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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论文精选(九篇)

法治与社会论文

第1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关键词:人文素养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6-0347-01

一、人文素养的基本内涵及其历史渊源

1.人文素养内涵及特点

人文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强调以人为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利益的思想观念。素养即平日的修养,让知识进入人的认知本体,渗透到人的生活与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是其鲜明标志,最大特点就是不可以量化。

2.人文素养的历史渊源

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原指人的各种传统属性。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从未中断对人文素养的重视和培育。《论语》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大学》中说“国不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强调“君子必慎其独也”,还有孟子说过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等等强调人文素养的格言警句一直流传至今。

近代,人文一词在西文中是Humanism,译作人文主义,欧洲文艺复兴时代人文学者,在超越和反对中世纪宗教传统的过程中,把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作为一种归依,来回皈世俗的人文传统。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由于历史原因,人们的人文素养处于受抑制的沉睡状态,而此时欧洲已经有了人文学科。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人们开始重视人文素养的培育,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等价值观取向,其核心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们在反思的同时充分认识到一味的发展而丢掉人文素养的培育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3.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

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二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文素养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的基本知识。人文知识是外在的东西,可量化。而素养是内在的“能力”,是一种精神。有人文知识又有人文素养者可称之为“君子”,有人文知识而没有人文素养可能成为“小人”,有人文素养而没有人文知识的可能仅仅是个“好人”。人文知识又无人文素养的基本上就是“愚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培养更多的君子,抑制和改造更多的小人,合理使用更多的好人。因此,在培育人文素养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人文素养与人文知识的辩证关系,将二者兼顾,才能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关系

1.对法治社会及我国法治现状的基本认识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及亲疏关系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既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自十五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存在许多问题。如执法司法不文明、不公正、腐败问题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不可能长久安定,小康社会,“两个百年”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难以实现。

2.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的相关性及其内在联系

人文素养和法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文素养的培育是基础,法治是手段。当今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多发,自私、贪婪、嫉妒、残暴等人性中的负面因素被超级放大,造成社会矛盾冲突频仍,突发事件、公共危机事件影响巨大。只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基本信仰共同行为时,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真正进入德治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实现。

三、抓好人文素养培育,重在实现“四个统一”

1.培育人文素养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将外在的学习与内在思想行动统一起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人文素养的一个方面,但这种素养不是自然生成的,一定要大力宣传教育才能进入人的头脑中,进而变成人的行为方式。当今社会主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由于利益冲突和公权力的滥用使人们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任,而去相信权力、关系、金钱,取而代之的是 “潜规则”。所以要扭转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树立起法大于天的素养就是要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让法治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有机会参与法治实施和司法审判。

2.培育人文素养要与民族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起来

一个民族的素养高低、好坏是以文化积淀为基础,“仁者爱人”,“君子与人为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不义而富且贵,与吾如浮云”,“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积善成名,积恶灭身”,“大丈夫”精神、还有仁、义、礼、智、信,孝,忠,我们应吸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实社会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

当前和今后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强调以德治国。这个主流价值观念不树立起来,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不可能在人的心里扎根,人的思想观念就会处于漂浮可变的状态,只有加强教育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才能固定下来。宣传教育一定要说在嘴上,表现在行动上,用生动的典型和实际行动,感化人教育人。

3.培育人文素养要从小抓起与学校的素质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培育和提高人文素养,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教育,马斯洛在《人本哲学》一书中写到:“力量如果不与正直和善良的灵魂结合在一起,它可能只是邪恶的原则的化身”。好的人文素养一定要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幼少青年是学知识的年代,更是人文素养积累的年代,我们的父母、教师、学校、社会都要承担起责任,把素质教育真正重视起来,让我们的下一代不仅有知识,更有高水平的人文素养。

4.培育人文素养要与广泛的全民读书学习风气统一起来

高水平的人文素养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要多读书,读好书。为了能形成良好的人文素养,笔者认为,最好是多读文史哲方面的书籍,因为文学能使人感动;史学能使人知道自己的位置;哲学能使人安静和智慧。如果13亿多中国人绝大多数人都爱读书,都能读到好书,这对人文素养的培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到那时中华民族才会成为真正了不起的民族。

孔子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法治社会要求人们的人文素养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境界,这才能保证宪法法律的执行。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崇高人文素养的支撑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定能够建成,相信到那时“将来统一世界的大概不是西欧国家,也不是西欧化的国家,而是中国”。

参考文献

[1]《周易》

[2]《四书》

[3]《史记》

第2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治和谐法律法治精神道德规范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同时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现代法治的原则包括: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任何权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高于任何人,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良法的实体价值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程序价值即良好的法律要具备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形式;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良好形式、基本制度设立原则下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到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和谐社会的概念已在人们心中刻下深深印记。什么是和谐社会?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要求作了具体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设计,而是社会整体的价值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从二者的含义看,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都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秩序井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义也同样是法治社会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首要之义,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社会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感觉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和利益;反之,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权的承认、尊重与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社,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事实上,法治也是一种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是深藏在它背后并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和终极价值追求。法治的目的,是让人成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并应当体现着对现实的人当前命运与未来前途的热情关注。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人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仍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因此,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由法律建立和维护起来的有秩序的社会。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第3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作为一门包含众多分支学科、具有独立知识结构系统的社会科学,社会学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是社会研究的指导原则、逻辑基础、研究模式、操作程序、调查技术和手段等的总称。随着应用研究的深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逐渐得到重视和广泛应用。思想政治教育学在研究方法上同社会学的亲缘关系日益紧密。第一,社会学方法论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方法论有重要影响。社会学方法论是对研究方式方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律的系统探讨和评价。从社会学学科发展历史看,社会学有三种基本的方法论,分别是实证主义方法论、人文主义方法论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其中,马克思所开创的历史唯物主义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法指南。系统地总结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对于社会运行的作用等观点,对于我们科学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石。价值和价值观教育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对个体和社会的价值观念进行研究,探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的价值冲突和价值理解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突出对个体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结构的理解,强调价值因素在个体行为和社会互动中的作用,为思想政治教育学提供了一个微观社会学的研究路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学在研究方法上思辨性、演绎性色彩较浓,引入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有利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由孔德开创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主张在社会学中运用科学研究方法,强调实验和工具的作用,注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实证主义方法论对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研究的科学性,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应用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范式逐渐呈现出以逻辑演绎为主向逻辑演绎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由侧重理论研究向注重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由偏重宏观研究向注重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等趋势。社会学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和实证主义方法论,在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转换方面的借鉴意义逐渐凸显出来。系统地挖掘人文主义方法论和实证主义方法论中的合理因子,并转化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方法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二,社会学的研究方式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主要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式是贯穿于社会学研究全过程的程序、策略和方法。社会学研究方式有四种基本类型,即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文献研究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研究方法。社会学中对调查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的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如抽样理论、资料收集和分析的方法、文献的内容分析、二次分析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者掌握人们思想活动和舆论动态的信息、全面了解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社会事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实验研究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应用较为广泛,在西方道德心理学和道德教育研究中,这种方法也得到了使用。

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与道德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交叉研究的深入,实验研究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会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得到应用。实地研究,是一种深入到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进行观察和研究的方法,在文化人类学和比较社会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有效地运用实地研究法开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的真实性、科学性,推动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第三,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与技术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社会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与技术是社会学研究的各阶段中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使用的技术手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点。它包括问卷技术、访谈技术、观察技术、抽样技术、测量技术等。在思想政治教育量化研究中,为了得到真实、可靠的数据,需要大量使用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社会学中有关抽样、测量、观察、访谈等具体操作技术的研究和步骤,能够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者更好地开展具体的工作。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发展历程

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的亲缘性,决定了二者进行学科交叉的可能性。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支撑学科之一,社会学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不断推进。总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第一,知识借鉴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开始形成和逐步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在初创和形成过程中,需要从社会学中汲取相关的理论营养,丰富自身的理论体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中借鉴相关的社会学知识,对某些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或现象进行社会学的解读,向社会学寻求知识借鉴,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发展的理论资源,但主要停留在知识借鉴的层面上,呈现出一定的零散性、随意性色彩。第二,问题聚焦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应用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中,不再满足于仅仅对社会学的某些理论进行浮光掠影式的介绍和解读,而是着重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中某些具体的现实问题进行跨学科研究,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得到了突显。比如,有学者从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视角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整合功能,有学者从文化结构变迁的视角论述了大学生价值观导向的问题,有学者从社会转型的视角论述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这一阶段的研究,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中的问题关切,着力对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行跨学科研究,既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研究,又为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学科融合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三,学科融合阶段。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朝着学科层面的深度融合方向发展,学者们开始从学科层面对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相互关系进行整体性研究和深层次思考,并尝试建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有学者认为,创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是社会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与理论发展的现实召唤。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功能(思想政治教育社会)规律的科学。也有学者认为,借鉴社会学的理论成果和方法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是完全可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与人的社会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社会互动研究,社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社会分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环境研究,越轨行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等。这一阶段的探索,使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逐步由零散走向系统、由表层走向深层,实现了由理论借鉴向学科融合的转化,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这门新兴分支学科的产生。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评价

从以上对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发展阶段的回顾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是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相同步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联姻,既是由二者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的,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内在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分支学科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发展的重要动力,也决定着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发展水平。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由知识借鉴逐渐走向学科融合的发展轨迹,映射出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逐渐完善、分支学科逐渐产生的发展历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立之初,由于受到学科自身发展水平的制约,学科体系分化的程度不高,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只能停留在部分学者自发开展的知识借鉴的表层。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学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对学科体系的整体性研究和战略性谋划逐步加强,极大地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分支学科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支致力于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学术力量,推动了学科融合的深度发展。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不断推进的根本动因。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改变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生态,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提出了许多时代课题,同时也推动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术研究逐渐向社会现实问题聚焦,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在社会问题研究中的有机结合。要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走向泛化,必须面向社会问题,面向鲜活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问题聚焦,既为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提供了现实路径,也有利于整合思想政治教育学和社会学的学术研究力量,为两个学科的深度融合提供切入点。近年来,以重大社会问题研究为纽带,通过课题合作和联合攻关等形式,一些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者和社会学研究者在某些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研究团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持续发展。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要在学科化轨道上推进需要克服发展瓶颈。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正处于学科融合的关键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也正在形成过程中。虽然前期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要使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真正朝着学科化方向发展,仍然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首先,很多关涉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学科构建的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和讨论,学科建立的内部共识需要加强。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的学科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需要更多的学者从学科层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扩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内部共识。其次,社会学研究者在学科交叉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学科建立的外部共识需要加强。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者仍然是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主体,缺乏与社会学研究者的广泛对话和深度合作。要避免研究中的自说自话、自我建构现象,必须吸纳更多的社会学研究者参与到交叉研究中,发挥他们的优势,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学科共识的形成。再次,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学科保障机制有待加强。要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学科化水平,需要有一套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不仅需要我们从学科整体发展的宏观层面进行谋划,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者从事社会学交叉研究的理论素养,形成与社会学研究者进行学术合作的稳定机制,而且需要在研究经费、研究队伍、人才培养等具体方面提供保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学交叉研究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4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中庸理论;多元和谐;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203-02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礼法结合”的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最根本的特点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礼、法二者及其相互关系是贯穿中国古代法律史最为重要的主线,西周之时,礼、法混沌结合而难分彼此,至春秋、战国、两汉时,二者相分之中又有对立、对峙,自魏晋南北朝降至唐、宋之时,礼与法渐趋合流而终于形成“以礼统法”之和谐,此后历明、清两朝而无实质性变化。在这一长时期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于不同朝代有不同特征,但总体而言,大致有一以贯之的四个倾向:其一,道德对法律的统摄;其二,法律的工具化倾向;其三,集体本位或义务本位;其四,立法、司法上的身份差别。

中国传统法律之所以呈现出以上四个倾向,其关键成因有二:一是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二是中庸的方法论。

以前者而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限定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态。在这些社会历史条件之中,至关重要者有三,即自然经济、宗法制度以及中央集权体制。这三者的结合,促成了自西周以降直至清末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基本结构,并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的拟制。这一点在法律史学界多有论述,此处不作赘言。

以后者论,中庸的方法论解决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诸多矛盾。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之中,自相格之处并不少见,如权利等差与法则公平,明审法令与类推裁断,无讼、贱讼的官方表达与兴讼、嚣讼的司法实践之背离等等。然诸多看似矛盾的现象得以并存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之中而互不悖谬,实有赖于至关重要的中庸思想。中庸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有的方法论,它同样体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所谓“中”,即适中适度,不偏不倚,使事物不走极端,“叩其两端” ,“允执其中” 。所谓“庸”,即“中道”的适用,把“中”的思想加诸社会各领域,生活的各方面,以求得和谐、平衡。撮其要而言,中庸理论以承认差异为前提,以兼容、均衡为目的,始终强调恒久不变的原则性统摄变动不居的灵活性 。在传统的表述中,原则性称为“常经”或“经”,灵活性称为“权变”或“权”,故以中庸之道来处理问题,始终强调“经”与“权”二者须臾不可分离,但必须以“经”统“权”,以“权”保“经”。循此思维之进路,则“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权”断不能侵犯天子与庶民权利等差之“经”,类推裁断之“权”亦只是明审法令之“经”的补充,无讼、贱讼系法制宣传之“经”而不被兴讼、嚣讼之“权”所颠覆。倘若对中国传统法律作一大概的观察,可大略得出这一印象,即数千年以降中国传统法律治理之下有诸多相互抵牾之处,然而它们得以兼容、均衡,并达致和谐共存,中国传统法律一脉延续不致断裂,实有赖于中庸的方法论的贡献。

2 当前中国社会的多元秩序

一国当下的法律文化,与其历史一脉相连,所谓历史的延续即指此而言。考诸现实,以上所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四大倾向及其关键的成因,在流变的状态中造成了当前的法律文化。

以道德对法律的统摄而言,当下的经验事实中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证,比如2008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子女对父母须精神赡养之先例 。以法律的工具化倾向而言,尽管近二十年来知识界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批判不可谓不深刻,但司法实践尤其是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将法律简单的作为工具使用的现象和认识仍屡见不鲜。以集体本位或义务本位而言,近年来见诸媒体的国民与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冲突的个案之中,并不乏国家公务人员以“义务本位”或“集体本位”要求行政相对人行事的影响,以此结合国家所发出的“服务型政府”的号召来看,“义务本位”或“集体本位”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并非历史陈迹。以立法、司法上的身份差别而言,我国在立法上已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司法实践却不尽然,比如尘埃落定的许霆案中,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银行显然比作为公民的许霆得到了更周全的法律保护,而某案的犯罪人或被害人一旦具有诸如大学教授、研究生、领导干部等特殊身份,社会舆论对该案的侦查、、判决、执行等环节的影响,便迥然有异于普通公民,这说明司法上的身份差别对国民意识的影响仍然颇为深刻。实际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四大特质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法律现实的影响,既是一种经验事实,又是一种普遍的民众意识。正如布洛赫所论,“事实上,一种根深蒂固的禀性使人们几乎本能地要求历史指导我们的行动。” 人往往会出自本能去寻找现实生活的历史正当性根据,故后一历史阶段中人们创造社会秩序时其思路往往受制于前一阶段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

如此一来,当下中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便呈现出新旧杂陈的态势,摭其要者而言,即如刘作翔先生所论“多元混合社会秩序”和“二元法律文化结构”: 前者是指当前我国社会秩序形态表现为“法治秩序”、“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和“宗法秩序”交织作用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后者是指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结构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即以适应现代化社会潮流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观念性法律文化并存于中国法律文化整体结构中。这二者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相颉颃,同时使得当代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不可能只是一个随时间推进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因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社会至今仍然处在或是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即中国尚未完全步入现代社会,而是正在向现代社会迈入。

3 多元秩序、中庸方法与中国法治社会构建

当前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最大困惑,不在于“法”,而在于“治”,即许多法律在生效之后并未获得民众的普遍服从。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如果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不能获得民众普遍的服从,则法治断不可求。在法律文化的视域中,这一困惑的解决与当前中国社会多元混合秩序和二元法律文化结构,存在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说,这一困惑在何种程度上得以解决,则中国社会就处于何种程度的法治之中。

那么,中国社会何以进入法治?一言以蔽之,即实现社会秩序和法律文化结构的转化。

所谓社会秩序的转化,是指将多元混合秩序状态转为以“法治秩序”为“经”,其他秩序为“权”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法治秩序统摄而不扼杀其他类型的如德治、礼治、宗法等社会秩序,其他社会秩序亦不失其丰富性、多样性,同时其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可变性,亦即它们只能以其特有的方式去诠释法律秩序的思想和精神。这种多元秩序的格局总体上呈现出并列从属的关系,彼此之间同条共贯,相扶成治,即秩序格局从当前的多元混合转为多元和谐。

所谓法律文化结构的转化,是指将二元法律文化结构转为以制度性法律文化为“经”,以“观念性”法律文化为“权”的结构。这一结构并非纯以制度性法律文化为其唯一内容的一元法律文化结构,而是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二者缺一不可、须臾不离的二元结构。在这一结构中,这二者依序并列不悖,前者统摄后者,后者从属于前者,上下相分,存异而求和。此种二元法律文化结构,不复为分裂的、背离的、冲突的结构,而是合一的、同向的、和谐的结构。

实现社会秩序和法律文化结构的转化,须以中庸的方法论一力贯彻,究其原因,大致有三:其一,如前所论,中庸的方法论承认多元事物的不同,并求得多元事物彼此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在中国历史上,中庸方法论化解、协调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诸多矛盾,维持国史之赓续,其以“经”统“权”,以“权”保“经”的思想精华应为今日中国构建法治社会所借鉴。其二,实际上,社会的稳定,不可能经由一元的某种秩序或结构的独力而造成。这不仅是运用中庸方法论所得到的认识结果,亦是历史经验现实的反映。法律文化向来都是多元的,不独中国社会如此,西方社会亦不例外,不独中国传统社会如此,当下的中国社会亦然。法律文化的多元性表现之一,就是其中包含了历史与现实、传统与当代等诸多矛盾关系。当前中国构建法治社会,亦须直面多元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诸多矛盾,故解决问题,自然以适用中庸方法论为宜。其三,多元与法治二者,本无根基上的抵阂。今日所谓“法治”,舶来自西方。验诸史实,大略可知西方近代的“法治”与其社会之多元密不可分。西方法律史家对此多有认识,比如伯尔曼在论及“法治”时,就指出自中世纪以降,与“教会法”相对称的“世俗法”开始冲决教会神法所造成的藩篱,此前由教会法所造成的一元状态,渐趋转化为教会法和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以及皇家法等世俗法所并存的多元态势,西方的“法治”概念的形成至少与以上所列多元态势下的教会法和世俗法有着密切关联,“世俗国家的观念自始就蕴含于教皇革命之中;……从本质上讲,世俗国家的观念和现实也就是法律统治的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的观念和现实。首先,这意味着每一个教会团体和世俗团体各自的首脑都应当采用和维护他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因此,法治的概念既得到成千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持;又得到统治者流行的政治经济缺陷以及多元的权威和管辖权的支持;最后还得到在12、13世纪逐渐盛行于整个欧洲的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复杂性的支持” 。又如昂格尔所论,近代西欧形成法治的条件之一是多元的作为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认识方式的集团,在近代西欧自由主义国家的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君主、贵族和第三等级这三大集团在利益对抗过程中共同选择了法治――尽管这种法律秩序是冲突的多元利益集团在势均力敌的斗争中的次佳选择。 由此可见,为当下国民所热议的西方法治理念,其形成实有赖于多元的社会历史条件。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的土壤固然不可能生成今日中国所追求的法治社会,但并不意味着妥善处理了中国传统法律诸多内在矛盾的中庸方法论不可以适用于中国今日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同时,为今日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固然无法复制西方法治的进路,但西方法治与多元社会历史条件之密切关联诚可为关注重点和建设指南。中庸方法论以其保持“常经”与“权变”的平衡、和谐为精髓,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以实现多元混合社会秩序和二元法律文化结构的转化进而实现多元和谐,并最终促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其积极的价值和意义应予确认。

第5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就提出了“政治文明”概念。马克思强调要用“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并对政治文明的内涵作了界定:“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发与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238页。)马克思所讲的政治文明,是针对专制、集权制提出来的,强调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实行民主,相互监督,它包含了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是一种现代化政治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政治文明既包括政治思想、法治思想、民主思想,也包括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政治活动,其中,民主、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

人类社会文明,即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马克思对社会文明的整体结构与协调发展,曾进行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恩格斯也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显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指的是物质文明,政治上层建筑及政治、法律的意识形式,则是政治文明,而其他意识形式则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互动共进,推进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物质文明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不是物质文明的消极派生物,它们不仅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主义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转过来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作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5、326页。)

对社会文明的整体分析和研究,国外许多学者也有诸多论述,美国学者威尔·杜兰把社会文明进行了要素分析,认为:“文明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注:[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一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英国学者汤因比,不仅将社会文明明确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部分,而且详细论述了三方面文明的关联性与整体性,他指出:“文明乃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注:[美]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结构和社会整体文明内容提出来的,是对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补充与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了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确立了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的发展。政治文明建设虽然包括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但由于没有作为一项建设的战略举措提出,致使政治文明建设相对滞后,并成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为此,江泽民同志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也是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出发的。

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文明。政治思想包括政治理论、法治观念、政治理想、政治道德、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等,其中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政治理想在政治意识和政治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的作用,它是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能不能坚持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观点、理想,并不断提高政党、团体和公民政治活动的文明程度,将一直是小康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目标的确立,政治思想的形成和政治行为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实现,只能依靠有组织、有目的的政治文明建设来完成。而且,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强大冲击,又面临我国传统落后政治的干扰。资本主义的“民主”思潮、“自由”观念、“人权”思想,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人际依附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遗传,对我国政治生活有着明显的消极作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成为我国向民主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严重阻抗。因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政治思想,对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重大而又艰巨。

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指政党、团体以及公民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行为上的反映。由于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加上我国政治文明规范尚处在系统建设之中,政党、团体及公民的政治行为文明也有待提高。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与自由化倾向,无视法纪规范的“大民主”现象,政治生活的盲从与自发行为,干部中的家长制作风,领导层的等级特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以及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等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与政治文明不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受一定政治思想支配的。它表明我国政治制度化能力还不强,政治文明程度需要提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建设,进行引导,这些不文明行为不仅直接阻滞我国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阻滞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政治思想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提高,事关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全局。

再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还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制度上的表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此相联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举制度、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基本的、主要的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具有民族特色,已经和正在发挥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前面所讲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问题的存在,加上政治制度还不完善,政治制度的认可程度,政治制度在执行中的合理性程度,政治制度化程度,都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向往西方的民主、自由竞选,就会质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张西方政党轮流执政就会反对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推行等级特权与家长制,就会在事实上否定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以权谋私、欺上瞒下、任人唯亲以及官本位倾向,就会违背民主集中制。因而,有政治制度不执行和政治制度难以制约违背制度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综合性问题,它表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文明要以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为基础,政治思想文明、政治行为文明要以政治制度文明为保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思想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建设。在我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则显得力度不够,这一方面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现代社会政治关系、政治组织、政治管理、政治传播手段发展,而政治制度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和规范这些发展有关。因此,进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更显得突出和必要。

总之,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政治文明,其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不仅概括了政治建设的丰富内容,而且揭示了政治生活的发展状态,指明了政治生活进步的方向。社会和人们总是追求进步,反对落后;向往文明,憎恶野蛮;力求发展,避免停滞的。而社会文明总是各方面文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忽视哪一方面的文明,都会影响和妨碍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现代价值

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不仅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战略举措。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根据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即目标中实现“富强”的目标,要靠物质文明建设,实现“文明”的目标,要靠精神文明建设,而实现“民主”的目标,则要靠政治文明建设。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基本路线,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即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强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执行基本政策的相应举措。因此,江泽民提出政治文明建设,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容更加全面、协调,建设的战略举措更加完善。

第二,为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治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的复杂系统,如何既全面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顺利发展,既是一个复杂的实际问题,又是一个前沿理论问题。从前面的理论阐述,可以将社会划分为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大部分。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政治文明建设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是动力。物质文明建设,可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动,使之呈现一种竞争发展的态势。精神文明建设,也确立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形成了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而政治文明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国情有关,也与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明确向全社会提出有关。首先,从国际范围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面临着严峻挑战,这种挑战虽然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和科技,但它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政治。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的情况下,如何在国际政治多极化格局中争取主动,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经济和科技的问题,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有所作为的问题。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事关国际大局。其次,从国内来看,我国不仅是一个广地域国家,东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承受着当代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会使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而且会使社会主体、个体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建设进行协调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域之间、民族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可能导致混乱与动乱,阻碍、破坏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江泽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站在全局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带根本性、全局性的政治文明建设举措。政治文明建设决定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价值取向;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秩序和良好的政治氛围。所以,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站在国际、国内全局的高度,从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层面开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从战略发展上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不可分割,又相对独立的建设系统。这一系统,如果按建设的任务、目标来划分,则主要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揭示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强调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为此,党的基本路线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三大目标之一,并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

为了结合我国实际和新的发展实际,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江泽民为首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任务,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注:江泽民:《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日报,2000年5月31日。)这样,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不仅明确肯定了民主政治建设在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战略地位,而且明确指出了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有机联系,从而为探索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民主政治建设,是在社会各种矛盾交错、各种因素互动中进行的。就小康社会而言,民主政治将总是处在既迫切需要建设,又难于建设的矛盾状态之中。

一方面,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对内对外开放的扩大,使人们依托市场体制和现代商品经济,冲破过去的封闭状态和自然经济的束缚,从狭隘的地域关系和人际关系中走出来,成为面向世界、面向社会,广泛联系,具有开放思维、开阔视野的社会个体;在交流与比较过程中,人们对自身和社会关系的更加全面的本质认识,既是人们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是人们对全局事务以及政治关注、知情、参与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一种民主要求。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使人们增强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成为面向社会竞争、自主发展的主体,主体性的发展,是民主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另外,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人们增强民主意识,摆脱自发自在与愚昧无知状态,激发人们追求文明,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提供条件;文化领域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既以民主政治为条件,又以民主政治发展为特征,是突破价值取向单一性后的一种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综合状态。

总之,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既有力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否正确认识、适应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政治文明的进步,而且关系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在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发展和需要发展是一个方面,滞后发展与制约发展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民主的传统相当薄弱,民众的民主意识并不深厚,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及文化条件也相对脆弱。因而,这种民主传统面对当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就显得底蕴不足。一些封建社会的政治遗传,如等级特权、家长作风以及人治现象等,总要以不同的方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对此,邓小平进行过深刻分析:“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个人高度集权之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9-330页。)其次,从经验教训上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最根本的是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领导,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有效抑制和消除封建专制主义遗传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难以得到强大经济的支撑与法制的强有力保证,加上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强化集中,致使民主建设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而且使封建专制主义以新的形式一度复活,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取向长期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抑制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总结这一历史经验教训过程中,邓小平指出,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对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清理、消化不是一下子能完成的,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而全”观念,高度集中的权力意识,人际依附的惯性,往往与封建社会等级特权、官贵民轻、任人唯亲等残余混杂在一起,成为阻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顽症。再次,社会的民主意识与习惯比较淡薄,民主生活比较单一而且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是,要么顺从专制或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忽视自身主体性;要么违反一定规范,不正确,甚至滥用民主,就是所谓“大民主”。在“文化大革命”中,封建专制与“大民主”,作为政治生活的“两极”表现,虽然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所反映的,是我国民主与法制既不成熟,又不健全,这是对忽视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惩罚,是社会的巨大不幸。“大民主”的政治斗争方式,冲击平等竞争方式;高度集中的强制统一方式,影响民主协商方式;传统人治方式,干扰法制规范方式。

总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它将会遇到来自于传统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各方面的阻抗,它也只能在不断消除这些阻抗过程中,与经济、政治、文化协同发展。任何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自发论”、“无关紧要论”都是错误的。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使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的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范与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会走向专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就会流于形式。社会主义民主薄弱,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制疲软;社会主义法制无力,也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民主脆弱。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合理性取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依法治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和法治国家,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等各个方面,使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包括法制理论、法制思想、法律体系、执法机构、执法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在这些内容中,法制理论与法制思想建设,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灵魂,对其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诸如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条文,强化了司法、执法机构与队伍的建设,依法办事的风气正在我国形成,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应当承认,我国法制建设与过去相比,与德治建设相比,所投入的社会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法制建设的推进也比较曲折和艰难,这与法制建设所遇到的来自社会和传统的阻抗(与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类似)有关,也与法制建设中的有形建设,即法律条文、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与无形建设,即法制理论、法制思想建设不协调有关。

我国既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那种目无法度和由“大民主”导致的混乱极为反感,渴望社会民主、平稳、有序,因而,加强社会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于是,法制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法律条文大批相继制定并初步形成体系,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执法机构,迅速恢复和新建,执法队伍不断扩充,执法装备不断更新。这些社会成本投入之后,虽然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普遍,执法系统发生了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情况危及社会稳定,群众很不满意。这一事实说明,有形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无形的法制建设以及为法制建设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建设,即法制思想建设、民主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缺少、不容忽视。如果有形法制建设没有相应的无形法制思想建设作为基础与思想上的保证,有形法制建设就会受到其他思想,特别是落后思想的支配,不仅起不到法制建设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社会制造麻烦和造成损害。同时,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民主建设作为基础,法制建设也会因为缺乏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自行其是,有失公正,甚至可能成为民主建设的障碍。另外,法制建设如果没有道德建设的配合,执法人员缺乏内在道德法庭的审理,执法的不道德行为就会直接损害法制的诚信与威信,引发社会上的道德失范,冲破道德底线而走向违法乱纪。因此,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法制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顾,把有形建设与无形建设、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第一,加强法制思想建设与法制教育。法制思想建设,主要包括法制理论建设和人们法制意识、观念的培养与提高。法制理论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包括法制的科学理论与法制的价值理论,着重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需要法制与如何正确实行法制的根本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有形法制建设才有正确指导和牢固思想基础,才能真正走向法制自觉,否则,只会是法制自发。法制自发必定引发法制建设的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发生而导致法制建设不必要的曲折和反复。

法制思想建设在我国特别重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缺乏法制传统,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比较淡薄。二是我国是一个富有伦理传统,重视德治的国家,人们在行为规范上,比较注重内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自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解决内在思想问题为主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管理中富有传统和优势。因此,要使有形的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认识和尊重民族的这一传统,发挥其优势。而且,法制的思想建设,是一项治本建设,它同道德建设的功能一样,就是注重用人的内在控制人的外在,这是我国古代先哲们探索治国齐家修己的基本思路,并成为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注重人的内在思想建设的思路,是以充分尊重、发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的,是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的。没有个体自觉自律为基础,法制只会成为一种外在性控制或强制,而这种控制或强制,要么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要么难以持久维持下去。而有效的法制思想和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而且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所以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教育的目的是要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行事,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积极主动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6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实效

 

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虽然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最终形成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却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一个严谨而开放的体系,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不断适应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政治论文,引入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经验,努力开创新局面站。

一、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落后

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片面强调教师的作用,注重形式化、表面化,习惯对学生进行外在强化,缺乏“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忽视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大大降低了学生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削弱了学生对于教育内容的认同,致使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产生排斥乃至厌学情绪,背离了课程设置的初衷和目标,育人功能难以真正实现。

2、教育内容空洞

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缺乏时代感和针对性,理想化色彩浓厚,偏重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内容过于理论化和原则化,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和思想认知水平,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察和介入,内容更新滞后,没有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培养结合起来政治论文,忽视大学生对“真、善、美”的真实体验,对大学生面临的实际困难如学习倦怠、就业压力、心理问题等关注不足,致使课堂教育与社会现实的反差极为明显,效果大打折扣。

3、教育手段陈旧

传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上是课本统一、大纲统一、教学方式统一,不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通常以灌输说教和书面考试为主,大话讲得多而行为指导少,管教多而启发少,灌输多而引导少,致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了无根之基、无本之木,很难使正确的理论真正内化为大学生坚定的信念和精神的支柱。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社会工作理念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1]P6-7。”社会工作者通过与案主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为那些被社会问题所困的个人和家庭直接提供帮助。社会工作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助人活动,而“是充分考虑到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体性,运用尽可能有效的方法帮助受助人满足其需要、摆脱困境的活动和过程 [2]”,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政治论文,以人道主义为基础,以接纳、尊重、自决、保密、中立为原则逐步形成了平等尊重、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引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更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与社会现实和高校发展实际不相符合的陈旧观念,是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重要保障站。

1、平等尊重的理念

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观就是尊重当事人,确认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之间的平等关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社会工作平等尊重的理念,首先要改变教师是教育主体、学生是受教育客体的关系,改变主体绝对权威、客体被动服从的陈旧模式,积极促成主客体平等双向、交流互动的教育模式,满足大学生自我肯定和得到他人肯定的心理需要。其次,平等尊重的理念要体现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教师必须以不批判的态度接纳学生,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一种平视的姿态与受教育者进行入情入理的对话,真正摈弃那种我讲你听、我说你行、我教育你服从的说教模式,使受教育者在尊重、认可、理解中得到教育 [3]”,更好地以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2、助人自助的理念

社会工作“最核心的摘要通过“助人”达到人“自助”。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社会工作方法

作为科学的助人活动政治论文,社会工作在发展中形成了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一整套科学的工作方法。从教学实践入手,灵活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性和实效性的关键环节。

1、个案工作方法

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方法是“采用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运用有关人际关系与个人发展的各种科学知识与专业技术,对案主(个人或家庭)进行工作;它通过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协助案主解决困扰他或他们的问题,并改善其人际协调能力,完善其人格与自我,增强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以维护和发展个人或家庭的健全功能,增进其福利站。[1]P103”

伴随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学生的个性和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除了要考虑所有学生共同的需要外,还应该考虑到个别学生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个案工作方法,教师在课前,通过向学生告知个人邮箱、电话号码、MSN等形式政治论文,与学生充分互动,开展有效调研,多方面收集学生对授课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有针对性地备课;课上从各种角度针对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关注点,适当调整授课内容,满足学生需要;课后及时对授课效果进行回访,认真对待学生的反馈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在以后的教学中给予更多关注;对于个别学生提出的特殊问题,可以在课后对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和交流,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个案工作方法的融入,也会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真诚,愿意作为一个平等的教育主体通过开放互动的交流与教师相互探讨、共同进步,从而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式更加科学,效果更加突出。

2、小组工作方法

社会工作的小组工作方法,也称为团体工作方法,是“以社会团体为工作对象,在团体工作者的协调下,或通过团体情境与团体互动实现娱乐、教育与治疗的目标,或通过团体的共同努力达成社会行动政治论文,从而促使社会变迁,促进整个社会繁荣。[1]P128”小组工作利用小组成员互动中的彼此分享、分担、支持、感化、教育,带来成员态度与行为的变化,具有发展性和预防性。“小组工作相对于个案辅导其最为显著的优点就是小组成员在彼此互动中通过小组动力达到改变的目的,其改变的结果是持久而有效的。[5]”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采用大班教学方式,往往效果不佳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小组工作方法,可以按照各种形式把大的教学班分成多个小组,组织学生按小组参与课堂互动。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按照自然班分组,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可以按照宿舍分组,组织学生上台讲课;可以按照选题分组,组织学生进行辩论。最后由学生代表评定各小组成绩,再由小组评定个人成绩,直接与学生个人的学期成绩挂钩。在小组活动中,每个组员通过分工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准备,既是专业知识的丰富、综合能力的锻炼,也是集体观念和参与意识的提高。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只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互动中,以小组工作方法的技巧合理建组政治论文,适时引导,强化暗示,充分相信学生的能力,给学生提供足够的空间,帮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发挥学生的各项优势,引领小组成员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引入小组工作方法不但实现了社会工作的平等尊重、助人自助的理念,而且可以推动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完善,并通过明确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加强学生的群体教育,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拓展教学的广度和深度。

3、社区工作方法

“社区社会工作是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帮助社区成员确定其需要或目标,鼓起其行动的意愿与信心,协助共寻求各种资源,采取行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站。[1] P152”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政治论文,基本上是以理论灌输为主,大多忽视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解决了“知”的问题,却没有解决“行”的问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各个高校都提出要大力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帮助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实现寓教育于社会服务之中,寓教育于参与之中,使大学生达到知行统一。社区工作方法强调教育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与彼此依赖,重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对于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开放性、持续性以及推动社会化、应用型人才培养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引入社区工作方法,可以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介入社会,以学校建立的实习、实训基地为依托,充分利用丰富的教育资源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外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把学校和社会有机结合,一方面协助社会发展,一方面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成长。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利用不同的社区资源政治论文,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学生日常实践结合,通过各种课外教学活动、学术讲座、文艺演出、志愿者和社会服务活动,满足学生多方面的需要,帮助学生树立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认知和动手能力,在实践中学会爱和尊重,学会感恩,最终实现知行统一。在实践教学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进行较综合评价和考核,作为学生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一定会摒弃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适时更新工作方法,切实增强教学实效,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大学生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期的严峻挑战,实现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级才人的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1]]张乐天.社会工作概论[M]:(第二版).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

[3]易钢,肖小霞.学校社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J].高教探索,2007(6):94-96

[4]范燕宁.社会工作专业的历史发展与基础价值理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100

[5]廖鸿冰.学校社会工作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多元整合教育构想[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5):230-231

第7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文化 法治文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

现代化通常是指现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现象,法治与现代化的结合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社会经济变革而产生的,法治现代化日益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实现法治首先需要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体系,而后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①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法律文化都起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作用,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有法律并非就有法治,而法治必须依赖法律。因此关于法律文化创新问题的研究对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治现代化三者关系

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二者存在隶属关系,法治文化属于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良好的法治文化之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例如具有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宗法文化的影响,导致刑事法制的发达,这样的法律文化使人们产生了法即刑罚和法即不平等的观念;再如违反法治平等原则的法律文化,历史上就有一种种姓法律制度,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这两者皆是非法治文化。总之,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发展的前提,而法治文化则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一种是先进法律文化带来的正面推动作用,另一种是落后法律文化导致的负面阻碍作用。先进的法律文化,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有利于推进现代化进程。落后的法律文化,主要是受到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如今在中国也普遍存在。回顾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随处可见封建法律文化阻挠的影子。

法治文化的构建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石,是突破法律悖论的精神依据和推动法律进步的重要支撑。通过法治文化的建构可以树立良好的法治理念,为立法、执法、守法等的实施提供指导和保障。③而法治文化的发展以法律文化为基础,只有对落后的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才能构建良好的法治文化。另外,法律文化对其他文化形态的方向和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为政治文化、经济文化、宗教文化等提供某种背景意义的保障。④因此,只有不断创新法律文化,从而构建文明的、先进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才有望真正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

法律文化的滞后性阻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并不是在其社会机体中自然形成的,而是受外力影响的一种必然而无奈的结果。中国社会真正有意义的法治化进程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如此短暂的几十年,要想改造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积淀谈何容易;况且当下推进法治进程的法学理论界受到中国学术体制管理量化模式的束缚,造成学术腐败以及知识断层,法律文化的滞后性为我们实现法治现代化带来了重重困境。

法律文化滞后的内在因素—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目前存在种种社会问题,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在于制度,实质在于文化。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人治”的法律文化,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

第一,传统法律文化形式上表现为工具主义。中国旧社会中“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纲常礼教”等儒家思想盛行。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学说为理论根据,人们将儒家伦理的“礼”作为约束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将法律视为次要品,只起到辅助作用。法律成为社会伦理和国家行政的附属品,缺乏其独有的个性和功能。

第二,传统法律文化实用上主张和合主义。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否认了墨家的“尚同”主张,发扬了“和而不同”的思想和《周易》“尚中”的观念。面对充满矛盾、复杂多变的世界,主张“执两用中”的观点,讲求中庸之道,反对极端的做法。一方面,承认万事万物皆存在差异,认识到世界是多元化的;另一方面,对待矛盾持调和态度,主张和为贵,讲忠恕,讲仁爱,倡导息事宁人,反对冲突,反对争斗。⑥

第三,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上强调集体主义。以家族本位为精神原则的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宗族集体主义”观念,中国传统社会隆礼重德、重农抑商、任公而不任私。韦伯认为,“宗族集体主义体现了一种与近性法律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亦即强调适应现世而淡化对现世的理性改造,注重宗法秩序而忽视个体自由,注重实质公道而排斥形式法原则”。⑦以上归结并不能涵盖所有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淀,仅仅是从思维模式以及法律的社会文化基础等方面加以阐述。

法律文化滞后的外在因素—学术体制的间接阻碍。法治的进步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取决于法学界的理论推进。所以一个健全的学术机制对于推进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欠缺健全的学术机制不可避免会导致学术贡献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学教育目的的功利性。现行法学教育的目的很明确,要么为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服务,大力提倡报考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法学教育就是为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设置;要么为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服务,当然也存在职业法律工作者同时兼任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个案。以上两类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宗旨所在。即使法学教育设置的初衷不为此,但实际上却导致这种现象的存在。其结果要么导致了人才的官僚化,要么导致了人才的学院化,而真正深入民间去推进法治发展的案例稀少,社会现状与理论研究脱节,公共知识分子都离开了公众,进入了政府机关、单位或者高校,开始其官场的应酬或者高深莫测的理论研究,不再深入社会做实地调查和为民众呐喊。

第二,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失策。在科研评价体系中,科研行政部门通常会根据量的多少来评定职称,或是决定奖金的发放,因为量化管理具有标准清晰、可操作性强等特点。⑧诚然,评估要有一定的依据,学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研究者每年必须在何种“等级”的期刊,发表多少篇合乎要求的文章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还与评定职称、津贴、奖金等方面挂钩,为了不影响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和身份,研究者只能一味追求数量而非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能不以“量”为指标,通过种种办法发表毫无创新之处或新意无多的重复性著述。⑨这种现象在法学研究领域亦随处可见。

第三,法学界内部研究的断层与不和谐。法学界内部研究的断层与不和谐表现在很多方面: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相脱节;部门法研究与法理学相脱节;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研究关联甚少;西方化研究与本土化研究势不两立等等。诸多不良研究现象都为法学理论正确指导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带来了重重困难。如何克服这些困难,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找到正确出路,成为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学术体制的不健全致使法学理论界失去生机,法律文化得不到改进,一方面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得不到改进,另一方面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也得不到传承,间接地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

实现法律文化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

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克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制约因素。此外,法学研究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频繁出现的“两化”争斗现象,而应该把焦点放在如何实现法律界的理论推进,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上。

实现传统与现代化的对接,构建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创新法律文化,构建先进的、文明的法治文化提供历史根据。

第一,打开封建思想枷锁,摒弃落后传统法律文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掌握自己和国家的命运,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石。⑩几千年来形成的官本位、主奴意识在人们思想中已根深蒂固,我们要从根本上铲除它,让人们享有平等,还原一个独立的、主动性的“人”的思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平等、正义等等。要实现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明确现代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从社会契约理论可以看出,人们出于各自目的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法律亦是为契约服务,现代法治的本质特征即“契约型政治”。由此,我们要明确“政治权威源自人们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契约精神,剔除所谓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二,传播现代法律思想,培养民众现代法律意识。要想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要靠我们耐心地向国人一点一点地传播民主、平等、契约、权利的思想,培养国人拥戴法律、相信法律的意识,依靠中产阶级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消解“人治”思想在民众心目中所占比重。与此同时,通过现代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让中国法治精神逐步成长,发展市民社会,鼓励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现代法治的诉求活动中去,使法治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同寻求的目标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中产阶级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其和契约精神有着某种天然的关系,契约精神必将在全社会市民社会的培育、发展中萌芽。我们应该壮大并利用中产阶级队伍在全社会普及培植契约精神。

第三,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从根本上培植国人的法治思想。只有通过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否则移植再先进的理念制度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法律不被信仰终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形同虚设,等同死法,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要想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仅法的制定应严格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民主、程序、科学的要求,而且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监督机制,否则很难激起对法律的信仰。

健全学术机制,构建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第一,制止法学界内不和谐现象,法律的推进应体现正义。改变法学教育目的的功利性,促进法学教育目的向社会转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更多地深入社会实践,知识分子应该还原其源初的公共性,回到民间。不仅法学教育要改变其功利性,法律工作者亦应树立正确的功利观,要把解决社会问题、体现社会正义当作衡量自己利弊得失的基点。

改变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僵局,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估机制。基于学术评估量化管理的失策,在难以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应该科学发展民间学术生产机制,使学术成果与评定职称、津贴、奖金等方面脱钩,还知识分子一个自由的研究空间,减少频繁出现的学术简单重复现象,重学术质量而非数量。学者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优秀学术传统,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做一名真正做学问的人。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的创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优秀的法律理论是法律思想积淀的土壤,法学理论中公平、公正、社会风气等元素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优秀品质。

第二,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体现正义的价值追求。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西方的正义理论为中国通向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法治现代化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在其制度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内因与外因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注重本土文化的同时,敢于大胆汲取全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法治成果。在对法治模式的陈述中,韦伯的现代法治影响最为深远,其虽然是西方文化传统的独特产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作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取向,对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克服发展的先天缺陷有着重要参考作用。西方诸多先进的法治理念,如何在国人的思想意识里一点一点地播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如何能够恰当地同化移植,使其不出现排异反映,这是我国法学界所要肩负的历史使命。

结语

面对中国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和法学理论界停滞不前这两重困境,中国法治现代化难以推进,更不用说在国际社会中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需要内在性转化,也需要对其批判性重构。另一方面,应该还法学界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而不应该停滞不前甚至出现退步。此外,我们要借鉴与吸收西方优秀的法治观念,并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相互碰撞、融合,以此不断丰富我国的法治文化,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及法治实践的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只有不断地创新出先进法律文化,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才会为中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新的能量。中国的法治之路还非常遥远、漫长,充满艰辛,希望通过国家对法治进程所遇困境的重视,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以期待迎来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美好明天。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公丕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理念与机制”,《人民司法》,2012年第15期,第62页。

②陈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辨析”,《社科纵横》,2009年第9期,第80页。

③严励:“法治建设的基石—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57页。

④蒋德海:“论法律文化对其他文化的主导作用”,《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第145页。

⑤许纪霖在华中科技大学第1326期人文讲座上的发言,题为“如何重建公共性: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分化与选择”,2007年12月。

⑥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⑦唐晓林:“法治现代化和市民社会的促成”,《行政与法》,2006年第6期,第43页。

⑧卢萌:“科研量化管理体系研究”,《中国高校科技》,2011年第12期,第20页。

⑨邓正来:《中国书评第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7页。

⑩罗耀培:《民主法治的反思与展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页。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第271页。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62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38页。

第8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

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国所有的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道,将全面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新方案。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调整为“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这既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的重要契机。我认为,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把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统一起来。

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重要性

人文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人。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是以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目的和尺度的,是使人成为“人”的活动。人文教育是教育的本义。在我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高等职业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部分,是职业教育的高层次,应当体现高等教育的属性,高职院校同样是高等学府,是学生成人、成才的殿堂。绝不能狭隘地将高职教育理解为就是职业能力培训,就是以培养“才”为唯一目标,而忽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忽视对“人”的培养。否则,高职教育就会变成能工巧匠式或“手艺匠”式的狭隘的功利主义教育,高职院校就会变成生产合格“产品”的“工厂”。因此,必须从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和谐发展的角度理解高职教育的内在属性,将人文教育渗透在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当中。思想政治理论课自然不能例外。

人文属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属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其教学目标首先在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与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纪律、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的信念与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认同并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纲领和政策,自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推进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积极工作,贡献力量。这一点对于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定位是至关紧要的。但也要看到人文属性同样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固有的内在属性,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涉及的学科来看,不是只涉及单一的某个学科,而是涉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轴心的人文社会学科群,包括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几乎涵盖了人文社会学科的所有门类。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关注的是人生的价值、人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与世界的前途,只有从政治属性和人文属性的统一中,才能更加完整、准确地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内涵。

人文教育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效果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大学生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功不可没。但是,在有些地方也存在着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受学生认同和欢迎的状况,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有些教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只是单调的理论宣传和乏味的政治说教,远离火热的现实生活和学生的思想实际,不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想共鸣,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大力发掘思想政治理论课本身的人文内涵,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人文教学的统一,通过倡导人文教学,拓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领域,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动实践,贴近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展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人文意蕴,摆脱说教意味,改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式,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大学生的认同感,这是切实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功能的必然要求。

完整理解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上是意识形态属性与人文属性兼备的课程,人文属性是与技术至上、功利至上、个人至上相反对的价值取向,具有开放性、超越性,集中表现为对真善美的追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上体现着深刻的人文教育内涵,概括言之,有以下四个方面:

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先不是以“致用”为目标的课程,而是追求“无用之用”。这种定位在表面上看与以能力培养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指导思想相矛盾,但这不能成为忽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由。专业课的用处是显性的应用之“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无用之用”则是隐性的,虽然不能立竿见影,但旨在唤起学生的人文自觉与价值理性,使学生不为专业所局限,不为技术所束缚,自觉按照全面发展的人的标准来思考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关注生命的意义和尊严;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把别人当工具,不把自己当奴隶;遇事能够思考是否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价值理性),然后分析是否可行,提出行动方案(工具理性)。

历史意识与未来关怀人们都生活在现实之中,要更好地理解现实,就不能缺少历史意识;要更好地把握现实,就不能不关怀未来。思想政治理论课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教育内容。虽然高职教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没有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本身就是一门史论合一的课程,离开了中国革命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就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无法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无法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思想政治理论课也充满着热切的未来关怀,教育学生要具有未来的眼光,关心社会和自己的未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理解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最美好、最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个人理想要自觉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一定意义上既是历史课,也是理想课。

社会责任与公民素质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将来是社会的中坚和栋梁,所以,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社会的面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社会责任课,要帮助大学生摆脱个人至上、自我中心的狭隘观念,从理论上说明人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但主要在于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为社会进步做出的贡献;可以通过伟人和先进人物的具体介绍,展示其胸襟抱负、理想情怀、奉献精神和人格魅力,激发大学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教育学生树立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思想政治理论课还是现代公民课,要使学生摆脱数千年专制传统遗留下来的权力本位(亦即官本位)意识、特权思想、人治观念,教育学生树立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权利义务观念、公德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养成相应的行为习惯。社会责任和公民素质应当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核心部分。

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在现代世界,大到国家、民族,小至个人,如果没有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是难有大作为、大成就的。虽然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上以训练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方向,而不是以学生的理论水平为衡量标准,但是从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提高和青年学生的长远发展来看,必要的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能力应当成为高职大学生人文素质的重要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培养学生的基本理论素质与创新思维方面有自己独到的优势,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丰富经验,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各个方面坚持并独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高职大学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既可以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也能够把握其中蕴涵的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矛盾分析、大局视角、求实态度等方法论原则,从中学到创造性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实现

要切实挖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统一,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努力转变观念,确立人文教育意识高职院校大都是从中等职业教育或成人教育转制而来,建校时间相对较短,历史文化积淀不足,尚处于创业阶段,自身传统还在形成之中。所以,与人文学科齐全、文化积淀深厚的综合性大学相比较,人文教育容易成为高职院校的一个“盲点”。在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其特殊的人文属性所决定,必须在人文教育方面有所作为。任何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与活生生的人的对话,在教育者的心中一定要时刻有“人”的存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特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在教学过程中牢牢把握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切实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也不能单纯地从政治教育的角度去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属性和内涵,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将思想政治教育融会到人文教育之中,在人文教育之中自然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认识自己所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教育的双重责任,树立人文教育意识,这是开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人文教育内涵的思想前提。

全面改革教学,贯穿人文教育理念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其内心充满了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与对人生、对社会的困惑,还有一点青春的迷茫甚至叛逆。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主动贴近他们的思想实际和内心世界,主动适应他们的心理发展水平、知识水平和思维水平。要想真正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意蕴,必须全面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把人文教育的理念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并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思考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既要严格贯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使其成为教学活动的依据和指导,又要不拘泥于教学大纲,要善于捕捉青年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思想困惑和难点问题设计教学内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理论探讨和思想引导,证明理论的力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引导学生既要认识了解马克思、恩格斯、、邓小平这样的伟人,也要认识了解张思德、雷锋、王顺友这样的普通人,认识他们的人生经历、思想世界和精神追求;可以尝试指导学生阅读一些文字浅显、篇幅适中的原著,在原汁原味的阅读中领略理论的魅力;在课堂教学的组织上,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辩论法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要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通过精心设计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历史图片、专题纪录片、电影等手段,增强教学的直观性,使学生在轻松愉快之中受到教育,获得启示。在考核方式上,要把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和课堂表现作为重要依据,考核的内容既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和了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也要适当增加需要学生自主学习和思考的内容,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尊重学生的个性思维,使考核具有开放性,切实体现人文素质教育的指导理念。

提高教师素质,树立人文教育榜样亲其师方能信其道。发掘并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文教育内涵,教师是关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的同时,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人文修养,自觉地以“人师”而非“经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砥砺德行,学习新知,言行一致,对自己的职业满怀自豪,对学生充满真挚的热爱,用满腔的热情、丰富的学识和高尚的师德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提升自己的人文内涵,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可亲、可敬、可学的良师益友和榜样。教学是一门艺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要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钻研教学艺术,修炼表达能力和表达技巧,精心设计教学环节,摒弃说教,增强教学的吸引力、亲和力和感染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如春风化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自然地滋润学生的心灵世界,使其受到人文教化。

参考文献:

[1]刘玉清.职业技术院校实施人文教育的策略[J].教育与职业,2000,(5).

[2]高云伟.加强高职院校人文教育[J].机械职业教育,2001,(4).

[3]裴云.对高职教育本质的解析[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1).

[4]顾明远.推进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结合[N].南方日报,2005-02-02.

[5]邬大光.以校园文化为基础构建人文教育环境[N].南方日报,2005-02-02.

[6]朱小蔓.道德人和知识人的统一[N].南方日报,2005-02-02.

[7]熊惠平.“穷人经济学”与全纳教育:中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新话语[J].教育发展研究,2006,(4).

第9篇: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一、理论自觉语境中的法社会学研究

西谚有云“凡社会皆有法”。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天然就有一种密切的联系,这就使得法社会学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在法社会学发展史中,法社会学的诞生一般以1913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出版为基本标志,反映了法学家试图借助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在学术界,法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一般界定为:“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1]因此,研究法社会学,既要洞察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也熟悉法学的发展历史。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看,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改革始于清末改制时期。由于军事外交上的屡屡失利,当时的学者们对外国学习也逐渐由坚船利炮意义上的器物层面过渡到政治议会意义上的制度层面,最终过渡到民主法治意义上的文化层面。在和西方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进行相比较时,中国自身法治传统与法治资源的贫瘠与匮乏彰显的一览无遗。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不归之路。一时之间,“言必称罗马”或“言必称西方”成为中国法学界一道独特的风景。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势话语霸权之下,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以至于除了中国法制史领域的琐碎的制度考证与繁细的文献考据之外,早已经已经不复存在了。也正是这种中国法学的消失,才导致了我们中国的法学研究却要步步以西方为师,最终导致了法学界的集体失语症现象。由此可以管窥法学界的法社会学研究,也不过是西方法社会学理论的一种引入、介绍和传播而已,鲜有自己的理论创新。

与法学界的全盘西化不同的是,经过三十余年的恢复与重建,中国社会学已经由最初的效仿西方,进入到了一个强调“理论自觉”的新阶段,主张社会学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提炼出自己的概念、命题、理论来回应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增强社会学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开创中国社会学发展的新局面。社会学领域的“理论自觉”主张,肇始于费孝通教授晚年的提出的“文化自觉”理论,在此基础上,郑杭生教授则明确倡导“理论自觉”学说,在学术研究上一直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社会学理论,并做出了卓越的学术贡献。

理论自觉的学术主张对于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法社会学既受到法学的影响,也有社会学的内容。法学界的以西为师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单靠法律移植和制度引入是无法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社会的[2]。要想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我们民族的血液之中,需要对中国的社会本身和文化传统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应中国社会情境和文化传统的法律和制度。《法社会学教程》的出版恰恰是理论自觉主张在法社会学领域的一种体现,在其内容上,也透露出一种强烈的理论自觉气息和学术自主主张。事实上,早在1996年开始,本书主编郭星华教授带领着他的法社会学研究团队就开始致力于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提炼、概括再上升到理论层面上来的。这可以看作是理论自觉学术主张在科学研究上的一种自觉体现。而《法社会学教程》的出版就是这种研究思路的一个基本体现,是这些年来在理论自觉指导下所取得研究成果的一个体系化的整理和总结。《法社会学教程》在体系安排上不仅充分梳理西方法社会学的历史进程和理论演进脉络,而且将法社会学理论与中国社会实践和本土经验相结合,分析转型中的中国问题,介绍中国本土的学术研究,以培养了解中国社会实际、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发展属于中国自己的法社会学。这不仅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目标,也是理论自觉学术主张的基本要求。

二、中国法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尝试

在学科属性上,法学和社会学都具有非常鲜明的本土性特征:法律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固然要反映本土的文化传统,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运行和基本规律的学科,也要反映我们所处时代的社会基本特征。与此相适应,法社会学的研究也应该具有本土性特征。作为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也反映了一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根植于本民族的精神传统中的法律文化并不能毫无语境地适用于其他民族国家。因此,即使是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充分参考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中国法学以及法社会学的研究仍然要重视本国法律文化的培养和本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立足于本国的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依靠本土学者基于学术的本土性所养成的对中国问题的独特敏感性,解释中国的社会现象,分析中国的社会事件,从而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

基于此种认识,《法社会学教程》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非常鲜明的本土面向和非常强烈的实践色彩。法社会学作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有两个研究取向,一是规范分析,法学界通常采取这种研究取向;二是实证分析,社会学界主要采取这种研究取向。法学教育界从20世纪80年代即开设“法社会学”本科教程,成果颇丰。但是,社会学教育界直到本世纪初才开始关注法社会学课程的建设,且成果寥寥无几。《法社会学教程》作为社会学界唯一的一本法社会学教材,在编写体例和内容安排上都有匠心独具的一面。在第一编“理论脉络与研究方法”部分,主要从学术梳理的角度介绍了法社会学的基本概括和理论发展史。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概念体系理和论脉络,也有其特有的基本研究方法。从学术发展史角度来厘清法社会学的基本发展历程,对于法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在第二编“法律运行与法律秩序”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运行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希望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运行达成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选择。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很多,编者这里选取了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的若干个重要因素来综合探讨法律运行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第三编“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部分,主要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中国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本土性、现实性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试图从不同的侧面揭示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性,为我们全面厘清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社会学教程》的本土性特征非常明显,是编者有意识地运用理论自觉学术主张,对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高屋建瓴的指导的一个必然结果。

三、创建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

当今世界法社会学学说缤纷,学派繁多,观点各异,但是都以其对法社会学发展所起到的独特贡献而在法社会学上史上留下辉煌的一页。相比较于西方成熟而繁多的法社会学流派,中国的法社会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妨碍中国的学人为中国自己的法社会学发展做出积极的尝试和有意义的探索。《法社会学教程》就是编者为了探寻中国法社会学发展所进行的一次尝试,其最大贡献在于为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发展和中国的法社会学流派的形成进行了本土性的探索。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中国本土的法社会学学说几付阙如。提炼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构建中国的法社会学学派就成为法社会学者的当务之急。而要想形成中国的法社会学学说,就需要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将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与中国的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现代法治化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3]。在中国的法社会学理论与法社会学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中国法社会学学说的产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中国法社会学流派的诞生才能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