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治理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治理制度论文

第1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以邓小平 “一国两制” 构想为根本方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国两制”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精神和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有关“一国两制”的规定是基本法起草的依据,因此,“一国两制”是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指导方针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二是维护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五十年不变。〔2〕 此外,杨允士指出:「“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3〕 “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指导思想,〔4〕不但确保了港澳地区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同时又一再阐明不在这两个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及政策。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也即整个国家和各地域单位之间关系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以来都是主张单一制国家的形式,即各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隶属中央。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国两制”,代表着对原来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模式的重大变更。“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首创,成功地将国家统一、国家主权、不同社会制度和国家结构等国家理论中极为重要和对立因素协调在一起,从而使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它地区共存于统一的单一国家内。因此,人们通常提及联邦性质的情况,波多黎各或格陵兰的联合国家,以及西班牙自治区的广泛自治,均不能与“一国两制”相提并论。“一国两制”可视之为当今世界上最具独创性的伟大构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州所享有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体现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权力上的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2)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澳人治澳;(3)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具体而言,除了国防与外交事务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5〕、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专业管理权〔6〕等〔7〕;(二)在立法领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但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立法权限〔8〕外,还将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视为例外情况;(三)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地区司法组织,这是很奇特的现象;(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参加不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综上所述,“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一国两制”构成了高度自治的基本精神和精髓,并成为区别于单一制下其它自治形式的特点〔9〕,是高度自治的开创性意义之所在。高度自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在规范了高度自治的形式后,界定了特别行政区具体的自治权力的范围和内容,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体现出高度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外在特征。 萧蔚云教授指出:「根据小平同志的讲话,“一国两制”法制化的重大意义之一是它的开创性。“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史无前例的,将“一国两制”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制定为基本法,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也没有类似的法律可以参考...。〔10〕由此可知,“一国两制”的具体化、法律化不但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不但对祖国的统一大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为国际社会和平解决矛盾起着良好的示范作用。 註〔1〕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註〔2〕萧蔚云,《略论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载于《依法治澳与稳定发展-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纪念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出版,2009年3月。註〔3〕杨允中,《依法治澳是决定澳门新一轮 发展的关键》,出处同上。註〔4〕“这些新概念本来是为实现台湾的统一而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但后来却实际上运用于香港与澳门的回归…。”参见陈弘毅,《 “一国两制” 的概念及在香港的适用关系》,出处同上。註〔5〕设立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居民无需向中央政府纳税,缴交的税款全部用于特别行政区,不上缴中央政府,拥有自己的货币及自主的汇兑和关税政策。註〔6〕澳门特区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註〔7〕参见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06页至第107页。註〔8〕值得强调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义务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以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註〔9〕地方分权便是单一制下其它自治形式的一种体现,例如英国早于20世纪末采用此模式解决中央地方的关系。註〔10〕出处同注7,第16页。

第2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监督委员会;自治管理制度

一、我国物业管理业主自治机构制度设计的缺陷

在现代都市社会生活中,多人共居在同一公寓大厦里,形成一种物权关系——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组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因此,必须在物权制度、物业管理制度上重新建构一套合理有效的公共物业自治管理的规范体系。我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年)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产权的归属问题,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各区分所有人(业主)有效管理其财产,尤其是其共有财产管理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2003年)等行政法规规章是以解决各区分所有人(业主)有效管理共有财产,重新构建我国物业自治管理制度为目的。实践证明,这些法律制度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方面起到了积极效果,但也显露其存在的缺陷。

(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之质疑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是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对内管理权、对外代表权的问题。主要包括: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能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能否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它以何种身份“执行”公共物业管理事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最终责任如何落实?

1.业主委员会可否具有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底我国业主委员会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对此,学界主要有“社团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团体”,也不是“其他组织”,它既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民事主体资格。一方面,我国现行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之下的业主委员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可能成为“法人团体”。值得注意是,在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中,曾将业主委员会登记为社团法人,但1999年进行了修改:“取消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制度,业主委员会不再登记为社团法人。”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其权利基础是业主大会的授权,而业主大会授权的基础又源于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只有在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后,才能代表全体业主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行为。为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在我国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之下的业主委员会,只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性组织。它像公司的董事会一样,只有对内能力而没有对外的资格。

2.业主委员会可否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如果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作为一个“执行机构”,能否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以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如果可以,所带来的诉讼风险由谁来承担?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故引起多多异议。一般来说,业主的诉讼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业主个人诉讼,部分业主诉讼,全体业主诉讼。业主个人诉讼以业主个人名义进行即可;部分业主诉讼可以采取推荐代表的集团诉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但对于全体业主的诉讼,是否也适用这种推荐代表的集团诉讼呢?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明定。当然,我国一些地方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讼。与北京、上海法院不同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身份,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的“被告”身份及诉讼风险承担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且还特别强调,业主委员会在提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这是司法上的一大突破。2007年3月刚通过的《物权法》,仅规定了业主个人诉讼可以以业主个人名义进行,而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成为诉讼主体并未涉及。

(二)业主大会是一种组织团体,还是仅为一种议事形式

有学者认为,我国业主大会仅是一种议事形式,所以建议引入“业主团体”的概念。以笔者的分析,我国“业主大会”不仅是指一种议事形式,也是指一种组织团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2003年)也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由此可见,业主大会首先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团体(或社团),然后才是这种团体的议事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那么,长期以来,人们为什么仅把业主大会作为议事形式,而不把它当作一个团体(社团)呢?原因是我们在法律程序设置上出现了偏差:第一,业主大会没有常设机关,只以会议的形式出现,使其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的性质以及会议形成决策后的履行监督无法体现。第二,由于我国物业自治管理的实践时间不长,业主的民主自治意识不强,出现了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不能正常召开或流于形式的现象,使业主大会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第三,在登记备案管理上出现了倒位:作为意思决策机关的业主大会不需要经过备案,而作为“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却需要经过建设部门的备案。这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业主委员会是必要的,而业主大会是可有可无的。

(三)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主体缺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对业主大会负责。但谁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呢?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置“监督机关”来专门监督。尽管《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以及地方性法规都赋予业主、业主大会、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有监督权,但现实效果并不理想,表现在:第一,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落实难。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都有监督权,但搭便车的心理,使得没有哪个业主愿意为此付出成本(代价)。并且,监督的职权并没有具体落实到谁的头上。第二,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议事机关,并非常设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无法监督。而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更换不称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更是困难重重。第三,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纠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也难以到位。第四,业主委员会侵犯了业主的利益,业主要维权也很困难。正因为如此,现实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但不维护业主的利益,反而与某些利益团体恶意串通来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的现象,使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激化。二、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管理机构制度之完善

完善物业管理的业主自治机构的制度设计,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保障全体业主能够参与物业管理事项的民主决策,保障业主成员权的行使。第二,准确划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限。第三,有效地监督自治管理机构的运行。所以,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物业自治管理机构制度。

(一)增设业主自治管理的监察机关——业主监督委员会

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建议,在现有业主自治管理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增设业主监督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是业主委员会的上位机关,是业主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关。其成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设职务可以包括:业主大会执行主席、监督委员会主任(可由业主大会执行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另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派员进行督导。

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当是对小区公共物业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察的必要的常设性合议制机关。其监察内容应当既包括小区公共会计监督,又包括物业管理监察;既包括合法性监察,又包括妥当性监察;既包括事前监察,又包括事后监察。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应当包括:有权直接调查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和财产状况;有权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财务会计文件进行调查,并将其认为存有违反法律、章程或显然不当的事项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的行为开展合法性和妥当性监督;有权决定向违反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其成员提讼,可以成为小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等等。笔者认为,在立法思路上,目前可通过修订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方法来实现。在这方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确立业主大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激活并完善业主大会的议事制度

笔者认为,在现有物业自治管理制度的创制中,赋予业主大会(团体)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成本最低的。因为:第一,它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物业小区的名称作为业主大会的名称。第二,它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决策机关(业主大会会议)和执行机关(业主委员会)。第三,它有团体章程——业主公约。第四,它有独立的财产,并能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业主大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以及共有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如房顶移动通讯天线设置产生的收益、房顶或外墙广告物设置产生的收益、停车场、会所使用收益等。第五,业主大会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在对外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他人签约,其权利、义务归属于业主大会。当然,为了确保业主大会职能的履行,有必要在程序上作出保障:其一,业主大会应当设立常设机关——业主监督委员会,包括业主大会执行主席(其结构关系如前所述),以在业主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其二,对业主大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取消原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规定。

激活业主大会会议制度,完善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具体建议有三:第一,应当确保首次业主大会的及时召集召开。一方面必须进一步明确首次业主大会应由谁召集,几时召开;另一方面须加强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及筹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尤其是临时会议的及时召开。我国《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三种法定情形——_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但还应增加两点措施:一是业主在请求业主委员会召集临时业主大会未果时,有权向法院,法院有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二是增设业主有业主大会会议自行召集权。第三,应当确保有表决权的业主能够享有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建议:业主大会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取消“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以防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暗箱操作,损害广大业主利益。应当赋予业主提案权、建议权与质询权,并明确其行使条件和程序。增设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说明义务等等。

第3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二)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人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正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保险业加速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之间的竞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

二、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目前形成了两种治理结构模式。一是美、英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德、日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握有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批准重大业务等权力。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表明:

(一)公司治理结构无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股权结构特性一致英美公司采取一元制,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与高层管理者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负责核准、监督公司经营策略与目标;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事务,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运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加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演进、交流和融合

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多起上市公司丑闻后,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被称为“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东南亚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各国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往往采取如下相同措施

1明确董事会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职能。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要实行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

2严格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实行高管问责制。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就有关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同时对弄虚作假行为处以严厉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使被保险人、股东、监管机构等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4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如赋予精算师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的权利,规定精算师在公司违法违规时向董事会、管理层甚至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重视独立董事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监督公司经营,获取第一手情报,改善了股东信息不对称性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各国法律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完善董事会制度、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出现治理“失灵”:公司架构完整,制度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不能监督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远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比例最高的占72.5%,最低的也占45%,行政色彩、官本位思想浓厚。股份制保险公司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股东席位居多,且行使股东权力积极性低,表决流于形式。此外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问题。有些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

(二)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独立性不够

1董事会职能未能落到实处。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具有指导、监督权,对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负有最终责任。实践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战略决策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职能未完全落到实处。

2董事会组织体系不健全,董事会专业性不强。许多保险公司董事会未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不高。董事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也有待加强。

3董事会规范性不强,制度执行不严。有些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机制不健全,决策随意性强和受个人因素影响,决策职能流于形式。此外尚未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未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的机制。

2薪酬管理不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业务规模、任职岗位、工作责任、承担风险和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挂钩,但目前只有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问题无确切规定。

3责任追究不全面。保监会出台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仅规定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渎职、失职行为导致重大案件,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股东不了解保险经营的特点,投资理念不成熟,或是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未考虑长远经营;不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甚至把保险公司当作融资平台。抽逃资本金、侵占挪用资金、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信息披露不健全;信息高度不对称;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目前,保险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持股比例问题、高管或职工持股问题、风险管理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都应披露而未披露。

(五)董事专业化程度低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责任、权利和行为的认识模糊。同时,大部分董事是兼职,对保险业的政策法规和发展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实践中,独立董事很少参与实质决策,很少提出反对意见,花瓶化、顾问化倾向严重,未能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未能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盲人,未能减轻内部人控制问题。四、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配置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产权流通、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增资扩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二)重构独立董事职能,强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经营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直接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宗旨。所以独立董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职责,就是基于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要对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1改革独立董事选举制度,可委托某中介机构委派独立董事,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2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使收入与公司经营特别是长期绩效挂钩,产生正向激励。

3构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探索独立董事职业化道路。

4适度扩张独立董事权责。首先,保障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有关经营信息,包括风险信息;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适度否决权,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单列独立董事意见。

5对独立董事未能履行职责,课以责任。

(三)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

内控机制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要提高内控水平,必须重视关键岗位建设。

1建立总精算师制度。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因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情况全面掌握,被比喻为“风险警报员”,其应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能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精算师如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规定,应向公司董事会甚至监管机构报告。

2建立合规管理负责人制度。加强合规管理是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从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要达到强化制度执行、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目的,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还必须从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合规管理的新机制。

3对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关键职位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

1实行高管个人问责制。允许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营行为提出质询,对因违规违纪经营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高管人员实行三重约束。一要求高管持股,形成财产约束;二实行高管报酬与业绩挂钩,形成收入约束;三严格高管素质,形成资质约束。

3借鉴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董事损害赔偿制度是良好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既能给违法董事以适当惩罚,又能给受害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相应补偿,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英国《1986年破产法》等的做法,当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管理不当而破产时,法律应规定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

(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

西方国家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念,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1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解决信息不对称弊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性是其重要特征。故树立保险公司为公开公司的理念,对科学监管保险公司,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2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规范信息披露程序。我国《保险法》《证券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信息内容有限,披露对象范围狭窄,而对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未作规定。然而,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信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作出正确交易判断至关重要。鉴于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对所有利益关系人公开,同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程序。

3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追究披露虚假信息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政府外部监管。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外部环境与制度的强化,才能成功。外部环境与制度是保险业公平竞争、共同遵守市场机制、接受市场考验的生态圈。

1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基本规范等,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

2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抽查,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体系。

第4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摘 要 题】新思潮

【关 键 词】政治学/政治制度/行为主义/理性选择

【 正 文】【作者简介】张桂琳(1955-),女,安徽蚌埠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政治学博士。(北京 100088)

现代政治学源于政治哲学和政治制度研究。然而,20世纪的欧美,尤其是美国,开始了一场旨在把政治学改造成政治科学的方法论变革。这场变革的结果是,政治科学轻视或拒绝政治制度研究,转而更加注重两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假定的研究范式,即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这两种研究范式都假定:个人作为个人自主地进行政治活动,其政治活动的主要依据是个人的社会——心理特征或者个人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计算。在这两种理论研究中,个人不被或很少被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所限制,因而可以自我决定。同时,这两种理论研究也同样看重外因对政治过程的作用。除了在研究范式的变革以外,这场变革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不断增长的对精确的研究方法的使用和清晰的经验性政治研究理论的构建的偏好。很显然,这些研究范式和理论构建方面的关注排斥和拒绝传统的政治制度研究。(注:关于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最好的解释是Eulau(1963)和Riker(1973)的作品。)

然而,一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兴趣和研究范式的反攻(counter-reformation)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并使得政治学研究又开始关注传统政治学一直关注的正式的和非正式政治制度、公共权力和国家的角色和作用。尽管制度性的描述和解释在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研究领域里非常流行,政治制度研究者也同样关注对个体行为的制度性说明。这一“新制度政治学”不仅恢复了许多“老制度政治学”用来理解和解释政治现象的特征,它也在许多理论和个人体验层面发展了政治学研究。(注:笔者在本文中使用的“制度政治学”,与“政治制度学”并无实质的区别,调换词序的目的主要是想强调它的方法论意义。)它使用了许多传统制度政治学的基本假定,同时又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丰富了传统政治制度研究。它更加关注理论的构建和解释的明确与清晰,而这些恰恰是传统政治制度研究所欠缺的。

本文将以西方政治制度研究文献为对象,对政治制度研究的新趋向进行解释和分析,并尝试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新制度政治学对老制度政治学有哪些继承与发展?第二,新制度政治学与所谓的政治科学(行为主义政治学和理性选择政治学)有什么关系?显然,这两个问题是很难分开的。因此,本文预先做一个前提假定,并以此假定为基础展开论述。这个假定就是:新制度政治学实际上是政治学者在结合传统政治学与政治科学方面的一次尝试。

尽管传统制度政治学或者老制度政治学对政治和政治制度有着丰富和深刻的描述和说明,但是,它缺乏理论的灵感和动机,而建立理论是现代科学的重要特征,因此,许多人不认为老制度政治学不是“科学”。另外,老制度政治学所采用的研究范式是“以智者的眼光和超凡的观察力,用具象的词句,尝试描述和理解研究者身边的政治世界”。老制度政治学的文献非常丰富。

追述一下西方政治思想史,不难发现,早期的思想家在思考人类的政治生活问题时提出的主要问题倾向于关注能够影响个人政治行为的统治机构的性质,并且往往致力于建立好政府或好政治制度。狡猾多变的个人行为以及把分散的个人行为引导成有集体主义目的的行为的需要,是建立政治制度和机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最早的政治哲学家发现和分霄某些政治统治机构和制度的成功之处,然后,根据他们的观察和分析,设计出好的政治制度并向统治者提出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亚里士多德等早期西方政治哲学家就是以这种方式开展研究的。尽管他们的制度设计和建议几乎完全是以道德说教的方式表达的,他们的确通过对政治制度和政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的系统分析开创了政治学研究。

这种制度分析的传统被后继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地继承和发扬。有些学者尝试着用社会组织的观点分析政治制度在社会中的作用。霍布斯生活在社会政治生活混乱和转变的英国大革命时期,因此,他坚决主张建立强有力的政治制度,在道德和秩序的失败中来拯救人类。洛克提出了一个关于政府和政治制度的契约论主张,开拓一条朝向民主制度的研究道路。孟德斯鸠关注权力的制衡和自由的保障,他的理论后来被北美政治实践者用作美国权力分立的理论基础,以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我们还可以开列一些政治思想家名单,但是,基本问题没有变:政治思想和研究的目的是分析政治制度和设计政治制度。

19世纪末期,政治学逐渐开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术专业而存在了,而在此之前,它只是历史学和哲学、伦理学的一个部分。即使如此,政治学的基本问题还是“老问题”:制度和规范(法律与道德)。政治学就是关于政府和法律的研究,其主要领域是统治体系的运行机制。另外,政治学的研究目标和目的也主要是规范性的(伦理和道德):在既定的政治体系中,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好?因而,政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国家的。

英美政治传统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政治学比较而言,对国家的依赖要小一点,但是,英美政治制度研究者也同样非常关注正式的政府制度。比如在美国,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是19世纪80年代美国政治学会会长、普林斯顿大学的校长,后来还成为美国总统。他的学术著作主要是关于美国政治制度和比较政治制度。他在1887年发表的关于文官制度的著名论文指出,美国政府可以向欧洲大陆国家学习,尽管大陆国家缺乏像美国一样的政治参与文化。他的其他作品,如《国家:政治历史和政治实践的方方面面》(The State:Elements of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Politics)也主要讨论的是政治制度。美国政治学的另一个前沿人物是沃尔塞(T.D Woolsey),其代表作是《政治科学或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思考》(Political Science or The State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Considered),也是政治制度分析的专业著作。可以认为,当时这些政治学界的顶尖人物就是把政治学看成是国家和政府研究。

在欧洲,刚刚出现的现代政治学和美国的状况也没有太大区别,所不同的大概是它更加和其他学科(如法学)结合在一起,更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这使得欧洲大陆政治学的中心是对于政治制度和国家性质的研究。从本质上说,国家(政府)是法律的应用和外在形式,而政治只是这种应用的一个部分。欧洲学者对政治制度研究的倾向和依赖还被另一个事实或现象所影响,这就是,欧洲政治基本上还是精英政治,大众政治参与还刚刚起步。因此,欧洲学者的目光很自然地落在比较正式的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上。更甚之,欧洲国家似乎更加看重“法治”,更以法律的意义理解国家,所以法律就更成为社会行为规范和学术研究的重点。对于欧洲学者来说,尤其是对于德国学者来说,政治学就是国家学,任何社会结构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具有合理合法性(legitimacy)。

我们可以将老制度政治学的基本特征做简要的总结,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老制度政治学注重法律,把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第二,老制度政治学注重正式的政治结构,认为是这些正式的政治结构决定着人们的政治行为;第三,老制度政治学研究具有整体性的特征,无论是对本国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还是进行政治制度的比较分析,都是力求对政治制度的完整和全面的把握;第四,老制度政治学研究具有历史性的特点,总是把历史做为分析问题的基础;第五,老制度政治学研究明显表现出伦理道德倾向,往往对先行的政治制度作出价值评判。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导致政治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社会学的重大转变,甚至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导致了学术革命。这一转变或革命的确引起了许多重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特别是美国的)在研究方法上的变化,也最后引领出一个更具影响力的政治学方法论的变革,即理性选择政治学的出现。尽管行为主义政治学和理性选择政治学本身有很多不同,但它们也具有许多共同点,正是这些共同点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学这一学科。这些共同点包括:对理论和方法论的关注(concern with theory and methodology);反对政治学研究中的道德伦理倾向(anti-normative bias);个体决定论的基本假定(assumptions of individualism);强调政治输入(inputism)。(注:这里的翻译不是直译,而是根据上下文的意义做的翻译。)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公开表达出来的对理论构建的关注。它的基本论点是:如果政治学研究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就必须构建自己的理论。这就是说,政治学必须发展和构建“一般理论”,也就是“内在一致的命题”,这些一般理论应该可以用来解释和说明不同社会环境和背景中的政治现象;仅仅对一些国家的政治现象进行描述并做出有意思的解释是不够的;对政治现象的描述、解释和说明必须符合一般理论。随着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不断深入,一些前沿人物开始提出自己的一般理论并接受检验。比如,在比较政治学领域,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就成为主要的一般理论。[1]另一种理论关注影响投票行为的心理因素,如政党情感依附等等。[2]另外,在立法活动、[3]审判活动[4]和行政活动[5]领域也有不同的一般理论产生。根据上述理论,政治生活是个人特征的一种功能,但主要是一种个人的现象;假如我们要想理解政治,我们必须观察个人并问他们为什么这样或那样做。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确有构建理论的倾向,然而,当理性选择政治学兴起的时候,这种构建理论的倾向就更为明显和强烈了。理性选择理论家们把政治行为看成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计算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政治行为者和政治集团被假定为理性的个别利益的最大化的主体,比如,政治家用寻求再当选的办法保证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6]根据这种观点,政党的纲领和政府的政策是争取再次当选的手段,而不是政治活动的目的。[7]

消除政治学研究中的价值或道德因素的愿望是伴随着把政治学改造成为“科学”的努力产生的。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老制度政治学有非常明显的对于政治制度的价值倾向,经常使用“好坏善恶”这样的词汇描述政府和政府的政策。行为主义政治学对老制度政治学的批评是:它对政治制度的描述既不清晰也不明确,而且带有太多的价值倾向和暗示。这些暗示对于建立一个好政府并没有太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老制度政治学的批评者指出,政治制度的研究者往往带有对工业化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偏好,主观上把工业化和民主当成“好”政治制度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正式的法律制度的强调还会把那些虽然非正式但对政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安排排除在政治研究之外。但是,很有趣的是,当行为主义政治学这样指责老制度政治学时,有学者也同样指责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偏见”,说这种“偏见”只不过伪装得更好罢了。

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又一个特征是它们都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决定论。它们的理由是,政治环境中的真正演员是个人,因此,真正的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人和他们的行为。在行为主义的研究中,个体决定论不仅有方法论上的理由,而且还与这类研究的焦点经常是个人的事实有关。也就是说,行为主义研究的对象经常是一个投票人、一个提意见或建议的公民、一个行政官员或者一个政治家。对于理性选择研究来说,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定是研究的基础,不论在讨论个人或个人的集合时,它都能增强研究者的分析和研究能力。这样的研究方法或范式有一个非常充分坚定的立场,即,个人或政治个体是社会和政治分析的适当的对象。社会集体,如政党、利益集团、议会等等不会做决定,真正做决定的是集体中的个人。然而,集体中的个人不是任意决定,他们也必须遵守规则。

最后,与老制度政治学不同,行为主义政治学反对把注意力放在正式的政府制度和宪法上,主张更加关注社会对政治系统的“输入”(the inputs from society to the political system)。根据这种观点,政治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投票行为、利益集团活动、大众媒体的报道,而不是“人造”的法律形式。[8]公共政策是这些输入的“输出”。至于理性选择政治学,它的研究范式本身就对老制度政治学有某种“敌意”。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它的研究范式和模型不仅分析个体行为,也分析集体决策,但它总是假定: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把愿意做让步和妥协的个体的要求聚合在一起的机制或手段。根据这种观点,制度的确对政治参与者有现实意义和影响,假如没有其他理由,制度和法律规则可以构成个体行为的限制因素。[9]这里,理性选择理论试图否认的是制度在决定政治参与者的意见过程中的作用。

正当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盛行并达到无所不在的程度时,作为一种批评和反对力量,新制度政治学出现了。最早的新制度政治学的倡导者,如马奇(March)和奥森(Johan Olsen)不仅命名了这一理论,而且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他们对经验性的政治学研究的看法。[10]、[11]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一方面提出许多对于政治学研究现状的批评意见,另一方面也指明了政治学误入歧途的原因。他们没有要求政治学完全复归到传统制度政治学,但是他们的确清楚地表明了对老制度政治学的某些特点的关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认为,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研究范式有以下重大缺陷:过分强调社会因素(contextualism);忽略集体行为的意义(reductionalism);功能主义的滥用(functionalism);功利主义论(utilitarianism)和工具论(instrumentalism)。(注:同前面一样,这里也是根据上下文进行的翻译。)

首先,行为主义理论过分重视社会因素的政治意义。当代政治学理论降低了政治现象的意义并使它们在政治研究中边缘化,与此同时,过分强调其他社会现象,如经济增长、阶级结构和社会——经济分立的政治意义。更重要的是,一反政治学认为社会依赖国家的传统,当代政治学(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社会高于国家、国家依赖社会。以此为依据,当代政治科学才会大谈特谈“让国家缩回去”的话题。其次,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都有强调个人行为的倾向,因而都忽略了集体政治行为。按照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集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选择组成的,在个人选择面前,集体行为的意义已经丧失,甚至连制度的价值、规范和法律约束在个人选择面前都起不到主要作用。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坚持这样一种看法:集体性的输出是依赖个体的互动的。这种看法如果不是把集体行为的政治意义完全否认,也是降到了最小程度。再其次,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但理性选择更为明显。理性选择的基本假定是:人们通过政治行为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问题在于人们投身政治活动不一定完全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对于制度政治学的拥护者来说,政治活动的动机也可以是集体的或者政治价值层面上的。因此,即使人们完全按照制度的要求去进行决策,也是完全“理性”的。第四,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假定历史是一个有效的、达到某种程度平衡的过程,因此,比较政治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主张社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形式。在这种政治组织形式中,任何能够影响政治平衡的因素都是“政治”的。制度政治学反对这种主张,认为政治要比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家所假定的麻烦得多。最后,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还有工具论的缺点,它们太关注政治输入和输出,而忽略了政治过程、政治特征和社会政治价值的作用,把这一切仅仅看成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政治输出的工具,都只是“政治符号”,都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

在这样的对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基础上,制度政治学的拥护者公开地呼吁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政治学研究范式。马奇和奥森宣称,新制度政治学将用一种新的范式弥补现在处于领导地位但却有明显缺点的主流政治学的五个方面的不足,这种范式将集体行动置于政治学研究的中心并将重新考察政治集体行为与政治环境的关系。

新制度政治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政治制度”的界定。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制度政治学的倡导者们列举了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任何社会都有某种结构特征,尽管这种结构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第二,这种结构要成为制度还必须满足一个要求:稳定。社会结构只有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存在才是制度;第三,只有某种社会结构影响到人们的政治活动时,它才是政治制度;第四,制度必须有比较的意义,可以和其他的社会结构相对照,并且在这个制度的成员中存在某种共有的观念或价值。

但是,对于新制度政治学的倡导者来说,问题并没有结束。因为他们为自己开辟的研究领域本身非常复杂,也因为他们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有的甚至是来自行为主义或理性选择理论的阵营),所以,新制度政治学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研究范式,新制度政治学派也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学术群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新制度政治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马奇和奥森是新制度政治学的主要倡导者,他们代表着一种有明显价值取向的研究方向。在他们的许多著述中[10]、[11]价值和制度的规范作用一直被关注。这些价值和规范可以被个体社会成员用来当成个人行为的参考,也可以被学者用来当作评价政治行为的参照。

与有价值取向的制度政治学不同,有许多学者坚持理性选择理论的某些观点,同时又关注制度的作用。这些学者认为,政治学研究不能被政治价值迷惑,政治制度是规则系统和行为的指导,通过政治制度,人们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12]政治制度可以解释理性选择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在一系列互相冲突的理性选择中,如何达到平衡?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制度的确满足了社会和经济的需要。[13]

另外有一些学者强调了历史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政治制度分析的最好出发点是导致某种政策产生的最早政治选择。这些最早的政治选择以及从中产生的各种活动,决定了以后的所有政治和政策。假如我们不理解最早的政治和政策,那么,我们也很难理解政策发展的逻辑。比如,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学者同意政策有路径依赖的特点的说法。经验性制度政治学(empirical institutionalism)是最接近老制度政治学的一种研究取向,经验性制度政治学者认为,政治制度在政策制定的政府决策过程中有很大影响。政治学研究的中心应该是政治制度和相关因素。但是他们的研究手段显然借助了当代政治学的分析成果。

通过对新制度政治学的产生历史的回顾和主要内容的分析,特别是通过对新制度政治学和老制度政治学、行为主义政治学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像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兴起反映了学术界对老制度政治学的不满一样,新制度政治学的产生也是学者们对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过度膨胀的一种反击。但是,很明显,这一反击与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理论革命相比,其研究范式和方法论的意义不是很大。换句话来说,新制度政治学的批判性高于它的建设性。另外,我们从上述的分析中也看到了思想的交流和结合,实际上,新制度政治学是当代政治学者在充分了解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优点和缺点之后,把当代的分析手段运用于老制度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之上。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新制度政治学是一次政治学研究范式的变革尝试,表面上是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兴趣的回归,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证明的那样,新制度政治学决不是简单地恢复了老制度政治学,而是一种更新,是一种在新的背景中对政治制度和集体政治行为的关注。

但是,考虑到新制度政治学是一个在最近20年中兴起的研究范式的变革,我们可以说,任何对它的批评都显得太早和太不充分。

【参考文献】

[1] Almond and Coleman.the Politics of Developing Areas[M],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0.

[2] Campbell.The American Voter[M],NY,Wiley,1960.

[3] Wahlke.The Legislative System:Explorations in Legislative Behavior[M],NY,Wiley,1962.

[4] Schubert.The Judicial Mind:The Attitudes and Ideologies of Supreme Court Justice 1946-1964[M],Evaston,IL,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5.

[5] Aberbach.Bureaucrats and Politicia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6] Downs.A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M],NY,Harper and Row,1957.

[7] Fiorina.Coalition Government,Divided Government and Electoral Theory[J],Governance,1982.

[8] 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An Inquiry into the State ofPolitical Science[M],NY,Rnopf,1953.

[9] Bachanan The Calculus of Consent:Logical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M],A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

[10] March and Olsen.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84.

[11] March.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M],NY.Free Press,1989.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o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J],Governance,1996,(9).

第5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关 键 词】江泽民/政治文明/“5·31”讲话

我国进入新世纪,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一、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又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加深了对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向来过着三种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三种生活产生了三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种文明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缺一不可的。在社会生活中,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精神文明为动力,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最重要部分,它体现和反映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等。是否重视搞好政治文明,这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问题。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复兴,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复兴,这是极为重要的。

恩格斯说,人们在提出辩证法和散文的理论以前,早已按辩证法办事和写散文。政治文明也是这样,当它上升和提出理论观点以后,就大不相同,便会从自发、零散转变到自觉和系统上来,进入一个新阶段。江泽民总书记总结了历史经验,吸纳了有关政治文明的科学因素,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文明发展史上重大的理论创新,体现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把文明建设和文明理论推进到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的重要发展

邓小平在1979年10月提出三个“高度”的观点,包含有三个文明的内涵,但还未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预示着必将出现。邓小平说:“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时,集中一个题目:“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和法制密切结合。以上所说“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同政治文明的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包括的目标、根本要求、特点和道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理论,从此,我们不仅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要加上政治文明,即三个文明建设,把政治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把三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真正达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做到“三个文明”并驾齐驱,“三个文明”一起抓,充分发挥互相影响、互相推动、互相转化的作用。

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马克思曾经设想写一本关于政治文明的著作,但来不及写成的继承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学,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可供借鉴。

马克思最早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而且准备写一部有关政治文明的书,1844年11月,起草了一个写作计划,名叫《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案》,内容包括:“政治制度”、“国家”、“法律”、“权力的分开”和“制衡”、“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政党”、“选举权”,等等。“政治文明”是此书计划草案中提出来的。由于马克思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写作《资本论》和指导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资本论》三卷本,只写成第1卷并出版,第2、3卷靠恩格斯整理加工,才得以问世,更没有时间去写作政治文明方面的书了。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实是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方面的空白,用新观点、新理论扩大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了新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来说,要从抓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为抓三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具有普遍意义和重大作用的。

四、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方向与道路,必将加快其历史进程,取得丰硕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总的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还要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具体目标和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包括有民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领导文明,即文明的民主,文明的法制,文明的制度,文明的领导。依照总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任务,需要做到:

人民主国。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形式和实践。

民主立国。这是同人民是国家主人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民主是共命运、同呼吸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以人民民主为立国之本,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理论来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人民怎样来治理国家,简单地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法制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以法制为保证。坚持以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实行法治,克服人治。为了贯彻依法治国,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司法机关从属于各级党委,改革为建立垂直系统,直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发挥它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还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共同搞好依法治国。

制度管国。邓小平和江泽民很重视制度建设,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人才辈出,好人掌权,坏人钻不进来;制度不好,可以给坏人乘虚而入,纂夺部分权力,好人受压。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再为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纂夺部分权力的教训,建立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法制制度、领导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这种制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搞“一朝天子一朝臣”,不因领导人的调动或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而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连贯性。只有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律程序,才能修改。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制度,践踏制度。要用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制度来保证。

以党领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我们国家中处在执政地位,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这是在长期艰难曲折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历史选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定要围绕和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进行。要使我们的党领导好国家,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政治文明在党的建设中的体现。从严治党是对党的全面要求,贯穿在各个方面。首先要从严治好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把关,严格挑选,严格监督,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使各级干部认真做到执政为民。

第6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在传统儒学的思维框架里,伦理与政治没有分离,道德理想与政治理想并无严格的区别,二者可以合称为道德政治理想。考察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它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从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来看,由于儒学把人对于世界的紧张感减轻到绝对的最低限度,在儒家的伦理中完全没有伦理要求与人类缺陷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也缺乏明显的紧张性。①韦伯的观点已经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在政治文化研究方面,徐氏可以说是挑战者之一。

徐氏检讨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将它与中国政治历史相对照,以展示历史上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中国专制政治现实紧张、背离的格局。他确信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是“天下为公”,所谓“藏天下于天下”。但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藏天下于筐箧”的私有天下的专制政治。儒家“希望的是德治,而实行是暴政昏政”。②于是,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中国专制政治现实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紧张关系,形成了困扰中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矛盾:儒家“政治的理念,民才是主体;而政治的现实,则君又是主体。这种二重的主体性,便是无可调和对立。”③徐氏在此以二重主体性的矛盾凸现了历史上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天下为公与中国的现实政治———专制政治之间紧张、背离的关系。用传统文化的概念术语来表述的话,这是道(理)与势的紧张关系,是真儒的道德政治理想及其理想人格与帝王权势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源远流长,构成了儒家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孔子主张“士志于道”(《论语·里仁》)到孟子确立“道尊于势”(《孟子·尽心上》),就已奠定了“道”与“势”紧张关系的基调;这种紧张关系一直延伸到宋代新儒学,并从那里获得了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天理与人欲的较量、善与恶的冲突。然而这种紧张关系却“是一个被马克斯·韦伯错误理解的特征,而且常常被注重‘和谐’主题的学者们所忽略。”④这种忽略不仅影响了对整个儒家传统的准确把握,而且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对儒家政治文化、尤其是它的道德理想主义的全面评价。徐复观以二重主体性的矛盾,来揭示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的紧张关系,肯定“中华民族的信念,是理而不是势”。⑤这不仅是对上述韦伯观点的一种纠偏,更重要的是它从正面展示了传统文化中确有抗击专制政治的文化资源。肯定历史传统中有这种文化资源,并把“道尊于势”作为民族的精神信念,无疑是向民主政治转进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没有这种传统文化资源的支持,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重建将更加步履艰难。从这一角度来看,徐氏对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现实紧张关系的揭示,确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不过,就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整体而言,它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就是自汉代儒学经学化以来,儒学以经学的形式与现实政治相同构的一面。现代学者的研究表明,经不是一般的古典文献,而是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依据;作为政治文化的经学,它以“西汉今文学”、“东汉古文学”及“宋学”三种不同的理论形态,从不同的角度、层次论证了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性。⑥经学与传统政治相同构的一面,与上述徐氏揭示的紧张关系一面,实际上构成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的两个互相对照的侧面。徐氏对经学史有相当的研究,但对经学与传统政治相同构的一面显然缺乏分析。在我们看来,正是同构这一面软化了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的紧张关系;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落空,与这一同构性有着内在的关联。徐氏重视紧张,忽略同构,影响了他对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传统政治复杂关系的全面把握。

徐复观认为,儒家面对上述因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紧张关系而产生的二重性主体的困境,并非消极无为,“总是想解消人君在政治中的主体性,以凸显出天下的主体性,因而解消上述对立。”⑦最早孔孟是企图通过改造君心提升君德来解除这一矛盾,“即是要人君从道德上转化自己,将自己的才智与好恶舍掉,以服从人民的才智好恶。”⑧但是,仅靠统治者道德的自觉,根本约束不了历史上的暴君,这才逼出了董仲舒的“天”:“可以说,近代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求之于宪法;而董氏则只有求之于天。”⑨以天的权威来限制人君的意志,最终仍然归于无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儒家消解二重性主体对立的努力为什么始终没有成效?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为什么总是落空?徐氏从历史和思想两个方面寻找原因。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两千年来现实政治中的专制势力早已构成了一部庞大的专制机器,随时可以扼杀一切消解它的因素和力量。对此,徐氏给予了深刻的揭露,他写道:“两千年来的历史,政治家,思想家,只是在专制这副大机器之下,作补偏救弊之图。补救到要突破此一专制机器时,便立即会被此一机器轧死。一切人民,只能环绕着这副机器,作互相纠缠的活动;纠缠到与此一机器直接冲突时,便立刻被这副机器轧死。……一切文化、经济,只能活动于此一机器之内,而不能轶出于此一机器之外,否则只有被毁灭。”⑩就思想方面而言,徐氏认为儒家政治思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以求解决政治问题,而很少以被统治者的地位,去规定统治者的政治行动,很少站在被统治者的地位来谋求解决政治问题。这便与近代民主政治由下而向上去争的发生发展的情形,成一极显明的对照。” 于是,政治问题总是在君相手中打转,总不出君道、臣道、士大夫出处之道;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民作为真正的政治主体没有建立起来。

在徐氏看来,儒家消解二重性主体的努力之所以失败,与儒家采用的手段、方法也有相当的关联。传统儒家为了把人君在政治中的主体性打掉,以保障民在政治上的主体性,主要采取的是“格君心之非”的办法,即是“要以天下之‘恶欲’,改造其人君,使人君自己无欲恶,以同于天下的欲恶。” 面对历史上的暴君昏君,这种“格君心之非”的道德改造办法就完全无用。这样,一面是现实政治中强大、凶恶的专制机器,一面是传统儒家软弱、无力的道德手段、道德政治理想,极不相称的对峙格局,造成了整个中国政治上儒家道德政治理想完全落空的悲剧。徐氏痛感这是中国历史的悲剧,中国文化的悲剧!如何结束这长夜悲剧,步出这历史困境?徐氏认为,答案十分明确,这就是向民主政治转进。这就要求首先在观念上,要真正确立民为政治的主体,吸纳民主、自由、人权等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其次,在手段、方法上,要建立民主政治的制度,“把权力的根源,从君的手上移到民的手上,以‘民意’代替了‘君心’。” 同时,要把“虚己、改过、纳谏等等的君德,客观化为议会政治,结社言论自由等的客观制度。” 这样,一个政治领袖人物,尽可以不是圣人,但不能不做圣人之事,不能不服从选举的结果,不能不受议会的约束。总之,徐氏确信,对于中国历史上二重性主体的矛盾,传统儒家从“君心”方面、从道德方面去解除它,是解除不了的;“而近代的民主政治,则是从制度上,从法制上解除了此一矛盾。”“所以中国历史中的政治矛盾,及由此矛盾所形成的历史悲剧,只有落在民主政治上才能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 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也是徐氏出自内心的希望。

徐氏的上述思想,充满了对中国历史上专制政治的强烈批判精神、对儒家政治文化的深刻反省意识以及对民主政治的强烈向往。这是难能可贵的。难怪有论者认为,“由于他能以批判精神面对中国传统的许多现象,所以就找寻如何使传统的精华与未来的理想接榫之处而言,他留给我们的资源比较多。” 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徐氏提出要用制度的方式、法制的办法来代替传统儒家用“格君心之非”的道德改造手段,以约束统治者的思想。在此,我们不妨引用一位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的一段话,与徐氏的观点相对照,以展示徐氏政治运思理路的的现代走向:“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甚至最好的人也可能被权力腐蚀;而能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加以有效控制的制度却将逼迫最坏的统治者去做被统治者认为符合他们利益的事。换句话说,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这种观点,要实现对统治者有效的约束、控制,制度的设计、安排远远重要于对统治者道德人品的要求;因而,建立一整套监督和控制统治者的合理体制,是民主政治顺利运作的根本保证。以此观照徐氏的观点,不难发现其思想的深刻性。

既然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只有在民主政治制度中才能得到真正落实,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呢?徐复观主张二者相互充实。这就是说,一方面,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及其精神可以使民主政治制度获得道德的基础和人性的依据;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制度可使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落实在政治上而切实有所成就。

“相互充实”论涉及的理论问题较多。限于篇幅,这里仅作简要论析。

第一,从政治思维的方式来看,“相互充实”论仍然是在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框架下运思的产物。

徐氏认为,儒家之基本用心,可概略为二。一为由性善的道德内在说,把人和一般动物区分开来,把人建立为圆满无缺的圣人,以对世界负责;二为将内在的道德客观化于人伦日用之间。前者即是修己、内圣,后者即是治人、外王。“内圣与外王,是一事的表里。所以儒家思想,从某一角度看,主要的是伦理思想;而从另一角度看,则亦是政治思想。伦理与政治不分,正是儒家思想的特色。” 正是基于传统儒学这一运思框架,徐氏坚持伦理(内圣)是政治(外王)的基础,政治(外王)是伦理(内圣)的扩展,确信儒家伦理精神是民主政治的最后根据,民主政治则是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客观落实。显然,徐复观所固守的仍然是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思维框架、泛道德主义的思想立场,不同的是民主政治构成了新外王的内容。我们想指出的是,“内圣”与“外王”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内圣者,伦理学也,属‘仁的系统’,面对价值世界,处理价值判断;外王者,政治学也,属‘智的系统’,面对事实世界,处理事实判断。前者建立的是应然界,回答这个世界应该如何;后者建立实然界,回答这个世界事实如何。” 徐氏囿于内圣外王的思维框架,仍然把伦理与政治、价值与事实、应然与必然的二元并立归结为一元统领的关系,这不仅在学理上继续混淆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边际界限,陷于用道德伦理语言讨论政治问题的话语混乱。更重要的是,徐复观继续传统儒学以“仁”说“智”、以“德”化“政”、以“内圣”开“外王”的逻辑言路,把政治仍然从属于伦理,视为伦理的延长和扩展,这不但达不到儒家伦理精神与民主政治制度相互充实的目的,反而会给民主制度的构建带来理论上的障碍。因为,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来看,政治从道德伦理中分离、独立出来,逐渐发育出近代政治工具理性和功能理性———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形式合理性,这是民主政治制度构建的理论前提。离开这一前提来谈中国民主制度的构建,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余英时的告诫是中肯的:“伦理与政治在现代生活中都各自有相对独立的领域,彼此相关而不相掩。所以分析到最后,中国人要建立民主制度,首先必须把政治从人伦秩序中划分出来。这是一种‘离则双美,合则双伤’的局面。” 第二,从政治秩序的根源来看,“相互充实”论是把道德、心性、良心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源。

不同于其他现代新儒,徐氏特别强调以传统儒学为代表的中国文化是“心”的文化,“心”即是仁心、善心、道德良心,它是自本自根的价值之源,具有无限的涵融性、扩充性、伸展性:“可以透过一个人的性,一个人的心,以看出人类的命运,掌握人类的命运,解决人类的命运。” 这里“心”已经被赋予宇宙之本体、人体秩序之根据的地位。这也就是传统儒学“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价值之源内在于人心,然后向外投射,由近及远,这是人伦秩序的基本依据。” 徐氏的“相互充实”论,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所以,从形式上看,“相互充实”是双向对称的:儒家伦理精神是民主制度的根据;民主制度是儒家伦理精神的落实。但在实质上,它是一维推演:从道德、人性、人心中直接扩充、外化出民主政治。用徐氏的话来说,“民主政治,是‘人心之所同然’,是人类良心在政治方面必然地归宿。” 问题是,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能否提供民主政治的思想资源?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不仅是因为在内在超越的文化中,国家被看成人伦关系的一个环节,皇帝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在义务观念之下,因而难以产生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民主政治。更重要的是,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实质上是哈耶克(h a hayek)所说的“构造论理性主义”。构造论理性主义相信世界的社会、政治乃至道德秩序都是由人设计创造的,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是由人创造的,因而人可以根据理性的设计来对这些制度进行构造、落实。按照哈耶克的分析,构造论理性主义与真正的民主自由无缘,反而意味着集权主义。 根据这一概念框架来看徐氏的上述观点,我们会发现一个他本人意想不到的逻辑结局:即圣人、圣人之心决定民主政治的制度、秩序。如上所说,徐氏实质上是把人心、良心作为民主政治的根源。但人心、良心说到底是圣人之心。因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构、乃至客观世界的落实都被归结为圣人尽心、践形的过程。这样,民主政治秩序的形成也就成了圣人道德之心客观外化、兑现落实的过程。逻辑上这意味着民主政治秩序由圣人所支配、决定,圣人之心相对于民主政治秩序而言是逻辑在先。毫无疑问,这与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是相背离的。

第三,从政治设计的人性论根据来看,“相互充实”论是把性善论作为民主政治的人性论依据。

如上所述,“相互充实”论就民主政治方面而言,是指儒家的伦理精神、人文精神可使它在人性上有本源的自觉。这也就是说,儒家的性善论可以为民主政治提供人性论的根据。徐氏的理由十分简单:一切极权政治都来自对人的不信任,性恶论导致对人的不信任,因而构成了专制政治、极权政治的人性论的基础;民主政治来自对人的信任,性善论导致对人的信任,所以成了民主政治的依据。于是,在徐氏看来,荀子主张性恶论,其思想中即含有走向独裁政治的因素;孟子提出性善论,并且证实了人性之善、人格之尊严,建立了人与人的相互信赖的根据,表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则体现了最高的民主政治的精神。据此,徐氏明确断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说’,奠定了人类尊严,人类平等,人类互信合作的基础,由此可以与西方的民主体制相结合,开出中国的民主政治,并进而充实世界民主的理据与内容。”

徐氏对中国人性论有相当的研究,对儒家的性善说极为推崇,视之为中国人性论的正统,儒家人文精神的核心和基础。尤其是对孟子的性善说评价甚高,认为“孟子性善之说,是人对于自身惊天动地的伟大发现。” 但是,就对人性的审视而言,徐氏并未走出传统儒学的理论误区:“有见于正面心性,而无见于负面心性。” 用韦政通的话说,儒家自发现人性善后“就顺着性善说这一条鞭讲下来”,以致完全忽略、抹杀了人性中负面的、非理性的因素。 这样在考虑民主政治的人性论根据的时候,徐氏只能选择性善说,把政治设计继续建立在对人性天真信任的基础之上,重复传统儒学以善扬善、以善制权的政治思路。然而,我们从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知道,比较成功的民主制度恰恰是以“人之初,性本恶”而不是“人之初,性本善”为人性论的发生基础。正是以“性恶论”为基础,承认并警惕人的负面人性、不完善性,才能认识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才能承认“政府乃必要之恶,只能防范,不能轻信”(潘恩),才能设计出“以恶制恶,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显然,无视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事实与经验,固执地用传统儒学性善说直接去充实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人性论基础,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也许一种更为恰当的努力是,把根源于传统儒学性善说的“仁义”观念、道德理想(天下为公)作为民主政治的道德意义上的“范导原理”,而不是“构成原理”,可能会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说,徐复观的“相互充实”论致力于儒家精神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双向对接,其理论动机之美好,努力精神之可贵,不能不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对照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事实与经验来看,由于徐氏囿于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伦理政治思维方式、“内在超越”论的运思框架以及对负面人性的忽略、抹杀,“相互充实”论与民主政治制度所要求的理论条件,如伦理与政治的分离、外在超越、正视负面人性等,确实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徐复观文化上的努力难以取得切实的成效。

注释:

①④参见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第2、104页。②③⑦⑧⑨⑩⑩⑾⑿⒀⒁⒂⒅⒇《徐复观集》,黄克剑、林少敏编,群言出版社,1993年,第178、123、124、118、127、470、465、121、129、130、550、551、281、587、281页。

⑤徐复观:《学术与政治之间》(甲集),台湾中央书局,1956年,第115页。

⑥参见陈少明:《作为政治文化的经学》,《中州学刊》,1994年第5期。

⒃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第388页。

⒄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491页。

⒆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书店,1994年,第263页。

⒇[22]余英时:《内在超越之路———余英时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9—40页。

[24]参见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三联书店,1992年,第6—7页。

[25]徐复观:《徐复观最后杂文集》,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4年,第140页。

第7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决定》文本中的治理

“治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文本中的一个关键术语,更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同时,《决定》还在多处论说中提到了“治理”,并且展开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论述。

具体而言,在引言和结束语以外,《决定》文本包括十六小节、总共六十条的内容。作为一个关键术语,“治理”在《决定》先后出现了24 次,分布在第一(2),第二(7),第四(总)、(14)和(15),第五(总),第八(29),第十一(40),第十二(42),第十三(总)、(47)和(50),第十四(总)和(53),共14 处。从构词方式来看,作为关键术语的治理,在《决定》文本中也有不同的情形。更确切地说,总共出现24 次的“治理”,实际上有16种构词方式。除了国家治理(重复2 次,但其中1 次又构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政府治理(2 次)、法人治理结构(3 次)、社会治理(3 次)、社会治理体制(2 次)有极少重复使用以外,其他的用法竟无一重复。这表明,作为关键术语的治理,在《决定》文本中的分布既多且广,而构词方式更是复杂多样。

同时,这些构词方式以及位置分布又表现出明显的类型学特征。如果综合考虑词语依存和概念依存的关系,关注治理作为一个关键性概念的使用方式,就会得到一些新的发现。

首先,从简单的数量关系来看,包括有治理作为关键词的段落,总字数为2037,而《决定》文本的总字数,除简短的引言和结束语以外,共有21428 字。也就是说,有关治理的论述,所在的自然段的字数相当于全文的1/10 左右。但从自然段的分布来看,却涉及总共16 个小节中的9 个小节,进入了6 项分论中的5 项,60 条具体论述中的10 条。就此而言,作为关键词的治理,其分布又是相对均衡的。也就是说,作为关键词,尽管治理所出现的频率远低于那些名列前茅的高频词,如与改革直接关联的关键词,包括改革(137)、市场(81)和经济(74),以及改革矛头所向的关键词如机制(183),体制(115)和体系(68)等,但其分布却相对广泛。

其次,从中央文件所强调的“五大建设”即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体系来看,治理作为关键词在其中均占有一席之地。换句话说,治理在这五大领域均成为重要的关键术语,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治理在这五大领域中具有一种重要的联结作用。但治理作为关键术语的使用又有相对聚集的一面。如图1所示,治理在社会建设领域出现的频率最高,相关论述也最多。这无疑说明,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在社会建设领域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决定》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同时,这一描述性结果实际上还提示着另一种反向观察,《决定》文本中没有提到治理问题或没有将治理作为关键术语所使用的领域,主要是《决定》文本所新增的“国防和军队”以及“党的领导”两个论题范畴。在这两个论题领域,强调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由下而上的服从,显然要远重于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所包含着的多元参与和平等互动的内涵。

再次,以24 次的频率出现在14 处且体现为16 种构词方式的“治理”,可以用图2 所示的矩阵加以归纳。治理作为关键词而与其他实词组合而成的词组所指称的对象物,大体上可以区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类,又可以划分为与路径和战略有关的方略问题以及与技术、手段和策略有关的方法问题。分析发现,在治理的4 种构词方式中,宏观和方略维度交叉形成的五种构词方式,正是《决定》文本首次以正式的政治文件方式加以采纳的关键术语,并且进一步上升为重要概念的名词组合。一向作为学术概念的“治理”,第一次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更高层次和法理高度,成就了改革理论和改革战略的一次重大突破。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决定》文本中有关治理的表述既多且泛,实际上还突显了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的又一种独特的优势。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所具有的关联性、包容性和跨域性,是其他那些政治名词或与执政活动有关的术语,如统治和管理、执政与施政、领导与引领等,所无法替代的;同时,这也突出了治理所具有的普适性和普遍性,这更是那些内涵的狭隘和外延的逼仄的术语和概念所无法比拟的。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所具有的上述特性提示了全面深化改革所应当具有的开放空间和学习能力。

关于治理问题的框架性理解

必须指出,《决定》文本中有关治理问题的论述,实际上也是对治理理论的一次系统诠释和全面构建,由此形成了有关治理理论的一个完整框架。当《决定》明确提出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实际上已经明确地提示着我们,应当从这个总目标的设定出发去理解和解读《决定》的基本逻辑和全部内容。

文本形式上的定位尽管可以加深理解治理作为关键术语和重要概念的意义,但还必须对《决定》文本进一步解读以弄清治理作为理论体系的内涵及其框架关联。这种解读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综合解读《决定》中有关治理问题的论述,以归纳和综合的方式,发现和呈现这些论述中的逻辑关联;二是系统解读《决定》的全部论述,依据治理理论的概念体系,分析和梳理这些论述之于治理理论体系的关联特征和嵌套关系,进而发现和呈现《决定》文本所阐发的治理理论。

就此而论,《决定》文本中最为引人注目且日后必将影响中国政治发展至深且巨的论说无疑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表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种整体性的表达,但显然又有不同的侧重。中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是要完善和发展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改革开放的最大成就也就是现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即革除现行制度中那些有碍于制度持续完善和长久发展的弊端和弊病;进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就是要在过往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行的制度,革除那些处于深层结构和交错状态的弊端和弊病。而要实现这一点,无疑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对于以往所强调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事业的“四个现代化”,“第五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强调了非物质层面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现代化,强调了在改革开放取得非凡物质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制度建设的新目标;相对于以往所推行的渐进性、单维型改革策略,这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强调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要“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以“国家治理”主题突显全面深化改革的统摄性、配套性和持续性,要统筹兼顾和协调推进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相对于以往注重国家发展的总量规模、数据指标和物化形态,这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强调了激发活力、鼓励创造和公平分享,这是要造就社会大众心情舒畅、精神欢愉、工作创意、生活惬意的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围绕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设定,《决定》还全面论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构成。新年伊始,又发表文章,强调“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阐释:“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这些论述实际上已经完整地说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体系,图3 即是根据这些论述而生成的一个空间化概念图示。从中可以看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大领域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健全和配套发展,将是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的重点所在,其核心在于执政党本身的制度法规建设,其关键就是民主治理。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制度安排,就是国家治理体系。

实施和运用完备的制度法规从事国家事务的管理,包括治党治军治国,包括完成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包括处置内政外交国防事务的职责,意味着执政党必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章办事、依法办事,履行作为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国家治理能力就体现在这样的履职执政行为之中,政府治理首先就要治理政府。同时,对于整个国家而言,科学有效的治理还意味着要实现全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因此,要有一系列方式方法的健全和完善,要注重解放思想,解放社会活力和解放社会生产力。

依据治理的概念框架来阅读《决定》文本,当可发现,《决定》对国家治理所要面对的“国家与社会”和“政府与市场”两大关系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论说。从事治理问题研究的学者大多认为,所谓良好的治理,必须妥善处理“国家-市场-社会”三者间的关系,这三大结构性要素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国家治理必须加以处理的问题。对于处在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的中国而言,“国家-政府”无疑具有最为关键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以往长期实行的政治经济体制造成了“国家-政府”的强大,不仅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仍然为“国家-政府”带来了丰富的施政资源和实力,而且还因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府”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市场与社会。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决定》鲜明地提出了处理市场与社会的指导方针和根本原则。一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决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二是在处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方面,《决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也正是在这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的根本任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社会体制改革则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保障和条件,而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倒逼和牵引,社会体制改革的挑战和压力,汇集在一起,共同指向了“国家-政府”体制的改革,也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体而言,《决定》着重在民主法治建设、政府职能改革、和谐社会建设和现代市场建设四个方面,提供了处理上述两对核心关系的系统方案。易言之,对于“国家-社会”和“政府-市场”两对核心关系的处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意义上讲,实际上成为了支配和贯穿《决定》基本内容的逻辑线索。《决定》所提出的改革任务和改革事项,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妥善处理“国家-社会”与“政府-市场”这两个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基于这样的认知,我们就会进一步理解,就当下的治理现状而言,中国正面临着一系列有待全面研究和系统解决的国家治理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繁复且艰巨的改革工作。例如,如何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如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以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如何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提高政府效率效能,如何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众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以凝聚最广泛的民众意见,如何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以保证人民民利,如何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和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党的作用,等等。《决定》对这些问题均作出了实质性的回应。

概括言之,在国家层面,要突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协商民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并把司法改革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在社会层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在政府层面,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加大反腐力度;在市场层面,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城乡要素市场。《决定》已经列出的这些改革决定和改革事项,必将在未来年代里决定性地改变“国家-社会”和“政府-市场”关系,必将极大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8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22-02

新制度主义是西方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经济学中兴起的一种思想流派,在80年代又从经济学领域扩展到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

西方新制度主义者是在对行为主义、新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基础上,否定了旧制度主义用静态的眼光看制度及其忽视对制度的动态分析。新制度主义者反对行为主义者只注重过程,不注重制度的研究,批评、修正了行为政治学,倡导政治学与现实政治相关联,以加强应用性研究为宗旨。

新制度政治学的“新”体现在:新制度政治学创新了“制度”的内涵,包括了传统的正式制度,如法律、组织等,也囊括了人类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风俗,这就深化了我们对政治制度的理解;新制度政治学打破了旧制度主义从整体主义观研究政治制度,而且从制度和行为两个方面来分析政治现象。新制度政治学没有像行为主义那样否定政治价值对政治制度的积极意义,而是将各种形式的价值进行分析,认为制度支撑着政治价值观;新制度政治学也借鉴自然科学定量分析、动态研究的方法,并结合传统政治制度学的定性、静态。规范理论的研究方法,丰富和完善了西方政治学方法论体系。

目前,对新制度主义流派的划分有七分法、四分法、二分法,学术界公认的是彼得・霍尔和罗斯马丽・泰勒的三分法,他们在美国《政治学研究》杂志上共同发表的“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学派”中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三个主要流派。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派

政治学中所谓研究方法,是研究政治现象的基本策略,研究法可以提供概念框架,还可以成为政治理论形成的动力,

奥尔森提出,当一个人应用他认为“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手段追求其目标”时,他的行为就是理性的,可以看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吸收了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但是认为“理性人”也是受制度约束的,认为政治分析的核心是个人在制度约束的情形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凸显了制度在个人行为选择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三个特征:

1.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为前提,认为个人效用最大化是个体的基本动机,个体的目标在制度运行中以算计的策略来有效实现,也就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以个体作为政治分析的逻辑起点。

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倾向于将政治看成是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制度是理性行动者解决集体困境时的产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行动者为达到自己目的而用算计性途径达到的结果,也就是“结果性逻辑”。所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的核心内容是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关系。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理性人假设、产权和交易成本等理论来分析政治问题,它主要受到威廉森的交易成本理论、诺斯的制度发展理论、米尔格罗姆和普拉特等人的委托-理论等的影响。

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前提假设体现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基本假设:(1)个体是政治活动的核心行动者,个体展开理性行动的目标是个人效用最大化[1];(2)制度是形塑个体行为的规则或非正式实践模式;(3)大多数个体对于制度的制约或激励能够做出理性的反应。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

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运用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一种分析路径。该学派所要解释的重点是组织采取某种特定的制度或实践模式来提高组织的效率,也即从文化层面来解释社会和政治现象。

1.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三个特征。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将更为广泛的文化因素界定为一种制度,这就颠覆了仅仅将文化看成是与情感相关联的价值趋向或态度,这样将文化看成是为行动者提供认知模板。其次,制度影响着个体的基本偏好和自我身份的认同。社会行动者的自我印象和身份认同是由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社会形式所赋予的。社会制度主义者坚持认为,当我们面对某种情况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这种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而制度所提供的行动模板就为完成这两个任务提供了手段。最后,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是因为该制度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2.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基本演变。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自建立之日起,就与社会制度的研究和制度变革的比较分析密切相关。从历史上看,最丰富的制度主义传统存在于社会学中,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倾向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的认知模式和认知标准。这就使制度的界定显得更为广泛。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个体在面对某种情势而采取行动时,制度提供认知模板来完成这一过程,制度塑造出的认知模板使个体受到规范的约束,从而遵循社会规则的要求。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个人并不能单纯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而应当把个人看作是出于各种不同制度背景下的社会人。例如政治家出于自利的目的采取行动赢得选票,他们之所以那样是因为他们的职责所在,公共利益和集团利益驱动着他们。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个人行为更多的是基于“认知模板”采取行动的,而不是从计算结果回报的角度规范行为。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解决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持的是结果性的逻辑,个体行为者的行为是受对于结果的期望和偏好而驱使的:社会学制度主义所持的“适合性逻辑”,强调人们在共同的规则下来规范行为。这两种逻辑并不冲突,一般情况是,结果性逻辑和适合性逻辑是相联系的。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政治制度是规则的集合体,遇到新环境时,制度便与环境结合起来,所以政治制度在实现了预期性结果时也使得行动者在特定环境中履行了义务和责任。

三、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路径主要体现在它的结构观和历史观上。在结构观中历史制度主义强调了政治制度对于公共政策和政治后果的重要作用,在历史观上,历史制度主义重视通过追寻事件发生的历史轨迹来找出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历史制度主义的四个特征:

1.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用相对广泛的视角来界定和阐释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使用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算计途径”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文化途径”。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的变迁是通过制度和行为的互动关系来推进的。

2.强调权力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及不同集团间的非均衡分配状况,认为制度框架本身是在一种资源不平等的格局下形成的,所以在制度运行中更倾向于制度给予某些集团或个人更多的决策权和利益分配的机会,不倾向于采用一种使人变得更好结果的制度,而倾向于强调政治结果对某一集团的损害和对另一集团的好处。

3.历史制度理论强调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现象在历史中的作用。路径依赖强调制度形成在历史上具有强烈的惯性作用,行动者选择了某一路径后,再很难改变道路。所以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既定对历史演变的“无效性”,除非在这一连续性历史过程中出现一个“断裂节点”来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如经济危机或军事冲突等重大事件可以打破原有的制度平衡,促使新的制度产生,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必须是个体对某种认知性框架获得充分认同后的制度化产物。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则认为现存的制度不能给行为者带来更大的利益时,制度变迁将会发生。

4.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观念”性的东西可以和制度结合在一起来分析某种政治结果,制度与观念存在着一致性。政治制度的差异会对不同国家同一观念产生不同的影响。

四、三大流派的交流与整合

历史制度主义将文化、理性对行为的塑造纳入具体历史情境中进行分析时,对新制度主义进行了交流和整合,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都认为,新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是在现存制度中进行的,它们使我们注意到新制度在建立初期权力在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集团间的不均等分配,它们也让我们看到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都解释了个体行动者的“经济人假设”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政治行为者非理性的一面也一定程度上体现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中,这三大理论流派已经存在共同的交流与混合的基础了。今天我们重新审视新制度主义的发展状况时,我们已经不重视它们之间的区别了。它们实际上共同分享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假设,即政治行动者的有限理性,制度的路径依赖和观念的重要作用。

五、整体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特点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重点是个体行为、环境、理性间的互动关系,通过研究这种互动关系来考察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在个人与制度的关系上,新制度主义不仅关注个人偏好和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而且关注制度对在特定社会中个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制度受到个人行为的影响,但同样影响和塑造个人的偏好、行为方式和观念,制度也和更为宏观的社会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制度影响环境,环境也影响制度的产生和变迁。

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正式制度,还应看到非正式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关注个体行为与制度的相互作用,重视习惯、价值观与意识形态等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正力图改变过去研究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隔离状况,并探索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间的功能互补。

参考文献:

[1]盖伊・彼得斯.理性选择理论与制度理论[C]//何俊志,等,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2]科斯,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3]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M].何俊志,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4]盖伊・彼得斯.社会学制度主义[M].何俊志,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5]戴扬.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C].制度经济学年会征文,2007.

[6]李建广.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主要流派及其整合述评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社会学学报,2009,(12).

[7]吴晓文.政治学视野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学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8,(3).

第9篇:治理制度论文范文

如何立足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治理经验,在中华民族政治伦理传统与现代西方政治伦理文化的有机互动中,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政治伦理范式,实现中国政治伦理的结构性转型,需要学者深入古今中外政治伦理思想的纵深之处,剥茧抽丝,作出深刻的学理探究和鲜活的现实解读。人民出版社推出的靳凤林教授新作《制度伦理与官员道德――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研究》一书,在解析和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彰显出以下特点。

第一,学理性批判与现实性关怀相统一的学术视野。哲学在本质上是批判的,也就是说。批判是哲学的生命。政治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承载着理论批判的功能。该著作对古今中外各种伦理体系中的政治伦理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学理探究、评价和批判。从欧洲历史上政治伦理类型的分析,到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类型的解剖;从我国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的透视,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政治伦理范式的期待,都是作者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下进行理论批判的产物。而这种理论批判,必将使读者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并且为“道德的政治”奠定理性的思想文化基础。同时,作者没有仅仅局限于抽象的形上层面的理论阐述,而是将学术关怀的焦点于中西方鲜活的政治生活,深入揭示了当代中国“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利弊得失,提出了“应该尽快完成中国共产党执政模式由求得生存型的社会革命伦理向实现社会发展型的现代管理伦理的结构性转换”的政治发展目标。

第二,政治文化与伦理制度相结合的理论建构。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既需要对政治结构进行合目的性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文化关切,也需要对政治结构进行符合道义的伦理制度安排。于是,作者从政治文化与伦理制度两个方面对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进行了理论建构。一方面,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首先要解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价值观念、政治伦理文化、政治主体道德等“软实力”问题,在这里,作者主要分析了政治意识形态建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它在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中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还要解决制度伦理问题。良好的制度安排是阻止政治沉沦的“防火墙”。本书在对古今中外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规律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从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民主政治制度伦理、公民社会制度伦理的宏观层面以及纪检检查制度伦理、干部管理制度伦理、财产申报制度伦理、新闻舆论制度伦理的微观层面,建构了一个防止政治沉沦、促进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制度伦理框架。

第三,多种方法有机结合的研究理路。该书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需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其一,伦理学的前提预制。由于该书的研究主题属于应用伦理学范围,所以在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转型问题背后所遮蔽或隐藏的道德悖论或伦理冲突进行研究时,更多地运用了伦理学学科自身的各种方法,如目的论、义务论、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契约主义的伦理学方法等。其二,政治学的知识分析。该书在对社会革命型执政伦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政治制度伦理、意识形态伦理、国际战争与和平伦理等问题进行探讨时,很大程度上借用了政治学的知识分析方法。其三,经济学的模式探究。该书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要求,对历史和现实中各类政治伦理问题的产生过程和发展趋势从经济学的角度作出说明,特别是将不同时期政治伦理的结构性转型与其赖以奠基的经济模式结合起来综合考量。其四,历史学的经验实证。该书借助和参照中外历史上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经验与教训,在“欧洲历史上政治伦理类型的三次重大迁移”以及“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类型的三次结构性转换”的问题上,对中外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的基本规律进行了历史视阈的探讨,从而为解决和诠释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问题奠定了坚定的历史根基。这种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使得该书学科架构合理、知识谱系厚重、立题论理扎实、思想充满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