消减国际冲突。 [注:庄宗明,蔡洁.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能消减国际冲突吗.国际经济评论,2008(3 ):57-60]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相互依赖将导致矛盾与冲突。卢林认为,尽管相互依赖关系为国际合作 创造了多种机会,但它同时也可以是国际争端和冲突的一个直接根源。并着重从历史和逻辑 的角度探讨了相互依赖关系与国际争端和冲突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相互依赖关系所带来的 代价和国家行为的不自主性是引发相互依赖的国家间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 [注:卢林.论国际相互依赖与相互冲突.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3):65-73]于军认为,相互依赖关系中国家与市场的矛盾、 国家行为的不自主以及相互依赖的不对称都使相互依赖具有导致冲突的内在倾向,而不同领 域权力资源的转换则具有使冲突升级的性质,相互依赖与国际冲突间的内在联系是由国际社 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与市场两者的不同逻辑所决定的。“市场的逻辑是将经济活动集中在便 于发展生产并获得高额利润的地方;而国家的逻辑则是获取并控制经济增长及资本积累的过 程。二者对立的焦点在于:一方面,市场的力量促进了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相互依赖反过来 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利益在各国的分配是不平均的……加之相互依赖 关系在经济和整个国力上势必加深国家对外的敏感性和脆弱性,而在一个由于资源短缺和主 权分割而呈现出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里,各国无不殚精竭虑地试图获得较多的利益,以增 强自己影响别国能力而减少别国对自己的影响,从而使相互依赖具有了导致冲突的倾向。”[注:于军.相互依赖与国际冲突.国际政治研究,2003(3):149]

第四种观点认为经济相互依赖既能促进和平,也能导致冲突,具体影响如何取决于一定的条 件。苏长和认为,依赖的不对称性和脆弱性以 及由此引起的国家行为自主性的降低,增加了国家对依赖带来的脆弱性的担心,为减少这种担心需要国际 制度来调整和控制跨国间的关系,使相互依赖关系稳定在一个相对信任的阶段,以保证相关 方安全持久地获益。因此,“高度相互依赖会不会引起国际冲突与既定国际制度的作用有着 重要联系”苏长和在该文中的观点基本上沿袭了基欧汉等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的分析思路 ,认为经济相互依赖是国际制度形成的前提,经济相互依赖通过形成国际制度来促进国际合 作和维持世界和平。 [注:苏长和.经济相互依赖及其政治后果.欧洲,1998(4):34-39]。 常欣欣系统地梳理了经济相互依赖(贸易)和平论的历史沿革以及对贸易和平论的质疑和修 正,指出经济相互依赖既包含有促进和平的因素,也包含有诱发冲突的可能,;全球经济联系的增强、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交流与合作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和平因素的发展,但 具体分析经济相互依赖的性质、条件和其他因素,则会发现经济相互依赖远远不能成为国际和平 的保障。 [注:常欣欣.和平与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理论考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5):65-6 9]

而从体系层面来说,中国学者也关注到了南北国家间的不对称相互依赖,认为这种相互依赖 是引发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 [注:陈白琳.论南北经济相互依赖的不对称性.当代财经,1991(3):10-11;邓力平,罗 君伟.论战后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与矛盾冲突――从国际贸易结构变化角度的分析.经济问 题探索,1986(1):53-56] 常欣欣则重点考察了这种不对称相互依赖引发冲突的原因 ,认为南北关系中的不对称性相互依赖不仅不能有效制约霸权国家,反而有利于霸权国家利 用优势地位发动战争,而且造成了南北方的贫富差距,使南方国家普遍贫困,导致冷战结束 后发展中国家内部冲突不断发生以及为了改变不公平的国际经济体制这一现状,民族国家之 间争夺权力与利益的斗争加剧。因此,“只有‘经济相互依赖+平等的依赖关系’”才是我 们所应争取的构建21世纪国际和平的经济保障。 [注:常欣欣.试论不对称的经济相互依赖与和平的关系.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2):7 6-82] 郎平从国家决策的路径入手,引入了“对贸易收益的判断”这一变量,认为只有在战争收益 接近于零并且国家对贸易收益的判断为正时,贸易水平的增加才能推动国家间的和平。然后 作者以中美关系中的经贸因素为例对以上理论分析进行了检验,得出的结论是:20世纪90年 代中期以后,以美国放弃将贸易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挂钩这一事件为标志,美国对中美贸 易收益的判断有了积极的、重要的转变,直到此时贸易才可以成为两国政治关系的“黏合剂 ”。因此,对中美关系而言,经贸因素今后是否能够成为中美关系的和平力量和“压舱石” 将取决于双方对贸易所带来收益的判断。 [注:郎平.贸易是推动和平的力量吗?.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10):45-51]

第五种观点认为经济相互依赖有其战略限度,国家的最高目标是确保的不可侵犯性和政 治安全,经济往来只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梅然从相互依赖的定义出发,认为“维护 和平根本不是相互依赖的政治影响中全部的而且是恒定的内容。相互依赖既可能给和平带来 机会,也可能招致风险”。所以相互依赖并不必然地增进和平,和平的基本的或更重要的原 因在于相互依赖之外。梅然认为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和平的观点主要是基于欧洲与北美洲等发 达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而二战后这些国家间之所以能够维持和平,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两级对 抗的冷战格局、美国承担了军事安全方面的负担、国际经济管理体制发挥作用、科技进步和 “民主和平论”的影响,而不是紧密的经济相互依赖所导致的结果。[注:梅然.经济相 互依赖与和平.欧洲,1998(5):20-27]

宋国友在《中美经济相互依赖及其战略限度》中指出美国的对华战略走向将决定经济相互依 赖的作用,而不是相反。文章指出,作为美国对华战略的手段和结果,中美之间已经形成了 较深的经济相互依赖。但这种经济相互依赖表现出的是典型的现实主义特征,而非自由主义 色彩,权力和安全等要素渗透到两国的经济交往中。此外,中美之间还面临着台湾等现实问 题的极大制约。在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中美经济相互依赖未必会导致和平,因此中美关 系的未来并不确定。 [注:宋国友.中美经济相互依赖及其战略限度.现代国际关系,200 7(5):58-64]

通过把利益集团纳入到贸易和冲突的分析框架中,宋国友还探讨了贸易增长对国内不同贸易 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利益集团在政府对外政策中的作用及其限度,主要结论是议题领域的不 同是制约利益集团发挥作用的重要制约因素。在经贸领域,贸易集团的作用是相当显著的, 但在安全领域,或者是涉及安全的经贸领域,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注:宋国友.贸易增长、利益集团与国家间冲突.现代国际关系,2004(6):18-23]

通过回答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来回答贸易是否是推动和平的力量:一是贸易能够在多大 程度上影响国家的和平决策?二是贸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为推动和平的力量?郎平通过逻辑推 理并结合冷战后新的政治经济现实,认为贸易既体现出和平的一面,也体现出冲突的一 面。贸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推动和平取决于两国贸易在国家利益中的定位以及贸易利益与安 全利益的排序,贸易是否能够推动和平则取决于冲突所涉及的安全利益是否存在“生死攸关 ”的情况。 [注:郎平.贸易何以促成和平――以中美关系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11):24-31 ]

3.实证检验型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开始重视研究方法,这种发展趋势也影响了中国学 者对相互依赖的政治后果的研究。

余万里认为,在相互依赖条件下,国际权力的结构和运行 方式出现了质变,因此带来了以政策互动为基础的国家间关系模式。国家间的政策互动为跨 国公司政治行为创造了空间,由于跨国投资的“沉没成本”,跨国公司的基本政治角色是维 护国家间关系的稳定,跨国公司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政治动员、议程塑造和信息沟通三个 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弱国家,强政府”的社会,且中美关系是21世纪最重要的一对双边 关系,因此余万里在其论文中以中美关系中的人权纷争、经贸摩擦以及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为 例进行了考察,发现美国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决策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十分显著的角色,跨国公 司的政治行为有助于中美双边关系的稳定。 [注:余万里.美国跨国公司与九十年代的中美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 ,2004]

庄宗明和蔡洁通过构建模型考察了国际贸易影响国际冲突的机制,贸易可以减少发起国对目 标国的冲突,同时,在全球化的条件下贸易能更好地消减国际冲突,然后作者利用亚洲国家 1991―2000年的面板数据所做的经验分析证明了国际贸易对国际冲突的确具有显著的消减作 用,并能促进国际合作。 [注:庄宗明,蔡洁.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能消减国际冲突吗.国际经济评论,2008(3 ):57-60] 蔡洁与周世民考察了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冲突的影响,所得出的结论是:在一国追求本国效用最 大化的条件下,国际直接投资越多则国际冲突越不容易发生,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可以减少 发起国对目标国的冲突。作者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27个国家及中国、新加坡在1991― 2000年间的面板数据做实证分析,证明了国际直接投资对国际冲突的确具有显著的消减作用 ,并能促进国际合作。 [注:蔡洁,周世民.国际直接投资消减国际冲突的实证分析.南开经济研究,2008(3):10 4-117] 邝艳湘以多瑞森的模型为基础,通过构建一个动态的多国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国际贸易的 和平效应随着对外开放度的增大以及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国家数目的增多而加强。然后利用 1980―1989年和1990―2001年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与冲突数据,实证考察了冷战结束前后两 个 不同历史时期国际贸易和平效应的大小。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与冷战时期相比, 冷战后国际贸易的和平效应显著增强。 [注:邝艳湘.国际贸易和平效应的演化:理论与实证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 9(5):81-93] 邝艳湘通过借鉴马克•克里森兹(Mark J. Crescenzi)的退出模型(exit model), [注:Crescenzi M J. Economic Exit, Interdependence, and Conflict. The Jo urnal of Politics, 2003,65(3):809-832]构建了一个五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从动态视角考察经济相互依赖如何影响不同级别的冲突,并着 重对经济相互依赖如何抑制冲突升级的内在机制进行了理论研究。主要结论是:随着经济相 互依赖的加深,国家间发生低级别冲突的概率将会增加,但是低级别冲突升级为战争的概率 下降,即经济相互依赖有助于抑制冲突的升级。文章最后利用1949―2008年中美间政治经济 关系的现实对理论分析的结论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该文为考察经济相互依赖在冲突升级过程 中发挥何种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 [注:邝艳湘.经济相互依赖、退出成本与国家间冲突升级――基于动态博弈模型的理论 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4)]

中美学者关于相互依赖理论研究的比较

近年来国内少数学者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对经济相互依赖和平效应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 定的研究成果,但中国学者关于经济相互依赖和平效应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在研究深度、研究方法、文献数量等方面同国外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通过回顾中国现 阶段对于相互依赖和平效应的已有研究,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和不足:

第一,从研究特点来看,中国对于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没有持续性,大多数的学者满足于写 一两篇相关文章发表,并未长期深入地研究相互依赖理论及其政治后果。

这表现在:首先, 学者们的研究没有持续性。其次,国内相关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早期学者们倾向于从马克思主义的视野来分析经济相互依赖的政治含义,但是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继承和发挥。

第二,从研究团队来看,目前中国从事经济相互依赖和平效应研究的学者人数不多,且分散 在少数高校,各自为阵,相互间的联系和交流较少,导致国内研究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 团队;中国政府机构也没有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相关研究的经费资助缺乏力度。这些不 利因素严重阻碍了中国关于经济相互依赖和平效应问题研究的顺利发展。

第三,从研究方法来看,中国研究中理论分析居多,实证研究为少,而理论分析中,主观判 断者居多,逻辑分析者居少。

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之所以实证研究较少,是因为 中国的数据库还不完善,国外数据库的数据也相对比较滞后。其次,理论分析之所以缺乏逻 辑分析,在于中国学者在方法论方面的训练还有所欠缺。

第四,从研究主题来看,中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平台和提出自己的研究议题,缺乏一个 统一的研究纲领,这也是导致中国学者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重要原因。而目前随着最大的 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对外依赖度的不断提升,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对于中国自身在改革开放 和国际化的过程中将给世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一最具研究潜力的课题还没有充分挖掘,因 此这无疑为我们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正如戴维•莱克(DavidLake)所指出的,中国作为一个全球经济力量的崛起是当今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大变化,但 是中国对世界经济的开放及其快速增长并没有得到北美国际政治经济学学者的关注,因此作 为中国的学者更应该承担起相关的研究责任。 [注:戴维•莱克.开放经济的政治学: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8) :45-53]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以至于从1986年西方相互依赖理论引入中国的研究以来的近20多年 时间里,中国关于相互依赖理论的研究依然停留学习和模仿的初步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分 析,还是实证检验,主要以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为主。要想有所突破,还需要从方法论训 练、寻找共同的研究纲领上着手。此外,加强支持力度,为学者们提供共同的研究和交流平 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等,也是我们取得更大研究成果的重要支撑。

第8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一、现有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历经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发展阶段,为促进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创新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始终难以摆脱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局。

    (一)理论困局:难以突破西方语境长期以来,无论是作为实在法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现实层面,还是体现为研究成果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层面,都持续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围绕西方语境展开——国际经济法制规则依西方价值标准设定,国际经济法学范式依西方学术体系建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绝对话语优势突出体现在:首先,在实在法领域,现有国际经济法律体制都是由欧美发达国家根据西方国际经济关系和法治理论发起组建并确立游戏规则。其次,在法学研究领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起源来看,西方系列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学理论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从国际经济法的总体发展进程来看,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始终占据主流阵地;从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范式来看,其建构、转换乃至变革均由西方学术界所引领。最后,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迅速崛起,中国话题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学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并由此展开专门针对中国的理论攻击(诸如“中国威胁论”、“中国崩溃论”、“中国责任论”等),从而使西方发达国家在占领理论、学术制高点的同时,形成意在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然而,在这样的话语垄断面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准备不足:很多研究盲目追随西方话语,而且,由于缺乏对于经济全球化及其法律规制走向的规律性提炼和前瞻性预见,既无法针对西方既有理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或积极应对措施,也没有基于中国的特殊问题,从中国视角来建构、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

    (二)实践困局:应对中国问题不足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地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出各种新课题,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中国现象”与“中国问题”更显突出。例如,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以及法制状况等因素,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中国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就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复杂问题,例如:既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完全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定待遇,既要恪守多边法律规则下的义务又无法避免因为对中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解、错读乃至偏见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既要参与多边游戏又没有事先参与讨价还价的主动空间。然而,面对类似实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迫切之需。

    二、外部影响与内在根源

    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关系格局及其中不断呈现的特殊的中国问题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双重困局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外部影响。

    一方面,就全球层面而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环境均有利于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固守其垄断地位。首先,“民族国家”、“主权”等一系列构成国际法律关系核心要素的概念均植根于西方文明的土壤,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心始终位于西方社会。其次,迄今,就世界总体格局而言,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体制模式、意识形态在世界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西方社会都处于优势地位。现代国际经济法学不仅在理念上更多地倾向于西方的价值标准,在内容上更多地反映西方政治、经济的体制要求,而且在研究视角的取舍上也更多地定位于有利于西方的利益立场。

    另一方面,就中国层面而言,新问题、新现象的大量涌现、交织转换,不仅使及时研究、深入分析面临重重困难,也难以短时间内形成规律性把握与体系化提升所必需的学术沉淀。首先,就中国自身而言,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后来者,其所面对的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没有现成方法可供遵循。其次,从全球角度来看,中国特殊的发展模式及其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都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最后,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正经历变革,这种不发达的国际经济和商事法律实践无疑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尚未成熟,更何况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要比西方少近30年的学术积累。[2]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环境不利固然构成制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成因,但法学研究存在的自身定位不准与方法失当,更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难以突破困局的内在根源。

    (一)导向错位:法学研究的“立场先定”问题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相比,在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方面,法学往往被人为地添加更超然、更中立的色彩。基于法自身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前提,人们认为,比起经济学家,法学家更关注各种权利主体的关系,因而也就更加容易成为追求公平时代的社会代言人。一些法学研究者习惯于“超越功利”的定位,并排斥基于特定利益角度的“立场先定”。实际上,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或价值先定问题,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均已达成基本共识:人文社会学科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回避“人”的主题,为此就无法完全回避具体的社会实践生活中的价值判断。[3]法律活动领域是无法完全避免价值判断的,法学思考是有价值导向的。即使是被视为技术性的“法律诠释”也总是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及对该种利益要求的规范调整相关的,从而决定了法律诠释与意识形态必然关联。[4]更何况,论点确定与论据取舍无不体现出研究者的主观偏好与感情色彩。此外,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其学术研究也不可能有超越所有利益的纯粹“公正”和“中立”,国际法更是如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始终是所有国家的国际法学家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实践表明,根据西方语境下所谓“客观公正”、“普适标准”或“道义立场”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充满西方利益,当它们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时,它的运转就很“高效”,否则它就可能“名存实亡”。[5]因此,对于中国来说,除了自己,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利益代言人。

    (二)方法失当: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缺乏作为“骨髓”的命题或基本观点,[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问题意识。目前,我们有一些法学论着不是围绕问题而展开论证的——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不是问题,因而也谈不上解决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一般介绍、简单重复、泛泛而谈之作。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二是脱离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即“中国问题意识”缺乏。恰如顾培东教授所言:“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7]表现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就是“分析中国相关问题的文章确乎存在,但真正能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论支持的并不多见,大多数论着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或者说貌合神离。”[8]

第9篇:国际经济关系论文范文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 专科 两年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 本科 两年 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