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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第1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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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生态县(市、区)的创建

天台县争创部级生态县,年内要完成前期资料申报、技术核查程序,争取通过现场核查;玉环县争创省级生态县,年内力争完成现场核查工作,黄岩区要积极做好2012年度创建省级生态区的筹备工作;临海市、温岭市继续深化生态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生态创建成果,做好省级生态县复查相关工作,为创建部级生态市打好基础。

二、部级生态乡镇的创建

目前,全市有14个乡镇尚未获得部级生态乡镇命名,但已进入环保部审查阶段,分别为黄岩区宁溪镇、临海市涌泉镇、天台县石梁镇、天台县泳溪乡等4个乡镇(已上报了补充材料),以及椒江区大陈镇、黄岩区上垟乡、温岭市坞根镇、临海市河头镇、天台县街头镇、天台县三州乡、天台县龙溪乡、天台县南屏乡、天台县洪畴镇、天台县三合镇等(2011年申报)10个乡镇。2012年,各地要密切关注环保部命名情况,根据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辖区内的创建计划。同时,温岭市大溪镇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确保顺利更名为部级生态乡镇。

2012年,各地要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工作安排,开展部级生态乡镇及部级生态村的创建工作。经初步安排,拟申报争创部级生态乡镇的有:

四、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的创建

2011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分别可于5月、11月中旬进行申报。市生态办将根据各乡镇、村的申报材料与申报文件,对提出申请的村、镇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将予以命名。请各地根据创建工作,分批次、合理安排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申报工作。

五、生态乡镇、生态村复查

各地务必要做好已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查工作,重点复查对象是2010年度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请各地根据省生态办及我办的具体通知要求,认真总结上报县(市、区)生态办的复查结果报告及乡镇自查总结报告。复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包含近两年各项创建指标的变化,主要工作措施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2010年度命名的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名单如下:黄岩区平田乡、屿头乡、富山乡,仙居县淡竹乡,三门县花桥镇。

第3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水平,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政府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具体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4)是否有违反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6)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对以上内容初审。

(三)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三、受理和办结

(一)旧房改建受理和办结

1、乡镇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乡镇政务窗口”)收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2、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经初步核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送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政务窗口将相关证件发给村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受理和办结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乡镇政务窗口受理,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要求按批次送件。

2、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批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县相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4、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审核,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5、县相关部门将相关证件发给乡镇政府,由其转发给村民。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应自县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鼓励村民进行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

(二)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潘渡(贵安旅游区)、坑园、官坂、下宫、马鼻、透堡(可门工业区)及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予以审批。其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允许零星住宅审批与建设。

(三)零星新建、扩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适当放宽至四到六层,且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四)零星旧房改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原则上原拆原建,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属危房改造,需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的。

(五)旧村连片改造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改造片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00m2(3亩)以上;

3、按照整治规划进行建设;

4、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5、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六)新村成片建设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等;

2、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00m2(6亩)以上,新村连片建设应实行分批分期建设,每期开发建设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土地农转非用地面积报批可适当放宽;

3、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4、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七)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管理要求

1、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录;

2、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审核把关允许入住村民的资格条件相关公示材料;

3、乡镇政府上报县政府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相关文件;

4、无房户、紧房户、危房户及拆迁户优先;

5、应按照“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原则进行建设,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土地,小区形成后由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6、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图审的施工图,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施工,委托相关监理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7、乡镇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五、竣工报备

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

(一)旧房改建竣工报备

1、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受理及办结

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政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竣工报备

1、零星新建、扩建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竣工图。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建设应提供竣工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采用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受理及办结

(1)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上报县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县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补办审批手续办理

(一)村民住宅已建设完成,但未完全取得相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属于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原则上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

3、是否属于变相房地产开发由乡镇政府负责确认,严禁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

4、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

5、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分档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予以处罚。

2、199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予以处罚。

3、2008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予以处罚。

凡联合建房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予以处罚。

住宅建设时间以乡镇政府、村居委确认为准。以上处罚仅限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

七、遗失证件补办

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在省内本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声明证件遗失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交相关申请补办材料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八、产权登记管理

(一)旧房改建产权登记管理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新建、扩建产权登记管理

1、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监督和检查

(一)国土、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积极配合。

(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4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它事项

第5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要紧紧围绕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始终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将实施“计划”工作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普及科学技术为手段,着眼于农民科技意识的增强,致富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2.突出特色原则。紧密联系我县实际开展“计划”工作,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鼓励和支持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有实绩、示范作用好、带动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在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原则。藤县科协、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名单,择优支持推荐上报梧州市科协、市财政局。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原则。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中国科协、财政部和自治区科协、财政厅评选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5、长效性原则。“计划”工作要着眼于长效性,着眼于提高农村的“造血功能”,着眼于探索并建立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建设、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农村科普社会资源集成等方面的新做法、新经验。反对和防止开始轰轰烈烈,过后冷冷清清的现象发生。

三、目标任务

1.在全县范围评比、筛选出一些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集体和个人,推荐到梧州市、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局(厅、部)参加评奖。

2.在推荐、评比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探索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四、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8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并在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1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带动群众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业务范围属于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辐射面广,带动面强的,起到积极示范与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

2.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

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80天以上、受益群众8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符合我县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并对当地的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与较大辐射作用;

2.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在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当地群众中威信较高;

3.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

4.开展科普公益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五、部门职责

县科协职责:负责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藤县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细则及其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施“计划”的推荐、申报工作;协调与县财政局的工作;参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参与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县科协、财政局制定《藤县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细则》,于4月3日前发到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并报送市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二)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务必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发动动员本乡镇本单位符合推荐条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积极主动参加申报,向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厅(部)多争取资金,以进一步支持我县相应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发展。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申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名额各1个,其中藤州镇、太平镇、濛江镇、天平镇、塘步镇、和平镇、古龙镇可推荐2个。

(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县财政局申报推荐材料要准确真实,在签署的时间上要把准,要使用四号楷体字填写。申报材料包括:

1、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推荐表样见1、2、3)。

2、相关证明材料(批准成立文单位营业执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等)。

3、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

(五)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推荐材料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即只能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农村科普带头人进行申报。

(六)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所将要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的对象名单在相应乡镇、村或单位公告栏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4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县科协和财政局。

(七)、评审

1、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于4月10日前成立推荐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

2、县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25日前汇总整理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推荐材料,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按市科协和财政局下达的名额数,提出县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3、县科协和财政局将市科协、财政局认可的将要向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推荐的对象名单,在藤县信息网站等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协会会同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财政局(一式四份,用四号楷体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的实际行动。各乡镇科协和财政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农村科普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三)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6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充分认识为民服务全程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为民服务全程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为民服务全程制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行为民服务全程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县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等单位参加,负责全县为民服务全程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也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抽调精干力量专职专办,为推行为民服务全程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健全为民服务全程三级服务网络,规范完善服务运行机制

(一)健全为民服务全程机构。为民服务全程工作要在不增加单位编制和人员的情况下设立服务机构。

机构设置及要求:

1、县级设立为民服务全程中心,与县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2、乡镇设立为民服务全程中心,与乡镇政务中心合署办公,明确3-4名作风正、业务精、服务意识强的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员。

3、村支部、社区设立为民服务全程受理室。村两委、社区干部作为员,采取轮流值班方式接收群众申办的事项。

4、县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件的具体承办工作。对部分办件量较少、尚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群众有要求的项目,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进驻综合窗口,轮流值班,负责接收和受理办件。

(二)规范为民服务全程程序。为民服务全程的基本操作程序由受理、承办、督办和回复四个环节组成。在受理环节,员要认真对照《为民服务全程服务指南》,向申办人说明可以的项目和应该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开具材料接收单,承诺办理时限,进入程序。在承办环节,承办单位接到有关材料后,能直接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在承办单上写明原因并签名。在回复环节,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毕后将相关材料交回室,由室将办理结果送达申办人。督办环节,对逾期办件经催办后仍不办理的,以及群众投诉件,由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督办,并依照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效能处罚。全程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人到村委会、社区全程受理室查阅《为民服务全程服务指南》,并按照要求将所需的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全程受理室;

2、村委会、社区全程受理室对申办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材料接收单,填写登记表,开始进入程序,并将资料交乡镇全程中心(5个工作日内);

3、乡镇全程中心按要求进行审核、登记,需要乡镇或其直属部门签字盖章的,及时办理后由员交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3个工作日内);

4、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将申办资料经审核、登记后转交中心相关窗口承办,或转交相关部门(当日即转);

5、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进行审核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即办件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一般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从其规定);

6、县行政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转乡镇全程中心,乡镇全程中心将办理结果转回村委会、社区全程受理室(8个工作日内);

7、村委会、社区全程受理室将办理结果送达申办人(2个工作日内)。能够在乡镇政务中心办结的为二级,一般在1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到县级办理的为三级,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项目,均坚持免费无偿、自愿的原则,群众有需要的急办件,也可到县、乡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

(三)拓展为民服务全程范围。县直和乡镇各部门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的,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对不需要申办人现场办理的,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委托的项目,必须纳入全程范围;对必须申办人现场办理的,以及部分审批程序简单的即办件,列入县、乡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服务范围。要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把服务项目由为民办事向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传递致富信息、推广农业适用技术等方面拓展,由为群众签字、盖章,向生产销售、技术支持、弱势群体帮扶等领域延伸,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健全为民服务全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全程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县、乡服务中心建设。县、乡服务中心和村级受理室,是推进为民服务全程的重要载体,是党委、政府与广大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县、乡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四有”(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必要设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中心组织机构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服务中心应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凡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都应在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实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一站式”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对乡镇政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深入研究乡镇政务中心便民服务工作的新机制、新举措,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积极推广,促进乡镇政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7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省财政从**年到2008年设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市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地区名单见附1)。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对象

(一)乡镇、行政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MMDS微波工程建设的补助。

(二)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卫星小有线技术建设的补助。

(三)对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较重,工作完成出色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省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与县(市、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开展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一类地区:

1、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5000元;乡镇联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10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5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二)二类地区:

1、乡镇、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3000元。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4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三)对农业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且“村村通”建设完成出色的县(市、区),经验收评比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地市财政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负责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补助(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实行有线联网的须填报《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光缆联网工程计划表》(详见附2);

(四)地方自筹经费已经落实;

(五)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广播电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市、县广播电视、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年8月31日前编制《**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3)和《**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4),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县(市)报送的材料应同时报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省广电局、财政厅申报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已完工项目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省广电局、财政厅根据各地广播电视、财政部门上报的《**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于**年9月15日前下达《**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详见附5)。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当年开工项目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为当年计划开工项目省补助(奖励)部分的50%。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局进行转拨,各市财政部门在收文15天内将省补助的专项下达到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根据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31日日下达当年竣工项目省补助(奖励)资金的余额。

第十二条采用MMDS微波覆盖方案的建设资金,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专项安排,拨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器材和工程施工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省广电局、财政厅对新一轮“村村通”建设所需设备、器材采用全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凡是个择优确定全省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村村通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按规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

货款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广电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广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村村通建设补助和奖励实际情况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各地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各地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实施,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上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缴当年省补助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任务的;

(二)虚报项目名称(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内容(包括公里数、联网方式等)骗取省补助专项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承诺的当地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设备、器材等采购活动的;

第8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家庭的;

(六)申请保障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一年内因、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

(二)购置计算机、高档手机、非营运车辆等消费品的;

(三)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在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我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暂按国家或省级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执行,进行差额补助,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补差标准:

(一)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应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一)进行调查核实;

(二)组织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不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批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未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最低保障对象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增加、退出均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区)户口迁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保障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市的,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停发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农村最低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规范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年度进行公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五十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最低保障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从事农村最低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最低保障款物的;

(四)、、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9篇: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全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在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不产生新的债务,不搞半拉子工程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好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项目实效,不得搞盲目攀比和形象工程。

3、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乡镇可以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应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规划、方案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及劳务使用管理等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奖补范围和对象

(一)奖补范围。只限于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水渠(包括灌排水渠干渠以下的分干渠、支渠、斗渠、毛渠清淤配套、堰塘、桥涵、机井、小型提灌或排涝站建设等)、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人畜饮水(包括人畜集中供水设施、饮水主管道等购建)、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以及村内道路照明设施的修建等)、造林绿化(包括村内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及村庄周围绿化等)、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村内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等)以及村民认为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奖补对象。在本村内,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财政奖补资金应全部用于村民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改变用途。

三、财政奖补标准

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照不低于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50%予以奖补。

四、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先批后建、先筹后补、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项目建设

1、项目规划。在村级上报一事一议项目的基础上,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现状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具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推进”的原则,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

2、项目申报。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确定财政奖补项目并提出补助申请,上报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报告书》(含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筹资筹劳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报告和工程预算方案;村民自筹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等。上述资料村民委员会上报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逾期未报的列入下一年度申报。

3、项目审核。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要求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对村级上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局审核。

4、项目审批。镇(街道办)上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违反村民议事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5、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委员会应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合同。项目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6、项目验收。由县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专业性技术较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测;一般项目由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验收过程中必须有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全程参与。验收结束应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要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全体代表签字同意。

(二)奖补资金申请。

奖补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1、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报《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报告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书、会议记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缴款票据存根、村民所筹资金专户存储的证明等。

2、镇(街道办)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查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所筹资金是否真实。

3、县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镇(街道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核批准的项目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批备案。

(三)奖补资金拨付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后,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户上。使用奖补资金,村民委员会需填制《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领表》。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

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四)档案管理。乡镇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报告、公示结果、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做到一项一档,规范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3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传达贯彻《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4号)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对财政奖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项目申报阶段(7月25日前)。7月8日前各村委会在广泛争求、听取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确定村级一事一议建设申报项目;7月15日前村委会向镇(街道办)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办)进行初审并汇总;7月22日前镇(街道办)向县财政局、农业局申请审核批准财政奖补项目。

(三)项目报批阶段(8月31日前)。县财政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审批项目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并将项目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备案。

(四)项目实施阶段(11月底前)。县财政局、农业局将项目审定结果通知到镇(街道办)。各镇(街道办)根据县财政局、农业局审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全面组织实施建设。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底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村向镇(街道办)提出验收申请,镇(街道办)对项目的筹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帐务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农业局。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按照(府办〔〕4号)《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议事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立一事一议公开制度。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实施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资金等应及时向村民公布或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以及村内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老同志的监督员作用,实行村民议事全过程监督,确保村民一事一议项目有效实效。

(三)建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建立一事一议村内公益设施管护机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公益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

七、切实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黄付养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刘世标、县财政局局长叶伟光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农业局),刘世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农业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4名为成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由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落实。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好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村级组织要完善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积极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减负办要加强对村民议事程序和农民负担的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和发放;水利、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一事一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