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法治与社会经济精选(九篇)

法治与社会经济

第1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改革以前,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来自西方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源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之上。 1978 年以来,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发生了重大转变。整个 80 年代和 90 年代前期,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自己的政绩合法性基础。进入 90 年代后期,"政绩合法性困境"逐渐显露,于是中国政府又开始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目前,正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巩固自己的"政绩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加大反腐败、反贫困和建立社会保障工作的力度,试图通过维护或提高社会公正来巩固自己的合法性基础。目前,中国的领导人和知识精英都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政府最终将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且早在 20 年前就已启动了意义深远的法治建设进程。世纪之交,中国进入了新一轮合法性基础调整与重建的时期。

本文考察了 1978 年以来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转变过程,并展望了其未来趋势。第一部分阐述 70 年代末期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变化的根源;第二部分分析政绩合法性基础的建立及其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讨论社会公正对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意义以及建立社会公正的基本途径;第四部分回顾了 20 年来中国政府在建设民主合法性基础方面取得的成就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经济体制竞争与合法性基础的变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世纪 70 年代末期在中国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其原因不在中国内部,而在中国之外;其源头不在当代,而在 500 年前。即全球范围内的经济体制竞争,已持续 500 年之久的全球一体化进程。

1 经济体制合法性与政治体制合法性的关系

经济体制的合法性决定了它被人们自觉接受的可能性的大小。经济体制的合法性越高,它被人们自觉接受、服从、遵守的可能性就越大。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秩序则是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经济活动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满足的程度表现为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一种经济体制比另一种经济体制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种经济体制就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也就具有更高的合法性。

当只存在一种经济体制时,或者人们不知道世界上还存在其他的经济体制时,经济体制的合法性问题并不突出。在当今这个信息开放的时代,某种经济体制的合法性总是与各种经济体制之间的竞争密切相关的。如果一种经济体制与另一种经济体制相比能够更快地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那么它就将在竞争中获胜,就会被原来实行效率较低的那种经济体制的国家所采用,而效率较低的那种经济体制则要被使用者抛弃,从而失去自己的生存空间。

政治体制的合法性与经济体制的合法性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政府维护的是一个较少合法性的经济体制,那么其政治合法性将因此受到威胁和挑战。与经济体制相比,政治体制与统治集团的利益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有时政府为了保护和维持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只好"丢卒保车",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尽管政府明知这样做将威胁到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但为了眼前利益和切身利益也只好牺牲前者了。

2 世界范围内的合法性竞争

始于 500 年前的地理大发现,启动了资本主义市场向全球扩张的进程,掀起了一场空前绝后的"圈地运动"。资本主义市场把越来越多的地区"圈进"自己的"势力范围",迫使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按照市场的逻辑运转。与此同时,西方列强的殖民高潮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扩张"联袂出击",席卷全球。

就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凯歌奋进的时候,居住在英国的德国人马克思对它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模式--计划经济体制。 1919 年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把这种理论构想在贫穷落后的俄国变为现实。从此开始了长达 70 年的两大经济体制竞争。

本世纪上半叶,苏联用自己的经济发展业绩向世界显示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优势。苏联的经验证明,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只用一、两代人的时间创造出高度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而英国和美国等老牌市场经济国家至少要用一、两个世纪才能完成同样的任务。那些经济极度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发现,计划经济体制为它们提供了一条快速完成资本积累,进而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捷径。从 50 年代至 70 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许多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纳这种经济体制。

然而,进入本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出现了普遍的经济停滞,而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则保持了持续的经济增长。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停滞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经济繁荣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尤其显现在东德与西德、北朝鲜与南朝鲜之间。几十年较量的结果告诉人们,在经济非常落后和简单的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还具有一定的效率,但是当经济发展到比较复杂和发达的阶段时,它就再也无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了。从长期发展来看,与市场经济相比计划经济是低效率的经济体制。

3 计划经济体制失败的根源

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根本性弊端,即"信息机制障碍问题"和"激励机制障碍问题" [1]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所面临的"激励问题"要比"信息问题"更为深刻,也更为严重。计划经济体制原则上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一致的价值观,这就是著名的"价值观一致假设"。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没有一致的价值观,中央计划机构就无法制定出"合理的"计划,而且即使计划制定出来了,中央计划机构也无法使每个社会成员全心全意地按照计划的要求去工作。因此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要求每个人都是非常"有觉悟"的"社会主义新人"。遗憾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存在。

在计划经济的现实中,每个人的物质收益与他的经济贡献没有直接的联系。工人和经理一样,"多干少干一个样"。企业也是如此,赢利了全部上缴,亏损了国家补贴。既然不能使用"物质刺激"这个"胡萝卜"来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于是计划经济就只能选择政治惩罚这个"大棒"来迫使劳动者积极工作。但是,"强迫"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只能使劳动者按时上班、按时下班,也可以使他们生产出指定数量的产品,但却无法使他们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宝贵的经济资源--"创造性"--得到发挥。

现代经济发展是通过科学和技术进步实现的,而科学和技术进步是自由的人们积极进取的结果,是人类创造力的结晶。如果一种经济体制不能为人们提供自由活动的空间,不能为人们提供积极进取的动力,那就不能发挥人的创造性,也就不能推动科学和技术进步。这种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绝对没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它可以通过"摹仿",跟在别人的后面"亦步亦趋",并且可以利用"后发优势""追赶"别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缩短与先行者的差距,但它决不能"超越"别人。当"摹仿"的潜能发挥殆尽之后,计划经济体制就只能实现"外延式"发展,靠持续扩大投入维持经济增长。世界经济发展的记录无情地显示,计划经济体制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几乎没有什么"创造性"的贡献,从简单的花样繁多的图钉、铅笔、暖水瓶,到复杂的不断更新换代的电视机、空调机、小汽车,再到无形的日新月异的科学知识、电影和交响乐,本世纪人类取得的所有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进步都是市场经济体制"率先"创造出来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对科技进步的依赖越来越大,随着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计划经济体制的低效率也就越来越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的竞争劣势也就越来越突出,结果计划经济体制也就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和越来越大的规模退出历史舞台。

二、"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转向政绩合法基础

到了本世纪 70 年代末期,经过将近 30 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人民不但没有得到极大丰富的物质生活,相反却陷入了普遍贫困的境地。同样,人民也没有得到极大丰富的精神生活,得到的却是史无前例的精神贫乏和愚昧无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但没有能够"超英赶美",反而与英美的差距越拉越大,甚至连中国人一向看不起的东南亚小国都超过了中国。这一切无情地动摇了历史唯物主义赋予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1978 年上台执政的新政府,在致力于巩固历史唯物主义赋予的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着手建立新的合法性基础。一是选择了亨廷顿所谓的"政绩合法性" [2] ;二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自己的民主合法性基础。但是,在整个 80 年代,新政府更加注重于"政绩合法性基础"的建设,它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通过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换取人民对自己的支持。它坚定地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并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誓要"一心一意搞建设"。持续十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奠定和巩固了新政府的合法性,并较成功地经受住了"八九风波"的严峻考验。

1 重建政绩合法性基础

当今世界,如果一个政府既不能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又不能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那么它往往就要把经济发展业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亨廷顿指出,"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威权政权几乎毫无例外地被迫去把政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不是唯一来源的话" [3] 。为了换取民众的支持,威权政权的领袖们往往被迫作出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承诺,而且他们还要反复强调这种经济增长是在其他政权领导下根本无法实现的。

邓小平比任何人都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了经济发展对共产党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1982 年他就指出,"要一心一意搞建设。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 [4] 同年,邓小平对来访的金日成说,"我要强调指出,要迅速地坚决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5]1984 年他强调指出,"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这不是短期的政策,是个长期的政策" [6] 。他还反复重申了"对外开放"的必要性和长期性。邓小平说:"总结历史经验,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经验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7] 这一切被概括为著名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中国的基本国策。 1987 年 5 月 12 日,邓小平在会见荷兰首相吕贝尔斯时谈到,"人民有自己的亲身经历,眼睛是雪亮的。过去吃不饱,穿不暖,现在不但吃饱穿暖,而且有现代化生活用品,人民是高兴的。既然如此,我们的政策还能不稳定?政策的稳定反映了党的稳定" [8] 。 1990 年,正当社会主义陷入了全球性危机之时,邓小平向几位中央负责同志指出,"现在特别要注意经济发展速度滑坡问题,我担心滑坡。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的速度,一两年没问题,如果长期这样,在世界上特别是同东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比,也叫滑坡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如果经济发展老是停留在低速度,生活水平就很难提高。人民现在为什么还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例如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 [9] 。在 1992 年的南巡讲话中,邓小平毫不含糊地指出,"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 [10] 。他又说,"为什么'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能够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 [11] 。

进入 90 年代以后,前苏联"激进式改革"所导致的经济大幅度滑坡,又为中国政府提供了另一种新的合法性基础,即亨廷顿所谓的"受益于民主政权失败的'负面合法性'" [12] 。它一方面从反面证明了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策略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从反面证明了政治民主化改革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尽管中国人渴望更加广泛地参与影响自己生活的公共决策,需要更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但同时也需要稳定,需要保住"此时此刻"已经过上的好日子。中国人担心前苏联式的激进政治改革会导致社会混乱和经济崩溃,担心会因此失去过去 20 年中所得到的一切。尽管人们对官员的腐败和任人唯亲、对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对不法奸商的不义之财都深恶痛绝,但是他们更怕失去那些已经握在自己手中的东西。

2 "政绩合法性困局"

亨廷顿在提出"政绩合法性"概念的同时,也提出了"政绩困局"概念。他指出:"在民主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他们政绩的期望。但是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却建立在程序之上,建立在其选民通过选举选择其统治者的能力之上。那些在职的统治者不可避免会作不出政绩,这样,他们就失去了合法性,也就会在选举中被击败。一群新的统治者会接替他们。因此,统治者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导致了这个体制重新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不过,在除一党制之外的威权体制下,在统治者的合法性和政权的合法性之间都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区分。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13] 。

如今亨廷顿所指出的"政绩合法性困局"也开始在中国显露出来。亚洲金融危机打击了中国强劲的出口势头,减少了外资的进入,而国内收入分配不均则带来了内需不足,缺乏刺激的国民经济明显地放慢了增长的速度。政府的"政绩"要出问题了!与此同时,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事情对中国发出了严重警告。即使有持续 30 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即使有牢固的家族统治,即使有一贯效忠于自己的军队,只要没有政治民主,只要存在必然随专制而来的官员腐败、官商勾结、军队干政、贫富不均、经济泡沫,那么只需一次沉重的经济打击,貌似强大的苏哈托王朝转瞬之间就土崩瓦解了。印度尼西亚的事件似乎在告诉人们:持续的经济增长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没有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要求民主政治的出现。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世界经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将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国内市场化改革的继续发展,将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的自主权力。这两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将逐渐削弱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能力。这意味着,以实现经济增长为合法性基础的政府,把握自己命运的能力将越来越小,决定政府生死存亡的力量将不可逆转地转移到"异己势力"的手中。由此可见,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政府又一次面临着寻找新的合法性基础的选择。

三、维护社会公正--重建合法性基础的短期行动

在 20 年改革期间,中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 GDP 年增长率维持在 8 %左右。但是,即使是按最保守的估计,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迅速扩大,基尼系数从 80 年代初期的 0.288 扩大到 90 年代中期的 0.388 , 15 年间增加了 10 个百分点 [14] 。世界银行指出,在如此之大的国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扩大,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不曾有过的现象。与此同时,中国的绝对贫困发生率 ( 贫困人口总数 / 人口总数 ) 也在大幅度下降,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约减少了 2 亿人。这三种趋势的协同并进构成了"中国奇迹"的基本内涵。尽管高收入群体收益较多,但由于贫困群体也受益匪浅,因而使改革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那么在今后一个时期,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既定的政绩"对巩固合法性的贡献呢?答案是改进收入分配,即通过改进分配格局使更多的人从经济增长中获益来提高政府的合法性能力。

1 东亚经验

世界银行指出,在实现经济起飞之前,东亚国家或地区的"领导人都极其迫切地需要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为什么是由他们而不是由其他人来领导国家" [15] ?世界银行发现,"东亚领导们为确立其统治的合法性、赢得公众的广泛支持,制订了分享增长的原则,允诺在经济增长后,社会各阶层均将受益。" [16] 但是,为了实现分享增长或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东亚的统治者们必须解决一系列复杂的协调问题,"首先,政府要说服经济界精英支持鼓励增长的政策。然后,要动员这些精英与中产阶级和贫困人口分享增长的成果。最后,为了争取中产阶级和贫困人口的合作,政府要使他们看到他们确实能从未来的增长中受益" [17] 。

世界银行强调指出,分享增长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而要落实到明确和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上。"为了赢得非精英阶层的支持, HPAEs[18] 的领导人均采用了一些特定的机制以大幅度增加分享增长果实的机会。这些机制因经济而异,但一般包括:教育(所有 HPAEs )、土地改革(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支持中小型企业(香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以及由政府提供诸如住房和公共医疗之类的基本生活服务(香港和新加坡)。几乎所有的 HPAEs 均审慎而微妙地处理与劳工的关系,限制工会的权力,抑制劳工激进主义。与此同时,政府鼓励建立合作的环境以促进增长,而劳工则可从生产率的增长中受益。" [19]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银行强调指出,"这些分享财富的措施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典型的再分配方法不太相同。 HPAEs 不是直接提供收入转移赠与或为特定的商品提供补贴(例如食品或燃料),而是建立合适的机制,增加社会和经济地位上升的机会。其结果往往是,个人和家庭由于看到能获得这种机会并确信只要努力就会得到报偿,因此便更加努力地学习、工作和储蓄" [20] 。

2 收入分配的理论、现实及其政策涵义

"四次收入分配说" [21] 认为,社会的总财富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布状态是经过四次分配形成的。市场是第一次分配的主持人,它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社会财富被以工资、利润和利息的形式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世界各国一样,中国的第一次分配也导致经济不平等。第二次分配由政府主持,理论上说它应该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中国政府实施的再分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那就是"锦上添花"。即受到市场优待的人将进一步受到政府的优待,而在第一次分配处于不利境地的人将再次受到政府的歧视,从政府再分配中受益最大的群体恰恰是高收入群体。财政部最近的一次统计显示,中国政府的转移支付比市场分配更加不平等。非政府组织( NGO )通过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活动实施第三次分配。这次分配依据的是"道德原则"。目前第三次分配发挥的作用可以用"微不足道"来概括,但是它的确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第四次分配也就是所谓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表现为各种犯罪活动,如偷窃、抢劫、贪污和受贿等等。中国的钱权交易和买官卖官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估计。但是,毫无疑问,它对社会公正和政府合法性的损害却是难以估量的。按照这一收入分配理论,为了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中国目前应该实施一种"四面出击"策略:首先,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这一策略,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做大蛋糕;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寻租"机会,通过"釜底抽薪"策略遏制钱权交易规模;同时还可以赢得强势群体对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拥护。第二,改进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确实按照公平原则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确实做到"雪中送炭",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确保起码的社会公正。对于今日中国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干预,那就根本无法缓解或遏制城乡的绝对贫困,为此,收入再分配是绝对必需的。任何声称"借鉴东亚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坚持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实行"无为而治"的主张,都是对穷人和社会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第三,积极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发挥它们的再分配职能,一方面弥补政府职能的缺陷,另一方面与政府形成竞争关系,提高整个社会的再分配效率。第二和第三项策略的目的在于使政府赢得弱势群体的拥护。第四,坚决打击偷窃、抢劫、贪污、受贿等各种犯罪活动,特别是要打击政府部门日益严重的腐败。

3 平等、效率与稳定的统一

一般情况下,"效率"和"公平"被视为两个相互冲突的政策目标,但是在今日中国这一判断并不成立。目前,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有效需求不足,而在商品出口受阻、外来投资疲软的情况下,扩大国内需求是刺激有效需求的唯一出路。但是国内需求并不乐观!为什么?根本原因就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高收入群体只能消费一部分自己的收入,其余的则转变为储蓄,而大多数的低收入人群,虽然有消费冲动,但没有消费能力,其结果就是整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实际上,中国今天所面对的经济问题就是标准的古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由于财富和贫穷的两极分化所造成的生产过剩的危机。资本主义最初采取的走出危机的对策是开拓海外市场,即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随后又采取了国家资本主义特别是福利国家策略来克服古典型经济危机。对于中国来说,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的路子今天都走不通,可行的出路就在于通过改进国内的收入分配来扩大内需,并进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由此可见,对于今日中国来说,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应该是可以统一并相互促进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同时,维护社会公正还可以有效地维护政治稳定。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停止观望,并采取确实有效的行动。这种行动就是建设"福利社会"。

4 要"福利社会",不要"福利国家"

本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其基本功能是通过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广泛干预,为全体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抵御现代社会中的各种风险对公民生活和基本权利的威胁与剥夺。"福利国家"在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增长、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副作用",如财政负担沉重、低效率、公民的福利依赖、对民间自助行动的抑制等等。 70 年代中期的石油危机,在西方世界启动了一场规模空前、持续至今的反对"福利国家"的运动。

作为对这场"反福利国家运动"的反应, 80 年代初,时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的范莱内普,提出了"福利社会"构想,希望用它来取代陷入危机之中的"福利国家"。范莱内普宣称,为了满足社会对福利的不断变化的需求,"必须采取更有选择性和更有针对性的方法,包括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和公共团体与私人团体之间的合作"。针对"福利国家"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副作用",他指出:"当今的一种错误倾向是由拥有日益增多的科层组织的国家从事公平的行动。这是不需要的。国家力所能及的是规劝、调解、与私人团体签合同、定方针和鼓励自愿行动。如果是这样的话,国家的成功就要依靠与社会其他机构(包括雇主的、工会的、地方社区的、自愿团体的和个人的机构)建立关系。……我想强调的问题是:随着今后工业社会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愿望在性质上的变化,我们必须寻求国家与私人行动的新关系;发展新的福利机构;加强个人对自己和其他人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福利社会是必然的和符合人们愿望的" [22] 。

与"福利国家论"不同,"福利社会论"主张,政府不必大包大揽、事必躬亲,而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独自承担全部社会保障的责任,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应该由政府、民间组织、家庭和个人共同承担。可以认为,这种主张对于中国是极为重要的警示与忠告。

四、建设民主法治--重建合法性基础的长期行动

中国 20 年的改革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实际上也涉及到了政治领域。率先启动的政治领域的变革为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变革开辟了通道,而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了政治领域的进一步变革。尽管政治领域的变革滞后于经济领域的变革,但是变革确实是发生了,而且变革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过了许多人的想象。 20 年的经验显示,中国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个"僵化"的体制,而是一个富于"弹性"的体制,它有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因势利导地改变自己的形态。

1 "人大"与"选举"制度的改进

为了加强自己的民主合法性基础, 1978 年以来,中国政府有意识地着手"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一制度的实际状况与《宪法》的承诺逐渐接近;与此同时,也着手"逐步完善"选举制度。目前,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立法和对政府官员的任免,基本上都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尽管在总体上选举仍然是"走形式",但是在改进基层选举方面,中国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1978 年以来,中国选择了一条自下而上的、渐进式的民主改良之路。到目前为止,最引人瞩目的政治改革成就,是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 80 年代初期实行"政社分离",撤消人民公社,恢复乡政府,并确立了乡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

尽管政府保持了对代表选举过程的有效控制,但是随着民主意识的普及和选举竞争的加剧,当选的人民代表的自主性在逐渐增强,相应地政府对代表的投票活动的控制能力也在逐渐下降。人民代表"不听话,乱投票"的倾向也开始抬头,上级指定的候选人落选、上级讨厌的候选人当选的事件也不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顺利当选,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越来越关注"民意"。尽管在总体上政府仍然能够有效地控制选举结果,尽管人大仍然被恰当地誉为"橡皮图章",但 20 年来人大的"议会功能"确实在逐渐加强。

2 拓宽政治参与的渠道

除选举之外,在目前的中国,有组织的政治参与渠道只向"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开放。但老百姓和知识精英都有各自的政治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知识精英选择"关键时刻"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的"献计献策"活动,已经预示了盛行于西方国家的"院外活动"的"苗头"。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作为"压力集团"对中央政府的"游说"活动正在迅速发展。

随着政治协商制度逐渐趋于"名副其实",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也日趋活跃。为了向执政党和社会公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各民主党派越来越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发挥"建议和批评"职能。 1978 年以来,各人民团体的"政府工具"色彩在渐渐减弱,而它们的"代表性"功能却在持续增强。与十几年前相比,它们变得越来越像"利益集团"。例如,进入 90 年代中期以后,工会和妇联自觉地担当起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言人的角色,为他们的利益奔走呼号。但总的来看,社会团体的参政活动仍较微弱,对中国的高层政治决策影响较少。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遏制官员的腐败从而赢得民心,在"选举"和"议会"之外,政府还开辟了一些特殊的政治参与渠道。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设"热线电话"、设立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以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也都开设了"热线电话",帮助政府收集群众意见。但是,"热线电话"和"接待日"仅仅是老百姓"反映意见"的渠道,至于"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意见"能否得到采纳,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态度。近年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各种形式的"公开化"改革逐渐推广开来,增加了公共管理的透明度。除此之外,当通过正常渠道或正常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老百姓会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如爆破,集体上访,游行示威,聚众冲击政府、党委、司法机关,等等。

中国的知识精英要比普通百姓幸运得多,改革大大地拓展了他们参政的机会,尽管政府仍然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那些致力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经济学家的建议,受到政府的重视和鼓励,他们甚至可以直接进入官方决策机构,充当参谋,或是直接出任党政官员。今天的一些学界精英,每逢重大时刻,如党代会和人代会换届的时候或每年的"两会"前夕,都会利用各种媒体发表意见,试图以此影响政府的决策。

综合来看,在当下的中国,真正有组织的压力集团是地方政府。如今为了竞争有限的中央财政资源,使本地区分得一块更大的蛋糕,通过密切地方官员与中央官员的个人关系,通过请客吃饭,通过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送礼,地方政府积极地影响中央决策。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联络地方政府和中央机构的感情,而联络感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行贿"。在此"行情"下,那些不谙此道的地方官员甚至会遭到本地人民代表的谴责。

3 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是恢复检察院和法院,随后进入了"法制建设"阶段,近来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标志就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革"中被撤销的检察院和法院得到恢复,但是司法独立至今仍然没有得到保障。尽管《宪法》把法院和检察院首长的任免权赋予了"人大",但是党政领导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却具有实际上的决定权,而且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拨款也掌握在政府手中。法院和检察院自身的腐败问题也相当严重,并已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 1998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两院"的工作报告险些没有通过。这是中国"人大"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情。

从 1979 年至 1997 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 328 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和批准了 791 件行政法规, 30 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了 7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 [23] 。如此规模的立法活动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未有的。这一时期,制定了第一部《民法》,修改了《刑法》,改革了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当然,立法的成就并不等于法治的成就。"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以权代法"、"党政干预"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令人切齿痛恨的腐败现象。

早在 1979 年中共中央就要求在大、中、小学开展法律教育。从 1986 年开始,中国发动了全民普法运动。 1986 ~ 1990 年期间,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 1991 ~ 1995 年期间,普法对象扩展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与此同时,还在大、中、小学开设了法律课程。

中共"十五大"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国从"法制建设"阶段进入了"依法治国"阶段。"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毫无疑问,"依法治国"原则的提出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一原则要求,从普通公民到公职人员,从一般社会组织到国家机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都要服从法律。它强调"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强调不能仅仅把法治的对象局限于不掌握任何权力的普通老百姓。它强调不能把领导人的讲话当作"法",不能把违背领导意志当作"违法",任何个人意志不经过法律程序都不能成为治国准则。它追求的目标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法律和制度的连续和稳定,避免"因言废法"、"因人改制"的历史规律重演。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突出了"在党的领导下"这一前提条件,亦即依据什么样的"法"来"治国"还得由党和政府来决定,不过只是要求党和政府也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在此前只有普通老百姓才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4 转型时期的政治稳定及其未来发展

1978 年以来,中国政治稳定最主要的标志就是"政权的稳定"。中国共产党稳定地把持了国家政权,武装力量牢牢地控制在执政党手中,令许多发展中国家政治家头痛的军事政变从来没有发生,甚至连发生的"迹象"都没有。其次是"政治制度的稳定"。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制度等,都没有动摇。再次是"治国纲领的稳定"。尽管其间经历了或大或小的几次反复,但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国策和党的政治路线基本上得到了始终如一的贯彻。最后是"社会的稳定"。除了"八九风波"之外, 20 年之间,中国没有出现重大的社会动乱。

奠定中国 20 年政治稳定的基础,一是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二是限制有组织的政治参与的发展,特别是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打击政治性结社尤其是建党活动。毫无疑问,这种政治稳定基础在短时期内是稳固的,也是有效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侵蚀政治稳定基础的因素也在逐渐形成和发展。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中国日益溶入世界经济,国民经济的自主性也将日益增强,相应地政府控制经济增长的能力也将不可避免地日趋减弱。因此,建立在经济增长基础之上的政治稳定也就越来越脱离政府的控制,或者说,主导政治稳定的力量逐渐转移到"异己势力"的手中。其次, 20 年来的政治稳定部分程度是通过"压制"社会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的。但是,随着社会政治参与要求的日益强化,随着社会领域的逐渐成熟,随着对外开放的持续扩大和深化,"压制"的成本将越来越高,而且政府能否继续拥有和保持强大的"压制能力"也是一个问题。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政治不稳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新的集团急起动员参与政治,而与此同时,政治体制的发展却十分缓慢" [24] 。"社会动员和参政范围既深又广,而政治上的组织化和体制化的速度却十分缓慢,其后果便是政治上的不稳定和混乱" [25] 。亨廷顿认为,现代化必然带来"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如城市化、文化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工业化以及大众传播的扩展等",而这些变化势必"使政治意识扩展,政治要求剧增,政治参与扩大",还"削弱了政治权威的传统源泉,也削弱了传统的政治体制。" [26]

亨廷顿指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民在大规模的政治单元中参与政治和受到政治影响的程度扩大了。在传统社会中,参政在农村一级可能是很普遍的,但在农村以上的任何层次,参政仅局限于极小一部分人。大规模的传统社会在权威合理化与结构区分化方面或许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政治参与还是局限于较小范围的贵族和官僚精英。因此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方面是整个社会的各种社会集团在村镇以上层次参政,以及发展了诸如政党那样的新的政治体制以组织参政。" [27] "现代化意味着:一切新的和老的、现代的和传统的集团,越来越意识到它们自己是集团,越来越意识到它们相对于其他集团的利益和权利。确实,现代化最惊人的现象之一是,它在许多社会力量中所产生的觉悟、内聚力、组织和活动的增强,而这些社会力量在传统社会中自觉认同和组织的水平都低得多。" [28]

如何解决社会集团的参政问题,即"集团化的"或"有组织的"参政问题,是不可回避的社会发展问题。美国是通过建立"多元主义政治体制"来解决集团化参政问题的。在美国,各个利益集团通过议会斗争实现利益的表达与综合。而一些欧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则采取了"社团主义政治体制"来解决集团化的参政问题。欧洲国家的"社团主义政治体制"又与拉美国家有所不同。欧洲国家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与职能社团的功能性联系,满足社会集团的参政要求。而一些拉美国家则通过政党组织与职能社团的"合二为一"解决集团化参政问题。毫无疑问,公民的有组织参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任何力量都不能抗拒,因此开放"公开行政领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既然如此,那么中国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倾向于认为,"社团主义政治体制"也许是中国解决有组织的政治参与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1]( 瑞典 ) 艾登姆和威奥第:《经济体制》,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 1987 年版,第 8 ~ 13 页; ( 美 )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下册),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364 ~ 387 页。

[2] 、 [3] 、 [12] 、 [13] ( 美 ) 亨廷顿:《第三波-- 20 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58 页、第 59 页。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0 页、第 11 页、第 79 页、第 78 页、第 235 页、第 354 页、第 370 页、第 371 页。

[14] 世界银行:《共享增长的收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中译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年版。

[15] 、 [16] 、 [19] 、 [20] 世界银行:《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中译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10 页、第 9 页、第 111 页、第 111 页。

[18] 指以日本为首的八个亚洲经济实体。

[2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是这一理论的鼓吹者,也许还是创立者。

[2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编:《危机中的福利国家》,中译本,华夏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7 页。

第2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一、安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

安徽区域经济发展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与会代表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如何促进安徽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卫教授从创业环境的角度提出了安徽省城市创业环境评价及其优化政策设计:基于GEM框架的实证研究。他运用GEM研究框架将创业环境综合为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教育与培训、研究与开发转移、商务环境、市场开放程度、有形基础设施、文化与社会规范等九大因素,并运用回归方法分析了创业环境因素对创业机会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优化安徽省城市创业环境和创造创业机会的政策建议。唐根丽老师利用GEM专家问卷调查数据,对安徽省芜湖、合肥、亳州等三个城市创业环境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创业环境、缩小城市间创业环境差异性,进而推动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建议。刘冬华博士从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城市创业环境的评价差异性比较分析入手,对安徽省创业环境问题进行了探讨。

万红先副教授从新型工业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研究出发,提出了建立一套适用于安徽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工业化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该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测度了安徽新型工业化发展水平现状,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安徽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战略措施。

马慧敏老师按照我国第三产业的分类标准,选取了14个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安徽省17个市分别进行了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通过对各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各市第三产业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调整的方向。

秦超副教授对安徽省1985―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的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总结了安徽省“十五”以后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现状,提出了利用外资促进安徽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政策建议。

胡登峰博士在分析了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必要和充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苏皖浙沪三省一市汽车产业发展态势,运用“区位熵”、“积聚经济效应”、“关联效应”比较分析了这三省一市汽车产业集群情况,最后,提出了发展对策。

二、安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安徽经济腾飞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如何加快安徽中小企业发展,与会代表分别从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融资以及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冯德连教授认为,安徽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家素质、税收优惠、东道国潜在消费数量、国内政策扶持和企业资本运营能力等,促进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成长的对策主要有健全与落实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政策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服务体系,以及鼓励企业家创业和中小企业吸引国际化人才等。

孙君老师分析了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困境及其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提出了解决安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程昔武副教授分析了安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信息化过程中中小企业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以及信息化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影响,提出了中小企业信息化进程中基于COSO内部控制的安全对策,并引入IT治理模式,致力于促使安徽中小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安徽金融市场发展问题

安徽经济的兴起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和完善,构建科学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促进安徽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

潘淑娟教授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绩效进行评估,结论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成效是表面的,并没有达到改革预期的理想目标,而是沦为了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工具,也不符合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需要把握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另辟蹊径,建立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曹强老师指出,安徽省的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融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所隐藏的金融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进一步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完善安徽省金融体系,使其健康发展。

郑瑞坤老师用单积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ARIMA)对安徽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进行了时序数据分析,为安徽房地产投资提供了较为准确的预测结果,对于预测未来、分析安徽房地产投资状况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参考依据。

虞文美老师在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衡量金融生态的九个通用指标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按照数据的可得性和便于比较的原则,对安徽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困难和主要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了加强安徽省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建议。

四、安徽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问题

安徽省已正式展开了“生态省”建设工作,研究安徽省经济、环境和能源系统的协调发展状况,对加快建设“生态安徽”的步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重要意义。

鲁峰教授提出了适宜低洼地生态经济发展的几种模式,以及借助自然力,改变沿淮低洼地生态面貌的新思考;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修复和重建低洼地生态系统;提高低洼地的自然生产力、经济生产力、景观吸引力、可持续发展力,完成土地功能的转变;低洼地景观开发应与旅游开发充分结合,二者相互促进。

李超老师提出了基于AHP的安徽省经济―环境―能源协调发展能力的测度与评价理论,他在对安徽省近十年(1997―2006)“经济、环境与能源”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安徽省经济、环境与能源系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建立了系统层次结构评价模型,根据AHP评价结果计算出各系统间的协调度,对安徽省历年的经济、环境与能源的协调发展能力进行了测度与评价。

张士杰老师对安徽省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能源结构进行了相关分析,提出建立完善的能源评估体系、制定符合和谐社会的能源战略、降低能耗,建立节约型能源系统以及发展多元能源结构是解决和谐社会中能源问题的必由之路。

五、科学兴皖的法治保障及其他问题

为了有效实施科学兴皖战略,与会代表还就科学兴皖的法治问题、新农村建设、促进合作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于科学兴皖的法治保障问题,胡建老师认为,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而是具有一套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尽量减少纠纷并使社会长期处于和谐状态的社会,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一种较为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诉讼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因其具有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简便快捷、分散和制衡司法权等制度价值而在化解民事纠纷,构筑与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

梁家贵教授指出,新时期农村宗教发展迅速,出现民众信仰呈多元化趋势、宗教种类以基督教为主、极易出现异化、不同信仰存在潜在矛盾、境外势力加大宗教渗透等五个特点,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要加强管理、切实关心和保障广大农民利益,铲除腐败,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风气。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构建安徽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安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3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作者简介]刘巧丽,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1―0174―03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第4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因此,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民事权利的法治保障进入到法典化时代。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针对“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在学习中,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从十八大以来,针对建设法治经济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其中包括建设法治经济的基本方向、法治保障和实践路径,深入解析了法治经济的基本问题,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提供了理论指引。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从制度理念和顶层设计上厘清民法典与法治经济之间的基本关系。

一、民法典为法治经济提供法治精神和市场规则

第一,民法典为法治经济提供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私法标准,即在法律规范下保护市场体系中的民事权利和平等竞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个人的民事权利保障需要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最高价值。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价值在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和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从国家本位走向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在民事权利基础上构建民法规则。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民法典为法治经济提供市场规则。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市场经济固有规律带来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但是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民法典的法治保障。建设法治经济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规则。2006年5月12日,在总结浙江改革开放的经验基础上,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同志提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换言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治的民法典,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惩治,法治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

二、民法典为法治经济构建最好的营商环境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现代经济体系的构建日益需要法治化的營商环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制度安排,民法典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基本涵盖了营商环境的十大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一是开办企业,二是办理施工许可,三是获得电力,四是产权登记,五是获得信贷,六是保护少数投资者,七是纳税,八是跨境贸易,九是合同执行,十是破产办理。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影响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其他方面,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法治化评估体系和指数,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管,完善政府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政府行政决策的多方参与机制等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规健全并有完善的顶层设计。民法典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带来良好的法律秩序,使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法治化,从而使市场经济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清晰化、条理化和规范化。

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更需要用民法典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9年2月2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明确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革开放累积的经验表明,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在建立现代经济体系的时代,构建法治经济的基本框架在于建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尤其是要明确政府权力清单和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进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尤其是与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密切相关的民法典。因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并且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则惩处违法行为,比如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法律问题。

三、民法典为法治经济中的民事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民法典可以制衡行政权力和保护民事权利。十八大以来的基本共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政府干预过多、政府监管不到位等行政问题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政府权力清单与市场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保护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市场经济需要民法典来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民事权利,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早已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市场秩序不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需要民法典作为市场活动的法律保障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依据。“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即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长远来看,市场经济需要从命令经济转变为法治经济,其中命令经济表现为政府机关和党政官员对经济发展存在行政命令指挥;法治经济应当建立在法律规则清晰、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经济形态基础上。从现状来看,中国社会转型面临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工业发展以较高的工资报酬和更为自由的人身关系吸引着农业劳动者,农村居民大量变为城市居民;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社会变革深刻改变了社会结构分层;商业观念带动法治观念的进步和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要求。此外在建设法治经济中,领导干部需要具有法治思维和使用法治方式,带头依照民法典协调、处理各种民事纠纷,避免出现法律隐患和法律遗留问题。因此,建设法治经济的当代使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理念和规则体系。

第二,民法典引领市场资源与政府规制的良性互动。2015年2月1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经济的法治理念、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未來发展方向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经验总结和制度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立场在于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即在法治框架和法律规则下以法治精神引领市场要素和政府规制的良性互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本身就是同一制度探索的两个侧面。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个基本事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意味着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渐进化;法治经济改革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演绎,根本任务是探索实践既紧密结合发展目标又能够有效降低整体市场交易成本;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不仅能够降低政府的交易成本还能够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民法典就与法治经济完美统一起来了。

四、民法典为法治经济处理利益纠纷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5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内在契合性

1.相同的产生背景

公共治理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均为利益失衡和制度失范。从利益观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产生进行审视,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双重失灵而导致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衡,其实也可视为是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从表面形式来看,这种失衡体现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失衡,但从理论根源上讲,则是一个制度失范问题,即可归结为权力和权利之间的配置失范问题。民法以个人为本位,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行政法以国家为本位,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具有客观存在性和合理性的社会整体利益则处于制度规范的真空。所以,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从制度规范的视角对权力和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使二者能相互渗透、有机融合。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权力和权利进行社会化的洗礼,使其深深打上社会化的烙印,赋予权力和权利一定的社会化内涵,使得权力和权利行使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公共治理理论从宏观视域进行分析,我们同样不难发现,其产生背景也为利益失衡和制度失范。公共治理理论的产生源于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承担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因此,政府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披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外衣,侵犯个人利益,使原本属于社会公众的、为公众所共享的公共利益同公众本身产生了对立。公共利益的工具异化造成了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进而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这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失范。公共治理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形下由政府一元治理转型而来,其本质在于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公民社会,让公民社会和政府一起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共治”来遏制公共权力的扩张和违规运行,避免双重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耦合的历史使命

公共治理和经济法都致力于在满足各参与主体利益的同时,以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民法和行政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民法和行政法无法承担的克服和弥补双重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而采取双重干预(干预市场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历史使命,与强调单向权利维护的民法和行政法不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既侧重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又要兼顾市场个体权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而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应运而生的公共治理理论,产生的直接动因同样是为了应对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通过作为元治理作用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形成互动性的治理网络,建构一种新的政府———社会———市场三位框架下的多元治理模式,克服市场功能性缺陷与政府的机制性缺陷以及功能性缺陷,调和不同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3.相近的作用领域和作用方式

市场与国家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如何配置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是制度经济学永恒的讨论主题。市场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状态,市场的出现有效调解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监管应运而生。市场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使得市场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而此种监管就是经济法的核心功能。正如金泽良雄所云:经济法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着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7]。在全球化和信息化冲击下的现代社会事务,无论单纯地依赖个人自治和市场自治,还是依靠单一的政府治理,对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其不足之处,因而体现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的产生便成为必然,而且客观上也要求这些体现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在治理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各尽所能、民主协商、共同合作,因而,公共治理便成为克服和弥补双重失灵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深受人们的热捧。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8]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最终促成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见公共治理理论与经济法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内在精神追求上采取的作用方式与作用领域有着不谋而合、异曲同工之妙。

公共治理理论引入经济法的积极意义和理论边界

(一)积极意义

公共治理与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的勾连关系表现为:公共治理实质上是政府让渡部分权力给公民社会,联合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具有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通过“共治”的网络合作管理模式,促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其提供了两种层面上的思维性资源,一是实现主体上的多元化,二是干预手段上的柔化。首先,在传统的公共管理中,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于政府单向度的管理和服务。但是在后现代主义的视野中,现代社会存在着“权力去中心化”的趋势[9]。这种后现代视点提示我们,在一种后现代结构的社会中,单一权力核心主体已经不再适用于整个社会的管理模式。按照福柯的话语,即应当将社会管制模式从“圆形监狱”[10]转换为“环形监狱”,使社会上的多种主体都能纳入公共治理之中,实现权力多中心化和权力来源的多元化,使得各种力量都能够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在多权力中心的总体框架下,其着重强调的是包括公民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内的各种中心都被纳入社会事务中,使社会事务真正变成个人事务,实现两者的统一。其次,公共治理强调公民的民主参与,使其在公共服务的种类、规模和生产上具有发言权,同时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从服务需求的收集到服务结果的反馈)中与公民充分互动,也就是说,实现公共服务与公共治理决策民主化的内在一致性[11]。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运行公共治理过程互动化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及时反馈公共服务分配结果,进而促进公共服务分配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由此可见,无论是决策民主化,还是治理过程参与性都是干预手段上柔化的体现。原来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部门一般遵循的“命令-服从”模式,并不能在人们心中产生足够的信赖力量,使人们信服法律的规定。而将公共治理引入经济法价值目标,就是利用干预方法上的柔化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使主体行为更趋理性,使政府干预获得更大的正当性以及更坚实的民意基础,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一条可供理解的进路。公共治理理论能够弥补传统国家———市场分析框架的不足,对我国经济法治理现象的变迁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指导性。它正推动经济法主体的多元化和合作治理体系的形成,推动经济法调整规范的软硬兼施,推动经济法治变革的民主化,推动经济法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2]。

(二)理论边界

作为一种并非本土产生的新型社会治理范式,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套用于经济法,应明确认识到在理论引介与现实观照的过程中,无疑存在一个适用范围和理论边界的问题,否则,会造成水土不服,并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首先,从中西方文化渊源的比较来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国家则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因而奉行对国家权力严格限制的观念,把自由、机会均等、参与合作、个人独创精神奉为立国之本。在这样一种文化传统下发展起来的公共治理理论,其精髓和灵魂体现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合作。而我国的文化传统则是建立在“官本位”基础之上,奉行国家利益至上,因而,没有限制国家权力的习惯和观念,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通过中西方文化渊源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传统文化渊源与产生于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的公共治理理论所要求的文化土壤相差甚远。虽然我国经历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但臣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营造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合作的环境氛围还尚需时日。因此,把公共治理理论移植于我国经济法,应谨慎选择和有鉴别地吸取其合理之处。

第6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摘 要: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和直接动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发,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11-0037-05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作为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小康社会”主要是一个经济发展目标,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改革是强国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继续推进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和政治动力。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径和直接动力

在十六大报告中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55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政治主体文明素质的提高、政治关系的改善和协调、政治意识的科学和进步、政治结构的创新和优化、政治制度的革新和完善、政治行为的理性和有序等。[2]

党的十六大之所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说,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广义)文明结构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客观需要决定的,反映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在各种矛盾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实现的,有其内在的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32-33由此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清晰地向人们展示了社会形态的结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32与之相应的是,文明的结构也必然地表现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狭义)文明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基本原理,科学地阐明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是以其为指导,我们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规定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证明,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多方面的。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而这种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离不开社会文明提供的社会环境和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必经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多方面的。事实上,党的十六大确立、十七大进一步完善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六大确立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1]343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4]15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所以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还取决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和政治文明的功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即“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343。显然,这样的小康社会,是社会的全面进步状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们日益增强的民利要求,需通过丰富的民主形式和渠道来满足;各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和调节机制,需要完备的法制来提供;各方面秩序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效的政治控制和协调机制来维持;良性的社会结构,需要不断创新的政治机制来建构和维持;社会的生机与活力,需要通过合理而有效的治理方式来维持;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5]所有这些,都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是在非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进行和实现的,就其核心内容的建设和发展而言,它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而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改革,即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不断改革的社会。只有通过一系列合乎实际的、相互衔接的改革,才能克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完善的方面和环节,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臻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当然,改革与创新是密切相关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创新,创新就要改革。

二、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促进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促进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和保障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首先,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现实;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政治体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民主经济。在经济领域,没有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充分民利,就不可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也就不能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经济民主又是与政治民主密切相关的。发展经济民主,不仅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民主的发展来促进和保障。二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从根本上讲,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一目的更为直接,而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目的则主要是通过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来实现的。这种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深化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从领导体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行政管理体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组织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主体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制上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所以邓小平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时曾强调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6]176三是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有序、和谐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可能搞建设。”[6]199“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6]28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善和协调政治关系、创新和优化政治结构、改革和完善政治制度,将会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有序、和谐的政治环境。

其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的十六大提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政治体制改革对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一致的,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文化民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可以为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再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明确提出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十七大进一步强调,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是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系中,政治系统和谐占据了首要的位置。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政治和谐的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改变的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不民主、非法治的不和谐体制因素,以构建和谐的政治系统。在实现政治和谐的基础上,进而推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和谐,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中不难看出,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助推器。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

此外,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党和国家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这一重要任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22

1.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各国国情不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是多样化的。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独特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条道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归宿,规定了党和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光辉。这条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架构;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求,又有符合国情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旺盛活力和广阔前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具体化,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之路、成功之路、必由之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确保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的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

2.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53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臻于完善。

3.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4]22这一重要原则要求,是由政治体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人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既是重要内容,也是强大动力。这就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进程,而必须同这个总进程相协调。这就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要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深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的主体。从根本上说,我们搞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为了人民,即为了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又要紧紧依靠人民。要准确把握广大人民的政治意愿,努力适应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人民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应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还是同广大人民日益增强的政治参与新期待新要求相比,我国政治体制都还有不少亟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和环节。必须根据十七大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原则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

4.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科学理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指针。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指导方针和重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7]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要把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最基本的依据。为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切实保障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愿望要求、维护自己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的各项民主制度、法律和程序。其次,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要努力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各方面改革全面推进,并使各方面改革相互协调,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再次,必须坚持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目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目的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要围绕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适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需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和坚强的政治保障。

参考文献:

[1].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邸乘光.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的思考:上、下[J].合肥学院学报,2005(2、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5]周平.政治文明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社会主义论坛,2003(2).

第7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生存 发展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在此方针下,国有企业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要依法经营。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生存与发展之本,其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依法治企、盈利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是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为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市场体现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受这种指令型经济影响最为深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国外跨国公司与资本涌入,国有企业必须转型橐婪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而充满活力的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国公司及私营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生存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依照体现公有制经济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企业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之本

(一)人治管理模式的弊端

在我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由于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人治大于法治、人治重于法治的人治管理模式比国外尤其是西方更加普遍。人治型企业完全把经营管理的成败寄托于领导者或企业家个人身上。一个强有力的领导者或企业家的确是开创和发展事业的关键。但是,如果企业缺乏对领导者决策的有效约束与监管,个人的失误又很容易导致整个企业的失败。同时,企业领导的巨大权限与影响,使得领导的更迭势必随发展思路与理念的变化而影响企业发展的稳定与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再则,国有企业领导缺乏约束与监督,势必滋生腐败,甚至引起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

(二)法治与人治的辩证关系

纵观国内外的企业发展史,大凡人治型的企业,“人在企业在、人亡企业亡”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的规律。相反,在法治型的企业里,不仅可以依靠制度有效地防止决策者犯错误,而且对于已经做出的错误决策也能够及时加以纠正。这样,即便个人退出了,企业仍可基业长青。如果把这种法治型企业比作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那么每个人都是机器上的一个零件,零件坏了可以换,但不会影响到整台机器的运行。

突出“法治”,并不是对领导者或企业家作用的否定,而是强调个人要依靠制度发挥作用。大凡成功的企业家、最终都会主动把企业从“人治”引向“法治”,自觉接受制度的制约。这是企业领导者的一种个性修养,也是企业实现长盛不衰的保障。

(三)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出现人治模式管理体制

1.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能够对企业的决策产生巨大的约束与监督,充分发挥集体与团体的智慧,将企业发展经营决策的失误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法治企业是按一套规定的制度运行的企业。这种企业也需要精明强干的企业管理者,而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与权力是制度赋予的,而且要受制度的制约。

2.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制定国企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能够有效约束企业领导的权限与影响力对发展目标的干扰。国企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一定阶段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人民现实需要、社会亟需解决和党的政策鼓励支持的,在较长时期内制定的符合国家、人民、社会和党的利益的,是在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发展方向。

3.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企业领导管理有自律为主转向他律为主兼有自律。“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从近代社会制度的发展与现实社会来看,西方社会提倡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并由此制定法律约束体制才是当今现实社会遵循的圭臬。无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法治,杜绝腐败必须以他律为主可兼有自律。

4.树立国企员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经营企业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国企的监管不在是单纯的领导监管,而是集体监管体制约束,国有资产可得到有效的保护。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保证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向前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法治理念,必然是有利于公有制与国企的发展壮大。

三、结语

第8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一、经济社会

经济社会是得到社会——政治性认可的规范、制度和规章以协调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下方政府行政权力为起点,从经济领域进行了一场全面的变革,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则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民主经济、民主管理也运用到了企业经营中。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变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资本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这些经济成分自然也分解了原有社会结构。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等新生的社会力量异军突起,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他们需要参与到民主运作过程中,以期民主决策中更多地反映自身的利益。从农村到城市,社会结构的分化表明利益主体的多元,而政府的下方权力也从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独立主体参与到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与社会团体的参与热情不断高涨。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参与式民主也获得了广泛的发展。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催化剂。市场经济意味独立的经济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在获得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各经济体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公平的竞争。市场经济的背后体现了自由的诉求,一方面,自由资本的流动要求的打破某一经济主体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的自由活动空间为公民、社会团体表达利益诉求,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民主条件。自由平等的市场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完善,《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事实上从法律角度界定了公民的自由,它承认公民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占有,并且保护公民的合法所得。经济社会这一场域的发展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不但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应该扩大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而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引发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使得中国社会中“穷人”与“富人”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在稳定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如何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表达诉求,对执政党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尤为重要的是,腐败作为一种社会毒瘤在市场经济过程不中不但渗透到经济社会,而且也腐蚀到了政治与国家机器,而公民社会的成长与发展则是遏制腐败蔓延的一剂良药。

二、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可以是国家、家庭以及市场组织以外的人和组织,其中很小一部分是近年来人们熟知的所谓“非政府组合”更大的一部分是“非营利组织”;还有更大一块是“草根组织”,这些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在家庭、国家、市场以外占据的空间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或社团的外部效应,即这些社会团体可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表达的渠道,可以用自己动员起来的力量来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回应自己的要求,从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滥用权力。一个日益发展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一种与公权力相互制衡的社会状态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好发展。在中国社会组织的逐渐发展壮大是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和成熟的反映。据统计,“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迅速发展,从1996年的18.4万个增加到2005年的32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500多个),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53.2万个。”从民主政体运行来看,这些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代表了各自组织的利益需求,他们通过吸纳具有共同利益的公民参与到组织中。当某一民间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利诉求时,其成员会参与到影响政府决策活动中来,相关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考虑到这一组织的需求,并通过对话与协商平等的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而政策的执行更会受到民间组织的监督,以保证政策的执行情况反馈到相关政府那里。因此,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本身能够加速民主的运转,而作为民间组织的纽带,社会资本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作为一种内在支撑,公民文化的培育与发展能够更好的培养公民政治素养,教育公民如何形成价值认同与参与能力,如果说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那么公民文化则是促使成员相互信任的重要条件。民间组织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关系到民主化的进程与品质。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民间组织发展那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使得民间组织在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过程中影响力还不够。主要原因是,民主机制和参与渠道尚不健全,很多民间组织为了维护其成员利益不惜通过一些非常规的活动影响政府行为,比如在我国不断出现,其很大的原因是公民没有很好的制度化的参与途径来表达自身的诉求。问题的另一面则反映了国家机器在现代化过程中被利益集团所腐蚀,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频发,从而使得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这不但会影响民主化过程中政治秩序的稳定,而且会严重的削弱民主质量。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影响民主政治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意味着直接影响民主政治,其所需要的条件便是国家机器对于民主制度的有效安排。

三、国家机器

从国家机器这一场域来看,在国家和社会民主转型与巩固过程中政府力量依然不可或缺。面对社会不同群体利益诉求,没有强有力的统一力量,是无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效协调和整合。如果说专制政府主要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那么民主政府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对公民权利加以捍卫和保护,而要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民主政府必须具备汲取自愿的能力,这需要选择一支有效的官僚队伍可为政府服务。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提供公共服务,二是维护秩序稳定,调节利益纠纷。政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得公信度是检验社会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标准。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能否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否将自身利益与整个社会、国家利益相统一,政府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关键。政府的活动需要政府行政人员来具体实施,而行政人员在政府活动中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内在张力导致的行政不作为或腐败行为都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度,降低政府与重之间的信任值。众多周知,当前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导致了公民对政府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持不信任的态度,政府也失去了公信力。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和政府权力的滥用,腐败问题呈现出日趋扩大之势。“开始有人还是战战兢兢、小心翼翼地去做,但不久胆子便大了起来,甚至变得肆无忌惮,而且这种事很快便从个人的特殊行为变成一种普遍的行为。”令人欣慰的是,腐败问题已经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法律上不断建立健全严惩腐败的法律法规;在机制上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体制。不仅要让公民更好的监督政府,加强社会群体的监管作用,还要提高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性,赋予其相应的监督权力,同时更应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使公民通过自身参与能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力。这一民主运作过程本身有利于提升了政府公信度,更有利于提升社会主义民主的质量与品质。而这一切举措和行为都离不开健全法律法规的保障。

四、法治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二者紧密联系,没有法治的民主很容易出现“多数暴政”或者是沦为少数人的专制。法治不仅仅意味着制定了法律,专制政府也会制定法律来为其服务,法治的精神要求被遵守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这就是主义的价值理念。“一个国家即使存在比较详尽的法律条文或诉讼制度,只要其最高立法者的权力不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或者其最高司法权不能与最高行政权真正分立,相互制约,那就仍然是法制国,而非法治国。”主义认为,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公权力一方面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另一个方面公权力要保护私权利,它体现了自由与人权的精神内涵。因此,法治对于前面四个场域能否获得相对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30年法治进程,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法治在民主政治社会中得到了深入的体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结束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带人对“”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并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国家战略目标,领导人对于法制重要性认识则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新的高度。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标志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上迈出了坚实一步。市场经济意味着法治经济,政府要从过去的依靠计划、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市场、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的治理手段与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行为走上了法治的轨道。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标志着法制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在此之后,颁布的一系列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保证了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运行,公民的权利也得到有效的保证,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出台不仅规定了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而且也限定了依法行政的法律范围。随着法治这一场域的进一步影响,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机器的相对独立性会有制度保障,更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提高。

第9篇: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法治;市场经济;先进文化

一、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久远内涵丰富的术语,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市民社会一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Politike Koinonia”,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这里所指的城邦的概念就有点类似与现在的国家。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契约论思想家洛克等人提出自根据民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批判了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的社会国家观,他认为洛克把政治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是矛盾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人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他认为,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继承,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发展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将其分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但他批判了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石,理由是,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本源,只有家庭和市民社会本事才能组成国家。二:在物质关系的过程中,不同的阶级、家庭,以及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事实上就是市民社会,而这样的市民社会正式的表现形式就是政治国家。因此,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可以对市民社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所谓市民社会,是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由市场经济原则培育出来的、人与人或者说市民之间及集体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社会组织构成。

二、市场经济与入世背景下的中国市民社会

从秦始皇开始,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体制随着朝代的变迁始终扮演着历史的主角,强大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庸尚和的社会意识形态使得中国古代人民的思想和行动都禁锢在封建国家圈定的牢笼里,国家政治的权利压倒一切,贯穿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的,社会与政治国家不但没有分离,反而被政治国家吞噬。这种情况,到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正如北大怪才余杰说过的:“自古以来,中国只有顺民,也有暴民,唯独没有公民”,古代的中国,只能是“人治”“吏治”,法治根本没有存在的历史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经济上学习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政治上高度中央集权,使得本来就孱弱的市民社会被逐渐的削弱甚至消失,所以,在传统的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传统的中国缺失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但是在当代中国,市民社会越来越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势头。中国自1978年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解放了生产力,农村的经济得到飞跃发展,才使得市民社会的形成真正成为可能。(2)在城镇,国有企业不断的改善调整经济结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在经济建设中也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居民的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其思想和价值观开始变得平等,自由,独立。居民,家庭,社会作为市民社会的因子,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活跃。(3)在民间,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活跃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弘扬先进文化,培养法律意识,解决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成为了市民生活和法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不可或缺的桥梁和纽带。

另一方面,中国入世催生成熟的市民社会。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入世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催化剂,它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弥补中国市场经济的缺陷,从而将被政治国家吞噬的市民社会解放出来,并不断催生成熟的市场经济,为中国法治的实现夯实基础。

三、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

(一)大力推动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不可否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才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要坚持“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主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经济领域内,大力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同时政府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通过“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形成手牵手,向前走的大好局面。(2)加强我国政治制度建设。随着市民社会自主意识的高涨和自治水平的提高,公民对制度建设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也在逐步加大,在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制定严格合法的程序,保障政府与社会公共的对话,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制度运行公开化,透明化,更加深层次的推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互动。

(二)通过法治推进实现市民社会

法律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大的调节作用,社会关系以法律为基础,没有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市民社会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主体地位是平等和自由为基础的,体现了私法文化的发达,市民法因此运用而生,成为组织和联系市民社会的纽带。因此,市民社会离不开市民法,市民法和市民社会是统一的。而且所谓的市民社会绝对不是纯粹自治的无政府状态,它需要法治去维护,保障和促进其发展。因此,我们要做到(1)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活动统统依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2)大力培育法治精神,培养法律意识,落实公民的权利,限定法治国家的权力的界限和内容,达到市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互相促进,有机统一。

(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古老国家,中国社会的传统思想如等级观念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再加上市场经济给国人带来的冲击,使得在市民社会中存在很多缺乏信任,论资排辈等不正之风,这些不良的价值观严重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土壤。

总之,中国的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和各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起步晚,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要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就必须促进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不断成熟完善,形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以法治推动实现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不断完善法治建设,走多元的发展道路,使市民社会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4、197、198、201、207、216、239、244、252、260.

[2]范毅.加入世贸组织给宪法学研究带来的新课题[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