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第1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流动人口 管理 法律制度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 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 、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 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 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杨云善 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 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 彭勋等著《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

4、 谢升华。论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甘肃社会科学 .2004(6)

第2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第3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1]朱玉,周婷玉.全国流动人口十年内翻番.省略/new/php/20050106/38170.ph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主要数据公报[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的调研与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6(2).

[4]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2006年全国人口形势变动特点[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

第4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从现实情况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文化的多样性增加了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人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山东省违法生育案例调查显示,违法生育者39.61%发生在区域外,24.71%发生在区域内市外,12.12%发生在市内县外,在户籍地的占23.53%。人口计生部门对89.41%的违法生育行为不了解其婚育现状,10.59%属管理无效,强行生育。

2、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除了普遍存在的-工资拖欠、劳动安全无保障、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外,在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正平等待遇。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一是流人地没有真正将流人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体系,未能使其真正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妇女保健服务,对法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服务未落实到位。流动人口对流人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二是流出地对外出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难以兑现。流动人口依法应得到的服务往往在两地互相推诿中落空,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

3、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管的协调机制难形成。一是各区域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两地推诿、互相扯皮。二是现居住地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想管到位的情况。迫于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压力,有的地区在统计工作中,对外来人员生育、政策外生育信息故意隐瞒不报或是虚假上报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户籍地片面强调"现居住地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管理的职责。有的只知开具证明,人走后则不再过问;有的甚至对流人地提交的信息有来无回。

4、违法生育难处罚。一是流动人口流动性大,违法生育查证属实难、送达难。二是流动人口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家境贫困,即使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也因征收对象无偿付能力而难以执行到位。据对2007年上半年违法生育调查显示,按时足额缴纳的占45.3%,部分缴纳的占36%,完全不缴纳的占18.6%。三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差异悬殊,一些违法生育行为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规避处罚。四是对不按时参加孕检、不及时终止意外妊娠、不按时寄回有关证件者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和法律支持,基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陷于两难的境地。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难的原因。

形成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上有偏差,制度上有缺陷。一是在全社会尚未真正树立理解、尊重、善待的意识,没有体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就人口计生工作而言,流人人口没能与常住人口一样获得服务、参与管理、实行救助的市民化待遇,致使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得不到满足,违法生育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流人地片面强调管理,忽视以人为本,便民维权。三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体制的缺陷,使得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更容易获得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机会。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仅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服务与管理到位。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方面,一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前,政府缺乏统一的牵头部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等现象,未真正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二是在深化国企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些部门推出的政策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三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流动人口"一证先行、无证不办"的规定难以落实。

3、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流动人口变动性大,信息交换量重,数据的收集、录入及上报需要从村居、街道到县各级的密切配合,投入足够的精力。现有的按户籍人口数量配置机构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现状,远不能适应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需要。目前,部分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只能由计生办人员兼职,难以承担日益剧增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重任,即使有的县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站,属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权,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4、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市民化服务落实的瓶颈。有的地方没有合理核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免费服务的支出成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未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流人人口越多,现居住地管理任务越重,经费投入越大,财政负担越重。经费问题直接影响到属地化管理和市民化服务的落实。

三、对策与措施。

要加快破解流动人口难题的进程,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势应时,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依法维权、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体系。

1、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依法明确社会各方职责,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服务。按照"城市流人抓社区、市场流人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房屋租赁抓房东"的原则,突出四个依托。一是依托社区,夯实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根基。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重心下移到社区(村、居)。整合社区资源,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暂住人口登记、警务责任制、出租房管理、住宅物业管理、工商注册登记、劳动用工管理等项工作相结合,构建流动人口合署办公平台,共同搞好服务与管理。二是依托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街道与辖区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责任书,与民营、股份制企业签订协议书,落实管理责任,配合社区做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三是依托房主,加强出租房管理。对工作单位不固定、在社区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实行"全貌划片、户况显示、联合服务"和"逐户建卡、依房管人、同住同管、优质服务"的做法,并在社区划分责任区域建立"房主管房客"制度。四是依托协会,开展村(居)民自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市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大力推行市民化服务,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一是尽快修订国家、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市民化待遇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依法生育,依法享有免费技术服务和奖励政策兑现,依法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三是在政策导向上求突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营造关心、关注、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3、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共享与反馈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形成稳定可靠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规范区域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信函联系制度,提高信息交流、查询、联系、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二是强化流动人口信息网上交换和交流的监控督查。实行一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制度,促进服务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加强系统内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良性发展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四是以区域内人口计生系统"三网一库"为基础,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和完善横向互通、纵向延伸、良性互动的人口信息共享体系,推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第5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对策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将变得越来越频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是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并加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并将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常态化的日常重要议程。

1、前流动人口的基本现状和特征。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必然带来人口的频繁流动,而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肯定存在人口流动增加。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中的市场配置必然要求不同产业和地区间的生产要素的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流动人口发生了许多新变化:

1.1 流动人口总量剧增,绝对比例增加。

经济社会的告诉发展必然会导致人口的频繁流动,是社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产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0 年居民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不一样的人口高达2亿6000 多万人,相比2000 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增加了80%。并且全国人口中流动人口比例正在高速增加,2010 年占到了近20%。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大大超过了本地常住人口,如广东省深圳市流动人口高达80%多;二、以青年为主,流向趋于广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分布已形成了以东部沿海地区重心,内陆较发达城市为中轴,西部中心城市为聚集点的格局,并且流动人口以80 后、90后青壮年为主;三、流动频率增强,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人口随着信息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遍及每一个角落。劳动着在选择工作地点时会综合考虑工资福利、工作环境、时间、交通等,以及对家人的照顾方面等因素,导致人口流动频率明显加快,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四、教育素质偏低,责任意识薄弱。虽然我国随着九年义务教育开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和年限不断提高,但高中文化和初中文化仍是流动人员的主体素质。教育素质偏低使得他们只能从事那些重体力、低收入,甚至高危险、低保障的活。加之缺乏亲和力、认同感,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五、刑事涉案面广。流动人口进城后,由于原有的生存社会支持保障网的断裂以及自身低就业竞争力,价值缺乏一定的心理辅导和有效法律包括,导致全国各地区很多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侵害对象中大部分涉及到了外来流动人口。

2、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和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都很重视人口管理工作,但社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必然会导致人口管理领域的问题产生,特别是流动人员管理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观念的排斥性。

虽然流动人口给城市建设个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一些政府受传统狭隘思想的影响,流动人口被错误地看作是城市发展中的“敏感群体”、“边缘群体”、“流浪群体”等。

而且一些本地居民受“高人一等”的心理驱动,认识还停留在感性,有意地造成外来人员生活和工作的障碍;二、制度的二元性。传统的社会管理制度是人口流动的最大阻力。其中的户籍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将户籍与人们的享有的社会福利、社会地位、其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直接挂钩。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存在着相对流动人口来说不公平的附加功能;三、资源的分割性。由于流动人口管理涉及的部门和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虽然在各行政系统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但规划不统一,公共资源不能充分共享,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增加了人员管理的负担,导致人口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四、政策的自利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往往是依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当本地利益和流动人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会牺牲流动人口的利益来保护当地的利益;五、法制的滞后性。对流动人口管理的依据法规以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为主,其内容大多是规范约束流入本地的人口,而没有本地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工作相应的管理依据,导致了流出和流入管理的严重脱节,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困难。

3、和加强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措施。

3.1 创新理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和服务优先的理念。相关部部门应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服务中完成管理,管理中充满服务。二是树立公平对待和开放包容的理念。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本着包容开放的政治态度,努力使流行人口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加强流动人口法制理念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2 完善机制。

一是健全劳动力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以及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多层次的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包括不同部门、系统、机构间的合作。构建我国市、县、乡、村四级流动人口信息互享工作网络。三是建立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双向管理机制。

构建区域网络互动平台,加强协作,及时动态掌握人员的流动情况。

3.3 改进方法。

一是以证管人。采用“旅店式”管理办法,加强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二是以房管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东和租房者之间的责任。三是以业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员工信息报送制,加强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四是以网管人。充分利用计 算机技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工作平台,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录入、更新等工作。

3.4 强化服务。

一是提供均等化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保障他们的权利。二是实行吸纳型服务。培养服务理念,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和服务,包括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三是开展奖励。对那些给本地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入户奖励。四是推广自治式服务。

引导外来人员建立自治组织,加强该组织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关爱工作。

3.5 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专门服务管理机构除了市县镇三级建立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管理人员外,社区或村要设立协管员或户管员,负责登记、管理、检查流动人口的工作。其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纳入到社会建设经费,考虑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最后,法制保障。借鉴国外管理流动人口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温彬。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人本化取向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4)。

第6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工作为依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的议事日程。我乡成立了以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相应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流动人口工管理、《婚育证明》办证、验证,政策外生育查处等相关制度,完善流动人口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村民自治、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管理运行机制。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常年做到流动人口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管理,落实措施

一是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帮助流动人口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生育的观念,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发生;二是落实定期清查制度,以组为重点,“五清五落实”为内容(人数清、行业清、住处清、年龄结构清、生育情况清,婚育证明、定期服务、计生合同、节育措施、违法处理落实),加大清查力度,建立完善清理登记、入户登记及相应处理情况档案资料。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的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理顺生育秩序。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生殖健康服务到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外出人员须出具计划生育协议,婚育情况、节育措施、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相关手续。流入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与当地居民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免费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服务,指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其结婚、生育状况通报户籍所在地。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方面的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超级秘书网

第7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流动人口 管理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到经济快速发展的城市,并呈逐年递增趋势。流动人口在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诸多新问题,现就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管牢控好流动人口,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谈几点建议。

1.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处在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这个流动的庞大育龄群体,不仅使传统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面临严峻挑战,而且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更大的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应对新形势,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攻坚破难,加快建立完善新机制,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当前全国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情况分析来看,我们应该出台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借鉴国内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目前出现的主要问题,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所提倡的职能分离、下放权力和以市场为导向等理论,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提出各方面的对策。并对现行管理上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从中看出一些政策的不足,从而得出完善相关政策的对策。流动人口具有双重效应,管理得好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够作出有益的贡献,管理得不好容易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如何管好流动人口、发挥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1.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管理水平

在政策上,要给予外来人口同等福利待遇,用工管理上,出台与本地实际相适应的用工管理办法,特别是要出台能够吸纳外省人才为我所用,使外来人员能够安心工作,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在组织上,落实现行政策,真正赋予各乡镇人口管理办公室(即公安派出所)的应有权利,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的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政出一门,任务清、职责明、工作连贯,使各项管理措施能真正得到落实。另外,政府还应从加强全民素质教育,包括外来人口的素质教育,通过提高人口素质,减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无序性。

1.2作为劳务输出地,要加强本地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是要发挥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对外出人员进行登记,重点要清查这些人在计生、遵纪守法等方面有无存在问题,掌握这些人的去向、服务处所等,对列入重点管理人口的,要将性别、年龄、家庭成员等原始资料收集齐全、备案管理,必要时还要录入档案;二是及时掌握外出人口的动向,及时向流入当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三是对于在外务工遵纪守法,事业有成的居民,给予足够的关心,让其在外地更好发展。

1.3作为人口流入地,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

一是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不能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明确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口管理的权限,提高对外来人口常管、巧管、善管的能力。二是加强宣传工作,发动和动员群众,让群众关心和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让广大群众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管理,及时报告、反映流动人口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流动人口管理规范化。包括申领暂住证制度,登记制度,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行电脑管理制度、用工制度等。四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自我约束的能力。公安机关作为流动人口的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交通的知识教育和其他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流动人口牢固树立法制观念。

2.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措施

失业的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国家问题,他是流动人口的部分来源,他的数量关乎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是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保障。只有做好就业的相关工作方可杜绝社会不和谐声音的出现。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手段,能够为政府及时而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数据。

2.1建立各职能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

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整合资源,实行综合管理,切实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势在必行,各职能部门对此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倒查工作规范,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并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各职能部门的综治考核,在年终作为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一项重要依据。

2.2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保障制度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点建设,配备足额的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综合开展日常登记、管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各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多渠道投入的办法,切实解决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8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流动人口犯罪 法律 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向城市,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非常大,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流动人口犯罪率的上升。目前,农民工成为了我国流动人口主力军。针对大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公安机关采取了很多具体举措,重点从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着手,这些行政行为所牵涉到的我国各个领域,主要以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这也涉及到公安机关运用职权的合理性与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进行全面了解和深入探究,将有利于对警察角色的正确定位及明确警察职权,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公安行政程序合法合理性,也更加有利于跟进行政手段,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一、我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模式进程

(一)我国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演变进程

根据历史的发展、方针政策的变化、工作方式等方面因素的不同,将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分为五个发展阶段:(1)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国家与社会关系决定的自由宽松型流动人口管理模式;(2)改革开放以前在国家控制社会下的严格控制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3)在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采取相对宽松型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4)从我国转变为市场经济以后防范管制型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成为主要管理模式。(5)从2000年至今我国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不断完善逐步转变为多元化融合型流动人口管理模式。

(二)流动人口服务于公安机关工作的关系

当前公安机关关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由治安管理主导型向权利保障型过渡。废除了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在制度方面上,从过去的以治安管理为主、“只重管理不重服务”、“只重义务不重权利”的立法制度,以服务管理、权利保障为主旨,更加突出了人性化,强调服务和管理并重、权利与义务对等,不仅维持了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权利和义务与原来不变,同时还可以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障、住房、义务教育、户口迁移等福利待遇,并可以与户口迁移等政策有机地联结起来。这种制度创新,实现了流动人口在当地从“流民”到“居民”社会管理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是公安机关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坐标。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现状

(一)流动人口的主要犯罪特征描述

流动人口犯罪群体的构成对流动人口犯罪率有着一定的影响,群体分别由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构成。犯罪人口的显著特点是男性比例高。但在流动人口中女性的犯罪比例较高。聚焦到流动人口犯罪群体的年龄特征20岁以上50岁以下占总数的60.7%,流动人口犯罪群体无论是平均年龄还是年龄中位数都比常住人口低。犯罪学的一般观点认为,贫穷是导致那些受教育程度低的育人群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犯罪也往往在文盲和低学历的人群中产生。与城市本地人口相比,一些受文化教育低的流动人口决定了流动人口犯罪群体文化程度低的特征。同时,一部分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他们的某些犯罪行为也成为犯罪一项重要特征,重新犯罪、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犯罪群体中团伙犯罪的比例很高。

(二)当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或虚置。外来工生活起居条件不具备,与城市常住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在办理各种证件的机构,服务不够到位,给外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二是城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他的常住居民提供了丰厚的物质财富,使一些生活困难的外来人员的金钱欲和渴望占有丰厚的物质财富大大增加。三是新旧文化的冲突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影响。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特别是一些贫困的农村,在认知上、价值观上不能与城市文化理念相融合,使进城后的外来人口处于道德失范状态,极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和不良文化的影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对流动人口基本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

1.“迁徙自由权”的宪法权利缺失。是指公民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游历、择业、求学、经商、定居或者从事其他合法活动,而不受非法侵害或干预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迁徙自由体现了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权保障和公民经济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流动人口享受这一权利的同时也能充分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迁徒自由权”在世界各国都颇受重视,在法律和宪法中也有有所体现,但我国《宪法》并未规定这一权利。

2.流动人口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缺失。像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社会弱势人群的权益一样,占城市流动人一半以上的农民工也应视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对相同的主题作出相同的保护是法律价值所在,但我国至今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和相关机制还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得不到根本保护,存在立法上的法律权利歧视和不平等。

3.行政法规限制使流动人口权益难受保护。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限制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上。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户籍制度改革,但当前由于地域差异大,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户籍改革不能“一刀切”,所以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也造成了城市管理中尚存在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差别待遇,在用工方面,社会福利、子女上学等领域存在歧视性对待。将村民和城市居民进行分而治之的做法不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

三、流动人口犯罪防控的的路径

(一)确立迁徙权,消除流动人口犯罪标签

迁徙自由的内容不仅是迁徙自由之权利本身,更重要的是依附于迁徙自由权的一些其他附属权利,让流动人口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迁徙自由权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迁徙自由权的缺失,使得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权利体系中、在决定社会分层的许多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常住人口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导致了社会极大的不平等性。确认迁徙自由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必然选择。在户籍制度框架下,户籍成了社会分层的身份标识,只有去除流动人口的标签化,进一步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将迁徙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实现迁徙自由,这是杜绝流动人口以户籍身份界定造成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保障平等权力,实现各地人口间的融合与共生

平等权是民主与人权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内容。平等权从其法律的实现形式上看,可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又称为“机会平等”,是指公民法律上的平等。但我国目前受户籍制度限制,流动人口在法律权利的实现上处于弱势地位,经济社会权利被相对剥夺,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同时,给予两个实力水平不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两个人以同等机会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的体现。应该特殊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要使社会所有成员处于一个实质平等的地位应通过合理的补偿或再分配,这也是国家积极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帮助。比如,以特别法《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的形式来保障流动人口各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三)强化参与权,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表达渠道

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城乡,还限制了地区之间的流动,相应的就带来了流动人口参与权的问题。如果一个群体长期处于政治体制之外,合理的政治诉求得不到重视和表达,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应保证流动人口对政治的广泛参与,维持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的适当平衡,促进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开放的利益表达机制,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选民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进行选举,畅通流动人口的利益表达渠道,强化流动人口的参与权。

(四)多维约束、宽严相济的综合治理方针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流动人口犯罪有着其特有的规律、特点,应注重流动人口的地缘、业缘的关系,发挥亲属、同乡、同事、朋友等群体化解矛盾的作用;采取多种约束机制,使刑事法律部再成为约束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手段,还要受文化、亲情、家庭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约束。

(五)人群流动、空间固化的动态控制模式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应建立人群流动、空间固化的动态严控模式。首先,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模式制度,构建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加强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的实时共享,履行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和报送义务。其次,应强化对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的防控,把有刑释解教人员、无正当职业、身份不明、收入反常人员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员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管理、及时控制。最后,应进一步整合各类行政管理资源,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健全综合服务管理基础上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网络。

第9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范文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手段,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比例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令人堪忧,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体,规模庞大、分布广泛,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尊重其主人翁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因此,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实现人口合理分布,缓解农村人口压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事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1、我们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意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为人口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以多种形式增强其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3、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

4、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及交界地区要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坚持综合治理,推进部门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1、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2、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采取联合办公、力度,落实各项奖惩制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坚持群众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1、管理和服务并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加强普法工作,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2、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依法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做到上门服务。

3、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严禁流出地跨地区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拓宽服务领域。要打破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界限,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五、坚持互通信息,完善统计制度,促进"一盘棋"管理和服务格局的形成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2、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改革和完善统计信息制度。合理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建立常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出租屋、流动人口公寓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

3、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和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通过区域协作,开展跨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农民工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的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管理服务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