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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精选(九篇)

异地高考

第1篇:异地高考范文

高考移民大多属于特权阶层,有钱有权或二者兼备,家庭条件优越才有资本去运作。曾经的海南高考移民学生中,不乏来自他省富裕家庭及父母是政府公职人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8岁以下的为380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2800万人,占74%。⑥如果预想农村更多数量的留守儿童中有很多将随时转化为随迁子女,那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扩大。大部分随迁子女父母是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搬运、家政等职业,属于技术含量低或体力活工种,收入较低,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小部分是中产阶层,如现在新涌现的具有较高学历的非本地知识分子。从理论上讲,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和异地高考权利,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流动方向

高考移民主要由高考竞争激烈地区流向三个方向: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高校集中、一本录取率较高地区;先办理外国国籍,然后持某国护照回到国内,参加高考;海南、、青海等教育经济较落后但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前两者由于成本太大或门槛太高导致规模较小,且由于后者规模大,影响大,掩盖了前两者。在现有制度失范或不公平的前提下,高考移民也可以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但都明显是一种主动的“套利”、“搭便车”行为。2005年,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中,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占全部农民工随迁子女的38.09%。其中,流入地多为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比例分别为97.61%、96.76%和95.26%;新疆跨省流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比例也达到76.72%;浙江、江苏、广东、海南等地分别为57.23%、55.56%、45.56%和46.88%。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流动方向和父母一致,主要是发达的城市或新疆这种特殊吸收农民工的地区。在各地异地高考政策没有完全放开和父母需要到城市打工谋生的前提下,随迁子女在何地接受教育的自主选择余地较小,一定程度上是被动地寻求与流入地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权。同时,又属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流动。

各利益主体

就高考移民来看,移出地一定规模的“移民”可减少当地教育资源的压力,降低高考竞争力。同时,某些学校移出“慢班”学生,可趁机提高升学率,成为办学质量“高”的证据。移民家庭正常渠道下则至多承担一定的经济付出,但收益明显大于成本,非正常渠道移民家庭则要承担被揭露、惩罚的风险。移入地更多的人则获得金钱收益,通过购房入户,房产商可以销售房产并倒卖户口,地方政府则以此刺激当地经济发展,中介公司可以非法敛财,学校以办高考补习班大发“移民”财,公职人员可受贿,某些学校也可收钱后办理学籍,甚至空挂学籍冒领国家各种补助。但是,当地考生的利益受到侵犯,录取机会减少。随迁子女的异地高考需求,对流入地的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北京、上海、广东等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最多的地区,随着北京户籍人口高峰的到来,初中教育入学需求逐渐增加,预计2020年将达到10.1万人,比2011年增长近50%,再加上非北京户籍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由2001年的10.3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37.0万人,增长了2.6倍,年均增长13.6%。⑦可见,随迁子女对流入地的压力非常巨大。假如随迁子女全部能实现异地高考,其教育权利不仅得到公平保障,还可能享受此前在迁出地不曾有的优质教育资源。但是流入地必先提供高中教育资源,而短期内无法也不愿意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给如此庞大的外来随迁子女提供资源。同时,也会给本地生源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这些,都是异地高考政策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现实困境之一。

公共政策

从各地政府对这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问题制定的公共政策来看,总体是对前者严格禁止封堵,后者从限制向疏导、有条件放开、一定程度满足演变。但是,有些政策客观上诱导高考移民,如买房入户,出售户口。有些是钻政策漏洞,如前些年凭借审查制度宽松涌现的“洋”高考移民,实为中国考生。从国家宏观政策来看,2006年至今,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一些相关重要文件均提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问题,但高考户籍限制一直未改变。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指出,在两地试卷相同情况下,“因公”人员随迁子女可在非户籍所在的工作和学习地借考。从2012年末各地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来看,借考对象扩大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但关注度和需求度最高的北、上、广等地区门槛很高,满足条件者只能报考高职或成人自考类等院校。门槛较低的放开了高考户籍限制的黑龙江、安徽、山东等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来就很少,对当地教育资源压力很小。如2013年黑龙江仅有189名外省籍学生报名参加高考。⑧总体来看,各地迫于中央和社会呼吁公平的压力,在选择性、分层次、分类型地满足异地高考需求,但还不能全部满足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结论

第2篇:异地高考范文

如何正确认识异地高考问题

异地高考是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市场化不断深入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阶段性教育问题,是计划经济时代高考制度弊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集中、更突出、更清晰的反映。异地高考问题的根源既有教育内部因素,也有社会管理因素,现行高考制度弊端是内因和主因,现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外因和诱因。因此,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既需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也需要其他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密切配合。厘清异地高考与教育公平、高考移民、户籍管理、教育部职能等多重关系,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异地高考问题。

1.异地高考是教育问题

一是异地高考和教育公平。同为中国公民,随迁子女因没有当地户籍而不能享有和当地学生同样的高考权利,很多人抱怨,这是严重的教育不公;很多家长抗议,回原籍参加高考既不人道、也不方便,其实这都不是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随迁子女希望拥有更加宽松有利的升学机会和竞争优势。试想,在天津就读的随迁子女拥有北京户籍,他们会锲而不舍地争取在天津参加考试的权利么?恰恰相反,他们更有可能千方百计地保住在北京原籍参加高考的权利。说到底,很多人诉求的是能否成为现行高考制度的特殊利益群体,是以个人能否更多受益为出发点,至于高考制度本身是否公平,并不是多数人的关注重点。在这一点上,本地人和外地人的诉求没有本质区别。异地高考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根源是现行高考制度存在教育公平问题。从优质教育资源看,全国各地一本录取率差异很大:2012年排名前两位的北京和上海分别为25.50%、20.51%,而河南和四川只有6.90%、4.71%,北京分别是四川和河南的5.41倍、3.70倍。[1]现行高考制度不公平问题不会随着异地高考问题的化解而自行消解,但现行高考制度不公平问题化解了,异地高考问题则会自行消失。

二是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高考移民指考生尽可能先在基础教育发达地区接受教育,然后突击移民到基础教育欠发达地区参加高考,从基础教育发展落差中获得更加有利的竞争优势,从而更容易地考进理想高校。从最终目的看,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都希望获得更加有利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录取机会。从制度基础看,高考移民和异地高考都是招生分省配额制的现行高考制度引发的结果。但是,异地高考和高考移民有本质区别,前者既在本地接受基础教育也希望在本地参加高考,后者则希望在基础教育发达地区接受基础教育而在基础教育欠发达地区参加高考。高考移民通常不存在因没有当地户籍影响报考问题,而异地高考主要是因没有当地户籍而报考无门。以2012年为例,全国文科一本线得分率第1名广东为78.53%,仅为42.67%,北京和上海分别为66.00%、73.00%,河南和安徽分别为74.27%、76.93%;全国理科一本线得分率第1名广东为78.00%,仅为37.33%,北京和上海分别为63.60%、72.00%,河南和安徽分别为72.00%、72.53%。[2]这一方面反映出各地基础教育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能够看出各地高考录取机会的不平等。理论上说,假定高考成绩不变,哪儿能够获得更加有利的高考排名,高考移民就会去哪里。高考移民最理想的目的地为、青海等基础教育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而不是北京、上海、珠江三角洲等基础教育发达地区。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不会导致更多高考移民,只需规定三年以上当地高中连续就学年限作为准入条件即可有效堵住高考移民。

2.异地高考是社会管理问题

一是异地高考和户籍管理。异地高考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教育问题,与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当今中国,人口自由流动不是问题,但个人并不拥有自由迁徙权,因为户口登记尚不能随着人口自由流动而随意变更,这点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很不相同。靠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本身是失败的,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别为700万、890万、1,908万人,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当地居民。[3]部分学者主张,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现人口自由迁徙,或者以学籍取代户籍让高考报考资格和户籍管理彻底脱钩,就能从根本上瓦解异地高考问题的制度根基。问题在于,如果不改革现行高考制度,不仅不公平的利益格局无法改变,而且很容易导致本地生源因既得利益受损而激烈反击,造成整个社会撕裂。舆情显示,百度帖吧的北京吧和上海吧里本地市民反对异地高考的比例超过95%,上海网友甚至成立反对异地高考签名的专用微博。[4]

二是异地高考和教育部职能。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2年《意见》下发后,部分网友和学者指责教育部推卸责任,把烫手山芋上达中央下推地方,这显然是惯常思维误导的结果。作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教育部自我定位不清,时而像学生家长,时而像学校校长,时而像教育局局长,最终只能承担无限责任。这次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没有突破现有高考制度是遗憾,但教育部自我定位很准确,既体现了对百姓关心的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又没有越俎代庖替地方政府制定具体政策,也尽到协调中央相关部委形成合力的职责。由教育部等四部委起草的2012年《意见》强调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重要意义,提出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基本原则,给出应对问题的框架性纲领性指导意见,限定地方政策出台具体政策的时间表,很好地区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职责权限,这是教育规划纲要出台后教育部带头转变职能的良好开端。

如何彻底解决异地高考难题

1.解决报考资格问题

央属高校和省属高校都应该对所有考生开放,变户籍为学籍作为报考资格的依据,充分体现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打破当下地域垄断和地方利益依附的格局。换句话说,能否接受高等教育的最高标准是个人是否具备从高等教育中受益的能力,也就是应该遵循“罗宾斯原则”,而不是出身和经济条件。央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中央,更应该对全国考生开放,减少属地招生份额。省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源自地方,对本地生源有所照顾理所应当,但这个照顾应该体现在学杂费方面,或者属地招生比例方面。这里涉及本地生源如何界定的问题,尤其是完全实现人口自由迁徙之后,需要研究加以确定(国外通常是考生本人或配偶等1代~2代直系亲属在报考前有1年~4年本地居住年限限制)。

2.解决全国统一考试问题

回归全国统一高考,是全国考生享有平等高考权利的重要前提。目前,全国16个省份部分或完全实行分省命题,其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等高考科目试卷多是委托或联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因考试风险增加、考试成绩可比性差、命题成本增高、高考权威性削弱等问题颇受诟病。鉴于2012年全国所有省份全面进入新课改高考,如果转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必须实现高考从当前知识立意为主向能力立意和评价立意为主的彻底转变,以消除各地高中新教材差异对高考成绩的影响。

3.取消高校招生分省配额制

目前,央属高校招生基本上采用分省配额制,但在如何分配招生指标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和说明。央属高校倾向于将更多招生指标投放到基础教育更发达、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省份,导致地区入学机会差异更加悬殊。省属高校的做法与央属高校相似,只是属地招生份额更大。改革思路是赋予所有高校招生自,由高校参考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及各校自设的面试或加试等其他条件综合录取。同时,国家综合地区、城乡、性别、民族等多种因素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并引导高校扩大高等教育参与面,招收一定比例老少边穷地区考生,让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得到适当的政策照顾。这样,在招生录取环节施加政策干预,体现国家意志,落实政府责任,取代考试环节的所有限制。

异地高考政策将面临的挑战

2012年《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2012年年底前出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方案,有人批评这是带着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过时管理措施。虽不至此,但各地的异地高考具体政策出台和实施必将面临诸多挑战。

1.准入细则出台难、认定难

2012年《意见》从学生、家长和城市三个方面限定准入条件,被指要求过于苛刻,[5]准入细则面临出台难、认定难。

从学生方面看: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是最少争议、最易操作、最好认定的条件,理应成为制定具体政策的核心要件。但是,究竟如何具体限定连续就学年限是很费思量的事情,既要摸清在读非本地户籍学生底数,又要预测开闸后可能涌入本地的非户籍学生数等情况,开口过大或过小都会引起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从家长方面看:三个限定条件的认定都存在争议。一是如何认定合法稳定职业。合法职业应该不难界定,但除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相对稳定外,你无法判断是餐馆服务员、建筑工人、商场售货员、个体户,还是外企职员、国企职员、私企老板的职业更加稳定。二是如何认定合法稳定住所。自购商品房或保障房合法稳定不是问题,但租赁住所是否合法稳定就很难说清楚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有待成熟,房屋租赁管理有待完善。首先,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租赁方无法单方保证住所稳定,房客搬家更多是被动的,如何界定租住住所稳定标准呢?其次,房屋租赁管理不到位,房管部门无法提供流动人口的基本资料和准确信息。据调查,上海市35%的外来人口居住在房租低于500元的简易房屋,其中大部分为违章建筑。再次,如何设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还没有做到全社会覆盖。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能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故意不为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还有大量个体户、钟点工、家庭保姆、保洁员等没有机会参加社会保险。据调查,上海市约52%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维护社会公平角度说,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人员似乎更应该是优惠政策的目标人群。还有,社会保险包括五个险种,是五险必须齐全,还是部分险种即可替代?

从城市方面看:似乎没有必要设置这项准入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之所以能够留下,本身就说明这个城市需要这个群体(行业),所谓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都不构成问题。再者说,异地高考与城市功能、产业结构、资源承载力并没有必然关联,异地高考报考资格不等同于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高等教育,更不等同于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或生活。人口流动更多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驱动,教育因素至多是辅、依附性因素,更何况人口流动还必然受住所等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的最终流向既是公民合法权利,也是他们综合各种因素理性选择的结果。

2.增加高校招生计划落实难

在现行高考制度框架下应对异地高考问题,必然会对既存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异地高考开闸后,如何保证北京、上海当地考生权益不受影响将是一个难题。2012年《意见》提出,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倘若如此,招生计划增加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如果以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为基数,以当地考生录取比例为标准,必然加剧全国利益格局的不平衡,引起更大更多质疑。如果不以当地考生录取比例为标准增加招生计划,随迁子女必然不能享有与当地考生平等的高考权利,也会遭遇非议。此外,还会有很多具体操作难题,如新增招生计划在央属高校、省属高校、本地高校、外地高校之间如何分配?招生计划结构比例如何确定?是以一本为主还是高职为主?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

[2].

[3]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J].《中国人口年鉴》杂志社出版,2011,(12):19、319.

[4]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中心城市舆情室城市舆情专报:随迁子女异地高考舆情http:///ztbd/201209/05/t20120905_578394.shtm.

第3篇:异地高考范文

35年后的今天,利益争执激烈、诉求表达已经日益集中和明确、政府频频放话安抚的“异地高考”问题,似乎也迎来了一个转折点。7月22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12个5年规划》,其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各地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省内流动人口就地参加高考升学以及省外常住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升学的办法。教育部虽然否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获国务院批准的消息,但此前已经明确,2012年内会出台具体方案。

两个时间点虽然属于巧合,但也有一定的象征意义。35年前的恢复高考,是邓小平最后一次政治复出后亲自推动的一大变革,也是新的治国路线的先声—无论是凝聚人心还是人才培养,这都是在为新的政治路线铺路。而35年后的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对应的则是劳动力全国流动推动中国经济创造高速增长奇迹之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命题。具体而言,这一命题对应的又是转型时期,诸如政府决策的回应性、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人口流动的体制的破解等悬而未决的深层次挑战。

恢复公平

恢复高考35年以来,围绕高考,有过多次的争议和讨论。此次异地高考涉及的“高考移民”、高校自主招生、高校所在城市录取优势等问题,此前亦多次被拿出来讨论。但是,一个基本共识仍旧存在,即高考仍然不可替代,其相对公平品质并不被多少人怀疑。套用一句流行的话语,高考至少是最不差的一种选拨人才的方式,其仍然具有维系大多数普通人上升渠道的功能。

但异地高考问题把公平问题以前所未有的强度提了出来。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今国人最看重的子女出路问题在异地高考问题上卡了壳,这是一种迟来的亟待恢复的公平。起初,人们可以把问题交给时间,如今随着随迁子女等成长到进入高中学习的年龄,抉择的时刻终于到来了—其数量已经大到不容回避。

恢复公平,是讨论异地高考问题的前提,而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依据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其最大化最小原则表明,一个社会的公平最起码要做到最差境遇的人不能变得更差。随迁子女等群体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又有很多欠账,定义为最差境遇群体亦不为过,但在高考这个关乎个人命运的问题上却有陷入更差境地的可能—回原籍参加高考,已经丧失了部分竞争力(教材都不一样),而异地参加高考又不可得。

事实上,异地教育的阻遏已经部分带来了更差境遇群体的诞生,典型例子就是留守儿童。这是中国30年现代化进程中一道显眼的伤痕。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口输出大省安徽省教育厅厅长李和平在讨论异地高考问题时就说,安徽人在外地打工者有1000万左右,他们之中相当多的一部分人的孩子是留守儿童,而留守儿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外地上学后因为当地不提供高考机会,担心再回来读书会衔接不上。

并且,异地高考是整个流动人口子女“异地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问题的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教育,因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获得很大进展。但高中阶段“异地教育”的开放则受制于更复杂的因素,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话语权。高中阶段“异地教育”的全面破题是解决异地高考的前提。

于未来而言,异地高考也是一个风向标。城市化已经被广泛认为是未来5年中国经济竞争力的主要保障措施之一,包括接受教育权利和参加高考权利在内的 流动人口融入所在城市能否破题,就是考验未来的城市化到底是物的城市化,还是人的城市化的主要标志之一。

利益冲突

从教育部的第12个5年规划可以看出,推动各地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办法”,是截至目前教育部门对于异地高考问题最明确的政策上的交代。

北京、上海的选择,首先顾忌的是本地考生的利益。这一话题在政学两界的讨论中多有提及,就如教育部一位副部长说的,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难就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

山东、江苏都是高考大省,山东高考之难,举国闻名,并且山东也不是大的外省人口输入地。而江苏作为人口输入大省,作出异地考试的让步的同时,就同时要求原籍录取,当是与人口输出到江苏的主要省份达成了一致。这种异地高考,原籍分数折算进行录取的做法,亦有教育界人士表示赞同。比如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认为,应先实行异地高考,分数经折算后在本地录取,逐步做到高考不分地区。

由此看来,目前异地高考涉及的群体利益之争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大城市。再加上大城市日趋一致的控制人口数量的施政趋向,本地居民利益和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更加重叠。其开的口子也多是集中在人才引进上。

显然,这不是未来高考改革的方向,但其利益冲突格外显眼。因为这个格外显眼、对地方政府有很大影响力的刚性利益,就由此绑架异地高考问题的解决,无疑是短视的。利益之争,和意识形态等精神之争相比,更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比如增加招生名额等。人们更需要警惕的是,与不同群体利益之争掺杂在一起的其它考量。无论是北京、上海,还是其它省份,至少要对为其发展已经做出巨大贡献的那部分外来人口,给予教育等方面的回报,门槛只能是用于未来,而不是这些人口的过去作为的一种无情“出局判决”。这才是恢复公平之道。

另外,值得一提的一点是,这与“高考移民”这种破坏高考相对公平性的做法不同。“高考移民”针对的往往是真正“弱势”的省份。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蔡志君说,贵州主要是防止高考移民,“就是其他一些省份的考生可能无法在当地考取北大清华等优秀学校”,在贵州,如果考生没能在当地高中连续3年就读,就没有正规高中学籍,如果要在贵州参加高考只能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和三本录取,“以免影响我们贵州当地考生的利益”。

中央政府的责任

教育部门虽然公开宣称异地高考改革有“不能碰”的问题,也承认异地高考不是教育部门一家能够解决(至少和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力资源部门和发改委系统的管制有关,更有地方政府的施政趋向等因素),但也肯定山东的方向就是未来的方向。

其实,现实问题也在逼迫教育部门不得不推动异地高考,或者说现实的变化也在为异地高考改革提供空间。高校经过多年扩招之后,如今面临生源数量下降的问题,除了重点高校,大多数高校日益面临生源减少的考验。这既是一种现实的考量,也可以说是未来不能不面对的事实。以广东为例,有研究发现,近10年来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外地人才落户,给广东带来了惊人的生源。但外地人才带来的人口红利已随着楼市限购和落户政策收紧几乎消失殆尽。作为高考规模趋势的风向标,2011年,全国包括广东省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报到率已经接近红线。

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上建构公平,本身就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多年的放权让利,带来了国家和社会的活力,也让政府卸去了不少责任。如今是中央政府重新承担社会公平责任的时候,这在过去10年里人们已经看到了很多。除了加大财政性投入等方法外,历史也告诉我们,推行社会政策的公平,往往需要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意志和决心。比如,美国过去为了破除大学的种族隔离,几任总统都不得不派军队护送黑人去学校读书。这个例子虽然极端,异地高考也没有种族问题那么复杂,但还是可以说明一点道理。

第4篇:异地高考范文

对很多随迁子女家长来说,这是一个经过无数日夜,辗转呼吁等来的结果—只不过,等来的,是沉重的一击。

新年的第一天,一位非京籍家长给《南风窗》记者发来短信:“被抛弃了,绝望之极,像行尸走肉,心被掏空,漫无目的。”

她说,这是随迁子女家长们的普遍感受。

这能体会到。

“特权”胜利了

随迁子女家长们注意到:北上广选择了同一天政策,在过渡期和门槛设置上也极为相似,就像约好了一样。

北京的方案规定从2013年开始,符合住所、职业、社保以及子女学籍条件的,可参加中职学校考试录取;2014年开始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则尚未公布放开的时间表。

虽然北京市教委一直在强调接下来的3年仅为“过渡期”,但仅就这份方案而言,其实质无疑是考试权与录取权的割裂,有限度的“开放”只不过是将原有的户籍栅栏异形移位—外来者只能在教育资源的末端寻找机会。

而上海与居住证挂钩的办法早在正式公布之前,就已经被多方预料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就曾向《南风窗》记者表达了担忧:“与居住证挂钩,则意味着异地高考最终会成为拼爹游戏。”最后的方案规定,从2014年持有上海居住证A证的来沪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可在当地报考。而A证的准入条件之高将大多数人挡在了门外。

广东则是“三步走”:2013年起,在广东积分入户的人,其子女“零门槛”参加高考;符合条件的2014年起可参加中高职的考试;2016年起,则可参加高考,并与广东籍考生同等录取。

与北京的未知状态相比,上海和广东看起来都为外来家庭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要享受平等,必须以跻身一个特定的阶层为前提,用财富和地位为子女的教育权缴纳 “保证金”。可以想见,2016年之后,完成过渡期的北京也会走向这一逻辑。

北京的随迁子女家长们反应很激烈。方案公布第二天,非京籍家长即在网络上发出了《致北京市教委的公开抗议信》,表达自己的愤怒:“教育公平不是考中职、高职的施舍,这是对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侮辱,是对国务院及四部委意见的亵渎。”

他们认为,“与城市经济社会资源状况相适应,要考虑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不是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考虑的事,“有效平衡京籍学生和非京籍学生的升学利益”只是一句空话,毫无诚意。

同以往一样,非京籍家长对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的质询都没有得到回应。北京市教委仅在微博上回复了网友提问,重述了方案的部分内容。

与官方对社会情绪的漠然相比,网络世界中,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争吵则更加激烈。方案的出台,让反对异地高考者似乎更有底气攻击对方,大有北京市教委总算替自己出了一口恶气的阵势。

去年9月以来,非京籍家长到北京市教委约访姜沛民主任,一些本地人士便也加入了陈情队伍,只不过他们的诉求是反对放开,担心最终的政策会倒向另一方。而现在尘埃落定,他们“胜利”了。

“乡愁”碰到“权利”

争吵仍在继续。

2013年1月3日下午,对方眼中的“既得利益者”和“异闹”代表终于见面了,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交锋,但是坐下来平心静气地谈谈还从未有过。某网站邀请了持续为异地高考发声的学者张千帆和自称阿庆的北京本地人进行对话。当天,《南风窗》记者旁听了他们的辩论。

尽管张千帆并不把这次访谈看作 “约辩”,认为自己没有资格代表非京籍家长,因为他的孩子不仅有北京户口,而且在让本地人都羡慕嫉妒恨的北大附小读书。阿庆也一再申明从未使用过“异闹”这个歧视性词汇,并且也不完全反对异地高考。但是在各自所属的阵营看来,这就是一次“战斗”。

观点和主张已经没有什么新意。北京是不是高考特区、外来者有没有权利享受教育公平、一个城市的开放应不应该设置边界,在两年多的反复申述中,非京籍家长诉求的宪法依据早已被熟知。高考和户籍制度叠加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也不是新近产生的问题。

而本地人维护自身生存空间的立足点也是基于北京这样一个特大城市在人口、资源和发展上的现实危机。当权利诉求遇到身份认同和城市定位,注定不可能在同一个概念和层面上对话。

张千帆对于这份方案相当失望:“这根本不是方案,只是一个标题。”他认为,“过渡方案”只解决中高职录取,不提异地高考。所谓的“借考”对两边的学生都不公平,名额占用原籍,考分也无法折算。既然政府不拒绝纳税,为什么要等到他们子女高考的时候,就把他们拒之门外,似乎允许外地人在北京挣钱,成了北京人民的一种施舍。

同税同权、统一录取,实现平等的路径要超越障碍重重的地方性利益,不应该成为教育的国家责任区域化的理由。作为公民来说,这样的诉求再正当不过。而作为外地人,他们就会被贴上过于理想化和不切实际的标签。

“你不是以普通市民的心态来考虑这个问题。公平、民主、自由、人权都是非常好的,但没有绝对的公平。我们不应过于偏激,在理想状态下去追求这些,甚至妖魔化地追求这些,要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我们不能把问题都推到政府头上。”阿庆批评张千帆不接地气。

在她看来,异地高考之争,更多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政府需要严格地考量这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和各方的接受度。

她的观点与主政者的政策逻辑如出一辙:城市的容量、大规模高考移民的可能性。“我被别人骂为既得利益代表,虽然我也不知道既得利益是谁给我的,我也没拿过。”阿庆否认存在所谓的北京特权,“如果说享受的话,那就是高企的房价、恶劣的交通、污染的空气、拥挤的生活空间、日益惨烈的职场竞争。”

这一切都是谁造成的?本地人对这座城市的陌生感增强、舒适度下降,他们的怨气在异地高考这个现实问题下发泄了出来,把外来者当作对立面。既得利益者的“相对剥夺感”便无限放大。

“我今天斗胆代表京沪本土人,表达我们的心声。你想过北京人也有家乡吗,北京人也有乡愁吗?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北京人,生于斯、长于斯、将来也要死于斯,面对着城市巨大的变迁,胡同没了、京片子没了,大量的外来人口,给我们造成困惑,我们也有乡愁。”

阿庆的悲情与慨叹显然不是外来者所能感同身受的。她的乡愁,和异地高考看上去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至少不是同一个问题的同一层面。当“外地人”应被一座城市、一个国家平等对待的权利,碰到了“本地人”旨在排斥这种权利的“乡愁”时,“对话”注定只是在自说自话。

对于那些被现实折磨的随迁子女家长来说,他们的愁只是:孩子明天要去哪里上学?回到家乡,无异于把孩子弃入一个完全陌生、无法保证正常成长的环境;留下来,则只能报考中高职—因为非京籍身份,他们天生就要比别人多承受苦难,或被迫作出一个不利于人生前景的选择。

未知的答案

在与官方的沟通已经完全失去可能的情况下,非京籍家长们将急切了解反对者真实想法的愿望投射在了阿庆身上。

与张千帆的正式辩论结束之后,几名家长围了上来。与网络上互送“菜刀”和“破鞋”的剑拔弩张相比,他们在真实的世界里情绪克制。面对语调凌厉而高亢的阿庆,非京籍家长的姿态甚至有些卑微。

当阿庆向众人剖白“骂急了总会有情绪化的发泄”时,一名家长起身向她鞠了一躬,替那些在网络上有过激言辞的家长道歉。也有家长给她端来一杯水,放在桌角,劝和中掺杂着小心的恭维:“网上那些骂的人是想挑拨我们之间的关系。你很直率,也从来不骂人,已经做得够好了。”

仿佛政策制定部门的发言人一样,阿庆这个普通的北京市民接受着家长们你一言我一语的询问。面对无法接受的方案,他们太需要一个解释。

“解决问题要循序渐进,你们总在说2.6亿、2.6亿,谁听到了都会吓死。”阿庆说。一名家长急切地澄清:“2.6亿是全国的流动人口数量,再说也不是一下子都参加高考。”

阿庆还给家长们支招:“你们应该拿出一个数据,每一年参加高考的外地学生到底有多少。”“这个数据应该是北京市教委来做的,我们只是家长。”有人弱弱地反驳。

有家长请她谈谈对方案的看法以及怎么理解这个政策的合理性和依据,阿庆让他到自己的博客中去看以前写过的文章,并且规劝道:“我是真心为你们好,尽量少说歧视啊、公平啊,我们听了都很不舒服。”家长中有人附和:“说北京人多吃多占是没有道理的,这都是国家造成的。”

哪部分是最紧迫和容易解决的,“土著”到底在担心什么,1000万外来人口对这个城市的贡献应不应该得到回馈,家长们把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抛向阿庆。答案让他们感到两个群体化干戈为玉帛的可能,但同时他们也深知,与本地人的和解不可能带来政策的转机。

在一个猝然而来的应景性政策打碎了憧憬和期待的现实下,这场对话,只是能够稍稍舒解他们心头的郁闷。除此之外,并不会有任何撬动利益格局的实际作用。

在北京,这部分人被称为“异闹”,在上海他们的名字是“蝗虫”。两地的群体冲突有着相同的模式,有“阵地”和“联盟”,也有网络论战和约辩。由高考设限所引发的族群割裂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中国最大的两个城市因开放和包容完成了财富积累,但是当资源迅速集中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的时候,试图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5篇:异地高考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3)05-0074-07

党的十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改善社会民生,追求共同富裕,归根到底,就是要抓住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合理配置和获取。解决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问题,实质就是抓住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公平配置这个关键。教育部要求全国各省市于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政策。于是,异地高考展现出一线曙光,最兴奋的应该是户口在省外的农民工子女了。但我们的研究发现,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产生了另一个不公平现象,即参加高考的条件和高考后的录取机会不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异地高考是大势所趋,异地高考政策势在必行。一谈到异地高考问题,就有人担心官员与富人会借机把自己或亲友的孩子从高考录取难的地方调到高考录取易的地方,结果获利的却不是农民工子女,而是官商子女。于是,异地高考政策如何体现教育公平,真正使农民工子女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益,引起了人们的深思。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尚未彻底解决,却又面临异地高考的挑战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之后的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达1260.97万人。他们在流入地城镇虽然经过了小学、初中、高中的学习,却越不过高考这道坎,这是众多“城镇绿卡族”(农民工在流人地城镇办理“居住证”,俗称“城镇绿卡”)心中的忧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一批避害性移民考生和趋利性移民考生。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人地学校学习的教材与流出地的教材不同,加上不同省市高考内容的差异,显然他们回到流出地参加高考会有损害。于是,他们希望在流入地参加高考,享有流入地的教育资源。这类考生被称之为避害性移民考生。伴随着避害性移民考生的产生,也产生了一批趋利性移民考生。

受户籍制度制约,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为重要内容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难以满足,是影响农民工融入城镇最为直接的现实性问题。农民工基于自身阅历和切身体验,对子女受教育的期望都非常高。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正是为了让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更好的教育而选择在务工地就业和定居。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年龄的增长,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将步入育龄阶段。与此相伴,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也必将越来越成为他们在务工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性、紧迫性问题。

从总体上说,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为了使农民工融入城镇,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但尚没有形成对这个群体的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制度。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是农民工融入城镇的难点问题。教育制度改革滞后、户籍本位凸显的高等教育机会配置不公、高考移民的挑战及高中教育资源供求失衡是制约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深层障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同志在十报告中提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因此,未来10年中国教育的发展,必须要着眼于未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需求来制定并调整相关教育政策,必须为农民工子女创造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让教育发展惠及他们。

(二)异地高考政策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公平问题

出台异地高考政策,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是数以万计的农民工子女及其家长的期盼。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而长青的理想。我国教育家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的教育公平思想;世界著名的教育家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里提出了教育公平的思想,他认为全体公民从儿童时代开始就要接受相关教育以至终身教育;亚里士多德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美国的詹姆斯·科尔曼在1968年发表的著名报告——《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中提出了教育公平的四条标准,等等,都是教育公平思想的集中体现。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受教育机会均等”,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教育条件均等、教育效果均等、竞争机会均等和成功机会均等。这些理念对于指导我国出台异地高考新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截至2013年1月10日,全国已有29个省市按照教育部的时间表公布了异地高考方案。有专家认为,一些地区的方案由于门槛过高难以体现公平教育。在29个版本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各地一般对考生学籍、在该省区市就读时间、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合法稳定工作、社保证明等条件有所要求。有记者调查发现,新政门槛较高,设置了家长是常住人口、学生要满足学籍年限、城市教育资源等三大条件。所以,有家长就表示,新政对家长的要求实在太高。目前,有的省市异地高考的指标设置,与广东的积分入户政策相当,设置条款也很相似。估计能达到这些指标的人,基本上也可以积分入户了,不需要再额外享受异地高考这种优惠。也有家长直言不讳:异地高考的这些条件,表面上是“条件”,实质上是“门槛”,隐藏着“拼爹”逻辑。有的大城市出台的方案中,将本地人不愿去的学校(如技校、职校)向农民工子女开放。鉴于此,北京大学专家给某地异地高考方案打了个不及格,而给某大城市打了零分。对于教育部布置的异地高考“作业”,有的地方政府的突破尽管很小,但至少有一个方案,而有的地方仅向教育部交了一张“异地高职”的答卷,令人不可思议。由于各地异地高考新政制定的时间表和条件不同,可能会让很多随迁子女无法受益,仍会有一批随迁子女要掉在不同时间表的夹缝里。与此同时,家长需要满足的条件,如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保险,就是让一部分家庭条件较好的异地子女优先“异地高考”,而大部分的异地子女显然被排除在“异地高考”的门外。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面临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不公难题

由于受户籍制度以及城乡时空等条件限制,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面临诸多难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在历经各种艰辛完成义务教育后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父母将孩子带到流入地学习,一般只能上民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既不能享有流入地城镇的教育资源,又不能享有流出地的农村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城镇读完中学,仍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面对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考试标准,他们享有的是尴尬的教育机会。于是,异地升学问题和异地高考问题就成为农民工子女异地受教育面临的两难问题。

(一)教育资源配置不公

教育资源是在长期的文明进化和教育实践中所创造积累的教育知识、教育经验、教育技能、教育资产、教育费用、教育制度、教育品牌、教育人格、教育理念、教育设施以及教育领域内外人际关系的总和。教育资源配置则是指上述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向之间的分配。只有选择合理的、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使有限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最佳效果。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现象。城市经济发达,教育经费投入巨大,教育资源充足,而农村人口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的人口布局也被重新调整,但是教育资源没有进行重新分配,从而使之与人口布局无法统一。特别是农民工聚居的城乡结合部,这里的教育资源本来就处于劣势,又要承担众多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任务。

1.公办与民办学校资源不对称

在我国,公办学校由国家拨款办学且在教师编制、公共场地、教育环境等方面获得了大力支持,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部分;而民办学校则是由社会集团、集体及个人投资办学,且自负盈亏,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工子女受制度和机制因素以及经济和时空条件所限,大多就读于民办学校。笔者在G市的调查发现,G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有34余万人,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仅有18万人,仅占总数的34.62%。笔者在珠三角地区对2261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分析发现,农民工随迁子女有937人,占被访者的41.4%。换言之,大部分农民工外出务工并未将子女带在身边。而在这937人中有随迁适龄入学子女806人,占随迁子女的86.0%。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高达72.15%,而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仅为27.85%(如表1所示)。由此不难看出,由于户籍制度、工作环境、父母收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结果就是“两为主”政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外,农民工随迁子女由于受教育资源的影响,甚至受到城市社会的排斥,从而缺少对城市教育的认同感。他们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惑,对于所在城市具有一定程度的陌生感。调查显示,有54.8%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不想在城镇读书,49.9%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认为与城镇居民子女有差距,46.3%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认为难以适应城镇教育环境,于是有81.1%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产生了学习压力(见表2)。

我们从表2中发现,由于公办与民办学校教育投入的不均等,从而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的满意度差异较大。可见,民办学校教育是否成功,从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成败。

2.城乡教育经费差距持续拉大

就全国范围而言,1993年城市小学生的人均经费为476.1元,农村为250.4元;城市初中生的人均经费为941.7元,农村为472.8元。差距分别为1.9倍和2倍。到近几年,两者的差距都扩大到了3.1倍,绝对金额分别为城市1492.2元、农村476.1元和城市2671.2元、农村861.6元。就不同地域而言,如今小学生的城乡差距扩大到11倍(上海市3556.9元,贵州农村323.6元),初中生的城乡差距则扩大到12.4倍(北京市5155.2元,贵州农村416.7元),城乡之间的差距更加突出了。可见,我国城乡教育经费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农村基础教育质量难以达到与城市一样的水准。

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城镇就读的民办学校或民工子弟学校,由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备不足,教学质量偏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教育不公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

(二)城乡教育机会不公

教育机会平等,即每个受教育者不分城乡、性别、民族、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也就是说教育机会对每个受教育者都是自由开放的、可竞争的。这样的教育制度,使受教育者永不松懈、永远拼搏、永有希望。教育机会公平能让受教育者在主观上体验到认可、认同。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长期以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在城市,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种种教育政策安排存在突出的“城市优先取向”,城市居民不仅享受到了优良的教育资源,而且在高校录取中也享有一定的优势。

1.招生政策的博弈,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损

我国高校招生实行的是分省市、按计划集中录取制度。这一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录取制度,其弊端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域间招生计划的不均。我们对近年报考北京大学的考生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考生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参加高考,即使使用全国统一的试卷,考出同样的成绩,能够进入北京大学求学的概率依然存在较大差异。以2013年为例,北京生源考上北大的概率为3.11‰,上海、广东生源考上北京大学的概率分别为0.53‰、0.07‰(见表3)。

与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入地高考问题直接相关的关键制度有两条:一是现行的户籍制度,二是现行的计划招生体制。京沪教育资源丰富,录取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教育部门的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北京一本录取率超27%,上海超20%,广东一本录取率仅为6%,而全国的平均水平大约在8.5%。可见,广东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第一大省面临巨大压力。在这种博弈的招生政策下,不均衡的教育资源分配和不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才是影响农民工子女参加高考的根本因素,也是北上广异地高考政策难以出台的关键所在。

2.异地高考政策的社会歧视再现

2012年9月初,教育部有关领导首次提及异地高考的三个准入条件:一是家长条件,二是学生条件,三是城市条件。于是,各地均通过设“门槛”的方式对考生户籍、在当地就读时间、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合法稳定工作、社保证明等条件有所规定。大体上有三个认定:一是学籍认定,二是户籍、学籍双重认定,三是随迁资格、学籍双重认定。准入条件一经公布,就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异地高考助推合法拼爹”的说法盛行一时。因为这些门槛条件几乎是再一次将农民工子女排除在外,外来学生想拿到当地的高中学籍,必须要符合当地高中入学条件,参加当地中考几乎是唯一途径,这样,又把问题推到了义务教育阶段。

上海市的异地高考草案规定,外来工随迁子女异地高考与居住证挂钩。上海市对居住证实行积分制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若干指标体系来对外来人员进行分类。对国内引进人才,颁发人才引进类居住证(A类),审核实行按要素计分制;对留学归国人员,颁发人才引进类居住证(B类);针对普通外来从业人员,颁发一般居住证(C类)。《草案》规定,持《居住证》A类的务工人员,其子女可以按规定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持《居住证》C类的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就地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两者最大的区别除了积分是否达到规定分值外,持A证人员在办理时需提交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而持C证者则不需要。按照2013年上海市高考报名条件的要求,9类非本地户籍考生可以在上海市参加高考,其中两类就是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引进类《居住证》A证和B证人员的子女,同时须满足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条件。也就是说,持有一般居住证C证人员的子女是不能在上海市参加高考的。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于2012年12月30日正式出台。方案提出,201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2014年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参加高等职业学校考试录取。

可见,异地高考政策从一项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异地参加高考的关注社会公平、公正的社会政策演变成了一种优先照顾精英的“拼爹”政策。只有流动人口中的少部分精英的子女可以在流人地参加高考。甚至有学者担心,异地高考政策最终会成为官商子女“考试移民”的合法渠道,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依然无缘在异地高考中获得录取机会。这样的结果是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的。所以,异地高考新政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农民工子女产生再一次社会歧视。

(三)城乡教育结果不公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中国的现实是,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平等问题,最为凸显的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教育不公。

第一,教育起点不公。城乡教育基础设施配置不均衡,农村学校教育经费远远低于城镇学校,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远远落后于城镇学校。

第二,教育过程不公。由于经费投入与办学条件的影响,农村的师资水平远远落后于城镇,农村的教育质量远远落后于城镇。所以,农村儿童享受不到平等的人力资源,教育过程中微观层面的不公平,使农村儿童享受不到平等的教育过程。城乡教育投入的巨大差异,造成城乡教育质量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出现了非均衡,形成了教育中的“马太效应”。农村教育整体性的落后,致使不少农民工家长对农村学校的教学水平失去了信心。伴随着农民工随迁子女不断增多,出现了农村学校学生的严重流失现象,也导致农村学校优秀教师的频繁外调。当前教师流动过程中一个普遍的规律是,从农村流向城镇,从城镇流向城市,从偏远的中西部流向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优良的教育环境吸引到更多的优秀学生和教师,而贫困的农村正好相反,这严重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导致城乡教育质量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教育结果不公。农民工向往城市生活,羡慕城市的教育,众多农民工的一个心愿就是希望子女能在城市就读。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流动的农民工带来流动的儿童、借读儿童和转学儿童,这些儿童跟随父母从一个城镇流向另一个城镇,有的甚至在流动过程中成为失学儿童。在这些失学儿童中,大部分经过一段时间后都会重新去上学,但转学、复学致使他们的入学年龄往往要比同年级当地学生大。并且,由于农民工子女的流动性、借读性等条件制约,其学习成绩受到了严重影响。一些农民工随迁子女因父母的流动而流动,加上之前在农村接受教育的差距,再加上语言沟通能力不足,在学习互动中表现不佳,导致其学习成绩低下。在这样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下,要让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其本身就不在一个起跑线上,何谈公平的教育机会。

三、农民工子女公平享有教育权益新举措

在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高峰到来之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高考新政策,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索,具体操作有待明细,准人条件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异地高考问题说到底是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引起的,在这种条件下,上大学,尤其是上好大学依然是少数人的梦想。加之历史原因,高等教育资源在地域分布上严重不平衡,在现有高考录取与户籍挂钩的体制下,才使得异地高考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异地高考新政在推进的初期就备受社会的争议,根本还在于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其本质是教育资源如何重新配置。

(一)统筹教育布局,力推高考新政

异地高考新政事关教育公平,事关城乡教育资源的调整,是一种保障人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制度安排,是在教育权利保护和侵害之间寻求并达成平衡的一种制度设计。

第一,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统筹教育资源。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需要从中央和国家层面,通过政府协调,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协调发展,从教育系统内外的改革入手,立足于城乡区域公平,创设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逐步调整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综合协调教育、就业、人口和户籍等众多体制的改革,渐进地向考试公平的理想目标努力,在区域公平和考试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动态的、适度的平衡。

第二,调整高考计划分配方式,建立弹性的招生机制。教育部要改变对省市高考招生的配额方式,将高考的招生与所在地参考人数在全国高考总人数中的比例挂钩,这意味着城市接纳的异地考生越多,地方赢得的招生名额就越多,相反,异地考生流出地相应的招生名额就越少,让考生享有教育公平的普遍权利。在改变招生配额方式的同时,坚持教育补偿原则,即在实行能力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经济、文化和教育落后地区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和矫正,以使这些处境最不利者能享有与其他群体基本相同的教育权利。例如通过国家调控来促进落后区域的教育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变高考分数线上的优惠政策为增加欠发达省份教育投入力度,提升该地区考生高考竞争力;同时,通过政绩考核杠杆,将农村教育发展水平、随迁子女教育状况等纳入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指标体系内,“倒逼”地方政府办好本地区农村教育,使大部分农民工子女留在农村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促进教育公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异地高考问题被人为地复杂化了。国家既要推进异地高考政策,又要维护现行高考制度;教育部把异地高考相关方案细则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进入两难境地,地方政府既要响应国家号召,又要保证地方考生利益。因此,采取有效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才是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的前提。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与教育机会平等两个基本方面。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它是连接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社会发展权利的桥梁。受教育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于,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第一,受教育权是整个教育权利中的母权利。在整个教育权利系统中,受教育权是一个根基,起母体之作用,它派生出许多子权利,如接受义务教育权、接受高等教育权、终身学习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以母权利为轴心,若无母权利的享有,子权利的享有则为空谈。第二,受教育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有专家认为,教育是行使人权的前提。调查发现,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后的文化教育权利、社会参与权利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受教育权缺失而难以融入城镇。可见,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受教育权利是实现农民工及其子女融人城市并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于是,国家要在统筹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制定教育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城乡差别、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差别,使教育发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同时,我们要高标准地配置教育资源,努力提高城乡教育的整体水平。

(三)找准高考突破口,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异地高考政策应注重就地高考、平等录取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在制定异地高考政策时,把最终的目标设定在外地与本地考生的高考和录取无差别或无特别限制性对待的制度上。当前,在制定异地高考政策时,有23个省份在设定高考录取最终目标时考虑无差别或无特别限制性对待,不过这种无差别对待,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海南省需要考生有6年学籍,其父母有6年社保、6年居住时间,这就使得一部分考生望洋兴叹。有些地方实行的就地高考、异地录取,以及有限开放高职院校录取或三本录取的举措,更让一部分考生大失所望。

如何考虑到本地生源利益与外地生源利益的平衡,需要国家层面的统筹与协调。比如,广东本身是一个生源大省,教育资源紧张,因此增加高考招生指标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北上广提出了借考服务新思路。可见,异地高考新政的推行,不是单一的参加高考问题,更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利益平衡工程。异地高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开放教育资源,让教育需求者获得共享,在共享中实现平衡。但是,鉴于国情的复杂性、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政府在制定高考新政的同时,必须找准高考突破口,采用科学的设计和可行的操作方法来规避这类问题。高考是表象,录取才是关键,其突破口在于调整原本不合理的高考利益关系。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新移民子女教育。著名的理论家哈里斯和托达罗提出的人口迁移模型,至今仍然是一个非常简洁而又有影响的模型。这个模型对移民行为做出了合理的假设,即潜在的移民将在比较迁移的预期效用和留在农村的预期效用后,再决定是否迁移。新移民教育在留住和吸引人才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样,农民工子女教育也是提升他们融入城市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

第6篇:异地高考范文

关键词:异地高考政策;困境;复杂性;破解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2-0020-04

一、异地高考政策面临的困境

2012年8月,异地高考问题终于破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地具体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此《意见》一经发出,引起社会各方强烈反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希望各地方案尽快出台,实现多年夙愿,但当地户籍居民及其子女的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随后,各地方政府的反映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异地高考矛盾最为突出的京沪粤三地方案的出台十分谨慎。北京方案提出从2014年起,满足一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京借考高考,但需要回原籍录取:上海要求从2014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需要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才可参加当地高考。广东省则是从2016年起,符合一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才可以参加高考,并与户籍考生同等录取。京沪粤异地高考方案过高的门槛与随迁子女的期望相去甚远。

由此可见,实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升学权利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在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我们陷入了“具体化窘境”,异地高考方案的推进每前进一步都会遇到阻力或难题。这表明,异地高考政策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需要从复杂理论视角审视影响政策实施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策略破解异地高考政策难题。正如莫兰所说:“复杂性思想本身不直接解决问题。但它构成对于制订解决问题的策略的一种帮助。”

二、异地高考政策陷入困境的复杂性考证

1 异地高考政策目标群体利益关系的非线性

在复杂系统中,非线性关系是最为普遍的。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各子系统或组成要素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催化与被催化、策动与响应、控制与反馈等多元非对等关系。异地高考政策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其内部所调节的各目标群体间的利益诉求存在着种种非对称的非线性关系。此次异地高考政策利益的分配主要发生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地户籍人口子女、“高考移民”之间,这三类利益群体间的交互作用复杂多变,确定性的因果对应已不复存在,呈现出复杂的博弈关系。

首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内部两大“阵营”间利益的非线性关系既表现为相互协同,也表现出互相渗透和制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作为异地高考政策所主要惠及的目标群体,无论哪种类型的随迁子女都有获得异地升学平等权利的利益诉求,但异地高考的三大准入条件让很多随迁子女“望洋兴叹”。其中,家长的条件要求“有稳定的工作、住所、收入并交纳各种保险”,且是“城市发展需要的行业群体”,仅这两项硬性指标就基本把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主体即工作层次较低的农民工群体全部排除在外。农民工子女群体与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口子女相比,掌握更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而在资源数量上差异悬殊的行为者将拥有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因此,农民工子女群体更为缺乏利益表达和获得的机会及能力。本应是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却因三大准入条件的设置而被分割为两个利益群体,也因此造成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群体内部的利益博弈呈现复杂化局面。

其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间的利益冲突更为直接。异地高考政策带来的直接结果将是流入地高中教育资源的共享以及高考机会的平等分配,而这在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能影响本地户籍人口子女的升学几率。一方面,流入地高中教育资源是以本地户籍人口为基数进行配置的,因而无法同时满足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庞大的高中教育需求;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目前实行的省内竞争、省内划线的高考录取方式,且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区域间的配置本身就不平衡,一些高校尤其重点高校招生的地方化倾向严重,导致不同地区的录取率差异较大,放开异地高考将使本地户籍人口子女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

最后。“高考移民”是异地高考政策利益规避的对象群体,“高考移民”的目的是通过在一些录取率较高的城市高考从而获得更大的录取机会。但这一利益群体异地高考的随机性可能影响异地高考政策系统的有序性。异地高考一旦放开,京沪等一些城市必然成为“高考洼地”。因此,异地高考政策所设置的门槛有多高将直接影响“高考移民”对高考地选择的倾向性。面对可能出现的“高考移民”,各地方政府在异地高考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中必然慎之又慎,从而造成异地高考政策推进中的地方决策难题和政策执行滞后。

可见,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成为异地高考政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准入条件宽松将惠及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但却可能促生“高考移民”。准入条件严格可能避免“高考移民”,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升学权利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则可能降低。因此,“异地升学”政策在准入条件上涉及的多方利益问题使政策本身具有更大的复杂性。

2 异地高考政策与环境的交互性

异地高考政策与环境的交互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复杂系统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开放性即系统要与其周围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活动。系统依赖于环境提供的资源、能量。同时也受到环境的抑制和约束。一方面。对于异地高考政策这一系统而言,要依赖于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政策资源保障政策地有效执行,如放开异地高考意味着将有更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选择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这就需要当地增加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异地高考政策与其他教育政策和公共政策之间的交互作用也影响着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与高考、就业、医保等公共福利直接挂钩,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所享有的公共服务呈现不对等局面。而我国现行的高考录取政策也使得不同户籍学生在高考中面临命题不同、录取指标不同的状况。资源不足条件下的政策间内在冲突必然使得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举步维艰。

另外,异地高考政策系统中各主客体都处在不断运动变化之中,因而与政策环境的交叉耦合也呈现出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异地高考政策的有效实施依赖于流入地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流动性较强,教育需求也会随之变化。同时,各地区本地生源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结合两个升学主体的变化趋势做出准确预测,从而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级各类教育资源也是各流入地政府所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3 异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自组织性

自组织性是指不需要外部指令,而在一定条件下自行产生特定有序结构的过程。此次异地高考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准入条件,由地方政府发挥自组织性,提高问题解决的适应性。但同时,自组织性也隐含着不确定性,地方政府既是各地异地高考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本地户籍人口的代表者和利益维护者。这种决策中既为“主体”也为“对象”的角色转化,使异地高考政策的推进呈现出随机性、模糊性、混沌性的复杂化倾向。掌握着充足自由裁量权的地方政府或许能够正确理解政策意图,合理平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也可能受到自身利益偏好的影响而使政策偏离公共利益和公平准则,为保护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利益设置过高门槛。这些都可能随机地发生在异地高考政策进程中,使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充满着不确定性。

三、异地高考政策困境的破解

1 坚持公平价值取向。以学籍条件控制准入

从异地高考政策系统内部来看,不同目标群体在异地高考准人条件上的利益博弈衍生出无限的复杂性,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平衡与协调各利益群体问的关系。设置合理的准人条件成为各地异地高考方案的核心内容。为此,我们需要正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主张。异地高考政策要对教育利益重新分配,必然涉及原有的利益格局,导致已有利益集团为维护其已有的既得利益而对政策的制定施加压力。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争取平等升学权利主张也是合理合法的,是不可漠视的。所以,各地方政府需要坚持异地高考政策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有勇气、有魄力打破现存教育利益格局的不合理性。在复杂的利益配置中,只要清晰明确哪些利益是正当的,应该维护的,哪些利益是不合理的,必须改变的,那么所谓的利益博弈的复杂性也就迎刃而解了。

异地高考政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使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获得平等的升学机会。因此,异地高考准人条件的设置应突出对学籍条件的合理要求,弱化家长工作、住所及社保方面的附加条件。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掌握本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地户籍人口子女的高考需求及本地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的承载能力,确定学籍年限的要求。以学籍条件为主,可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农民工子女不因其父母所处的不利地位而享受不到平等的升学机会。在各地方案中,江西异地高考的门槛最低,仅要求随迁子女在该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即可,对随迁子女父母的职业、住所、社保都未做任何要求。至于京沪粤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也可以考虑以学籍条件为基础,循序渐进地解决异地高考问题。

2 同步改革相关政策。发挥政策间的协同作用

作为复杂系统的异地高考政策不能自我封闭、自我满足,需要充足的政策资源,以及发挥相关政策间充分有效的协同作用。协同论认为,协同作用之所以成为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在于它促使各子系统之间耦合,产生相干效应。这种相干效应是一种整体效应,它使系统各游离独立的子系统按一定方式在大范围内相互连接、相互促进,从而产生新的质,形成新的结构。为此,在推进异地高考政策过程中,更要同步改革户籍制度和高考录取政策等相关政策。一方面,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是与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福利直接挂钩的,这就直接导致不同户籍人口子女在同一城市所享有的教育权益有所差别。而异地高考政策旨在消除这一利益差别,如果户籍制度没有任何松动,异地高考政策也只能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应与异地高考政策配套推行,虽不可直接取消户籍制度,但可以逐步淡化户籍所附带的种种公共福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高考录取政策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户籍人口子女享受着地方院校招生本地化倾斜的特殊福利,异地高考一旦放开,户籍人口子女在高考及录取中因户籍制度而享有的优势将被打破。因此,要解决随迁子女异地高考问题,高考录取政策的同步改革也势在必行,以往的省际内分地区划线招生政策有必要做出调整。总之,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和高考录取政策所附带的特殊福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与异地高考政策同步改革,从而实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最后,中央政府应从宏观统筹优质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在区域间实现高等教育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均衡发展,才是避免“高考移民”的长效策略。虽然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但能从根本上弱化异地高考政策的复杂性,解决京沪粤等地高等教育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第7篇:异地高考范文

关键词: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42-02

2012年年末,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相继出台了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方案。各地方案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迄今为止,社会各界对于异地高考方案的态度莫衷一是,对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进行深入剖析成为必需。

一、异地高考政策分类

根据各地政策文本所设置的“门槛”高低,可以将异地高考政策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以考生学籍和学习经历为条件,对父母无要求。这一类政策门槛条件最低,只要考生在流入地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以及三年完整的学习经历,即可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并与当地户籍考生同等考试、同等录取。山东、江西、福建、安徽、辽宁、浙江的异地高考政策均属此类。特别是江西省仅要求考生具有一年的高中学籍和高中学习经历即可参加高考,门槛最低。

第二类,以考生学籍和学习经历、父母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条件。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山西、甘肃、江苏、河北均属此类。在学生条件上,除河北省仅需要学生具有两年以上高中学籍及连续就学记录外,其他省市均需考生具有当地高中三年完整的学籍及相应的学习经历;在父母条件上,除湖南省需要家长提供当地一年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省市对家长条件均无时间要求。满足条件的考生即可与当地户籍考生同等考试、同等录取。

第三类,以考生学籍和学习经历、父母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年限(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保年限(或纳税)为条件。这一类政策门槛较高,吉林、贵州、陕西、广东、广西、内蒙古均属此类。在学生条件上,除了内蒙古、广西需要考生具有当地初中三年和高中三年连续六年完整的学籍及实际就读的学习经历外,其他省份均需考生具有当地高中三年完整的学籍以及完整的学习经历;在父母条件上,当地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年限、连续缴纳社保年限(或纳税)均需满足三年以上。满足条件的考生即可与当地户籍考生同等考试、同等录取。

第四类,以考生学籍和学习经历、父母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年限(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保年限(或纳税)为条件,而且在考试录取政策上也与当地户籍考生有所不同。

北京市:自2014年起,要求考生具有本市高中阶段教育三年学籍及在本市连续三年就读,要求考生父母提供本市六年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满足上述条件的考生可在北京市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上海市:因尚未对随迁子女开放普通高中教育,所以在异地高考政策上,仅要求具有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考生选择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对于符合规定的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随迁子女,可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可与上海市学生同等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海南省规定:自2016年起,若考生具有当地初中三年和高中三年连续六年的学籍证明及相应的学习经历,父母可提供当地六年居住证明、六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考生即可在本地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若考生具有当地高中三年完整学籍,父母可提供当地三年居住证明、三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考生可在本地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学校;若考生有当地就读经历,父母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考生可在本地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自2014年起,若考生具有本区初中三年和高中三年连续六年的学籍证明及相应的学习经历,父母在宁夏连续六年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三年以上社会保险,考生即可在本区高考,可报考自治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第二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若考生具有本区高中三年学籍及学习经历,父母具有满三年不满六年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缴纳三年以上社会保险,考生可在本区参加高考,只可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自2016年起,若考生具有当地初中两年和高中三年连续五年完整学籍并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父母在新疆有五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两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证明,考生可在本地报名高考,可报考自治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2017年起,若考生具有在疆初中三年和高中三年连续六年完整的学籍并在新疆实质性就读六年,父母在新疆有六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三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证明,考生可在本地高考,可报考自治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天津市规定:未能跟随父母积分入户的考生,若考生自身条件、父母条件均满三年,可在天津高考,但只能参加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

云南省规定: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只能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专科院校、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青海省规定:考生自身条件、父母条件均满三年,可在青海参加高考,但只能报考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

二、异地高考政策内容存在的问题

(一)异地高考政策存在显性社会歧视

通过政策分类不难发现,各地的政策都对随迁子女在当地的教育情况进行了规定。诚然,无论是规定随迁子女的学籍年限是三年还是六年,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在大部分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中还对考生父母提出了要求。父母条件较低的需要提供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较高的还需要提供三年居住年限证明或居住证、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有的甚至需要满足六年的要求。将随迁子女的高考权益与其父母的职业身份捆绑起来,这无疑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歧视。就现实情况而言,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从事的工作没有单位依托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收入尚未达到纳税标准,且他们多居住于廉租房,难以提供稳定住所证明。因此,异地高考政策中对于父母条件的规定,只会令一直处于弱势的随迁子女陷入更为无奈的境地。

(二)异地高考政策倾向于满足“本地民意”

前三类的异地高考政策正常显示出了考生所要满足的条件,即使存在教育起点的不公,相对而言差强人意,因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考生凭借自身努力,还有实现愿望的机会。但是,第四类政策除正常的门槛条件外,还在报考院校方面进行了设定,也就是说,在满足学生条件及父母条件的情况下,考生却仍旧不能正常报考自己心仪的院校。这一现象在流动人口较多且高等教育资源较为丰富的北京、上海、天津,以及被认为是“高考洼地”的宁夏、新疆、云南、青海等地更为突出。在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省市更为倾向于满足“本地民意”,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因此有学者认为异地高考政策仅是一项“象征性”的政策[1]。

(三)异地中考与异地高考政策之间衔接不畅

根据现行政策,北京市、上海市以及天津市的随迁子女只能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地尚未对随迁子女放开普通高中教育。无疑,部分地方政府以屏蔽随迁子女异地中考资格的方式提前阻断了考生的异地高考之路。可见,异地中考政策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异地高考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异地高考政策的调整路径

为了进一步提升异地高考政策的合理性,让更多的随迁子女从中受益,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赋予各方主体话语权

异地高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涉及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本地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本地户籍考生与随迁子女等多方主体利益博弈的复杂的社会问题[2],要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效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地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异地高考交流平台,为本地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关的完整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诉求表达、平等对话,以有效消除各方的分歧与质疑。

(二)逐步弱化对家长条件的限制

异地高考是为了帮助随迁子女实现异地升学的目标而生成的一种考试制度。如果利用家长条件对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实行“围堵”,实为谬悠之举。因此,在完善异地高考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延续对学生学籍、学习经历的要求,弱化对家长条件的限制,为随迁子女营造公平的升学环境。

(三)探索户籍与学籍相分离的考试制度和录取制度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城市居民享有优越的教育、医疗、住房等福利政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在教育领域衍生出了高考录取制度的显性不公、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等问题。若要杜绝现存的种种“异化”现象,必须要从问题的根源着手,剥离户籍制度的限制,探索公平的考试、录取制度。

(四)积极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

在大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对农村普通高中阶段的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农村高中教育的质量,缓解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的现状。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通过增加农村地区高考招生指标来弥补其教育资源的不足[3]。同时,可借鉴深圳设立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的经验,在人口流入大省(市),建立城市大学。统筹配置优质教育资源,供所有考生同等选择,消除城市居民对随迁子女抢占本地学生教育资源的顾虑。

参考文献:

[1]姚荣.回归公共性:“异地高考”新政的反思[J].教育理

论与实践,2013,(14).

[2]蒋园园.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执行复杂性再分析――

以北京市为例[J].教育科学研究,2016,(5).

第8篇:异地高考范文

为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城市参加升学考试的现实问题,2012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文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政策。而直到元旦前后,全国25个省市的异地高考方案才在老百姓的翘首期盼中姗姗出台。

各地的“异地高考”政策之所以会挤在元旦前后才相继公布,这至少传达出三条信息:一是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制订非常谨慎,经过了长期反复的研讨,以确保周密;二是这一政策牵涉的范围很广,对于如何统筹兼顾非常纠结;三是各地可能早就制订好了政策,却都在相互观望等待,潜意识中不希望出台,实在过不了关,才捱到最后一天出来。显然,公众会更相信后两种可能。

追溯“异地高考”政策制定的初衷,迫于舆论压力是一个重要原因。北京、上海、广州等外来人口特别密集的城市,一直只能接受万千家长打工,而不能接收他们的孩子上学,直到国务院去年发文“限时出台”,才不得不“按时”公布方案。

去年3月4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一语道出了异地高考政策出台难的症结所在。而从今年“北上广”等热点地区艰难出台的《方案》中,人们更能明显地感受到他们对既得利益的不舍。在全国高职院校普遍出现生源危机的当下,这些方案“不谋而合”地抛出职业教育作为“开放区域”,明眼人都知道这是个“顺水人情”,更是个“挡箭牌”。

对于异地高考,目前有一种比较“主流”而模糊的论调是:“问题比较复杂”,担心放开异地高考之后,“高考移民”会激增,城市人口会“崩溃”,城市资源会吃紧。而从今年“两会”上首次透露的数字看,“今年全国大概解决异地中考高考问题的有3000多人。”相比全国每年近千万的高考总人数来说,这区区3000多人着实难成政策出台的障碍。

由此可以推断,异地高考政策“肠梗阻”“复杂”的根子并不单纯在于“涉及的人多”,也不在于北京、上海比别的地方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而在于京沪考生长期比其他省市考生拥有更加优越的高考特权,凭着“本地人”的身份,他们能够以相对低得多的分数拿到名牌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所以,现行的按省(市、区)区域分配名额、制定政策的不公平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才是催生“高考移民”的首要因素。这个“惯例”一天不改,就一直会有人想钻政策的空子,通过“移民”京沪广,期望凭“异地高考”政策占点“便宜”。因此,“区域利益”不能割舍,“异地高考”政策将永远没有两全之策和根治之举,教育公平也将遥遥无期。

第9篇:异地高考范文

2012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公布了2013年异地高考报名规定,称具有该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该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该地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可在当地报名就地高考。

这短短几十字,被外界视作第一份明确异地高考具体条件的“破冰”之举。这个方案也受到该省大部分外省籍考生家长的欢迎,认为很“人性化”。

同样完成“破冰”的还有江西。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相关政策,成为继黑龙江、安徽之后全国第三个公布异地高考具体方案的省份。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都实行高考户籍限制政策,即本地只接受户籍考生在当地参加高考,这样就导致广大非户籍考生只能回到原籍所在地参加高考。但各省区的课程、考试都有较大差异,习惯了当地教材的学生回到原籍参加高考,加上高考前夕来回奔波,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全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十分协调,有些地方高校比较集中,有些地方高校比较少,在户籍限制下,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必然带来教育公平问题,而异地高考改革将改善这种不平衡的局面。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一方面著名高校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又是高考的生源大省,所以在高考录取时,山东省的考生要考很高的分数,才能够进入国内优质的大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教育不平衡。

也有舆论认为就地高考将是把双刃剑,在解决务工人员子弟高考困难的同时,会引发变相的“高考移民”。2005年,海南的“高考移民”人数多达9793人,以当年报名人数4.49万人计算,平均不到5名考生中,就有1名高考移民。如果一个学生在高分数线的城市学习,然后把户籍放到低分数线的地区,但在高分数线的区域参加了高考,其考分回到低分数线地区参加录取后,自然对考试所在地的其他考生来说,产生了一种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的考试分数线不同,如果没有了户籍限制,大量学生向低分区迁移,这对当地学生来说,有可能带来一种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