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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论文精选(九篇)

经济学研究论文

第1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信息经济实践活动的发展要求建立信息经济学,而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经济学,就要对信息经济学进行研究分析。

一、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任务和发展前景

信息经济学可以同时作三种理解:信息的经济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关系的研究。信息的经济研究可以囊括信息的费用与效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信息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经济评价等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可以囊括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经济规模及其确定、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影响、信息基础设施经济问题、国民经济信息化等研究,信息(学)与经济(学)的关系研究则可以囊括非信息对称条件下市场参加者的经济关系、信息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信息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信息学与经济学交叉结合等研究。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并从中提高信息经济学的水平和加快信息经济学发展。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信息经济的发展,最能充分反映经济活动中信息及其交流的特征。

二、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信息经济学研究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如马费成教授认为,信息经济学是把信息和信息活动当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来加以研究的学科。乌家培认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信息活动的经济问题和经济活动的信息问题。陈禹认为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信息现象及其规律的经济学。总之,学者们对信息经济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是围绕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展开的。

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1、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任何一门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中的矛盾特殊性所规定,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并按照自己所研究的对象来建立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要学习、研究信息经济学,不了解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知道信息经济学围绕什么内容来研究,不清楚信息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和地位,就不可能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就会降低研究效率,甚至会影响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在基本理论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经济的涵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科体系、学科地位、学科性质以及其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2、信息资源的研究。

如果说物质资源是“第一资源”,那么信息资源可称为“第二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渐变革,信息资源完全可能成为“第一资源”。如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好,不仅物质资源能充分发挥作用,信息资源本身也可以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信息资源的研究中,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的涵义、信息资源的类型与特征,信息资源提高经济决策水平、提高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及配置的机制,作为信息资源主体的信息产品的性质、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信息生产力的相关内容。

3、信息市场的研究。

信息市场是作为信息形态独立存在的商品,在流通领域传递交流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流动方式,也是信息商品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或交流,使之扩散、应用、渗透到生产领域,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在信息市场中我们主要研究信息市场形成的历史及其作用,信息市场的基本类型与功能,信息市场的基本特点及其运行机制,信息市场的价格水平极其运动变化规律。4、信息产业的研究。

信息产业被认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信息产业的研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作用。这部分主要研究信息产业涵义、分类、产生过程与发展,信息产业的特征、作用,信息产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信息产业结构的涵义、形态、演进的特点和规律,信息产业结构优化的标准、基本思路和调节方式,信息产业的投入产出分析,信息产业与信息经济规模以及与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5、信息化的研究。

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什么是信息化,乌家培认为,信息化是信息活动(包括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等)的规模相对扩大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相对增大的过程,它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化一定要成为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信息化的直接作用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可见,研究信息化的意义重大。

6、信息系统的研究。

信息系统按信息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息系统、科技信息系统、社会信息系统等。而经济信息系统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任何信息系统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经济信息系统的帮助。信息系统的研究主要也是侧重于经济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地区、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任务,信息系统的费用与效益的比较,对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和评价方法,信息系统的运行、反馈、控制、监督等有关理论。

参考文献

第2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是由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引发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但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经济增长缺少稳定的制度支持,甚至不时受到某些过时的宪法条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学理论受学科壁垒、各自为政的科教体制影响和阶级分析方法的长期束缚,正变得日益贫乏、狭隘和僵化,不仅无力解答中国现代化面临的问题,在建构自身的学科理论体系方面更显得力不从心。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必须实现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的转变、从阶级冲突到利益协调的转变、从政治宪法到经济宪法的转变,才能走向成熟,为中国现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因此,建构经济宪法学理论,不仅可以促进宪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对于协调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经济现代化与现代化同步进行也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一、经济宪法与宪法经济

经济宪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经济法理论,是国家广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与人们对市场缺陷的强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弗莱堡学派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德国学者弗兰茨。伯姆(FranzBoem)把经济宪法定义为一种有关“经济与社会的合作程序”的种类与方式的综合决定,如财产权保障、契约自由、企业经营自由、选择职业自由、限制不正当竞争以及社会化的原则等等。德国行政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宪法,认为前者是指在宪法上已经全面或概括列举的经济宪法,后者则是实际上与财物、劳力、企业经营秩序等有关,并随时规制它们的交互作用与整体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德国经济法学者林克(Rinck)提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作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范”。[1]同时,德国经济学界在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中也比较重视对经济运行的宪法与制度环境分析。可以说,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宪法的概念始于经济法学,实际上就是根本经济法,最初是为政府权力的全面扩张服务的。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也就应运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法学家们并不关心经济宪法的问题,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宪法问题首先是从经济学家们开始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与宪法问题,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学派。在研究范围方面,如果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在既定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下的经济选择,那么公共选择就是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统经济学把市场上的经济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把政治决策的官员们看作无私的圣人,公共选择学派坚持政治研究与经济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其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趋势”。[2]经济政策好坏的关键不在于经济学家的政策建议或政治家的行为,而在于对政策制定与政治过程的规则约束。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由于公共选择学派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政治决策,并特别注重对政治决策的宪法约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宪法学”之称。

大陆法系的经济宪法是一个实证性的概念,突出了规范经济运行的根本法规则;而英美法系的宪法经济则是一个思辨性的概念,强调了宪法和政治运行中的经济原理。在我国,经济法曾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备受青睐。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仅对民商事法制建设形成干扰,对建设也造成了冲击。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一部分可归人经济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经济宪法,传统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抛弃。我国经济宪法应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它是指过程的经济原理、原则或观念;其次,它是一种规范个人、组织和国家的根本法规范;最后,它是—种宪治经济的现实状态。因此,经济宪法学就是研究经济宪法的原理、规范与实践的交叉学科。

经济宪法不能简单地把经济与宪法结合起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界限、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承认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是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前提。宪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那时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强调,政府奉行不干预市场,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政策。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早期立宪国家的宪法都力图对经济事务保持中立。[3]即使在当代,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在并用和解释宪法时,也都倾向于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立场。德国联邦在1954年投资援助一案的判决中说:“基本法在经济事务上的中立立场仅仅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制宪权’并没有采纳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这样立法机关就可以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实行它认为合乎具体情况的经济政策。”[4]经济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领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而宪法作为政治法律制度结构的核心,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要协调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宪法对经济制度就不宜规定得过多、过细,经济政策则应完全留给执政党和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否则,不是宪法阻碍了经济发展,就是经济发展损害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经济宪法学主张宪法对经济事务严格奉行经济中立原则,不承认宪法具有全面统制经济生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魔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要保持对经济事务的完全中立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宪法也不是纯粹的政治宪法,而是包含着经济宪法的因素,与经济事务毫无关系的宪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首先,西方国家的宪法产生的直接动因并不是启蒙学者反复论述过的那些崇高理想和原则,而是封建君主在财政危机的压力下不得不向市民等级提出金钱要求,市民等级趁机向君主提出权利要求,是金钱与权力较量的结果。在英国,国王通过授予第三等级各种特权和自由来换取他们的财政支持,后者则通过付出金钱成功地达到了制约王权的目的。[5]“不纳税则不出代议士,不出代议士就不纳税”,正是对国王与市民等级讨价还价最生动的描述。法国宪法的产生同样与国王面临的财政危机有关,与英国不同的是,国王与第三等级在讨价还价时互不相让,以至双方不能成功地进行金钱与权利的交换,第三等级只得用暴力夺取权利。美国宪法也是在殖民地与宗主国发生贸易和税收争执的过程中出现的。可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经济过程。其次,早期立宪国家强调财产权保障,注重维护契约自由,后来又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依据。宪法将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财产权保障不只是个人获得自由、追求幸福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秩序以及其它一些基本宪法价值的实现也就有了保障。当然,财产权保障的最直接、最明显的结果就是提高了经济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近代宪法不遗余力加以维护的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契约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禁止任何州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从而为经济自由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上制度的变革。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团体财产权利、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强化对政府财政、税收、货币等经济权力的宪法制约,应当成为我国宪法规制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但由于传统宪法学基本上是政治宪法学,专注于阶级分析,没有把宪法与经济的关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认识和研究,致使宪法的经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当代市场经济已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以不同形式结合起来的混合经济,不是市场主导的,就是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缺陷。政府同样不是万能的,政府干预也会出现失败。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起来,也不能保证两者的结合就是优势互补而不会缺陷叠加,而且把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的方式也可能存在问题。因此,我们所能有的最好经济体制似乎只能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两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6]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治经济,它迫切需要良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场与政府之外能够长期支撑经济增长的第三动力。宪法乃法之根本,它不仅为市场竞争提供了基本制度结构,而且通过界定个人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协调社会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能够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全面、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败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的不完善。相对而言,民商法可以规范市场行为,矫正市场缺陷,不能克服政府缺陷;行政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克服政府失误,却不能纠正市场失灵。

二、理论前提与研究方法

(一)经济宪法学的方法论前提

无论研究者能否自觉地意识到,是否明确地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要以一定的伦理价值观、哲学世界观和经济利益观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宪法学同样要以某些经济利益观为其立论的基础或基本理论前提,这些方法论前提包含了我们的经济世界观、经济人性观和经济社会观等等。

第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经济世界观

经济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资源的稀缺性。也就是说,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上,资源是稀缺的。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在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里的永恒的正义与幸福。这是各门科学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它们能够存在的理由。如果资源是无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就无需生产和交换。也不会出现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必要创造出宪法和法律来界分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了,研究经济学、宪法学也会是多余的。

初民社会,人的技能十分有限,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往往难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财富日渐丰富,自然资源开始变得稀缺。为了使现有物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缓解资源稀缺引起的利益冲突,财产权被创造出来。资源越稀缺,财产权保护越完备。当物质资源的稀缺状态进一步加剧时,对财产权更加缜密的保护带来的收益开始递减,这或许可以看成是19世纪后期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受到猛烈抨击的经济原因。

在物质资源日益稀缺化的条件下,经济增长必然转向对人力资源的依赖,以寻求资源替代。经济的高度发展或迟或早将引起人力资源的稀缺,促使劳动力价格上涨。随着人力资源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人的伦理价值最终也将普遍提高。人生短促,没有来世,生命、健康、自由在时间的约束下显得格外珍贵。个人要追求人生幸福,实现人生价值,就必须成为自己短暂人生的主宰。每个人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无可比拟和无可替代的最高的价值与尊严,他的生命、健康和自由既不是他人可以替换的,也不是金钱所能购买的。这些都只有在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物质资源变得稀缺以后,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人权保障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要求。“人的经济价值之不断增长也迫使社会额外设立一些有利于人力因素的权利”。[7]运用宪法来保护基本人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的伦理价值与尊严,也是正确应对人力资源稀缺性的基本方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如果说经济学是关于有效配置和使用稀缺资源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科学,那么宪法学就是研究如何配置稀缺资源的权利以协调利益冲突的科学。经济宪法学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资源的稀缺状态联系起来,认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长期性和不可避免性,把资源配置的实质理解为权利配置,提出了国家职能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转变的基本命题,来解释我国从市场经济到法治国家的经济宪法实践。

第二,个体主义与理性主义:经济宪法学的人性观法律是主体的规则,法学是主体的科学,对人性的基本估计应当成为宪法学的逻辑前提。

经济学假定,作为市场主体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基本目标。经济宪法学把这一基本假定推广运用于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个人,认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每个人都具有发现自身利益的认识能力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这种经济宪法学的基本人性观,可以概括为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有限理性主义。

个体主义,是指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应当承认,个人既有自利倾向,也有利他情怀,利己倾向与利他情怀可以在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但从市场机制和法治发挥作用的机理来看,自利是人性中的基本倾向。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所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并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8]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认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或金钱的追求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9]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说:“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10]

生命必然有所追求,自我实现、自我扩张、自我延续是任何生命现象的基本目标。人不仅具有肉体生命的追求,更有精神生命的追求。个人为了实现、扩展和延续自身的生命,不断创造物质财富,追求新的精神境界,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和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因为人人都深切关注自身利益,不断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法律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应负的责任。一个人无所追求,把自己生命的存续寄托在别人的利他行为上,他就不会努力创造财富,享受生活,还会给社会增添不应有的负担。权利的设定,缘于利在其中。正因为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以满足人们合理自利的需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人人都舍弃自身利益,当然就不再有竞争与冲突,什么宪法或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了;当每个人都没有顾忌自身利益的“后顾之忧”的时候,人类行为将无法调控,法治和秩序都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个人关注自身利益远胜于关心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人生性贪婪,具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在没有规则和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他属于哪个民族、国家或群体,都可能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以谋求自己的利益。宪法和法律为个人设定义务,就是为了防止人的贪婪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

“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11]不仅普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政府官员和国家同样具有自利的倾向。在没有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将不惜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官员同样可能以选民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帕金森定理揭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冗员增加,政府规模自发扩大的趋势,其动因之一就是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正是扩张权力的内在需要,使官员制造官员,机构设置机构,政府增长呈现荆轮效应。国家也有其自身利益,它的基本目标是谋求自身合法性的最大化,国家合法性的根基在于它的财政状况,它通过向社会提供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来换取财政收入。近代宪法产生于封建政府的财政危机,是财产权战胜财政权的结果。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关键就在于制约政府的财政权。

有限理性主义,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认识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只有他自己才有最深切的感受,他人无法确切地认识和了解。任何先知的教诲、权威当局的计划,都不能代替个人对幸福的主观体验。启蒙运动不是由少数先知去教导多数人应当怎样生活,而是引导“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使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12]只要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审慎选择,人们不仅能够认识自身利益的所在,而且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就是个人自由运用自己独特的知识、信息,自由选择一定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经济结构。民主政治的基本信念就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人类理性既是个人作为自立、自主、自治的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也是国家合理预期、有效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人都失去理智,不可理喻,其行为就难以预测,无法控制,他们就既不配享有权利,也无力承担义务,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管理将无法进行,社会秩序也不复存在。

人类理性是不完全的,有限的。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和社会局限性,加上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面收集和正确处理与决策相关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作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并正确地实施这些决策。在无限复杂的世界面前,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不过是无知大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狂妄自负,企图以有限的理性重新安排世界的秩序。我们必须尊重自发的市场秩序,自觉培养传统并学会尊重这种传统,不能滥用制宪权和立法权,任意创造规则。詹姆斯。麦迪逊强调:“必须进-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13]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以救世主自居,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即使政府及其官员都把公共利益作为惟一目标来追求,理性的有限性也使他们不可能全面掌握决策的相关信息、完全正确地作出决策并正确地执行其决策。宪法学在高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关怀人的福利的同时,不能高估人的德性、智慧和能力,尤其不能把官员都视为全知全能、一贯正确,永远不犯错误的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上,“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4]必须依靠法治,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权力,强化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以矫正政府缺陷,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对人民权利的侵损。

第三,行为的外部性:经济宪法学的社会观在资源稀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资源的独占性使用就是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一个人的所得可能正是另一个人的所失。经济学认为成本的支付与收益的获取应当在同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不能由一个人支付成本而另一个人坐享收益;宪法学主张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应当是对应的、对等的、一致的,享受权利的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人应当享有权利。可见,宪法学和经济学共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人们之间在利益上不是完全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人们常常获得某些收益而无须支付成本,受到某些损害而没有得到补偿。经济学把这种利益上的非对称性称为外部效应或外部性(包括外部收益和外部损害两种形式,[15]认为外部性的存在表明了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只有将外部性内在化,使已经付出成本的人取得其应得的收益,已经获得收益的人付出应付的成本,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传统宪法学用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假定回避和掩盖了矛盾,从而使自己无所事事;[16]经济宪法学承认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矛盾性,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社会利益冲突联系起来分析,寻求使宪法发挥利益协调功能的途径。我们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和界分视为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基本形式,权利和权力是对外部收益的内在化,义务和职责是对外部成本的内在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就是要保持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均衡,这是市场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相统一的原理在宪法上的表现。

(-)经济宪法学的分析方法

经济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

第一,宪法价值与经济效率:经济宪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就是对事物和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回答事物“应当怎样”的问题。自从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思潮兴起以后,规范分析方法长期受到排斥,宪法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有一种否定伦理价值标准的客观性,排除人权、自由、正义概念的倾向。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实证主义思潮走向衰落,规范分析方法才重新被人们所重视。著名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Myrdal)指出:“研究的客观性问题不能仅仅通过试图排除价值观念来解决。相反,社会问题的每项研究,无论范围多么有限,都是且一定是由价值观念决定的。‘无偏见的社会科学’从来就不存在,将来也不会有。努力逃避价值观念是错误的,并且注定是徒劳和破坏性的,价值观念和我们在一起,即使我们把它们打人地下,它们仍然指导我们的工作。”[17]

宪法是人们法律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它以秩序为基本价值追求,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解放,宪法学应当充分肯定并继续弘扬这些基本宪法价值。经济宪法学还要求对宪法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经济评价,经济评价的首要标准自然是效率标准。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帕雷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最优标准,即严格的效率标准。据此,一项交易只有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更坏的条件下能够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把宪法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把改善人们生存条件的希望寄托在一部分人的财富被剥夺之上,显然是无效率的。但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利益调整都会牵涉到第三者,不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坏,往往难以使另一些人的境遇变得更好。帕雷托最优标准过于理想化,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二是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标准,即放宽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只要一项交易的净收益大于第三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项交易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这一标准也称潜在的帕雷托标准,因为获利者在补偿了受损者的损失以后,还有剩余利益存在。但是,除非受损失的第三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补偿,否则资源的配置就不是帕雷托最优的。

资源配置必须讲究效率,而宪法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结构,具有资源的原配置功能,与一般经济、政治和法律现象相比,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往往更为广泛和深远。因此,效率也属于基本宪法价值之一,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都不能忽视经济效率问题。宪法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谋求人的福利为根本目标,而人的伦理价值只有在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确证。因此,宪法所维护的许多价值目标都有助于提高效率,如自由权和财产权保障就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前提。从一时一事来看,民主、法治要求实行权力制约,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投票,经过法定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决策者受到其他机关和人员审查,似乎不如专制、人治来得有效率。但从长远和全局来观察,结论就会完全相反。因为权力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它既可以被用来创造财富,提高效率,也可以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增长。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决策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和审慎选择,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较小,而专制独裁和人治体制下的决策具有随意性,权力经常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发展,决策越便利,效率损失就越大。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缺失就在于单纯强调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没有摆正人的价值与经济价值在宪法中的地位。

第二,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宪法学的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就是对事实和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回答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要求我们不为现有结论、权威意见或个人偏见所左右,保持客观、求实、理性、批判的态度,运用历史资料、经验观察材料、调查统计数据来说明宪法问题与过程。在事实面前,我们必须随时准备放弃自己不成熟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人类社会是我们面对的最复杂、最不确定的事实,“人类最难控制,难以证实,最不遵守法则和最难以预测”,[18]由于人的参与和能动选择,宪法就不是确定不移的纯粹客观过程,同样条件下同样的行为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经济宪法学的目标不是发现并宣布某些终极真理,而是提供观察宪法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和视角。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臭名昭著的命题。因此,实证分析不等于实证主义,不能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否定对宪法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在经济活动中,判断资源配置是否有效,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就是将一项活动所耗费的资源与取得或预期将要取得的收益加以比较,以便用尽可能小的付出换取尽可能大的收入。可以说,人类一切活动孜孜以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尽可能降低成本,以换取最大限度的收益。“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19]会计制度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化形式,财政预算制度则是对政府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形式。各国宪法都规定了财政预算制度,赋予议会对政府活动进行财政监控的权力,我国宪法第67条也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权。公民支付诉讼费用,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也需要对费用高低、胜诉的可能性进行盘算。宪法的制定、实施、对违宪行为的纠正和制裁,都要估算成本与收益。然而,过程的成本收益并不像具体经济活动那样一一对应。简单明了,其得失往往需要从长远和全局着眼加以判断,不能目光短浅,惟利是图。

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不像市场过程中成本与收益那样紧密关联,因而选民需求过剩

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普遍现象。在市场上,消费者既不能指望他人为自己的选择付款,也不必为他人的选择“买单”,他只需且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购买所需商品与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供求平衡。在过程中,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价款是用税金支付的,决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结构、范围与规模的无论是少数官员还是多数民众,都没有降低开支的动力,因为税款可能主要是由另外的少数人承担的。集团消费膨胀,财政赤字高居不下,正是因为成本与收益之间缺少密切的关联。与市场相比,政治过程通常要用较高的投入,得到较低的产出。

这就要求宪法限制公共决策的领域,尽可能扩大市场决策的范围。

第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宪法的属性是多层次的,丰富多彩的。对于立宪活动,应当着重从伦理方面来定性,正当性、合理性就成为定性分析的首要标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合宪性则是定性的基本标准。宪法也是法,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设定他们的职责,都应当能够通过法院裁判来实现。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就是要确定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脱离合宪性标准,就不可能确定宪法问题的性质,肯定“良性违宪”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20]因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凡是合宪的行为都是良性的,凡是违宪的行为都是恶性的。正如没有卑鄙的高尚,没有贞洁的一样,也没有良性的违宪。对宪法产生、存在的根源和运行的机理,则应侧重于从其经济、社会属性方面来探究。经济宪法学在承认宪法也是法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人权、民主、法治及权力制约中的经济因素。为什么专制制度在人类历史上长期盛行,无需特别保障,而民主制度却显得比较脆弱,要使民主制度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可靠的宪法保障?对此,按照“人多力量大”的观点是无法理解的。如果把统治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就易于理解了。专制君主维护其统治属于个人行动,行动的成本低,收益也由君主个人独占,因而这种统治往往显得强有力,捍卫民主政治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其组织与行动的成本很高,而集体行动的收益分摊到每个成员身上,就十分有限。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希望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分享收益。集体行动收益不变,成本与集体的规模成正比,行动能力与集体规模成反比。在国家这样一个庞大的集体内,多数民众基本处于无组织状态,更容易成为少数人的统治对象。只有运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多数人有效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民主制度。

定量分析最初是研究自然现象之间数量关系的方法,社会现象长期被认为难以用数量关

系加以精确解释。19世纪瑞士经济学家瓦尔拉斯(Warras)与他的学生帕雷托率先用数量分析

方法研究市场均衡,创立了数理经济学,定量分析开始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到了18、19世纪,孔多塞(Condorcet)和数学家博尔达(Borda)等人就曾用数学方法对投票过程进行过分析。此后,定量分析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在政治和法律研究方面却沉寂了-个多世纪。对宪法进行数量分析作出开拓性贡献的是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运用数学模型对国家、政党和选举等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对经济学、政治学和宪法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经济学成功地把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分析,“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21]这是由生产、交换与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数量关系,货币成为衡量一切物质财富乃至精神财富的一般等价物的事实促成的。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冲突与取舍的过程,对于冲突中的利益如何抉择,首先当然要确定各种要求的合理性和合宪性,保护合理、合宪利益,舍弃不合理的、违宪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理、合宪利益相互间的冲突往往更加普遍。应当进行定量分析,比较冲突中的合理、合宪利益的大小,按照舍小取大的原则来解决。现有宪法学由于缺乏定量分析的手段,在解决合理、合宪利益冲突时显得力不从心。中国宪法第51条作为权利冲突条款,在对冲突中的利益进行取舍时,既未进行定性分析,也未进行数量比较,而是按照主体的身份决定取舍。即凡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无论其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只有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才按合法性标准来取舍;至于各种利益的大小,则完全不予考虑。这既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经济效率。在宪法领域,数量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完全可以借鉴经济学处理数量关系的模型、公式和定律对投票、立法过程、财政与税收等诸多宪法问题进行定量分析。

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不研究问题,它试图通过研究宪法现象,揭示宪法本质,进而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把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宪法学应当研究什么的问题。因为,在全部社会现象中,要确定哪些是宪法现象,哪些不是,即使是可能的,也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宪法现象总是与其他各种现象相互混杂、交织在一起的,其间没有一望便知、一览无余的明确界限。即使存在某种界限,也是变动不居的。总之,我们既不可能指认出全部宪法现象,也无法断定这些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的边界,也不可能全面列举其内容,更无法划定其范围。因此,把宪法现象作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根本不解决问题的。传统宪法学研究宪法现象,目的是要揭示深藏其后、不可观察、只能用理性思辨来把握的宪法本质。针对本质主义之滥觞,苏力教授宣布:法的本质乃是一个虚构的神话。[22]但这并不构成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实质性挑战,因为一切科学理论都不是终极真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猜想的性质,都含有或多或少神话的成分。我们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合理质疑只能是:本质在宪法学研究中何以如此重要,具有决定一切的巨大魔力?本质主义中是否为上帝留有一席之地?至于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表现了宪法学的科学精神,但这种科学精神却常常被科学主义的阴霾所遮蔽。宪法现象属于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是人的活动造成的,每个人在参与过程时,总是带有自己主观的目的、期望和价值观念。没有与主体无关的纯粹客观的宪法现象,也不存在脱离各个个人主观观念的纯粹客观的规律。要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找到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徒劳无益的。因此,传统宪法学从现象到本质,从本质到规律的三部曲是行不通的,由此开始不可能构建起合理、系统、适用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经济宪法学摒弃人为分割研究领域的科学主义思路,倡导人文综合研究与整体研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制度文明的集中表现,是与近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经济宪法学力图把宪法的基本问题放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考察,把发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紧密关联起来,以三大文明的相互作用来研究,重构政企分开、政教分离、公法与私法划分等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特征。在这种方法论背景之下,明确科学研究应当从问题开始,提不出问题,或者没有真正的问题,就没有理论研究。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就是要“使问题得以成立,使问题得以提出,迫使自己进入这一发问状态”。[23]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界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维持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经济宪法学应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作为宪法的基本问题,系统研究和解答个人与国家、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利与职责、义务与职权的关系,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权力的授予与制约、义务与职责的设定与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经济宪法原理即财产权理论,把财产权作为宪法的历史起点和理论的逻辑起点,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为个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并把这一冲突置于产权、人权与政权的相互作用中来研究。

第二,人权与公民权利保障制度。重点研究公民的财产权利、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的确认与保障,认定没有财产权保障的权利是毫无保障的权利,权利保障,首先要强化对财产权的保障。

第三,国家制度,探讨国家的经济权力及其制约,着重分析财。政权、税收权和经济调控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提出财政权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限制的权力,权力制约,关键是加强对财政权的制约。

注释:

[1]参见施启扬、苏俊雄:《法律与经济发展》,(台湾)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74~75页。

[2]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3]所谓经济中立,就是宪法作为竞争的基本规则,并不涉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经济政策,对各种经济主体一律给予平等保护。

[4][美]路易·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编:《与权利》,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74页。

[5]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117页。

[6][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7][美]西奥多·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8]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48页。

[10]《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

[11]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1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24页。

[1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14]《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3卷,第379页。

[15]外部性就是没有参与活动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的现象,参见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册),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3页。

[16]参见拙著:《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7][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对一些国家贫困问题的研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18][美]艾伦·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1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页。

[20]郝铁川教授最先提出了“良性违宪”概念,参见他的《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第3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初步顺次考察经济学信息范式的提出、形成和基本特点,是本文的任务。本文认为,已经形成并仍在发展的信息范式的基本假设只有两条:经济人行为最大化效用动机假设和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假设。区分经济人行为的动机、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对于理解这两条基本假设,理解理性和非理性的关系,特别关键,而且与笔者读到的新古典主义和批判新古典主义的各种观点,都有所不同。本文只在信息范式基本假设的框架内,有所侧重地讨论涉及经济学理性的相关概念;对延续了新古典范式的信息范式的基本方法,不多讨论。

一、新古典范式的缺陷:从信息视角出发的评析

在现代经济学语汇中,新古典范式、瓦尔拉范式、完全竞争范式、一般均衡范式、竞争-均衡范式或传统微观经济学范式是同义语,意味着传统微观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模型蕴涵的基本方法和假设。前面提到,新古典范式中,基本分析方法还是有效和有力的,已经为信息范式所承续;无力和失效的是基本假设,这些假设构成了新古典范式的核心。

新古典范式的最基本假设,是通过经济学论着和教科书提炼和广泛传布的完全竞争市场假设。这一假设由四个特征性条件构成: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经济行为人──买卖者众多,他们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力微乎其微,他们都是价格的接受者。

·各厂商生产的商品在品质上无差异。

·资源(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

·经济行为人对有关的商品交易的信息(知识)完备。

它们的基本功能,是论证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会出乎他们意愿地促进公共利益,而且会比他们自觉或依靠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更有效地促进公共利益(亚当·斯密,1994,第27页)。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竞争市场或市场机制,也就是价格机制。因此,经济学所研究的就是市场机制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解决三个基本问题:生产什幺、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使社会福利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上述假设、原理和基本问题,构成了新古典范式的核心,并通过福利经济学定理得以精炼表述。

在我看来,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中,经济行为人信息完备假设最为关键,由此可以得出一系列推论:

价格可以传递市场交易中的一切信息,信息是完备和对称的,于是经济行为人不必为获取信息支付成本,他们有效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激励不存在。因此,新古典范式中不存在信息成本和激励的问题。

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信息成本为零是交易成本为的必要条件。因此,新古典范式是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完备假设。

第三,既然信息完备,市场交易及其前景就是确定的。因此,在新古典范式中,风险和不确定性没有容身之地。

信息完备和确定性保证了经济行为人的理性──最大化效用的动机的实现。因此,新古典范式中经济行为人的理性是完全的,没有必要区分经济行为人在动机、决策和结果三方面的理性与否以及程度如何,三者是一致的,不受限制的。

信息完备、不存在获取信息的激励、交易成本为零、理性完全、价格接受者、商品同质、资源进出市场无障碍,使经济行为人成为无差异的同质人;现实经济行为人的差异性、他们私人信息的不完备或不对称性、个体行为人之间的竞争等相互作用,被综合从而化解消融于市场价格这个公共信息之中了,竞争的差异性、多样性和风险性这个竞争完全性的本来意蕴,被竞争的同一性和确定性的异化意蕴替代了,这与经济学的个体主义出发点和微观分析之名不甚相符。因此,新古典范式的经济分析,实质上至多微观于个别市场或行业,个体经济行为人的风险类型、如何决策、由谁决策的问题无关宏旨,至少不太重要。

信息完备假设加上完全竞争市场的另外三条假设,使得市场交易的一般均衡必然达成,帕累托最优必然实现,市场机制不可能失灵。因此,运用新古典范式于理论分析的必然结论就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最有效率,政府干预不必要,或者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这六点推论意味着,新古典范式具有循环论证的性质,其假设已经决定了其结论的必然性和唯一性。新古典范式的必然性和唯一性,面对经济世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显得过于严峻,过于乌托邦化。按照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的看法,新古典范式不讨论经济社会如何处理新信息的流动问题,不考虑人们如何获取必要的信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的问题,甚至不承认经济社会传递信息的效率与获取信息的激励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例如股票市场信息不完备造成的“非均衡的均衡数量”现象;又例如投资人或创新者的创新活动,意在获取报酬,不可能免费传布技术知识的信息。如此等等,说明了新古典范式解释域的偏狭和解释力的疲弱。

今天看来,1920-30年代关于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中,兰格-勒纳-泰勒定理(Lange-Lerner-Taylortheorem)所表述的市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可以具有等效性的观点,是错误的。错误的根源在于:1.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2.低估了人为造成完全的定价体系运行的困难,相应地低估了经济中非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3.低估了配置资本的困难;4.误判了中央计划功能和竞争功能的作用;5.忽视了经济中创新的作用(Stiglitz,1994,p.66)。这一系列低估与高估,都建立在对于经济学新古典范式的迷信和误用之上。其中最根本的错误,正如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指出的,是人们对于自身理性和科学的“致命的自负”,高估了中央计划当局模拟市场机制获取、传递信息配置资源的能力(Hayek,1988,chap.5)。一句话,低估了信息及其引起的激励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这一结论,不仅为经济理论所证明,为全世界中央计划型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成功所证明,而且为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开放的决策和进程所证明。

新古典范式对经济运行的解释与经济现实之间的严重不和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但是,人们还是可以说,新古典范式类似于物理学的无摩擦真空世界,是与“实然”相对照的“应然”,向人们提供了可资参照的坐标,至少在理论上很有价值。如果经济学延续新古典范式仍然可以保持较高的解释力和生命力,这话倒是不错。问题是:新古典范式是不是目前的最优参照系?有没有改进的可能?如果有,如何改进,替代范式是什幺?这几个问题有点像当年爱因斯坦创立相对论时,面对牛顿定律的情形。

现在,回答这几个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至少答案的方向已经清晰:新古典范式不是目前最优的参照系,有可能改进,改进的一个可行方向是从现实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入手,建立改造并最终替代新古典范式的信息范式。近十几年来,信息经济学及其整个经济学的进展表明了这一点。

二、信息范式的提出、形成及其重要影响

信息经济学是问题导向的,信息范式的提出和形成依赖于信息经济学对于经济问题的研究。依我有限的阅读所见,最先提出信息范式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994年,他在《社会主义凋萎了幺?》一书中,提出了“经济学信息理论研究方法”(theinformation-theoreticapproachtoeconomics),简称“信息范式”(informationparadigm),作为区别于新古典范式的经济学研究的新范式(Stiglitz,1994,p.5)。囿于该书论题,他没有详细讨论信息范式本身,更多地分析和讨论了涉及信息范式的经济学一般问题。不过,从他讨论的问题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进展中,我们还是可以理出信息范式的形成脉络。

谈到信息范式形成的思想基础,至少有四位经济学大家必须提及。

奈特1921年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区分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并且指出: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上,一部分人会努力获取信息以寻求获利的机会,而他们也会比其它人得到更多的获利机会的信息(Knight,1921)。这可以看作是市场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思想的萌芽。

在1920-3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的论战中,哈耶克认为,只有通过深远地分散于竞争和自由定价的市场体系中,才可能充分利用知识和信息(王宏昌,1994,第241页)。他在1937年的论文《经济学与知识》中,探讨了人类知识的积累和结构问题,也就是人类的信息获取和结构问题。他在《社会中知识的运用》(1945)中指出:现实中完全竞争并不存在,价格体系可以传达稀缺性信息,但不能传达完全的信息。他批评经济学以完全信息为理论前提,从而无法认识市场失灵问题。他初步指出了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每个人都对其它人有信息优势(哈耶克,1989,第2、4章)。哈耶克的论述,警醒人们注重知识和信息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强调任何人和组织的信息都不可能完备。

凯恩斯在《通论》中,用大量篇幅,从贷款人与借款人两类风险、人们的现有知识、经济世界的不确定性、预期和投资乘数的角度,探讨了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备对人们经济行为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他强调,人们据以作出预期的现有知识和信息(情报)不足,再加上未来的不确定性,影响着工商界对经济前景的信心和“血气”,这些因素共同制约着决策者的预期;预期波动和利率的对比,以及人们的货币流动偏好,影响资本边际效率波动;资本边际效率,与依赖于边际消费倾向的投资乘数,进而影响投资波动和就业波动,造成商业循环(凯恩斯,1997,第5、9、10、11、12章)。与其它人不同的是,凯恩斯对不确定性、知识和信息不完备的强调,明确地与经济波动联系在一起。这构成了英国新剑桥学派琼·罗宾逊等人看重的凯恩斯的动态经济观的核心,也应当成为探讨经济波动的宏观经济学的主要微观基础之一。

这里,应特别提到1937年科斯开创性的论文《厂商的性质》在这方面的贡献。科斯第一次明确论述了包括在交易成本之内的发现相对价格的信息成本,以及信息交易可能降低但不能消除信息成本:“建立厂商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有成本。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成本,是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随着出卖相对价格信息的专业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可能减少,却不可能消除。”(Coase,1937)他在开创性地分析经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时,已经自觉地运用搜寻和利用信息有成本的概念了。由此稍加引申,就可以得出市场运行的信息不完备而且无法消除的更一般结论。因此,说科斯是信息经济学的思想先驱之一,毫不为过。这一点被绝大多数学者忽视得太久了。

饶具意趣的是,被认为是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与主张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的奈特、哈耶克和科斯,各自从不同角度出发,不同程度地超越了新古典范式,为信息经济范式的形成奠了基。这说明了信息问题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也说明了在强大的经济事实面前,具有不同意识形态背景的经济学家,或者不自觉偏离新古典教义,或者自觉修正新古典教义,都或多或少推进了经济学的研究。因此我认为,指出经济学派的界限,有益无弊;过分强调经济学派的归属,不利于厘清不同学派学者在不同问题上的相同或相异见解复杂交织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理论和思想史的研究。

信息经济学的诞生促进了信息范式的形成。1961年,斯蒂格勒的论文《信息经济学》(Stigler,1961)和维克里的论文《反投机、拍卖和竞争性密封招标》(Vickrey,1961)的发表,标志着信息经济学的正式建立(参见:黄淳、何伟,1998,第1页)。有两个方面的进展特别值得提出。一个是同一种商品价格的分散性,另一个是经济行为中私人信息的相互作用和风险交易。

斯蒂格勒的论文涉及到第一个方面:同一种商品价格的分散性。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中,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是同一的,完备信息假设保证了这一点。他指出,作为经济信息的价格是经济行为人在搜寻中获得的,而搜寻信息是有成本的,搜寻信息的成本使得价格的分散性存在。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完备信息的不可能,信息不完备会导致价格刚性、价格与商品质量差异。更重要的,由此引出的推论是,价格机制在市场中的运转有成本,完全竞争假设是有缺陷的。这位芝加哥自由主义学派的领袖,批评新古典范式的完备信息假设,建议用标准最大化行为假设来决定人们可能得到多少信息。

上述维克里的工作,以及对信息经济学发展作出卓越成就的阿罗1963年的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涉及到第二个方面:私人信息的相互作用和风险交易。前已述及,在新古典范式中,经济行为人的私人信息从属于市场价格的公共信息,交易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风险不存在。在现实经济中,同一商品价格的分散性和交易者数量往往有限,市场竞争不完全,私人信息的相互作用与风险转移重要起来。维克里的分析,揭示了拍卖活动中,交易者“底细”这一私人信息及其不对称性,私人信息的相互作用和交易者之间的博弈,决定了拍卖的方式。阿罗1960年代以后的一系列论着,阿克劳夫(Akerlof,1970)关于旧车市场的论文,以及其它经济学家的工作,大大推进和拓展了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对经济活动的影响的分析,尤其是引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分析,显示了着重由具体交易过程理解经济社会存在方式和特征的信息经济学的重要作用和潜力,使不对称或不完备信息问题成为经济学的一个新焦点。

这个新焦点的汇聚,伴随着相关领域的一系列发展: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1944年开创的博弈论和预期效用论,纳什1950年先驱性的非合作博弈论,1960年代塞尔顿和哈萨尼将博弈论动态化、引入不完备(全)信息,西蒙1947年以后关于管理决策行为中的有限理性的论述,以及197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迅速崛起。这一系列发展,造成了工具性的博弈论,非最大化的有限理性基本行为假设,制度分析的交易成本-产权理论,与问题导向的信息经济学的强有力结合,使经济学从价格机制分析向非价格机制分析拓展和深入。从这时起,个体经济行为人之间的博弈,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的关键作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的问题,委托-合约与其它经济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效应,对于新古典范式形成了根本性挑战,真正的从个体出发的微观经济分析才开始名副其实了。19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学信息范式形成。

信息范式形成的标志,是将近二十年来,一大批以最大化效用、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假设,分析经济问题的形式化模型的出现。这些模型的洞见大大展阔了经济学的视野,是微观经济学的直接深化和广化,促进了发展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新的新福利经济学、新厂商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等众多学科和领域的发展。

信息范式的形成,不仅对传统经济问题给出了新的回答,而且提出了新的经济学问题。例如,经典的经济学三大基本问题是生产什幺、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建立在新古典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着经济行为人博弈行为的思考,和本章前面关于信息完备假设的六个推论,从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假设出发,经济行为人如何决策与谁做决策的问题,就不再是无关宏旨的,而是经济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了。因此,经济学基本问题便不再是三个,而是四个。运用信息范式的大量经济学模型,包括本文讨论的模型,证明了第四个基本问题的至关重要性。

如何决策与谁做决策的问题,不仅关乎私人信息和博弈行为,而且关乎经济制度和体制的安排和变迁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约与激励问题。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派作出了贡献。除了前述科斯的贡献,巴塞尔(Barzel,1985)将不对称信息与交易成本、剩余占有权的不确定性联系起来的思想很有启发性:交易成本不仅仅是“成本”,它是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实际产权边界处的“公共领域”,并由之产生对“剩余”占有权的不确定性(转引自:汪丁丁,1995,第64页)。反过来,信息范式的形成也促进了交易成本-产权理论的发展,近年来的大量有关文献,特别是涉及产业组织、委托-和合约问题的文献,都反映出信息范式的深刻影响。

三、信息范式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分析方法

1、信息范式的基本假设:

(1)经济行为人最大化效用假设。

这一假设既有对新古典范式的承续,又有对新古典范式的扬弃。承续与扬弃的关键是区分经济行为人的动机、决策和结果。动机最大化是公理,不承认这一点就等于除掉了经济学大厦的根基。

西蒙(Simon,1992)对于支撑新古典理性的主观效用理论的归纳是:作为决策者的经济人,1.面临着给定的备择方案集合;2.具有每一备择方案实施结果的概率分布知识;3.以这种方式最大化给定效用函数的期望值。他对这种理性的致命批评是,没有考虑经济人的实际决策过程、知识和计算能力的有限性。西蒙(1992)提出了接近实际的“有限理性”假说,以替代奥林匹亚山神式的完全理性:1.假设产生决策备择方案的过程,抛弃备择方案给定的假设;2.引入对于备择方案实施结果的估计程序的假设,即假设决策者寻求处理不确定性的策略,抛弃决策者掌握实施结果知识的假设;3.假设满意策略,代替最大化假设。

我以为,新古典范式理性的合理成份是最大化动机;不合理成份的要害是信息完备假设,从而漠视了经济人的决策过程,漠视了经济世界的不确定性及其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漠视了经济人决策及其结果在放松信息假设后与动机的偏离。既然新古典的理性过于乌托邦化,那幺建构新的理解经济人理性的框架就是必要的。借鉴西蒙的过程理性和知识、计算能力有限性的假说,不妨将经济人的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心理动机、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可能更清楚地考察理性的内涵,减少不必要的旁逸斜出和无谓争论。

作为心理动机的经济人最大化自身效用,是经济人的理性,也即追求最优的自利心。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理性有贯彻决策过程直到实施结果始终的趋势,其指向不变,无论外部环境如信息条件怎样变动,经济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尽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决策和结果与初始目标的偏差最小化。这意味着,动机最大化不随条件改变而改变。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西蒙“有限理性”的第3条假设,即用满意策略代替最大化假设,是不可取的。理由是,所谓满意,意在面临环境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实质上经济人不会放弃最大化动机,他始终在力求尽可能的最大化,只不过这时的最大化是有约束的最大化罢了。例如,一个创业的厂商,想建一个年盈利100万元的工厂。历尽艰辛之后,所建工厂仅仅年盈利70万元。他满意吗?能不满意吗?实际上他心有不甘,不得不满意,满意他在环境约束之下,尽他所为了。满意尽他所为,就是满意他尽可能地最大化了,他的最大化初衷并没有因为环境不如设想的好、他历尽艰辛而改变。与此例类似的生活事例比比皆是,很可以说明“满意”实质上就是“有约束的尽可能最大化”。因此,西蒙的这一条假设是名替而实不代的假设,不能成立。反过来,如西蒙所述,经济人是寻求满意的,那幺试问:满意的指标是什幺?若以数轴衡量,满意不可能是一定点,定点意味着最大化点,只能是一区间,区间总可以作无限分割,这种满意还有什幺意义?比最大化优越多少呢?事实上,主流经济学家很少接受“有限理性”对于最大化的替代,我以为,就在于西蒙的假设尽管接近了现实,却很难用来解释许多经济现象。“有限理性”富于启发性,但失之于满意策略的假设,不如最大化动机来得简明有力。因此,即便是像斯蒂格利茨那样的批判新古典范式的经济学家,也没有在经济分析中运用满意假设,仍然采用最大化动机假设。由此也可见出,最大化假设一直没有被替代,就在于其动机假设──经济人自利的最大化追求,仍有生命力。批判地剔除其过程和结果必定最优的武断命题,最大化动机依然可以作为信息范式的基本假设。

为了深化和扩展动机理性的内涵,可以汲取中国的传统伦理资源,这就是:忠义礼智信、推己及人、克己复礼。这一资源应当加以当代意义的正面阐释。利他可以视为一种偏好,满足利他偏好的是利他行为的效用。这与最大化利己者的偏好动机不矛盾,而且隐含了合作的精神。推己及人、克己复礼,博弈时要顾及对手的策略,重复博弈还要反复顾及下去,推己及人,推人及己,……合作有时比不合作对于利己主义者更有利,合作往往能够实现集体和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什幺要忠义礼智信?集体有时可以办到个人无法办到的事功,要事功最大化走合作的路子,成功的可能性大一些。个人违悖了这种常情和传统,对于集体而言,当然是不忠、不义、不信、而且不智的行为了。如何做到忠义智信呢?克己复礼。克己复礼,推己及人,推人及己,事功厥成。中国人的礼,就是道德共识,传统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的事功,大致相当于西方人的利益。演进的博弈的均衡止于礼。传统中国人不是不利己,而是明智的利己,利他的利己。从这一面看,对最大化效用动机的广义理解,就应该包括利己心和利他心,利他心可以看作利他主义者满足自己利他偏好的动机。

关于经济人的行为过程和结果,我以为,西蒙的过程假设和认知能力有限的命题是成立的。由之可以引申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的假设,引申出决策和结果会随着约束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结论。一般来说,决策和结果多少会偏离动机,因为要约束条件不变几乎不可能。例如信息总是不对称和不完备的,经济人在形成动机的初始,极难预期到信息不足的严重性,也无法确知获取信息的成本,他是在决策过程和实施决策的过程中,逐步了解上述信息的,这一过程是信息渐次充分化、却不能完备的过程。经济人行为的决策和结果,不仅受到动机的制约,而且受到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等条件的约束。外在的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约束了经济人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效果,素质和能力高强的人也不例外。因此,具有理性动机的经济人的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是否理性,也就是最优,取决于信息约束。信息约束不仅体现为它本身对理的约束,而且反映了经济社会制度的效率。效率高的制度可以使信息的披露和传布快,透明度高,经济人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出现机会主义的概率小,决策和结果与动机的偏差小;反之则反是。

国外文献中有关近似理性、准理性或不完全理性的分析,说明了行为动机对于行为结果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幺出现偏差,但将这些偏差简单地归结为近似理性、准理性或不完全理性,不能令人满意,因为那可以被解释为经济人的理性受到环境约束所致,如同我上述对于有限理性的分析。说到底,近似理性、准理性或不完全理性等“非理性”概念,依然是围绕着理性轴心旋转、不时展露出离心倾向的理论现象,实际上构成了理性的补充概念。如果这些概念能够作为经济分析的独立的基本假设,经济学早就有一片新天地了。可惜,均衡和演进(制度)的分析方法,或者演进的均衡方法,难于被证伪,也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而均衡和演进的方法又只能在理性假设的框架中展开,至少目前和可见的将来如此。总之,经济学必须建立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分析的结果可以突破对于理性的成见,作为对于理性内涵的新的理解和补充。

(2)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假设。这意味着信息是不确定性的负度量,信息或信号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花费成本才能获得信息,一个竞争的世界在研究和开发信息方面投资不足,如何配置稀缺的资源使获得的信息最大化是现实也是经济学至关重要的问题(阿罗,1989,第158-165页)。经济史尤其是当代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证明了这一点。从信息角度看,信息的不完备或不对称决定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如何配置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这一假设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之一,它修正了新古典范式“保护带”──行为人拥有特定的关于环境的信息,极大地影响到对于新古典范式“硬核”的改变,因而是信息范式替代新古典范式的关键要素。

2、对相关经济学假设的辨析

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假设,刻画了经济世界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构成了对于经济人最大化效用动机的客观约束。从此出发,审视理论界流行的形形的经济学基本假设,可以廓清混淆。

(1)交易成本为正的假设,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相当重要,却不能与信息假设并列。因为从根本上说,交易成本主要反映了信息成本,签约成本、履约成本等交易成本不过是搜寻、处理信息成本的不同表现形式。

(2)非完全竞争假设,则主要是放松信息完备假设的产物,限于篇幅,这里不讨论。

(3)有必要多说几句的,是机会主义假设或假定,这一假设多为赞成或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的人们所采取。具有最大化动机的经济人的行为,在合约等制度约束有隙可乘时,呈现为机会主义倾向的具体实施: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引起的,也就是信息完备到不完备这一约束放松过程的产物。机会主义倾向内在于经济人最大化动机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的经验的哲学基础。我认为,人性本恶亦本善,人性自利亦守法。法律是对人性恶的惩戒,明白法律的惩戒性质是人性善的体现。体现这两点的是,经济人要牟利,在合约、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约束之下,有择手段地牟利。经济人明白,不择手段地牟利,一旦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会受到制裁。“法律不告诉人们应该做什幺,法律只告诉人们不应该做什幺。”法律就是对经济人牟利手段的界限,使他们不能不选择不触犯法律的手段去牟利。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决定了法律、合约等制度总是不完备的。制度必定存在的罅漏,使人性恶的一面──机会主义倾向,转化为实际行为,其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已经被经济学家认识到、模型化的两种实际行为。如此看来,经济人理性的哲学基础,确实是体现人性恶与善两面的明智、守法的功利主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人们的美好企盼。而机会主义假设,是理性和信息假设基础上的推论,不能与前两者并列。

(4)理性预期假设,可以由最大化和信息假设推出。

(5)有限理性假设,是对最大化假设的修正,并不是最大化之外的独立假设。

(6)对于“价格灵变”或“市场出清”假设,我们也可以推导:在信息完备的假设之下,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经济人能够迅速作出调整供求的反应,价格(工资、利率等)当然是灵活变通的,而价格灵变和其它新古典假设,保证了市场总是及时出清的。因此,价格灵变和市场出清也是推论的结果,被新古典主义者奉为基本信条,并不是公理性的基本假设。

综上所述,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只有两条:理性──最大化自身效用假设,和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假设。前者是对经济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公理性抽象,后者是对经济人受到的客观约束条件的抽象,两者是最基本层次的抽象,是经济理论据以展开的基本假设。其它假设,如机会主义假设、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假设、非完全竞争假设、有限理性假设、交易成本为正假设或假说等等,或者不是一个层次的假设,或者不能与最大化和信息假设并列,因此都是引申或派生假设,不是基本假设。

3、信息范式的基本分析方法

信息范式的基本方法,更多地承续了新古典范式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成本分析方法、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和演进的动态方法等,它们在经济学的长期发展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工具性要素。但是,这些基本方法结合了信息范式的基本假设,被运用于分析宏观经济波动的微观根源,解释力相当强,代表了宏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因此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阿罗,1989:《信息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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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正文】

哲学的经济学分析和经济学的哲学概括,是马克思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体现出丰富的方法论思想。认真清理和总结这些思想,无论对于我们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还是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既非单纯经济学也非纯粹哲学,而是在融合两者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质科学。这种“新质”,就在于它打破了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和经济学家考察经济问题的方法:或者从主观概念、理性原则出发剪裁、套用客观经济现实,否认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或者停留和止步于客观经济现象的表层,否认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实践的能动创造性。前者是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后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

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经济哲学思想的批判,在他最初的经济哲学研究成果《哲学的贫困》中就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批评蒲鲁东从普遍理性出发建构经济学的哲学体系,把经济范畴视作“不依赖实际关系而自生”的思想,不过是一种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经济哲学。而他关于经济学要能够真正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跳出哲学的圈子研究经济现象的思想,则蕴含着从经济现实、物质生产出发的唯物主义经济哲学思想。同时,对庸俗经济学思想的反思,使马克思意识到,经济哲学要走出“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对“最粗浅的现象作出似是而非的解释”的误区,就必须突破以往的理论,在面对现实的同时发挥主体能动性,冲破思想障碍,敢于进行理论创新。

集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之大成的《资本论》,既与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现实,从现象分析中揭开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关系、运行机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谜底”有关,又与马克思在充分吸取以往和当时的经济学、哲学思维成果基础上,善于走出哲学和经济学各自的理论藩篱,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无联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才最终实现了其哲学与经济学成果——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纵观马克思一生的经济哲学研究,他不是躲进书斋给自己设定纯抽象思辨的命题,在主观玄想中构造体系,而是立足经济现实,捕捉时代提出的重大问题;不囿于“现存”和既有的方法、结论,而是让“思想的闪电”在划破理论的迷雾中,揭示现实经济生活的真谛。

今天,虽然时代的巨变使经济哲学研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马克思那个时代有了极大差异,但马克思当年从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角度研究经济哲学的思路和方法,仍能为我们从事当代经济哲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迪。在此,不妨借用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经济哲学要想成为“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就必须“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主体特有的能动性,破除陈旧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与时俱进。

二、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科学性与人文性,分别从物与人的角度,体现了人类对世界的两种基本态度和价值取向,前者强调客观性和事实评价,后者强调主体性和人文关怀。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的对象,无疑是“现实的人”。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又是能动的、有价值、理想追求的主体。因此,经济哲学要研究“物”,也要研究“人”,应是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辩证统一。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这种辩证统一,体现得尤为彻底。

马克思既反对从所谓“纯粹的客观性”或单纯的技术理性、经济模式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撇开主体的人和缺乏对人的价值需要、利益要求、地位体现、发展愿望的人文关怀的理论,把人降低或等同于“物”和单纯“经济人”;同时,又反对从抽象的人、人性、人道主义出发考察经济现实的做法,认为这种抛弃客观的物和缺乏对客体分析的“人文关怀”,只能使人成为虚假的主体和片面的“道德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或哲学不同,马克思经济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他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历史的本质时,把它们视为以人的生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合规律的过程,强调无产阶级解放之路的寻求,首先必须深入到客观的经济底层,同时,又关注现实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的地位、处境、命运和出路,认为自己的理论就是为“倍受压迫”的那个阶级提供解放的精神武器。因此,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中,对“人”的探讨既以对客观事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又以对人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要求为目的;对“物”的探讨既以人的价值取向为参照,又注重从物的基础、本源角度探究人文关怀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今天,借鉴马克思科学性与人文性辩证统一的方法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有助于我们关注和研究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增长、转型、变化、发展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立足科学的实证经济学,从人化了的客观世界中认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基质及其本质规律,为理解和满足人的价值需求、人生的现实性、时代的变易性、社会生活的真伪性,以及准确定位与之相应的人格模式,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关注和研究人在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体现自身价值、发展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人的价值要求的客观范围和内在层次,为使人在冷漠、自在的自然物质世界中看到自己的价值,体现生存的意义,感到人生的温暖、美好和崇高提供激情泉源。具体言之,经济哲学要研究宏观的经济增长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微观的诸如经济发展、转型引发的利益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等矛盾,以及道德与经济、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经济乃至社会心理与经济等等之间的关系问题。三、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

决定性与选择性则侧重于从实践角度表述主客关系。决定性即承认人类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是有自身规律可循的自然历史过程;选择性即承认社会历史及其经济运动又是历史主体的人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前者肯定客观世界和其规律的必然性及其对人的制约性,后者肯定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一身兼任“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双重身份。因此,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运动的规律,是通过现实的人的有选择的能动性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人的实践是联接两者的中介,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两者达到了辩证的统一。经济哲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对经济现实的理性考察,为发挥人的自主能动性提供理论根据,因此它应当从决定与选择的统一角度,研究作为客体的世界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这种统一在马克思经济哲学思想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陷入纯实证经济论和蒲鲁东陷入纯思辨的经济论,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离开历史的主客体关系来考察经济问题,没有看到客观经济规律既是人的能动实践的结果,因而人在它面前并非束手无策;但经济事实作为既定产物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制约性,因而人在它面前不能随心所欲。由于不能正确认识经济活动中决定性与选择性的统一关系,导致他们或者陷于机械决定论,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永恒之手”,完全制约着人的活动;或者陷于唯心能动论,视个体理性、“社会天才”的自由意志为解决经济矛盾的灵丹妙药。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一方面认为社会的、历史的物质活动是人类生产实践、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生产力是在人类从事生产的经济活动的历史过程中积累、创造的物质力量,而不是自身无前提的先验假设;同时又认为人类生产实践是主体的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生产力是人的实践能力的物化,生产关系是人为适应生产力而创造的结果。这样,马克思通过物质生产实践作为历史的主体与客体的基础和中介,科学地预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和经济活动,是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选择论的统一。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考察当代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和制订新世纪现代化战略决策,有助于我们走出“超越论”和“循序论”的两极,既立足于“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研究诸如中国与世界体系的联系与交往中,经济的调整、重组、改革、开放等关系;又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创造性,在历史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交错点上“抓住机遇”,切实把我们的事情做好。借鉴马克思的上述方法研究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有助于我们走出“人类中心论”或“生态决定论”的两极,进而深入研究诸如经济增长与自然成本和生产效率、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社会发展中的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与精神生产,自然发展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与自然可再生性发展等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

共时性与历时性,是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横向与纵向的维度考察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视角。前者侧重于以特定社会经济运动的系统以及系统中要素间相互关系为基础,把握社会结构;后者侧重于以社会经济运动的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矛盾运动发展的规律为基础,把握社会形态。运动通过静止表现出来,相对静止中有永恒的运动。因此,共时性与历时性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上述理论在马克思经济哲学中,具体体现为他的“有中介的社会生产体系”观:社会就其静态存在看,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就其动态展开看,是生产力发展改变生产关系及其一切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既为生产力所决定又决定生产关系,既具生产力功能又具生产关系价值,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人类社会特定结构及其整个历史运动,既是一个以生产方式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系统,又是一个由生产方式运动推动的过程。因此,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上述观点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助于我们既从历史的、现实的国情出发,又把它置于“世界历史”、“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既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又联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总趋势,从而既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因其中介性,可以共存于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并互通互补,生产的技术层面构成生产方式的基础,经济体系以它为坐标系,经济形态的依次演进从根本上决定所有制形态的一般发展,因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超越,中国必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又看到生产方式、交换方式的中介性必然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制度结合,生产关系的社会层面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可以反映相同的经济形态。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是可以超越的,中国实行的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应该而且必然是社会主义的。

五、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

实证归纳与理性概括的统一,是马克思经济哲学研究中又一基本的方法论思想。它体现为马克思的经济哲学不仅从经济现实出发,在研究经济现实中进行哲理的分析推论,并从中引出世界观、方法论的结论,而不是止步于实证归纳;而且在对经济现象进行哲理的分析与揭示中,融入经济的实证使之有根有据,而不致流于哲理的空洞思辨和抽象演绎。

还在马克思创立经济哲学之初,他就批判地审视了当时的经济理论,既反对蒲鲁东用先验原则、抽象哲学理念投射经济现实,认为这只能导致“可笑的哲学”;[9]又批评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停留于纯粹经济事实的肤浅表述和实证归纳,认为其不从经济关系的社会历史性考察、深究经济现象的本质,导致了他们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固定永恒的规律的唯心史观结论。而马克思《资本论》中贯串始终的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则是他融合经济学实证性与哲学思辨性的结晶。虽然这部研究资本主义的巨著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但这种分析却既因哲学唯物史观的运用而使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超越了纯粹的表象描述而具有强烈的理性思辨,又因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实证而使哲学的逻辑推演,超越了纯思辨的抽象论证而具有透彻的经验说服力,从而使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任何单纯的经济学著作或单纯的哲学著作。纵观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其哲学与经济学在相互交融基础上达到了辩证统一。如同劳动、分工、生产力、生产关系既是经济学又是哲学的基本范畴一样,马克思的经济哲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既是社会的、历史的、哲学的经济学,又是经济的社会学、历史学和哲学。

今天,借鉴马克思的哲学理性思考和经济学实证分析统一的方法研究和建构当代中国经济哲学,必须做到:一方面,在探讨诸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等具体问题时,必须运用世界历史理论、社会形态论加以理性抽象而不能止于经济范式、技术模式、操作手段等经济学的表层。另一方面,在深化诸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形态论、本质论、动力论等基本理论时,必须结合和依据世界、中国的社会经济变化现状和趋势,以及新科技革命、信息革命等问题加以经验证明,而不囿于抽象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在融合两者特征的基础上,创建出既不因满足于繁荣表象而对自身功能产生幻化、又不因囿于空洞思辨而对自身功能产生怀疑的,既适合又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经济哲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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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第5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认为,理论和实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是计量经济学教学中有效率的做法。文中介绍了该模式中课堂理论软件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和课程论文评价三个环节的具体内容,提出了课时拓展、难点处理和课程建设对于提高教学效果的基础作用。关键词计量经济学理论—实践教学模式教学环节Keywordseconometricstheory-practiceteachingmodelteachinglinks计量经济学教学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教学模式,一是纯理论的教学模式,二是理论和实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三是应用型的教学模式。笔者自1997年接任本科生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教学至今,通过教学实践体会到,纯理论的教学模式中理论与应用基本脱节,而纯应用的教学模式会蜕变为僵化的计量工具的使用。第二种教学模式对于培养本科经济管理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显著的效果,能够提高计量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效率,体现出计量经济学作为一门“工具型”课程的教学特色,符合本科生培养的基本目标,是一种值得推行的教学模式。一、理论—实验教学模式的内涵笔者认为,本科计量经济学的教学理念应该是理论学习服务于实际应用。本科生中的大部分人在完成四年的学业后要适应工作需要,知识和技能方面的竞争力对于个人的发展是比较重要的。理论—实验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计量分析能力所关注的是:1、经济量化分析的基本思想掌握了吗?通过课程的学习,重在传授给学生计量经济学研究经济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并结合实际的案例分析加以强化。2、经济量化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掌握了吗?理论学习是思维创新和方法创新的源泉,对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动手的能力具有实质性的帮助。3、适当的难度和前沿进展涉及到了吗?针对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三个层次培养目标的不同,计量经济学应该相应地界定为三个教学层次,即初、中级计量经济学、中级计量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本科生教学定位于初、中级之间,适当地提高学习难度,有利于提升本科阶段计量经济学学习内容的实用性,而前沿进展的介绍便于学生以后在工作中的自主学习和发展。4、计量分析软件掌握了吗?这是本科计量经济学理论教学的目的。目前计量分析软件种类很多,而制作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结合课堂理论学习一种计量分析工具具有触类旁通的意义。基于以上的关注点,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采用理论—实验教学模式的特点体现在:理论与实验相结合,在实验中把握理论,以实际应用为目的。这种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的表现在于:1、使学生认识到,只有掌握了基本计量分析理论,才可能掌握量化软件的应用,并且通过上机处理实际问题强化了这种认识,刺激了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保证了在实验教学环节中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2、上机实践中调动了学生对于已有的数学、统计学和经济学知识的综合运用,激活了学生的储备知识。3、上机实践中设计专题形式的现实经济问题分析,诱发了学生的探索热情。二、理论—实验教学模式的基本做法理论—实验教学模式的教学环节是:课堂理论软件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课程论文评价,三个环节是递进的,教学目的培养学生掌握经济量化分析的基本技能。(一)课堂理论软件教学环节。1、学时分配。课堂教学部分将2/3学时用于讲授经济计量理论和方法,剩余1/3学时穿插讲授相关的计量方法在计量经济学软件上的实现形式、计量软件操作命令、实际案例分析和演示,即在课堂上同步完成软件教学。这样能够形成活跃的课堂气氛,牵制学生的注意力,对学生有“即学即用”的感觉,理论和实际应用结合,理论学习效果好,同时便于顺利地进入第二教学环节中的实验室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进行自主性学习。2、教材选用。计量经济学的内容体系庞大,选取适当的教材是必须的。教材选用采取主导教材和辅助教材结合的方法推荐给学生。辅助教材的选择主要是国外引进的优秀版本,比较适合于课外学习,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和提高学习的兴趣。课堂内容的组织也吸收了这些教材给出的对本科生教学内容的建设性意见。3、教学软件选用。目前采用的教学软件为EViews,该软件是经济计量分析的专用软件,在高校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应用普遍。理论教学中紧密结合该软件的应用,讲授相应的经济计量理论,从而把握各种经济计量软件编写依据的的共性原理,这是学习其他计量软件的基础。4、教学方式。课堂教学方式体现在将课堂理论教学软件学习实际案例操作三位一体地结合在一起,其中教学案例是根据教学的内容和我国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编写。同时推荐经济研究方面的刊物,辅助学生课外学习,作为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5、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将多媒体课件教学与传统板书结合在一起。多媒体方式授课的确可以节省教师大量板书时间,但事实上由于短时间内信息量强度过大,不如传统的学生思维跟随教师粉笔游走来得轻松,削弱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在教学实践中,对于重点章节内容,板书讲解穿插于课堂内容受到了学生的欢迎。6、校园网教学平台利用。在教学平台,教师上传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学软件、课件等必要的教学文件,方便学生把握学习进度和复习预习。上传精选的阅读材料,供学生课外学习并感受课堂理论在现实经济问题分析中的应用,进一步拉近理论和现实的距离。教师和学生课外对话的时间和空间在教学平台上也得到了拓展。这些方面都强化了课堂教学的效果。(二)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1、编写上机实习指导书。上机实习指导书配合于课堂教学内容,编排的内容包括课堂理论精要、计量分析方法、实际案例EViews操作和单元上机实习设计,据此学生可以轻松地进行自主性学习,完成单元上机实习任务。[1][2][][]2、要求学生自愿组合二人学习小组,最终的成绩依赖于共同的努力。经过近三年的观察,学生选择弱—弱搭档的情况很少,多数都是强—强搭档或强—弱搭档。由于小组只有2人,分工和协作的表现好,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在上机实习的过程中互相提示和督促,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在第一时间寻求教师的帮助,学习效率比较高。3、布置上机实习任务。每个单元的课堂教学结束前,结合单元练习的需要,提前给学生布置上机实习任务(课题)。实习任务框架由教师设计给出,具体研究内容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拟,但强调结合经济学理论的实证分析,涉及到如我国的生产、消费、财政、货币、就业、进出口等宏观经济问题的经济计量模型的设定、估计、检验与应用等,学生就建立一个稳健的经济计量模型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数学、统计学、经济学、经济计量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的实践。4、预查上机实习内容。为了保证实习过程顺利进行,教师要事先检查学生二人组自拟的上机实习任务,目的有二:一是督促学生准备课题和数据,二是检查拟定的课题和数据是否可行,往往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学生方面的问题暴露在拖拉的学习习惯、随意的学习态度、选题不恰当、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数据口径不一或获得性不强等,其中有些问题与统计学与经济学的学习基础有关。预查上机实习内容是一个必须重视的关键环节,教师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对学生进行个别的指正和辅导。5、指导学生上机实习。上机实习是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将课堂理论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环节。由于学生的选题多样、课堂学习水平多样、学习能力多样、出现的问题多样,教师在给予学生一对一的个别指导的同时,对学生表现出来的创新能力要及时给予鼓励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避免对于计量经济学课堂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拘泥和不切实际的僵化套用。6、撰写单元实验报告。对于单元上机实习结果,要求学生及时形成实验报告。单元实验报告要详细报告实验过程和所得结果,重点考察是否掌握了各个单元讲授的课堂理论通过经济计量软件的实现方法,是否能够正确解释和分析软件的输出结果、是否能够在实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单元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是学生平时课程成绩评价的依据。(三)课程论文评价环节1、推荐阅读经济计量分析范文。在实习阶段中要推荐给学生经济计量分析方面的阅读材料,这些材料应该能够很好地展示课堂教学中关于构建计量模型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要素,同时具有良好的写作范式,作为学生完成课程论文的参考。2、完成课程论文。全部课堂内容讲授完毕后,要求二人学习小组根据自己的选题,将单元实习的内容逻辑性地串联起来,进行一次综合性的上机实习,实习结果形成课程论文。这是对学生建立经济计量模型的思路、上机操作和分析技能、模型优化方法等内容的掌握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为了培养学生撰写计量经济分析论文的能力,课程论文在写作和表述方面要求比较规范,包括选题背景、理论依据、变量选择、数据处理、模型形式、模型的优化估计和检验结果及分析得到的结论。课程论文的水平是学生最终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最终成绩由理论考试成绩、单元实验报告成绩和课程论文成绩构成。三、理论—实验教学模式中有待完善的方面从笔者目前的教学实践看,理论—实验教学模式的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同时也感到这种教学模式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了一定制约,有必要在以下方面持续地加以改进:1、课时约束。目前计量经济学课程的课时已经被压缩到了极限。课时压缩的原因在于多媒体教学对于课时的节省。实际上,由于学科本身的发展和社会需要,如今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的理论内容不但有所扩张,软件教学也成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现有学时在完成必要的课堂理论软件教学后,留给学生上机实习的时间比较短缺,适当增加课时成为必要。2、课程难度。学生在计量经济学学习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扰就是数学基础不好,这方面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只能借助于恰当的教学方法。恰当的教学方法可以有效地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降低课程学习的难度,保证后续学习的顺畅。所以,对于这部分内容,以怎样的要求、方式和方法有效地传授给学生,对于教师来说,需要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3、课程建设。这种教学模式对课程建设的要求较高。首先体现在基础工作中,如:课件中计量理论与软件操作内容的结合、制作典型教学案例、精选阅读材料、编写上机实习指导、设计单元上机实习内容及课程论文等。其次,教师还要在教学方法探讨如何启发和引领学生,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这些工作是需要循序渐进地完成的。本文得到中国农业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资助参考文献1.何剑.计量经济学.本科课程“三维”教学模式的构建及实施[J].统计教育,2007;(2):28-302.杨汭华.以“案例教学”施教“计量经济学”的思考[J].统计教育,2005;(2):27-28

第6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然是它的反映。在国际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其主体的活动和关系总是要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体系,在客观上形成种种相互交错的关系,引起各种跨国性的法律问题,绝对会沿着法学家人为的分科界限去发展。这些跨越国境而发现的种种法律关系,广泛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部门,作为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体制,有其本身的独立性和特点,正是跨国经济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不是人为的揉合,从而以国际经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其自身特点和独立性。它既不同于仅以研究国家(及国防组织)间关系为对象的国际法学,也不同于以研究涉外民事关系中冲突规范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学,有其本学科固有的科学规定性,不是出于法学家人为的设计。如果忽视这点,拘泥传统观点,把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是无异把本来属于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人为地加以割裂,必将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而,作为一门独立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首先要问的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法从何所出?”只有立足于这一基点,运用综合的方式,着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去探索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拘束,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这一新兴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在法学中也不乏先例,如国际海商法学又是在长期实践中,随着海商事业的发展,综合国际海商和条约及各国海惯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独立的法学分科。所以,国际经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这是研究一切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中一门实用学科。国际经济交往中要涉及到各国政策和利益,而由于各国利益不一致,诸多矛盾,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其情况尤为严重,因而,使国际经济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极为复杂,难于解决。研究国际经济法,必须避免就法论法,或流于纯法理的探讨,要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坚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精神,运用科学方法,去发现矛盾,分析矛盾,找出主要矛盾之所在、问题的实质所在,并联系国内外司法、立法实践,用国际经济的基本理论,去解决矛盾,解决问题。特别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研究国际经济法,应立足本国,联系我国涉外经济司法实践及我国在对外经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使研究工作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及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7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分析事前分析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5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6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7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4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ApproachToLaw,第21页「5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6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7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8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第8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制度分析、经验实证、理性选择模型。

新制度经济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所运用的最早和最持久的理论依据和工具之一,经过近20年的模仿和局部创新之后,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似乎陷入了低谷,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经济学分支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和转轨过程中经济现象的日趋复杂;另一方面则是和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狭隘视野有关。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这个似乎人所共知的问题着手,分别讨论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某个特定对象时内部出现的分野及相对的局限条件,着重指出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落后并不是在所掌握的工具上,而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脉络和局限条件本身缺乏深刻的理解。本文指出,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要走出低谷,和国际接轨,必须和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站到同一个起点上,中国丰富的制度实验资料正是这一目标的保证。

一.边际成本的引入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按照科斯的说法,新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目的是与早期康芒斯等人的老制度经济学相区别。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政治、法律、货币、习俗等制度形式对经济体系的作用或多或少都得到认可,但是,这些传统的研究要么假定制度是外生给定的,或者假定制度不影响经济绩效,如新古典经济学;要么假定制度可以无成本地运行,或者没有专门的分析制度运行成本,如斯密、马克思的古典制度分析和凡勃伦、米切尔、康芒斯等的老制度经济学分析。由于制度是不重要的,或者制度可以被无成本地生产与选择,所以,不需要专门的制度理论。

科斯在评价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以前的经济理论时说得非常中肯,他在获诺贝尔奖时所作的讲演中提到,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家主要致力于模型化那只"看不见的手","被研究的东西是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我曾称之为''''黑板经济学''''。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注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者说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3他进一步提到,"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4科斯的确不是第一个正视交易背后的权利关系的人,斯密、马克思或者更早的思想家已经很关注这些问题,但正是科斯第一次通过边际分析方法解释了现实的制度的内生化及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科斯对经济学的贡献常常被定位到思想创新上,但其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却被很容易被人们忽视。5从科斯的论文中可以发现,其研究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仅仅研究现实的经济现象,不仅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出现的具体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条件也要符合现实6;二是注重以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重视归纳,但不排除演绎;三是从边际上着手。科斯迄今为止发表的论文数量很少,而且都是研究一些细小的问题,比如灯塔制度、电讯产品生产和消费出现的纠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益纠纷、环境污染等,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对这些细小的经济现象都是熟视无睹,但科斯显然不这么认为,他发现,所有这些纠纷的背后其实是产权的界定和变迁,而产权结构的重要性又要取决于利益关系人之间相互协调和影响的成本。纠纷的解决有很多的机制,人们选择某一种机制的标准是每一种机制所内生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大小,比如法律诉讼和私下协商,当两者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制度均衡出现了,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的世界会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同时,如果前者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小于后者,那么当事人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这就可以解释不同状态下当事人会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的是,如果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那么各种制度就是多余的,现实的经济中制度的显要地位和多元化恰恰反映了交易成本的现实性,而这些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时被忽视的。

科斯反对新古典经济学那种"黑板经济学"式的研究,同时也不赞成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那种描述性的研究方式。老制度经济学和古典制度分析最大的不足并不是在思想上,而是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在过去的制度分析中,一直是从总体上来把握制度变量,比如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后果;或者家庭、国家、法律、政治等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演化及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这种所谓方法论整体主义除了对各种经济制度作了粗糙的描述以外,实际上并没有告诉人们关于制度的详细故事,这些分析仅仅留下了一堆有待证明的猜想而已。例如,过去的制度分析把企业和市场处理成不同利益集团解决利益纠纷的场所,其中起作用的制度要么是习惯和文化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么是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是作为决定当事人行动的社会整体出现的,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这些制度的特征。而科斯从一些具体的企业活动中发现,企业和市场本身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和市场的共存说明了两者的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在科斯那里,任何制度安排都是当事人根据具体环境自由选择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科斯所运用的仍然是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所以我们才说,科斯重视个案为基础的小样本研究,但不放弃演绎推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纯粹归纳的不足。科斯的制度分析和以前的制度分析最大的不同则在于,通过引入边际分析,使得各种具体制度的起源、性质、演化和功能等的研究可以建立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上。

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边际交易成本的意义在那儿呢?从张五常(1969)当年写作《佃农理论》开始,新制度经济学就表现出过去的制度分析所从未有过的活力,那就是制度研究可以在经验实证层面上进行了7。这恰恰满足了波谱尔关于科学的可证伪性要求8。因此,在我看来,科斯论文的意义并不在于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而是通过边际交易成本的引入,创立了可以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这是科斯以前的制度理论所无法做到的。

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停留在价值观的讨论上或一般性的规范分析上,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对制度的性质及其演化做出深刻的理解。科斯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复兴,这一复兴并不是得益于科斯使人们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而是在于科斯教会了人们如何接近科学的研究制度问题。后来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张五常等人的契约探讨、威廉姆森等人关于组织的理解等等都是从现实的经济形态出发,检验理论的合理性,如果理论不符和现实,就需要修正理论模型本身。这种强调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没有陷入象牙塔式的推理,而是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中挖掘理论,所以,这种新制度经济学特别重视案例和历史9。

由于实际经济过程的复杂性,导致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必然从细节处着手,试图在讲故事中解释制度的演化,从这一点来看,这种制度分析既没有古典制度分析和老制度经济学那种宏大的框架,也没有新古典经济学那种精致的演绎。因为注重实际制度安排运行中的细节,难免一叶障目,这就给新制度经济学范畴本身的界定带来很大困难。但是,科斯所引发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并不是完全按照其原有的思路展开,在后来的研究中,古典制度分析、老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相互的融合中形成了不同的子分支,众多的子分支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这些分支存在很多差别,导致国内的研究出现方法上的混乱,这一点在最后一节讨论。

二.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野

科斯的研究方法建立在理性选择模型基础之上,但他用于证伪的论据却不是大样本的特征值,而是一些小样本(或称为小故事)特征值,这就难免使人疑惑。事实上,科斯的这种处理的确对后续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简而言之,就是以理性选择模型为主要研究范式的分支和以小样本为基础的经验实证分支之间在新制度分析上的分野。

历史的看,各种不同的制度分析模型实际上来自相应的理论渊源,按照其理论内核来整理,可以得到三个大类:一是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一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是制度演化理论10。契约经济学直接源于科斯,科斯对企业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使得人们注意到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的自我实施性,也就是说,如果经济当事人的利益矛盾可以通过契约的谈判、制订、修改和违约惩罚等来解决,就不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设计出这种可以对当事人形成自我约束的契约,这些契约就构成制度安排。科斯对边际交易成本的处理在这里得到直接应用,交易成本在契约活动中就体现为契约成本,边际契约成本和收益决定了一项最优契约安排的选择。此时,当事人面对的不再是复杂环境的约束,而是契约成本的约束,给定某个水平的契约成本,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竞争市场假定仍然适用。所以,契约经济学本质上是一个新古典框架中的制度选择理论模型。通过对边际契约成本的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可以和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运用纯粹的演绎方法,从一些基本假定条件来推理复杂制度的产生和变迁。诺斯等人早期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制度选择的动态优化问题,在诺斯那儿,制度变迁通常也是从边际上开始的,边际制度安排的变化则是当事人的跨期最优选择结果。公共选择理论不过是关于社会契约的新古典模型,布坎南等人试图寻找的是一个社会中选民如何通过理性选择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优保障。尽管布坎南和诺斯等可能并不完全同意他们自己和众多的继承者发展的模型。由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新古典化,所以许多人认为新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模型是等价的,并且由于这个分支与主流经济学有效融合,因此经常被国内人看作主流的新制度分析。

但是,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复杂过程,仅仅依靠新古典理性选择模型不足以反映现象后面所隐藏的本质,哈瑞等人(Hira,A.andR.Hira,2000)最近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正确地认识到理性选择模型的局限性,但在处理这些局限条件时显得很矛盾、很混乱,特别对技术、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外生和内生处理上,新制度主义的理性选择模型并没有一致的共识,这一点在卢瑟福(1994)那儿也有详细的分析。正是考虑到这种模型的局限性,所以威廉姆森并没有象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和哈特那样迈入主流,而是试图把康芒斯和西蒙、科斯、巴纳德等人的思想结合起来,从经济学、法律和管理学的交叉点上研究组织问题。一方面,威廉姆森认识到,经济生活中组织的多样性说明每一种组织必然存在一个边界,和科斯一样,他也认为组织的边界是由边际交易成本决定的,当一种组织内部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外部的边际交易成本相等时,组织实现了均衡,从这一点看,他部分接受了理性选择模型。另一方面,威廉姆森不完全接受理性选择模型,而是坚持西蒙的有限理性假定和巴纳德的组织人假定,认为经济生活中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契约人,这种契约人既存在认知能力上的不足,而且也可能受信息成本的约束;组织的活动要分解到单个契约人的行为层次上研究,但契约人本身则处于一个交易关系中,其行为会带来外部性,同时也受到其他人行为的干扰。结果,契约人在决策时,除了面临环境不确定性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面对当事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约束。基于这些不同的假定,威廉姆森的理论中虽然以单个人的行为为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强调契约关系中的个人,由此不仅可以研究标准的新古典契约,而且还可以扩展到权威、强权、关系网络、文化等组织必然包括的元素的分析。在这一点上,威廉姆森的理论已经脱离了主流的理性选择模型,试图调和理性和非理性、规则和习惯、经济人和社会人等社会科学中由来已久的矛盾范畴。

由于威廉姆森的理论试图做一种调和,也就无法象新古典模型那样做精致的理论模型,显然,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模拟与牛顿世界是矛盾的。科斯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其实他自己并不赞成新古典范式,尽管其结论是符合新古典精神的。科斯所运用的以案例研究为主体的经验实证模式在经济学中并不普遍,因为主流的经济学通过计量模型的设计可以处理大样本数据,而主流经济学家也相信,只有通过大样本数据的反复检验才可以发现和证实经济生活中普遍的规律。但是,案例研究在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中却被普遍应用,而这些学科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一种制度分析基础之上的。如果制度作为研究的基础,那么当事人的处理就不能原子化,社会约束必需纳入进来,新古典模型中的约束条件根本不足以表达社会约束的复杂性,人的行为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此时对各种制度的抽象仅仅可以表达那些可以标准化的东西,而对一项制度安排来说,可以标准化的东西往往是外显的,恰恰可能是不重要的,这意味着制度研究中的大样本检验根本无法解释制度本身的性质。因此,威廉姆森建立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绝大多数依赖案例的检验,通过个案的累积来获得大样本类似的效果。正是这种研究特点,使得交易成本经济学正逐步离开主流经济学,逐步向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靠拢。

制度研究中的这种以交易成本为基本分析单元的案例实证模式在历史制度分析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在诺斯的研究推动下,巴泽尔、尼尔和格雷夫等人研究了一些国家某个特定时段的制度特征和经济绩效的关系,发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远比我们原先理解的要复杂,特别是制度的自我实施强度对制度安排的影响非常重要,这恰恰证明了选择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不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发现,选择自由可能是一个被决定的变量,奴隶在法律上没有选择自由,但个人知识的积累和奴隶主的企业家活动可能事实上赋予了奴隶一定的选择自由,这部分自由决定了努力的积极性和私人财产制度社会化的可行性。因此,公平地说,诺斯等人的经济史研究或新经济史运动实际上是从历史的角度做的经验实证的制度分析,而这种研究恰恰不是大样本的,诺斯等人更多的依赖个案的分析,从案例中推断一种制度的共性和特性。这种历史制度分析同样隐含的体现了边际原则,诺斯就认为,制度变迁从历史上看更多的是从边际上开始的,也就是说大多数制度变迁都是渐进式的。

显然,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研究一开始带有理性选择模型的痕迹,但随着他们对制度演变的认识的深入,和契约经济学的分化也就变得明显。在威廉姆森那儿,等级和市场之间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被扩展到组织均衡,从个人原子化的交易到等级严密的政府,构成组织的谱系,其中众多的组织中间形态呈现不同的特征,从而形成组织之间的替代关系;但是,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导致每种组织在面对相应的环境时,都不可避免的产生出局限性,从而导致各种组织之间的互补关系,组织的多元化由此形成,均衡取决于各种组织的边际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特别是,在威廉姆森后来的理论探索中,契约的延展性和部分组织的权威性得到关注。前者暗示契约的治理形式可能随交易的过程自发演化;而后者把等级看作裁决利益纠纷的内部法庭,这样在一个契约集合中就有了更高一层的治理机制,这一机制常常被新制度经济学的批评者成为"权力"。诺斯的转换也是很明显的,在其专门的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中,制度动态优化模型中被安装了路径依赖装置,这就使得长期契约的最优设计不太可能,偶然的扰动因子常常决定制度演化路径。可惜的是,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都没有继续讨论演化过程的条件、特征及后果,而这一点正是哈耶克等人一直强调的。哈耶克所论证的自发秩序演化和内在秩序与外在秩序的对立统一正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模型,这一模型迄今能够被有效处理的工具是演进博弈论,但是这种方法实质上是适应性预期为基础的贝叶斯学习机制,违背了哈耶克的认识论。这一点最后一节还会进一步说明。

所以,契约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及制度演化理论等都可以归结到新制度经济学门下,但无论是模型内核还是研究方法,两者均有本质的差别。如果从工作重点上看,笔者更愿意把契约经济学称为规范的新制度分析;威廉姆森和诺斯等人的制度分析可以称为经验实证的新制度分析11。

三.个性化与主流化--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困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科斯早期开创性论文在一个理性选择模型中运用小样本特征值来实现其观点的可证伪性,这一方法上的矛盾后来演变出了契约经济学和其他新制度分析的分支。由于契约经济学开发了大量的数理模型,并且论文大多发表在公认的一流刊物上,所以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它是一种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而交易成本经济学等由于试图抛弃理性选择模型,再加上模型化不够,逐渐退出主流刊物,所以似乎使人觉得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分支在走下坡路。这种认识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把主流化作为最重要的任务12,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忽视JITE(制度与理论经济学)、JEE(演化经济学)等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杂志,也就是说,当新制度经济学的重心转移时,我们并没有及时跟上,结果造成现在的“主流”误区。很明显,从现在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低潮可以看出,主流化的力不从心严重阻碍了理论研究本身。

1、重塑制度分析的认识论基础--科斯的研究方法的矛盾与解决

在进行制度分析时,背后的认识论问题常常被研究者所忽视,即使向科斯这种理论大家也不例外。前几节已经指出,科斯的研究方法存在令人困惑的一面,一方面,科斯从边际成本着手,把新古典的理性选择模型运用到制度分析中,使得制度分析得以精确化;另一方面,科斯没有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来证伪自己的理论,而是选择了个案,试图通过个案的连续性展示来获得大样本的效果。如果理性选择模型可以充分揭示制度相关的各种现象,那么构成决策变量的特征值应该可以标准化为共同的知识,比如价格和数量。显然,可标准化的变量正是大样本为基础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所适用的。科斯没有使用大样本检验,可能是意识到和制度有关的特征之中关键的部分无法标准化,但正是在这一点上,其后的研究明显分歧了,契约经济学把理性选择模型作为制度分析的主流工具,从而把新制度经济学成功纳入主流经济学,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制度演化理论则重新寻找理论的基础。所以,尽管科斯开创了独特的新制度研究方法,但缺乏相应的认识论基础作支撑,结果误导了部分后来者。

威廉姆森和布坎南等人显然意识到了科斯的局限性。威廉姆森在一系列市场和等级的研究中,所依赖的关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前提就是西蒙所倡导的有限理性,不过,威廉姆森并没有强调有限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应用过程中总是脱离不了新古典的影子。实际上,西蒙的有限理性概念通过一定的技术化处理,可以获得适应性预期同样的效果,这种通过技术可以完成的学习机制在制度演化模型中得到充分运用,但仍然不足以说明制度演化本身,诺斯等人对制度演化的理解没有更好的后续工作可能源与此。

布坎南比威廉姆森更清楚的认识到,新制度经济学仅仅讨论了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当事人互动关系与后果,没有讨论更广泛的规则结构背景的影响13。在他看来,经济实际上是被一组规则所规定的,这些规则被称为"";人们选择作为行为约束是为了应对不确定性,规则稳定预期,从而解决了每个人认知上的差异。因此,布坎南认为,科学化不能有效揭示经济活动的本质,因为理性选择模型是要求当事人认知一组确定关系的变量,而对于认知差异的当事人来说,变量的关系时不确定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组规则来达成共识,然后在这组规则下从事交易。

布坎南显然认识到,公共选择模型需要相应的认识论基础,而哈耶克的思想正好可以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两个人有共同的思想渊源14,更重要的在于,哈耶克的认识论思想与布坎南的立宪理论是相通的。哈耶克明确指出,人的认识来自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部落文化所遗留的集体特征;另一部分是个人在环境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的独特文化,前者对后者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15。两种文化特征构成单个人的感觉秩序,这种秩序是在演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这种自发秩序使得个人所积累的知识只能是经验性的,是一种可能犯错的秩序,通过新的经验对原先知识的证伪,学习机制持续作用。因此,获得知识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个别过程,一方面,通过相互交流,知识扩散使得可靠的只是作为整体性知识被单个人所确知;另一方面,个别的知识获得过程使得个人无法知道其他个体所知道的东西,并且人们知道的越多,个人所能吸收的知识在整体知识中所占份额越少,结果表面上看人们知道很多,实际上人们处于一定程度的无知当中16。

因此,在哈耶克看来,理性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给定知识形成的个别化过程,社会中知识的分布是分散的,每个人既面临可靠知识的总体,又面临独特的经验性知识的差异,无知的个人通过学习机制和持续试错来发现新的知识,任何试图通过知识标准化的制度来协调当事人行动都是徒劳的。这种强调个性化的认识论在波兰尼(1958)那儿也有系统论述,在波兰尼看来,知识一部分是明示的(也就是可标准化的),还有一部分是默示的(不可标准化的),两者都是客观的,但不同于客观主义知识论,波兰尼的知识是客观性和个人化的有机结合。显然,波兰尼和哈耶克的知识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认识论构成演进理性主义的基础。正因如此,制度研究在近年来越来越倚重演化模型,这恰恰是后来者重新回到哈耶克等人发展的认识论传统的结果。

2、主流化的本质是标准化,它不代表制度研究的主流

契约经济学依据理性选择模型,这种模型要求变量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并且可以通过方程式表达出来,理性的经济人只要依据这些方程式求最优解,所以,弗里德曼才认为,假定是否符合现实并不重要,只要模型本身具有预测力。这种方法论早就被哈耶克、布坎南等人批判过,在他们看来,经济是无目的的,理论模型本身不具有预测力,只能更好的解释已经发生的现象,通过经济现实的真实再现,揭示现象背后的轨迹。很明显,这种方法论的分歧根植于认识论的分歧上。理性选择模型标榜科学化,依据客观主义的知识观,它所要求的是清除所有个性化的东西,以从中提炼出普遍规律,计量经济学依赖的大样本特征值就是如此,在一个大样本的范围内,成为共性的正是可以标准化的普遍特征,所有不能标准化的个别特征被认为是不影响结果的,或者是作为误差项。哈耶克恰恰反对这种认识论,如上所述,他的理论的前提是知识的分散化,也就是个性化,由于个人的知识有一部分很难标准化,也就无法通过外显的计划机构来组织。

强调知识的个性化对制度研究尤其重要。通常来说,制度就是社会交往规则,这些规则有一部分可以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写下来,如各种法规和章程等;有一些不可以明确界定,只能通过习惯性遵从或意会或默认,如文化、习俗等。前者被称为正式制度,后者被称为非正式制度。显然,正式制度体现了可标准化的知识,而非正式制度更多的体现了个性化的知识。从制度的实际形态来看,一项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理解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而且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或者说,一项制度既有正式的部分,又有非正式的部分。道理很简单,以企业为例,正式制度包括激励制度和治理结构等,但是,如果不考虑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些正式制度即使存在,也毫无意义。套用社会学中的一个术语,就是这些正式制度安排是嵌入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任何简单剥离两者的意图都是徒劳的。这种嵌入关系决定了相关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理解。科斯所要处理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正式契约,而是把企业这个整体制度简化为一组契约的集合,不过一旦做出这种简化,制度分析本身就表面化了,因为签约各方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而是嵌入在某种关系中的个体,委托模型轻易地把这种嵌入背景省略,也就不能真正理解制度的作用。

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均衡,或称最优制度安排,就必须设定一系列稳定的因果关系,即使不考虑当事人理性预期的局限性,这种关系设定也要求交易是可以标准化的,事实上,当事人理性预期和交易关系标准化必须同时存在,因为后者忽略了不确定性,前者才有成立的可能,所以,威廉姆森一开始就反对这种关系标准化的处理,他所发明的资产专用性概念和贯穿始终的行为不确定性假设都是针对非标准化的部分。对制度研究来说,建立在标准化知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模型尽管有用,充其量仅仅能解释一些制度表象,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却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可以理解制度分析中大量使用案例的原因,因为非标准化的东西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可能说清楚。从这个角度看,契约经济学对制度研究的贡献其实不大。

2、中国新制度经济学的困境和取向

由于所谓的主流化其实就是标准化,并不代表新制度分析的主流,所以,国内对新制度分析的主流界定实际上并不符合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从这几届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提交的论文看,形式化仅仅占一小部分,大多数论文都属于经验实证范畴17。这种局面并不说明形式化不重要,而是反映出现有的模型技术揭示制度的各方面问题的能力太有限了,如前所述,正式制度的潜在特征和影响通过交易关系的标准化能够推导出来,但非正式制度部分所治理的交易关系就无法标准化了,只能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才能说明清楚。当然,博弈论的引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更好的理解了习惯和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部分,但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迄今即使通过历史制度分析也还是没有说清楚,包括哈耶克本人也是如此。由于制度只能作为正式部分和非正式部分的整体来理解,那么理性选择模型所依赖的经济当事人心理特征的良好定义只能内生于制度的非正式部分。考虑到正式制度部分仅仅是外显的、嵌入到非正式制度部分当中的,那么我们所讲的制度变迁到底是正式制度部分的变迁,还是作为制度整体上的变迁?笔者一直以为,把改革划分成激进和渐进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划分正好对应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两分法,但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的经验研究结果分析可以看出,那些实行休克疗法的国家并没有达到制度变迁的快速实现,表面上看,这些国家都迅速建立了和发达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不过决定这些国家经济绩效的恰恰不是这些制度,而是那些潜在的还在缓慢进化的非正式制度。因为嵌入性的存在,原有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会作用于已经变革的正式制度部分,导致这些部分的异化。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先进制度的水土不服,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作为制度的整体所包含的复杂的嵌入关系。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简单两分法导致了理性选择与规则遵循、制度设计与演化之间的矛盾,主流的新制度分析依赖当事人的理性预期,把认知能力上的缺乏化解为信息成本的缺乏或交易频度,使得各种不完全契约模型和有限理性模型可以和主流经济学兼容,从而激励经济学家不断的寻找最优制度。不幸的是,作为整体的制度包含了复杂的嵌入关系,使得当事人的偏好是内生的,当事人会根据环境和经验的变化调整心理特征,从而无法实现理性预期。不过,适应性预期的处理也存在困难,因为当事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根据环境调整,这中间存在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就是说,人在决策时依赖其嵌入的社会关系,但人又不可能很盲目,纯粹是社会的动物,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正是建立在当事人在社会关系背景中的自主决策这一前提之下,这种自发秩序既不接受理性选择模型中的经济人假定,也不接受社会人假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威廉姆森称之为契约人,就是一种尝试。不过,威廉姆森缺乏一种演化的观点,而是在理性选择模型和自己的理解之间徘徊。布坎南在讨论立宪问题时注意到的演化,但他缺乏执行层次的分析,所以在讨论具体的立宪问题时又回到理性选择模型。基于社会人假定的理论强调社会关系对个人的决定性作用,但无视个人的独立存在,不能很好的处理制度的可设计部分。演化经济学试图运用随机过程来模拟自发秩序,同样由于对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互动关系的简化,不能体现哈耶克自发秩序的真实含义18。可以说,哈耶克发展的奥地利学派的思想一直被冷遇,并不是因为其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而是其所隐含的作为整体的制度的演化理论无法明确说清楚,更谈不上模型化。

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困扰迷惑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从过去15年的研究看,国内新制度经济学家正确认识到中国制度变迁的理论价值,并且应用了许多研究方法来解释各种新现象,一些有分量的文章开始出现19。但总体来看,研究进展并不令人满意,这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流化的强劲动力促使众多的研究者一味追求理性选择模型的完美,忽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内在关联;二是案例研究没有上升到揭示个性化知识在制度变迁中的关键作用的高度,使得很多案例本身没有精炼出有意思的观点。前面已经提到,科斯的矛盾就源于认识论的缺乏,而后来的各种制度模型已经开始融合哈耶克等人的认识论,强调制度演化特征。由于国内研究没有采取正确的认识论作指导,也就没有提炼出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型,缺乏理论指导的案例研究也就显得苍白。案例研究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思想作指导,主流化在制度研究中的危害就在于,作为指导的理论单一的锁定在理性选择模型上,很少有人尝试探索其他模型,而从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趋势看,主流的恰恰是反对理性选择模型的各分支。

第9篇:经济学研究论文范文

1.1教材没有得到甄别

由于旅游管理专业早期还处于探索期,国内关于《旅游经济学》的教材为数不多,近年来一些研究人员开始思考旅游经济的核心问题,另辟蹊径,出现了一些新颖的教材。与《旅游经济学》相关的早期的一些教材由于处于探索阶段,在框架上往往受经济学的影响和限制,过多引入了西方经济学的内容,在说明旅游经济问题、建立旅游经济理论框架时,通常是从旅游经济的外显要素出发来研究旅游经济或者旅游产业的要素体系[1]。教学人员在为学生选择教材的过程中习惯于参照国内权威出版社的出版信息,而较少地结合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原有的理论基础等因素。后续的教学人员则倾向于沿用前面教学人员的做法,因而在教材的选取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该类现象在国内少数民族地区高校表现尤为突出。

1.2讲解与实践脱轨

多数教学人员在讲授《旅游经济学》的过程中重在引导学生分析教材中给出的相关案例,而对于相关理论对于其所在地区即本土的旅游产业、旅游企业、旅游社会问题的映射的思考则相对不足。应用是理论学习的一大境界,虽然《旅游经济学》这一课程的理论性较强,但是如何将理论学习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结合起来也是教学改革与创新的突破之处。此外,除了与本土旅游发展实践脱离以外,多数教学人员在讲授过程中也往往忽略了案例的推陈出新,不重视去涉猎一些国内外最近出现的旅游经济问题。

1.3师资队伍问题

旅游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重视多学科交叉研究相结合。而目前多数高校的情况是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师资在跨文化研究方面,例如:在旅游法、旅游经济、旅游人类学方面比较薄弱,在旅游研究定量研究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一些学校在《旅游经济学》教学方面往往聘用经济学方面的教师来讲授。

1.4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脱节

从目前来看,国内旅游管理本科教育中已有了一定明确的专业细化。多数本科院校将旅游管理专业细分为酒店管理、旅游规划、外语导游、旅行社管理、会展管理等方向,学生也根据学校划分的学科方向在完成基础理论课的学习之后有所侧重。然而旅游经济方向往往只是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才被明确划分出来。旅游管理具有“两条腿”,一是经济,一是文化,即旅游管理学科与经济始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国内大多数本科院校忽视了旅游管理专业的这一本质,往往在开设了《西方经济学》、《统计学》等基础理论课之后,追加一门《旅游经济学》来结合学科需求和特点将以上基础理论课深化和巩固,在此之后的几个学期中很少设立《旅游经济学》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旅游经济案例分析、旅游经济调研方法等课程,导致学生学习了相关的课程之后,对旅游经济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次,对于一些简单的旅游经济问题的分析都不熟悉。

2教学改革路径分析

针对国内存在的不足,结合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体会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旅游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进行以下探索:

2.1教材的选择要与时具进

学校和旅游管理学科要重视该门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旅游经济学》要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必须与时具进,逐步走出原有的教学模式,积极主动地把握旅游经济研究的正确方向,紧密联系旅游经济发展规律,从方法论上放弃传统的经济学体系与旅游学科体系,抓住旅游经济的本质和脉搏。教学人员在选择《旅游经济学》系列教材时,要结合学生的兴趣和理解水平;同时应当注重教材内容的新颖性、理论框架的合理性、研究方法的实用性、问题关注的全面性、研究范式的科学性以及研究工具的经典性等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在授课时要注重结合多家之言,鼓励学生涉猎相关的国内外著作。

2.2突出旅游管理学科本质

旅游经济和专业的其他方向密不可分,以旅游规划方向为例,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很多是步入旅游规划公司与机构从事旅游规划工作的,在旅游规划中很大的工作是旅游经济分析,包括旅游者行为分析、旅游市场的分析与预测、旅游空间结构分析、旅游产业结构分析、旅游项目投资分析、旅游发展环境分析等。现在的用人单位希望自己的员工等够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这种形式使国内的旅游管理专业本科生有必要在学习阶段以复合型人才的标准要求自己。因此,针对这种问题,学校在课程设置和专业方向细化方面要重视旅游经济分析与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并且尝试在本科阶段将旅游经济或者旅游数量分析方向从旅游管理专业中细化出来,在开设了《旅游经济学》课程之后,结合学生的兴趣和水平,尝试将《旅游经济案例分析》、《旅游经济数量分析》、《旅游新经济学》以及《旅游调查研究的方法与实践》等课程以专业选修课或者模块选修课的形式来开设,以丰富和发展《旅游经济学》课程教学。

2.3案例教学注重本土化

旅游管理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使看似抽象难懂的《旅游经济学》转变为容易掌握、能够付诸实践的课程,案例教学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案例的选择方面,要关注国内外与旅游经济相关的热点问题,例如:目前有专家学者不断呼吁新经济学、幸福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如何将这些相关领域融会贯通是教学人员在授课和案例选择过程中要思考和甄别的问题。使案例尽量本土化。讲授过程应注重联系当地旅游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即密切结合地区旅游发展动态,梳理并整合本土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成长与发展中的成功与失败的经典案例,紧密联系国内外近期发生的旅游问题、旅游经济现象,鼓励学生运用跨学科、综合分析的视角对案例进行分析,积极引导学生对目标旅游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使《旅游经济学》课程教育达到因地制宜的效果,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贯穿大量的旅游经济分析方法和技术,是学生掌握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这种方法和技术[2]。此外,案例教学也可以一改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是教师和学生在双向的互动过程中共同学习和进步。

2.4提高师资教学与科研素质

教学人员应当积极思考如何将理论学习与应用相结合的路径,自身要积极掌握旅游经济研究的方法与技术。密切关注旅游经济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在课程讲授的过程中要重视将适当的定量研究方法与分析技术引入到教学当中。与学生共同讨论旅游经济案例,共同设计问题;同时单位也要为《旅游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人员提供一些学术交流和进修的机会。教学人员应利用闲暇时间在旅游企业挂职锻炼,积累旅游实践经验。高校在引进人才的过程中着重考虑具备交叉学科背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